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建设工程质量月活动总结(通用12篇)

时间:2025-05-23 作者:紫衣梦

活动总结是对我们在活动中所做出的努力和付出进行总结和肯定的一种方式,有助于我们增强自信和积极性。这里有一些值得一读的活动总结范文,希望能对大家的写作有所帮助。

2023年建设工程质量月活动总结(通用12篇)篇一

根据《乌兰察布市质量技术监督系统2022年“质量月”活动方案》文件精神,为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全民质量意识,我局于2022年9月在全旗大力开展了“质量月”活动。现将活动情况总结如下:

“质量月”活动,根据市局文件,结合我旗实际制定了《察右中旗质量技术监督局2022年“质量月”活动方案》,成立了由局长、副局长及各股室负责人组成的领导小组,统一安排部署“质量月”期间各项工作,确保“质量月”活动顺利开展。

9月7日,我局在旗政府广场举行了“质量月”活动启动仪式。在启动仪式上,旗分管旗长作了重要讲话,旗人大、政协主要领导、旗直有关企业负责人参加了此次活动。察右中旗电视台对此次启动仪式进行了宣传报道,为“质量月”活动顺利进行营造了良好的社会氛围。

1、启动仪式现场,我局举行了现场宣传、咨询、受理举报投诉等活动,并发放质量安全手册500余份,“食品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宣传资料300余份。2、启动仪式结束后,我局邀请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媒体记者参观走访了我旗重点企业,共走访3家食品企业、3家镍铁生产企业、1家水泥生产企业、1家化工厂。

1、开展“中秋”月饼生产小作坊专项检查活动。“中秋节”来临之际,我局组织食品执法人员,在辖区内开展了“中秋”月饼糕点专项检查行动。此次专项检查共出动执法人次24人次,执法车辆7台(次),重点对月饼加工作坊的食品生产情况进行了排查。经检查,我旗月饼生产没有违法使用添加剂和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的现象,但发现部分月饼加工小作坊生产条件不符合生产要求、生产场所卫生差、工作人员未穿戴工作衣帽等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的行为。我局对三家在室外加工生产,无任何食品安全防护措施的月饼加工作坊下发了《责令停产通知书》,要求其在限定日期内停产整改,改善生产条件,确保节日食品安全。

2、开展“迎中秋、庆国庆”计量为民活动。为保障我旗计量公平、公正,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在“中秋、国庆”到来之际,我局组织开展了集贸市场、商铺小贩、商场超市计量执法及计量器具检定专项工作。共出动执法人员48人(次),出动执法车辆12台(次),检定小衡器287台,走访网点120余个。此次计量为民行动得到群众的一致好评,被地方领导部门称为为百姓做实事的典范。

3、开展“迎两节、保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大检查工作。为保障“中秋、国庆”期间我旗特种设备安全经济运行,让广大人民群众度上一个平安、欢乐、祥和的节日,我局组织开展了特种设备安全大检查工作,重点对化工企业、供热公司、气瓶充装经销及使用单位、商场超市、宾馆饭店等人员密集场所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了检查。共出动执法人员46人次,检查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企业20余家,检查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电梯、起重机械等特种设备40余台(件)。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均已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限期整改。

今年“质量月”活动期间,我局除了做好本局工作之外,还积极参加市局各项工作,如积极动员食品企业参加全市质监系统食品生产小作坊整治现场会、积极安排执法人员参加执法能手评选活动等。此次“质量月”活动,我局开展了一系列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同时也存在一些不足,主要表现在群众性质量活动较少,工作力度大宣传力度小等方面。我局将继续保持“质量月”活动期间的工作势头,加大宣传力度,进一步提升我旗整体质量水平,为我旗的经济发展做出新的贡献。

2023年建设工程质量月活动总结(通用12篇)篇二

在建设局的正确领导下,我站以20xx年省、市、局对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和人员的考核为契机、以“创优争先年”活动为抓手,不断加强监督站自身建设,进一步改革完善监督管理模式,稳定推进住宅工程竣工分套验收工作,坚持“五星级服务”效能建设,切实提高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与服务的工作质量,圆满完成了20xx年度各项工作任务。现将具体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1、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21项,监管建筑面积18.4万平方米。总造价1.5亿元。20xx年完成建筑节能面积16200㎡。

2、监督竣工验收12项,建筑面积4.2万平方米,总造价0.24亿元,通过竣工验收的合格率100%,质量安全投诉为0。其中:达省质量优良标准的一项,达市质量优良标准的6项。

1、2月17日制定和下发《20xx年建设工程质量监管工作意见》。

2、3月2-3日进行“两会”期间建筑工地安全生产大检查,并及时进行了总结和汇报。

3、3月18日进行了分套验收情况摸查。

4、4月2日下发了关于安全生产措施费监管通知。

5、4月2日制定了《铜鼓县建设工程创优年活动实施方案》,并下发给各责任主体。

6、4月15日召开建设工程管理工作会议即开展建设工程创优年动员大会。

7、5月24日对建筑施工企业及在建工程的“防灾减排”落实情况进行了检查。

8、6月份开展“严厉打击建筑施工非法违法行为”的专项行动。

9、6月9日下发《关于加强近期暴雨防范工作的紧急通知》文件,成立防暴雨工作指挥部。

10、6月开展了“安全生产月”活动,进行了一次安全生产隐患排查。

11、6月17日下发《关于玻璃幕墙发生玻璃脱落爆裂的情况通报》文件,开展了一次专项排查。

12、7月1-3日为迎接市局检查,特开展了全县在建工程质量安全大检查。

13、7月15日制定和下发了《铜鼓县继续开展建筑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实施方案》文件。

14、8月12日参加保障性安居工程联合大检查。

15、9月8-9日开展了在建工程抽查,抽查了全县8个在建工程。

17、10月9-19日对14个县城在建工程进行了质量安全检查。同时配合村建股对全县农村危、旧房改造进行了全面质量安全大检查,保证了农村危旧房改造工程的顺利进行。

18、11月14日开展了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安全大检查。

20、12月7-9日开展建筑工程消防安全大检查。

22、12月20日-21日开展建筑工程起重设备专项检查。

23、12月24-25配合市质量安全检查组对全县城保障性住房、高层建筑、工业园厂房、房地产开发房进行了重点检查,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艺术中心、怡水嘉园在建工程要求坚决停工整改。对其它存在局部安全隐患的工程下达了整改通知书。

强化监督制度:为了强化监督人员责任意识,完善监督力量的自身建设,规范工程监督行为,我站要求全体人员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及业务水平,不仅在政治思想教育方面是长抓不懈,在业务上,一方面定期组织人员集中学习各种规范和条文,另一方面积极参加各项培训和交流会,以此来提高全站人员的业务素质。同时,按照《宜春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考评办法》的要求,在局里高度重视下,已落实质安站人员、编制、经费问题,同时建立健全各项监管制度,提高监督人员的思想认识、强化履职尽责意识,这对我县质量安全监督工作起到了很好的推进作用。

完善监督巡查制度:坚持每月一次及重大节假日开展建筑工程质量安全大检查制度,坚持监督员每周每个工地至少3次的抽查、巡查制度,重点检查各责任主体单位的质量安全责任制的落实情况,管理人员到岗履责情况。针对检查中发现的质量、安全隐患均及时下发整改通知书,全年共下发质量、安全整改通知书63份,质量问题处理合格率100%。通过检查随时掌握我县的建筑施工质量、安全状况,排查质量、安全隐患,促进施工、监理企业的现场管理。

(1)首问责任制;

(2)一次性告知制;

(3)服务承诺制

(4)限时办结制。

加强五方责任主体监管制度:加强对五方责任主体行为的监督。按照《宜春市建筑市场五方责任主体行为准则》的要求,我站及时向各单位传达文件,并制定了具体的实施方案,并对我县的设计、勘察、施工、监理企业进行了认真的调研督查。针对各方存在的问题,在下发督查情况通报要求整改后,我站加强平时施工现场各方责任主体行为的监督检查。从目前情况看,对五方责任单位的工作起到了较好的促进作用,逐步规范了各方的责任主体行为。

利用现代视频对工程进行动态监控:为了随时随地的对保障性安居工程及特重大危险源工程进行监控,贯彻落实好“江西省建设工程安全质量动态管理系统”及“江西省保障性住房大检查系统”,我站严格要求铜鼓县保障性安居工程及特重大危险源工程实施了视频监控,并要求监理执行好“江西省保障性住房监理日常检查系统”。已安装视频监控15个,保障性住房已全部安装视频监控。同时,为进一步促进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增强质量意识,落实质量终身责任制,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确保工程质量安全,我站要求房屋建筑工程设置永久性标志牌。再次,我站贯彻落实了《关于印发〈江西省住宅工程实体质量分套验收实施意见〉的通知》文件精神,对分套验收的程序、人员加大了监管,同时,邀请住户代表一同参与验收,并签字认可,确保做到零投诉。通过这一系列的制度规章,我县的在建工程已经逐步实现视频远程监控,完善信息制度。

虽然工作中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和不足,有些工作仍需要进一步地巩固和深化。以下是存在的问题:

1、施工单位存在转包、违法分包、挂靠、手续不全擅自施工等问题。

2、少数建设单位缺乏工程建设法规意识,扰乱市场秩序,在不办施工许可证和质量监督手续的情况下,纵容施工企业盲目施工,影响工程质量及监督管。

4、建筑节能材料混乱、造价偏高问题,使节能不能很好的落实。

5、监督站专业人员不齐,水、电工程师没有。

展望20xx年,我们要做的工作还有很多。质量、安全重于泰山。虽然在工作中会遇到这样或那样的困难、会受到的一定的阻挠,也会遇到冷眼,也有不理解的。不过这些都是暂时的困难,只要我们心中想着人民的利益,想着质量、安全重于泰山,我们就一定能够做好质量安全监督工作,不管前面有多大的困难,我们都能够克服。

2023年建设工程质量月活动总结(通用12篇)篇三

2018年,我局在上级有关部门的正确领导和精心指导下,始终坚持“安全发展”理念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以“固本强基,标本兼治”为主题,以提高安全意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严格依法监管、加大执法检查力度为手段,积极深入施工现场查隐患、堵漏洞,严格依照新《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等法律法规及《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请按月报送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落实情况的通知》、《江西省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实施方案》的要求切实做好建设质量安全各项管理工作,质量安全生产形势平稳,全年未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现将我局2018年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工作总结如下:

2018年在监工程41项、建筑面积58.4万平方米,工程造价6.11亿元,其中:本年新开工工程20项,建筑面积18.78万平方米,造价1.6亿元,本年竣工工程17项、建筑面积15.42万平方米,造价1.14亿元,验收合格率100%,其中市优工程2项,省优工程1项,全年无质量安全事故。

为认真落实《江西省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实施方案》,我局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了《xx县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实施方案》,根据方案内容,主要做了以下工作:

一是督查市场行为方面:建设单位是否依法履行法定建设程序,是否存在违法发包行为;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是否存在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行为;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参建单位项目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以及项目负责人责任终身质量承诺书签订情况、履职到岗情况。

二是督查工程质量方面:在建工程参建质量主体单位质量保证体系建立情况,受检各方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等工程实体质量情况;保障性安居工程推行“三个百分之百”的情况,工程监理工作情况等。

三是督查施工安全方面:贯彻落实《关于印发开展全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大检查深化“打非治违”和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建安〔2018〕11号)和《江西省关于开展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落实施工方案专项行动的通知》(赣建安[2018]9号)等工作情况,在建工程高大模板支撑、深基坑等重大风险源安全管理情况,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和日常检查情况,安全负责人到岗情况。

为规范我县建筑市场秩序,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我局积极广泛地开展了各项执法检查活动。进行各项执法检查(包括关键岗位人员在岗履职情况专项整治活动、重大危险源专项整治活动、施工起重机械专项整治活动、施工用电安全整治活动)11次,同时,还不定期对辖区内建筑工地进行拉网式的质量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并对检查情况及时进行处理。对现场查找出的隐患,能够当场整改的立即整改;对于不能当场整改的,都当场下发了《整改通知单》共102份,其中停工整改通知书14份,提出整改意见889条。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请按月报送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落实情况的通知》文件精神,我局对于新报监的工程要求其签订《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和《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之前报监未签订的要求其补签,并且每个月我站定期向市站报送《xx县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度落实情况月报表》,使我县建筑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度进一步得到落实。

根据省、市、县“安全生产月”活动的要求,结合我县建筑施工生产安全实际情况,紧扣“加强安全法治、保障安全生产”主题,我局参与制定并下发了《xx县2018年“安全生产月”活动实施方案》,成立“安全生产月”活动领导小组,并于6月上旬和下旬由领导带队对全县所有在建工程进行危险性较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检查和上半年安全生产大检查,特别针对建筑起重机械、深基坑、脚手架和高支模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共检查在建工程10个(其中只有三四个工地在施工),下发整改通知4份,其中停工整改1份,安全隐患19条。对发现的质量安全隐患的,责令施工单位立即整改或限期整改,整改完成后我局进行了复查,企业对我局下发的质量安全隐患整改通知均能及时落实整改并回复,质量安全隐患整改情况较好。

按照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开展全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大检查深化“打非治违”和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建安〔2018〕11号)及《xx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大检查深化“打非治违”和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宜市建安〔2018〕17号)要求,结合我县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实际,我局制定并下发了《xx县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大检查深化“打非治违”和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文件,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总要求,严格落实停产整顿、关闭取缔、上限处罚和严厉追责的“四个一律”执法措施,全面开展大检查、大排查,强化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保持“打非治违”高压态势,深化重点环节专项整治,彻查安全隐患,堵塞管理漏洞,强化源头治理,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为纪念抗日战争胜利70周年活动等创造良好安全生产环境,为确保完成全年目标任务创造稳定的建筑安全生产环境。

为提高我县建筑质量安全水平,增强我县建筑企业和监理企业管理人员质量意识和安全意识,确实抓好建筑施工质量、安全生产工作,每次的检查都进行检查情况通报,下发给各施工企业和监理企业,同时编写了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简报,对不良行为进行了记录,并上报上级相关部门和下发给了各在在建工程项目部、施工企业和监理企业。

按上级有关《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大检查切实维护建筑工人工伤权益的紧急通知》的文件精神,我局积极配合县社保局,根据在建工程剩余工程量收缴社保基金30800.00元,切实维护了我县建筑工人工伤权益,确保了社会的稳定。

2018年我局共派出5人次到省、市参加专业知识培训,及3次到省、市标准化工地进行现场参观,增长了知识,提高了监管水平,为我县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水平更上一层楼提供了保证,确保了我县建设工程工程的质量与安全。

虽然2018年xx县建设工程项目在本年中没有发生质量安全事故,但是仍然存在着比较多得质量安全隐患,所以我们的工作不能骄傲自满,反而更要的警小慎微。在面对这些隐患,我局一定会加大监督管理力度,要求各有关责任方及时整改到位,坚决不放过。认真做好各项质量安全生产监管工作,使我县的建筑市场良好、健康的发展,工程上不发生质量安全事故。

进一步完善三项管理制度。一是建立书面承诺制度。工程项目开工前,工程建设五方项目负责人必须签署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二是永久标牌制度。工程竣工后百分之百设置永久性标牌,载明参建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姓名,增强相关人员的质量终身责任意识;三是信息档案制度。建设单位要建立五方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信息档案,责任人的基本信息、责任承诺书、法定代表人授权书等要记录在案。

进一步落实建筑工程工伤保险制度。在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时必须先办理工伤保险,否则不予办理。切实维护建筑工人工伤权益,确保社会稳定。

进一步提高监管水平,创新监督方式,要改变事先发通知、打招呼的检查方式,采取随机抽查、明察暗访等方式,提高检查的针对性和实效性,要采取差异化监督方式,充分利用网络平台,加大在线即时监督监测和非现场监管执法推进力度。对涉及工程实体质量的钢筋、预拌混凝土等建材、重要分部分项工程的验收和涉及工程安全重大风险源要加大抽查、巡查的力度,做到全覆盖,避免出现质量监管漏洞。要加快完善工程质量检测制度,加强检测机构的管理,加大对检测过程的远程监控和检测数据的采集力度,重点依法严厉打击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行为。

进一步加强现场质量安全隐患防治,明确职责分工,细化工作措施,逐级落实到相关在建工程项目部并签订责任状,督促和指导创建安全质量标准化工程,每半年召开一次标准化示范工地现场会,充分发挥典型示范引路的作用,以点带面,全面推进。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突出工作重点,排查潜在隐患,及时落实整改,将标准化创建活动推向深入。

进一步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后,立即由监督员开工前查看图纸,了解重大危险源的种类,督促施工单位做好前期准备工作,实施前做好监督检查,严格把关,未达到方案要求的,一律责令停工整改。

加强见证取样检验试验工作的监督检查,推行见证取样计划制度,在工程开工一个月之内由施工单位提交经监理审批的见证取样计划,监督员不定期进行检查。

严格垂直运输机械安装前的告知要求,在使用前必须提供完整的告知资料,否则严禁使用。

加强对厨房卫生间结构防水的监督检查,要求防水上翻梁与楼板整体浇灌,检查钢筋时模板必须已安装好。

加强对外墙粉刷抹灰材料质量的监督检查,严禁使用不合格材料。

2018年,城建交通办在金刚镇党委、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本着“团结勤奋、求实创新、立足本职、服务群众”的工作理念,紧紧围绕年初镇党委、政府制定的工作目标和要求以及分配的工作内容和交办的中心工作为重点,全办人员精诚团结,务实奉献,各项工作取得较大的进步,现将一年来的工作简单总结汇报如下:

1、严格遵守镇党委、政府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全办人员做到按时上、下班,有事请假,不迟到不早退。

2、全面落实机关干部工作作风的“八项规定”,严肃工作纪律。外出人员在为建房现场踏勘及放线定桩等服务时,从不索拿卡要,不得接受服务对象宴请,合理安排工作时间,办完事回政府食堂就餐。

3、开源节流,严肃财经纪律配套设施费、服务费收取严格执行财经纪律,杜绝收钱不开票或开白条现象发生,统一使用财政所正式票据,做到收费明白清晰。

4、分工明确,各就各位。面对本办人少事多的现实情况,立足本职工作,按照年初本办统一分工,全办人员奋力拼博,各就各位,努力将各项职能工作做得更好。

5、完善办公室内部管理制度。今年我办的日常管理事务众多,规划管理、建设管理、交通项目建设、交通规划、车辆超载及超限执法、农村危房改造、市政设施维护和维修、拆违控违、新型墙材推广等方方面面。面对繁杂的管理职能和众多的工作,我办从制度上完善着手,制定规范管理目标、从制度上管人和管事。

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和交通管理工作,以服务群众为基础,从小细节入手,加强与上级主管部门的协调和对接,及时落实上级规划、建设、交通、公路等业务部门的新的政策和精神。一年来,做了以下几件实事:

1、严格规划审批程序、搞好规划建设服务工作。经济的高速发展,面对群众的守法意识和维权意识的加强,用地的行政审批许可责任重大。今年我镇规划区内共审批私人建设76宗,单位项目1宗,未出现一宗有审批违规的行为,维护了金刚总体规划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每一宗私人或单位审批项目办结后及时归档,规范化管理保护好了服务对象的合法权利和利益。面对金刚大道开发区的规划管理我办制定出了一套完善又切合实际的管理程序,同时为更好的服务群众。

2、规范整顿集镇建设用地规划和建设管理,为新一轮集镇开发作打好基础。一年来,查处违法房用地26宗,下达停工通知书28份,并将全镇10余个具有村级规划的居民聚居点建房纳入规范化管理体系中,严格村镇建房审批程序,规范土地市场,为新一轮集镇开发作好铺垫。

3、解决了金刚镇集镇开发国土、规划手续的历史遗留问题,受到群众的好评。主要针对金声街、李畋北路、绿洲路等镇政府开发项目用地手续的遗留问题,已于2018年3月得到以全面解决,共计办理国有土地手续174宗。同时在遗留用地手续规划工程及建设报建手续不完善的现状,我办主动与上级主管部门对接和反映问题争取简易程序办理。

4、今年是xx市政府拆违控违提出更高要求的一年。根据xx市拆违控违办的要求今年我镇拆违分配的指标是12600平米。我办在规划审批时严格落实上级拆旧建新的原则和要求,规范办事规程。同时组织了多次小型的拆违行动,违建和土地私下交易的得到了有效的遏制,共计全镇拆违13600平方米,圆满的完成了市级主管部门交办的任务。

5、及时向镇政府反馈群众的诉求建议,组织落实市政设施维护和维修。今年共组织维修集镇破损路面1560平米,改造和疏通下水道共计300米,路灯维护4次,协调维修给水设施5次,对镇府前广场及匝道进行全面升级改造和大修。

6、金刚镇“十三五”农村交通规划科学编制,规划交通项目建设如期、如数、如质完成。今年交通项目建设繁多,完成主要的建设项目有金刚镇危桥改造4座、金刚至石霜公路大修工程、金刚石霜管养示范路、旅游环线养护、李畋村级公路大修工程。

7、公路超载超限治理工作卓有成效。完善机构坚持源头治理的原则,成立镇村两级护路队伍上路执法,建立常态化的治超执法巡查机制,确保了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的安全。组织了一次大规模的超载车辆拆围板专项行动,取得了较大的反响,引起了媒体的关注,得到了群众的好评。

8、明确了专人负责危改工作,保证了该项工作的系统性和准确性。成立专门班子,严格程序,确定对象,检查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规范补助对象的审核和审批程序,实施中加强对24户建房户的跟踪监督,同时为危房户建房设计、施工等方面进行有效的服务。目前,所有的危建户已全部竣工。组织了全镇村组危改专干和危改户业务和相关政策的学习,确保了该项工作的公平和公正。

9、金刚大道开发两厢土地摘牌、规划报批、土地报批工作,金刚金湾农贸市场、以及金刚拟建设项目的规划和土地报批工作。

10、及时完成镇政府临时抽调参加的各项中心工作。

2023年建设工程质量月活动总结(通用12篇)篇四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厅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工程质量管理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坚持科学发展观,大力实施以质取胜战略,动员和引导广大建筑业从业人员努力提高质量意识,树立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的理念,形成重视质量管理、推进自主创新、节约建设资源的良好环境,塑造精品工程,以“质量安全是社会和谐的基础”为主题,不断提高我市建设工程质量水平,为城市快发展、大发展做出新的贡献。

为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月”活动取得实际效果,各项工作得以顺利实施,成立“质量月”活动领导小组。

成员由各相关单位人员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各项活动的组织沟通、综合协调。

工程项目各相关责任方要结合“质量月”相关文件的要求和工程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活动方案和实施细则,精心安排,认真组织开展好20xx年“质量月“活动。

(二)、大力宣传普及工程质量知识。

工程项目责任主体要围绕“质量安全是社会和谐的基础”这一主题,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大力宣传普及工程质量知识,进一步提高参与工程建设的每位工作人员的质量意识,并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悬挂宣传开展“质量月”活动内容的条幅、横幅。

(三)、进一步强化我市建筑抗震防灾综合能力。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城乡建筑的抗震防灾综合能力,切实保障城乡居民生命财产安全,参与工程建设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施工图审查、工程质量检测等各方责任主体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强化管理,严格遵守基建程序和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按照工程建设技术标准及抗震要求,注重防灾减灾,精心勘察、精心设计、精心施工,切实保证建设工程的技术质量水平。

(四)、进一步推动我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工作。

住宅工程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必须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分户验收,已经出售的住宅,应邀请业主(用户)、参加,并签署验收意见。工程责任主体应认真对待住宅质量分户验收工作,并及时总结分户验收工作经验,努力提高居民对住宅工程质量的满意度。

(五)、进一步提高我市建筑节能施工质量水平和管理水平。

市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施工图审查、工程质量检测等各责任主体要高度重视建筑节能减排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贯彻执行《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2007)、及《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43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克拉玛依市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克建发[20xx]80号)、等相关标准、规范文件,进一步完善节能工程各环节的施工质量管理制度,及时加强技术培训和交流,积极推进技术创新,不断增强施工单位确保节能工程质量和提升技术水平的能力,确保建筑节能工程质量,坚决杜绝某些建设单位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建筑节能设计强制性标准,施工单位未制定节能专项施工方案、未严格按照节能设计及节能建筑构造图集进行施工,监理单位管理不到位等不良现象。

(六)、进一步深化勘察设计质量管理工作。

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等各方责任主体要增强质量意识,进一步落实质量责任,确保勘察设计质量。建设部、自治区建设厅拟于20xx年下半年开展勘察设计质量检查工作,望市各勘察、设计单位结合“质量月”活动,认真贯彻执行有关建设工程质量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技术标准,特别是抗震设防设计和建筑节能要求,做好迎检准备。

(一)、加强领导,切实做好“质量月”活动的各项工作各区建设局要加强领导,以开展“质量月”活动为契机,强化工程质量薄弱环节的监管。以加强“质量月”6项主要任务为重点,制定具体的活动方案和实施细则,开展有针对性地监督检查。同时,各企业要高度重视,对照本方案内容开展自查,并认真做好迎检准备工作。

(二)、突出主题,广泛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

各相关单位、建筑企业要围绕“质量月”活动主题,积极扩大“质量月”活动的宣传和影响范围,要深入企业、深入基层、深入群众进行广泛动员。可以利用网络、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进行宣传,普及工程质量知识,为“质量月”活动造势。要组织企业开展主题讨论活动,促进工程质量水平的不断提高。

各区建设局要进一步加大工程质量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贯彻执行力度,推进诚信体系建设,提升各方主体质量责任意识,规范质量管理行为。在活动月中,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和质量低劣的工程,要从严查处并在媒体上予以曝光。对组织得力、成效显著的单位要予以表扬。

(四)、认真总结,为下步工作做好准备。

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月”活动是对各区近一阶段工程质量管理情况的阶段性检查,各相关单位、建筑企业要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总结,认真整改,并有针对性地制定长效机制,重点解决影响工程质量的深层次问题,为完成建设工程任务打好基础。

9月1日—9月25日,为各相关责任单位结合“质量月”活动方案开展工作阶段。

9月26日—10月5日,为“质量月”活动领导小组对各相关责任单位开展活动情况进行检查阶段。

“质量月”活动结束后,各相关责任单位要认真总结活动情况,并提出相应的措施和建议,于10月10日前将书面材料及电子文档报关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2023年建设工程质量月活动总结(通用12篇)篇五

20xx年,我站在市建设局的直接领导下,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认真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以落实“三法三条例”为主线,按照市委、市政府的总体思路,围绕工作目标,坚持以“监、帮、促”为理念,进一步加强巡查力度,完善“差别化管理”, 稳步推进建筑节能、结构抗震、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的质量控制工作及住宅工程竣工分户验收工作,突出安全文明生产薄弱环节、重大危险源隐患的专项整治,确保全年工程质量安全工作有明显好转,工程质量总体受控,安全态势平稳,取得较好的成效。

(一)受理质量监督工程xx项,其中房建工程xx项,建筑面积小学万m,工程造价约小学亿元,市政工程xx项,工程造价约xx亿元;工程竣工备案xx幢(项);受监工程未发生重大质量事故。

(二)受理安全监督xx项;发生安全生产事故xx起,死亡小学人;共办理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的xx台、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xx台;共xx个工程项目申报创市级文明工地,有xx个工程项目通过市级文明工地的初评审。在全市安全监督岗位技能竞赛获得较好成绩。

(一)建立健全工作制度,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有力开展,提高监管效能。结合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及我站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调研项目“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走前列新突破”,深化开展科学发展观学习活动,共制定6项工作制度,逐步建立、完善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工作长效机制。

(二)强化“两场联动”及质量安全专项检查制度,规范进一步各方责任主体行为。对在建工程xx项共开展质量安全专项检xx次,检查施工单位xx个,监理单位xx个,机械设备xx台,共发出整改意见书xx份,督察处理重大工程质量问题xx起,处理完毕xx起;督察处理重大工程安全问题xx起,处理完毕xx起。

(三)深入开展程建设主体行为综合整治行动,切实规范各方主体履职。根据省建设厅、市建设局《关于开展全省工程建设主体行为综合整治行动的通知》要求,分阶段、分步骤开展我站监督工程建设主体行为综合整治行动,并结合“工程建设主体行为三项建设”和“三项行动”, 组织召开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综合治理专项行动专题会议,加大监督检查与执法力度,抓好隐患排查与治理,督促企业抓好特种作业人员、“三类人员”等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

(四)突出重点,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

1、深化建筑节能工程的监管,对建筑节能工程实行样板先行,有效地督促工程参建各方认真落实节能措施,切实推进建筑节能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确保建筑节能全面有效实施。

2、加大政府投资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住宅工程的监管力度,切实保障公众利益和公共安全,有效提升工程质量品质。

3、制定《关于加强建筑抗震措施施工管理的通知》,规范框架节点加密箍筋、砌体拉结筋、框架节点区质量监督要求,加大结构抗震施工的监管力度,确保主体结构工程质量。

4、制定《受监工程监督检测工作规范要求》,规范主体结构工程砼强度、钢筋保护层厚度、楼板厚度以及建筑材料抽样检测制度,提高检测监督管理水平。

5、按照文明工地标准及创建全国卫生城市和各项要求,强化安全生产及文明施工管理,开展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专项整治工作,突出薄弱环节及重大安全隐患的专项整治。

(五)加强队伍作风建设。按照年初制定的《全市建设工程质安监督系统开展“监督队伍作风建设年”活动的实施方案》,确立作风建设的目标要求,要求全站干部职工树立“六种良好作风”,避免 “六种不良现象”,并认真查找自身在作风建设、效能建设上存在的问题,进一步有针对性地加以整改,将作风建设贯穿全年,扎实推进监督队伍健康稳定发展。

1、继续完善和强化质量安全监管制度和措施。

2、结合市建设局各项要求,深入开展工程建设主体行为综合整治行动及质量安全动态管理制度,加大监督检查与执法力度,抓好质量安全生产隐患排查与治理。

3、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对不认真落实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存在重大质量安全隐患或问题,未按期改正的,根据相应工作制度采取约谈通报措施或挂牌警示措施;对情节恶劣的,依法依规进行立案调查取证,报市建设局进行相应的处罚。

4、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监督管理,突出薄弱环节及重大安全隐患(模板工程、脚手架工程、基坑支护、建筑起重机械等)的专项整治,加强对施工现场火灾事故隐患的排查与治理。

5、进一步加强市、县(市、区)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区域化”建设,实行质量安全监督“技术、力量、信息”等资源共享原则,协助县(市、区)站开展质量安全监督工作,提供县(市、区)里重大、重要工程和村镇工程的技术指导,促进市、县(市、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水平共同提高。

6、全面加强队伍建设,打造一支业务水平高、政治素质过硬的质安监队伍。

2023年建设工程质量月活动总结(通用12篇)篇六

xx县住建局认真贯彻落实《x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质量强市的实施意见》、《x省工程质量两年整治行动实施方案》,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很抓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现将xxxx年建设工程质量监管工作情况如下:

xxxx年共监督在建工程项目xxx个,万平方米。其中新注册的工程共xx个,万平方米。通过竣工验收的单位工程xx个,合格率xxx%,万平方米;住宅工程xx个,万平方米。受理工程质量投诉x起,处理x起。

1、根据质监站质监人员日常工作忙的实际情况,确定每周四为质量监督现场巡查日,质监站全体质监人员参加巡查。

在工作中和巡查中发现存在问题的工程项目及时发放整改单要求整改,并狠抓落实,对存在问题较多的工程项目,采取对当事单位负责人约谈的方式要求整改,对存在严重问题的工程项目,要求停工整改。今年共发放工程质量整改通知单xx份。

2、为落实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专门下发文件,在全县全面采取在工程建筑物明显部位设置花岗岩永久性责任标牌的措施,责任牌载明工程项目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质量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名称,方便全社会监督。

3、为消除工程结构安全隐患,加强对有资质的检测单位的监管,对检测单位的见证取样制度及日常检测行为进行监督,项目落实到个人。为加强检测的可靠性,我局投入十余万的检测经费,委托第三方检测单位,对工程实体质量进行再检测,以保障检测结果的可靠性。

4、根据上级部署,加强对商品混凝土质量的管理。要求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提供的混凝土质保单中提供氯离子含量的检测报告。

要求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的基本条件、诚信建设、质量管理、企业文化、设备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进行全面自查。通过企业自查自纠,加强对现场混凝土施工质量的管理。

5、开展结构实体检测。为加强建筑实体质量监管,对县内的所有住宅项目的建筑质量实行中间验收前结构实体质量检测。对商品房全部按规范实行回弹法和实体钻芯法检测混凝土抗压强度。

6、全面推行住宅分户验收制度,xxxx年保障房工程和大中型工程一次验收合格率为xxx%。要求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严格按照分户验收制度提供相应的材料,认真落实分户验收制度。

7、积极落实《x省工程质量两年整治行动实施方案》,增强工程参建各方主体质量终身责任意识,强化工程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要求在建的所有工程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和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应当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连同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8、加强对工程质量通病的防治,特别是内外墙渗水、墙体变形、裂缝、楼地面渗水、屋面防水这些方面的防治,显得尤为重要。

2023年建设工程质量月活动总结(通用12篇)篇七

1.开展“中秋”月饼生产小作坊专项检查活动。

“中秋节”来临之际,我局组织食品执法人员,在辖区内开展了“中秋”月饼糕点专项检查行动。此次专项检查共出动执法人次24人次,执法车辆7台(次),重点对月饼加工作坊的食品生产情况进行了排查。经检查,我旗月饼生产没有违法使用添加剂和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的现象,但发现部分月饼加工小作坊生产条件不符合生产要求、生产场所卫生差、工作人员未穿戴工作衣帽等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的行为。我局对三家在室外加工生产,无任何食品安全防护措施的月饼加工作坊下发了《责令停产通知书》,要求其在限定日期内停产整改,改善生产条件,确保节日食品安全。

2.开展“迎中秋、庆国庆”计量为民活动。

为保障我旗计量公平、公正,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在“中秋、国庆”到来之际,我局组织开展了集贸市场、商铺小贩、商场超市计量执法及计量器具检定专项工作。共出动执法人员48人(次),出动执法车辆12台(次),检定小衡器287台,走访网点120余个。此次计量为民行动得到群众的一致好评,被地方领导部门称为为百姓做实事的典范。

3.开展“迎两节、保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大检查工作。

为保障“中秋、国庆”期间我旗特种设备安全经济运行,让广大人民群众度上一个平安、欢乐、祥和的节日,我局组织开展了特种设备安全大检查工作,重点对化工企业、供热公司、气瓶充装经销及使用单位、商场超市、宾馆饭店等人员密集场所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了检查。共出动执法人员46人次,检查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企业20余家,检查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电梯、、起重机械等特种设备40余台(件)。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均已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限期整改。今年“质量月”活动期间,我局除了做好本局工作之外,还积极参加市局各项工作,如积极动员食品企业参加全市质监系统食品生产小作坊整治现场会、积极安排执法人员参加执法能手评选活动等。

此次“质量月”活动,我局开展了一系列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同时也存在一些不足,主要表现在群众性质量活动较少,工作力度大宣传力度小等方面。我局将继续保持“质量月”活动期间的工作势头,加大宣传力度,进一步提升我旗整体质量水平,为我旗的经济发展做出新的贡献。

2023年建设工程质量月活动总结(通用12篇)篇八

第九条建设单位在领取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应当向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注册手续,并提交下列文件:

(二)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的负责人和项目机构组成;。

(三)施工现场项目负责人、技术人员的资质证书和质量检查人员的岗位证书;。

(四)施工组织设计;。

(五)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和批准书;。

(六)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合格书面证明文件;。

(七)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文件。

实行建设工程监理的,还应当同时提交下列文件:

(二)现场建设工程监理人员的注册执业证书;。

(三)监理单位建设工程项目的负责人和机构组成;。

第十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自接到建设单位报送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注册合格文件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办结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注册手续。

未履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注册手续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发放施工许可证,有关部门不得发放开工报告。

第十一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结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注册手续后,应当及时制定《建设工程项目质量监督工作方案》,确定监督责任人员。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建设工程项目实施质量监督前,应当将《建设工程项目质量监督工作方案》送达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并对相关单位进行技术交底。

第十二条建设工程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公安消防、人民防空、环境保护、燃气、供热、给排水、电气、信息、智能、电梯等专项配套建设工程应当与建设项目主体建设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要求施工单位提供建设工程质量担保的,应当同时向施工单位提供建设工程价款支付担保。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前将全套施工图设计文件送交施工图审查单位,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作为勘察、设计依据的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及附件;。

(三)建设工程结构设计计算书和建设工程节能计算书;。

(四)有关专项配套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及审查合格意见。

按规定需要进行初步设计的建设工程项目,还应当提供初步设计文件。

第十五条下列建设工程项目的地基基础、主体结构、重要设备安装的施工阶段,设计单位应当向施工现场派驻设计代表:

(一)国家和省重点建设工程;。

(二)大型公共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

(三)超限高层建设工程;。

(四)专业技术性较强,需要设计单位指导施工的建设工程;。

(五)设计单位建议采用新技术、新结构的建设工程。

施工现场设计代表的责任和酬金应当在设计合同中约定。

第十六条建设工程施工所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国家和省有关标准、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

(二)有产品出厂质量证明文件和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出具的检测合格报告;。

(三)有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产品的生产许可证;。

(四)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有关产品质量要求。

建筑材料和建筑装修材料还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保护标准。

第十七条施工单位因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导致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由其承担质量责任。但因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和设计文件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导致建设工程质量隐患或者事故的,建设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质量责任。

第十八条监理建设工程师应当严格按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履行职责。

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的关键部位和关键工序的施工阶段应当实行全过程无间断旁站监理,并留存影像资料。

第十九条监理单位应当在分部工程、单位建设工程完工后五个工作日内出具真实、完整的建设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和其他监理文件。

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未经监理人员签字同意的,不得使用。

监理单位对违反建设工程建设技术标准、质量标准的行为以及发现建设工程质量事故隐患,应当立即通知责任单位采取措施予以处理,并同时通报建设单位。

责任单位对建设工程质量事故隐患拒不处理的,监理单位应当报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第二十条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应当依据国家和省有关标准、规定进行检测,所出具的检测数据和结论应当真实、准确。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对经检测不合格的检测项目应当立即通知委托检测的单位,同时报告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第二十一条施工图审查单位对违反国家强制性规范和强制性标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提出明确的修改意见。对所报送的施工图设计审查文件不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施工图审查单位不得审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审查合格的施工图。确需修改审查部分的,建设单位应当将修改后的施工图送原审查单位审查。

第二十二条施工单位通过自检认定建设工程项目达到竣工条件的,应当向建设单位提交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同时送交建设工程质量控制资料和建设工程技术资料,并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出具《建设工程质量保修书》。

实行监理的工程,工程竣工报告须经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

第二十三条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前,应当向城市规划、公安消防、环境保护、人民防空等主管部门提出建设工程的竣工认可申请,城市规划、公安消防、环境保护、人民防空等主管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出具是否认可或者准许使用的文件。

城市规划部门作出的认可意见应当签署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附图及附件名称栏中。

第二十四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设计对住宅小区附属设施组织竣工验收。验收时应当邀请业主代表参加,并由业主代表签署验收意见。

第二十五条建设单位应当在接到施工单位所提交的建设工程竣工报告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开始前,建设单位应当书面报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对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程序进行监督。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未书面报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不予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第二十六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备案手续。

建设单位申请办理备案手续时,应当同时提交下列文件:

(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专项建设工程的认可和准许使用文件;。

(三)参与验收的业主代表签署的认可意见;。

(六)设计单位和施工图审查单位出具的认可文件;。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住宅建设工程项目还应当提交《住宅质量保修书》、《住宅使用说明书》和《分户验收证明》。

建设单位提交的文件不符合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一次性告知;符合规定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向发放《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书》。

第二十七条建设工程交付使用前,应当取得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发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书》,否则不得交付使用。

房屋建筑建设工程未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书》的,房屋所有权登记机关不得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

第二十八条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保修范围及期限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因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等单位责任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缺陷的,由责任方承担保修责任和赔偿责任。

住宅建设工程项目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缺陷的,由建设单位先行承担保修责任,建设单位在承担保修责任后,可以向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追偿。

第三十条房屋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不得擅自拆改房屋承重结构。因建筑装修造成建设工程质量隐患或者结构破坏的,房屋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给他人造成财产损失的,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一条在建或者保修期内的建设工程发生质量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向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质量纠纷调解申请,也可以直接根据合同约定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二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自接到建设工程质量纠纷调解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出具是否受理通知。

第三十三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调解建设工程质量纠纷时,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三十四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自受理建设工程质量调解纠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调解意见。

第三十五条有关单位和个人就建设工程质量问题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投诉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第三十六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受理投诉之后,应当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在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书面送达当事人。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监理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改正;未改正的,处以一万元罚款;造成严重质量事故的,建议资质证书颁发机关降低该监理单位资质等级或者吊销其资质证书,并吊销相关人员资格证书。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对建设工程隐患拒不处理的,由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责任单位处以五万元的罚款;监理单位未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报告的,由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合同价款一倍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建议资质证书颁发机关降低该监理单位资质等级或者吊销其资质证书,并吊销相关人员资格证书。

第三十九条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一万元罚款,建议资质证书颁发机关吊销其资质证书;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其处以一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建议资质证书颁发机关吊销其资质证书。

第四十条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单位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五十万元。

第四十一条施工图审查单位未按规定进行施工图审查,或者出具虚假审查合格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有关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追究其主管人员和工作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四十三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追究其主管人员和工作人员的行政责任:

(三)未按规定程序和条件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的;。

(五)未按规定程序和时限进行建设工程质量纠纷调解的;。

(六)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举报投诉未及时处理的;。

(七)其他以权谋私、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第四十四条本条例未作处罚规定的,依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实施处罚。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本条例自10月1日起施行。1993年9月17日黑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黑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2023年建设工程质量月活动总结(通用12篇)篇九

为贯彻《关于轨道交通工程建设质量安全效能监察工作的实施意见》文件精神,进一步提高工程建设各方责任意识,推动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安全工作,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安全效能监察协调小组办公室会同市安质监总站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了专项检查。此次共检查了10条轨道交通线的36项工程。检查发现,效能监察的文件精神得到了贯彻落实,质量安全责任制普遍建立并基本得到落实,各个环节的质量安全管理工作得到了加强,工程现场质量安全基本受控。但在具体工作中,还存在一些不足,如部分质量安全责任制度的编制缺乏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有些工程对施工过程中风险点和危险源的控制措施制定不够严密,以及招投标文件对人员资格要求在现场执行不严格等。针对这些问题,检查组提出了具体建议,要求建设参与各方要制定切实措施,保证轨道交通建设的顺利进行。

2、成立轨道交通工程承压水风险控制研究课题。

随着上海市轨道交通工程大规模、高速发展期的到来,轨道交通工程建设施工难度日趋增加,技术风险居高不下。其中承压水的风险控制一直是轨道交通建设中的一大难题。为了减少和消除轨道交通建设中的质量安全隐患,总站邀请大专院校、科研单位及轨道交通设计、施工、建设、监督等有关单位,成立《轨道交通工程承压水风险控制研究》课题组,对承压水问题进行全面、深入研究,提出切实可行、行之有效的轨道交通工程承压水控制措施,防范承压水风险。

3、召开轨道交通工程承压降水工作和旁通道施工技术交流研讨会。

为了减少和消除轨道交通建设中的质量安全隐患,市安质量监总站和申通集团公司建设事业部在轨道交通申松线宜山路车站及杨浦线周家嘴旁通道施工现场联合召开“承压水降水施工”和“旁通道施工”的总结交流会。对“承压水降水施工”和“旁通道施工”存在的问题以及可能造成的不良影响,提出了控制基坑施工风险的措施,并建立了二支具有承压水降水施工经验的承压水降水抢险专业队。

4、举办轨道交通工程及地下建筑降水控制技术讲座。

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与上海市岩土工程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联合举办了“基坑降水与工程案例分析”专题讲座。市安质监总站、涉及轨道交通建设监督的各区安质监站及轨道工程参建各方等有关单位近二百人参加了本次讲座。通过本次讲座,参加讲座的参建各方人员对基坑降水承压水控制技术有了更加系统和深入的认识,同时也学习了基坑降水工程中成功的经验与失败的教训。本次讲座达到了预期目标,在轨道交通工程建设中起到了积极而深远的影响。

2023年建设工程质量月活动总结(通用12篇)篇十

用以指示市镇村的境界、目的地的方向和距离、高速公路出入口、著名地点所在地等交通信息,其颜色为蓝底(绿底)+白图案,它们能帮助驾驶者定位及辨别方向。蓝底色指路标识通常与城市道路有关,而绿底色指路标识则与城市快速路及高速公路有关。

警告标识。

交通警告标志是用图形符号和文字传递特定信息,用以管理交通、指示行车方向以保证道路畅通与行车安全的设施。适用于公路、城市道路以及一切专用公路,具有法令的性质,车辆、行人都必须遵守。交通标志分为主标志和辅助标志两大类。主标志中有警告标志、禁令标志、指示标志和指路标志四种。公路标志的形状、颜色、尺寸、图案种类和设置地点均按现行的《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的规定执行。

指示标识。

指示车辆和行人按规定方向、地点行驶,其颜色为蓝底+白图案,形状有圆形、长方形和正方形。指示标识能为驾者指引正确的行车方向和车道,避免交通违章。

禁令标识。

对车辆加以禁止或限制的交通标志,大部分为白底+红圈+图案压红杠+黑图案。

2023年建设工程质量月活动总结(通用12篇)篇十一

第一条为加强交通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监督,规范从业行为,保障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交通建设工程,以及对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进行监督,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交通建设工程,是指新建、改建、扩建、拆除、养护大修的公路、水运工程及其附属工程和配套服务设施。

本条例所称的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是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进行监督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坚持依法监管、分级负责、质量第一、安全至上的原则,实行政府监督、法人管理、社会监理、企业自检的质量安全保证体系。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的领导,并将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其所属的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具体的监督工作。

市、州和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其所属的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具体的监督工作。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要求交通建设工程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勘察设计周期和施工工期。

对危害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举报。

第七条建设单位是交通建设工程项目建设质量安全的责任主体,应当科学确定并严格执行合理的建设工期,建立健全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制度,设置质量管理部门和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职质量管理人员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加强工程建设全过程质量安全管理,并定期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报告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状况。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严格安全评价,按照有关规定在交通建设工程初步设计阶段以及开工前组织有关单位、专家对设计单位的质量安全风险评估报告进行评审,并将评审结论作为确定设计和施工方案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在高速公路建设中,建设单位应当将标准化要求列入招标文件和合同条款,建立标准化工作责任制,制定项目标准化工作方案,接受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达标检查。

第十条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试验检测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或者降低工程质量及安全标准。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采购提供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满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符合交通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消防设施等。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负责交通建设工程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水土保持措施审批的申报,应当将施工过程中对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的具体要求列入招标文件和合同条款,并督促施工单位具体落实。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办理开工报告前,应当按照规定到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在交通建设工程概算中,应当确保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不低于建筑安装费用的1.5%,且在招投标时不列为竞争性报价,安全生产费用按照业主预留、项目支出、确保需要、规范使用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十五条建设单位应当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审查,加强建设项目的日常安全监管,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和使用制度,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和应急预案,强化监测监控、预报预警,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加强预案管理和应急演练。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在交通建设工程交工验收时应当对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工程质量安全情况和合同执行情况进行评价。

第十七条建设单位在交工验收、缺陷责任期、竣工验收时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规定;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八条勘察单位应当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工程地质勘察、测量和水文调查,提交的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满足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的需要,对有可能引发安全隐患的地质灾害提出防治建议,对勘察结论负责。

第十九条承担初步设计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公路桥梁、隧道、高边坡防治等工程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并对评估结果负责。

第二十条设计单位应当结合工程实际,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勘察成果文件进行设计,提交的设计文件应当科学、真实、准确,对涉及施工质量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施工质量安全提出指导意见,对设计质量负责。

第二十一条交通建设项目有多个勘察、设计单位的,应当由一个单位负责整个项目勘察、设计的总体协调及资料汇总工作,并对勘察、设计的质量负总责,各分段勘察、设计单位对其承担的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第二十二条经审批或者核准的勘察、设计文件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施工前进行施工图纸技术交底,在施工现场设立代表处或者派驻代表,及时处理施工中出现的与勘察、设计相关的技术问题,作好后期服务。

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时,对工程主要技术指标的完成情况是否满足勘察、设计要求提出评价意见。

第二十四条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以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和工程监理合同,公正、独立、自主地开展监理工作,对施工质量、安全承担监理责任。

监理单位不得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

第二十五条监理单位应当在签订监理合同后15日内,将监理合同报相应的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监理单位应当按照监理合同的约定配齐人员和设备,设立相应的现场监理机构,建立监理管理制度,未经建设单位同意不得变更合同中约定的监理人员,并保证监理人员不得同时担任两个以上项目监理工作,确保对工程的有效监理。

第二十六条监理单位建设前期职责:。

(一)编制监理规划和实施细则;。

(四)对具备开工条件的,签发工程开工令;。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理职责。

第二十七条监理单位建设期间职责:。

(一)审查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

(二)检查施工单位的质量、安全、环保等保证体系的运行情况;。

(四)及时验收分项、分部、单位工程以及临时工程;。

(六)督促施工单位按照规定对特种设备进行报验、对非标设备进行安全性检验及评审;。

(七)对工程拟使用的建筑材料和构配件进行抽检、验收、认可;。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理职责。

第二十八条在高速公路建设中,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合同要求和标准化实施方案,督促施工单位有序推进标准化工作。

第二十九条在施工阶段中,监理单位应当对交通建设工程中的重要隐蔽工程和完工后无法检测其质量或者返工可能造成较大损失的关键部位、关键工序的施工质量和安全生产实施施工全过程现场旁站监理,如实准确做好旁站监理记录,并在旁站监理记录上签字。对不符合工程质量与安全要求的工序,应当责令施工单位返工。

上道工序未经监理验收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

监理单位应当加强对隐蔽工程的检查验收,隐蔽工程完工后,应当及时组织进行专项验收;对质量不合格的或者未经检验的隐蔽工程不予验收。

第三十条监理单位应当督促施工单位对工程质量安全隐患进行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责令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对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应当及时报告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及其他相关部门。

第三十一条监理单位应当加强施工试验检测管理,确保监理抽检工作质量,严禁试验检测数据作假。

第三十二条从事交通建设工程施工活动的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承揽工程,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

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当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经注册后方可从事相应的执业活动,不得超出执业资格许可范围从事执业活动。

第三十三条施工单位对工程项目的施工质量安全负责。

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施工质量安全工作全面负责,项目负责人对所承担工程项目的施工质量安全负责。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标准化工作要求,在高速公路建设工程中采用工地标准化、施工标准化和管理标准化的组织方式和施工流程。

第三十四条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持相应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上岗。

第三十五条交通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对整个交通建设工程施工质量安全负责。

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施工单位的,分包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施工质量安全向施工总承包单位负责,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施工质量安全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针对所承建工程项目特点、范围,运用科技和信息等手段对施工现场易发生事故的部位、环节加强监控,严格风险监控管理、危险源辨识、隐患排查,并建立相应的应急预案。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桥梁、隧道和高边坡等具有施工安全风险的工程进行施工安全风险评估。

第三十七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应急救援体系,配足应急救援人员,配齐相应的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三十八条施工单位法定代表人应当依法保证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项目负责人依法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

安全生产费用按照下列范围使用:。

(二)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

(三)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五)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六)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七)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八)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九)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三十九条施工单位应当加强施工现场管理,根据安全管理需要采取封闭围挡或者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禁止非施工人员及非施工车辆擅自进入施工现场。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对工程项目重大危险源、危险部位进行公示,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并派专人值守。

施工单位应当将施工现场的办公区、生活区、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临时搭设的建筑物,应当符合安全使用要求。

第四十条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实行工地临时试验室制度,加强施工过程中的自检工作。

对投资规模小、等级低、建设时限短的交通建设工程项目,经相应的质量监督机构同意,可以不设立工地临时试验室,其试验检测工作由市、州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确定的试验检测单位承担。

第四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合同工期,编制合理的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组织设计。

施工单位应当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项、分部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和总监理工程师审查签字同意后实施;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项、分部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专家论证。

第四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规范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

施工单位发现施工图设计文件有差错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四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对工程建设使用的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等分阶段进行检验,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四十四条施工单位负责对项目建设中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措施的落实,防止因施工建设引发安全隐患和地质灾害等危险。

第四十五条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所使用的机具、设备(含特种设备)等应当符合有关规定要求,其中非标设备在安装使用前应当自检及按照规定办理验收手续。

第四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设计文件要求,向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提交完整的质量评定、试验检测、工程计量等有关资料。

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不得进入下一道工序或者交付使用。

对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施工单位应当负责返工或者修复。

第四十七条施工单位应当负责处理在缺陷责任期内因其施工原因造成的质量安全问题,并承担相应的工程返工及维修费用。

第六章试验检测单位的质量安全责任。

第四十八条交通建设工程试验检测单位是指依法取得计量认证和试验检测等级证书,承担相应的交通建设工程试验检测业务并对试验检测数据和结果承担法律责任的单位。

试验检测单位包含:第三方中心试验室、桥梁隧道监控量测、桩基检测、隧道检测、桥梁荷载试验、机电检测试验单位等。

试验检测单位可以按照相关规定设立工地临时试验室等现场试验检测机构,承担相应的交通建设工程试验检测业务,并对其试验检测数据和结果承担责任。

第四十九条从事交通建设工程试验检测活动的试验检测单位,应当在签订试验检测合同后15日内,将试验检测合同报相应的质量监督机构备案,并在其试验检测等级许可范围内从事试验检测工作。

试验检测单位设立工地临时试验室的,还应当将其现场工作的人员、设备、工作场所等情况报相应的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第五十条试验检测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规程进行试验检测工作,对试验检测的数据和结果承担责任,并书面向委托单位报告试验、监控、检测情况。

第七章监督检查。

第五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制度,对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试验检测等从业单位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十二条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基本条件,以及与其履行职责相适应的试验检测条件。

质量安全监督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经上级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考核合格,并按照规定参加行政执法岗位培训,取得行政执法证件,方可从事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

县(市、区)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从事质量监督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有本专业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其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以上公路或者水运专业工作经历和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鼓励、支持在市、州建立交通建设工程试验检测中心。

第五十三条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全省高速公路、国道、省道和重点水运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监督工作;市、州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县道、乡道、一般水运建设工程和独立大桥、特大桥、隧道工程的质量安全监督工作;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质量监督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村道和独立中桥、小桥工程的质量安全监督工作。

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对前款未作规定的项目或者特定的项目进行指定,并应当对标准化的各项工作开展检查和考核,将考核结果记入交通建设市场信用体系。

(一)宣传有关质量安全的法律、法规;。

(二)监督检查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方面的制度和规范的实施;。

(四)对接受监督的工程项目进行质量检测和质量鉴定;。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十五条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被检查单位和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二)询问被检查的单位、利害关系人,要求其说明有关情况;。

(三)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安全的文件和资料;。

(四)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和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时,责令改正;。

(六)对不符合质量安全要求的原材料、半成品、成品等,可以抽样取证、先行登记保存;。

(七)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质量和安全隐患实行挂牌督办;。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五十六条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督人员执法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被监督对象出示执法证件。

从业单位应当对监督检查工作给予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碍监督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由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八条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顿,并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设置质量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职质量管理人员的;。

(二)未审查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的;。

(三)未定期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质量监督机构报告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状况的;。

(四)对发现的工程质量问题和安全问题未及时组织整改的。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罚:。

(三)未按照规定提取、使用和管理安全生产费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该项目建设。

第六十条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对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工程开放交通试运营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罚款。

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罚:。

(三)未在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前进行施工图纸技术交底,或者未在施工现场设立代表处或者派驻代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责任人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监理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罚:。

(四)对应当审查的内容未进行审查,或者未及时督促施工单位整改质量安全隐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三条监理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有效进行监理抽检工作和施工试验检测管理,且有试验检测数据作假行为的,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提请相关部门吊销其资质证书;对具有执业资格的直接责任人提请相关部门吊销其执业资格证书。

第六十四条施工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二)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

第六十五条施工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顿,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对施工现场危险性较大工程进行监控和安全隐患排查,未建立相应应急预案的;。

(二)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应急救援体系或者演练的;。

(四)未按照规定对桥梁、隧道、高边坡等具有施工安全风险的工程进行施工风险评估的;。

(五)对危险性较大工程未按照规定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进行相关论证的;。

(六)施工现场所使用的非标设备未按照规定自检及办理相关验收手续的;。

(七)上道工序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即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的。

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罚:。

(二)未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规范施工,擅自修改设计,偷工减料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以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七条试验检测单位出具虚假的试验检测数据或者结果的,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依法吊销其试验检测等级证书;对具有执业资格的直接责任人员,提请相关部门吊销其资格证书。

第六十八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工作人员在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中失职渎职、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2023年建设工程质量月活动总结(通用12篇)篇十二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超越权限审批建设项目或者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

第六条国家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提高建设工程质量。

第二章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

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进行招标。

第九条建设单位必须向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

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齐全。

第十条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第十二条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也可以委托具有工程监理相应资质等级并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没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该工程的设计单位进行监理。

(一)国家重点建设工程;。

(二)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

(三)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

(四)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

(五)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第十四条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第十五条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

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不得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七条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并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第三章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十八条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禁止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勘察、设计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所承揽的工程。

第十九条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在设计文件上签字,对设计文件负责。

第二十条勘察单位提供的地质、测量、水文等勘察成果必须真实、准确。

第二十一条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建设工程设计。

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注明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第二十二条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工艺生产线等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第二十三条设计单位应当就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向施工单位作出详细说明。

第二十四条设计单位应当参与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析,并对因设计造成的质量事故,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

第四章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禁止施工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其他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

第二十六条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质量责任制,确定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

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全部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其承包的建设工程或者采购的设备的质量负责。

第二十七条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八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

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九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三十条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的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作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应当通知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第三十一条施工人员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第三十二条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应当负责返修。

第三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的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五章工程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三十四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禁止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工程监理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禁止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第三十五条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不得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

第三十六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第三十七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

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

第三十八条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

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在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书中应当明确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

第四十条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

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第四十一条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二条建设工程在超过合理使用年限后需要继续使用的,产权所有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单位鉴定,并根据鉴定结果采取加固、维修等措施,重新界定使用期。

第七章监督管理。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对全国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五条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组织稽察特派员,对国家出资的重大建设项目实施监督检查。

国务院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对国家重大技术改造项目实施监督检查。

第四十六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可以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的机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从事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机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考核。经考核合格后,方可实施质量监督。

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改正。

第四十九条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第五十条有关单位和个人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支持与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碍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第五十一条供水、供电、供气、公安消防等部门或者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购买其指定的生产供应单位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第五十二条建设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有关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对重大质量事故,事故发生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事故类别和等级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特别重大质量事故的调查程序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建设工程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都有权检举、控告、投诉。

第八章罚则。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并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

(二)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

(三)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

(四)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五)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

(六)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

(七)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八)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

(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二)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三)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和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

(二)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

(三)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

(四)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在保修期内因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七条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二)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条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期限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供水、供电、供气、公安消防等部门或者单位明示或者暗示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购买其指定的生产供应单位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责令改正。

第七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责令停止执业1年;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以内不予注册;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不予注册。

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四条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五条本条例规定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决定。

依照本条例规定被吊销资质证书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七十六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七条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的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退休等原因离开该单位后,被发现在该单位工作期间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仍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七十八条本条例所称肢解发包,是指建设单位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设工程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承包单位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违法分包,是指下列行为:

(一)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

(三)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

(四)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

本条例所称转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承包的行为。

第七十九条本条例规定的罚款和没收的违法所得,必须全部上缴国库。

第八十条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设活动,不适用本条例。

第八十一条军事建设工程的管理,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十二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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