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是人生的起点,它给予了我们宝贵的知识和经验,为我们的未来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学校是一个让我们发现自己潜力和提升自己的地方,以下是一些成功的学习经验和方法。
学校电动车管理制度大全(15篇)篇一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电动自行车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电动自行车的生产、销售、登记、道路通行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电动自行车属于非机动车,是指以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两个车轮,能实现人力骑行、电动或者电助动功能,并且符合国家标准及产品质量的特种自行车。
国家对电动自行车及其标准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本规定由市、区(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的登记、道路通行管理。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生产领域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销售活动的监督管理。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废旧蓄电池的收集、贮存、转移、处置、利用的监督管理。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涉及城市市容方面的监督管理。
市场监管、城市综合执法、工业和信息化、物价、交通运输、城乡规划、商务、民政、公安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电动自行车管理的相关工作。
社区服务管理机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职责,配合做好本辖区电动自行车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公安机关交通、质量技术监督、工商、环境保护、城市管理(城市综合执法)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相互协调配合的执法工作机制,依法履行监管职责。
第六条电动自行车行业协会应当依法履行相应职责,协助做好电动自行车的管理工作。
第七条鼓励电动自行车所有人购买相关保险。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法生产、销售、使用电动自行车的行为向质量技术监督、工商、公安机关交通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投诉举报。
质量技术监督、工商、公安机关交通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对受理的投诉举报及时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投诉举报人。
第九条在本市生产、销售电动自行车应当依法申请办理有关许可手续。
第十条在本市生产、销售的电动自行车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及产品质量。
本市对电动自行车实行目录管理制度。
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会同市公安机关交通、工商、工业和信息化等行政管理部门,编制依法取得电动自行车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名单及产品目录(以下简称产品目录),载明生产企业名称、品牌、型号、定型技术参数等内容,向社会公告,并适时更新完善。
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擅自改变国家标准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将相应电动自行车涉及信息从产品目录中删除。
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产品目录编制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电动自行车经营户(以下简称经营户)应当在销售场所醒目位置公示现行有效的产品目录,并通过店堂告示、销售凭证中注明等方式向消费者承诺其销售的电动自行车符合国家标准及产品质量并且已经列入产品目录。
因经营户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质量不合格或者未列入产品目录的电动自行车,导致消费者所购电动自行车不能在本市办理登记手续的,可以要求退货或者更换该电动自行车。
经营户应当主动告知消费者所购电动自行车的安全驾驶常识和注意事项。
第十二条经营者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或者其他公共场地销售、停放电动自行车。
第十三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
(一)拼装电动自行车;
(二)在电动自行车上加装动力装置、座位、高分贝音响或者擅自加装车篷;
(三)擅自更换电动自行车动力装置;
(四)拆除或者改动电动自行车的消音、限速装置;
(五)更改电动自行车定型技术参数、影响其通行安全的其他拼装、加装、改装行为。
禁止销售拼装、加装、改装的电动自行车。
第十四条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的生产企业、经营户应当提供废旧蓄电池以旧换新或者回收利用服务,并按照规定建立管理台账。经营户应当将收集的电动自行车废旧蓄电池交由生产企业回收利用,没有条件交生产企业回收利用的废旧铅酸蓄电池,应当委托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的单位集中处置,不得交由无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处置。
禁止未依法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的单位和个人收集、存贮、处置和利用电动自行车废旧铅酸蓄电池。
第十五条电动自行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将电动自行车废旧蓄电池送生产企业或者经营户进行回收,不得随意丢弃。
第十六条鼓励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经营户采取以旧换新、折价回购等方式回收废旧或者不符合国家标准、质量不合格的电动自行车。
鼓励电动自行车所有人主动置换或者报废废旧、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质量不合格的电动自行车。
第十七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本市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督促企业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及质量要求生产电动自行车。
第十八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电动自行车销售活动的日常监督管理,督促经营户建立并且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电动自行车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核查整车质量、外形尺寸等参数,确保所销售的电动自行车符合国家标准及产品质量。
第十九条电动自行车应当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取得电动自行车号牌和行驶证。
未经依法登记的电动自行车,不得上道路行驶。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电动自行车登记的条件、程序、需要提交的材料和申请表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进行公示,并通过电子政务信息系统等方式提供快速登记及其他便民服务。
第二十条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自购车之日起20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现场交验车辆,并且提交下列材料:
(一)本人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二)电动自行车发票或者车辆合法来历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三)车辆整车出厂合格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前款规定材料齐全并且属于产品目录范围内的电动自行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当场办理登记手续,发放电动自行车号牌和行驶证。
不能提交本条第一款规定材料或者不属于产品目录范围内的电动自行车,不予登记,并且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属于产品目录范围内的电动自行车但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的材料。
第二十一条符合登记条件的新购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可以持购车凭证,自购车之日起15日内临时通行。
第二十二条已经登记的电动自行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下列规定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相关手续:
(二)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其受让人应当交验车辆,申请办理转移登记手续;
(四)牌证损坏、遗失的,其所有人应当交验车辆,申请换领或者补领电动自行车牌证。
第二十三条已经登记的电动自行车应当在指定部位悬挂电动自行车号牌,保持号牌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
禁止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及其他车辆的电动自行车牌证。
第二十四条驾驶电动自行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年满16周岁以上,并且无妨碍安全驾驶的身体缺陷;
(二)服从交通警察的指挥;
(三)携带行驶证;
(五)转弯时让直行的车辆、行人优先通行;
(六)转弯前应当减速慢行,打转向灯示意,超越前车时不得妨碍被超越车辆行驶;
(八)横过机动车道、人行横道、过街天桥时,应当下车推行;
(九)只能搭载一名12周岁以下未成年人,搭载学龄前儿童的,应当使用安全座椅;
(十)戴安全头盔;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遵守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五条驾驶电动自行车禁止下列行为:
(一)酒后驾驶;
(二)载客营运;
(三)逆向行驶;
(四)驾驶拼装、改装、制动器失效、夜间无有效照明条件等情形的电动自行车;
(五)违反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的指示;
(六)牵引、攀扶车辆或者被其他车辆牵引,双手离把或者手中持物;
(七)扶身并行、互相追逐或者曲折竞驶;
(十)在道路上学习驾驶电动自行车;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六条电动自行车应当在规定的地点停放。未设置停放地点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第二十七条严格控制占用城市道路设置电动自行车停车泊位。确需占用城市道路设置电动自行车停车泊位的,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市容市貌和不损坏市政设施的情况下,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城市管理等有关部门提出合理设置方案,报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且向社会公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道路上设置电动自行车停车泊位。
第二十八条车站、轨道交通站(点)等交通集散地和医院、学校、商场、步行街、体育场(馆)、展览馆、集贸市场等人员流动较多的场所,可以根据交通需要合理设置电动自行车停车场,按照《贵阳市停车场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规范管理。
第二十九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电动自行车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电动自行车信息采集和档案管理,建立信息管理制度;加强路面巡查力度,保障道路畅通;对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员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教育,增强其道路交通安全意识和自觉守法意识。
第三十条违反本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质量不合格的电动自行车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经营户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或者其他公共场地销售、停放电动自行车的,由城市综合执法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规定,因经营户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质量不合格或者未列入产品目录的电动自行车,导致消费者不能在本市办理登记手续,拒不退货或者拒不更换该电动自行车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规定,将电动自行车废旧铅酸蓄电池交由未依法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处置,或者未依法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收集、贮存、处置和利用电动自行车废旧铅酸蓄电池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规定,有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项至第十项、第二十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贵州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罚款规定》、《贵州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规定,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
第三十五条驾驶电动自行车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200元罚款。
驾驶电动自行车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以300元罚款。
第三十六条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依法扣留其驾驶的电动自行车。
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在规定期限内接受处理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立即退还其电动自行车;逾期不接受处理的,被扣留的电动自行车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依法予以处罚。
违反本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三十八条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经营户违反本规定的不良记录,由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记入其信用档案,并且输入诚信信息系统,通过互联网、报纸等媒体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规定,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电动自行车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单位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学校电动车管理制度大全(15篇)篇二
为规范公司电动车的管理,给广大员工电动车充电提供方便,确保电动车充电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一、范围:公司指定充电处,只限本公司员工电动车充电。
二、xx部负责电动车充电处的管理。xx人员负责日常安全巡查,发现异常情况当即处理并上报。
三、充电处只限电动车充电,注意事项如下:
(一)禁止明火;
(二)禁止私自更改线路、插座;
(三)禁止一座多充现象;
(四)禁止使用花线;
(五)禁止使用无散热装置或散热装置损坏的.充电器;
(六)禁止雨雪、潮湿天气在车棚外充电;
(七)禁止将衣物、护膝等可燃物放置在电源上;
(八)禁止随意挪动充电处配备的专用消防器材。
四、电动车充电注意事项如下:
(一)电动车要按秩序停放,每次充电不得超过8小时;
(四)充电完毕后要及时切断电源,以防长时间充电引发安全事故。
五、电动车车主承担的责任
(一)因充电时间过长或充电车辆及附属充电设备老化而引起的火灾及其他伤害事故;
(二)电动车倾倒等原因而引起的火灾及其他伤害事故;
(三)因电动车自身问题或者充电方法不当造成公司及他人人身伤害或经济损失的;
六、xx部负责本规定的解释和完善,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学校电动车管理制度大全(15篇)篇三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二、本充电处只限本单位教职工使用,充电人员对充电器双相插头至连接车体线路、车体本身,和充电过程负全责。
三、本充电处只限电动车充电。未经允许不得私自更改线路、插座、和开关,严禁一座多充现象。
四、电动车按秩序停放充电,充电时长不得超过4小时。不充电或充电完毕的'电动车尽量不放置在充电位置,以方便下一辆自行车充电。
五、充电处的供电时间为正常工作日的08:00至17:30,因充电时间过长,充电器、电瓶、线路陈旧老化、电动车倾倒等原因而引起的火灾及其他伤害,造成学校及他人人身伤害及经济损失的由车主负责。
六、充电方法:充电时应先将充电器三项插头与车体插孔连接,然后再将充电器另一端插头连接于充电处的插座上。如果反方向操作,接口处可能打火,绝缘体烧焦后可能造成短路,引发火灾及人身伤害事故。
七、负责人每天对充电电动车进行安全状态确认,对充电器、插座、插头、线路进行检查,坚持做到多闻、多看、防止线路过热引发事故。总务处负责充电处日常安全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当即处理,处理不好的及时向领导汇报。
八、严禁雨雪、大雾、潮湿天气充电。
九、充电处配备的专用消防器材未经允许不得随意挪动。
十、要强化消防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严禁电动自行车在校园内充电,发现有违规使用电源为电动自行车充电的,要立即予以制止和处理。
十一、如因违规使用电源为电动自行车充电,发生校园消防安全事故的,要依法严肃追究相关部门和当事人的责任。
十二、学校将联合其他部门,不定期开展电动车充电安全专项检查、整治,对电动自行车违规充电行为,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相关规定,视情节给予相关部门和当事人通报批评、处罚等处理。
十三、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学校电动车管理制度大全(15篇)篇四
为有效预防和遏制电动车、电动滑板车、平衡车火灾事故发生,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校园安全稳定,根据公安部《关于规范电动车停放充电加强火灾防范的通告》要求,结合我校实际,现将规范管理电动车停放充电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电动车(含各类电动滑板车、平衡车)进入校区各办公楼、教学楼、图书馆、实验楼、学生园区、学生宿舍、体育馆、食堂、商场等建筑物内充电或停放,禁止从楼内拉线到楼外充电。
二、校区内所有电动车(含各类电动滑板车、平衡车)、自行车要按规定地点有序停放,禁止乱停乱放堵塞消防通道,禁止在建筑内的公共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处等公共区域停放或者为电动车(含各类电动滑板车、平衡车)充电。
即日起,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将定期与不定期开展电动车(含各类电动滑板车、平衡车)规范停放与充电管理专项检查,对发现违规停放、充电的车辆,将及时制止并对违规电动车采取强制措施;对于违规停放和违规充电造成火灾事故的,将依法依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广大师生员工请自觉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确保校园消防安全。让我们携手努力,共创整洁、安全的校园环境迎接学校十五周年校庆。
学校电动车管理制度大全(15篇)篇五
为了规范 xxx 小区电动车辆管理,给业主电动车充电提供方便,结合 实际,特制定以下管理规定,望共同遵守执行。
1、充电站仅 xxx 小区业主电动车充电使用,外单位及其他人员不得 使用;
4、本设备上对应的一个插座充一辆电动车,严禁一座多充现象;
8、电动车内严禁摆放贵重及其他易燃、易爆物品,违者后果自负;
9、充电站发生故障时,请及时告知物业管理处,不得自行处理;
10、请自觉爱护充电设备,损坏照价赔偿;
11、需要购买充值卡的业主,请到 xxx 物业管理处办理。
学校电动车管理制度大全(15篇)篇六
为规范公司电动车辆的使用及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1、各区经理为电动车辆管理的直接责任人,电动车使用过程中出现任何问题都有直接责任人负责。直接责任人可将电动车辆交给车辆保管人进行日常管理及使用。
2、公司电动车辆为办公所用,原则上不可公车私用,使用完毕后必须立即交还。
3、在驾车前应该仔细检查车辆是否有剐、蹭、碰撞、损坏、配件失窃、电量是否充足、轮胎充气是否合适等有关情况,如发现问题应及时上报或处理。未及时上报或处理者由驾驶人对使用后产生的后果负一切责任。
4、做好车辆的维护和保养工作,保持车况良好。
5、在行车过程中必须遵守交通规则,做到安全驾驶,避免发生违法事故,严禁疲劳驾驶和酒后驾车。
6、实行定人定责制度,每位保管人必须保管好自己的车辆,如因自身原因保管不善导致损坏或丢失,由保管人自行解决。若非人为损坏,报部门经理及公司领导审核后按规定统一进行修理。
7、车辆使用后必须停放在指定位置。
8、每天给车辆充电,时刻保持电量满格,不能因个人原因导致工作受阻。
9、严禁带人行驶。
10、必须戴安全帽行驶。
1、车辆实行定人定责制度。
2、需求车辆者必须经过保管人同意才可以借用,签写《电动车使用登记表》,借用后对车量造成的损失应由保管人自己解决。
3、节假日、休息日钥匙交由部门领导代为保管,需要借用同样签写《电动车使用登记表》
4、如因紧急情况未能签写《电动车使用登记表》,在使用后24小时内补齐手续。
1、车辆停放在指定位置,做到整齐有序。
2、车辆使用后仔细检查车轮、车胎、电量、车闸等是否完好,做到不影响第二天的工作需求。
3、充电器由个人保管。
1、每月20日各保管人必须对所有车辆进行整体维护保养,并对车辆进行清洗。
2、电动车在使用前应注意检查车况是否良好,如轮胎气压是否充足,前后刹车是否灵敏,整车有无异响,螺丝是否松动,电池是否充足电。
3、在车辆刚启动时,应缓慢加速,避免瞬间急加速损伤元器件。为了延长电池、电机的寿命,在车辆启动、爬坡时应合理控制速把。
4、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行驶中应尽量减少频繁刹车、启动,以节省电能。行驶中刹车时应松开调速把,以免损害电机及其它机件。下车推行时应关闭电源,以防推行时无意转动调速把,车子突然启动发生意外。
5、充电时应注意,不要使用其它品牌的充电器,每个品牌的充电器与电池的性能是相匹配的,只有专用充电器才能达到最佳充电效果。
6、充电器内含高压线路不要擅自拆卸。充电时充电器上不要覆盖任何物品,应放置于通风处,同时注意防止液体和金属颗粒进入充电器内部,防止跌落与撞击,以免造成损伤。
7、长期不用时,要每过一个月充一次电,要将电池里的电充满后存放,切忌不能在亏电的状态下存放。
8、充电时要用配套的专用充电器。因电池配方与工艺不同,对充电器的技术要求也不一样,哪一种充电器充什么品牌的电池可以充满都不尽相同,所以不要混用充电器。
9、为保护电池,用户可随用随充,但不能使用回升电压行驶,防止严重亏电,电池没电时应关闭电源骑行。
10、充电时充电指示灯显示满电时不要立即停止充电,应再浮充2-3小时。
1、车辆在使用第一年中原则上是由厂家免费修理,其首先在维修范围内,若由自己保管、使用不当造成的损坏由保管者自己与售车方协商。
2、节约开支尽量减少不必要的费用,零星部件的更换应由保管人自己动手。
3、正常维修保养需要更换零部件的应先报公司领导同意后方可更换,过后拿增值税发票由计划统计员代为报销。未经过领导同意私自更换零部件费用个人承担。
4、新车在购买一年内如因人为原因造成的损坏由保管人自行解决。
5、由于自身原因造成车辆损坏无法正常工作,在两个工作日内必须解决,否则收回使用权。
1、对所使用车辆各系统疏于观察及检查造成零件损失的一次扣掉5分。
2、车辆在夜间和节假日不按指定地点停放,一次扣除5分。
3、车辆造成损失或失窃,由保管人自行负责,一次扣除20分。
4、在车量停放区域骑坐于之上休息,一次扣除5分。
5、未办理手续私自使用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保管人自己解决,一次扣除10分。
6、用于非工作用途(比如:擅自骑回家)一次扣除10分。
7、违反交通规则造成罚款的,使用人承担一切责任,一次扣除20分。
8、在公务途中非自身原因造成的各类事故及损失可以免除当事人责任。
9、当遇到交通事故及车辆损坏时及时上报公司领导,可根据事件轻重酌情处理。
10、未戴安全帽行驶,一次扣除5分。
11、酒后驾车者作除名处理。
学校电动车管理制度大全(15篇)篇七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七条“国家坚持社会主义原则,保障人民参加国家管理,管理各项经济事业和文化事业,监督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的规定,学校必须在实行党支部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同时,建立和健全党支部领导下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发扬教职工主人翁的责任感,保障职工群众当家做主管理学校的民主权利。
第二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事业单位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群众参加决策和管理,监督干部的权务机构。
第三条、教职工代表大会遵照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指令,在党支部领导下行使职权,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教职工个人三者利益关系,协调学校内部矛盾,保证完成教学任务,为办好社会主义学校而努力。
第四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五条、教职工代表大会,根据国家政策、法令和教育方针行使下列职权。
1、讨论和审议校长工作报告,听取和审议学校财务预算,讨论和审议学校重大决策。
2、讨论和决定教职工奖惩办法,以及其他有关职工切身利益方面的问题。
3、讨论学校体制改革事项,教职工培训计划和各种规章制度。
4、监督学校各级行政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对工作中有成效的干部可以提请上级机关予以表彰和奖励;对有特殊贡献的干部,可以建议上级机关予以提职晋级;对不负责任造成损失的干部,建议上级机关予以批评、处分或罢免;对严重失职和违法乱纪的干部,建议上级纪检部门和国家政法机关严肃处理。
5、教职工代表大会要支持校长行使职权,维护和稳定教学秩序的机制运行,要自觉维护学校的形象,保护学校的荣誉。教育教职工不断提高主人翁责任感,自觉遵守劳动纪律,发扬奉献精神、合作精神和创新精神,积极参与科研,认真钻研教材,多练基本功,多出优质课,多育优秀生,多写优质论文,努力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6、教职工代表大会对学校主管机关的决定和指示有不同看法时,可以提出建议。如经主管机关审议后,仍维持原决定和指示,职工代表大会应配合贯彻执行。
第六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代表,根据街道教育组的文件精神,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凡在本单位享有公民权力的干部和职工均可当选为代表。(注:非正编教师只享有学校教师代表当选权)。教职工代表的权利有:
1、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有选举权和表决权。
2、有权参加检查学校执行教代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有权向主管行政机关提出合理化建议。
3、因行使正当民主权利而遭到打击、报复时,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或控告。
第七条、职工代表义务。
1、模范遵守党的方针、政策、法律、指令,严格遵守劳动纪律、规章制度,做教职工的表率,以高度的责任感做好本职工作,完成各项任务。创造优质教育,提高教学质量。
2、正确代表群众利益,密切联系群众,如实反映群众意见。
3、努力学习,不断提高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水平。
4、帮助教育和监督不遵守学校规章制度,违反劳动纪律的职工自觉地改正缺点错误。
5、团结广大职工和家长,支持校长工作,顾全大局,不计得失。
6、树立教师的光辉形象,积极维护学校声誉,努力为学校增添光彩。
第八条、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时,选举大会主席团。主席团成员包括,第一线教学工作人员、科组长、行政领导,按比例组成,女职工应占一定的比例。大会主席团实行常任制,但不设常设机构。
第九条、教职工代表大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代表出席;遇有重大事项,经三分之一的代表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教职工代表大会的选举和决议,必须有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条、教职工代表大会议题,要在广泛听取群众意见,经大会主席团审议后,提请教代会大会通过。
第十一条、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需要临时解决的问题,可由工会主席召集有关职工代表参加会议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学校工会承担教代会工作机构的任务,处理组织工作、业务工作、日常事务。
第十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学校。
学校电动车管理制度大全(15篇)篇八
为了规范厂区内电动车的管理,给广大员工电动车的充电提供方便,确保电动车的充电安全,特制订本制度。
厂务部门:负责充电插座的巡检及日常维护。
门岗保安:负责日常监督。
行政部门:负责电动车充电处的日常管理。
4.1充电桩配置:厂区内电动车停靠车位700处,每一处都设有充电装置。
4.2充电时段:am8:00至当日11:00pm13:00至当日16:00。
pm20:00至当日23:00am01:00至当日04:00。
4.3充电方法。
4.3.2每天4个充电时段,每个时段时长3小时,过时充电装置断电。
4.4充电安全注意事项。
4.4.4本充电处只限电动自行车充电,未经允许不得私自更改线路、插座、开关等,严禁一座多充现象。
4.4.6车辆停靠后,请将贵重物品带走,车辆锁好;。
4.4.7充电处配备的专用消防器材未经允许不得随意挪动。
4.5维护与检修。
4.5.1厂务每月在15~20号对充电线路整体检查,在接到报修电话后待现场确认后,在停电期间进行维修,并填写厂务日志。
学校电动车管理制度大全(15篇)篇九
为预防校园火灾事故的发生,切实保障广大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安全,确保学校教学教育工作顺利进行,现就加强校园电动车充电安全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校办公室负责电动车的充电管理和日常监管。
二、本充电处只限本单位教职工使用,充电人员对充电器双相插头至连接车体线。
路、车体本身,和充电过程负全责。
三、本充电处只限电动车充电。未经允许不得私自更改线路、插座、和开关,。
严禁一座多充现象。
四、电动车按秩序停放充电,充电时长不得超过4小时。不充电或充电完毕。
的电动车尽量不放置在充电位置,以方便下一辆自行车充电。
五、充电处的供电时间为正常工作日的08:00至17:30,因充电时间过长,充电器、电瓶、线路陈旧老化、电动车倾倒等原因而引起的火灾及其他伤害,造成学校及他人人身伤害及经济损失的由车主负责。
六、充电方法:充电时应先将充电器三项插头与车体插孔连接,然后再将充电器。
另一端插头连接于充电处的插座上。如果反方向操作,接口处可能打火,绝缘体烧焦后可能造成短路,引发火灾及人身伤害事故。
七、负责人每天对充电电动车进行安全状态确认,对充电器、插座、插头、线路。
进行检查,坚持做到多闻、多看、防止线路过热引发事故。总务处负责充电处日常安全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当即处理,处理不好的及时向领导汇报。
八、严禁雨雪、大雾、潮湿天气充电。
九、充电处配备的.专用消防器材未经允许不得随意挪动。
十、要强化消防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严禁电动自行车在校园内充电,发现有违规使用电源为电动自行车充电的,要立即予以制止和处理。
十一、如因违规使用电源为电动自行车充电,发生校园消防安全事故的,要依法严肃追究相关部门和当事人的责任。
十二、学校将联合其他部门,不定期开展电动车充电安全专项检查、整治,对电动自行车违规充电行为,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消防法》相关规定,视情节给予相关部门和当事人通报批评、处罚等处理。
十三、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学校电动车管理制度大全(15篇)篇十
第一条 学校教代会制度是学校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实行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基本形式。也是校领导广泛听取教职工意见,促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的重要渠道。
第二条 学校教代会在同级党组织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按照规定行使职权。
第三条 学校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四条 教代会行使下列职权:
二、审议通过学校内部重大管理体制改革方案以及其他与教职工利益有关的重要规章制度;
三、讨论决定学校教职工切身利益的有关事项;
四、评议和监督学校领导干部和职能部门的工作。
第五条 校长要定期向代表大会报告和通报工作,尊重教代会行使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职权。
第六条 学校教代会要尊重和支持校长以及职能部门正确行使管理权。教育教职工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以主人翁的责任感努力完成各项任务。
第七条 凡我校在编教职工均可当选为学校教职工代表。代表应具有参政议事能力,为人正派,办事公道,热心社会工作的基本素质。
第八条 学校教代会代表人数一般控制在全校教职工人数的25—30%,人数多少以有利于教代会开展活动为原则。
第九条 代表实行常任制,履行教代会职权。
第十条 学校教代会每年至少召开1—2次代表大会。
第十一条 因调离工作岗位或退休教职工不再履行代表义务,可由原工会小组另选他人替补空缺。
第十二条 工会是学校教代会的工作机构。
第十三条 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选举和表决须到会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能有效。
第十四条 特殊情况,经多数代表提议,经同级党组织的批准,可以临时召开代表大会。
第十五条 代表的.义务
一、学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模范地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不断增强主人翁意识,提高执行民主集中制的自觉性和参与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素质和能力。
二、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及时听取和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做好群众工作。
三、积极参加教代会的活动,努力贯彻、宣传会议精神。
第十六条 代表的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权向学校领导和职能部门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三、有对学校教代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学校电动车管理制度大全(15篇)篇十一
1、本院为方便职工、病人及家属停车之需要,特提供该免费停车场所。
2、该停车场为自行车、摩托车等综合性车辆泊位点。
3、停车场秩序由保卫科监管,但不负责车辆看管。对停车棚内的。车辆碰撞、擦刮或其它意外事件,本院不承担任何经济责任。
4、棚内一切车辆停泊必须严格按要求执行,不得妨碍其它车辆的停与行,否则将承担违规停车的后果。
5、停车棚严禁一切车辆长期滞留,一经发现,将按每日50元收取停车费。
学校电动车管理制度大全(15篇)篇十二
为了保障小区内电动车能够有序的进行停放和充电,根据小区内实际情况制定了《小区充电车棚管理制度》,希望大家能积极遵守,共同维护小区充电车棚的安全及正常使用。
1.本充电车棚只限500w功率以下的电动车充电,超出功率的电动汽车和电动车不能进行充电,电动车充电前请先查看自身车辆的充电功率。
2.车棚内可能充电车辆较多,不充电或充电完毕的电动车,请尽快从充电位置推走,以方便其它住户给电动车充电。
3.坚守道德底线,不损害其他住户的财产和利益。不要拔掉别人的插头再插上自己的'充电器给自己的车子充电,做一个有素质有道德的好业主。
4.请大家正确摆放电动车,并且电动车之间要保留一定的空间位置,方便进出。
5.充电人员不得私自更改线路和开关、接插排,若因更改线路、插座和开关、私接插座以及一座多充等现象引起的火灾及其他伤害,造成车棚内电动车及他人人身伤害及经济损失的由车辆所有人自行承担全部责任。
6.请大家充电时,充电器应保证散热正常,禁止将衣物、塑料制品、易燃易爆等物品与正在充电的充电器接触。
7.在车棚内充电时,为确保充电时的财产安全,请自行上锁,并及时拿走车内贵重物品,防止发生失窃事件。
8.请大家按照正确的充电步骤进行充电,如有问题,请和充电车棚管理人员进行联系。
9.电动车主应每隔一段时间检查自身电动车的线路、电池损耗等内部参数,以防因为电动车充电时出现问题,若因此导致安全事故,后果应有电动车所有人承担。
10.为了小区住户充分利用充电设施,车棚内禁止停放摩托车、自行车及其他车辆。
11.大家应自觉爱护充电车棚环境卫生,不搞破坏,不乱扔果皮纸屑等杂物,以保证车棚的正常使用和干净整洁。
12.电动车充电车棚免费停放,小区管理服务中心保安人员将按规定进行巡查,做好安全防范,但不承担保管责任,如有车辆丢失或损坏请及时与公安机关联系。
学校电动车管理制度大全(15篇)篇十三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教育厅、市、县教育局关于疫情防控工作的部署,进一步加强我校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防控工作,保障师生员工的生命安全与身体健康,维护校园安全稳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具体内容如下现:
一、自xx月xx日起,校园实行封闭式管理,仅开放校园正大门,且每天晚上0:00至早晨6:00关闭校门,禁止通行;其他大门一律关闭。
正式开学后视情况开启其他校门。
二、进校门需测体温。
开学前师生不得提前返校,如有工作需要确需返校的教职工一律凭有效证件,保卫科登记并报当日值班校长同意后方可进入校园。
进校前必须进行体温检测,体温(额温)超37.2°c不得进校。
开学后,早晨上学时,师生员工按规定在校门口接受体温测量,符合规定的方可进入校园,不符合规定的在隔离室等待家长接去就医。
除救护、消防、工程抢修、配送必需品车辆外,其它无关车辆一律禁止进入校园。
三、中途不得随意进出校门。
疫情防控期间,中午不开放校门,如有特殊情况,中途需要离开学校的须经所属年级部或行政部门同意、保卫科登记后放行,返校时同样需要测温后入校。
四、谢绝外来参观学习。
严格控制外来人员进校,凡需入校办理有关业务的外来人员,须事先联系好学校有关部门,并经有关联系部门确认、体温检测无异常的出示有效证件、履行登记手续、方可戴口罩进入校园。
五、不举办大型集会活动,停止大课间活动及升旗仪式,停办奥赛等各类辅导班。
六、师生一律在校内用午、晚餐,不得外出或接受外卖食品。
在食堂就餐的人员严格遵守相关规定(佩戴口罩直到最后用餐时)。
七、加强消毒通风。
加强公共区域管理。
食堂每餐消毒,卫生间每课消毒,教室、宿舍要每天消毒、通风。
体育馆、图书馆等场馆一律不开放。
个人要讲卫生,不串门,勤洗手。
八、凡外地归xx教师,应主动隔离并向学校所在的部门或年级电话报备。
九、加强宿舍管理。
全体住宿学生在学校确定的开学时间前不得提前返校入住。
有回家条件的同学尽量不住校。
每天进入宿舍区均须测体温,体温异常的按规定就医或回家隔离观察。
十、上级有关部门如有补充意见随时补充。
以上规定,请遵照执行。
各部门在接此通知后,请立即向全体师生员工进行传达,要求大家自觉遵守相关管理规定。
有特殊情况可联系学校行政部,联系电话xxxxxxxxxx。
学校电动车管理制度大全(15篇)篇十四
一、骑自行车入校门一律下车,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二、自行车一律自觉停放整齐,不得随意乱放,校园内不准骑车。
三、讲文明,讲礼貌,室内要做到“三轻”(走路轻、说话轻、关门轻),不得到处乱写乱画。
四、要爱护校园的一切设施,要爱护花草树木,不得践踏与攀折。
五、保持校园环境卫生,不随地吐痰,不乱扔果皮纸屑。
六、放学后学生一律不能在校园内玩耍、逗留或在教室内停留。
七、严禁在校园内停放外单位的处理。
学校电动车管理制度大全(15篇)篇十五
为依法行政规范管理,加强全校教职工的事业心和责任心,提高工作质量和水平。制定以下管理细则:
教职工无参加'黄、赌、毒'、迷信、法x、斗殴等违纪违法行为(以公安机关立案为准)。如有违反,取消当年学校发的所有补贴。
教职工应服从学校分工,上班时间不离开工作岗位(在学校住的教师不准回宿舍),上班期间一律不准带小孩到学校,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学校布置的各项工作任务。否则,不发当月管理奖。
教职工应按时上、下班,无迟到、早退、旷工现象,最后一节没有课的教师可以提早10~15分钟下班。为方便教职工办私事,在不影响工作的前提下允许教职工凭放行条每月2次外出办事,超过2次,按教师考勤办法处理,不发当月全勤奖。
教职工要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寒暑假政治学习,态度端正,做好笔记,积极讨论,不迟到、早退、缺席,及时上交学习心得体会。否则,不发当月管理奖。
教职工应为人师表,仪表端庄,无穿拖鞋、背心、短裤等现象,重大活动要穿校服。发现一次,则不发当月管理奖。
教职工参加每周升旗仪式队伍整齐、肃静,穿校服参加;准时参加x,按要求坐好、列队,无缺席和早退现象,否则按考勤办法处理,不发当月全勤奖。
教职工应按时参加教工例会,按编排位置坐好,不睡觉、不吵闹,关闭手机或调到振动,做好记录。发现一次,则不发当月管理奖。
教职工要按时上交各部门需要的各种材料,如工作计划、总结、表格、名册、相片、个人资料等。若有一种材料没及时上交,则不发当月管理奖。
班主任按学校要求及时组织学生参加招工报名、面试、体检。否则,不发当月管理奖。
教职工的车辆一律放入车库保管,不得乱停乱放在校内其它地方(含园丁楼前)。发现一次,则不发当月管理奖。
备注:教职工节假日加班一天2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