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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与文学论文(热门18篇)篇一
简历是面试的敲门砖,在参加工作面试之前,我们首先要把简历提交给面试官,由他们来决定是否继续接下来的面试。在简历中你要填写很多内容包括最基本的人口调查学内容,比如性别民族等,这往往不是面试官关心的内容,所以简历中更重要的是你的专业技能、你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取得的成就!
姓名。
性别。
女
民族。
汉族。
政治面貌。
中共预备党员。
身高。
161cm。
学制。
三年。
学历。
大专。
户籍。
四川省德昌县。
第一专业。
工商企业管理。
第二专业。
法律。
毕业院校。
绵阳师范学院。
联系方式。
通讯地址。
绵阳师范学院磨家校区。
联系电话。
15xxxxxxxxx。
e-mail。
xxxxxxxxx@。
邮编。
xxxxxx。
技能、特长或爱好。
外语等级。
三级。
计算机。
一级。
其他证书。
会计从业资格证。
爱好。
羽毛球、乒乓球、话剧表演、旅游。
教育背景。
所获奖励。
实践经历。
自我评价。
我是一个性格开朗,对待工作认真负责,待人真诚,善于沟通、协调,有较强的组织能力与团队精神;活泼开朗、乐观上进、有爱心并善于施教并行;上进心强、勤于学习,能不断进步自身的能力与综合素质。
自学能力很强,在课余时间学习很多关于法律的知识以及和专业有关的专业知识。积极考取各种从业证书,并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现在正在参加国家举办的自学考试,并已经通过了九科。
专业知识扎实,有积极的学习态度。我认为作为一个学生最主要的任务就是认真学习专业知识,并使其成为自身的固有价值,所以在大学期间,我一直认真努力学习,并且取得了较好的`成绩,学业成绩在班上名列前茅。
适应性强,责任心强,勤勉不懈。具有良好的口头、书面表达能力,能够熟练操纵word、excel等办公软件及设备,以胜任现代化办公的需求。
在未来的工作中,我将以充沛的精力,刻苦钻研的精神来努力工作,不断地提升自己的工作能力,与单位同步发展。
法律与文学论文(热门18篇)篇二
回顾这篇论文的写作,的确是个很不轻松的`过程。当我发现长期以来学术界在__________(填你论文研究的课题,例如如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问题上没有一个清晰的认识,就有一种想要研究它并把我的研究心得表达出来的愿望。
在指导老师的辛勤栽培、耐心指导下,我终于完成了论文的写作。从论文题目的选定,提纲的拟就,结构与初稿的完成,直到论文的最终完成,每一个环节都凝聚着指导老师的心血。在此向我的指导老师表示深深的谢意。
同时还要感谢在我四年的法学求学期间所有的授课老师,他们的谆谆教导,使我受益非浅,为本文的写作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础。在校学习的四年,使我汲取了丰富的知识营养,我将继续秉承________(填自己的学校,如北大、中政、华政等)学子坚韧、刻苦的学习精神,在今后的学习和工作中不断探索和追求。
法律与文学论文(热门18篇)篇三
个人相片。
姓名:
性别:
男
民族:
汉族。
1981年5月24日。
证件号码:
婚姻状况:
已婚。
身高:
165cm。
体重:
68kg。
户籍:
四川内江。
现所在地:
四川资阳。
毕业学校:
石家庄陆军学院。
学历:
专科。
专业名称:
法律学。
毕业年份:
工作年限:
五年以上。
职称:
中级职称。
求职意向。
职位性质:
全职。
职位类别:
职位名称:
工作地区:
待遇要求:
元/月不需要提供住房。
到职时间:
可随时到岗。
技能专长。
语言能力:
教育培训。
教育经历:
时间。
所在学校。
学历。
培训经历:
时间。
培训机构。
证书。
工作经历。
所在公司:
资阳钢管厂。
时间范围:
公司性质:
国有企业。
所属行业:
其他。
担任职位:
技工-技工。
工作描述:
担任厂区设备维修保养。
离职原因:
其他信息。
自我评价:
没有最好只有更好!
发展方向:
其他要求:
联系方式。
法律与文学论文(热门18篇)篇四
为了提高教师对教育法律法规的认识,树立法的观念,20xx年5月,我有幸参加了全县组织的中学教师教育法律法规全员培训。在这次培训中,我认真聆听韩小雨博士的讲座,真正做到了学法、知法、懂法与守法,并知道自己应承担的义务。这一次又让我的思想和心灵受到了净化,得到了升华。
法律法规的制定为我们从教者指明了前进的.方向,提出了努力实现的目标。在学习中认真对照,并自我反思。在寻找差距与不足中正视自己。从而为自己以后学习与提高的道路指明了方向,明确了自己作为教育工作者的权利和义务,改变了“教师不学教师法,难免迷途象牙塔,受害不知为那般,困扰不知错在哪”的现状,有利于增进守法护法的意识,树立依法维权的观念。最重要的是让我们老师对教育事业充满了激情、斗志与信心,现在,我想谈谈我今后的努力方向:作为一名老师,有太多的地方需要我去学习。对于教育法律法规的学习,,这些都是我们平时在大学里接触不到的。从名师的言语之间无不感到他们对学生无私的爱。在学习中,应该以表扬为主,我们面对的是初中学生,这个年龄阶段的学生,他们更需要我们教师从生活去关心他们,帮助他们,并以微笑来鼓励他们继续发展,让他们能够尽早的适应学校生活,提高他们对学习的兴趣。
在实际生活中要给给予学生独立思考的机会,刻意培养学生的创造性和批判性思维。更重要的是,要诚心诚意地欢迎学生的质疑和挑战。教学过程不仅仅是学生学习的过程,也是一位老师学习的过程。教师要不断更新充实自己的学识,博学多才对一位教师来说当然很重要。我们是直接面对学生的教育者,学生什么问题都会提出来,而且往往“打破沙锅问到底”。没有广博的知识,就不能很好地解学生之“惑”,传为人之“道”。
因此,学习法律法规不仅帮助教师得到他们的所得,也让教师有了行为上的准则,只有学习好它才能保证教师享有自己的权利。
法律与文学论文(热门18篇)篇五
简历编号:
更新日期:
姓名:
大学生个人简历网。
国籍:
中国。
目前所在地:
萝岗区。
民族:
汉族。
户口所在地:
湖北。
身材:
170cm74kg。
婚姻状况:
未婚。
年龄:
28。
诚信徽章:
人才测评:
求职意向及工作经历。
人才类型:
普通求职。
应聘职位:
律师助理、
工作年限:
4
职称:
无职称。
求职类型:
全职。
可到职日期:
随时。
--3500。
希望工作地区:
天河区增城萝岗区。
个人工作经历:
公司名称:
起止年月:-07~-05广东浩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公司性质:
民营企业所属行业:房地产/建筑。
担任职务:
法务助理。
工作描述:
离职原因:
公司名称:
公司性质:
中外合资所属行业:贸易/消费/制造/营运。
担任职务:
开发部办公室职员。
工作描述:
离职原因:
家庭事务。
公司名称:
公司性质:
所属行业:
担任职务:
工作描述:
离职原因:
志愿者经历:
教育背景。
毕业院校:
北京大学自学考试。
最高学历:
本科获得学位:学士学位。
毕业日期:
所学专业一:
法律。
所学专业二:
受教育培训经历:
语言能力。
外语:
英语一般。
国语水平:
精通。
粤语水平:
较差。
工作能力及其他专长。
全国律师执业资格证书a证,学士学位证。
我就是石缝中的一棵种子,给我一点土壤,我就会生存下去,将来也可能长成一棵参天大树。如果给我一个机会,我就会力所能及的将他做到最好。我从小梦想着成为一名法律工作者,所以我选择了法律,即使经历了重重磨难,我也不会放弃自己的梦想,哪怕只有一点点机会,我也会努力争取。
详细个人自传。
性格外向,积极乐观,勤奋踏实,工作认真负责。身心健康,无不良嗜好,无任何不良犯罪记录。虽然我是用自学的.方式完成本科学业并通过国家司法考试,但是在此过程中,极大的锻炼了自己的自学能力,还塑造了本人坚忍不拔的性格.
我就是石缝中的一棵种子,给我一点土壤,我就会生存下去,将来也可能长成一棵参天大树。如果给我一个机会,我就会力所能及的将他做到最好。我从小梦想着成为一名法律工作者,所以我选择了法律,即使经历了重重磨难,我也不会放弃自己的梦想,哪怕只有一点点机会,我也会去努力争取。
法律与文学论文(热门18篇)篇六
通过在业余时间学习法律,给我以最深感触的,除了教师要学习一般的职业道德外,还要学习与我们教师这个职业息息相关的法律法规。
记得江泽民在全国宣传工作会议上指出,我们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要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依法治国,同时也要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以德治国。要把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紧密结合起来。这是江泽民同志在新的世纪,提出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治国方略,是马克思主义政权学说与我国社会主义政权建设的具体实践相结合的产物,对推进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精神文明建设都具有深远的意义。
法律是反映统治阶级意志的,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在我国,实行依法治国,就是党领导的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要按照体现人民意志和利益的法律和制度来治理国家。它既需要完备的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和完善的行政执法、司法、监督体系,又需要人们的法律意识、法制观念的逐步提高。我们作为新教师,知法是重要的权利义务,学法是重要的必修课程,守法是重要的师德内容,用法是重要的基本功架,护法是重要的基本职责。
我国于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然而作为人民教师的我们,在这支队伍当中对教师法的认识可以说是盲人摸象的。以前,我国的教师长期处于无法可依可依的境地,因而许多侵犯教师合法权益的事情时有发生。例如殴打教师、拖欠教师工资、无故开除教师等。然而许多教师不懂教师法,所以即使有自己的权益受到侵犯,也不懂利用这些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故有法等于无法。教师作为一支具有很高文化素质的社会队伍,学好法律是一件重要的事情。尤其是教师法更是一门必修的科目。
此外,我们还明白到我们一直以来所谈及的权利,其实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公权,一类是私权。后者是一种可放弃的权利,而前者则不可放弃。或者换句话说公权是一种同时夹带着义务。合理行使公权和私权也是我们当教师的一种重要的素质。
我们中国一直以来都被西方国家批评为“人治”的国家。现在国家政论既然下决心要从原来的“人治”改革为“法治”,于是每一个公民自然而然肩负起知法、学法,守法、用法和护法的重责。
法律与文学论文(热门18篇)篇七
法律学是研究权利与社会公正的学科,因此,对于社会中的社会事实的引用,是不可避免的。
法律学与艺术不同的地方在于,法学并不着力于对生活中社会事实的再创造,或使描述的社会事实高于生活。所以,对社会事实的加油添醋,总会被法律人理性所排拒。
甚至,法律人必须避免对社会事实的简单描摹,这与其说是法律人必要的生活圆通,不如说是这门学科的特性使然:它必须与人保持对话可能,因而给予别人必要的体面和尊严。将“走资派”批倒批臭,并不是法律人的作派。
但是,为了法律制度的进步,也是为了社会的总体利益,法律人也必须去寻找权利与其他社会支配因素之间的关系,也必须去寻找它们之间失衡的具体社会表现。这就是法学对社会事实“必要的引用”。
因此,任何人都不要为此惊诧,与社会事实有关的方面,也不要动辄为此不安,因为要知道法律人所作的,是一种理性的“必要引用”,它是以社会为着眼点,对具体的社会主体,并无攻击的恶意。
如果法律人不保持这样的态度,我们的世界,这个可用语言描摹的世界,不是克制表述下的模样。
关键的问题在于,社会也处于转型的特殊时期。它同正态时期不同的地方在于,麻烦越少越好。法律人本着对社会和人民的关怀投鼠忌器,无意通过对社会事实的艺术处理或简单描摹,在社会的平静之中,制造波澜。虽然他们作为一个集体,他们有这样的.充足的素材积累,以及有这样的能力:远远高于小报记者的描写能力。
法律人既不是社会竞技中的犯规方,也通常不是受害者。他们仅仅是因为自己的选择,走入了法律这样一个人类古老的行业。法律人不关心人类权利,不希望通过社会事实分析去构建权利的合适模式,这就如同医生不关心研究健康的机理,农民不关心耕种。
在这种行业状态下,法律学与政治之间,不应因为社会事实的“必要引用”,而产生关联。法律学是权利学,永远不再属于政治的范畴;它的学科独立性,也建立在对社会事实“必要引用”的基本可能基础上。既然要建立法治国家,就必须宽容法律人研究社会的病灶,不应因为法律人对社会事实的“必要引用”,而不必要惊恐,进而对文明的法律人,产生假想性的防卫。
法律是文明人的规则,因此从职业的角度看,职业法律人也是不断学习文明的人。对文明人的狐疑,就是对文明的狐疑。我们应当逐渐适应法律人对社会事实的必要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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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与文学论文(热门18篇)篇八
尊敬的xx公司领导:
您好!衷心的感谢您在百忙之中翻阅我的这份材料,并祝愿贵单位事业欣欣向荣,蒸蒸日上!
我是北京人文大学法学院法律专业20xx届毕业生,自从进入大学之后,高考后的轻松、获知被录取的喜悦随风而逝,因为一切要从新开始,重新努力拼搏,为下一个挑战的.胜利积蓄力量。大学四年让我在思想、知识、心理、生长都迅速的成熟起来。人文大学浓厚的学习氛围,在这厚重的学习氛围中,我成为了一名综合型人才。时光流逝,我怀着我的梦想离开母校,踏上即将走上工作岗位的征程。
我会以“严”字当头,在学习上勤奋严谨,对课堂知识不懂就问,力求深刻理解。在掌握了本专业知识的基础上,不忘拓展自己的知识面,对课外知识也有比较广泛的涉猎。我还很重视英语的学习,不断努力扩大词汇量,英语交(本文由()大学生个人简历网提供)际能力也有了长足的进步。同时,为了全面提升个人素质,我积极参加各种活动,这些经历使我认识到团结合作的重要性,也学到了很多社交方面的知识,增加了阅历,相信这对我今后投身社会将起重要作用。
现在,我以满腔的热情,准备投身到现实社会这个大熔炉中,虽然存在很多艰难困苦,但我坚信,大学生活给我的精神财富能够使我战胜它们。
“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希望贵公司能给我一个发展的平台,我会好好珍惜它,并全力以赴,为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而奋斗,为贵公司的发展贡献力量。
此致
敬礼!
相关内容:法学专业应届本科毕业生,法学专业毕业生自荐信,财务专业毕业生自荐书。
法律与文学论文(热门18篇)篇九
摘要:诊所法律教育因其实践性与公安院校的理念十分契合,分析公安院校法学专业开展诊所法律教育的困境,并试图寻找突破困境的路径,对教学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关键词:公安院校;法学专业;诊所法律教育;困境。
一、诊所法律教育的发展与特点。
(一)诊所法律教育的发展。
美国的法学教育经历了从学徒训练法到案例教学法再到诊所法律教育法的发展阶段。
最初,在美国要想成为一名律师就必须跟着一位执业律师学习必要的执业技能。
1870年至1895年,兰德尔(christophercolumbuslangdel)担任哈佛法学院院长并采用“案例教学法”教学,案例研究成为学生的主要课程。
19世纪20~30年代,弗兰克(jeromenewfrank)提出“法律诊所”这一概念,并对案例教学法进行改革。
xx年,耶鲁法学院获得由福特基金会授权的职业责任法律教育委员会(councilonlegaleducationforprofessionalresponsibility,clepr)的资金资助成立法律诊所,随后,美国大学法学院多采用这种新的法律教学模式。
xx年在福特基金会的支持下,我国首先在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复旦大学、武汉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和华东政法学院开设诊所法律课程。
目前我国开设诊所法律课程的学校已达50余所,几乎覆盖国内知名大学的法学院与政法院校,并成为法学教育改革中的一项重要内容。
(二)诊所法律教育的特点。
短短半个世纪,诊所法律教育能够在全球各大洲主要国家广泛开展,一方面得益于美国福特基金会的大力支持,另一方也依赖其自身的天然优势。
1.诊所法律教育更能体现实践需求。
上世纪60年代,西方各类人权运动兴起,诊所法律教育为社会提供了急需的法律人才,同时也为学生提供了丰富的现实案例。
学生不再是围绕已经生效的案例讨论法律条文、规则和理论,而是面对未决案件,从程序到实体、从事实到法律、从生活到理论进行全面考虑。
2.诊所法律教育具有更强的技术性。
诊所法律教育的目的是通过法律实践的学习培养律师的执业技能。
从表面上看,诊所法律教育似乎与案例教学法、学徒制训练无异,但三者具有本质区别。
案例教学法虽然以案例为载体,但其实质还是理论教学;学徒制重技能训练,但又缺乏理论根基。
诊所法律教育将二者有效结合,在诊所课程中融合法学理论与法律技能,教师的“导”与学生的“学”相互配合,将理论知识运用到具体案件的处理中。
3.诊所法律教育更为开放。
诊所法律教育打破传统封闭课堂的教学模式,学生通过对问题的分析和解决,改变传统由教师单方灌输知识的方式,转为以学生为主的教学模式。
在这个过程中,学生不仅需要利用法学理论知识作为解决法律问题的手段,还需要学习相互协作培养团队精神,更好地与当事人、对方律师、法官、证人等案件相关人员沟通。
在这个全开放的环境中,学生能快速积累社会经验,提高执业技能。
二、公安院校法学专业开展诊所法律教育的困境。
xx年12月26日,在全国公安院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上部长强调,要紧密结合公安院校办学定位和人才培养目标,紧密结合青年学生的思想实际和现实关切,不断丰富教学内容、创新教学方式,推进具有公安特色的思想政治理论课程建设,着力形成课上与课下、校内与校外,理论与实践、公安院校与实战单位相结合的课程教学体系。
可见,突出实战,加强实践是公安教育特色,诊所法律教育的实践性、技术性和开放性可以更好地服务于公安院校面向实战、服务实战、融入实战的需求。
但是,在公安院校法学专业开展诊所法律教育也面临着如下困境:
(一)机构设置困难。
我国开展诊所法律教育的学校多数通过在各法学院系设置法律教育诊所的方式实现。
公安院校是公安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其院系设置、管理体制与培养模式都服务于培养高素质应用型警务人才的需要。
公安院校法学专业虽然受到重视,但其非公安专业的身份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自身的发展。
要想在公安院校设置法律教育诊所,短期内还无法实现。
(二)教师资源缺乏。
公安院校的教师具有警察与教师的双重身份,这种特殊身份使得公安院校的教师责任更重,纪律更严。
公安院校法学专业多数教师都具有律师职业资格,但由于警察的特殊身份,很难申请从事兼职律师工作。
相比普通高校,公安院校法学专业教师从事律师执业的寥寥无几。
诊所法律教育的开展又离不开这类教师的积极参与,学院仅仅依赖聘请专职律师承担诊所法律教育不仅不现实,也会使教学效果大打折扣。
(三)课程设计难以保障。
“教、学、练、战”一体化教学模式最能体现公安教育特色。
实践中,为了更好贯彻“教、学、练、战”一体化教学模式,公安院校的课程安排非常紧凑,相比普通高校,模拟实战“练”和一线岗位的“战”占有较高比例。
在此前提下,如何将诊所法律教育的课程合理安排融入到“教、学、练、战”一体化教学模式中?是开展诊所法律教育的前提性问题。
三、公安院校法学专业开展诊所法律教育的路径突破。
公安院校法学专业开展诊所法律教育确实存在一定困境,但因此放弃该教学方法,岂不因噎废食,因小失大。
诊所法律教育的精髓在于摒弃传统教育偏重理论知识学习的方式,将法律知识与社会实践融于一体,无论是从理念还是从方法的角度,诊所法律教育与公安院校“教、学、练、战”一体化教学模式都具有高度的一致性。
在公安院校法学专业开展诊所法律教育不仅能全面提高学生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还能促进“教、学、练、战”一体化教学模式在非公安专业有效开展。
因此,思考突破困境的路径才是正确的选择。
(一)利用公安院校现有的实习与公众服务平台开展诊所法律教育。
现有的诊所法律教育机构设置存在四种类型:一是在原有公益性机构如法律援助中心的基础上设置诊所;二是挂靠有关研究中心设置诊所;三是与有关机构如律师事务所等合作设置诊所;四是直接设置法律诊所。
公安院校法学专业直接设置法律诊所存在困难,但可以借鉴其他模式,结合公安院校自身特色,利用现有的实习和公众服务平台来开展诊所法律教育。
以湖北警官学院为例,该校长期与地方市、县保持良好的实习合作关系。
在教师带领下每位学生都要参与为期半年的实习,公安院校法学专业可以充分利用实习机会将诊所法律课程融入到一线岗位的“战”中。
湖北警官学院还设有司法鉴定中心对外开展鉴定工作,法学专业可以与该中心建立合作机制,对来申请鉴定的相关案件提供法律援助。
通过实习与公众服务平台冲破机构设置的困境,打开获取案件的渠道。
(二)多渠道选任诊所教师。
公安院校教师因双重身份限制了其从事兼职律师工作,但《司法部关于公安警察院校教师可以担任兼职老师的通知》明确表示,公安警察院校的教师中符合律师条件的,经考核批准后,可以在当地法律顾问处(律师事务所)担任兼职律师。
实践中,虽然很少有公安院校教师能成功兼职律师,但根据相关文件,学院应鼓励符合条件的教师积极争取兼职律师执业资格。
除此之外,公安院校应加强与其他法律部门、组织的联系,聘请法官、律师兼职诊所法律教师,与其他院校的诊所法律教育机构展开互助合作,扩展渠道,解决教师资源缺乏的实际问题。
(三)根据公安特色合理设计课程。
专业院校与普通院校在课程设计上应有所区别,特别是诊所法律教育的课程必须围绕专业需求,体现专业特色,除了掌握基本法学理论和法学技能外,还必须重点把握公安业务中涉及的法律理论及公安法律运用技能。
在课程设计上,可以结合学院开展的实习训练,根据一线公安工作实际情况,将具有公安特色的诊所法律教育课程融入到实习中。
具体课程需要教师深入一线广泛调研,结合课堂教学经验,科学合理设计以保证在实习过程中既能满足学生学习的需求又能解决公安一线工作实际问题。
参考文献:
[1]allegaleducationintheunitedstates:in-houseclinics,externshipsandsimulations[j].journaloflegaleduca-tion,,51(3):375-381.
[2]柯岚.诊所法律教育的起源及其法理学意义[j].中国法学教育研究,(3)。
法律与文学论文(热门18篇)篇十
美国是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发源地,它对该规则的贯彻执行在世界各国也是最坚决、最彻底的。在美国,它通常以积极的态度肯定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详细内容请看下文。
多实行强制排除模式,这种模式的特点是:法律明确规定通过非法程序获取的证据作为一般性原则应当予以排除,同时又以例外的形式对不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情况加以严格限定,法官对于非法证据的排除基本上要依据法律的规定。
美国实行的是一种严格意义上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即对于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在刑事诉讼中将自动被排除或导致证据不可采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适用的范围涵盖四种法律实施官员进行的非法行为:(1)非法搜查和扣押;(2)违反第五条或六条获得的供述法律专业。
范文;(3)违反第五条或六条获得人身识别的证言;(4)“震撼良心”的警察取证方法。[2]这些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主要是基于以下几种价值理念:
警察与当事人,前者是国家公务人员,享有国家赋予其专享的权力,这种权力相对当事人具有强制性,而当时人除了宪法赋予的基本权利,没有其他对抗警察这种强制性的权力的方法。因此,当事人相对处于弱势地位,其合法权利易受到侵犯。设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排除警察或检察官用非法手段,特别是违反美国宪法的手段所取得的证据)就很好的平衡了因双方力量对比悬殊所产生的矛盾。如果法院排除了非法所得的证据,警察就会因为他们的违法而受到惩罚,并使他们将来不敢在进行非法搜查。美国最高法院在沃尔夫案证实了“排除证据可能是威慑不合理搜查的有效方法”、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坎尔金斯案“其目的是通过切断忽略宪法要求的诱因来防止以唯一可用的有效方式强制尊重宪法性保障”,而这些都无一例外的体现出该价值理念。
法律与文学论文(热门18篇)篇十一
同时,面对经济全球化席卷世界的浪潮,中国在迎来发展契机的同时也面临诸多挑战。
这不仅仅直接冲击到我国的经济发展,而且对我国现今的法律制度,尤其是中国尚不健全的私法制度提出了严峻的挑战。
合同法作为私法中最具代表性的一项法律制度,当然受到的冲击更大。
而合同自由原则作为合同法基本原则之一,是贯穿合同法始终的灵魂,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因此,对这一原则进行深入的探究,现实意义非凡!本文将围绕合同自由原则的含义、渊源、价值、地位等方面进行论述。
大学生校内网()。
关键词:合同法合同自由原则。
一、合同自由原则概述。
一、合同自由的含义。
所谓合同自由,是指当事人依法享有缔结合同、选择相对人、选择合同内容、变更和解除合同、确定合同方式等方面的自由。
在西方国家的合同法中,合同自由是合同法最基本的原则,大学校花校草,是贯穿于合同法的一条主线,是研究合同法的出发点。
因此,我们必须深入探讨合同自由的含义;具体而言,合同自由包括以下五方面内容:
第一、缔结合同的自由。
双方当事人均有权选择是否缔结合同的自由,这种自由是决定合同内容等方面自由的前提。
如果当事人不享有缔结合同的自由,也就谈不上自由决定合同内容的问题。
第二、选择相对人的自由。
当事人有权自由决定与何人订立合同。
此种自由通常可以包括在缔结合同的自由之中,但也可以与其相分立。
例如,在现代社会某些公用事业服务领域不存在竞争,公用事业组织利用其垄断地位,以标准合同方式从事交易时,消费者则别无选择。
也就是说,他们很难享有选择订约伙伴的自由,但他们毕竟享有订立契约的自由。
所以,从这种意义上说,选择缔约伙伴的自由和缔结合同的自由还是有区别的。
也正是这种区别,使我们看到,要真正实现该项自由,必须以市场交易中有大量的参与主体存在为前提。
因此,这项自由能否在市场交易中实现,关键在于有一个充分的完全竞争市场存在。
第三、决定合同内容的自由。
双方当事人有权决定怎样缔结合同具体条款的自由。
从自由决定合同内容上说,当事人有权通过其协商,改变法律的任意性规定,同时也可以在法律规定的有名合同之外,订立无名合同或者混合合同。
但是,合同的内容若违背了法律、法规的强行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要求,则将被宣告无效。
第四、变更和解除合同的自由。
当事人有权通过协商,在合同成立以后变更合同的内容或解除合同。
如前所述,当事人享有的合同自由,首先包括缔结合同的自由和决定合同内容的自由。
既然当事人可以自由缔结合同,当然也可以通过协商自由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决定合同的内容,同样可以通过协商变更合同的内容。
因而,变更和解除合同的自由也是合同自由的组成部分。
第五、选择合同方式的自由。
指缔结合同的形式由双方当事人自由选择。
古代法律曾经十分注重合同的缔结形式及程序,如古罗马法对买卖的仪式做了具体规定,被称做“曼兮帕蓄”。
(1)近代法律则崇尚形式自由,随着经济生活节奏化的快速发展,现代合同法越来越注重交易形式的简化、实用、便捷、经济,从而在合同方式的选择上以“不要式为原则,以要式为例外”。
(2)。
二合同自由原则的起源。
合同自由原则最早源于罗马法,大学生社会调查报告,优士丁尼的《民法大全》有关诺成契约的规定已基本包含了合同自由思想,但合同自由原则在法律上的确认始于近代民法。
合同自由原则以亚当斯密为代表的自由主义经济思想为其经济理论基础,
以18世纪至19世纪的理性哲学为其哲学基础,以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为其经济基础。
首先,亚当斯密为代表的自由主义经济思想是合同自由观念的经济理论基础。
他认为每一个经济人在追求自己的利益时都被一只无形的手引导着去促进并非属于他原来意图的目的,因此,最好的经济政策就是自由主义经济,政府干预有害而无利。
每个人平等的进行自由竞争,既促进社会的繁荣,也使个人利益得到满足,国家的职责在于保护竞争而非干预竞争,这种经济自由主义思想为合同自由原则提供了经济理论渊源。
其次,18世纪至19世纪的理性哲学是合同自由原则的哲学基础。
理性哲学认为,人生而平等自由(天赋人权)。
每人都有自己的意志自由,这是个人行为的基础,个人必须在自己自由选择下,
按照自己的意志才能承担义务,接受约束,法律的职责就是赋予当事人在其合意中表达的意志自由以法律效力,对这种自由限制越少越好。
这是合同自由原则的哲学基础。
再次,资本主义市场经济是合同自由原则的经济基础。
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充分发展使市场突破国界,达到全球,这为合同自由原则提供了经济基础。
二、合同自由原则的价值。
一、合同自由原则在新合同法中的体现。
在新合同法出台之前,强调国家有权干预当事人的合同权利,严格限制当事人的合同自由。
新合同法取代旧法是一个重大进步:。
1.在合同管理方面,新合同法大大减少了政府对合同的行政干预。
政府对合同的干预主要体现在合同管理,而合同管理是与合同自由相矛盾的,合同管理明显属于公法的范畴,新合同法属于私法范畴。
原经济合同法设有“经济合同的管理”一章,而新合同法取消合同管理一章,只规定第127条列入总则。
可见,从立法体例上看,相对于旧法而言,新合同法已大大减少了政府对合同的行政干预。
2、在合同的订立程序方面,新合同法第一次在合同立法中系统、完整的规定了要约与承诺制度。
要约和承诺是订立合同的必须程序,一方面,这一缔约制度包含了当事人意志自由、双方的合意本身即可构成合同并产生相当于法律效力的思想,是私法自治、合同自由的充分体现;另一方面,要约与承诺制度所具有的严格的程序性,又为合同自由原则在缔约阶段的实现提供了坚强有力的保障。
3、对合同形式的规定,新合同法采取了十分宽容的态度。
原经济合同法规定,除即时清结者外,经济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第3条)。
涉外经济合同法也规定,涉外经济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
至于口头合同和其他各种非书面合同是否应被法律允许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
新合同法对合同的形式采取非常宽容的态度。
该法第10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并且新合同法紧跟时代发展的步伐,对以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形式订立的合同也予以认可。
应该讲,毕业设计论文总结,这是新合同法在合同形式方面的重大突破,这不仅适应了现代商业运作的便捷和经济的要求,而且在更大程度上体现了当事人的缔约自由。
4、在合同内容方面,新合同法对合同主要条款只做一般性规定,使得当事人有充分的自由决定缔约内容。
原经济合同法第12条规定:“经济合同应具备以下条款……”涉外经济合同法第12条规定:“合同一般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从立法语言上来看,经济合同法规定较强硬,涉外经济合同法较之有所松动,但二者均将合同主要条款作为合同成立的前提,这在一定程度上违背了当事人有权决定缔约内容的自由;新合同法第12条明确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可见,新合同法充分尊重当事人决定缔约内容的自由。
法律与文学论文(热门18篇)篇十二
诊所法律教育因其实践性与公安院校的教学理念十分契合,分析公安院校法学专业开展诊所法律教育的困境,并试图寻找突破困境的路径,对教学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美国的法学教育经历了从学徒训练法到案例教学法再到诊所法律教育法的发展阶段。
最初,在美国要想成为一名律师就必须跟着一位执业律师学习必要的执业技能。
1870年至1895年,兰德尔(christophercolumbuslangdel)担任哈佛法学院院长并采用“案例教学法”教学,案例研究成为学生的主要课程。
19世纪20~30年代,弗兰克(jeromenewfrank)提出“法律诊所”这一概念,并对案例教学法进行改革。
xx年,耶鲁法学院获得由福特基金会授权的职业责任法律教育委员会(councilonlegaleducationforprofessionalresponsibility,clepr)的资金资助成立法律诊所,随后,美国大学法学院多采用这种新的法律教学模式。
xx年在福特基金会的支持下,我国首先在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复旦大学、武汉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和华东政法学院开设诊所法律课程。
目前我国开设诊所法律课程的学校已达50余所,几乎覆盖国内知名大学的法学院与政法院校,并成为法学教育改革中的一项重要内容。
短短半个世纪,诊所法律教育能够在全球各大洲主要国家广泛开展,一方面得益于美国福特基金会的大力支持,另一方也依赖其自身的天然优势。
1.诊所法律教育更能体现实践需求。
上世纪60年代,西方各类人权运动兴起,诊所法律教育为社会提供了急需的法律人才,同时也为学生提供了丰富的现实案例。
学生不再是围绕已经生效的案例讨论法律条文、规则和理论,而是面对未决案件,从程序到实体、从事实到法律、从生活到理论进行全面考虑。
2.诊所法律教育具有更强的技术性。
诊所法律教育的目的是通过法律实践的学习培养律师的执业技能。
从表面上看,诊所法律教育似乎与案例教学法、学徒制训练无异,但三者具有本质区别。
案例教学法虽然以案例为载体,但其实质还是理论教学;学徒制重技能训练,但又缺乏理论根基。
诊所法律教育将二者有效结合,在诊所课程中融合法学理论与法律技能,教师的“导”与学生的“学”相互配合,将理论知识运用到具体案件的处理中。
3.诊所法律教育更为开放。
诊所法律教育打破传统封闭课堂的教学模式,学生通过对问题的分析和解决,改变传统由教师单方灌输知识的方式,转为以学生为主的教学模式。
在这个过程中,学生不仅需要利用法学理论知识作为解决法律问题的手段,还需要学习相互协作培养团队精神,更好地与当事人、对方律师、法官、证人等案件相关人员沟通。
在这个全开放的环境中,学生能快速积累社会经验,提高执业技能。
xx年12月26日,在全国公安院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上部长强调,要紧密结合公安院校办学定位和人才培养目标,紧密结合青年学生的思想实际和现实关切,不断丰富教学内容、创新教学方式,推进具有公安特色的思想政治理论课程建设,着力形成课上与课下、校内与校外,理论与实践、公安院校与实战单位相结合的课程教学体系。
可见,突出实战,加强实践是公安教育特色,诊所法律教育的实践性、技术性和开放性可以更好地服务于公安院校面向实战、服务实战、融入实战的需求。
但是,在公安院校法学专业开展诊所法律教育也面临着如下困境:
我国开展诊所法律教育的学校多数通过在各法学院系设置法律教育诊所的方式实现。
公安院校是公安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其院系设置、管理体制与培养模式都服务于培养高素质应用型警务人才的需要。
公安院校法学专业虽然受到重视,但其非公安专业的身份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自身的发展。
要想在公安院校设置法律教育诊所,短期内还无法实现。
公安院校的教师具有警察与教师的双重身份,这种特殊身份使得公安院校的教师责任更重,纪律更严。
公安院校法学专业多数教师都具有律师职业资格,但由于警察的特殊身份,很难申请从事兼职律师工作。
相比普通高校,公安院校法学专业教师从事律师执业的寥寥无几。
诊所法律教育的开展又离不开这类教师的积极参与,学院仅仅依赖聘请专职律师承担诊所法律教育不仅不现实,也会使教学效果大打折扣。
“教、学、练、战”一体化教学模式最能体现公安教育特色。
实践中,为了更好贯彻“教、学、练、战”一体化教学模式,公安院校的课程安排非常紧凑,相比普通高校,模拟实战“练”和一线岗位的“战”占有较高比例。
在此前提下,如何将诊所法律教育的课程合理安排融入到“教、学、练、战”一体化教学模式中?是开展诊所法律教育的前提性问题。
公安院校法学专业开展诊所法律教育确实存在一定困境,但因此放弃该教学方法,岂不因噎废食,因小失大。
诊所法律教育的精髓在于摒弃传统教育偏重理论知识学习的方式,将法律知识与社会实践融于一体,无论是从理念还是从方法的角度,诊所法律教育与公安院校“教、学、练、战”一体化教学模式都具有高度的一致性。
在公安院校法学专业开展诊所法律教育不仅能全面提高学生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还能促进“教、学、练、战”一体化教学模式在非公安专业有效开展。
因此,思考突破困境的路径才是正确的选择。
现有的诊所法律教育机构设置存在四种类型:一是在原有公益性机构如法律援助中心的基础上设置诊所;二是挂靠有关研究中心设置诊所;三是与有关机构如律师事务所等合作设置诊所;四是直接设置法律诊所。
公安院校法学专业直接设置法律诊所存在困难,但可以借鉴其他模式,结合公安院校自身特色,利用现有的实习和公众服务平台来开展诊所法律教育。
以湖北警官学院为例,该校长期与地方市、县保持良好的实习合作关系。
在教师带领下每位学生都要参与为期半年的实习,公安院校法学专业可以充分利用实习机会将诊所法律课程融入到一线岗位的“战”中。
湖北警官学院还设有司法鉴定中心对外开展鉴定工作,法学专业可以与该中心建立合作机制,对来申请鉴定的相关案件提供法律援助。
通过实习与公众服务平台冲破机构设置的困境,打开获取案件的渠道。
公安院校教师因双重身份限制了其从事兼职律师工作,但《司法部关于公安警察院校教师可以担任兼职老师的通知》明确表示,公安警察院校的教师中符合律师条件的,经考核批准后,可以在当地法律顾问处(律师事务所)担任兼职律师。
实践中,虽然很少有公安院校教师能成功兼职律师,但根据相关文件,学院应鼓励符合条件的教师积极争取兼职律师执业资格。
除此之外,公安院校应加强与其他法律部门、组织的联系,聘请法官、律师兼职诊所法律教师,与其他院校的诊所法律教育机构展开互助合作,扩展渠道,解决教师资源缺乏的实际问题。
专业院校与普通院校在课程设计上应有所区别,特别是诊所法律教育的课程必须围绕专业需求,体现专业特色,除了掌握基本法学理论和法学技能外,还必须重点把握公安业务中涉及的法律理论及公安法律运用技能。
在课程设计上,可以结合学院开展的实习训练,根据一线公安工作实际情况,将具有公安特色的诊所法律教育课程融入到实习中。
具体课程需要教师深入一线广泛调研,结合课堂教学经验,科学合理设计以保证在实习过程中既能满足学生学习的需求又能解决公安一线工作实际问题。
[1]allegaleducationintheunitedstates:in-houseclinics,externshipsandsimulations[j].journaloflegaleduca-tion,2001,51(3):375-381.
[2]柯岚.诊所法律教育的起源及其法理学意义[j].中国法学教育研究,2006(3)。
法律与文学论文(热门18篇)篇十三
[摘要]保证属于债的担保方式中人的担保,主要目的是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的诉讼时效是关系到债权人对保证人的请求权何时受到司法机关保护的重要法律制度。本文从保证的诉讼时效的起算、中止与中断三个方面探讨了我国现行法律制度规定的不合理之处,并提出了相应的立法建议。
[关键词]保证;诉讼时效;起算;中止;中断。
一、概述。
保证是担保的一种形式。《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第6条规定:本法所称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保证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两种。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即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即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与债务人处于同等法律地位。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法院或仲裁机关保护其权利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保证合同诉讼时效是指,保证合同的债权人即保证债务的债权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期间。因此,也可以看作债权人寻求法律救济,其诉权的持续期间。保证合同诉讼时效的法律特征为:
第一,保证合同诉讼期间为法定期间,不允许当事人自由约定或规避。
第二,保证合同诉讼时效针对的是债权人对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承担请求权。
第三。保证合同诉讼时效届满后,产生与一般诉讼时效相同的法律后果,即导致债权人胜诉权的消灭。保证人得以援引该事实对抗债权人的请求权,不必承担保证责任。
第四。由于保证合同具有附从性。因此,保证合同诉讼时效实际上受到主合同诉讼时效的限制。
当债权人向保证人主张权利时,可能会涉及到诉讼时效。笔者认为,现有法律对保证的诉讼时效的规定有一些值得商榷之处。因此本文在此作一探讨,以求教于同仁。
二、关于保证诉讼时效的开始。
《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担保法》对保证的诉讼时效的开始没有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担保法解释》)第34条规定: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二)问题的提出。
(1)法律规定“一般保证从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似乎不合理,此规定可能使债权人的利益受到损害。
例如,20xx年1月1日,甲向乙借款。期限为1年,丙提供一般保证担保。20xx年1月1日,甲无力按期还款,乙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判决甲向乙偿付借款,20xx年2月1日判决生效。
按照法律规定,20xx年2月1日开始计算保证的诉讼时效。如果直至20xx年2月1日,就债务人甲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乙将由于超过了保证的诉讼时效,丧失请求法院或仲裁机关保护其权利的权利。而在此之前,由于丙享有先诉抗辩权。乙不得对丙主张权利。因此,现有法律规定的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的起算点与保证人丙享有的先诉抗辩权发生矛盾,可能使债权人乙的利益受到损害。
(2)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务人处于同等地位,诉讼时效却不同,现行法律规定加重了连带责任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似乎不合理。
例如,20xx年1月1日,甲向乙借款,期限为1年。丙提供连带保证担保,保证期间为1年。按照法律规定,乙对甲的诉讼时效从20xx年1月1日开始计算;在保证期间届满前,乙对丙的诉讼时效从要求丙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
连带责任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与债务人处于同等地位,理应得到法律相同的权利保护。而依据《担保法解释》的规定,如果乙于20xx年5月1日要求丙承担保证责任,此时,主债务人甲的诉讼时效已经过去4个月,而丙的诉讼时效则刚刚开始起算,由此造成处于同等法律地位,诉讼时效却不相同的情形。实际上。此时丙承担了甲在这4个月内怠于行使自己权利的后果,加重了丙的保证责任。于法不合。
(三)立法建议。
建议在《担保法》中增加以下条款:一般保证的诉讼时效。从债权人就债务人财产依法被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之日起开始计算。连带保证的诉讼时效,从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开始计算。
三、关于保证诉讼时效的中止。
《民法通则》第139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担保法》对保证的诉讼时效的中止没有规定。
由于主债务诉讼时效和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的起算点不同。因此当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止时,保证债务诉讼时效期间可能还没有进行到最后6个月或者还没有开始。如果强行规定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止,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同时中止,似乎不合理。
例如,20xx年1月1日。甲向乙借款,期限为1年,丙提供连带保证担保。按照法律规定,乙对甲的诉讼时效从20xx年1月1日开始计算,适用诉讼时效中止的期间是20xx年7月1日至20xx年12月31日。如果乙于20xx年8月1日要求保证人丙承担保证责任。则当乙对甲的诉讼时效结束时,保证债务诉讼时效期间还没有进行到最后6个月,此时若强行中止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则与《民法通则》相悖。
再例如,20xx年1月1日,甲向乙借款,期限为1年。丙提供一般保证担保。按照法律规定。乙对甲的诉讼时效从20xx年1月1日开始计算,适用诉讼时效中止的期间是20xx年7月1日至20xx年12月31日。如果直至20xx年2月1日。确定债务人甲的财产被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则对丙的诉讼时效刚刚开始即已经超过了主债务适用诉讼时效中止的期间。
所以,保证诉讼时效的中止应单独按《民法通则》的规定执行。与主债务诉讼时效是否中止无关。
(三)立法建议。
建议在《担保法》中增加以下条款: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止时,并不当然引起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的中止。
四、关于保证诉讼时效的中断。
《民法通则》第140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担保法》对保证的诉讼时效的中断没有规定。
《担保法解释》第36条第1款规定:一般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中断。
(二)问题的提出。
(1)在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下,将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区别对待。似乎缺少立法理由。
一般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而在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中断。情形相同,但结果不同,区别的原因是什么。立法者没有给出理由。也许因为一般保证中的保证人责任较连带责任保证轻,通过诉讼时效中断而加强保证责任的强度,但这理由似乎很不充分。
(2)在一般保证中,当保证的诉讼时效开始时,主债务诉讼时效似乎不存在中断的事由。
对于一般保证的诉讼时效,无论是从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还是从债权人就债务人财产依法被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之日起开始计算,主债务诉讼时效已经不存在中断的事由。
例如,20xx年1月1日,甲向乙借款。期限为1年,丙提供一般保证担保。20xx年1月1日。甲无力按期还款。乙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判决甲向乙偿付借款。20xx年2月1日判决生效,此时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但是此后不会有任何理由使主债务发生诉讼时效中断。因为诉讼时效的中断原因是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所以一般保证中。无法将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与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相联系。
(3)与上述诉讼时效的中止相同,保证诉讼时效随着主债务诉讼时效的中断而中断,在性质上属于加重保证人的责任,与保证的本质属性相矛盾。
《担保法解释》第30条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数量、价款、币种、利率等内容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同意的。如果减轻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仍应当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即保证债务随主债务范围和程度上的减弱而减弱,但并不随主债务范围和强度上的扩大而扩大,除非经过保证人同意。
所以,保证诉讼时效的中断应单独按《民法通则》的规定执行,与主债务诉讼时效是否中断无关。
(三)立法建议。
建议在《担保法》中增加以下条款: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时,并不当然引起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的中断。
五、结语。
保证的诉讼时效制度对债权人、债务人、保证人三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分配有着十分重要的影响,而现行法律制度对该项制度的规定彼此之间存在冲突,由此给理论界和司法实务带来了一定程度的不便和混乱。本文希望通过对相关制度的分析,抛砖引玉,以期理论和实践界对此问题能有更为深入的研究。
法律与文学论文(热门18篇)篇十四
摘要:随着时代的不断发展,国家及社会对高职院校的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单一的教学课程、传统的教学体系已无法适应新时期社会发展的需求。变革传统的教学模式,将法律素质教育融入到学生教学培养的过程中去,促进教学模式的全面化、多样化已成为高职教学的改革趋势。高职院校一方面应当明确学生法律素质教育的价值取向,从多个维度展开探究,提升学生法律素质教育的质量;另一方面,应当明确影响学生法律素质教育发展的因素,积极做好学生法律素质教育的匡正,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法律价值取向。
关键词::高职院校;法律素质教育;价值取向;匡正策略。
高职院校是我国开展教育的重要场所,承担着培养社会需要的技能型应用人才的任务,因此高职院校的教育质量受到了人们广泛的关注。但是,我国大部分高职院校在教学实践中重视学生的职业教育,轻视甚至忽视学生的法律素质教育,这与我国当下的教育理念存在一定的差异,容易造成学生法律素养的缺失,对学生的可持续发展产生消极影响。因此,高职院校应当重视法律素质教育,将学生法律素质教育纳入到教学体系,对法律素质教育的开展方式进行匡正,不断提升高职院校的学生法律教育质量和水平,更好的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
一、高职院校学生法律素质教育的价值取向。
高职院校对学生进行法律素质的价值取向要从职业素养这个方面开展,职业素养具体指的就是个人在工作中表现出来的一些道德品质,比如职业道德、行为以及技能等,而法律素质是指公民拥有的法律知识、法律意识以及法律能力等。高职院校的法律素质教育要在职业教育的基础上开展,从以下三个方面就可以看出职业教育的价值取向。首先是职业素养中的意识层面,高职院校特殊的教学模式要让学生明确自己半职业人的角色,而职业意识可以帮助学生更好的理清职业中的'利害关系,所以高职院校要对学生展开法律素质教育,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价值取向。其次就是职业素养中的能力层面,新的课程教学要求学生不仅要掌握扎实的专业技能,还要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规范学生的行为和工作,保障学生的劳动权益,从根本上促进学生职业能力的提升。最后就是职业素养中的素质层面,职业素质可以帮助学生在职场中调整好自己的角色,在法律素质教育中学生提升自己的使命感和责任感,提升自身的综合素养。
二、高职学生法律素质教育实施的现状。
(一)高职学生法律素质教育边缘化。
目前,高职院校中的法律素质教育在整个教学体系架构中处于一个边缘的地位,附属于德育教学,而且在很多的思想课程教学中都有一定的渗透,导致高职法律素质教育的内容非常混杂,无法发挥出有效的作用。
(二)高职学生法律素质教育需求不对等。
高职院校现在还没有充分认识到学生法律素质教育的重要作用,在进行学生法律素质教育的过程中只是对一些法律基础知识进行教学,没有对法律知识进行深入的解读,造成学生的法律素质不高。还有一些高职院校由于师资、教学条件的限制导致学生法律教育很难有效的实施,无法在专业教学中渗透法律素质教育,学生对于法律素质教育的需求得不到满足。
(三)教学体系与法律素质教育对冲。
现在绝大多数的高职院校的教学都是围绕职业教育以及专业教育展开的,他们迫切的希望学生具备专业的理论知识和实践技能,从这个层面表现学校的教学实力,促进高职院校竞争力的提升,如果引入法律素质教育就会和现有的教学体系在时间、师资等方面出现对冲。
三、高职学生法律素质教育的匡正策略。
首先高职院校要明确教育的本质属性,设置有效合理的教学目标和教学任务,在教学体系中纳入法律素质教育,有序的开展法律素质教育教学,充分认识到法律素质教育的重要作用,从职业形态上对学生展开法律素质教育,给高职学生法律素质教育充分的帮助和扶持,培养出知法、懂法、守法的好学生。其次就是要细分好法律素质教育的作用,直接纳入到职业素养培养体系中,根据实际的社会需求对学生展开职业素质教育和法律素质教育,做好职业素质教育和法律素质教育之间的结合,在教学中遵循循序渐进的原则,由浅入深的对学生进行法律素质教育。最后就是要培养学生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理念,并且在每一个课程中渗透法律素质教育的内容,深化学生对于法律素质教育内容的理解,让法律观念深入人心。
四、结束语。
综上所述,高职院校应当将学生法律素质教育纳入到教学体系中,对法律素质教育的开展方式进行匡正,不断提升高职院校的学生法律教育质量和水平;还要变革传统的教学模式,将法律素质教育融入到学生教学培养的过程中去,促进教学模式的全面化、综合化发展,培养学生的法律意识和法律观念,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价值取向,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更好的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
[参考文献]。
法律与文学论文(热门18篇)篇十五
法律价值论文对对东西方法律价值的主要观点进行概述,其次界定了法律价值的含义,最后提出完善法律价值的基本思路。
关键字:法律价值;观点;思路。
一、概括东西方法律价值的主要观点。
(一)西方法学流派关于法律价值的观点。
1.新康德主义法学派。
这一学派是19世纪末、20世纪初以继承和发展康德法律思想为特征的资产阶级法学派别,主要流行于意大利、德国等国。
他们把法律价值看做是仅凭信仰去把握的领域,界定为法律理想或者是法律理念的境界,其主要内容是要求分配的公平正义性。
在新他们把法律价值界定为法律理念或法律的理想境界,看成是只能凭信仰把握的领域,其内容就是分配正义原则。
在新康德主义法学看来,法律价值是相对的。
2.新自然法学派。
这一学派也是出现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亦可称之为复兴自然法学派。
该学派认为,在自然法的理论体系当中,法律价值既可以指它具有的意义和应发挥的作用;也可以指实在法所赖以生存和得以产生的基础;还可以指对其评价的标准和所用追求的理想境界;而把这三者综合起来就是所谓的自然法。
还指它应追求的理想境界和对其评价的标准;而这些不同方面的统一,自然法。
在这一学派法学家眼里,法律价值所包含的内容很多,是绝对的,但是其最高价值还是正义。
3.社会法学派。
这一学派是19世纪末以来资产阶级法学派别中的一个派别,又可以称之为社会学法学派。
它强调19世纪末叶以来资产阶级法学中一个派别。
又译社会学法学派。
社会法学派更强调法对社会的作用和影响,他首先承认法是社会的产物,社会的发展决定了法的发展,但同时强调法对社会能动反作用。
认为能够在社会生活中产生作用,即实现立法目的和对人力社会有积极推进作用的法就是真正的法,反之就不是真正的法。
他们认为法律价值是一个社会评价和制定法律的依据和标准,而这个标准只能是从经验所获得,并通过理性来安排行为和调整关系,使得其在浪费和阻碍最小的情况下,使得整体大局利益得到最大的优化和效果。
(二)东方法学流派主要是我国学者关于法律价值的观点。
1.第一种观点认为,法的价值的本质在于满足主体的内在的需要、效益和利益为内容,并且法律的作用、变化和存在于法与主体的统一关系当中。
法与主体的统一是由主体性为主导来决定的。
表现在外在形式上,是指一种法律制度所包含的满足主体需要的程度和它所包含的价值量的大小。
所以,法的价值指的是法的什么作用和以什么样的方式来促进和满足人们所需要的最佳的生活方式。
2.第二种观点认为,法律的价值在于在主体的有用性和满足其需要的积极的作用。
法律不仅仅是只具有服务性和工具性,它本身也具有其自己的价值,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调节器。
法的本身的价值,指的是法的保护机制、调整机制和程序机制,还包括各种各样的法律手段所赋予的特殊的文化价值,所以说法律的自身价值是指它能够实现其工具使命所应当具有的素质。
如果离开了其工具性的价值,那么我们讲的法律价值就无从谈起了。
3.第三种观点认为,法律的价值是指法律与社会当中人的关系的一个范畴,而与人的这个关系又是法律对人的效用、意义和作用和人对于这个作用的评价。
他们认为这种说法是一种主客体的关系论。
说的是主观与客观、主体与客体的关系机制,是课题的作用、属性和存在等对于社会当中的人的意义和效用,也可以说是这种客体所能满足的主体的需要。
人的关系说,强调价值不能够离开主体也不能够离开客体,而与此同时他们又认为价值不是主体的一种需要和满足,不是客体所具有的属性。
这样一来,对法律价值的概念的解释就模糊化了。
二、法律价值的含义。
(一)法律价值概念不能等于法律的效用,不是一个属性的范畴。
法律的本身所包含的法律的强制性、阶级意志性和发挥的何种作用等等都仅仅是法律价值得以形成的条件和基础。
虽然法律的所具有的客观的属性对理解和解释法律的价值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是相比而言,法律价值的内在的尺度和主体才是其主导因素。
武步云先生认为:法律价值应该指的是这样一种将法律满足主体意志、需求和愿望和其本身的作用、功能相结合所形成的“第三种东西”。
这一说法虽然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但是他在后来的阐述中则认为:法律价值总的来说指的是法律对社会的有序性的增进和维护。
这样一来,就使得法律的价值和法律的有用性相混淆,有点狭隘。
(二)法律价值的概念相比于商品价值等等概念更为特殊和复杂。
在商品经济中,商品的价值是指凝结在商品中无差别的人类劳动,其客体是劳动产品。
在这一价值关系当中,主体和客体都是确定的。
而法律价值的客体指的是法律,它不仅仅属于一种精神客体和现象,还是一套价值的规范。
由此,人们可以从了两个不同的层次上来研究法律价值:一是把法律作为评价的工具,即人们自身的社会关系和行为当做是客体而把法律作为价值的规范来研究;一是把法律作为评价的对象,即把法律看作是客体来进行研究法律的价值。
应当说明的是上述两个不同层次来研究都是数以法律价值的必要内容,但是,法律价值是否仅仅就只是包括上述两个层次呢?很多学者不太赞同,大多数学者认为,法律价值的根本意义在于法律如何来为人们服务,我们所倡导和弘扬的是人的主体性的法律价值。
三、实现法律价值的基本思路。
(一)创新法律制度。
一是对现行的法律制度进行大胆地立、改、废。
适时地进行法律的创新和修正工作是不断完善我国法律制度体系的一个重要的体现。
科学合理的立法工作始终是建立在构建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和认真亚久我国基本国情的基础之上的,以科学严谨认真负责的态度和精神对现有的法律制度进行反思,并且最找法律制度的规律及其程序,大胆地进行法律制度的创新。
二是用法律制度去完善社会的控制机制。
这就要求我们认真的分析我国当前所出现的社会各类的违法和矛盾冲突,健全各种相关法律机制,并在法治的基础之上进行解决和调节,使矛盾和冲突降低到最低限度。
(二)更新法律理念。
一是,要明确法律在构建和谐社会当中的使命。
法律史适应当前的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要求而产生的,是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
由于当前我国处于社会转型时期,这一时期不可避免的会出现这样那样的问题,这就要求我们饿立法的重点就是要在为人民安居乐业和社会良性运行的基础之上,最好能够最大限度的体现公平公正。
二是,要树立以人为本的法制理念。
法律是调整人与人之间关系的基本准则,解决矛盾,协调关系和促进社会和谐。
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是社会发展的必然结果。
(三)落实依法治国。
依法治国是法律体系逐步完善和建立的助推器,而完备的法律体系是依法治国的得以进行的首要环节。
在当前构建和谐社会的过程当中,依法治国在发挥法律价值的作用和满足人们的需要方面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因此,我们全面落实依法治国的方针和策略,致力于法律文化的构建和增强人们的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逐步提高人们的法律素质,从而实现守法的自觉化。
参考文献:
法律与文学论文(热门18篇)篇十六
摘要法律方法是从事法律工作的人最终要依据的根本,本文从法律方法的具体内容,法律方法的重要性,法律方法的实际应用等方面对法律方法进行了简要的论述。
法律人的天生本职是解决纠纷,而解决纠纷就得有方法,就法律方法而言,它是法律人最终要依据的根本。
以下试就法律方法及其在实际中的运用等问题进行简要的分析。
在法学理论上,审判依据的寻找、法律规范之间冲突的解决、法律漏洞的填补和法律解释等基本都被包括到法律方法或法学方法之列。
但是就法律方法与法学方法而言,它们的中心点又不一样。
法律方法研究的是法律的应用,是研究如何把法律用好,是法律人在法律运用过程中运用法律、处理法律问题的手段、技能、规则等的总和,其更多的关注于实践,侧重于法律适用的技术手段,这些特殊的、仅于法律领域内适用的方法,关于这些方法的学说理论是法律方法论。
独特的法律方法有助于保证司法公正和效率的有效实现,适用法律方法的目的在于解决法律上的事端,为法官解决疑难案件提供法方法工具,通过定纷止争实现社会公正。
而法学方法是围绕法律这样一个中心,其目的在于解释法律,探究法学的真理,是认识法学的工具,但是其实践能力较低,它不能直接转化为改造法律世界的手段,有关法学方法的学说是法学方法论。
简单比喻就是,法学方法是大学法学教授及研究院所的法学科研人员,不做案子只研究,法律方法是律师,主要做案子。
法学方法更侧重于作为法学家研究法律现象的手段,不同法学流派使用的法学方法各有自身的特色,如分析实证主义法学使用实证分析的方法,经济法学派使用经济分析的方法。
一般而言,法律方法主要包括法律渊源识别方法、判例识别方法、法律注释方法、法律解释方法、利益衡量方法、法律推理方法、法律漏洞补救方法、法律说理方法;而法学方法则以价值分析方法、实证分析方法和社会分析方法为主。
关于法律方法的内容,学界有不同的观点。
总的看来,法律方法可以划分为四类:第一类,狭义的法律解释方法;第二类,法律漏洞补充方法;第三类,不确定概念的价值补充;第四类,利益衡量。
(1)文义解释,就是按照法律规范通常的字面含义和通常使用的方式对法律规范进行解释。
(2)扩张解释,就是根据立法精神,结合社会的现实需要,将法律条文的含义按照扩大范围的解释。
(3)限缩解释,这一解释方法与扩张解释正好相反,是指法律条文如果按照法律规定的表面文义进行解释,其适用的范围过于宽泛,于是缩窄其文义的范围,从而达到立法者的本意。
(4)体系解释,是法律的解释方法之一,也称逻辑解释,这是指将被解释的法律条文放在整部法律中乃至这个法律体系中,联系此法条与其他法条的相互关系来解释法律。
(5)当然解释,是指某个法律条文虽然没有明文规定适用于某个案件事实,但从该法律条文的立法本意来看,该案件事实更应该适用该法律条文。
(6)目的解释,是指从立法目的来对法律规定进行解释,一般我国的法律基本上都会在第一条明文规定立法目的。
(7)立法解释,是指国家立法机关根据立法原意,对法律规范具体条文的含义以及所使用的概念、术语、定义所作的说明。
(8)合宪解释,是指用宪法及阶位较高的法律规范解释阶位较低的法律规范。
(9)社会学解释,就是用社会学的研究方法(例如,社会预测、社会调查、市场调查等方法)解释法律规定。
(10)比较法解释,就是用国外的法律规定和具体案件的判例来对比解释本国的法律条文。
法律漏洞,是指整个法律内部是不完整的,出现了需要填补的空白,具体来说就是法律条文存在法律应规定却未规定的情况。
对于出现法律漏洞的案件,法院的审判法官不能因为没有法律规定而拒绝审理,而只能依据法律漏洞补充方法创设规则。
法律漏洞补充方法具体包括:一是依据以往的习惯进行补充;二是直接适用诚实信用原则进行补充;三是目的性限缩补充;四是目的性扩张补充;五是类推适用对法律漏洞进行补充。
3.不确定概念的价值补充。
不确定概念的价值补充,是指有的时候有些情况虽然有法律规定,但是法律规定不充分具体、没有明确的构成要件,因此适用范围不确定,在适用此法律规定用于裁判案件前,必须结合具体案件事实情况,对法律规定的构成要件和适用范围加以确定。
4.利益衡量。
所谓利益衡量,指的是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在案件事实查清后,不是马上去寻找本案应该适用的法律规则,而是综合分析案件的实质,并综合考虑当事人的经济状况、当地当时的社会环境及其人们的价值观念等方面,对双方当事人的利害关系作对比权衡,从而作出案件当事人哪一方应当受保护的判断。
在此基础上,再看应该适用的法律条文,以此来作为审理案件的依据。
法律方法最近一些年以来逐渐引起我国法学界和实务界的重视,主要原因就在于其对法治建设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法律方法能够排除人们对法律的任意解释,法治从其根本上说,主要是为了防止人的任意专断,但我国法治的现实情况却不是这样,由于不重视法律方法的研究与探索,我国已经规定的大量的实体法律和程序法律并没有发挥其应有的功能。
第二,法律方法有助于实现司法公正。
通过法律方法的适用指引法律人沿着正确的方法司考、分析和解决法律问题。
法律方法还可以使法律问题的解决体现正当性和合法性,为法律结论提供使人信服的理由。
只有独特的方法才可以使法律人形成一个稳定的法学共同体,形成特定的法律职业阶层。
独特的法律思维和法律方法具有专业性,使之得以与未经训练的其他人相互分开,未经专业训练者无法从事法律置业,从而保障了法律的自治。
第四,法律方法的完善可以推动法律理论发展和完善。
第五,法律方法还可以保障法治的实现和法律文化的传承。
由上可知,法律秩序的构建、法治的实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需要法律研究人员和从事司法实务工作的人员在法学研究与法律实践中关注法律方法。
法律方法的运用方式主要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单一式,这是法律方法最简单的运用形式,即将一种方法作为解释结论的唯一理由,而无须其它方法,一般而言即是指文义解释方法;二是复合方式,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可以同时使用两种以上解释方法。
在这类情况下,又可以大致区分为两种情形:一种是不同的解释方法均指向同一个结论,这种情形比较简单,可直接适用该结论;另一种是不同的解释方法支持不同的结论,形成比较复杂的冲突局面,要妥善解决这种冲突,并不是简单的事情。
适用法律方法致使解释结论的差异性,区分不同情况,可以以不同的方法加以处理:一是如果一种或一些解释方法被证明不具备所需要的条件,那么这种解释方法就不能适用,这种情况很简单;二是如果一种或一些解释方法的解释条件虽然能够得到满足,但是,另一种或另一些解释方法却使前述的解释方法的初始效力或证明力完全归于无效;三是一种或者一些解释方法虽然能够适用,但是经过分析,另外有一种或一些解释方法在当时情况下被认为更具有重要性或影响力,则适用另一种或另一些解释方法。
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审理判决案件要经过以下程序:先就案件的事实作出判断,之后在这个基础上,再根据自己的法律意识和正义感进行法理分析得出分析结论,从而对案件有一个大概的初步判断。
在此基础上,依据法律规定,选择并解释拟适用的法律,而后判案法官将法律基于事实认定和法理分析,适用于案件,作出判决结果。
作为一个案件结束的最后标志是,法官审理每一个案件,最后都要制作裁判文书。
但是,目前有些裁判文书在适用法律与认定案件事实之间缺乏内在的逻辑关系,形成认定事实与适用法律相脱离的现象。
究其主要原因,我们发现我国现阶段大部分法官对法律方法知道的很少,能熟练使用法律方法的法官就更少。
法律方法一方面可以帮助法官对法律文本进行正确的理解,另一方面还有助于为某种具体的司法做法提出具有正当性、合法性并使人信服的法律理由。
因此,应大力提高法官应用法律方法的能力,要培养一支现代化高素质的法官队伍。
目前,法律方法在我国开始受到学界和实践的重视,表明我国司法开始更多注重司法技术及相关的理论问题,关注具体案件具体分析。
总之,在我国法制建设中,对法律方法进行必要充分的研究具有很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参考文献:
[1]郑永流.法律方法阶梯.北京大学出版社..
[3]杨仁寿.法学方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4]陈金钊.司法过程中的法律方法论.法制与社会发展..
[5]梁慧星.裁判的方法.法律出版社..
法律与文学论文(热门18篇)篇十七
美国是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发源地,它对该规则的贯彻执行在世界各国也是最坚决、最彻底的。在美国,它通常以积极的态度肯定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详细内容请看下文法律专业。
多实行强制排除模式,这种模式的特点是:法律明确规定通过非法程序获取的证据作为一般性原则应当予以排除,同时又以例外的形式对不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情况加以严格限定,法官对于非法证据的排除基本上要依据法律的规定。
美国实行的是一种严格意义上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即对于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在刑事诉讼中将自动被排除或导致证据不可采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适用的范围涵盖四种法律实施官员进行的非法行为:(1)非法搜查和扣押;(2)违反第五条或六条获得的供述法律专业毕业论文范文;(3)违反第五条或六条获得人身识别的证言;(4)“震撼良心”的警察取证方法。[2]这些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主要是基于以下几种价值理念:
警察与当事人,前者是国家公务人员,享有国家赋予其专享的权力,这种权力相对当事人具有强制性,而当时人除了宪法赋予的基本权利,没有其他对抗警察这种强制性的权力的方法。因此,当事人相对处于弱势地位,其合法权利易受到侵犯。设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排除警察或检察官用非法手段,特别是违反美国宪法的手段所取得的证据)就很好的平衡了因双方力量对比悬殊所产生的矛盾。如果法院排除了非法所得的证据,警察就会因为他们的违法而受到惩罚,并使他们将来不敢在进行非法搜查。美国最高法院在沃尔夫案证实了“排除证据可能是威慑不合理搜查的有效方法”、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坎尔金斯案“其目的是通过切断忽略宪法要求的诱因来防止以唯一可用的有效方式强制尊重宪法性保障”,而这些都无一例外的体现出该价值理念。
法律与文学论文(热门18篇)篇十八
摘要法律方法是作为法理学中的一个日益凸显的概念,自本世纪以来受到了法学研究者的密切关注并得到越来越广泛的研究。
本文通过概述法律方法的研究进程及热度,并着重对现阶段法律方法基础问题、法律方法内容等方面存在的主流观点及一些有代表性的新兴观点进行综述,以求为关注法律方法的研究者提供的较有意义的参考。
在21世纪前,我们就可以看到中国学术界关于“法律方法”的研究与探讨,但那时的“法律方法”与当下法学界的法律方法的截然不同的,在当时主要是指“通过经济法制对国民经济领导机关的管理活动和经济组织活动所进行的法律调整。”随着西方解释学在我国学界的广泛传播,我国的法学经历从宏大叙事到微观论证的研究转换,以立法为中心的研究视角正逐渐为以司法为中心的研究取向所超越,成为我国法学研究的一种重要进路,而这一之研究取向跟法治秩序之建构甚相契合。
学者们日愈意识到,应该超越对法治价值及其必要性的呼唤,对法治的研究进入到如何操作的阶段。
现代大陆法系的法律方法,已经历了从法律涵摄、法律解释,到法官续造,直到法律论证的嬗变轨迹。
但是由于我国在极大程度上依赖于国外的研究成果和思想,研究起步晚,且司法哲学的欠缺,有学者认为我国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这一司法原则的法律方法基本属于一种法律涵摄方法。
陈金钊教授在《法律方法论》一书中开篇就说到“在中国法学界,关于法律方法论的研究刚刚起步,法律方法论自身的‘合法性’问题还没有解决,却又遇到了‘内外交困’的情景。”对于此,我们无需胆怯,而是更应清醒得看待我国法律方法的研究现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