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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地工伤直接告包工头篇一
工伤专员是一项具有重要意义的职业,他们承担着为工伤员提供维权服务的责任。多年来,我一直从事工伤专员工作,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和心得。在这篇文章中,我将分享我对工伤专员工作的体会。
首先,作为工伤专员,专业知识的学习与提高是非常关键的。要想胜任这个职位,首先需要熟悉国家和地区的工伤法律法规,掌握各类工伤保险政策和标准。此外,了解不同行业的工伤情况和应对措施也是必要的。只有通过不断学习和积累,才能更好地为工伤员提供有效的帮助。
其次,与工伤员的沟通和关心是工作中不可或缺的一环。在处理工伤案件时,我发现很多工伤员除了受到身体的伤害还承受了精神上的折磨。因此,作为工伤专员,不仅要倾听他们的诉说,还要理解他们的痛苦。与工伤员建立互信的关系,了解他们的需求和困难,给予他们关心和鼓励,这对于工伤员的康复和心理健康是至关重要的。
另外,及时咨询和指导是工伤专员应该具备的能力。在处理工伤案件时,很多工伤员并不了解自己的权益和应得的赔偿。作为工伤专员,我会向他们详细解释工伤保险的相关政策和程序,引导他们如何申请工伤认定、如何合理使用医疗保险、如何提起赔偿申请等。此外,我还会告知工伤员在工作过程中如何预防工伤事故,提醒他们关注工作环境的安全隐患,以避免再次发生类似的事故。
此外,作为工伤专员,了解并维护工伤员权益是我们的责任。有些用人单位或保险公司可能会故意拖延或削减工伤员的赔偿。在这种情况下,我会协助工伤员寻求法律援助,维护他们的权益。保障工伤员的权益对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至关重要,作为工伤专员,我们应该始终站在工伤员的一方,为他们争取应得的权益。
最后,我认为,作为工伤专员,要有耐心和毅力。工伤案件处理的过程中常常会遇到各种各样的困难和挑战,包括技术性的难题、法律程序的复杂性以及与其他机构的协调等。在这些情况下,我们必须保持冷静和沉着,并不断寻找解决问题的方法。只有坚持下去,才能真正帮助到工伤员,为他们争取到应有的权益。
在我多年从事工伤专员的工作中,我深刻认识到这是一项充满挑战和责任的职业。只有通过不断学习与提高,与工伤员进行有效的沟通和关心,及时咨询和指导工伤员,维护他们的权益,并保持耐心和毅力,我们才能更好地履行自己的职责,为工伤员提供更好的服务。希望我能够在今后继续努力,为更多的工伤员提供帮助,为社会的公平正义尽一份力量。
工地工伤直接告包工头篇二
工伤专员是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中一个十分重要的岗位,他们负责处理企业员工在工作过程中发生的意外伤害和工伤问题。经过一段时间的工作,我深刻认识到工伤专员的重要性和工作的独特性。下面我将从以下五个方面来诠释我的体会。
首先,作为一名工伤专员,一定要注重事前的安全预防工作。作为企业工作环境安全的第一道守护线,工伤专员应该具备对企业内各类工艺和设备的安全性能的了解,及时进行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以及员工的安全操作技能培训等。只有做好事前的安全预防工作,才能最大程度避免事故的发生,确保员工的安全。
其次,工伤专员需要具备扎实的法律法规知识。工伤管理的过程中,需要工伤专员熟悉劳动法、工伤保险法、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便能正确处理和评定事故性质以及发放工伤赔偿。只有根据法律法规来进行工伤管理,才能确保公正、合法、合理,保障员工的权益。
再次,工伤专员要始终保持冷静和客观的态度。在处理工伤问题时,工伤专员需要中立公正,客观评定伤情和确定责任。尽管有时遇到的情况是非常紧急和复杂的,但工伤专员必须时刻保持冷静,理性地对待,并及时采取措施,避免情绪过激,以免影响工作的进行。
此外,工伤专员需要具备较高的应对危机的能力。工伤专员每天都可能接触到各种不同程度的工伤事故,有时甚至是重大生命伤亡事故。在这样的危机环境下,工伤专员需要迅速决策和采取措施,妥善处理事故,保证受伤员工的生命安全。这需要工伤专员具备较高的应急处理能力和心理素质。
最后,工伤专员应该不断学习和提升自己的能力。工伤管理是一个不断变化和发展的领域,在繁忙的工作中,工伤专员要关注最新的工伤保险政策和相关知识,学习充实自己,提高工作的专业水平。同时,可以通过与同行的交流和学习中进一步提升自己的工作能力和处理工伤问题的经验。
总之,工伤专员是企业工伤管理中一个至关重要的角色,他们负责事前的安全预防工作、具备法律法规知识、保持客观冷静、应对危机和不断学习提升等。这些心得体会让我意识到,作为一名工伤专员,我需要时刻保持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全力以赴地保障员工的安全和权益。
工地工伤直接告包工头篇三
各建设施工总承包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文件精神,根据市政府第126次常务会议决定,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项目施工的所有建筑企业应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对建设项目使用的流动性强、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的农民工,由施工总承包单位按项目工程总造价(剩余项目工程总造价)的1.5‰缴纳工伤保险费,到建设项目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统一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
其中,对新开工且未完工的建设项目,全部按新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于月31日前缴纳工伤保险费;对年1月1日以前开工且未完工项目,由建设主管部门核定剩余工程造价,并于1月31日前按剩余工程造价缴纳工伤保险费。逾期不缴纳的,依法按日加收万分之五滞纳金。
对没有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建筑施工企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受理申报安全生产许可证。对已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不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建筑施工企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请省主管部门依有关规定暂扣或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对未及时参保的建设项目,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企业停工整改,对拒不参保的,依法进行查处并通报曝光。
请各总承包单位见到通告后在规定时间内及时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缴费手续。
咨询电话:12333
——政策知识库——工伤保险:《关于青岛市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青人社字〔〕59号)、《关于青岛市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补充通知》(青人社字〔2016〕77号)
特此通告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青岛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青岛市总工会
12月19日
工地工伤直接告包工头篇四
20工伤鉴定条例员工旧病复发能否认定为工伤?案情简介张某是一防水材料公司的职工,48岁,年7月5日16时左右,张某在公司工作时突然晕倒,后被送往当地医院急救,医院诊断为左侧基底区脑出血、脑干出血、高血压病3级(极高危组),当日给予手术治疗,术后入住重症监护室。张某由于呼吸不稳定且有呼吸衰竭的症状,加呼吸机辅助呼吸。7月6日,在张某缺乏自主呼吸、靠升压药维持血压、救治无望的情况下'其亲属放弃治疗,张某于7月7日8时左右死亡。2011年10月i2日,张某家属向当地的人社部门提出了工伤认定申请。对此,公司不予认可,并认为,首先,张某一患有高血压,在公司组织的每年例行体检中均有体现,且医生一直建议张某及时到医院就诊,系统治疗,不要引起并发症,但张某―直自行服用降压药,未予重视,因此,造成张某死亡的原因并非突发疾玻其次,张某死亡的直接原因是其家属放弃了治疗,家属向医院递交了拒绝治疗申请书,拔除患者治疗设施,强行出院,致使患者死亡。“拒绝治疗”致患者死亡,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抢救无效死亡”有本质的区别,不符合工伤认定条件。
争议焦点劳动者旧病复发,家属放弃治疗后死亡,能否视同为工伤?
笔者认为,应对张某的死亡作出视同工伤的认定。
虽然《工伤保险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并未明确规定“突发疾脖的范围,但是,笔者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所指的“突发疾脖应包括各类疾病,既包括发病前劳动者本人不知自己患有的疾病,发病前未进行过任何针对疾病的治疗,疾病意外地突然发生的.情形;也包括劳动者患有先天性疾并间歇性疾并慢性疾病或职工本人已知晓的疾病,甚至包括已进行相关疾病治疗,后疾病突然发作的情形。
再者,仔细分析《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三种不能认定为工伤的排除性规定情形,不能认定或视同工伤之原因均是由于受害人自身存在明显主观过错而导致伤亡的,如故意犯罪、醉酒等,显然,劳动者旧病复发并不属于其自身过错,也因此不能排除在工伤认定之列。
第二,张某亲属放弃治疗,确属无奈之举.并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笔者认为,生命权和健康权是公民的基本人身权利,维护公民的生命健康,对其积极救治的行为符合传统观念和道德规范,且符合社会整体的道德观念。基于这样一种标准,张某家属已对张某进行了积极救治,付出了努力,只是在张某缺乏自主呼吸、靠升压药维持血压、在现有医疗科技救治无望的情况下,其亲属才放弃治疗,确属无奈之举,在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情形下,并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公司所说的“拒绝治疗”不能成立。
诚然,对此类案件的工伤认定,人社部门应多调查,重证据,慎决定.防止出现家属拼命埋活人―放弃治疗(利用48小时的规定认定工伤),单位使劲救死人一对没有生存希望的病人进行治疗(拖延时间,利用48小时的规定.不认定为工伤)的社会伦理风险,防范引发严重的社会道德危机。但从立法目的来看,《工伤保险条例》是劳动者的权利保障法,是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从而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因此,对人社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来说,应加强法律理论修养,看表象知根本,即使在法律条文本身规定并不明确的情况下,也应作出对权利人有利的理解,这才符合立法的宗旨。
工地工伤直接告包工头篇五
工伤是指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因工作意外受伤或致残的一种事故,工伤事故不仅会给企业带来经济损失,更直接地伤害了员工的身心健康,使其面临生命的危险和巨大的痛苦。作为公司的HR人员,如何有效地预防和应对工伤事故,是我们的必修课和责任所在。
第二段:预防工伤的重要性
企业应该高度重视员工的安全生产环境,不断加强安全生产的管理工作,预防和减少工伤事故的发生。预防工伤事故首先要从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入手,强化员工安全意识,宣传安全知识,开展安全技术培训,保证员工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意识,养成良好的安全生产习惯,增加员工在岗位上的安全感和安全性。
第三段:工伤事故处理流程
针对工伤事故的发生,企业应建立完善的工伤事故处理流程,明确相应的管理人员职责,及时做好伤者抢救和医疗救治工作,对事故原因进行深入调查,彻底找出问题,并做到及时预防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同时,合理的安排医疗和休假制度,使员工在恢复健康的同时,保障其工作和生活的权利,让员工充满感激和信任,带来良好的企业形象和口碑。
第四段:职业病预防
职业病是指因工作环境影响引起的疾病,如工地扬尘、炭黑粉尘等。由于职业病对人体的危害潜伏期较长,故而职业病的防治和治疗具有极大的难度性。企业应该检测和评估潜在的职业病危害,合理规划工作,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包括配发防护装备等,保障员工的身体健康。
第五段:结尾
工伤预防工作是企业安全生产的重要组成部分,体现了企业对员工的关爱和责任担当。在该过程中,企业应该严格按照法定规定进行管理,并在实践中注重不断总结经验,提高自身管理水平,有效防范和应对各种安全风险。唯有这样企业才能持续稳定地发展,员工的健康和安全保障才能得到可靠的保障。
工地工伤直接告包工头篇六
刘顺涛
如今劳动者在生产工作中发生工伤以后,用人单位私下与劳动者就工伤赔偿问题达成协议的情况越来越多。那么这种工伤私了的协议(以下简称协议)究竟法律效力如何呢?一种观点认为协议无效,理由是工伤认定、赔偿是国家强制执行的范围,必须通过劳动保障部门来处理,协议破坏了国家关于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应属于无效;另一种观点认为协议有效,理由是劳动法和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等法律,赋予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自行和解的权利,如果赔偿额合理合法,协议应属有效。严格讲这两种观点都有道理,但都不全面,笔者认为认定工伤私了的协议有效或无效,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并认为情况大致有三种:
一、劳动者的工伤发生后,如果用人单位既未向主管部门上报,又未向劳动保障部门申请认定工伤,在这种情况下双方达成的协议笔者认为是无效的。因为该行为属隐瞒不报,逃脱了劳动监管部门的监管,最终破坏了国家的劳动安全制度,也损害了劳动者的健康权利,违反了法律强制性和禁止性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2条第(五)款规定,该协议自始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57条规定:国家建立伤亡事故和处理制度,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和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对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伤亡事故和劳动者的职业病状况进行统计、报告和处理。该法条规定用人单位对待工伤的行为标准是“应当……进行统计、报告和处理”是强制性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70条规定: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坏有关证据。该法条规范用人单位的强制性和禁止性行为是“单位负责人……立即如实报告……,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第6条规定:企业负责人接到重伤、死亡轻伤等事故报告,应当报告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所在地劳动部门、公安部门、人民检察院、工会。该法条规定用人单位对待工伤的行为标准是“……应当立即报告企业主管部门及所在地劳动部门……”同样是强制性的。
《工伤认定办法》第17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该法条同样规范用人单位行为标准是“应当……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属强制性规定。
二、工伤发生后,如果用人单位及时向行政主管部门上报,并启动工伤认定程序。这种情况下的私了协议笔者认为也是有效的,因为劳动法赋予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自行和解的权利,这种权利的行使是在遵守国家安全劳动制度的前提下完成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77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事故,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也可以协商解决。《企业劳动事故处理条例》第52条规定:企业与用人单位发生工伤待遇方面的争议,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法律是允许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对劳动纠纷(自然包括工伤纠纷)协商调解的;法律之所以允许协商调解是因为这种协商既体现了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原则,又节省了大量的仲裁或诉讼的成本,节约了社会资源,对社会的进步发展是有利的;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55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达真实,(三)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因此说,只要双方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协议的内容又是真实的,在用人单位上报主管部门的前提下,工伤私了协议是合法有效的。
三、工伤发生后,如果用人单位及时向行政主管部门上报,并启动工伤认定程序,笔者认为这种情况下达成的赔偿协议,如果赔偿金额低于法定工伤待遇标准的,此协议是可以申请变更或撤销的;申请变更或撤销前协议是有效的。
如:劳动者发生工伤后,法定工伤待遇应是15万元,协议赔偿金额是10万元,那么劳动者可以申请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追要应该得到而没有得到的另外5万元。()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54条规定: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撤销的有,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的显示公平的;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2条规定:对于追索劳动报酬、养老金、医疗费及工伤保险待遇、经济赔偿金及其他相关费用等案件,给付数额不当的,人民法院予以变更。
由此可见,笔者认为同样一份工伤私了协议,可能出现有效、无效、可变更或撤销三种情况,不能一概而论定性为有效或无效。
工地工伤直接告包工头篇七
工伤是劳动者在工作中因意外、职业病等原因而受到的伤害,给受伤的劳动者和家庭带来了沉重的负担和痛苦。作为职场人员,面对工伤这一问题,我们需要做出正确的应对和处理,保护自己的权益和利益。在这里分享我的工伤应对心得体会,以期对大家有所帮助。
第二段:提前防范,规避风险
在职场中,预防工伤是最基本的应对措施之一。要规避风险,需要做好安全防护措施,如佩戴工作防护用品、坚持劳逸结合、遵守工作规程等。对于高危从业人员,更需如实填报健康状况,接受体检,保证自身健康状态符合相关从业要求。提前规避和预防工伤,才能最大限度地减少发生工伤的可能。
第三段:迅速处理,及时报备
一旦发生工伤,迅速处理和及时报备是十分必要的。首先需要及时就医治疗,确保伤情不恶化。在同事的帮助下,快速将事故情况报备给公司主管,并到医院开具相关证明。如实反映发生的工伤情况,避免涉及假证、夸大伤情或隐瞒伤情等行为,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四段:依法维权,维护自身利益
一旦确定属于工伤,需要向单位申请工伤认定,然后定期到指定医院进行康复治疗。在治疗期间,要保留一切治疗记录和相关票据,如诊疗证明、处置单据等,以及与公司相关人员的交流记录。如果遇到拖延、拒赔或欺诈等情况,可以及时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起诉,或请律师协助维护自身权益。依法维权,维护自身利益,是应对工伤问题的重要途径之一。
第五段:总结
工伤在职场中随时可能发生,如何应对和处理工伤问题,需要我们有足够的准备。做好预防工作,及时报备和处理,依法维权,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是应对工伤问题的基本路线。对于不同个案,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灵活和专业的处理,以达到最有效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