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 国有资产转让合同(优质7篇)

时间:2023-10-04 作者:LZ文人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 国有资产转让合同(优质7篇)

在现在社会,报告的用途越来越大,要注意报告在写作时具有一定的格式。那么报告应该怎么制定才合适呢?下面是我给大家整理的报告范文,欢迎大家阅读分享借鉴,希望对大家能够有所帮助。

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篇一

同编号:

甲 方(受让人)

名 称:

负责人:

营业地址:

邮政编码:

经办人:

联系电话:

传 真:

乙 方(转让方)

名 称:xx公司

负责人:

营业地址:

邮政编码:

经办人:

联系电话:

传 真:

甲方定向资产管理计划以委托资金受让乙方拥有的资产收益权。甲乙双方本着友好合作意愿,签订本合同.

本合同所涉及的相关专有名词释义见编号为“(以下简称“定向资产管理合同”)。

第一条 转让标的

1.1本合同项下,乙方向甲方转让标的为其持有的资产收益权(以下简称"资产收益权" ),该资产收益权对应为乙方已贴现(转贴现)的尚未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或乙方持有的商业承兑汇票(以下简称"标的" )。

1.2乙方可分期向甲方转让上述资产收益权,期资产对应的标的明细、转让时间、贴现率等要素以双方书面确认的附件《第i 期资产投资清单》为准,甲乙双方书面确认的《第i 期资产投资清单》作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第二条 转让价款

本合同项下标的票据收益权的转让价格以甲方管理人与乙方书面确认的《第i期资产收益权转让清单》中约定为准。

第三条 转让标的的托管和转让价款的支付

3.1本协议签署当日乙方应向甲方管理人交付加盖有效印鉴的《第i 期资产投资清单)),标的应按照合同编号为的《票据资产委托管理合同》的约定由乙方进行妥善管理.

3.2甲方应当在甲方管理人及乙方书面确认《第i期资产收益权转让清单》且收讫“定向资产管理合同”项下委托人交付的第i期委托资金的当日将当期转让价款划付至乙方指定的下列银行账户:

户名:

帐号:

现代化支付系统号:

开户行:

第四条 票据资产收益权的转移

4.4票据资产收益权转移后,甲方及其管理人发现已受让票据资产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有权将其退还乙方,并要求乙方返还甲方已支付转让款项并赔偿有关损失.

第五条 甲方权利义务

5.1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转让价款;

5.2有权要求乙方提供与转让标的有关的资料;

第六条 乙方权利义务

6.1按照本合同约定取得转让价款;

6.2向甲方提供与转让标的有关的资料;

6.3在甲方要求时,协助甲方办理本合同所需的相关手续。

6.4本合同项下票据资产对应的票据非因甲方原因承兑人拒绝付款时,乙方自行向甲方支付票据资产对应的票面金额。

第七条 承诺与保证

7.1甲方的承诺与保证:

7.1.1甲方是依法成立的金融机构;

7.1.2甲方保证以合法的资金认购转让标的。

7.2乙方的承诺与保证:

7.2.4标的资产上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转让的情形;

7.2.5 票据上不存在优先于甲方的票据权利;

7.2.6 票据为银行承兑汇票或商业承兑汇票;

7.2.7 票据没有超过票据权利的行使期限.

7.2.8 乙方承诺不向第三方转让票据资产或者行使票据权利,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对票据进行任何处分(包括物理处分、法律处分在内的所有处分行为),违反本承诺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乙方负全额赔偿责任.

7.2.9 乙方承诺因其破产或者对外负有到期债务,导致甲方无法享有票据资产变现的款项时,乙方对甲方负全额赔偿责任。

第八条 违约责任

如本合同当事人违反本合同的约定,包括其做出的承诺和保证与事实不符的,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依照本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的义务;造成守约方损失的,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第九条 争议处理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 本合同经甲方管理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签章并盖公章、乙方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签章并盖公章后生效。

第十一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章)

签署日期:20xx年 月 日

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篇二

高校国有资产是高校赖以可持续发展的物质基础和条件,其数量和价值都是庞大的,且每年都以较大幅度增长。其管理工作是一项涉及面广、环节众多、技术性强的系统工程。长期以来,此项工作未得到应有的关注。随着我国财政管理体制的进一步改革,高校在国有资产管理方面遇到的难题将越来越多。诸如部门预算、政府采购、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推行后,高校预算的严肃性、约束性得到了提高,高校有必要对存量资产进行盘算,拿出一本涵盖国有资产所有内容的总账、明细账,否则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相关数据采集就缺乏可信度;高校实行政府采购制度后,要求各单位严格按采购计划落实采购任务,这对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来说,工作多了,责任也大了,强化国有资产管理势在必行;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在高校实施,更是要求高校加强资金管理的计划性,提高各类资金的使用效益。特别令人关注的是,高校办学规模的节节提升,形成较大的资金需求空间,适度举债筹措到的资金亟待加强管理;另一方面高校对校办产业投资管理弱化,形成诸多的管理漏洞,造成投资主体一次次被推上法庭的局面。因而,高校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显得尤为重要和迫切。

一、当前高校国有资产管理的现状和问题

(一)体制不顺

十六届二中全会审议通过了新中国成立以来的第四次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方案最大的亮点是设立了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可以看出国家对国有资产的监管力度正逐步增强。而高校这一块管理同样面临着顺势整合资源,调整机构设置,对口加强管理,提高办事效率,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艰巨任务。

国资事发[1995]17号文,即《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颁布至今,全国已有相当多的高校调整了国有资产的管理模式,特别是规模较大的高校,还出台了相应的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形成了有序的管理状态。但仍有数量更多的高校没有专门的建制或是建制不完整,缺乏一套完整的国有资产管理细则,国有资产管理无序。如一些高校成立了国有资产管理处,集中了相当多的资产管理权限,工程物资、教学科研设备、实验材料等都纳入了统一管理,实行了政府采购,已向规范化管理迈出了一大步,但管理体制处于磨合期,来自各方面的压力和抵触情绪还比较大,统一管理和协调工作有待进一步调处;而对于一些设立挂靠财务处的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或中心)的高校来说,举步维艰,各项资产的管理仍由各相关职能部门承担,管理内容有交叉,管理松紧有差异,甚至有些管理职能缺位,尤其是对校办产业投资的管理,对学校无形资产的.管理等。不难看出,作为校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其职能行使范围甚小,缺乏足够的号召力、协调力,因而,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现象依然十分突出。

(二)关注不一

长期以来,高校国有资产管理侧重于资金管理,忽视实物管理,更淡漠无形资产的管理。学校各级领导大多比较关注资金的投入力度,而缺乏关注资产存量大小和现有资产质量高低及管理责任落实等意识与努力,重钱轻物的观念根深蒂固,造成资产使用率低、流失严重等问题一直得不到有效解决。在设备的采购、验收、使用、调拨、报废等环节上,存在操作程序不规范、监督形同虚设的现象,甚至有随意行为。如一些单位把办班收入、技术服务收入视为单位小金库,自购设备逃避监督;一些单位资产报废环节程序不严,浪费惊人;更为普遍的现象是学校在筹建校办企业初期,未对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进行产权认定、评估,未办理有关资产转移申报审批手续,存在非经营性资产随意转作原始投资的现象。由于高校的国有资产管理涉及面广量大,领导重视不够,相应的岗位设置及工作待遇一直悬而未决,管理者的工作积极性受到影响,一些不合时宜的管理办法也长期未加以修订,旧有的管理模式在沿袭,甚至于一些资产管理部门对国有资产管理范围、内容、着力点缺乏全面的正确的认识,因而,关注不一,更难让学校拿出一套长效的资产管理措施,一本账实相符涵盖各类资产存量及利用状况的账簿。

(三)素质不高

高校国有资产管理队伍不强,与学校管理层对此项工作认识不足、重视不够有关。一些未设立国有资产管理处的高校,从事国有资产管理的队伍多为兼职代理,分散多门,素质偏低。一些人以工代干,终日忙于应付行政事务,管理资产工作仅占日常工作总量的一小部分,其业务水平停留在登记员的角色,财务部门与其交流难度很大。某些高校长期以来资产管理沿袭一种模式,添置仪器设备,只需填个单子签个名;报废固定资产,自报自填;家俱、图书等日常管理简化为职能部门年终统计上报。很显然,资产管理水平低,与宣传、认识、制度、待遇、组织不到位有关,还与管理队伍素质不高有重要联系。管理人员素质低,容易造成工作被动,容易增加部门间工作协调难度,同时也会加大管理成本。学校应重视这支队伍的建设,适时安排相关人员进行系统培训学习,建立起资产管理梯队。

(四)制度不全

高校国有资产管理涉及方方面面,要走上规范化、制度化轨道,必须制定完善科学的制度体系,并结合诸多因素,综合考虑,确保制度得到贯彻落实。如国家制度明不明,高校体改大不大,产权管理硬不硬,以及领导的管理意识、责任意识、管理理念、工作思路等,都应纳入关注范围。由于体制不顺、关注不一,素质不高,加之制度执行中未及时修正,走偏、走样现象比比皆是。据了解,某高校办公家俱管理曾一度执行过相应的管理条例,尚有“章”可循。但因人员多次变动,又无专人抓管,演变成平时自置自报、年终统计估报管理模式。从办公家俱自身特点来看,确有诸多难管之处,量大、价低、损坏频繁。但制度弱化、人员未到位、责任未落实是问题所在。很显然,制度完善,有利于增强各类人员的责任意识,有利于始终如一的贯彻执行;制度残缺不全,只会加快国有资产流失。

实际上,“人们已经意识到,不同的制度约束可以引致不同的经济效率。任何缺乏效率或富有效率的经济行为都可溯源到制度因素。”因此,制度建设必须抓紧抓好,尤其是经济责任制建设。

二、加强高校国有资产管理的几点建议

(一)完善建制,优化环境

随着高校后勤社会化步伐加快,其原有的管理职能逐渐分解;而伴随财政管理体制的重大改革,部门预算、预算外资金管理、政府采购、国库集中支付等一系列制度实施,高校财务处管理职能有必要进一步细化,原有的设备处职能同样面临着重大转变。高校在调整机构编制时,要抓住机遇,尽快调整完善,解决资产管理领导到位问题。

1、建议撤销设备处建制,成立国有资产管理处,将财务、基建、后勤、图书、科研、产业等部门的资产管理职能剥离,并入国资处。国资处与财务处等相关部门通力合作,共同担负学校各项资产的管理重任。国资处侧重于政府采购计划编制、落实和实施,担当起各种实物管理、价值管理、产权管理,以及无形资产认定利用管理的重任;财务处则侧重于资金的筹措、调度、监督、预算、核算、决算以及操作透明化等管理。

2、在体制理顺的基础上,认真革新管理理念、工作思路,加大宣传力度,解决制度、认识、领导到位问题,使各级领导管理思路、理财方法逐步统一到规范化的轨道上来。要完善监管措施,进一步明确各部门职责、各类人员职责,把各种责任制落到实处。要下大力周密组织一次财产大清查,摸清家底,梳理问题,分析症结,提出方案,督促领导研究解决。要尽快理顺各种关系,开创政令畅通的局面。同时内请外邀专家举办国有资产管理研习班,提高各级财务负责人管理水平和财产管理人员业务素质。

(二)健全制度,强化队伍

要针对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现状,对照国家及财政相关法规制度,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资产管理办法,千方百计抓好内控制度建设,严密资产和记录的内部控制工作。要形成一整套有针对性的管理制度,控制流失渠道,盘活资产存量,实现资源共享。

当前,各高校亟待制定或修订的管理制度有:经济责任制度、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无形资产认定管理制度、国有资产转向管理规定、财产清查办法、经营资产考核管理办法、通用设备定期抽查制度、离岗移交财产规定、物品借还办法等等。各高校应依据自身实际,与时俱进完善制度建设。

当然,要做好做实高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离不开一支政治觉悟高、责任心强、有一定专业知识的管理干部队伍。国资处可以虚位求贤,推行校内招聘,吸收一部分敢于较真的会计人员,充实管理岗位,要与人事、财务周密考虑设岗定酬方案,搞好校、院、处(室)三级管理队伍梯队建设。对专兼职管理人员实行备案制度,一旦确定,不得随意变动,名单报国资处和财务处备案。如变动,两处应签署意见,并派员监督办理交接手续。在着力稳定管理队伍的同时,还应加强业务指导和培训,注意向兄弟院校取经,搞好年度考核评比。

(三)明确思路,把握重点

高校要形成一套有自身特色的国有资产管理思路,体现出如下特点:切实可行、重点明确、措施到位、责任到人。从目前高校国有资产管理的现状来看,高校应着重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1、项目资金管理

在高校,项目资金数额巨大,类别各异,环节众多,尤其是部门预算推开后,项目资金管理范围更宽泛。因此,必须投入相当多的注意力,研究规范监督项目资金的使用方向、使用效益,把好关键环节。要从项目申报立项、可行性研究,到经费预算、组织实施,逐环节参与监督,严防因决策失误管理失误产生巨额不良资产。基本建设工程项目,要在决策科学性、透明度、招投标和议标、材料采购、工程现场管理、预决算办理等环节,加大监管力度。非基建项目工程、大宗货物、服务项目的采购,属于政府集中采购范围的,纳入政府集中采购;不属于政府集中采购范围的,通过合法认定自行组织采购;符合招投标条件的,要公开、公正、公平的组织招标;不符合招投标条件的,也要通过政府采购法规定的其他采购方式进行采购,从程序上规范项目资金的使用,建立起比较完善的项目资金检查、考核、评价办法,大力推进项目责任制建设。

2、房产使用方向

高校房产的用途大致分为教学科研、生产实习、生活服务、校产经营等种类。各高校要朝着分类管理、分类运作的方向努力。由于该部分资产占总资产比重最大,因而必须作为国有资产管理的重点。现实中,一些单位见利妄为,随意转向房产用途,特别是学校投资的校办产业。据了解,某高校实习工厂自行其事,大搞房产出租联营,形成请(财)神容易送(财)神难的局面。年长日久有的私营业主“底气”足了,以协议相要挟,提出种种苛刻条件,极力拖延交还日期,学校为此牵涉很大精力。事实表明,在利益机制、经济责任制上留空子,只会让单位自主权无限放大,造成国有资产管理难度加大,给学校造成不应有的经济损失,进而影响学校的整体规划、建设与发展。

3、通用设备存量

通用设备因其通用性,管理难度加大,流失严重。要控制假性丢失情形以及自主决定、不当目的捐赠、转向与变价等现象的发生。要从财产大清查的结果中发现问题,积极处理资产管理积案,解决通用设备不在其“位”的现象。特别是对一些携带方便、价值较高的通用设备如数码相机、通讯设备、手提电脑等的管理,要责任到人,定期查对。同时,要完善财产管理交接制度、借用制度、考评制度。应当定期核定通用设备细目,控制不正常现象的发生,一旦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不留积案。

4、报废资产管理

高校报废资产管理应着力抓好两个环节:一是固定资产报废的认定;二是报废资产的去向。两环节应有明确的程序。要防止随意降低报废标准,随意处置报废资产,以及借达标评优之名突击花钱,突击报废等现象。要把好两关,财务、审计必须介入,使整个操作过程透明起来。否则,同样会引起国有资产流失。在明确认定批准程序、报废处理程序的同时,应视具体条件建立废品集中库,建账管理,定期或不定期以招标、询价等公开方式处理,对固定帮扶对象的捐赠,也要履行一定的手续。

5、无形资产管理

高校在无形资产开发利用过程中,存在许多运作风险。由于管理上的漏洞,无序无偿使用学校无形资产的现象比比皆是,有证据表明,学校为处理不断增加的各种各样的侵权行为耗费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有的侵权行为甚至已给学校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学校应认真重视此项工作,对职务发明,科技成果转化、专利权使用、专有技术的获得等,必须订立相应的规章制度,明确规定利用学校无形资产报批程序、相应职责,充分发挥无形资产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参考文献】

[1]曹元坤.从制度结构看创设式制度变迁与移植式制度变迁[j].理论经济学,1997(5):85.

[4]赵年忠.国有资产流失的两个陷阱[j].事业财会,2000(3):50.

[8]刘伟.高校资产报废内部控制探讨[j].事业财会,2003(3):19.

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篇三

转让方: (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住所:

法定代表人:

受让方: (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住所:

法定代表人:

本合同由甲方和乙方于 年 月 日在 地订立。

鉴于甲方在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合法拥有 %的股权,该公司于 年 月 日在深圳市工商局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由甲方、 、 和 共同出资设立,注册资金为人民币 万元。甲方占 %的股权,应出资 万元人民币,实际出资 万元人民币; 占 %的股权,应出资 万元人民币,实际出资 万元人民币; 占 %的股权,应出资 万元人民币,实际出资 万元人民币。现甲方有意转让其在 公司拥有的 %的股权,并且甲方转让股权的要求已获得 公司股东会及甲方上级有关部门的批准,其他股东均放弃优先购买权。

鉴于乙方同意受让甲方在 公司拥有的 %的股权。

鉴于 股东会也同意乙方受让甲方在该公司拥有的 %的股权。

基于上述条款,甲乙双方当事人经友好协商,本着公平互利的原则,就甲方在 公司拥有的 %的股权转让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股权转让的价格及价格的支付方式

方同意以此价格受让该股权,上述资产评估报告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2、乙方同意以下列方式将合同价款支付给甲方(下列1、2条任选一条)

(1)乙方同意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按将本条第一款所规定的价款一次性支付给甲方。

(2)乙方同意在本合同双方签字之日起向甲方支付总价款的 %作为保证金,在向深圳国际高新技术产权交易所办理交易鉴证前向甲方支付总价款的 %,在甲乙双方办理完工商变更登记前向甲方支付剩余的 %的价款。

第二条 保证(下列1、2条任选一条)

1、甲方保证其按本合同第一条第一款规定转让给乙方的股权是甲方合法拥有的股权,甲方拥有完全、有效的处分权。甲方保证对其所转让的股权没有设置任何质押权或其他担保责任,并免遭任何第三人追索。否则,甲方承担由此引起的所有经济和法律责任。

2、甲方已将所拥有的在被转让企业的 %的股权于 年 月 日向 作质押,但现在甲方已征得质押权人的书面同意,同意甲方将该股权按本合同的规定转让给乙方。

3、乙方保证按本合同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条件支付价款,作为保证,乙方应在合同生效之日起 天内一次性向甲方支付本合同第一条第一款所规定价款的 %作为保证金,该保证金视为乙方支付给甲方的价款的一部分。

第三条 债权债务的承担

本合同生效后,若发现属于本次股权转让前资产评估报告以外的被转让企业的债权债务,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或由乙方先予代收或垫付,最终应由甲方承受。

第四条 职工安置条款(100%股权转让时适用)

(当事人双方可自行约定被转让企业职工的安置方式,或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及相关的政策。)

第五条 产权交接方式

(双方当事人应约定股权交接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等)

第六条 股权转让有关费用的负担

双方同意与本合同规定的股权转让有关的费用,由 公司承担,或由甲乙双方各承担50%。

第七条 违约责任

1、如果本合同任何一方未按本合同的规定适当地、全面地履行其义务,应该承担违约责任。

2、如果乙方未能按本合同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按时支付股权价款,则除按本合同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向甲方支付保证金外,每迟延一天,应按迟延部分价款的 ‰支付滞纳金。乙方向甲方支付保证金或滞纳金后,如果乙方的违约给甲方造成的损失超过保证金或滞纳金数额,或因乙方违约给甲方造成其他损害的,不影响甲方就超过部分或其他损害要求赔偿的权利。

第八条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可变更或解除本合同,但甲乙双方需签订变更或解除合同书,并经有关部门批准后生效。

1、由于不可抗力或由于一方当事人虽无过失但无法防止的外因,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

2、一方当事人丧失实际履约能力;

3、由于一方违约,严重影响了另一方的经济利益,使合同履行成为不必要;

4、因情况发生变化,当事人双方经过协商同意;

5、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情况出现。

第九条 争议的解决

1、与本合同的有效性、履行、违约及解除等有关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2、经协商不能解决争议的,则任何一方可向深圳市仲裁委员会或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申请仲裁,或向深圳市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 合同生效的条件和日期

本合同由双方合法代表签字、盖章,并经深圳国际高新技术产权交易所鉴证后,自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变更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十一条 其他条款

(当事人可根据具体情况约定其他条款,有双方当事人商定)

第十二条 附则

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其他报有关部门备案。

转让方(签章)

授权代表(签字):

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篇四

国有资产是法律上确定为国家所有并能为国家提供经济和社会效益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就是属于国家所有的一切财产和财产权利的总称。国家属于历史范畴,因而国有资产也是随着国家的产生而形成和发展的。对于国有资产大家有了解多少呢?小编告诉你们把!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正确体现国有资产的价值量,保护国有资产所有者和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有资产评估,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有资产占有单位(以下简称占有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评估:

(一)资产拍卖、转让;

(二)企业兼并、出售、联营、股份经营;

(四)企业清算;

(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占有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认为需要的,可以进行资产评估:

(一)资产抵押及其他担保;

(二)企业租赁;

(三)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全国或者特定行业的国有资产评估,由国务院决定。

第六条国有资产评估范围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第七条国有资产评估应当遵循真实性、科学性、可行性原则,依照国家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进行评定和估算。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八条国有资产评估工作,按照国有资产管理权限,由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和监督。

国有资产评估组织工作,按照占有单位的隶属关系,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

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不直接从事国有资产评估业务。

第九条持有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国有资产评估资格证书的资产评估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财务咨询公司,经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临时评估机构(以下统称资产评估机构),可以接受占有单位的委托,从事国有资产评估业务。

前款所列资产评估机构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条占有单位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时,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对占有单位提供的有关情况和资料保守秘密。

第十一条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实行有偿服务。资产评估收费办法,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物价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章评估程序

第十二条国有资产评估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请立项;

(二)资产清查;

(三)评定估算;

(四)验证确认。

第十三条依照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进行资产评估的占有单位,经其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应当向同级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交资产评估立项申请书,并附财产目录和有关会计报表等资料。

经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授权或者委托,占有单位的主管部门可以审批资产评估立项申请。

第十四条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资产评估立项申请书之日起十日内进行审核,并作出是否准予资产评估立项的决定,通知申请单位及其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国务院决定对全国或者特定行业进行国有资产评估的,视为已经准予资产评估立项。

第十六条申请单位收到准予资产评估立项通知书后,可以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评估资产。

第十七条受占有单位委托的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在对委托单位的资产、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清查的基础上,核实资产帐面与实际是否相符,经营成果是否真实,据以作出鉴定。

第十八条受占有单位委托的资产评估机构应当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对委托单位被评估资产的价值进行评定和估算,并向委托单位提出资产评估结果报告书。

委托单位收到资产评估机构的资产评估结果报告书后,应当报其主管部门审查;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同级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确认资产评估结果。

经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授权或者委托,占有单位的主管部门可以确认资产评估结果。

第十九条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占有单位报送的资产评估结果报告书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组织审核、验证、协商,确认资产评估结果,并下达确认通知书。

第二十条占有单位对确认通知书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核。上一级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裁定,并下达裁定通知书。

第二十一条占有单位收到确认通知书或者裁定通知书后,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进行帐务处理。

第四章评估方法

第二十二条国有资产重估价值,根据资产原值、净值、新旧程度、重置成本、获利能力等因素和本办法规定的资产评估方法评定。

第二十三条国有资产评估方法包括:

(一)收益现值法;

(二)重置成本法;

(三)现行市价法;

(四)清算价格法;

(五)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评估方法。

第二十四条用收益现值法进行资产评估的,应当根据被评估资产合理的预期获利能力和适当的折现率,计算出资产的现值,并以此评定重估价值。

第二十五条用重置成本法进行资产评估的,应当根据该项资产在全新情况下的重置成本,减去按重置成本计算的已使用年限的累积折旧额,考虑资产功能变化、成新率等因素,评定重估价值;或者根据资产的使用期限,考虑资产功能变化等因素重新确定成新率,评定重估价值。

第二十六条用现行市价法进行资产评估的,应当参照相同或者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评定重估价值。

第二十七条用清算价格法进行资产评估的,应当根据企业清算时其资产可变现的价值,评定重估价值。

第二十八条对流动资产中的原材料、在制品、协作件、库存商品、低值易耗品等进行评估时,应当根据该项资产的现行市场价格、计划价格,考虑购置费用、产品完工程度、损耗等因素,评定重估价值。

第二十九条对有价证券的评估,参照市场价格评定重估价值;没有市场价格的,考虑票面价值、预期收益等因素,评定重估价值。

第三十条对占有单位的无形资产,区别下列情况评定重估价值:

(一)外购的无形资产,根据购入成本及该项资产具有的获利能力;

(三)自创或者自身拥有的未单独计算成本的无形资产,根据该项资产具有的获利能力。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占有单位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或者与资产评估机构串通作弊,致使资产评估结果失实的,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宣布资产评估结果无效,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单处或者并处下列处罚:

(一)通报批评;

(二)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相当于评估费用以下的罚款;

(三)提请有关部门对单位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并可以处以相当于本人三个月基本工资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资产评估机构作弊或者玩忽职守,致使资产评估结果失实的,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宣布资产评估结果无效,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该资产评估机构给予下列处罚:

(一)警告;

(二)停业整顿;

(三)吊销国有资产评估资格证书。

第三十三条被处罚的单位和个人对依照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议。上一级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复议决定。申请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议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四条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行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利用职权谋取私利,或者玩忽职守,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行业主管部门可以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并可以处以相当于本人三个月基本工资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由有查处权的部门依法追缴其非法所得。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境外国有资产的评估,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七条有关国有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开采的评估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本办法的施行细则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占有产权登记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占有产权登记:

(1)因投资、分立、合并而新设企业的;

(2)因收购、投资入股而首次取得企业股权的;

(3)其他应当办理占有产权登记的情形。

2.变动产权登记

(1)企业名称改变的;

(2)企业组织形式、级次发生变动的;

(3)企业国有资本额发生增减变动的;

(4)企业国有资本出资人发生变动的;

(5)企业国有资产产权发生变动的其他情形。

3.注销产权登记

(1)企业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2)企业转让全部国有资产产权或改制后不再设置国有股权的。

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篇五

__________:

根据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和《云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云财资〔2009〕73号)等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我单位拟对国有资产进行报废处置。现就有关情况申报如下:

一、该项资产信息(名称、数量如:___产品1台,账面原值___元,已折旧额___元,账面净值___元);评估值___元(经市财政局同意需要进行评估后出售、报废处置的,按照现行评估备案办法进行评估后上报市财政局)。

二、该资产处置方式和理由(描述详细,理由充分)。现按有关规定报你单位审批。特此请示,请批复。

__________________月10日

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篇六

资产转让协议

本协议由下列双方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称“中国”)_________订立:

转让方:_________(以下称“甲方”),其法定地址为:_________; 竞得人:_________(以下称“乙方”),其法定地址为:_________。

鉴于:

6.甲方以拍卖方式转让_________资产,乙方竞得该资产,为促使甲乙双方之间资产转让的顺利完成。

就_________的资产转让事宜,甲方和乙方在此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定义

1._________:_________,其资产详情列载于本协议附件之资产评估报告。

2.转让资产:即_________。依据本协议规定的条件,甲方应将转让资产向乙方转让。

3.转让生效日:本协议第五条所述之转让生效条件完全达成的日期或_________,若截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上述生效条件仍未能完全达成,甲乙双方协商以书面同意的另一日期。

4.评估基准日: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5.资产评估报告:列载于本协议附件一的以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为评估基准日的转让资产的估值报告,由_____编写,并经_________政府确认。

6.相关期间:自评估基准日(含评估基准日)至转让生效日(不含转让生效日)之间的期间。

第二条 资产转让

1.根据本协议的约定,甲方同意在本协议所规定的转让生效日依据本协议规定的条件将转让资产转让予乙方。

2.乙方同意根据本协议的约定自甲方受让转让资产。

3.自本协议所规定的转让生效日起,乙方即成为转让资产的合法所有者,享有并承担与转让资产有关的一切权利和义务,甲方则不再享有与转让资产有关的任何权利及利益,也不承担与转让资产有关的任何义务和责任,但本协议另有规定者除外。甲方将确保在转让生效日后的_________日内完成有关的合同(包括本协议附件四及附件五所列的各项合同、保单)变更、房屋、车辆权属证明的变更及其他必要的法律手续。

4.自转让生效日起,乙方及其授权人士将完全有权接管转让资产,并使用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依法进行其他处置。

第三条 转让资产

甲乙双方同意,在评估基准日,本协议所述的并将于转让生效日向乙方转让的全部资产列载于本协议附件一的资产评估报告。甲乙双方确认,在转让生效日,甲方将上述全部资产向乙方转让,包括但不限于:

以及其它的办公室设备和运输工具。

2.不动产列载于资产评估报告内的机房及其他设施。

3.文件和资料与转让资产有关的或附属于转让资产的全部业务记录、财务及会计记录、营运记录、统计资料、说明书、维护手册、培训手册等文件和资料,无论是以文字形式或以电脑软件、硬件形式或其他形式予以记录的。

第四条 转让价格、支付的时间及方式

1.甲、乙双方一致同意,根据拍卖会最终拍卖成交价格转让该资产,本协议所述的转让资产的转让价格总额为人民币_________元整。

2.乙方应当在根据本协议第五条的规定的转让生效日后的_________个工作日之内,将本协议前款规定的转让价格总数支付给甲方。

第五条 生效条件

1.本协议所述转让资产的转让在下述条件获得完全满足时生效:_________。

2.除非甲乙双方协商确定另一日期作为转让生效日或解除本协议,上述条件完全达成的日期即为转让生效日。

第六条 甲方的声明、保证及承诺

甲方在此向乙方声明、保证及承诺如下:

1.甲方是根据中国法律正式设立和合法存续的法人单位,并具有一切必要的权利、权力及能力订立及履行本协议项下的所有义务和责任;而本协议一经签署即对甲方具有合法、有效的约束力。甲方与乙方签订本协议并不会构成甲方违反任何其他合同、其本身的公司章程及成立文件以及任何所适用的中国法律法规。

2.甲方对转让资产具有合法的、完全的所有权及控制权,有权签署本协议并转让转让资产或其任何部分,而该等资产或与该等资产相关的任何权益,不受任何优先权或其他第三者权利的限制。乙方于本协议所达成的资产转让完成后将享有作为转让资产的所有者应依法享有的一切权利并可依法转让、处分该等产权,并不会受到任何扣押、抵押和负担其他第三者权利的限制。

3.在本协议签署日及转让生效日,没有正在进行的、以甲方为一方的或以转让资产的任何部分为标的的,如作出对甲方不利的判决或裁定即可能单独或综合一起对转让资产状况或业务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任何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理程序。

4.与转让资产有关的、影响转让资产的合法性或甲方对其所有权的合法性的所有文件、许可、批准、同意、授权,包括但不限于本协议附件三所列者,甲方均已取得,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瑕疵。

5.转让资产中一切按照中国法律和行业惯例应该保险的财产,在本协议签署日均已由甲方投保,甲方保证在转让生效日前不采取任何行为,亦不忽略任何行为,使上述保单成为无效或可能成为无效。

6.截至转让生效日,甲方并无任何正在生效的非正常商业条件的生产、经营合同或安排并因此对转让资产的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7.甲方在转让生效日之前对转让资产所占用土地的使用是合法的,并不需要补交任何税费,且并不存在任何未正式向乙方披露的因甲方在转让生效日前对土地的使用而需要乙方承担或履行的义务或责任。

8.甲方没有关于有关转让资产的、一旦披露便会影响到签订本协议或本协议任何条款的原意被改变的事实未向乙方披露。

9.甲方的高级管理人员或相关的知情人士对有关转让生效日前的与转让资产有关的商业或技术秘密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对外透露或基于商业的目的使用上述秘密。

10.在转让生效日后,甲方本身不会(而甲方亦将促使其下属单位)在中国境内或境外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本身经营、或透过合营或持有其他公司或企业的股份或其他权益)参与任何对有关企业的业务实际或可能构成直接或间接竞争的业务或活动。

11.在相关期间按照以往的正常方式对转让资产进行使用及保养及经营管理。

12.即使在转让生效日后,上述声明、保证及承诺将继续有效。

第七条 乙方的承诺、声明及保证

乙方在此向甲方声明、承诺及保证如下:

1.乙方是依据中国法律成立并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或_________,其合法拥有其正在拥有的资产,并合法经营其正在经营的业务。

2.乙方有充分的权利进行本协议所述的资产转让,并已经获得签署和履行本协议的一切合法授权。

3.乙方将按照国家法律及有关政策的精神与甲方共同妥善处理本协议所述产权转让过程中的任何未尽事宜。

4.按照本协议的规定向甲方支付转让价款。

第八条 保密

除中国有关法律、法规或有关公司章程、应予适用的香港有关法律法规或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的证券上市规则有明文规定或要求外,未经他方同意,任何一方在本协议所述交易完成前,不得将本协议的有关内容向本次交易参与各方之外的任何第三人透露。

第九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

甲乙双方同意,在本协议签署后,就本协议未尽事宜将进行进一步的协商,并在转让生效日前达成补充协议。该补充协议构成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第十条 违约责任

1.任何一方违反其在本协议中的任何声明、保证和承诺,或本协议的任何条款,即构成违约。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全面和足额的赔偿。而守约方有权决定是否继续执行或终止本协议。

2.在本协议签署后,当发生针对转让资产或乙方,但起因于本协议签署日前甲方占有、使用转让资产的行为,而在本协议签署日前未曾预料到或未向乙方披露的债务纠纷或权利争议时,甲方同意采取措施予以解决,使转让资产或乙方免受损失。若该等纠纷或争议对转让资产或乙方造成任何损失,则甲方同意作出赔偿。

转让方: (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住所:

法定代表人:

受让方: (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住所:

法定代表人:

本合同由甲方和乙方于 年 月 日在 地订立。

鉴于甲方在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合法拥有 %的股权,该公司于 年 月 日在深圳市工商局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由甲方、 、 和 共同出资设立,注册资金为人民币 万元。甲方占 %的股权,应出资 万元人民币,实际出资 万元人民币; 占 %的股权,应出资 万元人民币,实际出资 万元人民币; 占 %的股权,应出资 万元人民币,实际出资 万元人民币。现甲方有意转让其在 公司拥有的 %的股权,并且甲方转让股权的要求已获得 公司股东会及甲方上级有关部门的批准,其他股东均放弃优先购买权。

鉴于乙方同意受让甲方在 公司拥有的 %的股权。

鉴于 股东会也同意乙方受让甲方在该公司拥有的 %的股权。

基于上述条款,甲乙双方当事人经友好协商,本着公平互利的原则,就甲方在 公司拥有的 %的股权转让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股权转让的价格及价格的支付方式

方同意以此价格受让该股权,上述资产评估报告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2、乙方同意以下列方式将合同价款支付给甲方(下列1、2条任选一条)

(1)乙方同意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按将本条第一款所规定的价款一次性支付给甲方。

(2)乙方同意在本合同双方签字之日起向甲方支付总价款的 %作为保证金,在向深圳国际高新技术产权交易所办理交易鉴证前向甲方支付总价款的 %,在甲乙双方办理完工商变更登记前向甲方支付剩余的 %的价款。

第二条 保证(下列1、2条任选一条)

1、甲方保证其按本合同第一条第一款规定转让给乙方的股权是甲方合法拥有的股权,甲方拥有完全、有效的处分权。甲方保证对其所转让的股权没有设置任何质押权或其他担保责任,并免遭任何第三人追索。否则,甲方承担由此引起的所有经济和法律责任。

2、甲方已将所拥有的在被转让企业的 %的股权于 年 月 日向 作质押,但现在甲方已征得质押权人的书面同意,同意甲方将该股权按本合同的规定转让给乙方。

3、乙方保证按本合同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条件支付价款,作为保证,乙方应在合同生效之日起 天内一次性向甲方支付本合同第一条第一款所规定价款的 %作为保证金,该保证金视为乙方支付给甲方的价款的一部分。

第三条 债权债务的承担

本合同生效后,若发现属于本次股权转让前资产评估报告以外的被转让企业的债权债务,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或由乙方先予代收或垫付,最终应由甲方承受。

第四条 职工安置条款(100%股权转让时适用)

(当事人双方可自行约定被转让企业职工的安置方式,或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及相关的政策。)

第五条 产权交接方式

(双方当事人应约定股权交接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等)

第六条 股权转让有关费用的负担

双方同意与本合同规定的股权转让有关的费用,由 公司承担,或由甲乙双方各承担50%。

第七条 违约责任

1、如果本合同任何一方未按本合同的规定适当地、全面地履行其义务,应该承担违约责任。

2、如果乙方未能按本合同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按时支付股权价款,则除按本合同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向甲方支付保证金外,每迟延一天,应按迟延部分价款的 ‰支付滞纳金。乙方向甲方支付保证金或滞纳金后,如果乙方的违约给甲方造成的损失超过保证金或滞纳金数额,或因乙方违约给甲方造成其他损害的,不影响甲方就超过部分或其他损害要求赔偿的权利。

第八条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可变更或解除本合同,但甲乙双方需签订变更或解除合同书,并经有关部门批准后生效。

2、一方当事人丧失实际履约能力;

3、由于一方违约,严重影响了另一方的经济利益,使合同履行成为不必要;

4、因情况发生变化,当事人双方经过协商同意;

5、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情况出现。

第九条 争议的解决

1、与本合同的有效性、履行、违约及解除等有关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2、经协商不能解决争议的,则任何一方可向深圳市仲裁委员会或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申请仲裁,或向深圳市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 合同生效的条件和日期

本合同由双方合法代表签字、盖章,并经深圳国际高新技术产权交易所鉴证后,自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变更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十一条 其他条款

(当事人可根据具体情况约定其他条款,有双方当事人商定)

第十二条 附则

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其他报有关部门备案。

转让方(签章)

授权代表(签字):

1、国有资产转让协议书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公平互惠、诚实信用的原则,就甲方向乙方转让公司的全部资产事宜,经协商一致,达成协议如下。

一、省国有资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国资局)现依法授权甲方向乙方出售公司资产,乙方在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政府)提供优惠政策的前提条件下,同意购买该资产。现双方议定资产整体出售价格为人民币?万元。该价格包括甲方转让的全部资产价款及乙方应向土地管理部门缴付的国有土地使用(出让金,以及在转让过程中应由乙方承担的一切税费。

二、公司资产包括如下:

1、位于?,地号为?的??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权,使用年限?年。

2、座落于?平方米房屋所有权。

3、现存于公司上述厂址内所有机器、设备、设施(包括设备资料及所有原公司档案资料、备品备件及办公用品)。设备、房屋清单明细详见审计事务所验资报告之所附关于公司的资产明细,其中被评估资产确认明细表页,被评估资产确认汇总表1份。

4、公司所属?注册商标。

三、公司在本合同签定前所发生的一切的债权债务(其中包括欠职工工资、社会统筹保险金及税费)不在本次协议签定的转让资产以内,由甲方自行处理。如发生由此所引起的诉讼和纠纷,由甲方予以处理,如影响乙方正常经营,由甲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四、甲方保证以上转让的资产权属无争议、无抵押、并无查封,并且甲方对该资产拥有完全的所有产权。如发生由此引起的相应有关所购资产产权及协议签字前所有乳品公司一切纠纷,由甲方负责处理,并承担由此所造成的乙方损失。

五、在本协议签定后,乙方并将约定第一期款项到位后,甲方承诺在十五日内负责为乙方办理新成立公司相关的工商登记注册、税务登记、卫生许可证、银行开户、用电、用水过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及国资局划拔整体资产划拨单、环保等新公司权属无争议及生产经营所需相关证照,并注销原公司工商.税务.土地等相关产权登记。

六、政府提供的优惠政策:

(一)、乙方新设企业自投产之日起享有以下税费优惠政策:

1、水资源费三年不征收。

2、环保涉及收费项目,除国家明令禁止的项目外,由环保部门负责办理环保手续,涉及环保治理的,从低从宽收取费用。

3、保证满足乙方所需水、电等能源供应,同时保证单位价格为当地最低水平。

4、有关税收的优惠条件以合同协议附件为准。

5、享受最新优惠政策。

(二)供应方面,政府承诺:

1、收购价格

2、负责协调处理乙方新办企业与其他企业间因供应方面发生的问题,如出现其它企业有垄断性倾向、恶意挤压或以不正当的手段争购时,政府应依法干预制止,政府应支持乙方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3、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与乙方签定协议。

(三)负责协调商业银行根据企业发展需要提供贷款。

(四)政府允许乙方对所受让的`资产进行利用和再开发。

1、由于占地面积受限、建筑物设计布局老旧,乙方在经营过程中需要扩大发展,在境内扩(新)建工厂需要征用土地时,政府承诺以最优惠的政策和配套条件为乙方提供。

2、由于现厂址所处地理位置,乙方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在适当的时候可以改变土地使用功能,并享有再开发收益权,但需向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以上优惠政策政府召集有关主管部门协调落实,并以办公会议纪要形式予以确认。

七、付款期限及资产转让交接手续。

1、本协议签定后,乙方将第一期款项100万元付至国有资产管理局。

2、待新设立公司成立后乙方向甲方付第二期现款元。

3、甲、乙双方共同承认的甲方银行贷款。双方约定,待公司正式运行后,甲方按排由银行与新公司另签订新的一年期以上的转贷合同,乙方承担并支付签订新的转贷合同本金及同期银行贷款利息。此转贷冲抵总收购资本,在三年内付清本金及利息。

4、如甲方能帮助乙方在银行办理一年期以上贷款,其中50%付给甲方做为冲低收购款,另50%由乙方使用,全额利息由乙方支付。

有关权证转让手续由甲方负责办理,乙方配合(工本费由乙方负责)。资产清点工作双方共同进行,甲方应提供资产明细清单,清点应有书面记载,以上工作在协议签定15天之内完成。

八、其他约定

1、为保护和促进双城市经济建设发展和维护经济稳定,乙方承诺在新设立企业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置原企业职工,新设立公司具有独立用工权。

2、原公司对外签订的资产租赁合同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即终止,由乙方新办企业与原承租方另行签订租赁合同,合同主要内容按原租赁协议基本不变。如遇乙方新办企业迁址或扩建厂房,租赁合同即行终止,具体办法依新签定协议为准。

九、违约责任

本协议生效后,双方均应诚信履约,如有任何一方违反协议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1、如甲方不能依法转让资产,并在约定期内办理完相关合法资产凭证,则甲方应按资产转让总额10%承担违约责任。

2、乙方应保证在约定期内按时支付协议所约定的款项,如仍不能交付,则乙方按同期应付额10%计赔损失。

3、政府应保证乙方的供应,如有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十、本协议设附件份,附件是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也是本协议生效的必备条件,附件包括:

1、国资局出具的授权甲方转让国有资产委托书。

2、转让资产明细清单。

3、土地使用权属证明(权证和土管局证明)。

4、房屋产权证明(权证和房管局证明)。

5、政府办公会议纪要。

6、有关税收的优惠条件。

十一、本协议的履行地约定为乙方所在地和甲方所在地,若因履行本协议发生纠纷不能协商解决,则提出异议的一方可选择其中一个履行地为管辖地向法院起诉。一方起诉后,另一方约定履行地自动取消。

十二、本协议未尽事宜及需变更事项,经协商后以补充协议形式确定,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十三、本协议正本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二份,付本10份,相关部门各执一份。

甲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住所地:

2、国有资产转让协议书

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住所:

法定代表人: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住所:

法定代表人:

国有资产转让协议书

本协议由下列双方于 年 月 日,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称“中国”) 订立:

转让方: (简称:甲方)

法定地址为:

受让方: (简称:乙方)

法定地址为:

鉴于:

3.乙方有意向甲方购买甲方亦有意向乙方转让上述资产;

4.日出具批复,同意甲方将 的资产转让给予乙方,该批复列载于本协议附件二;

6.广电局于于年月日作出批复,批准甲方将

的资产向乙方转让,该批复列载于本协议附件二;

7.甲方、乙方经过友好协商,同意共同进行写作和配合,促进甲乙双方之间资产转让的顺利完成。

就的资产转让事宜,甲方和乙方再次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定义

1.之资产评估报告。

2.转让资产:即让资产向乙方转让。

3.转让生效日:本协议第五条所述之转让生效条件完全达成的日期,或若截止 年 月 日上述生效条件仍未能完全达成,依据甲乙双方书面同意的另一日期。

4.评估基准日:年月日

5.资产评估报告:列载于本协议附件一的以年准日的转让资产的估值报告,由 编写,并经 国有资产管理局承认。

6.相关期间:自评估基准日(含评估基准日)至转让生效日(不含转让生效日)之间的期间。

第二条 资产转让

1.根据本协议的约定,甲方同意在本协议所规定的转让生效日依据本协议规定条件将转让资产转让予乙方。

2.乙方同意根据本协议的约定字甲方受让转让资产。

3.自本协议所规定的转让生效日起,乙方即成为转让资产的合法所有者,享有并承担与转让资产有关的一切权利和义务,甲方则不再享有与转让资产有关的任何权利及利益,也不承担与转让资产有关的任何义务和责任,但本协议另有规定者除外。甲方将确保在转让生效日后的 日内完成有关的合同(包括本协议附件四及附件五所列的各项合同、保单)变更、房屋、车辆权属证明的变更及其他必要的法律手续。

4.自转让生效日起,乙方及其授权人士将完全有权接管转让资产,并使用期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依法进行其他处置。

第三条 转让资产

甲乙双方同意,在评估基准日,本协议所述的并将于转让生效日向乙方转让的全部资产列载于本协议附件一的资产评估报告。甲乙双方确认,在转让生效日,甲方将上述全部资产向乙方转让,包括但不限于:

1.设备动产列载于资产评估报告内的所有用于生产的设备动产,包括但不限于:工具、设备、办公室的陈设及有关装置、计算机、电话、传真机和复印机,以及其他的办公司设备和运输工具。

2.不动产列载于资产评估报告内的机房、播送台站及其他设施。

3.文件盒资料与转让资产有关的或附属于转让资产的全部业务记录、财务及会计记录、营运记录、统计资料、说明书、维护手册、培训手册等文件和资料,无论是以文子形式或以电脑软件、硬件形式或其他形式予以记录的。

4.合同权益与转让资产有关的由甲方在转让生效之日前所签订并存在的任何合同、协议、契约及其修正、修改或补充,包括但不限于列载本协议附件四的有关设备购买、租赁、定做、运输及建筑安装的主要合同、列载于本协议附件五的保险单以及其他的所有合同、协议契约、承诺函、保证函、信用证、提单、货单、各种票据及其他任何有关的法律文件。

第四条 转让价格、支付的时间及方式

1.甲乙双方一致同意,根据资产评估报告所反映的评估结果以及 对该评估结果的确认,本协议所述的转让资产的转让价格总额为人民币 万元整(大写)。

2.乙方应当在根据本协议第五条的规定的转让生效日后的十个工作日之内,将本协议前款规定的转让价格总数支付给甲方。

第五条 生效条件

1.本协议所述转让资产的转让在下述条件获得完全满足时生效: 。

2.除非甲乙双方协商确定另一日期作为转让生效日或解除本协议,上述条件完全达成的日期即为转让生效日。

第六条 甲方的声明、保证及承诺

甲方在此向乙方声明、保证及承诺如下

1.甲方是根据中国法律正式设立和合法存续的企业,并具有一切必要的权利、权力及能力订立及履行本协议项下的所有义务和责任;而本协议已经签署即对甲方具有合法、有效的约束力。甲方与乙方签订协议并不会构成甲方违反任何其他合同、其本身的公司章程及成立文件以及任何所适用的中国法律法规。

2.甲方对转让资产具有合法的、完全的所有权及控制权,有权签署本协议并转让资产或其任何部分,而该资产或与该等资产相关的任何权益,不受任何优先权或其他第三者权利的限制。乙方与本协议所达成的资产转让完成后将享有作为转让资产的所有者应依法享有的一切权利,并可依法转让、处分该等产权,并不会收到任何扣押、抵押和负担其他第三者权利的限制。

3.在本协议签署日及转让生效日,没有正在进行的、以甲方为一方的或以转让资产的任何部分为标的的,如作出对甲方不利的判决或裁定,极可能单独或综合一起对转让资产状况或业务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任何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理程序。

4.与转让资产有关的、影响转让资产的合法性或甲方对其所有权的合法性的所有文件、许可、批准、同意、授予,包括但不限于本协议附件三所列者,甲方均已取得,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瑕疵。

5.转让资产中一切按照中国法律和行业惯例应该保险的财产,在本协议签署日均已由甲方投保,且该等列载于本协议附件五的保单在本协议签署日直至转让生效日仍然有效。甲方保证在转让生效日前不采取任何行为,亦不忽略任何行为,是上述保单成为无效或可能成为无效。

6.截至转让生效日,甲方并无任何正在生效的非正常商业条件的生产、经营合同或安排并因此对转让资产的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7.甲方在转让生效日之前对转让资产所占用土地的使用是合法的,并不需要补交任何税费,并且并不存在任何为正式向乙方披露的因甲方在转让生效日前对土地的使用而需要乙方承担或履行的义务或责任。

8.甲方没有关于有关转让资产的、一旦披露便会影响到签订本协议或本协议任何条款的原意被改变的事实未向乙方披露。

9.与转让生效日,转让资产中的房屋、机器工具及其他设备均处于良好的运作及操作状态,并经定期及适当保养及维修。

10.甲方的高级管理人员或相关的知情人士对有关转让生效日前的转让资产有关的商业或技术秘密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对外透露或基于商业的目的使用上述秘密。

11.在转让生效日后,甲方本身不会(而甲方亦将促使其所有附属公司不会)在中国境内或境外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本身经营、或透过合营或持有其他公司或企业的股份或其他权益)参与任何对有关企业的业务实际或可能构成直接或间接竞争的业务或活动。

12.在相关期间按照以往的正常方式对转让资产进行使用及保养及经营管理

13.即使在转让生效日后,上述声明、保证及承诺将继续有效。

第七条乙方的承诺、声明及保证

乙方在此向甲方声明、承诺及保证如下:

1一方是依据中国法律成立并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其合法拥有 其正在拥有的资产,并合法经营其正在经营的业务。

2乙方有充分的权利进行本协议所述的资产转让,并已经获得签署和履行本协议的一切合法授权。

3乙方将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的精神与甲方共同妥善处理本协议所述产权转让过程中的任何未尽事宜。

4按照本协议的规定向甲方支付转让价款。

第八条 保密

除中国有关法律、法规或有关公司章程、应予适用的香港有关法律法规或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的证券上市规则有明文规定或要求外,未经他方同意,任何一方在本协议所述交易完成前,不得将本协议的有关内容向本次交易参与各方之外的任何第三人透露。

第九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

第十条 违约责任

1任何一方违反其在本协议中的任何声明、保证和承诺,或本协议的任何条款,即构成违约。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全面和足额的赔偿。而守约方有权决定是够继续执行或终止本协议。

1凡因执行本协议发生的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协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不能协商解决,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2根据中国有关法律,如果本协议任何条款被法院裁判为无效,不影响本协议其他条款的持续有效和执行。

第十二条 使用法律

未经另一方的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转让其以本协议所享有的权利。各方的继承者、经批准的受让人均受本协议的约束。但是,甲乙双方在此互相同意对方指定其各自的有关的附属企业负责本协议的具体履行。甲乙各方在本协议中的所享有的全部权利及承担的全部义务,同时视为由其指定的附属企业所享有及承担。

第十四条 不可抗力

1:不可抗力“是指本协议各方不能合理控制、不可预见或即使预见亦无法避免

的事件,该事件妨碍、影响或延误任何一方根据本协议履行其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地震、台风、洪水、火灾或其它天灾、战争、骚乱、罢工或任何其它类似事件。

2如发生不可抗力事件,遭受该事件的乙方应立即用可能的最快捷的方式通知对方,并在15天内提供证明文件说明有关事件的细节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延迟履行版本协议的原因,然后由各方协商是否延期履行本协议或终止本协议。

第十五条 附件

本协议所有附件是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六条 文本

本协议以中文书就。正本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持 份。每份正本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转让方 受让方

法定代表签字: 法定代表签字:

附件

一、资产评估报告

二、关于资产转让的政府批复

三、证明转让资产合法性的文件(政府批复等)

四、合同清单

五、保险单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公平互惠、诚实信用的原则,就甲方向乙方转让公司的全部资产事宜,经协商一致,达成协议如下。

一、 省国有资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国资局)现依法授权甲方向乙方出售公司资产,乙方在 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政府)提供优惠政策的前提条件下,同意购买该资产。现双方议定资产整体出售价格为人民币 元。该价格包括甲方转让的全部资产价款及乙方应向土地管理部门缴付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以及在转让过程中应由乙方承担的一切税费。

二、公司资产包括如下

1.位于 ,地号为 的 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权,使用年限 年。

2.座落于 平方米房屋所有权。

3.现存于公司上述厂址内所有机器、设备、设施(包括设备资料及所有原公司档案资料、备品备件及办公用品)。设备、房屋清单明细详见审计事务所验资报告之所附关于公司的资产明细,其中被评估资产确认明细表页,被评估资产确认汇总表1份。

4.公司所属 注册商标。

三、公司在本合同签定前所发生的一切的债权债务(其中包括欠职工工资、社会统筹保险金及税费)不在本次协议签定的转让资产以内,由甲方自行处理。如发生由此所引起的诉讼和纠纷,由甲方予以处理,如影响乙方正常经营,由甲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四、甲方保证以上转让的资产权属无争议、无抵押、并无查封,并且甲方对该资产拥有完全的所有产权。如发生由此引起的相应有关所购资产产权及协议签字前所有 公司一切纠纷,由甲方负责处理,并承担由此所造成的乙方损失。

五、在本协议签定后,乙方并将约定第一期款项到位后,甲方承诺在十五日内负责为乙方办理新成立公司相关的工商登记注册、税务登记、卫生许可证、银行开户、用电、用水过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及国资局划拔整体资产划拨单、环保等新公司权属无争议及生产经营所需相关证照,并注销原公司工商、税务、土地等相关产权登记。

六、政府提供的优惠政策

(一)乙方新设企业自投产之日起享有以下税费优惠政策:

1.水资源费三年不征收。

2.环保涉及收费项目,除国家明令禁止的项目外,由环保部门负责办理环保手续,涉及环保治理的,从低从宽收取费用。

3.保证满足乙方所需水、电等能源供应,同时保证单位价格为当地最低水平。

4.有关税收的优惠条件以合同协议附件为准。

5.享受最新优惠政策。

(二)供应方面,政府承诺:

1.收购价格 。

2.负责协调处理乙方新办企业与其他企业间因供应方面发生的问题,如出现其它企业有垄断性倾向、恶意挤压或以不正当的手段争购时,政府应依法干预制止,政府应支持乙方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3.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与乙方签定协议。

(三)负责协调商业银行根据企业发展需要提供贷款。

(四)政府允许乙方对所受让的资产进行利用和再开发。

1.由于占地面积受限、建筑物设计布局老旧,乙方在经营过程中需要扩大发展,在境内扩(新)建工厂需要征用土地时,政府承诺以最优惠的政策和配套条件为乙方提供。

2.由于现厂址所处地理位置,乙方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在适当的时候可以改变土地使用功能,并享有再开发收益权,但需向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七、付款期限及资产转让交接手续

1.本协议签定后,乙方将第一期款项 元付至 国有资产管理局。

2.待新设立公司成立后乙方向甲方付第二期现款 元。

3.甲、乙双方共同承认的甲方银行贷款。双方约定,待公司正式运行后,甲方按排由银行与新公司另签订新的一年期以上的转贷合同,乙方承担并支付签订新的转贷合同本金及同期银行贷款利息。此转贷冲抵总收购资本,在三年内付清本金及利息。

4.如甲方能帮助乙方在银行办理一年期以上贷款,其中50%付给甲方做为冲低收购款,另50%由乙方使用,全额利息由乙方支付。

八、其他约定

1.为保护和促进双城市经济建设发展和维护经济稳定,乙方承诺在新设立企业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置原企业职工,新设立公司具有独立用工权。

2.公司对外签订的资产租赁合同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即终止,由乙方新办企业与原承租方另行签订租赁合同,合同主要内容按原租赁协议基本不变。如遇乙方新办企业迁址或扩建厂房,租赁合同即行终止,具体办法依新签定协议为准。

九、违约责任

本协议生效后,双方均应诚信履约,如有任何一方违反协议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1.如甲方不能依法转让资产,并在约定期内办理完相关合法资产凭证,则甲方应按资产转让总额10%承担违约责任。

2.乙方应保证在约定期内按时支付协议所约定的款项,如仍不能交付,则乙方按同期应付额10%计赔损失。

3.政府应保证乙方的供应,如有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4. 。

十、本协议设附件 份,附件是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也是本协议生效的必备条件,包括:

1.国资局出具的授权甲方转让国有资产委托书。

2.转让资产明细清单。

3.土地使用权属证明(权证和土管局证明)。

4.房屋产权证明(权证和房管局证明)。

5.政府办公会议纪要。

6.有关税收的优惠条件。

十一、本协议的履行地约定为乙方所在地和甲方所在地,若因履行本协议发生纠纷不能协商解决,则提出异议的一方可选择其中一个履行地为管辖地向法院起诉。一方起诉后,另一方约定履行地自动取消。

十二、本协议未尽事宜及需变更事项,经协商后以补充协议形式确定,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十三、本协议正本一式 份,双方各执 份,付本 份,相关部门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篇七

转让方: (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住所:

法定代表人:

受让方: (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住所:

法定代表人:

本合同由甲方和乙方于 年 月 日在 地订立。

鉴于甲方在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合法拥有 %的股权,该公司于 年 月 日在深圳市工商局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由甲方、 、 和 共同出资设立,注册资金为人民币 万元。甲方占 %的股权,应出资 万元人民币,实际出资 万元人民币; 占 %的股权,应出资 万元人民币,实际出资 万元人民币; 占 %的股权,应出资 万元人民币,实际出资 万元人民币。现甲方有意转让其在 公司拥有的 %的股权,并且甲方转让股权的要求已获得 公司股东会及甲方上级有关部门的批准,其他股东均放弃优先购买权。

鉴于乙方同意受让甲方在 公司拥有的 %的股权。

鉴于 股东会也同意乙方受让甲方在该公司拥有的 %的股权。

基于上述条款,甲乙双方当事人经友好协商,本着公平互利的原则,就甲方在 公司拥有的 %的股权转让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股权转让的价格及价格的支付方式

1、甲方同意根据本合同所规定的条件以 号评估报告所列的评估范围、评估结果为依据,以 万元人民币的价格将其在 公司拥有的 %的股权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以此价格受让该股权,上述资产评估报告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2、乙方同意以下列方式将合同价款支付给甲方(下列1、2条任选一条)

(1)乙方同意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按将本条第一款所规定的价款一次性支付给甲方。

(2)乙方同意在本合同双方签字之日起向甲方支付总价款的 %作为保证金,在向深圳国际高新技术产权交易所办理交易鉴证前向甲方支付总价款的 %,在甲乙双方办理完工商变更登记前向甲方支付剩余的 %的价款。

第二条 保证(下列1、2条任选一条)

1、甲方保证其按本合同第一条第一款规定转让给乙方的股权是甲方合法拥有的股权,甲方拥有完全、有效的处分权。甲方保证对其所转让的股权没有设置任何质押权或其他担保责任,并免遭任何第三人追索。否则,甲方承担由此引起的所有经济和法律责任。

2、甲方已将所拥有的在被转让企业的 %的股权于 年 月 日向 作质押,但现在甲方已征得质押权人的书面同意,同意甲方将该股权按本合同的规定转让给乙方。

3、乙方保证按本合同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条件支付价款,作为保证,乙方应在合同生效之日起 天内一次性向甲方支付本合同第一条第一款所规定价款的 %作为保证金,该保证金视为乙方支付给甲方的价款的一部分。

第三条 债权债务的承担

本合同生效后,若发现属于本次股权转让前资产评估报告以外的被转让企业的债权债务,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或由乙方先予代收或垫付,最终应由甲方承受。

第四条 职工安置条款(100%股权转让时适用)

(当事人双方可自行约定被转让企业职工的安置方式,或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及相关的政策。)

第五条 产权交接方式

(双方当事人应约定股权交接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等)

第六条 股权转让有关费用的负担

双方同意与本合同规定的股权转让有关的费用,由 公司承担,或由甲乙双方各承担50%。

第七条 违约责任

1、如果本合同任何一方未按本合同的规定适当地、全面地履行其义务,应该承担违约责任。

2、如果乙方未能按本合同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按时支付股权价款,则除按本合同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向甲方支付保证金外,每迟延一天,应按迟延部分价款的 ‰支付滞纳金。乙方向甲方支付保证金或滞纳金后,如果乙方的违约给甲方造成的损失超过保证金或滞纳金数额,或因乙方违约给甲方造成其他损害的,不影响甲方就超过部分或其他损害要求赔偿的权利。

第八条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可变更或解除本合同,但甲乙双方需签订变更或解除合同书,并经有关部门批准后生效。

1、由于不可抗力或由于一方当事人虽无过失但无法防止的外因,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

2、一方当事人丧失实际履约能力;

3、由于一方违约,严重影响了另一方的经济利益,使合同履行成为不必要;

4、因情况发生变化,当事人双方经过协商同意;

5、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情况出现。

第九条 争议的解决

1、与本合同的有效性、履行、违约及解除等有关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2、经协商不能解决争议的,则任何一方可向深圳市仲裁委员会或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申请仲裁,或向深圳市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 合同生效的条件和日期

本合同由双方合法代表签字、盖章,并经深圳国际高新技术产权交易所鉴证后,自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变更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十一条 其他条款

(当事人可根据具体情况约定其他条款,有双方当事人商定)

第十二条 附则

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xxxx存档一份,其他报有关部门备案。

转让方(签章)

授权代表(签字):

受让方(签章):

授权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鉴证机构: (签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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