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制定实施方案时,我们需要考虑各个环节的前提条件和可行性,以确保整个过程的顺利进行。如果你对实施方案还有其他疑问或需要更多的资料,欢迎随时向我们提问或索取相关资源。
安全实施方案实施细则(汇总17篇)篇一
组长:***。
副组长:***。
主要职责:领导全市**专业安全评估管理工作,组织、
协调、指挥评估工作的开展,决定有关重大事项及阶段工作重点,负责对开展不力的部门和单位做出考核决定。
领导小组下设安全评估工作办公室,在领导小组领导下,全面负责安全性评估工作的日常管理。办公室主任由安保科科长担任,办公室设在公司安保科。
主要职责:
(2)负责评估工作各阶段的组织、协调;
(3)负责对评估工作实施过程的指导和评估;
(4)负责对工作开展情况的检查和监督,提出考核意见;
(5)负责安全评估报告的审定;
(6)负责安全性评估工作的总结、上报。
(二)成立安全评估专业小组。
组长:**。
成员:**、王**、李*、第三方中介机构。
2、专业组职责。
(2)负责对查评单位本专业查评过程的指导;
(4)编写专业安全评估报告,并上报安全性评价工作领导小组审核。
(三)查评单位。
各查评单位应根据所承担的查评项目,成立相应组织机构,按专业将查评项目落实到人。各部门在本单位具体指导下,承担需部门自身查评项目的查评工作,为有关项目的查评提供准确的基础资料。
查评单位主要职责:
(1)负责本单位承担查评项目的查评工作;
(2)负责配合专业组查评工作的开展;
(4)完成《**公司专业安全评估实施方案》的制定工作,上报专业组进行审核。
二、工作目标。
针对****的设备和管理可能引发的危险因素,以防止人身事故、特大和重大设备事故及频发事故为重点,采用安全评估的方法进行查评诊断,分析****的安全现状,掌握存在的危险因素及严重程度,明确反事故工作的重点和反事故措施,实现超前控制、减少和消灭事故的目的。
三、查评范围。
安全实施方案实施细则(汇总17篇)篇二
认真学习《温州市鹿城区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健康教育进学校活动方案》的要求之际,时逢《关于做好第十六个“全国中小学生安全教育日”主题教育活动的通知》。为深入贯彻上级两个文件的精神,确保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稳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健康、安全教育周活动。旨在宣传健康教育知识,树立良好的健康卫生意识,掌握必要的突发安全事件中正确应对行为,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常识。最大限度地预防或减少对小学生的伤害,保障学生健康快乐地成长。具体安排如下:
3月21日-4月1日。
强化健康意识,提高避险能力。
1、营造关注健康、关注安全的良好氛围。学校悬挂一幅主题标语,大队部出一期围绕健康卫生的黑板报;各班出一期围绕安全的黑板报;卫生室布置一期疾病预防、控制知识的橱窗。
2、3月21日晨会启动,做一次组织健康、安全教育周活动动员讲话。
3、3月23日各班召开一次健康卫生主题队会,课后全校集中内操场,聆听法制教育讲座。
4、3月25日各班校本课程中开展一次健康知识普及活动,如:听讲座、看录像、分宣传单等。
5、3月28日防震疏散演练专项指导。
6、3月28日,给学生布置一份安全隐患排查方面的作业。通过“学校安全隐患我发现,学校卫生死角我排查”活动,使学生认识到安全工作与其自身息息相关,把卫生、安全意识融入学生思想行动之中。3月29日,各班汇总学生作业、整理一份排查结果上交大队部。结合学生的反馈,针对学校实际情况,班主任要加强教育校园安全细节、认真督促。
7、3月30日班队课开展“与爱同行,学会感恩”心理教育活动:一年级为父母做一件事、写一句话;二年级做张感恩卡;三年级讲讲感恩的故事;四、五年级“感恩”班队会;六年级写一封感谢信,材料上交教科室;课外活动由卫生室下发健康知识竞赛卷,上分班答卷上交卫生室评比。
8、4月1日,健康、卫生宣传作品联评。一、二年级创作宣传画,三、四年级创作手抄报,五、六年级写倡议信。各班推荐5份上交大队部,优秀作品展示。
安全实施方案实施细则(汇总17篇)篇三
为认真贯彻国网公司《关于开展“三个不发生”百日安全活动的通知》的有关要求,全面落实局20xx年安全工作要点,努力实现“三个不发生”(即不发生大面积停电事故,不发生人身死亡和恶性误操作事故,不发生重特大设备损坏事故)目标和20xx年安全生产目标,针对春季检修预试安全生产特点和规律,决定在3月1日至6月10日期间开展“三个不发生”百日安全活动,其活动方案如下:
通过这次活动,动员全体员工,提高对安全生产的注意力,严格落实局安全工作部署,切实履行各级领导安全责任,强化春季检修现场安全管理,坚决防止发生人身伤亡事故和恶性误操作事故,确保春检安全生产和检修质量,为电网迎峰度夏和全年安全生产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
工作思路:结合春季安全大检查、迎峰度夏准备、世博会和国际合唱节保供电工作,以本次活动为契机,以防止发生人身伤亡和恶性误操作事故为重点,以落实国网公司《“三个不发生”百日安全活动重点措施十二条》为抓手,全面加强各级领导和管理人员到岗到位要求,大力推进春检计划及其实施、现场作业安全风险管控,深入开展反违章,确保各项措施和要求落到实处。
工作目标:不发生大面积停电,不发生人身死亡事故和不发生恶性误操作事故,重大设备损坏事故,确保春检安全生产平稳有序,确保设备检修质量,为迎峰度夏、世博会和国际合唱节保供电、全年安全生产工作奠定良好基础。
为了加强活动的领导、组织和协调,局成立“三个不发生”百日安全活动领导小组。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为扎实推进活动开展,确保取得实效,针对安全生产特点,各有关部门(单位)应按要求重点做好下表中的工作。
序号重点工作工作措施责任部门配合部门。
营销部。
3.加强电网风险预警和监控针对检修、预试工作对系统运行方式的变化、设备运行状况对系统运行方式影响进行电网临时方式、过渡方式、检修方式安全风险的评估,及时发出预警,并督促相关部门组织和制订控制措施,告知有关部门实施监管调度所相关职能部门、各生产部门。
安全实施方案实施细则(汇总17篇)篇四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全面贯彻落实xxx总经理6月29日来港讲话精神及公司7月份工作会议精神,深入开展以“查制度、抓落实、查隐患、抓整改”为主题的安全用电大检查活动,确保公司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的实现。
通过本次检查,进一步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加强供用电安全管理,规范供用电秩序,积极排查和消除各类事故隐患,杜绝各类用电事故的发生,保证公司供配电系统的安全运行,确保公司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为公司又好又快发展创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
为加强对该工作统一领导和管理,成立港务公司安全用电大检查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xxx。
副组长:xxx。
成员:xxxxx。
(一)公司内部单位。
各单位变配电系统、电气设备、照明装置、动力及照明配电箱、电气线路、接地系统、漏电保护系统等管理、运行、操作、使用情况;3、检查现场各重点用电区域安全标识、劳动防护、电气设备的防火、防风、防雷、防汛等措施情况;4、检查生产作业现场电工、电焊工等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5、检查各变电所两票、操作票、停送电联系单执行情况;6、检查有无偷电、漏电、转供电源情况。
(二)港区外委单位。
1、检查各单位安全用电大检查活动的开展实施情况、自查及隐患整改落实情况、用电安全管理等制度的建立与执行情况;2、检查各单位变配电系统、电气设备、照明装置、动力及照明配电箱、电气线路、接地系统、漏电保护系统等管理、运行、操作、使用情况;3、检查现场各重点用电区域安全标识、劳动防护、电气设备的防火、防风、防雷、防汛等措施情况;4、检查生产作业现场电工、电焊工等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6、检查有无偷电、漏电、转供电源情况。
(三)港区临时用电单位(重点检查三期工程临电)。
汛措施情况;6、检查施工现场电工、电焊工等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7、检查有无偷电、漏电、转供电源情况。
1、检查与自查相结合。各检查对象先自检,然后由工作组进行检查。
2、检查与整改相结合。坚持边检查边整改,以检查促整改,对查出来的隐患和问题立即进行整改,一时不能整改的要制定整改计划、明确整改措施、落实责任人,对达不到安全要求,隐患和问题严重的坚决关停。
3、检查与责任追究相结合。对检查出来的重大安全责任用电事故的,按照相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者和负责人的责任。
港务公司安全用电大检查活动,从7月11日开始至7月31日结束,检查分为三个阶段进行:
1、自查阶段(7月11日-7月17日)检查对象按照各自安全生产特点,结合本方案工作要求和检查重点进行自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将自查报告报设备部供电科备案。
2、检查阶段(7月18日-7月22日)安全用电检查工作组对全港区安全用电情况进行全面检查。
3、整改阶段(7月23日-7月31)各单位认真抓好整改落实,提出长效管理有关措施。
1、全体检查人员于7月18日上午8:15在设备部四楼会议室集合召开检查前专题会议,提出检查要求,强调注意事项,8:30开始对全港各单位用电情况进行全面检查。
2、检查完毕召开末次会议,由各检查组长将问题整理汇总填写《安全用电检查记录表》并存档,公司内部单位及外委单位发现的问题由各组长录入本安信息系统,港区临时用电单位查出的问题隐患,整理下发整改通知单,限期整改。
(一)公司内部单位、临时用电单位检查组时间安排。
(二)外委单位检查组时间安排。
1、各单位要充分认识这次安全用电检查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各单位一把手要切实负起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职责,制定相应的工作方案和实施计划,要组织精干力量,做好加强对安全用电工作的检查,及时发现和整改事故隐患,进一步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确保检查工作扎实有效开展。
2、要严格落实责任。做到方案到位、责任到人,检查全面细致,不留任何死角和漏洞。凡检查措施不落实,标准不严格,将给予通报批评,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安全实施方案实施细则(汇总17篇)篇五
为进一步查找事故隐患,消除不安全因素,确保我市留庆节期间生产安全,根据国家、省、海坊市关于认真做好十一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的指示精神,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一次安全生产大检查。为确保检查的颇利进行,特制定本方案。
以深入贯彻国家、省、市关于做好十一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的精神为主线以检查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物品等行业和各类生产企业为重点,以强化管理、监督为手段,以提高全市广大人民群众安全意识和素质,减少各类伤亡事故为目标,严格依法行政,切实整治和消除各类事故隐患,有效防止重、特大事故的发生,为我市经济社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安全环境。
这次检查从年月日开始至月日结束。各乡镇政府、街办负责对辖区内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检查市直各部门负责所属各单位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检查经贸、公安、安监、建设、质监等部门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专项安全生产检查市政府组织个检查组集中开展全市安全大检查。
1、领导重视及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
2、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台帐记录是否健全,各级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管理人员落实情况。
3、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
4、生产设备、设施的运行情况。
5、劳动防护设施的配备和使用情况。
6、安全专项资金的提取和使用情况。
7、企业法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上岗情况。
8、安全检查及事故隐患整改落实情况。
9、道路交通、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人员密集场所、民用爆破器材和烟花爆竹、建筑施工、城市燃气、特种设备等领域的安全专项整治情况。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部门各有关单位要高度认识这次检查的重要性,成立专门的领导小组或办事机构,主要领导要亲自带队,负责各项检查工作的指导、协调和整治措施的落实,并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具体的检查方案,明确职责,周密部署,精心组织,按计划和步骤扎扎实实地开展好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各项检查由分管市长助理负责调度,确保这次检查真正查出问题,杜绝安全隐患。
二密切协作配合。各级各部门各单位特别是各行业职能部门要进一步增强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按照分工,细化责任,恪尽职守,在认真援行本部门、本单位工作职责的同时,进一步增强配合与协调意识,积极加强与其他相关部门和单位的协作配合,在信息资源、监督执法及突发事件抢险救援等环节加强联动,形成合力,确保检查各项工作协调有序,万无一失。
三严格落实责任。检查过程中一定要坚持事实求是的原则,力戒形式主义,做到不疏不漏,不讲情亩,不留死角,并做好检查笔录。在检查中发现隐患和问题,要采取现场办公的方法,将整改责任落实到人电整改资金落实到手、整改物资落实到位,限期解决。一时解决不了的,要登记建档,并采取切实有效的监控措施,确保万无一失。凡是检查过的地方出了事故,市政府将严肃追究检查人员的责任。
检查结束后,各级各部门及各检查组要将检查情况汇总形成书面材料报市安委会办公室。
安全实施方案实施细则(汇总17篇)篇六
各单位、部门:
为确保20xx年春节期间市政供水工作正常有序的进行,为保证居民用水需求,为了提高企业社会供水服务保证力度,开创水务集团工作的良好局面,经集团公司研究,特对春节期间供水服务工作做如下安排:
一、总体要求。
20xx年春节是水务集团成立后的第一个传统节日假期,也是市区用水高峰期,做好此期间供水服务工作,是水务集团组建后确保社会用水稳定,提升企业形象的重要举措。要以“四个满意”为宗旨,以诚信服务、便民服务、树立行业新风气为重点,以强化社会监督解决问题为目的。要以总调度室为龙头,各单位部门要执行调度指令,对待用户反映的问题严格按照接待、受理、服务、反馈、跟踪的服务规范,加强快速反应能力,提高服务质量,尽最大能力达到社会满意、群众满意、政府满意、员工满意,为水务集团的稳定和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
二、为加强春节期间供水服务组织领导工作,集团公司成立“春节期间供水服务指挥部”,并设立四个行政区供水服务负责制度,即每个区都有集团领导具体负责本区的一切涉水事宜。
总指挥:刘宏伟李强龙一军。
昌邑区负责人:刘宏伟。
丰满区负责人:李强。
船营区负责人:龙一军。
龙潭区负责人:孙大军。
三、具体要求。
属于维修范围的工作,在做好解释清楚的情况下,要站在用户的角度考虑问题,尽可能帮助解决;4、要有团结协作精神,提高快速反应能力,各单位部门之间要加强沟通与协作,对供水服务交叉区域和交叉工作要服从调度指令,在抢修工作中坚决执行先止水维修,后追究责任的工作制度,坚持“小修不过夜,大修连续干”的原则;5、加强维修工作反馈工作,对总调度室下达的调度指令各单位在完成的情况下要及时反馈,未完成的要说明原因和解决问题的期限;6、节日期间公司及基层单位受理电话要保持畅通,禁止漏岗、空岗、拒接电话、撂电话和非工作用途长时间占用受理服务电话;7、对可能发生的市政供水过程中突发供水事件(事故)按“公司突发供水事件(事故)应急预案”执行。
集团公司要求各单位部门要有强烈的服务意识,要有规范的服务行为,要有扎实的工作作风,要有良好的敬业精神,要让百姓满意服务质量,要使社会有较高的评价,为创造和谐供水的新局面,打造优秀服务品牌努力工作。
二0xx年一月三十一日。
安全实施方案实施细则(汇总17篇)篇七
我要安全活动实施方案为全面落实集团公司部署开展的“我要安全”主题活动,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增强“我要安全、安全为我”意识和自我保护的主动性,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禁令”和“销售企业八项纪律”,努力实现安全生产,保证员工生命安全,争创安全最高水平。按照省公司“我要安全”活动方案的要求,结合威海配送中心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以人为本,体现员工安全责任意识,不断提高安全技能、规范安全行为,让安全成为员工的第一需求、自觉行为和应尽责任。
组长:xxx。
副组长:xxx、xxx。
成员:xxx。
宣传发动阶段:(1月14日至2月28日)。
【一】、开展“我要安全”大讨论活动。
(一)活动时间:xx年1月14日至2月10日。
(二)活动目的:树立“我要安全”、“责任在我”的理念,提高全员安全认知水平。
(三)活动内容:
1、召开全体动员大会,宣读“xx石油分公司开展‘我要安全’主题活动实施方案”。
2、组织全体人员围绕“为什么我要安全、我的安全责任是什么、我如何保证安全、谁最关心我的安全、谁可以随时随地来保障我的安全、你愿意你的安全交给别人掌握吗?公司的安全该由谁负责”等问题展开讨论,将自己的观点、看法整理成书面材料以便交流。
3、结合工作实际、岗位操作等,分组谈一谈如何杜绝“三违”现象、反“三违”如何从我做起,写出体会及感想,做好活动笔记。
4、各班组每周组织一次活动,不断巩固讨论效果,并把讨论活动得到的体会、认识和知识,投入到具体工作中去,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真抓实干,力争实现xx年安全生产无事故。
【二】、开展“我要安全”文化宣传活动。
(一)活动时间:xx年02月14日-02月24日。
(二)活动目的:宣传“安全第一”“以人为本”等核心理论,营造“共担安全责任、共保安全发展、共享安全成果”氛围。
(三)活动内容:
1、分别召开班组长、职工“我要安全”活动动员大会,认真学习相关文件、安全理念;进一步提高全体员工的安全意识,全面营造“我要安全”的浓厚氛围。
2、结合威海配送中心特点制作“我要安全”专题黑板报,放置于员工上下班必经之路,供员工观看并引导员工进行学习。
3、制作悬挂横幅、张贴宣传标语口号,全面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共同营造一个“我要安全”“我管安全”的活动氛围。
4、在加强安全生产宣传工作中,要注重工作效果,结合“百日安全竞赛”对安全生产工作的要求,多措并举,真正使宣传工作取得成效。
【三】、全员开展重温安全承诺活动。
(一)活动时间:xx年02月18日-02月28日。
(二)活动目的:提高活动质量,增强责任意识,落实责任自觉性。
(三)活动内容:
1、继续推行安全生产承诺工作,推进“岗位安全责任制”“安全承诺书”的落实,员工要熟记承诺内容,使员工真正处于“岗位安全责任制”和“承诺通则”的约束之中,并充分发挥源头监管的作用。
2、对照安全生产承诺内容,加强安全管理,增加安全投入,改善安全条件,搞好员工安全教育和培训,使油库安全生产基础进一步巩固,本质安全水平进一步提高。
3、把安全承诺活动与隐患排查、日常检查等工作紧密结合,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形成安全生产管理长效机制,确保活动取得实效。
【四】、管理人员开展观念转变学习活动。
(一)活动时间:xx年02月19日-02月28日。
(二)活动目标:提高“我要安全”的认识,树立“我要安全”的基本理念,激发对开展“我要安全”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三)活动内容:
安全实施方案实施细则(汇总17篇)篇八
为确保人民群众在“5.1”节期间的食品消费安全和维护社会稳定,按照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20xx年节假日食品安全集中整治和专项督查的通知》安排和县“5.1”节食品安全督查方案,决定在20xx年“5.1”节前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检查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镇政府食安办。
20xx年4月23日。
20xx年4月23日上午8:50分在镇政府院内集中出发。
工商所、中心卫生院、食安办、教办、畜牧兽医站、农业服务中心、公安派出所、环境整治办。
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百日行动”工作情况;示范县创建工作推进情况;以农家乐、学校食堂等为重点场所,以生鲜猪肉及制品、鲜活禽畜及制品、禽蛋、食用油、调味料、酒类等节日消费量大、消费者投诉举报多的食品为重点品种,加大检查力度和抽检频次,规范食品添加剂使用行为,坚决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采购和使用“地沟油”行为,严厉查处制售假冒伪劣食品行为,消除食品安全隐患,保证群众节日食品消费安全。
这次检查组成一个大组,按职能分工分环节进行。
组长:分管副镇长苏宇。
成员:食安办、工商所、中心卫生院、畜牧兽医站、公安派出所、农业服务中心、水利站、环境综治办各1人。
督查范围:镇辖区内经营、加工制作坊农家乐单位。
联络员:镇安办参检人员。
车辆安排:工商所、派出所各派一辆车。
1、检查人员有证的持证上岗,着制服装,备齐登记卡册表及执法文书。
2、每到被督查户(店)按本次检查内容现场抽查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食品安全情况。
3、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立即书面责令限期整改,属于违法行为,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依法予以查处。
4、检查中,各参检人员要及时做好登记和检查。
安全实施方案实施细则(汇总17篇)篇九
疏附县第一中学学校田径运动会安全方案为全面落实素质教育精神,促进学生身心全面健康发展,进一步活跃师生校园文化生活,20xx疏附县第一中学田径运动会将于5月8和9日在校运动场举行。为使本次运动会安全、有序、文明、进步,特制定疏附县第一中学学校田径运动会安全方案。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制定运动会安全应急处理预案,可以有效预防事故的发生,并保证师生充分了解发生重大事故时的安全措施,一旦发生事故,能够做到及时报警,自助自救,确保学校财产和师生生命安全。
1、校运会安全(应急)领导小组:
总指挥:阿卜杜拉.买买提。
成员:买买图尔荪.巴吾东吐尔孙江.如孜买买提力.玉斯音。
2、医务组:古丽巴哈尔。
3、应急车辆:阿卜杜热希提.纳麦提。
1.学校组委会在运动会前召开一次运动会裁判员、工作人员、各班班主任。
会议,布置运动会相关安全事宜。
2.班主任要召开专题会议,学习学校安全预案,提出纪律要求,强调注意安全事项。
3.各班主任精心组织,严格把关。对所有参赛学生的身体健康状况,要进行全面细致的了解,做到底数清,情况明。对目前身体状况不适宜做剧烈运动的学生,其原有竞技运动成绩再好也不准参赛。对因盲目追求运动成绩而故意隐瞒参赛队员身体问题,出现意外的,要追究班主任等有关人员的责任。
4.要全方位做好学生的安全教育工作。要求各班主任在运动会前对本班学生进行田径运动会安全教育。一是要注意交通安全。运动会期间,无教师、家长陪同严禁学生私自出场。上下田径场台阶注意不要拥挤,上下有序。二是要注意比赛安全。班主任老师要教育运动员在比赛中要听从指挥,不违章操作;教育非运动员在运动会期间,按照指定位置就座,文明观看比赛,不得擅自离开观看场地,严禁非运动员到比赛场地观看、接人、带跑。三是要注意饮食饮水安全。教育学生不买不食三无食品。
5.要切实加强安全保卫工作。一是对对全体师生进行安全教育,认真学习本预案,使教师人人都要明确职责,熟悉突发事件处置步骤,做到心中有数。二是增强裁判、教练责任心。
裁判员比赛前一定要认真检查场地和所用器材的安全情况,做好负责维持比赛场地秩序,及时拾捡比赛器材,严格禁止非当时参赛的人员接近比赛场地等;要求各班带赛老师不得远离运动员,对正在参加比赛的运动员要密切注意其身体健康状况,以便及时处置突发事件。
1.校医室应提前备好急救药品和器械。比赛场地内出现摔伤等突发事件,首先由现场医务人员进行处置。处置有困难的,由值班车辆就近急送医院进行救治,由班主任第一时间通知其家长。
2.当遇到滋事、火灾、踩踏、斗殴、运动伤害、食品卫生、其它等突发事件时,与会师生应按照预案要求坚守岗位,各司其职,听从大会统一指挥,开展救护工作,将事故的危害降低到最低程度,严禁私自行动。
3.比赛场地之外出现突发事件,带班老师要立即采取果断措施进行处置。处置有困难的,属于医疗急救方面的突发事件,要立即拨打120电话;属于其它方面的突发事件,要立即拨打110电话。
4.运动会期间全体教师不得关闭手机,确保信息畅通。
5.有关人员如因不坚守岗位、不认真履行职责,造成安全事故的,其损失由责任人全部承担,并按学校规章制度进行处理。
疏附县第一中学总务处。
20xx年5月7日。
安全实施方案实施细则(汇总17篇)篇十
第一条 为保障学校及其周边环境安全,维护学校(园)教育教学秩序和保护学生、教职员工的人身安全,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盘龙行政区域内政府举办和民办的全日制中小学(含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教育培训机构(以下统称学校)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学校安全管理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四条 学校应当加强对学生和教职员工的安全教育。设置安全教育课程,增强安全防范意识,提高学生的自我保护能力。每学期至少对教职工和学生进行一次集中的安全教育。
第五条 学校实行安全管理岗位责任制,制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落实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 校长是学校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区教育对本辖区内所属学校安全工作实施具体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 学校应积极争取得到各级公安、交通、卫生、文化、环保、工商、城市管理等行政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的支持,使相关部门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负责校园及周边环境的安全管理,为学校安全创造良好环境。
第二章 校园安全管理
第八条 学校负有对学生进行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责任。校长是学校安全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学校安全工作的组织和管理,负责对学生和教职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建立起安全管理岗位责任制。
第九条 学校应建立安全保卫机构,配备专(兼)职安全保卫人员,并配备一定的装备,负责校园内的治安、交通、消防等安全工作,设立安全值班电话,建立24小时安全值班制度和领导带班制度,做好安全保卫工作,确保信息畅通。
第十条 学校实行门卫制度。学校保卫人员有权对进入学校的人员进行盘查,非学校人员和非学校机动车未经许可不得进入校园。经允许进入学校的车辆必须按《盘龙区教育局校园机动车管理规定(暂行)》的要求行驶和停放,任何机动车辆不得进入教学区;任何人不得将非教学所需的易燃、易爆、危险、有毒物品或受治安管制的刀具、凶器带进学校。
第十一条 学校的校舍、活动场所、教育设备设施、用具、生活服务设施和交通工具,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标准和卫生标准,并建立健全学校安全卫生保障制度。教学所用的化学药品、危险品必须存放在安全地点,并按“成立三人以上的监督管理小组”、实行“双人双锁”的规定保管。
第十二条 学校向学生和教职员工提供的食品、饮用水,必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安全标准,并经法定检验部门批准。
第十三条 学校组织教育教学活动或校外活动,应根据活动的特点,对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增强学生安全识别能力和安全防范能力。同时,学校还应采取相应的有效措施,预防和消除可能造成安全事故的隐患,确保学生安全。
第十四条 学校组织学生参加劳动和社会实践活动,应当符合学生的生理承受能力和体质健康状况,并提供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
第三章 学校安全检查和监督
第十五条 学校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标准,定期(每学期至少一次)对以下各项进行安全检查:
(一)学校校舍、教育教学设备设施、活动场所、生活服务设施和车辆;
(二) 学校向学生和教职员工提供的食品和饮用水;
(三)学校的电器、消防设施、教学用危险物品和校园网络;
(四)学校安全管理各项制度的落实情况;
(五)学校周边环境的安全状况和其他应列入安全检查的事项;
(六)学校认为需要检查的其他项目。
学校在进行安全检查中,发现问题应立即整改。学校能力不能解决的,应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及时向有关部门和区教育局报告。
第十六条 区教育局各科室(部门)应当按各自的职责和权限,定期对学校的安全进行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或安全隐患,应当责令学校限期整改。区教育局应当协调有关部门,对学校周边安全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或安全隐患,应提请有关部门督促整改。发现学校存在安全隐患,或有违反本细则规定的,教育局发出整改通知,责令限期整改。
第四章 学校安全事故责任
第十七条 (学校责任)学校发生安全事故,按照相关规定,根据过错原则来确定责任。因学校管理不当和过错造成学生伤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学校的电器、消防设施、教学用危险物品和校园网络不符合安全规定的;
(三)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不符合国家法定卫生标准的;
(九)教职员工未履行工作职责或擅离工作岗位的`;
(十二)事故发生后,学校未及时采取救护措施致使损害扩大的;
(十三)学校或教职工违反法律规定,不履行法定职责,应由学校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非学校责任)学生发生安全事故,造成学生人身伤害,学校已履行法定教育、管理和保护职责,管理无不当、无过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学生自行上学、放学途中发生的;
(二)学校放学清场后,非住校生滞留学校或自行到校活动发生的;
(三)学生在对抗性、竞争性体育活动中造成的意外伤害;
(四)教职员工在校外与其职务无关的个人行为造成的;
(五)学生自身或学生之间因违反学校安全管理制度或违法原因造成的;
(六)不可抗力造成的;
(七)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外,学校无过错,不应当由学校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监护人责任)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履行对未成年学生的监护职责,加强对未成年学生的安全教育。由于学生或未成年学生监护人过错造成学生伤害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护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学生、或监护人未尽监护职责有过错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学校安全事故处理
第二十条(抢救)发生安全事故,学校应当及时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损害扩大,减少损失并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
第二十一条(报告)学校安全事故实行报告制度。事故发生后,学校应按当相关规定,及时报告教育局。
发生一般伤害事故,学校应当在24小时内报告教育行局以及相关保险公司;发生重大伤害事故,学校应在1小时内报告区教育局,区教育局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区人民政府和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二条(调查)发生一般安全事故,由学校负责调查;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按国家有关规定,由教育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
第二十三条(处理原则)发生学生安全事故,民事责任部分,当事人可以根据自愿的原则自行协商解决;行政责任部分由区教育局处理;属于刑事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当事人对民事赔偿不愿协商解决或协商未果的,可以向区或市教育行政部门申请调解,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四条(调解)教育行政部门接到当事人调解申请后,应组成事故调解组,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调解。调解意见达成后,调解协议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调解未果的,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五条(公平责任)发生学生安全事故,当事人均无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公平责任的原则,由当事人分担经济损失。
第二十六条(赔偿范围和标准)学校安全事故的赔偿范围和标准根据学生伤害事故的具体情况,依照现行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依法确定。
第二十七条(赔付方式)学生伤害赔偿金根据情况可一次性支付完毕,也可分期支付。
第二十八条(校园学生伤害保险)学校应尽最大努力,动员学生及其家长为学生购买意外伤害保险(向哪家公司购买保险,由学生及其家长自己选择),学校对学生购买保险的情况进行跟踪、掌握。
第二十九条(校方责任险)学校应积极购买学校安全事故校方责任险(在保险公司开设此险种的前提下进行)。
第三十条(教职员工保护)学校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任何人不得侮辱、殴打教职员工,不得扰乱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细则》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教育局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区教育局给予学校安全责任人和主管人员行政处分:
(一) 违反本规定第十一、十二条、十七条、二十条、二十一条的;
(二) 未按规定及时、如实报告安全事故的。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细则》造成责任事故的单位和相关人员,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外,由区教育局追究行政责任,情节严重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对学校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教职员工,由学校或者教育局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学校教师或其他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中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学校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有关责任人员追偿。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辖区内教育局负有管理权限的其他教育机构,可参照《细则》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一、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校学生安全工作,保障、维护学校的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根据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学校学生安全工作原则是:思想重视,认识到位,教育先行,预防为主,部门管理,责任到人,常抓不懈,保障学生安全。
第三条:学校学生安全工作的主要任务是: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严格遵守学校安全工作规章制度,不断增强师生的安全防范意识,及时排除不安全隐患,防止安全事故发生。
二、安全教育
第四条:学校学生安全教育的基本任务是: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提高师生防范事故的能力和在紧急状态下自救、互救的能力。
第五条:学校学生安全教育的主要内容是:安全意识教育、安全防范教育、交通安全教育、消防安全教育、食品卫生及传染病预防教育、预防触电、煤气中毒教育、校内活动安全教育、校外活动安全教育。
第六条:学校学生安全教育的形式和方法:学校要将安全教育列为实施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要通过校会、晨会、班会、黑板报、专题讲座、知识竞赛、安全技能训练等多种形式进行宣传教育,对学生的集中安全教育,每学期至少进行二次。(开学后、放假前各一次)
三、安全工作制度
第七条:学校学生安全工作责任制度:学校学生安全工作实行“谁主管谁负责”、“谁主办谁负责”的责任制度,校长为学校的第一责任人,政教处主任为第二责任人,具体办事者为第三责任人。
第八条:学校学生安全工作管理制度:学校学生安全工作管理实行一级抓一级,层层落实,各年级要管好自己的人和事及财产。
第九条:学校学生安全工作检查制度:每学期开学前、期中、期末,学校要组织人员对安全工作进行全面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整改。学校无力解决的问题要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第十条:学校学生安全工作报告制度:学校组织的校外教育教学活动、社会公益活动等集体活动,必须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审批请示要附安全工作管理措施和责任人。教育计划内安排的整年级、整班级外出活动须报校长审批。凡学校发生重大、特大安全事故或造成国家财产重大损失事件,学校要立即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一条:学校学生安全工作考核制度:学校要把安全工作作为各处室领导、各教职工年度考核、评先、晋级、聘任的重要依据之一。凡安全教育不到位、措施不得力、擅离职守等造成事故的,都要追究责任。
四、安全管理
第十二条:按国家有关安全规定,学校要定期对校舍进行管理检查,发现险情(危楼、危墙、危厕、危房)要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时报告上级有关部门。
第十三条:重视消防安全工作,要定期对学校设施进行检查,对发现的各类火险隐患要及时排除。实验室、档案室、机房、锅炉房、食堂、保管室等防火重点场所,消防器材要完备。要加强对供电设施和线路的检查和维护,严禁超负荷运转,严禁乱拉、乱扯供电线路,严禁私自接线安装各类电器。
第十四条:加强对外出社会活动的管理。组织学生参加社会活动,首先要排查不安全因素,提出预防的措施和应急方案,报区教育局主管部门批准。外出前必须进行安全教育,并落实带队领导和教师,按规定乘坐有营运执照、车况良好的交通工具。
第十五条:重视校园治安秩序管理:门卫要严格学生请假外出登记制度,政教处工作人员要认真做好学生上学、放学时的校门秩序维护工作,要不定期巡查校园,对严重滋扰学校治安的要及时向公安部门报告,积极配合公安部门予以制止和处理,确保校园安全。
第十六条:要加强对体育设施、体育活动的管理。体育设施器材要经常检查,坏的要及时更换,体育活动要注意做好安全保护,防止意外伤害事故。
第十七条:加强饮食卫生的安全管理。学校要认真严格执行《食品卫生法》和《学校卫生工作条例》,严防食物中毒及传染病的发生。食堂要按有关规定认真做好食品的采购、运输、加工、贮存等环节的卫生工作,坚决杜绝过期、变质、有害、有毒及污染的食品进入学校,防止食物中毒。
第十八条:实验室的剧毒药品,要专人管理,专门地点存放。
安全实施方案实施细则(汇总17篇)篇十一
第十八条制定食品安全标准,应当以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为宗旨,做到科学合理、安全可靠。
第十九条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除食品安全标准外,不得制定其他的食品强制性标准。
第二十条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二)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
(三)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营养成分要求;。
(四)对与食品安全、营养有关的标签、标识、说明书的要求;。
(五)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
(六)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
(七)食品检验方法与规程;。
(八)其他需要制定为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
第二十一条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公布,国务院标准化行政部门提供国家标准编号。
食品中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的限量规定及其检验方法与规程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国务院农业行政部门制定。
屠宰畜、禽的检验规程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有关产品国家标准涉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内容的,应当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相一致。
第二十二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现行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和有关食品的行业标准中强制执行的标准予以整合,统一公布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本法规定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公布前,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现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和有关食品的行业标准生产经营食品。
第二十三条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经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审查通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由医学、农业、食品、营养等方面的专家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的代表组成。
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依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并充分考虑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参照相关的国际标准和国际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并广泛听取食品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的意见。
第二十四条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可以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应当参照执行本法有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定的规定,并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企业生产的食品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国家鼓励食品生产企业制定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企业标准应当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在本企业内部适用。
第二十六条食品安全标准应当供公众免费查阅。
第四章食品生产经营。
第二十七条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
(三)有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七)直接入口的食品应当有小包装或者使用无毒、清洁的包装材料、餐具;。
(九)用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十)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对人体安全、无害;。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二十八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
(三)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五)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七)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
(八)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九)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
(十)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十一)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
第二十九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餐饮服务许可。
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场所销售其生产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许可;取得餐饮服务许可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其餐饮服务场所出售其制作加工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生产和流通的许可;农民个人销售其自产的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许可。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与其生产经营规模、条件相适应的食品安全要求,保证所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有关部门应当对其加强监督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本法制定。
第三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鼓励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改进生产条件;鼓励食品摊贩进入集中交易市场、店铺等固定场所经营。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决定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决定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三十二条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职工食品安全知识的培训,配备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做好对所生产经营食品的检验工作,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第三十三条国家鼓励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符合良好生产规范要求,实施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
对通过良好生产规范、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认证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认证机构应当依法实施跟踪调查;对不再符合认证要求的企业,应当依法撤销认证,及时向有关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认证机构实施跟踪调查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四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每年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第三十五条食用农产品生产者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农药、肥料、生长调节剂、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食用农产品的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生产记录制度。
县级以上农业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业投入品使用的管理和指导,建立健全农业投入品的安全使用制度。
第三十六条食品生产者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对无法提供合格证明文件的食品原料,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验;不得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
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第三十七条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查验出厂食品的检验合格证和安全状况,并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检验合格证号、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销售日期等内容。
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第三十八条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者,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标准对所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或者销售。
第三十九条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
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
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经营企业,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进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
第四十条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第四十一条食品经营者贮存散装食品,应当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第四十二条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
(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
(二)成分或者配料表;。
(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四)保质期;。
(五)产品标准代号;。
(六)贮存条件;。
(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
(八)生产许可证编号;。
(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必须标明的其他事项。
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签还应当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
第四十三条国家对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实行许可制度。申请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的条件、程序,按照国家有关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申请利用新的食品原料从事食品生产或者从事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生产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交相关产品的安全性评估材料。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组织对相关产品的安全性评估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依法决定准予许可并予以公布;对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决定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四十五条食品添加剂应当在技术上确有必要且经过风险评估证明安全可靠,方可列入允许使用的范围。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技术必要性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及时对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的标准进行修订。
第四十六条食品生产者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标准关于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的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不得在食品生产中使用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第四十七条食品添加剂应当有标签、说明书和包装。标签、说明书应当载明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六项、第八项、第九项规定的事项,以及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范围、用量、使用方法,并在标签上载明“食品添加剂”字样。
第四十八条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者对标签、说明书上所载明的内容负责。
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应当清楚、明显,容易辨识。
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所载明的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
第四十九条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食品标签标示的警示标志、警示说明或者注意事项的要求,销售预包装食品。
第五十条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但是可以添加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的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公布。
第五十一条国家对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实行严格监管。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职,承担责任。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不得对人体产生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其标签、说明书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内容必须真实,应当载明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其含量等;产品的功能和成分必须与标签、说明书相一致。
第五十二条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应当审查入场食品经营者的许可证,明确入场食品经营者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定期对入场食品经营者的经营环境和条件进行检查,发现食品经营者有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未履行前款规定义务,本市场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十三条国家建立食品召回制度。食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
食品经营者发现其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经营,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食品生产者认为应当召回的,应当立即召回。
食品生产者应当对召回的食品采取补救、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并将食品召回和处理情况向县级以上质量监督部门报告。
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依照本条规定召回或者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
第五十四条食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承担食品检验职责的机构、食品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不得以广告或者其他形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
第五十五条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十六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鼓励食品规模化生产和连锁经营、配送。
第五章食品检验。
第五十七条食品检验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认证认可的规定取得资质认定后,方可从事食品检验活动。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本法施行前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设立或者经依法认定的食品检验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继续从事食品检验活动。
第五十八条食品检验由食品检验机构指定的检验人独立进行。
检验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依照食品安全标准和检验规范对食品进行检验,尊重科学,恪守职业道德,保证出具的检验数据和结论客观、公正,不得出具虚假的检验报告。
第五十九条食品检验实行食品检验机构与检验人负责制。食品检验报告应当加盖食品检验机构公章,并有检验人的签名或者盖章。食品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对出具的食品检验报告负责。
第六十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不得实施免检。
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食品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样检验。进行抽样检验,应当购买抽取的样品,不收取检验费和其他任何费用。
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执法工作中需要对食品进行检验的,应当委托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并支付相关费用。对检验结论有异议的,可以依法进行复检。
第六十一条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可以自行对所生产的食品进行检验,也可以委托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食品行业协会等组织、消费者需要委托食品检验机构对食品进行检验的,应当委托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
第六章食品进出口。
第六十二条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进口的食品应当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后,海关凭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通关证明放行。
第六十三条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或者首次进口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进口商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的安全性评估材料。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并及时制定相应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第六十四条境外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可能对我国境内造成影响,或者在进口食品中发现严重食品安全问题的,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当及时采取风险预警或者控制措施,并向国务院卫生行政、农业行政、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报。接到通报的部门应当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第六十五条向我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应当向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备案。向我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应当经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注册。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当定期公布已经备案的出口商、代理商和已经注册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名单。
第六十六条进口的预包装食品应当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
第六十七条进口商应当建立食品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或者进口批号、保质期、出口商和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交货日期等内容。
食品进口和销售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第六十八条出口的食品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进行监督、抽检,海关凭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通关证明放行。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和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应当向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备案。
第六十九条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当收集、汇总进出口食品安全信息,并及时通报相关部门、机构和企业。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当建立进出口食品的进口商、出口商和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的信誉记录,并予以公布。对有不良记录的进口商、出口商和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加强对其进出口食品的检验检疫。
第七十条国务院组织制定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上级人民政府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及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定期检查本企业各项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食品安全事故隐患。
第七十一条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单位应当立即予以处置,防止事故扩大。事故发生单位和接收病人进行治疗的单位应当及时向事故发生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有关食品安全事故的举报,应当立即向卫生行政部门通报。
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接到报告的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县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上报。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对食品安全事故隐瞒、谎报、缓报,不得毁灭有关证据。
第七十二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接到食品安全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会同有关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并采取下列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
(三)封存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并责令进行清洗消毒;。
(四)做好信息发布工作,依法对食品安全事故及其处理情况进行发布,并对可能产生的危害加以解释、说明。
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立即成立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指挥机构,启动应急预案,依照前款规定进行处置。
第七十三条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立即会同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责任调查,督促有关部门履行职责,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事故责任调查处理报告。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涉及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依照前款规定组织事故责任调查。
第七十四条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对事故现场进行卫生处理,并对与食品安全事故有关的因素开展流行病学调查。
第七十五条调查食品安全事故,除了查明事故单位的责任,还应当查明负有监督管理和认证职责的监督管理部门、认证机构的工作人员失职、渎职情况。
第八章监督管理。
第七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本级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并按照年度计划组织开展工作。
第七十七条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各自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对生产经营的食品进行抽样检验;。
(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五)查封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县级以上农业行政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规定的职责,对食用农产品进行监督管理。
第七十八条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生产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应当记录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监督检查记录经监督检查人员和食品生产经营者签字后归档。
第七十九条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记录许可颁发、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根据食品安全信用档案的记录,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增加监督检查频次。
第八十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接到咨询、投诉、举报,对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受理,并及时进行答复、核实、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书面通知并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处理。有权处理的部门应当及时处理,不得推诿;属于食品安全事故的,依照本法第七章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第八十一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对生产经营者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二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移送。
第八十二条国家建立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下列信息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公布:
(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信息和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
(四)其他重要的食品安全信息和国务院确定的需要统一公布的信息。
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信息,其影响限于特定区域的,也可以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公布。县级以上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公布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公布信息,应当做到准确、及时、客观。
第八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获知本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需要统一公布的信息,应当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由上级主管部门立即报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必要时,可以直接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相互通报获知的食品安全信息。
第九章法律责任。
第八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经许可生产食品添加剂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第八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三)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七)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八)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十)食品生产经营者在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的。
第八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一)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
(四)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中添加药品。
第八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一)未对采购的食品原料和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验;。
(二)未建立并遵守查验记录制度、出厂检验记录制度;。
(四)未按规定要求贮存、销售食品或者清理库存食品;。
(五)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
(六)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七)安排患有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第八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事故单位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进行处置、报告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毁灭有关证据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二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
第八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本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一)进口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
(三)出口商未遵守本法的规定出口食品。
违反本法规定,进口商未建立并遵守食品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的,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九十条违反本法规定,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的举办者允许未取得许可的食品经营者进入市场销售食品,或者未履行检查、报告等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
第九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未按照要求进行食品运输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
第九十二条被吊销食品生产、流通或者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食品生产经营者聘用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的人员从事管理工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
第九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食品检验机构、食品检验人员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由授予其资质的主管部门或者机构撤销该检验机构的检验资格;依法对检验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食品检验人员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违反本法规定,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开除处分的食品检验机构人员,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处分决定作出之日起十年内不得从事食品检验工作。食品检验机构聘用不得从事食品检验工作的人员的,由授予其资质的主管部门或者机构撤销该检验机构的检验资格。
第九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在广告中对食品质量作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给予处罚。
违反本法规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承担食品检验职责的机构、食品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以广告或者其他形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
第九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中未履行职责,本行政区域出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不履行本法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第九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第九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九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附则。
第九十九条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食品,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
食品安全,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预包装食品,指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
食品添加剂,指为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为防腐、保鲜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人工合成或者天然物质。
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指包装、盛放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用的纸、竹、木、金属、搪瓷、陶瓷、塑料、橡胶、天然纤维、化学纤维、玻璃等制品和直接接触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的涂料。
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指在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生产、流通、使用过程中直接接触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的机械、管道、传送带、容器、用具、餐具等。
用于食品的洗涤剂、消毒剂,指直接用于洗涤或者消毒食品、餐饮具以及直接接触食品的工具、设备或者食品包装材料和容器的物质。
保质期,指预包装食品在标签指明的贮存条件下保持品质的期限。
食源性疾病,指食品中致病因素进入人体引起的感染性、中毒性等疾病。
食物中毒,指食用了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食品或者食用了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食品后出现的急性、亚急性疾病。
食品安全事故,指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故。
第一百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在本法施行前已经取得相应许可证的,该许可证继续有效。
第一百零一条乳品、转基因食品、生猪屠宰、酒类和食盐的食品安全管理,适用本法;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零二条铁路运营中食品安全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制定。
军队专用食品和自供食品的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由中央军事委员会依照本法制定。
第一百零三条国务院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制作出调整。
第一百零四条本法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同时废止。
安全实施方案实施细则(汇总17篇)篇十二
食品安全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下面小编为大家搜集的一篇“2019年食品安全法实施细则”,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第一条。
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称食品安全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承担下列职责:
(一)分析食品安全形势,研究部署、统筹指导食品安全工作;。
(二)协调解决食品安全中的重大问题;。
(三)提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重大政策措施;。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
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承担。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能力建设,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供保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协调配合机制,整合、完善食品安全信息网络,实现食品安全信息和食品检验机构等技术资源的共享。
第四条。
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商务等部门制定食品行业的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推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指导食品行业诚信体系建设,促进食品行业健康发展。
第五条。
食品安全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以及国务院商务等部门制定、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管理工作的需要制定。
第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组织所在地同级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商务等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并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国务院卫生部门应当将备案情况向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以及国务院商务等部门通报。
第七条。
国务院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以及国务院商务等部门应当主动收集食品安全风险信息;必要时,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以及国务院商务等部门在对信息核实后,应当及时调整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
第八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除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对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作出调整外,必要时,还应当依据医疗卫生机构报告的有关疾病信息调整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
第九条。
医疗卫生机构发现其接收的病人属于食源性疾病病人、食物中毒病人,或者疑似食源性疾病病人、疑似食物中毒病人的,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县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有关疾病信息。
接到报告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汇总、分析有关疾病信息,并及时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必要时,可以直接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有关疾病信息的报告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十条。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确定的技术机构承担。
承担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的技术机构应当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系统、持续地开展监测工作,保证监测数据真实、准确、客观,并定期将监测数据和分析结果报送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下达监测任务的部门。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人员采集样品、收集相关数据,可以进入相关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食品生产、食品流通或者餐饮服务场所;采集样品,应当支付相应费用。
第十一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收集、汇总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数据和分析结果,并向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通报。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
(一)为制定或者修订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提供科学依据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
(三)发现新的可能危害食品安全的因素的;。
(四)需要判断某一因素是否构成食品安全隐患的;。
(五)需要判断某一食品是否安全的;。
(六)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规定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
(七)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为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三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将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的结果等相关资料,向国务院农业行政部门通报。
国务院农业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将依照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的结果等相关资料,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通报。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将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的需要,要求国务院农业行政部门提供农药、肥料、生产调节剂、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的安全性评估结果等相关资料的,国务院农业行政部门应当及时提供。
第十四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以及国务院商务等部门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划及实施计划。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划和实施计划,应当公开征求意见。
第十五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选择具备相应技术能力的单位起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草案;提倡由研究机构、教育机构、学术团体、行业协会等不同单位,共同起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草案。
国务院卫生行政都门应当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草案向社会公布,公开征求意见。
第十六条。
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专家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以及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商务等部门的代表组成。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负责审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草案的科学性、实用性以及标准草案与相关的国家标准的衔接情况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的工作规程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十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企业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备案的企业标准,向所在地同级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通报。
第十八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适时组织修订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国务院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及时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通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执行情况。
第十九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餐饮服务许可后,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和餐饮服务许可的有效期为4年。
第二十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符合食品生产经营要求的,应当立即停止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向所在地县级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或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二十一条。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组织职工参加食品安全培训,学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和食品安全知识,明确食品安全责任,并建立培训档案。
第二十二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和健康档案制度。患有食品安全法规定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疾病的从业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将其调整到其他不影响食品安全的工作岗位。
第二十三条。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原料验收、生产过程安全管理、贮存管理、设备管理、不合格产品管理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不断完善食品安全保障体系,保证食品安全。
第二十四条。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制定并实施采取控制、投料环节等生产关键过程控制、包装贮存运输控制以及检验控制等措施。
食品生产过程中发生不符合控制措施要求的,食品生产企业应当立即查明原因并采取纠正措施。
第二十五条。
食品生产企业除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进行进货查验记录和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外,还应当如实记录食品生产过程的安全管理情况。记录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二十六条。
食品生产企业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进行食品出厂检验,应当按照有关检验规定保留样品。
第二十七条。
食品经营企业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应当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或者保留载有上述信息的进货票据、记录、票据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从事食品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销售食品,应当如实记录批发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销售日期等内容,或者保留载有上述信息的销售票据。记录,票据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二十八条。
国家鼓励食品生产经营者采用先进技术手段,记录食品安全法及本条例要求记录的事项。
第二十九条。
餐饮服务者应当制定并实施原料采购控制措施,确保所购食品、食品原料等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餐饮服务者在制作加工过程中应当检查待加工的食品及食品原料,发现有贪腐变质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不得加工或者使用。
第三十条。
餐饮服务企业应当定期维护食品加工、贮存、陈列等设施、设备;定期清洗、校验保温设施及冷藏、冷冻设施;按照要求洗净、消毒餐具、饮具,并将消毒后的餐具、饮具贮存在专用保洁柜内备用,不得使用未经消毒的餐具、饮具。
第三十一条。
说明书。
等补救措施能够保证食品安全的,食品生产者可以在采取补救措施后继续销售。
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食品生产经营者召回或者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情况,记入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
第三十二条。
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条第三款规定申请复检的,应当提供相关资料。
承担复检工作的食品检验机构名录由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卫生行政、农业行政等部门共同制定并公布;名录中的食品检验机构出具的复检结论为最终检验结论。
第三十三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对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条规定进行的抽样检验结论有异议而申请复检,复检结论表明食品合格的,复检费用由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
第三十四条。
食品检验机构接受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委托进行检验,发现送检样品有下列情形之一、可能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应当立即向食品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一)受到有毒有害物质的污染;。
(二)含有不明物质或者非食品原料;。
(三)有其他严重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情形。
接到报告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向所在地同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通报。
第三十五条。
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或者首次进口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进口商向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报检时应当提交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取得的许可证明文件。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对进口产品作出准予许可决定后,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进行检验。
第三十六条。
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进行注册的向我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其注册有效期为4年。在注册有效期间,发现已经注册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提供虚假材料,或者相关进口食品引起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当撤销注册,并予以公告。
第三十七条。
进口的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法和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载明食品添加剂的原产地和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食品添加剂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
第三十八条。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二条对进口食品实施检验以及按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对出口食品实施监督、抽查的办法,由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制定。
第三十九条。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当建立信息收集网络,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收集、汇总、通报下列信息:
(一)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出口食品实施检验检疫时发现的不安全食品信息;。
(二)境内行业协会、消费者反映的进口食品安全信息;。
接到通报的部门必要时应当采取相应处理措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获知的涉及进出口食品安全的信息向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通报。
第四十条。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单位应当立即封存导致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设备和现场,在2小时之内向所在地县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采取控制措施。
第四十一条。
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调查食品安全事故,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查清事故性质和原因,认定事故责任,提出整改措施。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四十二条。
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开展食品安全事故调查,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食品安全事故有关的情况,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和样品。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和样品,不得拒绝。
第四十三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阻挠、干涉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制定的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应当包含食品抽样检验的内容:
县级以上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进行抽样检验。购买样品所需费用和检验费等,由同级财政列支。
第四十五条。
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可以采用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快速检测方法进行初步筛查;初步筛查结果表明食品可能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有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条第三款的规定送检。初步筛查结果不得作为执法依据。
第四十六条。
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包括:
工作计划。
部署;。
(三)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监督检查结果和食品检验结果;。
(四)实施重点监督管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名录;。
(五)责令停止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名录;。
(六)查处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行为的情况;。
(七)专项检查整治工作情况;。
前款规定的信息涉及两个以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职责的,由相关部门联合公布。
第四十七条。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公布信息,应当同时对有关食品可能产生的危害加以解释、说明。
第四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投诉、举报食品生产经营中的违法行为,报告发现的不安全食品。
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公布本单位的电子邮件地址或者投诉、举报电话;对接到的投诉、举报,应当完整记录并予以保存。
第四十九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餐饮服务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食品生产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六条规定,从事批发业务的食品经营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餐饮服务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九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五十条。
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第五十一条。
食品检验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由授予其资质的主管部门或者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撤销其检验资质。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五十三条。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信息通报等职责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五十四条。
违反食品安全法及本条例的规定公布食品安全信息,给食品生产经营者、消费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五条。
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商业信誉、食品声誉,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六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指对食品中生物性、化学性和物理性危害对人体健康可能造成的不良影响所进行的科学评估,包括危害识别、危害特征描述、暴露评估、风险特征描述等。
餐饮服务,指通过即时制作加工、商业销售、服务性劳动等,向消费者提供食品和消费场所及设施的服务活动。
第五十七条。
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由国务院农业行政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进行。
国境口岸餐饮服务的监督管理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食品安全法及本条例的规定实施。
第五十八条。
本条例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
安全实施方案实施细则(汇总17篇)篇十三
本次安全警示教育的主题是:“汲取教训、警钟长鸣、促矿井安全、保平安奥运。”
二、指导思想。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认真吸取往年的经验教训,做到警钟长鸣。教育活动面向基层、企业和职工,重点警示我市煤矿近年来发生的伤亡事故,剖析案例,汲取教训,宣传安全生产方针,学习安全生产知识,增强干部职工的安全生产责任意识,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确保奥运会、残奥会期间全市煤矿安全稳定。
三、组织领导。
工会、培训中心等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活动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安全科。各煤矿(公司)也要成立相应的机构,制定具体活动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确保教育活动顺利开展。
四、活动时间。
本次教育活动时间为8月1日至9月20日,共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8月1日至15日为宣传发动阶段,主要是制定方案,收集事故资料,制作警示教育宣传材料局召开安全警示教育动员会议等。
第二阶段:8月16日至9月10日为集中宣传教育阶段,主要是由市煤炭局和各煤矿(公司)分别召开安全警示教育会,组织警示教育报告团,巡回各企业和培训中心,进行报告演讲,同时配合漫画展览、安全警示口号发放、安全知识学习等活动。
第三阶段:9月10日至9月20日为抽查、验收、总结阶段,主要是各企业对各自活动进行自查总结,然后由市煤炭局进行评比检查,同时做好迎接枣庄市煤炭局抽查准备工作。
五、活动形式。
活动形式主要是召开安全警示教育会议,包括警示教育演讲,组织漫画、黑板报、事故剖析牌版展览,制作发放安全警示宣传材料,放映事故警示教育幻灯片,播放安全教育警示教育影视片等。
六、活动内容。
广告等宣传载体,紧紧围绕活动主题宣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宣传各级对安全生产的关心,要利用橱窗、宣传栏、画廊开展安全生产常识、安全漫画等宣传活动,营造浓厚的安全警示教育活动氛围。
2、搞好形式多样的安全生产知识学习活动。各煤矿(公司)要在开展安全警示教育活动基础上,开展不同形式的安全生产知识竞赛、安全技术培训,区队班组安全学习、岗位练兵、安全知识演讲,举办安全讲座等丰富多彩的安全生产知识学习活动,使广大干部职工增强安全意识,提高自主保安、业务保安能力。
3、组织安全生产事故宣传牌板展示教育活动。各企业要把自xx年以来发生的具有典型教育意义的一般事故及较大以上事故发生经过、抢救过程、事故现场示意图、有关责任人的处理、采取的整改措施等,制成图片、幻灯片、书面宣传材料、宣传牌版(长1.4米,宽1米)等,由局统一组织送枣庄市局按照统一部署,巡回各煤矿企业展览,使职工受教育。
4、组织警示教育报告团进行巡回演讲教育,局在各煤矿公司搞好自身演讲的基础上,由演讲人员组成报告团,在举行首场报告会的基础上,同时各煤矿(公司)要组织好局警示教育巡回报告团的演讲时间安排。通过活动开展要在全系统范围内形成关注矿工、爱护矿工、关心安全生产的氛围。
5、搞好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活动。各单位要认真组织好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活动,搞好安全自查,查处违章违法行为,对不安全的做法迅速整改。
七、活动要求。
1、各煤矿(公司)要切实加强领导,明确专人负责,制定活动方案,认真组织协调,周密安排实施,确保活动开展既轰轰烈烈,又扎实有效。
2、各煤矿(公司)要在8月中旬将安全警示教育活动实施方案、制作的宣传牌版等宣传资料报局安全科以便上报枣庄市煤炭局。各单位在活动期间要以简报的形式,及时上报活动信息,并在活动结束后认真进行总结,各企业总结报告于9月上旬前报局,以便作好枣庄市煤炭局检查准备。
安全实施方案实施细则(汇总17篇)篇十四
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食品安全法实施的重要意义,把学习、宣传食品安全法列入议事日程,组织各部门抓好食品安全法的学习宣传工作。要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的作用,广泛宣传食品安全法的立法宗旨和主要内容,增强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意识和法律监督意识,为法律的贯彻实施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市级媒体要开设宣传专栏,定期刊登或播出食品安全法有关知识、市创建食品安全最放心城市活动开展情况、各级各部门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成果和食品安全常识等方面的内容。市政府在月份将开展食品安全法宣传月活动,加强对食品安全法和创建食品安全最放心城市活动的宣传。(宣传部门负责,卫生、农业、畜牧、质监、工商、商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配合)。
市政府各职能部门要抓紧制订培训方案,分期分批组织本部门、本系统执法人员进行食品安全法的学习培训,力争在月底前对所有人员培训一次。培训方式要灵活多样,可采取集中学习、外出培训、人员轮岗等多种形式。要加强对学习培训的组织领导,真正做到人员、内容、效果”三落实。要特别加强对基层执法人员的培训,确保执法人员准确理解、全面掌握食品安全法的主要内容,提高执法人员依法行政意识和执法水平。要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行业组织学习食品安全法的指导,使食品生产经营者熟练掌握食品安全法律知识,自觉守法生产经营。食品行业组织要加强行业自律,指导、监督食品生产经营者加强诚信建设。(卫生、农业、畜牧、质监、工商、商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
三、依法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
各级政府要加强对食品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统一负责组织协调本地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确定本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职责,既要避免职责交叉,又要防止监管空白,确保监管工作统一、协调、有效。各级政府要对本地执行食品安全法确立的各项制度给予经费保障,对增强食品检验能力、提高执法队伍的专业技术水平等食品安全监管能力建设给予必要的支持。食品安全监管各部门要依照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职责,积极履行部门间的信息通报等责任,加强主动沟通和相互协作,采取有力措施,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切实承担起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严肃查处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行为,努力实现各监管环节的无缝衔接。各级各部门要严格执行食品安全监管责任追究制度,督促有关监管部门依法履职,严肃查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行为。各县(市)区政府,(卫生、农业、畜牧、质监、工商、商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
各职能部门要依照食品安全法及其配套行政法规的规定,立即组织对现行与食品安全监管有关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进行清理,及时向市政府法制机构提出修订或废止与食品安全法及其配套行政法规不一致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的建议,并于年月日前向社会公布清理结果。(政府法制机构、卫生、农业、畜牧、质监、工商、商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
各级政府要按照《省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工作方案》精神、食品安全质量年行动和市政府开展创建“食品安全最放心城市”活动工作方案的总体要求,分重点环节、分重点区域、分重点品种、分重点时期,制订切实可行的食品安全专项整治活动方案,抓好督促检查和指导工作,逐级落实整顿工作任务和责任,系统、有序地解决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存在突出问题。食品安全监管各部门要继续做好违法添加非食品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禽畜屠宰和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的集中整顿,切实保障我市食品安全。(卫生、农业、畜牧、质监、工商、商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
安全实施方案实施细则(汇总17篇)篇十五
按照龙煤集团党委要求,为深刻吸取“11·21”、“11·27”及“3·11”、“3·15”事故沉痛教训,教育引导广大干部员工增强安全意识,确保实现安全生产最佳年,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党的安全生产方针,全面落实“三个不要”安全发展理念,围绕“11·21”、“11·27”等事故案例,深入开展安全警示教育活动,剖析各类事故成因,深刻吸取事故惨痛教训,进一步教育引导广大干部员工贯彻落实安全理念和要求,始终坚守安全红线和底线,全面做好党的xx届三中全会期间安全生产工作,为收好今年尾、明年起好步,全力推进企业安全发展争做贡献。
二、活动主题。
呵护生命,警钟长鸣。
三、活动时间。
20xx年11月1日至11月30日。
四、活动内容。
重点开展五项活动:
1.开展观看安全警示教育片活动。龙煤集团党委针对干部和员工两个层面,分别组织编制了安全警示教育片。安全警示教育月期间,龙煤集团党委将组织集中收看活动。11月初,龙煤集团设立主会场,公司及各矿将设立分会场集中播放干部层面安全警示教育片。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将深入各自安全包保单位,与包保单位干部一同观看安全警示教育片;未开通视频传输单位、值班带班及特殊情况未在岗的班子成员要在日后补看,使全公司副总师以上领导干部都要接受一次安全警示教育。安全警示教育月期间,各单位要利用班前或班后,组织井区(车间)干部、一线员工观看员工层面安全警示教育片,力争每天观看学习1个事故教育案例,每名干部员工至少将教育片案例观看一遍。各单位在举办新工人培训、各级安全培训、各专业工作培训时,也要组织集中学习观看,进一步提升员工安全意识、风险识别和自我防护意识。(负责部门及单位:党委宣传部、安全监察部、职教部、各基层单位)。
2.开展管理干部安全大反思活动。各单位要结合观看安全警示教育片,开展一次管理干部安全大反思活动。召开一个座谈会。各单位要分矿(厂)、井区(车间)、班段不同层面,组织召开安全警示教育座谈会。各级管理干部要深刻反思:在安全生产组织调度上有没有抢产量的思想和行为,有没有不尊重科技单凭经验作业的情况,有没有不按规程冒险作业的行为,有没有生产未给治理瓦斯让路现象。撰写一篇心得体会文章。各单位要组织各级管理干部围绕是否深刻吸取教训、警钟长鸣,真正树立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了;是否摆正安全与生产、安全与效益的关系,真正落实“三个不要”等理念;是否真正将治灾害、强管理、严纪律工作落到了实处等方面撰写心得体会,进一步澄清模糊认识,摆正安全态度,排查思想隐患,形成强有力的工作措施和办法,使各级管理干部真正受教育受触动。各单位要将不同层面管理干部的心得体会和反思材料整理后上报公司党委宣传部,公司党委宣传部将择优在矿工报、矿区电视台刊播,以便互相交流,深化认识。(负责部门及单位:公司党委宣传部、矿工报社、矿区电视台、各基层单位)。
3.开展领导干部进班前上大课活动。安全警示教育月期间,结合公司安全思想教育“三六五”模板化管理相关要求,公司、矿(厂)安全包保组都要深入到井区(车间)班前上安全教育大课。重点是各单位矿(厂)长要亲自进到班前讲安全大课,并参加一次班前安全教育活动,贴近一线职工传递安全思想和信息,拉近矿(厂)长与一线职工的距离。各单位副总师以上领导要排好班,每个井区(车间)班前要有一名副总师以上领导参与班前教育活动。安全大课的内容要讲清安全事故的惨痛教训,讲解当前安全形势和任务,紧紧围绕龙煤集团、公司主要领导近年来,特别是近一个时期召开的各类会议对安全工作的重点强调、重大部署,紧紧围绕公司特别是本单位的实际,把“顶层设计”、“安全声音”传导到一线员工之中,既要有思想认识,又要有具体措施,思想性与实践性相结合,在讲解中,使广大员工产生思想共鸣,增强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自觉性和积极性。(负责部门及单位:公司党委宣传部、各基层单位)。
4.开展百日安全包保大排查活动。各单位要结合安全生产百日包保活动,针对四季度季节变化、安全管理难度大和各类事故多发的特点,认真研究制定有效的安全生产措施,按照矿(厂)、井区(车间)、段队、班组四级安全包保责任体系,全面加强全员、全方位和全过程安全管控,坚决杜绝“三违”行为和“三超”现象。各煤矿要加大《总经理令》检查频率和检查力度,突出动态检查,持续开展《总经理令》落实情况的安全检查,对发现违反《总经理令》的,一律严肃追查处理,确保《总经理令》落到实处;要完善班长抓安全机制,建立小班生产管理、工程质量和安全效果考核评估体系,开展小班安全质量评估,推行安全结构工资,强化小班作业人员安全行为自律、作业环境互检和安全责任共担的自主保安意识,提高小班安全生产掌控力;要开展“解剖式”安全排查,进一步加大党员、网员、岗员和各专业安全上岗的力度,重点加强瓦斯、煤尘、防突、防冲击地压、防灭火、机电运输、防治水等方面安全隐患的治理,对检查出的安全隐患,要研究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明确整改责任,限定整改时间。地面单位要组织开展安全自查自纠活动,消除机械伤害、触电伤人、车辆运输、高空坠落等安全隐患,坚决杜绝各类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各级干部和管理人员,要坚持值班和下井带班制度,深入现场,敢抓敢管,及时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并带动广大员工强作风、强管理,打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负责部门及单位:安全监察部、党委组织部、矿区工会、团委、各基层单位)。
5.开展员工安全“八个一”活动。安全警示教育月期间,各单位要针对广大员工开展安全“八个一”活动,即观看一部安全教育片、讲清一个事故教训、发现一个安全隐患、提出一条安全合理建议、进行一次安全反思、践行一个安全承诺、提示同伴一次不良行为、参加一次安全行为演练。各单位井区、车间要制定“八个一”活动考核细则,将活动落实情况与员工月份工资考核挂钩,确保收到实效。要通过活动使员工从思想到行为真正投入到企业安全生产实践中,积极主动、自觉自愿地做到不安全不生产,保护好自己、保护好别人,确保生命安全。(负责单位:各基层单位)。
五、活动要求。
1.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各单位要把安全警示教育月活动作为强化年底前安全工作的一项重要措施,高度重视,专题研究、制定具体的活动方案。各单位要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副总师以上领导要按要求,带头深入包保单位统一观看安全警示教育片,带头讨论反思,带头深入包保单位督查,带头深入基层上安全大课,推动安全警示教育月活动深入开展。为加强安全警示教育月活动领导,公司党委成立安全警示教育月活动领导小组:
安全警示教育月活动办公室设在公司党委宣传部,负责日常工作协调组织。
各单位也要成立安全警示教育月活动领导小组,做到党政工青齐抓共管,确保活动开展得扎实有效。
2.结合实际,注重实效。各单位要结合贯彻落实龙煤集团、公司的安全工作部署,结合本单位的实际,规划、设计和开展好教育活动,积极研究探索广大干部员工易于接受、灵活生动的活动形式,有声有色地开展各类活动,不走形式、不走过场,让广大干部员工切实有收获、受教育。通过这次安全警示教育月活动,让广大干部员工在思想上树立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力争党的xx届三中全会期间至明年年初,各单位“三违”人员、工伤事故率等指标明显下降,确保安全生产无事故。
3.强化宣传,营造氛围。各单位要充分利用广播、网络、简报、电子屏、板报、标语、手机信息平台等宣传载体,广泛宣传安全理念、安全法规、安全知识,营造浓厚安全舆论氛围。矿工报社、矿区电视台要加大对活动中的亮点工作、特色做法,典型事迹宣传报道力度,通过开设专栏、专访等方式,持续报道干部员工观看安全警示教育片的感受,宣传安全工作反思的成果,跟踪百日安全包保督查的显著成效,扩大活动教育效果。
4.加强沟通,全面考核。各单位在11月5日、12月5日前,分别将安全警示教育月活动方案、活动总结上报至公司党委宣传部。活动期间,公司领导及相关部门将定期或不定期深入各单位,检查推进各级管理干部开展安全反思、领导干部讲安全教育大课及员工安全“八个一”活动开展情况。
安全实施方案实施细则(汇总17篇)篇十六
中国发明火药以后,从10世纪开始就在战争中应用,13世纪开始用于军事爆破。如金天兴元年(1232)蒙古军队围攻金朝南京(今河南开封)时,用牛皮洞子(即轒輼车,以生牛皮制成的形似小屋的一种攻城器具)掩护士兵到城下掘龛和攻城。守军曾以铁绳悬震天雷(内装火药的铁罐)垂于城下,爆破牛皮洞,杀伤攻城的军队。1453年,土耳其人夺取君士坦丁堡时曾采用坑道爆破法炸毁了坚固的城墙。1552年俄国人围攻喀山,中国明崇祯十五年(1642)李自成率领的农民起义军围攻开封时,都曾采用过这种爆破方法。崇祯十六年焦勖编纂的《火攻挈要·鳌翻说略》,就是这一时期运用坑道爆破的经验总结。直到19世纪中叶,黑火药在世界上仍是用于军事爆破的唯一炸药。
19世纪中叶,各种猛炸药相继出现。爆破对象由土石扩展到混凝土、钢筋混凝土、金属等各种材料及其结构物;点火(起爆)方法也由简单的火绳点燃法逐步发展为导火索点火法和电点火法,导爆索传爆法也得到运用,为扩大爆破的应用范围提供了条件。第一次世界大战以来特别是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交战双方都广泛采用爆破法实施大规模的破坏作业、改造地形、构筑阵地、构筑与克服障碍物等。无线遥控起爆法也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中出现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在历次革命战争中,广泛运用爆破,完成了大量的战斗任务和工程保障任务。如在抗日战争时期的百团大战中,广大军民用爆破法在华北敌后战场上破坏了大量的铁路和沿线的车站、桥梁、隧道、水塔等,并炸毁了井陉煤矿的工事,有力地配合了战役的实施。解放战争时期的临汾战役中,中国人民解放军工兵用坑道爆破法炸开了临汾城墙,为攻城部队开辟了两条通路。在抗美援朝作战期间,中国人民志愿军用爆破与人工挖掘相结合的方法,构筑了总长度达1280公里的坑道工事。
从20世纪60年代起,一些国家开始研究核爆破装置并进行试验,认为核爆破装置可构成巨大的炸坑障碍,摧毁大型的坚固目标(桥梁、隧道、堤坝、工业建筑物等),或在隘路地段实施阻绝破坏作业。但由于核爆炸伴生的放射性回降物将威胁己方军队和居民的安全,因而使用范围受到一定限制。
安全实施方案实施细则(汇总17篇)篇十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破物品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郑重承诺在以后的工作中将做到以下几点:
一、履行岗位安全责任,为企业安全负责、为班组安全负责、为员工安全负责、为自己安全负责。
二、保证不非法买卖、转借、赠送民爆物品。
三、保证爆破作业证为专职爆破人员作业和使用。
四、临时存放点24小时有专人值班,并建立好日使用台帐。
五、保证不发生被盗、被抢事件和民用爆炸物品流失。
六、保证在爆破作业时不发生伤人事件。
七、愿随时接受公司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的检查、协助公安部门工作。
八、如果达不到上述保证,本人愿意接受公安机关的一切处罚。
爆破从业人员签字:
日期: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