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业论文是对学生在特定领域进行系统研究和思考的过程,它可以帮助学生进一步提升自己的学术能力和综合素质。以下是一系列精选的毕业论文范文,希望对大家的毕业论文写作有所帮助。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通用13篇)篇一
论文题目是一篇论文给出的涉及论文范围与主题的第一个重要信息,也是编制题录、索引等二次文献可以提供检索的特定实用信息。论文题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第一,准确得体。毕业论文题目应当能准确表达论文内容,恰当反映所研究的范围和深度。
第二,简短精炼。毕业论文题目用词应当精炼,如果简短题名不足以显示论文内容,可以通过加副标题来补充说明。
第三,外延和内涵要恰如其分。命题若不考虑逻辑上有关外延和内涵的恰当运用,则有可能出现谬误,至少是不当。
1、内容提要(摘要)。
内容提要是正文的附属部分,一般放置在论文的篇首。
写作内容提要的目的在于:第一,使指导教师在尚未审阅论文全文时,就能对文章的主要内容有个大体上的了解,知道研究所取得的主要成果以及研究的主要逻辑顺序:第二,使其他读者通过阅读内容提要,就能大略了解作者所研究的问题,如果产生共鸣,则再进一步阅读全文。因此,内容提要应把论文的主要观点提示出来,使读者一看就能了解论文内容的要点。内容提要一般不超过300字。
2、关键词。
关键词是论文的文献检索标识,是为了适应计算机检索的需要而提出来的,位置在内容提要之后。关键词选得是否恰当,关系到论文被检索和被利用的机率。关键词一般不超过5个。
英文内容提要(摘要)与关键词是将中文内容提要(摘要)与关键词的内容用英文予以表述。
正文字数以8000字左右为宜,不得超过10000字。
注释统一用脚注,一般不少于10处。
参考文献是指作者在撰写毕业论文过程中所查阅参考过的资料,它应列在毕业论文的末尾。列出参考文献至少有两个好处:一是可以使毕业论文答辩组的教师了解学生阅读资料的广度,作为审查毕业论文的一种参考依据:二是便于研究同类问题的读者查阅相关的观点和材料。参考文献不得少于8种。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通用13篇)篇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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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希望通过对雇凶杀人犯罪刑事责任的研究促进司法界对于该类犯罪的关注,进而明确各个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在司法判决中形成统一的规定。意义:将促进理论界和实践中对于雇凶杀人这一特殊的犯罪形式的进一步的关注,减少该类犯罪司法过程中过多的死刑判决。
雇凶杀人是一种复杂的犯罪现象,其中涉及人员众多,关系复杂,对其刑事责任的认定面临很大的困难,而且目前我国刑法及司法解释并没有对其作出明确规定,理论界对于雇凶杀人犯罪概念的界定、雇凶杀人中各个行为人的法律地位及其作用大小、雇主及被雇佣人的刑事责任程度等问题一直存在争论,相应地,司法实践中对于雇凶杀人案件的处罚要么过重,死刑适用过多,要么过轻,不足以震慑该类犯罪,因此,如何认定雇凶杀人案件中各个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大小及其分配,成为目前实务界与理论界共同面对的课题。目前理论界的讨论大多集中在雇佣犯罪这一整体现象,鲜有学者专门针对雇凶杀人案件进行整体梳理。相信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的颁布,理论界和实践中对于雇凶杀人这一特殊犯罪形式将展开更进一步的关注的。
本文主要是从雇凶杀人这一特殊的犯罪现象着手,主要通过对雇主、转雇人、杀手的地位和作用进行分析,指出各个行为人在典型的雇凶杀人犯罪和非典型的雇凶杀人犯罪中的刑事责任承担依据,对雇凶杀人案件中刑事责任承担的一般原则进行展开论述,并着重针对雇凶杀人犯罪中犯罪未完成形态问题进行研究。再次,针对如何限制雇凶杀人犯罪中的死刑适用提出了自己的一些粗浅的构想,主要有以下四点:(1)改善法官的死刑价值观;(2)严格死刑适用的标准;(3)严格区分主犯和从犯;(4)通过扩大适用其他刑罚减少死刑的适用。
1、王磊:《宪法的司法化》,法律出版社2000年6月,第1版;。
2、蔡定剑:《监督与司法公正》,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年2月,第1版;。
3、宋冰主编:《程序、正义与现代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4、《司法理念与与制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5、王利明:《司法改革研究》,法律出版社2001年1月,第1版;。
6、龙宗智:《论人大对法院的个案监督》,法律出版社2003年9月,第1版;。
7、谢鹏程:《人大的个案监督权如何定位》,《法学》1999年,第3期;。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通用13篇)篇三
以借助法院判决的权威性和强制执行力,实现其占有财物、财产性利益的目的或其它非法目的。这种行为即诉讼欺诈,它不仅侵犯了被害人的合法民事权益,也严重扰乱了我国司法机关的正常诉讼活动,极大地损害了司法的公正性和司法机关的权威形象,更阻碍了我国法制建设的进程,影响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与完善。
因此,本文的研究意义主要表现在,1、理论意义:使我们明确诉讼欺诈的概念、特征及主要表现形式。此外,通过分析对比国内外关于诉讼欺诈的理论,使我们能够用比较法的视角,去审视国内外关于诉讼欺诈的理论差别;通过对诉讼欺诈的法律责任的研究,明确诉讼欺诈的法律责任承担的理论基础及其承当形式。
实践意义:通过对本课题的研究,特别是对司法实务部门的相关司法时间的研究和探讨,来分析我国司法实践中应该如何应对诉讼欺诈这一违法甚至是犯罪行为。这一研究的目的除了完善立法外,相信还会对司法实务部门对诉讼欺诈问题的处理以及对构成犯罪者的定罪量刑能产生积极作用,使司法实务部门在实践中能够更好地保障合法公民的权利,惩罚违法犯罪分子。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通用13篇)篇四
经历了半年多的学习和酝酿,我终于完成了我法律硕士的学位论文。回想当时选择刑法(犯罪学)的方向,完全是出于对犯罪学这一学科莫名的崇拜和喜爱,虽然当时对于犯罪学的知识还知之甚少。之所以崇拜和喜爱犯罪学这门学科,是因为我一直会希望如果一个社会如果没有犯罪该有多美好,虽然我知道这是不可能的。但我知道如果社会中少一些犯罪,就会多一些美好。
犯罪学是一门本科犯罪现象、犯罪规律和犯罪预防的学科。目前这门学科在我国还处在比较初级的阶段,不似刑法学如此成熟和受人追捧。其原因部分因为目前我国刑法存在的结构性缺损导致对于犯罪的定义和理解尚未形成科学和系统的解释,犯罪学的本科更偏重实证,注重犯罪数据的统计和分析,而目前用以本科的数据难以统计和获取,也是这门学科发展缓慢的原因。
短短数月对于犯罪学文献的研读和思考,我知道我对于相关问题认识仍比较粗浅,观点稚嫩。在论文写作的过程中,我没有放弃吸收新知识,坚持思考,每次有些想法时可谓欣喜若狂,也许这些想法在前辈的严重犹如班门弄斧。我渴望能够有多一点的时间,让我学习到更多的知识,让我有更多的思考,有更多的体会和收获。
我非常感谢我的导师xxx教授,作为一名的学生,跟导师的沟通可能不如全日制的同学机会多,但xx老师的每一次指导,都能给我很多启发,让我有新的思路,同时也让我更加认识到自身理论知识的不足。
我非常感谢我的领导和同事,在论文写作的过程中,他们在各方面给予了我很多帮助,让我尽可能有多的时间学习-§、思考和写作。
我非常感谢我的父母,在论文提交前的最后一个月,我几乎都不怎么回家吃饭,冷落了他们,我非常内疚,如果能顺利毕业,我保证花更多的时间陪伴他们。
这篇论文,可谓开启了我和犯罪学的缘分之门,今后我会怀抱着少一些犯罪、多一些美好的愿望,坚持继续学习和本科犯罪学及相关问题,以帮助我在工作中能够做得更多,更好!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通用13篇)篇五
近年来,我国周边海域热点频发,我国与周边国家的岛屿主权争端、海洋划界纠纷、海洋资源争夺等问题日益凸显,我国的海洋安全形势正发生复杂深刻的变化,海洋安全已成为我国周边安全的重点方向和主要现实威胁。我国在维护海洋权益、建设海洋强国方面面临着复杂形势和严峻挑战。
一、我国海洋权益面临的形势和挑战。
海洋权益是指国家依据国际法、国内法在海洋空间所享有的权利和利益的总称,主要包括领土主权、行政及司法管辖权、海上资源开采权、海上交通权益、国家安全权益等等,它是国家权益的重要组成部分。概括来讲,就是一个国家从海洋获得的政治、经济、安全等方面的各种利益。我国既是一个陆地大国,又是一个濒海大国,海岸线总长1.8万多公里,海洋国土面积约300万平方公里。然而,我国的海洋国土中有近一半被相关邻国觊觎,有些海域存在严重争议,有的甚至已被他国圈占多年。我国在黄海、东海和南海3个海域内与周边8个海洋邻国都存在海洋权益争议问题,尤其是近年来,我国与日本、越南、菲律宾等国家的海上争端频频爆发,有些热点问题持续发酵,不断升温。海洋安全已成为影响我国周边安全和国家发展的重大现实问题,海洋权益的维护面临复杂严峻的局面。
(一)与朝、韩的黄海海域划界争议。
位于我国大陆和朝鲜半岛之间的黄海,面积38万平方公里,我国与朝、韩存在16万平方公里以上的争议海域。在黄海北部,我国面临与朝鲜划分各自领海、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边界的纠纷;在黄海南部,我国与韩国存在海洋划界的争议。我国与朝、韩海域划界争议的焦点主要是划界标准的分歧。朝、韩两国均主张以黄海的中间线同我国划分管辖海域,而我国则主张应该以大陆架为标准,根据整个海岸线长度的比例划分管辖海域。朝鲜在黄海中线附近搭制井架并派武装士兵把守,抓扣我渔民,还曾对我海监巡逻船开枪射击。韩国单方面主张在重叠区域划出石油租让区,擅自进行石油开发,韩国军舰还频繁驶入中韩争议水域西部的我方一侧,挤压我海军和海监活动空间。
(二)与日本的钓鱼岛争端及东海海域划界纠纷。
钓鱼岛是我国的固有领土,对此我国拥有充分的历史和法理依据。然而多年来,日本完全无视我国几百年来对钓鱼岛拥有和管辖的历史事实,一直强行占据着钓鱼岛。特别是年9月日本政府宣布对钓鱼岛实行所谓的“国有化”,在钓鱼岛问题上坚持强硬立场,频频制造事端,致使事态不断升温,中日对抗不断升级。对此,我国政府断然采取诸多强有力的反制措施。此外,东海海域划界纠纷又是横亘在中日间的一个复杂敏感问题。日本在这方面立场尤其强硬,排斥按照自然延伸原则划分大陆架的国际惯例,单方面坚持按照中间线原则划分200海里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严重损害我国在东海的海洋权益和历史主权,企图侵占我国20多万平方公里的海域。况且,东海海域划界还牵涉到钓鱼岛争端、东海油气田归属问题,致使局面更趋复杂。中日多年来关于东海海域划界的谈判,至今没有取得多少实质性进展。
(三)南海地区我国海洋安全形势非常严峻。
南海总面积大约为350万平方公里,我国主张的权益是海疆线(传统九段线)以内大约220万平方公里海域。然而多年来,周边邻海国家屡屡采用各种不法手段,企图否认我国拥有充分历史和法理依据的海疆线,不断冲出来向我国声索这些海域的权益,频频挑战我国在南海的正当合法权益。直接卷入南海岛屿争端及海域划界纠纷的共涉及到6个国家,越南、菲律宾、文莱、马来西亚和印度尼西亚不断提出要与我国重新划分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海域。时至今日,越南、菲律宾已抢占我国南沙群岛大部分岛礁,私自瓜分海域,还采取各种策略和手段,提出所谓国际“先占”原则,企图利用法律支撑、设立行政机构、强化军事保障、借助外力等手段,以图达到长期占领和实际控制岛屿主权的目的。南海周边有关国家还竞相利用主权争议空当,加紧开发和掠夺我国专属经济区内的各类海洋资源,并把国际资本和公司引入其中,以此来增大问题国际化和事实占领程度。
近年来,美国以所谓“南海航行自由”为幌子,不断染指南海问题,频频向我施压,积极插手我国与南海邻国的海洋争端,意图利用相关国家牵制我国,致使整个南海局势更加复杂严峻。美国通过强化同盟国关系、联合军演、防务合作、出售武器等手段,不断拉拢日本、菲律宾、越南、澳大利亚等国家,挑唆相关国家制造海上事端,图谋推动南海问题“国际化”,企图打造所谓的“南海同盟”,一致对我。
国家海洋局海洋发展战略研究所205月8日发布《中国海洋发展报告》,明确提出这样的判断:海洋安全是我国目前国家安全的重点方向,当前我国的主要安全威胁是岛屿主权争端升温可能导致的军事冲突。
二、我国海洋安全问题日益凸显的复杂背景。
我国同周边海洋邻国间的海洋权益争端,具有复杂而深刻的背景。
(一)海洋的重要性日益凸显,海洋权益之争愈演愈烈。
当前,地球上陆地资源日益减少,有的资源近于枯竭。而海洋面积大,占整个地球面积的70.8%,海洋里的生物资源、矿产资源、化学资源、能动资源等十分丰富,是人类未来生存和发展的希望所在,海洋的重要性日益凸显。近年来,世界范围内主要沿海国家纷纷加大了对海洋的投入,调整海洋发展战略,采取种种措施抢占海洋空间,海洋权益的争夺愈演愈烈。在当今经济全球化时代,各国的经贸往来和能源需求对远洋运输高度依赖,随之而来的是海军在国际安全战略中的地位“水涨船高”,世界各沿海国家围绕“海洋权益”与“制海权”展开“蓝色圈地运动”,不断争夺海洋国土、海上战略通道、海洋资源。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我国对海洋资源、空间的依赖程度也在显著提高。我国海上邻国,由于地理上的原因,大多陆地面积狭小,资源贫乏,人口众多,发展活动空间受限,急切需要海洋。尤其是日本、越南、菲律宾等国家,陆地上严重缺乏国家生存和发展的石油、天然气等战略资源,多年来千方百计采取各种手段,觊觎我国海洋国土,急欲侵占岛礁,抢夺海域。
(二)美国“重返亚太”战略与我国核心利益发生碰撞冲突。
当前,我国所在的亚太地区已成为全球最具活力、最具发展潜力的地区,其在全球地缘战略格局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与日俱增。随着我国加速崛起与区域影响力大幅增强,引发美国的高度不安与强力反弹,近年来美国高调宣布并极力推行所谓“重返亚太”战略,矛头直指我国。美国将其地缘战略“重心”东移亚太,从政治、外交、军事、经济等方面多管齐下,不断巩固同盟关系,为一些国家“撑腰壮胆”挑起海洋争端,想方设法围攻我国,遏制我国的区域影响力,其战略图谋不外乎想遏制我国海权发展,继续主导亚太地区事务,维持其在亚太地区的霸主地位。
美国利用中日钓鱼岛冲突不断强化美日军事同盟关系,为日本打气撑腰,并伺机插手中越、中菲南海争端,借此“战略试探”我国的对外与对美战略意图,分化离间我国与东盟的“战略伙伴”关系,企图利用矛盾,浑水摸鱼,“挑拨渔利”。钓鱼岛问题、南海问题等涉及我国的国家核心利益,我国正从一个传统的陆权大国向陆海兼备的强国转变,“走向深蓝”是我国不可逆转的必然选择,这也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题中之义。南海问题出现危机,表面上看是中国与越南、菲律宾的主权争端,但实质上是中美海权的较量。美国“重返亚太”战略使我国周边环境复杂化,这也使得我国与周边国家海洋权益争端的解决更加严峻艰难。在我国海洋强国崛起的长期过程中,中、美在亚太地区围绕海权的冲突与较量是不可避免的。
(三)一些周边国家对我国快速崛起心存“疑虑、恐惧”
近年来,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综合国力与国际影响力不断跃上新台阶。我国经济、政治、军事、文化等方面的全方位崛起牵动亚太地区乃至世界格局的深刻调整变化。一些周边国家抱守“逢强必霸”的历史成见和惯性思维,曲解、抹黑我国的和平崛起,不断炒作、渲染“中国威胁论”,对我国快速崛起心存“猜忌”、“疑虑”,甚至感到“恐惧”。与我国存在海洋争端的一些邻国,如日本、越南、菲律宾等国,“危机感”与“紧迫感”加深,唯恐争端解决“时间站在中国一边”,加紧强化对我国海洋权益的非法侵占侵蚀,想在我国完全崛起之前“捞一把”。近些年来,一些周边国家的对华态度表现出极具明显的“两面性”:经济上靠中国、政治及安全上靠美国,不断追随、配合美国“重返亚太”战略,“挟美自重”,借机挑起海洋争端,企图借助外力与我对抗,致使我国海上安全问题日益突出。
综上所述,近年来我国与周边国家海洋争端频出、海洋安全问题凸显,是在我国周边海洋权益格局激烈碰撞、地区安全格局深刻调整、中美亚太战略博弈、中日力量对比发生变化等复杂深刻背景下出现的。
三、维护海洋权益、建设海洋强国的对策建议。
当前我国海洋安全形势正发生复杂深刻的'变化,我国与周边国家海洋权益争夺日趋激烈,因而探讨维护海洋权益与实现海洋强国战略的对策思考,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制定海洋发展规划,加快海洋资源的开发利用。
首先,增强海洋权益与海洋国土安全意识。由于受种种因素的影响,我国传统上“重陆地、轻海洋”、“重陆权、轻海权”,国民海权意识较为薄弱,民众对海洋知之甚少,对海洋强国战略认识不深。我们必须从战略高度认识海洋的重要性,多管齐下在全社会进行海洋基本知识及海洋强国战略的宣传教育,切实增强国民的海洋国土观、海洋价值观、海洋防卫观。
其次,完善海洋立法,制定海洋发展规划。我国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缔约国,我们要重视并用好国际海洋法等法律文件,为有效维护我国海洋权益服务,主动加强海洋权益的国际舆论宣传,使我国的岛屿主权、海域划界、资源开发等海洋权益的立场和主张,获得更广泛的国际认可和接受。同时要理顺海洋方面国内法与国际法间的关系,完善海洋权益相关的法律法规,尽快制定综合性的海洋基本法,推动海洋内容列入《宪法》,更好地构筑自身主张的法律依据和基础,为维护海洋权益提供坚实的法律制度保障。党的十八大明确提出“坚决维护国家海洋权益、建设海洋强国”的战略部署,为我国今后的海洋发展战略确立了目标方向。中央及地方相关部门要尽早制定清晰的海洋发展规划,并且将其纳入国家及地方的总体发展战略。
再次,加大海洋开发利用力度。由于种种原因,目前我国对东海、南海等争议海域的开发利用很少。反观一些周边国家,多年来公然在南海等争议地区大肆开发渔业资源和油气资源,大量掠夺我国海洋资源。对此我们不能熟视无睹,更不能无动于衷。我们要加快进行海洋资源的勘探调查,摸清海洋“家底”,加大对海洋渔业、油气、旅游等资源的投入和开发力度,鼓励民间资本积极参与近来,大力发展海洋新技术,加速传统海洋产业的技术改造,促进新兴海洋产业发展,推动海洋经济快速发展。
(二)加大海洋执法维权力度,加强实际控制。
一是要统筹海上执法力量,强化执法维权。目前我国涉及海洋执法维权的部门很多,难免造成各自为政、战斗力不强的局面。维护海洋权益是一项系统工程,单靠一个部门管理或是各个部门各管一摊,力量太薄弱。因而,必须尽快完善海洋执法维权的体制机制、人员和队伍建设保障等,建立一个专门的领导机构,负责联系协调有关海洋权益维护的工作,使我国外交、海军、海监、海事、海警、渔政、科调、民间力量有机地协调起来,对外统一以中国海警的名义执法维权,快速应对和处置各种海上争端。同时要采取多种措施加大海洋执法维权力度,切实做到海洋国土的巡航制度化、常态化。
二是要加大对争议岛屿、海域的实际控制。从海洋争端解决的实践来看,先实际控制争议地区是最常见的宣示主权方式,然后才是其他手段的跟进。从国际惯例来看,实际控制的时间越长,解决争议时就越有利、越主动。因此,我们要加大对争议岛屿、海域的持续性实际控制。加大对钓鱼岛海域、南沙群岛海域的巡航力度,组织和保护渔民到这些海域捕捞作业。加大对三沙市的投资建设力度,加紧开发三沙市的渔业、油气、旅游资源,更好地宣示国家主权和行使行政管辖权。加大在南沙中赤瓜礁、永暑礁等岛礁的填海造岛力度,修建军事前哨,加强对周边海域的有效控制。同时要积极创造条件,增强与台湾方面的政治、军事互信,争取能够与台湾方面携手合作,共同维护在东海、南海的国家主权和海洋权益。
(三)坚持和谈,坚守“底线”
对于岛礁主权争议和海域划界纠纷,我国政府一贯的原则立场是:坚持与有关当事国直接双边谈判,和平解决争端,不接受、不参与国际仲裁。要积极创造条件,通过合作与周边国家增信释疑,积极推动《南海各方行为准则》早日通过、生效,共同维护南海周边稳定。要积极推进“一带一路”战略的规划和实施,加快与周边国家的互联互通,深化与周边国家的经贸合作,推动区域经济一体化进程,从而最大限度地推进与周边国家的互利友好合作,寻求和扩大共同利益的汇合点,化解双边的矛盾和冲突,减少外部势力的的介入和干涉,为双边和平谈判解决海洋争端奠定坚实基础。另一方面,我们又要做好应对各种复杂局面和长期斗争的准备,坚持和谈但绝不能放弃正当合法的海洋权益,更不能牺牲国家核心利益。“我们不惹事,但也不怕事,坚决捍卫中国的正当合法权益。”对于严重侵害我国海洋权益、挑战我国“底线”的国家,我们要积极作为,敢于“亮剑”,灵活采取政治、外交、经济、法律、军事等斗争手段,坚决给予回击和反制,坚决维护国家海洋权益和捍卫国家核心利益。
(四)强化海洋军事力量,确保战略威慑。
世界近现代以来的历史反复证明:海权强则国强,海权弱则国弱。世界海洋强国的发展史也充分说明,海权强关键靠海洋军事力量。没有强大的海军,就不可能有巩固的海防,更不可能成为真正意义上的海洋强国。没有强大的海军力量对海洋国土的有力巡航及对争议海域的实际控制,就谈不上有效行使行政管辖权和进行海洋资源开发利用,更谈不上有效维护国家的海洋主权。当前,我国海上热点问题频发,海洋安全形势极其严峻,我们必须加强国防建设尤其是海军力量建设,确保海上战略威慑,才能有效维护我国的海洋权益和周边安全,实现海洋大国到海洋强国的跨越。
我国的崛起包括海洋崛起,我国正从一个传统的陆权大国向陆海兼备的强国转变,这既是我国捍卫海洋领土主权这一核心利益的必然要求,也是维护海外利益、确保海上战略通道安全、开发海洋资源能源的正当诉求,也是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应有之义。维护海洋权益、建设海洋强国已成为当前和今后我国发展的一项重大战略。我们必须采取有效的措施、政策及方略,充分运用政治、外交、经济、法律、军事等手段,维护好国家海洋权益,实现建设海洋强国的伟大目标。
参考文献:
〔1〕干焱平。坚决维护我国海洋权益〔j〕.时事报告,,(11)。
〔2〕刘楠来。维护海洋权益,建设海洋强国〔j〕.中国法学,2013,(07)。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通用13篇)篇六
社会责任这个概念在很早以前就开始使用,并非专属于律师职业,关于什么是律师的社会责任,有人做过调查,有人认为是律师作为“法律人”的人格责任;也有人认为是律师的法律责任;不同的人有不同的理解,首先应搞清楚社会责任的概念,才能在律师职业中更好的履行其特殊的社会责任。在现阶段要想给予律师社会责任一个准确的概念是很不容易的,但本文认为律师的社会责任应该做以下的定义:律师的社会责任是除了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以外的、在道德范畴内所要求律师应该为社会公众提供法律服务,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合法利益的责任。本文从律师社会责任在法治国家建设中的特殊性去考虑具体内容,故我认为应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第二、进行法制宣传推动立法活动;第三、促进法律文化建设;第四、维持社会稳定。
随着社会的发展、经济的繁荣,律师在履行社会责任的过程中存在各种各样的障碍,主要包括现阶段存在的法制障碍和社会障碍。
(一)法制障碍。
中国律师,和全球的同行一样,与生俱来地带有一项重大的任务,即用持有的权利(不管有多小),去限制那个时时都会产生坏东西的好宝贝———权力(不管有多大),说得精确点,哪里有权力的滥用,哪里就应援用权利予以制约,借以体现制度平衡的作用。但现实又是怎样的呢?当权力与权利相撞时,现实生活会是什么样的结果。
深圳“九二零”大火,烧出了陈某“玩忽职守”案。案发时陈某正在休假,闻讯急奔现场,组织救援,甘冒生命危险,亲临前沿,为及时灭火减少损失做出了突出贡献。在旁人看来陈某当之无愧为救火的英雄,可是就是这样的一位功臣勇士竟被控“玩忽职守”,判刑六年,沦为冤案。案件发生在某俱乐部,因为演员表演节目时失误导致歌舞厅引发大火。经调查,这所歌舞厅消防验收尚未合格即开业经营。
检方和法院一致认为“陈某是消防中队辖区内防火监督的第一负责人,对安全隐患没有及时进行检查,因此存在严重失职行为,致使该俱乐部在未通过消防验收的情况下,长期违法经营,而发生特别重大火灾事故。”上面论述大体符合事实,但结论太过于武断,凭空指责陈某“未完全履行职责”,于是“存在失职行为”。并且“未采取整改、责令停业等措施”不属于陈某及其单位的职责,因此更谈不上“玩忽职守”。陈某是消防功臣,曾因灭火救人重伤致残,而今却被指为“玩忽职守”,真是欲加之罪。
关注过这类案件的人会有一个共同的体会,现如今社会公平何在?事实何在?我们法律的经典“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体现在哪里?产生这类事件的原因在于,我们的法制还是不够健全,没有完善的监督体制去避免这类事件的发生。有权力的存在就会有人去滥用它,为了防止滥用权力就有必要对其进行约束,但我国现阶段这方面仍旧面临重重困难。
上述问题的存在在实现律师的社会责任上,直接导致律师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目标难以实现,只有真正建立起完善的法治国家,律师才能有自己的活动空间,其社会使命才能更好的实现。
(二)社会障碍。
律师作为法律工作的专业人员,对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社会安定,有着重大的责任。但律师在履行社会责任时其职能却没有得到充分的发挥,主要是因为社会中存在的种种障碍。首先,个人利益没有得到充分的维护,律师有时候只顾追求过高的收入,而很少去从事公益事业。其次,律师只为了自己的利益而很少参与有关信访接待方面的工作,没有从根本上进行矛盾的消除,进而导致不和谐的社会因素。最后,律师很少介入国家权力阶层,很少参与立法活动。律师是直接接触当事人的人,会更清楚的了解公民之间的矛盾,如果律师能够更多的参与国家权力机关的工作,这对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构建和法治国家的建设会有很大的推进作用。
律师社会责任的实现是一个复杂且漫长的过程,要想提出一个完整的构建措施是不太现实的,因此本文只针对现已有的问题加以探讨,在实现律师社会责任的同时,希望能够更进一步的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
首先,律师执业准入制度改革,律师素质是实现律师社会责任的基础性条件,律师的职业准入是律师执业的最初关口,因此要在其职业准入的这个关口把握和提升律师素质。不仅如此,适当规范法律服务者的执业资格与社会公共利益从业规范也是十分必要的。具体包括:律师选用的标准要适当调整,“合格高素质的律师必须受过正规的法学教育,满足这一条件,然后才是资格考试”。法律服务是对公民权益的保障,必须要有专业的、高素质、高水平的人去做这项工作,现如今,新律师只要有本科学历,通过司法考试就可以从事律师职业,那么,那些从上大学到有资格参加司法考试就一直学习法学的学生,他们的教育意义何在,因此,本人认为律师选用的标准需要做一些调整,仍需进一步提高;规范法律服务者的执业资格,现在在基层存在法律服务工作并不少见,他们虽然没有取得律师资格证,也不属于律师职业队伍,但他们除了刑事辩护与代理以外的所有的律师事务几乎都会涉及,并且在案件代理及收费几乎与正式律师无异,这其实是不利于法律服务市场管理的。如果说为了壮大法律服务队伍而盲目的去扩充力量,这更是对法律职业市场发展的一种阻碍。我们应该在壮大法律服务队伍的同时,更加严格规范律师执业资格。这样不仅能够更好的规范律师职业市场,更有利于提高律师的整体素质。
其次,完善律师职业管理体制,目前,我国律师职业管理体制是由司法行政机关指导、监督和律师协会的管理相结合的方式,虽然在逐渐的进步,但完善律师管理体制还是有一定必要性的。具体来说:加强律师职业共同体自治建设,虽然现在律师的从业有司法机关与律师协会的限制,但相比较来说,他们没有强大的强制力束缚,律师需要自治组织来维护自身的权利,提高律师在社会中的地位,律师自治组织的存在不仅可以对律师进行监督和管理,更重要的是这对律师更好的履行其社会责任有很大的推动作用;完善律师自治组织的职权,律师自治组织建立一方面是为了维护律师自身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也为律师履行社会责任提供了保证,通过加强律师自治组织职权的合理控制和调整,使得律师队伍在社会中的整体素质、地位都会有很大的提升,进而完成律师所要达到的特殊社会责任。
最后,把律师履行社会责任纳入律师文化建设的一部分,至今为止,恢复律师职业仅仅三十多年的时间,正处在摸索前进的阶段,没有完善的律师文化,很多从事律师行业的人没有正确定义自己的工作目标,往往把追求名利放在第一位,这使得我们的律师文化道路存在偏差,对此,我有一些个人的想法:律师自治组织要充分发挥其作用,真正做到规范律师行为,将律师的社会责任履行作为律师自身评价的重要标准,律师自身也要清楚的认识到其价值的提高不仅仅是靠高收入带来的,更重要的是履行社会责任的结果;律师事务所作为专业的律师执业机构,应当最大限度的促进律师团队去履行社会责任,这样可以使得律师事务所形成自己独有的文化特点,不仅有利于律师自身社会地位的提高,对整个律师文化的建设也会有很大的推进作用。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通用13篇)篇七
2009年10月14日晚,上海男子孙中界在驾车途中被城管执法部门"钓鱼执法",被处以罚款10000元,并被扣留了车辆。后因孙中界对执法过程心存疑问而自断手指以示清白,引发了社会各界高度关注。10月20日,对孙中界事件彻查后,对外公布了不存在"钓鱼执法"这一调查结果。但遭到了社会各方质疑,经再次调查后于10月26日公开承认"孙中界事件"使用了不正当取证手段,并做出了道歉。
孙中界事件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强烈反响,执法部门追求的是执法效率的提高和稳定的社会秩序,但是钓鱼式的执法又明显违背了法律公平正义的价值目标。一边是秩序、效率,一边是公平正义,当法律的价值冲突展现在我们面前时,到底哪一方面才是法要最终维护的呢?到底如何行事,才能做出最正确的价值选择呢?本文将从法律价值冲突的由来,解决模式入手,结合孙中界事件进行分析,立足于当代中国的法治建设现状作相关的阐述。
法的价值是以法与人的关系作为基础的,法对于人所具有的意义,也是人关于法的绝对超越指向,同时,法律价值既是是人的需要的满足,又是人的需要的法律化。法律价值不仅取决于它本身所具有的性能,更取决于人们对它的需要及需要的程度。法所追求的社会目标是多元的,因而法律价值也不是唯一的,法律价值的区分有多个维度,但是,从法的实体价值来看,一般可以把法的价值归纳为正义、秩序、自由、安全、平等、效率等。这些不同的价值在法的运行中各自发挥了独特的、不可替代的作用。
(一)法律价值冲突的含义。
法律价值的冲突是指法律价值准则本身所固有的冲突,以及社会主体在价值选择中所面临的两难境地。社会生活中人们的利益和需要是多样性的,这决定了人们的追求也必然是纷繁复杂的。当人们追求一种价值时,从单一孤立的方面来看,必定有其合理性,但是联系的来看,在追求一种价值时人们通常会损害或者背离另一种法律价值。人们不可能毫无成本地在自己的价值取向上得到最大的效益。
回到孙中界钓鱼执法案中来,行政部门采用钓鱼执法的本意是为了调查某些极具隐蔽性的违法行为,目的也是为了提高执法效率,维护社会秩序。然而在追求效率与秩序这两种法律价值的时候,却盲目采用了不当的甚至违法的取证手段,明显偏离了法律所涵盖的公平正义的价值目标;反过来说,若执法部门在执法时完全按照正义的标准,透明化的模式,按部就班的程序进行,则却很难发现那些隐蔽的违法黑暗现象,不利于稳定社会,维护治安,即在最大限度追求正义价值的时候,不可避免的放任了安全、秩序、效率等价值的流失。因此,生活中的人们往往鱼与熊掌难两得,法律价值的冲突问题在所难免。
(二)法律价值冲突背后的原因力。
1、社会主体的多元性和同一主体需求的多样性。当代社会每一个人都是法律价值的需求主体,不同的人鉴于不同的生活经历、教育背景、处于社会分工的不同阶段,理所当然地会产生各种各样不同的价值需求。同时,社会主体并不只是单一的个人,由个体组成的阶级组织同样是价值主体,他们的价值需求与单个人的又会有所不同。像孙中界事件中,执法部门是一个组织,它代表了某个阶层的利益,它与孙中界分别扮演了不同的社会角色,因而所追求的法律价值目标就大相径庭,冲突便在所难免。此外,同一主体的价值需求也存在多样化的特点。在不同的时间、地点,面对不同的人和事,同一价值主体会产生截然不同的价值需求。正因为这一系列价值主体方面的难以量化控制的多元因素,使得法律价值冲突油然而生。
3、文化因素的影响。不同地域间的人们由于地理位置不同,生活方式不同,所潜移默化中形成的文化观念也是迥然不同,当然对社会价值的理解,对法律价值的需求也会有所差距,随着社会生活的联系日益密切,不同地域之间人们的交往也甚为频繁,在交往过程中必然会引起观念的碰撞,法律价值的冲突;再次,来自不同社会领域的人们通常也有着不同的文化气质,这种文化气质同样会导致不同价值之间的冲突,如来自政治领域的人和来自经济领域方面的人,他们的思维模式,思想观点都各自印上了自己领域的独特文化气息,对法律价值的理解与需求常常也是各不相同的。
(一)立足于现实,以法律价值在生活中的实际排序为基础,并且兼顾满足价值要求的现实条件来大致安排价值的位阶。
在日常生活中人们通常有着各种各样的价值需求,但在一定的条件和发展阶段下,人们的各种生活要求是有先后和轻重缓急的,由此带来的价值需求也有一定的序列,比如在动乱社会,秩序是首要的,在发展经济的时候,效率又是不可忽视的,因而,法所确认的价值必须有鲜明的民族和时代特色,它所提提倡的法律价值,必须与它所存在的那个社会环境和历史环境相呼应。同时在不同社会条件下实现价值目标的能力也有所差异,因此法所进行的价值选择必须从实际出发,来兼顾理想和现实的差距,才能更好地避免法律价值实现过程中所发生的摩擦和冲突。
(二)以人为本来确定法律价值的基准。
虽然法律价值的种类繁多,难以穷尽,但是总有一部分法律价值,在人类的历史长河中,经久不衰,成为了法律价值这座金子塔的基座。这就是那些涉及普遍人性和需要的价值目标,诸如生命、自由、正义、秩序、安全、个人尊严等,因为不管社会如何发展和变化,人的生存和自由是所有历史活动中最基本的事实,因此必须把这些目标在法律上优先考虑。而在当代我国社会提倡"以人为本"的背景下,就更应看着法律价值中对人生命、尊严、正义方面的看重。尽管秩序也是基本价值中一种,但是秩序价值目标的实现就是为了更好地维护正义,保护人类利益,因此,当目的和手段产生冲突,我们要选择的当然是目的价值,而并非是正义价值追求下的手段价值。因此在"孙中界钓鱼执法"一案中,尽管行政部门本意是为了更好的维持社会秩序,打击违法现象,但是,在盲目追求秩序这一价值过程中,无形之中损害了法律的最高价值正义,它采用设圈套的"钓鱼式执法",引诱普通公民违法,是极其不公正的。因此法律在运行过程中的价值选择必须牢牢立足于以人为本这一基点,不背离法律中的一些基石地位的价值。
(三)坚持以和为贵,引入民主,合法化的参与途径来解决冲突。
以和为贵是我国传统文化留下的宝贵财富,它对新时代背景下的法律冲突解决有着良好的指引作用,以和为贵,可以在司法过程中引入多样化的调解模式,来中和诉讼主义的争议解决途径,使得社会价值冲突得以缓和,法律价值观念逐渐融合;当法律价值冲突出现时,应该用民主而非专政的方式去解决,虽然从短期角度来看,专政更容易解决问题,但是专政却会为长远的法治建设埋下了祸根,一个民主文明的国家就必须用合理的民主的方式去解决发展过程中的价值冲突问题,如此才能更好地推动法律价值目标的融合过程;合法化的参与途径解决法律冲突也是我国社会当下必须注意的,法治社会的法的价值冲突必须采取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方式来达成冲突价值及其认识的统一,具体来说既要做到程序正当,又要做到内容正当。如果采用违法盲目的手段来解决,又将会导致新的法律价值的冲突。
(四)提高社会成员的法律水平,加强主体的法律价值认同感。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通用13篇)篇八
多年来。我国的会计准则遵循的是收入费用观。在收入费用观下,收益是一定时期的收入减去各类相关成本费用后的差额。即收益=收入-费用。1993年7月1日开始施行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五十四条明确“利润是企业在一定期间的经营成果。包括营业利润、投资净收益和营业外收支净额。”也就是说,利润表和资产负债表各项目的数据都是考虑到收入确认和费用配比之后的结果。在收入费用观下资产负债表是利润表的副产品。
2006年发布的新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引入了资产负债表观的理念,即会计准则的制定者在制定规范某类交易或事项的会计准则时。应首先定义并规范由此类交易产生的资产或负债的计量;然后,再根据所定义的资产和负债的变化来确认收益。新《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三十七条规定“利润是指企业在一定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利润包括收入减去费用后的净额、直接计入当期利润的利得和损失等。”“直接计入当期利润的利得和损失”就是指应当计入当期损益、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发生增减变动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或者向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的利得或者损失。简单的说,利润表中利润的度量主要取决于资产和负债的计量,利润表可以被看作反映企业一定期间净资产的变动表。
(二)计量的变化:历史成本——公允价值。
1993年《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的第十九条明确“各项财产物资应当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计价。物价变动时,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不得调整其账面价值”,也就是说历史成本是会计计量的基本属性。
2006年发布的新准则不再单纯强调历史成本为基本计量属性,而是适度、谨慎地引入公允价值,在投资性房地产、生物资产、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资产减值、债务重组、金融工具、套期保值、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等方面都引入了公允价值计量模式,并且将符合一定条件的公允价值的变动直接计入了损益,进入利润表。按照公允价值进行会计计量,能够更加客观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从而向投资者提供更加相关的信息,有利于提升会计信息的有用性,符合财务会计报告的目标。
(三)报表列报的变化。
新旧准则下的利润表的列报也发生了很大变化。
首先,新准则下的利润表不再区分主营业务与其他业务。而是统一在“营业收入”、“营业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中进行列报。这一方面是基于市场经济中企业经营规模不断扩大,经营内容呈多元化发展,不同经营业务收入相当,主营业务与其他业务的界限已经很模糊;另一方面也是我国新会计准则体系与国际准则的趋同。
其次,由于新准则引入了公允价值计量模式。新准则下的利润表增加了“公允价值变动收益”项目;新准则下的利润表还单独列报“资产减值损失”项目,明细列报“对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的投资收益”、“非流动资产处置损失”项目等,并将“营业费用”改为“销售费用”、将“投资收益”纳入营业利润的范围,使会计信息更加简洁透明。便于财务报告使用者充分了解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四)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内涵的变化。
由于新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凸现了资产负债表观的理念。引入了公允价值计量模式、所得税会计处理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以及列报变化等因素,使得新准则下的利润表中的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内涵发生了很大的变化。
准则下的利润表将“投资收益”项目列入营业利润的范围,改变了旧准则下的营业利润仅反映企业正常营业活动所产生的经常性收益的状况,即企业利用资产对外投资所获得的报酬也属于营业利润,符合资产负债表观的理念。
新准则下的利润表增加了“公允价值变动收益”项目,将未实现的资本利得和损失纳入了利润表,使得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中包含了部分资本性收益,符合综合收益观点,同样符合资产负债表观的理念。
所得税的会计处理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即企业在取得资产和负债时,应当首先确定其计税基础,资产和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之间的差额为(应纳税或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然后确认所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实质上就是资产负债表观的体现。同时,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所得税会计的实施使得新准则下的利润表中列示的所得税费用与当期会计利润相配比。减少了由于税法规定与会计准则不一致产生的税后利润的波动。
二、对新企业会计准则下利润表的分析。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通用13篇)篇九
论文提纲是作者构思谋篇的具体体现。便于作者有条理地安排材料、展开论证。有了一个好的提纲,就能纲举目张,提纲挚领,掌握全篇论文的基本骨架,使论文的结构完整统一;就能分清层次,明确重点,周密地谋篇布局,使总论点和分论点有机地统一起来;也就能够按照各部分的要求安排、组织、利用资料,决定取舍,最大限度地发挥资料的作用。下面是会展毕业论文提纲,请参考!
摘要:当前北京会展业正面临着有史以来最为复杂的发展环境。来自国内其他会展城市的竞争压力与日俱增,使北京会展业运行中存在的一些矛盾变得愈发尖锐,北京会展业垦需认清自身当前存在的问题,深刻认识自身所处的外部环境;并且,由北京成功举办奥运会后北京会展业运行的内外部环境已经发生了一些重大变化,这些变化对于北京会展业的发展有怎样的影响、影响的程度等都是十分值得探讨的问题。此外,北京正处于产业结构调整升级迅速开展的时期,这对于北京会展业的发展亦将产生重大影响。以上几个因素使北京会展业的发展现状充满了机遇与挑战,成为一个很有价值的研究题目。本文首先概述了会展业发展的基本概念,然后分析了北京会展业发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最后提出了促进北京市会展业发展的对策。
引言。
(一)会展经济的界定。
(二)会展经济的功能。
二、北京会展业发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一)北京会展业发展现状。
(二)北京会展业发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三、促进北京市会展业发展的对策。
(一)与国际接轨,科学地组织、经营展览会。
1.展览会的项目决策、展览实施和展览形式。
2.展览主办机构的组织模式。
3.展览主办机构与参展商和观众之间的关系。
(二)合理规划建造现代化会展中心。
1.展览馆位置。
2.展馆的实用原则。
3.展馆建设的规模和速度。
(三)改革管理体制、培育和完善展览业市场。
(四)以人为本,加快展览队伍的培养和建设。
2.展览人才的培育措施。
结语。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通用13篇)篇十
论文题目:
浅析中国古代法律的判例法特征。
选题依据及研究意义。
在当代,判例不是我国法律的渊源,但在司法实践中,判例却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在社会迅速发展的过程中,新的法律问题层出不穷,成文法自身的缺陷也表现得比较明显,对判例法进行研究具有极强的现实针对性。中国当代法制建设仍然受传统法律文化的制约,而中国古代法律具有鲜明的判例法传统。在这种背景下,考察中国古代法律的判例法特征,能够为当代法制建设提供有益借鉴。
研究我国古代法律的判例法特征,可以更加清晰地了解中国古代法律形式的演变,深入了解我国古代判例存在的原因、条件及价值,进而加深对于中国古代法律的特征的认识,并进一步理解传统法律文化对当代法制建设的影响,并从判例法角度为当代法制建设提供有益的借鉴。
选题研究现状。
我国法律史学界对中国古代法律的判例法特征的讨论与研究是多角度的,学者主要从以下方面对该问题进行了论述:中国古代判例的存在形式、效力及发展演变情况;判例与制定法的关系;中国法律的判例法特征形成的原因;中国古代法律的判例法特征对当代法制建设的`启示。
总体上看,学术界就该问题进行专项研究的论著较少,往往是在论述其他相关问题时间接有所涉及;研究某一具体朝代中判例的论著比较多,从宏观的角度把握中国古代法律判例法特征的论著比较少;虽然对中国法律的判例法特征形成的原因作了一定解释,但切入点比较陈旧,原因分析比较肤浅;研究方法多拘泥于历史分析法,缺乏将中国古代的判例与英美法系国家的判例进行比较性研究的成果;关于古代判例法对当代法制建设的影响也缺乏辩证的分析,也未能提出更多的建设性意见。
研究内容(包括基本思路、框架、主要研究方式、方法等)。
一、基本思路。
笔者将依据古籍资料,从中国古代法律中所存在的判例入手,阐述其发展历程,分析出其存在原因,以及其在中国古代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作用及价值,进而总结出中国古代法律的判例法在其整个发展过程中所体现出的特征。而后联系实际,结合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判例在司法实践中的作用,分析中国古代法律的判例法特征对当代法制建设的影响及启示。
二、论文框架。
本文将从四个方面进行论文写作:第一部分分析我国古代法律中所判例的演变过程和存在原因;第二部分分析我国古代法律中判例法的地位与作用;第三部分总结我国古代法律判例法特征的表现;第四部分阐述古代法律的判例法传统对我国当代法制建设的现实意义。
三、主要研究方式。
本文采用层层递进的方式进行研究,首先从制度层面着手,介绍我国古代法律中的判例,而后理性分析其存在原因,并深入阐述其地位与作用,在前文基础上,归纳我国古代法律的判例法的特征,最后,结合现实,阐述古代法律的判例法的现实意义。
四、研究方法。
(二)比较分析法。将中国古代法律中所存在的例与律进行比较,将中国古代法律中的例与普通法系中的例进行比较,通过比较,更清晰展示中国古代法律中判例法的特征。
论文提纲(含论文选题、论文主体框架)。
浅析中国古代法律的判例法特征。
一、中国古代法律中的判例。
(一)中国古代法律中判例的发展历程。
从奴隶社会的法制入手,并从封建社会各朝代中撷取代表性法律形式,梳理出古代法律中判例法的演变情况,为后文的研究奠定基础。
(二)判例在中国古代法律体系中长期存在的原因。
从立法技术、立法机关与司法机关的关系、中国人的思维方式等角度入手,分析判例在中国古代法律体系中长期存在的原因。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通用13篇)篇十一
(一)了解被审计单位的控制环境注册会计师应关注:
1.影响企业所在行业的事项,包括财务报告实务、经济状况、法律法规和技术革新;。
2.企业组织结构、经营特征和资本结构;。
3.企业的规模和业务复杂程度;。
4.企业经营活动或内部控制最近发生变化的程度。
注册会计师的着眼点应重视被审计单位管理高层对内部控制的态度,比如公司的道德规范、管理层的经营风格、角色和职责划分的清晰程度,以及是否拥有一个强有力的审计委员会等。
(二)制定审计计划。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通用13篇)篇十二
新企业会计准则体系与旧准则相比,理念更先进,体系更完整,内容更丰富。新准则按照国际会计惯例对会计信息的生成和披露作了更加严格和科学的规定,强调了财务报表列报项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在主要方面和关键环节实现了与国际会计准则的趋同。笔者在实务中分析新准则下的利润表时,认为以下三个方面值得关注。
(一)经常性收益与非经常性收益。
旧准则下的利润表中营业利润不包括“投资收益”项目。因此在分析企业的利润情况时。一般认为营业利润即为企业的经常性收益,很多企业在进行考核时也会用到经常性收益的指标,主要用来反映通过经营者努力所获取的经营性收益。新准则下的利润表中将“投资收益”项目包括在营业利润中,并且还增加了“公允价值变动收益”项目,因此在分析企业的利润表或对企业进行考核时,都要注意营业利润的内涵已经发生了变化,经常性收益要重新分析计算,以真实反映企业的经常性收益。
(二)已确认已实现收益与已确认未实现收益。
对于收益的确定,旧准则遵循的是收入费用观,因而利润表上所反映的收益并不是企业的全部收益。即未包括持有资产价值增值(或减值)的收益,利润表中的收益只是已确认已实现的收益;新准则则遵循的是资产负债表观,引入了公允价值的计量模式。并将符合一定条件的公允价值变动直接计入损益、进入利润表,利润表中的收益不仅包括已确认已实现的收益,还包括已确认未实现的持有资产价值增值(或减值)的收益。
因此,在执行新准则的企业制定利润分配方案时,要注意区分已确认已实现收益与已确认未实现收益。这是因为一方面已确认未实现收益并没有给企业带来现金流量,过度的利润分配会影响企业的发展和经营;另一方面。当持有资产的市场价值扭曲或波动剧烈时,过度的利润分配中可能隐含了资本的返还,从而损害企业的盈利能力。
(三)计入损益的利得和损失与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
新准则引入了公允价值的计量模式,将符合一定条件的公允价值变动直接计入损益,即将未实现的资本利得和损失纳入了利润表。使得利润表的收益中包含了部分资本性收益,符合综合收益观。但新准则下的利润表并非完全的综合收益观。综合收益观认为“收益是除股利分配和资本交易外特定时期内所有的交易或企业重估所确认的权益的总变化”(《会计理论》汤云为、钱逢胜),但是我国新准则将“利得和损失”分为“直接计入当期损益的利得和损失”和“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
例如《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第十六条规定“自用房地产或存货转换为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时,投资性房地产按照转换当日的公允价值计价,转换当日的公允价值小于原账面价值的,其差额计入当期损益;转换当日的公允价值大于原账面价值的,其差额计入所有者权益。”因此,报表使用者要全面了解企业的收益情况。不仅要分析利润表,还要关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
范文二。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通用13篇)篇十三
婚姻法回归民法的重点在于协调好婚姻法与物权法、合同法等关系。就其回归的基本思路来说,需要重点判读债权性质的法律手段去协调夫妻双方的财产关系。如此,夫妻双方和外部第三方既有财产关系,及及其对应的财产法规就不会受其影响。在法定夫妻财产制的设计上,我国《婚姻法》基本是运用物权性质手段去协调夫妻双方的财产关系。相对于夫妻财产归属来说,也就进一步对物权法以及交易安全产生了冲击,同时对《婚姻法》也有不利影响。就债务归属问题来说,这也就致使夫妻双方共同债务被错误解释成了夫妻连带债务,其内部归属规则也不易理清。
一直以来,婚姻法回归民法是当前法学界基本共识,而在论婚姻法如何实现回归及其具体思路上,往往又流于形式,对婚姻法进行纵向的改革,是当前学术界乃至全社会共同关注的热点议题。从宏观角度分析,在调整对象框架内,婚姻法和民法所涵括的基本是趋同的,其法律性质无明显差异。故而,婚姻法从属民法本质上其实属既定事实,不存在回归现象。
1、婚姻法与民法的关系
《婚姻法》是保障婚姻秩序的基础,有着严肃的公正性、公平性。追本溯源,婚姻法的实质其实是在于对夫妻双方的调节功能,其中包括婚姻中双方及其亲属间的诸多问题[1]。调节内容涵括了人身与财产关系。《民法》就是市民法,是保障民众各种不同权利的法律法规,法律的使用对象是所有人,因此,民法法律有着广泛的适用性。民法的实施性质,就是为了创造无等级的社会法律。
对比之下,婚姻法绝非是独立于民法体系之外而存在的,反而婚姻法更需要完全融于民法体系中来。究其原因,每一个家庭、婚姻,其形式本职上都属于“小与私的关系”。而“小与私的关系”在民法的性质上,是其大纲中的一个支流,因此,让婚姻法回归民法,从法理依据上是理所应当,不存在矛盾。并且,质的回归,即从社会形式转移到社会体制,也进一步实现了法律价值的最大化。
2、夫妻财产法的基本原则及夫妻财产法的保护原则
2.1、夫妻财产法的基本原则
说明法定夫妻财产关系问题,是研究婚姻法回归民法的基本问题和原则。任何时代、任一家庭,夫妻财产活动都需要实施严格界定。夫妻财产伴随着时代变化在体现在各个方面上,从古时的道德约束发展到了法律约束,之后再从立法的基本原则层面上,就需要体现夫妻财产绝对平等。法律是对夫妻财产的重要支持,法律规范以外的夫妻财产可以说是静止。婚姻关系与家庭关系需夫妻共同维持,而夫妻婚姻中的共同财产就变成了法律争议。夫妻财产法不仅有规范社会的功能,更是社会关系的一种体现,也是夫妻、家庭、以及社会关系的体现。
2.2、夫妻财产法的保护原则
夫妻双方在法律的约束下平等的,对于财产法保护原则也基于双方平等、尊重当事人以及保护弱者利益等。不难看出,即便是夫妻而言,在法律原则下依旧属于独立的个体,而非以一体而论。当前,对于夫妻财产怎样进行保护已经成为社会的热议话题。在我国婚姻法法规持续调整的关系中,家庭关系特别是亲属关系,成为了其中重点。换言之,就变成亲属间的财产关系只是依赖于家庭维系,而假如婚姻关系消灭,则婚姻法回归民法的学界争执也会随之消失。
在我国法律规定中,关于夫妻财产共同制规定是明确的,夫妻婚后的财产为共同财产。基于此可见,共同财产也就能够粗算为夫妻婚后的所有的共同财产。对此,笔者认为学界可以通过不同物权方案施以调整,在某种程度上把夫妻一方的财产,划分为另一方。而让被划分的一方,在婚姻中变成共同拥有财产的另一人。那么在夫妻面对离婚或是继承的法律情景时,夫妻理论上就需要划分、分享夫妻共同的婚后财产。
3、夫妻财产利益
3.1、共同财产
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的婚厚财产,其中包括薪酬工资、各类奖金,个体生产与经营所产生总体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与获利[2]。
婚姻法规定中,工资和奖金是并列存在,非附属关系。国家或单位所给予的优秀奖励,皆属于奖金。但婚姻法又强调,奖金属个人所得,并非工资。由于婚姻关系的特殊性,奖金一般来说都属夫妻共同财产。只要处于婚姻延续时间内,都是夫妻共同所有。
对于个体创业夫妻,婚姻法强调,夫妻双方的劳动收益、收入与工资性质一样,同样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一部分。随着婚后财产的共同制,夫妻投资债务也是由夫妻双方一起偿还。其中,夫妻双方的个人财产投资和共同财产投资没有区别。
3.2、债券方案与物权方案
就婚姻法中夫妻内部关系来说,物权方案与债权方案基本一致:无论在涉及离婚、继承等法律情境,夫妻均能在经济上实现财产分享;在婚姻存续期,夫妻又都没有作为空间。但需要注意的是:第一,债权方案并非等同于分别财产制,债券方案对分别财产有明确的实质修正;第二,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所得财产,也许是婚姻存续期是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而分享,涵括以夫妻双方按份共有或共同共有的形式,以及一方要求另一方的债权请求权形式,但这些都并不能当成证成物权方案。究其原因在于,债权方案下,考虑下财产法规则,例如民事合伙、雇佣合同等因素,在婚姻存续期同样可能发生;第三,夫妻婚后财产属于夫妻共同所有,但这不意味着在婚姻存续期,夫妻相应财产也会在婚姻法中属于夫妻共有。因为无论通过何种方案,相应财产在离婚、继承等法律情境下皆会在经济上为夫妻分享,这也是伦理或观念上的共同“所有”。其完全可能有别于物权法上“所有”要义。此外,如果实施物权方案,婚后夫妻所得财产在婚姻存续期为夫妻所有,就更加“符合”原本模糊的伦理或观念。
3.3、债务归属
夫妻债务归属是我国的司法实务中的重点问题,但在具体规定上又显得错综混乱。这主要是基于我国现行《婚姻法》第41条对于夫妻债务部分非常简陋、模棱两可、含混不清的表述,这也直接显现了我国实务与学说环节对这个问题的要旨一直没有足够清晰的认识。换言之,《婚姻法》、《合同法》、《侵权法》等债法在调整夫妻债务归属时,相互间是属于何种关系?只有解决了这点,才有可能直指问题的本质。概而言之,本文提出两方面的法律解释思路:一是基于外部关系:夫妻的共同债务必定需要被规定成为是“夫妻共同财产+债务人的夫妻个人财产”承担的债务,抑或是说债务人配偶及其所拥有的夫妻共同财产为限,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债务人配偶的夫妻个人财产不为夫妻共同债务负责。二是,基于内部关系:夫妻的共同债务、夫妻个人债务需要进行有别区别即分别是夫妻共同财产的债务、夫妻个人财产债务。
4、结束语
综上所述,从婚姻法成立至今并在持续修正过程中,学界均有争执的声音。怎样维系婚姻存续期的财产安全,怎样规定财产自制,已经成为当前社会发展中不断演化的法律问题。婚姻法回归民法的基本思路,绝大部分上是婚姻法和物权法、合同法、侵权法等财产法协调的一个过程。而这种协调,必然会由婚姻法独力承担,这注定是婚姻法的一场独角戏。这也是婚姻法和财产法的调整范围所决定的:婚姻法重视是力在调整夫妻内部夫妻的财产关系,而财产法则是在调整任何人与任何人的财产关系。因此,财产法也并没有去考虑夫妻这一层社会关系的“特殊性”,婚姻法却也无法真正兼顾与财产法规则下适用性原则。可以明确,婚姻法对夫妻财产关系的调整,除了间接的、债权性质的手段、重点还是物权性质的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