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分配方案范文(15篇)

时间:2025-05-13 作者:碧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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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分配方案范文(15篇)篇一

《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11月27日省十二届人大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将于203月1日起施行。为了更好地理解把握和贯彻落实这部重要的地方性法规,作如下解读:

一、全面理解《条例》的立法背景和重要意义。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对于推进城镇化进程,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有着重大意义。国务院颁布施行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国务院征收条例),废止和取代了施行多年的城市房屋拆迁制度,创设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新制度,在征收目的、征收补偿主体和程序等方面作了重大调整:一是明确了房屋征收必须是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并对公共利益作了明确界定;二是明确了房屋征收补偿的主体是政府,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三是明确了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维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四是取消了行政机关自行强制拆迁。

204月14日通过,209月29日修订的《山东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省拆迁条例)对我省依法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不断改善城市居民生活居住条件以及推动城市建设顺利进行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国务院征收条例的出台,其中一些规定已经明显不能适应新的形势和需要,国务院征收条例中也有多处明确授权地方制定具体办法。另外,国务院征收条例颁布施行以来,我省各地在实际工作中积累的一些好经验和好做法,也需要通过地方立法的形式加以提升和巩固。同时,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对立法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指出“必{}须坚持立法先行,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抓住提高立法质量这个关键。要恪守以民为本、立法为民理念,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使每一项立法都符合宪法精神、反映人民意志、得到人民拥护。”在这种背景下,制定《条例》既是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的必然要求,也是为进一步解决新形势下我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二、准确把握《条例》的立法特点和制度创新。

《条例》从酝酿起草到颁布实施,经历了三年多的时间,期间反复论证修改和征求意见,数易其稿,十分不易。《条例》共6章48条,从征收决定、补偿、征收评估、法律责任等方面,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进行了规范和调整。概括起来,有以下几个特点:

第一,指导思想明确,“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的理念贯穿全篇。修正后的《宪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并给予补偿。公布施行的《物权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房屋征收是政府行为,但房屋征收与补偿涉及的不仅是政府,也涉及房屋被征收群众和各种社会组织,并且征收活动历时长、范围广、法律关系复杂。因此,通过立法,对政府的征收行为、各方的权利义务予以明确规范,统筹兼顾,在保证公共利益需要的同时,最大限度地维护好被征收群众的利益,从而确保房屋征收工作依法、有序进行,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城镇化建设创造良好条件,是《条例》的立法本意。

第二,充分体现了十八届四中全会“立法为民”、“反映人民意志”的立法理念。由于《条例》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为了更好地听取民意,确保《条例》能够更好地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我们做了大量创新性工作:一是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在《条例》修改初期,便在“山东省政府法制网”上发布了《条例》全文,面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根据群众意见和建议对《条例》进行了修改。二是深入基层了解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现状。为了解房屋征收实际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解决我省立法中的争议焦点,通过书面征求意见、实地调研走访、召开座谈会等方式,先后三次分别向17个设区的市政府和房屋征收部门征求意见。三是征求涉访、涉诉部门的意见。考虑到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涉访、涉诉案件较多,与省信访局、济南市信访局、济南市历下区法院以及省复议办公室有关同志进行了座谈,就信访、诉讼和复议工作中遇到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典型案例进行分析论证,听取意见和建议;四是就群众比较关心、争议比较大的4个重点问题召开立法听证会。这是近年来省法制办首次召开立法听证会,在新闻媒体和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下,共有40余人报名参加立法听证会,包括农民、工人、在校学生、专家学者、律师和基层政府房屋征收工作人员等。经过认真研究,根据报名顺序、所持观点、地区分布、行业特点、专业知识等,我们确定了听证陈述人10名、旁听人10名。其中,陈述人中居民3人,学者2人,律师2人,企业管理人员2人,公务员1人。听证会严格按照听证程序和规则进行,主题明确、组织严密,历时两个多小时,省法制办官方微博进行了全程直播,中央驻鲁和我省10余家新闻单位的记者到会采访报道,总的来说,这次听证会达到了预期目的,得到了参加会议的听证人、陈述人、旁听人以及新闻媒体的充分肯定和高度评价。会后,根据听证内容,对《条例草案》进行了进一步地修改完善。《条例草案》报送省人大后,9月,省人大城环委赴淄博、潍坊、德州、荷泽四市进行了立法调研。9月24日,省十二届人大会第十次会议进行了第一次审议,其后省人大通过人大立法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网站以及我省主要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10月底,省人大法制委赴东营、滨州进了立法调研。11月27日,省十二届人大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二次审议并表决通过。审议期间,省人大有关委员会通过召开立法咨询员会议、专题调研等征求各界意见,《条例》认真吸收了各方意见建议,凝聚了社会各界的智慧,体现了公开、公正性,保障了立法质量。

第三、在上位法的框架下,结合山东实际,针对现实问题,突出可操作性,大胆进行制度创新。

(一)明确了征收决定启动程序。征收决定启动程序是规范政府征收行为、维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条例》在其国务院条例基础上做了进一步细化。《条例》规定,房屋征收启动程序由建设项目组织实施单位向房屋征收部门提出,并完善了对具体征收项目是否符合公共利益,是否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的审查机制和形式要求。征收程序启动后,明确了房屋征收范围的确定时点,拟定征收补偿方案的具体内容、公示方式、征求意见时限等要求,充实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制度,增加了房屋征收决定公告的具体内容、范围和方式等规定。

(二)确定了住宅房屋拆旧补新的补偿标准。《条例》规定,“对被征收住宅房屋价值的补偿,按照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所处区位新建普通商品住房市场价格,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该补偿标准高于国务院条例确定的补偿标准,目的就是确保被征收群众在同区位能买到不少于原征收面积的新房,保证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不降低、有改善。该规定体现了《条例》保障和改善住宅被征收人居住条件的立法宗旨。对征收非住宅房屋的,《条例》规定按照不低于所处区位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评估确定,与国务院条例确定的补偿标准保持一致。

(三)设定了住宅房屋最低价格补偿标准。《条例》规定,“被征收住宅房屋的最低补偿标准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布”。该规定与住宅房屋补偿标准相辅相成,以新建商品房市场价格为基准,对不同条件的被征收住宅房屋适当向下找差,体现出不同住宅房屋的补偿差异,防止造成补偿不平衡。考虑各市情况不同,对被征收住宅房屋的最低补偿标准作出授权条款,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从工作实践看,各地住宅房屋最低价格补偿标准一般设定为新建商品房市场价格的90%。

(四)建立了最低面积补偿保障制度。《条例》规定,“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只有一套住宅房屋,且该房屋建筑面积低于45平方米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被征收人进行最低面积补偿,最低面积补偿标准不得少于45平方米建筑面积。按照最低面积进行补偿所增加的费用,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承担”。目的就是通过健全征收补偿保障机制,避免出现因征收导致被征收人无房可住,有利于消除社会弱势群体的后顾之忧。该规定是省拆迁条例规定的延续,目前,全省各地最低面积补偿大都掌握在45—60平方米之间,为防止“一刀切”造成各地工作不衔接问题,《条例》规定,“最低面积补偿标准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五)明确了临时安置费补偿原则。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拆迁过程中自行安排过渡,都有一个过渡期限,给工作、生活等带来不便,并因此可能发生费用,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承担一定的经济责任。《条例》规定,“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给予一次性临时安置费。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按照补偿协议约定的过渡期限支付临时安置费;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周转房的,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因房屋征收部门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自逾期之日起按照标准双倍支付临时安置费;被征收人选择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的周转用房的,自逾期之日起按照标准支付临时安置费”。该规定督促房屋征收部门尽可能缩短过渡期,采取有效措施避免逾期过渡问题。

(六)明确了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原则。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是因房屋征收行为造成非住宅房屋被征收人经营活动中止而产生的损失费用的补助,国务院条例授权省制定被征收人停产停业损失费补偿的具体办法。《条例》规定,“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给予一次性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按照补偿协议约定的过渡期限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周转房的,不支付临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因房屋征收部门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自逾期之日起按照标准双倍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被征收人选择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的周转用房的,自逾期之日起按照标准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因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已经考虑并涵盖了临时安置内容,因此对于征收非住宅房屋不再重复支付临时安置费。考虑到各地实际情况不同、经济发展水平差异较大,《条例》规定,“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具体标准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

(七)明确了优先住房保障办法。国务院条例授权省制定对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被征收人优先给予住房保障的具体办法。《条例》将优先住房保障和最低面积补偿相结合,充分保障住房困难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条例》规定,“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也符合享受最低面积补偿条件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征求被征收人意见,由被征收人选择住房保障或者享受最低面积补偿。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直接配租、配售保障性住房,不再轮候”。

(八)维护了公房承租人合法权益。国务院条例对出租公房征收补偿问题未作规定。因出租公房关系到承租人的基本居住条件,当其承租的房屋被征收时,必须维护好承租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其居住权。《条例》规定,“征收出租公房,被征收人未与承租人达成解除租赁协议但符合房屋承租规定的,应当对被征收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补偿方式。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征收人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九)规范了房屋征收评估行为。征收评估是房屋征收工作的关键环节,《条例》将征收评估作为专门一章进行规范。一是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国务院条例授权省制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确定的具体办法,《条例》规定:首先,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超过半数被征收人认可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视为共同协商选定;其次,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采取逐户征询、集中投票或者通过抽签、摇号等随机方式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最后,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布确定的房地产评估机构。二是评估结果公开。分户初步评估结果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示听取意见,存在错误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应当予以修正。公示期满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供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三是确定评估争议解决机制。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先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由专家委员会审核并出具鉴定结论。

(十)明确了司法强制程序。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条例》规定,政府应当催告搬迁,催告后仍未搬迁的,可以自被征收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人民法院对强制执行的申请进行书面审查,对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执行裁定,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搬迁义务;对拒不履行搬迁义务的,依法强制执行。

(十一)明确了法律责任规定。《条例》对法律责任的设定原则是,违反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规定法律责任的,按照其规定执行;法律、行政法规未规定法律责任的,明确规定其法律责任。《条例》对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进行了详细列举,增强了法规的严肃性和可操作性。《条例》还规定,对建设单位违法参与搬迁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分配方案范文(15篇)篇二

农村土地征收赔偿标准由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构成。

土地征收的土地补偿费是如何计算的呢?土地补偿费一般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三、青苗补偿标准。

对刚刚播种的农作物,按季产值的三分之一补偿工本费。对于成长期的农作物,最高按一季度产值补偿。对于粮食、油料和蔬菜青苗,能得到收获的,不予补偿。对于多年生的经济林木,要尽量移植,由用地单位付给移植费;如不能移植必须砍伐的,由用地单位按实际价值补偿。对于成材树木,由树木所有者自行砍伐,不予补偿。

四、其他附着物的补偿标准。

征收土地需要迁移铁路、公路、高压电线、通讯线、广播线等,要根据具体情况和有关部门进行协商,编制投资概算,列入初步设计概算报批。拆迁农田水利设施及其它配套建筑物、水井、人工鱼塘、养殖场、坟墓、厕所、猪圈等的补偿,参照有关标准,付给迁移费或补偿费。用地单位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它非农业建设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农村征地补偿标准要求。

1、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

2、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有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标准):按当地统计部门审定的最基层单位统计年报和经物价部门认可的单价为准。

3、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补助费。原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的土地管理规定,已经在3月26日《土地管理法》中删除。

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分配方案范文(15篇)篇三

1、出租方: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2、承租方: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法规依据。

根据《^v^农村土地承包法》、《^v^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为充分合理开发利用土地资源,提高农业生产效益,建设新农村,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就土地租赁事项订立本合同。

第三条流转位置、面积、土地用途及流转期限。

1、流转位置、范围、面积:_________________甲方同意将在乡(镇)。

村组承包经营的土地亩的经营权流转给乙方经营(其中:_________________耕地亩,林地(山地)亩、水面亩)。具体面积和范围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载明面积为准;如经甲、乙双方实地测绘,实地测绘与承包经营权证载明面积不符,则以实地测绘面积为准。

2、流转用途:_________________。

3、流转期限: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土地流转方式价款。

一、土地流转方式:_________________租赁。

二、土地流转价款:_________________。

经双方协商,采取以下第----种价款计算方式执行。

价款计算方式1:_________________合同签订后第一年,按每亩元/年的标准计算,之后每年递增一次,递增率为%。

价款计算方式2:_________________按每年每亩公斤(某种实物)的标准折合人民币计算,其价格以当年国家挂牌收购价计算,如无国家挂牌价,则按当年当地市场价折算。

三、土地流转租金支付方式及支付时间为:_________________。

土地流转租金支付采用人民币直接支付或折合人民币支付的方式,由甲方委托代理人收取并分配租金,支付时间经过甲乙双方商定为。

四、出租土地的交付时间及要求:_________________甲方在签订合同并收取第一年土地租金之日起日内,将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交乙方使用。乙方在流转土地合同到期之日后日内,将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无偿移交给甲方。

第五条双方权利和义务。

1、甲方权利和义务:_________________。

(1)有权监督乙方按规划合理利用土地,制止乙方违反合同约定使用土地的行为;。

(2)甲方享有按时向乙方收取土地租金的权利;。

(3)尊重乙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干涉乙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4)若该土地在流转期间被依法征用、占有的,甲方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土地使用补偿;。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2、乙方权利和义务:_________________。

(1)依法享有生产经营自主权、产品处置权和收益权;。

(3)按期向甲方支付约定的土地租金和相关款项;。

(6)乙方生产经营必须符合环保相关规定;。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1、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又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的;。

2、订立合同所依据的国家政策发生重大调整和变化的;。

3、一方违约,使合同无法履行的;。

4、乙方丧失经营能力使合同不能履行的;。

5、因不可抗力(重大自然灾害、国家征收土地等)使合同无法履行的;。

第七条违约责任。

3、乙方擅自改变土地用途造成永久性损害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损失;。

4、合同期内,乙方不按时交纳土地租金超过两个月的,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

5、由于第三方(农民)原因,致使乙方不能正常生产经营的,乙方经两次请求甲方出面制止,仍无法消除影响的,乙方有权退出。

第八条其他。

1、合同争议解决的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也可以请求当地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调解协调不成的,可以向土地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3、在同等条件下,流出土地的农民具有劳动能力的给予优先安排就业;。

4、本合同不得因双方人事变动和单位名称变更而影响合同效力;。

6、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当地乡镇政府土地承包合同管理机构一份。

7、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开始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分配方案范文(15篇)篇四

法定代表人:陈xx,职务:xx市人民政府市长。

被征收人:郑xx。

因139文化街区(博物馆群)项目建设需要,征收人于xxx年3月26日作出《xx市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书》,决定征收xx区xx中路、照壁街、吉祥里、马龙舟巷、水关街范围内部分房屋(征收范围以《xx市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书》所附规划红线图为准),被征收房屋位于上述征收范围内。因被征收人下落不明,在《139文化街区(博物馆群)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下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的签约期内无法达成补偿协议,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现按照《补偿安置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如下:。

一、征收补偿方式。按照被征收房屋的市场评估价进行货币补偿。

二、房屋补偿、搬迁费、商铺停业补助费及奖励金额。被征收房屋经xx市中鑫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评估,该房地产证载商业面积10.66平方米,评估单价15,000元/平方米,评估价值159,900元;历史原因形成商业面积18.34平方米,评估单价8,000元/平方米,评估价值146,720元;住宅面积80.55平方米,评估单价2,600元/平方米,评估价值209,430元;室内装修评估价值13,116元;作商铺使用面积共29平方米,租金补助按100元/平方米/月计算,补助3个月共计8,700元。另按《补偿安置方案》规定,商铺迁移费6,000元,住宅迁移费3,000元,个体、整体奖励金及装修补助295,785元。综上,被征收房地产的货币补偿及奖励金合计人民币842,651元,因被征收人占有1/6产权份额,应收货币补偿及奖励金为人民币140,441.83元。该款项由征收部门向xx市公证处办理公证提存后,由被征收房地产的相关权利人凭法定的证明文件前往xx市公证处领取。

三、被征收人或相关权利人应自本决定公告之日起10日内完成搬迁,将房屋一并移交给征收实施单位。

被征收人或相关利害关系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3个月内向xx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1.《公证书》(〔xxx〕粤中xx第13815号)。

2.评估报告(中鑫估〔2011〕字第f12017号)。

3.租金情况咨询意见书(中鑫估〔xxx〕字第f03119号)。

xx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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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分配方案范文(15篇)篇五

为了加快经济建设的发展,缩小边远地区与城市的距离,在征收土地时需要用到相关政策,现在将征收土地拆迁补偿条例下发。

一、征地补偿。

征收耕地补偿标准,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3万元。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万元。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万元。征收基本农田补偿标准,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8万元。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9万元。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6万元。征收林地及其他农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8万元。征收工矿建设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集体建设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6万元。征收空闲地、荒山、荒地、荒滩、荒沟和未利用地平均每亩补偿2.1万元。

二、其他税费?

耕地占用税,按每平方米2元计算。商品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按每亩1万元计算。征地管理费,按征地总费用的3%计算。由国土资源部门严格按有关规定使用。耕地占补平衡造地费,平均每亩4000元,统筹调剂使用,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监督验收。

三、征地工作程序?

确认征地调查结果。国土资源部门会同交通、林业部门,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应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各市动迁办公室共同确认。

组织征地听证。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国土资源部门应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应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规定的程序和有关要求组织听证。

四、房屋地上物补偿标准。

楼房(二层以上)每平方米补偿3300元。捣(预)制砖砼结构房屋每平方米补偿2800元。?砖瓦房每平方米补偿2400元。平(草)房每平方米补偿1900元。

仓房每平方米补偿920元。室外水泥地坪每平方米补偿165元。沼气池每个补偿4600元。厕所每平方米补偿190―300元。猪鸡舍每平方米补偿150―260元。

塑料大棚每平方米补偿165―280元。菜窖每平方米补偿180―330元。砖石墙每延长米补偿190元。格栅(含工艺格栅栏)每延长米补偿450元。大门楼每个补偿2400元。饮用水井(含压水设备)每眼补偿1000元。农家排灌水井(含泵水设备)每眼补偿15000元。排灌大井(含设备)每眼补偿3万元。排水管(塑料管、铸铁)每延长米补偿80―150元。电话移机补助费每户200元。有线电视迁移补助费每户300元。坟每座补偿5000元。异地安置补助费(包括宅地、配套设施、租房费等)每户2万元。

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分配方案范文(15篇)篇六

第一条为了规范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行为,维护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徐州市市区(铜山区、贾汪区除外)范围内,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安置(以下简称征地房屋补偿)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被征收人是指被征收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所有权人。

第三条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主管本市征地房屋补偿管理工作。

市、区人民政府设立或者指定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机构(以下简称征收机构)具体负责实施征地房屋补偿工作。

人民政府其他部门,街道办事处、居(村)民委员会,应当依据各自职责,配合、协助做好征地房屋补偿工作。

第四条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既有集体土地上房屋,又有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协调、沟通,征收与补偿工作统一由项目所在地的征收机构具体实施。

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完成签约,并按照协议约定搬迁。

第六条征收补偿费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第七条征收土地方案报批前,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风险评估。

第八条规划主管部门核定用地范围后,征收机构应当及时向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公布《拟征地告知书》,并通知相关部门暂停办理下列事项:

(一)新建、改建、扩建房屋,改变房屋、土地用途;

(二)房屋的买卖、交换、析产、赠与、租赁、抵押等手续;

(三)户口的迁入、分户;

(四)以被征收房屋为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工商注册登记手续;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暂停办理有关事项的期限不超过十二个月。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可以决定适当延期,每次延期不超过六个月。

暂停期限内,办理本条第一款所列事项的,补偿安置时不予认定;因出生、婚嫁和复转退军人、离退休人员、大中专院校学生及刑满释放人员回原籍确需办理户口迁入且符合户籍管理规定的,可以办理户口迁入手续,办理户口迁入手续后,公安机关应及时抄告征收机构。

第九条征收机构应当对拟征地范围内涉及的房屋及其他建(构)筑物的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并将调查结果在拟征地范围内予以公布。

第十条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市人民政府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进行公告。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应当在征收土地方案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和房屋权属证书、户籍证明等相关材料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征地范围内涉及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在征地范围内公布评估机构名单,由被征收人自行协商选定;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协商选定的,由征收机构组织以现场抽签方式确定,并由公证机关公证。

第十二条征收机构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和征地房屋调查情况,拟定征地房屋补偿方案,报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核。

第十三条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补偿范围和实施时间;

(二)补偿安置方式;

(三)征地范围内房屋的权属、用途、面积;

(四)各类补偿、补助、奖励的标准;

(五)签约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搬迁期限和提前搬迁奖励期限;

(六)安置房的数量、地点、面积、结算标准等;

(七)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八)其他需要明确的内容。

第十四条征地房屋补偿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后,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连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地房屋所在地的村、组以及街道办事处所在地予以公告、征求意见,告知提出意见的方式、地点。公告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

第十五条被征收人对征地房屋补偿方案有不同意见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公告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书面提出。

被征收人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组织听证。

第十六条征地房屋补偿方案确需修改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进行修改;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将修改后的征地房屋补偿方案连同征求意见及采纳情况、相关听证笔录,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重新公布。

征地房屋补偿方案由征收机构具体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征收机构按照被征收人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给予征地房屋补偿安置。

住宅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是指不超过宅基地面积控制标准,且经原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国土、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建筑面积。只有宅基地证或者居民建房用地许可证,无房屋所有权证的,按以下方法认定合法建筑面积:

(二)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宅基地证或者居民建房用地许可证。

面积一点四倍的,按宅基地证或者居民建房用地许可证面积一点四倍认定;

(三)房屋实际面积超出宅基地证或者居民建房用地许可证面积一点四倍的部分,不予认定。

非住宅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是指经国土、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建筑面积。

第十八条违法建设、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以及《拟征地告知书》公布后擅自进行房屋及其地面附着物新建、改建、扩建的部分,不予补偿、安置。

第十九条征地房屋为住宅的,实行货币补偿或者产权调换安置。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由评估机构对被征收房屋进行评估,按其评估价值予以补偿。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安置的,其安置面积根据经依法认定的征地房屋建筑面积进行安置,并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结算方式结算。

第二十条征地房屋为非住宅的,根据房屋评估价格给予货币补偿。

因征收造成停业、停产等的,给予一次性综合补助,其补偿标准最高不超过房屋评估额的百分之十。

因征收造成大型设备需要迁移的,迁移费用按评估价结算。

用的,应当认定为住宅用房,对承租(借)人不予安置、补偿。

第二十二条征地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征收机构应当依法办理证据保全:

(一)依法设有抵押权的房屋;

(二)有产权或者使用权纠纷的房屋;

(三)产权人下落不明的房屋;

(四)共有人不能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共有房屋;

(五)其它依法需要办理证据保全的房屋。

第二十三条在征地房屋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征收机构与被征收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和经批准的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就补偿、安置等事项签订征地房屋补偿安置协议,并报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被征收人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按期交房的,应当给予适当搬迁奖励,并按交房的先后顺序优先挑选安置房。

征收机构应当在补偿协议中明确现房安置和期房安置的过渡期限;提供过渡用房,或者不提供过渡用房,而是发给临时过渡费,由被征收人自行解决过渡用房;并按照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发给搬家补贴费。

临时过渡费、搬家补贴费的标准和计发办法,由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二十五条对补偿安置有争议,由区人民政府协调。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以及征地房屋补偿方案的实施。

第二十六条被征收人在征地房屋补偿方案确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征收机构报请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责令被征收人交出土地;被征收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七条阻碍征地房屋补偿工作人员执行公务,辱骂、殴打征地房屋补偿工作人员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征地房屋补偿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和采煤塌陷地征地房屋的补偿安置办法,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各县(市)、铜山区、贾汪区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201月1日起施行。207月1日起施行的《徐州市征用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98号)同时废止。

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分配方案范文(15篇)篇七

2011年颁布的《中共中央纪委办公厅、监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征地拆迁行为的通知》规定,妥善解决好被征地拆迁农民的居住问题;房屋拆迁要按照建筑重置成本补偿,宅基地征收按当地规定的征地标准补偿,被征地拆迁农户所得拆迁补偿以及政府补贴,能够保障其选购合理居住水平的房屋。要督促建立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收入增长幅度相协调的补偿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并认真加以执行。

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作出修订之前,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要参照新颁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精神执行。依据上述的政策规定,房屋拆迁补偿方式由被征收人自行选择。选择货币补偿的,应该遵循“同房同价”的原则,即,不低于周边商品房的市场交易价格;选择产权安置的,应该遵循“拆一还一”的原则,即,多大面积的拆迁房屋安置多大面积的回迁房屋。回迁房屋应该就近安置,且标准不能降低被拆迁人的生活水平。

房批准文件、房屋产权证和农村宅基地使用证上载明的被拆房屋的面积以及房屋性质来确定。

不涉及房屋拆迁的土地征收,国家目前尚未制定统一的法律法规。行政机关作为征收拆迁一系列流程的参与者和执行者(自己实施,自己拟定补偿方案,自己裁决纠纷,自己申请强制拆迁和执行),诸多环节一手主导,很容易发生暗箱操作的现象。

随着城镇化速度发展越来越快,城市房屋拆迁的高额成本让很多开发商望而却步,转而将目光投向了城市边缘的集体土地,因而实践中因此引发的矛盾因缺乏明确法律法规的引导而变得愈加不可调和。

北京京润拆迁律师呼吁,尽快出台完善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与补偿的法律法规,才能让此类纠纷乱麻变得有序可循。

随着城市旧城改造步伐的加快和城市化范畴的不断拓展,城市可用的建设用地越来越少和城市的房屋拆迁所造成的高昂成本代价使征收城市中心和其边缘的集体土地成了城市用地发展的一个渠道。但是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补偿和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补偿二者之间的补偿标准却大不一样,同在一个地块,补偿标准却有天壤之别。对于在市中心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和市中心周边的集体土地房屋进行拆迁补偿时,给予的补偿标准,令被拆迁人很难在原居住地附近购买住房,使其生活水平严重下降,甚至直接流落街头,成了无家可归之人,也导致了由拆迁引起的纠纷不断发生。其中近一段时间以来,频频出现野蛮拆迁和暴-力抵抗拆迁的事件,典型的如成都唐福珍事件、自制火炮对抗拆迁的湖北农民杨友德事件。在现在的一个和谐社会中发生这样的事情无不令人痛心!

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可知,对于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补偿适用的法律依据是现有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对于补偿的标准是根据市场价对房屋进行评估。而对于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补偿适用的法律依据是《土地管理法》,是依据征收法律来制定的补偿标准,有的地方是县或者市制定的一个集体土地上房屋的补偿标准,甚至是2000年以前制定的,例如安徽阜阳市人民政府2000年制定的《阜阳市非农业建设征地拆迁实施办法》,直到现在阜阳市的房屋拆迁补偿仍以此为补偿标准。由于最近几年来,房地产市场价格的突飞猛进,一年一个价格的变化,早年的房屋价格至今早应不该适用。如果按照2000年左右的市场房屋重置价进行补偿,再结合当今周圈国有土地高高在上的市场价格,差额低则十多倍,高则相差三四十倍。这其中的矛盾可想而知。

2017年5月25日,国务院下发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对于尚未按照有关规定公布实施新的征地朴偿标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必须于20lo年6月底前公布实施,那么在对于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补偿标准上,将会依据新的征地朴偿标准来实施,这大大的提高了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补偿补偿标准。

另外对于征地涉及拆迁农民住房的,必须先安置后拆迁,妥善解决好被征地农户的居住问题,切实做到被征地拆迁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这表明,在以后的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补偿将进一步的保护了老百姓的合法权益。

到目前,我国尚无专门法律对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问题进行调整。虽然物权法第四十二条提到“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但并没有就拆迁程序、补偿原则、公民和法人的实际利益如何救济等现实问题做出具体规定。所以在拆迁实践中,农村房屋拆迁普遍以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为安置补偿基础,即“拆一还一”,这是目前比较公平的一种计算补偿的标准。

关于江苏泰州京泰路南延拆迁安置补偿的疑问

我们是泰州工业园区京泰路街道十里铺村村民,对于2017年江苏泰州京泰路南延拆迁安置补偿我们所有的拆迁户都有如下疑问:

300,请问这是否有法律依据?而农村的实际情况是有的人家的老房子是危房已无法住人不得不翻新,或者是孩子大了要结婚,没有新房也无法结婚,不得不新盖楼房,当时又拿不到产权证,但盖房子是经村里认可的(当时村里让办手续都办好手续的)。

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分配方案范文(15篇)篇八

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第三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督。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加强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工作的指导。

第七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政府和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

第二章征收决定。

第八条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九条依照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经过科学论证。

第十条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第十一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第十二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分配方案范文(15篇)篇九

随着法律观念的日渐普及,合同对我们的约束力越来越不可忽视,合同是企业发展中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那么一般合同是怎么起草的呢?以下是小编整理的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合同模板,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简称甲方)

__________县:_______________(简称乙方)

为发展我县经济,促进我县经济建设,决定在修建,需征用乙方位于的土地平方米。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和诚信的原则,经过充分协商,就征用上述土地达成一致意见,特签订如下协议:

一、本合同所指耕地、林地为乙方向_______________村委承包的土地,乙方系该区域承包证所登记的承包人,面积、位臵地点以承包面积为准。征用土地四至界限:

二、乙方必须配合甲方测量好所征土地的'面积,若甲方有殊原因不能到场的可委托家庭其他成员或亲友代办(须书面的授权委托书)。若有其他人对该块地提出权力要求,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所造成的损失,否则视为违约,按违约处理。

三、在上述土地范围内,乙方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不得再种植作物或各种构筑物,不得以任何理由影响甲方工作及水电、道路安全交通,否则视为违约,一切损失由乙方负责,甲方不再支付任何费用。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的有关规定,征用上述土地由甲方按下列标准和金额支付给乙方作为土地补偿费、安臵补助费及青苗补偿费。

1、水田按________元/平方米补偿,计_______元;

2、林地按_______元/平方米补偿,计_______元;

3、旱地按_______元/平方米补偿,计_______元;

4、其它按_______元/平方米补偿,计_______元;青苗补偿费以上补偿费共计:_____________________元。

五、甲乙双方在合同履行期间,如遇到集体对土地或国家政策对土地进行调整,土地的增值或贬值均有甲方享有或承担,乙方不得因土地增值或贬值对上述土地进行干涉。

六、出让期为____年,合同期满后,甲方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续约权。甲方若不再续约,乙方有权收回土地,甲方在承包间所修建的厂房及设备属甲方所有。

七、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甲方在三日内将所有款项一次性支付给乙方,乙方领款后出具收据凭证并及时把土地移交给甲方使用。协议有效期内,除非经过对方同意,或者另有法定理由,任何一方不得变更或解除协议。

八、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另行出具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九、本协议一式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报一份,双方应共同遵守,不得违反。

甲方:_______________法人代表: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法人代表:_______________

群众代表(户主)签字:_______________

签订协议时间:_______________

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分配方案范文(15篇)篇十

1、分配对象。

(1)实行统一安置的,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归该集体经济组织。放弃统一安置,实行安置补助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民,可以分配的土地补偿费分配对象为被征地农民;实行平均分配,分配对象为该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

(3)农村土地没有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仍然实行统一经营的,其分配对象为该集体经济组织的全体成员。

(4)征收、征用集体经济组织采取其他方式承包的果园等土地,可以分配的土地补偿费分配对象为该集体经济组织。

(5)征收、征用集体经济组织的机动地,可以分配的土地补偿费分配对象为该集体经济组织具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新增人口。

2、分配原则。

根据被征地农民的意愿,放弃统一安置的,集体经济组织要将被征地农民获得安置补助费相对应的不少于80%的土地补偿费支付给分配对象。分配对象为该集体经济组织的全体成员或土地股份合作制组织的全体股东的,可将不少于80%的土地补偿费支付给分配对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规定留存的土地补偿费,纳入公积公益金,严格管理,将不低于90%的土地补偿费用于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支出。

各级政府应引导和鼓励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按照有关规定,将土地补偿费用于参加社会保险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根据《辽宁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条件暂行办法》(辽政办发〔2005〕81号)规定,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由政府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该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按照不高于70%的比例,分别从土地出让金、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中进行提取和划拨。

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分配方案范文(15篇)篇十一

开发商是建设商品房的主体,开发商要建设商品房的,首先要取得土地使用权,如果竖有土地的,一般是可以通过出让的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那么开发商征地是征用土地还是征收土地?一起来看看吧。

开发商征地是征用还是征收。

农村集体土地只有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才有权征收,开发商是无权征收的,对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开发商在相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是有权征收的,但不是征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前款所称依法申请使用的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收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第四十四条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被拆迁人享有的权力。

(2)对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作出的限期拆迁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起诉;。

(5)对于拆迁人经协商达成的拆迁协议,有权利申请公证机关给予公证;。

(8)有权利获得拆迁补助费;。

(9)不服拆迁行政主管机关的行政处罚的,可以申请复议,也可以向人民起诉;。

(10)对于拆迁人不依法拆迁的,可以请求拆迁行政主管机关对于拆迁人给予行政处罚;。

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分配方案范文(15篇)篇十二

为有力保证事情或工作开展的水平质量,往往需要预先进行方案制定工作,方案是解决一个问题或者一项工程,一个课题的详细过程。那么方案应该怎么制定才合适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国营牧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欢迎阅读与收藏。

为加快推进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促进我县经济快速发展,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住建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征收范围内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征收补偿方案。

乔龙沟县国营牧场、桃坡底县国营牧场果树场范围内土地、房屋及其附属物等。

(一)征迁补偿费的分配使用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二)坚持政府指导、安置优先、服从大局的原则。

(三)坚持以合法有效权属证书或有效手续为补偿依据的原则。

(四)坚持尊重历史、明辨事实的原则。

县国营牧场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等。

(一)房屋征收实施部门应当对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进行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被征收房屋的建筑属性以合法或有效手续结合实际情况确定,土地使用面积以证载面积结合实际情况确定,房屋建筑面积以证载面积或者主管部门认可的交易协议记载的面积结合选定的专业评估测绘公司实测面积认定,二层高于2。2米的按测绘面积的80%折合计算。

(二)在房屋征收范围内,违反《县人民政府关于对开发区范围内相关土地、房屋及其他附属设施依法征收通告》(沁政通字〔20xx〕3号)规定,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不予补偿。

(三)权属认定

1、有权属认定的建筑是指:被征收房屋、土地完成法定登记,登记明确为被征收人所有的。如自行对主体翻建、改建、扩建的,以证载面积结合评估公司实测面积认定。

2、无权属认定但有完备交易手续的建筑是指:经过主管部门认可的交易协议,未办理房屋、土地法定登记的。如自行对主体、翻建、改建、扩建的,按主管部门认可的原始交易协议约定的房屋面积结合评估公司实测面积认定。无法提供主管部门认可的原始交易协议的,提交征收实施部门认定。

3、没有权属认定的建筑是指:未办理法定登记,相关交易协议未经主管部门认可的;未经相关部门批准自行改建、扩建或者另行修建的建筑。

本次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以房屋产权调换为主,货币补偿为辅的方式实施。

(一)土地的补偿

1、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证且明确为被征收人的,认定的房屋建筑占地面积以外土地按照1:0.5调换安置房补偿。

2、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证的被征收人,宗地范围内认定的房屋建筑占地面积以外土地按照1:0.3调换安置房补偿。

(二)房屋的补偿与置换

根据房屋建筑结构按以下比例调换单元楼安置房。

1、有权属认定的房屋补偿标准为,砖木结构补偿按建筑面积1:1.1调换安置房;砖混结构及混凝土框架结构补偿按建筑面积1:1.2调换安置房。

无权属认定但有完备交易手续的建筑补偿标准为:砖木结构补偿按建筑面积1:0.9调换安置房;砖混结构及混凝土框架结构补偿按建筑面积1:1调换安置房。

没有权属认定的建筑不予房屋产权调换补偿。

原设计为厂房、礼堂等非生活用房,未改变为生活、居住用房的房屋按实际评估价值补偿。

2、置换房屋为郭道镇镇区新建单元楼。

房屋产权调换原则上按照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先后顺序依次应选尽选。

被征收人可调换的总面积大于调换房总面积的,超出部分按调换房成本价3541元/平方米补齐差价。

被征收人可调换的总面积不达所选调换房总面积,不足部分面积在10平方米(包括10平方米)以内按调换房成本价3541元/平方米由被征收人补缴,超出10平方米部分,按协议签订时的市场价由被征收人补缴。

3、住改营用房的认定与补偿

住宅自行改变用途用于经营,且实际有一年及以上(自《方案》发布之日倒推计算)经营行为,且能提供依法取得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纳税证明以及相关证据可证明其从事经营行为的,认定为经营性用房,一次性给予认定经营面积500元/平方米的经营性补偿,并另行给予50元/平方米的搬迁补偿。

4、过渡期限及安置补助费

安置房调换过渡期限为三年。自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合同并房屋腾退验收之日起计算,超过约定过渡期限后,安置补助费按原标准的三倍予以发放,过渡期内的安置补助费仍按照原标准发放。

安置补助费按房屋建筑面积8元/平方米/每月计算,首次支付十二个月,以后每六个月发放一次,至安置房交房后顺延六个月终止。

5、原则上每户认定的总置换面积中,不少于70%用于房屋置换,剩余部分可以选择货币补偿。

6、所选安置房面积超出总置换面积70%的(不包括70%,上限为100%),超出的面积按400元/平方米予以奖励。

7、选择安置房户型面积原则上以最接近总置换面积的70%为准。受安置房户型限制等客观原因,导致所选安置房面积不达总置换面积70%的,按安置房成本价3541元/平方米结算差价。

装修补偿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至征收结束时。

每户补助迁出和迁入费用共计20xx元。

(一)宗地范围内高于2.2米封闭性完整的其他建筑物,按照选定的评估机构评估价格予以补偿,其他附属物、构筑物不再予以补偿。

(二)租赁合同期内修建的房屋、构筑物及附属设施补偿。与县国营牧场、县国营牧场果树场签订承包合同的承租方在有效租赁期间修建的房屋、构筑物及附属设施,修建审批手续完善的,经征收实施部门依法认定后,依据评估价,予以一次性补偿。

有权属认定以及无权属认定但有完备交易手续的搬迁户,凡在正式签约启动后的10日内,签订协议并按规定时间腾退交房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10—20日内的'签订协议并按规定时间腾退交房的,一次性奖励3万元,过期签约、搬迁的不予奖励。

(一)搬迁补助费、首期安置补助费在搬迁户签订搬迁补偿协议后十个工作日内发放。

(二)其它剩余款项在搬迁腾退交房后十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发放。

房屋征收实施部门与被征收人应就补偿金额、安置补助、搬迁补偿、支付期限、搬迁期限、违约责任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依法收回被征收人的房屋、土地权利凭证,并按协议约定发放上述款项。

如房屋征收实施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公告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主体作出《征收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对《征收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在《征收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仍不搬迁,又不在法定的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由做出《征收补偿决定》的征收主体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一)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由征收主体收回。

(二)被征收人腾空房屋后,须保持房屋结构完整,涉及专业部门拆除的水、电、燃气等在被征收人结清水费、电费等费用后,由专业部门负责拆除。自行拆除的,安全责任自负。

(三)自本方案公布之日起,被征收房屋存在租赁关系的,由租赁双方自行解除租赁关系;设有抵押权的,由产权人自行解除抵押;存在产权纠纷的,由当事人双方自行解决。征收实施部门不承担房屋租赁、抵押及产权纠纷所产生的任何经济和法律责任。

(四)为保证征收工作如期完成,被征收人应积极配合按期搬迁。被征收人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构成违法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征收拆迁期间任何单位出具的证明、情况说明未经征收实施部门认可,不得作为本拆迁方案的依据使用。

(六)本方案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七)本方案解释权归房屋征收实施部门。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项工作要科学安排、倒排进度、狠抓落实,确保工作目标如期完成。

(二)工作人员在工作过程中如有弄虚作假、篡改资料数据、或优亲厚友,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的,要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如遇特殊情况,由征收实施单位研究决定。

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分配方案范文(15篇)篇十三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供大家参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行为,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居)民或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各项建设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xx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征收土地公告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xx号)《xx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x政发〔20xx〕x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非农建设经批准使用国有农、林、牧、渔场的土地,以及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集体所有土地,其补偿标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征拆工作。自然资源部门是征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征拆工作的监督管理。

财政、司法、住建、市场监管、税务、农业农村、林业、水利、民政、公安、人社、卫健、发改、审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推行土地依法征收事务性工作包干模式,由市土地依法征收工作办公室委托征收工作实施单位具体实施土地依法征收事务性工作。各镇(街道)为征拆工作的具体实施单位(以下简称征拆机构);跨镇(街道)的征拆工作,由项目协调指挥部为具体实施单位(以下简称征拆机构)。

第五条土地依法征收事务性工作包括:

(九)组织搬家腾地和现场清表等工作;

(十)负责征地拆迁过程中的群众思想和信访维稳工作;

(十一)发布迁坟公告,组织对征收土地范围内坟墓的清点、补偿;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工作。

第六条村(居)委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居)民和其他权利人应当服从国家征地需要,支持配合征拆工作。

设立市土地依法征收工作办公室(设现市征拆办),负责土地依法征收事务性工作的管理,负责落实联系会议研究确定的各项事项,负责《集体土地及地上青苗和农业附属设施补偿计算清册》、《房屋及内外设施拆迁补偿和购房补助计算清册》的审核;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对拟征房屋合法性,拟安置人员资格依法进行审查认定等工作。

第八条建立补偿标准动态调整机制。根据全市经济发展水平、人均收入增长幅度等情况,依据有关规定定期对本办法规定的补偿标准进行调整,具体调整幅度由市自然资源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征地补偿标准执行省人民政府规定)。

第九条坚持依法征拆和阳光征拆。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规范征拆程序,及时公示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政策和《拟征地公告》《征收土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实施公告》,以及被征拆人基本情况、拆迁补偿安置结果等内容,接受被征拆人和社会各界的监督,维护被征拆人的合法权益。自然资源部门应当采取拍照、摄像等方式,将上述公示情况进行依据留存。

建立征拆工作信息查询制度,方便公众查询征地批复、范围、补偿、安置等相关信息。

第十条市人民政府对在征拆工作中作出重要贡献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依规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实施程序。

第十一条拟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在土地调查红线确定后市自然资源部门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含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项目、标准、费用筹集办法等情况)以及申请听证的途径、联系方式等,在拟征地所在的镇(街道)、村(社区)、组发布《拟征地公告》,告知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居)民或其他权利人。对涉及房屋拆迁的,应将公告送达或张贴至拟拆迁的具体农户。相关权利人要求听证的,应及时按程序组织听证。

第十二条市自然资源部门在发布《拟征地公告》的同时,应当书面告知当地公安、市场监管、住建、农业农村、林业等有关部门,自公告之日起,在拟征土地范围内暂停办理下列事项:

(一)新批宅基地和其他建设用地;

(四)改变房屋与土地用途,或以拟被拆迁房屋为经营场所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和发证手续;

(五)办理休闲农庄、林木种苗基地、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基地、特种养殖等相关手续;

(六)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但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到期的除外;

(七)其他有碍征拆工作的手续。

暂停办理期限自《拟征地公告》发布之日起,一般不得超过xx个月,国家、省另有规定的除外。

暂停办理期限内,除市人民政府批准外,其他任何部门擅自办理的相关手续,不得作为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依据。因擅自办理相关手续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由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承担责任。

第十三条自《拟征地公告》发布之日起,在拟征土地上改变土地利用现状、抢种林木、抢建建筑物(构筑物、设施)、抢装饰(修)等,征地拆迁时一律不予补偿。

第十四条《拟征地公告》发布后,市征地拆迁中心应当组织征拆工作具体实施单位(以下简称征拆机构)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青苗和需拆迁的房屋及附属设施等进行现状调查。现状调查结果应当经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居)民或其他权利人签字确认。

现状调查工作结束后,市征拆办应当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对拟拆迁房屋的合法性、拟安置人员资格依法进行审查后报市人民政府认定。

市征地拆迁中心应当根据现状调查确认结果、审查认定结果和本办法规定的补偿标准编制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以下简称征拆资金)概算报告,报市自然资源部门审查。市自然资源部门受理后,应当在xx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查意见,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拟征地公告程序完成后,市自然资源部门应当依法申报《征地方案》。《征地方案》经批准后,市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将征地信息在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布,并在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xx个工作日内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将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用途、批准时间,被征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面积和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方式以及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等,在被征地所在的镇(街道)、村(社区)、组予以公示。

第十六条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居)民或其他权利人应当在《征收土地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户主居民身份证、户口薄、不动产权证或其他材料到指定地点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逾期未办理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现状调查结果为准。

第十七条市自然资源部门应当会同人社、征收安置等有关部门根据批准的《征地方案》,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按要求在被征地所在的镇(街道)、村(社区)、组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公告》,广泛征求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居)民或其他权利人的意见。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居)民或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或要求听证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公告》发布之日起xx个工作日内向市自然资源部门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无意见或者放弃听证。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居)民或其他权利人要求听证的,自然资源部门应当依法举行听证。

市自然资源部门应当研究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居)民或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不同意见。确需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批准的《征地方案》进行修改。

市自然资源部门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审批时,应当附具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居)民或其他权利人的意见及采纳情况,举行听证会的,还应当附具听证笔录。

市自然资源部门应当在《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起xx日内,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实施公告》。

第十八条征拆资金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实施公告》发布前全额存入经财政部门批准设立的自然资源部门征拆资金专户,专款专用。征拆资金未按规定存储到位的,不得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实施公告》。

(一)被征拆人基本情况公示。征拆机构将被征拆人基本情况进行公示。

(二)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审核结果公示。征拆机构根据被征拆人基本情况的公示或复查结果,结合本办法规定的补偿标准,编制《集体土地及地上青苗和农业附属设施补偿计算清册》《房屋及其内外设施拆迁补偿和购房补助计算清册》,经市人民政府联席工作会议审核后公示。

两榜公示须在村务公开栏、政府门户网站等媒介上公示。两榜公示时间不少于x个工作日。被征拆人申请复查的,应当在公示之日起x个工作日内提出。征拆机构在收到申请之日起x个工作日内组织复查,并将复查结果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条征拆机构根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审核公示或复查结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等与被征拆人签订《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明确土地和房屋征收面积、补偿金额、付款方式、腾地时间以及双方权利、义务等内容。征拆机构应当按照协议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将征地拆迁补偿款支付给被征拆人,并在其按期腾地后,支付奖励资金。

被征拆人拒不签订《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在规定期限内未领取征地拆迁补偿款的,征拆机构应当以被征拆人的名义专户储存并书面告知。

第二十一条被征拆人的各项征地拆迁补偿款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x个月内按规定足额支付。

征地拆迁补偿款足额支付后,征拆机构应当收缴被征拆人的不动产权证(含土地、房屋等权属证明),办理注销登记,被征拆人拒不上缴的,由自然资源部门依法公告注销。

征地拆迁补偿款足额支付后,被征拆人应当按期腾地。被征拆人拒不按期腾地的,由市自然资源部门依法责令限期腾出土地;逾期不执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征拆人对限期腾地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二条征地补偿费按照省人民政府公布的征地补偿标准执行,其中xx%的征地补偿费用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划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财政专户。

征地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征地补偿面积按照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第二十三条被征收土地上青苗和农业附属设施按《集体土地上青苗和农业附属设施包干补偿标准》(附件1)实行包干补偿,但宅基地及其他集体建设用地除外。

第二十四条征收林业、农业农村、市场监管等部门依法批准的大型苗木、花卉等基地,按《苗圃、花卉搬迁补偿标准》(附件2)给予搬迁补偿。

征收果园、茶园等青苗按《果园、茶园青苗补偿标准》(附件3)予以补偿。

第二十五条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坟墓需要迁移的,由征拆机构发布迁坟公告,组织有关部门核实后按《坟墓迁移补偿标准》(附件4)给予迁坟补偿。

第二十六条土地征收补偿依据具有勘测定界资格的单位出具的《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的土地分类面积,经市自然资源部门确认后实施补偿。

征地红线范围内地类现状与《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不符的,由市自然资源部门负责组织镇级人民政府、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居)民或其他权利人、业主单位在实地调查丈量后,依法共同确认调查结果。

第二十七条征收土地时,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直接补偿给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征收土地的征地补偿费统一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由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分配使用,对分配使用有争议的,由相关职能部门和镇级人民政府负责协调处理。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等情况纳入村务公开的内容。各级农业农村等部门应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使用征地补偿费等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自然资源、公安、住建等有关部门,根据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等规定,对被拆迁房屋依法进行合法性认定,并予以张榜公示。

(一)有合法批准手续的房屋,认定为合法建筑;

(三)19xx年x月x日《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未办理合法审批手续所建成的房屋,依据村(居)民建房审批条件依法组织认定。

对房屋合法性认定有异议的,被征拆人应当在公示之日起x个工作日内向市人民政府申请复查,市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审查后予以认定。被征拆人对认定结果仍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九条被拆迁合法房屋按《住宅房屋结构、装饰(修)要求及补偿标准》(附件5-1)和《偏杂屋结构、设施要求及补偿标准》(附件5-2)予以补偿。

第三十条被拆迁合法房屋的内外附属设施按合法建筑面积给予xxx元/平方米的包干补偿。

第三十一条征收集体土地时未就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进行安置补偿,补偿安置时房屋所在地已纳入城市规划区范围,被征拆人请求参照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的,可以采用评估方式确定补偿标准,但应当扣除已经取得的土地补偿费。

第三十二条在《拟征地公告》发布前依法办理了用地手续、工商营业执照、纳税证明的工商企业,其生产、营业性用房按《住宅房屋结构、装饰(修)要求及补偿标准》同等结构住宅房屋主体征收补偿标准的2.5倍予以补偿(包括停产停业损失、工资及设备拆除、安装、搬运、新增装饰装修等因拆迁应补偿的一切费用),其非生产、营业性用房(办公、生活用房)按《住宅房屋结构、装饰(修)要求及补偿标准》同等结构住宅房屋主体征收补偿标准的2倍予以补偿,补偿后不再另行安置。

第三十三条村(居)民将合法住宅房屋改为生产、营业性用房,在《拟征地公告》发布前依法办理了工商营业执照且正常经营的,按《住宅房屋结构、装饰(修)要求及补偿标准》同等结构住宅房屋主体征收补偿标准增加30%予以补偿(包括停产停业损失、工资及核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内设施运转、处置、新增装饰装修等一切费用)。

第三十四条拆迁在《拟征地公告》发布前依法办理了合法手续的养殖用房,其养殖管理用房参照《住宅房屋结构、装饰(修)要求及补偿标准》同等结构住宅房屋主体征收补偿标准予以补偿;养殖畜舍参照《偏杂屋结构、设施要求及补偿标准》对应等级予以补偿。同时,按照养殖用房合法建筑面积给予不超过xxx元/平方米的搬迁补偿(含转移费、停产损失和设施补偿等),不安排迁建和其他安置,不享受搬家、过渡费和奖励。

拆迁未办理合法手续的养殖用房不予补偿,但在规定期限内搬迁腾地的,可按养殖用房实际建筑面积给予不超过xxx元/平方米的搬迁补贴。

拆迁其他从事农业的合法生产性用房,参照《偏杂屋结构、设施要求及补偿标准》对应等级予以补偿。

征拆灌溉水塘必须重建的,按正常蓄水面积xxxxx元/亩(含原水塘附属设施补偿)的标准向拥有水塘所有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支付造塘费。

第三十五条拆迁学校、医院、寺庙、教堂等公益事业用房,按《住宅房屋结构、装饰(修)要求及补偿标准》同等结构住宅房屋主体征收补偿标准的2倍予以补偿。

拆迁电力、通信、广播电视、给排水、燃气等设施,按评估评审结果予以补偿(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六条拆迁在《拟征地公告》发布前依法办理了合法用地手续的预制场、砖厂、砂石场、停车场、货场、洗车场等生产生活性用房及设施,按评估价确定补偿标准,用地手续不齐全的按评估价的xx%予以补偿。在规定期限内签约腾地的,给予实际补偿额xx%的奖励。补偿到位后不再另行安置。

第三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补偿:

(二)农业生产用房、临时建(构)筑物的装饰装修;

(四)已废弃的生产、生活设施;

(五)被认定为违法违规的建(构)筑物及附属设施。

第三十八条被征拆人的搬家费和过渡费按《搬家、过渡费补偿标准》(附件6)予以补偿。

第三十九条被征拆人在规定期限内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按被拆迁房屋(临时建筑、偏杂屋及第三十六条按评估价补偿的房屋除外)合法建筑面积给予xxx元/平方米的签约奖励;在规定期限内搬家腾地的,按合法建筑面积再给予xxx元/平方米的腾地奖励。逾期未签协议和未搬家腾地的,不予奖励。

第四十条不可预见费按征拆资金概算总额(不含住房安置补助及评估补偿费用)的5%计提,主要用于征地拆迁的司法强制执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信访维稳、突发事件处理、困难救济、历史遗留问题处理及小额隐蔽、遗漏实物补偿等开支。

第四十一条征拆工作经费和村(居)委会工作人员误工补助费,按《征拆工作费用计提标准》(附件7)执行。

第四十二条采用评估方式确定补偿标准的,应当依法委托具备相应评估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

征拆机构应当在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xx日内将评估报告报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备案。其中土地评估报告报自然资源部门备案,房产评估报告报住建部门备案,设施、机械设备等评估报告报财政部门备案。

未经备案的评估报告,征拆机构和有关部门不得将其作为实施补偿的依据。

第四十三条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按照xx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相关政策规定执行,符合参保条件的被征地农民,依程序被确定为社会保障对象的,可自愿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享受上述养老保险参保缴费补贴。

第四十四条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的收缴:

(一)用地单位缴纳。市自然资源部门负责督促用地单位在用地手续报批前,按省、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将应缴纳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一次性足额缴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财政专户。人社部门负责审核资金落实情况。原用地单位欠缴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应按新标准重新计算并限期缴纳。

(二)集体补助。征地拆迁时,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x个月内,将xx%的征地补偿费直接划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财政专户;同时将征地补偿费发放名册提交人社部门,作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的确定依据。

第四十五条房屋拆迁安置主要采取货币安置、宅基地集中迁建安置和安置房安置等方式。

市中心城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房屋拆迁,采用货币安置,经市政府批准同意的可采用安置房安置;城市规划区范围外的房屋拆迁,采用宅基地集中迁建安置。

第四十六条货币安置是指对被征拆人的合法住宅房屋进行补偿后,政府给予自购商品房补助,由被征拆人自行购买商品房的安置方式。

(一)市中心城区自购商品房补助标准。

1.按被征拆合法住宅房屋面积采用分段累进的方式给予自购商品房补助(除依法批准由两户及以上共用宅基地的住宅房屋外,以栋为单位计算补助)。

(4)合法住宅房屋面积超过xxx平方米的部分,按xxx元/平方米给予自购商品房补助。

2.按具备安置资格的人员给予x万元/人的自购商品房补助。

(二)自购商品房补助原则上只能用于被征拆人购买商品住房,被征拆人在腾地后,必须持有合法有效的购房合同或合法有效的不动产权属证明方可领取自购商品房补助。

(三)实行评估补偿的住宅房屋,不享受自购商品房补助。

第四十七条宅基地集中迁建安置是指对被征拆人的合法住宅进行补偿后,由符合条件的被征拆人在依法批准的宅基地上进行重建的安置方式。

(一)宅基地集中迁建由自然资源部门按“拆一还一”原则(拆一栋房屋还一个宅基地)和相关规定审批,有关手续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办理。

(二)集中迁建宅基地的平整、通水、通电、通路及迁建房屋的超深基础由市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实施,所涉及的费用列入征地成本。被征拆人要求分户的,新分户的承担宅基地的相关配套费用。

(三)同一被征拆人有多处房屋被拆迁的,只安排一处宅基地。同一被征拆人有多处房屋,而只拆一处房屋的,不安排宅基地。

(四)被征拆人符合迁建条件的,按x万元/户的标准给予建房补助。新分户的不予补偿。

(五)不具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户籍的,不享受宅基地集中迁建安置政策。

(六)迁建安置要优先利用空闲地和闲置宅基地,结合新农村、中心村和旅游小镇建设,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确定的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安排迁建用地。

(七)集中迁建安置宅基地的,面积不能超过130平方米,被征拆人要求分户的,符合分户条件的可以新分户,新分户应承担3万元宅基地的相关配套费用。

(八)在严格执行“一户一宅”政策的前提下,鼓励农村宅基地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流转,被征拆人放弃集中安置宅基地,采取购买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宅基地(房地一体)的,给予x万元/户奖励;利用空闲地和闲置宅基地的给予x万元/户奖励,但不另行安置宅基地。自动放弃宅基地安置的给予x万元奖励。

第四十八条安置房安置是指对被征拆人的合法住宅房屋进行补偿后,由其选择购买政府提供的安置房,政。

当前隐藏内容免费查看府给予购买安置房补助的安置方式。

对采取安置房安置的,除对合法住宅房屋进行补偿外,另外给予购买安置房补助。

(一)购买安置房补助标准,按被征拆合法住宅房屋面积采用分段累进的方式给予购买安置房补助:

(3)合法住宅房屋面积超过xxx平方米的,按xxx元/平方米给予购买安置房补助;

(二)安置价格坚持微利原则,由物价、自然资源、财政等部门联合审查确定,报政府批准同意后实施。

(三)安置房坚持先拆先选的原则进行分配,对被征拆房每户给予一个购买安置房指标。

第四十九条市人民政府应组织征收安置、公安、人社、卫健、自然资源及镇(街道)、村(居)委会等有关部门单位对安置人员资格按下列规定依法进行审查认定,并予以张榜公示。

(一)安置人员范围。

5.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应予安置的其他人员。

(二)安置人员资格认定截止日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实施公告》发布之日。

(三)被拆迁合法房屋的产权人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属于独生子女家庭的,凭卫健部门审定的公示结果,给予x万元的住房安置补助。

(五)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含退休人员)不计入安置人员范围。

对安置人员资格审查认定结果有异议的,被征拆人应当在公示之日起x个工作日内向市人民政府申请复查,市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复查核实后予以依法认定。

第五十条符合安置条件且无力购(建)住房的孤儿、特困供养人员、军烈属、失独家庭,经市人民政府审核确定并经公示无异议后,另行给予x万元/户的购(建)房补助。

建立档案管理制度,自然资源部门应当按征拆项目为单位建立征地拆迁资料档案;征拆机构应当将征地拆迁的相关资料原件提供给自然资源部门建档,包括影像、视频、照片、公告公示、协议及支付凭证等资料。

第六章责任追究。

第五十一条被征拆人采取伪造、涂改土地和房屋权属、户籍等材料及其他违法行为骗取补偿(助)的,应当由相关行政部门依法追回违法所得并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在征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相关行政部门依法予以处罚;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敲诈勒索财物的;

(二)强揽工程建设的;

(三)煽动、组织或参与闹事,影响社会稳定的;

(四)阻碍征拆工作,妨碍依法执行公务的;

(五)其他违法行为。

第五十三条自然资源、人社、发改、征收安置、民政、公安、住建、卫健等部门未按本办法规定履行职责的,由其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追究主管责任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

相关工作人员在征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四条有关术语解释。

(一)本办法所称被征拆人,是指被征拆单位或个人。

(二)本办法所称集体土地上农业附属设施,是指被征收土地上使用不同材质建造的水利设施、道路、沟渠、桥涵、护坡、挡土墙、温室大棚及其他为农业生产生活服务的设施。

(三)本办法所称房屋内外附属设施,是指被征拆人的房屋庭院内外所有棚屋、花卉苗木、零星果木树木、房屋楼顶、无线电发射装置和机房、各类材质围墙、挡土墙、晒谷地坪、排水管沟、机水井、进户杆线、沼气池、化粪池等生产生活配套设施以及室内外水、电、气、网等管线设施。

第五十五条本办法有关房屋、附属设施、青苗补偿等标准,根据全市经济发展水平,人均收入增长幅度等情况,在2020年x月x日前,按标准的8x%执行,之后每两年按标准上调xx%;调整至规定标准后不再上调。

本办法有关房屋合法性、安置人员资格认定条件,市人民政府可以在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基础上根据当地实际情况依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五十六条本办法未明确或者未覆盖的征拆个案,由征拆机构提出申请,经市自然资源部门审核后,报市征拆工作联席会议研究后依法处理。涉及工程建设类个案,应委托具有评估资质的中介机构,按重建成本进行评估;涉及名优特品种的苗圃、花卉的搬迁补偿,按相对应规格价格增加3x%给予补偿;暗坟按相对应项目标准,据实补偿。涉及市级投资的项目,本市研究的个案处理方案应当报市自然资源部门、市财政部门审查。

第五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施行的本市规范性文件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本办法施行前,已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实施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按公告确定的标准执行,未发布公告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附件:1.集体土地上青苗和农业附属设施包干补偿标准。

2.苗圃、花卉搬迁补偿标准。

3.果园、茶园青苗补偿标准。

.坟墓迁移补偿标准。

5.住宅房屋结构、装饰(修)要求及补偿标准(5-1表)、偏杂屋结构、设施要求及补偿标准(5-2表)。

6.搬家、过渡费补偿标准。

7.征拆工作费用计提标准。

附件1。

单位:元/亩。

土地类别。

包干补偿标准。

补偿要求。

青苗补偿。

附属设施。

水田。

xxxx。

xxxx。

1.集体土地上所有青苗和附属设施按该土地类别的征地面积计算补偿。

集体土地上建有钢架大棚、智能自动灌溉系统的,按重置成本评估评审后增加补偿。

藕田参照执行。

4.旱地作物冬春季青苗按xx%补偿,夏秋季按xxx%补偿。

5.耕地荒芜的,不给予青苗补偿。

6.种植在土地坡度大于xx度以上的青苗,计算补偿面积时,原则上以实际丈量面积为准,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实地丈量,则按征地红线图上的测算面积增加xx%的坡比系数。

7.水浇地是指有水源保证和灌溉设施,在一般年景能正常灌溉,种植旱生农作物(含蔬菜)的耕地(如:专业菜地)。

其应达到下列条件:修建规范,塘基路面达硬化以上条件,水深度常年保持在x米以上,排、灌渠及设施齐全,各类材质堤埂护坡。带有休闲功能的(含垂钓屮心等),其附属垂钓设施、停车场地、绿化景观等设施补偿费:xx亩以下(含xx亩)的增加xxxx元/亩,xx亩以上的部分,增加xxxx元/亩。水产养殖用地以外的坑塘水面按邻近水田的xx%予以补偿。需移塘养殖的,其青苗补偿费增加x.x倍(包括移塘的人工工资、车辆运输、移塘损失等一切费用)。

9.房前屋后自留菜地按水浇地的xx%给予青苗补偿,不给予设施补偿。

10.专业芦苇地参照邻近水田补偿标准予以补偿(有专业管理机构,沟渠、道路等设施齐全,且有相应的附属产品加工场所等)。

早地。

xxxx。

xxxx。

水浇地。

xxxx。

xxxxx。

水产养殖用地。

xxxx。

xxxxx。

林地。

天然林。

xxxx。

xxx。

人工林。

xxxx。

xxxx。

未利用地。

xxxx。

不区分青苗补偿和附属设施补偿。

附件2。

苗圃、花卉搬迁补偿标准。

单位:元/亩。

品种。

规格。

合理种植密度(株/亩)。

补偿标准。

备注。

胸径。

高度。

各种苗圃。

1米以下。

xxxx—xxxx。

xxxx。

1.苗圃经营种植单位或个人须具有林业、市场监管等相关职能部门核发的经营许可证及相关证照;手续不齐全的按补偿标准的xx%予以补偿。

2.本补偿标准包括苗木移栽的人工工资、车辆运输(含吊车)、移栽损失、处置等一切费用。

3.种植密度低于标准要求的按合理密度折算系数予以补偿(实际密度合理密度均值补偿标准)。

4.异地移植的地点由被征拆人自行解决,不另补偿其他费用。

5.附属设施补偿费按该苗圃、花卉种植前土地类别进行补偿。

6.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手续齐全的名优品种,按个案相关规定处理。

x厘米以下。

x米以上。

xxx—xxxx。

xxxx。

x—x厘米。

xxx—xxx。

xxxxx。

xx—xx厘米。

xxx—xxx。

xxxxx。

xx厘米以上。

xxx—xxx。

xxxxx。

花卉。

xxxx。

附件3。

果园、茶园青苗补偿标准。

单位:元/亩。

生长期。

补偿。

单价。

种类。

苗期。

定植期。

始果期。

盛产期。

桔、梨、柚。

xxxx。

xxxx。

xxxx。

xxxxx。

桃、李、枣、椒子等。

xxxx。

xxxx。

xxxx。

xxxxx。

茶园。

xxx。

xxxxx。

xxxx。

xxxx。

葡萄、提子。

xxxx。

xxxxx。

xxxxx。

草莓。

xxxx。

西瓜等。

xxxx。

药材。

xxxx。

备注。

1.桔树等果树的栽种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栽培技术规定;上述补偿中包括套种或混栽的其他作物的补偿。

2.桔、桃、李、柚等合理栽植密度xx—xx株/亩;茶蔸合理栽植密度xxx一xxx株/亩。

3.油茶在茶园补偿标准的基础上按不同生长期分别上调xx%予以补偿。

4.两种或多种果树及其他经济作物混栽的,以栽种最多的一种计算补偿,其余不另计算补偿。

5.附属设施补偿费按种植前土地类别进行补偿。

始果期:指果树移栽一年以后,开始挂果,但未达到一定产量的果树;

盛产期:果树生长期已经稳定,每年产果达到一定数量,且果树冠径大于x米。

7.上述种类的青苗、设施补偿不得与本办法其他规定重复计算。

附件4。

坟墓迁移补偿标准。

单位:元/冢。

项目。

补偿金额。

备注。

混凝土坟。

xxxx。

迁葬地费用按工程造价核实后计入征拆成本,最高每冢不超过xxxx元。

2.烈士、宗教和少数民族坟墓迁移应会同民政、民族宗教部门处理。

3.双冢坟补偿金额、迁葬地费用增加补偿标准的xx%。

4.麻石、大理石等豪华坟墓,按个案相关规定处理。

砖、石坟。

xxxx。

土坟。

xxxx。

尸骨罐。

xxx。

附件5-1。

住宅房屋结构、装饰(修)要求及补偿标准。

单位:元/平方米。

序号。

结构。

主体结构、装饰(修)要求。

征收补偿标准。

砖混。

1.主体结构要求。

(1)砌砖、砌条石、混凝土基础;(2)预制板、现浇架空(防潮层);(3)xx厘米眠墙或部分xx厘米斗墙的砖砌墙工程;(4)现浇、预制楼梯踏步,护栏为金属、木质等;(5)横向承重的梁、楼板、屋面板等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现浇、预制);(6)屋顶为现浇钢丝网砼、空心板隔热层或平顶红瓦屋面;(7)房屋四周水泥砖砌排水明沟或喑沟;(8)配套给水、排水、电气工程;(9)层高x米。

xxxx。

2.装饰(修)要求。

(1)室内地面铺防滑地面砖、花岗岩、大理石或实木、仿实木地板以上装饰(修)标准;(2)室内墙面贴瓷、刮涂、各类木制板材质墙裙;(3)天花一级吊顶以上装饰(修)标准;(4)厨房、洗漱间、厕所墙面贴瓷;(5)外墙正面和两侧为贴面砖,其他为干粘石以上装饰(修)标准;(6)各类入户防盗门及各类材质装饰(修)门;(7)门、窗套为水曲柳或仿榉木板以上装饰(修)标准;(8)塑钢、铝合金玻璃窗,各类金属材质防盗网,材质雨蓬;(9)各卧室衣柜、壁柜,厨房、洗手间、厕所的各类材质洗、刷类器皿及配套用具、设施齐全;(10)室内各类材质隔墙、水电设施齐全。

xxx。

砖木。

1.主体结构要求。

(1)砌砖、砌条石基础;(2)竖向墙、柱采用24厘米眠墙或部分24厘米斗墙的砌砖或砌块砌筑;(3)横向木结构楼板;(4)木架、红瓦等屋面;(5)纤维板平顶;(6)房屋四周水泥砖砌排水明沟或暗沟;(7)房间给水、排水、电气工程;(8)层高x.x米。

xxxx。

2.装饰(修)要求。

(1)室内地面(含防潮层)铺防滑地面砖、花岗岩、大理石或实木、仿实木地板以上装饰(修)标准;(2)室内墙面贴瓷、刮涂、各类木制板材质墙裙;(3)天花一级吊顶以上装饰(修)标准;(4)厨房、洗漱间、厕所墙面贴瓷;(5)外墙正面和两侧为贴面砖,其他为干粘石以上装饰(修)标准;(6)各类入户防盗门及各类材质装饰(修)门;(7)门、窗套为水曲柳或仿榉木板以上装饰(修)标准;(8)塑钢、铝合金玻璃窗,各类金属材质防盗网,材质雨蓬;(9)各卧室衣柜、壁柜,厨房、洗手间、厕所的各类材质洗、刷类器皿及配套用具、设施齐全;(10)室内各类材质隔墙、水电设施齐全。

xxx。

土木。

1.主体结构要求。

(1)砖石基础;(2)土砖土筑或节砖墙;(3)红瓦屋面;(4)房屋四周水泥砖砌排水明沟或暗沟;(5)房间给水、排水、电气工程;(6)层高3.2米。

xxx。

2.装饰(修)要求。

(1)室内地面(含防潮层)硬化或各类地面装饰以上装饰(修)标准;(2)室内墙面贴瓷、刮涂或各类材质墙裙;(3)外墙正面和两侧粉刷或干粘石以上装饰(修)标准;(4)顶面一级的顶以上装饰(修)标准;(5)各类防盗门,各类材质门,门、窗套为水曲柳或仿榉木板以上装饰(修)标准;(6)木质、塑钢、铝合金窗,各类金属材质防盗网、各类材质雨蓬,(7)厨房、洗漱间、厕所达到水泥墙裙以上标准;(8)厨房、厕所有各类材质洗、刷类器皿及配套;(9)室内各类间墙、水电设施齐全。

xxx。

说明。

1.房屋主体征收补偿标准包括水、电、路三通,宅基地平整,超深基础等费用。

2.房屋主体层高依《说明》修正,其余部分每缺少一项扣减xx元/平方米。

3.房屋装饰(修)部分每缺少一项扣减xx元/平方米。

4.以上补偿只限合法房屋装饰(修)。

5.以上补偿按房屋主体建筑面积计算。

附件5-2。

偏杂屋结构、设施要求及补偿标准。

单位:元/平方米。

等级。

结构、设施要求。

征收补偿标准。

一等。

1.结构要求:

(1)砖、石、混凝土基础;(2)砖砌xx墙工程;(3)现浇、预制平顶红瓦屋面、天沟排水;(4)房屋四周散水等设施齐全;(5)配套给水、排水、电气工程;(6)层高x.x米以上。

2.设施要求:

(1)室内地面铺防滑地面砖、花岗岩、大理石或实木、仿实木地板等装饰;(2)室内墙面贴瓷、刮涂、各类木制板材质墙裙;(3)天花一级吊顶以上装饰(修)标准;(4)各类门窗装饰及配套。

xxxx。

二等。

1.结构要求:

(1)砖、石基础;(2)砌砖墙体工程;(3)木架、红瓦等屋面或纤维板等平顶;(4)房屋四周散水等设施齐全;(5)配套给水、排水、电气工程;(6)层高x.x米以上。

2.设施要求:

(1)室内地面铺防滑地面砖、花岗岩、大理石或实木、仿实木地板等装饰;(2)室内墙面贴瓷、刮涂、各类木制板材质墙裙;(3)各类门窗装饰及配套。

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分配方案范文(15篇)篇十四

第六条征地房屋补偿工作实行统一计划管理。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改、住建(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丽水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汇总、编制年度征地房屋补偿安置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征地房屋补偿安置资金应当及时足额到位、全部用于征地房屋的补偿安置,不得挪作他用。

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征地房屋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

第八条补偿人和房屋补偿实施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征地房屋补偿的档案管理制度,加强征地房屋补偿档案管理。

第九条城乡规划部门核定用地范围后,主管部门应当将建设项目名称、土地征收范围、房屋补偿安置地点,以征地预公告的形式发布。

征地预公告有效期为1年,确需延长的,延长期限不超过6个月。

征地预公告应当抄告法院、公安、司法、住建(规划)、市场监管、文广出版、不动产登记等有关单位。

第十条征地预公告发布后,征地范围内的房屋所有权人有下列情形的,不作为补偿安置的依据,但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房屋转让、交换、新(扩、改)建、析产、赠与、租赁、抵押、典当、装修等;。

(三)领取营业执照、临时营业执照;。

(四)变更房屋用途;。

(五)其他不符合补偿安置条件的。

第十一条征地预公告发布后,补偿人应当查明被补偿人的户籍、家庭常住人口、选择安置意向、被补偿房屋及其他住房情况,附属物状况等事项。被补偿人应当如实申报户籍、被补偿房屋及其附属物的产权等有关情况,并提供相关材料。公安、民政、住建(规划)、市场监管、不动产登记、房改等部门应当配合补偿人做好相关调查工作。

被补偿房屋经依法登记的,以登记内容为准;尚未登记或土地登记与房产登记不一致的,补偿人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法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属于遗产尚未登记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相关规定认定。调查认定结果应当在征地范围公布。

第十二条补偿人应当拟定征地房屋补偿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内容应当包括:补偿人、实施范围、安置地点、补偿安置的方式和标准、签约期限、过渡方式和实施步骤等,并同时按照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有关规定,就征地房屋补偿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以及可能出现的风险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根据评估结论制定相应的风险化解措施和应急处置预案。

第十三条征收土地方案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市政府应当发布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公告内容应包含征收范围、办理补偿安置登记时限、签约时限、补偿标准、搬迁时限、安置方式、安置地点、过渡方式等事项。

第十四条补偿人应当根据查清的被补偿人户籍、家庭常住户口人数、被补偿房屋及其他住房情况、拟安置方式等事项,拟订具体安置方案,会同国土、住建(规划)、被补偿房屋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审查。审查结果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7日。

第十五条房地产评估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被补偿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被补偿房屋的价值和安置房的价值,由同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以征收土地方案公告之日为评估时点,采用相同的方法、标准评估确定。

第十六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补偿人协商选定;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发布后10日内仍不能协商选定的,由补偿人组织被补偿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确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方式随机确定。

参加投票确定或者随机确定的候选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不得少于三家。投票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应当有过半数的被补偿人参加,投票确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获得参加投票的被补偿人的过半数选票。

投票确定或者随机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由公证机构现场公证。公证费用列入征地房屋补偿安置成本。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被选定或者确定后,由补偿人作为委托人与其签订评估委托合同。

第十七条被补偿房屋的评估结果实行公示制。

房地产评估机构应当将评估结果在征地房屋补偿范围内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0日。

被补偿人或者补偿人对估价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出具评估报告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书面申请复核评估。复核评估不收取费用。

被补偿人或者补偿人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组织成立评估专家委员会。评估专家委员会由房地产估价师以及价格、房产、土地、城乡规划、法律、会计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第十八条被补偿房屋评估费用由委托人承担。鉴定费用由申请人承担;鉴定撤销原估价结果的,鉴定费用由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

房屋评估、鉴定费用标准按照省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临时安置费、搬迁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房屋重置价格、附属物补偿、装修补偿等根据市政府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二十条被补偿人依法享有使用权的土地,其面积超过被补偿房屋按标准容积率占有的土地面积时,超过部分的土地按照《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予以补偿。

第二十一条在征收土地方案公告规定的签约时限内,补偿人与被补偿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就补偿安置等事项签订征地房屋补偿安置协议,协议应当明确补偿形式、补偿金额、安置方式、安置房面积、安置地点、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违约责任等事项。

征地房屋补偿安置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补偿人应当将协议报主管部门备案。

被补偿人在签订征地房屋补偿安置协议时,应当提交《房屋所有权证》和《集体土地使用权证》。被补偿人腾空搬迁后,补偿人应当将征收土地方案公告、补偿协议以及被补偿房屋清单提供给不动产登记机构,并告知被补偿人申请被补偿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被补偿人未申请注销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依据征收土地方案公告、补偿协议办理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原权属证书收回或者公告作废。

第二十二条被补偿人在规定的期限内签订征地房屋补偿安置协议并按时腾空搬迁的,给予适当奖励;超过腾空搬迁期限的,不予奖励。

具体奖励标准由市政府另行公布。

第二十三条补偿人应当委托具备相应施工资质的单位实施房屋拆除工作,并与其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第二十四条公安、教育、供水、供电、税务等行政主管部门和单位,应当凭补偿人的证明及其他相关资料,及时办理和安排被征收人的户口转移、子女转学转托、购房税收政策优惠、用水用电等事宜。

第二十五条征地房屋补偿安置协议生效后,双方当事人未按协议履行的,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期间不停止征地房屋补偿安置协议的履行。

第二十六条补偿人与被补偿人在征收土地方案公告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征地房屋补偿安置协议的,由补偿人向主管部门申请作出补偿决定。作出补偿决定前,主管部门应当充分听取各方意见。

当事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补偿决定的执行。

第二十七条被补偿人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又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由主管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实施强制执行前,补偿人应当就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申请证据保全。

第二十八条被补偿房屋的所有权、使用权存在纠纷或产权不明的,在征收土地方案公告规定的签约期限内不能解决纠纷或明晰所有权、使用权的,由补偿人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主管部门批准后予以补偿并拆除。拆除前补偿人应当对被补偿房屋作勘察记录,并向公证机关申请证据保全。

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分配方案范文(15篇)篇十五

第六十三条补偿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支付补偿款的,由主管部门责成其及时支付。

第六十四条没有征地批准文件或未按批准征地范围实施征地房屋补偿安置的,由主管部门责令纠正;造成损失的,由主管部门责成其赔偿或者由被补偿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十五条被补偿人违反规定,拒绝或不按期腾退过渡房的,由补偿人督促限期腾退过渡房;逾期仍不腾退过渡房的,补偿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十六条被补偿人弄虚作假,伪造、涂改被补偿房屋的有效权属文件或者户籍资料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七条房地产评估机构出具虚假或者有重大差错的评估报告的,由发证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依法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八条拒绝、阻碍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征地房屋补偿公务的,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九条征地房屋补偿主管部门、补偿人以及其他从事补偿工作单位的工作人员在公务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监察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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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社会实践过程中,我们可以学到很多宝贵的经验和教训。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一些社会实践报告范文,希望对大家的写作有所启发和指导。这个寒假,由于假期时间比较长,还
通过自我评价,我们可以更好地了解自己的优势和不足,为进一步提升做好准备。我通过自我评价,发现自己在学习上存在的问题,如学习方法不够科学,在独立思考能力上有待提高
教学工作计划是根据学校教学大纲和教学任务的要求,对教学目标、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手段以及评价方式进行详细规划和安排的一种工作计划。它具体指导教师进行教学活动
范文范本是写作的指南,通过学习范文,我们可以更加清晰地了解写作的要求和技巧。下面是一些优秀范文案例,希望可以给大家提供一些思路和灵感。本人…(性别男,身份证号…
自我评价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了解自己的需求和目标,实现自我发展和成长。自我评价是在自我反思和思考的基础上,对自己在某个时间段内的表现进行总结和评价的一种方式。自我
合同协议在法律上是强制执行的,违反合同协议可能导致法律纠纷和经济损失。接下来是一些合同协议的模板和示例,希望能对大家写作合同协议时提供一些灵感。买方(甲方):
活动总结是我们对活动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进行思考和解决的过程,它能够帮助我们成长。下面是我为大家准备的活动总结范文,希望能够给大家在写活动总结时提供一些参考和启示
进行述职报告,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认识自己的工作特点和优势,发现自身的不足并为提高工作能力做出调整。以下是一些成功案例的分享,希望能够给大家在写述职报告时提供一些
述廉报告是对廉政工作进行公开和总结的一种重要形式,它能够有效监督和纠正不正之风。请大家谨记,范文仅供参考,撰写述廉报告时应以真实客观的态度对待自身的廉政问题和工
演讲稿的结尾应该有一个引人深思或鼓舞人心的总结,以增强演讲的影响力。尽管这些范文是参考之用,但也可以看出优秀演讲稿的一些共同特点,比如精炼的语言、逻辑严密的结构
通过撰写报告范文,我们可以梳理思路、整合资源、深入研究问题,并通过优秀的写作表达能力向读者传递更加清晰和有说服力的信息。对于初次写作报告范文的人来说,参考一些范
教学计划是教师组织、安排和控制教学活动的基础,对于保证教学的有序进行至关重要。在以下范文中,大家可以看到一些不同教学计划的创新点和亮点。江苏武进市魏村镇东进小学
幼儿园中班是孩子们建立学习兴趣和学习习惯的关键时期,他们逐渐形成对知识的渴望和探索精神。以下是一些适合幼儿园中班的教学资源和教学工具,供大家共享。一、指导思想:
通过工会工作总结,可以了解工会在职工权益保护、福利待遇提升等方面所取得的成就和问题。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工会工作总结范文,供大家参考。我校工会在县教育工会和学
在社会实践报告中,我们应该客观真实地记录实践过程中的事实和感受,不掺杂个人主观色彩。当然,这只是一部分社会实践报告的范文,大家可以根据自己的经历和感悟进行创作。
通过写心得体会可以记录下自己的成长历程,留下宝贵的回忆。在下面的范文中,可以看到作者对某个事件或经历的细致观察和思考。消费者关系管理这个概念最初由gartner
学期计划为我们提供了一个有序的学习和成长框架,使我们能够更好地规划未来的学习路径。小编搜集了一些学期计划的模板和素材,供大家参考和使用。设计意图:结合我园多元阅
心得体会是一种对自己思想和行为的梳理,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认识自我和他人。心得体会是一种思考和总结的过程,以下范文或许能给你一些思路和方法。10月26日、27日这
优秀的作文应该有清晰的结构,有明确的开头、中间和结尾。阅读优秀作文是培养写作能力必不可少的一种方法,它可以拓宽我们的思维和视野。阅读下面材料,根据要求写作。在自
写心得体会可以帮助我们整理思绪,梳理重点,加深对于经验的领悟。在下面,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写心得体会的经典范文,希望能够对大家的写作有所启发。人像素描是美术课程
报告起到总结和展示研究成果的作用,它是对问题背景、研究目的、方法、结果和结论等内容进行整理和呈现的过程。如果你正在写一篇关于科学研究的报告范文,以下是几篇值得一
各位领导、嘉宾、朋友们,我将担任今天论坛的主持工作。接下来,让我们一起来欣赏一些优秀的总结范文,体味其中的思想和韵味。杨: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老师巫:亲爱的兄弟
演讲稿的语言要力求简洁明了,表达清晰,以便于听众能够轻松理解并记住演讲的内容。接下来是一些备受赞扬的演讲稿范文,让我们一起来欣赏吧。我,叫做李星宇,是一个活泼开
小班教案不仅要注重幼儿的认知能力培养,还要注重幼儿的情感、社交等综合发展。精选的小班教案范文中,包含了教学目标、教学内容、教学步骤和评价等方面的详细内容。
班主任工作总结是对一学期或一学年班级管理、教学和学生发展等方面的工作进行回顾和总结的文字材料。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班主任工作总结范文,供大家参考和借鉴。
社会实践是指组织学生或工作人员深入社会,开展相关的实际活动。在下面,我们为大家整理了一些社会实践总结的范文,希望能对大家的写作有所帮助。暑假对我们大学生来讲是一
通过研读范本,我们可以了解一些优秀作品的写作思路和构思过程,为我们的创作提供借鉴和启发。范文范本是写作的良师益友,让我们在写作中不再孤单。如何写一篇较为完美的范
优秀作文是一种引领时代潮流的力量,它能够影响人们的价值观和思考方式。接下来是一些优秀作文的片段,不妨一起欣赏,感受其中的文学魅力。很多人都以自己是个负责任的人而
编写计划书时,我们可以参考一些范本和经验,但也要根据自身情况和实际需求进行适当修改和优化。计划书范文的阅读不仅可以提供写作参考,还能启发我们对目标和计划的思考和
月工作总结是对过去一个月工作的总结和概括,是一种反思和检验自己工作表现的方式。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几篇月工作总结范文,希望能够对大家有所帮助。工作的时间一长后
创造性地运用修辞手法和语言技巧,比如排比、对偶、比喻等,可以让致辞更加生动有趣。如果你正准备发表一篇致辞,以下是一些经典范文,希望能对你有所启发。尊敬的各位亲友
范文范本是对某种文体、某种写作要素或某种主题的典型范例,它可以指导我们写作,提升我们的写作水平。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范文范本,供大家一起来学习和参考。
非常高兴能够与大家相聚在这里,我将竭尽全力为大家带来一个难忘的活动。好的主持词能够引发共鸣,唤起听众的情感,以下是一些令人动容的主持词案例。出席今天会议的领导有
三年级教案的编写需要注重培养学生的学习兴趣和动手能力,促进他们的全面发展。接下来是一些经过实践验证的三年级教案范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1、会读本课生字词,正确
加工过程中需要注意的事项包括原材料的选择、设备的合理配置等方面。加工行业是一个多元且不断变革的领域,每个人都有机会通过不断努力获得成功。甲方:合同编号:乙方:签
编写一个吸引人的个人简历可以增加我们在求职过程中的竞争优势。让我们一起来看一下一份完美的个人简历该包含哪些关键信息。姓名:目前所在:广州年龄:28。户口所在:湛
幼儿园教案旨在促进幼儿全面发展,培养幼儿的学习兴趣和能力。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幼儿园教案范文,供大家学习借鉴。1、学习正确的漱口方法,知道漱口可以让口腔变得干
英语学习需要注重培养语感和语境理解能力,这样才能真正掌握并运用好这门语言。这里有一些英语学习的经典书籍和课程,供大家参考学习。大家好!我是来自复兴中学高三一班的
不管工作成果好坏,都要及时完成月工作总结,以便对自己进行反思和提升。如果你对月工作总结不太了解,可以参考以下范文,了解写作的要点和技巧。二、三产业总值分别达亿元
月工作总结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通过总结过去一个月的工作,我们可以对自己的工作情况有一个更加全面和深入的了解。在这里,小编为大家准备了一些值得一读的月工作总结范
幼儿园工作总结是对幼儿园工作中的亮点和不足进行梳理和总结的一种方式,有助于明确工作方向和改进方法。小编整理了一些精选的幼儿园工作总结范文,让我们一起来欣赏和学习
劳务是指个人或团体以提供人力劳动为主要方式的经济活动。劳务是指员工为雇主提供的以工资作为报酬的劳动力服务,它可以促使我们思考,我想我们需要写一份劳务总结了吧。在
心得体会可以是对一次旅行、一次读书、一次活动或者一次困惑的思考和总结。下面是一些关于心得体会的范文,希望能够给大家的写作带来一些启发和参考。读完了《鲁滨逊漂流记
教学工作计划的制定需要考虑当前的教学资源和条件,合理分配教学工作和教学任务。想要了解如何编写一份优秀的教学工作计划?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一些范文,供您参考。
活动方案是指为解决特定问题或实现一定目标而制定的一套计划和安排。活动方案的设计和实施需要多方面的考虑和准备,以下是一些成功案例的总结和经验分享。结婚是人一生中的
合同协议是为了明确双方权益和义务,保障交易的安全和合法性而订立的一种书面合同,它具有法律效力和强制力。参考这些合同协议范文,可以为您的合同协议起到指导和启示的作
通过培训,我不仅提升了专业知识,还拓宽了自己的视野和思维方式。接下来,就让我们一起来欣赏一些关于培训心得体会的范文,相信能够给大家带来不同的思考和启示。
合同协议体现了公平、合理、诚信的原则,是商业伦理的体现。在下面的合同协议范文中,你可以找到一些常见的条款范例,希望能够对你撰写合同有所帮助。甲方:乙方:身份证号
投资需要耐心和坚定的信念,不能因为一时的市场波动而盲目操作。以下是一些投资者常犯的错误和失误,希望大家能引以为戒,避免重蹈覆辙。合伙人姓名:性别:身份证号:(以
总结是对过去一段时间的工作和学习进行深入思考和总结,从而为未来的发展制定良好的计划。阅读以下个人总结范文,或许能给你写作个人总结提供一些灵感。教育发展教师为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