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干部带班管理制度(精选15篇)

时间:2025-07-27 作者:LZ文人

规章制度是管理者为了达到预期目标而制定的一种管理手段,对组织和员工都具有重要意义。大家一起来看看这些规章制度范文,为我们的组织管理提供一些思路和启发吧。

领导干部带班管理制度(精选15篇)篇一

为认真贯彻落实各级文件精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督促各级领导及管理人员深入现场了解安全生产实际情况,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有效制止违章违纪现象,结合我项目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极高度风险工点由项目部负责人包保,项目部班子成员轮流带班作业;高风险工点由项目部班子成员或部门领导、干部带班作业。

项目经理:彭昭华常务。

副经理:杨永峰。

副经理:黄晓军。

项目总工:吴长运安全总监:王宁超。

工程部部长:付强及现场技术员安质部部长:李雷军及部员。

物资部部长:赵国强及部员计划合同部部长:李明章及部员。

试验室主任:乔军峰及部员。

项目经理每月现场检查不得少于1次,常务副经理每月现场检查不得少于1次,副经理每月现场检查不得少于2次,项目总工每月现场检查不得少于2次,安全总监每月现场检查不得少于5次,工程部长每月现场检查不得少于7次,安质部长及部员每月现场检查不得少于10次、计划合同部长及部员、试验室主任及试验员、物资部部长及部员每月现场检查不得少于6次,现场技术员及安全员必须每天现场进行督导。

4、每月28日前,由安全部编制下月领导及各部室下现场劳动安全检查值班表,经项目经理签字确认后下发到所有下现场人员。

5、下现场人员严格按照排定的班次进行检查,如遇特殊情况不能下现场时,必须提前与其他下现场人员协商调换,并通知值班领导,严禁私自调换,确保每班至少有一名部长及部长级以上人员在班。

6、每月下现场值班完成情况,要在下月安全例会上进行通报,并在各作业点宣传栏进行公示,接收全体员工监督。

7、各领导、干部除过安质部编制的下现场劳动安全检查值班表外,要不定期对工地进行巡查,严格执行各自岗位职责,及时服务于现场,对现场发现或上报的问题及时解决,不得拖延,并及时提高自身安全知识的积累,能够很好的发现现场隐患,及时杜绝。

1、下现场人员必须掌握当天的安全生产状况。即人员到岗情况、设备情况、生产(作业环境)安全情况、生产任务(产量)完成情况等,对当天的安全生产负领导责任。

2、下现场人员必须做到“两同时、三不放过”。“两同时”即与工人同时上班同时下班;“三不放过”即发现隐患和不安全行为不放过、对安全隐患找不出原因不放过、安全隐患得不到处理不放过。

3、下现场人员必须坚守岗位,加强对重点场所、关键环节的'检查巡视,及时发现并组织消除事故隐患和险情,及时制止违章、违纪行为,严禁违章指挥,严禁超能力组织生产。

4、认真检查各作业点的工作人员是否按操作规程执行,有无违章作业现象,协调所在区域的架子队之间、各环节的关系,维护安全生产秩序。

6、要注重季节性及专业性检查,及时召开例会分析、总结,并提出整改要求,督促整改到位,形成闭环。

7、发生危及作业生命安全的重大隐患时,值班人员必须立即采取停工、撤人、排除隐患等紧急处置措施,并及时向项目值班领导汇报。

8、认真做好交接班记录,将本次下现场安全生产情况、存在的问题及处理情况、以及对下一步的检查重点等,填写在交接班记录簿中,同时在下现场检查记录上如实填写本次现场的安全生产现场情况。

领导干部带班管理制度(精选15篇)篇二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提出的“要严格企业安全管理,企业领导要轮流现场带班”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对生产现场的安全管理,保障安全生产,根据上级要求,研究决定,施行领导干部现场带班管理制度。

现场带班人员范围和现场带班人员安排表。

1、现场带班人员要把保证安全生产作为第一位的责任,切实掌握当班的安全生产状况,认真落实走动管理相关规定,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检查巡视。

2、排查隐患,现场无法整改的隐患问题,必须下达整改通知单,限期整改并按期复查。

3、严格落实制止“三违”相关规定,及时制止违章违纪行为,在现场发现违章问题,立即纠错并按规定给予处罚。严禁违章指挥。

4、解决生产中的突发问题;现场无法解决处理的,立即停止生产,严禁超能力组织生产。

5、严查“跑冒滴漏”现象,并按规定进行处罚。

6、现场发生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重大隐患和严重问题时,带班人员要立即组织采取停产、撤人、排除隐患等紧急处置措施,并及时向主要领导报告。

1、现场带班人员要高度重视,认真履行带班职责,严格执行《现场带班人员安排表》规定,减少外出,深入现场靠前指挥,切实把安全生产工作的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2、现场带班人员有特殊情况必须向厂长,安排好人员替班。

3、现场带班人员要认真记录检查问题,并由单位现场负责人签字。

4、现场带班人员在巡查中所发现的违章行为,一并给责任领导进行处罚,并对严违人员进行帮教。

1、现场带班人员未按规定执行的`,每次扣罚责任人50元。

2、带班期间出现安全事故的,一并给予严肃处理和处罚。

3、对限期整改的隐患问题未及时复查验收的,每次扣罚责任人50元;因防控措施或整改措施制定不合理造成后果的,视情节给予责任人不低于100元的处罚。

5、由主要负责人对带班执行情况进行监督考核。

领导干部带班管理制度(精选15篇)篇三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向施工单位拨付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情况;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等有关资料的情况等。

2、对监理单位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重点

将安全生产管理内容纳入监理规划的情况,以及监理规划和中型以上工程的监理细则中制定对施工单位安全技术措施的检查方面情况,关键部位的安全控制措施;审核施工企业应急救援预案和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使用计划情况;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参与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过程中的验收等。

3、对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重点

施工单位项目经理、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驻场情况,施工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审核、审批及专家论证情况;安全技术交底情况;起重机械设备的使用登记情况;安全检查、验收和安全隐患整改情况等。

4、对其他有关单位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重点

机械设备、施工机具的出租单位提供相关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检测合格证明的情况;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单位的资质、安全施工措施及验收调试等情况;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检验检测单位资质和出具安全合格证明文件情况等。

5、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重点

参建各方履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情况;填写《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抽查记录表》并反馈监督检查意见。

领导干部带班管理制度(精选15篇)篇四

为切实抓好安全生产,增强领导和职工的安全意识,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级领导。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

1、安全科负责制度的制定、检查、考核及日常管理工作。

2、各部门负责本制度的贯彻执行等工作。

1、带班安排。

带班领导按总经理、副总经理、安全科主管的顺序轮流带班,如工作忙或出差等,按顺序由下一人带班。公司级领导带班具体名单由安全科统一安排。

2、带班职责。

1)坚持生产工作与安全工作的“五同时”,执行各项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对本公司的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2)负责当月的安全检查、督促和指导各部门的安全工作,解决安全方面的疑难问题,防范可能发生的一切不安全因素。

3)负责当月生产现场的安全监督、督促和检查工作,有权对“三违”现象进行处罚,并停止其工作,对情节严重者,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4)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必须立即采取有效防范措施,提出整改意见,督促限期整改。

5)对当月发生的事故要组织对伤员的抢救,保护好现场并向上级部门报告,要参加事故的调查、分析原因,并提出安全措施及处理意见。

3、带班要求。

1)安全带班领导对当月安全工作直接负责,当月安全值班领导,必须坚守岗位,按安全值班职责要求认真检查安全工作,做好记录。

2)认真做好交接班记录,把当月的安全工作遗留问题,负责向一下班的带班领导交待清楚。

1、对下列带班领导实行奖励: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条例和办法,对安全生产或扭转安全生产被动局面,成绩显著的有关领导。

2)领导在带班过程中及时发现或报告事故隐患,避免重大伤亡事故发生者。

3)防止事故扩大,抢险有功者。

4)对本单位“三违”人员能大胆管理,严格执行处罚规定,成绩显著者。

2、对下列带班领导实行处罚:

1)带班领导不检查、不履行职责,忽视安全生产,造成事故,应承担安全责任,接受公司的追查和处罚。

2)对公司内“三违”人员不制止不按规定处罚,每发现一次,罚100元。

领导干部带班管理制度(精选15篇)篇五

为了能够使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安全、高效、有序地进行,学校在坚持师生轮流值班制的.基础上,推行学校领导班子成员带班制度。带班人员在带班期间,要认真履行职责,并做到以下几点。

一、对值班教师日常工作进行监督、指导、检查。

二、对安全保卫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三、对于突发事情,可以召开紧急会议进行磋商,或者先处理后汇报,或者边处理边汇报,或者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以便抢得第一时间对事情给予及时处理。

四、除分管工作外,日常监督、检查工作无界之分、无量之限。发现新问题、新情况及时处理,不折不扣地做好带班期间的管理工作。

五、节假日要安排、处理好相关工作。

六、领导班子成员,在带班期间对学校各项工作负责。

领导干部带班管理制度(精选15篇)篇六

为加强公司各级领导干部值班工作,切实履行领导干部值班职责,及时、迅速、准确、高效地处置安全生产中出现的问题和突发事件,特制定本制度。

一、值班人员的职责

(一)带班领导为当日值班的总负责人,负责检查值班人员的到岗情况,安排布置当日的值班工作。

(二)值班人员在值班期间必须坚守值班岗位,保持通讯工具处于良好状态,及时接听和处理各种信息。

(三)值班人员必须按照规定认真履行值班签到和现场交接-班制度。因培训学习、外出等特殊原因不能参加当日值班的,必须向值班长请假,并安排替班人员。

(四)针对安全生产中出现的问题和突发事件,值班人员要迅速做出判断、及时处理,必要时及时赶赴现场进行处理,遇到重大问题应立即向带班领导汇报。

(五)值班期间出现不坚守值班岗位、擅离职守,导致问题延误处理等情况,将追究有关值班人员的责任。

(六)值班、带班人员必须按规定填写相关记录。

二、值班、带班规定

保持电话畅通)。带班期间如有外出,应向值班干部交待,并保持电话畅通。

2.办公室主任和车间主任每工作日至少有1人值班。

3.公司带班和值班领导必须每天深入现场查岗,认真填写查岗记录。

4.节假日、夜间等公司不生产时间,办公室必须保证有人,并每3小时巡查一次。如有异常情况,及时向总经理汇报。

三、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1 目的

为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贯彻企业安全生产方针,提高各级领导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有效程度,强化现场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与管理,确保生产组织的各个环节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提高风险控制能力,保障职工安全与健康,特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属各部门。

3 职责

3.1 公司领导带班职责

意见;

(6)负责完成上级交办的临时性安全工作,并根据要求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当班期间所发生的重大问题和隐患处理情况。

3.2 值班人员职责

(1)认真执行公司各项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及规定,对安全工作负责;

(3)认真检查人、物、环境的不安全因素,发现事故隐患必须及时上报处理;

4 工作要求

(1)公司领导班子成员每天必须保证至少一人24小时在公司值班;

(2)公司带班、值班表由办公室排班;

(3)公司领导干部轮流带班,如工作忙或出差等,需提前向提前协调进行换班;

(4)带班、值班人员每天早上8:30前到门卫室签到;

(6)带班、值班人员必须坚守岗位,恪尽职守。带班、值班人

员必须按照规定到关键装置和重点部位检查并做好记录;

(7)加强夜间值班的检查、监督。对于大修、开停车时带班领导要在现场监控。

5 考核与奖惩

(3)对值班记录填写不认真或交-班不清楚的,每人次罚款50元;

(4)对带班、值班领导不到现场检查,不履行职责的,每人次罚款100元;

(6)对突发异常情况不能做到及时汇报的,处以相关责任人100元罚款,对突发异常情况处置不积极,造成事故扩大或次生事故发生的,按公司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为了有效地落实本校安全保卫制度和措施,预防和打击各种刑事犯罪,确保我校师生的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领导干部值班职责如下:

一、值班干部在本校安全保卫领导小组领导下工作。值班干部肩负着保卫学校安全的重任。每个值班干部一定要坚守岗位,忠于职守、不辞辛苦、认真负责,做好值班工作。

二、值班干部必须严格执行值班时间。值班时间为:当日晚8:00至次日早8:00。严禁擅离职守,有事请假。严禁空班脱岗。

三、值班干部工作职责:

1、检查门岗在岗人员及工作情况。

2、检查学生处在岗人员及工作情况。

3、检查晚自习辅导教师到位及工作情况。

4、检查学校安全人员到岗及工作情况。

5、检查学校重要部门的安全及各种异常情况。

6、指导在岗人员认真工作,安排值班期间各项临时性工作,处理值班期间各种突发事件。

以上各种情况要填好值班表,留好记录。

四、值班干部发现紧急情况按以下办法处理:

1、发生盗窃、火灾及其它突发灾害事故,立即拔打110、119报警,并立即组织人员抢救。

2、发现犯罪嫌疑人员,立即组织保卫人员盘查。如果犯罪分子证据确凿,可将其扣押,然后向有关领导报告,并扭送公安机关。

3、发生严重刑事犯罪(如杀人、行凶、抢劫、纵火、强奸等)为了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可以依法组织保卫人员进行正当防卫,并及时向有关领导和部门报告。

五、搞好值班室卫生。

领导干部带班管理制度(精选15篇)篇七

为贯彻落实国家制定的“企业领导要轮流现场带班”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对生产现场的安全管理,保障安全生产,特制订公司领导干部现场带班管理制度。

1、现场带班人员要把保证安全生产作为第一位的责任,切实掌握当班的安全生产状况,认真落实走动管理相关规定,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检查巡视。

2、排查隐患并要求相关单位立即落实整改,现场无法整改的隐患问题,必须下达整改通知单;协助部门制定防控和整改措施,限期整改并按期复查验收;发现较大隐患立即停止作业并报安全科研究处理。

3、严格落实制止“三违”相关规定,及时制止违章违纪行为,在现场发现违章问题,立即纠错并按规定给予处罚。严禁违章指挥。

4、解决生产中的突发问题;现场无法解决处理的,立即报生产技术部,严禁违法违规组织生产。

5、现场发生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重大隐患和严重问题时,带班人员要立即组织采取停产、撤人、排除隐患等紧急处置措施,并及时向分公司主要领导、安全科、生产技术部报告。

6、现场带班人员要高度重视,认真履行带班职责,严格执行《现场带班人员安排表》规定,减少外出,深入现场靠前指挥,切实把安全生产工作的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7、现场带班人员有特殊情况必须向总经理请假,并通知安全科,由安全科另行安排人员替班,同时将替班人员通知生产技术部。

8、现场带班人员必须严格劳保穿戴,不准着便装进入生产现场。9、现场带班人员要认真记录检查问题,并由部门现场负责人签字。

领导干部带班管理制度(精选15篇)篇八

第一条为了加强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强化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的主体责任,预防、控制职业病危害,保障劳动者健康和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其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用人单位应当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为劳动者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劳动者的职业健康。

第四条用人单位是职业病防治的责任主体,并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

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负责全国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为职业病防治提供技术服务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照《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有关标准、规范、执业准则的要求,为用人单位提供技术服务。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举报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和职业病危害事故。

第八条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

其他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劳动者超过100人的,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劳动者在1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第九条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职业卫生知识和管理能力,并接受职业卫生培训。

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职业卫生培训,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职业卫生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二)职业病危害预防和控制的基本知识;。

(三)职业卫生管理相关知识;。

(四)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操作规程。

用人单位应当对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岗位的劳动者,进行专门的职业卫生培训,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因变更工艺、技术、设备、材料,或者岗位调整导致劳动者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发生变化的,用人单位应当重新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

第十一条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制定职业病危害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建立、健全下列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一)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二)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

(三)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

(四)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五)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

(十)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制度;。

(十一)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与管理制度;。

(十二)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

(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业病防治制度。

第十二条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的工作场所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生产布局合理,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

(二)工作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工作场所不得住人;。

(三)有与职业病防治工作相适应的有效防护设施;。

(四)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五)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

(六)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

(七)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其他规定。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因素的,应当按照《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的规定,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并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

第十五条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作业岗位、设备、设施,应当按照《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158)的规定,在醒目位置设置图形、警示线、警示语句等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和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

存在或产生高毒物品的作业岗位,应当按照《高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规范》(gbz/t203)的规定,在醒目位置设置高毒物品告知卡,告知卡应当载明高毒物品的名称、理化特性、健康危害、防护措施及应急处理等告知内容与警示标识。

第十六条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并督促、指导劳动者按照使用规则正确佩戴、使用,不得发放钱物替代发放职业病防护用品。

用人单位应当对职业病防护用品进行经常性的维护、保养,确保防护用品有效,不得使用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或者已经失效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第十七条在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

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等应当设在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工作场所或者临近地点,并在醒目位置设置清晰的标识。

在可能突然泄漏或者逸出大量有害物质的密闭或者半密闭工作场所,除遵守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外,用人单位还应当安装事故通风装置以及与事故排风系统相连锁的泄漏报警装置。

生产、销售、使用、贮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场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志,其入口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安全和防护标准的要求,设置安全和防护设施以及必要的防护安全联锁、报警装置或者工作信号。

放射性装置的生产调试和使用场所,应当具有防止误操作、防止工作人员受到意外照射的安全措施。用人单位必须配备与辐射类型和辐射水平相适应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包括个人剂量测量报警、固定式和便携式辐射监测、表面污染监测、流出物监测等设备,并保证可能接触放射线的工作人员佩戴个人剂量计。

第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和保养,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第十九条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实施由专人负责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第二十条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除遵守前款规定外,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检测、评价结果应当存入本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和劳动者公布。

第二十一条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有下述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二)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的;。

(三)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应当落实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报告中提出的建议和措施,并将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结果及整改情况存入本单位职业卫生档案。

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在日常的职业病危害监测或者定期检测、现状评价过程中,发现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治理措施,确保其符合职业卫生环境和条件的要求;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必须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后,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重新作业。

第二十三条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的,应当提供中文说明书,并在设备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设备性能、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安全操作和维护注意事项、职业病防护措施等内容。

用人单位应当检查前款规定的事项,不得使用不符合要求的设备。

第二十四条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材料的,应当提供中文说明书。说明书应当载明产品特性、主要成份、存在的有害因素、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安全使用注意事项、职业病防护和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产品包装应当有醒目的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贮存上述材料的场所应当在规定的部位设置危险物品标识或者放射性警示标识。

用人单位应当检查前款规定的事项,不得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

第二十五条任何用人单位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

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第二十七条用人单位应当优先采用有利于防治职业病危害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逐步替代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技术、工艺、材料、设备。

第二十八条用人单位对采用的技术、工艺、材料、设备,应当知悉其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对有职业病危害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故意隐瞒其危害而采用的,用人单位对其所造成的职业病危害后果承担责任。

第二十九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向劳动者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

用人单位违反本条规定的,劳动者有权拒绝从事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用人单位不得因此解除与劳动者所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三十条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235)等有关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如实告知劳动者。

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第三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当包括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处理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有关个人健康资料。

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第三十二条劳动者健康出现损害需要进行职业病诊断、鉴定的,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和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结果等资料。

第三十三条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下列职业卫生档案资料:。

(一)职业病防治责任制文件;。

(二)职业卫生管理规章制度、操作规程;。

(三)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清单、岗位分布以及作业人员接触情况等资料;。

(五)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报告与记录;。

(六)职业病防护用品配备、发放、维护与更换等记录;。

(八)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与应急处置记录;。

(十一)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申领、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等有关回执或者批复文件;。

(十二)其他有关职业卫生管理的资料或者文件。

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或者消除职业病危害因素,防止事故扩大。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并承担所需费用。

用人单位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职业病危害事故。

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发现职业病病人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及时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第三十七条工作场所使用有毒物品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三十九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用人单位执行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重点监督检查下列内容:。

(二)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建立、落实及公布情况;。

(四)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制度落实情况;。

(五)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情况;。

(六)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检测、评价及结果报告和公布情况;。

(八)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危害后果警示、告知情况;。

(九)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情况;。

(十)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情况;。

(十一)提供劳动者健康损害与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关系等相关资料的情况;。

(十二)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情况。

第四十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制度,加强行政执法人员职业卫生知识的培训,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

第四十一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相关资料的档案管理制度。

第四十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认可管理和技术服务工作的监督检查,督促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公平、公正、客观、科学地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

第四十三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防治信息统计分析制度,加强对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信息以及职业卫生监督检查信息等资料的统计、汇总和分析。

第四十四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支持、配合有关部门和机构开展职业病的诊断、鉴定工作。

第四十五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当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忠于职守,秉公执法,严格遵守执法规范;涉及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业务秘密以及个人隐私的,应当为其保密。

第四十六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被检查单位及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检测,了解情况,调查取证;。

(二)查阅、复制被检查单位有关职业病危害防治的文件、资料,采集有关样品;。

(三)责令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停止违法行为;。

(五)组织控制职业病危害事故现场。

在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危害状态得到有效控制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解除前款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控制措施。

第四十七条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告事故和组织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实行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工作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的;。

(二)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未接受职业卫生培训的。

第四十九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的;。

(三)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

(四)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的;。

(五)未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的;。

(八)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未按照规定存档、上报和公布的。

第五十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的;。

(二)未实施由专人负责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或者监测系统不能正常监测的;。

(三)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的;。

(五)未按照规定在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的。

第五十一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一)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

(四)未按照规定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现状评价的;。

(八)拒绝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

(十)未按照规定承担职业病诊断、鉴定费用和职业病病人的医疗、生活保障费用的。

第五十二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一)隐瞒技术、工艺、设备、材料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而采用的;。

(二)隐瞒本单位职业卫生真实情况的;。

(四)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的;。

(六)擅自拆除、停止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或者应急救援设施的;。

(七)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

(八)违章指挥和强令劳动者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的。

第五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已经对劳动者生命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造成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四条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未按照规定提供中文说明书或者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五条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弄虚作假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六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本规定所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对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章附则。

第五十八条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工作场所,是指劳动者进行职业活动的所有地点,包括建设单位施工场所;。

(二)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是指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目录中所列职业病危害严重行业的用人单位。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目录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布。各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对分类目录作出补充规定。

第五十九条本规定未规定的其他有关职业病防治事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六十条煤矿的职业病防治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其实施监察,依照本规定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的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一条本规定自20xx年6月1日起施行。20xx年7月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领导干部带班管理制度(精选15篇)篇九

各村、镇直各单位、党(总)支部:

为发挥村干部服务群众的作用,全力维护农村社会稳定,结合党的“三严三实”和“严明政治纪律、严守政治规矩”教育实践活动的开展,决定在村级组织中建立村干部轮流值班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值班职责

1、处理村内日常事务,及时做好上传下达工作,协调解决群众生产生活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

2、做好“民-意”收集和来访群众的接待登记工作,解答党员群众提出的问题,调解和处理群众各类矛盾纠纷。

3、处置突发性事件,发生重大事件时立即向村“两委”负责人和镇党委、政府报告。

4、为党员群众提供政策、村务等咨询服务,代为办理各类事项。

5、维护村级组织活动场所环境卫生和财产安全。

6、组织党员群众点播收看远程教育节目。

7、接待上级公务来人,做好上级和村“两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工作内容

1、明确值班人员和时间。轮值坐班人员为在职村“两委”干部,每周一至周五至少有一名人员在村党员群众服务中心坐班,如遇镇上有重大活动安排可不安排人员值班。国家规定的节假日必须安排人员值班,值班时间为:上午8:30-12:00,下午2:30-6:00。各村要制定轮流值班安排表,并将轮值坐班人员姓名、职务、分管工作、联系电话在村级组织活动场所、村民聚集地公开,以方便党员群众联系办事和接受社会监督。

2、做好服务工作。建立首问负责制,按照“谁受理、谁处置、谁反馈”的原则,处理村内日常事务,帮助党员群众解决各种问题。值班人员对群众反应的事项无法解决的及时反馈给村“两委”,并向群众进行说明,由“两委”主要负责人,协调有关方面予以解决。群众反应事项需转交他人办理的,要由当日值班人员负责跟踪落实,并向当事人反馈办理结果。对属于须上级办理的相关事项,由轮值坐班人员按程序代为办理,确保受理事项事事有着落,件件有回音。

3、建立值班台账。各村党支部要建立《信访接待登记薄》和《群众办事登记薄》。村值班人员要对当日来访接待工作,为民服务工作事项、信访接待事项做好登记,并将办理结果、矛盾纠纷和突发事件处置等认真进行记录,归档备查。

三、工作要求

1、严格遵守值班纪律。值班人员在值班期间必须在村党员群众服务中心坚守岗位,不迟到、不早退,不得擅离职守。值班人员如遇特殊情况确需请假时,要找好替班人员,并经村支部书记批准后方可离岗。

2、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值班人员对群众提出的各种事项,能办的马上就办,不拖不推。暂时不能办的要耐心向群众做好解释工作,向群众说明原因。不属于职责范围的,要告知群众到相关单位办理,并帮助做好联系工作。

3、不断改善服务质量。对前来办事的群众,要热情周到,态度和蔼,要主动和群众打招呼,询问群众须服务事项,切忌态度生硬,方法简单。

4、严格保持廉洁自律。值班人员要自觉遵守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严禁借为民办事之机向群众索要钱物,谋取不正当利益,切实维护村干部清正廉洁、干净干事的良好形象。

四、保障措施

1、认真组织实施。村书记是此项工作的具体负责人,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严密组织实施,进一步明确值班人员的工作职责,细化分解工作任务,严肃工作纪律,确保村干部轮流值班制度落到实处。

2、严格考核。把村干部在岗值班列为村干部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与村干部绩效工资、评先评优相挂钩,出现一次不值班的.情况扣绩效考核分1分,两次扣2分,并依次叠加。出现10次不值班的实行诫勉谈话。该村将被取消评先评优资格,其村支部书记也将做出书面检查。

3、强化督促检查。镇党委将不定期到各村督查村干部轮值制度执行情况,并将督查情况通报全镇。对发现值班期间擅自脱岗、工作态度恶劣、无理拒绝受理事项的要通报批评,对在值班时间贻误工作、处置突发事件不力,造成不良影响甚至严重后果的,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并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2015年7月9日

各科室:

为了更好地巩固科学发展观学习实践活动的成果,保持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加强档案查阅利用接待工作,进一步改进作风,提高政府工作效率,以实际行动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经局党组会议研究决定,建立档案查阅利用大厅领导值班工作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参加值班的领导为局领导班子全体人员;

5、大厅工作人员做好当日值班记录,对领导的批示负责跟踪督查落实。

附:领导轮值表

宁波市北仑区档案局

二o一o年三月二十二日

局各科室:

为建立健全应急值守工作制度,及时应对和处置突发事件,根据泉政办明发〔2015〕155号通知精神,现将我局“双休日”、“节假日”值班带班制度通知如下:

一、“双休日”、“节假日”期间将在全局范围内安排一名值班人员和一名带班领导,实行24小时值班。值班人员值班期间24小时值守值班手机,白天按正常上班时间,晚上19:00至21:00,在各自办公室内值守,其余时间段可不在办公室值守,但须确保值班手机24小时开机及通讯畅通。遇突发事件或接到紧急通知时,应及时做好记录并立即报告带班领导。领导带班期间,发生或接报突发事件时,要确保半小时内赶到当地政府和部门办公地点或应急指挥机构,快速组织,及时协调,解决应对和处置突发事件工作有关请示和报告,按突发事件信息报告范围和时限规定,指令值班人员及时向上报告,确保信息畅通。

二、值班手机号码为:22212801(一号双机),值班人员值班时要做好值班手机的交接。“双休日”、“节假日”放假前,本期值班的第一岗到局办公室领取值班手机,交接岗时须将值班手机及值班情况交接下一岗,本期值班最后一岗于放假结束后将值班手机交局办公室保存。

三、值班人员值班期间须在岗在位,若被发现脱岗漏岗将按相关规定做出严肃处理。如遇市效能办检查,应尽力做好配合。局效能办将加强值班工作的督查,促进应急值班工作制度的落实。

泉州市审计局办公室         

                    

领导干部带班管理制度(精选15篇)篇十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尾矿设施的安全监督管理,防止尾矿设施造成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和有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称尾矿设施是指矿山企业选矿厂(车间)及其他生产过程所产生尾矿的贮存设施、浆体输送系统、澄清水回收系统、渗透水回收系统、排洪系统等设施。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国有、集体、私营矿山企业及其他形式的矿山企业尾矿设施。

第四条根据尾矿设施可能造成危害的程度,对尾矿设施进行如下分类:

三类尾矿设施:一旦发生最大程度的溃坝事故,殃及居民区或重要建(构)筑物等,可能造成死亡10人以下或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

第五条矿山企业应对尾矿设施的安全负责,并必须做到:

(一)有劳动行政部门参加并同意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报告;

(二)有由有关部门和专家对尾矿设施的安全评价和危害程度分类的资料;

(三)有由劳动行政部门授权的尾矿设施安全技术检测机构颁发的检测合格报告;

(四)有专管尾矿设施安全的负责人;

(五)有安全管理细则和必要的技术资料;

(六)有经常检查的原始记录;

(八)有灾害防范计划和措施。

第六条矿山企业应按以下规定对尾矿设施进行经常检查:

(一)一类尾矿设施每7天一次;

(二)二类尾矿设施每15天一次;

(三)三类尾矿设施每30天一或两次;

在汛期或发生异常情况期间,应按实际情况增加检查次数。

第七条矿山企业必须每年编制尾矿设施灾害防范计划和措施,并经上级矿山企业主管部门批准后,报相应的劳动行政部门备案;需要修改的防范计划和措施,修改后仍应按上述程序重新批准和备案。

尾矿设施发生异常情况时,应按照灾害防范计划和措施组织实施,必要时应报请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给予协助。

第八条矿山企业应在发生特大洪水、暴雨、强烈的地震及重大事故等非常情况后组织特别检查。在检查中如发现重大隐患,必须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隐患,并向上级矿山企业主管部门和相应的劳动行政部门报告。

第九条矿山企业必须将尾矿设施需用的技措费或维护费纳入本企业安全措施费用计划,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截留或挪用。

第十条矿山企业主管部门按照所辖区域或企业隶属关系,对矿山企业尾矿设施的安全进行管理:

(三)组织尾矿设施的闭库处理设计审查,对已闭库的尾矿设施进行安全情况复查;

(四)组织有关部门和安全技术专家对尾矿设施进行安全评价及危害程度分类;

(五)督促检查矿山企业对尾矿设施隐患的治理;

(六)法律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矿山企业主管部门应在每年汛前、汛后及北方冻融期,对尾矿设施进行定期全面检查,在检查中如发现重大隐患,必须向相应的劳动行政部门报告。

第十二条矿山企业主管部门对在尾矿设施安全管理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该给予表彰。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矿山的尾矿设施实施以下监督:

(三)参加尾矿库闭库处理设计中安全维护方案的审查;

(四)监督矿山企业尾矿设施安全技措费用的安排和使用情况;

(六)参加并监督尾矿设施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第十四条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组织制定尾矿设施安全评价程度和危害分类细则。

第十五条劳动行政部门必须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尾矿设施进行现场检查,对一类和二类尾矿设施每年至少检查一次。检查后如发现重大隐患,应签发“矿山安全监督指令书”,并按有关规定要求限期整改、给予行政处罚或停产整顿。

劳动行政部门对尾矿设施的安全实行分级监督。

一类尾矿设施的监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组织施行,二类和三类尾矿设施的监督由地(市)劳动行政部门组织施行。一类尾矿设施的现场检查情况应报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由劳动行政部门认可的尾矿设施安全技术检测机构对指定范围内的尾矿设施定期进行检测。定期检测应按以下规定进行:

(一)一类尾矿设施在每年汛期前、冻融期必须检测一次;

(二)二类尾矿设施每年检测一次;

(三)三类尾矿设施每二年检测一次;

检测机构提出的检测报告必须报送授给其权限的劳动行政部门,同时关交企业。检测报告应作为劳动行政部门实施监督的依据。

尾矿设施安全技术检测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制定。

第十七条负责尾矿库库区和坝体安全巡查及维护的操作人员必须经过培训,持证上岗。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培训大纲、组织编写教材、统一印制合格证书。矿山企业主管部门制定培训计划和组织培训,并把培训计划抄送相应的劳动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培训的矿山企业主管部门会同相应的劳动行政部门进行考核和发证。

第十八条对违反本办法发生尾矿设施伤亡事故的有关单位和部门及其负责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及有关法规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和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领导干部带班管理制度(精选15篇)篇十一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我市从5月1日至10月31日为汛期,必须严格落实防汛带班、值班制度。

一、带班管理制度:

(一)按时交接-班,检查值班情况,掌握值班动态。接到灾情报告后,迅速发出指令,指挥值班人员采取相应措施。

(二)、组织相关人员赶赴现场,指导县区做好抢险救灾工作。

(三)带班期间不得离开驻地,确保手机24小时开通。

二、值班管理制度:

(一)遵守值班纪律,不得擅离岗位。

(二)认真做好每日水雨情统计表、灾情报告,按时上报省、市有关部门。遇紧急重大情况,要逐级及时上报相关部门和领导,并按指令及时处理,记录办理情况。

(三)按时交接-班,交-班人员向值班人员当面交待值班时间内发生的主要情况和处理结果以及遗留问题。

一、为了全面落实安全生产领导责任制,各级管理人员应实行带班制度。

二、带班值班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谁值班,谁负责”的原则,坚守岗位,认真负责。

三、组织安排生产、安全工作,做到安全与生产“三同时”。

四、坚持深入工作现场,准确掌握安全生产情况。

五、及时纠正、处理各类矛盾和安全隐患。

六、发生安全事故,应迅速查看现场,及时准确地向上级报告。同时主持事故调查,确定事故责任,制定防范措施。

七、交接-班时,应向接-班人员交接清楚值班期间的安全生产情况,确保工作顺利进展。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有关文件精神,规范我矿各级管理人员值班、跟班、带班标准,切实提高矿井安全管理水平,促进矿井安全生产平稳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一、矿级领导值班、带班制度

1.在矿井生产期间,矿上必须每天指派2人值班,其中1人必须是矿级领导。

2.值班人员必须坚持24小时值班制,在晚20:00点至次日8:00必须在生产调度值班室值班,值班人员有外出或特殊情况不能值班时,必须向生产矿长请假,便于调整值班人员。

3.值班人员在值班时间内全权处理本班所发生的生产和安全问题。

4.值班人员在值班期间遇有重大安全生产问题时,必须有一人到现场解决问题。安全生产正常时,在中后夜要到各要害场所查各岗位人员是否按标准上岗。

5.生产口副总工程师以上领导每月在完成下井次数的同时,每月要保证2次下井带班,带班期间必须与工人同上同下,及时填写带班记录。

6.值班时必须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交接-班时要见面签字。

二、区队干部跟班、带班制度

1.区队管理人员必须深入生产一线,熟悉区队生产管理环节,现场跟班指挥生产。

2.队长、书记、技术队长、技术员除参加矿各类会议和其它工作外,每月必须完成矿规定的入井次数。

3.区队副队长以上管理人员,必须分班次入井带班,且坚持与职工同下同上,不准迟下早上,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4.区队跟班干部必须时刻掌握动态生产下可能出现的各类隐患,超前防范、严格落实预防措施,现场指挥处理各类隐患。

5.区队干部要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对当班存在的问题必须向下班交待清楚,在下班的班前会上做重点强调,并做好交接-班记录。

三、生产业务科室管理人员跟班、带班制度

1.生产业务科室技术员以上管理人员,必须严格按照规定入井跟班,不得迟下早上。

2.业务科室管理人员,必须完成每月规定的入井次数。对于重点工程、重点环节严格按调度室排班表入井带班,带班期间,必须与工人同下同上。

3.业务科室管理人员深入生产现场时,必须带着问题入井,带着问题升井,切实安排、落实、处理现场存在的各类隐患,并对隐患整改进行跟踪落实。

1、为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切实强化生产过程管理,公司实行领导调度值班、带班制度。

2、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副总工程师是带班人,按公司排定的值班、带班表进行值班、带班,值班人员有事外出,必须向当班矿领导请假,请假后自行找有带班资格的人替班。

3、按《郑煤集团公司领导干部带班下井规定》,总经理每月带班不少于5个,副总经理不少于10个。

4、值调度班矿领导、部长、队长必须在每天17点前到调度室签到交-班或接-班,迟签每次罚款10元,不签按脱岗罚款100元。

5、值调度班矿领导、部长、队长必须24小时在矿,并保持手机畅通,随叫随到。否则,一经查出,每次罚款20元。每天值班矿领导在18:00-19:00,用矿调度电话向分公司调度室如实汇报矿井安全生产情况,汇报内容按分公司规定执行。

6、跟班、带班领导必须按时下井,与工人同上同下,所有带班人员带班时间不少于8小时,晚下井或早升井,一人次罚款50元,私自不下井跟班、带班,每次罚款100元。

7、领导井下带班前,必须到调度室签到,填写相关记录。

入井后对井下安全生产情况进行全面排查,每班必须向调度室汇报不少于3次,保证调度室能随时掌握领导井下所处位置和安全生产情况。按规定每班向分公司调度室汇报1次。升井后要认真填写领带下井记录,否则,被上级领导查处领导下井记录没有填写或填写不规范,承担全部责任。领导下井记录表在调度室保存。

8、严格交接-班制度,认真填写交接-班记录,按到岗顺序不能空格,本人亲自签字,不能代签,做到交清接明。当天存在的问题有当天值班矿领导亲自填写,必要的填写隐患整改通知单。

带班领导在井下现场交接-班,上一班的带班人员要向下一班的带班人员详细说明井下安全状况、存在问题及原因、需要注意的事项、处理情况等,并在井下主泵房认真填写带班领导交接-班记录。如果被上级领导查处带班领导带班记录没有填写或填写不规范,带班领导承担全部责任。

9、调度值班矿领导对当天安全生产负责,当班带班领导对当班安全生产负责;井下出现问题时,值班、带班领导负责组织处理。

10、当日值班组长负责在生产调度会上通报查岗情况,不汇报每次罚款10元,组长有事由当班值班矿领导指定人员汇报。

11、为加强群众对领导带班的监督,公司实行领导带班下井

公示制度。在井口设置领导下井带班公示牌板,将当班带班领导的照片、姓名、职务和各领导当月带班完成情况进行公示,并公布监督电话,接受群众监督。

12、矿建立领导带班下井档案管理制度,由调度室主任魏艮鹏负责对下井带班档案进行存档,对带班领导查出的问题进行汇总、落实、整改,由安全检查部负责做好跟踪督促,确保整改到位。

领导带班下井的相关记录和井下人员定位系统存储信息保存期不少于一年。

凡矿领导或上级领导查岗发现无人值班,按脱岗论处。

被集团公司或上级查处没有按规定带班者,带班领导承担全部责任。

2015年10月22日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做到依法办事,服从领导,听从指挥,做到令行禁止,遇事要向主管领导报告。

二、坚守岗位,保持高度警惕,注意发现可疑人、事、物,预防治安案件的发生。

三、配合相关科室开展服务,制止违章行为,防止破坏,制止、解决有困难的,向部门主管报告。

四、熟悉和爱护医院内配套的公共设施、设备,消防器材,并熟练掌握各种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五、廉洁奉公,坚持原则,是非分明,积极向医患人员进行治安防范和管理方面的宣传,敢于同违法犯罪行为做斗争,协助警务人员开展各项治安防范工作。

六、努力完成各项治安服务工作,认真完成领导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3、消防控制室24小时安排人员值班,对异常情况及时呼叫相关人员前往处理;

4、如遇节假日,按公司要求另行安排。

一、值周人员:学校班子成员轮流带班值周,中小本部管理人员陪同值周。

二、值周时间:每轮值班时间为一周,即每周一早上7:30开始至下周一7:30交-班时结束。

三、工作职责:

1、当值领导早晨必须在作息时间规定的“教师到校”前30分钟到校,白天全天在校,下班时,必须待全校师生全部离校后方可离校。

2、当值领导必须按规定到岗在岗,一般情况下不予请假。如有特殊情况确须请假的,须自行委托代班人(代班人必须为班子成员)并报校长准假。

3、当值领导每天应对教学楼、校门、围墙、厕所、运动场地、食堂、栅栏、楼梯扶手、办公室、班级、楼梯用电、电源开关、水房、消防设施、健身器材等进行查看。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报告分管校长,并通知后勤立即整改,对重点部位加强安全防范,排除隐患。

4、课间及午休时间,要经常到教学区、活动区等区域巡视,协助大队辅导员及值周教师及时制止学生追逐打闹、高声喧哗、污染环境、损坏公物等不文明事情发生。

5、上课期间,本人无课时,应经常对各班级上课情况进行巡视,发现有空堂、串课现象及时通知教导处;对正常上课时间与家长、教师、学生谈话、接打电话的及时制止。

6、学生出操、集会等集体活动时段,当值领导应到场,加强对教师、学生的管理,负责处理意外事件。

7、加强对学生上学、放学时间的管理,检查导护老师是否到岗,关注学生出入校门和过马路,严防交通事故。

8、关心、督促学生上下楼梯安全及时的疏散,尤其是间操期间,监督好师生上下楼时的秩序,严防拥挤踩踏事故的发生。

9、值班期间,要密切注意学校大门外来人的管理,严防校外闲杂人员来校滋事。

10、离校前,在校园内查看巡视一遍,特别是楼道暗角要仔细留心,排除外人或学生逗留或藏身。

11、当值领导应督促教师做好常规管理工作,并对所有教师上课、看班、管理等工作的违例情况作好记录,确保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12、对当值期间发现的所有违例现象或意外事件都应及时处置、认真记录,做好每周小结。

13、协助做好营养计划实施工作,协助学校校长做好其他工作。

四、工作要求:

1、所有值周人员手机必须保持24小时畅通,不得关机或设置呼叫转移;

3、值周领导负责完成校务日志记载及其他值周需要记录的有关表格等。

1、 各区队自行制定值班表,报送调度室备案并严格按照值班表进行值班。因特殊情况不能值班的必须提前填写替换班手续并经值班矿领导同意签字,对无替换班手续而未值班及替班的扣5分。

2、 当天值班人员在调度会议结束前到调度室进行签到,未签或代签,对相关责任人每次扣2分。

3、 值班期间认真填写值班记录并对所辖工作现场进行安全生产方面全面了解,掌握现场实际情况,做到心中有数,以便及时、准确安排处理现场存在或随时出现的问题,对于井下现场情况不熟悉、不了解的扣3分,未填写值班记录或填写不规范的对值班人员扣3分。

3、 值班人员按时召开区队班前班后会,班前会签名并安排好区队安全生产工作,班后会分班组清点人员,落实班前会安排的工作完成情况,并且要有详实齐全的班前会记录。

4、 值班人员值班期间严禁饮酒、脱岗、玩岗,认真接听值班电话,协调处理相关问题,做好值班调度。值班期间不论任何事情一律汇报调度室,不汇报的按脱岗处理,对当日值班人员扣10分。

5、 区队值班干部在值班期间要及时向调度室汇报本区队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以便及时落实矿安排的.各项安全生产任务,出现问题未及时汇报的与现场跟班人员同责。

6、 值班人员值班期间因失误或失职造成区队工作影响,甚至出现事故的,轻则区队作出相应处理,重则矿上追究责任直至撤职等。

7、各区队必须遵守调度室生产协调,对调度室生产协调有意见可与主管领导协商,严禁与调度值班人员争吵,凡是有扰乱调度生产协调的扣15分.

一、 工作职责

1. 值班人员严格执行定期巡检制度,记录运行参数,做到完整、真实、准确。

2. 监控室内监控设备运行状态,做到及时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问题。

3. 每天依据巡检单定时巡检设备,确保设备运行安全、稳定、及时发现问题隐患。

4. 严格依照操作规范操作设备,做到安全、稳定、高效运行,杜绝误操作,乱操作。

5. 合理使用备品备件,妥善保管,值班班长及时反馈补足。

6. 值班人员做好报修电话记录,及时解决报修。

7. 交接-班工作内容详实,重要事情要现场确认,每班必须做好交接-班记录并签名。

8. 当班未处理完紧迫工作,必要时要与交接-班人员共同处理解决完成。

9. 妥善保管工具、钥匙,认真交接做好物品借用记录。

二、 异常通报

遇到紧急事故(系统异常停机等重大异常,影响安全生产和安全),紧急处理,并第一时间通报事故负责人及主管,确保通报及时顺畅,将异常造成的损失降至最低。

三、 值班纪律

1. 值班室电话为办公电话,严禁滥用公司资源拨打,接听私人电话。

2. 善用公司资源,严禁在值班室玩电脑游戏,看电脑,听音乐及其他与工作无关的事。

3. 夜班人员必须保证充足的睡眠,不得睡觉。

4. 值班室门不得反锁,也不得关闭日光灯。

四、 环境保持

值班室保持环境整洁,做好6s工作。

请落实执行,若发现工作失职,违纪违规,一律按照员工手册进行处理!

第一条 为确保公司节假日期间工作正常运行,提高处置应急事件的能力,根据公司两级管理的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述值班人员为公司领导及中层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节假日值班实行两级值班、归口管理的办法,由公司领导带班,中层管理人员轮流值班,当班的公司领导对值班工作负总责,其他值班人员协助当班公司领导开展工作,并对所在单位工作负总责。

第四条 值班时间为国家法定节假日及双休日。

第五条 值班人员主要工作:

1、辖区各岗位巡视、处理偶发事件,发生重大或紧急事件等,要果断启动应急预案,并及时报告主管领导和相关部门。

2、接待来访、来电,及时处理有关事宜。

3、指导监督其他在岗员工的工作情况,并与他们保持联系,及时了解生产经营情况。

4、认真填写值班记录和安全检查记录。

5、积极参加公司主管领导或主管部门组织的各项巡查工作。

第六条 值班人员安排:

1、国家法定节假日值班表由综合办公室负责编制。

2、国家法定节假日及双休日夜间值班执行公司夜间值班相关制度。

3、公司领导双休日值班表由综合办公室负责编制。

4、安全保卫部执行部门24小时值班制度。

5、综合办公室、设备材料部及各分公司双休日必须安排相关人员值班,值班表分别报综合办公室及生产经营部备案。财劳部和生产经营部双休日可根据需要安排值班,但每月至少安排一次值班。

6、小车服务中心应根据综合办公室提供的值班表,妥善安排值班司机及车辆。

7、各单位相关值班表应报综合办公室和生产经营部备案。

第七条 有关要求:

1、值班期间不得请假,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值班的,自行联系其他员工代替,并向综合办公室和带班领导说明。

2、值班人员在值班期间原则上不得离岗,发生紧急情况及时向带班领导汇报,同时认真做好处理。

3、按作息时间值班,不得迟到早退,不得酒后上岗和岗中饮酒。

4、值班人员下班前要做好值班情况登记。

5、值班人员下班时要做到人走窗关、灯灭、门闭,存放好文件等。

第八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领导干部带班管理制度(精选15篇)篇十二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基本建设、维修工程的监督管理,规范工作程序,维护学校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招标投标的监督与管理。

第一条、招投标范围。

工程项目的勘探、设计、施工、监理以及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依法进行公开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物资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勘探、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价格不论多少;。

(五)学校认为应当委托招标的项目;。

(六)第(一)、(二)、(四)项规定的标准以下的以及维修等项目在5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必须进行校内公开招标议标。

第二条、招标信息公告。

(五)监察室留存一份信息内容的复印件。

第三条、投标申请人资格预审。

(一)参加资格预审人员:该项目领导组成员;。

(三)选择原则:应选择信誉好、质量可靠、实力雄厚的企业;。

(四)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原则上不少于7家(校内公开招标议标的项目一般不少于5家)。

第四条、招标文件编制与审核。

(六)投标保证金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2%;。

第五条、工程量清单与拦标价的确定。

由项目领导组组长和副组长指定或委托有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编制(一般需要委托两家),待清单或标底价编制完成后,经监察、审计、财务和基建等部门有关人员对清单和标底价进行复核,最后报经该项目领导组全体成员研究决定拦标价,工程量清单在提交代理机构前需加盖骑缝章。

第六条、投标与评标。

(二)开标前参与投标的单位项目经理和预算人员须签到;。

(四)投标人少于3家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招投标法规定重新招标;。

(五)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约定的废标条件的,应作废标处理;。

(九)招标情况及结果必须及时向校长办公会议报告;。

(十)招投标工作结束后,审计处应留存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及标底价原件、投标文件(含技术标和商务标)的副本。

第七条、签订的合同内容与招投标文件的内容应保持一致。在编制项目招标文件的同时,可约定好招标文件中的合同样本的各项条款,并在招标文件中予以说明,中标单位中标后签订的合同内容以此约定内容为准或优于此约定;或者采用在签订合同文本前,合同文本经总务处、监察室、审计处、财务处、工会等部门进行合同评审会签后,报项目领导组审议。

第八条、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招标议标文件内容的合同或协议,监察室、审计处应予以纠正,并按照招投标法有关规定,重新签订合同或按招投标文件相关内容签订补充协议。

第九条、中标单位若在一个月内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取消其中标资格。

第十条、财务处实行合同备案登记制度。即合同报经学校法人代表或授权代表人签署后,送交财务处盖章并交存一份评审后的合同原件备案。

第十一条、审计处留存合同原件一份,监察室留存合同复印件。

第十二条、施工现场的审计监督。

(一)施工阶段必须有审计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二)审计人员。

要熟悉《施工合同》、《招投标文件》等资料内容;。

(三)审计人员每周要出席工程现场监理例会,收集每次例会的相关资料;。

(四)审计人员要会同校方现场施工代表,不定期抽查项目经理和监理工程师是否按照招投标文件及合同要求进行工作,如未按照规定要求工作,须向校方项目负责人或学校相关领导汇报,责令其立即整改。

第十三条、现场其他人员的监督管理,执行《z医科大学基本建设、维修工程施工现场管理暂行办法》[校总字(2006)22号文件]规定。

第十四条、项目变更或经济签证的监督与管理。

(一)严格控制项目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必须签订完整、规范的项目变更联系单;。

(四)审计人员到达现场测量变更工程量时,双方施工代表和监理方代表必须到现场;。

(五)审计人员必须当天在签证单上签署自己的意见;。

(七)第(一)至第(五)条款签证审批手续,执行校总字(20xx)22号文件规定。

第十五条、工程材料和设备进场验收的监督与管理。

(二)验收结果应写在该项目材料和设备进场审查验收记录本上;。

(三)符合规定要求的材料和设备予以签收,否则拒签拒收;。

(五)学校监察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已验收的材料和设备进行抽检或送检,如属不合格材料和设备,找出原因并追究相关责任。

第四章竣工决算审计的监督与管理。

第十六条、竣工决算资料的收取。

(五)竣工决算重要依据的资料,委托审计时应复印留下原件。

第十七条、竣工决算审计单位的确定。

(一)竣工结算送审计金额100万元以下的,原则上由审计处组织审计;。

(三)竣工结算送审计金额1000万元以上的,由审计处牵头,监察室、财务处、总务处、工会等部门有关人员参加,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选择审计单位。

第十八条、委托社会审计事项的监督、管理和协调。

(四)审计对账过程若遇到问题,应及时向审计处负责人或分管校领导汇报。经集体研究得出结论,由受托审计机构向施工单位解释协调解决。

第十九条、竣工决算资料及审计报告的整理归档。

竣工决算审计工作结束后,审计处应及时将委托审计的原始资料收回并与审计报告一起整理归档。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基本建设、维修工程实施过程以及相关工作中,工作人员违反程序和规定的,监察部门要予以及时纠正,并视情节予以批评教育;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索贿受贿的,由监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各直属单位遵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监察室、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领导干部带班管理制度(精选15篇)篇十三

为了规范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以下简称安检机构)监督管理工作,不断提高安检机构检验技术水平,促进安检机构健康有序发展,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1号),制定本规范。

(一)对安检机构的监督管理主要包括:对安检机构检验资格许可工作人员的监督,对获得检验资格许可安检机构的日常监督,对未获得检验资格许可的机构开展检验活动的查处等。

(二)对安检机构资格许可工作人员的监督主要包括对安检机构资格许可工作中涉及受理、审查、批准的有关人员的监督。

(三)对获得检验资格许可安检机构的监督主要包括:资格有效性的情况;依法开展检验工作的情况;技术条件的保持情况;计量认证的情况;检验仪器设备的检定或者校准情况及其是否处于完好的状态;检验技术人员的培训提高情况;检验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等。

(一)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安检机构的监督管理。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依法进行处理。对发现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向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并将情况通报公安交通管理等相关部门。

(二)国家质检总局职责。

1.指导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开展的安检机构监督检查工作。

2.对机动车安检机构开展监督抽查。

3.及时组织处理对安检机构的投诉和举报。

(三)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职责。

1.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组织对安检机构的监督抽查。

2.根据需要可以组织安检机构进行比对试验,督促安检机构保持必要的检验能力。

3.通报安检机构监管信息。

4.及时处理对安检机构的投诉和举报,调查处理安检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

5.每年向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交机动车安检机构资格管理工作报告。

(一)依法进行安检机构的受理、审查、批准。不得违反工作程序对安检机构进行许可。

(二)在受理、审查、决定过程中,应当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三)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受理人员应当一次书面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除非现场能及时完成更改的。

(四)在办理安检机构资格许可时,不得索取或者收受申请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五)及时查处并报告安检机构的违法违规事实,积极查处无证安检的行为。

(一)安检机构的职责:。

1.遵循独立、客观、公正、诚信的原则开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活动;。

2.保持信息系统通畅,及时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供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信息;。

5.加强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人员培训和内部管理;。

9.建立严格的报告审批制度,对检验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10.有条件的地方可以与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联网;。

11.积极配合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二)安检机构守则:。

1.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检验资格许可证书;。

2.不得超出许可的检验范围开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3.按照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进行检验;。

4.不得出具虚假检测结果;。

5.不得要求机动车到指定的场所进行维修、保养;。

6.不得使用未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考核合格的人员从事检验工作;。

7.不得推诿或拒绝处理用户的投诉或异议;。

8.不得在工作中以权谋私、索要或者收取礼品、礼金及其他物品,收取贿赂;。

9.不得从事其他法律法规禁止的行为。

(一)对安检机构资格许可行政审批人员的监督管理主要通过检查许可工作过程中的有关资料、行政相对人的投诉和有关工作汇报等方式进行。

(二)对安检机构的监管方式主要有:查阅原始检验记录、检验报告,现场检查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过程,组织检验能力比对试验,审核年度工作报告,听取有关方面对安检机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的评价,调查处理投诉案件,其他能够反映安检机构工作质量的监督检查方式等。

1.查阅原始检验记录和检验报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对安检机构检验机动车的原始检验记录和所出具的检验报告进行抽样检查。检查原始检验记录和检验报告的内容,应当符合有关规定,结论应当真实、准确。同一辆机动车的原始检验记录和检验报告中的检验数据应当一致,若同一辆机动车的原始检验记录和检验报告中的检验数据不一致,应当组织技术人员进行分析,对因人为因素造成的,应当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已实现联网监察安检机构的地区,可以通过网络进行抽查。

2.现场检查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过程:主要检查安检机构是否存在违法、违规的行为;检验项目的齐全性和检验结果判定的准确性;检查检验工作流程的符合性;检查计量认证证书和检验资格许可证书是否在有效期内;检查检验所用仪器、设备的准确度和有效性以及是否按期进行检定或校准,检查原始记录和检验报告是否正确、规范、保存完好。针对问题突出的有关项目组织开展的检查。可针对审查安检机构年度工作报告中发现的问题和有关部门、群众反映的问题进行的抽查。根据工作需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以就专项内容进行检查,如检查仪器设备的检定或校准情况,是否有出具虚假数据的情况,是否有漏检、少检项目或不检车只收费的情况等。

3.检验能力比对试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安检机构进行检验能力比对试验,考察安检机构检验水平。

4.审核年度工作报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每年组织对安检机构年度工作报告进行审核。年度工作报告应当反映安检机构的有关变化、资格许可条件的保持和检查等情况,包括:。

(1)安检机构基本情况;。

(2)机动车年检验车型及其数量等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业务开展情况;。

(3)在用检测设备的变更情况和计量器具检定或校准情况;。

(4)检验人员培训、考核情况,人员变更情况;。

(5)投诉、异议处理情况;。

(6)其他应当报告的事项。

5.听取有关方面对安检机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的评价: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通过走访、电话、征求意见表、座谈会的方式保持与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被检车辆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以及社会各界人士的沟通,征询他们对安检工作的建议,就安检机构的检验流程、检验质量等诸方面广泛地听取意见,并及时汇总整理形成书面材料。反映的问题一经核实,均要求安检机构限期整改,并跟踪检查。

6.调查处理投诉案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接到投诉案件时,应当及时做好记录、调查、处理、存档工作。重大案件应当报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调查情况属实时,应当对产生的原因、案件造成的影响进行分析,并依法对责任机构进行处理。

7.联网监察:在有条件的地区可通过计算机联网管理系统对安检工作进行适时、有效监管。通过联网系统的实时监测功能,检查安检机构检测线的检测情况,检查对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现行有效检验标准的执行情况;查阅检验报告;抽查是否存在不按照标准进行检验,是否存在超许可范围检验的现象。

(一)工作人员应当熟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

(二)监督检查不得事先通知被检查安检机构。

(三)监督检查中尽量避免影响安检机构的正常经营活动。

(四)不得索取或者收受安检机构的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五)在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有2名或2名以上工作人员参加并出示有效证件。

(六)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记录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由监督检查人员和被检查机构的代表签字确认。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应当及时归档,并保存3年。

(一)组织实施监督检查的部门应当及时将检查结果通知被检查安检机构,同时向有关方面通报情况。

(二)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应当责令限期整改。安检机构整改完成后,应当向组织检查的部门提交整改报告。组织检查的部门应当对安检机构整改情况进行核查。

(三)对监督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实施处罚。

(四)对依法撤消检验资格许可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及时通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并予以公告。

(五)安检机构的检验资格许可被撤销后,必须立即停止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活动。

(一)查处范围:。

1.未取得计量认证证书和检验资格许可证书擅自开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

2.安检机构在用计量器具未经计量检定、超过检定周期、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

3.安检机构超出许可检验范围开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

4.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检验资格证书的;。

5.不按照规定参加比对试验的;。

6.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检验结果和有关技术资料进行保存,逾期未改的;。

8.拒不接受监督检查和管理的;。

9.使用未经考核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从事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的;。

10.未按照规定提交年度工作报告或者检验信息的;。

11.要求机动车到指定的场所进行维修、保养的;。

12.推诿或拒绝处理用户的投诉或异议的;。

14.出具虚假检验结果的。

(二)对无证从事安检的责任者,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视情节轻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获证安检机构未在检验报告上标明检验资格许可证编号和未在检验报告上加盖检验专用章的,应当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对连续两次通报批评仍不改正的安检机构,应当组织安检机构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员进行学习,重新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检验资格考核。

(一)撤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许可审批机关应当撤销检验资格许可,但是撤销检验资格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除外:。

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做出准予检验资格许可决定的;。

2.超越法定职权做出准予检验资格许可决定的;。

3.违反法定程序做出准予检验资格许可决定的;。

4.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检验资格许可的;。

5.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检验资格许可的;。

6.安检机构不履行职责、违反安检机构守则,情节严重的;。

7.依法可以撤销检验资格许可的其他情形。

(二)注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许可审批机关应当注销检验资格许可,并办理有关手续:。

1.被许可人不再从事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

2.检验资格许可有效期满未按规定重新申请取证的;。

3.法人资格依法终止的;。

4.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5.安检机构停止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1年以上的;。

6.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检验资格许可的其他情形;。

7.对注销检验资格许可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及时通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并予以公告。

从事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的人员在检验活动中接受贿赂,以职谋私的,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撤销其考核合格资质。

对行政处罚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领导干部带班管理制度(精选15篇)篇十四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石油、天然气管道的安全监督与管理,保护人民生命安全和国家财产免受损失,根据《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陆上输送石油、天然气的管道(以下简称石油管道)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石油管道安全监督与管理,是指对石油管道的勘察、设计、制造、施工、运行、检测和报废等全过程实施安全监督与管理。

第四条国务院石油工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石油管道的安全监督与管理,制定有关法规和行业标准,监督石油企业贯彻执行。

第五条石油企业负责所辖石油管道的安全运行,落实安全职责,并及时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管道受到外界破坏的情况。

第六条勘察设计单位必须取得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相应资质等级,并在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规定范围内从事石油管道勘察设计工作,同时承担石油管道安全的勘察设计责任。严禁无证、越级勘察设计。

第七条勘察设计单位在石油管道工程的设计过程中,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

第八条勘察设计单位应当严格执行设计责任制,并对所提供的资料和设计文件负责,同时应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落实质量责任。

第九条工程项目应当按有关规定通过安全卫生预评价评审后,方可进行初步设计。

第十条新建的石油管道在勘察选线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沿线地质及社会环境等情况对管道安全可靠性的影响,以及石油管道跨越公路、铁路、航道时对有关设施安全可靠性的影响。

第十一条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查,应当同时审查职业安全卫生专篇、消防专篇和环境保护专篇,安全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十二条钢管生产企业应当通过国家规定的资质认证,并取得相应的石油管道用的钢管生产许可证。严禁无证生产石油管道用的钢管。

第十三条钢管生产企业在生产石油管道用的钢管过程中,应当严格执行国家钢管生产技术标准。

第十四条钢管生产企业应当具备完善的钢管生产、试验与检测条件。生产、试验、检测设备的精度必须符合国家规定。

第十五条生产钢管用的原材料,必须按照规定进行检验。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原材料一律不能使用。

第十六条钢管生产企业必须具有健全的质量保证体系,以及按照钢管制造的技术要求和质量标准进行质量控制。

第十七条钢管生产企业生产钢管应当严格按照钢管检验标准进行试验和检验,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同时须出具质量检验报告和产品合格证书。

第十八条钢管制造应当实行监理制,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监制。凡未经监理单位监制的钢管,不得用于输送石油天然气。

第十九条承担石油管道工程建设的施工企业,必须取得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颁发的资质认证,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施工,不得越级或超范围承接工程。

第二十条石油管道工程建设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招标投标。招标投标活动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对未按规定进行招标的施工项目,有关部门不得批准开工。

第二十一条石油管道施工质量应当实行施工单位领导负责制。施工单位应当建立质量责任制,明确工程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及施工管理负责人等承担的质量责任。

第二十二条石油管道施工应当按规定实行工程监理制,工程监理由取得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承担。

第二十三条石油管道工程必须按照设计要求进行压力试验,经压力试验合格后方可投入试运行。

第二十四条石油管道工程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竣工验收资料应当按档案管理规定归档。

第二十五条石油企业对新建或停运后再启用的石油管道,在投入运行前应当编制投产方案,并严格按投产方案组织投产。

第二十六条石油企业对运行中的石油管道,应当严格执行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并在生产指挥系统的统一调度下安全合理地组织生产。

第二十七条石油企业应当根据输油(气)量的改变和季节变化,及时准确地调整管道运行的各项工艺参数。

第二十八条石油企业应当与管道途经地区的城建规划、公路、铁路、气象、水文和公安等部门保持密切联系,避免或减轻因建设施工、自然灾害和人为破坏对管道安全运行造成的危害。

第二十九条石油企业对石油管道设备、设施应当定期检查和维护,使其处于完好状态。

第三十条石油企业应当制定石油管道事故预案。对影响管道安全运行的重大隐患或发生管道破裂、断管等重大事故时,应当组织力量立即处理。

第三十一条石油企业依照《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对所辖石油管道定期组织巡查。

第三十二条石油企业对封存或报废的石油管道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第三十三条从事石油管道技术检测检验的单位必须取得国务院石油工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相应资质,并对其检测检验的结果负责。

石油企业有权选择检测检验单位,任何部门不得为石油企业指定检测检验单位。

第三十四条石油管道应当定期进行全面检测。新建石油管道应当在投产后三年内进行检测,以后视管道运行安全状况确定检测周期,最多不超过八年。

第三十五条石油企业应当定期对石油管道进行一般性检测。新建管道必须在一年内检测,以后视管道安全状况每一至三年检测一次。

第三十六条石油企业对检测不合格或存在隐患的管道路段,应当立即采取维修等整改措施,以保证管道运行安全。

第三十七条石油企业应当建立石油管道检测档案,原始数据及数据分析结果应当妥善保存。

第三十八条石油管道引发特别重大事故,石油企业应当按国务院有关规定报告。

国家经贸委会同有关部门对特别重大事故组织调查处理。

石油管道引发人员伤亡事故,石油企业应当按各地政府有关规定报告。各地安全生产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调查处理。

第三十九条石油管道发生凝管、爆管、断裂、火灾和爆炸等生产事故时,石油企业应当立即上报到当地经济行政主管部门;发生跑油污染事故时,在报当地经济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时,还应当报当地环保部门,任何企业不得瞒报、迟报。

第四十条石油企业发生生产事故后,应当按照分管权限组织事故调查组,及时认真进行事故调查,并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第四十一条石油企业发生事故后,应当查清事故原因,依法对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第四十二条本规定所称石油管道,是指将油气田、炼油厂、储备库、码头等的原油、天然气、成品油输送到用户或接收站的管道及将油气井生产的油气汇集、运输、集中储存的输送管道。

本规定所称国务院石油工业行政主管部门,是指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及管理的国家石油和化学工业局。

本规定所称石油企业,是指从事石油天然气生产、储运、销售、加工的企业。

第四十三条石油企业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四十四条本规定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解释。

领导干部带班管理制度(精选15篇)篇十五

1、严格值班纪律,值班人员要坚守岗位,按时值班,增强责任心,尽职尽责,不准迟到,不准早退。无特殊情况一律不准请假。

2、坚持党政班子成员带班制度、值班报告制度和值班记录制度,遇有紧急重要事项和突发事件,立即上报,妥善解决,不得延误。

3、值班时间是指下班后夜间和节假日。其主要任务是:承担各种动态信息的接收、传递处理工作;协助领导处理各种突发事件;承担领导同志临时交办的各项任务;协助做好安全保卫、保密、紧急文书处理等。

4、值班期间,值班人员要自觉清扫办公室和值班室卫生,保持卫生清洁,物品摆放有序。

5、值班期间不得饮酒。如有失职、渎职现象,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值班人员责任。

#2楼回目录。

为加强机关的值班工作,方便群众办事,对机关值班作如下规定。

一、值班人员必须坚守岗位,在值班时间不得无故离岗,值班室必须不断人,值班组主要负责处理突发性事件,接待群众来访,遇到重大事件要及时报告街道有关领导,各值班组长要做好值班交接手续,并作好值班记录,实行零记录制度。

二、因事、因病确需请假的,按机关请销假制度提出书面申请,并经本值班组的班子成员及值班组长同意,可暂不参加值班,但不发当日的值班补贴。

三、临时因事因病需找本机关其它工作人员代值班的,须先告知本班的值班组长,并落实相应的代班人员。

四、各值班组应按实到值班人数报领补贴,不得虚报人数,如发现,一经查实,扣除该组所有值班人员当月的值班补贴。

五、凡轮到值班无故不到位的,每月发现一次,扣当月奖金100元;经教育不改,第二次发现扣200元;第三次发现扣500元。全年累计三次以上不得评为先进工作者及考核优秀等级。

六、值班半途离开,或不住宿应视为不在岗。

七、成立值班督查组,督查组由副书记、纪工委书记和组织委员组成,检查组经常性地开展督查,督查情况次日公布。

#3楼回目录。

为加强机关值班管理,确保机关的安全和正常公务开展,及时处理各类突发事件,特制定本制度。

一、组织领导。

1、值班工作由局主要领导分管,秘书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2、秘书处负责值班人员的安排,编制值班人员轮流表,并对值班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二、值班时间。

1、周一至周五由单位在位人员依次轮排,每人5天,上午9:00至下午5:00必须在单位坐班,下午5:00后转为电话值班。

2、周末、节假日依次轮排,每人1天,要求上午9:00至下午5:00必须在单位坐班,下午5:00后转为电话值班。值班人员在值班当天有事不能参加值班的,由各处自行调整,并提前向秘书处报备。

3、值班后由各处根据工作自行安排补休,原则上补休应在当月安排,不累积,并报秘书处备案。

三、值班人员的工作职责。

1、接听值班电话,处理公务来电,答复公务电话查询。1。

2、处理突发事件和紧急公务,收取公文,及时报告值班领导。

3、向值班领导报告重要事件和重要情况,承办领导交办的相关事项。

4、做好值班记录,并按要求进行值班交接。

四、值班的具体工作要求。

1、记录处理各类公务来电,值班人员应在值班记录中需记录清楚如下内容:来电单位、来电人姓名、联系电话、来电内容,并针对来电内容作出相应的'处理。

2、值班人员若遇重大的突发事件,应及时呈报值班领导,然后通知相关人员。

3、对会议通知和电话通知,要记录清楚会议名称、会议时间、地点、参会人员及会议要求;如遇紧急会议通知,应立即通知参会人员参加会议,并告知秘书处相关人员。

4、值班期间如遇上级检查、抽查、暗访等,值班人员应负责接待,作好汇报,不得借故推诿。

5、值班期间如收到上级寄发给主要领导的紧急公文或紧急信函,需领取密件等,要负责完成公文、信函或密件的收发任务。值班人员若在下午5:00回家后接到通知,需返回单位办理的,可通知代班司机接送。

五、值班工作人员的职责和纪律。

1、值班人员务必高度负责,按时到岗,按要求交接-班,

并将到岗情况记入值班记录内,如因脱岗被市委办公厅总值班室电话抽查、实地检查发现,或因工作失误迟报、漏报、瞒报重要信息的,局党组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2、值班人员值班期间不准在办公区域从事各类娱乐活动或做其他与值班无关的事。

3、值班人员不按时到位或工作失职的,将追究相关责任。

六、其他。

1、代班司机由秘书处统一安排,不用到单位坐班,但必须保持24小时通讯畅通,有事立即赶到单位或指定地点,原则上值班车辆为8448牌号车。

2、值班室钥匙按值班时间在秘书处领取,值班结束后归还原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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