承诺书的性质认定(专业14篇)

时间:2023-12-15 作者:翰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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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书的性质认定(专业14篇)篇一

承诺书法律性质承诺书是 承诺人对要约人的要约完全同意的意思表示的书面形式。

依据《合同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即受约人同意接受要约的全部条件而与要约人成立合同。

承诺书是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法,承诺书有法律效力 公司与你签定的书面承诺书应当属于劳动合同的一部分,不违反法律,是合 法有效的,应当具有约束力。

可以依据该承诺书主张权利。

从分类来看, 承诺制度可以分为民事承诺和行政承诺,区分两者最重要的标 准是订立合同的目的。

行政合同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都无完 全的自由处分权。

而民事合同则不然,只要民事合同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 制规定,就应合法有效。

一般来讲,签订保密承诺书是签订人事、劳动聘用合同的一个条件,或者是 补充协议,如,行政机关在录用、聘用、调用工作人员时,经常要求这些工作人 员就某一事项向用人机关作出书面承诺。

如果把保密承诺书与人事、劳动聘用合 同结合在一起的话,保密承诺书是典型的内部行政合同,其主体、目的和内容等 都具有行政性合同的性质, 所以说, 保密承诺书是一种行政法意义上的法律文书。

保密承诺书虽然与私法合同一样,取决与双方当事人的合意,但当事人无权 就违反保密义务应当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进行约定, 保密承诺书的内容也不能 超出行政主体的法定职权范围。

此外,虽然保密承诺书原则上应当以保密法律、 法规规定的范围为基础, 但由于保密行政管理的特殊性,党和政府的政策也是我 国保密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的重要渊源, 保密行政主体依据政策所赋予的权限 所缔结的保密承诺书也合法有效,其他超出权限范围所缔结的承诺书则属于无 效。

【案情】2010年12月23日,肖某向李某借款20万元,并出具借条,借条载明“今借到李某人民币20万元整,月息3%,用于修建鱼塘搞养殖,2013年10月31日前连本带息归还”。

到期后,肖某未偿还本息。

2013年11月8日,肖某向李某出具承诺书,承诺书载明“肖某借李某现金20万元,因资金紧缺,没有按期归还,经双方协商定出还款计划:一、肖某作出承诺把房子卖了,先还清银行贷款。

二、然后还李某10万元,余下的10万元按银行的同等利息归还,本息在一年内付清。

承诺人:肖某”。

至今,肖某未偿还借款本息。

2014年7月31日,李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肖某偿还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

第一种意见认为,该承诺书是双方对借款新的约定。

理由是借条上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后,2013年11月8日,肖某向李某出具还款承诺书,李某并未提出异议,视为双方对该借款作出新的约定。

因此,余下10万元的借款还款期限尚未届满,李某要求肖某偿还余下10万元借款本金及利息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第二种意见认为,该承诺书是肖某的单方意思表示,不能视为双方对借款新的约定。

理由是借条上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后,肖某向李某作出还款承诺书,但该承诺书为肖某的单方行为,且并未实际履行,故该承诺书对李某不具有约束力,肖某应当按照原借条的约定向李某偿还借款20万元及利息。

【评析】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3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第14条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第22条规定:“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

第25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合同的'订立包括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当事人为要约和承诺的意思表示均为合同订立的程序。

要约是指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提出合同条件,希望对方当事人接受的意思表示。

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接受要约的条件而缔结合同的意思表示。

双方当事人订立合同是一个动态的过程,以要约开始,承诺生效即告合同成立。

本案中,肖某向李某出具的承诺书是单方意思表示还是双方对借款新的约定,关键在于该承诺书是否得到李某的认可。

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肖某向李某出具的承诺书内容具体明确,有分期偿还20万元借款的意思表示,有表明其行为受该承诺书约束的意思表示,故该承诺书是要约,承诺书到达李某时生效,肖某的行为即受到承诺书约束。

但是李某是否有对该要约的承诺行为?本案中,李某既没有以通知方式明确表示接受要约,也没有以自己的行为默认表示接受要约。

假如肖某在向李某出具承诺书后偿还部分借款或者利息,李某表示接受,那么可以推定李某以默示的方式对肖某要约的给予了承诺,双方当事人共同对原借款合同进行了变更。

但是李某对肖某的要约既没有明示的承诺,也没有默示的承诺。

所以该承诺书是肖某的单方行为,对李某没有约束力,肖某仍应依照原借款合同的约定偿还借款,故本案肖某应当偿还李某借款本金20万元及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的规定,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的利息不予保护)。

承诺书和保证书都可以是单方法律行为,由单方出具,出具方受承诺或保证的制约。

从法律用语上来分析,承诺书一般为对自身行为的承诺,例如还款承诺等;保证书一般是为债务人提供担保,是对债务人行为的一种承诺。

但是日常用语中,两者相差不大,有时候会混用。

承诺书的性质认定(专业14篇)篇二

承诺书的法律性质应该如何认定?我们可以通过以下案例了解承诺书的性质认定!欢迎大家阅读以下资料!

承诺书实际上是合同的一种,当然具有法律效力,但是,有效的承诺书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1,是当事人真实意愿的反映。

承诺书的内容应当是当事人内心真实意思的表达,不能被强迫或威胁或利诱、欺骗等。

2,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承诺书的内容必须合乎法律的规定,不能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否则可能导致承诺书无效。

3,没有侵犯他人利益。

承诺人只能基于自己有权处分的物进行处分,而不能因此侵犯到了他人的合法利益。

总而言之,承诺书有无法律效力主要依据承诺书是否具备以上三个条件。

当然,在实践中,只有是当事人真实意愿的表达,且没有违法法律相关规定和没有侵犯他人利益的承诺书才算有效,才会受到法律的保护。

以上就是我们对承诺书的法律效力是怎么样的解答,希望对您目前面临的问题有所帮助。

因为承诺书属于合同中的一种,所以我们更加尊重和保护当事人的自主意愿,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即具有法律效力,但这一切的前提都是不得违反我国法律和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

【案情】

男方李某有婚前房产一套,并于2008年取得房产证。

2012年10月,李某与王某登记结婚。

2014年3月,王某生育一名女孩取名李某某。

2014年4月,李某与王某签订承诺书一份,约定:“为消除彼此误解,夫妻一致同意将李某与女儿李某某做亲子鉴定,如李某某确系男方之女,则立即在李某婚前房产上加入王某姓名;反之则离婚。

”经鉴定,检测结果支持李某与李某某之间存在血缘关系。

事后李某拒绝变更房产登记,王某遂起诉至法院要求进行房屋过户登记。

【分歧】

第一种观点认为,李某与王某签订的承诺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该约定符合赠与合同的成立要件。

但赠与财产为不动产的,应办理不动产物权的`变更登记手续。

未办理变更登记之前,赠与人李某有权撤销赠与,据此应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

第二种观点认为,李某与王某签订承诺书的性质是附条件的民事合同,并非赠与合同。

进行亲子鉴定是以伤害女方的感情为前提,感情的伤害和行为的完成本身也是合同对价,因此应当支持王某的诉讼请求。

【评析】

笔者赞同第一种观点。

1.夫妻之间有互相忠实的义务。

夫妻忠实义务,又称贞操义务,通常是指夫妻性生活的忠实,即不为婚外性行为,这种义务是一夫一妻婚姻制度所特有的要求。

夫妻忠实义务不仅是道德义务,更是法律义务,目前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都将忠诚义务规定为法律义务,我国婚姻法第四条也明确规定了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

2.李某与王某约定的亲子鉴定内容实质为夫妻忠诚协议。

单就李某与王某签订的亲子鉴定约定来说,其不属于合同,本质是夫妻忠诚协议,其鉴定结论只能证明夫妻有无违反忠实义务。

即使鉴定结论为李某某非李某亲生子女,也不能证明王某“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只能证明女方违反婚姻法第四条,目前司法实践中不具可诉性,只具道德谴责性。

3.李某与王某签订的房产变更登记的承诺性质为赠与合同。

婚前财产属于个人所有,个人有权处置。

且不论亲自鉴定的结果如何,李某同意在房产证上加入王某姓名,其实是把其婚前个人财产赠与女方。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六条明确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因此,李某在产权变更登记之前有权撤销赠与,王某的诉讼请求不能得到支持。

承诺书的性质认定(专业14篇)篇三

债权人对债务人到期债务的书面还款承诺无异议,该承诺如果变更了原借款合同的内容,则该书面承诺的性质依法应认定为原借款合同的从合同;如果债务人未按该承诺履行还款义务,债权人诉至法院要求债务人按原借款合同履行还款义务的,依法不予支持。

案情。

被告何某为购买液压挖掘机,于1月27日与原告严某签订借款合同后,向严某借款20元。

合同约定借款期限自当年1月27日至4月25日,借款月利率为8‰,还款方式为分期还款,即当年2月25日、3月25日各归还本金73000元及其相应利息,4月25日归还本金74000元及其利息592元(本息共223528元),若何某连续或累计两期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严某有权提前终止合同,要求何某立即归还全部借款本息及相关费用,并按银行同期借款利率的四倍向严某支付违约金,从逾期之日起算至还清本息之日止。

严某已于合同签订当日向何某支付借款220000元。

203月24日,双方又到公证处办理了赋予强制执行力的公证书。

至本纠纷诉至法院,何某均未按约定的还款方式归还借款,严某亦未根据公证书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4月11日,严某向何某索要借款时,何某亲笔向严某写下一份《承诺书》承诺,其于年1月27日向严某所借人民币220000元,因其资金困难,未能按合同约定在当年4月25日归还,目前尚欠严某223528元,为此,承诺将于204月12日归还严某借款20000元,剩余借款从年6月开始,每月归还10000元,直到还清为止,如其不按承诺还款,将自愿接受合同约定的强制执行。

因何某未按承诺向严某履行义务,9月10日,严某向巧家县法院起诉,要求何某归还其借款本息合计223528元,并承担按合同约定方式计算出的违约金118941.04元,两项共计342469.04元。

何某辩称,其向成都一家销售公司购买挖机,首付280000元后还欠220000元,就向该公司出具了一张借条借款220000元,至于严某与这家公司是什么关系,其不清楚。

挖机购回后存在故障,其向销售公司反映后,该公司一直未派人修理。

之后,该公司找到巧家县向其索要借款时,其再次要求该公司修理故障机器,并表示挖机修好就付款,但该公司仍未派人修理,还在向其索要借款时扣了其挖机,并绑架了其看挖机的人。

如果该公司不更换挖机,不同意付款。

严某则称,其与何某购买挖机的公司无任何关系。

裁判。

巧家县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双方的相关陈述和原告严某提供的证据,只能证明被告何某与原告严某个人形成民间借贷关系。

因此,何某要求更换挖机,否则不同意归还借款的辩解理由依法不能成立。

严某向何某索要借款时,何某向严某出具承诺书承诺,截止写该承诺书时止,其尚欠严某223528元,愿在2011年6月起分期还款,直至清偿。

严某未对该《承诺书》内容提出任何异议,故该《承诺书》依法属于双方签订《借款合同》的从合同,该从合同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由于《承诺书》对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内容作了变更,因此,双方应按照变更后的合同内容履行合同,即何某依法只就223528元对严某承担还款义务,严某超过223528元的主张不予支持。

遂判决由何某在该判决生效后规定的时间内偿还严某借款本息合计223528元,驳回严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218.50元,由被告何某承担。

宣判后,严某不服,依法向云南省昭通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

昭通中院经审理认为,严某起诉时,尚在何某承诺的还款期内,其主张的违约金依法不应获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恰当,于3月27日判决维持原判。

评析。

本案涉及两个法律问题:一是债权人无异议的还款承诺书的法律性质认定;二是该还款承诺书的法律后果。

从合同具有从属性,其存在必须以主合同的存在并生效为前提,只要从合同的订立符合合同生效条件的相关规定,且对主合同权利、义务内容作了变更,该从合同即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必须全面予以履行。

《合同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本案中,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依法属于主合同,且合法有效,债务人何某未按该主合同履行还款义务,在债权人严某要求其履行主合同义务时,亲笔向严某书写了还款承诺书,该承诺书载明,截止写承诺书,其尚欠严某223528元。

可见,该承诺内容已明显变更了主合同的内容,即对主合同的标的额及其利息、履行期限和方式,以及违约的处理作了变更,尤其值得注意的是,主合同主体一方的严某对该变更内容未提出异议,因此,依法应视为严某对该变更内容的默认,该承诺书是双方当事人的一致意思表示,是双方对《借款合同》的从属约定,且符合《合同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故其法律性质属于主合同《借款合同》的从合同。

2.还款承诺书对双方产生的法律后果。

《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本案中,何某作出的书面还款承诺,双方一致认可,因此,双方必须依承诺分别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由于承诺书对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之权利、义务作了变更,故法院依法只能依照承诺书的相关内容作出判决。

另外,由于严某起诉时,尚在何某承诺的还款期内,故法院不予支持严某主张由何某依主合同承担相应违约责任的处理是合法、恰当的。

承诺书的性质认定(专业14篇)篇四

【案情】2010年12月23日,肖某向李某借款20万元,并出具借条,借条载明“今借到李某人民币20万元整,月息3%,用于修建鱼塘搞养殖,2010月31日前连本带息归还”。

到期后,肖某未偿还本息。

年11月8日,肖某向李某出具承诺书,承诺书载明“肖某借李某现金20万元,因资金紧缺,没有按期归还,经双方协商定出还款计划:一、肖某作出承诺把房子卖了,先还清银行贷款。

二、然后还李某10万元,余下的10万元按银行的同等利息归还,本息在一年内付清。

承诺人:肖某”。

至今,肖某未偿还借款本息。

7月31日,李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肖某偿还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

第一种意见认为,该承诺书是双方对借款新的约定。

理由是借条上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后,2013年11月8日,肖某向李某出具还款承诺书,李某并未提出异议,视为双方对该借款作出新的约定。

因此,余下10万元的借款还款期限尚未届满,李某要求肖某偿还余下10万元借款本金及利息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第二种意见认为,该承诺书是肖某的单方意思表示,不能视为双方对借款新的约定。

理由是借条上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后,肖某向李某作出还款承诺书,但该承诺书为肖某的单方行为,且并未实际履行,故该承诺书对李某不具有约束力,肖某应当按照原借条的约定向李某偿还借款20万元及利息。

【评析】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3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第14条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第22条规定:“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

第25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合同的订立包括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当事人为要约和承诺的意思表示均为合同订立的程序。

要约是指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提出合同条件,希望对方当事人接受的意思表示。

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接受要约的.条件而缔结合同的意思表示。

双方当事人订立合同是一个动态的过程,以要约开始,承诺生效即告合同成立。

本案中,肖某向李某出具的承诺书是单方意思表示还是双方对借款新的约定,关键在于该承诺书是否得到李某的认可。

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肖某向李某出具的承诺书内容具体明确,有分期偿还20万元借款的意思表示,有表明其行为受该承诺书约束的意思表示,故该承诺书是要约,承诺书到达李某时生效,肖某的行为即受到承诺书约束。

但是李某是否有对该要约的承诺行为?本案中,李某既没有以通知方式明确表示接受要约,也没有以自己的行为默认表示接受要约。

假如肖某在向李某出具承诺书后偿还部分借款或者利息,李某表示接受,那么可以推定李某以默示的方式对肖某要约的给予了承诺,双方当事人共同对原借款合同进行了变更。

但是李某对肖某的要约既没有明示的承诺,也没有默示的承诺。

所以该承诺书是肖某的单方行为,对李某没有约束力,肖某仍应依照原借款合同的约定偿还借款,故本案肖某应当偿还李某借款本金20万元及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的规定,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的利息不予保护)。

承诺书的性质认定(专业14篇)篇五

【案情】12月23日,肖某向李某借款20万元,并出具借条,借条载明“今借到李某人民币20万元整,月息3%,用于修建鱼塘搞养殖,10月31日前连本带息归还”。

到期后,肖某未偿还本息。

月8日,肖某向李某出具承诺书,承诺书载明“肖某借李某现金20万元,因资金紧缺,没有按期归还,经双方协商定出还款计划:一、肖某作出承诺把房子卖了,先还清银行贷款。

二、然后还李某10万元,余下的10万元按银行的同等利息归还,本息在一年内付清。

至今,肖某未偿还借款本息。

年7月31日,李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肖某偿还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

第一种意见认为,该承诺书是双方对借款新的约定。

理由是借条上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后,年11月8日,肖某向李某出具还款承诺书,李某并未提出异议,视为双方对该借款作出新的约定。

因此,余下10万元的借款还款期限尚未届满,李某要求肖某偿还余下10万元借款本金及利息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第二种意见认为,该承诺书是肖某的单方意思表示,不能视为双方对借款新的约定。

理由是借条上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后,肖某向李某作出还款承诺书,但该承诺书为肖某的单方行为,且并未实际履行,故该承诺书对李某不具有约束力,肖某应当按照原借条的约定向李某偿还借款20万元及利息。

【评析】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3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第14条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第22条规定:“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

第25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合同的订立包括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当事人为要约和承诺的意思表示均为合同订立的程序。

要约是指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提出合同条件,希望对方当事人接受的意思表示。

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接受要约的.条件而缔结合同的意思表示。

双方当事人订立合同是一个动态的过程,以要约开始,承诺生效即告合同成立。

本案中,肖某向李某出具的承诺书是单方意思表示还是双方对借款新的约定,关键在于该承诺书是否得到李某的认可。

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肖某向李某出具的承诺书内容具体明确,有分期偿还20万元借款的意思表示,有表明其行为受该承诺书约束的意思表示,故该承诺书是要约,承诺书到达李某时生效,肖某的行为即受到承诺书约束。

但是李某是否有对该要约的承诺行为?本案中,李某既没有以通知方式明确表示接受要约,也没有以自己的行为默认表示接受要约。

假如肖某在向李某出具承诺书后偿还部分借款或者利息,李某表示接受,那么可以推定李某以默示的方式对肖某要约的给予了承诺,双方当事人共同对原借款合同进行了变更。

但是李某对肖某的要约既没有明示的承诺,也没有默示的承诺。

所以该承诺书是肖某的单方行为,对李某没有约束力,肖某仍应依照原借款合同的约定偿还借款,故本案肖某应当偿还李某借款本金20万元及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的规定,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的利息不予保护)。

承诺书的性质认定(专业14篇)篇六

1、附属性:合同与担保之间的关系是从属关系,即担保附属于合同。

2、选择性:我国合同法设立了担保制度,但并未规定当事人必须设立担保。

3、保障性:保障合同的履行是担保的最根本的特征。

担保合同内容分类。

债权担保。

债权担保的内容即担保权与担保义务组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债权人的担保权因人的担保和物的担保的性质不同,也表现不同的属性。

在人的担保即保证中,担保权是一种债权性的请求权,属债权范围;而在物的担保中,则是一种物权性的优先受偿权,故也称为担保物权,两者间的效力相差较大。

与此相对应,担保义务人的义务在人的担保中,实为一种债务,而于物的担保中则是一种物权负担。

保证合同内容。

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保证的方式;保证担保的范围;保证的期间;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保证合同不完全具备前款规定内容的,可以补正。

抵押合同内容。

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抵押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权属或者使用权权属;抵押担保的范围;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抵押合同不完全具备前款规定内容的,可以补正。

质押合同内容。

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质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质押担保的范围;*质物移交的时间性;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质押合同不完全具备前款规定内容的',可以补正。

保证担保承诺书效力纠纷案例【2】。

【案情】。

被告李某以自己拥有的位于县农业局老家属房的房屋为该笔借款提供抵押担保,被告李某同时向原告出具了抵押担保承诺书,在签订该抵押担保合同时,被告林乙也向原告出具了保证担保承诺书,自愿为该笔借款提供保证担保。

借款到期后被告林甲未归还此笔借款本息,经原告催促,被告林甲、李某、林乙均在原告催款通知书签名,之后三被告仍未还款。

【分歧】。

对该承诺书是否具有法律约束力,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该承诺书不是借款合同的从合同,对双方不具有约束力。

因为该承诺书不是被告林甲贷款担保的正式保证文书,而是被告林甲贷款之前向原告出具的他人愿意担保的意向书,不是借款合同的从合同,对双方不具有约束力。

第二种意见认为该承诺书系被告林乙真实意思表示,具有保证担保的法律效力。

因为在被告林甲、李某与原告签订抵押担保借款合同时,被告林乙又向原告出具了保证担保承诺书,自愿为该笔借款提供担保,该笔借款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分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该保证担保承诺书是被告林乙在被告李某与原告签订抵押担保合同时出具的,并且自愿为该笔借款提供保证担保,符合保证合同的书面性、要式性、从属性特征。

我国《担保法解释》第22条第1款规定: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出具担保书,债权人接受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

因此,该保证担保承诺书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对双方具有法律效力。

其次,我国《物权法》第176条中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本案中原告与被告林甲、被告李某在自愿基础上签订的抵押担保借款合同,在借款申请书中就约定了被告林乙是该笔借款的担保人,在该抵押担保借款合同签订时被告林乙自愿为该笔借款提供保证担保并向原告出具了保证担保承诺书,依该保证担保承诺书约定,该承诺书作为借款合同的附件,等同于正式保证担保合同,借款到期后,原告向被告催款时,被告林乙又自愿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名。

因此该保证担保承诺书符合这一法律规定,也合法有效。

承诺书的性质认定(专业14篇)篇七

承诺书是承诺人对要约人的要约完全同意的意思,表示以书面形式。

通常是要求以书面订立的合同,其承诺也必须采取书面形式。

如《美国统一商法典》第二篇第2-201条规定,凡价金超过500美元的货物买卖合同,除该法典另有规定外,均须以书面方式作成,否则不能要求法院强制执行,法院在诉讼中对这种合同原则上不接受口头证据。

承诺书法律性质承诺书是承诺人对要约人的要约完全同意的意思表示的书面形式。

依据《合同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即受约人同意接受要约的全部条件而与要约人成立合同。

承诺书是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法,承诺书有法律效力公司与你签定的书面承诺书应当属于劳动合同的一部分,不违反法律,是合法有效的',应当具有约束力。

可以依据该承诺书主张权利。

从分类来看,承诺制度可以分为民事承诺和行政承诺,区分两者最重要的标准是订立合同的目的。

行政合同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都无完全的自由处分权。

而民事合同则不然,只要民事合同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规定,就应合法有效。

一般来讲,签订保密承诺书是签订人事、劳动聘用合同的一个条件,或者是补充协议,如,行政机关在录用、聘用、调用工作人员时,经常要求这些工作人员就某一事项向用人机关作出书面承诺。

如果把保密承诺书与人事、劳动聘用合同结合在一起的话,保密承诺书是典型的内部行政合同,其主体、目的和内容等都具有行政性合同的性质,所以说,保密承诺书是一种行政法意义上的法律文书。

保密承诺书虽然与私法合同一样,取决与双方当事人的合意,但当事人无权就违反保密义务应当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进行约定,保密承诺书的内容也不能超出行政主体的法定职权范围。

此外,虽然保密承诺书原则上应当以保密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为基础,但由于保密行政管理的特殊性,党和政府的政策也是我国保密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的重要渊源,保密行政主体依据政策所赋予的权限所缔结的保密承诺书也合法有效,其他超出权限范围所缔结的承诺书则属于无效。

电脑产品售后服务承诺书。

尊敬的用户:

感谢您在本公司购买相关商品,为了使您对我们的服务更加满意,在您购买本公司相关商品后,本公司向您承诺以下几点:

1、商品品质:xxxx电脑公司所售商品绝无假货。

2、硬件质保:xxxx电脑公司向您承诺,凡在本公司购买的组装电脑,均享受国家电子类产品三包服务。

3、专业组装:xxxx电脑公司严格按照组装程序及流程进行操作,以保证电脑的装机质量。

4、诚实守信:xxxx电脑公司坚持“以诚信为本、以品质为先”的宗旨。

如在商品的售后服务过程中本公司职员有欺骗顾客的行为发生,顾客可以直接对其进行投诉,保证给顾客一个满意的答复。

5、技术支持:凡是在本公司购买组装电脑的客户,如果在使用过程中遇到任何技术问题,本公司将为顾客提供正确的问题解决方案。

6、售后服务:a、市区内:硬件提供第一年(工作日内)上门服务,后两年(工作日内)送修服务;软件提供五次(工作日内)上门服务。

b、市区外(含郊区):硬件提供第一年(工作日内)上门服务,后两年(工作日内)送修服务;软件提供五次(工作日内)上门服务,只收取来回车费。

承诺书的性质认定(专业14篇)篇八

承诺书是 承诺人对要约人的要约完全同意的意思表示的书面形式。

依据《合同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即受约人同意接受要约的全部条件而与要约人成立合同。

承诺书是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法,承诺书有法律效力

公司与你签定的书面承诺书应当属于劳动合同的一部分,不违反法律,是合法有效的,应当具有约束力。

可以依据该承诺书主张权利。

从分类来看,承诺制度可以分为民事承诺和行政承诺,区分两者最重要的标准是订立合同的目的。

行政合同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都无完全的自由处分权。

而民事合同则不然,只要民事合同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规定,就应合法有效。

一般来讲,签订保密承诺书是签订人事、劳动聘用合同的一个条件,或者是补充协议,如,行政机关在录用、聘用、调用工作人员时,经常要求这些工作人员就某一事项向用人机关作出书面承诺。

如果把保密承诺书与人事、劳动聘用合同结合在一起的话,保密承诺书是典型的内部行政合同,其主体、目的和内容等都具有行政性合同的性质,所以说,保密承诺书是一种行政法意义上的法律文书。

保密承诺书虽然与私法合同一样,取决与双方当事人的合意,但当事人无权就违反保密义务应当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进行约定,保密承诺书的内容也不能超出行政主体的法定职权范围。

此外,虽然保密承诺书原则上应当以保密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为基础,但由于保密行政管理的特殊性,党和政府的政策也是我国保密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的重要渊源,保密行政主体依据政策所赋予的权限所缔结的保密承诺书也合法有效,其他超出权限范围所缔结的承诺书则属于无效。

影响单方承诺保证函法律效力的要件不外以下两种:

第一, 是否具有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从合同法角度而言,任何一个合同的订

立,都要由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

尽管单方承诺保证函系一方当事人单方面出具,但是如果在承诺保证函中明确无误地表达了类似“愿意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的意思表示,另一方当事人也表示了接受,那么保证行为中的意思表示应当视为已经具备。

第二, 第二,单方承诺保证函形式与内容是否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

《担保法》

司法解释第22条规定,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出具担保书,债权人接受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

案例一中,当事人在承诺书中所作出的承诺符合《担保法》司法解释的要求,因此被法院认定担保合同已生效。

而在案例二中,当事人承诺的是其“将在银行提出要求之日起的14日,为借款人提供保证责任,并签订保证合同”,因此,该承诺书尽管已具有明确的提供保证责任的意思表示,但却同时表明将另行签订书面保证合同,即意味着该承诺书只是一份立约的要约,而不是已生效的保证合同,据此法院认定该保证合同不成立。

银行在接受客户为落实保证责任而提供的文件和材料时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保证担保合同的形式。

根据《担保法》第13条和《担保法》司法解释第22条的规定,保证合同的形式包括“保证人与债权人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保证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出具担保书”、“保证人在债权人和债务人签订的主合同上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者盖章”等。

第二,保证担保合同的法定内容。

额;(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三)保证的方式;(四)保证担保的范围;(五)保证的期间;(六)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依照《担保法》司法解释第22条的规定,当事人单方出具的保证承诺函中除了上述内容外,还应当同时明确“本承诺函系依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第22条出具,具有担保合同法律效力”。

此外,安慰函是近年来商业银行授信业务资料中包含的经常性法律文件之一,其是指发函人给债权人的一种书面陈述,表明发函人对债务人清偿债务承担道义上的义务,或督促债务人清偿债务等。

安慰函在国际经济法中也称“意愿(来自: 在点网:承诺书法律效力)书”,通常是指政府或母公司分别为政府下属机构的借款或子公司的借款向贷款方出具的表示愿意帮助借款方还款的书面文件。

有学者指出,意愿书虽然在广义上为国际融资信用担保形式之一,但其最显著的特征是其条款一般不具有法律拘束力,而只有道义上的约束力,即使明确规定了它的法律效力,也由于其条款弹性过大而不会产生实质性的权利义务。

从我国法院判例实践来说,大部分法院的意见是倾向于认定安慰函不能构成中国法律意义上的保证,不具有保证担保的法律效力,也是目前银行在审核安慰函的法律效力时的倾向意见和观点。

鉴于此,商业银行在接受单方保证承诺函时,应注意该承诺函措辞不能含糊不清,而应明确表达担保的意思,同时该承诺函应载明担保合同所必须具备的内容要素。

案例启示

日常信贷业务中,银行常常会遇到一些大客户以公司内部制度或董事

长不在国内为由,拒绝按照银行内部管理制度或流程办理业务,如不愿意和银行签订保证合同而只愿单方出具保证担保函等等。

对于这样的情况,一方面我们应尽可能要求客户按照银行的常规做法操作。

另一方面也需要站在客户立场思考问题,如确系客户合理要求,应在做到满足客户需要的同时,避免风险。

答辩人(原审被告、被上诉人):尤某,女,1969年2月2日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南安市柳城帽山古坂,系常州市武进区石材经营部业主。

被答辩人(原审原告、上诉人):上海亚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国定路346号4楼。

答辩人因上诉人上海亚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不服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阜民初字第0294号民事判决提出上诉一案答辩如下:

一、被上诉人在原审程序中已多次重申,被上诉人的施工代表是张元向。

从被上诉人提供的相关证据材料中可见,张元向多次代表被上诉人进行签署材料。

至于所谓张顺宝,被上诉人在之前的诉讼过程中从未认可是本方的员工,更不必说是上诉人的施工代表人。

上诉人也并不能拿出让人信服的证据来证明张顺宝是被上诉人的施工代表。

二、上诉人的施工代表是石兴明。

理由是,据现有的材料可见,首先,上诉人的大部分工程款都是石兴明所领取;其次,双方的工程决算汇总表也是石兴明所签署;第三,上诉人在承诺书中也认可其身份。

原诉讼程序中,上诉人找到石兴明出具书面说明来否认上述事实,实际上是欲盖弥彰。

至于上诉人声称的施工代表嵇为将,历次庭审中从未见其出庭作证。

三、“承诺书”生效与否,与其能否作为本案的`证据并无关联。

法庭可以采信的证据,只要其通过合法途径取得并能反映案件事实即可。

而本案中答辩人提交的“承诺书”可以作为定案的重要证据材料,理由是:其一,该材料落款处的签章系案件所涉工程总包方签章,签字为该工程项目经理签字,上诉人对签章、签字的真实性并不否认;其二,该材料反映了本案的基本事实,即答辩人参与了工程的建设,并有853586.22元工程款(本金)未经结算。

此基本事实陈述的真伪,与上诉人对承诺内容是否要去履行没有直接的关系。

四、在承诺书中第一款中上诉人提到,如果工程款到账,将保留三天,等稽为将与被上诉人核实工程款数额,如不能达成一致的,按石兴明确认的工程结算单核算。

这似乎是最终的结算金额还要等稽为将来确认。

但我们认为,与被上诉人签订合同的是上诉人而非稽为将,上诉人确认的工程款金额无须第三方再来确认;且根据该承诺内容,双方达不成一致的情形下,仍要按853586.22的工程款数额进行结算;在稽为将三天内不肯露面的情形下,则更是以前述结算金额为准。

通过该款内容可见,除非被上诉人增加工程款金额得到上诉人一方认可,或上诉人一方减少工程款金额得到被上诉人认可,否则都应按853586.22元的金额进行结算。

五、需说明的是,上诉人在向被上诉人出具承诺书后,被上诉人无意中了解到上诉人早已收到全部工程款,在随后的交涉中上诉人拒绝回应被上诉人,因此上诉人不可能撤回诉讼,并将此承诺书作为证据提交法院。

六、上诉人认为本案工程量据现有的证据已足以确定,上诉人建议的再作鉴定评估毫无意义,只是拖延付款之举。

七、上诉人已全部领取工程款,这在2011年阜宁县首次庭审中已由出庭的发包方代表予以确认,并非被上诉人一面之词。

上诉人既否认此事实,有无证据证实,只能是无稽之谈。

八、有必要说明的是,上诉人在此前的诉讼程序中、在庭审笔录中从未认可张顺宝的员工身份。

一审判决虽在事实认定部分表述有所偏差,但上诉人不可能也无必要对此提起上诉,因为一审判决是支持被上诉人诉讼请求的。

九、被上诉人认为,上诉人实际上已经失去本次上诉权利。

一审判决书的附页“上诉须知”中提到,“当事人提起上诉的,应当在上诉期内或最迟在上诉期满七日内向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18370元”。

但事实上,上诉人应该在上诉期满近60天时才将相关费用缴纳。

因此,上诉人实际上并不具备本案的上诉权利。

综上所述,上诉人既无诉权,且其上诉请求也无事实法律依据,而只有对事实与法律的偏执理解。

故答辩人特向贵院请求依法驳回上诉人之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此致

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

20xx年10月15日

承诺书的性质认定(专业14篇)篇九

根据《民法通则》第四条的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承诺人在清楚了解本次租房事宜所涉及的权责等问题的前提下,向房屋出租方郑重做出如下承诺:

一、用水安全承诺:

1、长时间离开房屋一定关闭水龙头;。

2、停水后一定会立即关闭水龙头直到接到相关单位的正常供水通知为止;。

二、用电安全承诺:

2、出门前一定关闭室内所有用电电器;。

三、用气安全承诺:

1、绝不在室内再使用其他燃料,如瓶装液化气、煤等;。

2、使用天然气设备前确保周围门窗打开通风透气;。

4、烹调时,确保有专人照料,避免汤水溢出熄灭炉火,导致天然气泄露;。

9、热水器连续使用不超过30分钟。

3、退房时,将室内卫生与清洁程度恢复原貌,否则出租方有权视本人租房违约,扣押金;。

7、绝不高空抛物、翻越防护栏,如出现事故责任全部由本人承担;。

9、按照各类家具、水电燃气设备、管线、物品的使用方法规范操作,掌握紧急情况下的自救和逃生基本知识,在使用房屋期间,经常注意观察房屋及屋内外是否存在安全隐患,在发现安全隐患时,本人及时通知出租方并配合出租方消除隐患或修复,因通知不及时造成的损失由本人承担。

说明:本承诺书签订时,出租方已经向本人用普通话、方言全部解释清楚以上各承诺事项的危害性以及法律与经济责任。同时出租方已经告知本人本《租房承诺书》包含但不局限于以上条款,凡因本人不按规定使用房屋,造成设备损坏、以及对周围邻居的生命财产造成损坏的,按所造成的损失赔偿,同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承诺人签字(手印):

日期:年月日

承诺书的性质认定(专业14篇)篇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甲、乙双方就下列房屋的租赁达成如下协议:

第二条房屋用途该房屋用途为家庭居住。除双方另有约定外,乙方不得任改变房屋用途。

第三条租赁期限自20xx年月日至20xx年月日止。

第四条租金该房屋租金为(人民币)元/月。

第五条付款方式乙方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向甲方支付定金(人民币)元整。租金按〔季〕结算,由乙方于每〔季〕的第1个月的10号前交付给甲方。

第六条交付房屋期限:甲方于本合同生效之日,将该房屋交付给乙方。

第七条甲方对产权的承诺:甲方保证在出租该房屋没有产权纠纷;除补充协议另有约定外,有关按揭、抵押债务、税项及租金等,甲方均在出租该房屋前办妥。出租后如有上述未清事项,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由此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由甲方负责赔偿。

第八条维修养护责任:租赁期间,因乙方管理使用不善造成房屋及其相连设备的损失和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责任并赔偿损失。租赁期间,防火安全、门前三包、综合治理及安全、保卫等工作,乙方应执行当地有关部门规定并承担全部责任和服从甲方监督检查。

第九条关于装修和改变房屋结构的约定:乙方不得随意损坏房屋设施,如需改变房屋的内部结构和装修或设置对房屋结构影响的设备,需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投资由乙方自理。退租时,除另有约定外,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原状恢复或向甲方交纳恢复工程所需费用。

第十条关于房屋租赁期间的有关费用:在房屋租赁期间,以下费用由乙方支付,并由乙方承担延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1.水、电费;2.煤气费;3.停车费;4.电话网络费。在租赁期,如果发生政府有关部门征收本合同未列出项目但与使用该房屋有关的费用,均由乙方支付。

第十一条租赁期满后,本合同即终止,届时乙方须将房屋退还甲方。如乙方要求继续租赁,则须提前一个月向甲方提出,甲方在合同期满前一个月内向乙方答复,如同意继续租赁,则续签租赁合同。

第十二条因乙方责任终止合同的约定: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终止合同并收回房屋,造成甲方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1.擅自将承租的房屋转租的;。

2.擅自将承租的房屋转让、转借他人或擅自调换使用的;。

3.擅自拆改承租房屋结构或改变承租房屋用途的;。

4.拖欠租金累计达1个月;。

5.利用承租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

6.故意损坏承租房屋的;。

第十三条合同一经签订,双方都不得提前解除。如因不可抗力等因素导致无法继续履行本合同的,本合同自然终止,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四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议定,并签定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为准。

第十五条本合同及其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及其附件和补充协议中未规定的事项,均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六条本合同连同附件共4页,一式2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效力。

签约日期: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附件。

承诺书的性质认定(专业14篇)篇十一

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我司已经以(承租/承包/联营/其他)形式使用物业其中的部分(该物业座落于,建筑面积平方米,房屋产权证号:,土地使用权证号:),并与公司(出租人)签订了《》(编号:)。我司已获悉上述物业已抵押给贵公司作为贷款担保的担保物。

我司承诺在贵公司需要行使该抵押物权时,将无条件配合贵公司对该抵押物的处置,放弃对该抵押物尚未完结的租赁权利。承诺我司对该抵押物的权利不得对抗贵公司的抵押权的实现。在抵押期间,我司将不转租该抵押物给任意第三人,我司承诺不实施足以使抵押物价值减少的行为。同时,我司在此申明,该抵押物不存在以租代售的情形。

本承诺函不得撤销,自签发之日起生效。若我司未遵守本承诺函,我司将对公司因此受到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签章):

承诺书的性质认定(专业14篇)篇十二

还款承诺书是债务人对其所负债务的逾期偿还事宜向债权人作出书面承诺的一种法律文书。实践生活中,债权人在催讨债务时,遇到债务人暂时无能力偿还债务时,经常要求债务人向其出具《还款承诺书》,承诺在一定期限内偿还债务。

1.出具《还款承诺书》的原因1.1债权人逼得。

债务人欠钱到期不还,债权人肯定得通过合法的,游走于法律边缘的,甚至非法的各种途径给债务人施压,让其尽快还钱。债务人在债权人的不断催讨下,在暂时无力偿还时,只能先给债权人出具还款承诺。

债务人出具还款承诺,有些是想还钱的,只是暂时资金周转困难,所以承诺一定期限内还款。有些就是老赖压根就不想还款,出具还款承诺只是缓兵之计,好让债权人不要天天来讨债,等还款期限到了,债权人再来讨债时,再找其他理由搪塞,拖一天是一天。这样导致实践中债权人往往拿着一把债务人承诺还款的承诺书,但债务依然没有得到偿还。甚至有些利用公司股东的有限责任及公司的独立责任来恶意逃避债务,利用承诺还款的期限来转移公司的资产。

1.2债务人自愿。

欠债还钱天经地义。债务人欠债权人的钱到期无能力偿还,就跟债权人协商,钱是一定会还的,在征得债权人同意的情形下,为表达还款诚意,主动向债权人出具《还款承诺书》。

债务人主动出具还款承诺,有些是出于道德,人要讲诚信,欠债还钱。有些是迫于压力,不还钱,债权人肯定是不能答应的,主动承诺还款,表达个诚意,主动点以后有什么事才好沟通。有些是缓兵之计,主动点,债权人就会放松警惕,不会那么快找讨债公司,或不会那么快诉讼,利用这个时间差来转移财产,赖钱不给。有些是出于商业的考虑,债权人得罪不起,以后还想长期合作呢。

2.出具《还款承诺书》的作用2.1固定证据。

债务人已经逾期未还款了,这时候债权人就要警惕了,债务人的资金可能出问题了,债务人诚信也可能出问题了,要提前为将来诉讼做好准备了。打官司就是打证据,所以要事先把证据做扎实了。你就是找讨债公司去讨债,也得法律关系明确,证据确实充分才好讨。债务人出具的还款承诺就起到了固定证据之功效。

债权人认可的《还款承诺书》是对双方债权债务关系的确认,可以作为证明双方债权债务关系的证据使用。债务人在出具还款承诺之前,一般都是要跟债权人结算的,这样才好确定欠债的具体数额。如果事先双方之间没有书面的债权债务关系协议,或者有协议,但约定不明确的,趁双方还没有撕破脸,甚至可以哄着债务人,现在没钱可以延期还,只要出具还款承诺即可。一旦债务人出具了还款承诺,债权债务关系就被确定了,这样一旦将来诉讼证据就充分了。

2.2中断诉讼时效。

法律不保护权利的睡眠者。债权人在法定的期限内不及时行使权利,其权利即变成自然权利,即丧失请求法院强制保护的权利。简单说就是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债务人可以不予偿还。当然诉讼时效届满,债权人丧失的只是胜诉权,实体权利本身并不丧失,债务人对债权人履行的,视为债务人自愿放弃时效利益,债权人不构成不当得利。

作为债权人,债务人欠钱不还,那肯定得要。债务人上道的,你去要了,很客气,债务是承认的,只是暂时没钱,希望再缓一缓。可以,但得有一个还款计划,不能无限期拖延下去,债务人于是出具了《还款承诺书》。对于债权人来说,一纸文书在手,不管是不是空头支票,将来能不能兑现,这也算是完成了讨债的一个阶段性的工作。

债务人不上道的,欠钱不还,还找各种借口拖延,甚至想耍赖。债权人通过各种方式给债务人施压,最后债务人被逼写下《还款承诺书》。作为债权人,特别是下面具体办事的人,有了债务人的《还款承诺书》,固定了证据,中断了诉讼时效,这也算是有了个交代,不行将来就打官司。

3.起草《还款承诺书》的注意事项。

还款承诺一般都是在比较仓促的情形下出具的,有些甚至就是在讨债的时候,当场出具的,不像协议书那样是经过双方反复磋商的过程。因为仓促,难免就会有所遗漏,一有遗漏就会为以后纠纷的解决留下隐患。要想起草一份高效的,有可操作性的《还款承诺书》必须注意以下几点。

3.1欠款事由表述清楚。

是否违约,有时候考虑的不是道德、诚信、契约精神,而是考虑违约成本。如果违约成本很小,甚至违约反而能获利更多,这就会激励违约,人逐利的本性就会选择违约。

在没有违约责任或违约成本很小的情形下,对方还守约,可能是出于诚信道德的力量,也可能是出于对今后长远合作利益的考量,但依靠道德来守约,在诚信缺失的社会毕竟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设定严格有效的违约责任,即使债务人道德没那么高尚,也没有今后长远利益的考虑,也会看在钱的份上,趋利避害的选择守约。

担保相当于增加了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使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得到了双重保障。债务人已经逾期没有还款,说明债务人要么诚信出问题了,要么资信出问题了,在承诺还款时如果能设定担保,这样就大大增加了债权人债权实现的可能性。

本文主要分析担保方式中的保证方式。如果债务人是自然人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其他自然人作为保证人。如果债务人以公司作为保证人的一定要注意风险的控制。公司作担保不是直接在还款承诺中盖章那么简单,虽然实务中经常是这么操作的。得区分不同的情形分别处理:如果债务人是该公司股东的,需要股东会形成决议方可为股东担保;如果债务人不是公司股东的,根据该公司的章程规定,需要由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方可对外担保,否则公司提供担保会被认定为无效。

如果债务人是公司的,可以要求自然人为其提供保证,一般都是要求其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为其提供保证。如果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承诺债务人一定会还款的,但是自己又不愿意为其提供担保的,这时候债权人就要警惕债务人还款的诚意了。

不管采用哪种形式提供保证,对债权人最有利的是连带责任保证,而不是一般保证。连带责任保证只需要在还款承诺中加上:“保证人为债务人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然后保证人在落款处签字或盖章,如果是公司做保证人的,还得附上董事会或股东会同意提供担保的决议。

3.4约定争议解决方式。

争议解决条款有时是一个协议中最为重要的条款,没有之一。案子能否胜诉,有时不是看证据,而是看在什么地方起诉。对债权人来说,如果案子在合适的地方起诉,不但能减少己方的诉讼成本,而且可以通过自己的运作使案子向最有利于己方的方向发展。

通常情况下,《还款承诺书》是债权人和债务人双方协商一致,由债务人出具给债权人的,一般只有债务人的签名或盖章,并没有债权人的签名或盖章来确认。因为没有双方的签字或盖章来确认,所以就会为将来纠纷留下了隐患,双方都有可能根据自己的利益考量来否认还款承诺的效力。

债务人可以说,还款承诺只是自己的单方意思,债权人并没有认可,所以应当无效。债权人也可能会说,还款承诺只是债务人的单方意思,并没有我方的签字或盖章确认,我方不予认可,应当是无效的。所以最保险的操作方式当然是签订内容详备的还款协议,协议是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有双方的签字或盖章确认,所以双方都无借口来否认其真实、有效性。

兹有(以下称“借款人”)与(以下称“贷款人”)于年月日签订编号为的借款合同,本人(公司)愿作为借款合同中的共同债务人,并向贷款人承诺:

1、本人(公司)愿意作为借款人的共同还款人,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2、本承诺为无条件的和不可撤销的。

3、本承诺为独立的,不受借款合同其他保证的影响,负有偿还借款人在借款合同中全部未偿还债务的义务。

4、无论借款合同或其他合同的条款是否有效,均不影响本承诺书的有效性。

5、本人(公司)承诺,在承担借款合同中规定的还款责任时,按贷款人要求的期限、金额和方式还款。

6、对由于借款人未按期偿还贷款所引起的一些相关损失及经济赔偿责任,本人(公司)均自愿承担相关责任。

7、在借款人所签署借款合同终止前,不自行退出共同还款人地位,或解除共同还款责任。

8、本人(公司)已详细阅读过《借款合同》,充分理解合同的法律效力。

9、本承诺书自签订之日生效,直至借款人付清所有应付借款本金、利息、罚息、滞纳金及有关费用为止。

因借款人的请求,我自愿为以下借款人使用小额担保财政帖息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还款。现作如下承诺:

借款人:

贷款银行:。项目名称: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微利项目。贷款金额及期限:50000元贷款期年。

保证的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还款资金来源:月工资收入等。

我保证上述贷款人能够一次性按时偿还到期全部贷款。保证所有申报材料真实可靠,并对因申报材料虚假所引起的一切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如借款人不论由什么原因不能按时偿还贷款,我本人愿意替借款人偿还到期贷款,并同意xxx财政局对我本人采取财政扣发工资方式偿还逾期全部贷款本息和罚息及其他相关费用。

承诺书的性质认定(专业14篇)篇十三

为了保证特岗教师的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顺利进行,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此次认定工作中我庄严地做出如下承诺:

三、如有违纪违规及违反上述承诺的行为,自愿服从处罚,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和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

承诺人签字:

20___年____月____日。

承诺书的性质认定(专业14篇)篇十四

共同还款承诺书是指双方或多方签订共同承担债务还款责任的书面协议!那么这份协议是否具备法律效应呢?让我们一起看看相关案例来了解共同还款承诺书的性质吧!

中国银行上海市嘉定支行:

鉴于 (以下简称借款人)与贵行签订的贷款总额为 万元人民币,借款期限为 年的《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合同》,本人就与借款人共同还款事宜向贵行作出如下承诺:

1、本人与借款人是 关系,愿与借款人共同参与还

款,以帮助借款人偿还每月应偿还的贷款本息,直至借款人向贵行所借贷款全部还清。

2、如若借款人未能按时偿还贷款本息,本人愿替其偿

还逾期贷款本金和罚息。

3、本承诺书一经本人签字即具法律效应。

承诺人签字:

年 月 日

承诺人:出身日期:

身份证号码:

家庭地址:

联系电话:

【案情】2010年12月23日,肖某向李某借款20万元,并出具借条,借条载明“今借到李某人民币20万元整,月息3%,用于修建鱼塘搞养殖,2013年10月31日前连本带息归还”。

到期后,肖某未偿还本息。

2013年11月8日,肖某向李某出具承诺书,承诺书载明“肖某借李某现金20万元,因资金紧缺,没有按期归还,经双方协商定出还款计划:一、肖某作出承诺把房子卖了,先还清银行贷款。

二、然后还李某10万元,余下的10万元按银行的同等利息归还,本息在一年内付清。

承诺人:肖某”。

至今,肖某未偿还借款本息。

2014年7月31日,李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肖某偿还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

第一种意见认为,该承诺书是双方对借款新的约定。

理由是借条上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后,2013年11月8日,肖某向李某出具还款承诺书,李某并未提出异议,视为双方对该借款作出新的约定。

因此,余下10万元的借款还款期限尚未届满,李某要求肖某偿还余下10万元借款本金及利息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第二种意见认为,该承诺书是肖某的单方意思表示,不能视为双方对借款新的约定。

理由是借条上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后,肖某向李某作出还款承诺书,但该承诺书为肖某的单方行为,且并未实际履行,故该承诺书对李某不具有约束力,肖某应当按照原借条的约定向李某偿还借款20万元及利息。

【评析】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3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第14条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第22条规定:“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

第25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合同的订立包括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当事人为要约和承诺的意思表示均为合同订立的程序。

要约是指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提出合同条件,希望对方当事人接受的意思表示。

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接受要约的条件而缔结合同的意思表示。

双方当事人订立合同是一个动态的过程,以要约开始,承诺生效即告合同成立。

本案中,肖某向李某出具的承诺书是单方意思表示还是双方对借款新的约定,关键在于该承诺书是否得到李某的认可。

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肖某向李某出具的承诺书内容具体明确,有分期偿还20万元借款的意思表示,有表明其行为受该承诺书约束的意思表示,故该承诺书是要约,承诺书到达李某时生效,肖某的.行为即受到承诺书约束。

但是李某是否有对该要约的承诺行为?本案中,李某既没有以通知方式明确表示接受要约,也没有以自己的行为默认表示接受要约。

假如肖某在向李某出具承诺书后偿还部分借款或者利息,李某表示接受,那么可以推定李某以默示的方式对肖某要约的给予了承诺,双方当事人共同对原借款合同进行了变更。

但是李某对肖某的要约既没有明示的承诺,也没有默示的承诺。

所以该承诺书是肖某的单方行为,对李某没有约束力,肖某仍应依照原借款合同的约定偿还借款,故本案肖某应当偿还李某借款本金20万元及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的规定,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的利息不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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