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协议应包含必要的条款,包括但不限于双方身份信息、合同目的、权益分配、违约责任、争议解决等内容,以确保合同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以下是一些成功企业使用的合同协议案例,我们可以从中学习和借鉴经验。
餐厨垃圾收运合同(优秀15篇)篇一
受甲方委托,乙方负责收运、处置甲方产生的餐厨垃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xx市餐厨垃圾处置和管理试行办法》,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双方商定收运、处置期限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双方商定,餐厨收运处置费_________元/吨,其中:收集运输费_________元/吨,处置费_________元/吨。
第三条付款方式
1.木合同经双方签字生效后,双方每月(周、日)结算一次,根据“运输单据”,按实际运输量由甲方支付乙方收运处置费。
2.按月结算的`,甲方应于当月_________日前向乙方支付上月收运处置费。
1.餐厨垃圾实际产出数量由双方工作人员共同确认,并由甲方代表在运输单据上签字认可。甲方执单据一联作为付款依据。
2.应按本合同规定的收费标准和付款方式、日期准时付款。
3.自备餐厨垃圾收集容器,餐厨垃圾收集容器应便于收运车辆使用和计量。
4.应妥善安置管理好餐厨垃圾收集容器,保证环境卫生整洁。
5.应告知乙方将餐厨垃圾送至市容环卫管理部门核准的地点处置,不得随意处理。
1.负责上门收集(运输)餐厨垃圾,每日(周)_________次。
2.应做好收运记录,如实填写运输单据。
3.应按时、保质、保量作好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工作,运输中不滴漏,避免二次污染。
4.按照甲方的要求,严格将餐厨垃圾送至指定的地点处置。
1.任何一方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并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大写)__________________。
2.乙方收运作业后应保持现场环境整洁,若因为作业时造成污染的,责任由乙方承担。
甲己双方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按下列第_________种方式解决。
1.提交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本合同如因不可抗力的原因无法继续履行时,当事人可以依法主张解除合同,并及时书面通知对方。
2.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可通过协商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同等效力。
3.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_________份。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
餐厨垃圾收运合同(优秀15篇)篇二
为规范单位餐厨垃圾清运管理,根据《北京市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理管理办法》以及市、区政府有关餐厨垃圾处理工作要求,甲方安排餐厨垃圾清运服务,乙方配合甲方清理餐厨垃圾。
一、甲方责任。
2、甲方负责安排规范餐厨垃圾处理及清运场地。
3、甲方根据餐厨垃圾总量确定垃圾运量,确保垃圾正常清理。
二、乙方责任。
1、乙方根据甲方要求,做好餐厨垃圾收集、分类、搬运等日常管理工作。
2、乙方须将餐厨垃圾装入绿色年月日至年月日。
六、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另行协商。
七、本协议书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负责人签字:负责人签字:
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餐厨垃圾收运合同(优秀15篇)篇三
收运方:_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处置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甲方委托,乙方负责收运、处置甲方产生的餐厨垃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__市餐厨垃圾处置和管理试行办法》,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合同履行期限。
双方商定收运、处置期限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第二条收费标准。
双方商定,餐厨收运处置费_________元/吨,其中:收集运输费_________元/吨,处置费_________元/吨。
第三条付款方式。
1.木合同经双方签字生效后,双方每月结算一次,根据“运输单据”,按实际运输量由甲方支付乙方收运处置费。
2.按月结算的,甲方应于当月_________日前向乙方支付上月收运处置费。
第四条甲方工作。
1.餐厨垃圾实际产出数量由双方工作人员共同确认,并由甲方代表在运输单据上签字认可。甲方执单据一联作为付款依据。
2.应按本合同规定的收费标准和付款方式、日期准时付款。
3.自备餐厨垃圾收集容器,餐厨垃圾收集容器应便于收运车辆使用和计量。
4.应妥善安置管理好餐厨垃圾收集容器,保证环境卫生整洁。
5.应告知乙方将餐厨垃圾送至市容环卫管理部门核准的地点处置,不得随意处理。
第五条乙方工作。
1.负责上门收集餐厨垃圾,每日_________次。
2.应做好收运记录,如实填写运输单据。
3.应按时、保质、保量作好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工作,运输中不滴漏,避免二次污染。
4.按照甲方的要求,严格将餐厨垃圾送至指定的地点处置。
第六条违约责任。
1.任何一方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并向对方支付违约金__________________。
2.乙方收运作业后应保持现场环境整洁,若因为作业时造成污染的,责任由乙方承担。
第七条合同争议解决途径。
甲己双方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按下列第_________种方式解决。
1.提交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条附则。
1.本合同如因不可抗力的原因无法继续履行时,当事人可以依法主张解除合同,并及时书面通知对方。
2.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可通过协商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同等效力。
3.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_________份。
甲方: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
餐厨垃圾收运合同(优秀15篇)篇四
收运处置方(乙方):
为加强政府机关食堂餐厨废弃物管理,根据《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为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如下协议:
一.甲方委托乙方负责无偿收运、处置甲方产生的餐厨垃圾。
二.甲方应将餐厨垃圾废弃物妥善存放,乙方每日按时到现场负责清理和外运,并搞好器具及附近地面清洁卫生,不能污染经过路面,造成二次污染。不能用机关食堂的器具外运餐厨废弃物,运送车辆行驶时必须保持低速运行,保证行车安全。
三.乙方必须将餐厨废弃物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甲方无需负任何责任,乙方必须保证所回收的餐厨废弃物中费油、残渣、剩菜等不能出卖给不法生产加工单位用作地沟油等国家明文规定禁止加工的产品。
四.乙方对所收回的餐厨垃圾只能用于九连城镇养老院养殖使用,不能做其他用途。
五.乙方回收餐厨废弃物时,发现餐厨废弃物桶内有碗、盘等食堂用品时,应主动整理交付甲方。
六.运输餐厨垃圾及废弃物时,不得将废弃物随意丢弃,必须送至制定地点。
七.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对乙方不按规定执行,甲方可单方解除本协议。本协议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协议自合同签订之日起有效期一年。
委托方(甲方): 。
收运处置方(乙方):
合同签订时间:年月日。
餐厨垃圾收运合同(优秀15篇)篇五
签订时间: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处置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甲方委托,乙方负责收运、处置甲方产生的餐厨垃圾。根据法律规定,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合同履行期限。
双方商定收运、处置期限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第二条收费标准。
双方商定,餐厨收运处置费_________元/吨,其中:收集运输费_________元/吨,处置费_________元/吨。
第三条付款方式。
1.木合同经双方签字生效后,双方每月(周、日)结算一次,根据“运输单据”,按实际运输量由甲方支付乙方收运处置费。
2.按月结算的,甲方应于当月_________日前向乙方支付上月收运处置费。
第四条甲方工作。
1.餐厨垃圾实际产出数量由双方工作人员共同确认,并由甲方代表在运输单据上签字认可。甲方执单据一联作为付款依据。
2.应按本合同规定的收费标准和付款方式、日期准时付款。
3.自备餐厨垃圾收集容器,餐厨垃圾收集容器应便于收运车辆使用和计量。
4.应妥善安置管理好餐厨垃圾收集容器,保证环境卫生整洁。
5.应告知乙方将餐厨垃圾送至市容环卫管理部门核准的地点处置,不得随意处理。
第五条乙方工作。
1.负责上门收集(运输)餐厨垃圾,每日(周)_________次。
2.应做好收运记录,如实填写运输单据。
3.应按时、保质、保量作好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工作,运输中不滴漏,避免二次污染。
4.按照甲方的要求,严格将餐厨垃圾送至指定的地点处置。
第六条违约责任。
1.任何一方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并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大写)__________________。
2.乙方收运作业后应保持现场环境整洁,若因为作业时造成污染的,责任由乙方承担。
第七条合同争议解决途径。
甲己双方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按下列第_________种方式解决。
1.提交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条附则。
1.本合同如因不可抗力的原因无法继续履行时,当事人可以依法主张解除合同,并及时书面通知对方。
2.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可通过协商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同等效力。
3.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_________份。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
餐厨垃圾收运合同(优秀15篇)篇六
_________大厦(以下简称“______大厦”)是由_______________投资开发公司投资兴建、_______________物业管理公司承接物业管理的一处综合楼宇群,一期工程已向业主交付,目前业主进入集中装修期。
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甲、乙双方就“______大厦”装修垃圾发包、承运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第五条每二个月为结算周期。结算费用时,乙方须提交“码单”和正式^v^;。
第六条合约期间,乙方单方面终止清运,甲方有权拒付乙方业已发生的清运费用。
第七条本合约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议定,并签订补充协议;。
第八条本合约共一页,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甲、乙双方签字确认后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___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餐厨垃圾收运合同(优秀15篇)篇七
第一条为了加强餐厨垃圾管理,维护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建成区范围内餐厨垃圾的收集、运输、处置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餐厨垃圾,是指从事餐饮服务、单位供餐、食品生产加工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食物残余、食品加工废料、废弃食用油脂(包括不可再食用的动植物油脂和各类油水混合物)等垃圾。
第四条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餐厨垃圾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食用油和食品市场监管制度和体系,防止以餐厨垃圾为原料生产加工的产品进入餐饮消费和食品流通市场。
食品药品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餐饮消费环节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餐饮服务单位供餐活动中以餐厨垃圾为原料制作食品的违法行为。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食品生产加工活动中以餐厨垃圾为原料进行食品生产加工的违法行为。
工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销售废弃食用油脂或者以餐厨垃圾为原料制作的食用油的违法行为。
畜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养殖环节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无证生产动物源性饲料产品,以及使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垃圾饲养畜禽的违法行为。
环保、商务、公安、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餐厨垃圾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本市餐厨垃圾管理坚持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实行统一收集运输、集中定点处置。
第七条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缴纳餐厨垃圾处置费。处置费的收缴办法和标准,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第八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逐年增加对餐厨垃圾治理的资金投入,并且对在餐厨垃圾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补贴或者奖励。具体办法由市、区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倡导通过净菜上市、改进食品加工工艺、合理用膳等方式减少餐厨垃圾的.产生。
第九条从事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活动,应当取得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许可证。
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公开招投标等公开竞争方式,作出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许可的决定,并向中标单位颁发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许可证。
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中标单位签订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经营协议,约定经营期限、服务标准、经营区域等内容,并作为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许可证的附件。
中标单位从事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服务的,应当与餐厨垃圾产生单位签订服务协议,并办理餐厨垃圾交接手续。
第十条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建立产生台账,真实、完整记录餐厨垃圾产生种类、数量、去向等情况。
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应当建立收集、运输台账,真实、完整记录收集、运输的餐厨垃圾来源、数量、去向等情况。
餐厨垃圾处置单位应当建立处置台账,真实、完整记录餐厨垃圾来源、数量、处置方法、产品流向、运行数据等情况。
第十一条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四)及时将餐厨垃圾交由取得许可的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单位收运,做到日产日清;。
(五)法律、法规、规章作出的其他规定。
(一)每日(含法定节假日)至少到餐厨垃圾产生单位收运一次餐厨垃圾;。
(二)配备规定的专用运输车辆及相关转运设施,并保持其完好和整洁;。
(三)实行完全密闭化运输,在运输过程中不得滴漏、撒落,转运期间不得裸露存放;。
(四)将收集的餐厨垃圾及时运送至已取得餐厨垃圾处置许可的单位进行处置;。
(五)制定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应急预案,并报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六)法律、法规、规章作出的其他规定。
第十三条餐厨垃圾处置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按照要求配备处置设备、设施,保证设备、设施运行良好,正常检修或者更新需要暂停处置设施运行的,应当提前15天报告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五)制定餐厨垃圾处置应急预案,并报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六)法律、法规、规章作出的其他规定。
第十四条在餐厨垃圾产生、收集、运输、处置过程中,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一)将废弃食用油脂加工后作为食用油使用或者销售;。
(二)将餐厨垃圾排入雨水、污水排水管道等公共设施和河道等天然水体;。
(三)使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垃圾直接饲养畜禽;。
(四)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五条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单位需停业、歇业的,应当提前12个月向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经同意后方可停业或者歇业。因不可抗力无法继续经营的情况除外。
第十六条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过书面检查、实地抽查、现场核定等方式加强对餐厨垃圾产生、收集、运输、处置活动的监督和检查,并建立相应的监督管理记录。
食品药品监督、质监、工商、环保、畜牧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法定方式,加强对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有关工作的监督检查。
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执法信息共享机制,必要时,按照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实施联动执法。
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投诉和举报。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制度,接受公众对餐厨垃圾产生、收集、运输、处置违法活动的投诉和举报,并为投诉人或举报人保密。
第十八条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全市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应急预案,建立餐厨垃圾应急处置系统,确保紧急或者特殊情况下餐厨垃圾正常收集、运输和处置。
第十九条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主管机关责令改正,并对其主管人员及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职权和程序,核发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许可证的;。
(二)不依法履行行政监督管理职责的;。
(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
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餐厨垃圾产生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台账或者对台账弄虚作假的,由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二、三款规定,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台账或者对台账弄虚作假的,由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二)、(三)、(四)项规定的,由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二)、(三)、(四)项规定的,由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处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五)项、第十三条第(五)项规定,未制定应急预案的,由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3000元罚款。
第二十四条餐厨垃圾处置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未按要求配备处置设备、设施或者配备的设备、设施不能正常运行的,由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3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
餐厨垃圾处置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三)、(四)项规定的,由环境保护、质监、工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将废弃食用油脂加工后作为食用油使用或者销售的,由食品药品监督、质监、工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三)项规定的,分别由环境保护、畜牧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单位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由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餐厨垃圾处置单位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由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七条县(市)、吉利区餐厨垃圾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10月1日起施行。
餐厨垃圾收运合同(优秀15篇)篇八
(1)污染环境、影响市容。因餐厨垃圾含有较高的有机质和水分,容易受到微生物的作用,而发生腐烂变质现象;且废弃放置时间越久,腐败变质现象就越发严重。特别是到了夏季,温度较高,腐烂变质也越快,这时候容易产生大量的渗滤水以及恶臭气体,滋生蚊虫,对环境卫生造成恶劣影响(何晟,)。
(2)危害人体健康。餐厨垃圾中的肉类蛋白以及动物性的脂肪类物质,主要来自于提供肉类食品的那些牲畜家禽,牲畜在直接吃食未经有效处理的餐厨垃圾后,容易发生“同类相食”的同源性污染,并造成人畜之间疫病的交叉传染,危害人体健康,并可能促进某些致命疾病的传播。如历史上大规模爆发的传染病:1986年英国出现的疯牛病、口蹄疫等(刘卓宝,)。再比如说,在许多地方传播的禽流感等的起因,可能是由于病牛、病羊或病猪的尸体被制成了成了动物饲料,从而引起疾病的大规模传染(haug,1993)。
(3)传播疾病。餐厨垃圾的露天存放会招致蚊蝇鼠虫的大量繁殖,其是疾病流传的主要媒介(李小卉,)。
(4)餐厨垃圾中堆放时产生的下渗液进入到污水处理系统,会造成有机物含量的增加,从而加重污水处理厂的负担,增加运行成本。
综上所述,餐厨垃圾对环境和人群的危害已十分严重,是城市环境一个重要污染源,对人们的正常生活与身体健康构成了威胁这一问题已经引起了政府的高度重视和人们的广泛关注。
餐厨垃圾收运合同(优秀15篇)篇九
根据餐厨废弃物处理相关法规和石家庄餐厨垃圾处理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承诺方)现做出以下承诺:
1、严格遵守餐厨废弃物相关法规和石家庄餐厨垃圾处理管理办法中关于餐厨垃圾处理的相关规定。
2、积极配合相关部门进行餐厨垃圾集中收运和无害化处理的相关工作。
3、如实申报餐厨垃圾产生的.种类和数量。
4、安装油水分离器或者隔油池等污染防治措施(仅限适用企业)。
5、餐厨垃圾与生活垃圾分类,单独收集、存放。
6、不与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企业或个人私自交易、处置餐厨垃圾。
7、不将餐厨垃圾排入下水管网和随意倾倒。
8、积极配合有处理资质的收运企业的合同(协议)签订和收运工作。
9、公开餐厨垃圾处理情况,接受各方面的监督。
在餐厨垃圾处理过程中如果违背以上承诺,愿接受相关法律法规范围内的处理和惩罚措施。
负责人:
(单位盖章)。
餐厨垃圾收运合同(优秀15篇)篇十
第一条为了加强餐厨垃圾的管理,促进餐厨垃圾无害化处理和合理利用,改善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餐厨垃圾,是指除居民日常生活以外的餐饮服务、单位供餐、食品生产加工等单位和个体经营户(以下统称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在生产和经营过程中产生的食物残余、食品加工废料和废弃食用油脂。
前款规定的废弃食用油脂,是指不可再食用的动植物油脂、餐厨垃圾中所含油脂、油水分离器和隔油池等分离处理后产生的油脂等。
第三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餐厨垃圾产生、收集、运输、处置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设立餐厨垃圾管理协调机构,研究解决餐厨垃圾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协调和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其日常工作由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
第五条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全市餐厨垃圾的监督管理工作;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辖区餐厨垃圾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环保、卫生、食品药品监督、工商、公安、农业、质监、商贸、规划、财政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餐厨垃圾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餐厨垃圾的治理,坚持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原则,并实行统一收集运输、集中定点处置制度。
第七条倡导通过净菜上市、改进餐饮加工工艺和文明用餐等方式,减少餐厨垃圾的产生量。
餐厨垃圾的收集、运输、处置由市财政予以补贴,具体办法由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物价等部门另行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八条餐饮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行业行为,推广餐厨垃圾减量化方法,将餐厨垃圾管理工作纳入餐饮企业等级评定和诚信管理范围,督促餐饮企业做好餐厨垃圾的无害化处理工作。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
市、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立即调查处理,并在受理后及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或者举报人。
第十条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市城市总体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制定餐厨垃圾处置设施规划,并纳入本市市容环境卫生设施专项规划。
餐厨垃圾处置设施用地应当作为环境卫生设施用地纳入城乡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其用途。
第十一条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于每年12月20目前向所在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申报下一年度本单位餐厨垃圾的种类和产生量。
新设立的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于首次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申报本年度餐厨垃圾的种类和产生量。
第十二条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三)不得将餐厨垃圾排入雨水管道、污水管道、河道、湖泊、沟渠、公共厕所;。
(四)建立餐厨垃圾产生台帐,真实、完整记录餐厨垃圾产生数量、去向等情况。
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与取得特许经营许可的收集、运输服务企业签订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合同,并报所在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督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内餐厨垃圾的收集、运输、处置实行特许经营制度。
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将产生的餐厨垃圾交由特许经营服务企业收集、运输、处置,未经特许经营的企业和个人均不得收集、运输、处置餐厨垃圾。
第十四条申请从事餐厨垃圾收集、运输服务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注册资金不少于300万元;。
(二)餐厨垃圾收集应当采用密闭专用收集容器,并应当具有分类收集功能;。
(四)建立并落实有关技术、质量、安全和监测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五)具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
(六)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以及机械、设备、车辆停放场所;。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从事餐厨垃圾处置服务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二)餐厨垃圾处置场所的选址符合城乡规划,并取得规划许可;。
(三)采用的技术、工艺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四)具备符合国家规定的专业技术人员;。
(五)具有健全的.工艺运行、设备管理、环境监测与保护、财务管理、生产安全、计量统计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六)具有可行的餐厨垃圾废水、废气、废渣处置技术方案;。
(七)制定了控制污染和突发事件的预案;。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六条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招投标等公平竞争方式确定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特许经营服务企业,颁发许可证,并与其签订特许经营协议。餐厨垃圾特许经营协议应当明确经营期限、服务标准、经营区域、违约责任等内容,并作为收集、运输、处置许可证的附件。
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取得特许经营的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服务企业目录向社会公布。
第十七条餐厨垃圾收集、运输服务企业应当与餐厨垃圾产生单位签订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合同,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按照环境卫生作业标准和规范,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收集、运输餐厨垃圾;。
(二)将收集的餐厨垃圾运到取得特许经营的处置服务企业进行处置;。
(五)不得擅自停业、歇业。
第十八条餐厨垃圾处置服务企业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餐厨垃圾处置所采用的技术、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餐厨垃圾处置技术标准;。
(五)不得擅自停业、歇业。
第十九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将废弃食用油脂加工成食用油使用或者出售,禁止将餐厨垃圾未经无害化处理喂养畜禽。
第二十条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委托具有计量认证资格的机构,定期对餐厨垃圾处置场所的餐厨垃圾处置数量、质量和环境影响进行监测。
第二十一条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服务企业确需停业、歇业的,应当提前6个月向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报告,经其同意后方可停业或者歇业。
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在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服务企业停业或者歇业前,落实保障及时收集、运输和处置餐厨垃圾的措施。
第二十二条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服务企业,应当制定餐厨垃圾污染突发事件防范的应急方案,并报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备案。
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应急预案,建立餐厨垃圾应急处置系统,确保紧急或者特殊情况下餐厨垃圾正常收集、运输和处置。
第二十三条市、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餐厨垃圾的监督管理制度,建立餐厨垃圾产生、收集、运输、处置信息平台,加强对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和收集、运输、处置服务企业执行本办法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市、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阅、复制有关文件和资料;。
(二)要求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三)进入现场开展检查;。
(四)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改正违法行为。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配合监督检查,不得妨碍与阻挠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第二十五条食品药品监督、质监、工商、环保、农业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餐厨垃圾产生、收集、运输、处置有关工作的监督检查。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及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与食品药品监督、质监、工商、环保、农业等有关部门建立信息共享制度,必要时可以实施执法联动机制。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规章有处罚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餐厨垃圾产生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食品药品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设置符合标准的餐厨垃圾收集容器、设施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二)未将餐厨垃圾与非餐厨垃圾分开存放的,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三)未按照规定建立餐厨垃圾产生台帐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四)将餐厨垃圾交由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单位或者个人收集、运输、处置的,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特许经营从事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活动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餐厨垃圾收集、运输服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在规定时间内及时收集、运输餐厨垃圾的;。
(二)未将餐厨垃圾运到取得特许经营的处置服务企业进行处置的;。
(三)车辆未做到密闭、完好、整洁或者未喷涂规定的标识标志的;。
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服务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或者歇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使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垃圾喂养畜禽的,由农业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各县餐厨垃圾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5月15日起施行。
餐厨垃圾收运合同(优秀15篇)篇十一
第一条为了加强餐厨垃圾管理,保障食品卫生安全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维护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促进资源循环利用,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主城区的城市建成区和主城区以外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建成区以及建制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餐厨垃圾的收集、运输、处理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餐厨垃圾,是指除居民日常生活以外的食品加工、饮食服务、单位供餐等活动中产生的厨余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其中,厨余垃圾是指食物残余和食品加工废料;废弃食用油脂是指不可再食用的动植物油脂和各类油水混合物。
第三条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全市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理的政策制定、监督、管理和协调工作。其日常管理工作由所属的市环境卫生管理机构负责。
区县(自治县)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理的管理、监督和协调工作。
第四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餐饮消费环节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含个体工商户,下同)以餐厨垃圾为原料制作食品的违法行为,并对餐厨垃圾产生单位的申报回执进行检查。
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食品生产环节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食品生产单位以餐厨垃圾为原料进行食品生产的违法行为。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销售废弃食用油脂的违法行为。
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畜禽生产场所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使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垃圾饲养畜禽的违法行为。
卫生、环保等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餐厨垃圾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餐厨垃圾管理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
倡导通过净菜上市、改进食品加工工艺、文明就餐等方式减少餐厨垃圾的产生。
鼓励和支持餐厨垃圾处理技术开发和设施建设,促进餐厨垃圾的资源化利用。
对不能进行资源化利用的餐厨垃圾,必须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六条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交纳餐厨垃圾处置费。餐厨垃圾处置费纳入城市生活垃圾收费体系,其征收管理的具体办法和标准由市财政和市物价部门会同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另行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从事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理活动应当依法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许可证。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鼓励社会参与,积极探索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的市场化运作模式,原则上应当通过招标等公平竞争方式在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中确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单位。
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理应当形成网络。设置餐厨垃圾处理场所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八条收集、运输、处理餐厨垃圾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国家有关要求,采取防臭、防流失、防渗漏等措施防治环境污染;。
(二)将餐厨垃圾与其他生活垃圾分类,实行单独收集、密闭储存;。
(三)不得将餐厨垃圾排入雨水管道、污水排水管道、河道和厕所;。
(四)不得将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垃圾作为畜禽饲料;。
(五)不得将废弃食用油脂或者其加工产品用于食品加工和销售。
第九条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三)在餐厨垃圾产生后24小时内将其交给收运单位运输;。
(四)不得将餐厨垃圾交由未经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通过招标等方式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的餐厨垃圾收运单位或者个人收运、处理。
(一)每日(含法定节假日)至少到餐厨垃圾产生单位清运一次餐厨垃圾;。
(二)在收集当日内将餐厨垃圾清运至餐厨垃圾处理单位处理;。
(四)实行密闭化运输,不得滴漏、撒落;。
(五)每月10日前将上月收运的餐厨垃圾的来源、数量、处理去向等情况向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备案,并取得回执。
第十一条餐厨垃圾处理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对不能进行资源化利用的餐厨垃圾进行无害化处理;。
(二)采取措施防止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废气、废渣、粉尘等造成二次污染;。
(六)每月10日前将上月处理的餐厨垃圾的来源、数量、产品流向、运行数据等情况向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备案,并取得回执。
餐厨垃圾处理单位应当积极开展餐厨垃圾处理的科学研究和工艺改良工作,通过制造肥料、沼气、工业产品等方式提高餐厨垃圾的资源化利用率。
第十二条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订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应急预案,建立餐厨垃圾应急处理系统,确保紧急情况或者特殊情况下餐厨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理。
从事餐厨垃圾收运、处理的企业,应当制订餐厨垃圾突发事件污染防范的应急方案,并报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通过书面检查、实地抽查、现场核定等方式对本行政区域内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理的下列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餐厨垃圾产生单位的申报情况;。
(四)餐厨垃圾分类收集、密闭储存以及无害化处理等情况。
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通过举报电话等方式,受理公众的举报和投诉,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调查处理结果告知实名举报人或者投诉人。
食品药品监管、畜牧兽医、环保、工商、质监、卫生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理有关工作的监督检查。
以上行政机关应当建立执法信息共享机制。必要时,按照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实施联动执法。
第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未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理的,或者未经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通过招标等方式确定擅自从事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理的,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一项规定的,由环境保护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实施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二、三项规定的,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四项规定的,由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五项规定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一项规定的,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不申报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二、三项规定的,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四项规定的,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一、二、四、五项规定的,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三项规定的,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二项规定的,由环境保护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实施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四、五、六项规定的,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九条市容环境卫生、食品药品监管、畜牧兽医、环保、工商、质监、卫生等有关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不依法履行职责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有权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9月1日起施行。
餐厨垃圾收运合同(优秀15篇)篇十二
第一条为加强餐厨垃圾管理,保障饮食安全,提高城市环境卫生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餐厨垃圾的收集、运输、处理及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餐厨垃圾,是指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在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的食物残余、食品加工废料、过期食品和废弃食用油脂。
本办法所称餐厨垃圾产生单位,是指通过即时加工制作、商业销售和服务性劳动等手段,向消费者提供食品的生产经营单位,包括餐馆、小食店、快餐店、食堂及提供食品消费的商场、超市等。
本办法所称废弃食用油脂,是指餐厨垃圾中的油脂、油水混合物和经油水分离器、隔油池等分离处理后产生的油脂。
居民日常生活产生的厨余垃圾应当与其他生活垃圾分开处理,并逐步纳入餐厨垃圾范围进行集中处理。
第四条市、区政府(含新区管理机构,下同)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开展餐厨垃圾管理宣传工作,支持餐厨垃圾处理技术开发和设施建设,推进餐厨垃圾的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
鼓励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安装餐厨垃圾预处理设施,对餐厨垃圾进行预处理。
第五条市城市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负责全市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理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各区的餐厨垃圾管理工作;。
(四)按规定程序制订餐厨垃圾收运、处理技术规范并组织实施。
第六条区城市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范围内餐厨垃圾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监督检查餐厨垃圾的收运、处理情况,进行全过程跟踪管理;。
(三)依法查处违法排放、收运、处理餐厨垃圾的行为。
第七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加工和流通环节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以餐厨垃圾为原料进行食品生产、加工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销售假冒伪劣食用油脂的违法行为。
人居环境部门负责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和收运处理企业的污染防治措施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在餐厨垃圾收运、处理过程中的污染环境的违法行为。
水务部门负责河道和排水管理,依法查处向河道和公共排水设施排放餐厨垃圾的违法行为。
公安交警部门对已在主管部门备案的,需要在限行、禁行区域通行的餐厨垃圾运输车辆,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发放准许通行证,方便餐厨垃圾运输车辆收运餐厨垃圾。
教育、卫生、文体旅游等行政部门应当协助主管部门开展餐厨垃圾管理工作,督促各自管理行业内单位履行本办法所规定职责。
第八条餐饮行业协会应当发挥行业自律作用,规范行业内餐厨垃圾的收运、处理行为。推广餐厨垃圾减量化方法,将餐厨垃圾管理工作纳入餐饮企业等级评定和诚信管理范围,督促餐饮企业做好餐厨垃圾的无害化处理工作。
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将产生的餐厨垃圾交由特许经营企业收运处理。未经特许经营的企业和个人均不得收运、处理餐厨垃圾。
第十条申领餐厨垃圾收运处理许可证的企业,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采用的技术、工艺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要求,并通过专业评审;。
(六)安装、使用在线视频监控设备并与主管部门联网;。
(七)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机械设备及车辆停放场所。
第十一条市政府可以根据实际管理需要,将全市划分为若干区域,分别授予不同的餐厨垃圾收运处理企业经营。
经授权的餐厨垃圾收运处理企业,在授权的区域范围内对餐厨垃圾实行统一收运,集中定点处理。
第十二条市政府通过招标、招募、拍卖等公平竞争方式确定特许经营企业,由市主管部门发放餐厨垃圾收运、处理许可证。市主管部门办理餐厨垃圾收运、处理行政许可期限为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市政府应当与特许经营企业签订餐厨垃圾收运处理特许经营协议,协议应当明确收运范围、服务标准、经营权撤销的条件和程序等内容。
第十三条餐厨垃圾收运处理的经营权期限为,经营期限届满6个月前,经营者可以向市主管部门申请经营权延期,服务质量经市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市政府可以延长期限5年。延长期限届满的,市政府通过招标、招募、拍卖等公平竞争方式重新确定特许经营企业。
市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具体的服务质量考核办法。
第十四条餐厨垃圾收运处理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政府撤销其特许经营权:
(一)将经营权转包给其他企业或者个人经营的';。
(二)擅自转让、质押经营权的;。
(三)采用的技术、工艺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明显落后且没有能力改进的;。
(四)处理能力不足且没有能力改进的;。
(五)处置失当导致所负责区域范围内出现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
(六)非法销售废弃食用油脂的。
第十五条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与特许经营企业签订餐厨垃圾收运合同,并将收运合同报所在区主管部门备案。
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本单位餐厨垃圾交付收运处理情况。
第十六条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将餐厨垃圾与其他城市生活垃圾分开收集,不得将其他城市生活垃圾混入餐厨垃圾中交给收运处理企业。
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采用符合市主管部门规定标准的餐厨垃圾收集容器,向收运处理企业移交餐厨垃圾。
餐厨垃圾产生单位不得将餐厨垃圾直接排入河道、公共排水设施、公共厕所和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等。
第十七条餐厨垃圾收运处理企业应当依照下列规定,收集、运输和处理餐厨垃圾:
(一)至少每日(含法定节假日)到餐厨垃圾产生单位收运一次餐厨垃圾;。
(二)实行完全密闭化运输,在运输过程中不得滴漏、撒落,在转运期间不得裸露存放;。
(五)设置并定期检测餐厨垃圾计量系统;。
(六)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安全设施,制定安全应急预案,确保处理设施安全运行;。
(七)维护处置场所的市容环境卫生,在处理过程中应当采取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
(八)餐厨垃圾处理后形成的产品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
(一)拒绝收运已签订收运合同的产生单位的餐厨垃圾;。
(二)以餐厨垃圾为原料生产、加工食品;。
(三)非法销售废弃食用油脂;。
(四)餐厨垃圾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用于饲养畜禽;。
(五)将餐厨垃圾直接填埋、焚烧处理,但因设备检修原因并经市主管部门同意的除外。
第十九条餐厨垃圾的收运、处理实行有偿服务,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按规定交纳餐厨垃圾收运、处理费。具体标准和办法纳入城市生活垃圾收费标准和收费体系之中。
第二十条财政部门根据餐厨垃圾收运处理企业的运营情况,对餐厨垃圾收运处理企业给予合理补贴,具体补贴办法由市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一条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向收运处理企业移交餐厨垃圾的,应当由双方即时签字确认,并记录所移交餐厨垃圾的数量和种类。
餐厨垃圾收运处理企业应当建立餐厨垃圾收运处理台账,准确、完整记录下列情况:收运餐厨垃圾的种类、数量及来源;处理后所形成产品的种类、数量和流向;处理设施运行和维护情况;收运车辆行驶记录等。
餐厨垃圾收运处理企业应当每月底向市主管部门报送当月餐厨垃圾收运处理台账。
市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公布一次餐厨垃圾收运处理企业年度运营情况、财务报告等信息。
第二十二条餐厨垃圾收运处理企业应当在市主管部门指导和监督下,安装、使用在线视频监控设备且不得擅自拆除、改装、闲置或者损毁。
餐厨垃圾收运处理企业的收运车辆应当安装车辆行驶及装卸记录仪,车辆行驶信息应当接入公安交警部门的信息平台。
主管部门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可以向餐厨垃圾收运处理企业派驻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第二十三条主管部门通过设立举报热线电话等方式,受理公众的举报或者投诉。受理举报或者投诉后,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到现场调查、处理,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或者投诉人。
举报或者投诉查证属实的,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对于被频繁举报投诉的餐厨垃圾产生单位或者收运处理企业,主管部门应当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大执法监督的力度和频率。经查实的,主管部门可以将查实情况在媒体上予以曝光。
第二十四条市主管部门可以定期组织人居环境、市场监管、公安交警、教育、卫生、文体旅游等部门,开展餐厨垃圾管理联合执法,依法查处餐厨垃圾收运、处理中的违法行为。
各区政府应当根据辖区内餐厨垃圾管理实际需要,定期组织所属职能部门及市职能部门驻区机构,开展餐厨垃圾管理联合执法。
第二十五条市主管部门应当与市市场监管、人居环境等部门建立餐厨垃圾管理信息共享机制。
市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将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名单及每年新增企业名单告知市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市市场监管部门提供的企业名单,检查、核实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签订餐厨垃圾收运合同和处理餐厨垃圾的情况,对不签订餐厨垃圾收运合同和不依法处理餐厨垃圾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依照本办法予以处罚,并将处罚结果通报给市市场监管、人居环境部门。
市市场监管部门在进行企业年检时,应当对被通报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卫生和餐厨垃圾处理情况进行重点审查,并依法予以处理。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被主管部门、市场监管和人居环境等部门处罚的情况,应当纳入企业信用征信系统并公开披露。
第二十六条未经许可从事餐厨垃圾收运或者处理活动的,由市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暂扣其实施违法行为的工具,并处5万元罚款;再次被查处的,处10万元罚款。
第二十七条餐厨垃圾产生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由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三)未采用规定标准的收集容器移交餐厨垃圾的,处500元罚款;。
(四)在餐厨垃圾中混入其他生活垃圾,混入的生活垃圾超过10公斤以上的,按每公斤处50元罚款。
第二十八条餐厨垃圾收运处理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拒不与餐厨垃圾产生单位签订收运合同的,处2000元罚款;。
(三)在运输过程中出现滴漏、撒落的,处3000元罚款;。
(四)未经市主管部门同意,擅自停止处理设施运行的,每停运1天处1万元罚款;。
(五)未建立收运处理台账,或者台账记载不完整的,处1万元罚款;。
(六)擅自闲置、拆除、改装、损毁在线视频监控设备的,处3万元罚款;。
(九)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补贴的,按所骗取金额5倍予以罚款。
第二十九条餐厨垃圾收运处理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以餐厨垃圾为原料生产、加工食品或者非法销售废弃食用油脂的,由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处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处货值金额10倍的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餐厨垃圾为原料生产、加工食品或者非法销售假冒伪劣食用油脂的,由市市场监管部门依照食品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条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内部食堂、餐厅违反本办法的,除依照本办法进行处罚外,对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第三十一条城市管理、人居环境、市场监管、公安交警、水务、教育、卫生、文体旅游等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餐厨垃圾的管理监督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违法审批、违法处罚或者违法采取强制措施的;。
(二)玩忽职守、逾越职权、营私舞弊的;。
(三)拒不参加或者不配合餐厨垃圾管理联合执法的;。
(四)其他不依法履行行政监督管理职责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8月1日起施行,市政府10月1日发布实施的《深圳市餐厨垃圾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餐厨垃圾收运合同(优秀15篇)篇十三
根据规定,各区城管部门采取派驻监管人员或者第三方监管机构等对特许经营企业收运处理餐厨垃圾各环节进行监管。第三方监管机构现场监管人员应具备环保、计算机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
各区城管部门要建立信息化监管平台对餐厨垃圾收运处理进行实时、动态、远程监管,信息化监管平台要实现对收运处理量、运行过程关键参数、污染物排放数据以及称重计量过程、运行关键环节视频等监管功能。
各区城管部门按月度编制餐厨垃圾收运处理监管报告,报市城管部门备案。
《办法》在餐厨垃圾收运处理量上作了规定。餐厨垃圾处理设施应配备安装地磅计量系统及视频监管系统。地磅计量系统应具有称重、记录、打印与数据分析、处理、传输功能。视频监管系统应对地磅计量系统以及主要生产设备和关键环节进行监管,并接入区城管部门信息化监管平台。餐厨固形物收运量取地磅双向称重计量的差值。
餐厨垃圾收运车辆进、出场均需称重计量,除车辆维修保养、报废更新等特殊情况,禁止收运车辆从地磅以外的进出口进出。
废弃食用油脂收运量采用地磅称重、反向逆推两种方式计量后取低值的原则。反向逆推法即根据行业经验并结合相关测试数据,首先计量废弃食用油脂提炼处理后的'成品油(含油率90%以上)量,在此基础上乘以3倍系数后作为废弃食用油脂反向逆推收运量。
各区城管部门派驻现场监管人员或委托的第三方监管机构监管人员要依托地磅计量系统和视频监控系统,校对餐厨垃圾进、出场计量数据,并在电子过磅单上签字确认,定期将餐厨垃圾收运处理量汇总,并与特许经营企业核对确认盖章。
地磅计量装置出现异常情况,需对计量数据进行手工录入补单或修改,须派驻现场监管人员或委托的第三方监管机构监管人员与特许经营企业运营人员共同签字确认。未能准确记录餐厨垃圾收运重量的,按其收运车辆前七天平均装载量计算。
可委托第三方监测机构对污染物排放情况实施监测。
《办法》在餐厨垃圾处理设施运营质量、废水废气废渣等污染物排放指标上作了规定。各区城管部门要监督特许经营企业配备废水、废气、废渣、噪声等污染防治设施,污染物排放应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标准及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要求。
各区城管部门监督特许经营企业制定环境监测计划并组织实施,配备专人负责日常环境监测工作,或者委托第三方监测机构,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环境监测,监测超标应立即要求特许经营企业进行整改。
工作场所环境监测内容应至少包括噪声、粉尘、有害气体(h2s、nh3等);排气口监测内容应至少包括粉尘、有害气体(h2s、so2、nh3等);厂界环境监测内容应至少包括噪声、有害气体(h2s、so2、nh3等)、排放污水量及其水质指标(bod5、codcr、氨氮等)。
各区城管部门监督特许经营企业须按照人居环境部门的规定安装在线监测系统和超标报警装置,并通过人居环境部门的验收,同时接入区城管部门信息化监管平台。
各区城管部门可另行委托第三方监测机构对污染物排放情况实施监督性监测,以确保环境监测数据的真实可靠性。
餐厨垃圾收运合同(优秀15篇)篇十四
收运(处置)方(乙方):_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处置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甲方委托,乙方负责收运、处置甲方产生的餐厨垃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上海市餐厨垃圾处置和管理试行办法》,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合同履行期限。
双方商定收运、处置期限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第二条收费标准。
双方商定,餐厨收运处置费_________元/吨,其中:收集运输费_________元/吨,处置费_________元/吨。
第三条付款方式。
1.木合同经双方签字生效后,双方每月(周、日)结算一次,根据“运输单据”,按实际运输量由甲方支付乙方收运处置费。
2.按月结算的`,甲方应于当月_________日前向乙方支付上月收运处置费。
第四条甲方工作。
1.餐厨垃圾实际产出数量由双方工作人员共同确认,并由甲方代表在运输单据上签字认可。甲方执单据一联作为付款依据。
2.应按本合同规定的收费标准和付款方式、日期准时付款。
3.自备餐厨垃圾收集容器,餐厨垃圾收集容器应便于收运车辆使用和计量。
4.应妥善安置管理好餐厨垃圾收集容器,保证环境卫生整洁。
5.应告知乙方将餐厨垃圾送至市容环卫管理部门核准的地点处置,不得随意处理。
第五条乙方工作。
1.负责上门收集(运输)餐厨垃圾,每日(周)_________次。
2.应做好收运记录,如实填写运输单据。
3.应按时、保质、保量作好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工作,运输中不滴漏,避免二次污染。
4.按照甲方的要求,严格将餐厨垃圾送至指定的地点处置。
第六条违约责任。
1.任何一方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并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大写)__________________。
2.乙方收运作业后应保持现场环境整洁,若因为作业时造成污染的,责任由乙方承担。
第七条合同争议解决途径。
甲己双方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按下列第_________种方式解决。
1.提交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条附则。
1.本合同如因不可抗力的原因无法继续履行时,当事人可以依法主张解除合同,并及时书面通知对方。
2.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可通过协商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同等效力。
3.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_________份。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
餐厨垃圾收运合同(优秀15篇)篇十五
为切实推进餐厨垃圾集中收集、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根据区城管局的要求,东湖街道将对餐厨垃圾产生商户(单位)进行培训,培训由罗湖区城管局与东江环保公司相关工作人员对餐厨垃圾处理进行讲解。培训相关事宜如下:
一、培训内容:餐厨垃圾专项处理相关事宜。
二、参加培训人员:各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含餐馆酒楼、小食店、快餐店、单位食堂以及提供食品消费的商场、超市等)。
三、培训时间:5月27日(星期五)上午10:00。
四、培训地点:东湖街道办事处8楼礼堂(东湖路92东湖社区服务大楼)。
金鹏社区工作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