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是组织或机构为了维护秩序和规范行为而制定的一套规则和规定。规章制度是我们组织长期探索和总结的成果,通过分享一些规章制度的成功经验,希望能够为大家提供一些启示和思路。
安全应急管理制度大全(20篇)篇一
第一条为了加强电力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规范电力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控制、减轻和消除电力安全事故损害,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电力安全事故,是指电力生产或者电网运行过程中发生的影响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或者影响电力正常供应的事故(包括热电厂发生的影响热力正常供应的事故)。
第三条根据电力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影响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或者影响电力(热力)正常供应的程度,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事故等级划分标准由本条例附表列示。事故等级划分标准的部分项目需要调整的,由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提出方案,报国务院批准。
由独立的或者通过单一输电线路与外省连接的省级电网供电的省级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以及由单一输电线路或者单一变电站供电的其他设区的市、县级市,其电网减供负荷或者造成供电用户停电的事故等级划分标准,由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另行制定,报国务院批准。
第四条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应当加强电力安全监督管理,依法建立健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的各项制度,组织或者参与事故的调查处理。
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组织、协调、参与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第五条电力企业、电力用户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电力安全管理规定,落实事故预防措施,防止和避免事故发生。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确定的重要电力用户,应当按照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的规定配置自备应急电源,并加强安全使用管理。
第六条事故发生后,电力企业和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准确报告事故情况,开展应急处置工作,防止事故扩大,减轻事故损害。电力企业应当尽快恢复电力生产、电网运行和电力(热力)正常供应。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报告、应急处置和依法调查处理。
第二章事故报告
第八条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发电厂、变电站运行值班人员、电力调度机构值班人员或者本企业现场负责人报告。有关人员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上一级电力调度机构和本企业负责人报告。本企业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设在当地的派出机构(以下称事故发生地电力监管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热电厂事故影响热力正常供应的,还应当向供热管理部门报告;事故涉及水电厂(站)大坝安全的,还应当同时向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报告。
电力企业及其有关人员不得迟报、漏报或者瞒报、谎报事故情况。
第九条事故发生地电力监管机构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核实有关情况,向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报告;事故造成供电用户停电的,应当同时通报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对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并通报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
第十条事故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区域)以及事故发生单位;
(三)事故原因的初步判断;
(四)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电网运行方式、发电机组运行状况以及事故控制情况;
(五)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
第十一条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工作日志、工作票、操作票等相关材料,及时保存故障录波图、电力调度数据、发电机组运行数据和输变电设备运行数据等相关资料,并在事故调查组成立后将相关材料、资料移交事故调查组。
因抢救人员或者采取恢复电力生产、电网运行和电力供应等紧急措施,需要改变事故现场、移动电力设备的,应当作出标记、绘制现场简图,妥善保存重要痕迹、物证,并作出书面记录。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不得伪造、隐匿或者毁灭相关证据。
第三章事故应急处置
第十二条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组织编制国家处置电网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报国务院批准。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处置电网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处置电网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
处置电网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应当对应急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应急处置的各项措施,以及人员、资金、物资、技术等应急保障作出具体规定。
第十三条电力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企业事故应急预案。
电力监管机构应当指导电力企业加强电力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完善应急物资储备制度。
第十四条事故发生后,有关电力企业应当立即采取相应的紧急处置措施,控制事故范围,防止发生电网系统性崩溃和瓦解;事故危及人身和设备安全的,发电厂、变电站运行值班人员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立即采取停运发电机组和输变电设备等紧急处置措施。
事故造成电力设备、设施损坏的,有关电力企业应当立即组织抢修。
第十五条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电力调度机构可以发布开启或者关停发电机组、调整发电机组有功和无功负荷、调整电网运行方式、调整供电调度计划等电力调度命令,发电企业、电力用户应当执行。
事故可能导致破坏电力系统稳定和电网大面积停电的,电力调度机构有权决定采取拉限负荷、解列电网、解列发电机组等必要措施。
第十六条事故造成电网大面积停电的,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电力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成立应急指挥机构,尽快恢复电网运行和电力供应,防止各种次生灾害的发生。
第十七条事故造成电网大面积停电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立即组织开展下列应急处置工作:
(二)及时排除因停电发生的各种险情;
(四)加强停电地区道路交通指挥和疏导,做好铁路、民航运输以及通信保障工作;
(五)组织应急物资的紧急生产和调用,保证电网恢复运行所需物资和居民基本生活资料的供给。
第十八条事故造成重要电力用户供电中断的,重要电力用户应当按照有关技术要求迅速启动自备应急电源;启动自备应急电源无效的,电网企业应当提供必要的支援。
事故造成地铁、机场、高层建筑、商场、影剧院、体育场馆等人员聚集场所停电的,应当迅速启用应急照明,组织人员有序疏散。
第十九条恢复电网运行和电力供应,应当优先保证重要电厂厂用电源、重要输变电设备、电力主干网架的恢复,优先恢复重要电力用户、重要城市、重点地区的电力供应。
第二十条事故应急指挥机构或者电力监管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准确、及时发布有关事故影响范围、处置工作进度、预计恢复供电时间等信息。
第四章事故调查处理
第二十一条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重大事故由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较大事故、一般事故由事故发生地电力监管机构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认为必要的,可以组织事故调查组对较大事故进行调查。
未造成供电用户停电的一般事故,事故发生地电力监管机构也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调查处理。
第二十二条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事故调查组由电力监管机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派人组成;有关人员涉嫌失职、渎职或者涉嫌犯罪的,应当邀请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
根据事故调查工作的需要,事故调查组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协助调查。
事故调查组组长由组织事故调查组的机关指定。
第二十三条事故调查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事故调查,并在下列期限内向组织事故调查组的机关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一)特别重大事故和重大事故的调查期限为60日;特殊情况下,经组织事故调查组的机关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60日。
(二)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的调查期限为45日;特殊情况下,经组织事故调查组的机关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45日。
事故调查期限自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四条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和事故发生经过;
(二)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和事故对电网运行、电力(热力)正常供应的影响情况;
(三)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四)事故应急处置和恢复电力生产、电网运行的情况;
(五)事故责任认定和对事故责任单位、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具有关证据材料和技术分析报告。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字。
第二十五条事故调查报告报经组织事故调查组的机关同意,事故调查工作即告结束;委托事故发生单位调查的一般事故,事故调查报告应当报经事故发生地电力监管机构同意。
有关机关应当依法对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处罚,对负有事故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给予处分。
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对本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进行处理。
第二十六条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人员应当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
电力监管机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对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人员落实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发生事故的电力企业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电力监管机构处其上一年年收入40%至8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二)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
(三)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
第二十八条发生事故的电力企业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电力监管机构对电力企业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其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二)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三)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
(四)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五)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六)事故发生后逃匿的。
第二十九条电力企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由电力监管机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电力企业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由电力监管机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其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其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其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其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电力企业主要负责人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规定受到撤职处分或者刑事处罚的,自受处分之日或者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
第三十二条电力监管机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以及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二)迟报、漏报或者瞒报、谎报事故的;
(三)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的;
(四)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第三十三条参与事故调查的人员在事故调查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事故调查工作不负责任,致使事故调查工作有重大疏漏的;
(二)包庇、袒护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或者借机打击报复的。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发生本条例规定的事故,同时造成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依照本条例确定的事故等级与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确定的事故等级不相同的,按事故等级较高者确定事故等级,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调查处理;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构成《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的重大事故或者特别重大事故的,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调查处理。
电力生产或者电网运行过程中发生发电设备或者输变电设备损坏,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未影响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以及电力正常供应的,由电力监管机构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组成事故调查组对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第三十五条本条例对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未作规定的,适用《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
第三十六条核电厂核事故的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依照《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安全生产涉及员工的生命安全,也是促进社会和-谐、人民安居乐业的重要保障。建立健全有效的电力企业安全管理应急机制,正确、有效、快速地处置和应对电力突发事件,对维护社会稳定以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强化基层电力企业应急管理工作
科学制定分层次应急预案。电力企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是国-家-安-全生产应急预案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电力企业应结合本单位实际,从公司、企业到车间、岗位分别制订相应的应急预案,进一步明确责任、规范程序、细化流程、完善措施、使应急预案简明扼要,贴近实际,便于操作。
加强宣传培训,提高员工认识。举办预案编制培训班,通过抓典型、以点带面、提供范本等形式,编制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力求做到实用、管用、好用。通过会议、文件,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广泛深入开展应急知识宣传,强调开展预案宣传、培训的重要性,提高各岗位人员的责任意识。
强化应急演练频次和项目。电力企业要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要对演练效果组织讲评,针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即便是一些极端的自然灾害也要进行演练,只有不断的演练,才能发现预案的不足和不当,才能检验培训的效果,才能再次强化培训。
加强应急预案管理,保证落实到位。为防止预案管理工作出现“空挡”,应明确应急管理工作部门和责任人,做到预案制定有依据、评估备案有人做、修订发布有人管、监督管理有成效。抓住应急管理过程中应急预案的制定、评估、修订、发布、备案、培训、演练、监督管理等各个环节,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责任落实,确保应急管理落实到基层各个岗位,每个员工。
利用电力行业的特点,实行统一应急调度。电网运行实行统一调度、分级管理的原则。在电力应急管理中,各企业可以利用这个有利平台,统一进行调度。在发电企业,值长作为调度全厂生产的统一指挥者,在信息统筹、系统变更、资源分配、通信联络等方面具有得天独厚的条件,因此在对外联系,对内指挥上能起到突出作用。同时要建立健全各类应急队伍、救援装备统一调度机制,在紧急情况下社会应急物资、装备、运输工具等征用和补偿机制,形成有效处置安全生产事故的合力。
安全应急管理制度大全(20篇)篇二
为了加强福州海源织带有限公司员工在发生火灾时,能够有序的组织扑救和人员疏散,将伤亡和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特制定本制度。
1.2适用范围
1.2.1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管理。
2.1保卫消防部
2.1.1负责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编制,并组织人员学习,定期对各单位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演练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2.2各单位
2.2.1负责组织本单位人员对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进行学习,并定期组织开展应急预案的演练。
3.1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内容包括:
3.1.1公司的基本情况。
3.1.2假设起火部位包括起火时间、原因及危机附近建筑物防火设施等危险程度:燃烧物质、面积及火势可能蔓延的方向,火灾损失及人员伤亡情况等。
3.1.3组织机构:集团总调度室为总指挥部、假设事故单位调度室为现场指挥部。指挥部下设:消防安全组、通讯联络组、抢险抢修组、医疗救护组、安全技术组、后勤保卫组、环境监测组、安全警戒组、事故调查组、新闻报道组等。
3.1.4明确各组的任务,组织程序及措施和各级指挥员及救援小组人员的职责。
3.1.5绘制假设火灾部位及周围环境的平面图,图中应表明消防水源情况,各组所在位置和扑救火灾、疏散人员(物品)行动路线。
3.2各单位灭火演练时间和应急疏散预案,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
3.3方法和要求:
3.3.1各单位在组织消防演练时,事前要向公司主管安全领导和保卫消防部报告备案,许可后方可进行演练。
3.3.2消防演练时,应在假设火灾现场设置明显标识,事先划出警戒隔离区,火场指挥员和参加人员应佩带标志。
3.3.3演练时所使用的消防器材和物品事先要进行检查,使各类器材处于良好状态,并提前对演练人员进行培训。
3.3.4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结束后要对演练进行总结和讲评,提高预案演练水平。
4.1应急演练记录
5.1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安全应急管理制度大全(20篇)篇三
为加强学校校园安全监管工作,落实具体管理责任,杜绝安全事故发生,特制订本预案。
一、成立校园安全监管领导小组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二、落实校园安全监管具体措施
1、明确校园安全监管责任范围及责任人,落实安全工作众人挑,人人肩上有指标的安全监管责任制。
2、每周教工例会和班会必须对师生进行安全教育,要健全职能范围的安全管理制度,并贯彻落实到位,做到警钟常鸣,警示不懈,时时做好应急准备教育工作,形成人人注意安全,个个参与防范的校园良好安全生产氛围。
3、师生上下楼梯要求靠右行,相互礼让不拥挤,进出校门自觉下车,骑摩托车要戴头盔等,避免因拥挤而造成的不安全事故的发生。
4、有关安全监管责任人要对本监管的责任范围工作经常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或报告相关责任人调处。同时,对监管项目的排查及处理情况,要建立排查安全台帐,并视情况严重程度,进行有效处理,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
三、突发事件的处理程序和惩戒
1、如突发事件一经发生,在场的领导、教师,应首先组织学生离开事发现场,及时向安全领导小组汇报,保护好现场;若有伤员,以抢救伤员为主;其次安全领导小组接到通知后,要立即组织有关人员到场处置,并向上级有关部门汇报;再是稳定师生,勘察现场,制定方案,慰问受伤人员,调查事发原因,按规定进行处理。
2、凡责任人玩忽职守,疏于管理造成责任事故的,要承担一切应负监管责任,接受党纪、政纪处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同时,实行“一票否决”制度,责任人年度内不能评优评模、职务晋升和评聘职称等。
为预防拥挤踩踏事故的发生,切实保证全校师生的生命安全,根据学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度本办法:
1、在上操、集合等上下楼梯的活动中,不强调快速、整齐,适当错开时间,分年级、分班级逐次下楼。教学楼下楼次序:先是二楼的班级五年级、四年级——然后是三楼的六年级。
2、上下楼时,各班级间保持3米以上距离,有各班主任或科任教师在前面带队;
3、楼梯口、楼梯间有每日值日教师负责管理;
4、定期检查各通道,保证通道的畅通;
5、在下课前,要求各任课教师对学生进行提醒,上下楼梯不要跑,遵守右侧通行的原则;
6、严格禁止学生在楼梯间做跑步、追逐、推挤、跳越、爬扶手、搭肩背等危险动作;
7、教育学生在上下楼梯时不要大声喧哗、突然性地发出尖叫或恐吓;
8、当前面有学生不小心跌到时,后面的学生马上在原地停步,并转告后面更多的学生;
9、班主任要加强对学生的日常教育,及时掌握学生的动态,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教育批评;
10、大队部要加强检查,把上下楼梯的检查情况列入每周流动红旗评比考核内容;
11、本制度由学校创建“平安校园”领导小组制订,并监督实施。
安全应急管理制度大全(20篇)篇四
第一条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管理,完善应急预案体系,增强应急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实效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发布、备案、培训、演练和修订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法律 、行政法 规和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应急预案的管理遵循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业、本领域内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辖区内本行业、本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应急预案的编制
第五条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二)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实际情况;
(三)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危险性分析情况;
(四)应急组织和人员的职责分工明确,并有具体的落实措施;
(五)有明确、具体的事故预防措施和应急程序,并与其应急能力相适应;
(六)有明确的应急保障措施,并能满足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应急工作要求;
(七)预案基本要素齐全、完整,预案附件提供的信息准确;
(八)预案内容与相关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第六条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同级人民政府以及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应急预案,结合工作实际,组织制定相应的部门应急预案。
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aq/t9002-2015),结合本单位的危险源状况、危险性分析情况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按照针对情况的不同,分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风险种类多、可能发生多种事故类型的,应当组织编制本单位的综合应急预案。
综合应急预案应当包括本单位的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预案体系及响应程序、事故预防及应急保障、应急培训及预案演练等主要内容。
第九条对于某一种类的风险,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存在的重大危险源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制定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
专项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危险性分析、可能发生的事故特征、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预防措施、应急处置程序和应急保障等内容。
第十条对于危险性较大的重点岗位,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重点工作岗位的现场处置方案。
现场处置方案应当包括危险性分析、可能发生的事故特征、应急处置程序、应急处置要点和注意事项等内容。
第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编制的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之间应当相互衔接,并与所涉及的其他单位的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第十二条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应急组织机构和人员的联系方式、应急物资储备清单等附件信息。附件信息应当经常更新,确保信息准确有效。
第三章 应急预案的评审
第十三条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对本部门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审定;必要时,可以召开听证会,听取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涉及相关部门职能或者需要有关部门配合的,应当征得有关部门同意。
第十四条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单位和中型规模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评审。评审应当形成书面纪要并附有专家名单。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论证。
第十五条参加应急预案评审的人员应当包括应急预案涉及的政府部门工作人员和有关安全生产及应急管理方面的专家。
评审人员与所评审预案的生产经营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六条应急预案的评审或者论证应当注重应急预案的实用性、基本要素的完整性、预防措施的针对性、组织体系的科学性、响应程序的操作性、应急保障措施的可行性、应急预案的衔接性等内容。
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经评审或者论证后,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公布。
第四章 应急预案的备案
第十八条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应急预案,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应急预案,应当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十九条中央管理的总公司(总厂、集团公司、上市公司)的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其所属单位的应急预案分别抄送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中涉及实行安全生产许可的,其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按照隶属关系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未实行安全生产许可的,其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的备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确定。
煤矿企业的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除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外,还应当抄报所在地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申请应急预案备案,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应急预案备案申请表;
(二)应急预案评审或者论证意见;
(三)应急预案文本及电子文档。
第二十一条受理备案登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应急预案进行形式审查,经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备案并出具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备案并说明理由。
对于实行安全生产许可的生产经营单位,已经进行应急预案备案登记的,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可以不提供相应的应急预案,仅提供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
第二十二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指导、督促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做好应急预案的备案登记工作,建立应急预案备案登记建档制度。
第五章 应急预案的.实施
第二十三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应急预案的宣传教育,普及生产安全事故预防、避险、自救和互救知识,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技能。
第二十四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应急预案的培训纳入安全生产培训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重点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培训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开展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培训活动,使有关人员了解应急预案内容,熟悉应急职责、应急程序和岗位应急处置方案。
应急预案的要点和程序应当张贴在应急地点和应急指挥场所,并设有明显的标志。
第二十五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提高本部门、本地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
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预防重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第二十七条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应急预案演练组织单位应当对应急预案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撰写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分析存在的问题,并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
第二十八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每年对应急预案的管理情况进行总结。应急预案管理工作总结应当报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应急预案管理工作总结应当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十九条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根据预案演练、机构变化等情况适时修订。
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至少每三年修订一次,预案修订情况应有记录并归档。
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急预案应当及时修订:
(二)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工艺和技术发生变化的;
(三)周围环境发生变化,形成新的重大危险源的;
(四)应急组织指挥体系或者职责已经调整的;
(五)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发生变化的;
(六)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要求修订的;
(七)应急预案管理部门要求修订的。
第三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报告应急预案的修订情况,并按照有关应急预案报备程序重新备案。
第三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配备相应的应急物资及装备,建立使用状况档案,定期检测和维护,使其处于良好状态。
第三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事故后,应当及时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有关力量进行救援,并按照规定将事故信息及应急预案启动情况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四条对于在应急预案编制和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人员,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可以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备案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按照应急预案采取预防措施,导致事故救援不力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申请表》、《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由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统一制定。
第三十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安全应急管理制度大全(20篇)篇五
第一条 为预防和减少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环境事件引起的危害,规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保障公众生命安全、环境安全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组织开展的突发环境事件风险控制、应急准备、应急处置、事后恢复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者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等因素,导致污染物或者放射性物质等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突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环境质量下降,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或者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
突发环境事件按照事件严重程度,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
核设施及有关核活动发生的核与辐射事故造成的辐射污染事件按照核与辐射相关规定执行。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按照《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等有关规定执行。
造成国际环境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的涉外应急通报和处置工作,按照国家有关国际合作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应当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日常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指导、协助、督促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级人民政府的要求,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联动机制,加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
相邻区域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开展跨行政区域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合作,共同防范、互通信息,协力应对突发环境事件。
第六条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履行下列义务:
(一)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
(二)完善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控措施;
(三)排查治理环境安全隐患;
(四)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演练;
(五)加强环境应急能力保障建设。
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法进行处理,并对所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
第七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加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的宣传和教育,鼓励公众参与,增强防范和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知识和意识。
第二章 风险控制
第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确定环境风险防范和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措施。
第九条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有关要求和技术规范,完善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控措施。
前款所指的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控措施,应当包括有效防止泄漏物质、消防水、污染雨水等扩散至外环境的收集、导流、拦截、降污等措施。
第十条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及时发现并消除环境安全隐患。
对于发现后能够立即治理的环境安全隐患,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消除环境安全隐患。对于情况复杂、短期内难以完成治理,可能产生较大环境危害的环境安全隐患,应当制定隐患治理方案,落实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现场应急预案,及时消除隐患。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要求,开展本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工作,分析可能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提高区域环境风险防范能力。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企业事业单位环境风险防范和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抽查或者突击检查,将存在重大环境安全隐患且整治不力的企业信息纳入社会诚信档案, 并可以通报行业主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以及有关金融机构。
第三章 应急准备
第十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在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基础上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按照分类分级管理的原则,报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突发环境事件专项应急预案,制定本部门的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制定单位应当定期开展应急演练,撰写演练评估报告,分析存在问题,并根据演练情况及时修改完善应急预案。
第十六条 环境污染可能影响公众健康和环境安全时,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建议本级人民政府依法及时公布环境污染公共监测预警信息,启动应急措施。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收集系统,通过“12369”环保举报热线、新闻媒体等多种途径收集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并加强跨区域、跨部门突发环境事件信息交流与合作。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环境应急值守制度,确定应急值守负责人和应急联络员并报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第十九条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培训纳入单位工作计划,对从业人员定期进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知识和技能培训,并建立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等信息。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从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人员进行培训。
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以及具备条件的市、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设立环境应急专家库。
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加强环境应急处置救援能力建设。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环境应急能力标准化建设,配备应急监测仪器设备和装备,提高重点流域区域水、大气突发环境事件预警能力。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建立环境应急物资储备信息库,有条件的地区可以设立环境应急物资储备库。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储备必要的环境应急装备和物资,并建立完善相关管理制度。
第四章 应急处置
第二十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突发环境事件时,应当立即启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采取切断或者控制污染源以及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及时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事发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应急处置期间,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服从统一指挥,全面、准确地提供本单位与应急处置相关的技术资料,协助维护应急现场秩序,保护与突发环境事件相关的各项证据。
第二十四条 获知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后,事件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规定的时限、程序和要求,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五条 突发环境事件已经或者可能涉及相邻行政区域的,事件发生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报相邻区域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并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向相邻区域人民政府通报的建议。
第二十六条 获知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后,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立即组织排查污染源,初步查明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污染物质及数量、周边环境敏感区等情况。
第二十七条 获知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后,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技术规范》开展应急监测,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监测结果。
第二十八条 应急处置期间,事发地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事件信息的分析、评估,提出应急处置方案和建议报本级人民政府。
第二十九条 突发环境事件的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或者消除后,事发地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停止应急处置措施。
第五章 事后恢复
第三十条 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总结、评估应急处置工作情况,提出改进措施,并向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下,组织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环境影响和损失等评估工作,并依法向有关人民政府报告。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展事件调查,查清突发环境事件原因,确认事件性质,认定事件责任,提出整改措施和处理意见。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参与制定环境恢复工作方案,推动环境恢复工作。
第六章 信息公开
第三十四条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采取便于公众知晓和查询的方式公开本单位环境风险防范工作开展情况、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演练情况、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及处置情况,以及落实整改要求情况等环境信息。
第三十五条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认真研判事件影响和等级,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信息发布建议。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准确、及时发布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工作的信息。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向社会公开有关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的规定和要求,以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演练情况等环境信息。
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发环境事件进行汇总分析,定期向社会公开突发环境事件的数量、级别,以及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应急处置概况等信息。
第七章 罚 则
第三十七条 企业事业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导致发生突发环境事件,《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已有相关处罚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企业事业单位未按要求执行停产、停排措施,继续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实施查封、扣押。
第三十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规定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工作,确定风险等级的;
(二)未按规定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的;
(三)未按规定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的;
(四)未按规定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培训,如实记录培训情况的;
(五)未按规定储备必要的环境应急装备和物资;
(六)未按规定公开突发环境事件相关信息的。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15年 6月5日起施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有效防范和妥善应对突发环境事件,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环境安全,促进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和社会和-谐,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关于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各项要求,现就加强环境应急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环境应急管理工作的重大意义
(一)环境应急管理工作取得积极进展。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环境应急管理工作。近年来,我国环境应急管理工作不断推进,环境应急能力得到加强,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取得积极成效。特别是2015年,在党中央、国务院的坚强领导下,各级环保部门积极采取措施,妥善应对南方低温冰冻雨雪灾害、汶川特大地震等重大自然灾害引发的次生环境问题,全力以赴完成了北京奥运会、残奥会等重大活动的环境安全保障任务。
(二)环境安全形势依然十分严峻。当前,我国正处于工业化、城镇化加速发展时期,各种自然灾害和人为活动带来的环境风险不断加剧,突发环境事件的诱因更加多样、复杂。环境恶化状况尚未得到根本遏制;企业环境违法问题仍然普遍存在,环境风险隐患突出;突发环境事件仍呈高发态势,跨界污染、重金属及有毒有害物质污染事件频发,社会危害和影响明显加大。
(三)环境应急管理体系亟待健全。环境应急管理工作起步较晚,基础十分薄弱,当前的环境应急管理法制体制机制能力与新时期环境安全形势发展的要求不相适应。突出表现为,对环境应急管理工作认识不到位,重视不够;环境应急管理的法规标准体系不完善,预案的针对性、操作性较差,预案建设及管理不规范;地方环境应急管理队伍建设严重滞后,应对突发环境事件能力薄弱;环境应急管理机制不够健全,部门内部及部门之间协调联动的工作格局尚未建立;环境应急管理的科技、监测、信息、宣教等能力支撑不足。
(四)加强环境应急管理意义重大。加强环境应急管理,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是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全面履行环境综合管理职能的应有之义。各级环保部门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提高对加强环境应急管理工作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切实把这项工作摆上更加重要的位置,全面推进环境应急全过程管理,积极防范环境风险,妥善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确保国家环境安全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二、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五)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坚持以人为本,把保障人民群众环境权益和健康权益放在首位;立足预防为主,推进环境应急全过程管理;强化综合协调,加快全国环境应急管理体系建设;推进制度建设,提高环境应急管理水平;充分利用市场机制,促进企业加强环境风险管理;加强基础能力建设,科学处置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增强环境风险意识,确保环境安全。
(六)工作目标。到2015年,环境应急管理政策法规体系基本完善;省(自治区、直辖市)、省辖市和重点县(区、市)环境应急管理机构和应急能力有较大加强,全国环境应急管理网络基本形成;国家、省级、市级突发环境事件预案体系基本健全;重点行业环境风险源数据库基本建立;环境应急管理人才队伍初具规模,专业水平明显提升;环境应急平台基本建成;环境应急管理基本实现法制化、信息化、专业化。
三、加快建设中国特色环境应急管理体系
(七)完善环境应急管理政策法规体系。抓紧制订环境应急管理办法,明确环保部门、政府相关部门、企业以及社会公众在环境应急过程中的职责定位,理顺综合监管与专业监管、不同层级监管之间的关系,建立环境应急管理的基本制度。修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试行)》,制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和程序,促进环境应急管理工作走上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加快建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建立健全污染损害评估和鉴定机制。
(八)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体系。修订《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各地要结合自身实际尽快修订和完善有关应急预案。加强与行业管理部门合作,制订分行业和分类的环境应急预案编制指南,指导企业找准环境风险环节,完善企业环境应急预案。实行预案动态管理,建立企业、部门预案报备制度,规范预案编制、修订和执行工作,提高预案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针对区域的地理环境、企业污染类型等实际情况,定期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预案演练,促进相关单位部门之间的协调。加强预案制订和演练过程中的公众参与。
(九)推进环境应急管理体制建设。按照国家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总体要求,理顺环境应急管理体制。制定《全国环境保护部门环境应急管理工作规范》,明确各级环保部门及其内部各部门日常环境应急管理职责,以及在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中的职责。重点加强省(自治区、直辖市)、省辖市和重点县(区、市)环境应急管理能力和人员力量,切实解决环境应急管理力量不足等问题。各省级环保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应急队伍建设的意见》,认真研究制定本辖区基层环境应急队伍建设的具体措施,加强对基层环境应急队伍建设的指导。
(十)创新环境应急管理联动协作机制。大力推动环保部门与公安消防部门等综合性及专业性应急救援队伍建立长效联动机制;积极探索依托大中型企业建立专业环境应急救援队伍,促进环境应急救援工作专业化和社会化。与发展改革、工商管理、行业管理等部门建立联动机制,加强“高污染、高环境风险”行业环境安全管理;与交通、公安、安监等部门建立联动机制,加强危险化学品和危险废物运输中的环境管理;与水利部门协调沟通,互相通报重点流域、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等有关信息。建立健全预防和处置跨界突发环境事件的长效联动机制。
四、全面推进环境应急全过程管理,积极防范和妥善应对各类突发环境事件
(十一)推进环境应急全过程管理。重点加强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中的环境风险评价和风险防范措施的落实。继续严格控制和限期淘汰高耗能、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及生产工艺。在环保规划管理、排污许可证管理、限期治理、区域(行业)限批、上市企业环保核查、环境执法检查、环境监测等各项环境管理制度中,全面落实防范环境风险的责任和要求,构建全防全控的环境应急管理体系。
(十二)加强监测预警,建立健全环境风险防范体系。加强地表水跨界断面水质监测、污染源特征污染物监测,重点加强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的监测和能力建设,及时发现环境污染问题。加强大气环境风险源集中区域的大气环境监测,建立大气环境监测预警网络。开展与应急管理特点相适应的环境应急监测规范研究,加强特殊污染物监测方法的技术储备和标准方法的研究,为环境应急管理提供数据支持。充分发挥卫星遥感、移动监测等新技术的作用,健全全方位的动态立体监测预警体系。
(十三)全面掌握环境风险源信息,加强隐患整改。各地要全面开展环境风险源调查,建立本辖区环境风险源档案和数据库,并纳入环境应急平台体系建设。建立环境风险源评估制度,实现分级分类动态管理。制定《企业环境风险隐患排查治理规定》,督促企业落实环境风险隐患排查和治理的责任。重点加强对涉重金属和“双高”企业的日常监管和后督察,监督、指导企业落实综合防范和处置措施,对隐患突出又未能有效整改的,要依法实行停产整治或予以关闭。
(十四)加强应急值守,完善环境应急接警制度。进一步增强政治敏感性和责任感,建立健全环境应急值守制度,落实各项责任,严格管理,认真做好人员、车辆、物资、仪器设备等方面的应急准备,确保通讯畅通。进一步完善全国12369环保举报热线网络,认真办理群众举报、投诉,接到突发环境事件报警后,详细、准确记录有关信息,按有关要求做好信息调度和报告工作。
(十五)全力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工作,加强信息报送和信息发布。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各级环保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预案的要求立即采取响应措施,科学处置,最大限度地降低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危害和影响。严格执行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送制度,畅通信息报送渠道,对迟报、漏报甚至瞒报、谎报行为要依法追究责任。协助政府及时发布准确、权威的环境信息,充分发挥新闻舆-论的导向作用,为积极稳妥地处置突发环境事件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十六)落实责任追究,加强事件调查、分析、评估和总结。按照“事件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事件责任者没有严肃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的原则,认真做好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和处置。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典型案例分析制度和处置后评估制度,及时总结事件防范及处置工作的经验教训,积极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和措施。健全突发环境事件的统计分析和定期报告制度,加强考核和工作指导。
五、全面加强环境应急管理各项基础及保障工作
(十七)严格执行环境应急管理工作责任制。各级环保部门的主要领导是环境应急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明确环境应急管理的具体工作部门和责任人,建立严格的责任制。建立突发环境事件预防、处置的考核制度和奖惩制度,对不履行职责引起事态扩大、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任人依法追究责任,对预防和处置工作开展好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对各地预防和处置突发环境应急事件的情况,纳入现有环境保护有关考核、评优活动中。
(十八)加强环境应急能力建设。根据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和能力建设规划的总体要求与部署,各地要研究制定环境应急管理能力建设的专项规划和实施方案,明确环境应急指挥调度、应急监测、应急处置、应急防护和救援物资储备等规划内容。研究制定《全国环境应急能力建设标准》,建立环境应急能力评估机制,科学指导各地环境应急能力建设。研究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资金保障机制和应急处置专项资金,为突发环境事件处置提供资金保障。加强环境应急科学技术的研究和开发,特别是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处置技术的研究。按照国家应急平台体系建设的总体要求,加强各类环境基础信息集成共享,建立以地理信息系统为基础,先进实用的环境应急平台体系。建立全国统一、高效、共享的环境应急专家库,提高科学应对和处置突发环境事件决策水平。
(十九)加强培训和宣传教育。积极开展各种有针对性的环境应急管理培训,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开展环境应急管理人员队伍培训,提高环境应急管理人员科学决策水平、环境应急综合应对能力和自我防护能力;开展环境应急师资队伍培训,为环境应急管理培养师资力量。积极开展环境应急管理国际交流与合作。联合企业采用多种形式进行宣传教育,加强环境应急知识普及和教育,提高人民群众环境安全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安全应急管理制度大全(20篇)篇六
一、学校在大门口、楼梯口、用电房、操场等易出现安全事故的'地方设置警示标牌或采取防护设施。
二、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地方应设置护栏,有警示标志,提前做好预警措施。
三、严格门卫询问和登记制度,非学校人员进入校园须问请情况并登记。
四、各班班主任要充分利用黑板报、班队会、晨会等加强安全教育。上好安全教育课,提高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学校利用九月份安全教育月和安全教育周营造氛围。
五、值日领导和班主任要做到早到校、晚离校,严禁脱岗脱堂,下课和放学时,值日人员要在楼梯口、校门口、安全疏导,并将路队护送到指定地点。
六、任何教师和学生不得将非教学所需的易燃、易爆物品、有毒物品、动物、刀具等带入校园。
七、总务处要加强对建筑物、用水用电设施、实验设备,体育器材等管理和维修,不可存在安全隐患。
八、认真上好健康教育课,每年对学生进行一次体检。
九、学校成立安全领导小组,组长:陈智、副组长:王文武、王继俊,成员:蔡俊华、包光、邱红军、王浩石及各班班主任。
十、应急措施:学生在路途中出现事故,由当日领导处理,一名值班教师把学生送往医院,另一名教师通知其家长,并及时报警。学生在校园内出现伤害事故,值日师和班主任作简单包扎,及时报告给校领导,并在第一时间内将受伤学生送往医院。学校进行责任追究。由教师体罚或变相体罚造成伤害的,学校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十一、让学生知道报警电话和学校联系电话。
火警:119急救:120交通事故:122。
安全应急管理制度大全(20篇)篇七
第一条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管理,完善应急预案体系,增强应急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实效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发布、备案、培训、演练和修订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应急预案的管理遵循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业、本领域内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辖区内本行业、本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应急预案的编制
第五条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二)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实际情况;
(三)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危险性分析情况;
(四)应急组织和人员的职责分工明确,并有具体的落实措施;
(五)有明确、具体的事故预防措施和应急程序,并与其应急能力相适应;
(六)有明确的应急保障措施,并能满足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应急工作要求;
(七)预案基本要素齐全、完整,预案附件提供的信息准确;
(八)预案内容与相关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第六条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同级人民政府以及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应急预案,结合工作实际,组织制定相应的部门应急预案。
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aq/t9002-2015),结合本单位的危险源状况、危险性分析情况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按照针对情况的不同,分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风险种类多、可能发生多种事故类型的,应当组织编制本单位的综合应急预案。
综合应急预案应当包括本单位的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预案体系及响应程序、事故预防及应急保障、应急培训及预案演练等主要内容。
第九条对于某一种类的风险,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存在的重大危险源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制定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
专项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危险性分析、可能发生的事故特征、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预防措施、应急处置程序和应急保障等内容。
第十条对于危险性较大的重点岗位,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重点工作岗位的现场处置方案。
现场处置方案应当包括危险性分析、可能发生的事故特征、应急处置程序、应急处置要点和注意事项等内容。
第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编制的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之间应当相互衔接,并与所涉及的其他单位的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第十二条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应急组织机构和人员的联系方式、应急物资储备清单等附件信息。附件信息应当经常更新,确保信息准确有效。
第三章 应急预案的评审
第十三条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对本部门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审定;必要时,可以召开听证会,听取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涉及相关部门职能或者需要有关部门配合的,应当征得有关部门同意。
第十四条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单位和中型规模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评审。评审应当形成书面纪要并附有专家名单。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论证。
第十五条参加应急预案评审的人员应当包括应急预案涉及的政府部门工作人员和有关安全生产及应急管理方面的专家。
评审人员与所评审预案的生产经营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六条应急预案的评审或者论证应当注重应急预案的实用性、基本要素的完整性、预防措施的针对性、组织体系的科学性、响应程序的操作性、应急保障措施的可行性、应急预案的衔接性等内容。
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经评审或者论证后,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公布。
第四章 应急预案的备案
第十八条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应急预案,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应急预案,应当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十九条中央管理的总公司(总厂、集团公司、上市公司)的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其所属单位的应急预案分别抄送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中涉及实行安全生产许可的,其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按照隶属关系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未实行安全生产许可的,其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的备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确定。
煤矿企业的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除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外,还应当抄报所在地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申请应急预案备案,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应急预案备案申请表;
(二)应急预案评审或者论证意见;
(三)应急预案文本及电子文档。
第二十一条受理备案登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应急预案进行形式审查,经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备案并出具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备案并说明理由。
对于实行安全生产许可的生产经营单位,已经进行应急预案备案登记的,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可以不提供相应的应急预案,仅提供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
第二十二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指导、督促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做好应急预案的备案登记工作,建立应急预案备案登记建档制度。
第五章 应急预案的实施
第二十三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应急预案的宣传教育,普及生产安全事故预防、避险、自救和互救知识,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技能。
第二十四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应急预案的培训纳入安全生产培训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重点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培训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开展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培训活动,使有关人员了解应急预案内容,熟悉应急职责、应急程序和岗位应急处置方案。
应急预案的要点和程序应当张贴在应急地点和应急指挥场所,并设有明显的标志。
第二十五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提高本部门、本地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
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预防重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第二十七条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应急预案演练组织单位应当对应急预案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撰写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分析存在的问题,并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
第二十八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每年对应急预案的管理情况进行总结。应急预案管理工作总结应当报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应急预案管理工作总结应当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十九条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根据预案演练、机构变化等情况适时修订。
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至少每三年修订一次,预案修订情况应有记录并归档。
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急预案应当及时修订:
(二)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工艺和技术发生变化的;
(三)周围环境发生变化,形成新的重大危险源的;
(四)应急组织指挥体系或者职责已经调整的;
(五)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发生变化的;
(六)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要求修订的;
(七)应急预案管理部门要求修订的。
第三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报告应急预案的修订情况,并按照有关应急预案报备程序重新备案。
第三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配备相应的应急物资及装备,建立使用状况档案,定期检测和维护,使其处于良好状态。
第三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事故后,应当及时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有关力量进行救援,并按照规定将事故信息及应急预案启动情况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四条对于在应急预案编制和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人员,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可以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备案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按照应急预案采取预防措施,导致事故救援不力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申请表》、《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由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统一制定。
第三十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管理工作,促进安全生产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充分发挥应急预案在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置中的作用,切实提高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处置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省境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管理遵循分级负责、归口管理、属地为主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的综合监督管理工作。
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本单位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管理工作。
第二章 应急预案的编制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所属各级单位都应当制定安全生产应急预案,适应可能发生的各类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应当根据本单位危险性分析状况、重大危险源情况以及本行业、本地区易发事故等编制。
生产经营单位可以根据本单位的组织结构、管理模式、风险种类、生产规模等特点,对应急预案框架结构等要素进行调整。
第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包括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三者要相互衔接,形成预案体系。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应急预案与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应急预案有效衔接,形成预案体系。
第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名称:单位名称+安全生产事故综合应急预案;单位名称+事故类别+专项应急预案;单位名称+工作场所+应急处置方案。
第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编制的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
(二)与相关应急预案有效衔接;
(三)与事故风险和应急能力相适应;
(四)组织机构分工明确、责任落实;
(五)应急程序和保障措施清晰具体、操作性强;
(六)要素完整,文字简洁,信息准确。
第三章 应急预案的评审、备案与发布
第十条 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编制完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论证或评审,并征求预案涉及部门和单位的意见。
第十一条 安全生产应急预案评审分内部评审和外部评审。
应急预案内部评审由编制单位组织应急预案编写人员和预案涉及所有职能部门人员进行,以确保应急预案职责清晰、程序明确、内容完整。
应急预案外部评审由编制单位组织本行业专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进行,以确保应急预案中规定的各项内容法制化。
第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实行分级备案制度。
中央驻晋企业、外省驻晋国有控股企业、省属企业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在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同时报送企业所在地设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企业有关管理部门。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分级备案的具体办法由设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举办文化、体育、经贸等大型经营性活动应当制定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应当在活动举办之日前10天报送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填写并提交《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备案申请表》;
(二)提交安全生产应急预案评审报告;
(三)提交报备的应急预案文本及电子文档各1份。
第十五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自受理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备案申请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组织审查工作并向生产经营单位反馈审查意见。对审查通过的应急预案办理备案手续,对审查未予通过的应急预案,应向生产经营单位出具书面意见,说明未予通过的原因。
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的备案有效期为3年,自备案登记之日起计算。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应在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向原备案部门提交延期备案申请。
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后,按照有关规定发布实施,并抄送与应急预案实施有关的部门和单位。
第四章 应急预案的实施
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采取有效形式开展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的宣传教育,普及安全生产事故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和应急处置知识,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的岗前培训,使其了解应急预案的内容,熟悉应急职责、程序和岗位应急措施,掌握事故发生后应当采取的正确处置措施和自救技能。
第二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年度安全生产应急预案演练计划,定期组织应急演练,高危行业企业要针对生产易发事故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预案实战演练。
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应急预案演练结果进行评估,并向应急预案备案部门提交评估报告。
第二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组织有关专家对该单位应急预案响应情况进行评估。
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每年应当对本单位应急预案管理情况进行总结。
第二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应急预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进行修订:
(一)应急预案中明确的组织机构、有关责任主体和责任人、工作程序等已经调整的;
(二)应急预案中相关部门、单位或人员以及与其他预案的衔接关系发生较大变化的;
(三)应急预案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发生较大变化的;
(四)应急预案中涉及的重大危险源情况发生变化的;
(五)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完工后;
(六)应急预案演练或响应评估报告要求修订的;
(七)应急预案制定部门或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
第二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应急预案修订情况应当及时告知有关部门和单位,并报送原应急预案备案部门进行备案。
第二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负责应急预案相关工作的资金保障,并对由于资金投入不足导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或事故扩大等后果承担责任。
第二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申请办理、变更、换发和年审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应向颁证管理机关提交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应急预案。颁证管理机关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备案情况进行审查。
第五章 检查与处罚
第二十八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的管理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应急预案所涉及的有关单位对应急预案中明确的与其相关的职责应当组织落实。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突出的生产经营单位给予适当奖励。
第二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一)生产经营单位没有制订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的;
(二)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没有按规定报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
(三)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进行应急预案演练的。
第三十条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运单位以及矿山企业、建筑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的规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应急预案要求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未按照规定签订救护协议的;
(二)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未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不能保证正常运转的。
第三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针对本单位存在的重大危险源编制应急预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法律、法规对应急预案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公布日起施行。
安全应急管理制度大全(20篇)篇八
一、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规范公司应急管理制度,提高应对风险和防范事故的能力,保障职工的安全健康和生命安全,最大限度的减少财产损失、环境损害和社会影响。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三、学习会议制度
1、每月召开一次应急管理工作例会,会议内容为学习文件、查 找隐患、制定措施、明确任务。
2、应急管理工作例会要与安全教育、安全检查、安全工作总结 紧密结合,与贯彻落实上级指示要求和法规、制度紧密结合,与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紧密结合,防止形式主义和走过场。
3、特殊情况下,如国家举办重大政治活动、单位出现严重事故 隐患的苗头时,要随时召开应急管理工作会议,具体研究部署安保工作方案,排查隐患,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安全事故发生。
四、信息上报制度
1、实行企业主要负责人负责制。
2、发生或接到突发安全事故后,必须及时向公安、交警、安监、 消防等部门报案请求援助。本着“先控制、后处置、救人第一,减少损失”的原则,果断处理,积极抢救,指导现场员工离开危险区域,做好事故现场保护工作,上交突发安全事故有关材料,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五、应急管理分“预防、准备、响应和恢复”四个过程。主要内容包括:应急管理组织体系,应急救援预案管理、应急培训、应急演练、应急物资保障等。
六、成立以公司总经理为组长,主管安全生产经理、各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应急管理制度领导小组。应急管理办公室设在安全部,并负责日常管理。
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远的编写和修订。公司应急管理制度领导小组负责预案的编制、修订。预案要符合《生产经营单位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导则》,并保持与上级部门预案的衔接。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实际演练情况,适时修订《预案》,做到科学、易操作。
八、应急管理培训。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员应急管理培训,培训内容应当包括:事故预防、危险辨识、事故报告、应急响应、各类事故处置方案、基本救护常识、避灾避灾避险、逃生自救等。全面开展应急宣教培训工作 丰富应急宣教培训载体。通过不定期举办应急知识宣传活动,向员工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应急预案、应急管理工作动态和应急安全指南等内容。结合广播电视和政府信息网络平台,播放应急宣传专题片和网站增设应急管理专栏,系统宣传应急管理相关知识加大应急管理宣教力度。
九、应急演练。根据年度应急演练计划、每年至少分别安排一次桌面演练和综合演练,强化职工应急意识,提高应急队伍的反应速度和实战能力,安全生产科负责做好演练记录和总结。
十、应急通讯设备保障。公司要对电话、对讲机、手机等通讯器材进行经常性维护或更新,确保通讯畅通。
十一、应急救援物资保障。根据公司预案做好应急救援设备、器材、防护用品、工具、材料、药品等保障工作。确保经费、物资供应,切实加强应急保障能力,车间日常维护检查每周一次,呼吸器气瓶每三年检测一次,其它器材每次维护、更新要有记录,确保性能完好。
十二、应急处置。事故发生后,立即启动应急预案。
十三、成立简直救护队,人员由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和相关工作人员组成,并进行经常性训练,熟练掌握基本的救护常识和救援能力。
十四、应急救援协议。充分利用社会应急资源,与地方政府预案、上级主管单位及相关部门的预案和应急组织相衔接。
安全应急管理制度大全(20篇)篇九
西八家户路东社区应急管理工作制度社区应急管理工作,坚持以人为本,服务居民,维护辖区稳定和居民根本利益,促进社区文明、安定、和谐,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打下坚实的基础。
一、建立完善应急预案体系。社区针对辖区单位活动特点,坚持“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适时编制应急预案,对事前、事发、事中、事后做到职责清晰,具有可操作性,并根据需要不断修订完善。
二、健全完善应急管理体制。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社区内设立应急管理服务岗,落实应急管理工作责任人,将应急管理工作作为社区居民自治管理的重要内容,做好居民参与处置突发事件的组织、动员工作,确保必要的社区应急管理工作人员经费,加强与驻区单位和上级应急管理办事机构的衔接,构建顺畅便捷的应急管理网络。
三、加强应急队伍素质建设。社区党总支负责抓好应急管理队伍的定期培养和演练,以驻区单位、社区党员干部、预备役民兵等骨干力量为主体,提高现场先期快速处置能力,逐步形成统一高效的专业应急救援体系。
四、加强应急保障体系建设。健全应急保障资金投入机制,保证日常工作经费和物资、装备、基础设施投入,切实做好食品、药品、衣物、饮用水等相关应急物资的储备、管理工作。
相邻社区之间的纵向和横向的配合协调,建立健全应急处置的联动机制,确保一旦有事,能够有效组织、快速反应、高效运转、临事不乱,共同应对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五是建立严格的责任制度。建立完善突发公共事件预防和处置奖惩制度,社区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和驻区单位主要领导建立相互制约的应急管理责任制,并明确相应职责,对不履行职责引起事态扩大、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任人依法追究责任,对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开展好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
六、广泛开展应急宣传工作。采取多种形式,在居民集聚居地有针对地开展应急知识宣传,增强群众的防灾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努力形成群众广泛参与、全社会共同应对的良好局面。
安全应急管理制度大全(20篇)篇十
(一)市局指挥部指挥网络机构。
1、指挥:建设局局长。
2、副指挥:建设局副局长。
3、成员:办公室、质安处、城建处、建筑业处、规划设计处、综合计划处等处室负责人,安监站、质监站、城建监察支队、建筑管理处负责人,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等。
综合协调组:由办公室主任、质安处、建筑业处、综合计划处有关负责人以及有关专家,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组成。指挥部指挥兼组长,办公室主任为联络员。
现场抢险组:由质安处、城建处、规划设计处、质监站、安监站有关负责人以及有关专家,事故单位有关负责人组成。指挥部副指挥兼组长,质安处处长为联络员。
善后处理组:由质安处、安监站、城建监察支队、建筑管理处负责人以及有关专家,事故发生单位有关负责人组成。指挥部副指挥兼组长,安监站站长为联络员。
应急救援专家库:从“苏州市建设工程施工管理专家库名单”中抽取选用。
(二)各市、区建设局根据各自的特点设立管辖区内的建筑工程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
(三)各施工单位根据企业规模、项目特点,按照市政府《苏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决定》(苏府〔20xx〕52号)的精神,分别建立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制订应急救援预案,并不断完善预案,进一步落实责任,健全组织。
(—)指挥部。
1、按照“预案”迅速开展施救工作;
2、根据事故发生状态,具体制定并组织实施防止事故扩大施救安全防范措施;
3、迅速组织预测、分析和掌握重特大安全事故的性质;
5、负责迅速组建、调集现场抢险队伍;
6、负责统一组织指挥现场抢险救灾,伤员救治转送,物质转移;
7、配合进行事故调查处理;
8、做好稳定社会秩序和伤亡人员的善后及安扶工作;
10、办理市总指挥部交办的其它事项。
综合协调组:组织制订并实施防止事故扩大的施救安全防范措施;制订抢险救援方案,报总指挥部审定;搜集应急救援工作情况和事故信息,汇总形成书面材料,报告给指挥部负责人;负责与现场抢险组、善后处理组的对内联络;负责向总指挥部汇报情况,与市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各指挥部(或公安、卫生等部门)的对外联系。
现场抢险组:
参与制订防止事故扩大的施救安全防范措施和抢险救援方案,负责组织技术专家掌握事故动态,控制和减少损失;负责统一调集、指挥现场施救队伍,实施抢险救灾;负责组织事故现场群众撤离、伤员救治转送和物资转移。
善后处理组:
负责搜集事故现场有关的物证、资料,绘制事故现场示意图,现场摄影摄像,保护事故现场和证据;协助市善后处理指挥部做好相关工作;配合进行事故调查处理;做好稳定社会秩序和伤亡人员的善后及安扶工作;配合做好发布公告,将事故的原因、责任及处理意见公布于众。
1、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可能发生的一次死亡5人以上(含5人)或重伤15人以上或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建筑工程安全事故。
2、事故一旦发生,事故单位或项目部应以最快速度立即上报,局各处室、单位接到重特大安全事故报告后,立刻向局长和分管局长报告(局值班电话:xxx),并迅速上报市政府办公室(值班电话:xxx)、市安委会办公室(值班电话:xxx)和省建设主管部门(值班电话:xxx)。
3、在接到总指挥部启动预案通知或建筑工程重特大安全事故报告后,指挥部马上开展工作,由综合协调组、现场抢险组、善后处理组联络员通知有关组成成员和技术专家立即赶赴现场,按本方案履行职责、组织施救。
4、事故发生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以及生产技术安全等部门应全力以赴,配合指挥部工作,并提供全部资料和后勤保障条件。
5、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担负救援任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和调度。
6、事故单位必须在24小时内写出书面事故报告,事故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发生事故的'单位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事故原因、性质的初步判断,事故抢救处理的情况,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支持的事宜,事故报告单位、报告人、报告时间。
安全应急管理制度大全(20篇)篇十一
为加强隧道的事故应急救援管理工作,促进应急管理规范化,保证应急救援的及时和可靠,使应急救援工作始终保持良好状态,真正做到“行动迅速、保障有力”,特制定本制度。
1.高度重视事故应急救援管理工作,始终把它作为一项长期的重要工作来抓,要经常检查、督促,不断改进和完善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2.成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机构”,明确机构内部各成员的分工、职责、工作范围,以及在应急救援中的其它事项。
3.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全方位防止事故发生,落实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在发生事故时能有效防止事故扩大和迅速抢救遇险人员,消除或降低事故的影响。
4.应急救援设备要进行经常性的维护,确保设备齐全、完好。
5.做好值班工作,保证人员、车辆和电话畅通,发生事故要及时上报。
6.事故发生后,发现单位或人员就近及时上报。现场人员要采取安全措施,进行力所能及的救护,不能盲目或在无安全措施的情况下进行救护人员。
7.部门负责人在接到事故报告后,要根据事故情况来确定是否启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若需上级单位帮助救援的,要向上级单位报告事故并请求支援。
8.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要根据事故现场情况的变化,及时调整应急措施,现场处置人员要严格按照应急处置措施进行现场救护。
9.事故区内的队长、班长要听从指挥命令,积极采取措施,有序地组织现场人员安全撤退。
10.在事故发生后及时进行总结。
安全应急管理制度大全(20篇)篇十二
1.1、为了预防和控制潜在的事故或紧急情况发生时,做出应急预警和响应,最大限度地减轻可能产生的事故后果,特制定本制度。
1.2、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生产经营中可能和已发生的安全生产事件的预防和处理。
2.1、实行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
应急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公司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分级管理,分线负责”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充分发挥应急预警和响应的指挥作用。
2.2、以人为本,安全第一
把保障员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害作为首要任务。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
2.3、预防为主,强化基础,快速反应
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常抓不懈,在不断提高安全风险辨识、防范水平的同时,加强应急基础工作,做好常态下的.风险评估、物资储备、队伍建设、完善装备、预案演练等工作。居安思危,强化一线人员的紧急处置和逃生的能力,早发现、早报告、迅捷处置。
2.4、科学实用
应急预案应具有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通过危险源辨识、风险评估进行编制;应急对策简练实用,通过演练不断完善改进。依法规范,加强管理。
2.5、分级响应:
应急工作按照事故的危害程度、波及和影响范围,实施分级应急响应。
3.1、领导机构
在总经理领导下的公司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是安全生产事故应急管理工作的最高领导机构。负责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救援领导工作。
3.2、办事机构
公司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安全生产部,负责制度起草、落实及日常管理职责。
4.1、预警
各单位要针对各种可能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完善预警机制,建立预警系统,开展危险源辨识、环境因素识别和风险评价工作,做到及时发现、及时报告、妥善处置。每个应急人员必须在岗位能熟练使用两个以上预警电话或其他报警方式。
4.1.1、预警级别和发布
根据危险源辨识、环境因素识别和风险评价预测分析结果,对可能发生和可以预警的潜在事故进行预警。预警级别依据安全生产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势态,一般划分为三级:公司级(重大——可能产生特别严重后果)、站点级(较大——可能产生严重后果)和班组级(一般——可能产生较重后果)。
预警信息包括事故的类别、地点、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级别等。
预警信息的发布和解除经应急领导小组批准可通过广播、信息网络、警报器等进行发布;特殊情况下目击者可大声呼叫或打电话的方式进行。
4.2、应急处置
4.2.1、信息报告
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事发源的第一目击者必须立即报告本单位领导,最迟不得超过5分钟,同时报告专职人员和专业部门。应急处置过程中,注意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4.2.2、先期处置
事故发生后,事发源的现场人员与增援的应急救援人员在报告事故信息的同时,及时、有效地进行先期处置,控制事态的蔓延。
4.2.3、应急响应
4.2.3.1、对于先期处置未能有效控制事态的安全生产事故,要及时启动应急预案,由公司应急领导小组统一指挥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4.2.3.2、应急救援领导小组负责现场的应急处置工作,现场应急救援人员应携带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救援人员进入和离开事故现场的相关规定。
4.2.4、应急结束
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结束,由应急领导小组发布应急工作结束信息。
4.3、恢复与重建
4.3.1、善后处置
要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对突发事故中的伤亡人员、应急处置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物资,要按照规定给予补偿。
4.3.2、调查与评估
对安全生产事故的起因、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问题按照“三不放过”原则进行调查评估和处理。
4.3.3、恢复重建
根据事故恢复重建计划,组织实施恢复重建工作。
4.4、信息的报告与发布
安全生产事故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事故发生后应及时按规定向主管上级和当地政府报告,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报告工作。也应当向员工发布简要信息和应对防范措施等。
信息的报告与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报告或发布、组织报道、接受采访等。
各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做好安全生产事故的应对工作,同时根据总体预案切实做好应对安全生产事故的人力、物力、财力、运输、医疗卫生及通信保障等工作,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和恢复重建工作的顺利进行。
5.1、人力资源
公司经理办公室、财务部、安全生产部是应急救援的专职队伍和骨干力量。安全生产部负责日常应急救援队伍的业务培训和应急演练,各加气站要建立联动协调机制,动员全员有组织地参加应急救援工作。
5.2、财力保障
财务部负责保证所需资金。
5.3、物资保障
安全生产部负责建立健全应急物资的储备及紧急配送体系,完善应急工作程序,确保应急所需物资的及时供应,财务部要加强对物资储备的监督管理。
5.4、医疗卫生保障
办公室负责联系就近医院,确保医院能在发生事故后能及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等医疗卫生应急工作。
5.5、交通运输保障
办公室负责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确保运输安全畅通;要建立紧急情况交通运输工具的调用程序,确保抢险救援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
5.6、人员防护
各加气站要指定或建立与人员相适应的应急避险场所,完善紧急疏散管理办法,明确各级责任人,确保在紧急情况下员工安全、有序的疏散。
要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严格按照程序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确保人员安全。
6.1、预案演练
各部门要结合实际,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对相关预案的演练。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并作好演练过程的记录。
6.2、培训教育
由办公室牵头,安全生产部负责协助组织,进行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常识的培训,增强员工的忧患意识、社会责任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对应急救援和管理人员进行专业培训,提高其应急专业技能。保持培训记录。
6.3、责任与奖惩
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实行责任追究制。
对事故应急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迟报、谎报和瞒报事故重要情况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而丧失应急的最佳机会,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经济损失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处罚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送司法机关处理。
6.4、本制度由安全生产部负责解释。
安全应急管理制度大全(20篇)篇十三
为维护周口蓝天救援队的形象,加强队伍规范化、正规化管理,特制定周口蓝天救援队队员规章制度,本队所有正式队员、预备队员和志愿者,必须严格执行。
第一条、热爱祖国,遵守法纪。接受蓝天精神与理念,严格遵守本队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二条、户外救援执行安全责任自负制,参加救援任务时严禁个人英雄主义,一切行动听从指挥。
第三条、尊重被救助人员的个人隐私。未经队内审核,不得随意发布,透露被救助人员的个人情况和救援图片及影像资料。
第四条、遵守公众秩序,尊重社会公德。树立良好的救援队员形象,举止端庄,谈吐大方。禁止任何小组、个人有损害本队的形象、声誉的行为,禁止利用任何不正当手段侵占或破坏蓝天救援队财物,禁止任何小组或个人拉帮结派,为了小集体或个人利益而损害本队的集体利益,破坏救援队的发展。
第五条、倡导队员团结互助,同舟共济,发扬集体合作和创造精神。救援队各队员相互尊重,团结友爱。严禁在任何公共平台谈论队员隐私,在本队网络平台辱骂、挑衅、吵架、搬弄是非。
第六条、队员、预备役队员及志愿者个人之间的资金往来和其它纠纷与本队无关。严禁以本队队员、预备役队员及志愿者身份借贷,一经发现,由队委会谈话。情节严重者清退出本队。
第七条、禁止外借蓝天救援队服装和各种标识。爱护本队的各种救援装备和培训器材以及公共财物。
第八条、未经队伍工作委员会授权或批准,队员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1、以本队的名义参加对外培训、合作、谈判等;
2、以本队的名义对外提供担保或证明;
3、以本队的名义对新闻媒体或对外人员发布信息、意见的;
4、代表本队出席各类公众活动。
第九条、全体队员有义务保护蓝天救援队的'各种机密资料,妥善保管所持有的涉密信息和文字、图片、影音档案。退队或者换队,请移交手上所负责的资料和文字、图片、影音档案并对资料保密,不得向外界透露任何机密资料。
第十条、各项队内活动、救援行动、集会期间全体队员、学员应遵循以下行为准则:
2、精神振作,举止端庄,谈吐大方得体;
3、穿着队服列队时,不得嬉笑打闹,抽烟,吃零食以及其他有损本队的形象、声誉的行为。
4、室内学习时,注意课堂纪律,不得大声喧哗,关闭手机或调至静音,有需要的可以到室外接听电话。认真听讲做好笔记,积极参入谈论并踊跃发言。
5、野外实操时,注意安全,不嬉戏打闹,爱护各种装备(设备)和器材,自觉遵守各种装备(设备)和器材的操作流程和规定。
6、着队服时,服从带队或领队统一指挥;除领队外其他人员不得离开队列,特殊情况需要离开队伍必须向领队打“报告”领队同意后,方可出列,需分组时,各组必须跟紧组长并与前队保持一定距离。
7、严禁在公众平台(qq、微博、微信等)发布有损本队的形象、声誉的图片,视频和文字,需要发布时必须有外联宣传组负责人统一发布对外各种图文信息。
8、在出勤(备勤)培训期间严禁喝酒。
为进一步加强队伍建设,奖励先进,预防违规,保证本队的平稳发展,针对全体成员行为,特制订本制度。
第一条:本制度适用于救援队全体队员、预备役队员和新加入志愿者。
第二条:对有下列表现行为之一的队员、预备役队员、志愿者给予奖励:
1、认真执行各项工作制度,表现积极的;
2、在各类救援行动中有明显立功表现的;
3、有关队伍建设建议切实有效的、队内外有关专业技术知识培训有明显成效的;
4、各组负责人/秘书/信息员在平时、在各种任务或总部后台任务值守突出的;
5、制止违反蓝天队伍规纪律和定的行为,维护本队形象免受重大损失的;
6、其他应当给予奖励的。
第三条:奖励分为:通报表扬、记功、晋级、颁发贡献勋章、纪念章、授予年度优秀队员等荣誉称号。
第四条:对队员的奖励中,晋级、颁发勋章、纪念章、授予荣誉称号,由队务组提出建议,经队伍工作委员会研究批准,记入本人档案。
第五条:对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队员,给予相应处罚:
1、违反蓝天精神与理念,违反蓝天队伍各种纪律和制度的;
2、严重违反队务组管理规定的;
3、在救援行动中出现重大失误,造成不良影响的;
3、在平时或各种任务、保障中有商业推广、行为的;
4、任何违反蓝天队服、蓝天文字标识、蓝天徽章管理规定的;
5、日常工作中,不履行职责,玩忽职守的;
6、对救援信息或灾情通报瞒报、谎报、漏报的;
7、未经允许,私自对外发布救援信息或接受媒体采访的;
8、私自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应急救援物资、资金的;
其他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对于严重违规导致后果,不能正确认识其错误行为,态度恶劣,可给予撤职以上处分,直至清除出队。
第六条:处罚分为:警告、记过、降级、撤职、留队查看、清除出队。队员,预备役队员上报河南蓝天工作组,根据红头文件之规定,在48小时后未提出复议者视为处罚有效。相对于志愿者,本队在告知、警告无效后,直接清退并发布声明。
第七条:队员违反规定,导致重大后果,给蓝天救援队带来严重危害或经济损失,或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八条:违反本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本条例由蓝天救援队队伍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制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安全应急管理制度大全(20篇)篇十四
为认真落实区教育局学校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处理预案的文件精神,更好地承担起本校安全工作的教育、管理、监督、协调和调查处理责任,高效、有序地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本校师生伤亡和财产损失,特制定本校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处理预案。
1.本预案适用于本校重大伤亡事故和其它性质特别严重、产生重大影响的事故。
2.本预案适用于责任事故和自然灾害事故,包括:火灾事故、交通安全事故、校舍安全事故、食物中毒、传染病爆发流行、校园意外伤害事故等。
领导小组组长:
领导小组副组长:
成员:
全体教师。
1.负责学校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后迅速启动预案,组织指挥有关人员进入现场救援和处理善后工作。
2.负责向当地政府和上级教育部门汇报事故的有关情况。
3.负责制定具体方案、措施等重大问题的决策,并组织落实、协调、调查和处理等。
4.负责安排值班人员,保证24小时通讯畅通。
1.遵循迅速报告的'原则:即学校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后,学校负责人、事故当事人或目击者立即向主要领导及当地政府和教育局报告。
2.遵循主动抢险、迅速处理的原则:即学校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后,全校师生都要尽可能的进行救援。
3.遵循生命第一的原则:即学校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后,要把救护师生生命作为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实施救护,及时疏散处于危险之中的师生及人员。
4.遵循科学施救,控制危险源,防止事态扩大的原则:即在事故事件处理过程中,要迅速判断现场状况,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危险源,避免应急处理过程中再次发生人员伤亡。
5.遵循保护校产安全的原则:即学校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后,要积极抢救校产,尽一切可能确保重要物品及设施的安全,把事故的损失降低到最小程度。
6.遵循保护现场,收集证据的原则:即在对学校特大安全事故实施救援的过程中,要尽可能对现场进行有效保护,收集有关证据,为日后查找原因,正确处理提供依据。
1.学校一旦发生特大安全事故,必须在最短时间内向教育局和当地政府报告,并组织教职工及学生实施自救,努力将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降低到最低程度。
2.学校要根据事故的性质向公安局110指挥中心、119消防中心、120急救中心、交警、卫生、防疫等部门紧急求援,使灾情较快得到控制,受伤人员及时得到治疗。
3.学校领导及有关人员必须在20分钟内赶赴事故现场,听取事故情况汇报;召集领导小组应急处理会议,成立现场指挥组,事故调查组,事故善后工作组,采取应急措施全力抢救,维持秩序,疏散师生,保护现场,监控险情,关注事态发展。
4.学校协同有关部门抢险救灾,配合调查取证,做好受伤学生和受惊吓学生的慰问工作,并及时与受害学生家长取得联系,做好伤亡学生家长的安抚解释工作。
5.学校要依靠政府,配合有关部门进行事故的调查处理,协调赔偿,努力维护学校和社会的稳定。
安全应急管理制度大全(20篇)篇十五
为了预防和控制潜在的事故或紧急情况发生时,做出应急预警和响应,最大限度地减轻可能产生的事故后果,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生产经营中可能和已发生的安全生产事件的预防和处理。
实行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
应急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公司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分级管理,分线负责”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充分发挥应急预警和响应的指挥作用。
以人为本,安全第一。
把保障员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害作为首要任务。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
预防为主,强化基础,快速反应。
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常抓不懈,在不断提高安全风险辨识、防范水平的同时,加强应急基础工作,做好常态下的风险评估、物资储备、队伍建设、完善装备、预案演练等工作。居安思危,强化一线人员的紧急处置和逃生的能力,早发现、早报告、迅捷处置。
科学实用。
应急预案应具有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通过危险源辨识、风险评估进行编制;应急对策简练实用,通过演练不断完善改进。依法规范,加强管理。
分级响应:
应急工作按照事故的危害程度、波及和影响范围,实施分级应急响应。
领导机构。
在总经理领导下的公司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是安全生产事故应急管理工作的最高领导机构。负责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救援领导工作。
办事机构。
公司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安全生产部,负责制度起草、落实及日常管理职责。
预警。
各单位要针对各种可能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完善预警机制,建立预警系统,开展危险源辨识、环境因素识别和风险评价工作,做到及时发现、及时报告、妥善处置。每个应急人员必须在岗位能熟练使用两个以上预警电话或其他报警方式。
预警级别和发布。
根据危险源辨识、环境因素识别和风险评价预测分析结果,对可能发生和可以预警的潜在事故进行预警。预警级别依据安全生产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势态,一般划分为三级:公司级(重大——可能产生特别严重后果)、站点级(较大——可能产生严重后果)和班组级(一般——可能产生较重后果)。
预警信息包括事故的类别、地点、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级别等。
预警信息的发布和解除经应急领导小组批准可通过广播、信息网。
络、警报器等进行发布;特殊情况下目击者可大声呼叫或打电话的方式进行。
应急处置。
信息报告。
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事发源的第一目击者必须立即报告本单位领导,最迟不得超过5分钟,同时报告专职人员和专业部门。应急处置过程中,注意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事故发生后,事发源的现场人员与增援的应急救援人员在报告事故信息的同时,及时、有效地进行先期处置,控制事态的蔓延。
应急响应。
对于先期处置未能有效控制事态的安全生产事故,要及时启动应急预案,由公司应急领导小组统一指挥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应急救援领导小组负责现场的应急处置工作,现场应急救援人员应携带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救援人员进入和离开事故现场的相关规定。
应急结束。
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结束,由应急领导小组发布应急工作结束信息。
恢复与重建。
善后处置。
要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对突发事故中的伤亡人员、应急处置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物资,要按照规定给予补偿。
调查与评估。
对安全生产事故的起因、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问题按照“三不放过”原则进行调查评估和处理。
恢复重建。
根据事故恢复重建计划,组织实施恢复重建工作。
信息的报告与发布。
安全生产事故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事故发生后应及时按规定向主管上级和当地政府报告,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报告工作。也应当向员工发布简要信息和应对防范措施等。信息的报告与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报告或发布、组织报道、接受采访等。
各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做好安全生产事故的应对工作,同时根据总体预案切实做好应对安全生产事故的人力、物力、财力、运输、医疗卫生及通信保障等工作,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和恢复重建工作的顺利进行。
人力资源。
公司经理办公室、财务部、安全生产部是应急救援的专职队伍和骨干力量。安全生产部负责日常应急救援队伍的业务培训和应急演练,各加气站要建立联动协调机制,动员全员有组织地参加应急救援工作。
财力保障。
财务部负责保证所需资金。
物资保障。
安全生产部负责建立健全应急物资的储备及紧急配送体系,完善。
应急工作程序,确保应急所需物资的及时供应,财务部要加强对物资储备的监督管理。
医疗卫生保障。
办公室负责联系就近医院,确保医院能在发生事故后能及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等医疗卫生应急工作。
交通运输保障。
办公室负责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确保运输安全畅通;要建立紧急情况交通运输工具的调用程序,确保抢险救援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
人员防护。
各加气站要指定或建立与人员相适应的应急避险场所,完善紧急疏散管理办法,明确各级责任人,确保在紧急情况下员工安全、有序的疏散。
要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严格按照程序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确保人员安全。
预案演练。
各部门要结合实际,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对相关预案的演练。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并作好演练过程的记录。
培训教育。
由办公室牵头,安全生产部负责协助组织,进行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常识的培训,增强员工的忧患意识、社会责任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对应急救援和管理人员进行专业培训,提高其应急专业技能。保持培训记录。
责任与奖惩。
安全应急管理制度大全(20篇)篇十六
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级及以上专业安全生产应急机构分别组织对本地区、本领域每一起重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和较大未遂伤亡事故成功救援情况及时进行总结,逐起事故编写救援总结报告。
1.事故单位概况;
2.事故发生、报告及救援经过;
3.应急预案启动和执行情况;
4.事故现场应急指挥机构成立及组成情况;
5.专业救援队伍、装备调用情况以及救援过程中发生的实际费用;
7.事故原因和性质的简要分析;
10.事故现场相关图纸资料,现场抢救的有关图片。
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于事故救援结束后的20个工作日内将救援总结报告报送省应急中心。
省级及以上专业安全生产应急机构于事故救援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救援总结报告报送相应的上级机构,同时报送省应急中心。
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级及以上专业安全生产应急机构、省属企业及时掌握本地区、本领域和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应急机构建设、应急演练开展、应急救援队伍开展预防性安全检查、事故救援以及应急救援队伍安全技术等工作情况,填写相关季报表(见附件2)。
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于每季度结束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季报表1、季报表3~8报送省应急中心。
省属企业于每季度结束后的5个作日内将季报表2、季报表3~8报送省应急中心。
省级及以上专业安全生产应急机构于每季度结束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季报表3、4与相关的内容和表5、7报送省应急中心,同时报送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
安全应急管理制度大全(20篇)篇十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要求,并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1、人员组成
总指挥:
副总指挥:
信息联络组:
警戒组:
救护组:
灭火组
物资供应组:
善后处理组:
2、应急救援组织机构职责
(1)由指挥部发布和解除应急救援命令、信号。
(2)应急救援指挥部统一负责本企业事故救援的指挥及各部门之间的协调和人员调度。组织有关部门按照紧急救援预案迅速开展抢救工作,防止事故的进一步扩大,力争把事故损失降到最低。
(3)向上级汇报事故情况,必要时向有关单位发出救援请求。
(4)组织事故调查,总结事故急救经验教训。
(5)应急救援人员应服从统一调配,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不得擅离岗位
(2)物资设备部负责对相关人员每年进行一次培训。
(1)应急物资的准备:简易单架、跌达损伤药品、包扎纱布。
(2)各种应急物资要配备齐全并加强日常管理。
安全应急管理制度大全(20篇)篇十八
为维护学校师生人身安全,有效处理学校突发安全事故,使学校突发安全事故损失降低到最低限度。特制订《湖南省安仁县第三中学突发安全事故应管理制度》。
一、成立学校突发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统一指挥和组织我校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应急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陈大初
副组长:刘忠木 李慧林 李德华 李敦华 刘声安
成 员:谭文奇 侯仁朱 侯运德 张利华 陈志清 左小武
各处室副主任
下设办公室:办主室主任侯运德(兼)
成员:政务系列人员
突发事件应急疏散负责人员
疏散原则:
统一指挥,快速反应,疏散有序,确保安全
疏散指挥人员:
总 指 挥:陈大初
副总指挥:李德华 侯运德
高 三 楼:李慧林 左楼梯:何颖萍 右楼梯:谭光运
五 层 楼:刘忠木 左楼梯:彭庆平 右梯梯:左红平
三 层 楼:刘声安 彭水仔
初 中 部:李敦华 张小骥
疏散后处置人员:
(1)现场指挥组:谭文奇 张家尚
(2)疏散引导安置组:侯仁朱 卢志红
(3)医疗救护组:凡遵武 阳爱娥
(4)后勤保障组:张利华 张小明
(5)通讯联络组:陈志清 唐金荣
疏散警报:不间断响铃、敲钟或警报。
应急指挥室:保卫处 电话:5325033
二、学校突发安全事故种类。
学校突发安全事故含学校重大火灾安全事故,学校重大交通安全事故,学校重大危险药品安全事故,学校工程建设、危房安全事故,学校重大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学校外出大型活动安全事故,学校外来暴-力侵害事故,学校食物中毒安全事故,学校流行传染疾病安全事故。安全事故造成1人以上死亡、集体损伤3人以上的,属重大安全事故。
三、安全事故报告及处理程序
1、实行学校一把手负责制。
2、学校发生或接到突发安全事故后,必须在5-10分钟内向校长报告,并及时向公安、交-警、卫生、消防等相关部门报案请求援助。学校本着"先控制、后处置、救人第一,减少损失"的原则,果断处理,积极抢救,指导现场师生离开危险区域,保卫好学校贵重物品,维护现场秩序,做好事故现场保护工作,上交学校突发安全事故有关材料,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3、校长接到突发安全事故报告后,根据事故情况在2小时内及时向市教育局及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汇报,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在最短时间内到达事故现场,组织抢救和善后处置工作。
4、对缓报、瞒报、延误有效抢救时间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予以纪律处分。
四、安全事故
(一)重大火灾安全事故
l、学校指挥学生紧急集合疏散,迅速将事故信息报教育局及上级部门。
2、学校利用校园播音系统或钟声发出紧急集合信号,组织教师到班级指挥学生按顺序疏散,楼道间要有专人组织疏散,及时将学生带至远离火源的安全地段。
3、严禁组织学生参与救火,教师可利用一切救火设备救火,及时报告119、120请求援助。
4、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善后处置工作。
(二)重大交通安全事故
1、学校指挥学生紧急集合疏散至安全地段,迅速将事故信息报中心校。
2、学校要迅速抢救受伤师生,在最短时间内将受伤师生送至医院救治,及时报警110、l19、120请求援助,保护好事故现场。
3、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善后处置工作。
(三)危险药品安全事故
1、学校危险药品要求专柜存放,专人管理。
2、在实验操作过程中出现的安全事故,学校要及时将师生疏散至安全地段,迅速将情况报告校长。
3、在最短时间内将受伤师生送至医院抢救,及时报告119、120请求援助,保护好事故现场。
4、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善后处置工作。
(四)工程建设、危房安全事故
1、学校在建或改建的建筑物要树立警示牌,设有隔离栏。
2、学校d级危房一律不允许使用,封闭的d级危房要树立警示牌,设有隔离栏。
3、学校发生建筑物、危房安全事故,迅速组织师生疏散至安全地段,及时将事故信息报告教体局。
4、对受伤师生组织抢救,及时报告110、119、120请求援助,封闭事故现场。
5、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善后处置工作。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潍坊市学校安全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规范》),建立健全学校安全责任目标和全程管理长效机制,切实保障师生人身安全、财产安全,共同营造和-谐育人环境,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学校安全工作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紧紧围绕平安和-谐校园建设为目标,树立“以人为本”,学生生命和健康是学校一切工作的基础和前提的理念,坚持“以人为本,师生参入,预防为主,注重实效”的原则,提高广大师生的安全防范意识和防范能力,形成学校安全工作时时有人抓,事事有人管,人人有职责,处处有规范,目标明确,责任清楚的高效管理体制。
第三条:学校法人代表是安全第一责任人,负责对学校安全工作统筹规划,合理安排,负责制定出与《规范》相配套具体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实行长效校长负责制。各学校要成立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初中、驻地小学及在校学生数达到600人以上的其他小学成立保卫科,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保卫人员以及办公设施,落实安全保卫人员的职责,建立领导带班,教师值班的安全值日制。
第四条: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以及上级有关安全防范工作文件精神,对师生进行安全教育和管理,提高师生的安全防范意识和能力,构建学校安全工作保障体系,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完善各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安全隐患排除措施,强化学校及周边综合治理,创建“和-谐平安校园”。
第五条:全体教职工都是安全工作者。教职工要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自觉贯彻和落实上级有关安全文件精神,掌握组织各类户外活动的.安全知识和处理突发事故的办法以及紧急状况下组织学生自救自护的办法,具备分辨安全、危险的能力和防范事故的能力。学习掌握法律知识和对事故责任的界定常识,协助学校处理突发事件。
第六条:学校安全工作的主要内容
2、食品卫生安全:要规范师生师生校内就餐饮水习惯,监督学生不喝生水,不购买“三无”小食品,不吃变霉变质食物,培养学生饭前便后洗手的良好习惯。
3、活动安全:严格户外活动申请审批制度,坚决杜绝参加一切商业庆典活动。
4、上课安全:要教会学生在课堂、实验室、微机语音室、图书阅览室、体育课等教学活动过程中突发事故的自护自救常识,教会学生在实验室、微机室上课时的用电常识和规范的操作程序,对在体育课活动中的异常体质、特定疾病的学生给予关注和照顾。
5、校舍安全:学校要对配电室、学校建筑区及一切安全隐患易发区划设安全警戒线,教育师生远离危险区。
6、消防安全:教育师生在公共场所注意防火,谨慎用电、用油、用煤气等。
7、治安安全:加强校园内部和周边治安,严禁学生带刀具、火药、爆竹进校园,加园周边环境清理力度。
8、其它安全:要加强防自然灾害、防传染病工作力度,自觉接受上级关于自然灾害预报和疾病预防通知,做好应急预防。
第七条:加大对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督管力度,建立切实可行的督察通报整改制度,定期对各校包括民办幼儿园进行危房排查,设施安全评估,发现安全隐患,令其限期整改。
第八条:各学校要参照《规范》要求,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出安全管理措施。
第二章安全工作基本要求
第九条:带班领导值班教师职责:带班领导要全面协调值班教师进行值班分工、时段交接。对师生的安全、学校的财产负责,尤其对校内安全隐患易发点、校产仓库、微机室等关键场所,实行全天候监管。值班教师不得随意离岗,发现问题及时向带班领导汇报,带班领导要妥善处理,必要时向主要领导汇报。
第十条:门卫安全工作职责:
1、24小时在岗值班,保证信息畅通。
2、管好内门,严防闲杂人员或不法分子进入校园。严防结伙斗殴,寻衅滋事,扰乱教学秩序现象发生。
3、与校方签订“安全责任合同书”并认真履行。
4、作好来客登记,记好安全日志。
5、对重大违纪学生在校内发生的不良行为协助校方进行调查,取证、整理上报材料。
6、维持好大型活动的正常秩序。
7、协助校方督查学生迟到、早退、衣着不整现象,严防校外人员擅自出入。
第十一条:学生宿舍安全工作基本要求:
1、由总务处负责宿舍安全管理,做到设施达标、附着设施完好,防盗措施到位,防照明设施安全可靠。
2、管理人员保证24小时在岗和信息畅通,未经允许严禁非校内人员入内,严禁他人在本校留宿。
3、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
4、对宿舍安全隐患定期排查并上报整改。
5、填好相关表册,作好日志记录。
6、严禁刀具、棍棒、火源和易燃易爆等危险品进入宿舍,严禁住宿生在宿舍违纪违规(如赌博、抽烟、酗酒等)。
7、随时处理宿舍内的突发事件。
8、对宿舍学生的人身财产安全负责。
9、舍管员不能以罚代管,不能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
10、督促住宿生按时作息,协助班主任督促住宿生返校住宿。
11、督促学生保持清洁的室内卫生和个人卫生。
12、不向学生兜售商品和小食品。
第十二条:食堂安全工作基本要求:
1、食堂设施和配备设施以及卫生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2、定期对食堂从业人员进行培训和体检,凡患有碍于食品卫生疾病或其它传染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此项工作。
3、食堂所有工作人员须持证上岗。上班期间统一卫生衣,卫生帽。严禁非工作人员入内。
4、杜绝向学生售过期、变质、有害、有毒、污染及“三无”食品。
5、食品留样,存样科学规范。
6、食品存放合理,做到菜粮分离,生熟分开,肉类冷藏,确保室内干燥,通风,碗筷严格消毒。防蝇、防虫、防鼠标准规范。完善食品存放安全设施,防止投毒事件发生。
7、加强食品采购,运输加工,贮存等环节的监控管理,建立食品的采购和索证、登记制度。
8、保证食堂操作间及大厅卫生。
第十三条:级部主任、班主任和任课教师应履行以下安全职责
1、定期对师生进行安全教育,执行和贯彻学校有关安全工作规定,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学生的“防火灾、防溺水、防触电、防盗、防食品中毒和煤气中毒、防坍塌事故、防交通事故、防踩踏事故、防侵害、防爆炸污染、防戏耍打闹、防疾病传染”等十三防工作。
2、杜绝学生吸烟、酗酒、赌博、进游戏厅。
3、教育学生不穿奇装异服,不留长发,不染发,不戴项链和首饰;不说脏话,不打口哨,不追逐打闹。
4、严禁学生携带易燃易爆物品及刀具棍棒等进入校园。
5、教育学生不打架斗殴、谈情说爱、涉黄涉毒和在外上网。
6、预防学生顶撞老师,不认真听课,不按时交作业。
7、督促走读生按时回家,返校。
8、预防传染病在班内传染,对疫情及时排查上报。
9、定期对学生进行法律、安全常识和自护自救常识教育,定期开展专项安全演练活动。
10、实行上课点名制度,对缺课学生要及时查明原因,并迅速通知学生家长。
11、不随意延长学生在校时间,不拖堂,不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学生的课堂(活动)安全谁上课谁负责,谁主办谁负责。
12、补课年级的级部主任和班主任应对本年级学生的在校安全负责。
13、每天最后一节课或自习的上课或辅导老师对学生的上下楼梯安全有监管指导的责任。值日教师组织好护送学生过公路口。
14、任何老师对学生的斗殴或意外伤害都有劝止护救的责任。
15、任何教师都有护校值班和处理突发事件的义务。
16、各班要成立治安联防队并对他们定期培训,指导他们开展安全保卫工作。每周将班级安全工作情况书面上报学校。
17、严禁学生在外食宿,对措施不力,放纵学生在外食宿的,要追究班主任、级部主任和当事人的责任,并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18、严格事故报告制度,并记好“班级安全日志”。
19、班级和年级要处理好学生之间,师生之间的各种矛盾。
20、全体教师集会时,级部主任要安排专人巡查值班。
21、级部主任和班主任要协助相关人员抓好学生食宿工作。
22、级部应作好建立长期的安全工作值周(或值日)机制。
第三章学校安全管理
第十四条:学校的一切建筑设施应从师生安全角度出发,对不符合要求的及时发现、及时整改。
第十五条:学校要按要求配备消防、照明、安全标志等设施,并保证其发挥真正作用。
第十六条:各学校应与公安、工商等部门配合,加强学校周边的综合治理。
第十七条:禁止任何人在楼道,阳台或高位处摆放无固定的搁置物。
第十八条:学校应建立长期有效的安全隐患排查整改机制,以保证安全工作万无一失。
第十九条:学校的财务室,微机室等重点部位应配备监控设备,并安排专人看管。
第二十条:各校要加强实验室管理,强化有毒有害易燃易爆和腐蚀性实验用品管理与使用原则,严防事故发生。
第二十一条:各处室、教室、宿舍、食堂等部门负责人应对其办公设施和财产安全负责。
第二十二条:各学校应制定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定期对师生进行不同形式安全教育,开展事故演练活动。
第四章安全事故报告处理
第二十三条:学校应制定事故报告制度,严格事故报告程序,对突发性事件或不安全事故,任何人都有在紧急处理的同时即时报告的义务和责任。
第二十四条:发生伤亡事故或财产严重损失的学校要在第一时间内向中心校报告,涉及刑事事件的应在第一时间内向公安机关报案。上报内容包括时间、地点、单位、经过、后果等等。
第二十五条:处理安全事故要按照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明确事故责任,要以最短时间处理结束,并书面将事故处理情况上报中心校。
第五章安全事故的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对于重大安全事故的责任人由上级相关部门给予纪律处分和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七条:对于一般安全事故的责任人要采取追赔、经济处罚和评职晋级评优树模“一票否决”的处理方式,必要时上报教育局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八条:责任人已尽到安全教育和管理保护职责的,依照《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界定责任人不承担相关责任的,不追究责任人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细则适用于镇中心校全体教职员工。
第三十条:本细则由中心校安全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安全应急管理制度大全(20篇)篇十九
一、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规范公司应急管理制度,提高应对风险和防范事故的能力,保障职工的安全健康和生命安全,最大限度的减少财产损失、环境损害和社会影响。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三、应急管理分“预防、准备、响应和恢复”四个过程。主要内容包括:应急管理组织体系,应急救援预案管理、应急培训、应急演练、应急物资保障等。
四、成立以公司总经理为组长,主管安全生产经理、各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应急管理制度领导小组。应急管理办公室设在安全生产科,并负责日常管理。
五、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远的编写和修订。公司应急管理制度领导小组负责预案的编制、修订。预案要符合《生产经营单位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导则》,并保持与上级部门预案的衔接。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实际演练情况,适时修订《预案》,做到科学、易操作。
六、应急管理培训。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员应急管理培训,培训内容应当包括:事故预防、危险辨识、事故报告、应急响应、各类事故处置方案、基本救护常识、避灾避灾避险、逃生自救等。
七、应急演练。根据年度应急演练计划、每年至少分别安排一次桌面演练和综合演练,强化职工应急意识,提高应急队伍的反应速度和实战能力,安全生产科负责做好演练记录和总结。
八、应急通讯设备保障。公司要对电话、对讲机、手机等通讯器材进行经常性维护或更新,确保通讯畅通。
九、应急救援物资保障。根据公司预案做好应急救援设备、器材、防护用品、工具、材料、药品等保障工作。确保经费、物资供应,切实加强应急保障能力,并对应急救援设备、设施要定期进行检测、维护、更新、确保性能完好。
十、应急处置。事故发生后,立即启动应急预案。
十一、成立简直救护队,人员由各科室、采区主要负责人及业务骨干组成,并进行经常性训练,熟练掌握基本的救护常识和救援能力。
十二、应急救援协议。充分利用社会应急资源,与地方政府预案、上级主管单位及相关部门的预案和应急组织相衔接。
十三、应急管理费用有公司总经理审批,财务部门予以保障。
十四、本制度解释权归应急管理制度领导小组,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安全应急管理制度大全(20篇)篇二十
1.1、为了预防和控制潜在的事故或紧急情况发生时,做出应急预警和响应,最大限度地减轻可能产生的事故后果,特制定本制度。
1.2、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生产经营中可能和已发生的安全生产事件的预防和处理。
2.1、实行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
应急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公司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分级管理,分线负责”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充分发挥应急预警和响应的指挥作用。
2.2、以人为本,安全第一
把保障员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害作为首要任务。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
2.3、预防为主,强化基础,快速反应
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常抓不懈,在不断提高安全风险辨识、防范水平的同时,加强应急基础工作,做好常态下的风险评估、物资储备、队伍建设、完善装备、预案演练等工作。居安思危,强化一线人员的紧急处置和逃生的能力,早发现、早报告、迅捷处置。
2.4、科学实用
应急预案应具有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通过危险源辨识、风险评估进行编制;应急对策简练实用,通过演练不断完善改进。依法规范,加强管理。
2.5、分级响应:
应急工作按照事故的危害程度、波及和影响范围,实施分级应急响应。
3.1、领导机构
在总经理领导下的公司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是安全生产事故应急管理工作的最高领导机构。负责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救援领导工作。
3.2、办事机构
公司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安全生产部,负责制度起草、落实及日常管理职责。
4.1、预警
各单位要针对各种可能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完善预警机制,建立预警系统,开展危险源辨识、环境因素识别和风险评价工作,做到及时发现、及时报告、妥善处置。每个应急人员必须在岗位能熟练使用两个以上预警电话或其他报警方式。
4.1.1、预警级别和发布
根据危险源辨识、环境因素识别和风险评价预测分析结果,对可能发生和可以预警的潜在事故进行预警。预警级别依据安全生产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势态,一般划分为三级:公司级(重大――可能产生特别严重后果)、站点级(较大――可能产生严重后果)和班组级(一般――可能产生较重后果)。
预警信息包括事故的类别、地点、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级别等。
预警信息的发布和解除经应急领导小组批准可通过广播、信息网
络、警报器等进行发布;特殊情况下目击者可大声呼叫或打电话的方式进行。
4.2、应急处置
4.2.1、信息报告
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事发源的第一目击者必须立即报告本单位领导,最迟不得超过5分钟,同时报告专职人员和专业部门。应急处置过程中,注意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4.2.2、先期处置
事故发生后,事发源的现场人员与增援的应急救援人员在报告事故信息的同时,及时、有效地进行先期处置,控制事态的蔓延。
4.2.3、应急响应
4.2.3.1、对于先期处置未能有效控制事态的安全生产事故,要及时启动应急预案,由公司应急领导小组统一指挥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4.2.3.2、应急救援领导小组负责现场的应急处置工作,现场应急救援人员应携带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救援人员进入和离开事故现场的相关规定。
4.2.4、应急结束
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结束,由应急领导小组发布应急工作结束信息。
4.3、恢复与重建
4.3.1、善后处置
要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对突发事故中的伤亡人员、应急处置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物资,要按照规定给予补偿。
4.3.2、调查与评估
对安全生产事故的起因、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问题按照“三不放过”原则进行调查评估和处理。
4.3.3、恢复重建
根据事故恢复重建计划,组织实施恢复重建工作。
4.4、信息的报告与发布
安全生产事故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事故发生后应及时按规定向主管上级和当地政府报告,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报告工作。也应当向员工发布简要信息和应对防范措施等。 信息的报告与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报告或发布、组织报道、接受采访等。
各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做好安全生产事故的应对工作,同时根据总体预案切实做好应对安全生产事故的人力、物力、财力、运输、医疗卫生及通信保障等工作,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和恢复重建工作的顺利进行。
5.1、人力资源
公司经理办公室、财务部、安全生产部是应急救援的专职队伍和骨干力量。安全生产部负责日常应急救援队伍的业务培训和应急演练,各加气站要建立联动协调机制,动员全员有组织地参加应急救援工作。
5.2、财力保障
财务部负责保证所需资金。
5.3、物资保障
安全生产部负责建立健全应急物资的储备及紧急配送体系,完善
应急工作程序,确保应急所需物资的及时供应,财务部要加强对物资储备的监督管理。
5.4、医疗卫生保障
办公室负责联系就近医院,确保医院能在发生事故后能及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等医疗卫生应急工作。
5.5、交通运输保障
办公室负责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确保运输安全畅通;要建立紧急情况交通运输工具的调用程序,确保抢险救援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
5.6、人员防护
各加气站要指定或建立与人员相适应的应急避险场所,完善紧急疏散管理办法,明确各级责任人,确保在紧急情况下员工安全、有序的疏散。
要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严格按照程序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确保人员安全。
6.1、预案演练
各部门要结合实际,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对相关预案的演练。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并作好演练过程的记录。
6.2、培训教育
由办公室牵头,安全生产部负责协助组织,进行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常识的培训,增强员工的忧患意识、社会责任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对应急救援和管理人员进行专业培训,提高其应急专业技能。保持培训记录。
6.3、责任与奖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