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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影响评价合同书(精选15篇)篇一
公路工程的建设和开通会对周围的环境产生一系列的影响,这些影响是不可避免的,在公路建设前以及建设后期都要对公路工程给环境带来的影响进行一个评价,使公路工程对环境的不利影响降到最小,充分照顾到环境效益。下面就对公路工程环境影响评价中应该关注的问题做一个探讨。
公路工程的建设无疑会对环境产生多方面的影响,这些影响有的是直接的,有的是间接的,有的是短期的,有的则会是长期的。所以在对公路工程环境影响进行评价时要进行多方面的综合考虑。公路工程造成的影响会涉及到社会环境、生态环境以及环境污染等方面,社会环境主要包括土地利用、环境景观、拆迁安置、交通环境等方面。生态环境则包含土壤侵蚀、水资源破坏、野生动植物、地形地貌等相关问题;环境污染上会涉及到噪声污染、固体废弃物污染、大气污染、地表水污染等污染类型。所以,在对公路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时就要进行整体考虑,对各方面可能形成的影响做好充分考量,通过充分的评价,在具体公路修建过程中减少不利因素的影响,使环境受到的干扰降到最小。
2.1土壤问题。
公路工程的建设不可避免会对公路周围的土壤产生影响。公路工程建设前一般是路基的施工,路基施工时一般会在路基周围的土地开挖,以获取路基的培土。这样在路基两旁就容易形成沟塘,由于没有耕地、林地等植被的保护,这些土壤极易发生变化,如果遇到较大的降雨会形成水土流失,使原有土地的营养成分减少,另外这些土地长时间的裸露,经过风化的作用也极易出现沙化现象,使土地失去利用价值。对于这种取土方式建议尽量不采用,虽然节约工程成本,但造成的环境影响较大。项目工程应明确取土场、取土方式、取土场的土壤修复方式,或利用建筑垃圾辅助培土的施工方案进行路基施工。因为表层土富含大量有机质或已形成特色生态环境(如西部地区砾石表层),所以表层土一定要用于土壤生态的修复,不能直接用于路基培土;表层土的堆放也要明确地点和堆放方式,不能造成表层土的流失。公路工程对土壤产生的影响在西北内陆地区尤其严重。这些地区公路修建时对植被的破坏,从而形成地表土壤的裸露,裸露的土壤如果没有任何防护措施,在很短时间内就会出现沙化现象,一旦出现了沙化这个过程就是一个不可逆的,再想恢复到之前的情况就变得不可能。所以,在对公路工程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时要首先考虑会对土壤产生的可能影响。
2.2对水资源产生影响。
公路工程的修建会对水资源产生一定影响。对水资源的影响在平原地区多是对地表水的影响。公路工程施工时会排放一些污水,这些污水如果不进行处理直接排放,会对当地的河流、地下水等造成污染,特别是在生活营地、砂石场、预制作场地、弃土场、桥梁施工现场。在施工过程中会产生很多生活垃圾、生活污水和施工污水,这些污水含有很多有害物质,直接排放就会对当地的地表水造成污染。另外如果公路工程的修建在有地表径流的山地,那么公路的修建就很可能改变地表径流的原有状态。公路在修建过程中会对地面径流发生阻隔,影响地表径流的汇水区域,从而对当地的水资源情况产生影响。在山地地区修建公路,如果大量弃土进入河道则会使河道变窄,诱发一些水患。山地地区的公路修建挖土的路段如果位于地下水位线之下,就会造成地下水位的下降,从而影响地表植物对水分的吸收。同时对穿越河流的桥梁的选址要考虑桥梁周边水体的流速、流量、功能、用途,上下游的取水口位置等情况。桥梁设计时要考虑特发事件对河流的环境影响,要同步规划设计建设相应的污染防治设施(如桥面的废水收集系统等),对上下游存在取水口的要制定相应的应急方案。
2.3对生态系统的影响。
一个地区的生态系统具有整体性,一个要素发生变化,对生态系统中的其他要素都会有影响,公路工程在修建中对生态系统就会造成一定的破坏。上面论述了公路工程的修建对土壤和水资源的影响。土壤和水资源是一个生态系统中的最基本的要素。这两方面的要素受到影响,整个生态系统的平衡就会被打破。比如一个地区如果在公路修建时对当地的土壤造成了破坏,那么在土壤上生长的植被就会受到影响,植被的减少或者缺失对一些食草性动物而言就没有了食物来源,这些动物随之减少,食草动物的减少对食肉动物而言食物来源也缺少,最后使整个食物链遭到破坏,生态系统的平衡被打破。所以在公路修建过程中要保护好当地的生态系统,结合所在地生物特性,建立有效的生物通道,保持好原有的生态平衡。在对公路工程环境影响进行评价时要从当地整个生态平衡着眼,充分考虑到系统内的各要素,实现公路建设和生态平衡的保持相协调。
2.4公路工程噪音的问题。
公路工程在修建和开通后都会有噪音产生,这些噪音也会形成噪音污染,对道路附近的居民和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在公路修建的过程中会产生很多噪音,比如爆破声、搅拌声、车辆运输声以及路面的碾压铺摊等噪音,这些噪音会对附近居民的白天工作及夜间休息造成影响,另外长时间的噪音会对道路附近的生物也会形成干扰,使一些生物的生物钟等遭到破坏。当公路建成后也还会持续形成噪音,这些噪音主要来自过往的车辆鸣笛、发动的声音。在做完公路工程环境影响评价之时就应该采取相应措施,比如道路铺设用料的选择、道路两旁隔离带的建设、建设隔音设施等,来减弱噪音的传播,减小噪音对民众生活的影响。
2.5固体废弃物问题。
公路工程施工过程中会产生很多固体废弃物,这些固体废气物如果得不到处理会对环境造成较大的污染。这些废弃物一般包括石块、水泥块、石灰、砂石料等,这些固体废弃物在公路完工后很可能被遗弃在道路两侧,造成对周围水系和土地的破坏。所以对于这些固体废弃物,在公路工程竣工后要及时进行处理,及时清理掉,防止其对环境造成破坏。当然在对弃土场进行选择时要充分考虑场址及场址周边的地理地质环境和生态环境,要做到不影响地理地质环境的同时,也不能恶化场址及场址周边生态环境。
2.6环境景观问题。
环境景观影响分析是公路项目评价中一个重要环节,城市道路的建设我们在考虑交通通畅、安全的前提下,要注重道路亮化美化与沿线建筑的协调性,同时要避免光污染的产生。特别是在立交桥的选址设计过程中,我们应充分论证通达性、合理性、必要性、美观性。城市间道路建设要充分调研路线沿线的地质特点和环境风貌特点,在线路规划论证过程中要考虑沿线的风景设置,可采取充分利用、合理回避、确当隔离的原则来规划设计路线及沿途的风景。道路的景观影响不仅仅是道路周边的环境风景,还考虑到道路本身的环境景观建设。特别是道路的绿化美化设计、路牌设置,服务区的规划设置、收费站的规划设置,同时在符合交通安全的前提下,结合地形地貌充分分析道路起伏度设置、道路的曲率设置等因素对环境景观的影响,并结合人体视角原理,分析远近景观的影响。
3积极采取防护措施。
在公路工程环境影响评价完成后,对那些可能会对环境造成重大影响的因素就要积极采取防护措施,对于有些不合理的设计要及时进行修改。公路建设造成裸露的土壤在施工完成后要积极开展植被恢复工作。对于施工和运营时产生的污水要经过提前处理然后再进行排放,避免对当地的水源造成污染。生态系统方面,避免在公路施工过程中对某些要素造成彻底破坏,对于受损的要素要及时进行修复,与工程同时修建生物通道等预防措施,防止造成不可挽回的破坏。噪音处理上可以在道路两旁栽种高大乔木,建设隔音屏等措施来减弱噪声影响。对固体废弃物在施工完成后要及时进行清理,防止其影响当地植被生长;利用地形地貌,结合环境因素,合理修建弃土场。充分落实景观设计方案,优化选线,合理设置施工场站和服务区等配套设施的建设,从源头控制入手,在实施过程中落实。通过采取这些措施可以有效降低公路修建给环境带来的影响,社会和自然效益都能兼顾。
4结束语。
公路工程的建设对自然产生影响是不可避免的,但是通过有计划地防治,可以把这种影响降到最低,使这种影响降到自然可承受范围内,这样就可以实现人与自然地和谐,让人在拥有便捷的交通的同时还有美好的环境。
环境影响评价合同书(精选15篇)篇二
在对福建省二百余份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审查的基础上,指出了该制度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总结分析了产生的原因,提出了改进的建议.
作者:黄燕作者单位:福建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刊名:海峡科学英文刊名:channelscience年,卷(期):2009“”(6)分类号:x8关键词:环境影响评价主要问题原因分析对策建议
环境影响评价合同书(精选15篇)篇三
委托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服务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环评资格证书编号:国环评证工字第____号
双方协商决定:
因甲方新建地点的变更,原委托在___工业区建_______________项目,改建地址为__________。从环保角度出发,我局同意将原合同地点的环评合同,同新地点环评服务合二为一,重新评价,乙方以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形式,向甲方重新提交技术咨询报告,甲乙双方经协商,签订本合同。
一、咨询的内容及要求:
乙方受甲方委托,对甲方拟建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分析和预测项目施工期和建成后对周围环境产生的影响以及项目的可行性,提出污染防治措施。乙方以国家环保总局规定的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形式,向甲方提交技术报告。
二、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本合同附件自20xx年9月11日至20xx年月日在_______公司签订履行,本合同附件自签订之日起以附件条款为准,经双方签字盖章后即生效。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本合同附件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
合同附件的履行方式:甲方为乙方提供环评所需的基础资料后,乙方在合同附件约定的时间内完成环评影响评价报告表,向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批。
三、委托方的协作事项:
在合同附件中签订后三天内,甲方应向乙方提供下列资料和工作条件:
(1)拟建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2)环评所需的有关技术资料
(3)甲方为乙方环评工作的开展提供方便。
四、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甲方负责向乙方提供环评所需资料,并保证按合同附件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支付环评经费,环评完成后甲方应及时上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
乙方在得到甲方提供的技术资料后,应按合同附件要求,保质保量按时完成环境报告表,直至环评报告表通过地方环境保护管理部门审批。
五、环评经费及支付方式:
(一)根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和环境保护局计价格有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本合同及附件环境影响评价经费贰万伍仟元整。(含评审费、专家费、会议费)
(二)支付方式:环评报告表完成后甲方一次性支付贰万伍仟元整。
六、违约责任:
(一)若甲方未能按时提供环评所需的技术资料而造成环境影响报告表不能按时完成,造成的一切损失由甲方承担,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乙方应对甲方提供的技术资料实行保密,并于环评报告表通过审批后将技术资料完整地交还甲方,不得外传。
甲方法定代表人:乙方委托代表人:
甲方委托代理人:乙方委托代理人:
甲方单位盖章:乙方单位盖章:
合同附件签订时间:二0年月日
环境影响评价合同书(精选15篇)篇四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对兴国经济开发区(南区)首期拆迁安置区市政道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作出批复决定。为保证此次审议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基本情况予以公告。公告期为12月2日-12月8日(5个工作日)。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告起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上述拟作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环境影响评价合同书(精选15篇)篇五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预防因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
第三条编制本法第九条所规定的范围内的规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照本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第四条环境影响评价必须客观、公开、公正,综合考虑规划或者建设项目实施后对各种环境因素及其所构成的生态系统可能造成的影响,为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第五条国家鼓励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以适当方式参与环境影响评价。
第六条国家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的基础数据库和评价指标体系建设,鼓励和支持对环境影响评价的方法、技术规范进行科学研究,建立必要的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共享制度,提高环境影响评价的科学性。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建立和完善环境影响评价的基础数据库和评价指标体系。
第七条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其组织编制的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应当在规划编制过程中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编写该规划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
规划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应当对规划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作出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作为规划草案的组成部分一并报送规划审批机关。
未编写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的规划草案,审批机关不予审批。
第八条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其组织编制的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以下简称专项规划),应当在该专项规划草案上报审批前,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向审批该专项规划的机关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
前款所列专项规划中的指导性规划,按照本法第七条的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第九条依照本法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报国务院批准。
(一)实施该规划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
(二)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第十一条专项规划的编制机关对可能造成不良环境影响并直接涉及公众环境权益的规划,应当在该规划草案报送审批前,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草案的意见。但是,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除外。
编制机关应当认真考虑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草案的意见,并应当在报送审查的环境影响报告书中附具对意见采纳或者不采纳的说明。
第十二条专项规划的编制机关在报批规划草案时,应当将环境影响报告书一并附送审批机关审查;未附送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机关不予审批。
第十三条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审批专项规划草案,作出决策前,应当先由人民政府指定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召集有关部门代表和专家组成审查小组,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查。审查小组应当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参加前款规定的审查小组的专家,应当从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立的专家库内的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以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
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审批的专项规划,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十四条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审批专项规划草案时,应当将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以及审查意见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
在审批中未采纳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以及审查意见的,应当作出说明,并存档备查。
第十五条对环境有重大影响的规划实施后,编制机关应当及时组织环境影响的跟踪评价,并将评价结果报告审批机关;发现有明显不良环境影响的,应当及时提出改进措施。
第十六条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三)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一)建设项目概况;。
(二)建设项目周围环境现状;。
(三)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
(四)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措施及其技术、经济论证;。
(六)对建设项目实施环境监测的建议;。
环境影响评价合同书(精选15篇)篇六
项目名称:
建设单位: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承诺事项。
一、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批复要求,在设计、施工、试生产(运行)、竣工环保验收及正式投运过程中,严格落实各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严格执行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保“三同时”制度。
二、项目建成投产后,本企业承诺,不在项目区进行种子生产,且由本。
厂员工正常生活产生的生活垃圾由本企业负责治理。
三、主动配合各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的环保执法现场监督检查。若未按《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批复的要求落实各项环保对策措施,接受环保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罚。
四、以上承诺事项已认真阅读并将严格执行。
玉米种子加工(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二0**年八月。
环境影响评价合同书(精选15篇)篇七
第二十九条规划编制机关违反本法规定,组织环境影响评价时弄虚作假或者有失职行为,造成环境影响评价严重失实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条规划审批机关对依法应当编写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而未编写的规划草案,依法应当附送环境影响报告书而未附送的专项规划草案,违法予以批准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有前两款所列违法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二条建设项目依法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而未评价,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依法批准,审批部门擅自批准该项目建设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接受委托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在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弄虚作假,致使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失实的,由授予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吊销其资质证书,并处所收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负责预审、审核、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部门在审批中收取费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退还;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五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违法批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环境影响评价合同书(精选15篇)篇八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预防因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
第三条编制本法第九条所规定的范围内的规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照本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第四条环境影响评价必须客观、公开、公正,综合考虑规划或者建设项目实施后对各种环境因素及其所构成的生态系统可能造成的影响,为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第五条国家鼓励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以适当方式参与环境影响评价。
第六条国家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的基础数据库和评价指标体系建设,鼓励和支持对环境影响评价的方法、技术规范进行科学研究,建立必要的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共享制度,提高环境影响评价的科学性。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建立和完善环境影响评价的基础数据库和评价指标体系。
第七条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其组织编制的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应当在规划编制过程中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编写该规划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
规划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应当对规划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作出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作为规划草案的组成部分一并报送规划审批机关。
未编写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的规划草案,审批机关不予审批。
第八条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其组织编制的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以下简称专项规划),应当在该专项规划草案上报审批前,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向审批该专项规划的机关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
前款所列专项规划中的指导性规划,按照本法第七条的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第九条依照本法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报国务院批准。
(一)实施该规划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
(二)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第十一条专项规划的编制机关对可能造成不良环境影响并直接涉及公众环境权益的规划,应当在该规划草案报送审批前,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草案的意见。但是,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除外。
编制机关应当认真考虑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草案的意见,并应当在报送审查的环境影响报告书中附具对意见采纳或者不采纳的说明。
第十二条专项规划的编制机关在报批规划草案时,应当将环境影响报告书一并附送审批机关审查;未附送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机关不予审批。
第十三条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审批专项规划草案,作出决策前,应当先由人民政府指定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召集有关部门代表和专家组成审查小组,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查。审查小组应当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参加前款规定的审查小组的专家,应当从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立的专家库内的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以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
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审批的专项规划,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十四条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审批专项规划草案时,应当将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以及审查意见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
在审批中未采纳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以及审查意见的,应当作出说明,并存档备查。
第十五条对环境有重大影响的规划实施后,编制机关应当及时组织环境影响的跟踪评价,并将评价结果报告审批机关;发现有明显不良环境影响的,应当及时提出改进措施。
第十六条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三)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一)建设项目概况;。
(二)建设项目周围环境现状;。
(三)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
(四)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措施及其技术、经济论证;。
(六)对建设项目实施环境监测的建议;。
涉及水土保持的建设项目,还必须有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
环境影响报告表和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内容和格式,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八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应当避免与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相重复。
环境影响评价合同书(精选15篇)篇九
7月23日,矿大成教暑期实践团邢台队来到邢东煤矿开展实践活动,受到矿区工作人员的热情接待。
在矿区讲解员的带领下,实践团成员参观了职工活动室、副井口以及矿区生态园等地。讲解员介绍邢东矿是该集团公司自筹资金,于11月18日竣工投产的一座现代化煤矿,是华北地区煤层赋存最深的矿井。始终把科技进步和创新作为企业发展的宗旨,坚持管理与装备并重的原则,走科技兴矿、绿色环保之路。
由于邢东矿濒临邢台市区,紧邻农村,为了减少对周边影响,建矿伊始,就从噪声、防尘、水污染等方面考虑并付诸实施,建成了“环保型、节能节水型、生态绿化型”矿井。早在,在国内率先实施了井下矸石充填技术,井上不设矸石山,避免了矸石堆积占地,长期风化所造成的污染;在噪音控制方面,将主扇风机房设在了地下,对出风口安装了消音除尘装置,噪音在50分贝以内;建设了专门的污水处理站,对生活污水和井下污水进行处理,经过处理后的污水全部达到了环保要求,生态园内的用水全部为处理后的'污水。在矿区绿化方面,进一步加强绿化美化力度,植树种草,建成既有花有果、鸟语花香,又高产高效、和谐统一的矿区氛围,实现了三季有花、四季有绿。
通过此次事件,实践团对邢东矿有了更深一步的了解,这座极具现代化气息的矿区,把生态环保作为重点,积极探索现代化企业的管理模式,高产高效建设成效斐然。实践团成员对自己专业知识方面的欠缺有了较为深刻的认识,增强了大家完善自己的决心和信心。
环境影响评价合同书(精选15篇)篇十
简历编号:
更新日期:
无照片。
姓名:
/
国籍:
中国。
目前所在地:
广州。
民族:
汉族。
户口所在地:
广东省。
身材:
155cm?kg。
婚姻状况:
未婚。
年龄:
23岁。
培训认证:
诚信徽章:
求职意向及工作经历。
人才类型:
普通求职?
应聘职位:
环境保护类: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类:环境监测的环保类工作、
工作年限:
职称:
无职称。
求职类型:
全职。
可到职日期:
随时。
1500--。
希望工作地区:
广州。
个人工作经历:
公司名称:
公司性质:
所属行业:
担任职务:
实习。
工作描述:
独立完成报告表的编写、装订等,包括《坪山深圳市圣德工艺品有限公司》、《坪地鹏泰三通五金》、〈坑榟金恺五金制品厂〉、〈横岗民生金属制品厂〉、〈大鹏佳丽服装制品厂〉、〈大鹏顺顺美中西餐厅〉、〈大鹏日升轮胎〉、〈大鹏水头圣诞树〉等项目。
离职原因:
教育背景。
毕业院校:
桂林工学院。
最高学历:
本科获得学位:学士学位。
毕业日期:
所学专业一:
所学专业二:
受教育培训经历:
学校(机构)。
专业。
获得证书。
证书编号。
-09。
桂林工学院。
-
语言能力。
外语:
英语良好。
国语水平:
一般。
粤语水平:
一般。
工作能力及其他专长。
详细个人自传。
获奖情况:-6获得科技立项“桂林市农村垃圾的分类收集与再生利用研究”特等奖。
2005.10-.6连续两年获得桂林工学院优秀学生三等奖学金(在本专业排名前20%)。
2005-9军训优秀通讯员。
计算机技能:熟练使用microsoftoffice系列办公软件;精通autocad平面设计,能独立完成图纸绘制工作;通过全国计算机二级。
外语能力:国家英语四级、一定的。听说读写能力。
本人有责任感、有上进心,具有良好的学习能力,可在短时间内掌握所学知识。有较强的实际动手能力和团体协作精神,能迅速的适应各种环境,并融合其中,并能适应周末及晚上上班。
兴趣爱好:计算机、乒乓球、爬山等。
月薪要求:1200元以上/月。
个人联系方式。
通讯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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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影响评价合同书(精选15篇)篇十一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的发布是我国环境立法的重大进展,标志着环境保护参与综合决策进入了新的阶段,下面是条例的详细内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提高规划的科学性,从源头预防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其组织编制的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和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以下称综合性规划),以及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以下称专项规划),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拟订,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第三条对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应当遵循客观、公开、公正的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所需资料实行信息共享。
第五条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所需的费用应当按照预算管理的规定纳入财政预算,严格支出管理,接受审计监督。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或者对规划实施过程中产生的重大不良环境影响,有权向规划审批机关、规划编制机关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举报。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依法调查处理。
第二章评价。
第七条规划编制机关应当在规划编制过程中对规划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第八条对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应当分析、预测和评估以下内容:
(一)规划实施可能对相关区域、流域、海域生态系统产生的整体影响;
(二)规划实施可能对环境和人群健康产生的长远影响;
(三)规划实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与环境效益之间以及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之间的关系。
第九条对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标准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和技术规范。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规范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制定,并抄送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编制综合性规划,应当根据规划实施后可能对环境造成的影响,编写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
编制专项规划,应当在规划草案报送审批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专项规划中的指导性规划,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编写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
本条第二款所称指导性规划是指以发展战略为主要内容的专项规划。
第十一条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规划实施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主要包括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分析、不良环境影响的分析和预测以及与相关规划的环境协调性分析。
(二)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主要包括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政策、管理或者技术等措施。
环境影响报告书除包括上述内容外,还应当包括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主要包括规划草案的环境合理性和可行性,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的合理性和有效性,以及规划草案的调整建议。
第十二条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规划编制机关编制或者组织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机构编制。规划编制机关应当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质量负责。
第十三条规划编制机关对可能造成不良环境影响并直接涉及公众环境权益的专项规划,应当在规划草案报送审批前,采取调查问卷、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公开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意见。但是,依法需要保密的除外。
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与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重大分歧的,规划编制机关应当采取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进一步论证。
规划编制机关应当在报送审查的环境影响报告书中附具对公众意见采纳与不采纳情况及其理由的说明。
第十四条对已经批准的规划在实施范围、适用期限、规模、结构和布局等方面进行重大调整或者修订的,规划编制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重新或者补充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第三章审查。
第十五条规划编制机关在报送审批综合性规划草案和专项规划中的指导性规划草案时,应当将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作为规划草案的组成部分一并报送规划审批机关。未编写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的,规划审批机关应当要求其补充;未补充的,规划审批机关不予审批。
第十六条规划编制机关在报送审批专项规划草案时,应当将环境影响报告书一并附送规划审批机关审查;未附送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规划审批机关应当要求其补充;未补充的,规划审批机关不予审批。
第十七条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的专项规划,在审批前由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召集有关部门代表和专家组成审查小组,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查。审查小组应当提交书面审查意见。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批的专项规划,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十八条审查小组的专家应当从依法设立的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随机抽取。但是,参与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的专家,不得作为该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小组的成员。
审查小组中专家人数不得少于审查小组总人数的二分之一;少于二分之一的,审查小组的审查意见无效。
第十九条审查小组的成员应当客观、公正、独立地对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书面审查意见,规划审批机关、规划编制机关、审查小组的召集部门不得干预。
审查意见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基础资料、数据的真实性;
(二)评价方法的适当性;
(四)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五)公众意见采纳与不采纳情况及其理由的说明的合理性;
审查意见应当经审查小组四分之三以上成员签字同意。审查小组成员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如实记录和反映。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查小组应当提出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修改并重新审查的意见:
(一)基础资料、数据失实的;
(二)评价方法选择不当的;
(三)对不良环境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不准确、不深入,需要进一步论证的;
(四)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存在严重缺陷的;
(七)内容存在其他重大缺陷或者遗漏的。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查小组应当提出不予通过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意见:
(二)规划实施可能造成重大不良环境影响,并且无法提出切实可行的预防或者减轻对策和措施的。
第二十二条规划审批机关在审批专项规划草案时,应当将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以及审查意见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
规划审批机关对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以及审查意见不予采纳的,应当逐项就不予采纳的理由作出书面说明,并存档备查。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可以申请查阅;但是,依法需要保密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已经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包含具体建设项目的,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应当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重要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内容可以根据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分析论证情况予以简化。
第四章跟踪评价。
第二十四条对环境有重大影响的规划实施后,规划编制机关应当及时组织规划环境影响的跟踪评价,将评价结果报告规划审批机关,并通报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
第二十五条规划环境影响的跟踪评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二)规划实施中所采取的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有效性的分析和评估;
(三)公众对规划实施所产生的环境影响的意见;
(四)跟踪评价的结论。
第二十六条规划编制机关对规划环境影响进行跟踪评价,应当采取调查问卷、现场走访、座谈会等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第二十七条规划实施过程中产生重大不良环境影响的,规划编制机关应当及时提出改进措施,向规划审批机关报告,并通报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
第二十八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发现规划实施过程中产生重大不良环境影响的,应当及时进行核查。经核查属实的,向规划审批机关提出采取改进措施或者修订规划的建议。
第二十九条规划审批机关在接到规划编制机关的报告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建议后,应当及时组织论证,并根据论证结果采取改进措施或者对规划进行修订。
第三十条规划实施区域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总量控制指标的,应当暂停审批该规划实施区域内新增该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规划编制机关在组织环境影响评价时弄虚作假或者有失职行为,造成环境影响评价严重失实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二条规划审批机关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二)对依法应当附送而未附送环境影响报告书的专项规划草案,或者对环境影响报告书未经审查小组审查的专项规划草案,予以批准的。
第三十三条审查小组的召集部门在组织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时弄虚作假或者滥用职权,造成环境影响评价严重失实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审查小组的专家在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中弄虚作假或者有失职行为,造成环境影响评价严重失实的,由设立专家库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取消其入选专家库的资格并予以公告;审查小组的部门代表有上述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四条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机构弄虚作假或者有失职行为,造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严重失实的,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予以通报,处所收费用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要求本行政区域内的县级人民政府对其组织编制的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制定。
第三十六条本条例自10月1日起施行。
环境影响评价合同书(精选15篇)篇十二
第一条为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环境影响后评价,是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在通过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且稳定运行一定时期后,对其实际产生的环境影响以及污染防治、生态保护和风险防范措施的有效性进行跟踪监测和验证评价,并提出补救方案或者改进措施,提高环境影响评价有效性的方法与制度。
第三条下列建设项目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经审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情形的',应当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
(三)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认为应当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的其他建设项目。
第四条环境影响后评价应当遵循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全面反映建设项目的实际环境影响,客观评估各项环境保护措施的实施效果。
第五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的管理,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
环境保护部组织制定环境影响后评价技术规范,指导跨行政区域、跨流域和重大敏感项目的环境影响后评价工作。
第六条建设单位或者生产经营单位负责组织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工作,编制环境影响后评价文件,并对环境影响后评价结论负责。
建设单位或者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委托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工程设计单位、大专院校和相关评估机构等编制环境影响后评价文件。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原则上不得承担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文件的编制工作。
建设单位或者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环境影响后评价文件报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并接受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六)环境保护补救方案和改进措施;。
第八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应当在建设项目正式投入生产或者运营后三至五年内开展。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也可以根据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和环境要素变化特征,确定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的时限。
第九条建设单位或者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对单个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后评价,也可以对在同一行政区域、流域内存在叠加、累积环境影响的多个建设项目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
第十条建设单位或者生产经营单位完成环境影响后评价后,应当依法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一条对未按规定要求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或者不落实补救方案、改进措施的建设单位或者生产经营单位,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向社会公开。
第十二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依据环境影响后评价文件,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提出改进要求,并将其作为后续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依据。
第十三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其性质、规模、地点、工艺或者环境保护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执行,不适用本办法。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环境保护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环境影响评价合同书(精选15篇)篇十三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海域使用管理,维护国家海域所有权和海域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海域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海域,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的水面、水体、海床和底土。
本法所称内水,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基线向陆地一侧至海岸线的海域。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持续使用特定海域三个月以上的排他性用海活动,适用本法。
第三条海域属于国家所有,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海域所有权。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海域。
单位和个人使用海域,必须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权。
第四条国家实行海洋功能区划制度。海域使用必须符合海洋功能区划。
国家严格管理填海、围海等改变海域自然属性的用海活动。
第五条国家建立海域使用管理信息系统,对海域使用状况实施监视、监测。
第六条国家建立海域使用权登记制度,依法登记的海域使用权受法律保护。
国家建立海域使用统计制度,定期发布海域使用统计资料。
第七条国务院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海域使用的监督管理。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授权,负责本行政区毗邻海域使用的监督管理。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对海洋渔业实施监督管理。
海事管理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对海上交通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海域使用管理法律、法规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海域使用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检举和控告。
第九条在保护和合理利用海域以及进行有关的科学研究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二章海洋功能区划。
第十条国务院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编制全国海洋功能区划。
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据上一级海洋功能区划,编制地方海洋功能区划。
第十一条海洋功能区划按照下列原则编制:
(一)按照海域的区位、自然资源和自然环境等自然属性,科学确定海域功能;
(二)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统筹安排各有关行业用海;
(三)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海域可持续利用,促进海洋经济的发展;
(四)保障海上交通安全;
(五)保障国防安全,保证军事用海需要。
第十二条海洋功能区划实行分级审批。
全国海洋功能区划,报国务院批准。
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功能区划,经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批准。
沿海市、县海洋功能区划,经该市、县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报国务院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海洋功能区划的修改,由原编制机关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提出修改方案,报原批准机关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改变海洋功能区划确定的海域功能。
经国务院批准,因公共利益、国防安全或者进行大型能源、交通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改变海洋功能区划的,根据国务院的批准文件修改海洋功能区划。
第十四条海洋功能区划经批准后,应当向社会公布;但是,涉及国家秘密的部分除外。
第十五条养殖、盐业、交通、旅游等行业规划涉及海域使用的,应当符合海洋功能区划。
沿海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港口规划涉及海域使用的,应当与海洋功能区划相衔接。
第三章海域使用的申请与审批。
第十六条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使用海域。
申请使用海域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书面材料:
(一)海域使用申请书;
(二)海域使用论证材料;
(三)相关的资信证明材料;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书面材料。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海洋功能区划,对海域使用申请进行审核,并依照本法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海域使用申请,应当征求同级有关部门的意见。
第十八条下列项目用海,应当报国务院审批:
(一)填海五十公顷以上的项目用海;
(二)围海一百公顷以上的项目用海;
(三)不改变海域自然属性的用海七百公顷以上的项目用海;
(四)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用海;
(五)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用海。
前款规定以外的项目用海的审批权限,由国务院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四章海域使用权。
第十九条海域使用申请经依法批准后,国务院批准用海的,由国务院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登记造册,向海域使用申请人颁发海域使用权证书;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用海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向海域使用申请人颁发海域使用权证书。海域使用申请人自领取海域使用权证书之日起,取得海域使用权。
第二十条海域使用权除依照本法第十九条规定的方式取得外,也可以通过招标或者拍卖的方式取得。招标或者拍卖方案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制订,报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制订招标或者拍卖方案,应当征求同级有关部门的意见。
招标或者拍卖工作完成后,依法向中标人或者买受人颁发海域使用权证书。中标人或者买受人自领取海域使用权证书之日起,取得海域使用权。
第二十一条颁发海域使用权证书,应当向社会公告。
颁发海域使用权证书,除依法收取海域使用金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海域使用权证书的发放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二条本法施行前,已经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的养殖用海,符合海洋功能区划的,经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核准,可以将海域使用权确定给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用于养殖生产。
第二十三条海域使用权人依法使用海域并获得收益的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海域使用权人有依法保护和合理使用海域的义务;海域使用权人对不妨害其依法使用海域的非排他性用海活动,不得阻挠。
第二十四条海域使用权人在使用海域期间,未经依法批准,不得从事海洋基础测绘。
海域使用权人发现所使用海域的自然资源和自然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当及时报告海洋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五条海域使用权最高期限,按照下列用途确定:
(一)养殖用海十五年;
(二)拆船用海二十年;
(三)旅游、娱乐用海二十五年;
(四)盐业、矿业用海三十年;
(五)公益事业用海四十年;
(六)港口、修造船厂等建设工程用海五十年。
第二十六条海域使用权期限届满,海域使用权人需要继续使用海域的,应当至迟于期限届满前二个月向原批准用海的人民政府申请续期。除根据公共利益或者国家安全需要收回海域使用权的外,原批准用海的人民政府应当批准续期。准予续期的,海域使用权人应当依法缴纳续期的海域使用金。
第二十七条因企业合并、分立或者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变更海域使用权人的,需经原批准用海的人民政府批准。
海域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海域使用权转让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海域使用权可以依法继承。
第二十八条海域使用权人不得擅自改变经批准的海域用途;确需改变的,应当在符合海洋功能区划的前提下,报原批准用海的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九条海域使用权期满,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海域使用权终止。
海域使用权终止后,原海域使用权人应当拆除可能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或者影响其他用海项目的用海设施和构筑物。
第三十条因公共利益或者国家安全的需要,原批准用海的人民政府可以依法收回海域使用权。
依照前款规定在海域使用权期满前提前收回海域使用权的,对海域使用权人应当给予相应的补偿。
第三十一条因海域使用权发生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调解;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海域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海域使用现状。
环境影响评价合同书(精选15篇)篇十四
2015年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考试正备考中,下面小编整理了整理了一些复习策略,供广大考生参考学习!
2、在(1)的基础上仔细阅读历年的试卷,不要太执着于题目本身,要多注意出题的方向与方式,以及各科的比例。这一部份的时间是要花的。要知道真题出题的方式与平时考试是不一样的。这个东西别人来讲你是很难入门的,是需要你自己花时间去研究了才会大彻大悟。所以你们在看书的时候一定要注意方法,即很细但不背。只要下次类似的东西出现在你眼前有个大致印象就可以了。
有些考生拼命地背准则和制度,建议大家有主有次的去理解准则,这样学起来既轻松又有效果。在考试中考准则不可能考得很细而毫无规律可寻,所以我们根本不必担心如果不把他们全背下来,就会为此付出昂贵的代价。
建议考生们最好对照历年考题从头看一遍书本,通过对照题目再来查找书中的相关知识,通过这种方法来温习一遍书本。历年考题应该说履盖面已经很广了。只有在不停地重复来查找这样的信息,我们就会形成一种条件反射,逐渐习惯出题老师的思维。而通过做试卷来验证水平时也只是单方面的,我们此时做对某道题,而没有理解或不熟练如何把这样一个信息做成一个题目的规律,那么下次遇到题干变一下还是会错的。还有,我们在做题的时候经常会发现题目看看都有印象,可就是不知该如果去写。盲目地做题对考试几乎没什么提高。在考试之前,做模拟只是来检测一下看书的状况与能力的是否提高。如果你的做题速度已经保障的了话,做三套试卷与做十套的效果是一样。那么你又何必多花时间在没用的功夫上呢?当然,也不排除一些靠题海战术的朋友能成功的。
关于复习备考,个人认为要抓两个重点,一是理解教材;二是习题练习。理解教材的目的在于让我们对于考试指定范围的知识点达到一定水平的理解;习题练习的目的在于我们对所理解的知识的熟练运用。在对教材深入理解的同时,辅之以一定数量的习题练习,才能可能达到成功的彼岸。
我对于习题的理解是这样的:习题并不在于数量的多少,而在于我们对每个题的掌握和熟练程度。通过这些年的复习,不知大家发现没有,其实不管找多少习题,都是大同小异。这里有两个可能,一是关于教材范围的习题就只有这么多,二是各种版本的习题集都有抄袭之嫌。鉴于这样的现状,练习题我们有一本足够了。我在复习过程中通常都是以一本练习册为主的。
对于看书和做题我是这样结合的:
第一次看书的时候,以看书为主,做题为辅。看完一章,看一章的练习。做完之后对答案,把做错的题目做出标记。
第二次看书听课的时候,看书和做题摆在同样的位置。依然是看完一章,做一章的练习。对于做错的题目在教材上找出答案,做上重点符号。
第三次看书的时候,以做题为主,尤其是综合题。依然看一章做一章,辅之以模拟题的练习。对于连续几次做错的题目抄三五次,加强记忆。
第四次看书的时候,以做题为主。先做章节练习,后看书,对模拟题在规定的'时候内模拟考试的模式来做。做完后与答案核对,给自己打分。
在上述复习做题过程中,我认为有几点是很重要的:
一、不管做章节练习还是做模拟题,我发现有的朋友喜欢拿着教材或答案做题,做一个看一个;还有的朋友喜欢在题目中标注答案。个人认为这样做的缺陷在于:做一个题看一个答案,不利于形成连续的做题思维,不利于对整章知识的理解和记忆;在题目中标注答案,在下一次做题的时候,我们会习惯性的一眼瞟到答案。这样做题就没有效果了。我的方法是每一次做题,都把答案写以练习纸上,对答案的时候把做错的答案用红笔标注。
二、常常听到有的朋友抱怨:练习册上的习题太简单了,难度根本没有办法和考试相比,做不做根本没有意义。关于这个问题我谈一点自己的看法,个人认为,再复杂的题目也是由一个一个的小知识点串起来的。要想在考试中把那些复杂的综合题很熟练的做出来,就一定要加强知识点的熟悉程度,而重复地做那种所谓的简单的练习题是最好的办法。
三、做题的时候一定要把答案写完整。有的朋友做题不动手,喜欢看,一看这道题会做,就过去了。这样对于考试是很不利的。现在的考试,不但考你题会不会做,还考你做的够不够快。相信很多人已经在做题速度上吃足了苦头。第一眼看到,咳,很简单嘛,会做。可真的下手去做,去遇到了若干个小问题,做的不如想象中顺利。所以提醒各位朋友,做题一定要动手哦。
环境影响评价合同书(精选15篇)篇十五
公路环境影响评价即是根据对公路建设所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识别、预测和和评价,提出合适的清除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措施和对策。公路环境影响评价需要结合公路建设实际和环境保护目标进行分析,在评价的过程中分析环境的具体影响。近年来,随着汽车保有量持续增加,公路在运输网络中的位置越来越重要,伴随着公路的高速发展,公路对周边环境的影响问题也大量凸现,需要提出对应的环境保护和生态恢复措施,避免出现环境影响和生态损失。
公路环境影响评价内容一般包括:生态环境影响评价、噪声环境影响评价、大气环境影响评价、水环境影响评价、固体废物环境影响评价、风险评价等。在公路建设的过程中,如何做好环境影响评价是关键,但是影响因素多,影响预测评价可能存在偏差现象,必须在当前评价水平基础上提高。以下对环境影响评价现状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
1.1评价深度不够。
《公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规范》(jtgb03-2006)和《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生态影响》(hj19-2011)分别规定了公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公路建设项目生态影响评价的内容、方法和程序。在导则和规范的落实阶段需要了解公路建设内容和方案,但是评价阶段受到其他因素的影响,存在很多不足,在信息收集和后续评价中,难以进行精确评价。另外,评价应根据线路敏感目标等进行针对性分析,提出针对性的环保措施,如果仅考虑噪声污染现象,则势必存在不足[1]。
1.2评价重点不明确。
当前在公路环境影响评价根据不同线路走向、沿线环境情况、环境保护目标分布情况,主要影响体现在生态影响、噪声影响、大气影响、风险影响、水体影响等。不同的路线方案、保护目标分布等可能导致拟建公路对沿线的环境影响因子差异较大,在环境影响评价过程往往存在各类影响分析不能进行侧重分析问题,导致突出的环境问题不能针对性分析,评价深度不够等,导致突出环境问题的影响预测分析存在偏差,环保措施无针对性,无法发挥环境影响评价的理想作用[2]。
由于环境影响评价主要是根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进行评价,公路建成后实际的环境影响可能与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存在较大偏差,因此公路运营一定时间后,应对公路建成后进行环境影响后评价。环境影响后评价应根据《公路建设项目后评价工作管理办法》和《公路建设项目后评价报告编制办法》等规范要求进行,避免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混为一谈。
结合当前公路环境保护的概况和环境影响评价要求等,需按照导则和规范流程要求进行评价,才能符合环境影响评价和环境保护要求。以下对现状公路环境影响评价改进措施分析:
2.1加强评价深度。
根据公路选线沿线的环境敏感情况、环境保护目标分布情况,根据《公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规范》(jtgb03-2006)和《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生态影响》(hj19-2011)进行评价等级判定,根据导则确定的评价等级和评价要求进行等级要求的深度评价。另外,应针对选线沿线的敏感因素调查清楚,判定选线从环保角度是否合理可行,若不可行应提出建议另外选线的建议。
2.2明确评价重点。
根据拟建公路沿线环境情况、环境保护目标分布情况,筛选环境影响大、持续周期长或影响不可逆的影响因子进行针对性的分析。比如跨越村庄、学校等噪声敏感点,应对声环境影响进行针对性分析,现状调查中对沿线村庄、学校的临路第一排建筑标高、层数、建筑朝向、门窗结构、拟建公路与敏感点之间的地面环境(荒地、绿地或拟设置声屏障等)进行调查,预测中应考虑不同声功能区的预测(如第一排4a类、第二排2类应分别进行预测);比如跨越河流,应对地表水环境和风险进行针对性分析,环保措施中对桥梁两侧的初期雨水沉淀池和事故池提出建设要求;比如跨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特殊或重要生态敏感区,应对生态影响进行针对性分析,现状调查清楚跨越的.生态敏感区的生态现状、保护动植物分布情况,生态环保措施应针对可能占用的特殊生态敏感区提出避让、减缓、补偿或重建措施。
2.3强化公路建设项目后评价。
公路环境影响后评价,是根据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公路建设项目在通过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且稳定运行一定时期后,对其实际产生的环境影响以及污染防治、生态保护和风险防范措施的有效性进行跟踪监测和验证评价,并提出补救方案或者改进措施,使环境影响评价更能准确的反映工程建设项目对沿线及周围环境实际影响,并为环境管理提供科学依据。环境影响后评价工作是公路建设项目环境监督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建设单位和环评单位起到监督和促进作用,有利于深化执行“三同时”制度和提供环境影响评价的有效性,因此,公路环境影响后评价必不可少。公路环境影响后评价主要对工程概况、环境影响要素、污染防治对策等进行验证分析,对环评阶段的工程内容和选线是否有变更进行验证,若公路工程内容和路线发生变动,对环境的影响情况是否存在重大变动,是否与环评阶段环境影响结论存在一定差异;对生态、噪声、大气等各环境要素环境影响进行验证,对环评阶段采用的分析预测方法是否合理有效进行验证,是否存在重大遗漏或偏差,并分析原因提出相应的补救措施或改进建议;对环评报告书中提出的环保措施和建议是否合理、适用、有效进行验证,是否满足施工期、运营期减少环境负面影响、控制污染的要求,对环保措施运行的管理、监督检测等对策建议的合理性有效性进行验证。从中找出问题和原因,为进一步提出补救措施和监督管理提供依据。因此,为了更好的评价公路建设项目对周边的环境影响情况,改善公路建成后对周边的环境影响程度,在公路运营一段时间后,应对公路环境影响进行后评价[3]。
3结束语。
本文结合公路环境保护和环境影响评价的实际情况,对环境影响评价现状存在的评价深度不够、评价重点不明确、环境影响后评价实施力度不够等现象进行探讨分析,从环评导则、规范入手,结合拟建公路沿线的环境特征、敏感点分布特征,提出加强评价深度的要求和评价重点的要求,提升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的可行性。同时,建议强化公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提出后评价主要工作内容,为公路环境影响进一步提出补救措施和监督管理提供依据,降低我国公路建设环境影响。
参考文献。
[1]谭云舟.公路环境影响评价与环境保护[j].科技信息,2010(12):752~753.
[3]马传明.高速公路环境影响后评估初步研究[j].200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