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个人都曾试图在平淡的学习、工作和生活中写一篇文章。写作是培养人的观察、联想、想象、思维和记忆的重要手段。写范文的时候需要注意什么呢?有哪些格式需要注意呢?下面我给大家整理了一些优秀范文,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我们一起来看一看吧。
水上活动策划篇一
第十八条大型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办者应当在活动举办日的20日前向市公安机关申请安全许可:
(一)举办场所跨县(市)、区的;
(二)每场次预计参加人数在5000人以上的。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大型活动,承办者应当在活动举办日的20日前向活动举办地的县(市)、区公安机关申请安全许可。
对属于市公安机关实施安全许可的大型活动,市公安机关认为由县(市)、区公安机关实施安全管理更合适的,可以委托县(市)、区公安机关实施安全许可。
第十九条大型活动预计参加人数,是指组织、协调、保障、直接参与活动的相关人员数量与预计发售票证或者组织观众数量之和。
展览、展销等具有人员流动性的大型活动,预计参加人数是指同时在活动现场的人员最大数量。
第二十条承办者申请大型活动安全许可时,应当向公安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大型活动安全许可申请表;
(二)承办者合法成立的证明及安全责任人身份证明;
(三)大型活动方案及其说明;
(五)大型活动安全工作方案;
(六)场所管理者同意提供活动场所的证明材料;
(七)活动场所消防验收意见书;
(八)按照规定应当经有关部门事先批准的,提交批准文件;
(九)其他与大型活动安全工作相关的材料。
第二十一条大型活动安全工作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活动时间、地点、内容及组织方式;
(二)安全风险预测或者安全风险评估报告、现场平面图;
(四)活动场所消防安全措施;
(六)活动场所可容纳的人员数量及活动预计参加人数;
(七)治安缓冲区域的设定及其标识;
(九)安全检查设备配备情况,对入场人员、物品、车辆的安全检查措施;
(十)预计参加活动的车辆数量,停车场地的设置、位置、容量及停放、管理、疏导措施;
(十一)现场秩序维护、人员疏导措施;
(十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第二十二条公安机关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依法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公安机关应当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公安机关对受理的申请,应当自受理之日起7日内进行审查,对活动场所进行查验,对符合安全条件的,作出许可的决定;对不符合安全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说明理由。
公安机关作出许可决定后,应当及时将大型活动相关信息通报政府有关部门。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不予安全许可:
(一)承办者不具有合法身份的;
(二)活动内容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
(三)场所、设施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四)安全责任不明确、措施无效的。
第二十四条对经安全许可的大型活动,承办者不得擅自变更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或者扩大大型活动的举办规模。
大型活动举办时间需要变更的,承办者应当在原定举办时间5个工作日前向作出安全许可决定的公安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公安机关同意变更的及时办理变更手续;举办地点、内容变更或者规模扩大的,承办者应当依据本规定重新申请安全许可。
大型活动取消的,承办者应当在原定举办时间5个工作日前书面告知作出安全许可决定的公安机关,并交回大型活动安全许可证件。
承办者变更、取消大型活动,应当及时告知活动参加人员,妥善处理善后事宜,消除社会不良影响。
第二十五条公安机关作出安全许可决定后,应当会同安监、质监、建设等部门对活动场所、设施进行安全检查,记录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并由检查人和被检查人签字归档。
检查人员发现大型活动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相关单位限期改正,并将相关情况及时通报公安机关。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可以责令立即停止举办大型活动:
(一)现场发现有法律、法规明令禁止内容的;
(二)逾期未改正或者无法整改安全隐患的;
(三)发售的票证或者参加人员超过核准安全容量的;
(四)现场出现重大安全隐患,不立即停止可能发生安全事故的;
(五)现场治安、交通秩序混乱,严重影响活动正常进行的;
(六)未经公安机关批准,承办者擅自变更活动的时间、地点、规模、内容的;
(七)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的其他紧急情况。
第二十七条取得公安机关安全许可前,承办者不得发售票证。取得公安机关安全许可后,承办者不得擅自更改票证信息,不得擅自改变各区域票证数量。
第二十八条承办者搭建舞台等临建设施应当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设计、施工,并在活动举办日的20日前组织由安监和建设部门认可的专家对设计方案进行评审,评审通过后方可组织施工,并将临建设施设计方案报安监和建设部门备案。
临建设施搭建完成后,承办者应当组织专家、施工单位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安监部门会同建设等部门对验收工作进行监督,并签署监督意见。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临建设施验收工作应当在活动举办目的1目前完成。
第二十九条承办者、场所管理者等大型活动参与者违反国务院《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本规定,受到处罚的,由公安机关计入不良安全信息记录。
水上活动策划篇二
第十九条 用于水上游览经营活动的船舶应当依法登记、检验,取得相应证书。
不适用法定登记、检验的船舶,旅游经营者应当定期进行检测与评价,安排维护,消除安全隐患。
第二十条 用于水上游览经营活动的船舶应当按照规定标准配备足够的救生、消防、环保设备和器材,并在船舶显著位置永久性标注水上游览项目和编号、载客数量、救助电话等信息。
第二十一条 湖区、大型库区游览航行时间超过1个小时的客船,应当安装电子定位设备、船岸通讯器材等助航设施,保证船舶在规定的航线或者活动水域航行,保持船岸之间有效的通讯联络。
第二十二条 以蓄电池为动力的船舶,蓄电池不得存放在密闭处所,其存放处所应当设置禁止明火、禁止吸烟等警示标志。
第二十三条 船员等船舶操作人员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遵守水上游览项目操作规程。
第二十四条 项目管理员应当按照岗位职责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履行下列管理职责:
(一)维护码头秩序;
(二)提醒水上游览项目注意事项;
(三)提醒老弱病残孕和未成年人的同行人员或者监护人做好安全陪护;
(四)记录出航船舶载客人数,制止船舶超过规定的载客数量载运游客;
(六)制止不适航的船舶出航;
(七)制止不具备操作资格的人员驾驶船舶出航;
(八)制止船员、船舶操作人员、游客酒后驾驶或者操控船舶;
(九)制止船舶违反规程的加油(气)、充电等作业;
(十)履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相应管理事务。
第二十五条 专职救生员应当满足相应项目安全管理需要,按照岗位职责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履行下列管理职责:
(一)负责水上游览经营活动期间的水域岸线流动巡视;
(二)制止自行操控船舶之间打闹嬉戏、超越水域警示标志航行等行为;
(三)制止未在码头或者靠泊设施上下游客或者船舶之间的过驳游客等行为;
(四)发生突发事件按照应急预案程序报告险情和事故,救助、处置落水遇险游客;
(五)制止与本单位无关的水上游览经营活动或者影响本单位水上游览经营活动安全生产的行为;无法制止或者制止无效的,应当立即上报。
第二十六条 旅游经营者的安全管理人员、船舶操作人员、项目管理员、专职救生员饮酒、使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或者麻醉品的,不得当班履职。
第二十七条 船舶在内河通航水域、渔港水域从事游览活动,应当按照规定的航线行驶,严格遵守船舶航行规则。
游览船舶横越或者掉头航段,旅游经营者应当根据海事管理机构的要求设置警示标志,提示过往船舶加强瞭望、谨慎驾驶、采取安全航速通过。
第二十八条 禁止下列危及水上游览经营活动安全生产的作业行为:
(一)与顺航线行驶的船舶抢航、强行追越;
(二)在被追越船舶的前方阻拦;
(三)在顺航线行驶船舶的前方突然横越、强行横越或者掉头;
(四)高速船在游览专属水域从事渡运经营;
(五)高速船全速回转、大舵角转向等危及安全的操作行为;
(七)不具备夜航条件的船舶夜航;
(八)在能见度不良以及不适合水上游览经营活动正常开展的其他情形下的作业行为。
第二十九条 船舶应当在规定的码头或者靠泊设施上下游客。遇有紧急情况,需要在其他区域靠泊上下游客的,应当确保游客上下船舶的安全。
水上活动策划篇三
第一条为了维护桥梁水域通航秩序,保护桥梁和过往船舶(包括浮动设施,下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桥梁水域范围内船舶航行、停泊、作业,以及与水上交通安全有关的桥梁建设、施工、管理等活动,适用本规定。
桥梁水域,是指桥梁桥轴线两侧各一定范围内的通航水域。桥梁跨越内河的,其范围为桥轴线上游400米至下游200米;桥梁跨越海域或者对水域范围有特殊需求的,其范围由当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海事管理机构论证确定并予公告。
第三条海事管理机构负责桥梁水域通航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维护通航环境和通航秩序,发布航行通(警)告,组织协调水上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等工作。
交通运输、铁路、水利、住房与城乡建设、海洋与渔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负责桥梁水域有关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在通航水域修建的桥梁,应当依据桥梁通航论证和设计要求,设置符合规定的水上交通安全设施。
第五条桥梁建设单位依法承担安全生产责任,督促施工单位落实施工期间的通航安全保障措施。
桥梁建设单位应当确保水上交通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六条桥梁建设单位应当在桥梁投入使用后一个月内,向当地海事管理机构报送下列有关桥梁通航安全的资料:
(一)桥梁地理位置、总长度、桥孔分布;
(二)桥梁防撞能力及防撞设施的情况;
(三)桥梁助航标志、设施以及安全标志;
(五)桥梁水域水深扫测图、流速、流向与桥梁法线夹角等资料;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信息。
第七条桥梁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完善桥梁安全管理机制,维护桥梁助航标志和水上交通安全设施,排查整改桥梁安全隐患,并确保与通航安全相关的'资金投入。
第八条桥梁管理单位发现桥梁存在安全隐患影响通航安全时,应当及时向过往船舶发出预警信息,采取应急措施,并向海事管理机构和航道主管部门报告。
第九条在桥梁水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从事捕捞、水产养殖、水生作物种植;
(二)新设渡口;
(三)其他有碍桥梁或通航安全的行为。
第十条船舶航行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二)船舶通过通航桥孔,应当保留足够的高度,并与桥墩边缘保持足够的安全间距;
(三)加强了望,谨慎驾驶,使用安全航速;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其他规定。
第十一条船舶在桥梁水域航行时,禁止下列行为:
(一)追越;
(二)并排航行;
(三)掉头、横驶;
(四)穿越禁航桥孔;
(五)航行试验(主机负荷试验除外);
(六)其他影响桥梁水域通航安全的行为。
第十二条除紧急情况外,任何船舶不得在桥梁水域内锚泊。
船舶因紧急情况在桥梁水域锚泊时,应当立即向当地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并按照规定显示信号,用甚高频等方式通报船舶动态,并采取有效措施尽快驶离桥梁水域。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船舶不得通过桥梁水域:
(一)能见度低于规定要求时;
(二)风力达到限制通航的风力等级时;
(三)流速达到限制通航的速度时;
(四)桥梁水域发生事故或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时。
有上述情形之一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发布通航预警信息。
第十四条违反本规定第九条规定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五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六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七条违反本规定,海事管理机构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本规定自7月1日起施行。
水上活动策划篇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海事局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加强中小学生水上交通安全教育工作的通知》(琼海宣传[20xx]2号)有关要求,为提高中小学生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加快习惯养成,促进中小学生安全、健康成长。11月6日下午,三亚海事局、三亚市教育局联合三亚市第七小学开展以“水上平安‘救’在身边”为主题的水上交通安全知识活动。本次活动主会场设在报告厅,分会场为各个班级。
主会场活动由三亚海事局水上交通安全志愿服务队蔡武同志主讲,林大旺、何昌兴协助,大队副辅导员叶小欢老师主持。
三亚市教育局安全科主任张涛、三亚海事局人教处副处长汪进、我校德育处主任廖卢艺、大队辅导员董一、德育干事符天良、林小钰及四年级全体师生参加了此次活动。
海事局蔡武同志利用ppt、视频及现场实物演示,为现场师生详细讲授了水上交通知识、乘船出行安全知识、防防溺水知识及自救知识。以案说法,告诉大家一旦发生危险时,该如何自救和援救他人,提高了大家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
活动过程中,学生们热情高涨、认真聆听和海事局工作人员积极互动,不时爆发出阵阵掌声。
分会场由各班班主任老师主讲。通过生动丰富的图像资料、风趣的语言讲解、真实的案例故事向同学们详细介绍了应该选择何种船乘坐、乘坐渡船过程需要注意的事项等方面的安全知识,其中重点讲解了遇到各类突发性意外事件的时候,同学们应该如何去做。学生们听得津津有味,积极回答安全问题,课堂气氛活跃。
通过这次活动,同学们认真学习了水上交通安全知识、求生救助安全常识、安全乘渡和意外落水的应急措施,并将按要求把学到的知识转授给家中长辈们,切实让“教会一个孩子,影响一个家庭,带动整个社会”的教育理念得到充分体现,促进全社会水上交通安全意识整体提升。师生们纷纷表示,此次活动为他们送上了一堂精彩生动的水上安全知识课,提高了大家的安全意识,增强了自救援救的技能,为确保水上安全拧紧了“安全阀”。
水上活动策划篇五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水上游览经营活动的状况,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从事水上游览经营活动的旅游经营者进行安全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负有水上游览经营活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相关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应当依法处理。
水上游览经营活动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逾期未整改到位或者发现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处理,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二条 海事管理机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据职责和权限,加强其管辖水域的巡航监督管理,查处游览活动船舶涉及违反水上交通安全、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等有关规定的行为。
发现擅自开展水上游览经营活动的,海事管理机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履行职责,责令停止航行或者作业;拒不停止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相应措施。
第三十三条 河道、湖泊、水库、滩涂、湿地、公园、景区等区域的管理部门、管理机构应当制定计划定期巡查,发现擅自在所属区域从事水上游览经营活动的,应当及时制止并依法予以处理。
对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四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制止并依法予以处理。
第三十四条 地方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建立非通航水域水上游览经营活动备案抽查制度,制定检查计划实施监督检查,核查《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建议书》涉及的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措施落实情况,核实水上游览经营活动的备案信息。
发现水上游览经营活动船舶和船员的管理存在问题或者安全隐患,海事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处理,责令限期落实整改措施,并函告所在地旅游管理部门、行业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水上游览经营活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相关管理机构。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负有水上游览经营活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权限,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六条 负有水上游览经营活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对船舶实施登记、检验的;
(二)不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或者督促整改安全隐患的;
(三)不按照规定履行组织救助职责的;
(四)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