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解放军范文(16篇)

时间:2023-12-18 作者:HT书生

一篇优秀作文需要有独特的观点和深入的思考,以及准确的语言表达。下面是一些优秀作文范文,这些范文在结构和逻辑方面都做得非常出色,值得学习和借鉴。

中国人民解放军范文(16篇)篇一

中国人民解放军自1978年士官制度创建以来,相继建立了士官选、训、用、管、退等一系列法规制度,形成了相对成熟、系统配套的法规制度体系。

现行《士官管理规定》是四总部为适应士官制度改革需要,依据原《志愿兵管理暂行规定》于1月20日发布施行的。规定施行以来,对于加强解放军士官队伍建设、提高士官管理工作的法制化水平,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但随着形势任务的不断发展,士官队伍建设的环境和条件发生了深刻变化,一些新的矛盾和问题逐步凸显出来,迫切需要通过政策制度创新和完善寻求解决的办法对策。

中国人民解放军范文(16篇)篇二

每年的八月一日是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纪念日,因此也叫“八一”建军节。1933年7月11日,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根据中央革命军事委员会6月30日的建议,决定8月1日为中国工农红军成立纪念日。1949年6月15日,中国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发布命令,以“八一”两字作为中国人民解放军军旗和军徽的主要标志。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将此纪念日改称为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节。

1920xx年8月1日的南昌起义震惊了蒋介石、汪精卫。他们立即从江苏、安徽、湖北调集数十万大军向南昌反扑。鉴于敌我实力悬殊,从8月3日起,起义军开始撤出南昌,向南挺进。但是,起义军撤出南昌后的20多天,一路居然没有遇到任何阻拦,顺利通过临川、宜黄、广昌、宁都等地。

贺龙南昌起义爆发后,国民革命军第二方面军总指挥张发奎召开紧急会议,时任二方面军第四军参谋长的中共地下党员叶剑英利用反动阵营的内部矛盾,建议张发奎不要追击起义部队,让他们南下与广东军阀陈济棠火并。此计正中张发奎下怀。于是,起义部队在撤离南昌后没有遭到追击,获得了宝贵的喘息时机,一路平安地来到瑞金城下。

文字1920xx年8月25日下午,在朱德、贺龙等的指挥下,起义军在瑞金北部的壬田镇,展开了起义部队第一次攻城战。陈上海告诉记者,进攻瑞金的主力是贺龙率领的第一、二师,周逸群率领的第三师作预备队。经过彻夜激战,敌“讨共第八路军”右路总指挥钱大钧所部5个团被击溃,向会昌方向逃窜。26日上午,起义军占领瑞金城。这是南昌起义部队首次攻占城市。不过,这一胜利也付出了惨重的代价:起义部队第九军参谋处长冉国平、二十军一师三团团长余愿学光荣牺牲,官兵伤亡数百人。1920xx年蒋介石、汪精卫先后叛变革命之后,已是国民革命军第20军军长的贺龙,毅然放弃国民党的高官厚禄,不顾反动阵营的威逼利诱,率部参加南昌起义。

起义前后,他多次向20军政治部主任、共产党员周逸群表达要加入中国共产党的愿望。周逸群将这一要求转达给了起义前敌委员会书记周恩来。8月26日,起义军占领瑞金后,周恩来主持召开前委会议,一致通过了贺龙的入党申请。随后,在瑞金绵江中学,举行了贺龙、郭沫若和彭泽民三人的入党宣誓仪式。贺龙激动地表示:“党为了考验我,培养我,整整有三个年头,直到‘八一’起义后,党才批准我参加。由此可见,当一个中国共产党员是很不容易的,是要经得起考验的,而且参加党之后更要经得起党的长期考验;绝不是一参加之后,就万事大吉了,就不再要党的考验了。

今后,党叫我怎么办,我就怎么办;纵使粉身碎骨,也绝不叛党!”历史证明,贺龙同志忠实地履行了这一诺言,直至生命的最后一刻。折叠建军节在此诞生1933年7月11日,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决定将8月1日作为中国工农红军成立纪念日。从此,每年8月1日就成为中国工农红军和后来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建军节。当年8月1日,在瑞金叶坪红军广场举行了历史上第一个“八一”纪念活动。从此,8月1日正式成为人民军队的建军节。因此,可以说南昌是军旗升起的地方,而瑞金是八一建军节诞生的地方。

1965年7月末,由全国政协、时任广东省副省长的郭棣活先生,率广东省人民政府及各界人民“八.一”建军节慰问团一行数十人,千里迢迢,踏上了当时正在建设中的简陋的龙门军港,带着广东省三千多万人民的深情厚意,看望和慰问了我们这支中国海军最年轻的编队。

随慰问团同行的有,著名的曲艺表演艺术家白燕仔,以及由她率领的广东曲艺团部分团员,还有广州杂技团的表演队,他们为我们作了极为精彩的演出。

郭副省长当时对我们说:“这是广东省人民政府和广东省各界人民,第一次、也是最后一次慰问你们驻龙门的海军部队。”

是的,因为在1965年6月,经国务院批准,将原属广东省湛江专区的合浦、浦北、灵山、钦州、上思、东兴及北海七县市划出,归广西壮族自治区管辖。自此之后,广西就有了出海口,不再是一个内陆的省份了。

尽管划出了1600多公里的海岸线,广东省仍然是中国海岸线最长的省份。与此同时,也结束了自明代初期起近六百年来,钦廉(钦州和合浦)地区一直属于广东省管辖的历史。

中国军人过“八.一”节,有如老百姓过春节一样兴高采烈。龙门海军编队1965年的“八.一”节,一是建编後的第一个建军节,二是有家乡亲人的到访和慰问,就显得格外的热气腾腾。停靠在码头的炮艇和各种辅助船隻,以及设置在巡防区司令部“将军楼”楼顶的信号台,白天挂满旗,晚上亮满灯,好一派张灯结彩、喜气洋洋的欢乐景象!

我们部队尽了自己微薄之力,一定要让慰问团的亲人住得好,吃得满意。我们腾出了当年龙门巡防区条件最好的的后勤机关食堂,作为招待慰问团就餐之用。我们搜罗和采购了当地和附近最好的活海鲜,如石斑、红鱼、北部湾大对虾、钦州湾肥膏蟹和各种贝类,还有北海的干货“竹叶鱿”等。另外,还特意配备了当时“天价”和“地价”都是三块多钱一瓶的贵州茅台酒。我以前不会喝酒,也从未喝过酒,第一次喝的居然是“国酒”,感觉相当不错,一直都忘不了茅台酒那种特有的“酱香”味儿。

我和巡防区卫生所的几位军医和化验员一起,临时参与了负责慰问团就餐的食品安全和卫生检疫工作,一天到晚都在饭堂和伙房里转,有空闲时顺便帮厨。第一次劏石斑鱼就上了当,我还以为杀条石斑鱼,就好像杀一条淡水鲫鱼或鲩鱼一样的便当,一手抓下去,结果给它的背鳍扎了手,疼痛了好几天。原来咸水鱼力气大,特别凶猛,而且又有坚利的鱼鳍,一定要用木头打晕以后才能动刀子!

慰问团的演出我看了两场,艺术家们的表演水平很高,而且又有十分敬业的艺术精神,受到了全体官兵热烈的欢迎和赞扬。他们的演出,没有漏掉一个因为值班执勤和分散小分队的指战员。

在打後的几个八.一建军节,由于北部湾地区紧张的战事,以及国内乱哄哄的“文化大革命”局势,过的就平淡了许多。

中国人民解放军范文(16篇)篇三

【建军节祝福语1】一壶老酒绵香醇厚,一首军歌情谊悠悠,一群战友知心牵手,一段军旅天长地久,一个佳节你我共有,一条短信送去问候。八一建军节,愿你永远快乐!

【建军节祝福语2】八一建军节来到,送你八一大礼包:“八”一切烦恼抛掉,,“八”一切忧愁赶跑,“八”一切失败打倒,“八”一切恶梦燃烧;“八”一切快乐笼罩,“八”一切健康依靠,“八”一切幸福围绕,“八”一切好运拥抱。八一建军节快乐!

【建军节祝福语3】无论生活怎样的磨砺我们,也不管日子怎样的为难我们,都别做一个逃兵。高举起梦想的旗帜,向着生命的高山发起冲锋,烦恼地雷也罢,疲惫深渊也好,统统都不怕。只要你愿意付出努力和拼搏的代价,就会争取到最后的胜利。八一建军节,愿你在生活的战场上做一个勇敢的军人,赢得幸福!

【建军节祝福语4】八一建军节来到,送你八一大礼包:“八”一切烦恼抛掉,,“八”一切忧愁赶跑,“八”一切失败打倒,“八”一切恶梦燃烧;“八”一切快乐笼罩,“八”一切健康依靠,“八”一切幸福围绕,“八”一切好运拥抱。祝八一建军节快乐!

【建军节祝福语5】八月一日建军节,我的祝福很特别:你的事业像空军,青云直上飞向天;你的爱情像海军,一帆风顺美无边;你的生活像陆军,脚踏实地真安心!祝你建军节事事顺心,快乐连连!

【建军节祝福语6】八一建军节,给你升职送祝福:升你做排长,祝你做老板,出门有排场;升你做连长,祝你事业顺,工资连连涨;升你做营长,祝你生意经营好,利润往上涨;升你做团长,祝你家庭团团圆圆,幸福万年长!祝你八一快乐!

【建军节祝福语7】如果生活是战场,那你我就都是军人!面对困难,挺直胸膛,勇敢向前闯,轻松必定登场;面对风雨,学会坚强,心中有阳光,天空自然晴朗;面对挫折,不要沮丧,坚决不投降,成功就在前方;面对烦恼,视而不见,快乐去飞翔,幸福就会身旁。八一到,愿吉祥!

【建军节祝福语8】插上飘飘红旗,坚守幸福阵地,全歼烦恼来袭,郁闷立马枪毙,攻克健康堡垒,屏蔽不快信息,事业步步为营,轻松决胜千里,打赢生活硬仗,快乐度过八一!

【建军节祝福语9】一口锅里盛日月,一把汗水写忠守,一副肩膀扛泰山,一曲羌笛奏春秋,一种大爱感天地,一心奉献无所求,一腔情意杯中酒。祝你:八一建军节快乐!

【建军节祝福语10】建军节,我的祝福从水陆空三路并发:水路,祝你如鱼得水;陆路,祝你迈步而越;空中,祝你如虎添翼!早安,朋友们!

【建军节祝福语11】日期:月日。目的:祝福你。战术:快乐悄悄迂回,健康集体冲锋,幸福将你包围。结果:烦恼全军覆没。八一节快乐!

【建军节祝福语12】想做特种兵,练好本领为你打抱不平;想做飞行员,带你在天空幸福飞翔。再不行,只能月祝你与“军”同乐!

【建军节祝福语13】八一到,“八”一切祝福送给你,愿你“八”幸福拥有,“八”烦恼清算,“八”快乐收缴,“八”梦想实现,“八”友情连线!

【建军节祝福语14】问候是一种甜蜜的牵挂,朋友是一生修来的福份。慢慢放飞我的祝福,让你感受我的热情:“八一”建军节快乐!

【建军节祝福语15】生活的战场,孤军奋战难以胜利,我愿与你携手并肩矢志不移,不断输送友谊的粮草、开心的武器,永占幸福高地!祝建军节快乐!

中国人民解放军范文(16篇)篇四

4年本科补偿费近3.2万。

“以成都理工大学一名本科生为例,入伍后服2年义务兵役,可以获得各项优待奖励、学费补偿、经济补助和部队津贴合计达12万元以上。”省征兵办公室替大学生算的这笔“经济账”,吸引了很多学生咨询更多详情。

根据相关负责人的解释,大学生入伍享受的“经济福利”,除了服役期间按月领取的经济补助和部队津贴外,还包括学费补偿(减免)和一次性经济奖励等。

以高校毕业生为例,入伍时,其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一次性补偿,按照本专科学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元的标准,4年本科的补偿接近32000元。

此外,对应征入伍的大学毕业生给予的一次性经济奖励,标准为本科生不低于5000元。这些补偿和奖励会在新兵入伍2个月内发放。

需要说明的是,在校大学生或大学新生入伍,同样享受学费一次性补偿和退役后复学(新生入学)学费减免,还有一次性经济奖励,本科、专科在校生(含大学新生)一次性经济奖励分别不低于4000元、3000元。

据省征兵办公室有关负责人说,上述一次性经济奖励的标准是我省最低限额,各市(州)根据实际情况有不同程度的增加,目前已有市(州)达到上万元。

入伍成才账。

选拔大学生军官。

设置三条“绿色通道”

算得清楚的是“经济账”,另外还有算不清楚的“成才账”。

“当兵后,我的生活和作息习惯发生翻天覆地的变化,现在依然保持着,受益匪浅。”“当兵前是个只晓得伸手向父母要钱的迷茫小子,当兵后才意识到责任和担当。”……几个退役后回到成都理工大学继续上学的亲历者现身说法,让现场的咨询者看到了更清晰的“成才账本”。

根据省军区提供的成才指南,大学生士兵选拔为军官还有三条“绿色通道”。其中一条是,取得全日制专科学历的毕业生士兵,可以参加全军统一组织的本科层次招生考试,学制2年,毕业合格的选拔为军官。在校生士兵报考军校,执行普通士兵考学有关政策,年龄放宽1岁。

另外,选取士官方面也有优待。比如对于符合提干条件未能提干的大学生士兵,根据个人意愿,实行“直通车”的办法直接选取。对于具有全日制大专以上学历的士兵,首次选取为士官的,在地方高校学习时间视同服役时间。

入伍政治账。

退伍大学生士兵或可定向考录公务员。

据介绍,大学生士兵退役后的路也足够宽广。选择复学的,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在校生(含新生)均享受考研加分政策。每年还有一定数量专项计划(规模控制在5000人以内),专门面向退役大学生士兵招生。

退役后就业的,各地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招录培养计划的20%左右,专用于招录大学生退役士兵;全省国有、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企业在新招录职工时,不少于10%的工作岗位面向退役大学毕业生士兵。

除了目前已经明了的各项优惠外,大学生应征入伍还有更多值得期待的。

“目前,国家和军队有关部门正在加快研究制定‘中央出基数、地方给补助’义务兵优待、退役大学生士兵定向考录公务员、增加大学生士兵直接提干比例等政策,”省军区相关负责人说,省政府、省军区也将在给予高校征兵专项补助、提高大学生入伍奖励标准、拓宽退役安置渠道等方面出台新的激励政策。

大学生入伍基本条件。

年龄。

女兵:高校新生、在校生和应届毕业生一律为17至22周岁(1994年1月1日至年12月31日间出生)。

身高。

男青年不低于160cm,女青年不低于158cm,条件兵另行规定。

体重。

标准体重kg=(身高cm-110)。男青年不超过标准体重的30%,不低于标准体重的15%;女青年不超过标准体重的20%,不低于标准体重的15%。

视力。

右眼裸眼视力不低于4.6,左眼裸眼视力不低于4.5,矫正视力不低于4.8且矫正度数不超过600度,条件兵另行规定。

中国人民解放军范文(16篇)篇五

1、维护酒店内部治安秩序,消除隐患于萌芽状态,防患于未然。

2、加强夜间对重点部位的安全防范检查和白天客人车辆的指挥停放和安全防盗活动检查,及时做好记录。并对可疑状况及客人滋事时间做到及时控制。同时做好检查记录。

3、加强酒店各部门安全防范检查。并定期对员工进行消防培训和演练。

4、对违反治安条例和酒店制度的行为,收集证据,查清事实并及时处理。该向公司或公安机关报告的,做到及时汇报,把事态控制在最小。

5、配合酒店做好下班后值班工作,检查酒店营业场所情况并做好记录。

6、负责酒店内部车辆的管理工作,发放停车牌。指挥车辆停放。

7、要熟悉每天客情,配合营销部对来店客人做好接待、引导工作。

8、熟悉酒店各岗位消防器材的配备情况和摆放位置。

9、定期对消防器材的完好情况及影响安全的因素做检查,并有检查记录。

10、做好酒店的安全屏障,遇事敢向前,不退缩,不回避。

二、专业技能。

1、对消防知识有全面的了解,能正确使用消防器材。

2、能统一、正确的使用车辆指挥手势和语言。

3、熟悉酒店各部门设施设备及接待能力。

4、掌握酒店规定的接待流程和服务语言。

三、行为规范。

1、妥善保管配发的安保器械,不得丢失和擅自使用。

2、服从领导,听从指挥。加强组织纪律性,遇事勤请示、勤报告。

3、坚守岗位、克尽职守,不脱离、不睡岗、不坐岗,不监守自盗,不闲聊。

4、勤走动,勤巡查,控制防范在前,积极弥补在后。

5、当岗期间要精神抖擞,威武英勇。不得萎靡不振,遇事撤退。

6、客人车辆停稳后,要行礼,主动招呼,主动给客人开车门、搬东西。

7、语言:使用普通话。当客人进店时要主动问侯。

“您好,欢迎光临;您好,您今天是参加哪个聚会?。。。”

8、监督员工打卡。

四、清洁卫生。

1、每天上岗前第一件事是对卫生区域做彻底的卫生打扫(由夜班人员打扫),其它班次维护。

2、卫生检查标准按照《长富园林酒店卫生检查标准》执行。

五、仪容仪表。

按照《长富园林酒店仪容仪表规范》执行。

六、工作效率。

保安部负责着整个酒店的安全,必须以最快的反应速度处理和应对各种突发事件。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推诿、逃避。必须严格服从酒店领导指挥。

七、工作态度。

保安部是客人消费的第一站和最后一站,第一印象尤为重要。关乎着酒店的形象和声誉。能否让客人在酒店有一个满意的消费。直接关系着客人最终的印象和评价。

所以,保安部人员必须以热情、专业、积极、迅捷的工作态度面对所有顾客。

八、设施设备。

由于保安部这个特殊的岗位,肩负着企业的安全问题。在设施设备这项考核内容中,除了对本部门设施设备的维护和保养以外。更重要的是对以下内容的掌握和了解:

1、对整个企业结构布局要充分熟悉和了解。

2、对酒店消费器材的位置、完好程度要熟悉和掌握。

3、对酒店的监控系统、门、窗、锁、钥匙、设备运行情况、水、电等直接影响安全的重要因素要重点监控。随时掌握其完好和运行情况。特别是夜间安全事故高发时间段,要做到勤走动、勤检查。防止安全事件的发生。

九、节能降耗。

1、整个外场光彩工程的控制。根据季节和客情状况随时监督和调整开关时间。

2、在晚上营业结束后,及时检查各部门的水、电的开关情况。做到及时控制和监督,以免造成浪费。

文档为doc格式。

中国人民解放军范文(16篇)篇六

第一条为了利用社会人才资源为军队建设服务,规范文职人员的聘用和管理,建设高素质的文职人员队伍,适应军队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建设的需要,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文职人员,是指按照规定的编制聘用到军队工作,履行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同类岗位相应职责的非现役人员。

第三条文职人员实行聘用制度,享有本条例规定的权利,履行本条例规定的义务。

第四条文职人员的聘用和管理,应当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坚持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公平择优的原则。

第五条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主管全军的文职人员工作;团级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负责本单位的文职人员工作。

第二章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文职人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政治生活,获得政治荣誉和精神、物质奖励;。

(二)取得工作报酬,享受相应的福利待遇和社会保障;。

(三)获得履行岗位职责必需的工作条件;。

(四)非因规定事由、未经规定程序不被解除聘用合同或者惩处;。

(五)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与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合同;。

(六)按照规定申请人事争议处理。

第七条文职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忠于祖国,忠于中国共产党,努力为军队建设服务;。

(二)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军队的有关规章制度;。

(三)服从命令,听从指挥,遵守纪律,保守秘密;。

(四)履行聘用合同,根据军队需要参加作战、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处置突发事件;。

(五)团结协作,勤奋敬业,恪守职业道德;。

(六)学习和掌握履行岗位职责所需要的科学文化和专业知识,提高实际工作能力。

第三章聘用范围和岗位设置。

第八条军级以上机关和驻边远艰苦地区以外的非作战部队(以下统称聘用单位)的教学、科研、工程、卫生、文体、图书、档案等专业技术岗位以及部分管理事务和服务保障等非专业技术岗位,可以聘用文职人员。

文职人员按照聘用的岗位,分为专业技术文职人员和非专业技术文职人员。

第九条全军文职人员的编制员额,由中央军事委员会确定。聘用单位文职人员的编制及其调整,由军队组织编制主管机关按照组织编制管理权限确定。

第十条文职人员的岗位等级设置:

(二)非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由低到高分为:六级职员岗位、五级职员岗位、四级职员岗位、三级职员岗位和二级职员岗位。

非专业技术岗位各等级,分别与国家规定的事业单位同类岗位人员的相应职务等级相对应。

第十一条文职人员岗位的名称、数量和等级,按照规定的编制执行。

第四章聘用条件。

第十二条文职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二)符合聘用岗位的职责要求和相应的资格条件;。

(四)身体健康。

文职人员岗位的资格条件,参照同类岗位现役军官(文职干部)的专业技术资格或者任职资格条件执行。

文职人员的身体条件,参照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执行。

第十三条文职人员首次聘用的最高年龄分别为:

(一)聘用到初级专业技术岗位或者六级职员、五级职员岗位的,35岁;。

(二)聘用到中级专业技术岗位或者四级职员、三级职员岗位的,40岁;。

(三)聘用到高级专业技术岗位或者二级职员岗位的,45岁。

第十四条文职人员的最高工作年龄分别为:

(一)初级专业技术岗位或者六级职员、五级职员岗位的,40岁;。

(二)中级专业技术岗位或者四级职员、三级职员岗位的,45岁;。

(三)高级专业技术岗位或者二级职员岗位的,男60岁,女55岁;其中在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的,因工作需要,经军区级单位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最高工作年龄。

第五章聘用关系的建立。

第十五条文职人员岗位出现缺额时,除涉密岗位以外,应当实行公开招聘。

第十六条聘用单位应当成立由聘用单位的政治机关负责人、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和专家组成的文职人员招聘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应聘人员的审查、考核和评审等工作。

第十七条招聘文职人员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公布招聘岗位、岗位资格条件和待遇;。

(二)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对应聘人员进行初审;。

(四)对考试、考查或者答辩、评审合格的,进行政治条件审查和体检;。

(五)择优提出初选人员名单;。

(六)依照本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审批;。

(七)与被批准的应聘人员订立聘用合同。

第十八条聘用文职人员按照下列权限审批:

(一)聘用到初级专业技术岗位和六级职员、五级职员岗位的,由团级单位审批;。

(二)聘用到中级专业技术岗位和四级职员岗位的,由师级单位审批;。

(四)聘用到二级职员岗位的,由军区级单位审批。

第十九条聘用合同包括下列内容:

(一)合同期限;。

(二)岗位名称和等级;。

(三)岗位职责;。

(四)岗位纪律;。

(五)岗位工作条件;。

(六)工资福利待遇和社会保障;。

(七)变更、顺延、续订、终止和解除合同的条件;。

(八)违反合同的责任;。

(九)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聘用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聘用合同一式三份,分别由文职人员、聘用单位和批准单位保存。

第二十条聘用合同的期限分别为:

(二)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和二级职员岗位的,1年至4年。

从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中聘用的文职人员的合同期限,有见习期的6年,没有见习期的5年。

首次聘用为文职人员的,应当有1个月至6个月的试用期。试用期计入聘用合同期限;有见习期的,试用期计入见习期。

第二十一条聘用合同期满,凡岗位需要、考核合格且文职人员年龄距本级岗位最高工作年龄尚余1年以上,本人提出申请的,聘用单位可以与其续订聘用合同。

第二十二条在高级专业技术岗位或者二级职员岗位工作的文职人员,被同一单位连续聘用满10年,且男满50岁、女满45岁,本人提出申请,考核合格的,聘用单位应当与其续订期限至本级岗位最高工作年龄的合同。

第二十三条文职人员与聘用单位主要负责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聘用到财务、物资管理等岗位,也不得聘用到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

招聘工作委员会成员从事招聘工作,遇有与自己有前款规定的亲属关系的人员时,应当回避。

第六章教育和管理。

第二十四条聘用单位应当根据军队政治工作的有关规定和文职人员的特点,对文职人员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做好经常性思想工作,提高文职人员的思想政治素质。

第二十五条聘用单位应当根据文职人员的岗位职责和工作需要,对文职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在职培训和军事训练。

军队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专业对口、训用一致、按需施教、讲求实效的原则,组织文职人员的专业培训。

第二十六条聘用单位应当依据聘用合同和军队有关规定,对文职人员的德、能、勤、绩、廉、体进行全面考核,重点考核文职人员履行岗位职责的情况。

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平时考核作为年度考核的基础。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考核结果作为文职人员调整工资待遇、奖惩和续聘、解聘的主要依据。

第二十七条聘用单位和上级机关对做出突出贡献的文职人员,应当给予奖励;对违反军队纪律的文职人员,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文职人员的奖励和处分办法,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规定。

第二十八条文职人员的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评审,按照国家和军队的有关规定执行。文职人员在军队聘用期间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在聘用合同终止或者解除后仍然有效。

第二十九条文职人员科技、教学等成果的申报、评审,以及优秀人才的选拔、表彰,参照国家和军队关于现役军官和文职干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文职人员参加作战、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处置突发事件时,应当着制式服装,佩带符号标志。具体办法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总后勤部规定。

第三十一条聘用单位应当根据军队的有关规定和文职人员的岗位要求,做好文职人员的日常管理工作,严格落实各项规章制度,保持良好的工作、生活秩序。

第三十二条军队各级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文职人员聘用和管理等工作的监督检查。对聘用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聘用文职人员或者侵害文职人员权益的,应当给予通报批评,责令改正。

第三十三条聘用单位可以委托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代理文职人员的人事行政关系及档案管理等有关事宜。

第三十四条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争议的,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聘用单位的上一级单位申请调解。不愿意调解或者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聘用单位所在地的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章工资福利待遇和社会保障。

第三十五条文职人员的工资水平应当根据聘用岗位、工作任务和实际贡献,参照事业单位同类岗位人员的工资水平确定,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按照国家和军队的有关规定适时调整。对紧缺专业人员和优秀人才,工资适当从优。

第三十六条文职人员的住房实行社会化、货币化保障。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房租补贴,按照聘用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执行。住房补贴、房租补贴随工资发放。文职人员购买当地经济适用住房的,按照军队人员住房社会化的有关规定办理。

聘用单位可以根据本单位条件,在聘用期间向住房确有困难的文职人员出租集体宿舍或者个人宿舍。

第三十七条文职人员的工作用车、休假、探亲办法和差旅费标准,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总装备部规定。

第三十八条户口不在聘用单位所在地的文职人员落户及其配偶子女随迁,按照国家和聘用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聘用单位及其文职人员应当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聘用单位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为文职人员建立补充保险。

聘用单位及其文职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的具体办法,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会同国务院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人事部门规定。

第四十条文职人员参加作战、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处置突发事件期间的生活待遇和医疗保障,按照国家和军队的有关规定执行。文职人员因执行上述任务和军事勤务伤亡的抚恤,参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一条文职人员在军队单位聘用的时间,计入其工作年限(工龄)。

第八章聘用关系的终止和解除。

第四十二条文职人员聘用合同终止的,聘用单位应当报有审批权限的机关备案;解除文职人员聘用合同的,应当按照聘用文职人员的审批权限审批。

第四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合同即行终止:

(一)合同期满且不再续聘的;。

(二)文职人员达到本级岗位最高工作年龄的;。

(三)双方约定的合同终止条件出现的。

聘用合同期限已满,文职人员参加作战、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处置突发事件尚未结束的,聘用合同期限顺延至任务结束。

第四十四条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聘用合同;其中聘用单位提出解除聘用合同的,聘用单位应当依照国家和军队的有关规定,对被解聘人员给予经济补偿。

第四十五条文职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不给予经济补偿:

(一)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聘用岗位要求的;。

(二)严重违反军队纪律或者聘用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工作失职,对聘用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劳动教养的。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并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文职人员:

(一)文职人员年度考核不称职的;。

(二)文职人员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三)聘用单位移防或者被缩编、撤销,致使聘用合同无法履行的。

依照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解除聘用合同的,聘用单位应当依照国家和军队的有关规定,对被解聘人员给予经济补偿。

第四十七条文职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不得依照本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解除聘用合同:

(一)在文职人员岗位工作期间患职业病的;。

(二)因工负伤,治疗终结后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

(三)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性文职人员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文职人员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依法服现役的;。

(三)聘用单位未按照聘用合同约定支付工作报酬或者提供工作条件的。

第四十九条除本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外,文职人员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未能与聘用单位协商一致的,应当继续履行聘用合同;6个月后再次提出解除聘用合同仍未与聘用单位协商一致的,文职人员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从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中聘用的文职人员,合同期限未满的,不得依照前款规定解除聘用合同。

第五十条文职人员参加作战、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处置突发事件期间,不得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第五十一条涉密岗位文职人员终止或者解除聘用合同后的流动,执行国家和军队有关涉密人员管理的规定。

第五十二条文职人员终止或者解除聘用合同后,与原聘用单位的关系即行终止,原聘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办理人事行政、档案和社会保险等关系的转移手续。

第五十三条文职人员符合国家规定的事业单位同类岗位人员退休条件的,办理退休手续。退休后的管理服务和生活保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纳入社会保障体系。具体办法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总后勤部会同国务院人事部门、财政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规定。

第九章附则。

第五十四条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文职人员,适用本条例。

第五十五条本条例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

文档为doc格式。

中国人民解放军范文(16篇)篇七

活动目标:

1.引导幼儿认识中国人民解放军,并能分辨海、陆、空三军,知道他们的任务是保卫祖国。

2.激发幼儿热爱解放军的情感。

3.探索、发现生活中的多样性及特征。

4.提高幼儿思维的敏捷性。

5.愿意与同伴、老师互动,喜欢表达自己的想法。

活动准备:

1.建国五十周年阅兵式上,海、陆、空三军方阵经过天安门城楼录像片断。

2.海、陆、空三军联合军事演习录像带。

3.幼儿操作材料、教学挂图“祖国卫士——中国人民解放军“。

活动过程:

1.通过提问引出如下主题:

我们每天能高高兴兴地玩游戏,学本领,和爸爸妈妈在一起,都是因为有许多解放军在保护我们。

欣赏挂图并讨论三军的区别在哪里?

2.引导幼儿观看挂图并提问:你能区分海、陆、空三军吗?你是根据什么来区分的?(服装、武器)海、陆、空三军,他们用的武器主要是什么?海、陆、空三军的任务主要是什么/欣赏一般式上海、陆、空三军方阵通过天安门城楼的'录像和军事演习的录像带。

小结:海军、陆军、空军是保护我们国家的领海、领土、领空和人民的。他们有不同的服装、武器,有一个共同的名字叫中国人民解放军。

3.启发幼儿谈谈解放军除了保卫祖国,还为人民群众做些什么,引导幼儿说出解放军还经常参加抗洪抢险、修筑公路、开山架桥等活动。

引导幼儿说一说,应该向解放军、阿姨学习什么,做个什么样的孩子。

4.欣赏歌舞表演“我是小海军”。

中国人民解放军范文(16篇)篇八

第一条为了加强士官队伍建设,巩固和提高部队战斗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和其他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士官是从服现役期满的义务兵中选取,或者直接从非军事部门具有专业技能的公民中招收,并被授予相应军衔的志愿兵役制士兵。士官按照工作性质分为专业技术士官和非专业技术士官。

第三条士官管理应当贯彻依法从严治军方针,坚持以条令条例和规章制度为依据,努力建设一支政治思想坚定、专业技术精湛、作风纪律严明、骨干作用明显的士官队伍。

第四条总参谋部主管全军士官管理工作,各级司令机关主管本单位士官管理工作。

司令机关、政治机关、后勤机关、装备机关按照职能分工负责下列工作:

(一)司令机关负责士官的编配、选取、培训、调配、军衔授予与晋升、处分、行政管理、统计和退出现役等工作。

(二)政治机关负责士官的思想教育、政治待遇、奖励、婚姻、家属随军和子女入托入学、抚恤优待以及劳动教养、开除军籍等工作。

(三)后勤机关负责士官的工资、津贴、补贴、伙食、被装、住房、生活福利、卫生医疗、劳动保护和评残、保险以及家属医疗等工作。

(四)士官的专业技术训练、考核和等级评定,由司令机关、政治机关、后勤机关、装备机关有关业务部门分别负责。第五条各级党委、首长对本规定的施行负有重要责任,必须加强领导,统筹规划,督促检查,狠抓落实。

第二章配备使用。

第六条配备使用士官应当严格执行士官编制标准和编制员额的规定。未编制士官的单位和岗位,不得配备使用士官;士官人数满编的单位,不得选取义务兵进入士官队伍。

第七条配备使用士官应当严格执行士官分期编制职务等级的规定。坚持逐期遴选,梯次配备,不得随意高配。本期士官岗位缺编的,可以配备本期以下各期士官。非专业技术士官和女士官服现役的期限原则上为第一期。

第八条配备使用士官应当严格遵循训用一致、专业对口的原则。专业技术士官与非专业技术士官之间,专业技术士官各专业岗位之间,不得互相占用或者挪用编制员额。

第九条配备使用士官应当优先保障应急机动作战部队,优先保障高技术部队,优先保障基层连队。

第十条机关和勤务保障单位不得占用基层士官的编制员额。确因工作需要临时借用的,应当经团级以上单位司令机关批准,由主管部门承办,借用时间一般不超过三十天。

第十一条士官一般不安排代理军官职务。确因工作需要安排代理的,应当经团级以上单位主官批准,通常代理副连职以下行政职务和初级专业技术职务,时间不超过六个月。

第十二条士官原则上不得调动。确因作战、战备、训练等需要调动的,须经上一级司令机关批准,由主管部门承办。第十三条专业技术士官不得随意改行。确需调整专业的,应当经具有选取批准权限的单位审批。

第三章选取。

第十四条选取士官应当坚持依法办事、注重素质、发扬民主、公开公正的原则,严格依据选取计划、条件和程序进行,按照规定时间和审批权限办理,确保选取质量。

第十五条选取士官的年度计划,由团级以上单位司令机关依据士官编制和现有情况拟制,逐级上报,经总部批准后下达执行。

第十六条选取为士官,应当具备《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规定的基本条件,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义务兵选取为士官,应当经过团级以上单位相应训练机构或者院校培训;经院校和总部、各大单位训练机构培训的技术兵优先选取。

(二)选取为专业技术士官的,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技能,并经专业技术考核合格;获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优先选取。

(三)选取为非专业技术士官的,应当具有胜任班长职务的组织领导和管理能力;担任过班长、副班长或者相当于班长职务的优先选取。

(四)选取为高一期士官的,应当在本期各年度考核中均达到称职以上。

第十七条选取士官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本人申请。由本人在选取前一个月向所在单位党支部提出书面申请。

(二)基层推荐。基层党支部组织对申请人进行群众评议,根据本单位士官缺额、选取条件和申请人的现实表现等,提出预选对象上报。未经基层党支部推荐的,不得列为预选对象。

(三)机关考核。由具有选取批准权限单位的司令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对预选对象进行考核和体格检查,择优提出拟选取名单。

(四)组织审批。党委根据司令机关提出的士官选取方案,集体讨论决定选取事项。属于本级审批选取的士官,以军政主官名义下达选取命令;属于上级审批选取的士官,报经具有选取批准权限的党委审批,并下达选取命令。

(五)符合选取条件的,填写总参谋部军务部统一制发的《士官选取报告表》,装入本人档案。

第十八条选取士官应当与当年义务兵退伍工作结合进行。士官参加短期轮训期间(含地方代培、出国进修)选取为高一期士官的,按上述时间由送训单位办理。入院校学习二年以上的士官学员选取为士官或者高一期士官的,毕业时由培训单位办理。

(一)选取第一期、第二期士官由团(旅)级单位批准,第三期、第四期士官由师(旅)级单位批准,第五期、第六期士官由军级单位批准。

(二)各级司令部、政治部、后(联)勤部、装备部以及其他相当等级的机关,对直属单位和所属部门士官的选取,执行下一级部队的批准权限。师级单位对机关直属单位和所属部门士官的选取,由司令机关归口办理。

(三)各军区、各军兵种司令部、政治部、联(后)勤部、装备部审批高级士官,应当向主管部门备案。总部机关和直(附)属单位高级士官的选取,分别由总参谋部管理局、总政治部直工部、总后勤部司令部和总装备部司令部审批。

第四章培训。

第二十条士官选取前必须经过相应培训。非专业技术士官培训对象,主要从服现役第二年的义务兵中选拔,培训时间一般为三个月;专业技术士官培训对象,主要从服现役第一年的义务兵中选拔,培训时间五个月左右;专业技术复杂的士官培训对象,主要从具有相应专业基础和文化程度、服现役第二年的义务兵和第三年的士官中选拔,培训时间二年以上。

第二十一条建立士官分级培训体制。专业技术比较复杂的士官培训对象,由院校和总部、各大单位训练机构承训;其他专业技术士官培训对象,由军级以下单位专业训练机构承训;非专业技术士官培训对象,由教导机构承训。

第二十二条院校和训练机构未设置专业的士官培训对象,应当由团级以上单位统一组织短期培训,或者送军队和地方的专业对口单位进行培训。

第二十三条中高级士官因工作需要或者部队武器装备更新换代,应当接受继续培训。士官的继续培训,由军级以上单位统一规划,有关院校和训练机构承担,必要时可以送地方或者国外有关单位培训,培训时间根据需要确定。

第二十四条团(旅)级单位应当根据部队建设需要和士官队伍素质状况,有计划地组织士官进行在职培训,提高士官的专业技能、理论水平和组织管理能力。利用函授、电大、自学考试等多种形式,组织士官参加在职学历教育,使初级士官达到中专(中技)水平、中高级士官达到大专以上水平。

第五章教育。

第二十五条各级党委(支部)、机关应当经常分析研究士官队伍的思想形势,加强思想政治教育,提高士官的思想政治素质、军事专业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身体心理素质。

第二十六条从士官的思想实际和履行职责的需要出发,组织士官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关于新时期军队建设的重要论述,进行爱国奉献、革命人生观、尊干爱兵和艰苦奋斗教育,引导士官坚定理想信念,强化职能意识,培养良好的军人道德,增强遵纪守法观念。

第二十七条根据部队情况和教育内容,确定士官教育组织实施的方式方法。士官教育一般与义务兵一起进行,围绕解决士官带倾向性思想问题的教育,可单独组织。必要时,应当对中高级士官进行集中教育。

第二十八条做好士官的经常性思想工作,广泛开展谈心活动,加强行为引导,解决好士官在服役态度、晋级晋衔、求知成才、婚恋家庭、人际关系等方面反映出的现实思想问题。组织士官积极参加“双争”评比活动,激发他们训练当尖子、学习当模范、守纪当标兵、技术当行家的积极性。重视解决士官的实际困难,帮助他们排忧解难。

第二十九条按照军队党组织发展党员工作的有关规定,做好在士官中发展党员的工作。基层党组织应当加强对士官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充分发挥他们在各项工作中的先锋模范作用。

第六章日常管理。

第三十条士官应当认真履行士兵职责,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军队的条令条例、规章制度,刻苦钻研本职业务,尊重领导,服从管理,充分发挥骨干作用,积极协助军官做好工作,为义务兵作表率。

第三十一条建立士官定期述职制度、群众评议制度和检查分析制度。士官每半年应当在一定范围内汇报履行职责情况,通常结合半年和年终工作总结进行;基层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对士官的思想和工作情况进行群众评议;团级以上单位应当每年对士官队伍建设情况进行检查分析,表彰先进,树立典型,总结经验,纠正存在问题。

第三十二条士官原则上不得在部队驻地或者本部队内部找对象结婚。对孤儿、伤残人员和个别年龄超过三十周岁,且回原籍找对象确有困难的士官要求在部队驻地找对象的,应当从严掌握,由军级以上政治机关批准。在边疆国境县(市)、沙漠区、国家划定的边远区中的三类区和总部确定的一、二类岛屿部队服役的个别中级以上士官,本人提出在部队驻地找对象的,必须符合当地民族政策,由团级以上政治机关与当地县级民政部门协商同意,经师级以上政治机关批准,并签定转业军人就地安置协议书的,方可允许在部队驻地找对象结婚。士官不得将不符合随军条件配偶、子女的户口迁到部队驻地或者在部队驻地为其购置户口。

第三十三条士官除家属临时来队期间外,必须在连队(基层单位)住宿。家在部队驻地附近的已婚士官,节假日期间不担任值班或者其他勤务时,经营级以上单位领导批准,可回家住宿。在偏远艰苦地区的仓库、雷达站、通信线路维护站等单位工作的已婚士官,如生活和居住条件允许,经师级以上单位领导批准,其家属可以来队居住;单位需要招聘工人时,优先招聘士官家属。第三十四条士官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探亲(休)假。对符合探亲(休)假条件的士官,应当根据部队任务、人员在位率等情况有计划地安排,一级士官由营级单位领导批准,二级以上士官由团级单位领导批准。士官因特殊情况,经团级单位领导批准,可将当年假期分两次安排,往返路费按全军统一规定标准报销一次。

第三十五条士官档案,按照总参谋部《士兵档案管理规定》,由批准选取单位的司令机关统一管理,专人负责。

第七章考核。

第三十六条士官的考核,分为选取前考核和年度考核,依据士官条件和所任(拟任)职务、工作岗位的要求进行。考核内容包括政治思想、专业技术、作风纪律和骨干作用等方面。考核结果,应当区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作为实施奖惩或者选取士官的基本依据。

第三十七条选取士官必须先经考核,未经考核不得选取。士官选取前的考核工作,由司令机关会同政治、后勤、装备机关组织实施。司令机关主要负责军事素质、管理能力、文化程度等方面的考核;政治机关主要负责政治思想等方面的考核;后勤机关主要负责体格检查等方面的工作;装备机关和其他有关业务部门主要负责专业技术等方面的考核。

第三十八条士官的年度考核工作,由基层单位结合年终总结进行,按照本人述职、民主评议、综合测评、组织鉴定的程序,全面考核士官的现实表现,作出考核结论,并以适当方式同本人见面。

第八章待遇。

第三十九条士官实行工资制度。士官的基本工资,由军衔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军龄工资组成。

第四十条士官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下列津贴、补贴、补助:

(一)士官按照军衔级别享受军人职业津贴。

(二)士官按照规定的条件和标准享受伙食补贴、福利补助和生活补贴。

(三)担任基层行政或者专业技术领导管理职务的士官,按照规定标准享受职务津贴。经团级以上单位主官批准,代理军官职务的士官,享受与其代理职务相应的岗位津贴。

(四)士官按照规定标准享受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

(五)士官符合规定条件的,享受子女保育、教育补助。

(六)士官的生活补助、伙食灶差补助、防暑降温费、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等生活待遇和地区津贴、专业岗位津贴、有毒有害岗位保健津贴,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和总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士官享受国家和军队规定的保险待遇和公费医疗。

第四十二条士官退出现役,分别按照复员、转业、退休费标准计发退役费。士官因家庭发生重大变故未服满本期规定年限,经批准退出现役的,其复员费、转业费按以下比例计发:未服满本期第一年的为50%;未服满本期第二年的为60%;未服满本期第三年的为70%;第三、四期士官未服满本期第四年的为80%。

第四十三条高级士官家属随军后的相关待遇,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有关规定执行。士官符合规定条件的,经批准可以享受随军配偶生活困难补助。

第四十四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分居两地的士官享受夫妻分居补助:

(一)符合随军条件配偶未随军的士官;。

(四)在空勤岗位(包括通信、射击、空中机务等)和在核潜艇、核弹头保管岗位上服役的士官。

第四十五条已婚士官配偶每年可以来队探亲一次,留住时间一般不超过四十五天,其路费报销标准按照军官配偶来队探亲的有关规定执行。配偶当年未来队探亲的,士官本人翌年可以增加探亲假十五天。

第四十六条士官牺牲、病故或者伤残后,按照规定计发抚恤费。

第九章退出现役。

第四十八条士官符合退出现役条件的,应当及时安排退役;不符合退出现役条件的,一般不安排提前退役。经院校培训二年以上的专业技术士官,服现役未满第三期的,原则上不安排退出现役。

第四十九条士官退出现役计划,由团级以上单位司令机关拟制,与士官选取计划同时逐级上报,经总参谋部批准后下达执行。

第五十条士官退出现役,填写《士官退出现役登记表》,退休士官还应当填写《退休士官安置登记表》;改按义务兵退伍的,填写《士官改按义务兵退伍审批表》。司令机关应当根据不同安置方式的要求,对退出现役士官的档案进行审查整理,按照规定实施移交。

第五十一条退出现役士官的离队时间,作复员安置的与退伍义务兵同时离队,作转业安置的按照地方安置部门《接收安置通知书》规定的时间离队,作退休安置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二条对退役士官应当加强管理。士官退出现役命令下达前,应当参加正常工作;退役士官待报到期间,应当严格遵守有关制度和规定。退役士官到安置地报到前发生的问题,由原单位负责处理。

第五十三条士官退出现役费用结算,作复员安置的发至离队当月止,作转业安置的发至离队当年七月止,作退休安置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士官改按义务兵退伍的,按照义务兵退伍费用发放规定执行。

第十章奖励与处分。

第五十五条对获得二等功以上奖励的士官,可以提前晋升一个衔级工资档次,已达到本衔级最高工资档次的不再增加。提前晋升衔级工资档次的,中级以下士官由师(旅)级单位司令机关审批,高级士官由军级单位司令机关审批。

第五十六条师级以下作战部队的士官,因工作需要,可以按照中央军委和总部的有关规定,选送入军队院校培训后改任现役军官。

第五十七条对受行政记过、党(团)内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擅离部队连续十五天以上或者年度考核不称职的士官,从翌年一月起停止自然增加工资档次一年。

第五十八条对不履行职责、不起骨干作用的士官,经具有相应选取批准权限单位批准,可以实行留用察看。留用察看时间一般不超过六个月。留用察看期间停止执行原工资标准,改按义务兵最高津贴标准发放津贴。

第五十九条士官违反纪律,其行为符合《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有关处分条件规定或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具有相应选取批准权限单位批准,取消其士官资格,按义务兵对待:

(一)被判刑或者劳动教养的;。

(二)留用察看期满仍表现不好的;。

(三)无正当理由坚持要求提前退出现役的;。

(四)已确定转业无故逾期三十天不报到的;。

(五)违反计划生育规定计划外生育的;。

(六)擅离部队或者逾假不归三十天以上的;。

(七)其他违反纪律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六十条士官被处以刑罚、劳动教养,其服刑、劳动教养时间不计算军龄,并停发工资,按有关规定供应生活费。

第十一章附则。

第六十一条本规定所称“以上”、“以下”,均包含本级、本期、本数。

第六十二条各大单位可以依据本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士官管理实施细则。

中国人民解放军范文(16篇)篇九

派传单、寄资料、登广告以及电话访问,这种拉拢案源的方式,相信大家都听说过。其中,登广告这种方式比较常见,无论是好的还是不好的。通过报纸、黄页登广告,这种情况也很多。以这种方式宣传自己的律师有这么一个特点:就是没有好与不好之分。有些律师在起步阶段,通过登广告这种方式讲案源拓展开来,而当他有所发展之后,他便改邪归正了。

对于这个问题,刚出道时,我向一些老律师请教过。我问一位老律师:我接触过的一些律师要口才没口才,要水平没水平,为什么手头有这么多的案件?这位老律师听完之后便教训我:你这样说是不对的!我接着便问为什么不对,这位老律师便告诉我:在起步阶段,这些人的确是没有水平的,因为他们把大部分精力花在拓展案源上;一旦他们的案源有了保障,有了一定经济基础之后,他们便有时间静下来看书,总结过往的办案经验,这种情况下,他们的水平自然就会提高了。因此,以登广告这种方式拓展案源,很难以好或不好来评价,最好就是能根据自身的情况来确定是否采取这种方式拓展案源。

深圳以前有一位律师,在省厅开会的时候被点名讲到了以中国著名律师字样做广告问题,这位律师花了十二万在联通的黄页中做广告。同时,他还做了一个网站,在网站上,他也直接打出中国著名律师这个大标题,我们在看完这个网站的内容之后都觉得十分夸张。这位律师通过这种手段把案源拓展开来之后,现在开上了奔驰,而他现在也有所收敛。他之前在广告中称他自己是中华全国律协的会员,而事实上,所有律师都是律协的会员。他为什么要以此标榜自己呢?因为他一开始没料,而现在不同,他已经上了轨道,这种情况下,他便从良了。但愿他水平也提高了。

网络营销以网络营销的方式来拓展案源会逐渐成为主流,但是,就目前的情况而言,鱼龙混杂。以网络营销的方式来拓展案源的一般是年龄小于三十岁的年青律师,对于网络这种营销手段,我们这一代律师不够重视。

对许多年青律师来说,网络并不陌生;年青律师大多懂得使用计算机。因此,有许多年青律师通过网络营销这种方式来打开局面。

尽管网络有种种优势,但是,其也有美中不足的地方,那就是虚假的信息太多。有这么一位律师,具体姓名我不方便透露。他是一位自考的大专生,2002年通过司法考试,2004年取得律师执业资格。这个人是网络营销高手,他自己有几个网站,他在网站上宣称他办理过不少大案要案,但是,这些案件的具体内容以及相关判决均无法在网上找到。他对外宣称自己是众多领域的专家,但他出道也仅仅就只有两三年。

利用网络营销进行虚假宣传,这种情况容易被查处。但是,网络营销对于实战派大律师而言,同样是一种重要的宣传手段。对此,有很多资深律师并不重视,这个与他们自身的知识结构有关。因为,对于我们这一代人而言,网络是一个比较陌生的东西,而现在对网络的关注度也不够;同时,还有这么一种情况,那就是经过尝试之后,发现收不到效果,所以不重视。

其实,我自身对此的感受是:如果你是一位实战派的大律师,你网站里面的内容十分充实,每个案件的代理词、辩护词都可以通过案件底下的链接找到,并且能够经得起比较,经得起推敲,这种情况下,网络是可以发挥十分巨大的作用。

就我个人的经验而言,我在网络方面的投入与产出之比是1:30以上。环球所现在也逐渐开始重视网络这个渠道。我深信,这在未来,肯定会成为律师对外宣传的一种主流。

网络营销,如果运用得当的话,是完全可以收到如毛泽东所讲的坐地日行八万里这种效果的。你在网站上发布的信息,在任何时候、任何地点都可以看到。我个人觉得,环球所本身就有很多原创性的经典案例,如果可以将这些案件系统整合,同时通过多种语言版面加强海外宣传的话,那么,整个律所会运作比现在轻松许多。

著书立说。

通过著书立说进行宣传的主体有两种。最近几年,有一些文笔犀利的律师,他通过华丽的文字来掩盖内容的缺陷,并且借助我们国家在法律方面最权威的出版社将他们的著作推出,以这种方式来打开局面。采取这种方式宣传自己来拓展案源的律师,大多都是从内地转战北京、上海、深圳等发达城市的律师,他们初来乍到,人生地不熟,案源方面没有保障,而他们在文字方面又是绝顶高手,因此,他们大多通过出书这种方式来宣传自己,打开局面。

这些律师所出版的著作有这么一个特点:首先,选择都是别人感兴趣的话题;其次,文字确实很优美。但是,他们出版的著作中没有自己办理的案例。这些律师年龄往往不是那么大,他通过上述方法来打开局面,这是第一种情况。

通过著书立说进行宣传的另一种主体便是实战派大律师。实战派大律师已经积累了丰富的经验,这些律师在此之前已经办理过非常多的案件,同时自身具备一定的经济实力。在这种情况下,他们需要对自身的经验进行总结,因此便形成自己的著作,如田文昌等。

在广东,比较早出版著作的律师,如朱永平,他所出版的著作中是有自己亲办过的案例的,尽管他本人没有受过研究生教育,但是,他总体上还是一位实战派的大律师。他在书中加入自己亲办过的案件,是对之前自己执业经验的一次总结,同时,将此交付出版,进行营销,宣传自己,借此再上一个台阶。

因此,对于具有一定法学素养以及一定书面表达能力的法学科班生而言,作为律师,通过著书立说这种方式来拓展案源,也是可以尝试的。

演讲。

在广东省,以演讲扩大影响,比较典型的是卓信所。卓信所首先以所的名义或者以律师个人的名义与一些高校、协会、组织联系,然后通过演讲这种手段将自己推销出去。

借助演讲宣传自己,拓展案源同样分为两种情况。一种就是已经具备丰富实务经验、办理过许多大案要案的实战派大律师,通过公开演讲传授自身的经验,借此扩大影响,对外营销。

而另一种便是鱼目混珠,卖弄口才,以哗众取巧的方式来宣传自己。一般而言,这类律师都是口才较好、形象佳。但是,我们作为律师,其实都很清楚,如果当事人找这类律师打官司,那么肯定会很麻烦。为什么呢?因为他们都是只会说话不会做事的。举个简单的例子,保健科里的医生看起病来头头是道,但是,如果你要动手术,是不可能要求保健科的医生来操刀的。很多行外人不了情况,但是,作为律师,我们对此是十分清楚的。

不过,尽管这类律师大多华而不实,但是,不可否认,通过哗众取巧这种方式来树立形象,对外宣传,从经济角度,也是富有成效的。而且,以这种方式进行宣传,就目前的情况而言,已经成为所谓大牌律师们的一种主流的对外推广方式。

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律师。

成为人大代表或者政协委员什么的,一来是可以保护自己,二来可以借此建立新的人际交往圈子。同时,成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在媒体上的曝光率也会随之增加。

通过成为人大代表或者政协委员,律师可以使自身的影响力更上一个台阶。但是,律师以这种方式来扩大影响力,同样存在两种不同的情况。第一种是功成名就,这种律师一般在社会上已经具备了一定影响力,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得到领导的赏识或提拔,那么,便顺理成章的获此殊荣;另一种情况与经济利益有一定关系,即通过贿赂的方式成为人大代表或者政协委员。在现实中,比较常见的是综合采用两种方式,即律师自身已经具备一定条件,但是,同时又通过疏通关系,从而顺利当选。

以挂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来宣传自己,以这种方式来达到拓展案源的目的,也是行之有效的。但是,这种方法并非一般的律师所能采用。采用这种方式拓展案源的律师需要具备一定经济条件与社会影响力。非法手段也为法治社会所不容。

成立公关部。

以成立公关部的方式进行对外推广,具体也有两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便是成立专业化的公关部门,如天伦律师事务所。这些律所均已具备一定的规模,他们通过引进先进的营销理念以及优秀的营销人才,通过实现专业化营销,借此对外宣传律师的特点与文化,从而实现营销的目的。

另一种情况是从无到有,这种情况下的律师虽然也采取设立公关部的方式宣传自己,但是,这些律师此时也欠缺实务方面的经验,并非已经具备一定的基础。而这些律师通过公关手段获取一定案源之后,便摸着石头过河,进一步提高自身的办案能力。在这种情况下,律师是先拓展案源后积累经验,他们属下所谓的公关人员一般由他们的助手兼任,这种意义上的公关部并非专业的公关部,而是拉案专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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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解放军范文(16篇)篇十

为了加强军队的现代化、正规化建设,1955年1月23日,中央军委发布《关于评定军衔工作的指示》。2月8日,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服役条例》,并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形式予以发布。

1955年9月,人民解放军开始实行军衔制,军官军衔分为4等14级: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大元帅、元帅;大将、上将、中将、少将;大校、上校、中校、少校;大尉、上尉、中尉、少尉,后来又增加了准尉军衔。

1955年9月27日,授予元帅军衔及勋章典礼在北京中南海怀仁堂隆重举行,毛泽东主席亲自为朱德、彭德怀、林彪、刘伯承、贺龙、陈毅、罗荣桓、徐向前、聂荣臻、叶剑英等十元帅授衔。同日,国务院举行授予将官军衔和勋章典礼,周恩来总理为将官授衔。人民解放军首次授衔,共授予元帅10名、大将10名、上将55名、中将175名、少将800名、校级军官3.2万名,尉官49.8万名、准尉11.3万名。到1965年取消军衔制时止,共授予上将57名、中将177名、少将1360名。

1965年5月22日,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取消中国人民解放军军衔制度的决定》,6月1日开始实施。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随着军队建设的需要,1986年下半年,中央军委常务会议经多次讨论,决定实行新的军衔制。

1988年7月1日,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央军委提出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军衔条例》。条例结合中国军队新时期建设特点,规定军官军衔不设元帅、大将和大尉,而以一级上将为最高军衔。军官军衔设3等11级,将官:一级上将、上将、中将、少将;校官:大校、上校、中校、少校;尉官:上尉、中尉、少尉。海军、空军军官在军衔前分别冠以“海军”、“空军”。专业技术军官,在军衔前冠以“专业技术”。士兵军衔按等级分为:士官:军士长、专业军士;军士:上士、中士、下士;兵:上等兵、列兵。9月14日,中央军委在中南海怀仁堂举行授予上将军官军衔仪式,党和国家领导人向17位高级军官授予上将军衔。10月1日,人民解放军正式实施新的军衔制度,共授予将官军衔1452人、校官军衔18万人、尉官军衔40.5万人。12月17日,国务院总理李鹏、中央军委主席邓小平签署命令,发布《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实行警官警衔制度的具体办法》。1989年1月21日,国务院、中央军委在北京人民大会堂隆重举行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将官授衔仪式。在此之后,中央军委又先后举行了14次晋升上将军衔警衔仪式。截至2009年7月20日,共有118名高级军官警官获上将军衔警衔。

海军军衔——将官校官尉官文职干部学员士兵。

空军军衔——将官校官尉官文职干部学员士兵。

1995年9月10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军官法》规定,预备役军官军衔设3等8级:少将;大校、上校、中校、少校;上尉、中尉、少尉。

将全面施行新的士官制度。这是自1999年士官制度改革后的又一次重大政策制度调整,是对现行士官制度的进一步完善。新的士官制度主要有7个方面的改革,包括调整士官军衔制度。士官军衔由现行6个衔级调整为7个衔级,将提高中高级士官基本工资。称谓由低至高为下士、中士、上士、四级军士长、三级军士长、二级军士长、一级军士长。

军衔是国家给予军人的一种荣誉。军衔制以军官的职务、贡献、才能等综合因素作为评定和晋升军衔的标准。新的军衔制进一步理顺了军官的编配关系,有效地调整军官队伍的比例结构,对于增强军人责任心和荣誉感、提高军官素质,加强军队的指挥、管理、保障和协同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和作用,是深化军队改革的重要步骤,标志着人民解放军现代化、正规化建设进入新阶段。

中国人民解放军范文(16篇)篇十一

了利用社会人才资源为军队建设服务,规范文职人员的聘用和管理,建设高素质的文职人员队伍,适应军队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建设的需要,制定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下文是小编收集的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欢迎阅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利用社会人才资源为军队建设服务,规范文职人员的聘用和管理,建设高素质的文职人员队伍,适应军队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建设的需要,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文职人员,是指按照规定的编制聘用到军队工作,履行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同类岗位相应职责的非现役人员。

第三条文职人员实行聘用制度,享有本条例规定的权利,履行本条例规定的义务。

第四条文职人员的聘用和管理,应当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坚持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公平择优的原则。

第五条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主管全军的文职人员工作;团级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负责本单位的文职人员工作。

第二章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文职人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政治生活,获得政治荣誉和精神、物质奖励;。

(二)取得工作报酬,享受相应的福利待遇和社会保障;。

(三)获得履行。

岗位职责。

必需的工作条件;。

(五)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与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合同;。

(六)按照规定申请人事争议处理。

(一)忠于祖国,忠于中国共产党,努力为军队建设服务;。

(二)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军队的有关。

规章制度。

(三)服从命令,听从指挥,遵守纪律,保守秘密;。

(四)履行聘用合同,根据军队需要参加作战、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处置突发事件;。

(五)团结协作,勤奋敬业,恪守职业道德;。

(六)学习和掌握履行岗位职责所需要的科学文化和专业知识,提高实际工作能力。

第三章聘用范围和岗位设置。

第八条军级以上机关和驻边远艰苦地区以外的非作战部队(以下统称聘用单位)的教学、科研、工程、卫生、文体、图书、档案等专业技术岗位以及部分管理事务和服务保障等非专业技术岗位,可以聘用文职人员。

文职人员按照聘用的岗位,分为专业技术文职人员和非专业技术文职人员。

第九条全军文职人员的编制员额,由中央军事委员会确定。聘用单位文职人员的编制及其调整,由军队组织编制主管机关按照组织编制管理权限确定。

第十条文职人员的岗位等级设置:

(二)非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由低到高分为:六级职员岗位、五级职员岗位、四级职员岗位、三级职员岗位和二级职员岗位。

非专业技术岗位各等级,分别与国家规定的事业单位同类岗位人员的相应职务等级相对应。

第十一条文职人员岗位的名称、数量和等级,按照规定的编制执行。

第四章聘用条件。

(一)符合征集公民服现役的政治条件;。

(二)符合聘用岗位的职责要求和相应的资格条件;。

(四)身体健康。

文职人员岗位的资格条件,参照同类岗位现役军官(文职干部)的专业技术资格或者任职资格条件执行。

文职人员的身体条件,参照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执行。

第十三条文职人员首次聘用的最高年龄分别为:

(一)聘用到初级专业技术岗位或者六级职员、五级职员岗位的,35岁;。

(二)聘用到中级专业技术岗位或者四级职员、三级职员岗位的,40岁;。

(三)聘用到高级专业技术岗位或者二级职员岗位的,45岁。

第十四条文职人员的最高工作年龄分别为:

(一)初级专业技术岗位或者六级职员、五级职员岗位的,40岁;。

(二)中级专业技术岗位或者四级职员、三级职员岗位的,45岁;。

(三)高级专业技术岗位或者二级职员岗位的,男60岁,女55岁;其中在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的,因工作需要,经军区级单位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最高工作年龄。

第五章聘用关系的建立。

第十五条文职人员岗位出现缺额时,除涉密岗位以外,应当实行公开招聘。

第十六条聘用单位应当成立由聘用单位的政治机关负责人、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和专家组成的文职人员招聘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应聘人员的审查、考核和评审等工作。

(一)公布招聘岗位、岗位资格条件和待遇;。

(二)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对应聘人员进行初审;。

(四)对考试、考查或者答辩、评审合格的,进行政治条件审查和体检;。

(五)择优提出初选人员名单;。

(六)依照本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审批;。

(七)与被批准的应聘人员订立聘用合同。

第十八条聘用文职人员按照下列权限审批:

(一)聘用到初级专业技术岗位和六级职员、五级职员岗位的,由团级单位审批;。

(二)聘用到中级专业技术岗位和四级职员岗位的,由师级单位审批;。

(四)聘用到二级职员岗位的,由军区级单位审批。

第十九条聘用合同包括下列内容:

(一)合同期限;。

(二)岗位名称和等级;。

(三)岗位职责;。

(四)岗位纪律;。

(五)岗位工作条件;。

(六)工资福利待遇和社会保障;。

(七)变更、顺延、续订、终止和解除合同的条件;。

(八)违反合同的责任;。

(九)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聘用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聘用合同一式三份,分别由文职人员、聘用单位和批准单位保存。

第二十条聘用合同的期限分别为:

(二)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和二级职员岗位的,1年至4年。

从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中聘用的文职人员的合同期限,有见习期的6年,没有见习期的5年。

首次聘用为文职人员的,应当有1个月至6个月的试用期。试用期计入聘用合同期限;有见习期的,试用期计入见习期。

第二十一条聘用合同期满,凡岗位需要、考核合格且文职人员年龄距本级岗位最高工作年龄尚余1年以上,本人提出申请的,聘用单位可以与其续订聘用合同。

第二十二条在高级专业技术岗位或者二级职员岗位工作的文职人员,被同一单位连续聘用满20xx年,且男满50岁、女满45岁,本人提出申请,考核合格的,聘用单位应当与其续订期限至本级岗位最高工作年龄的合同。

第二十三条文职人员与聘用单位主要负责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聘用到财务、物资管理等岗位,也不得聘用到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

招聘工作委员会成员从事招聘工作,遇有与自己有前款规定的亲属关系的人员时,应当回避。

第六章教育和管理。

第二十四条聘用单位应当根据军队政治工作的有关规定和文职人员的特点,对文职人员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做好经常性思想工作,提高文职人员的思想政治素质。

第二十五条聘用单位应当根据文职人员的岗位职责和工作需要,对文职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在职培训和军事训练。

军队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专业对口、训用一致、按需施教、讲求实效的原则,组织文职人员的专业培训。

第二十六条聘用单位应当依据聘用合同和军队有关规定,对文职人员的德、能、勤、绩、廉、体进行全面考核,重点考核文职人员履行岗位职责的情况。

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平时考核作为年度考核的基础。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考核结果作为文职人员调整工资待遇、奖惩和续聘、解聘的主要依据。

第二十七条聘用单位和上级机关对做出突出贡献的文职人员,应当给予奖励;对违反军队纪律的文职人员,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文职人员的奖励和处分办法,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规定。

第二十八条文职人员的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评审,按照国家和军队的有关规定执行。文职人员在军队聘用期间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在聘用合同终止或者解除后仍然有效。

第二十九条文职人员科技、教学等成果的申报、评审,以及优秀人才的选拔、表彰,参照国家和军队关于现役军官和文职干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文职人员参加作战、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处置突发事件时,应当着制式服装,佩带符号标志。具体办法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总后勤部规定。

第三十一条聘用单位应当根据军队的有关规定和文职人员的岗位要求,做好文职人员的日常管理工作,严格落实各项规章制度,保持良好的工作、生活秩序。

第三十二条军队各级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文职人员聘用和管理等工作的监督检查。对聘用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聘用文职人员或者侵害文职人员权益的,应当给予通报批评,责令改正。

第三十三条聘用单位可以委托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代理文职人员的人事行政关系及档案管理等有关事宜。

第三十四条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争议的,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聘用单位的上一级单位申请调解。不愿意调解或者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聘用单位所在地的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章工资福利待遇和社会保障。

第三十五条文职人员的工资水平应当根据聘用岗位、工作任务和实际贡献,参照事业单位同类岗位人员的工资水平确定,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按照国家和军队的有关规定适时调整。对紧缺专业人员和优秀人才,工资适当从优。

第三十六条文职人员的住房实行社会化、货币化保障。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房租补贴,按照聘用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执行。住房补贴、房租补贴随工资发放。文职人员购买当地经济适用住房的,按照军队人员住房社会化的有关规定办理。

聘用单位可以根据本单位条件,在聘用期间向住房确有困难的文职人员出租集体宿舍或者个人宿舍。

第三十七条文职人员的工作用车、休假、探亲办法和差旅费标准,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总装备部规定。

第三十八条户口不在聘用单位所在地的文职人员落户及其配偶子女随迁,按照国家和聘用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聘用单位及其文职人员应当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聘用单位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为文职人员建立补充保险。

聘用单位及其文职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的具体办法,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会同国务院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人事部门规定。

第四十条文职人员参加作战、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处置突发事件期间的生活待遇和医疗保障,按照国家和军队的有关规定执行。文职人员因执行上述任务和军事勤务伤亡的抚恤,参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一条文职人员在军队单位聘用的时间,计入其工作年限(工龄)。

第八章聘用关系的终止和解除。

第四十二条文职人员聘用合同终止的,聘用单位应当报有审批权限的机关备案;解除文职人员聘用合同的,应当按照聘用文职人员的审批权限审批。

第四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合同即行终止:

(一)合同期满且不再续聘的;。

(二)文职人员达到本级岗位最高工作年龄的;。

(三)双方约定的合同终止条件出现的。

聘用合同期限已满,文职人员参加作战、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处置突发事件尚未结束的,聘用合同期限顺延至任务结束。

第四十四条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聘用合同;其中聘用单位提出解除聘用合同的,聘用单位应当依照国家和军队的有关规定,对被解聘人员给予经济补偿。

第四十五条文职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不给予经济补偿:

(一)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聘用岗位要求的;。

(二)严重违反军队纪律或者聘用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工作失职,对聘用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劳动教养的。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并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文职人员:

(一)文职人员年度考核不称职的;。

(二)文职人员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三)聘用单位移防或者被缩编、撤销,致使聘用合同无法履行的。

依照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解除聘用合同的,聘用单位应当依照国家和军队的有关规定,对被解聘人员给予经济补偿。

第四十七条文职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不得依照本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解除聘用合同:

(一)在文职人员岗位工作期间患职业病的;。

(二)因工负伤,治疗终结后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

(三)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性文职人员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文职人员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依法服现役的;。

(三)聘用单位未按照聘用合同约定支付工作报酬或者提供工作条件的。

第四十九条除本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外,文职人员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未能与聘用单位协商一致的,应当继续履行聘用合同;6个月后再次提出解除聘用合同仍未与聘用单位协商一致的,文职人员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从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中聘用的文职人员,合同期限未满的,不得依照前款规定解除聘用合同。

第五十条文职人员参加作战、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处置突发事件期间,不得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第五十一条涉密岗位文职人员终止或者解除聘用合同后的流动,执行国家和军队有关涉密人员管理的规定。

第五十二条文职人员终止或者解除聘用合同后,与原聘用单位的关系即行终止,原聘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办理人事行政、档案和社会保险等关系的转移手续。

第五十三条文职人员符合国家规定的事业单位同类岗位人员退休条件的,办理退休手续。退休后的管理服务和生活保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纳入社会保障体系。具体办法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总后勤部会同国务院人事部门、财政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规定。

第九章附则。

第五十五条本条例自20xx年8月1日起施行。

中国人民解放军范文(16篇)篇十二

经中共中央、批准,新修订的《中国人民解放军政治工作条例》颁布。下文是小编收集的中国人民解放军政治工作条例,欢迎阅读!!

《政工条例》集中规范党领导军队的根本原则、根本制度和组织体制,是我军政治工作的基本法规。20xx年颁布的《政工条例》,对于规范和指导军队政治工作,加强部队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建设,推进政治工作创新发展,增强部队战斗力和保证圆满完成各项任务,发挥了重要作用。此次修订《政工条例》,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xx大精神、更加牢固地确立科学发展观在国防和军队建设中重要指导方针地位的重大举措,是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军队政治工作的必然要求。

新修订的《政工条例》,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落实关于新形势下国防和军队建设重要论述,充分体现党的创新理论对军队政治工作的新要求,总结吸收军队政治工作的新经验新成果,回答和解决政治工作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对新形势下我军的使命任务、建设目标和政治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任务、工作原则、根本作风、主要内容以及党的领导制度、政治机关的主要职责等方面的规定,作了进一步充实和完善。

新修订的《政工条例》,把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体现到我军的性质、任务和政治工作的原则要求、主要内容等各个方面,并对军队各级党委、政治机关和政治干部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提出了具体要求。

新修订的《政工条例》,充分体现了关于新世纪新阶段我军历史使命、思想政治建设“三个确保”时代课题、思想政治工作“三个紧贴”要求、增强思想政治建设的科学性、培育当代革命军人核心价值观和提高军队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等重要思想。

新修订的《政工条例》,对近年来军队政治工作实践,如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官兵、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大力培育当代革命军人核心价值观、加强党组织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改进和完善干部选拔任用机制、开展舆论战心理战法律战教育训练中探索总结的新鲜经验,都作了认真概括和充分吸收。

新修订的《政工条例》,适应时代发展的新变化、使命任务的新要求,增加了做好军队使命课题训练、联合训练、战略战役首长机关训练、基础训练和非战争军事行动中政治工作以及推进学习型党组织建设、培养高素质新型军事人才、抓好部队政法工作等内容,强调重视运用信息化手段开展政治工作,对党委(支部)领导完成多样化军事任务、政治机关和政治干部组织执行任务中政治工作等作了明确规定。

新修订的《政工条例》,是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的重要成果,必将进一步规范和推进新形势下军队政治工作,增强政治工作的时代感和主动性、针对性、实效性,为从思想上、政治上、组织上确保我军始终成为党绝对领导下的人民军队,确保国防和军队建设科学发展,确保有效履行新世纪新阶段我军历史使命提供有力保障。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中国人民解放军政治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国人民解放军是中国共产党缔造和领导的,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武装的人民军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武装力量,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坚强柱石。紧紧地和人民站在一起,全心全意地为人民服务,是这支军队的唯一宗旨。中国人民解放军必须始终不渝地保持人民军队的性质,忠于党,忠于社会主义,忠于祖国,忠于人民。

第三条中国人民解放军担负着巩固国防,抵抗侵略,保卫祖国,保卫人民的和平劳动,参加国家建设事业的任务。中国人民解放军必须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贯彻毛泽东军事思想、邓小平新时期军队建设思想、国防和军队建设思想,贯彻中央军事委员会新时期军事战略方针,按照政治合格、军事过硬、作风优良、纪律严明、保障有力的总要求,紧紧围绕打得赢、不变质两个历史性课题,积极推进中国特色军事变革,努力完成机械化和信息化建设的双重历史任务,为建设一支强大的现代化、正规化革命军队,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完成祖国统一,维护世界和平与促进共同发展而奋斗。

第四条中国人民解放军必须置于中国共产党的绝对领导之下,其最高领导权和指挥权属于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和中央军事委员会。

第五条中国人民解放军的政治工作,是中国共产党在军队中的思想工作和组织工作,是构成军队战斗力的重要因素,是实现党对军队绝对领导和军队履行职能的根本保证,是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生命线。

第六条中国人民解放军的政治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南。

第七条中国人民解放军政治工作在新世纪新阶段的基本任务是:服务于国家的改革开放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于中国特色军事变革和军队的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建设,从政治上、思想上、组织上保证党对军队的绝对领导和人民军队的性质,保证以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军人为目标的军队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保证军队内部的团结和军政军民团结,保证军队战斗力的提高和各项任务的完成。

第八条中国共产党在中国人民解放军团以上部队和相当于团以上部队的单位(以下称团级以上单位)设立党的委员会,在营和相当于营的单位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在连和相当于连的单位设立党的支部。党的各级委员会(支部)是各该单位统一领导和团结的核心。党委(支部)统一的集体领导下的首长分工负责制,是党对军队领导的根本制度。

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军分区(警备区)、县(市、区)人民武装部和预备役部队,实行军队系统和地方党的委员会的双重领导制度。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军分区(警备区)和县(市、区)人民武装部既坚持军队系统的垂直领导和隶属关系,又受同级党的地方委员会领导,是同级党的地方委员会的军事工作部。预备役部队师、旅、团,既坚持军队系统的垂直领导和隶属关系,又受同级或上级党的地方委员会领导。

第九条中国人民解放军设立总政治部。团级以上单位设立政治委员和政治机关,营设立政治教导员,连设立政治指导员;与上述部(分)队相当单位政治干部和政治机关的设立,由或授权的单位决定。

第十条中国人民解放军政治工作必须遵循以下原则:坚持党对军队的绝对领导;坚持人民军队的性质和宗旨;坚持用科学理论武装部队;坚持把思想政治建设摆在军队各项建设的首位;坚持围绕军队现代化建设这个中心开展工作;坚持促进官兵的全面发展;坚持官兵一致、军民一致、瓦解敌军;坚持发扬政治民主、经济民主、军事民主;坚持贯彻依法治军、从严治军;坚持继承优良传统与创新发展的统一。

第十一条中国人民解放军政治工作的根本作风和方法是实事求是和群众路线。必须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发扬理论联系实际,密切联系群众,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的优良作风。深入实际,调查研究,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反对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把先进性要求与广泛性要求、解决思想问题与解决实际问题、领导骨干与广大群众结合起来开展工作。探索和把握政治工作的特点规律,增强政治工作的时代感和针对性、实效性、主动性。

第十二条中国人民解放军中的政治机关是政治工作的领导机关,负责管理军队中党的工作,组织进行政治工作。

第二章政治工作的主要内容。

第十三条中国人民解放军政治工作的主要内容,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的性质、宗旨、职能和政治工作的基本任务确定。

(一)思想政治教育。组织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进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教育,进行人民军队性质、宗旨、职能和优良传统教育,进行爱国奉献、革命人生观、尊干爱兵、艰苦奋斗教育,进行理想信念、军人道德、法律法规和时事政策教育,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革命英雄主义教育和革命气节教育。

(二)党组织建设。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增强党组织的原则性、战斗性。建立健全党的组织和制度,搞好党员发展和教育管理工作,严格党的生活,保障党员民主权利。从思想上、政治上、组织上、作风上加强党的建设,增强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发挥党委的核心领导作用、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三)干部队伍建设。贯彻党的干部路线,坚持任人唯贤、德才兼备的原则,建立完善干部工作法规制度和政策,选拔、培养和管理干部,调整配备领导班子,实现干部队伍的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造就高素质新型军事人才。

(四)共产主义青年团建设和青年工作。建立健全共青团组织,落实团的组织生活和工作制度,发挥共青团的党的助手作用、完成任务的突击队作用和联系广大青年的桥梁作用。围绕部队中心任务,开展适合青年特点的教育和活动,鼓励和支持青年学习成才。

(五)民主制度建设。建立健全军人代表大会、军人代表会议和军人大会、军人委员会等民主制度,开展政治民主、经济民主、军事民主,维护官兵民主权利,发挥官兵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六)纪律检查和行政监察工作。检查监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命令、指示的执行情况。开展反腐倡廉工作,加强对领导干部行使权力的监督。进行党纪军纪教育,检查处理违纪案件。

(七)保卫工作。建立健全保卫工作制度,做好预防犯罪工作。开展隐蔽斗争,防范敌对势力的渗透、策反和破坏。做好安全警卫工作。依法进行刑事侦查工作,做好军事监狱和看守工作。

(八)军事审判、检察和司法行政工作。依法代表国家在军队中行使审判权、检察权,组织开展司法行政工作,保证宪法和法律在军队的实施。运用法律手段保护国家军事利益,维护军队和军人合法权益,为部队和官兵提供法律服务。

(九)科学文化教育。建立完善学习制度,组织部队学习现代科学文化知识特别是军事高科技知识,鼓励和支持官兵参加学历教育和继续教育,提高科学文化素质和专业技术水平,培养既能保卫祖国又能建设祖国的人才。

(十)军事宣传工作。宣传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宣传中共中央、重大决策,宣传军队建设的重大成就和先进典型。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加强对军队报刊、广播、电视、网络宣传和出版工作的管理。组织开展对外军事宣传。

(十一)文艺体育工作。建设服务部队的文艺体育队伍,发展军事文艺体育事业。建设军营文化,改善文化装备、设施和环境,组织开展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

(十二)群众工作。教育官兵遵守民族政策、宗教政策和群众纪律,开展拥政爱民和军民共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活动,正确处理军政军民关系方面的问题,维护军政军民团结。协同国家和地方有关部门开展全民国防教育。动员部队支援国家经济建设,参加抢险救灾和社会公益事业。

(十三)联络工作。进行瓦解敌军、团结友军的工作。开展对台工作。调查研究外军、敌军和境内外民族分裂势力情况。指导部队进行心理战研究和训练。

(十四)军人褒奖、福利和优待抚恤。建立健全军人褒奖、福利政策制度,对有突出贡献的军人实施褒扬奖励,检查督促军人福利待遇的落实。会同政府有关部门制定完善优待抚恤政策规定,对军人及其家属实施优待,对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遗属和残疾军人进行抚恤。

(十五)经常性思想工作。针对官兵的现实思想问题,及时进行思想教育,搞好心理疏导。发挥部队、社会、家庭和思想工作骨干队伍的作用,开展群众性思想互助活动。

(十六)军事训练中政治工作。进行形势和军事斗争准备教育,激发部队练兵热情。引导官兵从难从严从实战出发进行训练,培育部队的战斗精神和优良作风。做好军事演习中政治工作。开展战时政治工作研究演练,制定完善战时政治工作预案。

(十七)执行任务中政治工作。进行后勤保障、装备保障、科学试验、院校教学以及国防施工、执勤、反恐、国际维和、军事外交、抢险救灾等任务中的政治工作。

(十八)战时政治工作。加强党委对作战的统一领导,保证中共中央、军事战略方针、作战原则和命令、指示的贯彻执行。进行作战动员和战场鼓动。健全组织,调整补充干部。发扬军事民主,开展立功创模活动。进行舆论战、心理战、法律战,开展瓦解敌军工作,开展反心战、反策反工作,开展军事司法和法律服务工作。做好参战民兵、民工政治工作和战区群众工作。维护战场纪律和群众纪律。做好烈士善后工作。

(十九)预备役部队、民兵政治工作。坚持党管武装的原则,加强预备役部队、民兵思想建设和组织建设。做好民兵组织整顿、军事训练、执行任务中政治工作和兵役政治工作。加强专职人民武装干部队伍建设。

(二十)政治工作研究。研究军队政治工作的历史、现状和发展趋势,研究改革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政治工作的特点规律,研究推进中国特色军事变革对政治工作提出的新要求,研究高技术战争中开展政治工作和发挥政治工作作战功能的有效途径,研究运用现代科学技术改进政治工作的方法手段,研究制定政治工作的法规制度和政策,为加强和改进政治工作提供理论指导和决策依据。

第三章总政治部。

第十五条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是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政治工作机关,是全军政治工作的领导机关。总政治部在中共中央、领导下,负责管理全军党的工作,组织进行政治工作。

第十六条总政治部主任主持总政治部的工作,组织实施对全军政治工作的领导。

总政治部副主任、主任助理协助主任工作。

第十七条总政治部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决议、命令、指示,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宪法、法律在军队的贯彻执行。领导全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调查研究全局性、政策性问题,制定军队政治工作方针、政策和制度,拟制政治工作法规。部署、检查和指导全军政治工作。及时向中共中央、反映情况,请示报告工作。

(二)领导全军的组织工作。制定军队党组织建设的。

规章制度。

指导全军党组织建设;指导全军选举出席党的全国代表大会、代表会议的代表;组织领导全军的党员教育和发展党员工作;管理全军党务工作和政治统计;会同其他总部指导军队基层建设;领导全军民主制度建设;领导全军开展群众性争创先进和学习英雄模范活动;管理奖励、优抚和婚姻工作;负责政治工作条例的拟制检查监督贯彻执行情况;指导全军选举出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工作;领导全军共青团建设、青年工作和妇女工作;负责军队有关社团组织事务。

(三)领导全军的干部工作。制定全军干部工作的政策规定和干部队伍建设规划;负责考核军级以上领导班子和正师职以上领导干部,管理干部的任免、计划调配、退出现役工作;管理军官军衔工作;管理专业技术军官、文职干部和非现役文职人员工作;管理干部培训、院校招生和毕业学员分配工作,负责依托普通高等教育培养军队干部工作和选派干部出国留学工作;管理全军干部工资、福利的有关工作;指导预备役干部和人民武装干部队伍建设;领导和管理全军离休退休干部的有关工作;承办军队人员参加全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有关工作;管理全军干部实力统计和档案工作。

(四)领导全军的宣传教育工作。制定全军政治教育和宣传工作的规划及大纲,指导全军的政治教育和理论学习及院校政治理论教学工作,编审理论学习和政治教育基本教材;领导全军政治理论研究和理论队伍建设;指导全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全军的经常性思想工作;会同有关总部组织指导全军科学文化学习;领导与管理全军新闻宣传、出版工作和政治工作信息网络,组织协调重大事件、重大军事活动和重大典型的宣传报道。

(五)领导全军的保卫工作。制定军队保卫工作的政策规定;指导和协调全军预防犯罪综合治理工作;指导全军安全警卫工作;领导全军隐蔽斗争工作;指导和协调对邪教组织破坏活动的防范和处理工作;领导全军刑事侦查工作;指导全军军事监狱和看守工作。

(六)会同纪律检查委员会领导全军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制定军队党内监督的制度和案件检查、审理的规定;检查监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法规制度和决议、命令、指示的贯彻执行情况;指导全军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检查和处理违犯党纪的重要案件。领导全军行政监察工作,制定行政监察的政策规定,组织检查行政监察法规和规章执行情况,检查和处理违犯军纪的重要案件。

(七)领导全军的文化工作。制定军队文化工作的政策规定和文化体育发展规划,指导全军文化体育活动和文艺体育队伍建设;组织指导全军文艺创作演出和文艺理论研究,开展体育竞赛;指导全军文化读物、影视音像制品的出版、发行和播映工作;指导全军文化体育装备、器材、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

(八)领导全军的群众工作。会同国家有关部门制定协调军政军民关系的政策规定,指导全军参加军民共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创建拥军优属、拥政爱民模范单位活动;检查执行民族政策、宗教政策和遵守群众纪律的情况;会同有关总部指导全军参加和支援国家经济建设,进行抢险救灾,开展扶贫帮困工作。

(九)领导全军的联络工作。制定全军联络工作的政策规定;组织开展对台工作,调查研究外军情况;指导全军瓦解敌军工作,会同有关总部组织指导心理战教育训练和技术装备建设;指导开展边境会谈会晤中的政治工作和对外军的宣传工作;负责与国际红十字会的有关联络工作;负责军队的侨务工作。

(十)指导全军的军事审判工作。拟制军事审判工作的法规;指导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院依法审判职权范围内的各类案件和最高人民法院授权或指定审判的案件,指导下级军事法院的审判工作。

(十一)指导全军的军事检察工作。拟制军事检察工作的法规;指导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检察院依法行使检察权,领导下级军事检察院的军事检察工作;指导全军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十二)领导军事训练和执行任务中政治工作。制定军事训练和执行任务中政治工作的有关规定;掌握全军军事训练和执行任务中政治工作的情况,适时提出加强和改进的意见;宣扬表彰爱军习武和完成任务突出的重大典型。

(十三)领导战时政治工作。下达战时政治工作指示;指导部队进行作战动员;建立健全参战部队党组织,指导党委实施对作战的统一领导;及时调整补充干部;发挥政治工作的作战功能,组织开展舆论战、心理战、法律战,做好瓦解敌军工作,防范敌人策反破坏;会同有关部门动员组织群众参战支前,做好抚恤工作;制定战时奖励和惩处规定;制定和指导部队执行投诚、俘虏人员政策和被俘人员政策。

(十四)领导全军院校政治工作。制定院校政治工作的政策规定;指导院校加强思想政治建设;指导院校做好教员选拔、培养和干部交流工作;指导院校提高政治理论课教学质量。领导全军政治院校建设。

(十五)领导预备役部队和民兵政治工作。会同国家有关部门制定预备役部队和民兵政治工作政策规定;指导开展政治教育,做好组织整顿、军事训练、战备值勤等任务中的政治工作;领导和管理预备役干部;领导民兵战时政治工作;协同国家有关部门开展全民国防教育,指导兵役政治工作、学生军事训练中的政治工作。

(十六)领导全军政治机关和政治干部队伍建设。参与制定和管理全军政治机关、政治干部的体制编制;制定全军政治机关和政治干部队伍建设的规划和措施;组织指导全军政治干部的培训。

(十七)领导全军政治工作研究;领导全军司法行政工作,管理军队律师,指导法律服务工作;承办与政治工作有关的外事工作;指导全军信访工作;指导政治工作史料编纂工作;指导全军政治工作指挥自动化建设;会同有关总部管理全军政治工作经费。

(十八)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规定,负责管理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党的工作,领导进行政治工作。

第四章中国共产党在军队中的组织。

第一节党的各级代表大会。

和党的委员会。

第十八条中国共产党在中国人民解放军中的团级以上单位的各级代表大会和它所产生的委员会,是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党的各级委员会向同级党的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单位的工作。

第十九条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由同级党的委员会召集,每五年举行一次。在特殊情况下,经上一级党的委员会批准,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

党的各级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和选举办法,由同级党的委员会确定,并报上一级党的委员会批准。党的军区、副军区级单位代表大会,所属团级以上单位一般应有代表出席;党的军级单位代表大会,所属营级以上单位一般应有代表出席;党的师、旅、团级单位代表大会,所属连级以上单位一般应有代表出席。不足二百名正式党员的单位可以召开党员大会。

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和委员会的产生,应体现选举人的意志。候选人名单必须经党组织和选举人充分酝酿讨论。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可以直接采用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差额选举办法进行正式选举;也可以先采用差额办法进行预选,产生候选人名单,然后进行正式选举。代表候选人数比应选人数至少多百分之二十,委员候选人数比应选人数至少多百分之十。被选举人获得赞成票超过应到会有选举权人数半数的,始得当选。

第二十条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和审查同级党的委员会的报告。

(二)听取和审查同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报告。

(三)讨论本单位的重大问题并作出决议。

(四)选举同级党的委员会和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

(五)选举出席党的全国和上级代表大会、代表会议的代表。

第二十一条党的各级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党的各级委员会在必要时召集代表会议,讨论和决定需要及时解决的重大问题。代表会议代表的名额和产生办法,由召集代表会议的委员会决定。

第二十二条党的各级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委员会的名额由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决定。党的师级以上单位委员会委员必须是有五年以上党龄的中国共产党党员;党的旅、团级单位委员会委员必须是有三年以上党龄的中国共产党党员。

党的各级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委员会,报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备案。常务委员会委员和书记、副书记,由同级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等额选举产生,报上一级党的委员会批准。常务委员会的名额一般为七至十五人。常务委员会在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行使委员会的职权,向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负责,并定期报告工作。常务委员会在下届党的代表大会开会期间,继续主持经常工作,直至新的常务委员会产生为止。

党的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军分区(警备区)委员会和县(市、区)人民武装部委员会第一书记,由同级党的地方委员会书记兼任。党的预备役师、旅、团委员会第一书记,由同级或上级党的地方委员会领导成员兼任。

党的各级委员会的成员,调离本单位、免职或退出现役时,其在党的委员会的职务即自行免除。委员会成员的增补由常务委员会提出意见,报上一级党的委员会批准。必要时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可以指定下一级党的委员会的负责人。

第二十三条党的各级委员会讨论和决定下列事项:

(一)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宪法、法律,军队的法规制度,上级党的委员会决议和上级首长、领导机关的命令、指示的贯彻执行。

(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学习,现代科学文化知识特别是军事高科技知识的学习。

(三)党组织建设、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共青团建设的重大问题。

(四)作战训练、教育管理、后勤和装备保障中的重要问题,年度和阶段性。

工作计划。

完成重大任务的要求和措施。

(五)领导班子的调整配备,干部的考核、选拔、培养、任免、调配、奖惩和军衔、职级的调整,人才队伍建设。

(六)部队安全稳定和军政军民关系方面的重要问题。

(七)重大经费开支、重大工程建设、大宗物资采购。

(八)本级党的代表大会、代表会议和党的委员会决议的贯彻情况,向上级党的委员会的请示报告,向本级党代表大会的报告。

(九)其他必须由党的委员会讨论和决定的事项。

第二十四条独立执行任务的临时单位,应根据需要成立党的临时委员会。党的临时委员会的组成、职权、隶属关系,由批准其成立的党的委员会决定。

第二十五条党的各级委员会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贯彻执行党委统一的集体领导下的首长分工负责制,遵循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做到:

(一)对本单位实行统一领导。一切重大问题必须由党的委员会讨论决定,紧急情况下可由首长临机处置,但事后必须及时向党的委员会报告,并接受检查。

(二)坚持集体领导。凡属重大问题必须由党的委员会民主讨论,集体作出决定,个人不得专断。讨论决定问题,必须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重要问题,要进行表决。对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对党的委员会决定的问题如有不同意见,可以声明保留,并有权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但在本级或上级党的委员会未改变决定之前,必须坚决执行。

(三)党的委员会作出决定后,由军政首长分工负责贯彻执行。属于军事工作方面的,由军事主官负责组织实施;属于政治工作方面的,由政治委员负责组织实施。军政首长必须服从党的委员会的领导,执行党的委员会的决议,积极履行职责,密切合作,互相支持。党的委员会不得包揽行政事务,应支持行政首长独立负责的工作。

(四)在党的委员会中,书记和委员享有平等的权利,个人不能决定重大问题或改变委员会的决定。书记必须有坚强的党性和良好的民主作风,善于集中大家的智慧,发挥委员的作用。书记应自觉接受党的委员会的监督,对自己和党的委员会工作中的缺点错误主动承担责任。委员应认真履行职责,积极参加党的委员会的集体领导。

(五)党的委员会应建立健全民主科学的决策程序。决定重大事项,必须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进行科学论证。决定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事项,应征询专家的意见。

党的各级委员会应根据本条的规定和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议事规则。

第二十六条党的各级委员会全体会议,军区、副军区级单位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军、师级单位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旅、团级单位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

第二十七条党的各级委员会必须贯彻从严治党的方针,加强自身建设。坚持中心组学习制度,认真学习党的基本理论,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学习现代军事知识和高科技知识,提高理论政策水平和领导能力;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改进领导方式和工作方法;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加强集体领导;坚持民主生活会制度,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正确处理内部矛盾,增强领导班子团结;严守党的纪律,自觉接受党和群众的监督,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树立良好形象。

第二节党的机关(部门)委员会。

和直属委员会。

第二十八条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总装备部设立党的委员会。其组成、职权及产生方式,由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决定。各总部机关和二级部党的组织设置、组成、职权及产生方式,由该总部党的委员会决定。

第二十九条军区、副军区、军、师、旅级单位的司令部、政治部、联(后)勤部、装备部,分别设立党的委员会。党的司令部委员会、政治部委员会,设书记、副书记,不设常务委员会,其成员由同级部队党的委员会决定。党的联(后)勤部委员会、装备部委员会的名额由同级部队党的委员会确定,委员会由党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其中军区、副军区级单位党的联(后)勤部委员会、装备部委员会,设立五至九人的常务委员会。委员会选出的常务委员会委员和书记、副书记报同级部队党的委员会批准。

党的各级机关委员会在同级部队党的委员会的领导下,讨论决定本机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自身建设问题,对直属单位实行统一领导。党的各级机关委员会行使低于同级部队党的委员会一个等级的权限。

第三十条军区、副军区、军、师、旅级单位的司令部、政治部、联(后)勤部、装备部,直属单位较多的,可在设立党的机关委员会的同时,设立党的直属委员会。

党的各级机关直属委员会,由党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选举产生,设书记、副书记,委员人数多的设五至七人的常务委员会。委员会选出的常务委员会委员和书记、副书记,报同级党的机关委员会批准。党的直属委员会在同级党的机关委员会领导下,对直属单位实行统一领导,负责机关党的工作。直属委员会行使的权限,由同级党的机关委员会确定。

第三十一条团级单位的司令部、政治处和直属单位,根据需要设立统一的党的直属委员会,负责管理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的工作,组织进行政治工作。团级单位的后勤处、装备处,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负责管理各该处和直属单位党的工作,组织进行政治工作。党的团级单位的直属委员会和后勤处、装备处的基层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设书记、副书记,不设常务委员会。委员会选出的书记、副书记,报团级单位党的委员会批准。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

第三十二条初级、中级军队院校的机关,一般可按部门设立党的委员会,人员和直属单位少的,可设立统一的党的总支部委员会或党的支部委员会,其组成、职权和产生方式,参照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各级司令部、政治部党的机关(部门)委员会的领导制度和自身建设,参照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执行。本章第一节,原则上适用于各级联(后)勤部、装备部党的机关(部门)委员会和直属委员会。

第三节党的基层委员会。

第三十四条中国共产党在中国人民解放军中的营和相当于营的单位设立的基层委员会,是各该单位统一领导和团结的核心。

党的基层委员会的名额由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决定,设书记、副书记。每届任期三年。

党的基层委员会由基层党员大会差额选举产生。委员候选人数比应选人数至少多百分之二十。有选举权的到会党员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党员人数的五分之四,被选举人获得赞成票超过实到会人数半数的,始得当选。书记、副书记由基层委员会等额选举产生,报上一级党的委员会批准,必要时可由上一级党的委员会指定。

第三十五条基层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讨论贯彻执行上级决议、指示的措施。

(二)讨论和决定本单位的重大问题。

(三)讨论和批准基层委员会的报告。

(四)选举基层委员会委员和出席上级党代表大会、代表会议的代表。

第三十六条党的基层委员会在基层党员大会闭会期间,统一领导本单位的工作。其主要任务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级的决议、命令、指示和本级党组织的决议,组织和带领官兵完成作战、训练和其他各项任务。

(二)组织党员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和优良传统,学习科学文化和军事、业务知识。

(三)领导党支部建设,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和监督。

(四)有计划地做好发展党员的工作。

(五)领导所属单位的基层建设,组织开展争创先进和学习英雄模范活动。

(六)教育管理干部,对干部的培养、使用和奖惩提出建议。

(七)领导本单位的纪律检查工作。

(八)领导本单位共青团总支部委员会的工作。

第三十七条党的基层委员会讨论和决定下列事项:

(一)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宪法、法律,军队的法规制度和上级的决议、命令、指示的贯彻执行。

(二)完成作战、训练和其他重大任务的措施。

(三)党员大会和基层委员会决议的贯彻执行情况,向上级党的委员会的请示报告,向本级党员大会的报告。

(四)所属单位党支部和基层建设状况的分析,加强党支部和基层建设的重要措施。

(五)所属单位骨干配备和人员的调整及分配。

(六)审批接收新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

(七)职权范围内的奖惩工作。

(八)其他必须由党的基层委员会讨论和决定的事项。

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原则上适用于党的基层委员会。

第四节党的支部。

第三十八条中国共产党在中国人民解放军中的连队和相当于连队的单位设立的支部,是党在军队中的基层组织,是各该单位统一领导和团结的核心。

第三十九条凡有正式党员三人以上的连级单位,都应设立党的支部。独立执行任务的临时单位,应根据需要设立党的临时支部。设立党的支部必须经过党的旅、团级单位委员会批准。

支部党员大会和它所产生的委员会,统一领导本单位的工作。支部委员会必须贯彻执行支部党员大会的决议,向支部党员大会报告工作,并接受检查和监督。

支部委员会由支部党员大会差额选举产生,委员候选人数比应选人数至少多百分之二十。有选举权的到会党员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党员人数的五分之四,被选举人获得赞成票超过实到会人数半数的,始得当选。支部委员会的人数一般为五至七人,最多九人,通常设书记、副书记和组织委员、宣传委员、青年委员、纪律检查委员、保卫委员、群众工作委员,必要时可设敌军工作委员。士官党员较多的单位,应有一名士官党员参加支部委员会。书记、副书记由支部委员会等额选举产生。在委员人数较少的情况下,一名委员可以兼管数名委员的工作。正式党员少的支部可以建立三人支部委员会或只设书记、副书记。支部委员会委员,由上一级党的委员会批准;书记、副书记,由旅、团级单位党的委员会批准。

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二年。如需提前或延期换届选举,应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第四十条支部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讨论贯彻执行上级决议、指示的措施。

(二)讨论和决定本单位的重大问题。

(三)讨论和批准支部委员会的报告,听取和讨论本单位军政主官的。

工作报告。

(四)选举支部委员会委员和出席党的上级代表大会、代表会议的代表。

(五)作出吸收和处分党员的决定。

第四十一条党支部的主要任务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宪法、法律,军队的法规制度,上级的决议、命令、指示和本支部的决议,组织带领党员和群众完成作战、训练和其他任务。

(二)组织党员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和优良传统,学习科学文化和业务知识。

(三)落实党的组织生活制度,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组织对党员进行民主评议,监督党员履行义务,保障党员的权利不受侵犯。

(四)经常了解群众对党员、党的工作的批评和意见,维护群众的正当权益。

(五)做好经常性思想工作,关心和解决官兵的现实思想问题和实际问题。

(六)开展尊干爱兵活动,密切官兵关系;开展拥政爱民活动,密切军政军民关系。

(七)落实预防犯罪制度和措施,同敌对势力的渗透破坏活动作斗争,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八)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和培养,有计划地做好发展党员工作,收缴党费。

(九)领导共青团支部和军人委员会的工作。

(十)组织官兵开展争创先进和学习英雄模范活动。

第四十二条党的支部委员会讨论和决定下列事项:

(一)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宪法、法律,军队的法规制度和上级的决议、命令、指示的贯彻执行。

(二)本单位建设的规划和重要工作任务的部署。

(三)官兵思想状况分析和加强思想政治工作的措施。

(四)骨干配备,组织调整,军衔和职级晋升,人员的调动和分配。

(五)选取士官,推荐优秀士兵考学、保送入学和学习专业技术。

(六)发展党员。

(七)奖励和处分。

(八)重要的经费开支与重要物资的使用。

(九)共青团支部、军人委员会的建设。

(十)其他必须由支部委员会讨论和决定的重要事项。

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原则上适用于党的支部委员会。

第四十三条党支部书记和各委员的分工是:

支部书记负责党支部的日常工作,主持召开支部委员会;检查监督党支部决议的贯彻实施,代表支部委员会按时向支部党员大会和上级党组织报告工作;组织召开支部民主生活会,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与支部委员和干部保持密切联系,交流情况,研究工作。

副书记协助书记工作,书记出缺时代理书记工作。

组织委员负责掌握支部的组织情况,管理发展党员工作,收缴党费,接转党员组织关系。

宣传委员负责了解党员的思想情况,组织党员的学习和教育,开展宣传鼓动工作。

青年委员负责共青团支部工作,贯彻执行党支部有关青年工作的决议。

纪律检查委员负责检查党员执行党的纪律的情况,受理、转递党员的申诉和控告。

保卫委员负责预防犯罪和保密工作。

群众工作委员负责拥政爱民工作,检查和维护群众纪律,参与做好官兵家属的工作。

敌军工作委员负责瓦解敌军工作。

第四十四条党支部按党员的数量和分布情况,划分党的小组。党小组长由党小组会推选产生。干部党员应同士兵党员一起编组,过党的小组生活。

党小组的主要工作是:组织党员学习,接受党员汇报,督促党员执行党的决议,教育培养党的发展对象,做党员和群众的思想工作,收缴党费。

第四十五条党支部应坚持以下组织生活制度:

(一)会议制度。支部党员大会每季度不少于一次;支部委员会根据需要召开;党小组会每月一次。会议应作记录。

(二)党日制度。每周用半天时间进行党的活动,必要时可相对集中使用,但每月不得少于两次。

(三)党课制度。每月进行一次党课教育。

(四)报告工作制度。支部委员会每半年或按工作阶段,向支部党员大会作工作报告和自身建设情况的报告。

(五)民主生活制度。每半年召开一次支部委员会或支部党员大会进行交心通气,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六)党员汇报制度。党员每两个月向党支部或党小组汇报一次思想和工作情况,遇有重要问题或外出时应及时汇报。

(七)民主评议党员制度。对党员特别是干部党员的模范作用,采取党内与党外相结合的方法进行评议。每年至少一次。

第四十六条中国共产党在中国人民解放军中的教研室、科研室、技术室、医疗科(室)和军代表室(处)设立的支部,是党在军队教学、科研、技术、医疗和军事代表机构中的基层组织,是各该单位政治领导和团结的核心。主要任务是:

(一)抓好党支部的思想、政治、组织和作风建设。

(二)分析本单位人员的思想状况,提出加强思想政治工作的措施,教育全体人员努力完成任务。

(三)对本单位干部的任免、调配、培训、奖惩、军衔和职级的调整提出建议。

(四)研究讨论本单位建设规划和重大经费开支。

(五)支持和监督行政领导正确行使职权。

(六)协助行政领导改善本单位的物质文化生活,做好职工、家属的思想工作。

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原则上适用于教研室、科研室、技术室、医疗科(室)和军代表室(处)党支部。

第四十七条中国共产党在中国人民解放军各级机关中设立的支部和总支部,是党在军队机关中的基层组织,在上级党组织领导下,负责党的工作,对包括行政负责人在内的每个党员进行监督,协助行政领导完成任务。

党的机关支部和总支部的设立,由所在部队党的委员会或党的机关(部门)委员会或党的机关直属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决定。

党的机关总支部在同级党的机关(部门)委员会或党的机关直属委员会领导下,领导所属单位的党支部。

党的机关支部和总支部的主要任务是:

(一)抓好自身的思想、政治、组织和作风建设,对党员履行党员义务,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遵纪守法、廉洁奉公的情况进行监督,维护和保障党员的权利。做好党员教育和发展工作。

(二)支持行政领导行使职权,教育党员和群众做好本职工作,保证机关各项任务的完成。

(三)经常了解和及时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维护群众的正当权益;协助有关部门改善机关人员的物质文化生活,做好职工、家属的思想工作。

(四)教育机关人员保守国家和军队的秘密,保证机关安全。

(五)对机关人员的奖惩提出建议。

党员领导干部应以普通党员的身份,参加所在党支部的组织生活,自觉接受监督。

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原则上适用于党的机关支部和总支部。

第五章中国共产党在军队中的。

纪律检查机关。

第四十八条中国共产党在中国人民解放军中的团级以上单位设立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各级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的检查机关,在同级党的委员会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

第四十九条中国共产党中央军事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党的全军纪律检查机关,其组成人员由决定。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和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双重领导下,与总政治部共同负责党的全军纪律检查工作。

第五十条党的团级以上单位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由同级党的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名额七至十一人,设书记、副书记,不设常务委员会。党的各级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纪律检查委员会,报上一级党的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备案。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选出的书记、副书记,由同级党的委员会通过后报上一级党的委员会批准。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和支部委员会设纪律检查委员。

第五十一条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每届任期和同级党的委员会相同。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成员,调离本单位或免职、退出现役时,其在纪律检查委员会的职务即自行免除,缺额由该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提出增补意见,委员由同级党的委员会审批,书记、副书记报上一级党的委员会批准。

第五十二条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

(一)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监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命令、指示以及上级党的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决议、指示的执行情况,协助党的委员会加强军队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二)调查分析本单位的党风党纪状况,经常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三)对党员领导干部行使权力进行检查和监督。

(四)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复杂的案件,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

(五)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的权利。

(六)向同级党的代表大会、同级党的委员会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五十三条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职权是:

(一)对所属党的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的行为进行初步核实,直至立案检查。初步核实和立案检查的批准权限按纪律检查委员会有关规定办理。对特别重要或复杂案件检查处理中的问题和结果,必须向同级党的委员会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报告。

(二)发现同级党的委员会和它的成员有违犯党纪的情况,应向同级党的委员会提出;在同级党的委员会不给予解决或不给予正确解决时,有权向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提出申诉,请求协助处理。对同级党的委员会处理案件的决定有不同意见,可以请求上一级纪律检查委员会予以复查。

(三)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有权检查下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工作,并且有权批准和改变下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对于案件所作的决定。如果所要改变的该下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决定,已经得到它的同级党的委员会批准,这种改变必须经过它的上一级党的委员会批准。

第五十四条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工作原则是:

(一)凡属重大问题,必须经过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二)检查处理违犯党纪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党内法规为准绳。

(三)及时向同级党的委员会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请示报告工作。

(四)重视听取党员和群众的批评、建议,接受党组织和群众的监督。

(五)坚持原则,忠于职守,实事求是,公道正派,廉洁奉公,以身作则。

第六章政治委员、政治教导员。

和政治指导员。

第一节政治委员。

第五十五条政治委员与同级军事主官同为所在部队的首长,在同级党的委员会领导下,对所属部队的各项工作共同负责。政治委员是党的委员会日常工作的主持者。政治委员隶属于直接上级首长,在政治工作上,服从上级政治委员和政治机关;在军事工作上,服从上级军事指挥员、政治委员和军事机关。

副政治委员协助政治委员工作。

第五十六条政治委员必须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马克思主义理论素养和政策水平,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理想信念坚定;有坚强的党性和组织纪律观念,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的命令指示坚决;有丰富的政治工作经验,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和开拓创新能力,较高的军事素质和科学文化水平;有优良的思想品德和作风,作战英勇果敢,顾全大局,坚持原则,正确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善于团结同志,密切联系群众,求真务实,公道正派,廉洁自律,为人表率。政治委员必须是有五年以上党龄的中国共产党党员。

第五十七条政治委员应当以主要精力组织领导本单位政治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领导部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宪法、法律,上级的决议、命令、指示,同级党的委员会的决议。

(二)领导部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组织开展思想政治教育。

(三)领导部队贯彻执行条令条例和其他法规制度,维护军队的纪律,保证部队的团结稳定和集中统一。

(四)协同同级军事主官组织指挥作战、训练和重大任务的完成;领导做好执行作战、训练等各项任务中的政治工作;和同级军事主官共同签署各项命令。

(五)做好瓦解敌军工作,领导和组织部队开展心理战。

(六)领导部队党组织建设和共青团建设,指导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和行政监察工作。

(七)领导做好干部工作,抓好人才队伍建设;领导所属部队的计划生育工作。

(八)领导部队政法建设,做好安全保卫、隐蔽斗争和机要保密工作。

(九)领导部队开展政治民主、经济民主、军事民主;贯彻上级有关加强基层建设的规定,抓好基层建设;领导部队的文化工作和群众工作。

(十)领导政治机关的工作。

第五十八条政治委员在工作中应与军事主官相互支持,密切合作。在原则问题上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应当提交党的委员会讨论决定,或请示上级解决;紧急情况下,属于军事工作方面的问题由军事主官决定,属于政治工作方面的问题由政治委员决定,但都必须对党的委员会和上级负责,事后报告,接受检查。

第二节政治教导员。

第五十九条政治教导员与同级军事主官同为所在单位的首长,在上级首长、政治机关和本单位党的委员会领导下,对本单位各项工作共同负责。政治教导员是本单位党的委员会日常工作的主持者。

副政治教导员协助政治教导员工作。

第六十条政治教导员必须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马克思主义理论水平,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理想信念坚定,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的命令指示坚决;有革命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丰富的基层政治工作经验和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有遂行作战任务所需要的军事素质、专业技能和科学文化知识;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作风,作战勇敢,工作扎实,联系群众,团结同志,坚持原则,公道正派,廉洁奉公,以身作则。政治教导员必须是有三年以上党龄的中国共产党党员。

第六十一条政治教导员应以主要精力开展政治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教育和带领官兵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级的决议、命令、指示,本单位党的委员会的决议。

(二)组织领导官兵学习科学理论,组织所属单位开展政治教育,掌握官兵的思想情况和骨干队伍的基本情况,做好经常性思想工作。

(三)协同军事主官组织指挥战斗,做好战时政治工作。

(四)做好军事训练和执行任务中政治工作。

(五)指导和帮助所属党支部健全组织、落实制度,培训党支部骨干,做好党员的发展、教育和管理工作。

(六)考核了解干部,对干部的培养、使用和奖惩提出意见,帮助干部提高军政素质和工作能力,抓好干部的思想教育和管理工作,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七)组织和指导官兵学习科学文化知识,开展文体活动。

(八)掌握部队和驻地的政治情况,指导所属单位做好安全保卫工作,预防犯罪案件发生。

(九)指导共青团总支部委员会的工作,指导所属单位做好军人委员会的工作。

(十)组织开展争创先进和学习英雄模范活动,做好奖惩工作;组织开展拥政爱民活动。

第六十二条政治教导员与本单位军事主官在工作中的关系,参照本条例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第三节政治指导员。

第六十三条政治指导员与同级军事主官同为所在单位的首长,在上级首长、政治机关和党支部的领导下,对本单位的各项工作共同负责。政治指导员是党支部日常工作的主持者。

副政治指导员协助政治指导员工作。

第六十四条政治指导员必须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马克思主义理论知识,带头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模范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的命令指示;有坚定的理想信念、强烈的责任感和必要的科学文化知识;有做党务工作、依靠组织开展工作的能力,组织实施政治教育、做好经常性思想工作的能力,协调内外关系和管理工作能力,组织指挥战斗、训练和执行各项任务的能力;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作风,作战勇敢,身先士卒,爱护士兵,团结同志,公道正派,廉洁奉公。政治指导员必须是中国共产党的正式党员。

第六十五条政治指导员应以主要精力组织进行政治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教育和带领官兵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级的决议、命令、指示,党支部的决议。

(二)组织官兵学习科学理论,收听收看新闻和读报,落实政治教育内容和制度。

(三)协同军事主官组织指挥战斗;做好战斗动员、宣传鼓动、巩固部队、瓦解敌军工作;组织官兵发扬军事民主,开展立功创模活动;教育官兵坚决执行命令,英勇顽强,不怕牺牲,完成作战任务。

(四)做好军事训练和执行任务中政治工作。教育和组织官兵学习军事专业知识,掌握武器装备,提高战术技术水平。开展竞赛活动,调动官兵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五)建立和培养思想工作骨干队伍,做好经常性思想工作。熟悉官兵的经历、家庭、个性、爱好和特长,引导官兵正确对待分工、入党、考学、选取士官、晋升、奖惩、调动、婚恋、伤病、家庭、退伍等问题,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工作和心理疏导,帮助官兵处理好人际交往与涉法问题。

(六)做好党支部的日常工作。落实党的组织生活制度,做好党员的发展、教育和管理工作。

(七)关心爱护干部,帮助干部提高思想水平和带兵能力,做好士官教育管理工作和计划生育工作。

(八)进行保密和法纪教育,落实预防犯罪工作制度和措施,做好安全保卫工作。

(九)指导共青团支部和军人委员会的工作。组织官兵开展文化体育活动,鼓励官兵岗位学习成才。

(十)组织开展尊干爱兵、拥政爱民和争创先进、学习英雄模范活动。

第六十六条政治指导员与本单位军事主官在工作中的关系,参照本条例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第七章军区级以下单位政治机关。

第一节军区级单位政治部。

第六十七条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区级单位政治部,是所属部队政治工作的领导机关,在总政治部、同级部队党的委员会和政治委员的领导下,负责管理所属部队党的工作,组织进行政治工作。

第六十八条军区级单位政治部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中共中央、总政治部和同级部队党的委员会的决议、命令、指示,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宪法、法律在部队的贯彻执行;领导部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统筹部署所属部队政治工作,对重要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政治工作指导意见,制定有关规章和措施;督促和检查政治工作的落实情况,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及时向总政治部和同级部队党的委员会反映情况,请示报告工作。

(二)领导部队的组织工作。制定加强各级党组织建设的规划与措施,指导所属部队党的委员会抓好党组织建设;承办本级党的代表大会、党的代表会议、军人代表大会和出席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有关工作;领导党员教育和发展党员工作;管理党务工作和政治统计;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基层建设;组织指导政治机关建设,参与制定和管理政治机关和政治干部的体制编制;领导部队的民主制度建设;领导部队开展争创先进和学习英雄模范活动;管理奖励、优抚、婚姻、社团工作;领导部队共青团建设、青年工作和妇女工作。

(三)领导部队的干部工作。研究制定干部队伍建设规划和措施;考核掌握军、师级领导班子和正团至正军职干部的情况,提出调整配备意见;管理干部的任免、调配、退出现役工作;管理军官的军衔工作;管理专业技术军官和文职干部、非现役文职人员工作;管理干部培训、院校招生和毕业学员分配以及依托普通高等教育培养军队干部工作;指导预备役干部和人民武装干部队伍建设;领导和管理离休退休干部的有关工作;管理干部工资、福利的有关工作;管理干部实力统计和档案工作;承办所属单位人员参加政治协商会议的有关工作。

(四)领导部队的宣传教育工作。制定宣传教育和理论。

学习计划。

编发政治教育和理论学习材料;负责团以上党委中心组和团以上干部的理论学习培训理论骨干开展理论研究;掌握部队思想情况领导部队政治教育和经常性思想工作;指导院校政治理论教学工作;领导与管理部队新闻、出版工作和政治工作信息网络;组织指导部队学习科学文化和军事高科技知识。

(五)领导部队的保卫工作。制定保卫工作的有关制度和措施,指导和协调部队进行预防犯罪综合治理工作;领导部队的隐蔽斗争工作和刑事侦查工作;领导海空防线和国防科研试验的保卫工作;负责领导机关、要害部门、重大活动的安全警卫工作;组织对有关人员的政治审查工作;领导军事监狱工作。

(六)与同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一起领导部队党的纪律检查工作。指导部队的党性党风党纪教育,督促检查部队的党风廉政建设,检查和处理职权范围内违犯党纪的案件。领导部队的行政监察工作,承办职权范围内的行政处分工作。

(七)领导部队的文化工作。指导部队加强俱乐部建设,开展文化体育活动;组织开展文艺创作、评论、演出和体育竞赛活动;负责文化读物的编辑出版和影视音像制品的发行播映工作;领导文艺、影视、体育队伍的建设;负责文化体育基础设施建设和装备器材管理。

(八)领导部队的群众工作。领导部队开展拥政爱民活动;检查部队执行民族政策、宗教政策和遵守群众纪律的情况,组织开展军民共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活动;会同地方政府处理涉及军政军民关系方面的问题;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指导部队参加和支援国家经济建设,进行抢险救灾。

(九)领导部队的联络工作。领导部队进行瓦解敌军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部队开展心理战教育训练;调查研究外军情况;组织开展对境内外民族分裂势力的分化瓦解工作;组织指导部队进行边境会谈会晤中的政治工作;负责对外军的宣传工作和联络活动;开展对台工作。

(十)指导部队的军事审判工作。指导本级军事法院依法审判职权范围内的案件,指导下级军事法院的审判工作。

(十一)指导部队的军事检察工作。指导本级军事检。

中国人民解放军范文(16篇)篇十三

1955年2月8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1963年9月28日第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0二次会议修正通过。下文是小编收集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服役条例,欢迎阅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国人民解放军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武装力量,是在中国共产党和毛泽东同志领导下的人民军队。它担负着保卫祖国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保卫社会主义建设,保卫东方和世界和平的光荣任务。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军官,必须忠于祖国,忠于共产主义事业,坚决执行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政策,严格遵守国家法令,努力学习毛泽东思想,精通业务,密切联系群众,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三条依照本条例被授予尉官、校官、将官、元帅军衔者,称为军官。

第四条军官按兵役义务分为现役军官和预备役军官。

第五条军官按业务性质分为:

指挥军官,

政治军官,

技术军官,

军需军官,

军医军官,

兽医军官,

军法军官,

行政军官。

第六条军官的选拔、培养和使用,必须坚决执行德才兼备的干部政策,选拔优秀的工农分子和革命的知识分子担负各种领导工作。在选拔和培养军官的工作中,必须贯彻群众路线的工作方法。

第七条现役军官平时由下列人员补充:

(二)中级军事学校、高级军事技术学校或其他专业学校毕业的军人;。

(三)在国防部批准开办的训练班受训后可以任命为军官职务的军士;。

(四)个别征召的预备役军官和高等学校毕业的学生。

第八条现役军官战时由下列人员补充:

(二)普遍征召的预备役军官;。

(三)中级军事学校、高级军事技术学校或其他专业学校毕业的军人;。

(四)各种训练班受训后可以任命为军官职务的军士。

第二章军官的军衔。

第九条军官的军衔等级区分如下:

(一)元帅:中华人民共和国大元帅、中华人民共和国元帅。

(二)将官:大将、上将、中将、少将。

(三)校官:大校、上校、中校、少校。

(四)尉官:大尉、上尉、中尉、少尉。

第十条各种军官的军衔区分如下:

(一)指挥军官和政治军官:

陆军军官:少尉、中尉、上尉、大尉、少校、中校、上校、大校、少将、中将、上将、大将。

行政军官符合授予将官军衔条件者,按照指挥军官的军衔授予。

第十一条对创建全国人民武装力量和领导全国人民武装力量进行革命战争,立有卓越功勋的最高统帅,授予中华人民共和国大元帅军衔。

对创建和领导人民武装力量或领导战役军团作战,立有卓越功勋的高级将领,授予中华人民共和国元帅军衔。

第十二条授予军官军衔,应以现任职务、政治品质、业务能力、在军队中服务的经历和对革命事业的贡献为依据。

第十三条授予第一次尉官军衔的条件如下:

(一)服现役的军士和兵,被任命为军官职务者,得授予少尉军衔;。

(二)中级军事学校毕业的军人,一般授予少尉军衔;。

(三)高级军事技术学校或其他高级军事专业学校毕业的军人,一般授予中尉军衔;。

(四)在训练班受训后的军士,被任命为军官职务者,得授予少尉军衔;。

(五)被征召入伍的中等技术学校和高等学校毕业的学生,经一定时期的当兵或实习后,被任命为军官职务者,授予少尉或中尉军衔。

第十四条中国人民解放军的每一军官职务,均须在定员编制表内规定其相当的编制军衔。编制军衔由国防部规定。

第十五条授予军官军衔时,一般不得高于编制军衔。

授予各军事学院和各军事学校教授、教员的军衔,可以高于编制军衔。

第十六条军衔晋级必须逐级晋升。在特殊情况下,对少尉至中校军官作超一级的军衔晋升,由国防部决定;对上校至中将军官作超一级的军衔晋升,由国务院决定。

第十七条现役军官军衔晋级的期限规定如下:

(一)平时军官军衔晋级的期限:少尉至上尉各级军官军衔晋级的期限为三年,大尉至中校各级军官军衔晋级的期限为四年。

上校以上军官军衔的晋级,应以其所担任的职务及对作战和军事建设的功绩而定。

(二)战时在前线担任战斗任务和战斗勤务的军官,军衔晋级的期限应予缩短,具体办法由国防部根据当时战争情况规定。

(三)军官在学校学习的时间,应计算在军衔晋级的期限以内。

第十八条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军官,得提前晋级:

(一)在战斗中或在工作中有特殊功绩者;。

(二)由于职务的提升,其军衔低于职务的编制军衔,且现军衔时间已满晋级期限的一半者。

第十九条军官军衔晋级的期限已满,因业务能力或其他原因不够晋级条件者,得延期一年至两年再予晋级。延期后仍不够晋级条件者,得调动其职务或转入预备役。

第二十条授予军官军衔的权限规定如下:

(一)第一次授予尉官和少校军衔,由国防部长命令授予。

(二)少尉、中尉晋级时,由军长和政治委员或相当于军长和政治委员职务的首长命令授予。

上尉、大尉晋级时,由总参谋长,总政治部主任,总后勤部长和政治委员,各军区、军种、兵种司令员和政治委员,各高等军事学院院长和政治委员命令授予。

少校、中校、上校晋级时,由国防部长命令授予。

大校、少将、中将、上将晋级时,由国务院命令授予。

(三)元帅军衔,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命令授予。

(四)大元帅军衔,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命令授予。

第二十一条依照本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有军衔授予权者,均有同等的军衔降级权。

第二十二条军衔降级是对军官的一种惩戒,但以降一级为限。

军衔降级的惩戒不适用于少尉军官。

第二十三条军官受降级惩戒后,其军衔晋级的期限按照降级后的军衔重新计算。

军官受降级惩戒后,对所犯错误已经改正或在战斗中、工作中有显著成绩者,其军衔晋级的期限得予以缩短。

第二十四条军衔是军官的光荣称号,非因犯罪经法院判决,不得剥夺。

剥夺尉官、校官的军衔,根据法院判决书,由国防部命令公布;剥夺将官的军衔,根据法院判决书,由国务院命令公布。

第二十五条被剥夺尉官、校官军衔的人员,在服刑期满后,国防部有权重新授予军衔。被剥夺将官军衔的人员,在服刑期满后,应否重新授予军衔,由国务院决定。

第二十六条军官须佩带与其军衔相符的肩章(领章)符号。

军官不得佩带与其军衔不相符合的肩章(领章)符号,军士和兵不得佩带军官的肩章(领章)符号,违者予以惩处。

军官肩章(领章)符号的式样及佩带办法,由国防部制定。

第三章军官职务的任免。

第二十七条任免军官职务的权限规定如下:

(一)总参谋长、总政治部主任、总后勤部长和政治委员,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任免。

(二)师长、师政治委员和相当于师长、师政治委员以上的军官职务,由国务院任免。

(三)副师长、师副政治委员、师参谋长、师政治部主任、师副参谋长、师政治部副主任、团长、团政治委员及与其相当的军官职务,由国防部长任免。

(四)副团长、团副政治委员和相当于副团长、团副政治委员以下的军官职务的任免,由国防部另定。

第二十八条提升军官职务,应按编制缺额和提升顺序进行。

第二十九条军官因编制员额缩减或因工作需要,得调任下级职务,但应保留其原军衔。

第三十条军官拒绝接受分配的职务或因不正当理由延误到职时限,应给予惩戒。

第三十一条撤职是对军官的一种惩戒。撤销军官职务的权限,与本条例第二十七条任免军官职务的权限相同。

第三十二条在紧急情况下,上级首长有权免去所属不称职的军官的职务,并有权指派缺职的代理人,但须立即报请上级核准。

第四章军官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三条军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和义务。

现役军官根据军职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除本条例已有的规定外,另由军事条令规定。

第三十四条军官服现役和预备役的最高年龄规定如下:

少尉:现役二十八岁预备役三十八岁。

中尉:现役三十一岁预备役四十岁。

上尉:现役三十四岁预备役四十五岁。

大尉:现役三十八岁预备役四十八岁。

少校:现役四十二岁预备役五十岁。

中校:现役四十六岁预备役五十五岁。

上校:现役五十岁预备役五十五岁。

大校:现役五十岁预备役五十五岁。

少将:现役五十五岁预备役六十岁。

中将:现役六十岁预备役六十五岁。

上将以上按具体情况决定。

少尉:现役三十二岁预备役四十岁。

中尉:现役三十四岁预备役四十三岁。

上尉:现役三十六岁预备役四十五岁。

大尉:现役三十九岁预备役四十八岁。

少校:现役四十三岁预备役五十岁。

中校:现役四十七岁预备役五十五岁。

上校:现役五十一岁预备役五十五岁。

大校:现役五十五岁预备役五十五岁。

少将:现役五十五岁预备役六十岁。

中将:现役六十岁预备役六十五岁。

上将以上按具体情况决定。

第三十五条技术军官、军医军官、兽医军官的服役期限,根据需要可按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的现役年龄适当延长。

海岛、边防守备部队的军官,县(市)人民武装部、军分区、省军区、军以上机关及院校中的军官,其服役期限根据需要可按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的现役年龄,延长三年至五年。

第三十六条根据需要和其他原因,个别延长或缩短军官的服役期限,由有权任免该军官职务的首长决定。

第三十七条平时,每年给予现役军官定期休假。

国家宣布战争状态、发布动员令以后,一切休假的军官均应自动结束休假,立即返回原部,不得迟误。

第三十八条军衔高的军官对军衔低的军人,军衔高者为上级。军衔高的军官在职务上隶属于军衔低的军官时,职务高者为上级。

第三十九条军官建立功勋,得授予国家的勋章、奖章或荣誉称号。

第四十条退出现役的军官,根据国家需要和军官本人的条件,由政府分配工作或复员回乡从事劳动生产。因伤老病残丧失工作能力的军官,作退休处理,由政府妥善安置。退出现役的军官和退休的军官得享受政府优待,优待办法另定。

第四十一条残废军官和牺牲、病故军官的家属得享受国家规定的抚恤和优待。

第五章现役派遣军官。

第四十二条根据非军事部门的聘请,由国防部派往各该部门担任军事性质工作的现役军官,称现役派遣军官。

第四十三条非军事部门调动现役派遣军官的职务时,须经国防部同意。国防部并有权将现役派遣军官调回军队服务。

第四十四条现役派遣军官与军队中的现役军官有同样的权利和义务,并应按规定参加集训。

第四十五条现役派遣军官的薪金,由所在服务部门按军队的薪金标准发给。现役派遣军官的军服由军队供给。

第六章现役军官转入预备役和退役。

第四十六条现役军官有下列原因之一者,得转入预备役:

(一)服满规定的现役年龄;。

(二)伤病残废不适合服现役;。

(三)由于军队编制员额缩减;。

(四)被调任非军事性质的工作;。

(五)由于业务能力或其他原因,不适合服现役;。

(六)本人请求并经批准。

第四十七条现役军官有下列原因之一者,应予退役:

(一)服满预备役的年龄;。

(二)伤病残废完全不能服役。

第四十八条现役军官转入预备役或退役后,应保留其原军衔,并在原军衔称号之上加“预备役”或“退役”字样,以示区别。

第四十九条现役军官转入预备役和退役的批准权限规定如下:

(一)少尉、中尉须经军长和政治委员或相当于军长和政治委员职务的首长批准;。

(三)校官须经国防部长批准;。

(四)将官须经国务院批准。

第七章预备役军官。

第五十条预备役军官包括下列人员:

(一)现役军官转入预备役者;。

(二)退出现役的军士,被授予预备役少尉军衔者;。

(三)民兵干部可以担任军官职务,被授予预备役军官军衔者;。

(四)高等学校毕业的学生、国防体育协会会员和在非军事部门服务的人员,按其军事知识或专业知识可以担任军官职务被授予预备役军官军衔者。

第五十一条预备役军官由县(市)人民武装部进行登记,并须按期应召参加集训。

第五十二条根据国家需要,预备役军官得被征集服现役。

第五十三条授予预备役军官军衔的办法,由国防部另定。

中国人民解放军范文(16篇)篇十四

各位领导,同志们:

今天,我们大家欢聚一堂,热烈庆祝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95周年。首先,我代表中共*市委、市政府向空军××、××*部队和××工程筹备办的全体指战员致以节日的祝贺!向为无锡经济建设和国防事业作出无私奉献的部队家属表示诚挚的慰问!

90年来,人民军队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为了人民解放,民族独立,国家富强,进行了英勇顽强、艰苦卓绝的斗争。无论是在烽火连天的战争年代,还是在和平建设和改革开放时期,英雄的中国人民解放军,为祖国、为人民都作出了巨大贡献。中国人民解放军不愧为人民民主专政的坚强柱石,是捍卫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的钢铁长城,是社会主义建设的重要力量,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子弟兵。

无锡有着拥军优属、拥政爱民的光荣传统,今年又第四次荣获全国双拥模范城称号。军民团结一致,并肩战斗,取得了一次又一次的胜利。今年上半年,全市坚持以人为本,认真贯彻落实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国民经济实现了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主要指标胜利实现“双过半”。这是驻锡部队与全市人民同呼吸、共命运、心连心,共同奋斗取得的,尤其是在空军的关心支持下,今年无锡开通了民航,为无锡的腾飞插上了翅膀。在这里,我代表全市人民再次向人民解放军空军部队表示崇高的敬意和衷心的感谢!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全市上下正按照市委十届七次全会精神,把智慧和力量集中到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各项要求上来,凝聚到加快实现无锡“两个率先”目标的各项任务上来,振奋精神,开拓创新,真抓实干,为完成今年各项目标任务而奋斗。新的形势也要求我们必须进一步做好双拥工作,加强军政军民团结,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创造更好的社会政治环境,这需要军地双方团结一致、共同努力。我们热忱希望驻锡部队官兵积极参与无锡发展,支援地方经济建设,为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两个文明建设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军民团结如一人,试看天下谁能敌”。在新的历史条件下,让我们用实际行动,不断巩固和发展军政军民团结的大好局面,为加强军队的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建设,为加快无锡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而共同奋斗!

最后,衷心祝愿今天观摩慰问演出的全体官兵以及家人,节日愉快,阖家幸福!谢谢大家!

中国人民解放军范文(16篇)篇十五

(1988年9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第14号令发布根据1993年4月27日《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6月30日《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订207月21日国务院第120次常务会议、年3月29日中央军事委员会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完善士兵服役制度,提高士兵队伍素质,加强中国人民解放军的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现役士兵是依照法律规定,经兵役机关批准服现役,并依照本条例规定被授予相应军衔的义务兵和士官。

第三条士兵必须牢固树立当代革命军人核心价值观,忠于中国共产党,忠于祖国,热爱社会主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忠于职守,刻苦钻研军事技术,熟练掌握武器装备,具备执行多样化军事任务的过硬本领;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军队的条令、条例,尊重领导,服从命令,听从指挥;随时准备打仗,抵抗侵略,保卫祖国。

第四条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以下简称总参谋部)主管全军的兵员工作,各级司令机关主管本单位的兵员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协助军队做好兵员工作。

第五条公民依照法律规定,在中国人民解放军履行兵役义务,必须经县级兵役机关批准。

士兵服现役的时间,自兵役机关批准服现役之日起,至部队下达退役命令之日止计算。

第六条义务兵服现役的期限为2年。

第七条士官从服现役期满的义务兵中选取,或者从军队院校毕业的士官学员中任命,也可以从非军事部门具有专业技能的公民中直接招收。士官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志愿献身国防事业;。

(二)能胜任本职工作;。

(三)具有初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

(四)身体健康,品行良好。

第八条士官实行分级服现役制度。士官分级服现役年限为:初级士官最高6年,中级士官最高8年,高级士官可以服现役14年以上。初级士官、中级士官在本级最高服现役年限内,按照岗位编制规定确定服现役时间。

士官分级服现役的批准权限为:初级士官由团(旅)级单位批准;中级士官由师(旅)级单位批准;高级士官由军级单位批准,批准前应当逐级上报总参谋部兵员工作主管部门审核。

各单位应当将批准的士官逐级上报总参谋部兵员工作主管部门登记注册。

第九条士官担任除副班长、班长以外的分队行政或者专业技术领导、管理职务的,必须经军事院校培训。

士官担任专业技术工作职务的,应当经相应专业技术培训,并达到规定的技能等级标准。

直接从非军事部门具有专业技能的公民中招收的士官,应当经入伍训练和任职培训。

第十条士兵担任副班长、班长或者相当于班长职务的,由营级单位的主官任免。

战斗中,因伤亡影响作战指挥时,连级单位的主官可以任命副班长、班长或者相当于班长的职务,但战斗间隙应当立即上报备案。

士官担任除副班长、班长以外的分队行政或者专业技术领导、管理职务的,由团(旅)级单位的主官任免。

第十一条士兵的调配使用,应当严格按照编制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士兵在军、师(旅)、团级单位范围内调动的,由调入和调出单位的共同上一级司令机关批准;在军区级单位范围内跨军级单位调动的,由军区级单位司令机关兵员工作主管部门批准;跨军区级单位调动的,由总参谋部兵员工作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三条新入伍的士兵,必须经入伍训练;专业技术兵必须经3个月以上的专业技术培训;班长必须经3个月以上的集训。

第十四条部队应当每年对士兵进行综合考评,考评结果作为士兵使用、晋升、奖惩和选取士官的依据。

第三章士兵的军衔。

第十五条士兵军衔按照兵役性质分为:

(一)士官:一级军士长、二级军士长、三级军士长、四级军士长、上士、中士、下士;。

(二)义务兵:上等兵、列兵。

第十六条士兵军衔按照军衔等级分为:

(一)高级士官:一级军士长、二级军士长、三级军士长;。

(二)中级士官:四级军士长、上士;。

(三)初级士官:中士、下士;。

(四)兵:上等兵、列兵。

士兵军衔中,列兵为最低军衔,一级军士长为最高军衔。

第十七条海军、空军士兵的军衔前分别冠以“海军”、“空军”。

第十八条士兵军衔的授予、晋升,以本人所任职务、服现役年限和德才表现为依据。

第十九条士兵军衔的授予、晋升:

(一)兵:服现役第一年的义务兵,授予列兵军衔;服现役第二年的列兵,晋升为上等兵。

(二)初级士官:上等兵服现役期满选取为初级士官的,晋升为下士;下士期满3年继续服现役的,晋升为中士。

(三)中级士官:中士服现役期满3年选取为中级士官的,晋升为上士;上士期满4年继续服现役的,晋升为四级军士长。

(四)高级士官:四级军士长服现役期满4年选取为高级士官的,晋升为三级军士长;三级军士长期满4年继续服现役的,晋升为二级军士长;二级军士长期满4年继续服现役的,晋升为一级军士长。

直接从非军事部门具有专业技能的公民中招收的士官,首次授予的军衔等级,根据其在普通高等学校学习时间和从事本专业工作时间确定。

军队院校士官学员毕业时的军衔晋升,比照其同年入伍士官的军衔等级确定。

第二十条士兵军衔应当按照规定的服现役年限晋升;服现役第一年的列兵被任命为班长职务的,晋升为上等兵军衔。

第二十一条士兵军衔授予、晋升的批准权限:

(一)一级军士长、二级军士长由军区级单位司令机关批准;三级军士长由军级单位的主官批准;四级军士长、上士由师(旅)级单位的主官批准;中士、下士由团(旅)级单位的主官批准。

(二)兵的军衔由连级单位的主官批准;服现役第一年的列兵担任班长职务晋升为上等兵军衔的,由营级单位的主官批准。

第二十二条兵的军衔的授予、晋升,由连级单位的主官队前宣布;士官军衔的授予、晋升,由批准单位的主官以命令下达。

第二十三条士兵在院校和训练机构学习期间军衔的晋升,由本人隶属单位办理。

士兵住院治疗期间军衔的晋升,由原单位办理。士兵因病和非因公致伤致残住院或者病休时间,连续计算超过半年的,军衔暂缓晋升,暂缓期限不得少于半年;医疗终结后符合条件继续服现役的,应当按期晋升。

第二十四条士兵涉嫌违法违纪被依法审查期间,军衔暂不晋升;经审查没有违法违纪情形的,应当按期晋升。

第二十五条军衔高的士兵与军衔低的士兵,军衔高的为上级。军衔高的士兵在职务上隶属于军衔低的士兵的,职务高的为上级。

第二十六条士兵必须按照规定佩带与其军衔相符的军衔标志。

第二十七条士兵军衔的授予、晋升办法,由总参谋部规定。

第四章士兵的奖惩。

第二十八条对在作战、训练、执勤和工作中表现突出,取得显著成绩,以及为国家和人民做出其他较大贡献的士兵,应当给予奖励。奖励的项目、条件、批准权限和实施程序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对违反纪律和故意或者过失给国家、军队和人民造成损失,或者在群众中产生不良影响的士兵,应当给予处分。处分的项目、条件、批准权限和实施程序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士兵在服现役期间,受除名处分的,由批准机关出具证明并派专人将其档案材料送回原征集地县级兵役机关;受开除军籍处分的,由批准机关出具证明并派专人遣送,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予以接收。

第五章士兵的待遇。

第三十一条义务兵享受供给制生活待遇,按照军衔和服现役年限发给津贴。

士官实行工资制和定期增资制度,其基本工资由军衔级别工资、军龄工资组成,并按照国家和军队的有关规定享受津贴和补贴。

第三十二条士兵享受国家和军队规定的保险待遇。

第三十三条担任副班长、班长或者相当于班长职务和担任分队行政或者专业技术领导、管理职务的士兵,按照规定发给职务津贴。

士兵代理军官职务期间,按照规定发给与其代理职务相应的岗位津贴。

第三十四条士兵在服现役期间,享受公费医疗待遇。有关部门按照规定妥善安排特殊岗位士兵的疗养。

第三十五条士兵家庭生活有困难的,可以给予适当补助。

第三十六条士官家属的随军、就业、工作调动和士官子女教育,享受国家和社会的优待。

高级士官以及其他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士官,经师(旅)级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批准,其配偶和未成年的子女、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可以随军,是农村户口的转为城镇户口,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准予落户。部队移防或者士官工作调动的,随军家属可以随调。

第三十七条士官家属符合随军条件未随军的,由军队发给分居补助费和医疗补助费。

第三十八条士官牺牲、病故的,其随军家属移交人民政府安置管理,按照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关于牺牲、病故军官的随军家属移交人民政府安置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士官按照国家和军队的有关规定,享受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和房租补贴。家属随军的士官,实行公寓住房与自有住房相结合的住房政策,具体办法由军队有关总部规定。

士官未随军配偶来队探亲,由团级以上单位按照规定提供临时来队住房。

第四十条士官按照下列规定,享受探亲假和休假的待遇:

(一)未婚士官与父母不在一地生活的,下士任期内享受两次探望父母假,每次假期20日;中士以上士官每年享受一次探望父母假,假期30日。已婚士官与父母不在一地生活的,每两年享受一次探望父母假,假期20日。

(二)已婚士官与配偶不在一地生活的,每年享受一次探望配偶假,假期40日。

(三)已婚士官与配偶、父母不在一地生活,但其配偶与其父母或者父母一方居住在一地的,只享受探望配偶的假期;与配偶、父母均不在一地生活,一年内同时符合探望配偶和探望父母条件的,只享受一次探亲假,假期45日。

(四)不享受探望父母假和探望配偶假的高级士官,每年享受一次休假,服现役不满20年的假期20日,满20年的假期30日。

士官探亲假期不含途中时间,往返路费按照规定的标准报销。

对在高原、边海防和特殊岗位工作的士官,可以适当增加假期,具体办法由总参谋部规定。

第四十一条执行作战任务的部队的士官停止探亲和休假。国家发布动员令或者部队紧急战备需要召回时,正在探亲、休假的士官应当立即结束探亲、休假,返回本部。

第六章士兵退出现役。

第四十二条士兵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退出现役:

(一)义务兵服现役期满未被选取为士官的;。

(三)服现役满30年需要退出现役的或者年满55周岁的;。

(四)因战、因公、因病致残被评定残疾等级后,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六)因军队编制调整需要退出现役的;。

(七)因国家建设需要退出现役的;。

(九)其他原因不适宜继续服现役,经师(旅)级以上单位司令机关批准退出现役的。

第四十三条服现役期限未满的义务兵,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二十条和其他有关规定的,经师(旅)级以上单位司令机关批准,可以提前退出现役。

第四十四条战时,士兵因伤病住院治疗后,经医院证明不宜继续服现役的,不再介绍回原部队,由军队医院或者后方团级以上单位办理手续退出现役。

第四十五条士兵退出现役时,按照规定发给退出现役补助费;患有慢性病的,按照规定发给医疗补助费。

第四十六条士兵退出现役在返家途中违法违纪的,沿途军事机关应当协助当地有关部门劝阻制止;构成犯罪的,由当地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十七条退伍义务兵和复员士官,应当自部队下达退役命令之日起30日内到安置地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报到;评定残疾等级的,应当在60日内向安置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申请转接抚恤关系。

第四十八条对退出现役的士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置。

第四十九条士兵退出现役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有关规定服预备役的,由部队确定其预备役军衔。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第五十一条本条例自2010年8月1日起施行。

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服役表现量化评分办法。

退役士兵服役表现量化评分,是指以退役士兵档案及本人提供的相关证书为依据,对退役士兵服役年限、服役表现及相关身份等情形进行确认,并按照统一标准予以赋分。

《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服役表现量化评分办法》所指退役士兵,是指符合《退役士兵安置条例》规定且未选择自主就业安置的服现役满的士官、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士兵、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士兵、烈士子女士兵。《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服役表现量化评分办法》对量化评分的标准进行了明确,设置的计分项目包括士兵服役年限、立功受奖、职业技能等级、残疾等级,以及烈士子女、艰苦边远地区、涉核岗位和参加作战8个方面,力求客观准确反映士兵服役情况。《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服役表现量化评分办法》同时规定,退役士兵服役期间受到处分和档案弄虚作假的要作减分处理。

《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服役表现量化评分办法》明确了军地相关部门的职责,士兵所在部队主要是按规定整理移交退役士兵档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主管部门依据档案等材料对退役士兵服役表现进行综合评分,评分结果应采取适当方式向退役士兵公布。

中国人民解放军范文(16篇)篇十六

第一条为了利用社会人才资源为军队建设服务,规范文职人员的聘用和管理,建设高素质的文职人员队伍,适应军队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建设的需要,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文职人员,是指按照规定的编制聘用到军队工作,履行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同类岗位相应职责的非现役人员。

第三条文职人员实行聘用制度,享有本条例规定的权利,履行本条例规定的义务。

第四条文职人员的聘用和管理,应当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坚持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公平择优的原则。

第五条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主管全军的文职人员工作;团级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负责本单位的文职人员工作。

第二章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文职人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政治生活,获得政治荣誉和精神、物质奖励;。

(二)取得工作报酬,享受相应的福利待遇和社会保障;。

(三)获得履行岗位职责必需的工作条件;。

(四)非因规定事由、未经规定程序不被解除聘用合同或者惩处;。

(五)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与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合同;。

(六)按照规定申请人事争议处理。

(一)忠于祖国,忠于中国共产党,努力为军队建设服务;。

(二)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军队的有关规章制度;。

(三)服从命令,听从指挥,遵守纪律,保守秘密;。

(四)履行聘用合同,根据军队需要参加作战、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处置突发事件;。

(五)团结协作,勤奋敬业,恪守职业道德;。

(六)学习和掌握履行岗位职责所需要的科学文化和专业知识,提高实际工作能力。

第三章聘用范围和岗位设置。

第八条军级以上机关和驻边远艰苦地区以外的非作战部队(以下统称聘用单位)的教学、科研、工程、卫生、文体、图书、档案等专业技术岗位以及部分管理事务和服务保障等非专业技术岗位,可以聘用文职人员。

文职人员按照聘用的岗位,分为专业技术文职人员和非专业技术文职人员。

第九条全军文职人员的编制员额,由中央军事委员会确定。聘用单位文职人员的编制及其调整,由军队组织编制主管机关按照组织编制管理权限确定。

第十条文职人员的岗位等级设置:

(二)非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由低到高分为:六级职员岗位、五级职员岗位、四级职员岗位、三级职员岗位和二级职员岗位。

非专业技术岗位各等级,分别与国家规定的事业单位同类岗位人员的相应职务等级相对应。

第十一条文职人员岗位的名称、数量和等级,按照规定的编制执行。

第四章聘用条件。

(一)符合征集公民服现役的政治条件;。

(二)符合聘用岗位的职责要求和相应的资格条件;。

(四)身体健康。

文职人员岗位的资格条件,参照同类岗位现役军官(文职干部)的专业技术资格或者任职资格条件执行。

文职人员的身体条件,参照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执行。

第十三条文职人员首次聘用的最高年龄分别为:

(一)聘用到初级专业技术岗位或者六级职员、五级职员岗位的,35岁;。

(二)聘用到中级专业技术岗位或者四级职员、三级职员岗位的,40岁;。

(三)聘用到高级专业技术岗位或者二级职员岗位的,45岁。

第十四条文职人员的最高工作年龄分别为:

(一)初级专业技术岗位或者六级职员、五级职员岗位的,40岁;。

(二)中级专业技术岗位或者四级职员、三级职员岗位的,45岁;。

(三)高级专业技术岗位或者二级职员岗位的,男60岁,女55岁;其中在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的,因工作需要,经军区级单位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最高工作年龄。

第五章聘用关系的建立。

第十五条文职人员岗位出现缺额时,除涉密岗位以外,应当实行公开招聘。

第十六条聘用单位应当成立由聘用单位的政治机关负责人、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和专家组成的文职人员招聘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应聘人员的审查、考核和评审等工作。

(一)公布招聘岗位、岗位资格条件和待遇;。

(二)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对应聘人员进行初审;。

(四)对考试、考查或者答辩、评审合格的,进行政治条件审查和体检;。

(五)择优提出初选人员名单;。

(六)依照本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审批;。

(七)与被批准的应聘人员订立聘用合同。

第十八条聘用文职人员按照下列权限审批:

(一)聘用到初级专业技术岗位和六级职员、五级职员岗位的,由团级单位审批;。

(二)聘用到中级专业技术岗位和四级职员岗位的,由师级单位审批;。

(四)聘用到二级职员岗位的,由军区级单位审批。

第十九条聘用合同包括下列内容:

(一)合同期限;。

(二)岗位名称和等级;。

(三)岗位职责;。

(四)岗位纪律;。

(五)岗位工作条件;。

(六)工资福利待遇和社会保障;。

(七)变更、顺延、续订、终止和解除合同的条件;。

(八)违反合同的责任;。

(九)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聘用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聘用合同一式三份,分别由文职人员、聘用单位和批准单位保存。

第二十条聘用合同的期限分别为:

(二)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和二级职员岗位的,1年至4年。

从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中聘用的文职人员的合同期限,有见习期的6年,没有见习期的5年。

首次聘用为文职人员的,应当有1个月至6个月的试用期。试用期计入聘用合同期限;有见习期的,试用期计入见习期。

第二十一条聘用合同期满,凡岗位需要、考核合格且文职人员年龄距本级岗位最高工作年龄尚余1年以上,本人提出申请的,聘用单位可以与其续订聘用合同。

第二十二条在高级专业技术岗位或者二级职员岗位工作的文职人员,被同一单位连续聘用满,且男满50岁、女满45岁,本人提出申请,考核合格的,聘用单位应当与其续订期限至本级岗位最高工作年龄的合同。

第二十三条文职人员与聘用单位主要负责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聘用到财务、物资管理等岗位,也不得聘用到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

招聘工作委员会成员从事招聘工作,遇有与自己有前款规定的亲属关系的人员时,应当回避。

第六章教育和管理。

第二十四条聘用单位应当根据军队政治工作的有关规定和文职人员的特点,对文职人员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做好经常性思想工作,提高文职人员的思想政治素质。

第二十五条聘用单位应当根据文职人员的岗位职责和工作需要,对文职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在职培训和军事训练。

军队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专业对口、训用一致、按需施教、讲求实效的原则,组织文职人员的专业培训。

第二十六条聘用单位应当依据聘用合同和军队有关规定,对文职人员的德、能、勤、绩、廉、体进行全面考核,重点考核文职人员履行岗位职责的情况。

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平时考核作为年度考核的基础。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考核结果作为文职人员调整工资待遇、奖惩和续聘、解聘的主要依据。

第二十七条聘用单位和上级机关对做出突出贡献的文职人员,应当给予奖励;对违反军队纪律的文职人员,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文职人员的奖励和处分办法,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规定。

第二十八条文职人员的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评审,按照国家和军队的有关规定执行。文职人员在军队聘用期间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在聘用合同终止或者解除后仍然有效。

第二十九条文职人员科技、教学等成果的申报、评审,以及优秀人才的选拔、表彰,参照国家和军队关于现役军官和文职干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文职人员参加作战、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处置突发事件时,应当着制式服装,佩带符号标志。具体办法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总后勤部规定。

第三十一条聘用单位应当根据军队的有关规定和文职人员的岗位要求,做好文职人员的日常管理工作,严格落实各项规章制度,保持良好的工作、生活秩序。

第三十二条军队各级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文职人员聘用和管理等工作的监督检查。对聘用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聘用文职人员或者侵害文职人员权益的,应当给予通报批评,责令改正。

第三十三条聘用单位可以委托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代理文职人员的人事行政关系及档案管理等有关事宜。

第三十四条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争议的,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聘用单位的上一级单位申请调解。不愿意调解或者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聘用单位所在地的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章工资福利待遇和社会保障。

第三十五条文职人员的工资水平应当根据聘用岗位、工作任务和实际贡献,参照事业单位同类岗位人员的工资水平确定,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按照国家和军队的有关规定适时调整。对紧缺专业人员和优秀人才,工资适当从优。

第三十六条文职人员的住房实行社会化、货币化保障。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房租补贴,按照聘用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执行。住房补贴、房租补贴随工资发放。文职人员购买当地经济适用住房的,按照军队人员住房社会化的有关规定办理。

聘用单位可以根据本单位条件,在聘用期间向住房确有困难的文职人员出租集体宿舍或者个人宿舍。

第三十七条文职人员的工作用车、休假、探亲办法和差旅费标准,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总装备部规定。

第三十八条户口不在聘用单位所在地的文职人员落户及其配偶子女随迁,按照国家和聘用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聘用单位及其文职人员应当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聘用单位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为文职人员建立补充保险。

聘用单位及其文职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的具体办法,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会同国务院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人事部门规定。

第四十条文职人员参加作战、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处置突发事件期间的生活待遇和医疗保障,按照国家和军队的有关规定执行。文职人员因执行上述任务和军事勤务伤亡的抚恤,参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一条文职人员在军队单位聘用的时间,计入其工作年限(工龄)。

第八章聘用关系的终止和解除。

第四十二条文职人员聘用合同终止的,聘用单位应当报有审批权限的机关备案;解除文职人员聘用合同的,应当按照聘用文职人员的审批权限审批。

第四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合同即行终止:

(一)合同期满且不再续聘的;。

(二)文职人员达到本级岗位最高工作年龄的;。

(三)双方约定的合同终止条件出现的。

聘用合同期限已满,文职人员参加作战、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处置突发事件尚未结束的,聘用合同期限顺延至任务结束。

第四十四条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聘用合同;其中聘用单位提出解除聘用合同的,聘用单位应当依照国家和军队的有关规定,对被解聘人员给予经济补偿。

第四十五条文职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不给予经济补偿:

(一)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聘用岗位要求的;。

(二)严重违反军队纪律或者聘用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工作失职,对聘用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劳动教养的。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并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文职人员:

(一)文职人员年度考核不称职的;。

(二)文职人员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三)聘用单位移防或者被缩编、撤销,致使聘用合同无法履行的。

依照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解除聘用合同的,聘用单位应当依照国家和军队的有关规定,对被解聘人员给予经济补偿。

第四十七条文职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不得依照本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解除聘用合同:

(一)在文职人员岗位工作期间患职业病的;。

(二)因工负伤,治疗终结后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

(三)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性文职人员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文职人员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依法服现役的;。

(三)聘用单位未按照聘用合同约定支付工作报酬或者提供工作条件的。

第四十九条除本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外,文职人员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未能与聘用单位协商一致的,应当继续履行聘用合同;6个月后再次提出解除聘用合同仍未与聘用单位协商一致的,文职人员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从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中聘用的文职人员,合同期限未满的,不得依照前款规定解除聘用合同。

第五十条文职人员参加作战、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处置突发事件期间,不得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第五十一条涉密岗位文职人员终止或者解除聘用合同后的流动,执行国家和军队有关涉密人员管理的规定。

第五十二条文职人员终止或者解除聘用合同后,与原聘用单位的关系即行终止,原聘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办理人事行政、档案和社会保险等关系的转移手续。

第五十三条文职人员符合国家规定的事业单位同类岗位人员退休条件的,办理退休手续。退休后的管理服务和生活保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纳入社会保障体系。具体办法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总后勤部会同国务院人事部门、财政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规定。

第九章附则。

第五十五条本条例自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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