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是社会秩序和安全稳定的基石,对于社会的健康发展至关重要。了解和遵守规章制度是每个成员的责任和义务,以下是一些范例供大家参考。
机动车维修管理制度(专业19篇)篇一
为健全我司物业管理制度,规范日常维修行为,提高维修工作效率和质量。
二、适用范围物业部全体员工。
三、职责。
1.物业部主任负责日常维修的统筹、指导工作。
2.物业部主管负责日常维修工作的执行、跟进、检查、监督、考核,及维修管理制度的落实。
3.物业部员工负责进行日常维修工作。
4.物业部内勤负责每月日常维修记录资料分类、归档工作。
四、维修流程。
(一)接报修部门维修任务处理流程(见附件1)。
1、报修部门物品、设施、设备损坏(故障),填写《维修单》一式两联,报送物业部主任。
2、物业部主任接到《维修单》后,转交当班主管。3、物业部当班主管收到《维修单》后,根据维修任务情况及时安排人员维修。
4、维修分类:一、简单小修:物业部员工接到维修任务后,准备维修工具、材料,并填写《领物本》,无材料汇报分管主管,非紧急维修项目在2日内修复,紧急项目接到维修任务后15分钟内赶到现场,当日内进行修复。二、复杂、专业维修项目:接到维修任务后,由分管主管汇报部门领导,并及时联系相关专业人员进行维修,并对报修部门做出合理解释,做出限时承诺。
5、维修完毕后维修人员应在《维修单》上填写维修时间、维修人、维修解结果,并请报修部门人员在《维修单》上签字验收。
6、验收不合格的,应在《维修单》上注明原因,应及时安排人员再次维修。
7、报修部门对维修结果验收合格,签字确认后,维修单a交保修部门保留存档,维修单b交物业部办公室存档。同时,登记《维修记录表》及《物料消耗本》。
(二)巡视发现维修任务处理流程(见附件2)。
1、在巡视过程中发现有需要维修的设施设备,汇报当班主管。
2、根据维修任务情况,当班主管安排人员及时进行修复。
二、复杂、专业维修项目,由分管主管汇报部门领导,并及时联系相关专业人员进行维修。
5、维修完毕后,应让分管主管或部门主任进行验收。
6、验收不合格的,阐明原因,应及时安排人员再次维修。
7、验收合格后,及时登记《维修记录表》及《物料消耗本》。
五、维修时间安排。
1、物业部原则上定于每周二、四,针对各部门报送的非紧急维修任务进行集中维修,(可以灵活处理,不限于该时间),如无特殊情况在2日内修复。
2、对于紧急维修任务,在接到《维修单》当日内进行修复;对不能及时修复的,对报修人做出合理解释,并做出限时承诺。
六、维修工作要求。
1、严格遵守公司各项制度及本制度规定,不准违反公司规定,私自行动。
2、维修人员在物业日常检查、维修、保养时必须按照规定着装,佩戴工作牌,在和保修部门人员接触时言行举止要得当。
3、维修人员在维修电器、电路或高空作业等特种作业时,必须穿戴好相关防护设备、严格按相关作业规程操作,严违规、违章操作。
4、接到急维修任务时,维修人员无特殊情况下在15分钟内必须到达现场,单日进行维修处理,不得故意拖延时间,不准刁难相关部门人员。
5、日常检查维修时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修复,不得以各种理由拖延时间或故意推脱延误,维修设备设施时潦草了事等。
6、维修人员必须做好维修验收之后,及时在《维修记录表》上登记。
7、物业部员工平时要对所辖范围内的设备设施多了解、多研究,熟练掌握设备设施的原理和运行状况,以防发生故障时能快速解决处理。
8、物业部员工要主动学习各方面技术知识和业务知识,多学习、多掌握,不断提高自己的技术能力和业务水平。
9、在维修期间不得与报修部门员工长时间私聊,不得长时间打私人电话,更不得借维修之名外出干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1、部门领导不定期查看《维修记录表》的相关记录情况;不定期抽查我司阁内、周边及报修部门设施设备的维修情况。
2、当班主管在所值班中,可以不定时抽查相关维修情况。
3、报修部门可对维修工作的各类情况向物业部领导直接反应。
4、本部门同事间对相关维修情况有相互提醒告知义务,有直接向部门领导反映相关维修状况的权利。
八、处罚规定。
1.无特殊情况,对维修不及时、故意拖延的,扣6分;维修设备设施时潦草了事的,扣6分;故意刁难报修部门人员的,扣7分;。
2、对不服从当班主管或部门领导安排的维修任务的,扣10分。
3、对维修验收之后,不及、如实在《维修记录表》上登记的,扣5分。
4、对在巡视过程中发现有需维修的设施设备,故意隐瞒不汇报的,扣8分。
5、不积极配合协助同事做好相关维修工作的,扣5分。6、在维修过程中,出现不穿戴必要防护设备,违规、违章操作的,扣10分;违规私自行动的,扣20分。
7、在维修过程中出现不雅现象,不当行为的,扣10分。8、在维修过程中与报修部门人员长时间私聊,长时间打私人电话的,扣8分;借维修之名外出干与工作无关事情的,扣10分。
9、维修完后工具未归位者每次扣2分。工具遗失的照价赔偿。
10、维修当班主管监督不到位的,扣5分。
接报修部门维修任务处理流程。
机动车维修管理制度(专业19篇)篇二
为加强设备的维护与保养,坚持“预防为主”和“维护与计划检修相结合”的原则,做到正确使用、精心维护,使设备常处于良好状态,保证设备的长周期、安全、稳定运转,特别制定本制度。
一、实行专机专责制度或包机制度,做到台台设备、条条管线、个个阀门、块块仪表有人负责。
二、所有设备都要有维护保养规程,操作人员应严格执行,操作人员要达到“四懂”、“三会”(懂结构、懂原理、懂性能、懂用途,会使用、会保养、会排除故障)。实行操作合格证制度,无证者不准上岗操作。
三、认真执行设备润滑制度,坚持五定(定质、定量、定时、定点、定期对润滑部位清洗换油)和三级过滤(向固定油桶经过滤、由油桶向油壶装油经过过滤,由油壶加入到加油点经过过滤),保证油质、工具清洁好用,润滑效果良好。
四、操作工人对本岗位范围内的设备管道、仪表盘、支架、地面等应保持整洁、油漆、保温完整,加强静密封点的管理,消除跑冒滴漏,努力降低泄漏率,搞好环境卫生,做到文明生产。
五、备用设备应处于良好状态,停用、闲置设备应有专人负责定期检查维护,加强防尘、防潮、防冻、防腐蚀的管理,对于传动设备要定期进行盘车和切换,使所有备用设备处于良好状态。
六、操作人员必须做好下列主要工作:
1.严格按操作程序与规定步骤进行设备的启动与停车,做到启动前认真准备,启动中反复检查,停车后妥善处理。
2.坚守岗位,严格执行巡回检查制度,执行五字操作法(听、摸、查、看、闻),定时定点按巡回检查路线对设备进行仔细检查。
3.认真填写运行记录,发现设备缺陷能处理的应主动进行消除,脏、松、缺、乱、漏等举手之劳可以解决的问题,应随时在检查中进行解决。
4.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实行十交五不接。十交即:交任务、交指标、交原料、交操作指标、交质量、交问题、交经验、交工具、交安全卫生、交记录;五不接即:设备润滑不好不接、工具不全不接、操作情况交待不清不接、记录不全不接、卫生不好不接。交接双方要在现场逐项交接,在操作日记上正式签字。
七、生产操作人员发现设备有不正常情况,要立即检查原因,及时反映。发现特殊响声、振动、漏气、火花等紧急情况,应采取果断措施立即停车,并上报和通知值班长及有关岗位,不弄清原因不得盲目开车。已处理和未处理的缺陷记录运行记录本上,并向下一班交待清楚。
八、厂房建筑物、构筑物、设备基础、处管道及支架,应有专人经常维护,保持完整,定期检测。采取防潮、防汛、防冻、防尘、防腐蚀措施。设备管道的仪表和安全装置要齐全好用,定期进行检查和调整。
九、维修工人(机、电)对包机的设备负有维修好的责任,对包机的设备需定时上岗检查,主动向操作工人们解决设备运行情况,发现易处理的缺陷及时消除。不能立即解决的缺陷要详细记录,结合中小修或停车机会处理。
机动车维修管理制度(专业19篇)篇三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市机动车维修行业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有效防范机动车维修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物污染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年版)等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机动车维修企业作为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要切实履行危险废物污染防治主体责任,严格落实危险废物管理的各项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规范管理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各类危险废物,不得非法排放、倒卖、处置危险废物。
(一)完善相关环保手续。机动车维修企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等相关规定,依法到生态环境部门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
(二)建立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制度。机动车维修企业要切实强化主体责任意识,制定和完善本单位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危险废物管理责任制;建立法定代表人为第一责任人、专兼职人员组成的企业危险废物管理机构,明确主管部门及责任,指派专人负责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人员发生变动调整时,要及时做好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有关交接与监管工作,确保管理工作的延续性和追溯性。
(三)建立健全危险废物管理台账。机动车维修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危险废物管理台账,详细记录危险废物的名称、种类、产生、转移、出入库情况以及贮存、处置、利用等相关信息,并按月汇总填写危险废物台账企业内部报表。管理台账保存五年以上。同时,机动车维修企业要及时注册并应用浙江省固体废物监管信息系统,实时记录电子台账,确保管理台账与电子台账数据相符。
(四)规范危险废物贮存场所和设施。机动车维修企业必须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要求,建立专用的危险废物贮存设施或专用贮存区域,做到危险废物分类收集、分区存放,并设置危险废物标识标志,配备泄漏液体收集装置。
(五)规范危险废物转移处置行为。按照2020年底前“危险废物不出市,一般固体废物不出县”原则要求,机动车维修企业产生的危险废物应当交由有危险废物经营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转移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的规定;跨省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向浙江省生态环境厅提出申请,批准后方可转移。切实强化运输过程中的风险防控,落实转运过程中的污染防治措施,严控长距离运输,防止二次污染。危险废物不得非法自行处置、提供或者委托给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收集、贮存、处置和利用。(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单位名单可在浙江省生态环境厅、金华市生态环境局网站查询)。
(六)开展危险废物申报登记。机动车维修企业按规定向所在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申报登记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利用等有关资料(浙江省固体废物监管信息系统同步申报);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向所在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备案(详见生态环境部公告2016年第7号《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管理计划制定指南》)。申报登记事项发生重大改变的,应当在发生改变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重新申报,并调整危险废物管理年度计划。
(七)强化环境污染防治和应急管理。机动车维修企业应加强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完善污染防治措施和意外突发事故应急预案,并报所在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应急预案应包括: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危害性、突发事故的防护措施等。
市、县两级生态环境、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对机动车维修行业开展摸底排查,全面掌握企业数量、分布以及危险废物管理现状,建立联动协作机制,形成监管合力。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对机动车维修企业危险废物规范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参照生态环境部《工业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规范化管理指标及抽查表》,对机动车维修企业危险废物管理水平进行抽查考核评分,考核结果通报同级交通运输部门。对机动车维修企业的危险废物规范管理情况开展执法检查,严厉查处违法排放、倾倒、倒卖、处置危险废物的环境违法行为;对企业把危险废物交由无资质单位处置、单位和个人非法收集危险废物、不严格执行转移联单制度或未经批准擅自转移等违法行为,依法严肃查处,对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各级要加大对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的环境监管力度,规范其经营行为。
交通运输部门是机动车维修行业主管部门,按照《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汽车维修行业开业条件》等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严格加强维修企业备案监管。要进一步加强对机动车维修行业的日常监督管理,将废铅酸蓄电池、废矿物油(废机油)、染料、涂料废物(如废油漆、废漆渣等)、废汽车尾气净化催化剂、废滤芯、废机油壶等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和处置管理作为双随机检查的重要内容,指导和督促维修企业规范危险废物的管理;会同生态环境部门组织开展机动车维修企业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的相关培训;将危险废物管理情况纳入机动车维修企业年度考核内容,按照《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严格考核,对危险废物管理不到位的维修企业要加大扣分力度或降低考核等级;对环境违法行为性质严重、涉及危险废物环境犯罪案件的,及时移送环境执法和公安等部门,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对于未经备案的维修企业责令改正,已备案但超范围经营的维修企业责令改正,严重的则责令停业整顿。
各级交通运输、环保部门要加强宣传力度,让人民群众和企业充分认识危险废物的危险性、规范管理的重要性,督促企业将产生的危险废物及时交由有相应资质的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安全处置;实施固体废物违法有奖举报制度,鼓励公众参与,对固体废物违法行为实行“零容忍”;要建立有效的信息沟通机制,加大联合执法力度,以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的方式,联合对辖区内的机动车维修企业开展危险废物专项检查,及时纠正机动车维修企业违规、违法行为,促进机动车维修企业全面落实危险废物规范管理,推动全市机动车维修行业环境保护工作迈上新台阶。
本文件自20-年10月2日起正式实施,原金华市环境保护局金华市交通局《关于加强我市机动车维修行业危险废物环境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金环发〔20-〕40号)自实施日起自动废止。
机动车维修管理制度(专业19篇)篇四
第一条 为规范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维护机动车维修市场秩序,保护机动车维修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机动车运行安全,保护环境,节约能源,促进机动车维修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机动车维修经营,是指以维持或者恢复机动车技术状况和正常功能,延长机动车使用寿命为作业任务所进行的维护、修理以及维修救援等相关经营活动。
第三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优质服务。
第四条 机动车维修管理,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封锁或者垄断机动车维修市场。
鼓励机动车维修企业实行集约化、专业化、连锁经营,促进机动车维修业的合理分工和协调发展。
鼓励推广应用机动车维修环保、节能、不解体检测和故障诊断技术,推进行业信息化建设和救援、维修服务网络化建设,提高机动车维修行业整体素质,满足社会需要。
第六条 交通部主管全国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
第二章 经营许可
第七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依据维修车型种类、服务能力和经营项目实行分类许可。
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根据维修对象分为汽车维修经营业务、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经营业务、摩托车维修经营业务和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四类。
汽车维修经营业务、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根据经营项目和服务能力分为一类维修经营业务、二类维修经营业务和三类维修经营业务。
摩托车维修经营业务根据经营项目和服务能力分为一类维修经营业务和二类维修经营业务。
第八条 获得一类汽车维修经营业务、一类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许可的,可以从事相应车型的整车修理、总成修理、整车维护、小修、维修救援、专项修理和维修竣工检验工作;获得二类汽车维修经营业务、二类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许可的,可以从事相应车型的整车修理、总成修理、整车维护、小修、维修救援和专项修理工作;获得三类汽车维修经营业务、三类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许可的,可以分别从事发动机、车身、电气系统、自动变速器维修及车身清洁维护、涂漆、轮胎动平衡和修补、四轮定位检测调整、供油系统维护和油品更换、喷油泵和喷油器维修、曲轴修磨、气缸镗磨、散热器(水箱)、空调维修、车辆装潢(蓬布、坐垫及内装饰)、车辆玻璃安装等专项工作。
第九条 获得一类摩托车维修经营业务许可的,可以从事摩托车整车修理、总成修理、整车维护、小修、专项修理和竣工检验工作;获得二类摩托车维修经营业务许可的,可以从事摩托车维护、小修和专项修理工作。
第十条 获得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经营业务许可的,除可以从事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经营业务外,还可以从事一类汽车维修经营业务。
第十一条 申请从事汽车维修经营业务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维修车辆停车场和生产厂房。租用的场地应当有书面的租赁合同,且租赁期限不得少于1年。停车场和生产厂房面积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二)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设备、设施。所配备的计量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要求,并经法定检定机构检定合格。从事汽车维修经营业务的设备、设施的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从事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设备、设施的具体要求,参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执行,但所配备设施、设备应与其维修车型相适应。
(三)有必要的技术人员:
1.从事一类和二类维修业务的应当各配备至少1名技术负责人员和质量检验人员。技术负责人员应当熟悉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业务,并掌握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及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质量检验人员应当熟悉各类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检测作业规范,掌握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故障诊断和质量检验的相关技术,熟悉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服务收费标准及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技术负责人员和质量检验人员总数的6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
2.从事一类和二类维修业务的应当各配备至少1名从事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从事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应当熟悉所从事工种的维修技术和操作规范,并了解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及相关政策法规。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维修技术人员总数的4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
3.从事三类维修业务的,按照其经营项目分别配备相应的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从事发动机维修、车身维修、电气系统维修、自动变速器维修的,还应当配备技术负责人员和质量检验人员。技术负责人员、质量检验人员及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维修技术人员总数的4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
(四)有健全的维修管理制度。包括质量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车辆维修档案管理制度、人员培训制度、设备管理制度及配件管理制度。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五)有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从事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的汽车维修经营者,除具备汽车维修经营一类维修经营业务的开业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作业内容相适应的专用维修车间和设备、设施,并设置明显的指示性标志;
(三)有相应的安全管理人员;
(四)有齐全的安全操作规程。
本规定所称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是指对运输易燃、易爆、腐蚀、放射性、剧毒等性质货物的机动车维修,不包含对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罐体的维修。
第十三条 申请从事摩托车维修经营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摩托车维修停车场和生产厂房。租用的场地应有书面的租赁合同,且租赁期限不得少于1年。停车场和生产厂房的面积按照国家标准《摩托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818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二)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设备、设施。所配备的计量设备应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要求,并经法定检定机构检定合格。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摩托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818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三)有必要的技术人员:
1.从事一类维修业务的应当至少有1名质量检验人员。质量检验人员应当熟悉各类摩托车维修检测作业规范,掌握摩托车维修故障诊断和质量检验的相关技术,熟悉摩托车维修服务收费标准及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质量检验人员总数的6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
2.按照其经营业务分别配备相应的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应当熟悉所从事工种的维修技术和操作规范,并了解摩托车维修及相关政策法规。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维修技术人员总数的3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
(四)有健全的维修管理制度。包括质量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摩托车维修档案管理制度、人员培训制度、设备管理制度及配件管理制度。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摩托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818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五)有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摩托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818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申请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
(二)经营场地、停车场面积材料、土地使用权及产权证明复印件;
(三)技术人员汇总表及相应职业资格证明;
(四)维修检测设备及计量设备检定合格证明复印件;
(五)按照汽车、其他机动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摩托车维修经营,分别提供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条件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五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规范的程序实施机动车维修经营的行政许可。
第十六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机动车维修经营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符合法定条件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向申请人出具《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颁发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明确许可事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向申请人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持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第十七条 申请机动车维修连锁经营服务网点的,可由机动车维修连锁经营企业总部向连锁经营服务网点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提交下列材料,并对材料真实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机动车维修连锁经营企业总部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复印件;
(二)连锁经营协议书副本;
(三)连锁经营的作业标准和管理手册;
(四)连锁经营服务网点符合机动车维修经营相应开业条件的承诺书。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查验申请资料齐全有效后,应当场或在5日内予以许可,并发给相应许可证件。连锁经营服务网点的经营许可项目应当在机动车维修连锁经营企业总部许可项目的范围内。
第十八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实行有效期制。从事一、二类汽车维修业务和一类摩托车维修业务的证件有效期为6年;从事三类汽车维修业务、二类摩托车维修业务及其他机动车维修业务的证件有效期为3年。
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一印制并编号,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规定发放和管理。
第十九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在许可证件有效期届满前30日到作出原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换证手续。
第二十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变更许可事项的,应当按照本章有关规定办理行政许可事宜。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等事项的,应当向作出原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需要终止经营的,应当在终止经营前30日告知作出原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注销手续。
第三章 维修经营
第二十一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开展维修服务。
第二十二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将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和《机动车维修标志牌》(见附件1)悬挂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
《机动车维修标志牌》由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按照统一式样和要求自行制作。
第二十三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得擅自改装机动车,不得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不得利用配件拼装机动车。
托修方要改变机动车车身颜色,更换发动机、车身和车架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在查看相关手续后方可承修。
第二十四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确保安全生产。
机动车维修从业人员应当执行机动车维修安全生产操作规程,不得违章作业。
第二十五条 机动车维修产生的废弃物,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六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公布机动车维修工时定额和收费标准,合理收取费用。
机动车维修工时定额可按各省机动车维修协会等行业中介组织统一制定的标准执行,也可按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报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后的标准执行,也可按机动车生产厂家公布的标准执行。当上述标准不一致时,优先适用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备案的标准。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将其执行的机动车维修工时单价标准报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机动车生产厂家在新车型投放市场后一个月内,有义务向社会公布其维修技术资料和工时定额。
第二十七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使用规定的结算票据,并向托修方交付维修结算清单。维修结算清单中,工时费与材料费应分项计算。维修结算清单格式和内容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制定。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出具规定的结算票据和结算清单的,托修方有权拒绝支付费用。
第二十八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送统计资料。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为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保守商业秘密。
第二十九条 机动车维修连锁经营企业总部应当按照统一采购、统一配送、统一标识、统一经营方针、统一服务规范和价格的要求,建立连锁经营的作业标准和管理手册,加强对连锁经营服务网点经营行为的监管和约束,杜绝不规范的商业行为。
第四章 质量管理
第三十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行业或者地方的维修标准和规范进行维修。尚无标准或规范的,可参照机动车生产企业提供的维修手册、使用说明书和有关技术资料进行维修。
第三十一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得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建立采购配件登记制度,记录购买日期、供应商名称、地址、产品名称及规格型号等,并查验产品合格证等相关证明。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对于换下的配件、总成,应当交托修方自行处理。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将原厂配件、副厂配件和修复配件分别标识,明码标价,供用户选择。
第三十二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对机动车进行二级维护、总成修理、整车修理的,应当实行维修前诊断检验、维修过程检验和竣工质量检验制度。
承担机动车维修竣工质量检验的机动车维修企业或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应当使用符合有关标准并在检定有效期内的设备,按照有关标准进行检测,如实提供检测结果证明,并对检测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机动车维修竣工质量检验合格的,维修质量检验人员应当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见附件2);未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机动车,不得交付使用,车主可以拒绝交费或接车。
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一印制和编号,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规定发放和管理。
禁止伪造、倒卖、转借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
第三十四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对机动车进行二级维护、总成修理、整车修理的,应当建立机动车维修档案。机动车维修档案主要内容包括:维修合同、维修项目、具体维修人员及质量检验人员、检验单、竣工出厂合格证(副本)及结算清单等。
机动车维修档案保存期为二年。
第三十五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机动车维修专业技术人员的管理,严格执行专业技术人员考试和管理制度。
机动车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考试及管理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六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机动车维修经营的质量监督和管理工作,可委托具有法定资格的机动车维修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对机动车维修质量进行监督检验。
第三十七条 机动车维修实行竣工出厂质量保证期制度。
汽车和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整车修理或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20000公里或者100日;二级维护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5000公里或者30日;一级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2000公里或者10日。
摩托车整车修理或者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摩托车行驶7000公里或者80日;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摩托车行驶800公里或者10日。
其他机动车整车修理或者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机动车行驶6000公里或者60日;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机动车行驶700公里或者7日。
质量保证期中行驶里程和日期指标,以先达到者为准。
机动车维修质量保证期,从维修竣工出厂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八条 在质量保证期和承诺的质量保证期内,因维修质量原因造成机动车无法正常使用,且承修方在3日内不能或者无法提供因非维修原因而造成机动车无法使用的.相关证据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及时无偿返修,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在质量保证期内,机动车因同一故障或维修项目经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负责联系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并承担相应修理费用。
第三十九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公示承诺的机动车维修质量保证期。所承诺的质量保证期不得低于第三十七条的规定。
第四十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受理机动车维修质量投诉,积极按照维修合同约定和相关规定调解维修质量纠纷。
第四十一条 机动车维修质量纠纷双方当事人均有保护当事车辆原始状态的义务。必要时可拆检车辆有关部位,但双方当事人应同时在场,共同认可拆检情况。
第四十二条 对机动车维修质量的责任认定需要进行技术分析和鉴定,且承修方和托修方共同要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出面协调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组织专家组或委托具有法定检测资格的检测机构作出技术分析和鉴定。鉴定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第四十三条 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实行质量信誉考核制度。机动车维修质量信誉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机动车维修质量信誉考核内容应当包括经营者基本情况、经营业绩(含奖励情况)、不良记录等。
第四十四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机动车维修企业诚信档案。机动车维修质量信誉考核结果是机动车维修诚信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建立的机动车维修企业诚信信息,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外,应当依法公开,供公众查阅。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五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不得乱收费、乱罚款。
第四十六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积极运用信息化技术手段,科学、高效地开展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
第四十七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执法人员在机动车维修经营场所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有2名以上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交通部监制的交通行政执法证件。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询问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并要求其提供有关资料;
(三)在违法行为发现场所进行摄影、摄像取证;
(四)检查与违法行为有关的维修设备及相关机具的有关情况。
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应当记录,并按照规定归档。当事人有权查阅监督检查记录。
第四十八条 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接受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擅自从事机动车维修相关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非法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
(二)使用无效、伪造、变造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非法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
(三)超越许可事项,非法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
第五十条 违反本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转让、出租的有关证件,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对于接受非法转让、出租的受让方,应当按照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没收假冒伪劣配件及报废车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假冒伪劣配件及报废车辆;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签发虚假或者不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限期整改;限期整改不合格的,予以通报:
(一)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按照规定执行机动车维修质量保证期制度的;
(二)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进行维修作业的;
(三)伪造、转借、倒卖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
(四)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只收费不维修或者虚列维修作业项目的;
(六)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在经营场所公布收费项目、工时定额和工时单价的;
(七)机动车维修经营者超出公布的结算工时定额、结算工时单价向托修方收费的;
(八)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按照规定建立维修档案和报送统计资料的;
(九)违反本规定其他有关规定的。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同级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四)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谋取其他利益的;
(五)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外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独资形式投资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应同时遵守《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管理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五十六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等相关证件工本费收费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交通主管部门核定。
1、厂区内不准吸烟,发现吸烟者必须立即制止,各清洁管辖区不得有烟头、油污、垃圾和影响安全生产的杂物。
2、按规定的地方存放油料,易燃易爆和有毒物品,车间,工作间不得存放。
4、焊接带油污的部件,压力容器、油箱和其它危 险物品时,必须严格按照安全操作规程作业。
5、掌握消防知识、熟悉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消防器材按规定挂放在明显位置,定期检查、保养,失效的应及时申报更换。
8、公司任何员工都有义务和权利制止、拒绝和揭发违反安全生产的一切行为。有义务积极参加灭火、救灾、应急突发事件。
9、严禁少年儿童进入工作场所,否则因此而造成的一切后果公司概不负责。
处罚:有违反以上规定的,每次罚款50元/100元,造成经济损失和人员伤害的,赔付一切经济损失,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的,作出名处理,并送司-法-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机动车维修管理制度(专业19篇)篇五
广泛的报道。根据上级的部署或工作计划,每完成一项任务,都要向上级提出报告,反映工作的基本情况、工作中的经验教训、存在的问题和今后的工作思路。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欢迎品鉴!
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修订稿)》(2019年征求意见稿),机动车维修行业可能产生的危险废物主要如下:
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均须按照危险废物管理,需要鉴别认定的固体废物主要有:
1、废防冻剂;。
2、废空调制剂。
1、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利用应执行《x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两高”司法解释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应按国家规定如实申报登记,并在收集、贮存、运输、处置过程中采取环境污染防范措施。
个人或者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禁止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
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四项行为的,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处应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1、危废暂存间设置:企业需在厂区内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有关规定专门设置危险废物临时堆放仓库,贮存场所必须防风、防雨、防晒、防渗漏,地面必须要高于厂房的基准地面,确保雨水无法进入。
2、危险废物常规管理:所有危险危废必须分类收集后暂存危废堆放处,完善环保标志标识牌,所有危险废物必须经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安全处置。
3、严格落实危险废物管理制度:做好危险废物的申报登记,建立台帐管理制度,记录上须注明危险废物的名称、来源、数量、特征和包装容器的类别、入库时间、存放库位、废物出库日期及接受单位名称。在危险废物转运的时候必须报请当地环保局批准及填写危险废物转运单。
1、重点对汽修间、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日常管理工作;危险化学品储存、使用、废弃物处置安全管理情况;应急救援工作准备等情况进行了检查。
2、对操作间、危废暂存间、易燃易爆品储存间等安全生产关键点的安全隐患进行全面排查。严禁企业将拆下来的汽车废旧电瓶、废矿物油等危险废物交给无资质的企业进行处置。
机动车维修行业危险废物管理制度(8块上墙制度示范文本)3为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整改工作,落实全市机动车维修保养与拆解行业危险废物安全处置,现通告如下:
一、机动车维修保养与拆解行业产生的危险废物,应交由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收集或处置,并严格执行危废转移联单制度,严禁违法销售、倾倒、收集或处置。
二、机动车维修保养与拆解单位,以及危险废物收集、处置单位应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制度,制定管理计划并依法进行申报登记;建立产生、贮存、转移台帐,规范设立符合环保要求的危险废物贮存场所。
三、生态环境、公安、交通运输、商务和经济合作、市场监督等部门将加大综合惩处力度,严厉打击违法行为,对涉及刑事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
各有关企业:
为加强报废汽车拆解和机动车维修行业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及利用等环节的规范化管理,有效防范报废汽车拆解和机动车维修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物污染环境,消除环境隐患,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各机动车维修业户要进一步落实危险废物管理及污染防治的主体责任,认真学习并严格落实危险废物和管理的各项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规范管理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各类危险废物,要健全环境污染防治组织构架,成立以法定代表人为第一责任人的废弃物污染防治组织机构,明确职责,落实专人负责废弃物污染防治工作。
机动车维修行业产生的危险废物是指在机动车维修过程中产生的,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危险废物。主要包括:各类废矿物油(包括车辆维修过程中产生的废发动机油、制动器油、自动变速器油、齿轮等废润滑及油泥、清洗零部件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煤油、柴油、汽油、及其他由石油和煤油炼制生产的溶剂油),废铅酸蓄电池、废电路板、废尾气净化催化剂、使用油漆(不包括水性漆)、有机溶剂进行喷漆、上漆过程中产生的废有机溶剂、废漆渣等,含有或沾染危险废物的废弃包装物、容器、过滤吸附介质(废油漆桶、废机油桶、吸附漆雾的废活性炭、废过滤棉等,含有或沾染汽油、机油的过滤器、废弃抹布和劳保用品)等。
体责任意识,建立、健全危险废物管理责任制,按照《危险废物管理制度手册》制定本单位危险废物管理各项规章制度。
(二)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机动车维修业户应当明确本单位危险废物底数,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帐,如实记录各类危险废物产生的种类和数量、出入库时间、经办人、贮存、转移等情况。管理台帐记录要与企业生产经营情况相互佐证,并保留10年以上。
(三)规范危险废物贮存场所及设施。机动车维修业户的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应满足以下要求:一是必须建立专用的危险废物贮存设施或专用贮存区域,做到危险废物分类收集、分区存放,必须设置规范的危险废物标识标牌。二是贮存设施应符合相关消防、安全规定。三是贮存场所应有防渗的硬化地面、有泄漏液体收集装置。废铅酸电池存放区域,地面须采取防腐、防渗处理。危险废物容器、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具体可参考《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应严格执行国家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如实填写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危险废物名称、特性、形态、数量、运输单位、运输工具牌照、接受单位等详细信息,并于转移完成后及时将转移联单纸质件报环保部门备案,转移联单保存期限为5年。
(五)开展危险废物申报登记。机动车维修业户应按照环境保护部门要求,于每年年初开展上一年度危险废物申报登记工作,定期向县环境保护部门报告危险废物产生、贮存、处置情况。
(六)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机动车维修业户应于每年12月底前制定下一年度危险废物管理计划(详见环境保护部公告2016年第7号《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管理计划制定指南》),并报县环境保护局备案。
(一)提高思想认识。环保工作是当前的重点工作,各机动车维修业户务必高度重视、紧急行动,全面落实机动车维修行业危险废物管理各项制度,做到整洁、规范、有序,达到环保要求。
(二)完善软件资料。各种危险废物管理制度、预案等必须完备,危险废物管理的各类台账、登记簿填写要规范、准确,产生危险废物的原材料的采购台账、产生的危险废物的台账和转移的台账要相吻合。
(三)规范硬件设施。机动车维修业户要严格按国家《汽车维修行业开业条件》标准,采取有效防治措施,采购环保设备,建设废弃暂存间等设施,废险废物分类收集、贮存,明确责任人,做到进出有台账,使用有记录,符合环保要求。各维修业户要推广使用符合环保、清洁生产要求的新工艺、新技术、和新设备,减少废弃物的产生量。
(四)加强督促指导。局各相关股室要及时与环保、城管等相关部门沟通协调,开展联合督查,对维修业户危险废物管理的软硬件建设进行督导;对没有履行环评手续、危险废物申报登记的汽车维修业户要责令尽快完善;对危险废物管理不规范的要严厉查处,责令限期整改,经整改不合要求的或拒不整改的要依法取缔其经营资格,注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报废汽车拆解和机动车维修过程中产生的主要危险废物包括:。
2、废铅蓄电池和废电路板;
3、未引爆的安全气囊;
4、废尾气净化催化剂;
5、使用油漆(不包括水性漆);
6、有机溶剂进行喷漆、上漆过程中产生的废物;
7、含有或沾染危险废物的废弃包装物、容器、过滤吸附介质(如废机油桶、废油漆桶、吸附漆雾产生的废活性炭等,未混入生活垃圾单独收集的废弃含油抹布和劳保用品,含有或沾染汽油、机油的过滤器)等。
(一)报废汽车拆解和机动车维修企业应认真学习并严格落实危险废物管理的各项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规范管理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各类危险废物,具体包括:
7、报废汽车拆解企业和重点机动车维修企业(一、二类机动车维修企业)应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详见环境保护部公告2016年第7号《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管理计划制定指南》)和危险废物管理环境风险应急预案,报所在地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从事收集、利用和处置机动车拆解和维修过程中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类别危险废物的经营资质,必须严格按照《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开展收集、贮存、利用、处置活动,特别要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做好危险废物收集和转移记录台账。严格规范危险废物收集贮存点建设和管理。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将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有关规定,依法查处。
西丰县环保局将于2021年3月末开始对全县报废汽车拆解和机动车维修企业进行检查,对于不按规范设置危险废物标识、不按照规定开展危险废物申报登记工作、不规范贮存危险废物或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利用处置、不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等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有关规定依法处罚,情节严重构成严重污染环境的行为,将移送司法机关。
机动车维修管理制度(专业19篇)篇六
第一条为规范本市机动车维修企业危险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管理,严控机动车维修产生的危险废物污染环境,合理利用资源,保护环境和公民身体健康,维护生态安全,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管理计划制定指南》、《天津市环境保护条例》、《天津市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和天津市地方标准《机动车维修业开业条件》等法律、法规和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取得《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的机动车维修企业(以下简称维修企业),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危险废物是指维修企业在维修过程中产生的,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的危险废物,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危险废物分类表见附件)。
市机动车维修管理处、各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各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辖区维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处置工作进行指导、督促、检查。
第五条维修企业对其产生的危险废物依法承担污染防治责任。按照有关规定建设必要的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设施并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
第六条维修企业应采取符合环保、清洁生产要求的生产工艺和技术,减少危险废物的产生量。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维修企业在维修过程中所产生的危险废物因收集、贮存、处置不当,而造成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的行为进行举报。
第二章监督管理。
第八条维修企业应当制定意外事故的环境污染防治措施和应急预案,并向所属辖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应急预案应包括: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危害性、突发事故的防护(处置)措施等有关内容。
第九条维修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向所属辖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管理计划应包括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危害性、流向、贮存、处置措施等有关内容。
第十条维修企业在提交年度质量信誉考核资料时,应提交有效的危险废物处置协议、电子联单复印件。
第十一条各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加强机动车维修危险废物环境污染治理工作的宣传,督促辖区维修企业积极参加环保及相关部门组织的专题培训。
第十二条市、区两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与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加强沟通协作,建立信息互通制度,定期进行信息交流。
第三章污染防治。
第十三条维修企业要强化环保主体责任意识,建立、健全本单位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采取防治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的措施。
第十四条维修企业应当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帐,主要记录各类危险废物相关的原材料、配件等的购置数量以及危险废物产生的种类和数量、出入库时间、经手人、贮存、处置、利用等情况。台账的保存时间不得少于五年。
第十五条维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必须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的要求,建立危险废物贮存区域、设施。
(二)贮存设施应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三)贮存区域(房间)应有防渗的硬化地面,有泄漏液体收集装置。废铅酸电池存放区域,地面须采取防腐、防渗处理。
(四)危险废物贮存期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六条维修企业产生的危险废物应委托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资质的单位收集、利用、处置,不得违反规定自行处置或利用。
严禁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等经营活动。
第十七条维修企业转移危险废物时,需按有关规定登陆天津市危险废物在线转移监管平台办理转移手续。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年6月16日起施行。
机动车维修管理制度(专业19篇)篇七
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修订稿)》(2019年征求意见稿),机动车维修行业可能产生的危险废物主要如下:
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均须按照危险废物管理,需要鉴别认定的固体废物主要有:
1、废防冻剂;。
2、废空调制剂。
1、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利用应执行《x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两高”司法解释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应按国家规定如实申报登记,并在收集、贮存、运输、处置过程中采取环境污染防范措施。
个人或者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禁止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
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四项行为的,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处应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1、危废暂存间设置:企业需在厂区内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有关规定专门设置危险废物临时堆放仓库,贮存场所必须防风、防雨、防晒、防渗漏,地面必须要高于厂房的基准地面,确保雨水无法进入。
2、危险废物常规管理:所有危险危废必须分类收集后暂存危废堆放处,完善环保标志标识牌,所有危险废物必须经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安全处置。
3、严格落实危险废物管理制度:做好危险废物的申报登记,建立台帐管理制度,记录上须注明危险废物的名称、来源、数量、特征和包装容器的类别、入库时间、存放库位、废物出库日期及接受单位名称。在危险废物转运的时候必须报请当地环保局批准及填写危险废物转运单。
1、重点对汽修间、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日常管理工作;危险化学品储存、使用、废弃物处置安全管理情况;应急救援工作准备等情况进行了检查。
2、对操作间、危废暂存间、易燃易爆品储存间等安全生产关键点的安全隐患进行全面排查。严禁企业将拆下来的汽车废旧电瓶、废矿物油等危险废物交给无资质的企业进行处置。
机动车维修行业危险废物管理制度(8块上墙制度示范文本)3为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整改工作,落实全市机动车维修保养与拆解行业危险废物安全处置,现通告如下:
一、机动车维修保养与拆解行业产生的危险废物,应交由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收集或处置,并严格执行危废转移联单制度,严禁违法销售、倾倒、收集或处置。
二、机动车维修保养与拆解单位,以及危险废物收集、处置单位应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制度,制定管理计划并依法进行申报登记;建立产生、贮存、转移台帐,规范设立符合环保要求的危险废物贮存场所。
三、生态环境、公安、交通运输、商务和经济合作、市场监督等部门将加大综合惩处力度,严厉打击违法行为,对涉及刑事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
机动车维修管理制度(专业19篇)篇八
为进一步加强市局机关车辆维修管理,节约车辆费用,根据《萍乡市工商局财务体制改革方案》和《萍乡市工商局机关机动车辆管理暂行规定》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车辆维修按照确保运行安全和厉行节约的原则,实行统一管理,定点维修。
二、为确保车辆维修质量,指定2家公务用车定点维修企业,并由市局办公室每年年初与其签定当年维修合同,按合同规定维修车辆。
三、凡有车辆的科(室、局、事业单位),驾驶员要经常加强对车辆的保养与维护,确保车辆完好。
四、各单位的车辆维修费用根据品牌、购买年限及往年修理费情况实行年度包干(不含车辆保险、养路费),超额经费不补,节余部分5%予以奖励,5%即留转下年度使用。包干维修费每年核定一次。
食品检验车的维修费单列,修理费根据实际情况按程序报批,并从严把握。
五、车辆报修程序:
1、凡机关各单位的车辆进厂维修保养、购置零配件和车辆辅助用品,不管金额大小必须由本科(室、局、事业单位)负责人(驾驶员)向办公室提出具体项目清单;由办公室根据提出的项目及实际情况开具《车辆派修单》,办公室主任签字确认;分管领导签署维修保养等意见;报局长审批同意后,方可进厂维修保养、购置零配件和车辆辅助用品。
2、驾驶员持《车辆派修单》到定点的修理厂修理,凡未按指定的修理厂维修保养、购置零配件和车辆辅助用品,所产生的费用一律不予报销。
3、车辆修理完毕,车主验收合格后,应对修理所用材料进行核对,查验是否更换配件,必要时,还应将调换的配件交办公室核对。并在所用材料、工时费等验车单上签字确认。
六、在城外执行公务或异地出差的过程中遇特殊情况必须修车的,经随车或分管领导同意,并电话向市局主要领导报批同意后,方可就近维修,但仅以恢复车辆运行为限,同时上报办公室备案。
机动车维修管理制度(专业19篇)篇九
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报废汽车拆解和机动车维修过程中产生的主要危险废物包括:。
2、废铅蓄电池和废电路板;
3、未引爆的安全气囊;
4、废尾气净化催化剂;
5、使用油漆(不包括水性漆);
6、有机溶剂进行喷漆、上漆过程中产生的废物;
7、含有或沾染危险废物的废弃包装物、容器、过滤吸附介质(如废机油桶、废油漆桶、吸附漆雾产生的废活性炭等,未混入生活垃圾单独收集的废弃含油抹布和劳保用品,含有或沾染汽油、机油的过滤器)等。
(一)报废汽车拆解和机动车维修企业应认真学习并严格落实危险废物管理的各项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规范管理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各类危险废物,具体包括:
7、报废汽车拆解企业和重点机动车维修企业(一、二类机动车维修企业)应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详见环境保护部公告2016年第7号《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管理计划制定指南》)和危险废物管理环境风险应急预案,报所在地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从事收集、利用和处置机动车拆解和维修过程中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类别危险废物的经营资质,必须严格按照《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开展收集、贮存、利用、处置活动,特别要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做好危险废物收集和转移记录台账。严格规范危险废物收集贮存点建设和管理。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将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有关规定,依法查处。
西丰县环保局将于2021年3月末开始对全县报废汽车拆解和机动车维修企业进行检查,对于不按规范设置危险废物标识、不按照规定开展危险废物申报登记工作、不规范贮存危险废物或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利用处置、不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等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有关规定依法处罚,情节严重构成严重污染环境的行为,将移送司法机关。
机动车维修管理制度(专业19篇)篇十
为健全我司物业管理制度,规范日常维修行为,提高维修工作效率和质量。
物业部全体员工。
1、物业部主任负责日常维修的统筹、指导工作。
2、物业部主管负责日常维修工作的执行、跟进、检查、监督、考核,及维修管理制度的落实。
3、物业部员工负责进行日常维修工作。
4、物业部内勤负责每月日常维修记录资料分类、归档工作。
(一)接报修部门维修任务处理流程(见附件1)。
1、报修部门物品、设施、设备损坏(故障),填写《维修单》一式两联,报送物业部主任。
2、物业部主任接到《维修单》后,转交当班主管。3、物业部当班主管收到《维修单》后,根据维修任务情况及时安排人员维修。
4、维修分类:一、简单小修:物业部员工接到维修任务后,准备维修工具、材料,并填写《领物本》,无材料汇报分管主管,非紧急维修项目在2日内修复,紧急项目接到维修任务后15分钟内赶到现场,当日内进行修复。二、复杂、专业维修项目:接到维修任务后,由分管主管汇报部门领导,并及时联系相关专业人员进行维修,并对报修部门做出合理解释,做出限时承诺。
5、维修完毕后维修人员应在《维修单》上填写维修时间、维修人、维修解结果,并请报修部门人员在《维修单》上签字验收。
6、验收不合格的,应在《维修单》上注明原因,应及时安排人员再次维修。
7、报修部门对维修结果验收合格,签字确认后,维修单a交保修部门保留存档,维修单b交物业部办公室存档。同时,登记《维修记录表》及《物料消耗本》。
(二)巡视发现维修任务处理流程(见附件2)。
1、在巡视过程中发现有需要维修的设施设备,汇报当班主管。
2、根据维修任务情况,当班主管安排人员及时进行修复。
二、复杂、专业维修项目,由分管主管汇报部门领导,并及时联系相关专业人员进行维修。
5、维修完毕后,应让分管主管或部门主任进行验收。
6、验收不合格的,阐明原因,应及时安排人员再次维修。
7、验收合格后,及时登记《维修记录表》及《物料消耗本》。
1、物业部原则上定于每周二、四,针对各部门报送的非紧急维修任务进行集中维修,(可以灵活处理,不限于该时间),如无特殊情况在2日内修复。
2、对于紧急维修任务,在接到《维修单》当日内进行修复;对不能及时修复的,对报修人做出合理解释,并做出限时承诺。
1、严格遵守公司各项制度及本制度规定,不准违反公司规定,私自行动。
2、维修人员在物业日常检查、维修、保养时必须按照规定着装,佩戴工作牌,在和保修部门人员接触时言行举止要得当。
3、维修人员在维修电器、电路或高空作业等特种作业时,必须穿戴好相关防护设备、严格按相关作业规程操作,严违规、违章操作。
4、接到急维修任务时,维修人员无特殊情况下在15分钟内必须到达现场,单日进行维修处理,不得故意拖延时间,不准刁难相关部门人员。
5、日常检查维修时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修复,不得以各种理由拖延时间或故意推脱延误,维修设备设施时潦草了事等。
6、维修人员必须做好维修验收之后,及时在《维修记录表》上登记。
7、物业部员工平时要对所辖范围内的设备设施多了解、多研究,熟练掌握设备设施的原理和运行状况,以防发生故障时能快速解决处理。
8、物业部员工要主动学习各方面技术知识和业务知识,多学习、多掌握,不断提高自己的技术能力和业务水平。
9、在维修期间不得与报修部门员工长时间私聊,不得长时间打私人电话,更不得借维修之名外出干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1、部门领导不定期查看《维修记录表》的相关记录情况;不定期抽查我司阁内、周边及报修部门设施设备的维修情况。
2、当班主管在所值班中,可以不定时抽查相关维修情况。
3、报修部门可对维修工作的各类情况向物业部领导直接反应。
4、本部门同事间对相关维修情况有相互提醒告知义务,有直接向部门领导反映相关维修状况的权利。
1、无特殊情况,对维修不及时、故意拖延的,扣6分;维修设备设施时潦草了事的,扣6分;故意刁难报修部门人员的,扣7分;。
2、对不服从当班主管或部门领导安排的维修任务的,扣10分。
3、对维修验收之后,不及、如实在《维修记录表》上登记的,扣5分。
4、对在巡视过程中发现有需维修的设施设备,故意隐瞒不汇报的,扣8分。
5、不积极配合协助同事做好相关维修工作的,扣5分。6、在维修过程中,出现不穿戴必要防护设备,违规、违章操作的`,扣10分;违规私自行动的,扣20分。
7、在维修过程中出现不雅现象,不当行为的,扣10分。8、在维修过程中与报修部门人员长时间私聊,长时间打私人电话的,扣8分;借维修之名外出干与工作无关事情的,扣10分。
9、维修完后工具未归位者每次扣2分。工具遗失的照价赔偿。
10、维修当班主管监督不到位的,扣5分。
接报修部门维修任务处理流程。
机动车维修管理制度(专业19篇)篇十一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及现行有关法规,结合中南花园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此制度.
主要是应付xxxx花园共用设施设备的非预见性故障以及使用时间过长所发生的设施设备损坏所用的巨额费用的支出。
共用维修基金属全体业主所有,为了维护全体业主的正当权益不受侵害,保证共用基金的使用正当。中南花园的基金款必须在银行设立专户帐号存款,专款专用,严禁任何人以及任何单位私自挪用。
1、基金的使用必须由物业公司提出使用方案,报由业主委员会进行审核,审核方案认为可行属实,由业主委员会组织业主大会,由全体业主进行讨论决定是否使用,讨论通过后,由业主委员会向房管所递交使用方案,接受房管部门的监督及指导。
2、当发生设备损坏,影响业主的正常生活,情况比较紧急时,业主委员会可代替全体业主行使权利,可免除举办业主大会议事,但事后要在业主大会中将维修基金的使用情况向全体业主报告,接受业主监督。
3、共用维修基金只用于区内设施设备的改造及更换,不得挪用他用。
4、维修基金的使用范畴;日常的维修保养不属维修基金使用范畴,此费用如物业公司负责。
5、维修基金适用于区内的大中修及改造更新的使用,中修;既是一次性设备设施的维修费超过5000元。大修;既是一次性设备设施的.维修费用超过10000元。更新改造;即是一次性的更新改造费用超过5000元的设施设备改造。
6、电梯的维修基金使用与小区的维修基金独立使用,当电梯发生故障,需要大中修、改造时所发生的费用由本座楼的所有业主按产权面积承担,可用业主购房时所缴的维修基金,不够时按一定比例筹款。
1、当储备的维修基金不够维修改造时,可按20元/平方米,由业主委员会向广大业主筹集。
2、当电梯房业主的维修改造电梯时,基金不够使用时,可由业主委员会向本座电梯业主按实际所需款与住房面积的比例收取。
某花园业主委员会。
二00五年一月一日。
机动车维修管理制度(专业19篇)篇十二
1、使用前日常检查:由司机在每日使用前进行检查,多班作业由交接班司机共同按规定的项目进行检查。
2、经常性检查:每月由维修保养单位的机械员同司机共同对起重机的主要部位和润保养情况进行检查,对查出的问题组织处理。
3、定期检查:每年由起重机械安全责任人、专责人和维修保养单位的机械员共同对起重机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
检查内容:
(1)起重机正常工作的技术性能;
(2)安全保护装置和仪器的可靠性;
(3)传动机构、制动系统、液压系统、电气线路及电器元件;
(4)金属结构的变形、裂纹、腐蚀及焊接,鉚接的联接情况;
(5)钢丝绳的磨损、变形和尾端固定情况;对检查发现的问要立即组织修复。
4、检验:除按定期检查的内容进行外,邀请维修保养单位的机械员承担对其重机械的技术性能、安全保护装置做全面试验。
需全面试验的起重机械包括有:
(1)正常工作的起重机械,每二年进行一次;
(2)经过大修、新安装、及改造过的起重机械,交付使用前;
(3)闲置时间超过一年的起重机械,在重新使用前;
(4)当起重机械的强度、刚度、构件的稳定性、机构的重要性能受到损害时。
1、发生起重机械事故,专责司机应保护好现场,并立即向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维修保养单位报告;事故中伴有重大人员伤亡的,专责司机还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在二十四小时内向有关部门报告。
2、事故现场调查、处理完毕后,专责司机应会同维修保养单位的机械员对发生事故的起重机械进行及时检查、维修和处理。
3、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聘请专业人员对发生事故的起重机械进行鉴定。鉴定人员有权向发生事故的'单位和有关人员了解相关情况、索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或者干涉事故调查的正常进行。
4、扣发起重机械第一责任人、安全责任及专责人安全奖。
为了保证一旦发生起重相关事故,能够迅速、有效的开展电气生产现场处置救援工作,采取有效措施尽快恢复生产工作,防止事故扩大,确保起重机械的正常工作和操作人员的人身安全,特制订现场安全管理防范事故措施及应急方案。
1、初期处置:有关领导接到起重事故报告后,应立即进入工作状态,通知有关部门人员到场成立救援组,指导现场人员防止事故扩大;各相关部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立即赶赴现场,积极控制事态发展和进行处理,按各自职责立即开展工作,把现场情况及时向领导报告。
2、密切配合,合力救援。若事故现场发生人员伤亡时,以“救人第一”为原则,全力抢救生命。救援组及现场人员必须严格履行职责,保证救援各环节工作落实到位。
3、防止事态扩大,把事故控制在最小范围。及时弄清电力设备受损情况,采取技术措施,隔离事故设备。对受影响而停运的生产工作,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尽快恢复生产工作。
4、全力开展事故救援工作。
a)组根据现场情况,制定救援方案和救援计划,报有关领导审批后,组织现场人员实施。同时组织事故的调查、分析、落实救援工作的安全技术、组织实施。
b)所属各部门和有关生产班组要全力支持救援组的工作,按照救援方案和救援计划,各施其职,及时落实救援所需物资、器材、设备、资金等。
c)救援工作结束后,由起重机械安全责任人组织人员验收,救援组制订《起动方案》,报领导批准后,撤离现场。
1、设立起重机械第一责任人及安全责任人。
2、经起重机械作人员全面检查(检查保养起重机械时必须停止作业),确认起重机已具备安全可靠使用条件,方可按指挥信号作业。起重机械如发生异常要及时报告处理,应修理好后再投入工作,严禁带故障作业。
3、起重机械工作时,重物上不准站人,以免发生危险。
4、起重机械操作人员操作时要集中精力,注意信号和作业场区,避免发生过卷和碰撞。
5、非起重机械操作人员不准进入起重机械操作室内。
6、起重机械轨道和电缆要符合规定,经常检查并做好记录。
7、对违章指挥,起重机械操作人员有权拒绝执行。
8、坚持做到“十不吊”。即:
(1)超过额定负荷不吊。
(2)指挥信号不明,重量不明不吊。
(3)吊索和附件捆绑不牢,不符合安全要求不吊。
(4)吊车吊重物直接进行加工的不吊。
(5)歪拉、斜吊不吊。
(6)工件上站人或工件上浮动有活动物不吊。
(7)氧气瓶、乙炔发生器等危险物品无安全措施不吊。
(8)带棱角、刃口物件未垫好(防止钢丝绳磨断)不吊。
(9)埋在地下的物件不拔、不吊。
(10)非起重指挥人员指挥时不吊。
起重机械安全责任人:
1、熟悉安全操作规程,并掌握起重机械的性能、结构、操作方法及保养规则。
2、负责组织起重机械操作人员定期进行技术培训及安全学习。
3、负责配合维修保养单位的机械员对起重机械进行维修保养。
4、督促起重机械操作人员严格遵守《安全技术操作规定》和随机出厂的有关《安全规定》规程。
5、办理起重机械的年审工作及起重机械操作人员有关证件的年审换证工作。
指挥人员的职责及其要求:
1、指挥人员应根据标准信号要求,与起重机司机进行联系。
2、指挥人员发出的指挥信号必须清晰。准确。
3、指挥人员应站在能使司机看清指挥信号的安全位置上。当跟随负载运行指挥时,应随时指挥负载避开人员和障碍物。
4、指挥人员不能同时看清司机和负载时。必须增设中间指挥人员。以便逐级传递信号。当发现错传信号时,应立即发出停止信号。
5、负载降落前。指挥人员必须确认降落区域安全时。方可发出降落信号。
6、当多人绑挂同一负载时,起吊前,应先作好呼唤应答,确认绑挂无误后,方可由一人负责指挥。
7、同时用两台起重机吊运同一负载时。指挥人员应双手分别指挥各台起重机,以确保同步吊运。
8、在开始起吊负载时,应先用“微动”信号指挥。待负载离开地面100mm~200mm稳定后,再用正常速度指挥。必要时。在负载降落前,也应使用“微动”信号指挥。
9、指挥人员应佩带鲜明标志,如标有“指挥”字样的臂章、特殊颜色的安全帽、工作服等。
10、指挥人员所戴手套的手心和手背要易于辨别。
1、司机必须听从指挥人员的指挥,当指挥信号不明时,司机应发出“重复”信号询问,明确指挥意图后,方可开车。
2、司机必须熟练掌握标准规定的通用手势信号和有关的各种指挥信号,并与指挥人员密切配合。
3、当指挥人员所发信号违反标准的规定时,司机有权拒绝执行。
4、司机在开车前必须鸣铃示警,必要时在吊运中也要鸣铃,通知受负载威胁的地面人员撤离。
5、在吊运过程中,司机对任何人发出的“紧急停止”信号都应服从。
机动车维修管理制度(专业19篇)篇十三
在生产矿长、分管副总工程师的组织领导下,全面搞好矿井巷道维修管理工作。生产技术科负责修复方案的制定和安全技术措施的审批,巷修单位按标准与要求搞好井巷工程的施工。
在分管副总工程师的具体领导下,生产技术科、调度室等部门必须准确及时了解井下巷道变形情况,对需要维修的巷道及时安排维修计划,消除安全隐患。
巷道维修工作要严格执行一工程一措施,严禁无措施施工。要强化对巷道维修作业规程以及补充措施的编制、审批、贯彻、执行程序的管理,巷道维修作业规程应纳入采掘作业规程管理程序。
对于时间紧、工程量小的零星巷道维修工程,需编制临时性的施工安全技术措施,施工队组在施工前要向参加施工的全体人员进行传达贯彻,队组跟班领导当班必须跟班作业,确保施工安全。
分管领导和业务部门要调整好采掘关系,防止因接续紧张等原因恶化巷道维修作业环境。在采煤工作面回采动压进入稳定阶段之前,避免任何巷道维修施工队伍进入动压峰值影响区进行巷道修复工作。
巷道维修工作面要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制度,巷道维修替棚要坚持先支后回、由外向里的原则逐架进行,采用机械回棚或人工回棚必须分别制定施工措施,除加强顶板管理外,必须有切实有效的防倒棚措施。
巷道维修工作面在施工过程中,必须执行文明施工,巷道质量符合标准要求。巷道经修复后,其有效断面在行车安全间隙、管线吊挂、通风断面等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要求。
施工单位要强化对巷道维修职工的安全技术培训和教育,严格贯彻执行现场工人自主保安的“六项权利”,不断提高职工的自主保安意识和能力。当现场不具备施工安全技术条件时,工人有权拒绝进入施工现场,干部违章指挥时,工人有权拒绝作业。
由于巷道施工作业地点分散,因此要求队组跟班领导在当班必须对巷修施工地点至少巡视一次,安监员要对主要巷修施工地点加强安全检查,确保施工安全。
机动车维修管理制度(专业19篇)篇十四
根据学校规模和学校长远规划,从实际出发,着眼发展,编制校园规划。学校基建应根据校园规划有计划进行实施。
1、学校成立基建领导小组,校长任组长,成员由教职工代表大会民主产生。
2、大型拆、扩建项目工程规划、设计均要听取各方面的意见与建议,充分论证。经基建领导小组集体研究,报行政会议批准确定后,由总务处负责实施。
大型工程均应采取公开招、投标的方式,确定施工单位。小型工程由学校基建领导小组邀请三家以上有资质的企业投标竟争,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按有关部门的要求,做好施工前期准备,领取规划许可证和建设许可证,大型基建项目工程实行监理制,在施工招标前确定监理单位,委托全过程、全方位监理。小型工程学校指定专人负责对工程实行监理,以确保工程质量。
对于招标工程的暂定价,一律由学校采购小组实行市场询价采购。对于工程确需变更的部分,须经过学校基建领导小组进行充分论证、研究决定。工程变更和暂定价的.联系单资料包含:
(1)会议记录,
(2)相应的证明材料,
(3)教师代表签字认定,
(4)监理人员的签字认定。
兴建、扩建项目施工,根据工程量大小,基建领导小组指派专人做为校方施工代表,按设计要求检查监督。严把质量关,并填表写好施工日志。隐蔽工程要有多人验收签字,定期召开工程例会,确保顺利施工。
基建项目竣工后,及时组织勘察、设计、规划、质监、消防、环保等有关部门进行竣工验收。
基建、扩建项目的财务工作,由总务处严格根据合同按工程进度分期分批付款,不得提前支付或透支。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进行决算,由分管校长向基建领导小组汇报,必要时要进行工程审计。
竣工验收后将全部基建资料进行整理,建档并及时交学校档案室存档。
学校校舍维修由总务处负责。总务处要经常检查校舍使用状况,发现问题及时汇报,并提出维修项目和用工用料计划,经分管校长或校长同意后实施。
校产维修采用承包方式时要认真审核工程预算,集体研究确定,防止偏差。严把工程质量关、验收关。临时请小工要确定工作内容,派人检查工作情况,记清工日,定期核对、结算。
负责基建维修的管理人员要尽职尽责,秉公办事,不谋私利,不徇私情。
机动车维修管理制度(专业19篇)篇十五
(二)为进一步加强学生宿舍维修工作,确保维修工作有效开展,创造安全、舒适的生活、休息环境,特作如下规定:。
1.学生宿舍的维修管理工作由公寓中心各楼楼长具体负责;。
6.维修材料的领用须经中心领导同意,在填写由维修班长、领用人和中心主任三者签字的出库单后,方可领用。
(二)维修工作的要求。
1.严格维修材料管理制度,维修材料从采购、出库到使用,都要本着科学、节约的原则,要合理使用,努力降低消耗,减少浪费。
2.严格维修登记制度,学生报修要认真登记,各楼楼长根据维修登记报告分管区域维修人员,每一项维修完毕后,维修人员要填写设施维修回访单让学生签字,并在维修登记本上详细地作好登记,以备核查。
3.严格维修用工制度,要按照“区域包干,责任到人”的基本要求,努力减少窝工现象,提高用工效率。
4.严格维修监督制度,要加强与学生的联系与沟通,自觉接受广大学生和学生“自管会”的监督,认真听取广大学生的意见和建议,不断提高维修工作的时效和质量。
5.对当天维修工作,本楼应有专门人员对报修单位进行回访,并认真填写回访材料。
机动车维修管理制度(专业19篇)篇十六
(二)必须无条件的认真执行领导下达的各项任务,并要管理好全班组的员工共同完成任务。
(三)负责本班组员工的`思想、劳动纪律、工作质量等考核工作,对不服从指挥、消极怠工的员工有权同领导商量后对其进行处罚。
(四)要积极努力工作,带领本班组员工完成领导交给的各项工作,对用户不准索要财物,更不准将材料私拿送人。
(五)负责本班组维修范围内的安全、防火、卫生工作,经常进行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六)以身作则提倡员工提高业务技能,注重整体影响和自身形象,工作时一定使用文明用语。
(七)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临时性任务。
机动车维修管理制度(专业19篇)篇十七
一、为保证带压堵漏过程中,设备、管道、阀门和人身安全,加强管理,防止发生各种事故,特制定带压堵漏安全管理制度。
二、带压堵漏现场施工操作人员,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必须经带压堵漏专业技术培训,理论和实际操作考核合格,取得技术培训合格证书后,才能上岗进行带压堵漏作业。
三、带压堵漏施工单位,根据带压堵漏的特点,制定各个环节条件下带压堵漏安全操作规程和防护要求,应急措施等,并监督现场带压堵漏施工操作人员全面贯彻执行。
四、带压堵漏的专用工具和施工工具必须满足耐温耐压和国家规定的其它安全要求,不允许在现场使用不合格的产品。
五、带压堵漏的防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安全规定的合格产品。
六、为了保证带压堵漏过程中的安全,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进行带压堵漏或者需采取其它补救措施后,才能进行带压堵漏。
管道及设备器壁等主要受压元器件,因裂纹泄漏又没有防止裂纹扩大措施时,不能进行带压堵漏。否则会因为堵漏掩盖了裂纹的继续扩大而发生严重的.破坏性事故。
透镜垫法兰泄漏时,不能用通常的在法兰付间隙中设计夹具注入密封剂的办法消除泄漏。否则会使法兰的密封由线密封变成面密封,极大地增加了螺栓力,以至破坏了原来密封结构,这是非常危险的。
管道腐蚀、冲刷减薄状况(厚薄和面积大小)不清楚的泄漏点。如果管壁很薄、且面积较大、设计的夹具不能有效覆盖减薄部位,轻者堵漏不容易成功,这边堵好那边漏。重者会使泄漏加重、甚至会出现断裂的事故。
泄漏是极度剧毒介质时,例如光气等,不能带压堵漏。主要考虑是安全防护问题。
强氧化剂的泄漏,例如浓硝酸,温度很高的纯氧等,需特别慎重考虑是否进行带压堵漏。因为它们与周围的化合物,包括某些密封剂会起过剧的化学反应。
七、带压堵漏前,施工操作人员根据现场泄漏的具体情况,制定切合实际的安全操作和防护措施实施细则,严格按安全操作法施工。
八、带压堵漏施工操作人员要严格执行带压堵漏相关的国家劳动安全技术标准。遵守施工所在单位(公司、厂矿)的纪律和规定。每次作业都必须取得所在单位的同意后,才能进行施工。
九、带压堵漏的施工操作人员必须按照规定穿戴好安全防护用品才能进入堵漏现场。
十、防爆等级特别高和泄漏特别严重的带压堵漏现场,要有专人监控,制订严密详细防范措施,现场应有必要的消防器材,急救车辆和人员。
机动车维修管理制度(专业19篇)篇十八
1.严格遵守瑞土公司管理制度、其它安全生产制度和消防制度;严禁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员工冒险作业。
2.从事电气作业的工作人员,必须持有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
3.维修电工必须定期或不定期对各类电器设备、线路及其附属设施进行检查维护,发现问题或其它用电安全隐患时必须及时消除;对暴露在野外的电气设备、设施要及时做好防雨防潮措施。
4.厂区内的污水泵都必须装设漏电保护装置,以防止发生漏电造成触电事故。
5.严禁在雷雨天气进行户外电气作业。
6.凡是临时照明用电,都必须使用36v安全电压;厂区内的各个安全电源必须保证完好。
7.维修电工检修电器设备时,值班电工要进行登记完工后要作全面检查,确认无误后方可送电。
8.低压设备上必须带电工作时,要经过主管领导批准,并设专人监护;工作时要戴好安全帽,穿长袖衣服、戴绝缘手套,使用有绝缘手柄的工具、并站在绝缘垫或板上操作。相邻两相带电部份和接地金属部分用绝缘板隔开,严禁使用锉刀、钢卷尺、等导电工具进行工作。
9.带电装卸熔断器时,要戴防护眼镜和绝缘手套,使用绝缘夹钳站在绝缘垫上操作。
10.熔断器的额定容量要与设备和线路的额定容量相匹配;严禁用铜、铝线来代替熔断器的熔体。
11.电器和线路拆除后,在可能来电的地方必须用绝缘材料包扎好。
12.安装电气设备时,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必须按标准做好接地或接零保护。
13.安装电灯时,开关必须接在相线上;螺口灯头螺纹必须接在零线上。严禁使用一线一地的方法作为用电器具的电源。
14.严禁将手持电动工具的保护接零线和工作零线拧在一起使用,手持电动工具必须使用单相三孔、带有接零保护或接地保护的插座。
15.检修结束时必须清点所有工具、零件,以防遗留在设备中造成事故。
16.各变、配电室、变压器、配电箱、柜等各种电气设备附近,不准堆放各种易燃易爆、或影响电器设备安全运行及操作的各类物件。
17.严禁在各变、配电室内做与电气工作无关的事情;各变、配电室、变压器室内的消防器材必须保持完好,摆放在便于灭火的地方。
18.电气设备发生火灾时,应立即切断电源、并使用四氯化碳或二氧化碳灭火器灭火,严禁使用泡沫灭火器或水灭火。
机动车维修管理制度(专业19篇)篇十九
1、值班员必须认真执行工作单(维修单)。
2、在接到报修单20分钟内必须到达现场进行处理。
3、遇特殊情况时,必须征得客户同意,另行约定修理时间,并在工作单上注明。
4、遇客户单元特殊零件损坏,必须讲清原因,取得谅解。
5、进客户区维修时,必须着装整齐,使用文明语言,不得大声喧哗,与客人口角。
6、值班员遇到解决不了的问题,不能讲'我不会'、'你找别人'此类的话,要'我帮您找个人看看'或'我需要拿回去分析一下'。
7、每天要对本班次所有的'维修单进行登记。
8、每周要对维修单汇总,对耗材、时间、返修等做出统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