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校外机构安全培训方案(专业19篇)

时间:2023-12-21 作者:GZ才子

培训方案还应该考虑到员工的学习风格和学习能力,以提高培训的效果。在这里分享一些最新的培训方案范文,让大家了解行业发展趋势和培训方法。

2023年校外机构安全培训方案(专业19篇)篇一

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实施意见》和《关于印发20xx年度省第二次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抽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由教体部门牵头,消防、民政、市场监管等部门配合开展校外培训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抽查,制定工作实施方案如下:

20xx年全年不定期。

1.符合国家关于消防、卫生、食品经营等管理规定要求。

2.校外培训机构应实事求是地制订招生简章、制作招生广告,向审批机关备案并向社会公示,自觉接受监督。要认真履行服务承诺,杜绝培训内容名不符实。不得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强迫学生接受培训。要不断改进教育教学,提高培训质量,努力提升培训对象满意度。

3.严格执行国家关于财务与资产管理的规定,收费时段与教学安排应协调一致,不得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收费项目及标准应当向社会公示,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不得在公示的项目和标准外收取其他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培训对象摊派费用或者强行集资。对于培训对象未完成的培训课程,有关退费事宜严格按双方合同约定以及相关法律规定办理。

使用“双随机”校外培训机构监督抽查可以参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实施意见》执行,坚决遏制任性执法现象。督导检查组各成员单位要充分认识到“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部门紧密协作,确保按时完成校外培训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抽查工作。

2023年校外机构安全培训方案(专业19篇)篇二

为确保消防安全,严防火灾事故发生。我单位承诺依法履行以下职责:

一、严格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各级各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项、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做到分工明确,责任到人,确保各项防火安全措施落实到位。

二、制定消防教育培训计划,开展形式多样的消防安全教育,对员工进行经常化消防安全培训,提高自防自救能力。使部门达到:具备检查发现和整改火灾隐患能力,扑救初期火灾能力,引导人员疏散逃生能力,自我宣传教育培训能力的建设要求。

三、加强对现有消防设施、器材的维护保养,确保其完整有效。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的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

四、在本单位公众场所做到:提示公众所在场火灾危险性;提示公众所在场所安全逃生路线、安全出口的具体位置,遇到火灾等紧急情况如何正确逃生、自救;提示公众所在场所内没火器、逃生设备器材具体位置和使用方法的“三提示”。

五、实行经理带班制度,严格按照消防安全检查规定的.内容及频次对本部门重点部位进行检查并做好记录;落实值班夜查制度,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人员确保24小时在岗在位。

六、结合本宾馆实际,制定完善灭火疏散预案,利用现有消。

防设施,定期组织员工进行消防演练。

七、大力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活动,组织全体员工对消防法进行系统学习,提高法律意识和消防安全知识。

八、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监督检查及本单位自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明确专人负责,积极投入资金,组织人力物力,严格按要求落实整改,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不发生火灾事故。

九、发生火灾事故,依法承担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承诺人:xxx。

承诺时间:

2023年校外机构安全培训方案(专业19篇)篇三

以xxx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发展素质教育。通过开展排查摸底、全面整改、督促检查,依法维护学生权益,坚决治理违背教育规律和青少年成长规律的行为,加快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中小学生过重课外负担问题,确保中小学生健康成长全面发展。

二、工作任务。

(一)治理有安全隐患和无资质的培训机构。坚持把确保学生安全放在首要位置,加强消防、食品、公共卫生等安全管理,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校外培训机构要立即停办整改。对未取得办学许可证、也未取得营业执照,但具备办理证照条件的校外培训机构,要指导其依法依规办理相关证照;对不符合办理证照条件的,要依法依规责令其停止办学并妥善处置。对虽领取了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但尚未取得办学许可证的校外培训机构,具备办证条件的,要指导其办证;对不具备办证条件的,要责令其在经营(业务)范围内开展业务,不得再举办面向中小学生的培训。

(二)治理语文数学等学科类超纲超前教学等“应试”培训行为。坚持把减轻学生校外负担放在最突出位置,坚决纠正校外培训机构开展学科类培训(主要指语文、数学等)出现的“超纲教学”“提前教学”“强化应试”等不良行为。校外培训机构开展学科类培训的班次、内容、招生对象、上课时间等要向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进行审核备案并向社会公布。严禁校外培训机构组织中小学生等级考试及竞赛,坚决查处将校外培训机构培训结果与中小学校招生入学挂钩的行为,并依法依规追究有关学校、培训机构和有关人员责任。

(三)治理学校和教师中存在的不良教育教学行为。坚持把强化学校和教师管理提到更重要位置,各地在开展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的同时,要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校和教师的教育教学行为,坚决查处一些中小学校不遵守教学计划、“非零起点教学”等行为,严厉追究校长和有关教师的责任;坚决查处中小学教师课上不讲课后到校外培训机构讲,并诱导或逼迫学生参加校外培训机构培训等行为,一经查实,一律依法依规严肃处理,直至取消教师资格。

三、工作分工。

(一)责任分工。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

乡镇。

政府联合相关部门(人员)对辖区内校外培训机构形成专项治理行动的责任主体;教育、民政、人社、工商(市场监管)等部门要联合公安、消防、城管和乡镇(街道)等相关部门,密切协作,摸清情况,集中整治;中小学校负责全面普查登记每一名学生报班参加学科类校外培训的情况,为专项治理工作提供重要参考。

(二)部门分工。对未取得办学许可证,也未取得营业执照的校外培训机构,具备办理证照条件的,由教育、人社和工商、民政部门指导其依法依规办理相关证照。对虽领取了营业执照等,但未取得办学许可证的校外培训机构,具备办证条件的,由教育、人社部门指导其依法依规办理办学许可证;不具备办证条件的,由工商等部门责令其在经营(业务)范围内开展业务,不得再举办面向中小学生的培训。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校外培训机构,教育、民政、人社、工商部门要联合公安、消防、城管和乡镇(街道)等相关部门,责令其立即停办整改;对无证无照且不具备办理证照条件的,要依法依规责令其停止办学并妥善处置。

四、工作步骤。

(一)全面部署和摸底排查阶段。召开联席会议,全面部署治理工作,通过电视公告、走访调研、学生和家长问卷调查、培训机构申报等多种途径,对辖区内校外培训机构进行全面摸排,分门别类逐一建立工作台账,并报送自查报告。此项工作于2018年5月底前完成。

(二)集中整改阶段。在摸清底数的基础上,针对校外培训机构存在的突出问题,严格审核分析,区别不同情况,分类提出处理意见,逐一进行整改落实,对该办理证照的依法依规办理,该停业的必须停业,该吊销证照的坚决吊销证照,全面纠正各种不良行为。此项工作于11月底前完成。

(三)公示监督阶段。对摸排情况和整改落实结果向社会公开,公布无不良行为校外培训机构名单,公布有安全隐患、无资质和不良行为的校外培训机构名单,接受社会监督。此项工作于12月底前完成。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规范管理校外培训机构工作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和谐稳定,高度重视,进一步增强主动性、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把专项治理工作作为履职尽责的重点,确保专项治理工作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

(二)精心组织,层层落实工作责任。加强组织领导,各相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按照工作方案认真组织实施,明确工作职责,注重持之以恒,突出细节,形成合力,环环相扣抓落实。

(三)认真。

学习。

准确把握政策界限。认真学习领会国家和我省关于开展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精神准确把握政策界限结合实际认真完善审核标准突出治理重点不搞“一刀切”。

课外负担过重等问题,确保中小学生健康成长、全面发展。

二、工作机制。

实施校外培训机构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按照属地原则,在当地党委政府领导下,建立县级为主落实、部门协同实施的工作机制。

(一)县级为主落实。教育、民政、人社、市场监管等部门要联合公安、消防、卫生、城管等相关部门和街道、乡镇,摸清情况,集中治理。

(二)部门协同实施。教育、民政、人社、市场监管以及公安、消防、卫生、城管等相关部门和街道、乡镇要认真履行各自职责,密切协作,共同做好综合治理工作。

三、治理任务。

各地要立即组织对校外培训机构、校外托管机构进行全面摸底排查,按照边排查边治理的原则,突出重点,坚决依法治理校外培训机构、校外托管机构和校外培训活动,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

(一)对校舍、食品、卫生、消防、安保和校车等方面存在安全隐患的校外培训机构、校外托管机构,责令立即停办整改;对问题严重、整改不落实的,坚决依法取缔。

(二)对未取得办学许可证、也未取得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但具备办理证照条件的校外培训机构,要指导其依法依规办理相关证照;对不符合办理证照条件的,要依法依规责令其停止办学并妥善处置;对拒不办理证照的要依法取缔。

(三)对虽领取了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但尚未取得办学许可证的校外培训机构,具备办证条件的,要指导其办证;对不具备办证条件的,要责令其在经营(业务)范围内开展业务,不得再举办面向中小学生的培训;对拒不执行的,要依法依规予以查处。

(四)坚决纠正校外培训机构开展学科类培训(主要指语文、数学等)出现的“超纲教学”“提前教学”“强化应试”等不良行为。校外培训机构开展学科类培训的班次、内容、招生对象、上课时间等要向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进行审核备案并向社会公布,严格按照备案的内容组织培训,接受监督检查。艺术体育类高考培训机构要将来自省内高校的专业课教师基本情况报县招考办备案。

(六)严禁校外培训机构组织中小学生等级考试及竞赛,坚决查处将校外培训机构培训结果与中小学校招生入学挂钩的行为,坚决查处高考培训机构组织参与艺术体育统考、艺术校考和高考作弊行为,并依法追究培训机构、有关学校和相关人员责任。

(七)坚持依法从严治教,坚决查处一些中小学校不遵守教学计划、“非零起点教学”等行为,严厉追究校长和有关教师的责任;坚决查处中小学教师课上不讲课后到校外培训机构讲,并诱导或逼迫学生参加校外培训机构培训等行为,一经查实,依法依规严肃处理,直至取消教师资格。

四、责任分工。

突出治理任务七个方面的要求,结合各个部门职责,认真履行到位。

(一)教育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对校外培训机构、校外托管机构进行全面摸底排查;协调有关部门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校外培训机构、校外托管机构进行清理整顿;负责中小学教育教学规范管理;对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许可、办学行为规范、教师从业资格以及在职教师从事有偿补课和在校外培训机构任教、中小学校和教师与校外培训机构关联行为、在职教职员工开办或兼职校外托管机构等进行清理整顿;督促中小学校全面普查登记每一名学生报班参加学科类校外培训的情况,为专项治理工作提供重要参考;牵头建立《白名单》,公布无不良行为校外培训机构、校外托管机构名单;建立《黑名单》,公布有安全隐患、无资质和有不良行为的校外培训机构、校外托管机构名单,引导家长和学生理性选择校外培训机构、校外托管机构;对落实义务教育学校开展学生课后服务政策情况进行督查。

(二)民政部门:配合做好对校外培训机构、校外托管机构的全面摸底排查;负责对取得《办学许可证》的非营利性培训机构或协会组织依法登记、对民政部门登记的培训机构或协会组织超范围开展中小学学科类培训等违规行为进行清理整顿。

(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配合做好对校外培训机构、校外托管机构的全面摸底排查;负责对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批准设立的培训机构超范围开展中小学学科类培训等违规行为进行清理整顿。

(四)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部门:配合做好对校外培训机构、托管机构的全面摸底排查;依法查处营利性民办教育培训机构、校外托管机构违反工商登记事项的违法行为;配合教育部门对工商登记的校外培训机构、校外托管机构超范围从事中小学学科类培训等违规行为进行清理整顿。

五、治理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8年6月10日前)。制定并向社会公布综合治理攻坚行动工作方案、举报电话等,广泛宣传动员,使全社会对依法规范校外培训行为、校外托管行为形成共识。

(二)排查摸底阶段(2018年6月30日前)。对校外培训机构、校外托管机构逐一进行摸底排查、登记造册,全面摸清校外培训机构、托管机构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以及无证办学、超纲教学等问题,建立问题清单,实行销号治理。县教育局汇总后于6月25日前报市教育局。

(三)集中治理阶段(2018年11月30日前)。教育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开展集中整治,督促指导校外培训机构、校外托管机构依法依规进行整改,基本完成整治任务,公布《白名单》和《黑名单》,县教育局汇总后在11月25日前报市教育局。今年暑假期间,集中开展一次专项治理活动,清理整顿校外培训机构。

(四)巩固。

总结。

阶段(2019年1月31日前)。对治理工作进行总结,针对专项治理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各职能部门要分别制定完善相关管理办法,建立规范校外培训行为、校外托管行为的长效机制,确保整治成效,巩固整治成果。

(五)检查验收阶段(2019年3月31日前)。2019年2月上、中旬,县教育局等四部门将联合组织开展专项检查,进一步整改落实,巩固整治成效。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各地要高度重视,把开展校外培训机构综合治理攻坚行动作为今后一段时期重要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具体工作方案,细化工作分工,压实工作责任,把好时间节点,抓紧部署落实,确保各项任务如期完成。

(二)加强组织领导。在县委、县政府的领导下,建立由教育行政部门牵头,民政、人社、市场监管等部门共同负责的工作机制,全面做好组织实施。县教育局、民政局、人社局、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明确负责实施校外培训机构综合治理攻坚行动的分管领导和职能股(科)室。联系人名单和联系方式分别报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人社局、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行为,坚决查处一些中小学校不遵守教学计划等行为,查处中小学教师课上不讲课后到校外培训机构讲,并诱导或逼迫学生参加校外培训、校外托管等行为。要推动校内外各类资源的有效整合,探索实行弹性入校和离校时间制度,积极开展课后延伸服务,切实解决好“课后三点半”难题。观念,理性看待参加校外培训的作用,不盲目攀比,切实减轻子女校外培训负担。在依法取缔非法校外培训机构时,做好宣传解释和学生分流、善后。

工作。

确保社会稳定。

2023年校外机构安全培训方案(专业19篇)篇四

为响应浔阳区教体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今冬明春火灾防控工作的部署,确保学校的消防安全和师生生命及财产安全,消除火灾隐患,龙山小学校组织全体教师订了消防安全公开承诺书。

承诺书主要从以下方面作了详细规定:

1.认真学习消防安全的相关条例、规定。

2.进一步加强消防宣传和教育。深入推进消防教育进课堂,确保学生受教育率达到100%,努力提高学生消防意识及自护自救能力。

3.自觉遵守《消防法》和学校有关消防安全管理的规定。

4.爱护消防器材,自觉维护学校内公共消防设备、设施,不乱动消防栓和灭火器。

5.不在学校内公共通道、走廊、消防疏散通道乱堆乱放杂物,保证公共通道、走廊、消防疏散通道的畅通。

6.主动制止破坏、盗窃、随意乱动学校内消防设备、设施的行为,发现有以上行为的主动向学校报告。

7.服从学校消防安全管理,积极配合学校的消防安全检查和消防疏散演练。

8.严禁在校内存放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品(如液化石油气、酒精、鞭炮、炸药等)和使用明火。

9.禁止在校内吸烟、点燃蚊香。

10.禁止乱拉乱接电源、存放和使用超过300w的大功率违章电器(如电磁炉、电水壶、电饭锅、电吹风、无罩电风扇等);做到随手关闭电源开关。

11.按照“谁在岗,谁负责;谁在场,谁有责”的原则,切实履行岗位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实行“首遇责任制”,即任何一位行政、教师、职工发现学校及师生中出现不安全不稳定因素,应及时向有关负责同志汇报,并及时作出力所能及的较为妥当的处理。

这次活动的开展,使广大教师对学校的安全工作有了进一步的认识,让每位老师进一步明确了职责,安全岗位责任制落到了实处。相信各位老师一定会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形成一股合力,学校安全工作一定会稳妥有序地开展。

承诺人:xxx。

承诺时间:

2023年校外机构安全培训方案(专业19篇)篇五

坚持以xxx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安全生产法》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为依据,以全面提高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责任意识、法规意识、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为目标,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分级实施,全面覆盖,建立健全全员安全培训工程责任体系和目标考核体系,切实提高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的安全素质,努力减少各类事故的发生,促进全乡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1、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

3、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

4、生产经营单位其他从业人员。

通过全员安全培训工程的实施,使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持证上岗率达到100%;其他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培训合格率达100%;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率达100%;生产经营单位所有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率达100%。

1、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内容为市安全生产协会编印的《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读本》、《企业安全管理人员读本》所列内容和本行业(企业)安全管理基础知识等。

3、高危行业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内容为国家安监总局《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所规定的内容,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内容为省安监局编写的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教材所列内容。

(一)县、乡安监部门。

1、负责本县(乡)“全员安全培训工程”的组织实施和督促检查;

2、负责生产经营单位职工电视安全培训的组织实施工作。

(二)生产经营单位。

1、制定本单位全员安全培训年度计划,建立安全培训台帐;

2、保证全员安全培训所需资金;

3、组织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参加市或县(区)安全培训;

4、自行组织或委托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对本单位所有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一)下达计划。

乡安委会要及时将“全员安全培训工程”计划分解落实到具体企业(见附件)。

(二)组织实施。

乡安监部门、生产经营单位要根据“全员安全培训工程”计划及任务分工,拟定任务分工范围内人员的培训计划,并按计划组织实施。

(一)落实责任。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乡安委办关于全员安全培训工程任务分工,落实有关单位的培训职责,建立健全全员安全培训责任制,确保全员安全培训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二)保证质量。各培训机构要严格按照国家、省安监局规定的培训内容、培训时间组织培训,不得随意减少培训内容和缩短培训时间,严禁培训走过场。

(三)严格考核。全员安全培训的考核应严格执行国家安监总局年第3号令,其中,特种作业人员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非煤矿山企业的.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由市安监局负责考核;上述以外人员的安全培训由各县(区)安监局负责考核。要按照“谁考核,谁发证,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考核、阅卷和发证程序。对考试不合格者必须进行补考,补考不合格的,须进行再培训,直至合格。

生产经营单位的“三级”教育由各级工会负责考核。

(四)建立台帐。安监部门、行业主管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和安全生产培训机构都要建立全员安全培训档案台帐,如实准确记录全员培训情况。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培训档案台帐包括:办班通知、学员登记表、课程表、学员花名册、学员考试卷、考核成绩汇总表、证书号等;其他从业人员培训考核档案台帐内容包括:培训人员登记表、员工亲笔签到簿、员工花名册、学员考试卷、考试成绩汇总表等(以上两类型档案台帐有关格式详见附件4-8);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台帐按国家、省安监局统一规定建立。

(一)加强领导,狠抓落实。

2023年校外机构安全培训方案(专业19篇)篇六

我单位已按照自治区消防安全领导小组《关于在全区深入开展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活动的公告》要求,全面进行了消防安全自查整改,并就消防安全工作做出如下承诺:

1.严格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深化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

2.认真落实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3.加强防火检查、巡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4.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保证防火间距、防火分区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

5.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并确保完好有效。

6.加强对从业人员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保证所有人员熟练掌握消防安全常识。

7.制定切实可行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开展灭火疏散演练。

8.结合单位实际,强化针对性安全防范措施,严防火灾事故发生。

9.保证不违规留宿人员,不在建筑外墙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单位负责人:

承诺时间:

2023年校外机构安全培训方案(专业19篇)篇七

为加强公司的规范化管理,完善各项工作制度,促进公司发展壮大,提高经济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订本公司管理制度大纲。

一、公司全体员工必须遵守公司章程,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决定。

二、公司倡导树立“一盘棋”思想,禁止任何部门、个人做有损公司利益、形象、声誉或破坏公司发展的事情。

三、公司通过发挥全体员工的积极性、创造性和提高全体员工的技术、教学水平,不断完善公司的经营、管理体系,实行多种形式的责任制,不断壮大公司实力和提高经济效益。

四、公司提倡全体员工刻苦学习科学技术和文化知识,努力提高员工的整体素质和水平,造就一支思想新、作风硬、业务强、技术精的优秀队伍。

五、公司鼓励员工积极参与公司的决策和管理,鼓励员工发挥才智,提出合理化建议。

六、公司推行岗位责任制,实行考勤、考核制度,评先树优,对做出贡献者予以表彰、奖励。

七、公司提倡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提倡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倡导员工团结互助,同舟共济,发扬集体合作和集体创造精神,增强团体的凝聚力和向心力。

八、员工必须维护公司纪律,对任何违反公司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的行为,都要予以追究。

九、所有办公用具、用品的购置统一由办公室申请、报总经理批准后方可购置。

十、个人领用的办公用品、用具要妥善保管,不得随意丢弃和外借,如有遗失,照价赔偿。

十二、所有用具必须统一由办公室专人管理。办理登记领用手续。

十三、负责人要加强对资产、资金、现金及费用开支的管理,防止损失,杜绝浪费,良好运用,提高效益。

十四、积极参与建设资金的筹措工作,通过筹集资金的活动,尽量使资金结构趋于合理,以期达到最优化。

十五、所有文印人员应遵守公司的保密规定,不得泄露工作中接触的公司保密事项。

十六、文印人员必须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各项打字、传真、复印任务,不得积压延误。工作任务繁忙时,应加班完成。办理中如遇不清楚的地方,应及时与有关人员校对清楚。

十七、各部门所用的专用表格等印刷品,由部门自行制定格式,按规定报总经理审批后,由办公室统一印制。

十八、办公用品只能用于办公,不得移作他用或私用。

十九、所有员工要勤俭节约,杜绝浪费,努力降低消耗和办公费用。

二十、为树立和保持公司良好的社会形象,进一步规范化管理,本公司员工应按本规定的要求着装。

二十一、员工在上班时间内,要注意仪容仪表,总体要求是:得体、大方整洁。

二十二、各工作场所内,均须保持整洁,不得堆积足以发生臭气或有碍卫生之垃圾、污垢或碎屑。

二十三、各工作场所内,应严禁随地吐痰。

二十四、饮水必须清洁。

二十五、洗手间、厕所及其他卫生设施,必须特别保持清洁。

为加强考勤管理,维护工作秩序,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一、公司员工必须自觉遵守劳动纪律,按时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工作时间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外出办理业务前,须经本部门负责人同意。

二、严格请、销假制度。员工因私事请假1天以内的(含1天),由部门负责人批准;3天以上的,报总经理批准。请假员工事毕向批准人销假。未经批准而擅离工作岗位的按旷工处理。

三、上班时间开始后5分钟至30分钟内到班者,按迟到论处;超过30分钟以上者,按旷工半天论处。提前30分钟以内下班者,按早退论处;超过30分钟者,按旷工半天论处。

四、工作时间禁止打牌、下棋、串岗聊天等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五、参加公司组织的会议、培训、学习、考试或其他团队活动,如有事请假的,必须提前向组织者或带队者请假。在规定时间内未到或早退的,按照本制度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处理;未经批准擅自不参加的,视为旷工。

六、员工的考勤情况,由各部门负责人进行监督、检查,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的考勤要秉公办事,认真负责。如有弄虚作假、包痹袒护迟到、早退、旷工员工的,一经查实,按处罚员工的双倍予以处罚。

七、1个月内迟到、早退累计达3次者,扣发5天的基本工资;累计达3次以上5次以下者,扣发10天的基本工资;累计达5次以上10次以下者,扣发当月15天的基本工资;累计达10次以上者,扣发当月的基本工资。

八、旷工半天者,扣发当天的基本工资、效益工资和奖金;每月累计旷工1天者,扣发5天的基本工资、效益工资和奖金,并给予一次警告处分;每月累计旷工2天者,扣发10天的基本工资、效益工资和奖金,并给予记过1次处分;每月累计旷工3天者,扣发当月基本工资、效益工资和奖金,并给予记大过1次处分;每月累计旷工3天以上,6天以下者,扣发当月基本工资、效益工资和奖金,第二个月起留用察看,发放基本工资;每月累计旷工6天以上者(含6天),予以辞退。

2023年校外机构安全培训方案(专业19篇)篇八

1、培训对象为年龄在16——55周岁的青壮年农民。

2、培训时间15天,课时按上级规定时间。

3、学员持农村户口或身份证到我校报名培训。

4、我校需按实际情况登记造册,分班、分专业进行培训。

5、培训通过技能鉴定的,由劳动部门颁发《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6、培训结束后,负责推荐就业。

1、学员要努力学习邓小平理论,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努力提高思想素质和文化素质。

2、遵守基地各项管理制度,尊敬教师,团结同学,养成良好的道德修养和学习风气。

3、学员要勤奋学习、刻苦钻研,树立独立思考、开拓进取、自强自立的精神,努力提高专业知识水平和工作实践能力。

4、遵守课堂纪律、遵守考勤和作息制度,不迟到、不早退。认真听课,做好笔记,积极讨论发言。

5、学员必须遵守考场规则,按规定时间提前15分钟进入考场,开卷或闭卷考试要独立完成,不允许有抄袭、偷看等作弊行为,并按时交卷。

1、教师要遵守培训部的各项制度,热爱教育培训工作,做好继续教育和各项组织、实施工作。

2、教师要熟悉教学计划、课程安排、课时分配及班级学生情况,编排教学进度,按培训班教学计划授课。如有临时变更教学计划,教学部门要提前二天通知任课教师。

3、教师要按教学要求备好课,精心讲授,讲究教学方法,并注意培训学生的思维能力和应用能力。

4、教师要维持课室秩序和关心学生学习动态,改进教学工作,认真做好作业批改和组织研讨等工作。

5、培训科根据教学培训计划,做好各类培训班训班学员的报名登记、住宿和教学管理。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职业培训和就业政策,热心为接受培训的对象服务,不断提高就业培训合格率以及培训的针对性、有效性。

2、配备固定的培训场地,有较高的师资队伍和有实际工作经验的实训师傅。有完善的教学管理制度,有针对性、实用性、有效性的教学大纲、教学计划、实训计划。培训设备、设施、教材符合国家职业技能培训要求。同时提供办学资质证明,培训项目教学大纲、教学计划、教学设备、教学设施、教师简介等资料。

3、实施培训时,必须提前七个工作日向县人社局提交开班申请、教学大纲、教学计划、课程安排表、培训人员花名册、教材,经县人社局审核批准后,方可开班。

4、按教学计划进行培训,接受县人社局、县财政局、县劳动服务中心指导监督。

5、自觉遵守《彬县就业再就业培训管理办法》。

6、培训课时按《咸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规范和加强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通知》(咸财社保〔2012〕23号)规定执行。

7、按要求将教学档案材料分期分班装订成册备查,指导、收集和整理申报培训补贴资料。

(一)培训教材。各定点培训机构必须要统一使用国家正规出版社出版的教材,如使用自编教材的,必须要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备案。

(二)培训时间。职业技能培训:根据各职业(工种)的培训要求,各定点培训机构必须要严格按规定的课时组织培训,其中:

a类职业(工种)培训时间在120个标准学时以上;

b类职业(工种)培训时间在240个标准学时之间;

c类职业(工种)培训时间在360个标准学时之间。每天按7个标准学时计算。

(三)课堂教学和实习实训。各培训机构必须要严格按规定要求开设理论课程和实训实操课程,不得随意减少课时和实训实操时间。

(四)考核考试。每期培训结束前,必须要统一组织考试考核,并将考试考核试卷和学员考试考核成绩一并归档备查。凡未经考试考核的学员,不得申请培训补贴。

(一)对参加培训的人员实行实名制管理。定点培训机构要建立培训台帐,详细记录受训者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联系电话、文化程度、培训专业(职业、工种)、培训时间、考试考核成绩、收费和申领培训补贴情况、培训后就业单位、就业岗位、劳动合同签定或企业用工证明以及用工单位的联系方式等。

(二)建立学员学籍管理制度。对每个参加培训的学员实行电子注册,建立学员学籍档案,完整记录学员在培训学习期间的学习成绩、实训实操技能水平、行为表现以及参加职业技能鉴定等个人信息,将每个学员的`基本情况记录在案。

(三)建立学员考勤登记制度。对学员参加培训上课和实训实操进行考勤登记,每次上课都要求学员签到,记录学员每次学习的时间和内容。学员的考勤登记表作为申请培训补贴的依据之一。

加强培训资料和培训人员档案管理,每期培训鉴定结束后,以班为单位收集、整理培训资料和培训人员的相关资料归档,做好跟踪服务工作。归档资料包括以下内容:

(一)参训人员的基本情况:包括学员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家庭地址、联系电话、文化程度、培训训专业(职业、工种)、培训训时间、培训获证编号等。

(二)教学情况:包括培训课程安排、学时安排、任课教师、教材、教学大纲和教师教案等。

(三)学员学习情况:包括考勤登记、作业完成结论、作品完成结论、学习评语结论、理论课和实训实操课考试考核成绩等。

(四)开学、结业相关资料:包括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的培训计划和办班批复;开班和结业典礼的领导讲话;报送的信息、图片及相关资料等。

(五)学员就业创业情况:包括学员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文化程度、培训专业、培训时间、家庭详细地址和联系电话,以及上岗就业的单位,培训机构与用人单位所签定的用工合同及用人单位的联系方式等。如是成功创业的,主要包括学员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文化程度、培训专业、培训时间、家庭详细地址和联系电话,创业地点、营业执照等。

在培训期间,所有学习上课的内容每一门课程结束时都要组织考试考核。在培训班结束前10天,定点培训机构要向人局提出职业技能鉴定的书面申请,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一安排鉴定时间和地点。

(一)指导和督导。人社局是各定点培训机构的业务主管部门,各定点培训机构接受人社局的指导和监督。人社局对定点培训机构进行定期考核评估,将培训合格率、培训后就业(创业)率以及学员满意度作为考核评估的主要指标。人社局对定点培训机构实行动态管理,凡出现违规违纪行为的,取消定点培训机构资格。

(二)定期检查。人社局每年至少要组织人员对定点培训机构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在每期培训班办班过程中,人社局要对定点培训机构进行必要的培训检查。

2023年校外机构安全培训方案(专业19篇)篇九

一、总体要求整治工作按照“全面覆盖、突出重点、综合治理、注重实效”的思路,坚持“街道办牵头负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社区(场)属地管理、经营主体负主责”的原则,通过综合整治,加强监督管理,进一步强化中小学生校外托管和辅导机构经营者安全责任意识,消除各类安全隐患,规范日常经营行为,切实保障中小学生安全。

本方案所称的托管和辅导机构是指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固定场所开办的,以营利为目的,受中小学生监护人的委托,在非。

教学。

时间段,为中小学生提供接送、餐饮、休息、看护、辅导等服务的场所。

加工制作食品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全面检查餐饮食品加工制作场所和食品从业人员健康许可情况。

(三)场所安全情况:托管和辅导机构的选址和房屋内外部结构是否符合审批时候要求;

是否存在地址变更;

经营场所扩大;

经营范围扩大;

擅自更改消防验收时候标准;

是否符合卫生健康传染病预防要求;

室内线路是否私拉乱接、使用大功率电器,电瓶车充电;

是否存在过夜留宿违规问题;

使用特种设备的是否符合安全要求;

有车辆接送行为的是否符合安全要求。

(四)托管和辅导机构主体责任落实情况:是否建立健全各类安全管理相关制度;

是否严格履行安全管理和保障义务;

是否建立安全检查记录;

是否明确安全管理人员责任;

是否加强内外部管理以及对工作人员的教育管理,防范发生相关事故。全面督促经营者开展安全隐患自查自纠,依法整改到位。

依法对托管机构食品安全和特种设备安全等进行监督检查和处理;

对托管机构进行集中清理整顿,对存在严重隐患,不具备经营条件的,依法予以查处。

教育引导学生和家长拒绝参加未经合法登记的托管和辅导机构;

配合市监分局开展监督检查;

对托管机构违规开展学科类培训的依法进行查处。

(四)卫计中心:依法开展卫生监督;

负责对托管场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开展应急救援和技术指导。

(五)派出所:负责对辖区托管和辅导机构安防设施和安保人员进行监督管理,依法对托管机构进行安全检查,对涉嫌违法犯罪行为依法及时查处,负责对托管机构消防安全进行监督检查,督促单位消除火灾隐患,交警一中队、xx路中队对从事学生接送服务的车辆和驾驶人员进行监督管理。

督促相关燃气企业对燃气使用情况进行入户安检;

(七)小区指挥部办公室:指导物业公司加强对小区内部的校外托管机构调查;

配合相关部门开展执法检查。

(八)街道安监办:负责实施方案指定,参与检查,对存在安全隐患场所责令停业整改或者取缔,专项整治材料汇总。

五、工作安排(一)宣传发动阶段(9月2日-9月12日)。各社区要对校外托管和辅导机构进行全面调查摸底,掌握底数和现状,按户建立资料档案并汇总成册。多形式广泛开展宣传活动,将相关安全法律法规、制度规定、安全防范常识传达给托管和辅导机构,督促主体责任落到实处。xx小学和xx小学要通过发放“致学生和家长一封信”、召开主题班会等方式积极宣传食品安全和场所安全常识,自觉抵制不合格不正规托管和辅导机构,建立社会居民、属地社区、监管部门、学校、家长和师生及时共享共同抵制的机制。

(二)自查整改阶段(9月13日-9月20日)。本着“疏堵结合”方法,各社区、各部门引导和督促托管和辅导机构按照要求,开展自查整改,配套完善硬件设施,健全相关安全制度,签订安全管理承诺书(附件1),按规定取得相关证照手续或登记备案,与学生家长签订委托协议后,方可正常开展托管和辅导经营活动。对暂不符合条件的,参与单位要形成合力,下达书面整改通知,明确整改监管责任人,限期整改和跟踪整改。

(三)集中整治阶段(9月21日-10月20日)。街道市监分局、公安派出所、安监办、生态环境和建设路对辖区内所有托管机构,逐户开展联合执法检查,坚持问题导向,实行销号管理,安全隐患得不到解决的不得放过。对无证无照和存在隐患逾期仍未整改的,依法予以查处。对已取得有效经营资格但在经营中存在较大隐患,后续整改仍不符合要求,应该吊销证照或相关手续的,要确保整改到位。对拒不配合执法检查的,依法进行处理。力争通过集中整治,达到规范提升目的。

(四)。

总结。

提升阶段(10月21日-10月30日)。要对阶段整治工作进行回头看,查漏补缺。巩固整治成效,深入推进长效监管。

六、工作要求(一)加强组织领导。街道办成立校外托管机构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附件1),办事处主任xx同志任组长,办事处副主任xx同志任副组长,各社区(场)书记、相关涉及单位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牵头开展此次校外托管机构安全专项整治组织协调工作。

(二)集中统一执法。此次专项整治工作既要明确责任,强化分工配合,更要围绕问题隐患,加大集中执法力度。将专项整治各阶段工作有机结合,加大整治力度,主动消除安全隐患,打好长效监管基础。

(三)强化督查指导。要依据总体要求和部门职责,深入一线,积极跟进和指导工作开展,提升整治效果,切实保障中小学生安全。

附件1xx街道校外托管和辅导机构安全承诺书 为严格履行安全管理责任,守法依规经营,保障被托管学生安全,本单位(本人)作出如下承诺:

(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明确人员责任。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确保不发生各类安全事故。

(二)保证在取得营业执照及食品经营许可、消防审查合格和其他应取得的许可手续或办理登记备案后,再从事托管经营,坚决杜绝无证无照或未登记备案经营。

(三)保证本单位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无违法犯罪记录,身体健康,无精神性疾病、传染性疾病或其他可能影响托管学生健康与安全的问题,并持有效健康证明后上岗。

(四)严格履行食品安全各项规定,定期开展食品安全自检自查。如提供就餐服务,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食品经营许可的要求购买和加工餐食或委托取得合法证照的第三方集体用餐配送单位配送餐饮食品,确保食品安全。

(五)定期开展或接受消防安全培训,严格按照消防等部门的要求,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责任。

(六)切实采取防坠落、防摔伤、防烫伤、防挤压等保护措施,不违规过夜留宿被托管学生,保障学生安全。

加强单位管理,不让闲杂人员随便进出托管机构。按照公安等部门的规定使用机动车辆。

(八)确保有学生在时,始终有工作人员看管。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避免学生间欺凌、打斗等伤害事件。对工作人员加强管理,依法保护托管学生身心不受伤害。

(九)主动与托管学生的监护人签订托管服务委托协议,明确安全保障内容,规定双方权利义务以及违约责任。对托管学生登记造册,定期将学生名册及专门接送人员身份证明、联系方式提交学生所在学校和教育主管、专项整治办公室等部门。

(十)严格加强日常管理,一旦发生食物中毒、火灾、传染病或人员伤害等突发事件,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态扩大,立即向所在地派出所等部门和街道办事处报告,绝不隐瞒,并及时通知学生监护人和学校。

本单位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保证食品安全、场所安全和被托管学生的人身安全等,本承诺书张贴在我单位显著位置,接受社会监督,承担安全责任。

托管机构(盖章):          负责人(签字):     承诺时间:

联系电话:

2023年校外机构安全培训方案(专业19篇)篇十

据自治区应对新冠肺炎指挥部最新要求和学校《关于2022年寒假放假及春季开学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20xx级、20xx级学生返校总人数5326人(统计截止2月10日)。

1.区内学生总计5093人。

2.外省学生总计233人。

(二)中高风险地区学生为0人。

各院系学生分批次、错峰、错时返校。具体安排如下表:

此外,xx市、xxx市和xx市的学生须上午到校,固原市、中卫市须下午到校。xx地区士官生于xx月26日上午9:00前到校,参加志愿服务工作。

1.学生返校前14天无中高风险地区旅居史且完成返校前14天健康监测打卡(自2月12日起)。学生登录“企业微信app”,在工作台中找到“辅导员通知”应用,完成疫情防控信息登记上报,符合返校条件者,于返校当日在学校西门“扫码签到”入校。

2.各院系严格排查学生假期行动轨迹和健康状况。一是返校前14天内不得出省,不与疫情中高风险地区人员接触;二是2月12日后有跨省流动记录的学生,须严格落实14天居家健康监测,推迟返校。满14天后,经本人申请、院系审批,可持核酸检测阴性证明返校;三是外省学生须严格落实入宁前48小时核酸检测、入宁后48小时内再次核酸检测的“双核酸”制度;四是所有学生返校时持健康“绿码”,查验“行程码”,测量体温正常方可入校。

3.返校前14天健康监测期间,如出现发热、胸闷、干咳、腹泻等症状的,须经当地医院就诊确认排除新冠肺炎,凭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或医院诊断证明返校。

4.返校前14天内,有中高风险地区或管控区域旅居史的,自全域转为低风险或解除管控后,凭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申请返校,批准返校后严格落实健康监测。

5.返校学生务必严格按照规定时间返校,未经批准不得提前返校。因各种原因推迟返校或无法返校的,需提前联系所在院系履行好请假手续。

6.各院系提前筹划、合理安排,严格落实学生返校前各项工作要求,全面做好学生返校工作。

1.返校时备齐备足个人防护用品(如口罩、消毒湿巾等)。返校前坚持运动锻炼,以良好的健康状况和身体素质迎接新学期。

2.返校途中全程佩戴口罩,注意个人卫生,与同乘者尽量保持距离,减少与其他人员交流,减少接触交通工具的公共物品或部位。

3.通过公共交通工具返校的'学生尽量选择直达路线,确需中转,注意核对途经信息,减少中转次数,外省返校的避免途经中高风险地区及管控区域。返校前三天完成行程报备登记,并妥善保存行程票据信息,记录好乘车时间、地点和车次(车牌号)。

4.各院系利用qq、微信、校园网等多渠道、多形式做好疫情知识普及和舆论引导,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的健康教育,提高学生自我防护意识和防护能力。

5.20xx级扩招生返校的,准备好个人生活用品。院系提前安排好返校扩招生宿舍,返校当日安排志愿者“一对一”引导服务。

6.根据疫情防控形势和要求,返校政策如有变化,学校将另行发布通知,请及时关注。

2023年校外机构安全培训方案(专业19篇)篇十一

通过前期校外培训机构多轮专项整治,我县校外培训机构已经步入规范管理、健康发展的良性道路,但我县校外培训机构仍然存在着“疫情防控不重视”“安全设施不齐全”、“教材使用欠规范”、“公示公告不及时”“收费程序不完善”“非法机构游击化”等问题。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县校外培训机构发展,净化我县校外培训机构市场环境,切实减轻学生校外培训负担,还学生一个轻松愉快的寒假,同时规范外培训机构健康有序发展,决定开展2022年寒假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提高政治站位,增强责任意识。

根据市教育体育局期未工作会的指示要求,加强对校外培训机构的管理和规范,打击非法培训机构。当前,全县校外培训机构28所,其中学科类6所,非学科类22所,主要集中在县城区,寒假将至,冬季传染病高发期来临,要切实抓好校外培训机构疫情常态化防控整治工作,保障全县参培学生的人身安全,巩固我县疫情防控的胜利成果。

做好全县校外培训机构规范整治工作,是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落实党的教育方针的体现,是积极回应人民群众的关切,一定要提高政治站位,确保校外培训机构安全健康有序发展。

二、针对重点问题,明确整治任务。

本次整治重点为全面严查所有校外培训机构疫情防控状况、机构安全管理情况以及机构教学行为情况。通过集中整治,进一步健全校外培训机构联合监管机制,严格校外培训机构的疫情防控措施与各项安全管理,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促进校外培训机构有序健康发展。

(一)存在安全隐患的行为。检查办学场所的房屋质量,消防安全,包括安全灭火器、紧急疏散通道和标志、视频监控、安保器材等设施设备。对安全不达标的要及时整改,消除安全隐患;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要立即停业整改。

(二)存在疫情防控不严的行为。检查培训机构防控物资是否储备,教育宣传是否开展,人员管理台账是否齐全,消杀记录是否完善等。要严格按照复学评估标准对其进行督查整改,不得有所放松。

(三)存在教学不规范的行为。坚决查处校外培训机构招生虚假宣传行为;坚决纠正校外培训机构开展学科类培训(主要指语文、数学、英语等)出现的“超纲教学”、“提前教学”、“强化应试”等不良行为;对照公示情况对校外培训机构的培训过程材料(如教案、教学计划、课程表等)进行检查。

(四)坚决查处无证校外培训机构。无证校外培训机构达不到办学条件,一旦发现此类机构,责令立即停业、劝退学生、退还相关费用。对拒不停业的,由部门联合执法、强制停业并实施相应处罚。

三、明确责任、综合整治。

(二)属地管理,同步整治。充分发挥地方政府的职能,统筹中心学校、社区、部门三个层面作用,形成治理合力。

(三)网格包保,细化整治。中心校长负总责,中心学校办公室成员包保社区,辖区学校校长任网格长,教师任网格监督员,具体网格包保见“xxx县校外培训机构网格包保一览表”。

(四)县教体局下发《2022年寒假减轻校外培训负担致家长朋友的一封信》。

(五)每月10日前各培训机构要在专用链接xxx中更新学生及从业人员信息。

(六)资金监管银行给培训机构提供收款二维码,学生报名时通过二维码把报名费存入监管账号,各培训机构完成当月培训任务后,于每月10日-15日提交资金打款申请。

四、工作步骤。

(一)2022年1月19日,召开《xxx县“双减”协调机制》成员单位联席会议,明确各单位职责任务。

(二)2022年1月20日,召开“2022年寒假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工作会”,参会人员:教体局领导及相关业务人员;培训机构负责人;网格包保人员。

(四)2022年1月26日-2月28日,县教体局开展常态化督查,中心学校开展常态化检查,网格人员动态监管。

2023年校外机构安全培训方案(专业19篇)篇十二

为了保证学校食堂膳食工作安全有序进行,确保食堂员工及全体师生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1、食堂应配备相应的灭火器材及燃气报警装置。所有员工必须熟悉正确的灭火方法,做到发生煤气泄漏或火灾时能迅速有效的处理。

2、食堂的燃气使用必须专人负责开关,应熟悉煤气管道的走向及各开关的位置。每餐下班前应仔细检查煤气关闭情况,并做好相关记录,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3、厨房人员上班前应先检查煤气有无漏气情况,不要急着开灯(包括电器开关),应先闻一闻是否有煤气味,如发现漏气或有煤气味,不得开电闸,以免引起着火或爆炸。

4、在使用煤气前,应打开风机将炉内的废气(余气)抽走,确保无煤气泄漏后,才能点着火种,才能打开炉子的大火气阀使用。调好风量(风门,)使煤气完全燃烧。

5、煤气设施附近不准堆放易燃易爆、有腐蚀性的物品,不准堆放杂物及用管道作为受力点,不能封闭遮盖煤气设施,保持设施清洁干净、通风透气。发现隐患及时报告及时处理。

6、经常检查炉底管道有无腐蚀,胶管(点火棒)有无龟裂、穿孔、甚至断裂的情况,发现其中之一情况,要及时报告,并维修或更换。

7、煤气供应商必须有资质,并签订供气合同。储气钢瓶必须有检验合格标记(条形码),才可以使用。

8、煤气一旦发生失火,千万不要惊慌,应及时切断气源,关闭炉前总阀,及时疏散人群,保护人身安全,尽量减少损失。

为了规范学校校舍安全管理工作,减少因校舍发生的不安全事故,经研究特制定以下制度。

1、学校要成立校舍安全检查领导小组,目标明确,责任到人,严格管理。

2、学校定期组织全校师生学习校舍安全防范意识和安全防范技能,教育师生防火、防电、防震、防拥挤、防意外事故的发生,对校舍安全隐患和事故的发现和发生及时作好逐级上报,排除和积极处理工作,在每层楼梯口处标明“上下楼梯,请勿拥挤的警示。

3、学校安全领导小组要坚持对校舍安全做到”八查八看“。即查墙基看下陷风化,查墙体看倾斜裂缝,查屋顶木梁看断裂虫蛀,查围墙看雨淋风刮程度,查流水看排水畅通,查校址坐落看前后水冲,查校外四周看危及师生安全因素,查死角看隐患。

4、学校管电人员经常对学校用电进行检查和报告和维修,在组织各类活动用电时,要考虑安全隐患,以防事故发生。

5、学校要经常作好校舍安全防范工作,学校和班主任、教师、家长、学生要定期签订安全责任书和安全保证书。并认真组织学习实施。

6、对学校的安全责任区划分实行上墙警示,重点地段要有警示标语和明显标志。校舍安全领导小组要作好有关校舍安全工作的会议、检查、安全责任等记录整档工作,一并纳入学校安全档案。

为加强学校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建设,促进各项工作顺利展开。电工必须提高安全意识,优质服务于教学,服务于师生,特制订本安全制度。

1、电工应按时上班,不迟到,不早退、不脱岗,不擅离岗位。发现一次罚款20元。

2、电工对全校教学区、生活区的电路设施要经常检查、维修,确保校园电路使用安全和畅通。

3、对各教室、办公室线路、开关、用电器设备每周检查一次,对反映的问题应在24小时内解决,若因没有及时整改又没有上报有关领导反映其原因的,将追究责任。每次罚款50元。

4、对学生宿舍线路、开关、用电器设备每周检查一次,对反映出来的问题应在24小时内解决,24小时内解决不了的应上报有关领导并说明其原因,若没有及时完成又不上报有关领导的每次罚款50元。

5、电工要对机房机械设备要经常保养,对机房工具要妥善保管,如有失落,照价赔偿。机房工具不得私自带回家作私用,因工作损坏工具的应及时反映并上报库房进行更新,绝不能因为工具不付而影响本工作。如出现此情况示情节轻重进行罚款。

6、对全校用电严格抄表制度,按表收取电费,杜绝人情用电,发现一次,罚款100元。

7、发现学生或教师有偷电现象的,应及时反映有关领导处理。

2023年校外机构安全培训方案(专业19篇)篇十三

第一条为规范面向中小学生开展学科知识培训的校外培训机构(以下简称校外培训机构)的设置,促进校外培训机构的健康发展,引导校外培训机构改善办学条件,提高培训质量,构建良好教育生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和《云南省民办教育条例》《云南省民办教育机构管理办法》《云南省教育厅关于改进校外培训机构设置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云教发〔2018〕169号)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芒市行政区域内,面向中小学生开展语文、数学、英语及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知识培训的校外培训机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校外培训机构必须经审批取得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办学许可证后,登记取得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才能开展培训。未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任何校外培训机构不得以家教、咨询、文化传播、午托班、晚托班等名义面向中小学生开展培训业务。

第四条校外培训机构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保证教育质量。

第五条举办校外培训机构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资格,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无不良记录。举办校外培训机构社会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或举办校外培训机构的个人,应当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有政治权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六条举办校外培训机构应当有规范的章程和相应管理制度。必须坚持拥护党的领导,做到党的建设同步规划,党的组织同步设置,党的工作同步开展,确保正确的办学方向。明确培训机构的名称、地址、学校类型(非营利性或营利性)、培训宗旨、业务范围、收费和资金管理、保障条件和服务承诺等。

第七条校外培训机构的人员队伍应具有以下资质:

(一)应当配备专职校长(负责人)。校长(负责人)应当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有政治权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熟悉教育及相关法律法规,应具有5年以上的教育教学管理工作经历,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身体健康,能坚持在校正常工作,年龄一般不超过70岁。

(二)应当至少配备1名专职副校长,协助校长工作。副校长应当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5年以上教育工作经历,熟悉教学管理工作。

(三)应当有专兼职结合、相对稳定的教师队伍,教师人数应当与学校的专业设置、在校学生人数相适应,并且不少于10人,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教师人数应当不少于本机构聘任教师总数的15%。

(四)应当有专职行政、财务、教务、学生管理人员,其中财务管理人员应具有相应的学历背景或者从业经历。

(五)所聘从事培训工作的人员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相应的培训能力,不得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及其他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情形;所聘教师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相应教师资格或者相关专业技能资格;所聘退休人员、外籍人员等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八条校外培训机构应具有与学科设置、学生规模相适应的、固定的、独立的校园和校舍。教室、图书室、学校行政用房及其它用房总使用面积不低于250平方米,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面积不低于3平方米,应通过房屋安全鉴定及消防安全验收,符合国家规划、安全、卫生、环保等要求。不得选用民居住宅、半地下室、地下室及其他存在安全隐患的场所。应当配备与学科专业设置相适应的必要的教学、实验、实训场所,教学仪器设备和图书资料等。

第九条校外培训机构的培训内容不得超出国家课程标准,培训班次须与招生对象所处年级相匹配,培训进度不得超出我市普通中小学同期进度。

第十条校外培训机构应具有所需基本建设投资和维持学校正常工作所需要的经费,有稳定的来源和可靠的保证,除具备以上规定的办学条件外,注册资金不少于30万元。

第十一条校外培训机构的培训内容、班次、招生对象、培训进度、上课时间必须与向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的一致,不得提前教学、超标教学、强化应试教学。

第十二条校外培训机构应实事求是地制订招生简章、制作招生广告,向审批机关备案并向社会公示,自觉接受审批机关和社会的监督。认真履行服务承诺,杜绝培训内容名不符实。

第十三条校外培训机构的培训时间不得和当地中小学校教学时间相冲突,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不得布置家庭作业。

第十四条校外培训机构不得聘用中小学在职教师,应当与所聘人员依法签订聘用合同、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和其他合法权益,并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聘任教师发生变化的,校外培训机构应在聘任教师发生变化后15个工作日内将新聘任教师的资格证明材料交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校外培训机构应将教职工的姓名、照片、任教班次及教师资格证号在其网站及培训场所显著位置予以公示。

第十六条校外培训机构应切实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坚决杜绝体罚、变相体罚、虐待、猥亵学生等行为。

第十七条校外培训机构要依法保障培训者的合法权益,不断改进教育教学,提高培训质量,努力提升培训对象满意度。对于培训对象未完成的培训课程,有关退费事宜要严格按双方合同约定以及相关法律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校外培训机构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落实安全保障措施,确保师生安全。通过为参训对象购买人身安全保险等必要方式,防范和化解安全事故风险。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用房面积不得低于3平方米。向学生提供餐饮服务的,必须获取餐饮经营许可等证照,工作人员须持有健康证。

第十九条校外培训机构的收费项目及标准应当向社会公示,接受有关部门监督,收费时段与教学安排应协调一致,不得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不得在公示项目和标准外收取其他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培训对象摊派费用或者集资。

第二十条校外培训机构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规范财务管理,依法纳税。

第二十一条校外培训机构须建立学杂费专用账户,学杂费专用账户最低余额不得低于10万元,并随着物价上涨适当上调,学杂费专用账户余额低于最低余额标准的,由校外培训机构举办者补足。超过5万元的大额资金流动应报教育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二条校外培训机构只能在审批范围内开展培训,不得私自扩大培训范围。增设分支机构或培训点,必须经教育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三条校外培训机构不得出现或参与宗教、迷信、赌博等活动。

第二十四条校外培训机构应严格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依法管理机构网站、公众号等,杜绝虚假宣传,杜绝发布或传播宗教迷信、谣言、虚假新闻等内容。

第二十五条校外培训机构必须接受教育主管部门及有关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接受教育主管部门及登记机关的年检评估。校外培训机构需于每年3月1日前向教育主管部门提交上一年度自查报告,报告内容必须真实、准确。

第二十六条校外培训机构年检评估结果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年检为基本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并限制招生;年检为不合格的,暂停当年招生并进行整改,次年仍不合格的,吊销办学许可证。

第二十七条校外培训机构不得随意终止。校外培训机构终止时,应妥善安置学生,依法进行财务清算和财产清偿。终止办学的校外培训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应当自收到审批机关准予终止办学的批准决定书后的15个工作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二十八条对未经批准擅自举办校外培训机构的,芒市教育行政部门将提请芒市依法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第二十九条校外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

1.不按规定办理招生广告(简章)备案手续的;

2.未按办学许可证核定的内容以及招生简章和广告的承诺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的;

4.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不备案或不向社会公示的;

5.超出公示项目及标准收费,不按规定收费或不按合同约定向学员退费的;

6.擅自变更培训机构名称、培训范围、培训场所,或擅自新增培训场所的;

7.校舍及其他教育教学设施、设备不达标,或者存在较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第三十条校外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并且情节严重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吊销其办学许可证:

1.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

2.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

3.聘用中小学在职教师的;

4.侵犯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或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5.发生较大安全事故,且培训机构负有主要责任的;

6.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

7.擅自变更举办者,或违规出售、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

8.连续2年不参加年检年报的;

9.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市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文件规定行为的。

第三十一条校外培训机构因举办者违法违规行为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其举办者3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办学。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2020年2月10日起实施。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芒市教育体育局负责解释。

为确保师生在校的一切安全,保证师生身心健康发展和机构工作的有序进行,特制定以下安全管理制度。

一、课堂教学制度。

1、每堂课的任课教师是当堂课的安全责任人。

2、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学员,不准把学员赶出教室。

3、规范课堂教学行为,检查教学设备设施。

4、严禁迟进课堂或擅自脱离课堂。

5、教师如发现学员无故缺课,应在第一时间内通知学员家长。

二、课间管理制度。

1、校区负责人必须加强课间巡视工作。

2、教育学员课间休息不攀高、不追跑,上厕所不拥挤、不做危险性游戏等。

三、其他安全保障措施。

1、加强对教师的师德教育,树立敬业爱生思想,提高教学水平和质量,随时注意观察学员心理变化,防患于未然,不得体罚和变相体罚学员,不得将学员赶出教室、机构。

2、教育学员遵守机构规章制度,按时到校、按时回家,防止意外事故发生。

4、经常检查我机构附近的围墙、栏杆、扶手、门窗、楼梯以及各消防、基建等设施的安全情况,对有不安全因素的设施立即予以维修和拆除,确保师生工作、学习、生活场所和相应设施既安全又可靠。

四、消防安全。

1、认真执行《消防监督条例》,确保机构财产和全体职工及学员的生命财产安全。

2、消防负责人应定期对机构各部门进行防火检查,发现火灾隐患,立即采取措施予以消除。

3、维修、安装、装修、使用电器设备和线路,必须有专人专业电工施工,严格。

4、消防设备、器材的管理实行“三定”,既定存放位置,定人管理,定期进行保养。不准乱拿乱用,不准任意挪动和损坏。对违纪者要追究责任。

5、发生火灾、爆炸事故时,人人有责任报警及积极参与灭火救灾工作。

6、职工和学员不得在工作场地、宿舍等处随意安装电器插座、拉线或使用电器设备。

1、学员应按时由家长接送到机构、离开机构,不在路上玩耍、串门、逗留。自觉遵守交通规则,如家长未能按时接送,学员在上学、放学途中所发生一切事故均由家长负全部责任。

2、辅导老师必须向学员进行安全教育,提高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严格遵守微课堂各项安全管理制度。

3、学员不准带水果刀等利器进入机构。同学之间不得玩尖利器具或有毒、有害的化学药品。

4、学员不准攀爬围墙、栏杆、阳台、建筑物顶层等有危险性的地方。

5、教师里严禁追跑打闹,不得向窗外抛扔杂物、防止砸伤他人和影响环境卫生。

6、学员如有特殊病史,应向老师报告,不得隐瞒。

7、在辅导期间,如有身体不适,应立即向老师报告并通知家长及时检查治疗,以防延误治疗时机。

8、学员如遇自伤,应及时告诉家长或机构领导,及时治疗;如遇他伤,首先应通知伤害他人者家长,及时治疗,再通知被伤害人家长。

9、遵守用电、用火规则,注意用电、用火安全,不得触碰校内任何电器设备。学员不得在校内抽烟、玩火。严禁学员携带打火机、火柴、烟花爆竹等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机构。

10、当与他人发生矛盾,而自身又无法解决的时候,应及时告诉家长或机构老师,防止矛盾激化、酿成事端。学员家长来机构要文明,不得大声喧哗,影响正常的教学秩序。

11、在学习期间不要随便走出培训班,遇有急事应向老师说明。如果擅自离开造成不良后果由学员及家长自负责任。不跟陌生人或似曾相识人离开机构。禁止带社会人员来班级,造成不良后果,当事者要负全部责任。

12、学员不准在课桌上乱写乱画,更不得用刀具刻划痕迹。不准随便搬动课桌、椅子。

第一条为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进一步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审批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确保校外培训机构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和省教育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陕西省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指导标准的通知》(陕教规范﹝2018﹞4号)等有关政策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以下统称举办者)利用非财政性经费,在本行政区域内面向中小学生和3-6岁幼儿举办的非学历文化教育培训机构(以下简称校外培训机构)。不包括民办职业技能类培训机构以及托管、婴幼儿看护等非培训性质的市场服务机构。

第三条校外培训机构的设立,应符合本区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和实际需求,区教育和体育局(以下简称区教体局)具体负责辖区内校外培训机构申报、审批、年检和日常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四条基本条件。

在本行政区域内设立校外培训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举办者。

(二)有合法的名称、规范的章程和职责明确的组织机构。

(三)有党团组织开展活动的实施方案。

(四)有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管理制度。

(五)有符合规定任职条件的法定代表人、校长及管理人员。

(六)有与培训类别、层次及规模相适应的教师队伍,专职教师不得少于教师总数的1/3。

(七)有与所开办培训项目相匹配的办学资金。

(八)有与所开办培训项目及规模相适应的办学场所。

(九)有与所开办培训项目相对应的课程计划及教材。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举办者。

校外培训机构的举办者,应当是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国家公职人员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校外培训机构。

(一)举办校外培训机构的社会组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资格。

2.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企业经营和社会组织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无不良记录。

3.法定代表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举办校外培训机构的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

2.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

3.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联合举办校外培训机构。

联合举办者除应具备(一)(二)规定的条件外,还须具备下列条件:

1.两个以上社会组织或者个人联合举办校外培训机构的,应当签订联合办学协议,协议应当明确各方出资情况、办学宗旨、培养目标以及各自权利、责任、义务和争议解决办法等内容。

2.联合办学者出资计入校外培训机构注册资本或开办资金的,应当明确各自计入注册资本或开办资金的出资数额、方式以及相应比例。

第六条培训场所。

(一)场地要求。

1.校外培训机构须有符合安全条件的固定场所,教学场所面积不少于办学场所面积的80%,且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教学用房面积不低于3平方米,确保不拥挤、易疏散。

2.举办者自有场所办学的,应提供办学场所的不动产登记证明材料;租用场所办学的,应当提供办学场所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连续租期不少于3年。

3.校外培训机构不得租赁在办幼儿园和中小学校等全日制学校的场地办学,不得使用简易建筑、危房、地下室、车库和民居单元等进行办学,不得在烟花爆竹店、加油(气)站等有安全隐患场所100米以内选址办学。

4.办学场地应与办学项目和办学规模相适应,采光、照明、通风、环保等应符合安全标准。培训机构应配足安保人员、配齐安保器械,做好物防、人防和技防工作。办学场地应配有全方位的监控设备,录像存储时间保存不得少于30天,专职保安员配备的数量和保安室内按执勤人数配备防卫器械标准参照《陕西省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执行。

(二)消防要求。

1.办学场地须经消防部门进行消防验收,并提供《校外培训机构消防安全验收表》。

2.办学场所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要求配备消防设施设备,张贴消防疏散示意图和安全标志,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明确消防安全组织机构和消防安全责任人。

(三)其他要求。

1.向学员提供餐饮服务的校外培训机构,必须取得相应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及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合格证等证照。

3.校外培训机构可通过为参训对象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方式,防范和化解安全事故风险。

4.校外培训机构应配备与同一时段培训学员数量相匹配的医疗急救包。

第七条师资队伍。

(一)校外培训机构应当聘任专职校长,校长除了应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及教育教学规律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

2.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犯罪记录,信用状况良好,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

3.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管理经验和中级以上职称或大学专科以上学历。

(二)校外培训机构必须有相对稳定的教师队伍,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不得聘用中小学幼儿园在职教师(含教研人员)。

(三)所聘教师必须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相应的培训能力。从事语文、数学、英语、物理、化学、生物、地理、历史、音乐、美术、体育、信息技术等学科知识培训的教师应具有对应学段相应学科的教师资格证,从事语文、英语等语言类教学的教师,普通话等级须达到二级甲(含)等以上;从事艺术类培训的教师应具有相应专业等级资格证。

(四)聘用外籍人员必须要有公安部门备案证明,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八条办学投入。

(一)举办者应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开办资金应与办学规模相适应,城区开办资金不少于30万元,乡镇开办资金不少于10万元。

(二)举办者投入校外培训机构的资金、受赠的财产及办学积累等资产应全部登记在校外培训机构名下,机构办学期间,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抽逃、侵占相应资产。

第九条机构名称。

(一)校外培训机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得含有片面强调办学特色等误导家长或者引发歧义的内容和文字,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际”“世界”“全球”等字样,不得含有“幼儿园”“学院”和“大学”等字样,外文名称应当与中文名称语义一致。校外培训机构只能一校一名,对外使用的名称应与区教体局批准的名称一致。

(二)非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的名称应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要求。

(三)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的名称应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办法》和《工商总局教育部关于营利性民办学校名称登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

第十条章程。

校外培训机构应依法制定办学章程,举办者须按照章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办学。章程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主要事项:

1.机构名称、办学地点、举办者和举办者属性。

2.举办者的权利义务,以及举办者变更、权益转让的办法。

3.办学宗旨、发展定位、层次类型、培训规模、培训形式等。

4.机构注册资金以及资产的来源、性质等。

5.理事会、董事会及其他形式决策机构和监督机构的产生方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等。

6.章程修改程序等。

第十一条组织机构。

(一)组织建设。校外培训机构的党建工作归属地管理,凡有三名以上正式党员的校外培训机构,应按照党章规定建立党组织。党员不足三名的,应当按照联合组建、挂靠组建的思路开展活动。

(二)决策机构。校外培训机构应设立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决策机构成员由举办者、校长、党组织负责人和教职工代表等5人以上组成。

(三)执行机构。校外培训机构应按照要求建立以校长为主要负责人的执行机构,校长依法行使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权。

(四)监督机构。校外培训机构应依法建立相应的监督机构。

第十二条管理要求。

(一)校外培训机构应制定以下规章制度:行政管理制度、教学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员工管理制度、学员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资产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资金账户管理制度、招生收费和退费管理制度、教师培训及考核制度、信息公开和备案制度等。

(二)校外培训机构应有以下管理人员:法定代表人、校长、教学管理人员、财务管理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

第十三条项目及教材。

(一)校外培训机构开展的培训项目,应当与办学许可证中核定办学内容一致,不得违背教育教学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规律开展培训。

(二)校外培训机构应当选用与培训项目相匹配的教材,举办者应对所使用教材的合法性、合规性作出书面承诺,涉及引进教材的,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出版物进口管理的有关规定,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危害国家安全、破坏民族团结、宣扬邪教迷信。

(三)校外培训机构以互联网等信息网络方式提供教学服务的,除应当符合本标准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国家及省市有关信息网络方面的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举办者向区教体局提出申请办学报告,填写《榆阳区校外培训机构设立申请书》,并提供下列相关材料。

(一)市场监督管理局或民政局出具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二)办学场地证明资料,自有场地办学的需提供不动产登记证书和建筑平面图原件及复印件;租赁场地办学的需提供《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和建筑平面图复印件。

(四)申请办学报告(办学宗旨、办学理念、必要性和可行性等)。

(五)举办者身份证或机构相关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六)法定代表人身份证、身体健康检查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七)拟聘校长及教学管理人员身份证、学历等原件及复印件。

(八)拟聘会计身份证、学历和从业资格证原件及复印件。

(九)拟聘教师身份证、学历、教师资格证(或专业等级资格证)原件及复印件。

(十)校外培训机构选用的培训教材和签署的教材合法合规承诺书。

(十二)联合出资办学的应提交联合办学协议,并注明出资数额、方式、比例和各自权利、义务、争议解决方式等。

第十五条区教体局按照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许可证审批流程在三个月内完成审批工作,审批结束后按照一校一案的原则,由区社会力量办学服务中心做好档案收集整理工作。

第十六条办学许可证的填写及期限。

(一)办学许可证须填写学校全称,并在备注栏中注明营利性和非营利性类别情况。

(二)办学许可证的期限应与办学类型相适应。艺术类培训机构第一次发证有效期原则上为2年,两年内该机构年检情况均为合格的,再次更换新证时有效期应不多于3年;学科类培训机构第一次发证有效期原则上为1年,当年年检情况合格的,再次更换新证时有效期应不多于2年。在许可期限内未被区教体局取消办学资格的机构,其办学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可以自动延续、换领新证。

第十七条分类登记。

(一)校外培训机构经审批取得办学许可证后,非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须依法到民政局办理登记;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须依法到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登记。

(二)校外培训机构按照要求申请法人登记时,应向登记机关提交登记申请书、办学许可证、拟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办学章程等材料。

(三)法人登记的经营范围或业务范围,应与办学许可证核定的办学内容一致。

第十八条。

(一)校外培训机构的分立、变更、合并,须在财务清算后,由机构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区教体局批准。区教体局应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

(二)培训机构在同一行政区域内设立分支机构或培训点的,均需经审批机关批准,杜绝“一证多址”办学行为。

第十九条校外培训机构举办者的变更,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机构理事会或董事会报区教体局核准。

第二十条校外培训机构办学地址、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须由机构理事会或董事会报区教体局批准。

第二十一条变更流程。

(一)变更申请。

(二)决策机构2/3以上成员签字同意的决定文件。

(三)新旧章程以及章程修改说明。

(四)按照不同的变更事项,参照本办法中第二章和第三章中的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五)变更名称的校外培训机构,须提交向登记机关申请的名称核准通知书。

(六)名称变更应先经登记机关预先核准后再报区教体局批准外,其他涉及办学许可证事项内容变更的,由区教体局核准,并按规定到相应登记机关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二十二条校外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办学。

(一)根据机构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区教体局批准的。

(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终止的情形。

校外培训机构自己要求终止的,由校外培训机构组织清算;被区教体局依法撤销的,由区教体局组织清算;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而被终止的,由人民法院组织清算。

第二十三条终止的校外培训机构,由区教体局收回办学许可证和销毁印章并予以公告,然后自行到相应登记机关注销登记。

第二十四条校外培训机构无实际招生行为或未按时开展办学的,一经查实,立即吊销许可证,由区教体局予以公告,校外培训机构自行组织清算后,到相应登记机关注销登记。

第二十五条校外培训机构自行终止办学的,要制定财务审计、债务清偿、资产处置和在校学生安置方案,并在终止前6个月将终止办学方案报区教体局批准,在区教体局监督下有序退出。被区教体局责令停止办学的,要按照相关要求做好终止办学的各项工作。

第二十六条校外培训机构发生分立、合并、终止等重大事项变更,机构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上级党组织应及时对校外培训机构党组织的变更或者撤销做出决定。

第二十七条校外培训机构办学场所挂牌名称和办学地址,必须与办学许可证核定的信息一致。

第二十八条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在培训场所醒目位置展示办学许可证、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登记证等相关证照。

第二十九条。

(一)校外培训机构应当科学制定培训计划,合理安排培训进度,按照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开展培训活动,不得违规举行或组织与义务教育招生入学挂钩的“奥数”、等级评定、选拔性考试及学科类竞赛活动,不得以学前班、幼小衔接等名义提前向学龄前儿童教授小学内容。不得影响中小学幼儿园正常教活动开展,严禁将考试结果提供给省内外中小学校,一经发现,立即吊销办学许可证。

(二)学科类培训机构不得超前培训,超纲教学,培训课程和培训计划须报区校外培训机构学科类培训备案审查委员会批准后方可实施。

(三)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培训班次必须与招生对象所处年级相匹配,培训进度不得超过中小学同期进度。培训时间不得和中小学校教学时间相冲突,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不得留课后作业。

第三十条校外培训机构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与教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依法保障教职工工资、福利待遇和其他合法权益。

第三十一条校外培训机构收费和退费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培训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退费办法等内容。

(二)按照学时收取培训费用的,预收费用最多不得超过80个学时(每学时按不超过60分钟计算);按照培训周期收取费用的,预收费用最多不得超过3个月。

(三)开具校外培训机构的合法收费凭证。

(四)不得在公示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以外收取其他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培训对象摊派费用或者集资。

(五)对于培训对象未完成的课程,有关退费事宜按双方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办理。

第三十二条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公示举报投诉电话,区社会力量办学服务中心应及时妥善处理投诉。

第三十三条成立监管机构。

(一)校外培训机构应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确保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应建立决策机构、执行机构和监督机构,其产生程序、人员组成及议事规则等,应符合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应按照任职条件聘任校长,校长须依法负责机构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

(二)校外培训机构应加强消防、食品、公共卫生等安全管理,法定代表人是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负责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突发性事件应急预案,防范各类安全事故发生。

(三)探索成立民办教育促进协会支持民办培训行业组织发展,构建行业自律管理体系,建立健全行业自律约束机制和行业诚信制度,充分发挥行业组织在交流合作、协同创新、风险防范、履行社会责任等方面的桥梁纽带作用。

(四)切实加强对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的日常监管,坚持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防止重审批轻监管现象发生,建立由区教体局牵头,人社、民政、市场监督管理、公安、住建和消防等部门参与的联席会议制度,区教体局在做好办学许可证审批工作的基础上,重点做好培训内容、培训班次、招生对象、教师资格及培训行为的监管工作;市场监管部门重点做好相关登记、收费、广告宣传、反垄断等方面的监管工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重点做好职业培训机构未经批准面向中小学生开展培训的监管工作;民政部门重点做好校外培训机构违反相关登记管理规定的监管工作;公安、应急管理、卫生、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重点做好校外培训机构的安全、卫生、食品条件保障的监管工作;网管、文旅文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区教体局做好线上教育监管工作。

第三十四条建立备案制度。

(一)校外培训机构应当逐年建立专兼职教师和管理人员永久性信息库,记载专兼职教师和管理人员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籍贯、政治面貌、学历层次、毕业学校、专业类别、家庭住址、联系方式、教师资格证号、专业技术职务编号、社保证编号、工作简历、奖惩情况、异动情况等基本信息,并报区教体局备案。

(二)校外培训机构聘任外籍教师的,应当遵照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并报区教体局备案。

(三)校外培训机构招生简章和招生广告,须在区教体局审核备案后方可发布,发布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内容应载明机构全称、学校类别(营利性或者非营利性)、办学许可证号、培训内容、培训地址、开设课程、招生对象、收费项目和标准等关键信息。

(四)校外培训机构根据办学成本、市场需求等因素确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非营利性培训机构收费标准须报区教体局和区发展改革和科技局备案,营利性培训机构根据市场调节机制,确定收费标准,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五条推行黑白名单制度。

(一)全面推行白名单制度,区教体局对通过审批登记的校外培训机构,应在区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布校外培训机构的名单及主要信息,并按照本办法认真组织开展校外培训机构年检工作,将年检结果通过区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

(二)区教体局可以根据校外培训机构的设置和管理要求,建立黑名单,并在区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布培训机构的名单及主要信息。

第三十六条建立信息公示制度。

(一)区教体局要会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的行政许可信息、行政处罚信息、黑名单信息、抽查结果等归集至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记于相对应企业名称下并依法公示。对非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的失信行为,依据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有关规定进行信用管理并依法公示。

(二)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建立信息公开机制,通过机构网站、微信公众平台和信息公告栏等渠道,及时公开和更新本机构的基本信息、教师基本情况、收费和退费制度以及各项规章制度等。

(三)积极创新监管机制,探索建立第三方评估机构对校外培训机构办学信用进行分级评估,通过媒体向社会公示信用分级评估结果。

(四)区教体局应建立督导评估制度,对校外培训机构的培训项目和培训活动进行日常督导检查,并向社会公布评估结果。

第三十七条建立资金监管制度。

(一)校外培训机构应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资产管理制度和财务内部控制制度,依法设置财务管理机构和会计账簿;规范会计核算,建立健全第三方审计制度;办学期间,校外培训机构对举办者投入的资产、办学积累、受赠的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

(二)区教体局会同金融机构探索为所有培训机构建立基本账户和一般账户,一般账户资金用于培训机构日常运转,基本账户资金根据年检结果予以发放,有效严防举办者携款跑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第三十八条校外培训机构在教育活动中违反教育法、教师法规定的,依据教育法、教师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三十九条校外培训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等规定予以处罚。

(一)擅自分立、合并校外培训机构的。

(二)擅自改变校外培训机构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

(三)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

(四)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

(五)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

(七)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

(八)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

(九)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未依法履行职责的。

(十)教学条件明显不能满足教学需求、教育教学质量低下、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十一)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十二)未依法依规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财务、资产管理混乱的。

(十三)侵犯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十四)违反国家规定聘用、解聘教师的。

第四十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举办校外培训机构的,由区教体局会同人社、民政、市场监督管理、公安、住建和消防等有关部门责令停止办学、退还所收费用,并对举办者违法所得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未涉及的其他事项均以现行法律法规规章为准。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限从2019年4月1日起至2024年3月31日止。

第一条为促进我县民办教育事业规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民办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审批管理的意见》(陕政办发〔2014〕122号)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校外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是指由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在本县行政区城内面向中小学、幼儿园、适龄儿童举办的不具备学历教育资格的教育培训机构。本办法未作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其他有关教育法律、法规、政策和规定执行。

第三条县教育局负责全县培训机构的规划、审批、管理、督查和评估等工作,未取得县教育局颁发办学许可证的培训机构,不得面向社会招生从事培训活动。

第四条培训机构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做到党的建设同步谋划、党的组织同步设置、党的工作同步开展,确保正确的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保证教育质量。必须有规范的章程和相应的管理制度,明确培训宗旨、业务范围、议事决策机制、资金管理、保障条件和服务承诺等。

第五条培训机构应有明确的办学方向、办学宗旨和培养目标,应遵循教育规律。鼓励发展以培养中小学生兴趣爱好、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目标的培训,重点规范语文、数学、英语及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知识培训,坚决禁止应试、超标、超前培训及与招生入学挂钩的行为。

第六条申请举办培训机构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公民个人办学,应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国家机关现职工作人员不得举办培训机构:

第七条联合举办培训机构,应签订联合办学协议,并确定其中一方为主办者。

1.有合法、稳定的经费来源。注册实缴资金不少于30万元人民币。培训机构要将银行账户报教育局备案。实行银行转账缴纳学费、办学风险危机预警和干预机制,防范办学资金体外循环、被抽逃和挪用。

2.培训机构要设置在安全的区域内,周围无污染源,无危险和安全隐患,要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稳定、集中、符合安全条件的固定场所,不得在烟花爆竹店、加油站等易燃易爆场所100米以内选址。建筑面积原则上不少于300平方米,教室内同一培训时间段内生均使用面积不得少于3平方米,确保不拥挤、易疏散。通过为参训对象购买人身安全保险等必要方式,防范和化解安全事故风险。每班人数不超过45人。租赁校舍的,租期不少于3年。

培训机构办学场地必须符合国家关于消防、环保、卫生、食品经营等管理规定要求,教室和办公室应设在一处。教学用房必须具有安全性,楼房居民住宅、简易建筑、危房、旅馆(饭店、舞厅)等建筑物的一部分和其他不适于教学活动的场所不得作为教学用房。举办者应当提供由县质量安全监督站出具的房屋安全意见和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建筑工程消防相关手续。

3.有与办学范围和规模相适应的教学设施设备,有一定数量和种类的图书、杂志、报刊等资料。

4.有能够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政策观念强、思想品德好、熟悉教育教学工作、有组织管理能力的管理队伍。

校长须具有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具有5年以上教育管理工作经历,年龄不超过60周岁,身体健康。校长不得同时兼任两个及两个以上培训机构的校长。

专职管理人员人数要与办学层次、办学范围、办学规模相适应,原则上不得少于3人,其他单位在职人员不得作为培训机构的专职管理人员。

会计和出纳不得兼任且必须具有相应的会计从业资格。

5.有一定数量与培训项目和办学规模相适应相对稳定的师资队伍,不得聘用中小学在职或未退休教师。所聘从事培训工作的人员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相应的培训能力;从事语文、数学、英语及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知识培训的教师应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培训机构应当与所聘人员依法签订聘用合同、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不得招聘与其他民办学校和培训机构尚未解除或终止聘用合同的教职工。

聘请外籍人员作为教师或管理人员的培训机构,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外国文教专家聘请资格证》,相关人员取得《外国专家证》,并到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6.有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组成;组成人数应为不少于5人的单数,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者理事应当具有5年以上的教育教学经验。

国家机关现职工作人员不得担任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成员。

7.有完善的办学章程、教学计划和教材。

第九条培训机构的名称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先到工商部门办理“名称预置”手续,然后到教育局办理相关手续。教育局审批的培训机构,一律冠名为“x××培训学校”或“×xx培训中心”,不得冠以“中华”、“中国”“国际”、“军队”、“司法”“全国”“世界”“全球”等字号。

第十条培训机构的注册地必须和办学场所、学校章程中的地址相一致。

第十一条申请举办培训机构,举办者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2.申请报告,内容包括:申办报告及可行性论证、举办者、办学范围、办学规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4.拟开设专业或培训项目的教学计划。教学计划中应写明教学目标、开设课程、学习期限、教学安排、使用教材、考核方式。

5.办学出资证明(经社会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注册资金验资报告)。

6.校长(负责人)简历及学历、职称身份证复印件,教师的学历、职称复印件,会计、出纳的会计从业资格书复印件。

7.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及基本情况,并提交决策机构第一次会议纪要,纪要内容应包括:设立教育机构名称、办学场所、办学范围、办学形式、资金来源、学校法定代表人、校长人选等重大事项,参加会议人员应在纪要上签名。

8.培训机构章程,章程内容主要包指:学校名称、地址;办学宗旨、规模、层次、形式;办学资产来源、数额、性质;学校决策机构的产生方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权利和义务;学校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的权利和责任;校长的权利和职责;学校资产、财务管理制度;学校自行终止的事由、学校有关分立、合并、变更、终止等处理;章程修改程序等。

联合举办的培训机构,章程中应明确各方出资数额和方式、权利和义务、退出的条件和程序等。

9.办学场地证明,包括建筑平面图、房屋产权证复印件(需加盖产权单位公章)、租赁协议(载明租赁面积、期限、租金计算和交付方式等)的原件、复印件及校舍安全鉴定证明。

10.公安消防部门提供的消防安全检查意见。

11.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如联合办学协议书等)。

第十二条教育局收到举办者提交的办学申请报告等材料后,按下列程序办理:

1.受理。举办者向教育局提出申请,按规定提交齐备的材料后,由教育局发给培训机构审批受理单和《定边县校外培训机构审批表》。

2.审核,先由质量安全监督站对办学场地进行实地考察,出具房屋安全意见书,并在《定边县校外培训机构审批表》上签注意见,加盖公章;再由教育局根据城建部门的审核意见和培训机构设置条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对办学场所进行实地察看。

3.评议,由教育局负责组织有关业务人员对培训项目进行论证,并提出论证意见。

4.决定。教育局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由局务会作出批准与否的书面决定,并送达申请人。经批准同意办学的培训机构,由教育局发给《定边县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许可证》。

第十三条不依法履行相关手续、未经教育局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举办培训机构。已经开办但未履行申报审批和登记注册手续或未达到举办标准的培训机构,由教育局责令举办者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限期整改完善条件,达到设置标准后,补办有关手续。

经限期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或者不符合要求的,由教育局责令停办,由县人民政府组织教育,公安、工商、消防、食药、物价等部门联合执法,依法取缔。非法办学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举办者、办学者承担。

第十四条举办者停办或因不可抗拒因素需停办培训机构,应在停办前向教育局提出申请,办理注销及相关手续,教育局审核后及时下发停办通知文件,并向社会公告。

未经教育局核准同意,举办者不得随意停办或变更法定代表人、机构名称、办学地址。变更举办者、法定代表人、机构名称、办学地址等事项,依照申办程序,报审批机关及相关部门核准后办理营业执照变更登记。培训机构未经核准私自变更法定代表人、机构名称、办学地址等,教育局要依法吊销其办学许可证。

第十五条校外培训机构必须经审批取得办学许可证后,登记取得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下同),并及时到县民政、税务等部门办理登记相关手续后才能开展培训。已取得办学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如不符合设置标准,应当按标准要求整改,整改不到位的要依法吊销办学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终止培训活动,并依法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

培训机构应将《办学许可证》、《法人登记证》等证件的正本及收费、退费标准和办法在显著位置公示。

第十六条培训机构开展教学活动只能使用一个名称,所使用的名称应当与审批机关核准的名称相一致。

第十七条未经教育局批准,任何培训机构不得以家教、咨询、文化传播等名义面向中小学生开展培训业务。培训机构在同一县域设立分支机构或培训点的,均须经过批准,未经教育局审批,培训机构不得设置分校,不得设置教学点;跨县域设立分支机构或培训点的,需到分支机构或培训点所在地县级教育部门审批。中小学校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培训机构。

第十八条培训机构开展语文、数学、英语及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知识培训的内容、班次、招生对象、进度、上课时间等要向教育局备案并向社会公布;培训内容不得超出相应的国家课程标准,培训班次必须与招生对象所处年级相匹配,培训进度不得超过所在县(区)中小学同期进度。校外培训机构培训时间不得和当地中小学校教学时间相冲突,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不得留作业;严禁组织举办中小学生学科类等级考试、竞赛及进行排名。

第十九条培训机构应当在教育局核定的范围内招生办学,并不得将招生和其承担的教育教学任务委托或承包给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实施。

第二十条严格执行国家关于财务与资产管理的规定,收费时段与教学安排应协调一致,不得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教育局要加强与金融部门的合作,探索通过建立学杂费专用账户、严控账户最低余额和大额资金流动等措施加强对培训机构资金的监管。培训机构收费项目及标准应当向社会公示,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不得在公示的项目和标准外收取其他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培训对象摊派费用或者强行集资。对于培训对象未完成的培训课程,有关退费事宜严格按双方合同约定以及相关法律规定办理。单项培训项目收费达到1000元以上(含),并且教学时间累计达到7天(或56课时)及以上的,应当与学员(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签订培训合同。培训合同的内容应当包括培训的目标、内容、时间、师资,证书、收费、退费、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等事项。

第二十一条培训机构发布招生广告和简章,应填写《定边县校外培训机构招生广告(简章)备案表》,在发布前报审批机关备案并向社会公示,自觉接受监督。培训机构发布的招生广告和简章应与向审批机关审查备案的材料相一致。要认真履行服务承诺,杜绝培训内容名不符实。招生简章和招生广告,应当客观、真实、准确,载明学校全称、学校性质、培训项目、培养目标、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地址,收费标准等有关事项。不得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强迫学生接受培训。要不断改进教育教学,提高培训质量,努力提升培训对象满意度。

第二十二条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学生注册登记制度和学生学业成绩档案,健全档案管理制度。

内配合教育局做好线上教育监管工作。

第二十四条教育局要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培训机构设置标准、审批条件、办学行为要求和登记管理有关规定完善管理办法,认真组织开展年检和年度报告公示工作。对经年检和年报公示信息抽查检查发现培训机构隐瞒实情、弄虚作假、违法违规办学,或不接受年检、不报送年度报告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直至吊销办学许可证,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全面推行白名单制度,对通过审批登记的,在教育网站上公布培训机构的名单及主要信息,并根据日常监管和年检、年度报告公示情况及时更新。根据培训机构的设置和管理要求,建立负面清单。对已经审批登记,但有负面清单所列行为的培训机构,应当及时将其从白名单上清除并列入黑名单;对未经批准登记、违法违规举办的培训机构,予以严肃查处并列入黑名单。

第二十六条培训机构变更有关内容,应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变更举办者。由原举办者提出申请,经培训机构的决策机构同意,并进行财务清算,报审批机关核准后方可变更。提交如下材料:

1.原举办者向审批机关提交变更举办者的报告;

2.培训机构的决策机构同意变更的会议纪要;

3.变更后的举办者的资质证明材料;

4.股权转让协议;

5.股权变更前培训机构的审计报告和股权交割后的验资报告;

6.修改后的章程;

7.培训机构变更事项登记表。

(二)变更机构名称、培训类型、培训范围。由培训机构的决策机构提出申请,报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变更。提交如下材料:

1.培训机构的决策机构同意变更的会议纪要;

3.修改后的章程:

4.培训机构变更事项登记表。

(三)变更法定代表人。由培训机构决策机构提出申请,报审批机关核准后方可变更。提交如下材料:

1.培训机构的决策机构同意变更的会议纪要;

2.拟任法定代表人的情况及身份证复印件;

3.原法定代表人离任财务审计报告;

4.培训机构变更事项登记表。

(四)变更校长。由培训机构的决策机构提出申请,报审批机关核准后方可变更。提交如下材料:

1.培训机构的决策机构同意变更的会议纪要;

2.拟任校长简历及资格证明;

3.原校长离任财务审计报告;

4.培训机构变更事项登记表。

(五)变更注册地址。由培训机构的决策机构提出申请,报审批机关备案。经审查并实地察看后,审批机关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决定。提交如下材料:

1.培训机构的决策机构同意变更的会议纪要;

2.拟注册地址的相关证明材料;

3.修改后的章程;

4.培训机构变更事项登记表。

第二十七条凡变更项目的培训机构,应向审批机关提供办学许可证副本,记录变更事项;如需要可更换办学许可证。

第二十八条培训机构的分立、合并、终止程序及处置办法,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一)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局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

1.不按规定办理招生广告(简章)备案手续的;

2.将招生、教育教学任务委托或承包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

3.不按规定签订培训合同或不按合同约定提供教育服务的;

4.收费项目、标准不备案或不向社会公示的;

5.不按规定向学员退费的;

6.发生变更事项后不及时办理变更手续的。

(二)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并且情节严重的,由教育局吊销其办学许可证:

1.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

2.擅自改变培训机构名称、培训范围的;

2023年校外机构安全培训方案(专业19篇)篇十四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过重课外培训负担,促进全州校外培训机构规范有序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21〕4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等十一部门关于印发的通知》(x教督〔2021〕10号)等文件精神和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和视察贵州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加快建设高质量教育体系,强化学校教育主阵地作用,大力治理整顿校外培训机构,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中小学生过重课外培训负担问题,努力构建校外培训机构规范有序发展的长效机制,形成校内外协同育人的良好局面,促进中小学生健康成长和全面发展。

二、治理对象及工作原则。

(一)治理对象。

本次治理对象是面向中小学生开展非学历教育培训的校外培训机构。

(二)工作原则。

1、政府统筹,属地管理。强化州统筹,落实部门职责,按照属地管理和“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落实以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的管理责任。

2、依法治理,标本兼治。严格执行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规定,根据“校外治理、校内保障、疏堵结合、标本兼治”的总体思路,分类进行治理,坚持校内校外联动,既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培训行为,又切实提高中小学校教育教学质量和课后服务能力,使校外培训真正成为学校教育的有益补充。

3、部门协作,综合监管。宣传、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司法、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文化广电旅游、卫生健康、市场监管、消防救援、税务、银保监分局等部门密切配合,共管共治,常抓不懈,形成综合治理合力。

三、总体目标。

(一)校外培训环境得到改善。无证办学、师资缺乏、超纲教学、收费混乱、虚假宣传、强化应试、竞赛考证、安全隐患、师德师风等突出问题得到有效治理,办学许可、培训内容、收费管理、质量评价、资金监管等更加规范合理,各级各类监管制度更加健全,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二)学生和家庭负担得到减轻。学生从校外学科类补习中解放出来,课外培训负担得到减轻。家长更加尊重教育规律和青少年健康成长发展规律,理性看待参加校外培训的作用,盲目攀比、过度焦虑等现象逐步改变,家庭经济负担切实减轻。

(三)形成校外培训良好教育生态。基本建立校外培训机构规范有序发展的长效机制,学校课后服务基本满足学生需要,学生的学习更好回归校园,中小学生过重课外培训负担和家庭教育支出负担有效减轻,基本形成校内外协同育人的良好局面。

四、重点工作。

(一)加大政策宣传。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校外培训机构治理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切实将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决策部署要求上来,并及时组织辖区内校外培训机构认真学习中央“双减”意见及省、州专项治理方案,准确认识和理解中央、省、州有关要求。(牵头单位:州教育局;责任单位:州委宣传部、州民政局、州文化广电旅游局、州市场监管局、各县〈市、新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二)坚持从严审批。一是各县(市、新区)不再审批新的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不再审批新的面向3至6岁学龄前儿童的校外培训机构和面向普通高中学生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不再批准设立分支机构,不再批准办学地址变更。二是对现有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对照标准重新审核登记,建立第三方监管账户,颁发新的办学许可证;现有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统一登记为非营利性机构;现有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在完成非营利性机构登记前,应暂停招生及收费行为。三是依法依规严肃查处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未经审批多址开展培训的校外培训机构,动态清零无证机构。四是对非学科类培训,待区分体育、文化、艺术、科技等类别,明确相应主管部门,分类制定标准后,再严格按规定审批。(牵头单位:州教育局;责任单位:州公安局、州民政局、州自然资源局、州市场监督局、州消防救援支队、州银保监分局、各县〈市、新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三)依法依规清查。

1、无照无证。对未取得办学许可证、也未取得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下同)的校外培训机构,要依法依规责令其停止办学并妥善处置。(牵头单位:州教育局、州民政局、州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州公安局、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州消防救援支队、各县〈市、新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2、有照无证。对领取营业执照,但未取得办学许可证的校外培训机构,要责令其在经营(业务)范围内开展业务,不得举办面向中小学生的文化教育类培训。对原备案的线上学科类培训机构,改为审批制,未通过审批的,取消原有备案登记和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icp)。线下校外培训机构未经审批开展线上培训的,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培训活动,按程序报相关部门审批后方可开展线上培训。(牵头单位:州教育局、州民政局、州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州公安局、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州消防救援支队、各县〈市、新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3、有照有证。已取得办学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如不符合设置标准,必须按设置标准整改,整改不到位的要依法吊销办学许可证,终止培训活动,并依法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牵头单位:州教育局;责任单位:州公安局、州民政局、州自然资源局、州住房城乡建设、州市场监管局、州消防救援支队、州银保监分局、各县〈市、新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四)严格规范管理。

1、党建工作。一是校外培训机构要加强自身党建工作,发挥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二是各县(市、新区)要理顺校外培训机构党组织隶属关系,做到校外培训机构党的组织应建必建,对不具备单独建立党组织条件的,可通过建立联合党支部、选派党建指导员等措施抓好党的建设工作,条件成熟后应及时建立党组织,确保校外培训机构党组织和党的建设工作全覆盖,牢牢把握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牵头单位:州教育局;责任单位:各县〈市、新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2、培训行为。一是对于组织中小学生参加等级考试及竞赛,将培训结果与中小学校招生入学挂钩(包含培训机构单独或者联合测试遴选学生、向学校输送学生测试成绩或生源个人信息)扰乱招生秩序的行为,依法追究有关学校、培训机构和相关人员责任。二是各县(市、新区)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培训内容备案与监督制度,制定出台校外培训机构培训材料管理办法,及时掌握校外培训机构情况及信息,完善黑白名单制度。严禁超标超前培训,严禁非学科类培训机构从事学科类培训,严禁提供境外教育课程。对培训内容未按规定备案,教材选用不规范,培训过程材料未保存,存在“超纲教学”“提前教学”“强化应试”等行为,或借校外培训之名举办幼儿教育和义务教育的,依法责令整改,并追究培训机构和相关人员责任。三是严格执行未成年人保护法有关规定,校外培训机构不得占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组织学科类培训。四是严禁以学前班、幼小衔接班、思维训练班等名义面向学龄前儿童开展线下学科类(含外语)培训,不得开展面向学龄前儿童的线上培训。(牵头单位:州教育局;责任单位:州发展改革委、州公安局、州市场监管局、各县〈市、新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3、广告管控。一是各县(市、新区)要加强校外培训广告管理,确保主流媒体、新媒体、公共场所、居民区各类广告牌和网络平台等不刊登、不播发校外培训广告。二是校外培训机构存在虚假宣传、扰乱市场秩序行为或以暴力、威胁方式强迫学生接受培训的,依法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培训机构和相关人员责任。三是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各种夸大培训效果、误导公众教育观念、制造家长焦虑的校外培训违法违规广告行为。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开展商业广告活动,不得利用中小学和幼儿园的教材、教辅材料、练习册、文具、教具、校服、校车等发布或变相发布广告,自觉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管理和监督。(牵头单位:州教育局、州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州委宣传部、州发展改革委、州公安局、州文化广电旅游局、州税务局、各县〈市、新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4、经费管理。一是各县(市、新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与金融部门合作,建立校外培训机构学杂费专用账户。同时,以县为单位组织银行或监管机构对账户实施监管,当地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金融机构合理设定培训机构账户最低余额,严控账户最低余额、监控大额资金流动,定期对培训机构经营状况、资金收支和使用管理等情况开展风险评估,对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进行风险管控,妥善防范办学风险,有效预防“退费难”、“卷钱跑路”等问题发生。二是校外培训机构要全面使用《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三是对未执行国家关于财务和资产管理规定,收费时段与教学安排不一致,不按规定公示,在公示项目和标准外收取其他费用,一次性收取费用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教育、民政、市场监管等部门要责令退还违规收费并整改。各培训机构要明确收费标准,对存在违反明码标价规定、价格欺诈等价格违法行为以及垄断行为的,教育、民政、市场监管等部门要及时依法查处。四是学科类培训机构一律不得上市融资,严禁资本化运作;上市公司不得通过股票市场融资投资学科类培训机构,不得通过发行股份或支付现金等方式购买学科类培训机构资产;外资不得通过兼并收购、受托经营、加盟连锁、利用可变利益实体等方式控股或参股学科类培训机构。已违规的,要进行清理整治。五是严格控制资本过度涌入培训机构,培训机构融资及收费应主要用于培训业务经营,坚决禁止为推销业务以虚构原价、虚假折扣、虚假宣传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依法依规坚决查处行业垄断行为。(牵头单位:州教育局、州银保监分局;责任单位:州发展改革委、州司法局、州文化广电旅游局、州市场监管局、各县〈市、新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5、教师管理。一是各县(市、新区)要加强师德师风建设,组织教师签订《贵州省中小学教师拒绝有偿补课和校外培训机构兼职兼薪承诺书》,建立教师黑名单制度。中小学教师(含幼儿园、电教馆、教研室、青少年活动中心教师)在培训机构(包含证照不齐的机构)兼职兼薪的,按《教师法》《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新时代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等有关规定处理。二是校外培训机构不得高薪挖抢学校教师,招聘教师要符合《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等相关规定,严禁无证上岗,从事学科类培训的人员必须具备相应教师资格,并将教师资格信息在培训机构场所及网站显著位置公布。招聘教职员工要严格按国家、省和州有关规定开展入职审查。聘请在境内的外籍人员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严禁聘请在境外的外籍人员开展培训活动。(牵头单位:州教育局;责任单位:州公安局、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县〈市、新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五)提质增效。

1、提升教学质量。深化教育教学和教师评价体制改革,实施公办强校计划,扩大公办优质教育资源,强化学校课堂教学主阵地作用,完善作业管理办法,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让学生在学校学得更好。(牵头单位:州教育局;责任单位:州发展改革委、州财政局、各县〈市、新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2、加强课后服务。政府加大投入,完善政策,出台课后服务收费标准。学校要制定课后服务实施方案,丰富课后服务形式和内容,增强课后服务的吸引力,帮助学生培养兴趣、发展特长和开拓视野,切实增强中小学生综合素质能力。(牵头单位:州发展改革委、州教育局、州财政局;责任单位:各县〈市、新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3、依法从严治教。对中小学校不遵守教学计划、不尊重教育规律和青少年健康成长发展规律等行为,要坚决查处并追究有关校长和教师的责任;依法依规严肃查处教师校外有偿补课行为,直至撤销教师资格。(牵头单位:州教育局;责任单位: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县〈市、新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4、严查合作办学。针对合作办学中的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教研机构、中小学校与校外培训机构合作;或以上机构个别教师及工作人员暗中协助校外培训机构举办比赛,开展赛前培训、赛后辅导;或以上机构个别教师及工作人员引诱学生参加非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比赛,坚决予以查处,并依法依规追究教研机构、培训机构负责人和有关教师的责任。各中小学校不得擅自将校舍租赁给校外培训机构开展培训活动,已经租赁的,必须立即收回。(牵头单位:州教育局;责任单位:州民政局、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州市场监管局、各县〈市、新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五、实施步骤。

(一)工作准备阶段(2021年9月底前完成)。各县(市、新区)要建立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由教育行政部门牵头,宣传、发展改革、公安、民政、司法、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文化广电旅游、卫生健康、市场监管、消防救援、税务、银保监分局等部门参与的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结合实际,制定辖区内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实施方案。校外培训机构要根据国家、省州要求,对照设置标准,对本机构的办学条件、培训内容、教材使用、招生简章、培训合同、费用收取、安全隐患等进行自查整改。无证无照、无证有照的机构要自行停止培训活动。有证有照但办学条件不达标、培训活动不规范的培训机构,要立即制定整改措施,确保按时整改到位。各县(市、新区)教育行政部门与金融部门加强合作,制定校外培训机构资金监管工作方案。

(二)专项治理阶段(2021年9月-10月)。在各县(市、新区)政府(管委会)领导下,由教育行政部门牵头,组织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市场监管等部门联合开展拉网式集中检查,对违规问题分类建立台账和整改方案,实行销号制度,督促逐一整改,对限期未能整改的校外培训机构,相关部门按照机构开展业务内容范围,依法依规处理。全面推行校外培训机构黑白名单制度,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牵头,依托《全国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机构管理服务平台》,及时准确录入校外培训机构相关数据,并会同有关部门通过各种信息公开方式定期在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布校外培训机构黑名单、白名单。

(三)督促检查阶段(2021年10月-11月)。各县(市、新区)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对属地治理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并建立周报告制度,从2021年8月起每周五前向州教育局报送治理工作开展情况。从2021年10月开始,州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州教育局将联合州直相关部门对各县(市、新区)的治理情况进行抽查检查,并定期公布抽查检查结果。

六、职责分工。

(一)发展改革部门:负责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收费按国家、省出台的相关文件执行。

(二)教育行政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实施条例等规定,依法做好校外培训机构审批和监管;牵头组织校外培训市场综合执法;负责对中小学校、教研机构等参与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进行整治;负责推进义务教育学校学生课后服务工作。

(三)公安部门:负责查处存在违反治安管理、交通管理和妨碍公务、暴力抗法等违法行为的校外培训机构。

(四)民政部门:重点做好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校外培训机构的登记及监管工作。

(五)司法部门:重点指导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开展校外培训机构治理相关工作。

(六)财政部门:加强学校课后服务经费保障工作。

(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重点做好职业培训机构未经批准面向中小学生开展文化教育类培训的监管工作,并指导校外培训机构做好劳动者权益维护相关工作。

(八)自然资源部门:做好校外培训机构房屋权属相关工作。

(九)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按职责依法履行对校外培训机构办学场所开展消防设计审查和消防验收工作。

(十)宣传及文化广电旅游部门:统筹做好有关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的政策解释、推进举措等宣传工作,强化正面引导,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新媒体等作用,利用公益广告等形式,多层次、多角度宣传中小学生减负工作,加强对有关媒体的监督和指导,积极引导社会树立科学的教育观。

(十一)卫生健康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做好校外培训机构卫生监督工作。

(十二)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做好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登记及信用监管、广告宣传监管、食品安全监管等工作;依法对违反工商登记事项、违法广告行为、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或价格欺诈、垄断行为等进行查处,依法将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履行相关义务的企业列入失信名单管理;配合教育行政部门做好无照无证、有照无证营业性校外培训机构治理和信用信息公示工作。

(十三)消防救援部门:负责校外培训机构的消防安全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对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消防安全条件不达标的,督促限期整改,并联合教育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纳入信用管理,实施综合惩戒。

(十四)税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发票使用管理,严厉查处校外培训机构偷税逃税和虚开发票行为。

(十五)银保监管部门:督导银行机构为校外培训机构开设专用账户,加强账户资金监管,必要时及时向教育主管部门推送“风险预警通报”。督促保险机构合法合规开展校外培训机构学生保险业务。

(十六)教育督导部门:组织好各州直相关部门对各县(市、新区)校外培训机构治理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并定期公布督导检查结果。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以州委政法委书记、州政府分管公安、教育的副州长为组长,州政府副秘书长、州委宣传部副部长和州教育局局长为副组长,宣传、教育、公安、民政、司法、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文化广电旅游、卫生健康、市场监管、消防救援、税务、银保监分局等部门主要领导为成员的x西南州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各县(市、新区)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协同工作机制,确保专项治理工作有人管、有人抓。

(二)准确把握政策。各县(市、新区)要认真学习领会国家、省和州有关政策文件,准确把握政策界限,结合实际,认真完善审核标准,突出治理重点,不搞“一刀切”。坚持支持与规范相结合,不能因为开展专项治理影响正常的校外培训机构审批、登记、培训等工作。要充分宣传专项治理的重要意义,认真做好政策解释工作,确保专项治理工作积极稳妥推进。

(三)精心组织实施。各县(市、新区)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工作分工,落实治理责任,确保治理工作扎实有序推进。对需要整改的问题逐个明确整改意见和时限,对不能按期整改的校外培训机构,要依法依规处理,确保专项治理如期保质保量完成。

(四)积极宣传引导。各县(市、新区)要充分发挥舆论宣传工具的作用,通过网络、电视、广播等多种媒体引导社会广泛参与监督。各学校要采取多种形式,向教职员工宣传政策,明确要求和责任,切实提高师德师风水平。要借助家长委员会、家长学校等平台,充分宣传专项治理的重要意义,引导家长理性看待参加校外培训的作用,不盲目参加校外培训。要及时总结、宣传推广专项治理工作的经验做法,曝光一批违法违规的培训机构,努力营造教育培训行业健康发展的良好环境。

(五)平稳有序推进。专项治理涉及面广,工作量大,面临的矛盾错综复杂,各地要建立形势研判和应急反应机制,及时研究新情况、新问题,提前做好预案,妥善处置突发事件,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2023年校外机构安全培训方案(专业19篇)篇十五

(一)安排部署(2020年7月10日前)。各乡镇办事处、县政府各有关单位要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完善工作组织、推进和监督机制,层层安排部署。各乡镇办事处、县政府各有关单位工作方案于7月10日前报县教育局职成教股。

(二)摸排统计(2020年7月15日前)。各乡镇办事处要在属地有关部门的指导和配合下,对辖区内所有面向普通中小学生开展各类校外培训的机构进行统计登记,作为进行校外培训机构规范治理的基础性数据。排查摸底工作要确保情况全覆盖,信息全面、数据真实。各乡镇办事处排查摸底情况(附件2、附件3、附件4、附件5)由学区统一填写汇总后于7月15日前报县教育局职成教股。

(三)专项治理(2020年7月至10月)。各乡镇办事处、各部门要协同配合,按照“边摸排、边治理”的原则,开展专项行动,针对不同情形分类整治、对帐销号。各学区阶段性进展情况于每月20日前报县教育局职成教股。

(四)总结提升(2020年11月前)。县政府办公室将对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督促和检查,各乡镇办事处、各有关单位要及时总结经验,发现问题,提出下步工作计划和建议。

2023年校外机构安全培训方案(专业19篇)篇十六

(一)坚持属地管理、部门协作。按照有关规定,在县委、政府领导下,教育行政部门牵头,会同公安、民政、人社、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乡镇办事处和社区等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能和权限内依法履行职责,开展联合行动、联合执法。要建立相应的部门联动协作机制、应急反应机制,妥善处置突发事件,形成“部门协作、上下协调”的联动机制。

(二)坚持综合施策、分类治理。准确把握政策界限,认真完善审核标准,突出治理重点。鼓励以培养兴趣爱好、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目标的体育艺术、社会实践类培训,约束规范以“应试”为目标的知识学科类培训,特别是义务教育阶段的相关培训。

(三)坚持标本兼治、内外监管。统筹学校教育、社会教育和家庭教育,既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又同步规范学校办学行为,引导家长树立正确教育观念,共同减轻学生课外负担。

2023年校外机构安全培训方案(专业19篇)篇十七

为减轻中小学生过重课外负担,促进全县校外培训机构规范有序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__〕80号)和《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等十一部门关于印发贵州省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方案的通知》(__教督〔20__〕10号)和《____州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等十一部门关于印发____州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方案的通知》(____教督〔20__〕1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和视察贵州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和全国教育大会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以改革创新为根本动力,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大力治理整顿校外培训机构,切实解决校外培训机构证照不齐、虚假宣传、提前教学、超纲教学、应试教育、违规收费等突出问题,严格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培训行为,努力构建校外培训机构规范有序发展的长效机制,形成校内外协同育人的良好局面,确保中小学生健康成长、全面发展。

二、工作原则。

(一)疏堵结合,分类治理。聚焦突出问题,按照审批准入一批、整改规范一批、关停取缔一批的方式,分类进行治理,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按照相关规定依法处置,进一步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

(二)内外协同,标本兼治。坚持校内校外联动,既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培训行为,又同步改进中小学教育教学,切实提高学校教育质量和课后服务能力,使校外培训真正成为学校教育的有益补充。

(三)部门协作,综合监管。教育、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市场监管、公安、消防救援、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健康、税务、广电等部门密切配合,共管共治,常抓不懈,形成综合治理合力。

(四)宣传引导,规范培训。教育、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市场监管、文体广电旅游等部门积极引导校外培训机构正确把握教育规律和中小学生成长规律,切实增强依法培训、规范培训和科学培训的自觉性。同时,引导家长理性看待参加校外培训的作用,不盲目攀比,切实减轻子女校外培训负担。

三、总体目标。

(一)校外培训环境极大改善。无证办学、师资缺乏、超纲教学、收费混乱、虚假宣传、安全隐患等突出问题得到有效治理,办学许可、培训内容、收费管理、质量评价、资金监管等更加规范合理,各级各类监管制度更加健全,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工作取得重大成效。

(二)学生和家庭负担极大减轻。家长更加尊重教育规律和青少年成长发展规律,理性看待参加校外培训的作用,盲目攀比、过度焦虑等现象逐步改变,家庭经济负担切实减轻。学生进一步从校外学科类补习中解放出来,课外负担极大减轻。

(三)校外培训良好生态基本形成。校外培训机构规范有序发展的长效机制基本建立,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中小学生课外负担过重问题初步解决,校内外协同育人的良好局面基本形成。

(四)开展义务教育课后服务。以服务学生及家长为宗旨,本着家长自愿参加的原则,在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实施课后服务,课后服务结束时间原则上不早于我县正常下班时间,学校可统筹安排教师实行“弹性上下班制”。课后服务一般由本校教师承担,也可聘任退休教师、具备资质的社会专业人员或志愿者参与,学校不得利用课后服务的时间讲新课。

四、重点工作。

(一)依法清查。

1、无照无证。对未取得办学许可证、也未取得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下同)的校外培训机构,要依法依规责令其停止办学,依法依规取缔并妥善处置。

2、有照无证。领取了营业执照,但未取得办学许可证的校外培训机构,要责令其在经营(业务)范围内开展业务,不得举办面向中小学生的文化教育类培训。线下校外培训机构未经备案开展线上培训的,由县级教育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培训活动,按程序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等相关部门备案后再开展。

3、有证无照。已取得办学许可证,未取得营业执照的,要依据相关规定责令其至市场监管或民政等有关部门办理相关证照,规范开展培训。

4、有照有证。已取得办学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如不符合设置标准,必须按设置标准整改,整改不到位的要依法吊销办学许可证,终止培训活动,并依法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

5、安全隐患。加强对校外培训机构消防、食品卫生、建筑、学生管理等安全检查,对有照无证、有证无照、有证有照的校外培训机构存在重大安全风险隐患的,要立即停办整改,整改不到位的,要依法依规吊销相关证照,并依法依规取缔。

(二)规范管理。

1、招生行为。校外培训机构应当践行诚实守信原则,实事求是制定招生简章、招生广告等,不得进行虚假宣传、虚假承诺、夸大营销、签订不公平协议等违法违规活动,自觉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管理和监督。校外培训机构存在虚假宣传、扰乱市场秩序行为或以暴力、威胁方式强迫学生接受培训的,依法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培训机构和相关人员责任。

2、培训行为。对于组织中小学生参加等级考试及竞赛,将培训结果与中小学校招生入学挂钩(包含培训机构单独或者联合测试遴选学生、向学校输送学生测试成绩或生源个人信息)扰乱招生秩序的行为,依法追究有关学校、培训机构和相关人员责任。取得办学许可证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严格落实一证一校、一校一址,不得在办学许可证核定的地址之外擅自设立分支机构开展培训。取得营业执照的校外培训机构不得跨行政区域擅自设立分支机构,审批机关和登记机关要对擅自设立分校或擅自布设办学网点等“一证多址”违法违规办学行为进行查处,限期整改。对培训内容未按规定备案,教材选用不规范,培训过程材料未保存,存在“超纲教学”“提前教学”“强化应试”’等行为,或借校外培训之名举办幼儿教育和义务教育的,依法责令整改,并追究培训机构和相关人员责任。

3、经费管理。教育行政部门加强与金融部门合作,探索建立校外培训机构学杂费专用账户。同时,银行或监管机构对账户实施监管,当地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金融机构合理设定培训机构账户最低余额,严控账户最低余额、监控大额资金流动,定期对培训机构经营状况、资金收支和使用管理等情况开展风险评估,妥善防范办学风险。对未执行国家关于财务和资产管理规定,收费时段与教学安排不一致,不按规定公示,在公示项目和标准外收取其他费用,一次性收取费用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责令退还违规收费并整改。各培训机构要明确收费标准,对存在违反明码标价规定、价格欺诈等价格违法行为以及垄断行为的,各有关部门要及时依法查处。

4、教师管理。严禁中小学教师在校外培训机构兼职授课、举办或参与举办校外培训机构等。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建立教师黑名单制度。中小学教师(含幼儿园、电教馆、教研室、青少年活动中心教师)在培训机构(包含证照不齐的机构)兼职兼薪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新时代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等有关规定处理。同时,要组织教师签订《__县中小学教师拒绝有偿补课和校外培训机构兼职兼薪承诺书》。培训机构招聘教师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资格条例》等相关规定,严禁无证上岗,教职员工招聘要严格按国家和省州有关规定进行入职背景审查。

(三)提质增效。

1、提升教学质量。深化教育教学和教师评价体制改革,实施公办强校计划,扩大公办优质教育资源,强化学校课堂教学主阵地作用,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让学生在学校学得更好。

2、加强课后服务。加大投入、完善政策,丰富课后服务形式和内容,帮助学生培养兴趣、发展特长和开拓视野,切实增强综合素质能力。

3、依法从严治教。对中小学校不遵守教学计划、“非零起点教学”、为校外培训机构提供教学设施或场所等行为,要坚决查处并追究有关校长和教师的责任;对中小学教师“课上不讲课后到校外培训机构讲”、组织推荐或诱导逼迫学生参加校外培训机构培训、向校外培训机构提供学生和家长相关信息等行为,一经查实,要严肃处理,直至取消教师资格。同时对所任教的学校进行通报批评,直接取消当年评优评先。

4、严查合作办学。针对合作办学中的教育行政部门教研机构、中小学校与校外培训机构合作;或以上机构个别教师及工作人员暗中协助校外培训机构举办比赛,开展赛前培训、赛后辅导;或以上机构个别教师及工作人员引诱学生参加非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比赛,坚决予以查处,并依法依规追究教研机构、培训机构负责人和有关教师的责任。各中小学校不得擅自将校舍租赁给校外培训机构开展培训活动,已经租赁的,必须立即收回。

(四)依法依规惩处。

1、依法依规从严治理。对校外培训机构存在的违法违规的培训行为,依法依规进行治理,坚决查处并追究有关机构和人员的相关责任。

2、依法依规从严处罚。存在违法违规培训行为的校外培训机构,对其举办者、其他参与的组织或个人严格按照国家、省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严处罚。

五、实施步骤。

(一)工作准备(20__年8月10日前完成)。

1、建立机制。建立县级分管领导为组长,由教育行政部门牵头,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市场监管、消防救援、公安、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参与的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全县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实施方案,明确时间表、任务书、路线图和责任人。

2、自查整改。校外培训机构要根据国家要求,对照设置标准,对本机构的办学条件、培训内容、教材使用、招生简章、培训合同、费用收取等进行自查整改。无证无照、有照无证的机构要自行停止培训活动。有证有照但办学条件不达标、培训活动不规范的培训机构,要立即制定整改措施,确保按时整改到位。

(二)专项整治(20__年8月15日——9月)。

1、集中检查。在县政府领导下,由教育行政部门牵头,组织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市场监管等部门开展拉网式集中检查,对违规问题分类建立台账和整改方案,实行销号制度,督促逐一整改,对限期未能整改的校外培训机构,相关部门按照机构开展业务范围,依法依规处理。

2、公示公告。全面推行校外培训机构黑白名单制度,由县教育行政部门牵头,依托《全国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机构管理服务平台》,及时准确录入校外培训机构相关数据,并会同有关部门通过各种信息公开方式定期在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布校外培训机构黑名单和白名单。

(三)督促检查(20__年10——11月)。

县教育行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对本辖区内校外培训机构情况进行拉网式全面排查,并建立月报告制度,从8月起每月20日前报县人民政府审定后,于25日前由县教育科技局向州教育局汇总上报整改治理情况。

六、职责分工。

(一)教育行政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实施条例等规定,依法做好校外培训机构审批和监管;牵头组织校外培训市场综合执法;负责对中小学校、教研机构等参与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进行整治;负责推进义务教育学校学生课后服务工作。

(二)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做好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登记及信用监管、广告宣传监管、食品安全监管等工作;依法对违反工商登记事项、违法广告行为、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或价格欺诈、垄断行为等进行查处,依法将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履行相关义务的企业列入失信名单管理;配合教育行政部门做好无证无照、有照无证营业性校外培训机构治理和信用信息公示工作。

(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重点做好职业培训机构未经批准面向中小学生开展文化教育类培训的监管工作。

(四)民政部门重点做好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校外培训机构的登记及监管工作。

(五)公安部门负责查处存在违反治安管理、交通管理和妨碍公务、暴力抗法等违法行为的校外培训机构。同时监测涉及校外培训机构负面舆情信息及时推送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妥善处置。

(六)消防救援部门负责校外培训机构的消防安全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对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消防安全条件不达标的,督促限期整改,并联合教育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纳入信用管理,实施综合惩戒。

(七)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按职责依法履行对校外培训机构办学场所开展消防设计审查和消防验收工作。

(八)卫生健康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做好校外培训机构卫生监督工作。

(九)税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发票使用管理,严厉查处校外培训机构偷税逃税和虚开发票行为。

(十)文体广电旅游部门要加强与宣传部门的联动,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新媒体、融媒体中心等作用,利用公益广告等形式,多层次、多角度宣传中小学生减负工作,加强对有关媒体的监督和指导,积极引导社会树立科学的教育观。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县级分管领导为组长,教育、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市场监管、消防救援、公安、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的__县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

(二)准确把握政策。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学习领会国务院和国家有关部门政策文件,准确把握政策界限,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完善审核标准,突出治理重点,不搞“一刀切”。坚持支持与规范相结合,不能因为开展专项治理影响正常的校外培训机构审批、登记、培训等工作。要充分宣传专项治理的重要意义,认真做好政策解释工作,确保专项治理工作积极稳妥推进。

(三)精心组织实施。各有关部门按照方案明确工作分工,落实治理责任,确保治理工作扎实有序推进。对需要整改的问题逐个明确整改意见和时限,对不能按期整改的校外培训机构,要依法依规处理,确保行动计划如期保质保量完成。

(四)积极宣传引导。要充分发挥舆论宣传工具的作用,通过网络、电视等多种媒体引导社会广泛参与监督。各学校要采取多种形式,向教职员工宣传政策,明确要求和责任,切实提高师德师风水平。要借助家长委员会、家长学校等平台,充分宣传专项治理的重要意义,引导家长理性看待参加校外培训的作用,不盲目参加校外培训。要及时总结、宣传推广专项治理工作的经验做法,曝光一批违法违规的培训机构,努力营造教育培训行业健康发展的良好环境。

(五)平稳有序推进。专项治理行动涉及面广,工作量大,面临的矛盾错综复杂,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形势研判和应急反应机制,及时研究新情况、新问题,提前做好预案,妥善处置突发事件,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2023年校外机构安全培训方案(专业19篇)篇十八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办公厅等四部门关于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开展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教基厅〔2018〕3号)和省、市有关要求,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全县校外培训机构市场秩序,切实维护广大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结合x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及十九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严肃查处培训机构违法违规办学行为,排查治理培训机构存在的各类安全隐患,清理整顿无证无照现象,进一步优化教育环境,确保全县中小学生健康成长、全面发展。

二、主要任务。

3月16至17日,对全县所有面向对中小学生实施非学历文化教育的培训机构进行专项治理。重点内容如下:

1、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校外培训机构要立即停办整改;

4、已经依法取得办学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民办培训机构(简称“有照有证”培训机构);

9、培训机构超业务范围开展培训,擅自变更办学地点,不按规定收费退费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按《民办教育促进法》及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三、责任分工。

教育局:牵头实施联合执法行动,对校外培训机构开展学科类培训的内容、教学管理、超范围超层次等方面治理,设立举报电话,进行黑白名单公示。

市场监督管理局:检查校外培训机构登记注册,对发布虚假违法广告行为进行监管与查处;加强对校外培训机构的收费公示检查;对培训机构利用不公平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违法行为进行查处;配合教育等部门对证照不全的培训机构进行查处。

公安局:负责校外培训机构的消防行政审批及日常安全隐患排查监管,配合相关部门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校外培训机构进行整改,对阻碍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执行职责的违法行为进行严肃查处。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由教育局牵头,成立专项治理联合小组。联合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教育局。教育局职成幼办负责协调联络及相关事宜。按照教育局制定的具体方案,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安局等相关部门落实专门人员负责此项工作,按时参加本次专项治理行动,切实落实责任。

(二)严格执法,务求实效。

各相关部门要主动担当,按照各自职能和权限,抓好管辖范围内的治理工作。在专项治理行动中,采取不打招呼、现场治理的形式进行,对违反规定要求的校外培训机构,现场下发限期整改通知书,要求各培训机构限期进行整改。对限期整改仍然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吊销其办学证照;对问题严重的校外培训机构,现场下发停办通知书,勒令其停止招生,停止一切培训活动,退还所有学生学费。

(三)强化宣传,注重引导。

及时公布专项治理工作开展情况,公示校外培训机构“黑、白名单”,形成有利于推进校外培训机构综合治理的社会舆论氛围。积极宣传引导家长树立正确教育观念,理性看待参加校外培训的作用,选择规范、合格的民办培训机构。

投诉邮箱:xxx。

2023年校外机构安全培训方案(专业19篇)篇十九

培训机构、教育培训机构以提高能力、培训技能、学历教育和认证培训为目的,需要有场地和师资的要求,需经教育主管部门认证并取得社会力量办学资格后方可运营,其培训课程价格需计算并报教育部门审批,增加课程或更改费用必须向教育署申请并获得批准后方可更改。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欢迎品鉴!

第一条为促进我县民办教育事业规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民办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审批管理的意见》(陕政办发〔2014〕122号)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校外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是指由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在本县行政区城内面向中小学、幼儿园、适龄儿童举办的不具备学历教育资格的教育培训机构。本办法未作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其他有关教育法律、法规、政策和规定执行。

第三条县教育局负责全县培训机构的规划、审批、管理、督查和评估等工作,未取得县教育局颁发办学许可证的培训机构,不得面向社会招生从事培训活动。

第四条培训机构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做到党的建设同步谋划、党的组织同步设置、党的工作同步开展,确保正确的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保证教育质量。必须有规范的章程和相应的管理制度,明确培训宗旨、业务范围、议事决策机制、资金管理、保障条件和服务承诺等。

第五条培训机构应有明确的办学方向、办学宗旨和培养目标,应遵循教育规律。鼓励发展以培养中小学生兴趣爱好、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目标的培训,重点规范语文、数学、英语及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知识培训,坚决禁止应试、超标、超前培训及与招生入学挂钩的行为。

第六条申请举办培训机构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公民个人办学,应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国家机关现职工作人员不得举办培训机构:

第七条联合举办培训机构,应签订联合办学协议,并确定其中一方为主办者。

第八条培训机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有合法、稳定的经费来源。注册实缴资金不少于30万元人民币。培训机构要将银行账户报教育局备案。实行银行转账缴纳学费、办学风险危机预警和干预机制,防范办学资金体外循环、被抽逃和挪用。

2.培训机构要设置在安全的区域内,周围无污染源,无危险和安全隐患,要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稳定、集中、符合安全条件的固定场所,不得在烟花爆竹店、加油站等易燃易爆场所100米以内选址。建筑面积原则上不少于300平方米,教室内同一培训时间段内生均使用面积不得少于3平方米,确保不拥挤、易疏散。通过为参训对象购买人身安全保险等必要方式,防范和化解安全事故风险。每班人数不超过45人。租赁校舍的,租期不少于3年。

培训机构办学场地必须符合国家关于消防、环保、卫生、食品经营等管理规定要求,教室和办公室应设在一处。教学用房必须具有安全性,楼房居民住宅、简易建筑、危房、旅馆(饭店、舞厅)等建筑物的一部分和其他不适于教学活动的场所不得作为教学用房。举办者应当提供由县质量安全监督站出具的房屋安全意见和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建筑工程消防相关手续。

3.有与办学范围和规模相适应的教学设施设备,有一定数量和种类的图书、杂志、报刊等资料。

4.有能够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政策观念强、思想品德好、熟悉教育教学工作、有组织管理能力的管理队伍。

校长须具有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具有5年以上教育管理工作经历,年龄不超过60周岁,身体健康。校长不得同时兼任两个及两个以上培训机构的校长。

专职管理人员人数要与办学层次、办学范围、办学规模相适应,原则上不得少于3人,其他单位在职人员不得作为培训机构的专职管理人员。

会计和出纳不得兼任且必须具有相应的会计从业资格。

5.有一定数量与培训项目和办学规模相适应相对稳定的师资队伍,不得聘用中小学在职或未退休教师。所聘从事培训工作的人员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相应的培训能力;从事语文、数学、英语及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知识培训的教师应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培训机构应当与所聘人员依法签订聘用合同、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不得招聘与其他民办学校和培训机构尚未解除或终止聘用合同的教职工。

聘请外籍人员作为教师或管理人员的培训机构,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外国文教专家聘请资格证》,相关人员取得《外国专家证》,并到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6.有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组成;组成人数应为不少于5人的单数,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者理事应当具有5年以上的教育教学经验。

国家机关现职工作人员不得担任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成员。

7.有完善的办学章程、教学计划和教材。

第九条培训机构的名称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先到工商部门办理“名称预置”手续,然后到教育局办理相关手续。教育局审批的培训机构,一律冠名为“x××培训学校”或“×xx培训中心”,不得冠以“中华”、“中国”“国际”、“军队”、“司法”“全国”“世界”“全球”等字号。

第十条培训机构的注册地必须和办学场所、学校章程中的地址相一致。

第十一条申请举办培训机构,举办者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2.申请报告,内容包括:申办报告及可行性论证、举办者、办学范围、办学规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4.拟开设专业或培训项目的教学计划。教学计划中应写明教学目标、开设课程、学习期限、教学安排、使用教材、考核方式。

5.办学出资证明(经社会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注册资金验资报告)。

6.校长(负责人)简历及学历、职称身份证复印件,教师的学历、职称复印件,会计、出纳的会计从业资格书复印件。

7.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及基本情况,并提交决策机构第一次会议纪要,纪要内容应包括:设立教育机构名称、办学场所、办学范围、办学形式、资金来源、学校法定代表人、校长人选等重大事项,参加会议人员应在纪要上签名。

8.培训机构章程,章程内容主要包指:学校名称、地址;办学宗旨、规模、层次、形式;办学资产来源、数额、性质;学校决策机构的产生方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权利和义务;学校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的权利和责任;校长的权利和职责;学校资产、财务管理制度;学校自行终止的事由、学校有关分立、合并、变更、终止等处理;章程修改程序等。

联合举办的培训机构,章程中应明确各方出资数额和方式、权利和义务、退出的条件和程序等。

9.办学场地证明,包括建筑平面图、房屋产权证复印件(需加盖产权单位公章)、租赁协议(载明租赁面积、期限、租金计算和交付方式等)的原件、复印件及校舍安全鉴定证明。

10.公安消防部门提供的消防安全检查意见。

11.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如联合办学协议书等)。

第十二条教育局收到举办者提交的办学申请报告等材料后,按下列程序办理:

1.受理。举办者向教育局提出申请,按规定提交齐备的材料后,由教育局发给培训机构审批受理单和《定边县校外培训机构审批表》。

2.审核,先由质量安全监督站对办学场地进行实地考察,出具房屋安全意见书,并在《定边县校外培训机构审批表》上签注意见,加盖公章;再由教育局根据城建部门的审核意见和培训机构设置条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对办学场所进行实地察看。

3.评议,由教育局负责组织有关业务人员对培训项目进行论证,并提出论证意见。

4.决定。教育局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由局务会作出批准与否的书面决定,并送达申请人。经批准同意办学的培训机构,由教育局发给《定边县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许可证》。

第十三条不依法履行相关手续、未经教育局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举办培训机构。已经开办但未履行申报审批和登记注册手续或未达到举办标准的培训机构,由教育局责令举办者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限期整改完善条件,达到设置标准后,补办有关手续。

经限期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或者不符合要求的,由教育局责令停办,由县人民政府组织教育,公安、工商、消防、食药、物价等部门联合执法,依法取缔。非法办学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举办者、办学者承担。

第十四条举办者停办或因不可抗拒因素需停办培训机构,应在停办前向教育局提出申请,办理注销及相关手续,教育局审核后及时下发停办通知文件,并向社会公告。

未经教育局核准同意,举办者不得随意停办或变更法定代表人、机构名称、办学地址。变更举办者、法定代表人、机构名称、办学地址等事项,依照申办程序,报审批机关及相关部门核准后办理营业执照变更登记。培训机构未经核准私自变更法定代表人、机构名称、办学地址等,教育局要依法吊销其办学许可证。

第十五条校外培训机构必须经审批取得办学许可证后,登记取得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下同),并及时到县民政、税务等部门办理登记相关手续后才能开展培训。已取得办学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如不符合设置标准,应当按标准要求整改,整改不到位的要依法吊销办学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终止培训活动,并依法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

培训机构应将《办学许可证》、《法人登记证》等证件的正本及收费、退费标准和办法在显著位置公示。

第十六条培训机构开展教学活动只能使用一个名称,所使用的名称应当与审批机关核准的名称相一致。

第十七条未经教育局批准,任何培训机构不得以家教、咨询、文化传播等名义面向中小学生开展培训业务。培训机构在同一县域设立分支机构或培训点的,均须经过批准,未经教育局审批,培训机构不得设置分校,不得设置教学点;跨县域设立分支机构或培训点的,需到分支机构或培训点所在地县级教育部门审批。中小学校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培训机构。

第十八条培训机构开展语文、数学、英语及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知识培训的内容、班次、招生对象、进度、上课时间等要向教育局备案并向社会公布;培训内容不得超出相应的国家课程标准,培训班次必须与招生对象所处年级相匹配,培训进度不得超过所在县(区)中小学同期进度。校外培训机构培训时间不得和当地中小学校教学时间相冲突,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不得留作业;严禁组织举办中小学生学科类等级考试、竞赛及进行排名。

第十九条培训机构应当在教育局核定的范围内招生办学,并不得将招生和其承担的教育教学任务委托或承包给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实施。

第二十条严格执行国家关于财务与资产管理的规定,收费时段与教学安排应协调一致,不得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教育局要加强与金融部门的合作,探索通过建立学杂费专用账户、严控账户最低余额和大额资金流动等措施加强对培训机构资金的监管。培训机构收费项目及标准应当向社会公示,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不得在公示的项目和标准外收取其他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培训对象摊派费用或者强行集资。对于培训对象未完成的培训课程,有关退费事宜严格按双方合同约定以及相关法律规定办理。单项培训项目收费达到1000元以上(含),并且教学时间累计达到7天(或56课时)及以上的,应当与学员(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签订培训合同。培训合同的内容应当包括培训的目标、内容、时间、师资,证书、收费、退费、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等事项。

第二十一条培训机构发布招生广告和简章,应填写《定边县校外培训机构招生广告(简章)备案表》,在发布前报审批机关备案并向社会公示,自觉接受监督。培训机构发布的招生广告和简章应与向审批机关审查备案的材料相一致。要认真履行服务承诺,杜绝培训内容名不符实。招生简章和招生广告,应当客观、真实、准确,载明学校全称、学校性质、培训项目、培养目标、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地址,收费标准等有关事项。不得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强迫学生接受培训。要不断改进教育教学,提高培训质量,努力提升培训对象满意度。

第二十二条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学生注册登记制度和学生学业成绩档案,健全档案管理制度。

内配合教育局做好线上教育监管工作。

第二十四条教育局要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培训机构设置标准、审批条件、办学行为要求和登记管理有关规定完善管理办法,认真组织开展年检和年度报告公示工作。对经年检和年报公示信息抽查检查发现培训机构隐瞒实情、弄虚作假、违法违规办学,或不接受年检、不报送年度报告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直至吊销办学许可证,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全面推行白名单制度,对通过审批登记的,在教育网站上公布培训机构的名单及主要信息,并根据日常监管和年检、年度报告公示情况及时更新。根据培训机构的设置和管理要求,建立负面清单。对已经审批登记,但有负面清单所列行为的培训机构,应当及时将其从白名单上清除并列入黑名单;对未经批准登记、违法违规举办的培训机构,予以严肃查处并列入黑名单。

第二十六条培训机构变更有关内容,应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变更举办者。由原举办者提出申请,经培训机构的决策机构同意,并进行财务清算,报审批机关核准后方可变更。提交如下材料:

1.原举办者向审批机关提交变更举办者的报告;

2.培训机构的决策机构同意变更的会议纪要;

3.变更后的举办者的资质证明材料;

4.股权转让协议;

5.股权变更前培训机构的审计报告和股权交割后的验资报告;

6.修改后的章程;

7.培训机构变更事项登记表。

(二)变更机构名称、培训类型、培训范围。由培训机构的决策机构提出申请,报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变更。提交如下材料:

1.培训机构的决策机构同意变更的会议纪要;

3.修改后的章程:

4.培训机构变更事项登记表。

(三)变更法定代表人。由培训机构决策机构提出申请,报审批机关核准后方可变更。提交如下材料:

1.培训机构的决策机构同意变更的会议纪要;

2.拟任法定代表人的情况及身份证复印件;

3.原法定代表人离任财务审计报告;

4.培训机构变更事项登记表。

(四)变更校长。由培训机构的决策机构提出申请,报审批机关核准后方可变更。提交如下材料:

1.培训机构的决策机构同意变更的会议纪要;

2.拟任校长简历及资格证明;

3.原校长离任财务审计报告;

4.培训机构变更事项登记表。

(五)变更注册地址。由培训机构的决策机构提出申请,报审批机关备案。经审查并实地察看后,审批机关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决定。提交如下材料:

1.培训机构的决策机构同意变更的会议纪要;

2.拟注册地址的相关证明材料;

3.修改后的章程;

4.培训机构变更事项登记表。

第二十七条凡变更项目的培训机构,应向审批机关提供办学许可证副本,记录变更事项;如需要可更换办学许可证。

第二十八条培训机构的分立、合并、终止程序及处置办法,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一)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局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

1.不按规定办理招生广告(简章)备案手续的;

2.将招生、教育教学任务委托或承包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

3.不按规定签订培训合同或不按合同约定提供教育服务的;

4.收费项目、标准不备案或不向社会公示的;

5.不按规定向学员退费的;

6.发生变更事项后不及时办理变更手续的。

(二)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并且情节严重的,由教育局吊销其办学许可证:

1.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

2.擅自改变培训机构名称、培训范围的;

3.抽逃注册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

4.侵犯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5.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三十条培训机构因举办者违法违规行为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其举办者3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办学。

第三十一条社会组织和个人未经批准擅自举办培训机构的,由教育局会同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符合办学条件的,补办审批手续;如举办者不补办审批手续或逾期仍达不到办学条件的,县政府建立由教育局牵头,工商、消防、公安、税务等相关部门和单位依法予以取缔。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有效期从2018年12月15日起至2020年12月15止。

为了保证学校食堂膳食工作安全有序进行,确保食堂员工及全体师生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1、食堂应配备相应的灭火器材及燃气报警装置。所有员工必须熟悉正确的灭火方法,做到发生煤气泄漏或火灾时能迅速有效的处理。

2、食堂的燃气使用必须专人负责开关,应熟悉煤气管道的走向及各开关的位置。每餐下班前应仔细检查煤气关闭情况,并做好相关记录,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3、厨房人员上班前应先检查煤气有无漏气情况,不要急着开灯(包括电器开关),应先闻一闻是否有煤气味,如发现漏气或有煤气味,不得开电闸,以免引起着火或爆炸。

4、在使用煤气前,应打开风机将炉内的废气(余气)抽走,确保无煤气泄漏后,才能点着火种,才能打开炉子的大火气阀使用。调好风量(风门,)使煤气完全燃烧。

5、煤气设施附近不准堆放易燃易爆、有腐蚀性的物品,不准堆放杂物及用管道作为受力点,不能封闭遮盖煤气设施,保持设施清洁干净、通风透气。发现隐患及时报告及时处理。

6、经常检查炉底管道有无腐蚀,胶管(点火棒)有无龟裂、穿孔、甚至断裂的情况,发现其中之一情况,要及时报告,并维修或更换。

7、煤气供应商必须有资质,并签订供气合同。储气钢瓶必须有检验合格标记(条形码),才可以使用。

8、煤气一旦发生失火,千万不要惊慌,应及时切断气源,关闭炉前总阀,及时疏散人群,保护人身安全,尽量减少损失。

为了规范学校校舍安全管理工作,减少因校舍发生的不安全事故,经研究特制定以下制度。

1、学校要成立校舍安全检查领导小组,目标明确,责任到人,严格管理。

2、学校定期组织全校师生学习校舍安全防范意识和安全防范技能,教育师生防火、防电、防震、防拥挤、防意外事故的发生,对校舍安全隐患和事故的发现和发生及时作好逐级上报,排除和积极处理工作,在每层楼梯口处标明“上下楼梯,请勿拥挤的警示。

3、学校安全领导小组要坚持对校舍安全做到”八查八看“。即查墙基看下陷风化,查墙体看倾斜裂缝,查屋顶木梁看断裂虫蛀,查围墙看雨淋风刮程度,查流水看排水畅通,查校址坐落看前后水冲,查校外四周看危及师生安全因素,查死角看隐患。

4、学校管电人员经常对学校用电进行检查和报告和维修,在组织各类活动用电时,要考虑安全隐患,以防事故发生。

5、学校要经常作好校舍安全防范工作,学校和班主任、教师、家长、学生要定期签订安全责任书和安全保证书。并认真组织学习实施。

6、对学校的安全责任区划分实行上墙警示,重点地段要有警示标语和明显标志。校舍安全领导小组要作好有关校舍安全工作的会议、检查、安全责任等记录整档工作,一并纳入学校安全档案。

为加强学校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建设,促进各项工作顺利展开。电工必须提高安全意识,优质服务于教学,服务于师生,特制订本安全制度。

1、电工应按时上班,不迟到,不早退、不脱岗,不擅离岗位。发现一次罚款20元。

2、电工对全校教学区、生活区的电路设施要经常检查、维修,确保校园电路使用安全和畅通。

3、对各教室、办公室线路、开关、用电器设备每周检查一次,对反映的问题应在24小时内解决,若因没有及时整改又没有上报有关领导反映其原因的,将追究责任。每次罚款50元。

4、对学生宿舍线路、开关、用电器设备每周检查一次,对反映出来的问题应在24小时内解决,24小时内解决不了的应上报有关领导并说明其原因,若没有及时完成又不上报有关领导的每次罚款50元。

5、电工要对机房机械设备要经常保养,对机房工具要妥善保管,如有失落,照价赔偿。机房工具不得私自带回家作私用,因工作损坏工具的应及时反映并上报库房进行更新,绝不能因为工具不付而影响本工作。如出现此情况示情节轻重进行罚款。

6、对全校用电严格抄表制度,按表收取电费,杜绝人情用电,发现一次,罚款100元。

7、发现学生或教师有偷电现象的,应及时反映有关领导处理。

第一条为规范面向中小学生开展学科知识培训的校外培训机构(以下简称校外培训机构)的设置,促进校外培训机构的健康发展,引导校外培训机构改善办学条件,提高培训质量,构建良好教育生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和《云南省民办教育条例》《云南省民办教育机构管理办法》《云南省教育厅关于改进校外培训机构设置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云教发〔2018〕169号)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芒市行政区域内,面向中小学生开展语文、数学、英语及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知识培训的校外培训机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校外培训机构必须经审批取得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办学许可证后,登记取得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才能开展培训。未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任何校外培训机构不得以家教、咨询、文化传播、午托班、晚托班等名义面向中小学生开展培训业务。

第四条校外培训机构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保证教育质量。

第五条举办校外培训机构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资格,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无不良记录。举办校外培训机构社会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或举办校外培训机构的个人,应当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有政治权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六条举办校外培训机构应当有规范的章程和相应管理制度。必须坚持拥护党的领导,做到党的建设同步规划,党的组织同步设置,党的工作同步开展,确保正确的办学方向。明确培训机构的名称、地址、学校类型(非营利性或营利性)、培训宗旨、业务范围、收费和资金管理、保障条件和服务承诺等。

第七条校外培训机构的人员队伍应具有以下资质:

(一)应当配备专职校长(负责人)。校长(负责人)应当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有政治权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熟悉教育及相关法律法规,应具有5年以上的教育教学管理工作经历,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身体健康,能坚持在校正常工作,年龄一般不超过70岁。

(二)应当至少配备1名专职副校长,协助校长工作。副校长应当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5年以上教育工作经历,熟悉教学管理工作。

(三)应当有专兼职结合、相对稳定的教师队伍,教师人数应当与学校的专业设置、在校学生人数相适应,并且不少于10人,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教师人数应当不少于本机构聘任教师总数的15%。

(四)应当有专职行政、财务、教务、学生管理人员,其中财务管理人员应具有相应的学历背景或者从业经历。

(五)所聘从事培训工作的人员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相应的培训能力,不得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及其他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情形;所聘教师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相应教师资格或者相关专业技能资格;所聘退休人员、外籍人员等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八条校外培训机构应具有与学科设置、学生规模相适应的、固定的、独立的校园和校舍。教室、图书室、学校行政用房及其它用房总使用面积不低于250平方米,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面积不低于3平方米,应通过房屋安全鉴定及消防安全验收,符合国家规划、安全、卫生、环保等要求。不得选用民居住宅、半地下室、地下室及其他存在安全隐患的场所。应当配备与学科专业设置相适应的必要的教学、实验、实训场所,教学仪器设备和图书资料等。

第九条校外培训机构的培训内容不得超出国家课程标准,培训班次须与招生对象所处年级相匹配,培训进度不得超出我市普通中小学同期进度。

第十条校外培训机构应具有所需基本建设投资和维持学校正常工作所需要的经费,有稳定的来源和可靠的保证,除具备以上规定的办学条件外,注册资金不少于30万元。

第十一条校外培训机构的培训内容、班次、招生对象、培训进度、上课时间必须与向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的一致,不得提前教学、超标教学、强化应试教学。

第十二条校外培训机构应实事求是地制订招生简章、制作招生广告,向审批机关备案并向社会公示,自觉接受审批机关和社会的监督。认真履行服务承诺,杜绝培训内容名不符实。

第十三条校外培训机构的培训时间不得和当地中小学校教学时间相冲突,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不得布置家庭作业。

第十四条校外培训机构不得聘用中小学在职教师,应当与所聘人员依法签订聘用合同、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和其他合法权益,并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聘任教师发生变化的,校外培训机构应在聘任教师发生变化后15个工作日内将新聘任教师的资格证明材料交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校外培训机构应将教职工的姓名、照片、任教班次及教师资格证号在其网站及培训场所显著位置予以公示。

第十六条校外培训机构应切实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坚决杜绝体罚、变相体罚、虐待、猥亵学生等行为。

第十七条校外培训机构要依法保障培训者的合法权益,不断改进教育教学,提高培训质量,努力提升培训对象满意度。对于培训对象未完成的培训课程,有关退费事宜要严格按双方合同约定以及相关法律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校外培训机构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落实安全保障措施,确保师生安全。通过为参训对象购买人身安全保险等必要方式,防范和化解安全事故风险。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用房面积不得低于3平方米。向学生提供餐饮服务的,必须获取餐饮经营许可等证照,工作人员须持有健康证。

第十九条校外培训机构的收费项目及标准应当向社会公示,接受有关部门监督,收费时段与教学安排应协调一致,不得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不得在公示项目和标准外收取其他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培训对象摊派费用或者集资。

第二十条校外培训机构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规范财务管理,依法纳税。

第二十一条校外培训机构须建立学杂费专用账户,学杂费专用账户最低余额不得低于10万元,并随着物价上涨适当上调,学杂费专用账户余额低于最低余额标准的,由校外培训机构举办者补足。超过5万元的大额资金流动应报教育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二条校外培训机构只能在审批范围内开展培训,不得私自扩大培训范围。增设分支机构或培训点,必须经教育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三条校外培训机构不得出现或参与宗教、迷信、赌博等活动。

第二十四条校外培训机构应严格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依法管理机构网站、公众号等,杜绝虚假宣传,杜绝发布或传播宗教迷信、谣言、虚假新闻等内容。

第二十五条校外培训机构必须接受教育主管部门及有关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接受教育主管部门及登记机关的年检评估。校外培训机构需于每年3月1日前向教育主管部门提交上一年度自查报告,报告内容必须真实、准确。

第二十六条校外培训机构年检评估结果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年检为基本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并限制招生;年检为不合格的,暂停当年招生并进行整改,次年仍不合格的,吊销办学许可证。

第二十七条校外培训机构不得随意终止。校外培训机构终止时,应妥善安置学生,依法进行财务清算和财产清偿。终止办学的校外培训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应当自收到审批机关准予终止办学的批准决定书后的15个工作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二十八条对未经批准擅自举办校外培训机构的,芒市教育行政部门将提请芒市依法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第二十九条校外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

1.不按规定办理招生广告(简章)备案手续的;

2.未按办学许可证核定的内容以及招生简章和广告的承诺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的;

4.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不备案或不向社会公示的;

5.超出公示项目及标准收费,不按规定收费或不按合同约定向学员退费的;

6.擅自变更培训机构名称、培训范围、培训场所,或擅自新增培训场所的;

7.校舍及其他教育教学设施、设备不达标,或者存在较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第三十条校外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并且情节严重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吊销其办学许可证:

1.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

2.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

3.聘用中小学在职教师的;

4.侵犯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或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5.发生较大安全事故,且培训机构负有主要责任的;

6.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

7.擅自变更举办者,或违规出售、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

8.连续2年不参加年检年报的;

9.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市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文件规定行为的。

第三十一条校外培训机构因举办者违法违规行为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其举办者3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办学。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2020年2月10日起实施。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芒市教育体育局负责解释。

1、学生应按时由家长接送到学校、离开学校,不在路上玩耍、串门、逗留。自觉遵守交通规则,如家长未能按时接送,学生在上学、放学途中所发生一切事故均由家长负全部责任。

2、科任辅导老师必须向学生进行安全教育,提高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严格遵守微课堂各项安全管理制度。

3、学生不准带水果刀等利器进入学校。同学之间不得玩尖利器具或有毒、有害的化学药品。

4、学生不准攀爬围墙、栏杆、阳台、建筑物顶层等有危险性的地方。

5、教室、楼梯间等教学场所严禁追跑打闹,不得向窗外抛扔杂物、防止砸伤他人和影响环境卫生。

6、上下楼梯靠右行,轻步上楼慢步下,不得拥挤,不准趴在扶手上往下滑。

7、学生如有特殊病史,应向学校班主任报告,不得隐瞒。患有不宜进行剧烈体育活动疾病(如先天性心脏病)的学生,应告知班主任,培训班进行备案并让有关科任课教师知晓。

8、在学校学习期间,如有身体不适,应立即向老师报告并通知家长及时检查治疗,以防延误治疗时机。

9、学生如遇自伤,应及时告诉家长或班主任及学校领导,及时治疗;如遇他伤,首先应通知伤害他人者家长,及时治疗,再通知被伤害人家长。

10、提高食品卫生意识,不买“三无”(无生产厂家、生产日期、保质期)食品和路边摊贩不洁食品。

11、遵守用电、用火规则,注意用电、用火安全,不得触碰校内任何电气设备。学生不得抽烟、玩火。严禁学生携带打火机、火柴、烟花爆竹等易燃易爆物进入学校。

12、当与他人发生矛盾,而自身又无法解决的时候,应及时告诉家长或学校老师,防止矛盾激化、酿成事端。学生家长来校要讲文明,不得大声喧哗,影响正常的教学秩序。

13、在学校学习期间不要随便走出培训班,遇有急事应向班主任老师说明。如果擅自离开造成不良后果由学员及家长自负责任。不跟陌生人或似曾相识人离开学校。禁止带社会人员来校,造成不良后果,当事者要负全部责任。

14、教育学生课间不攀高、不跳台阶、不追跑,上厕所不拥挤、不做危险性游戏。

15、学生不准在课桌上乱写乱画,更不得用刀具刻划痕迹.。随便搬动课桌、椅。

为确保师生在校的一切安全,保证师生身心健康发展和机构工作的有序进行,特制定以下安全管理制度。

一、课堂教学制度。

1、每堂课的任课教师是当堂课的安全责任人。

2、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学员,不准把学员赶出教室。

3、规范课堂教学行为,检查教学设备设施。

4、严禁迟进课堂或擅自脱离课堂。

5、教师如发现学员无故缺课,应在第一时间内通知学员家长。

二、课间管理制度。

1、校区负责人必须加强课间巡视工作。

2、教育学员课间休息不攀高、不追跑,上厕所不拥挤、不做危险性游戏等。

三、其他安全保障措施。

1、加强对教师的师德教育,树立敬业爱生思想,提高教学水平和质量,随时注意观察学员心理变化,防患于未然,不得体罚和变相体罚学员,不得将学员赶出教室、机构。

2、教育学员遵守机构规章制度,按时到校、按时回家,防止意外事故发生。

4、经常检查我机构附近的围墙、栏杆、扶手、门窗、楼梯以及各消防、基建等设施的安全情况,对有不安全因素的设施立即予以维修和拆除,确保师生工作、学习、生活场所和相应设施既安全又可靠。

四、消防安全。

1、认真执行《消防监督条例》,确保机构财产和全体职工及学员的生命财产安全。

2、消防负责人应定期对机构各部门进行防火检查,发现火灾隐患,立即采取措施予以消除。

3、维修、安装、装修、使用电器设备和线路,必须有专人专业电工施工,严格。

4、消防设备、器材的管理实行“三定”,既定存放位置,定人管理,定期进行保养。不准乱拿乱用,不准任意挪动和损坏。对违纪者要追究责任。

5、发生火灾、爆炸事故时,人人有责任报警及积极参与灭火救灾工作。

6、职工和学员不得在工作场地、宿舍等处随意安装电器插座、拉线或使用电器设备。

1、学员应按时由家长接送到机构、离开机构,不在路上玩耍、串门、逗留。自觉遵守交通规则,如家长未能按时接送,学员在上学、放学途中所发生一切事故均由家长负全部责任。

2、辅导老师必须向学员进行安全教育,提高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严格遵守微课堂各项安全管理制度。

3、学员不准带水果刀等利器进入机构。同学之间不得玩尖利器具或有毒、有害的化学药品。

4、学员不准攀爬围墙、栏杆、阳台、建筑物顶层等有危险性的地方。

5、教师里严禁追跑打闹,不得向窗外抛扔杂物、防止砸伤他人和影响环境卫生。

6、学员如有特殊病史,应向老师报告,不得隐瞒。

7、在辅导期间,如有身体不适,应立即向老师报告并通知家长及时检查治疗,以防延误治疗时机。

8、学员如遇自伤,应及时告诉家长或机构领导,及时治疗;如遇他伤,首先应通知伤害他人者家长,及时治疗,再通知被伤害人家长。

9、遵守用电、用火规则,注意用电、用火安全,不得触碰校内任何电器设备。学员不得在校内抽烟、玩火。严禁学员携带打火机、火柴、烟花爆竹等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机构。

10、当与他人发生矛盾,而自身又无法解决的时候,应及时告诉家长或机构老师,防止矛盾激化、酿成事端。学员家长来机构要文明,不得大声喧哗,影响正常的教学秩序。

11、在学习期间不要随便走出培训班,遇有急事应向老师说明。如果擅自离开造成不良后果由学员及家长自负责任。不跟陌生人或似曾相识人离开机构。禁止带社会人员来班级,造成不良后果,当事者要负全部责任。

12、学员不准在课桌上乱写乱画,更不得用刀具刻划痕迹。不准随便搬动课桌、椅子。

第一条为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进一步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审批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确保校外培训机构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和省教育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陕西省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指导标准的通知》(陕教规范﹝2018﹞4号)等有关政策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以下统称举办者)利用非财政性经费,在本行政区域内面向中小学生和3-6岁幼儿举办的非学历文化教育培训机构(以下简称校外培训机构)。不包括民办职业技能类培训机构以及托管、婴幼儿看护等非培训性质的市场服务机构。

第三条校外培训机构的设立,应符合本区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和实际需求,区教育和体育局(以下简称区教体局)具体负责辖区内校外培训机构申报、审批、年检和日常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四条基本条件。

在本行政区域内设立校外培训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举办者。

(二)有合法的名称、规范的章程和职责明确的组织机构。

(三)有党团组织开展活动的实施方案。

(四)有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管理制度。

(五)有符合规定任职条件的法定代表人、校长及管理人员。

(六)有与培训类别、层次及规模相适应的教师队伍,专职教师不得少于教师总数的1/3。

(七)有与所开办培训项目相匹配的办学资金。

(八)有与所开办培训项目及规模相适应的办学场所。

(九)有与所开办培训项目相对应的课程计划及教材。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举办者。

校外培训机构的举办者,应当是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国家公职人员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校外培训机构。

(一)举办校外培训机构的社会组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资格。

2.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企业经营和社会组织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无不良记录。

3.法定代表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举办校外培训机构的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

2.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

3.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联合举办校外培训机构。

联合举办者除应具备(一)(二)规定的条件外,还须具备下列条件:

1.两个以上社会组织或者个人联合举办校外培训机构的,应当签订联合办学协议,协议应当明确各方出资情况、办学宗旨、培养目标以及各自权利、责任、义务和争议解决办法等内容。

2.联合办学者出资计入校外培训机构注册资本或开办资金的,应当明确各自计入注册资本或开办资金的出资数额、方式以及相应比例。

第六条培训场所。

(一)场地要求。

1.校外培训机构须有符合安全条件的固定场所,教学场所面积不少于办学场所面积的80%,且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教学用房面积不低于3平方米,确保不拥挤、易疏散。

2.举办者自有场所办学的,应提供办学场所的不动产登记证明材料;租用场所办学的,应当提供办学场所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连续租期不少于3年。

3.校外培训机构不得租赁在办幼儿园和中小学校等全日制学校的场地办学,不得使用简易建筑、危房、地下室、车库和民居单元等进行办学,不得在烟花爆竹店、加油(气)站等有安全隐患场所100米以内选址办学。

4.办学场地应与办学项目和办学规模相适应,采光、照明、通风、环保等应符合安全标准。培训机构应配足安保人员、配齐安保器械,做好物防、人防和技防工作。办学场地应配有全方位的监控设备,录像存储时间保存不得少于30天,专职保安员配备的数量和保安室内按执勤人数配备防卫器械标准参照《陕西省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执行。

(二)消防要求。

1.办学场地须经消防部门进行消防验收,并提供《校外培训机构消防安全验收表》。

2.办学场所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要求配备消防设施设备,张贴消防疏散示意图和安全标志,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明确消防安全组织机构和消防安全责任人。

(三)其他要求。

1.向学员提供餐饮服务的校外培训机构,必须取得相应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及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合格证等证照。

3.校外培训机构可通过为参训对象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方式,防范和化解安全事故风险。

4.校外培训机构应配备与同一时段培训学员数量相匹配的医疗急救包。

第七条师资队伍。

(一)校外培训机构应当聘任专职校长,校长除了应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及教育教学规律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

2.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犯罪记录,信用状况良好,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

3.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管理经验和中级以上职称或大学专科以上学历。

(二)校外培训机构必须有相对稳定的教师队伍,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不得聘用中小学幼儿园在职教师(含教研人员)。

(三)所聘教师必须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相应的培训能力。从事语文、数学、英语、物理、化学、生物、地理、历史、音乐、美术、体育、信息技术等学科知识培训的教师应具有对应学段相应学科的教师资格证,从事语文、英语等语言类教学的教师,普通话等级须达到二级甲(含)等以上;从事艺术类培训的教师应具有相应专业等级资格证。

(四)聘用外籍人员必须要有公安部门备案证明,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八条办学投入。

(一)举办者应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开办资金应与办学规模相适应,城区开办资金不少于30万元,乡镇开办资金不少于10万元。

(二)举办者投入校外培训机构的资金、受赠的财产及办学积累等资产应全部登记在校外培训机构名下,机构办学期间,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抽逃、侵占相应资产。

第九条机构名称。

(一)校外培训机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得含有片面强调办学特色等误导家长或者引发歧义的内容和文字,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际”“世界”“全球”等字样,不得含有“幼儿园”“学院”和“大学”等字样,外文名称应当与中文名称语义一致。校外培训机构只能一校一名,对外使用的名称应与区教体局批准的名称一致。

(二)非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的名称应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要求。

(三)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的名称应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办法》和《工商总局教育部关于营利性民办学校名称登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

第十条章程。

校外培训机构应依法制定办学章程,举办者须按照章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办学。章程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主要事项:

1.机构名称、办学地点、举办者和举办者属性。

2.举办者的权利义务,以及举办者变更、权益转让的办法。

3.办学宗旨、发展定位、层次类型、培训规模、培训形式等。

4.机构注册资金以及资产的来源、性质等。

5.理事会、董事会及其他形式决策机构和监督机构的产生方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等。

6.章程修改程序等。

第十一条组织机构。

(一)组织建设。校外培训机构的党建工作归属地管理,凡有三名以上正式党员的校外培训机构,应按照党章规定建立党组织。党员不足三名的,应当按照联合组建、挂靠组建的思路开展活动。

(二)决策机构。校外培训机构应设立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决策机构成员由举办者、校长、党组织负责人和教职工代表等5人以上组成。

(三)执行机构。校外培训机构应按照要求建立以校长为主要负责人的执行机构,校长依法行使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权。

(四)监督机构。校外培训机构应依法建立相应的监督机构。

第十二条管理要求。

(一)校外培训机构应制定以下规章制度:行政管理制度、教学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员工管理制度、学员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资产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资金账户管理制度、招生收费和退费管理制度、教师培训及考核制度、信息公开和备案制度等。

(二)校外培训机构应有以下管理人员:法定代表人、校长、教学管理人员、财务管理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

第十三条项目及教材。

(一)校外培训机构开展的培训项目,应当与办学许可证中核定办学内容一致,不得违背教育教学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规律开展培训。

(二)校外培训机构应当选用与培训项目相匹配的教材,举办者应对所使用教材的合法性、合规性作出书面承诺,涉及引进教材的,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出版物进口管理的有关规定,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危害国家安全、破坏民族团结、宣扬邪教迷信。

(三)校外培训机构以互联网等信息网络方式提供教学服务的,除应当符合本标准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国家及省市有关信息网络方面的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举办者向区教体局提出申请办学报告,填写《榆阳区校外培训机构设立申请书》,并提供下列相关材料。

(一)市场监督管理局或民政局出具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二)办学场地证明资料,自有场地办学的需提供不动产登记证书和建筑平面图原件及复印件;租赁场地办学的需提供《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和建筑平面图复印件。

(四)申请办学报告(办学宗旨、办学理念、必要性和可行性等)。

(五)举办者身份证或机构相关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六)法定代表人身份证、身体健康检查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七)拟聘校长及教学管理人员身份证、学历等原件及复印件。

(八)拟聘会计身份证、学历和从业资格证原件及复印件。

(九)拟聘教师身份证、学历、教师资格证(或专业等级资格证)原件及复印件。

(十)校外培训机构选用的培训教材和签署的教材合法合规承诺书。

(十二)联合出资办学的应提交联合办学协议,并注明出资数额、方式、比例和各自权利、义务、争议解决方式等。

第十五条区教体局按照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许可证审批流程在三个月内完成审批工作,审批结束后按照一校一案的原则,由区社会力量办学服务中心做好档案收集整理工作。

第十六条办学许可证的填写及期限。

(一)办学许可证须填写学校全称,并在备注栏中注明营利性和非营利性类别情况。

(二)办学许可证的期限应与办学类型相适应。艺术类培训机构第一次发证有效期原则上为2年,两年内该机构年检情况均为合格的,再次更换新证时有效期应不多于3年;学科类培训机构第一次发证有效期原则上为1年,当年年检情况合格的,再次更换新证时有效期应不多于2年。在许可期限内未被区教体局取消办学资格的机构,其办学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可以自动延续、换领新证。

第十七条分类登记。

(一)校外培训机构经审批取得办学许可证后,非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须依法到民政局办理登记;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须依法到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登记。

(二)校外培训机构按照要求申请法人登记时,应向登记机关提交登记申请书、办学许可证、拟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办学章程等材料。

(三)法人登记的经营范围或业务范围,应与办学许可证核定的办学内容一致。

第十八条。

(一)校外培训机构的分立、变更、合并,须在财务清算后,由机构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区教体局批准。区教体局应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

(二)培训机构在同一行政区域内设立分支机构或培训点的,均需经审批机关批准,杜绝“一证多址”办学行为。

第十九条校外培训机构举办者的变更,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机构理事会或董事会报区教体局核准。

第二十条校外培训机构办学地址、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须由机构理事会或董事会报区教体局批准。

第二十一条变更流程。

校外培训机构变更事项应向区教体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变更申请。

(二)决策机构2/3以上成员签字同意的决定文件。

(三)新旧章程以及章程修改说明。

(四)按照不同的变更事项,参照本办法中第二章和第三章中的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五)变更名称的校外培训机构,须提交向登记机关申请的名称核准通知书。

(六)名称变更应先经登记机关预先核准后再报区教体局批准外,其他涉及办学许可证事项内容变更的,由区教体局核准,并按规定到相应登记机关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二十二条校外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办学。

(一)根据机构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区教体局批准的。

(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终止的情形。

校外培训机构自己要求终止的,由校外培训机构组织清算;被区教体局依法撤销的,由区教体局组织清算;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而被终止的,由人民法院组织清算。

第二十三条终止的校外培训机构,由区教体局收回办学许可证和销毁印章并予以公告,然后自行到相应登记机关注销登记。

第二十四条校外培训机构无实际招生行为或未按时开展办学的,一经查实,立即吊销许可证,由区教体局予以公告,校外培训机构自行组织清算后,到相应登记机关注销登记。

第二十五条校外培训机构自行终止办学的,要制定财务审计、债务清偿、资产处置和在校学生安置方案,并在终止前6个月将终止办学方案报区教体局批准,在区教体局监督下有序退出。被区教体局责令停止办学的,要按照相关要求做好终止办学的各项工作。

第二十六条校外培训机构发生分立、合并、终止等重大事项变更,机构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上级党组织应及时对校外培训机构党组织的变更或者撤销做出决定。

第二十七条校外培训机构办学场所挂牌名称和办学地址,必须与办学许可证核定的信息一致。

第二十八条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在培训场所醒目位置展示办学许可证、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登记证等相关证照。

第二十九条。

(一)校外培训机构应当科学制定培训计划,合理安排培训进度,按照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开展培训活动,不得违规举行或组织与义务教育招生入学挂钩的“奥数”、等级评定、选拔性考试及学科类竞赛活动,不得以学前班、幼小衔接等名义提前向学龄前儿童教授小学内容。不得影响中小学幼儿园正常教活动开展,严禁将考试结果提供给省内外中小学校,一经发现,立即吊销办学许可证。

(二)学科类培训机构不得超前培训,超纲教学,培训课程和培训计划须报区校外培训机构学科类培训备案审查委员会批准后方可实施。

(三)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培训班次必须与招生对象所处年级相匹配,培训进度不得超过中小学同期进度。培训时间不得和中小学校教学时间相冲突,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不得留课后作业。

相关范文推荐

    自然教育考察报告(热门18篇)

    考察报告的写作应该注重逻辑性和条理性,使读者能够清晰地了解考察对象的各个方面。考察报告是一种了解和评估特定情况、事件或问题的书面报告,它可以为相关人员提供决策和

    常用高考语文初中(专业16篇)

    优秀作文能够在短短的篇幅内展示出作者的想象力和创作才华。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经典的优秀作文,希望可以给大家提供一些思考和借鉴的机会。科技自立,时不我待——谈华为

    团结超市活动策划方案(通用16篇)

    策划方案的编制需要考虑各种因素,如资源投入、时间安排和风险评估等。接下来,我们将介绍一些成功的策划方案的要素和关键步骤,供大家参考。2、树立好又多购物广场在业界

    运营项目安全生产总结(优秀22篇)

    生产活动可以分为农业生产、工业生产和服务业生产三大类。整理了一些生产企业在国内外市场上成功拓展的经验和策略。为认真贯彻落实佛冈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局文件《佛

    旅游购车计划书(模板17篇)

    计划书是对计划的详细说明和解释,可以帮助他人更好地理解我们的想法和行动。希望通过阅读这些计划书范文,我们可以在编写自己的计划书时更加得心应手,取得更好的效果。

    幼儿老师个人总结简历优选(精选22篇)

    在个人总结中,我们应该注重客观分析,不仅看到成绩和进步,也要看到自身的不足,并寻找解决方法。接下来是一些实用的个人总结范文,供大家参考和学习,希望能给大家写作个

    财政投资项目整改报告范文(19篇)

    整改报告是指在发现问题后对问题进行整改和改进的一种书面报告,它对于提高工作效率和解决存在的隐患非常重要。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整改报告范文,仅供参考,希望能给大

    学校疫情线上教育方案(实用20篇)

    在学校里,我们不仅仅学习知识,更重要的是培养了自己的思维和创造力。接下来是一些学校教育改革的成功案例,希望可以给大家提供一些参考和思路。  为响应疫情期间“离校

    自考大学语文(通用18篇)

    优秀作文是在各个领域中创作出来的,它能够体现出作者的独特思维和才情。以下是一些广为流传的优秀作文范文,希望能给你带来一些写作的启发。1.《论气节》以历史上的“士

    仓储现场管理述职报告(模板16篇)

    在工作中,述职报告能够帮助我们客观地评估自己的工作表现,发现问题并及时改进。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述职报告范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尊敬的领导、各位亲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