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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视野的局限视野的局限性(模板18篇)篇一
科学是一种文化,文化视野中的.科学精神是科学文化的核心结构.仅仅罗列科学精神的具体规范,或者如默顿仅从社会关系视角研究科学精神,都存在其局限性.文化视野中的科学精神是由三个层次即认识论层次、社会关系层次和价值观层次构成的逐层递进的有机整体,科学精神的具体规范相应地体现于各层次之中.
作者:彭炳忠作者单位:中共湖南省委党校副教授刊名:湖南社会科学pku英文刊名:hunansocialsciences年,卷(期):2001“”(3)分类号:g02关键词:文化科学精神规范
论视野的局限视野的局限性(模板18篇)篇二
美国法律哲学家埃德加・博登海默曾指出,“法律的缺陷部分源于它所具有的守成取向,部分源于其形式机构中所固有的刚性因素,还有一部分则源于与其控制功能相关的限度”。法律中存在的局限性,伴随着自身属性而来的,虽然不可克服,但是可以尽可能地避免和减少其影响。
一、法律只是许多社会调整方法的一种。
法律是调整社会关系的重要手段,但并不是惟一手段。在处理复杂社会问题时,除运用法律调整外,还应有政策、纪律、规章、习俗、道德及其它社会规范。在需要综合治理的场合,法律有时也不是首选的手段。还有经济、政治、行政、思想教育等手段。就建立和维护整个社会秩序而言,法是十分重要的方法,但在某些社会领域和社会关系、社会生活中,法并不是调整社会关系的主要方法,比如在伦理道德中,法的作用时常表现得十分无力。
二、法的作用的范围不是无限的。
法律作用的`范围不是无限的,而是有限的。在社会生活中,并非所有的问题都可以适用法律,法律只调整那些重要的、涉及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但是不少的社会关系、社会生活,如人们的思想、认识、信仰(宗教的信仰)或私生活(比如情感问题,人权中的隐私权等)方面,就不宜采用法律的手段强行干预、限制、禁止。又如,在法制史上试图以法律的作用来改变根深蒂固的社会行为模式曾付出荒唐和昂贵的代价,美国20世纪代和30年代的禁酒令的失败,也很好的说明法的作用范围不是无限的。法律调整的对象是人的行为,法律调整的范围不是无限的。
三、法律总是存在一定的滞后性。
法对千姿百态、不断变化的社会生活的函盖性和适应性不可避免地存在一定的限度。法律作为规范,其内容是抽象、概括的、定性的,制定出来之后有一定的稳定性。法律不能朝令夕改,否则就会失去其权威性和确定性。但是,它要处理的现实生活是具体的形形色色的、易变的。因而不可能有天衣无缝、预先包容全部社会生活事实的法典。比如,不少落后的农村受重男轻女的思想严重,国家基于现行计划生育政策,防止因人为原因造成男女比例失调,以法的形式明文规定“禁止胎儿性别鉴定”。但是,由于没有规定“胎儿性别鉴定行为“的责任后果,一些不法人员借助仪器设备,大肆进行胎儿鉴定方面的活动,结果造成男女比例严重失调的重大后果。国家已经认识到该问题的严重性,所以后来通过对刑法的补充,严厉制裁“胎儿性别鉴定”行为。
法学是社会科学中一门具有阶级性、政治性的科学,它总是体现着一定阶级的世界观及其政治的、经济的实际利益的需要。法律是统治阶级进行阶级统治的工具,是为实现阶级统治,统治阶级通过立法机关的立法活动,将自己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然后运用法律,以社会的名义巩固其在经济、政治、文化等方面的统治地位,从而更有效地维护其阶级利益,实现其阶级意志。统治阶级与被统治阶级是两个完全对立的阶级,利益不同,价值取向不同,对功过是非、公平正义,各有各的标准。虽然法律将公平、正义作为自己永恒的价值追求,但是,法律毕竟与国家相伴,与阶级相依,法律所追求的公平、正义,是与统治阶级价值取向一致的公平、正义,不是被统治阶级追求的公平和正义,在阶级存在的社会,不可能有真正的公平、正义。
五、法的作用总是容易受社会或人为因素的制约。
(一)法律的制定和实施受人的因素的影响。
法律是通过法定程序制定并经由大量的人力、物力来执行的。如果没有高素质的立法者,就不可能有良好的法律。如果没有具有良好法律素质和职业道德的专业队伍,法律再好,其作用也是难以发挥的,“良法”执行的不好,也会变成“恶法”。而且,人们和社会的精神条件(法治意识等)以及文化氛围、权利义务观念、程序意识等都直接制约和影响着法律的作用的发挥。
(二)法律的实施受政治、经济、文化等社会因素的影响。
法律总是十分依赖其外部条件,其作用总是容易受社会因素的制约。其中主要的因素有经济体制、政治体制、执法机关的工作状况、各级领导干部及普通公民的法律观、传统法律文化,等等。
这是指法律实施,在条件及其他因素基本具备的情况下,仍不能达到法律预期目的。如法律(主要是刑法)的最基本职能是打击犯罪,保障治安。但是自古至今,没有任何一个国家的法律能够在完全、充分的意义上实现这一职能。事实上,总是有一些犯罪分子能够逃避法律制裁,总是有一些地区的治安在一定时期和一定情况下得不到充分、完全的保障。
参考文献:
[1]彭治安.试论法律社会功效之局限性[j].求索,(1):44.
[2]孟涛.论当前中国法律理论与民意的冲突―兼论现代性法律的局限性[j].现代法学,(1):111.
[4]王小璇.论法律的局限性及其克服[j].重庆科技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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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视野的局限视野的局限性(模板18篇)篇三
一、导言。
西部大开发作为进一步推进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全面发展的战略措施,已在新千年初正式启动。它“对于推进全国的改革和建设,对于保持党和国家的长治久安,都是一个全局性的发展战略,不仅具有重大的经济意义,而且具有重大的政治和社会意义”(江泽民语)。90年代初,邓小平同志提出了我国现代化建设“两个大局”的战略思想,后一个大局就是对西部开发的初步设想;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第三代领导集体继承了这一设想,并于9月22日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首次正式提出实行西部大开发的战略。3月,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将“实施西部地区大开发战略,加快中西部地区的发展”写进了政府工作报告。
然而,对西部大开发的号召和憧憬并不等于西部经济开发本身。[1]反思百余年来我国人民探寻西部振兴的艰难历程,贫穷落后的帽子甩得着实艰难。究其根源,已往的开发措施大都强调经济政策措施,忽视法律制度的重要作用。由于政策易受形势左右和个别长官意志干扰而出现朝令夕改的现象,无法避免减弱旧体制形成的障碍,有效地协调各方面利益冲突。单一的政策推进不能保证西部大开发长期、健康和有序地进行。解决东西差异在客观上就要求统一规划、部署、协调、组织,所有的规划、方针、政策都必须用法律的稳定性和强制力来保障。[2]加强西部大开发的法治保障,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也是依法治国的重要实践。不过,在确立运用法治思维和手段来推进和规范西部经济跳跃式发展这一基本方略的前提下,还必须解决“法治保障模式甄别问题”。[3]即,法治保障体系核心制度(或主导制度)的识别和确认问题。我们必须客观、综合分析西部地区经济、政治、生态等背景环境的特征,针对西部大开发所面临的时代特点,选择最有利于西部地区社会经济全面、快速、健康、持续发展的主导法治轨迹和核心法律制度。
二、西部大开发是对经济法理念的生动诠释。
西部大开发生动诠释了如下经济法理念:
(一)市场自主调节和国家宏观调控的有机结合。
我国自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来,一直倡导建立保障市场自主调节机制资源配置基础性作用有效发挥的国家宏观调控制度体系。今天的中国,市场的重要性再怎么强调都不为过,因为市场潜力的发挥和自由经济能量的发挥依然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所在。然而,以实现和维护公共利益为己任的经济法,在肯定和褒扬市场伟大功绩的同时,也以其固有的宏观、冷静的视角警示社会,市场资源配置基础性作用的充分发挥必须以法治保障下的国家宏观经济调控为前提。要实现社会利益的总体增长,不仅需要充分释放市场活力,更要根据国民经济发展的总体情况,运用法律规范和制度倾斜引导资源的流向,实现全社会经济由点到面、由局部到整体的勃兴。
西部大开发正是这种“看得见的手”和“看不见的手”共同推动经济整体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的鲜活实例。在我国社会主义制度条件下,经济体制改革目标的利益指向应当以全社会为出发点和归属。改革开放初期,为了尽快摸索出一条适合中国国情的经济发展道路,根据东西部地区地理、经济等方面发展的差异,我们提出了“让一部分地区、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的策略。实践证明这种策略是正确的。然而,这只是在中国特殊国情下实现共同富裕共产主义目标过程中的权宜之计。今天,我们已经在东部的蓬勃发展中积累了发展经济的许多经验,以市场经济手段实施西部大开发已成为社会各界的普遍共识。要激活落后地区的经济,必须依靠市场机制调动各类市场主体生产经营创造的积极性和能动性,破除西部欠发达地区残留的充满计划经济色彩的依靠行政力量实现资源分配的陈弊,由市场供求等力量来决定资金、物资、人才资源的流向。但是,要让这些经济因素自发流向落后地区是不符合市场自发配置资源的规律的。现代各国开发落后地区的经验表明,区域开发首先是由政府启动的,国家宏观调控在制定和实施开发规划,调动资金、技术和人才,实行倾斜政策以及克服市场经济的缺陷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我国开发西部也正是国家宏观调控引导经济资源流向西部、市场调节机制激发西部地区内在活力两种力量共同实现区域经济腾飞的伟大实践。
(二)区域经济平衡协调发展与国民经济整体发展的完美契合。
西部经济属于区域性经济,具有两个显着特点,即特色产业的政治、经济、军事、文化价值及经济的跨地区发展。一方面,西部区域经济的发展必须符合地域分布规律,尊重区域差异并采取合理的应付措施,完善区域自我组织功能,实现西部各地区之间经济的平衡协调发展,形成西部经济的强大合力。另一方面,西部区域经济的发展又必须在国家对国民经济的整体调控之下,不能偏离国民经济整体的发展目标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方向。西部的发展不仅要有利于当地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和地方经济实力的增强,也要有利于国民经济整体实力的增进。
关于西部开发的模式,学者们的意见不尽统一。有学者主张“特区模式”,即应该根据西部经济发展的需要和生态建设的需要设立特区,如生态特区、旅游特区、金融特区或综合性特区;[4]也有学者主张“超特区模式”,即建立一种比东部地区更吸引投资者的环境。[5]不管学者们在西部区域经济发展的模式设计上的争论最终会以那种模式的制度化告终,这种区域性经济是界于地方经济和全国经济之间的中观经济。宏观是通过中观而具体作用于微观的,而中观的发展一定不能偏离宏观的方向和轨道。这使区域经济既具有了相对独立性,又成为了宏观调控的对象。一方面,必须通过宏观调控法律制度对西部开发过程中有关地区发展规划、投资决策、产业政策等方面的问题进行规范和调整,使之有利于社会总供给和总需求平衡的宏观调控目标。另一方面,应当充分考虑区域经济协调快速发展的需要,打破行政区划限制,依法处理地区间产业发展的关系,加强跨区域的合作,充分利用西部地区经济的特色,实现西部经济的腾飞。
(三)经济全面高速增长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有效互动。
可持续发展一直是为经济法所关注,其核心在于正确处理人与自然和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要求人类以最高的智力水平和泛爱的责任心规范自己的行为,创造和谐的世界。人类在作出每一个行为选择时,不仅要考虑到本代人的利益的平衡,同时要考虑到代际人利益的平衡。
我们所倡导的开发西部战略不光是经济的开发,更是一项宏大的系统工程,涉及社会秩序、生态环境、宗教民族关系、可持续发展、人与自然的关系、中央与地方的关系等很多方面,既要推进经济建设,又要实现经济、资源、人口、文化、环境的协调发展。有些西部偏远地区为了尽快摆脱贫困和落后,在吸引资金、寻找项目上,完全忽略西部特殊的生态特征,对“污染转移”的项目如小造纸厂、小化肥厂、也照单全收,只要能解决当地百姓一时的吃饭问题,就可以置生态环境建设、可持续发展于不顾,低效率的重复建设杜而不绝,有的地方甚至怕新来的大企业会挤跨当地技术落后的小企业,各种禁入、保护的土政策卷土而来。这种经济利益刺激下的盲动行为与国家所倡导西部开发战略的初衷背道而驰。我们所要进行的西部开发是在经历了经济发展对自然环境严重破坏的沉重教训之后提出的,既要实现经济的跨越式发展,又要保证生态系统乃至人文环境良性发展方向的可持续发展战略构想。
三、经济法制度是西部大开发法治保障的核心制度。
为了避免西部开发中可能出现的盲目、无序和浪费,203月九届人大三次会议上,朱f基总理提出将加快基础设施建设、切实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发展特色优势产业等作为西部大开发的战略重点。事实上,西部开发中所有重大问题都需要法律制度的确立和保障,而这几乎涉及到现行所有的法律部门dd西部开发政策实施中行政权力的配置、行使及其监督需要行政法对行政执法权威的确认和行政权力滥用的防止;高素质人才的引进和智力成果的转化需要知识产权法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强化;发展新兴市场,保护和确认交易当事人的平等地位需要民法对交易中私权关系的调整;等等。然而,我们说经济法制度是西部大开发法治保障的核心制度,是在深入思考经济法制度设计与战略重点实现的法治化要求的完美契合后得出的结论。
(一)基础设施建设方面。
加快西部地区基础设施建设的关键在于将政策指引方向从单纯输血转向增强自身造血功能。多年来,我国西部建设的思路走入了一个死胡同,即将“扶”贫机制当作加快落后地区发展的制胜法宝,以为靠扶贫就能脱贫。结果,大量的资金和物资注入西部,却没有有效的制度和利益激励机制引导这些资金和物资真正流向重点项目的开发建设上,没有符合西部地区经济发展特殊情况的投资制度。
经济法在建立这种法律引导机制的过程中起着最为核心的作用。西部大开发需要加快基础设施建设的重点在路(公路、铁路的建设)、场(机场设施的建设)、管(输气管道干线的建设)、电(电站、电网的建设)、信(通讯、电视广播等信息传输设施的建设)、市(大中城市的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水(水利、开发水资源及节约水资源的基础设施的建设)。[6]对于这些固定成本投资巨大,具有极强的公益性的公用事业项目建设的法律调整,仅仅依靠民法对市场平等交易关系的构建和破坏这种平等性的行为的纠正,或者仅仅依靠行政法对行政权力的确认和规范,都无法达到市场主体经营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共生共进的最佳平衡点。只有立足于社会整体利益的经济法才能提供最为宏观的.制度保障。只有按照经济法的制度设计,才能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将国家对经济生活的干预定位在“适度干预”、“有限干预”,才能将政府职能限制在做好发展规划、改善投资环境、推动技术创新、培育多元化的投资主体、控制财政投入范围内,才能真正给予企业求生存、求发展的压力、动力和外部环境,最终实现西部地区基础设施建设独立发展的良性循环。
(二)、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方面。
西部是保障国家生态安全的要害地区,由于历史和自然的原因,西部地区生态环境已经十分脆弱。自1978年以来,尤其90年代以来,我国环境资源立法明显加快,可以说,在森林、草原、矿藏、河流、土地、环保、水土保持等主要领域已经基本上有法可依,问题在于执法不严,执法无效。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不能有效遏制地方和部门在自我利益的驱使下破坏生态环境,致使“一边治理,一边破坏;一方治理,多方破坏”。西部大开发若不能处理好环境资源的利用与保护的关系,生态环境的继续恶化必将阻碍西部开发的进程,甚至危及整个中华民族的生存和发展。生态环境的整体性与保护的分散性之间的矛盾,国家环境资源法制的统一性与执法的地方保护主义之间的矛盾,是当前应该尽快研究解决的突出问题。生态环境保护的利益冲突则是环境资源保护不力的症结所在。要实现西部可持续发展,就应当把经济效益与生态效益结合起来。除了调整产业结构,改变强调资源优势的思维定式之外,还要着重从制度上解决生态环境保护的整体性问题,建立利益平衡的制度机制并使之规范化、法律化,以充分调动各类利益主体保护生态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并预防和化解纠纷。
西部这种经济与生态共同发展的制度需求为经济法所倡导的可持续发展理念提供了广阔的用武之地。落后地区人口的无限制增长、经济建设带来的资源和能源的枯竭、生态环境的破坏、企业和政府的短期行为,这些问题都有赖经济法的调整和遏制。反过来,经济法也是最能实现西部地区可持续发展目标的法律制度,在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中,没有其他任何一个法律部门能象经济法这样在整体原则体系中体现和贯彻可持续发展的理念。
(三)、发展特色优势产业方面。
西部经济发展缓慢,关键是产业结构不合理。西部各省区产业结构具有典型的资源型、初级化特征,缺乏核心竞争力,且产业结构严重趋同,过分追求小而全的模式,没有体现各地区的优势。因此,西部大开发应根据区域经济、文化发展的现状,充分考虑自然条件和经济条件的限制,注重投资建设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通过政府有效的宏观政策调控和市场机制的作用,调整和优化区域产业结构,加强资源的综合开发利用,促进资源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克服区域产业结构趋同的现状,选择以市场为导向的西部特色产业,大力发展生态农业、集约化农业、农牧产品深加工、旅游业等特色产业,建立能源、冶金、石化、机电一体化、稀有金属材料、航空航天等主导产业群,实现产业结构的效率最大化。
能很好的完成这一产业结构调整任务的,只有经济法范畴的产业调节法。通过产业调节法(包括产业结构法、产业组织法、产业技术法等内容)对产业调节关系(即国家在对产业结构、产业组织形式、产业区域布局和产业技术发展进行总体规划和安排过程中产生的与其他经济主体之间的社会经济关系)的调整,建立合理的国民经济整体布局,为西部区域特色产业的发展提供良好的宏观背景,建立西部地区区域协作和联合建设的制度机制,以充分发挥区域经济的内在联系和整体优势,在国家统筹规划、宏观引导的前提下,合理分工,共谋发展。
四、实现西部大开发战略目标的经济法律措施。
(一)加强市场主体与市场秩序立法。
1、放宽投资限制,促进投资主体多元化。首先,依法鼓励和保护西部多种所有制经济成分的发展。要尽快改变西部地区所有制经济结构较为单一、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明显滞后的状况,依法培育非公有制经济成分,引导和保护其参与西部开发。在企业设立和市场准入等方面逐步用注册制代替审批制,完成从审批主义向准则主义的转变。除法律有特殊规定的领域外,均应视为非公有制经济准入的行业和领域。其次,放宽国际资本和国内民间资本进入西部市场的限制。根据wto规则,在税收、贷款、投资融资和社会负担方面给予投入西部的外国资本国民待遇,依法保护其财产权利和财产安全。同时依法运用投资优惠手段鼓励外来投资、民间投资。再次,增加投资方式,扩大投资领域。应拓宽用资渠道,采取发行股票、项目融资、bot模式等多种形式,吸引外商投资,强化保护各种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
2、从立法上明确中央与地方的关系。西部大开发是国家大事,但国家不能包办一切。要遵循宪法规定的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积极性和主动性的原则,进一步从法律上明确中央与地方各自的财权与事权以及相互的权利义务关系。由于西部开发与加快中西部地区发展涉及到各个地方的利益,惟有中央能够担负起在全国范围内协调东、中、西部的利益关系,进行财政资源再分配的责任,因此,中央应该进一步将政策引导与法律引导结合起来,并立足全局,抓好大型项目的开发。各地方要服从中央统一部署,不得各自为政,各行其是,各搞一套。做规划、上项目,尤其是比较大的项目,必须纳入国家的长远规划之中统筹安排,做到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同时,要充分发挥各地方的自主性和创新精神,积极参与和实施西部开发与加快中西部发展的决策。
3、要加强对市场秩序的规范和整顿,严厉打击假、冒、伪、劣商品和各种形式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建立市场信用,维护交易安全。
(二)加强宏观调控立法。
1、依法确立西部投资倾斜的一般原则。将国家增加资金投入的政策规范化,以便依法逐步加大对西部的建设资金投入力度、财政转移支付力度和金融信贷支持力度,并优先安排建设项目。
2、依法确立区域之间互利互惠的合作原则和机制,努力形成相互支持、相互促进、协调发展的良好格局。首先,要依法建立联合开发的利益激励机制。东部参与西部开发和中西部发展,要遵循市场经济法则,使东部公司、企业、人才有钱可赚,有利可图,并把资金、技术、管理经验、市场渠道带给西部。其次,要克服地方保护主义,清除区域壁垒、市场割据,为东、中部都来西部投资创造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再次,东部要一如既往地帮困扶贫,承担起对口支援西部的义务,中部要发挥承东启西的区位优势,促进全国协调发展。
3、规范使用税收优惠。对西部的税收优惠政策应尽可能在统一的税法体制下解决。原则上,对于不在国家法律和政策禁止和限制之列的西部内外资企业、少数民族地区的企业、经国家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以及各种经济组织生态建设所得,应在不同幅度内减免企业所得税。但是,税收优惠要兼顾中央和地方两方面的利益,分步进行,并充分考虑国家财政利益、西部地方财政现状以及将来适应世界贸易组织规则对于实行国民待遇的要求。
(三)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立法。
1、要尊重生态保护的客观规律,超越地区、部门或行业局限,根据各生态区的情况制定整体规划并依法统一执行。一要依法建立健全补偿制度。如,同一地区资源开发利用的受益者应该对当地的环境资源受害者给予补偿;不同地区资源输入的受惠者应该对资源输出者给予补偿;退耕还林还草,()也应采取多种补偿办法。国务院已制定《关于进一步做好退耕还林还草试点工作的若干意见》,逐步把“以粮代赈”等政策及管理监督责任措施规范化。关键是如何贯彻执行。二要确保当地人的受益权利。值得注意的是,西部有些资源富集区往往从开发中得不到多少好处,还要承受生态环境恶化的种种后果,某些地方甚至资源越多越穷。解决这个问题,一方面,要防止资源产地经济结构单一化,另一方面,则要通过税收、补贴、入股、就业等措施确保当地人的受益权利。三要依法实行促进生态环境建设的优惠政策,大力扶持和鼓励生态环境整治工程、污染防治和资源综合利用产业,对生态建设保护区实施税收优惠政策。
2、立法保障环境污染的首端控制。对各项决策、各类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凡不符合环保要求的决策和项目一律封禁,是发达国家环保的一条重要经验,是我国环保从“未端控制”转向“首端控制”的关键一环,也是西部开发避免“先污染后治理、先破坏后恢复”的当务之急。因此,要加大保护生态环境的一系列法律法规的执行力度,加快建立环境影响评价机制。特别是要把生态保护作为衡量政府依法行政水平和考核干部的一项重要指标,防止某些地方为了一时的经济效益和政绩而滥耕、滥伐,滥上所谓“形象工程”、“献礼工程”,不惜破坏环境,甚至竭泽而渔。
3、对西部国有未利用荒地逐步建立特殊的物权制度。在西部开发中,对于数量巨大的未利用荒滩、荒漠、荒山、荒沟和草场,可以考虑在维护宪法和法律确立的土地公有制的前提下,建立特殊的物权制度。鉴于荒地开发投入大、周期长、见效慢,为了增强开发者对西部土地和生态建设持续投入的信心和决心,使开发者获得经济效益,国家获得生态效益,可以考虑,对于在荒地上进行的生态建设或符合生态效益的农业开发,允许开发者拥有比现行法律和政策更多、更长期的土地占有、使用和转让权以及林草和收益所有权。此外,可建立一种允许开发者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在承包权期满后“自动顺延”的制度,即承包期满后如果没有法律规定的终止承包的情形,则可以自动延长一个承包期。
情景二:孙屹峰记得5月18日那天,他赶到济南接受了公诉王怀忠的任务,住进隔离区的一楼,与身处隔离状态的王环海用电话谈案情。王环海从北京回来即被隔离观察两周,不能回家也不能接触任何人,为他送饭的人穿起防护服,戴着多层口罩和手套。王环海看完从北京带回的57册案卷,在交给孙屹峰看之前,必须由医务人员消毒后装入塑料口袋放到太阳下曝晒,达到灭菌标准后再传给孙屹峰。两人隔着一层楼,楞是用电话天天交谈,一直谈了两星期,直到解除隔离。
情景三:第一次去安徽阜阳,王环海深感身体不适,“我大概感冒了,你要多注意。”他对司机李伟说着。随即,李伟把车停在了一药店旁。由于天色已晚,药店关门了,于是,他又迅即将车开到一家医院。当时的阜阳因有非典病人出现,正处于紧张戒备中。值班医生听李伟说要买感冒药,马上拿起体温计要给没病的李伟测体温,还盘问他从哪里来?如果不是李伟机灵地找个借口溜掉,医院就会扣住他,那可就是个不大不小的麻烦了。
情景四:有一次为复核王怀忠的辩解去安徽亳州找证人核实,证人当时不配合。为了不耽误下一次取证任务,孙屹峰与司机冉庆林驾车赶路,恰逢大雨滂沱,雨点打在车窗上“啪啪”乱响,车灯前白茫茫一片,根本看不清道路。孙屹峰给济南的王环海发出手机短讯:“调查受阻,雨大风急,已至返阜途中,请指示。”王环海回复:“时间重要,质量更重要。立即回亳州。”于是,他们又将车头调转,返回亳州。当孙屹峰两人泥里水里地再次出现在那个证人面前时,对方真是被眼前的情景所感动了。
情景五:阜阳是淮河的泄洪区,入夏时连天大雨酿成淮河洪灾,一旦泄洪,办案必需的复核取证工作将陷入极大的麻烦。王环海心急火燎,轮到他开车时,睡着的孙屹峰肯定会醒来,“在大雨里,他是百公里的速度往向冲,他一把方向盘我就不敢睡,就是睡着了准会醒。因为发动机的响声都不一样!”在他们完成复核取证离开的阜阳的第二天,洪水滚滚而来。
情景六:郭晓英不想回忆那段时光:为计算王怀忠到底有多少来源不明的收入,在长达半个多月的时间里,办案人员天天算账到夜半时分。虽然她是学工科的,对数字计算并不反感,但要分清哪些是王怀忠夫妻的正当收入,哪些是王怀忠说不清来源的收入,一笔笔明确无误地澄清下来,需要付出极大耐心和精力,那也是对毅力的考验。
情景七:结案后,孙屹峰参加了女儿所在学校召开的家长会。班主任一见到他,就狠狠地“熊”了一顿,说孩子近期学习成绩不稳定,“你这个父亲是怎么当的?”听着这句问话,孙屹峰的内心很是酸楚……虽然自己在办理王怀忠一案中尽到了一个国家公诉人的职责,但在班主任面前,他却无法推脱对女儿应负的责任。他承认对不起女儿,更对不起妻子。中秋节是万家团圆的时刻,而那天晚上他却跟同事们在一起办案。为了全身心地投入,他不敢有一点对亲人的思念和牵挂,生怕带来疏忽。那种滋味真是不好受啊!
情景八:王环海和孙屹峰的生日是在安徽复核取证时的路上一起度过的。那天,他俩突然想起的时候,在入夜时分寻个路边店,走进去各要了一碗面,说笑中吃完了这碗“长寿面”,算是两人“合伙”过生日了。
下列一组数字大致勾勒出专案组的工作轮廓:
从最初移交到手的57册案卷,历经7个月的艰苦工作增至76册。
对案情涉及的四十多名证人,获得了七十余份证言材料和六十余份书证,为复核事实真相,再形成了四万余字的文字材料。
为查证一笔笔资金的往来出入,检察官们从浩如烟海的账目里细细核准其名目、数额、时间,寻找其中隐秘的犯罪踪迹。
为提高庭审效率,专案组与技术人员配合,在多媒体示证系统中输入上百件证据,整整忙碌了一个多月。
为专案组配置的一辆专用的桑塔那2000型新车,被大家誉为“坦克”。这辆车在非典猖獗时穿越过北京小汤山;在大雨滂沱的黑夜里疾奔;在洪水冲垮路基的烂泥中驶过。完成专案组历史使命时,这辆车的里程表显示出两万多公里的行程,而专案组人员乘飞机、火车频繁往来北京、阜阳、合肥、南京、上海等地的路程已经无法计算。
理想境界。
从事检察官工作已,王环海办理了许多案件,目睹过形形色色的犯罪嫌疑人认罪服法,但像王怀忠这样顽抗到底的表现是不多见的。王环海不理解这样一个担任过高级领导干部职务的人怎能有如此表现,“他不能正确对待自己,想尽一切办法表现得似乎很无辜,面对证据,他设置障碍,能毫不羞涩地编造谎言。他自以为很聪明,怀有强烈的侥幸心理。”
谈到办案,王环海说:“我们在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直接领导下,得到了方方面面的支持。办这个案对自己是个锻炼,是种考验。这个案子的特点是,在被告人不供的情况下完全依靠证据取胜,尤其像这种职务犯罪,难度大,要求高。由此,我们在办理过程中也积累了一些宝贵经验。依我个人的认识,我们的工作除了对事实负责、对法律负责,还必须对当事人负责,其中既包括被害人,也包括犯罪嫌疑人。涉及到对人的处理,不仅对本人有影响,对他的家庭、他的亲友和其他人都有影响。处理公正,对本人是个教育,对周围的人也是个教育,还有一定的社会效果。
记者问王环海:“你心目中的理想公诉人是什么样?”
“第一,作为国家公诉人,他肩负着国家的使命,对国家负责,必须具有坚定的政治信仰;第二,他是法律的执行者;第三,为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他能够确保法律统一、正确地实施。除此以外,他还应具有良好的个人素质和修养。”
专程从潍坊赶到济南接受采访的郭晓英主诉检察官,目前正紧张地在北京对外经贸大学进修国际法硕士专业的功课,记者问她怎样看待自己的工作?她说,大学一毕业就进入检察院工作,当时父母十分高兴,同学们对她也流露出一种羡慕、尊敬的目光。有时静下来想想在工作中所接触的人和事,常常面对的是重大刑事犯罪分子,聆听的是穷凶极恶的犯罪行为,确实感到自己处在比较压抑的环境中。但又一想,自己从事的是维护社会正义的工作,既然干上了就要负起责任干好它。
地位也是平等的,我也是这样做的。”谈到怎样做一个“理想的公诉人”,孙屹峰这样理解:“理想的公诉人首先应是学者或是专家,具有深厚的专业学术功底,有清晰的逻辑思维、良好的语言和文字表达能力,他的综合能力和素质应大大高于一般的法律专业人员。”
结束对王环海、孙屹峰、郭晓英三位检察官的采访,“公诉人”这个概念在记者头脑中被丰富的理念和生动的内容充实一新。最高人民检察院有位领导曾经对办案检察官们讲了这样一句话:“你们为检察机关争了光,为国家公诉人争得了荣誉!”
论视野的局限视野的局限性(模板18篇)篇四
文化是历史地凝结成的、普通的、相对稳定的'生存方式或生活样法,它往往以文化模式的方式而存在.文化哲学所探讨的是在较大尺度上在特定地域、特定时代、特定民族中占主导地位的文化模式.在共时态视野中,主要有民族心理意义上的文化模式和文明形态意义上的文化模式;而在历时态视野中,人类历史主要经历了原始社会的自然主义文化模式、农业文明的经验主义文化模式、工业文明的理性主义文化模式,此外,后现代主义文化思潮在批判现代工业文明时,正需求一种新的文化模式的出现.主导性文化模式在人类社会和人类历史进程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决定着个体的行为;构成社会政治经济等活动的内在机理;在深层次上标志人自身的发展和社会历史的进步.
作者:衣俊卿作者单位:黑龙江大学,黑龙江,哈尔滨,150080刊名:北方论丛pku英文刊名:thenorthernforum年,卷(期):2001“”(1)分类号:b089g02关键词:文化文化模式文化精神
论视野的局限视野的局限性(模板18篇)篇五
毫无疑问,法律作为一种不可或缺的社会生活制度,已经为当今大多数现代国家所普遍接受。但正如阳光下的阴影,法律作为一种人定制度也有其自身的局限性或谓之缺陷。美国法律哲学家埃德加・博登海默曾指出,“法律的缺陷部分源于它所具有的守成取向,部分源于其形式结构中所固有的刚性因素,还有一部分则源于与其控制功能相关的限度”1.笔者试通过对法律涵盖社会生活的有限性、法律对社会生活反映的延迟性、法律执行过程中的妥协性等方面的讨论,论证法律的局限性。
对于法律是否是治理社会的最佳手段问题,早在古希腊就有以柏拉图为代表的人治论和以亚里士多德为代表的法治论之争。柏拉图认为,人生来就是不平等的,而这种不平等是建立一个等级制共和国的依据。这样的共和国依靠最出色的人的自由智慧来管理,而不是靠法律来管理。人类个性的差异、人们行为的多样性、所有人类事务无休止的变化,使得无论是什么艺术在任何时候都不能制定出绝对适用于所有问题的规则。因此,“最佳的方法并不是给予法律以最高权威,而是给予明晓统治艺术、具有才智的人以最高权威。”2.同柏拉图的“人治”理论相对立,作为柏拉图的学生,亚里士多德尽管也承认法律确实存在着缺陷,这种缺陷主要表现为“法律不能完备无遗,不能写定一切细节”,但他认为人在达到完美境界时,是最优秀的`动物,然而一旦离开了法律和正义,他就是最恶劣的动物。凡是不凭感情因素治事的统治者总比感性用事的人们较为优良,而法律恰正是全没有感情的。因此,“法治应当优于一人之治”3.通过人治论与法治论之争――我们暂且不论两者孰优孰劣――可以看出,即使是法治论者也承认,法律无论如何细致,也不可能涵盖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
在本质意义上讲,法律是包含所有经济、历史、文化和其他成分的社会生活的产物和反映,而社会生活是不断发展变化的;同时,法律又具有相对稳定性特征,一部法律制定出来后不能朝令夕改。因此,相对不断发展的社会生活而言,法律一旦制定出来就已经变成了“昨天”的法律,成为社会发展的保守力量。在这一意义上,法律的局限性就表现为对社会生活反映的延迟性,它在捍卫既定秩序的同时,也越来越成为社会发展的阻力,直到新生的社会力量不断强大,迫使旧有的法律体系进行修改甚至土崩瓦解。
如果说制定法是应然意义上的法律,那么落实到社会生活现实中的法律可以称之为实然意义上的法律。无论多么完备的法律仍然需要人来执行,所谓“徒法不足以自行”。由于人类主观认识世界的有限性、歪曲性,法律的体系和概念本身就存在不周延性,加之各种社会利益、社会力量的干预,法律作为一门专门技术,在执行过程中往往会发生扭曲,从而违背立法的初衷。在这个层面上,法律的局限性表现为对社会现实力量的妥协。
法律的局限性本身是一个价值判断命题,它常常表现为多面性,如同莫斯科大学一位教授所说:法在自己的任何部分既可以成为自由的生命,也可以成为奴役和专横的工具;既可以成为社会利益的妥协,也可以成为压迫的手段,既可以成为秩序的基础,也可以成为空洞的宣言;既可以成为个人权利的可靠支柱,也可以使专制的暴政和无法无天的局面合法化。也许。每一种法学概念的益处和社会意义就在于通过对其他法学概念的薄弱方面的批判来阐明法本身的消极性和危险倾向。4这是对具体法律制度的作用所作的价值评判。而我们对法律局限性的探讨,是在抽出其具体法律制度的本质属性中的价值内容之后,在一般抽象理论的层面上,将法律仅仅视为治理社会的一种方式的前提下来探讨其利弊的。
[1][2]。
论视野的局限视野的局限性(模板18篇)篇六
如果可以的话,也许你会员也在努力等待更长的一段时间,因为你的目的还没有达到,你提的在这里还不愿意离开,那些所有的神话故事就怨你而言都是子虚乌有的东西,这些东西本身就是每个人不同的价值观,所处找我的。
假如有一天你就是发现这个世界欺骗了你你该如何作出反应。开始说话才能表现得更像你自己的风格。可是到底哪个才是我们自己的。有时候就连我们自己都是迷茫的我们不知道该如何面对生活,而如何面对自己才能够上,别让你都能信,也许矛盾统一论对于这件事情而言根本就是不存在的一件事情。
你在嫌弃他们有缺点和不足的时候,就没有看到事情是发展和进步的`,他们也许正在成长的过程中,也在不断的改进和改善,或者能中。你只是这样一棍子就把人家给打死了,谁不生气,太不合道理了呢。
这好像在以前的时候变成交给我们的那个样子。有一些毒鸡汤是不能相信的,也尽量少看他们没有多大的用处,也只会让你渐渐的变得狂妄而失去最根本的努力之心。
所以一直以来我们所争取的东西也绝不局限于这样几个地方。
论视野的局限视野的局限性(模板18篇)篇七
【内容提要】反倾销法由来已久,各国立法者指出其目的是反对不公平贸易行为。但是,我们经过逐步分析可看到,反倾销法的最初和真实目的并非如此。而且,从反倾销法的具体规定看,具有倾销认定的非客观性和忽视消费者利益等局限性。因此,反倾销法在很大程度上已经成为保护贸易的手段。反倾销法需要加以改造,同时,对国内产业进行保护的更有效的手段是经济发展而非多多立法。
以前,在欧美对我国产品提出反倾销指控而国内厂商对外国产品的低价冲击束手无策时,许多有识之士指出,我国反倾销法亟待确立,――所谓“师夷长技以制夷”者。19初,我国的《反倾销反补贴条例》出台。由于国际市场木浆价格急剧下降,我国生产厂商面对汹涌而来的低价纸张、木浆,甚感竞争压力,于是提出反倾销指控。此后导致确定外国产品倾销的公告发布。有关媒体对此盛加赞赏,似乎wto对反倾销法做完重大修改,我国反倾销法一出台,我国“入世”也好,暂时自行其是也好,我国各行业面临的外国产品的竞争压力问题都迎刃而解了,国内经济也得到了保护,消费者作为国内经济创造者的一员于是也取得了应得的利益。
问题果真这么简单吗?
当我们对国际国内反倾销法进行逐层剖析时,就会发现反倾销法具有很多局限性,某些问题也决非一、二部法律法规所能解决。
一、反倾销法的理念。
所谓倾销,是指外国厂商以低于其国内市场销售的价格在他国的市场销售其产品。即一国的生产者在不同国家的市场上以不同的价格出售其产品。无论外国厂商的产品在某国市场上的价格是否低于该国的相同产品的价格,只要其低于其本国市场上的价格,即为倾销。根据威纳(viner)的看法〔1〕,倾销可以分为三类,即偶见的倾销(sporadicdumping)、短期的倾销(intermittentdumping)和长期的倾销(long-rundumping)。来自国外的偶见的倾销,由于是暂时的,对于国内产业的损害不大。长期的倾销,消费者则可以从中大为受益,其收益将大于国内生产者的损失。唯有短期的倾销,国外倾销者通过低价将国内生产者排斥出市场,然后又规定出垄断价格,结果消费者受损。它属于掠夺性价格歧视(predatorypricediscrimination),因此,威纳提出,应当对其进行反倾销,保护国内消费者避免掠夺性倾销的危害。美国向来执反倾销法之牛耳,早在19《反倾销法》中,就确定了倾销和损害标准,并授权财政部负责征收反倾销税。(注:美国早在19的《税收法》(revenueact)中就规定了反倾销条款,由于要求征收反倾销税时要证明外国出口商有故意的掠夺性低价倾销行为,故而难以操作。1921年法弥补了该法缺陷。1954年后反倾销调查由关税委员会(tariffcommission)负责,1974年后由国际贸易委员会(itc,internationaltradecommission)负责。)。
通常情况下,对倾销采取的措施往往是征收反倾销税。即通过给来自国外的倾销产品增加税收,提高其价格,使其能够维持与其国内时的相同价格,从而保护国内的生产者。纵览欧美各国的反倾销法和wto的反倾销法,征收反倾销税、或者针对倾销采取反倾销措施,无非要先符合以下条件:
1.存在倾销。
在各国立法中,都规定了确定倾销的标准。以美国为例,美国采用了公平价格(fairvalue)标准,即用某一产品的美国价格(u.s.price)与产品的公平价格进行比较,如果前者低于后者,则认为存在倾销,二者差额即为倾销幅度(dumpingmar-gin)。为了查明是否存在倾销,就要先查明美国价格和公平价格。
美国价格可以用两种方法查明:其一,是出口价格(exportprice),即产品在输入美国前,外国生产商或转售商将产品卖给无特殊关系的当事人时,该当事人为输往美国而购买该产品实际支付或约定支付的价格。当然,这个价格不包括产品的运费、出口国的关税等费用。其二,是推定出口价格(constructedexportprice),即产品首次在美国卖给一个无特殊关系的买主时的出售价格。这一价格设定的目的是为了针对有特殊关系的公司(如联属公司)之间的交易不能真实地反映出正确价格的状况。它通过查明产品输入美国后转给无特殊关系的买主后的价格,再将其还原,来确定美国价格。
公平价格有三种方法加以确定,既国内市场价格(homemarketprice)、向第三国出口价格(third―countryprice)和构成价格(constructedprice)。国内市场价格是指出口国的该产品在该国国内市场上销售,达到一定的销售量,在正常贸易情况下,国内消费者所支付或约定支付的价格。这一价格通常比较合理,同时也便于查明。
倘若没有国内市场价格,或者是由于国内市场上销售量过小,或其他特殊情况,国内市场价格不足为凭,则采用向第三国出口价格和构成价格。向第三国出口价格,就是指在出口国向第三国出口的产品、数量、贸易条件等相同或相似的情况下,该产品对第三国的出口价格。倘若无法取得向第三国出口价格,则可用构成价格来确定。构成价格是产品的生产成本加上一定的管理费和利润〔2〕。以往美国的贸易法规定管理费用不少于生产成本的10%,利润不少于生产成本与管理费用之和的8%。在《乌拉圭回合协议》中则规定有关费用和利润应以被抽查产品厂商在正常贸易作法中实际发生的数额为据。
当以上价格得以确立后,才可确定出是否存在倾销。
2.存在损害。
有倾销并不一定导致征收反倾销税,还要确定该倾销存在着对某国国内产业的损害。这里所指的损害一般指三个方面,即对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materialinjury)或是对其造成实质性损害威胁(threatofmaterialinjury)或是对国内相关产业的建立造成实质性阻碍。如何确定损害,其内容是复杂的。以wto为例,乌拉圭回合最后协议成果中《关于履行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六条的协议》规定,确立损害时要考虑各种各样的因素。首先,要考虑倾销的进口产品的数量和倾销的进口产品的结果对国内市场同类产品价格造成的影响。进口产品的数量增加,可以是绝对增加,也可以是相对增加,即绝。
对数量不变但国内需求减少而造成的相比较而言的增加。在确定倾销的产品对价格的影响时,要考虑是否存在大幅度降价销售的情况,或者是进口产品是否严重抑制价格的情况,或是很大程度上会导致阻碍产品价格的提高〔3〕。其次,要考虑进口产品对该同类产品的生产商造成的后续影响。在确定倾销的产品对国内产业的冲击程度时,要对有关部门产业状况的所有有关的经济因素和指数进行评估,包括销量实际或潜在的下降、利润、产量、市场的份额、生产率、投资收益、生产设备的利用、影响国内价格的因素、倾销幅度的大小,对现金流动、库存、就业、工资、增长率、筹措资金或投资能力等方面实际或潜在的负作用等〔4〕。
通过有关当局对上述情况以有关证据予以证明(注:虽然当局在运用资料做为证据时要遵守《关于履行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六条的协议》中第6条关于证据的规定,但该条中赋予调查当局的自由裁量权是很大的。其第6款规定,“当局在调查过程中,应对由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提供的资料的准确性进行调查,直至当局认为事实有据可依,并感到满意。”),最后由当局来裁决是否存在损害。
3.损害和倾销产品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的要求是必然的,但因果关系宽松或严格却足以将该要求变成毫无意义或难以逾越。以美国为例,在其《乌拉圭回合协议法》出台前,它实行“最小原因”原则,只要倾销产品是造成产业损害的原因之一即可,亦即二者因果关系的关联程度大于最小即可。而根据乌拉圭回合达成的协议,因果关系必须是“倾销的进口产品正在造成本协议所指的损害”。如果造成损害的原因多种多样,那么,应当将倾销的产品造成的损害与其他原因造成的损害分离开来,“由其他因素造成对产业的损害不得归咎于倾销的进口产品”。根据这一规定,gatt1994所要求的因果关系应当是:倾销因素本身造成损害,即对现有产业的实质性损害或实质性损害威胁或对将建立的产业产生实质性阻碍。
我国《反倾销反补贴条例》中对于因果关系的要求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只是要求国内的生产者或有关组织在反倾销指控申请书中应列明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如何确定?无进一步解释。
这三项基本条件就是通常情况下采取反倾销措施基本应当具备的条件。详细的要求,当然还有很多,各国也有繁简不同的规定。
反倾销措施当然形式不同,一般情况下,可以由进口国征收反倾销税,该税的征收幅度以倾销幅度为准,征收通常是由海关进行的。另外,还可以要求提供现金保证金或其他形式的担保。
在《关于履行1994年关税和贸易总协定第六条协议》规定,初步裁决倾销已造成损害的情况下,出口商可以作出价格承诺,即主动修改其价格或停止以倾销价格向该地区出口产品,从而使当局对消除倾销的有害影响感到满意而中止或终止反倾销诉讼程序,不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或征收反倾销税。不过,价格承诺是出口方主动提出的,与进口方的反倾销措施是有区别的。
以上就是国际国内反倾销法的基本规定。初看起来,规定甚为严密。倾销,作为一种不公平的贸易手段,应该受到谴责、制裁、以儆效尤。对于倾销这种不公平的贸易做法,以不甚严格的要求就可采取严厉的手段予以制裁,既可保护国内产业,又能保护生产者。其实,这只是一个神话。当我们从经济的、逻辑的角度深入考察其基本目的和一些具体规定时,就会发现,反倾销法,不论是国际协议,还是各国国内法的规定,有许许多多似是而非、甚至南辕北辙之处。国此,为真正保护公平贸易,对反倾销法必须进行改造。
仅举其荦荦大端,即可见反倾销法的不足及其与现实生活的脱离。
(一)目的性的缺陷。
从反倾销法的角度来看,倾销被视为是一种不公平的贸易做法,因此,要采取相应措施去制约它,从而保护公平贸易。但事实上,这种做法适得其反。不论是本世纪40年代酝酿成立的ito,还是由于其半途而废而代之的gatt,以及目前的wto,其目的都是减少贸易壁垒,促进自由贸易,“以提高生活水平、保证充分就业、保证实际收入与有效需求的巨大持续增长、扩大世界资源的充分利用以及发展商品的生产与交换”〔5〕。要达到这一目的,必然之举是减少、消除贸易壁垒,促进自由竞争。
事实上,作为总协定反倾销法的蓝本的、奠定现代反倾销法基础的美国1921年《反倾销法》,其目的并非为保护自由竞争,而是保护其国内产业,是保护主义的产物。20世纪初反倾销法刚出台时,遭到反倾销指控者常常发现其行为符合竞争法。〔6〕美国在70年代经济地位有一定下降,产业界人士难以接受外国厂商成功的合法性,宁愿把外国厂商的成功归结为他们的不公平贸易行为。立法者响应这种倾向,不考虑如何提高国内经济效益,反而费尽心机为所谓的不公平贸易行为的受害者提供法律救济〔7〕。因而,70年代以后的反倾销法,在适用条件上都较为宽松。乌拉圭回合谈判后,美国才为执行该回合最终协议而对反倾销法的因果关系条件要求做了较为严格的.规定。大多数经济学家认为,掠夺性的倾销是例外,而非常规〔8〕。因为倾销的成本太高,即使是在被明确认定为非法之前,这种掠夺性的价格歧视的确实例证还是很少的。倾销者为了取得不仅可能被抑制还可能是暂时的收益,要承受巨大的现时损失,因为一旦现存的竞争者退出市场而使垄断价格得以确立,那么新的竞争者就会由此价格而被吸引入市场,这样,掠夺者就不得不再重复运用低于成本倾销产品而将竞争者排斥出市场的策略〔9〕。对于倾销者而言,得不偿失的威胁时时刻刻存在着。
正如波斯纳所言,“实际引发反倾销、反补贴税和其他针对外国生产者的所谓‘不公平’贸易行为的措施的考虑远远不仅是对掠夺性定价的关注。最关键的问题是为了保护美国产业免受真正低成本的外国生产者的竞争,而不论外国生产者的成本是否是由低薪金、低污染控制和其他管制成本、良好的经营管理、良好的工作条件,更现代化的工厂和设备引起的”〔10〕。
因此,反倾销法以反对不公平贸易行为为名,行保护贸易之实。
既然如此,为什么反倾销法还能够长期存在,久盛不衰呢?答案是显而易见的:保护贸易虽然在整体上对世界经济福利不利,但如果把某一国福利视为一个单位的话,保护主义则在很大程度上对该国有利。这也就难怪虽然gatt的成员方都认为降低关税、自由贸易对全球经济有利,但是,一旦进行关税谈判,却是每一个回合都比上一个回合花费更多的年头(注:gatt谈判至今共有八个回合,前四个回合(日内瓦回合、安纳西回合、托尔基回合、日内瓦回合)均在一年内结束,第五个回合(狄龙回合)用二年,第六个回合(肯尼迪回合)用三年,第七个回合(东京回合)用六年,第八个回合(乌拉圭回合)用八年。)。每一个成员都希望从对方的关税减让中取得好处,而自己则尽可能地保持高关税,以保护贸易。
(二)倾销及损害判断的非客观性。
由于反倾销法立足点是保护国内产业,因此,对于倾销判断和反倾销措施的适用条件,就不可避免地显示出这种倾向。常常是反倾销调查当局根据国家的贸易政策和外交政策上下其手,而且能够从反倾销法中找到充足的依据。
1.倾销认定的非客观性。
bestinformationavailable),似乎是很重视数据资料。其实不然,所谓数据,实际上不可能是客观的,它只不过是一种对研究者或者调查当局有意义的“起点”而已。不同的研究者会选取支持其论点的不同的证据。如果没有一个客观的标准或者一个统一标准去分析数据,那么不同的研究者会得出不同的结论。调查当局完全可以根据需要,自由裁量,选取相应的时间段和交易。如此一来,产品出口者怎能预料其产品是否会受到反倾销措施影响?因此,反倾销法没有规定采选数据的标准,必然会造成当局以自由裁量为理由的武断和专横。
2.进口绝对数量和相对数量。
不论美国的反倾销法,还是现时gatt的反倾销法,对于倾销的进口产品的数量增加,均认为“不论其在进口成员的生产或消费方面是绝对的或是相对的”〔11〕,都视为进口量大为增加。因而,很容易地能够推论出国内产业造成的损害已经或将是很大的。
3.累积评估〔12〕。
根据gatt1994反倾销法的规定,调查当局对于来自不同国家的进口产品可以采取累积评估的办法。即只要来自某一成员方的产品的倾销幅度不小于2%,或者来自某一成员方的倾销产品虽然不足该进口国市场的3%,但所有不足3%的成员方其产品总量超过进口国市场的7%,都应累积起来进行评定。这样,就可以避免孤立分析可能不会得出损害结论的情形,将更多的产品出口方纳入反倾销的对象中,即使这些出口方产品数量并不大。实际上这一规定的直接后果就是使反倾销措施更容易采取。出口方无法预料其产品是否将被采取反倾销措施。
(三)忽视消费者利益。
反倾销保护的是国内生产者,而非消费者。为了国内生产者的利益,消费者得付出巨大的代价。
首先,倾销产品由于具有竞争性,或者甚至可以说,由于具有竞争性,进口产品才被调查当局视为是倾销产品,消费者本来可以获得的该产品降价的好处,因为反倾销税的征收,而被迫支付较为高的价格,享受不到竞争所带来的利益。
其次,征收反倾销税,能够刺激国内生产商继续进行低效率的生产,迫使消费者承受进一步的损失,并且在支付一个固定价格的前提下,只能取得竞争力较为差的产品。在对反倾销中的自愿出口限制进行分析中,oecd发现美国小汽车行业每得到一美元,消费者就要为此多付出3.5―4.5美元〔13〕。正如一位著名的西方经济学家指出的那样,“征收关税有三种影响:刺激国内低效率的生产;要求消费者很不经济地削减他们对征税物品的购买;增加政府的收入。只有前两种影响才必然给经济带来缺乏效率的代价”〔14〕。“政府收入和生产商利润的增加要小于消费者的经济损失”〔15〕。
最后,在反倾销法中,也很少提及消费者的权利。消费者无权过问反倾销调查,无权取得有关资料,但是其受反倾销措施的影响却是直接的,甚至有时是长期的。欧洲消费者组织曾经提出要求取得反倾销调查中的材料,但欧洲法院却认为反倾销程序并不直接针对消费者及其组织,因此,不予准许〔16〕。即使在gatt1994的反倾销法中,也只是规定“当局应向受调查产品的工业用户提供机会,如果该产品通常是由零售渠道出售的,还要向有代表性的消费者组织提供机会,让他们提供关于倾销、损害以及因果关系的有关调查的任何资料。”〔17〕但是,消费者却无权获取资料,无权要求中期评审和日落复审(sunsetreview)。
三、结论。
反倾销法由于其立法目的的缺陷,在实际的国际经济交往中,对全球经济利益并非福祉。诚然,掠夺性的倾销虽然不多见,但在经济生活中确实存在,这就不可避免决定了反倾销法存在的必要性。但这种必要性应该是建立在对反倾销目的和具体措施的改造基础之上的。
首先,反倾销法的目的要真正建立在维持公平贸易的基础上。因此,反倾销法只能是限制采取反倾销措施的工具,具有稳定性和确定性,而不应该成为一国对外政策的附属品,成为一国在经济效益不良时对付另一国的随时可用的武器。这就要求反倾销法的具体规定包括倾销的确定、损害的认定和因果关系的确认上都应该是严格的。在这一方面,应该说,虽然gatt1994的反倾销法并不令人满意,但是,它毕竟比以前有所进步,比起美国、欧洲联盟的规定来确实前进了一大步。今后,有必要进一步严格化。
其次,对于倾销认定所依据的资料,应当有明确的标准,不能笼统地全部交给调查当局去自由取舍。从而,进一步增强认定倾销的公平性和客观性。虽然gatt1994的反倾销法中提出了bia原则,但对数据的计算却没有提出一个固定的、可靠的判断标准,调查当局自由裁量的权利过大。因此,有必要进一步明确。
第三,消费者的利益应当予以考虑。在gatt1994的反倾销法中,消费者并没有被列为具有利害关系者,因此,在反倾销法中应当进一步规定,对于消费者的利益损失要进行经济分析,以确定反倾销措施的采取是否得不偿失。同时,还需要规定消费者在反倾销调查和其后的复审中应具有相应的权利。
第四,我国的《反倾销反补贴条例》显系以gatt1994的反倾销法为蓝本,但是,规定过于简单化。对于损害与倾销之间的因果关系、累积评估的具体方法、消费者利益、资料使用等方面,均无明确规定。应当吸收gatt1994反倾销法的规定,进一步明确。同时,为了尽快“入世”,增强法律法规的透明度,而不是以内部规章去进一步详细规定具体程序和要求,也是十分必要的。
第五,本国的产业要得到真正的保护,必须从实质上加强产品的竞争力。法律法规只是为经济或其它社会活动制定规则,虽有立竿见影之效,但作用也是有限的。从某种程度上讲,它只是事后补救的手段。如果本国产业本身不具有竞争力,那么,仅依靠法律法规的保护作用,从整体上看,不仅目的难以达到,最终也会使自己受到损害。
【参考文献】。
1996,p29.
[2]沈达明,冯大同.国际贸易法新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1989.491.
[3]关于履行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六条的协议[s].第3条第2款.
[4]关于履行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六条的协议[s].第3条第2款.
[5]gatt[s].前言部分.
[6]bernardm.hoekmanandpetrosc.mavroidis,antidumpingandantitrust,journalofworldtrade,nol,1996,p29.
[7]davidpalmeter,protectionistandtheriseof“un-fair”tradereviewessayofregulatingunfairtradebypietros,journalofworldtrade,no4,1993,p101.
[8]bernardm.hoekmanandpetrosc.mavroidis,antidumpingandantitrust,journalofworldtrade,nol,1996,p29.
[9][美]理查德・a・波斯纳.蒋兆康译.法律的经济分析[m].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399.
[10][美]理查德・a・波斯纳.蒋兆康译.法律的经济分析[m].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405.
[11][12]关于履行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六条的协议[s].第3条第2款,第3条第3款,第5条第8款.
[13]bernardm.hoekmanandpetrosc.mavroidis,antidumpingandantitrust,journalofworldtrade,nol,1996,p7.
[14]保罗・a・萨缪尔森,威廉・d・诺德豪斯.高鸿业等译.经济学(第12版)[m].北京:中国发展出版社,1992.1440.
[15]同上,1439.
[16]bernardm.hoekmanandpetrosc.mavroidis,antidumpingandantitrust,journalofworldtrade,nol,1996,p11.
[17]关于履行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六条的协议[s].第6条第12款.
论视野的局限视野的局限性(模板18篇)篇八
们都在孜孜不倦地追求她,向往她,甚至为了她不惜一切流血牺牲。但是,现。
实却仿佛总在不停地捉弄人,有时人们差不多耗尽了浑身所有的一切,弄到筋。
疲力竭,却仍然连民主的影子都没有见到;又有时人们似乎终于得到了民主,
却发现自己实际上什么也没有得到……。
历史,无情的历史,一次又一次将人类甩进失望的无底深渊中。人们不禁。
要问:民主究竟有什么好?她果真值得我们去追求吗?为什么人们追求民主的。
努力总是一次又一次地事与愿违呢?茫茫民主之路究竟何时才能走到尽头?
本文拟就此谈谈个人的一点浅见,供有志者研究参考。
(一)。
我想先谈两件具体的事例:
一,在中共历史上,有一个著名的遵义会议。在这次会议之前,中共高层。
领导中存在一个由博古、李德、周恩来组成的“三人团”,他们掌握了全国红。
军的'指挥大权,实行高度集中、非常专制的领导体制,结果由于他们的错误指。
挥,导致了江西中央革命根据地“第五次反围剿”的失败,中央红军被迫离开。
根据地进行艰苦卓绝的长征。
在长征途中,到达贵州省的遵义时,召开了中共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经。
过讨论,取消了“三人团”,改由中央政治局和中央军委集体讨论决定军事行。
动,也就是采用“民主”的方法。但时隔不久,这种民主讨论的方法,就被实。
践证明行不通。不管大事小事,动辄召集会议,几个人、甚至十几个人在一。
起,议论来议论去,一次一次议而不决,而战场形势瞬息万变,战机稍纵即。
逝,这怎么能行呢?于是,只好又改行过去那种高度集中的指挥体制,成立了。
由周恩来、毛泽东、王稼祥组成的“新三人团”负责最高军事指挥,结果终于。
领导红军胜利完成了长征的伟大任务。
另一件事,是发生在我们身边的种种“评奖”活动。我记得在20世纪80年。
代之前,奖励先进模范基本上是由上级领导说了算,这种做法很不民主,因。
此,经常导致人们的不满和议论,差不多所有的人都认为领导有偏心、私心,
认为这种做法不公平,奖励的不是真正的先进模范,不能真正起到激励先进、
鞭策后进的效果。那时,人们常常挂在嘴边的一句话,就是希望能实行民主评。
选,认为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只要民主评选就能选出真正的先进模范。
进入80年代以后,适应社会上人们对民主日益高涨的普遍要求,在各种评。
奖活动中,逐渐引入了各种民主测评的方法,其中最常见的做法就是无记名投。
票。按照人们事先的想象,实行这种民主测评的方法以后,应该能能够评选出。
真正的先进模范,真正达到鼓励先进、激励士气的作用。然而,实行的结果,
却与人们的愿望大相径庭,选出来的先进模范仍然与人们心目中的理想不符。
事至今日,除了有关人员为了种种利益考虑,还在竭力争取种种奖项外,一般。
公众对此差不多已经完全失去了兴趣。
生活中类似上述的事实还多得很,本人不善考证,也就不一一例举了。总。
而言之,民主,真正的民主,仿佛就象海市蜃楼一般,虚无缥缈,可望而不可。
及。这就促使人们不断地思考:民主到底是怎么回事?人们为什么要追求民。
主?民主为什么始终远离现实?
(二)。
长期以来,在一般人的心目中,寄希望于民主的东西实在是太多了,包括。
管理学、社会学、政治学等许多学科理论,都一直在宣传民主所具有的种种神。
奇的作用,例如,可以扩大信息来源,可以防止决策错误,可以提高士气,可。
以提高效率,可以保障民众利益,可以防止腐败等等。民主被人为地神化了。
然而,现实是冷酷的,它并不因为理论家们这样起劲地宣传,就给人一丝。
一毫的面子。
首先,民主并不能保证获得真实信息。一般来说,民主可以扩大信息来。
源,因此,自古以来一直流传一句话:兼听则明,偏信则暗。但不要忘了,自。
古至今,还流传着另一句话,叫:三人成虎。一个人说,闹市上来了老虎,人。
们不会相信;两个人说闹市上来了老虎,人们就将信将疑;如果三个人说闹市。
上来了老虎,人们就信以为真了。如果决策者没有一定的明辨是非的能力,那。
么民主非但不能帮助他获得真实信息,反而会使他更加不明事实真相。
其次,民主并不能保证决策正确。有时民主能够促进正确决策,但远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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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视野的局限视野的局限性(模板18篇)篇九
其次,以雅典的地理环境和较发达的社会生产力状况为背景,古雅典国家形成时期便具有自身的社会经济活动特点。
位于阿提卡半岛的古代雅典境内群山起伏,不利于发展粮食生产,但园艺、畜牧、植果、养蜂业却颇为兴旺。阿提卡拥有的银矿、粘土等矿藏有利于手工业的发展。三面环袍阿提卡半岛的爱琴海与地中海相连,阿提卡西岸的几个天然良港使雅典人有发展航海贸易的便利条件。对外来浪食的依赖和出口手工业产品和衣产品的必要,使阿提卡居民不断扩大对外交往,与海外建立密切的经济。文化联系。这样,在雅典国家形成之初,阿提卡社会已有了较发展的.商品货币关系,在相当大程度上突破了自然经济的局面。这时,雅典己成为地中海东部经济、贸易、文化的中心。在梭伦时代,“动产,即由货币、奴隶以及商船构成的财富,日益增加,但是,这时它已经不是单单用作购置地产的手段,象在眼光狭小的最初时期那样――它已经变成口沟本身了。”[4]与之相反,古代东方文明国家普遍地以自给自足的农村经济为基础。如马克思所指出的:1在印度有这样两种情况:一方面,印度人民也象所有东方各国的人民一样,把他们的农业和商业所凭借的主要条件即大规模公共工程交给政府去管,另一方面,他们又散处于全国各地,因农业和手工业的家庭结合而聚居在各个很小的地点。由于这两种情况,所以从很古的时候起,在印度便产生了一种特殊的社会制度,即所谓村社制度,这种制度使每一个这样的小单位都成为独立的组织,过着闭关自守的生活。”[5]“这些田园风味峋农村公社不管初看起来怎样无害于人,却始终是东方专制制度的牢固基础”[6]。
再次,雅典国家产生时的生产力状况、地理环境和经济活动的特点使以血缘关系为纽他人氏族组织受到较彻底的破坏。氏族组织受到破坏的一个主要原因是在商品、货币关系发展的基础上的私有制的扩大和发展,尤其是随着土地的抵押、转让、买卖而普遍化了的土地私有。梭伦时代公开以立法确认土地私有和买卖。尚在梭伦之前,土地私有已是一个普遍的事实。土地买卖扣私有破坏了氏族组织赖以存在的基础――土地公有。另一方面,在较发展的商品经济活动力基础上,阿提卡居民对外交往频繁、同外邦人杂居现象极为普遍。这使建立在血缘关系丛础上的氏族组织难以行使正常的管理职能,以至逐渐丧失自身存在的必要性。由于较彻底地破坏了氏族组织,阿提卡居民在商品货币关系中民立了自由、独立的身份,初步连立了相互平等的关系,这为他们在国家形态下重新组织起来时建立民主政治提供了社会关系背景条件。
如果我们只着眼于上面所讲的情况,那还不足以说明雅典国家民主政治产生的必汾性。一国的政体,并不仅仅简单地适合着该社会的环境和经济关系。一国统治阶级中各个阶层、各个派别的力量对比关系,以及取得领导权的那个阶层或派别的政治意识,对该国政体也有着直接的影响。
论视野的局限视野的局限性(模板18篇)篇十
人类近代科学觉醒和科学成果的大爆发,出现在西欧,而不是原本具有古老文化以及农业生产力发展基础的中国?这是一直困扰我们思想的问题。
其实,所谓科学的研究,发蒙于人类生活早期。一切活动,都在自然环境里发生,而解决问题也要依靠与自然力的抗争与借用自然的力量。于是各类生产和生活工具被制造出来。冶铁炼铜,这算化学工业的初步。天文学与农业发展的相关性也被注意到,而且有了很好的发展基础。是否可以这么说,所谓科学发展总是要因为生活和生产的需要,作为动力基础,而支持科学研究不断成熟?早期中国的科学发展与其农业生产的需要,有很重要的关系。因为要精耕农业,所以各类农具就被发明了。农历的发明也是解决农业生产问题。
遗憾的是,在一个社会的智识阶层,当他们与生产隔离时,则这个社会在生产革新上就缺乏了进一步提升和实现生产力改造的机会。中国社会较早出现了教育,以及设计了科举制度。这是促进中国社会发育高级文化,以及实现社会有序管理的重要举措。然而,这种教育有其局限性。中国教育的先天优势与不足并存。这个局限性体现在:
这是一种贵族教育,社会的极少数人可以接受教育,即社会的智识发展与知识积累,天然排斥了一部分人,尤其是劳动者子弟很少有机会读书,接受教育。于是,这个教育,因为服务人群的原因,也就拒绝与劳动生产相结合。甚至鄙视劳动者。
这种教育主要为人文教育,即鼓励学生有儒家思想,参与到未来道德社会的构建,而较少鼓励学生接触大自然,了解自然规律。原本有了很好基础的天文学、化学、医学、以及机械化制造等,作为技术不被重视,也不成为教育的组成内容。
于是,这种教育被几本儒家经典所束缚了,思想也被局限住了,缺乏对于改造自然的兴趣。反之发展出成熟的贵族艺术,以及官场学问。这就是人类的社会政治文化,因而,我们可以骄傲地说,我国有悠久的历史和文化,这个资本主要表现在政治文化,以权谋为主。即使在民间也发展出厚黑的学问。一大批聪明人,本来是有条件实现社会革新生产力创造的,却白白消耗了高贵的智力资源,用在了贵族消费,以及在诗词里发发牢骚。
这种教育,还反对资本经营,以及民间多样文化的发展,即希望以一元化的东西,来规定好你要思想的,行为的。这被称为礼仪教化。中国社会从来没有可能在民间自然经济条件下,发展出一个资本优势阶层。也就是一批人依靠商贸联系变成有钱人,而他们因为有钱了,要参与到政治格局中来,这种革命在中国社会不会发生。民间资本经营受到限制和打压,商贸主要为国营,而小资本经营者在社会上没有地位。这造成一个问题,以资本聚集,支持工业化发展和科学技术进步,不太可能产生这种裂变效应。作为政治集团是非常警惕,作为宗教力量和资本力量,与之构成威胁的。
当教育出现了这些倾向,而且价值观非常清楚――服务于封建贵族统治,需要实现思想上的同化,以及在行为上割裂了与生产劳动的关系时,则这个社会最具有智慧,而且可以累积智慧,发育出科学成果的一大批,一代一代的人,都成为了社会生产的边缘人。他们袖手旁观,与人类革新生产力,没有贡献。这就是说,教育有问题,也连带社会文化出现问题,从而造成一个事实――在一个具有悠久文化传统的地方,有知识传承的地方,却没有发展出科学,没有跟上生产力发展的'步伐。
教育发展出现人文化倾向,逐渐排斥与劳动的关系,让接受教育的人,不去参与劳动,甚至他们自以为高贵,鄙视劳动者。这个现象,在欧美教育中也出现了。本地人更乐于接受金融、法律等专业教育,拒绝理工类学习。如今遗民孩子,他国留学生弥补了这一类教育的空缺。教育的短板,在社会建设中的因应效应不是很明显。可是,这也埋下来一个发展隐患。也就是教育也因为人的需要的满足,逐步走向贵族化了,奢靡与享受成为一种大众思想。
也就是说,教育若与生产相脱离,不论是哪种教育,都不会产生积极的效果。
我们对于传统教育的如此反思还不够。或许,打破教育的局限性,解放智识人群的思想,把人力与智慧的力量都焕发出来,才是未来教育革新最需要做的事。
论视野的局限视野的局限性(模板18篇)篇十一
1、能够适应不同的地质条件,从粘土、砂土直至卵石层,从第四系软土至硬质岩石都可以施工,深度可达50cm以上。即使在地下水位较高或极软弱淤泥质粘土层等地质条件极其复杂的情况下也能施工,不必采用降水措施,因而可以避免由于降水对临近建筑物的影响。
2、施工时基本上无振动、无噪音,施工速度快、建造深度大,成槽精度高。
3、施工净空小,能够合理地利用土地,
由于地下连续墙施工时不需要放坡,与相邻建筑物仅需间隔0.5m甚至0.2m的距离,可在密集建筑群中进行地下工程和深基础施工,对临近建筑物和道路交通影响小。
4、承载能力高,结构刚度大。由于其整体性、防渗性和耐久性好,又具有满足不同要求的强度和刚度,因此具有多种功能,可以做为地下主体结构的一部分,节省挡土结构的造价,可以用于高层建筑、地下轨道、地下储藏室、地下厂房、给排水构筑物、竖井、船坞、船闸、码头和水坝等工程。
5、设备投资大,施工技术比较复杂。
6、稳定液用量大,排渣、排浆工作繁重,环境污染较为严重。
论视野的局限视野的局限性(模板18篇)篇十二
我们可以从法律的原则出发来讨论法律局限性的问题。有关法律的原则,不同的学者有不同的表述,但一般都包括如下几条:法律必须是相对稳定的;必须保障司法独立;到法院打官司应该是容易的;不容许执法机构的自由裁量权歪曲法律,等等。而从对这几条法律原则的分析中,我们就可以看出法律的局限性。
法律原则要求法律必须是稳定的。但是,实际上社会关系是极具动态特征的。法律永远跟不上社会的脚步,因此法律不可避免的带有保守性或滞后性。社会不断在发展、变化,各种新型的社会关系层出不穷,法律自然不可能预测到所有的必定会出现的新情况。
法律原则要求司法独立。但是,实际情况是司法在很多的国家很难做到完全独立。只要一个国家或社会的司法不够独立,在审判过程中会受到法院外之的力量的影响,那么法律的局限性就显露无遗。司法不独立,法律就得不到恰当的适用,而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就得不到公平的处理,法律就失去了其功能。功能不全的法律当然就是有局限l生的法律。
论视野的局限视野的局限性(模板18篇)篇十三
我们可以从法律的原则出发来讨论法律局限性的问题。有关法律的原则,不同的学者有不同的表述,但一般都包括如下几条:法律必须是相对稳定的;必须保障司法独立;到法院打官司应该是容易的;不容许执法机构的自由裁量权歪曲法律,等等。而从对这几条法律原则的分析中,我们就可以看出法律的局限性。
法律原则要求法律必须是稳定的。但是,实际上社会关系是极具动态特征的。法律永远跟不上社会的脚步,因此法律不可避免的带有保守性或滞后性。社会不断在发展、变化,各种新型的社会关系层出不穷,法律自然不可能预测到所有的必定会出现的新情况。
法律原则要求司法独立。但是,实际情况是司法在很多的国家很难做到完全独立。只要一个国家或社会的司法不够独立,在审判过程中会受到法院外之的力量的影响,那么法律的局限性就显露无遗。司法不独立,法律就得不到恰当的适用,而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就得不到公平的处理,法律就失去了其功能。功能不全的法律当然就是有局限l生的法律。
法律原则要求到法院打官司应该是容易的。但是,实际上诉讼是有成本的、有风险的。一个当事人若提起法律诉讼,就可能面临着承担败诉的风险,承担诉讼旷日持久的拖延下去的风险,承担法律文书得不到有效执行的风险,承担司法不独立可能会损害公平审判的风险,承担法院可能驳回起诉的风险,等等。一个理性的人,当他的权益受到侵害时,所有的去法院打官司的极高的风险和成本会驱使他选择其他的救济方式,或者为了避免去法院打官司而干脆不去实施某些法律行为,尤其是经济行为,如投资、贸易合作等。实际上,我国加入wto后,大规模的修订现有的法律体系,正是出于让外商到中国的法院打官司“很容易”的目的,为此他们才会大胆投资。
论视野的局限视野的局限性(模板18篇)篇十四
1958年,我国水电部门首先在青岛丹子口水库用此技术修建了水坝防渗墙,到为止,全国绝大多数省份都先后应用了此项技术,估计已建成地下连续墙120万~140万平方米。地下连续墙已经并且正在代替很多传统的施工方法,而被用于基础工程的很多方面。在它的初期阶段,基本上都是用作防渗墙或临时挡土墙。通过开发使用许多新技术、新设备和新材料,现在已经越来越多地用作结构物的一部分或用作主体结构,到20前后更被用于大型的深基坑工程中。
论视野的局限视野的局限性(模板18篇)篇十五
雅典民主政治的形成与发展雅典民主政治有一个产生、发展的过程。为雅典民主政治奠基的光荣应属梭伦。
在梭伦以前,氏族贵族是雅典国家的统治者。在此期间,贵族会议具有无上权威,王者执政官、军事执政官等“国家高级官吏之任用都以门第和财富为准;而且他们最初是终身职,后来方改为十年一任。”[2]而雅典城邦的贫民(被保护民、“六一”汉)非但政治上无权,还时刻受到沦为奴隶的威胁,因为交不起地租的“六一”汉们是要以其身体或子女作为抵押的,而债务人的借款则要以自己的人身作但保。雅典平民之困苦和无权与旧氏族贵族的特权地偿还的对立,引起了雅典平民(工商奴隶主、小农、手工业者、贫民)与旧氏族贵族的激烈斗争。
公元前6颁布的《德拉孔法典》已表明雅典平民力量增长,但贵族后裔仍然对国家享有独占的统治地位。
处于城邦平民与贵族后裔激烈斗争的危急中的雅典国家急需建立一种新的秩序。公元前594年,被选为首席执政官的梭伦,担负起建立这一新秩序的重任。出身于平民而又由经商致富的梭伦力图建立起一种能使各方共容的制度。其宗旨是,对平民来说,“自由不可太多,强迫也不应过分。”
梭伦颁布解负令,使债务无效、债务人份地上的记债碑被拔除;梭伦宣布永远禁止债务的人身但保,这就废除了债务奴隶制;梭伦确认私有财产、土地的断承、买卖的合法性,同时规定限制最高占地额。所有这些,宣告了雅典人的人身自由,使雅典的贫民获得了解放。
与此同时,梭伦进行了一系列的政治改革。全体阿提卡公民按照法定财产资格(以地产收入为基础)分为四个等级;富农、骑士、中农和贫农。前三个等级的年土地收入分别在500、300、200墨狄那(每墨狄那约等于41公升)。无土地收入或其收入在200个墨狄那以下者是贫民。公民大会是最高权力机关,一切成年的雅典公民、包括最的贫民都有参加公民大会的权利。公民大会负责立法、决定战和等最高政务,并选举国家的最高官吏,新设立400人议事会,负责为公民大会审核提供议案、处理日常政务。
梭伦还创立了“陪审法庭”作为雅典的司法机关,任何公民都可向陪审法庭提出申诉。
梭伦的改革意味着曾享有世袭特权的贵族后裔的失败、标志着富裕的工商奴隶主阶级的崛起以及这个阶级同雅典自由农、手工业者及贫民联盟的胜利。尽管存在着财产特权,雅典贫民都能参加国家的政治生活并在立法、司法活动中为保卫自身利益发挥重要作用。但是斗争远未结束,梭伦创立的缺席还不稳固。梭伦卸任以后,由反以梭伦改革的贵族后裔组成的平原派与坚持梭伦制度的商人、手工业者组成的没海派仍在激烈地斗争。同时,山区农民形成的山居派也参加了这一斗争,他们要求进一步改革,重分土地。最后,雅典政权落在庇士特拉妥手中。虽曾两次被逐,庇士特拉妥最终还是建立了僭主政治。这种僭主政治对梭伦创立的制度显然是个反动。于是,尽管庇士特拉妥“处理国政也是温和的”,“每事仁慈温厚对待犯法的人尤其宽大,并且拨款借贷贫民”[3],但其政权毕竟不能长久。僭主政治历史时49年便告结束。
公元前509一5,克里斯提尼在梭伦立法的基础上进一步改革。根据地区原则,全体阿提卡居民被重新划为十个部落(三分区),每个部落在内地、沿海、雅奥城郊三个区域中各占一区。这样,打乱了旧有的户籍,削弱了旧部落、氏族中贵族后裔的势力。重新设立500人议事会以代替梭伦时的400人议事会,第四等级公民也有了参加议事会的权力和机会。
克里斯提尼的改革,使贵族寡头政治派的势力一厥不振。但围绕国家政治制度问题,民主派与寡头派的斗争并未结束。希波战争结束后,到伯里克利斯执政时代,贵族会议的职权则几乎完全彼取消。于是,雅典的民主政治进入全盛时期。
在这一时期,公民大会(ecclesia)“作为国家最高权力机关,负责通过法律,解决战争与靖和、城邦粮食供给问题,听取执政官等负责人的报告,审查监督国家官吏,审查和终审陪审法庭的案件并决定国家的其它一切重大事务。大会每月约举行4次,在公民大会中,容许有充分的发言自由。
于是,雅典人创立了一个公民自由平等、主权属于全体公民的政体形式。
论视野的局限视野的局限性(模板18篇)篇十六
法律要调整的现实社会的内容却是具体的、多样的、易变的,随着科技的日新月异,由此产生的一些新生事物、进而形成的社会关系都是以前所不曾出现的,这就必然造成法律相对社会现实的滞后性和僵化性。正如萨维尼所说:“法律自制定公布之时起,即逐渐与时代脱节”。法律本身就具有不可避免的时间上的滞后性。
2017年广州发生的“许霆案”震动全国,许霆利用银行系统升级出错之机,在银行atm提款机上多次取款共计175000元后携款潜逃。广州中院一审以盗窃罪判处其无期徒刑,二审作出终审裁定:依法裁定驳回许霆的上诉,维持原判。但是基于舆论压力,量刑上改判许霆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2万元,继续追缴非法所得173826元。由于我国没有完全适用本案的法律,无法准确判定本案所涉及的法律关系,导致一审作出无期徒刑的判决,二审最后改判为获刑5年和追缴非法所得;两判差距甚远。缘其根本,是法律规定滞后于社会发展的原因造成的。随着社会的发展尤其是科技的不断进步,将有更多无法预料的案件是法律规定所不涉及的,这是法律自身局限性在现实社会面前的必然结果。
法律是调整社会关系的重要手段,但并非唯一手段和最佳手段。法律主要调整的是人的行为,不同于习惯、道德等社会规范主要从人的心理和思想上产生约束力和影响力。这根本在于法是由国家制定的,具有国家强制性,而习惯与道德是人们在长期社会活动中自然形成的,它对人们行为的约束是靠社会舆论和品质修养来实现的。面对纷繁复杂的社会问题,法律手段只能调整一部分社会关系,其他部分仍然需要道德、教育、政策、纪律等手段并用。
论视野的局限视野的局限性(模板18篇)篇十七
伯里克利,古希腊著名的政治家、思想家,雅典民主派领袖人物,曾连续当选雅典首席将军,执掌国家政权。在他执政期间,雅典进入了全盛时期。本篇是公元前431年雅典人民为伯罗奔尼撒战争中阵亡的将士们举行国葬时发表的演讲。这篇演讲的逻辑严谨,层层递进,前后衔接得非常巧妙,论断环环相扣,被认为是古代政治学的经典范文。语言使用方面也极具特色。它用词朴素,通俗易懂,并且修辞手法运用得当考究。
演讲的开篇便阐明了古希腊民主制度的伟大以及其法律制度的优越性,并解释了雅典法律的制定动机和效果,以及在军事上的优势。伯里克利的演讲内容非常全面,其中涉及教育、生活、伦理道德等方方面面,全面揭示了雅典公民的生活状况。他充满自信地宣称雅典的文明将会永垂史册,受到后人的敬仰。这部分的.内容具有政治宣传的动机,同时也为接下来的演讲做了铺垫。伯里克利认为雅典的伟大之处在于那些具有高尚情操和荣誉感的将士们所做出的牺牲和努力换来了文明的振兴。
这篇演讲充满的说服力和感染力让我印象深刻,让我从中体会到作者对于民主政治的庄严的自豪感,这是对于民主制度最直接的阐述。
论视野的局限视野的局限性(模板18篇)篇十八
[摘要]雅典城邦作为雅典民主法制的摇篮创造了先进的民主政治体制,给人类留下了宝贵的文化遗产。雅典的民主政治在选举、审判、监察等制度上都有自己鲜明的特色具有历史的进步性。但也不可避免的存在着许多瑕疵。我们在解读雅典民主政治之时也少不了去剖析其不足之处,以警现代。
雅典民主政治的产生及体现。雅典的民主政治起源于氏族社会,到奴隶制时期,实现了由君主体制到九个执政法官主持的“寡头政治”转变。后来通过德拉古(draco)立法、梭伦(solon)改革、克里斯提尼(cleisthenes)改革、伯里克利(pericles)改革终于到了雅典的民主政治。“民主”一词最早见于希罗多德(herodotos)的《历史》一书。在古希腊文中,“民主”(demokratia)是“人民(demos)”和“权利(kratia)”两词合成,即人民的权利、人民的统治之意。意大利文、英文、德文、法文和俄罗斯文中的“民主”都从其演变而来。尊重人格、保护人权,公民自治是希腊民主政治的集中表现。民主政治思想在那个时期达到了最高水平,在选举权、审判权、监察权以及行政权上都有突出的体现。
(一)选举制度。雅典实现直接民主制,而非代议制,主要体现在公民大会上。凡年满二十岁的雅典公民都要直接参加公民大会,选举出城邦重要的公职人员。其职权是选举和评审政府官员,修改法律、解决财政收支、决定宣战和媾和、缔结和解除盟约、评定军功等。如“执政官和十将军的选举就在公民大会上举行[1]”。公民大会是雅典最高权力机关,每月举行两到四次,每个公民在大会中都有选举权。伯里克利说:“一个公民只要有任何长处,他就会受到任何提拔,当任工职,这就对他优点的赏赐,跟特权是两码事。贫穷也不再是障碍物任何人都可以有益于国家不管他的境况有都黯淡[2]”。公民大会用抽签的方式选举出五百人议事会、陪审员和一般行政人员。
(二)审判制度。梭伦改革后,雅典城邦设立了十个陪审法庭,平均每个有五百人,由公民大会选举,任期一年,不得连任。陪审员由年满三十岁的男性公民通过抽签方式充任,陪审法庭作为最高司法机关,有权受理公民的“不法申诉”。对案件的受理采用开庭方式,经过原、被告的辩论后,由陪审员秘密投票得票多者胜诉。因陪审判决即是一审判决有是终审判决,故“陪审官的任何投票都应当具有最高效力[3]”。
(三)监察制度。雅典的监察制度已经相当发达,陪审法庭除是最高司法机关外,还是最高监察机关,有批准或否决五百人议事会的权力。此外公民也可以行使监察权。在雅典,官员的当选必须经过公民的严格监察。
1在任职前其资格需先经审查,包括:出身、财产、人品、信仰、是否尊重父母、是否服兵役等。以执政官为例,其资格由五百人议事会作初审,如有问题则提交法院判决决定是否任职。
2官员任职期间也要收到审查。如执政官和将军在每一主席团中都要举行一次信任投票,看他是否称职,如果这种投票反对任何一个官员,他便要到陪审法庭受审,如有罪,则判决他的刑罚或罚金,如果无罪,他将复职[3](p64)。
3官员在其任职期满后,还要接受审查。在其离任时,会有专人对其在任职期间的财产进行审查,如有贪污或者受贿,即送交法院判决,通常对其课以非法所得的十倍罚金[4]。
4不法申诉。任何雅典公民认为某项法令违法,都有权向陪审法庭提出控诉,在控诉期,该法令暂停实施,如作肯定判决该法令就会被撤消。
5贝壳放逐。
[1][2][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