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当下社会,接触并使用报告的人越来越多,不同的报告内容同样也是不同的。报告的格式和要求是什么样的呢?下面我给大家整理了一些优秀的报告范文,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我们一起来看一看吧。
落实条例自查报告篇一
1、《信访申诉书》,是信访人初信初访时提出信访事项的信访材料;
3、《信访请求复核书》,是信访人不服有权机关复查意见,向再上一级有权机关请求复核的信访材料。
三、信访材料内容
1、《信访申诉书》提出信访事项要符合《信访条例》第十四、十九条
的规定,最后提出信访要求解决的问题;
2、《信访请求复查书》先写明不服×年×月×日,××××单位办理××××信访事项的意见(注明有权机关办理回复文号)、然后提出复查理由,最后为信访复查要求解决的问题。
3、《信访请求复核书》先写明不服×年×月×日,××××单位办理××××信访事项的复查意见(注明有权机关办理回复文号),然后提出复核理由,最后为信访复核要求解决的问题。
三、信访材料首尾
三类信访材料的台头都要写清楚所送交的有权机关或信访机构的单
位名称,如:红花岗区建设局、遵义市信访局等;最后写清楚信访人姓名(或信访单位名称)、家庭住址(工作单位)联系电话和信访时间。
四、注意问题
信访材料内容要客观真实,语言通顺、简单清楚、内容短小。一件信访材料只提出一个信访事项,一件信访材料只要求解决一个问题,一件信访材料台头只写一个单位,一件信访材料只能送交一个单位。
落实条例自查报告篇二
根据仙信联办[20xx]16号文件精神,我乡全面深入地自查《信访条例》的贯彻落实情况,总结经验,查找不足,完善措施,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信访工作,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现将自查总结报告如下:
1、加强领导,提高认识,确保信访稳定的坚实基础。
乡党委、政府将信访稳定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党委书记、乡长亲自抓,分管领导直接抓,具体人员主动抓,严格实行“六定四包”责任制,明确责任单位、责任领导、责任人、办理要求、办理时限、督办单位,要求责任单位包掌握情况、包解决问题、包教育转化、包稳控管理。使所涉信访事项均能及时处置办理和化解稳控。
2、建立和完善初访初信制度。
成立乡信访接待室,建立接访制度并上墙,每天安排一名党政领导带班接访,周一由书记或乡长带班接访。要求接访干部做到“有访必接、有问必答、有疑必释、有难必解”并做好接访记录,耐心地做好来访人的解释工作。
3、改变机制,变群众“上访”为 “下访”。
每月15日领导接访日,要求包片领导、驻村工作队到各村接访室进行接访。在日常工作中,特别是日常巡查中,结合近期群众路线实线活动以及每季度综治提高“三率”走村入户活动,及时收集各种问题,及时向办公室、信访办等有关部门反馈,受到反馈部门要迅速及时到问题反映人处了解情况,给予反映人满意答复,通过下访,将群众的可能上访事件消化掉,进一步加强了对突出问题的掌控。实现零越级上访的目标。
4、耐心有效地做好稳控和息访息诉工作。
对重点人员、重点群体,采取强有力的稳控措施,落实专人守护,密切关注,发现苗头及时做工作。凡是政策、法律允许范围内的问题,限期解决,不留尾巴;对政策、法律不允许的过高要求,派专人负责,向有关人员做好宣传解释和思想教育工作,努力化解矛盾。对有可能继续越级上访的人员,切实做好劝阻和稳控工作。
1、信访不信法,多头信访。
2、极少数干部服务意识不强。
有的干部对群众信访工作认识不足,办事热情不高。在需要实实在在解决问题时,往往采取踢皮球的方式应付,用请示来推诿,用调查来敷衍,用研究来拖延,该办的事情不果断及时处理,以致小事拖大,大事拖“炸”,新户拖成老户。
3、信访工作制度落实不够到位。
排查工作不细致,个别干部排查流于形式,对矛盾纠纷、苗头隐患掉以轻心;一些干部处理问题不得力,在受理信访事项后,不深入群众,不认真调查研究,不敢拍板定调,导致问题悬而不决,矛盾激化。
落实条例自查报告篇三
第一条为了保障信访人的合法权益,规范信访工作和信访行为,维护信访秩序,密切国家机关同人民群众的联系,构建和谐社会,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国家机关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国家机关处理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信访人,是指采用前款规定的形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条例所称各级国家机关,是指本省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
第三条各级国家机关应当科学、民主决策,依法履行职责,从源头上预防导致信访事项发生的矛盾和纠纷。
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并公开信访工作制度,畅通信访渠道,方便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
第四条本省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应当设立信访工作机构。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有利于工作、方便信访人的原则,确定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或者人员。
各级国家机关信访工作机构是代表各级国家机关处理信访的专门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受理、转送、交办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
(二)承办上级和本级机关交由处理的信访事项;
(三)协调处理和督查、督办重要信访事项;
(四)调查研究、综合分析信访情况,及时向领导机关提供信息和意见、建议;
(五)指导、督促、检查本地区、本系统的信访工作;
(六)为信访人提供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咨询;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处理信访事项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依照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办事;
(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
(三)方便信访人,注重工作效能;
(四)实事求是,重证据,重调查研究;
(五)处理实际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
第六条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将依法、及时、就地处理信访事项,作为单位工作效能评估和工作人员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
国家机关负责人应当阅批重要来信、接待重要来访、听取信访工作汇报。研究解决信访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国家机关负责人履行信访工作职责的情况,应当列入其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七条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将处理信访事项所需专项经费列入本机关的行政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
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建立信访工作人员培训、交流机制,提高信访工作人员的素质和工作水平,并为信访工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提供工作场所和其他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八条信访人有权依法提出信访事项,在信访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信访工作制度和信访事项的处理程序;
(二)要求信访工作人员提供与其信访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及政策咨询服务;
(三)对与信访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信访工作人员提出回避申请;
(四)向受理和办理机关查询与其有关的信访事项的处理进展情况及结果,并得到答复;
(五)依法提出复查、复核或者举行听证的申请。
信访人依法进行的信访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信访活动应当依法、有序进行,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扰乱社会秩序。
第九条信访人反映的情况,提出的建议、意见,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或者对改进国家机关工作以及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有贡献的,由有关国家机关或者单位给予表彰、奖励。
对在信访工作中做出优异成绩的单位或者个人,由有关国家机关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受理范围和渠道
第十条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受理下列信访事项:
(二)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工作的建议和意见;
(四)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执行代表职务的建议和意见;
(五)对同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的申诉和意见;
(六)对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议、决定的建议和意见;
(七)依法应当由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受理的其他信访事项。
第十一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受理下列信访事项:
(一)对本辖区内的经济、文化和社会事业的建议和意见;
(二)对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下级人民政府规章、决定、命令等规范性文件的建议和意见;
(四)对本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或者下级人民政府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意见;
(六)对本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职权范围内应予解决的合法、正当的要求的申请;
(七)依法应当由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受理的其他信访事项。
第十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受理下列信访事项:
(二)对本级人民法院或者下级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申诉和控告;
(三)对刑事自诉、民事和行政案件应当受理而没有受理的申诉;
(五)对本级人民法院或者下级人民法院工作的建议和意见;
(六)对本级人民法院或者下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违纪、违法行为的检举和控告;
(七)依法应当由人民法院受理的其他信访事项。
第十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受理下列信访事项:
(一)对本级人民检察院或者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处理决定不服的申诉;
(二)对依法应当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职务犯罪等刑事案件的控告或者举报;
(四)对被害人不服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的案件的申诉;
(六)对本级人民检察院或者下级人民检察院工作的建议和意见;
(七)对本级人民检察院或者下级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的违纪、违法行为的控告或者举报;
(八)依法应当由人民检察院受理的其他信访事项。
第十四条各级国家机关应当通过公告或者互联网等方式,向社会公布其信访工作机构的地址、邮政编码、电子信箱、信访接待的地点、时间和电话,查询信访事项的处理进展情况及结果的方式,与信访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为信访人提供便利的相关事项。
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充分利用信息网络资源,建立互联互通的信访信息系统,实现国家机关之间的信访工作资源共享。
第十五条各级国家机关负责人和有关工作人员,应当到基层倾听人民群众的建议、意见和要求,帮助解决人民群众生产生活中的问题,及时化解矛盾和纠纷。
第十六条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建立负责人信访接待日制度,协调处理信访事项。国家机关负责人或者其指定的工作人员,可以就信访人反映的突出问题预约信访人或者到信访人居住地与信访人面谈沟通。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以本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为主导、职能部门参与、社会各界联动的有利于迅速解决信访事项的工作机制,整合信访工作资源,依法、及时、合理处理信访事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信访工作的实际需要建立人民来访接待中心,方便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人民来访接待中心由本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牵头,有关部门参与联合接待,统一登记、分流办理信访事项;对于重大复杂信访事项,可以由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办理。
第三章信访事项的提出
第十八条提倡信访人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形式提出信访事项,使用真实姓名(名称),载明联系方式。
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要求书面告知、答复的,应当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形式提出。
第十九条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向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提出,在公布的接待时间内到国家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并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明。
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五人。
第二十条信访事项已经受理尚未办结的,信访人在规定的办理期限内向受理、办理机关的上级机关再提出同一信访事项,该上级机关不予受理。
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请求,信访人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第二十一条精神病患者、传染病患者以及生活不能自理的人需要走访的,应当由其监护人或者委托代理人代为提出。
第四章信访事项的处理
第二十二条各级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办理信访事项,应当恪尽职守、秉公办事,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宣传法制、教育疏导,及时妥善处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
信访人反映的情况,提出的建议、意见,有利于国家机关改进工作、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有关机关应当认真研究论证并积极采纳。
第二十三条各级国家机关收到信访事项,应当予以登记,录入信访信息系统,并区分情况,在十五日内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一)对本机关依法应当处理的,应当直接处理;
(三)对依法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应当转送其他机关;
(四)对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处理的,应当告知信访人依照法定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第二十四条有权直接处理的机关收到信访事项后,能够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当场书面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是否受理,不受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重复信访、信访人姓名(名称)或者联系方式不清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各级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
第二十六条各级国家机关调查处理信访事项,应当听取信访人陈述事实和理由;必要时可以要求信访人说明情况,提供有关证明材料;需要进一步核实有关情况的,可以依法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
对重大、复杂、疑难信访事项,必要时可以举行听证。听证应当公开举行,通过质询、辩论、评议、合议等方式查明事实,分清责任。信访人和有关国家机关应当出席听证会,陈述意见,出示证据。
第二十七条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经调查核实,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处理,并书面答复信访人:
(一)请求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予以支持;
(三)请求缺乏事实根据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不予支持。
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作出支持信访请求意见的,应当督促有关机关或者单位限期执行。
第二十八条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内处理完毕,并将处理结果书面答复信访人;情况复杂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办理信访的工作人员与信访事项、信访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三十条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依照国务院《信访条例》的有关规定申请复查、复核。
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予以终结处理,各级行政机关不再受理。信访人所在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机关应当依法进行疏导、教育,做好稳定工作。
第三十一条对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交办的信访事项,有关机关应当认真办理,并按照规定期限反馈办理结果。国家权力机关可以对办理情况进行督办,促进有关机关解决人民群众合理的信访请求。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各级国家机关信访工作机构可以依法对转送、交办的有关信访事项的办理情况进行督查。督查可以采取阅卷审查、听取汇报或者直接调查等方法进行。
各级国家监察机关依法对有关机关重要信访事项的办理情况进行监察。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各级国家机关信访工作机构可以对所督办的信访事项的处理提出改进建议。收到改进建议的机关应当在三十日内书面反馈改进情况。
县级以上各级国家机关信访工作机构对信访人反映的法律性和重要政策性问题,应当及时向本级国家机关报告,并提出对策性建议。
县级以上各级国家机关信访工作机构对在信访工作中推诿、敷衍、拖延、瞒报、弄虚作假以及渎职、失职造成严重后果的国家机关负责人及工作人员,可以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的建议。
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各级国家机关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定期向下一级机关信访工作机构通报信访事项的转送、交办、督办的情况;下一级机关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定期向上一级机关信访工作机构报告转送、交办、督办信访事项的处理情况;有关国家机关应当相互通报信访事项的受理情况。
第三十五条对重大、紧急的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就近向有关国家机关报告。
有关国家机关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上报,并在职权范围内依法及时采取措施,果断妥善处理,防止不良影响的产生、扩大。
第五章信访秩序
第三十六条信访人在信访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三)聚众闹事,策划非法集会、游行、示威;
(四)拦截车辆,或者静坐妨碍交通和社会秩序;
(五)伪造文件,造谣惑众,或者诬告陷害他人;
(七)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寻衅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
(八)煽动、串联、胁迫、利诱、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
(九)其他违法行为。
第三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依法维护信访秩序。各级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及其周围信访秩序的维护,由其所在地公安机关具体负责。
第三十八条信访工作机构在走访人员中发现精神病患者,应当通知其所在单位、监护人或者所在地的人民政府负责接回看管、治疗;对不能控制自己行为,妨碍信访秩序的精神病患者,由信访工作机构所在地公安机关将其带离信访接待场所,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九条信访工作机构在走访人员中发现传染病患者或者疑似传染病患者,由信访工作机构的同级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信访工作机构可以通知其所在单位、监护人或者所在地人民政府将其带回。
第四十条生活不能自理的人被弃留在接待场所的,信访工作机构应当通知其所在单位、监护人或者所在地人民政府将其带回。
第四十一条对信访人进入接待场所时携带的危险物品、管制器具等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应当依法予以收缴。
第四十二条对信访人在接待场所自杀、自残或者以传染疾病等相要挟的,应当及时制止,并通知公安机关和卫生部门、医疗机构及时处理。
第四十三条信访人经接待完毕,应当及时离开信访接待场所。对信访人滞留不走,妨碍机关公务或者造成不良影响,经说服教育无效的,由信访工作机构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强制其离开。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因下列情形之一,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导致信访事项发生,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的;
(二)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三)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的。
第四十五条负有受理信访事项职责的国家机关信访工作机构在受理信访事项过程中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收到的信访事项不按照规定登记、转送、交办的;
(二)对属于其法定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不予受理的;
(三)未在规定期限内书面告知信访人是否受理信访事项的;
(四)应当履行督查、督办职责而未履行的。
第四十六条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在办理信访事项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推诿、敷衍、拖延信访事项办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办结信访事项的;
(二)对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投诉请求未予支持的。
第四十七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丢弃、隐匿、毁损、篡改信访材料的;
(三)在处理信访事项过程中,作风粗暴,激化矛盾的;
(五)打击报复信访人的;
(六)拒不执行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作出的支持信访请求意见的。
第四十八条信访人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规定的,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对其进行劝阻、批评或者疏导教育。
经劝阻、批评或者疏导教育无效的,由其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并将其带离现场;违反集会游行示威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其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依法采取现场处置措施,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必要时可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予以协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九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的信访工作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五十条对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信访事项的处理,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五十一条本条例自10月1日起施行。10月17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的《江苏省信访条例》同时废止。
落实条例自查报告篇四
根据联席会议办[20xx]42号《关于在全市组织开展〈信访条例〉贯彻落实情况大检查的通知》文件精神,我区领导高度重视,专题研究,安排布署自查工作,全面深入地自查《信访条例》的贯彻落实情况,总结经验,查找不足,完善措施,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信访工作,保持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的的密切联系,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现将自查总结报告如下:
充分认识《信访条例》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领导,深入学习贯彻《信访条例》。首先,区领导带头学习。区领导高度重视,亲自研究安排在区委中心组专题学习、讨论《信访条例》2次。同时,按照李勇林书记的要求,购买了《信访条例》单行本400余本发到区级领导、各乡镇、街道、区级部门党政一把手,要求在各自的中心学习组上,领导带头学习讲解;其次,广泛宣传。按照上级要求,20xx年元月,区信访办以(05)6号文发出“关于宣传贯彻国务院《信访条例》的通知”,要求各乡镇、街道部门培训学习,并报告学习情况。从检查和报告情况看,绝大多数已运用板报、橱窗、宣传提纲、咨询服务等形式,进行了广泛宣传,各乡镇、街道信访接待室已把《信访条例》、“关于维护信访秩序的通知”、“来访须知”、“接待制度”、“信访工作人员准则”等制作上墙,随时向上访人宣传;三是深入基层宣传。组织安排翠屏区为民工作队,送《信访条例》进街道、进社区、进村组、进农户,并带着今年1-4月未解决好的92件信访问题,主动下访,切实解决在当地,化解在萌芽状态;四是办好各种培训班。在5月21日前,对所有公务员,特别是信访机构工作人员,全部培训一遍。各乡镇、街道都专题举办了培训班,有的还聘请了法律专家,资深律师,信访工作领导进行讲解,取得了较好效果。
通过《信访条例》的广泛学习宣传,全区广大干部群众充分认识了《条例》提出的五项原则(方便信访人的原则;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治标与治本相结合的原则;责任的原则)、六项制度(畅通信访渠道制度、信访事项提出制度、信访事项的受理制度、信访事项的办理制度、法律责任制度),采用法律程序来解决人民群众内部矛盾,防止、处理突发性事件,充分体现了政府工作纳入了法制化的轨道。
(一)建立快速反应和排查调处制度。严格执行重要信访信息报送制度,重大事件及时上报,不迟报、漏报、瞒报。坚持定期排查信访问题制度,做到早发现、早控制、早化解。认真分析突出信访问题及发展态势,捕捉重大信访苗头,特别是对重点地区、重点领域、重点时期可能发生的集访、越级访要事先掌握情况,制订预案。
(二)规范和完善信访工作程序。建立了规范化的办信、接访程序,做到信访事项有人受理、有人移交、有人承办、有人督办、有人回复、有人执行、有人督促落实。
(三)建立健全信访各项工作制度。完善与之相适应的信访受理登记和转送、告知、限时办结、听证、案件终结、督查督办、干部考核奖惩、责任追究等制度。加强信访督查督办工作,对重大信访案件,特别是对领导批示件加大督办力度,严肃督查纪律,查处结果在规定期限内上报。
(四)积极推行信访代理机制。乡镇街道是群众信访的源头,也是解决问题的关键。为了从源头上解决一些信访问题,掌握第一手的信访信息,有效防范群众盲目信访、越级重复信访,在乡镇、街道建立了信访代理机制,引导群众向村干部或者向驻村干部反映信访问题。村干部或驻村干部把收集到的问题及时报送乡镇分管领导处理、反馈。对须由上级机关或部门协调处理的,及时派专人向有关部门反映、求决,并负责把处理情况反馈当事人。
(五)完善领导包案责任制度。严格实行“五定”责任制,明确责任单位、责任领导、责任人、责任要求和办结时限,立卷建档;由区联席会议办公室牵头,对“五定”责任落实情况进行跟踪了解,掌握责任,落实进度,促进问题落实,责任落实不到位、问题不解决,责任领导和责任人不脱钩。
(六)耐心做好息访息诉工作。凡是政策、法律允许范围内的问题,限期解决,不留尾巴;对政策、法律不允许的过高要求,派专人负责,向有关人员做好宣传解释和思想教育工作,努力化解矛盾。对有可能继续越级上访的人员,切实做好劝阻工作。
为积极应对我区在新时期、新形势下出现的信访工作的新困难、新问题,我们牢固树立信访工作一盘棋的思想,进一步创新信访工作机制。
一是建立副科级后备干部挂职锻炼制度。从去年8月以来,我区已先后从副科级后备干部中选派3批9人到信访办挂职锻炼,他们通过接访值班,疏导群众集访,处置突发事件,参与信访案件调查,到省、进京接返上访人员。一方面磨砺了后备干部综合素质,体察了社情民意,学会真心为民。另一方面为信访队伍注入了“新鲜血液”,充实了信访工作力量,提高了工作效率。
二是建立律师参与信访工作制度。从20xx年10月起,由区司法局安排2名律师每周星期三轮流到区信访办值班,为涉法涉诉上访群众答疑释惑出主意。建立律师参与信访工作制度以来,通过律师为来访群众提供法律咨询、法制宣传、依法疏导、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接待处置了涉法涉诉类来访220人次,参与重大疑难信访案件调查座谈3次,为妥善处理信访问题提供了法律支持,既维护上访群众的合法权益,又依法规范上访秩序。为维护全区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如宗场乡民胜村村民在市重点工程新建变电站征地安置、补偿费分配中,占地户和未占地户从各自利益出发,在分配比例标准上产生分歧,纷纷非法阻工、上访。律师在接访村民中,在村民大会上,在田间院坝中,面对面讲政策、讲法律,最终组织村民达成了合理的分配比例,把征地费发放到村民手中,化解了矛盾,确保了这一重点工程顺利施工。
三是狠抓基层基础性工作。各乡镇、街道都设立专门的信访接待室,健全了各项信访工作制度,确定了专职或兼职信访员,基层信访工作做到了有专人负责,使信访工作重心下移,进一步夯实了基层信访工作基础。此外,基层还结合自身实际,创出了一系列好的做法,乡镇、街道普遍建立了党政领导信访值班接待制度。区公安分局建立和完善信访问题首次处理责任制和工作责任追究制。区法院坚持每月20日“院长接待日”,变上访为下访、由来访改约访、扩建信访大厅,方便当事人反映意见、帮助当事人解决实际困难,起到了亲民、便民和利民的作用。沙坪镇坚持镇干部包村、村干部包社、社干部和党员包户的“三包干”责任制,就地依法解决问题。高店镇在信访工作中实行“一表三卡”即“群众来信来访登记表和信用卡、责任卡、回复卡”,成效明显,受到干部群众好评。
(一)信访群众诉求各异,有的与现行政策规定存在差异,有的要求过高,超过政策极限;有的按政策解决了,但又提出新的过分要求;有的坚持无理要求,甚至以制造事端来达到无理要求。
(二)一些地方和部门责任主体意识不强,认识没有完全到位,解决信访问题的措施不多,履责不力直接导致群众重复上访和越级上访。
(三)建立信访信息系统,为信访人在当地提出信访事项、查询信访事项办理情况还存在问题。
(一)抓住“事要解决”这个核心,认真做好交办案件办理工作,大力解决信访突出问题。
(二)抓住信访部门建设这个关键,打牢信访工作基础。做好信访工作关键在基层,关键在信访部门。党委、政府要从维护群众利益和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高度重视和全力支持信访部门的工作,积极为信访部门开展信访工作创造有利条件,认真研究解决好信访有人办事、有钱办事、有能力办事的问题,提供充足的人力保障、物力保障和财力保障,使之能够履行《信访条例》赋予的职能职责。
(三)抓住制度创新这个突破口,进一步规范信访秩序。《信访条例》在信访工作制度建设方面提了许多新的要求,在信访工作实践中要结合自身实际,加强调查研究,创造性地抓好贯彻落实,不断探索和积累新办法新经验,进一步完善规范化的办信、接访和信访事项受理、承办制度,信访事项转送、交办、督查制度,信访事项的通报制度,信访听证制度,信访公示制度,律师参与信访接待制度,以及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机制等等。
落实条例自查报告篇五
上半年,在、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和县信访局的指导下,我乡信访工作牢牢围绕改革、发展、稳定工作大局,畅通讯访渠道,夯实基础工作,转变工作作风,着力解决信访热门、难点题目,强化一把手抓信访工作,采取有力措施,密切联系群众,妥善处理题目,及时化解矛盾,为我乡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作出了积极贡献。
一、领导重视,强化组织,健全制度
年初,党委、政府及时召开党政班子联席会议,调剂充实了乡信访联席办成员,由乡党委书记陈志崇为主任,乡长张向党为副主任,乡直各部分负责人为成员。并对全年信访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为调动村委会干部参与解决信访案件的积极性、主动性,党委、政府把信访工作列进对村干部的考评,实行年终考核,并在次年的全乡干部会上进行表彰和通报,各村委会为此聘请了一位信访信息员。
同时坚持领导干部天天接待日制度,每个月15日定为信访大接待日,班子成员轮番接待群众来访,办公室能调和解决的要求立即解决,一时解决不了的,由负责人限时解决或移交党政联席会研究解决,重要信访同一由主要领导亲身督办。今年上半年我乡共接待群众信访、咨询5批12人次,有效地解决了群众初信初访题目。
二、加强学习,同一思想,进步熟悉
党委、政府确定每周一夜为集中学习时间,一方面组织全乡干部职工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思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党的群众线路等政治理论,以进步干部职工的政治理论水平。另外一方面,加强信访业务知识学习,我乡干部职工认真学习信访条例,做到人手一册。同时将信访条例翻印发到各村居委会、乡属各单位,组织广大干部群众认真学习条例内容,进一步同一思想,进步干部依法处理信访题目的工作能力和群众有序上访的法律意识。
三、热忱接待群众来访,改变信访工作方式
半年来,我乡共接待群众来访咨询5批12人次,对群众反映的题目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覆信,对热门、重点、疑问信访件办结率达100%。对县领导批示和县信访局转办、交办、督办的信访事项做到按时按质书面上报,办结率达100%。
党委、政府要求接访领导对待来访群众要做到笑脸相迎,热忱相送,果断杜尽简单粗鲁的接访行为,有效地控制了群众上访事件的发生,同时改变信访工作方式,变群众上访为干部下访,要求乡村干部常常深进农村、走进农村、走进农户、询冷问热、关心群众的生产生活,及时解决群众在生产生活中碰到的实际困难。将矛盾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消除群众上访隐患。
四、力争从源头上控制群众上访
加大对违规涉农收费行为、涉农事件的处理,加大对作奸犯科等扰乱社会治安行为的打击力度。切实维护群众利益,同时做好政务、村务公然工作,加大财政、村务公然的透明度,消除群众的疑虑和对乡村工作的误解,增加群众对乡村工作的信任。另外一方面,加强乡村干部本身素质建设,改变工作作风,进步依法办事和为民办事的.能力,从而和缓干群关系,从源头上控制群众上访事件的发生。
市联席会议办公室:
根据联席会议办[2017]42号《关于在全市组织开展〈信访条例〉贯彻落实情况大检查的通知》文件精神,我区领导高度重视,专题研究,安排布署自查工作,全面深入地自查《信访条例》的贯彻落实情况,总结经验,查找不足,完善措施,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信访工作,保持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的的密切联系,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现将自查总结报告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深入学习贯彻《信访条例》
充分认识《信访条例》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领导,深入学习贯彻《信访条例》。首先,区领导带头学习。区领导高度重视,亲自研究安排在区委中心组专题学习、讨论《信访条例》2次。同时,按照李勇林书记的要求,购买了《信访条例》单行本400余本发到区级领导、各乡镇、街道、区级部门党政一把手,要求在各自的中心学习组上,领导带头学习讲解;其次,广泛宣传。按照上级要求,2017年元月,区信访办以(05)6号文发出“关于宣传贯彻国务院《信访条例》的通知”,要求各乡镇、街道部门培训学习,并报告学习情况。从检查和报告情况看,绝大多数已运用板报、橱窗、宣传提纲、咨询服务等形式,进行了广泛宣传,各乡镇、街道信访接待室已把《信访条例》、“关于维护信访秩序的通知”、“来访须知”、“接待制度”、“信访工作人员准则”等制作上墙,随时向上访人宣传;三是深入基层宣传。组织安排翠屏区为民工作队,送《信访条例》进街道、进社区、进村组、进农户,并带着今年1-4月未解决好的92件信访问题,主动下访,切实解决在当地,化解在萌芽状态;四是办好各种培训班。在5月21日前,对所有公务员,特别是信访机构工作人员,全部培训一遍。各乡镇、街道都专题举办了培训班,有的还聘请了法律专家,资深律师,信访工作领导进行讲解,取得了较好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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