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委托书(实用16篇)

时间:2023-11-06 作者:笔舞社区矫正委托书(实用1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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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委托书(实用16篇)篇一

为了加强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管理,进一步提高教育转化效果,帮助矫正对象树立学法、守法意识,提高矫正工作质量。8月23日上午,马山司法召集全体工作人员,对社区矫正工作进行一次工作总结。司法所闫所长针对矫正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提出社区矫正工作应该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社区矫正必须敢于创新社区矫正工作,要坚持“责其罪、帮其心、挽其人、促其进”的工作思路,以法制教育、思想教育、社会公德教育和组织矫正对象参加公益劳动,参加健康有益的社会公益活动和开展心理矫治等有效手段,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教育矫正、监督改造,帮助他们修复人格上、心理上的缺陷,消除心理上的失落感和自卑感,认真接受改造和监督,找回自己做人的尊严,更好地回归社会。

二是法律上注重管理,强化社区服刑人员在刑意识。严格规范管理程序,细化管理工作制度,落实各项矫正规定,做到有章可循。特别是要通过入矫谈话教育这一关键环节,使矫正对象明白自己的在刑身份,找准自己的定位,端正态度,认罪服判。

象的资料信息。

四是思想上注重关心,强化矫正对象的心理矫治。部分矫正对象或因在狱中服刑与外界隔离多年,或因犯罪后受到歧视,或自身心理上的自卑心态及愧疚感,或对法院判决不能理解,导致其心理上出现一定的障碍,甚至少数矫正对象对改造产生一定的抵触情绪。

社会的关怀,更快地融入社会。

员迅速迈向自己的新人生。

社区矫正委托书(实用16篇)篇二

敬爱的党组织:

缓刑期间,本人思过悔过,充分认识到所犯罪行的严重性,因自身的法制观念、组织纪律观念淡薄,这件事,已对造成了社会不好的影响、对自己的家庭带来沉重压力和精神负担。现在,我从思想上进行了深刻的反思,认识到了我的法制观念、组织纪律性确实很淡薄,从而导致自己犯了罪。

我要在思想上继续深刻的反思,再次加强我的法制观念及组织纪律性,坚决杜绝此类事件的发生。

缓刑期间,本人在司法所的领导下,自觉加强理论学习,努力提高政治思想素质和个人业务能力学习。主动加强对政治理论知识的学习。在原有的基础上,于20xx年2月25日通过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人脑入心的讲解,系统的学习了《社区矫正实施办法》,通过学习,提高了自己的政治敏锐性和鉴别能力,坚定了立场,坚定了信念,在大是大非问题面前,能够始终保持清醒的头脑。缓刑期间,我一直在加强法律知识的学习,让自己永远不让这种坏思想再侵蚀自己的灵魂,真正认识到懂法守法的重要性。

我于20xx年2月18日参加我所居住村的村道卫生打扫,积极为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献上自己的一份力量,为一方村民做一些力所能及的公益劳动,本月内我未做违反法律法规的事。当然,在自己的思想、工作、学习等方面还存在着许多的不足:首先,在思想上,还需要进一步加强思想政治学习,深入领会,还需要进一步加大对思想政治理论的学习,不断提高个人的思想理论水平。不断加强对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的改造。使我深刻的认识到学习的重要性,需要进一步加强对法律知识的学习。

今后我要做得更加遵守法律。服从管理、服从监督,增强自己的法制观念及组织纪律性。力争早日成为一名合格的公民。

汇报人。

社区矫正委托书(实用16篇)篇三

今年上半年社区矫正中心新建,各功能室齐全,硬件设施完备,进一步规范了社区矫正工作。具体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20xx年上半年社区矫正科工作总结。

一是加强监管,集中点验,1月份,在局分管领导的带领下,对12个司法所社区服刑人员进行新春集中点验,确保无一人脱管漏管;二是规范档案管理和文书格式,下发社区服刑人员基本信息表、心理咨询测验表、社区服刑人员考试题至各司法所,严格要求日常管理;三是按照省厅市局的要求,制定《龙泉驿区司法局社区矫正“规范化建设提升年”活动实施方案》,严格按照方案,进一步规范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四是加强社区服刑人员监管,建立视频点验系统,延伸至各司法所,不定期对司法所集中教育和个别社区服刑人员进行即时点验,确保有效管控;五是加强手机定位监管,不定期抽点社区服刑人员;六是按照省厅和市局的要求,连接电子政务外网,正式运行社区矫正信息管理系统,陆续录入社区服刑人员数据,逐步实现电子档案和网上办公。七是经局党组同意,为社区矫正执法人员配备制式服装并下发,提高了社区矫正执法严肃性。八是印刷入矫须知、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知识问答等社区矫正读本,并发放至各司法所,全部摆放在醒目位置,加大社区矫正有关知识宣传,确保社区服刑人员和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认真守法、严格执法。

(二)与公检法等相关部门的工作联系。

根据《四川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和《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工作衔接配合管理的意见》规定,积极配合区公安分局完成对1名社区服刑人员的收监执行。

接受法院、监狱的委托,指导针对依法可适用非监禁刑罚人员的审(裁)前社区调查评估。

(三)与司法行政系统之间的交流学习。

2月初,局分管领导协科室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前往大邑县、温江区司法局进行交流学习,参观了社区矫正中心的建设,听取了两个司法局有关社区矫正的做法,将经验和模式带回我局。2月底,局主要领导带队分管局长和相关科室负责人前往川西监狱、女子监狱参观学习心理咨询室建设,为社区矫正中心心理咨询室建设提供了参考。4月,广元市司法局局长岳大文率辖区6个区县司法局局长以及业务科室负责人一行17人就社区矫正中心建设、司法所规范化建设、法治文化设施建设、专业调委会建设、信息化建设到我局交流学习。5月,广安市政协副主席、民建广安市委主席吴涛带队广安市司法局局长胡年军一行8人就社区矫正中心建设、司法所规范化建设到我局交流调研。5月中旬,市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杨蜀成率基层处赴龙泉驿区调研基层司法所规范化建设及社区矫正工作情况,并就我局工作提出了指导性建议。

20xx年5月初,社区矫正科组织各司法所开展全体社区矫正志愿者业务培训,提升了业务水平,提高了社区矫正质量。

二、20xx年下半年计划。

一是严格执行《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继续坚持各司法所每月一次的社区服刑人员集中教育公益劳动和思想汇报制度,进一步开展好社区矫正志愿者帮扶教育工作。强化对重点社区服刑人员管控,针对元旦、春节和重要维稳时段,提前做好社区服刑人员的维稳管控工作。

二是以社区矫正规范化建设提升年为契机,提高社区服刑人员教育矫正质量,更加规范社区矫正,加强矫正执法工作,稳步推进矫正工作队伍建设,不断完善社区矫正帮教措施,预防和减少社区服刑人员重新犯罪事件的发生。

三是组织开展下半年社区矫正志愿者业务培训会,提升志愿者业务技能,力促社区矫正工作更加规范地开展。

四是配合区检察院开展一年2次的社区矫正专项检查,督促社区矫正工作持续规范化。

五是补发社区矫正制式服装,与局办公室协调,补充采购社区矫正制式服装。

六是完善社区矫正中心的规范化建设,按照市局《xx市社区矫正中心建设标准》的要求,更加合理的设置功能用房,充分发挥各功能室作用。

社区矫正委托书(实用16篇)篇四

社区矫正是与监狱矫正相对的刑罚执行方式,是指将符合条件的罪犯放在社区,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团体、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决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促使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社区矫正是积极利用各种社会资源、整合社会各方面力量,对罪行较轻、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不大的罪犯或者经过监管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再危害社会的罪犯在社区中进行有针对性管理、教育和改造的工作,是当今行刑发展的趋势。今年政法工作的三项重点工作是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和公正廉洁执法。社区矫正工作管理的主要对象是社区服刑人员,而社区服刑人员和归正人员,是“特殊人群”的组成部分,加强对这些特殊人员的监督、管理和教育工作,是贯彻落实“首要标准”要求,也是当前司法行政系统落实社会管理创新的一项重点任务,这对于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积极融入“平安、法治”建设工作,以及做好世博会期间“护城河”工程安保工作,最在限度预防和减少重新违法犯罪具有积极意义。在现有的条件下如何做好社区矫正工作,通过我们对矫正工作的认识理念、工作机制、工作措施手段等创新,提高社区矫正工作的质量和监管水平,是摆在从事社区矫正工作人员需要加以思考和探索问题。我区自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以来,坚持依法、实效、稳步推进的工作原则,全区的社区矫正工作进展顺利,已基本形成了“党委、政府统一领导,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实施,成员单位密切配合,司法所为工作主体,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工作新格局。至2010年8月底,全区共累计接受531名社区矫正对象,按期解除矫正280名,无一人再犯新罪。社区矫正工作总体效果明显。但在工作的实践上还处于探索阶段,社区矫正工作开展的有效方法和经验做法、各项制度的完善,仍然需要不断思考和探索。本文就如何完善监管手段,采取行之有效的矫正方法,提高社区矫正工作质量谈点肤浅认识和体会。

一、突出重点,完善监管措施,预防和减少矫正对象再犯新罪。

对社区矫正对象日常的监管教育方法很多,除了执行每月报到汇报制度,各司法所还要组织集中法制教育和公益劳动外,围绕提高社区矫正对象法制意识,增强悔罪和服管意识,还要积极探索社区矫正对象动态管理新思路新方法,尝试包括行政、经济等多种手段和方法在内的适用不同矫正对象情况的新举措,逐步形成门类齐全、手段多样、实用性强的管理方法体系。严格执行各项监管制度,注意查找存在的问题与漏洞,对本地矫正对象的动态情况定期进行分析,高度重视矫正对象的思想教育和行为矫治工作,将个别教育与集中教育相结合,正面教育与反面教育相结合,采取多种形式,开展专题教育,丰富教育内容,提高矫正效果,如新矸司法所组织的集中法制教育,邀请区远洋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就有关刑法内容上课,区“矫正办”组织重点对象到宁波望春监狱开展的警示教育,通过参观监狱改造环境、犯人现身说法、监狱警察训诫等形式,内外对比,对社区矫正对象的心灵产生很大的震撼,效果非常明显。一是狠抓重点对象分类、分级处遇管理。在日常工作中,做到分门别类,因人施矫、区别对待。将暴力犯罪、盗窃等财产性罪犯、假释犯、监外执行犯以及请假外出对象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强化监管措施,定期不定期开展走访,防止脱管、漏管现象的发生。二是注重审前调查环节,把好“入口关”。对法院拟判缓刑的矫正对象,审前调查启动的时间、被告人类型、调查方法、判决后的监管帮教、措施落实等方面进行积极进行调查核实,严防出具人情证明材料,确保经评估进入社区矫正的对象不发生或少发生再犯新罪现象。三是对新进入社区服刑的对象要把好“入矫关”。对法院新判决和监狱释放的矫正对象(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和假释),司法所要做到“四个一”:即发一本社区服刑人员须知、进行一次训诫谈话、走访一次家庭、制定一份切合其特点和实际情况有针对性的个性矫正方案。四是强化矫正对象外出请销假管理。各镇(街道)司法所要严格执行矫正对象请销假管理规定,对重点对象要控制其外出的时间和范围,可以尝试矫正对象提供必要的担保(包括试行收取一定数额的保证金);对再犯罪风险较大、又未落实好监督措施的矫正对象,不予批假。监外执行(保外就医)对象除请假外出看病一般不予准假外出。对不请假外出的应责令其补办手续,并在月度考核和季度考评中予以扣分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必要的行政惩处。各司法所必须督促外出矫正对象自觉履行请销假手续,对擅自批假造成矫正对象外出期间脱管或重新犯罪的,将按有关规定追究必要的行政责任。五是要形成规范的考核评议机制。各镇乡(街道)司法所要总结经验,继续积极探索合理有效考核评议方法和程序,既要做好集中对象的考核更要抓好分散对象(特别是外出对象)的考核评议工作,形成正常考核评议机制,促进考核奖惩结果真正起到激励矫正对象积极改造的作用。

二、舍得投入,运用高科技手段,着力创新社区矫正管理新模式。

针对社区服刑人员行踪掌握难、实时监管难等问题,借助社市、区两级矫正信息化管理平台,按照“目视跟踪、有线查控、无线遥控”的三控要求,紧密结合社区矫正安全监管的实际,立足现有的政策法规,把社区矫正脱漏管、重新违法犯罪作为推动社区矫正安全监管重要指标的抓手,实现安全监管与推动工作相互促进,使监管工作收到理想效果。积极探索建立对社区矫正重点对象实施手机定位信息管理方法,与当地中国移动公司,开展技术合作,投入资金建立信息管理平台,支付重点对象定位费用,制定社区矫正对象定位手机管理规定,对必须定位的矫正对象、对定位手机的配置要求及费用支付、定位手机的使用及奖惩等作了明确规定和要求。运用信息管理平台,规范和完善社区服刑人员的区域监管、信息交互、越界警告、考核管理、档案管理等服务功能,使社区监管实现“人防”向“技防”转变。通过调查摸底,对重点对象实施手机定位,同时设定电子围墙的范围,达到对社区服刑人员中的重点人员实施随时随地跟踪监管帮教,对外出管理环节实现了防范关口前移,变事后掌握为事前事中管理,动动电脑鼠标,就可以掌握重点人员的行踪和活动轨迹,对违反规定的人员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管控,提高监控的效能,对发现社区矫正对象越界,及时给予短信提醒和警告,通知相关工作人员查明情况等方法止于未萌、禁于未发,有效地掌握社区服刑人员的行踪。

三、重在帮教,完善“五大基地”建设,促进矫正对象尽快回归社会。

在落实日常监管外,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关注和开展一系列的帮困难活动亦是提高矫正人员矫正积极性必不可少的一个环节。一是完善现有公益劳动、警示教育、文化教育、技能培训和就业安置“五大基地”建设和功能作用的发挥。特别要加大就业技能培训和过渡性就业基地建设力度,过渡性就业基地建设可与安置帮教就业基地有机结合。二是拓展心理矫正的途径。要积极在未成年矫正对象和少数重点对象中积极开展心理矫治辅导,通过定期走访、心理辅导、开设讲座等方法进行疏导帮教。区矫正办与区心理健康平台建立挂钩联系,邀请心理专家对司法所长进行心理矫正培训,提高矫正质量和社会效果。三是多途径促进就业。与区劳动保障局等单位开展信息的沟通和共享,提供就业信息,开展劳动技能培和教育。农村矫正对象责任田落实要达到99%以上;推荐有专业技能或一技之长的矫正对象就业;鼓励、帮助、扶持矫正对象自主创业;定期开展对服刑人员走访活动,了解思想状况和家庭生活实际困难,帮助部分“三无”特困对象落实低保或给予其他救助。

四、理顺关系,强化制度执行力度,促进社区矫正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

社区矫正工作是项系统工程,需要成员单位的密切配合和相互协作,齐抓共管,形成工作合力。一是进一步理顺工作关系,健全联席会议制度和每季例会制度。加强部门间的协调沟通,切实处理好执法主体和工作主体之间的关系,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二是矫正对象回访制度。区矫正办与区法院、检察院定期或不定期联合开展2-3次矫正对象回访活动,掌握矫正对象思想、工作、生活动态情况,了解社区矫正工作者、志愿者和监督人的工作开展情况,引导和促进社区矫正工作有序开展。三是督查制度。区矫正办将建立“不定期督查制度”,督查内容包括经费保障、队伍建设、矫正监管措施落实、工作纪律执行等。四是请示报告制度。镇(街道)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要逐级、及时、如实上报,特别是矫正对象重新犯罪(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拘留等强制措施)、受到治安处罚、收监执行、接受新闻媒体采访以及需要与周边地区协调或不能准确把握的事项等要及时了解情况,及时上报。遇有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要边处置边上报。五是定期排查制度。镇(街道)矫正机构要有计划地对所辖区域内矫正对象报到情况、人数、动态、监管措施的落实以及矫正效果等进行定期排查。对表现不好、再犯罪风险较高的对象、脱管漏管对象要严格监管,并及时将名单通报检察和公安机关,确保矫正措施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六是矫正期满提示制度。对即将期满的社区矫正对象由区司法局矫正办通过期满提示函的形式提前一个月通知所在司法所,切实做好解矫准备,防止超期解矫现象发生。七是进一步完善档案台帐管理制度。街道镇乡矫正办的工作台帐要确保规范、资料齐全、查找方便。按照矫正对象一人一档的要求,对矫正对象档案资料认真细致地整理、归档,并妥善保存。要确保矫正对象档案卷宗资料真实有效,坚决杜绝工作台帐特别是矫正对象日常监管表现记录资料弄虚作假的现象。要加强矫正工作资料的保密性,对矫正对象进行分类分级管理的评估以及相关分析资料,必须妥善保管,不得随意泄露。

五、疏堵结合,以疏为主,切实在社区服刑人员中开展心理矫正工作。

在坚持对社区服刑人员严格监管教育的同时,为提高矫正质量,探索心理矫治工作,在调查的基础上,就开展心理矫正工作的指导思想、目的意义、工作职责任务、运作方式、工作要求都作明确的要求。一是制定心理矫正实施意见,明确了以构建和谐社会为目标,以提高矫正质量为根本,以刑罚执行过程中的人文关怀为特征,积极运用心理学方法,通过心理健康教育、心理咨询及心理治疗,矫正社区服刑人员的不良心理,消除心理障碍,促进其悔罪自新,顺利融入社会,最大限度地防止和减少社区服刑人员再犯新罪。二是建立心理矫正工作队伍。搭建工作平台,建立区心理矫正咨询指导小组,聘请三位专家为指导小组成员,为各镇乡、街道开展心理矫正工作提供专业指导,并对患有心理障碍或心理疾病的社区服刑人员进行心理治疗。挖掘社会资源,依托区志愿者协会、区心理健康服务中心平台,建立一支有心理咨询资格证书的20多名志愿者参与心理矫正工作的队伍,与专家配合一起开展心理矫正工作。三是开展心理咨询和辅助活动。针对大多数矫正对象的心理问题存有共性的特点,适时将具有相同心理困扰问题的矫正对象集中起来进行团体心理咨询,既有感染气氛和支持效应,有利于心理问题的解决,节约了时间和精力,提高了咨询效果。四是通过心理测评量表评估服刑人员的心理健康状况,对有需求的进行个案心理咨询,对患有严重心理疾病或有心理危机的进行心理治疗。对于服刑人员转变对立情绪、正确认识自身和社会、逐步改变不良行为,起到了积极作用,促进了教育矫正效果的提高。

六、建立和培养高素质的社区矫正工作队伍,是搞好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前提。

做好工作,首先要解决人的问题。要根据专业矫正力量与社会矫正力量相结合的原则,建立社区矫正专业工作队伍。社区矫正工作队伍包括矫正工作者和社会志愿者。从矫正工作者情况看,目前我区司法所工作人员数量明显不足,有些同志还身兼数职。随着矫正对象数量的逐渐增加,司法所承受的工作压力和责任也越来越大,而且,部分司法所人员变动较为频繁,工作发展不平衡,有些同志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业务生疏,责任心不强,制度不落实等问题,矫正工作者的整体素质和业务能力有待进一步提高。社区矫正志愿者具有高素质的人士不多,人员结构相对单一,影响效果的发挥。社会矫正力量主要是社会志愿者,包括专家、学者、知名人士、离退休干部、社区居委会成员、老师、矫正对象的近亲属和所在单位人员等。其次,社区矫正是一项专业性、法律性和技术性都很强的工作,对矫正工作者的能力、素质等都提出了较高的要求。因此,组建矫正工作者专业队伍,必须重视选拔工作,把那些热爱社区矫正工作的热心人士吸收过来。在区级层面,由政法委、共青团牵头组建社区矫正志愿者大队,在街道、镇乡组建志愿者中队,区局派一名指导员负责工作的协调培训等工作。对志愿者招聘、使用、培训、待遇、人身伤害保险等政策作了明确的规定,进一步规范志愿者的工作,提高志愿者荣誉感和工作积极性。再次,要做到责权利明确、管理科学,强化监督机制,加大执法保障力度,保障社区矫正工作经费和矫正工作者的待遇。最后,有针对性地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业务培训,可选择定期和短期的矫正业务培训班,切实提高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努力创建政治坚定、业务素质高的专业化的社区矫正队伍,为顺利启动和实施社区矫正工作打下良好的基础。

七、坚持建设与落实并重,逐步实现社区矫正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

社区矫正工作是一种刑罚执行活动,首要的任务是如何依法落实和规范的问题。各地要结合实际,逐步建立健全科学有效的教育矫正和工作管理制度,形成环环相扣、科学严密的制度体系,建立健全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形成权责明确,严密高效的管理格局,做到社区矫正工作有人抓、有人管、有人负责,确保社区矫正各项制度得到切实执行,各项工作都能规范有序的运行。进一步完善教育矫正措施,努力提高社区矫正工作质量。一是加强对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要对矫正对象做到“摸得准、管得住”,切实加强控管措施,防止脱管失控现象发生。要坚持以人为本,注重管理与教育相结合,惩罚与帮助相结合,学习与劳动相结合,确保矫正效果。二是要采取灵活多样的措施,完善教育矫正方法,保证矫正工作质量。要对社区矫正对象各方面的情况进行研究分析,从犯罪类型、人身危险性、回归社区趋向程度、接受矫正的阶段性心理特征等不同角度,探索分类矫正、分级别矫正、分阶段矫正、个案矫正、心理矫正等矫正措施,提高矫正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针对城市和农村地区不同特征,积极探索社区矫正的不同工作方法,努力提高教育矫正质量,促进矫正对象顺利回归。

社区矫正是一种不使罪犯与社会隔离并利用社区资源教育改造罪犯的方法,是所有在社区环境中管理教育罪犯方式的总称。在我国,社区矫正就是指按照现行法律的规定,将符合条件的罪犯(被判处管制、被宣告缓刑、被裁定假释、被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四类罪犯)置于社区内,由司法行政机关(司法局、司法所),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我国的社区矫正工作在2003年开始试点,2009年时全国全面试行,社区矫正工作迅速发展,覆盖面逐年扩大。并且在2011年2月25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明确把社区矫正写入了想《刑法》,这不仅标志着我国社区矫正法律制度的确立,同时也预示着现价段我国的社区矫正工作将会进入到一个全新的发展阶段,社区矫正工作将进一步向着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逐步发展和完善。

然而在实际工作中,随着工作的不断推进和深入各种矛盾、困难和问题也更多的暴露了出来,比如说矫正人员外出打工脱离管理现象不断增多,还有就是随着社区矫正法规、政策、制度的不断完善司法所面临的工作任务愈发繁重而相应人员、装备、经费却不能配套。这些问题和矛盾都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我们的社区矫正工作质量,对社区矫正工作的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进程都产生了不利的影响。而该如进一步提高工作质量和解决好这些困难、问题和矛盾,在今年4月,笔者结合梁河县司法局河西司法所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实际情况的调查研究和自己的工作实践,提出了一些想法。具体如下:

一、基本情况。

河西司法所自2009年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以来,累计接收社区矫正人员48人次,累计为期满社区矫正人员解除矫正18人次,现在册管理的社区矫正人数为30人。在这30名社区矫正人员中,男性有26人、女性4人;未满18周岁的2人、18至45周岁的21人、46至60周岁的5人、61周岁以上的2人;高中文化的1人,初中及以下文化的29人;被宣告缓刑的26人、被裁定假释的2人、被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2人;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罪的6人、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的11人、侵犯财产罪的6人、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的7人。30名社区矫正人员分别居住在河西乡8个行政村的94个村民小组中。

通过对这些在册社区矫正人员的各项情况进行分析后,我们可以看出,30名社区矫正人员中有很大一部分(大概在87%)的人员正处在中年、壮年时期,而且男性居多,他们往往是一个家庭的支柱或重要成员,承担着家庭里很大一部分的经济负担,而同时他们本身却没有较高的文化素质,并且他们在犯罪过程中多数人是属于故意犯罪。

(二)现阶段社区矫正工作的一些主要工作机制。

一是对所有在册的社区矫正人员建立档案包括执刑档案(主要包括法院、监狱的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执行通知书等)和工作档案(主要包括社区矫正宣告书、社区矫正责任书、社区矫正人员基本信息表、矫正方案、通话记录、走访记录、谈话记录等),做到一人一档、一事一表,及时登记、及时记录、及时总结。

二是在接收社区矫正人员时,为其制定对应的矫正方案,成立一对一进行帮教的矫正工作小组(小组成员一般包括司法所工作人员、矫正人员所居住的村委会干部、矫正人员所居住的自然村或村民小组干部、矫正人员的近亲属)。明确社区矫正专职工作者,明确矫正监督人、明确矫正志愿者,并与之签订相关协议,明确责任,加强沟通联系,协同管理,各司其职。

三是严格落实社区矫正日常管理工作制度,做到周闻其声,月见其人,司法所要求矫正对象每个星期给我们至少打一次电话,汇报工作生活情况。同时,每个月至少到司法所来一次进行思想汇报,并接受月度考核。同时严格按照《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对外出或变更居住地的社区矫正人员进行管理,请假外出在七天以内的由司法所登记和审批,并报县司法局备案;请假外出超过七天的司法所登记、签署意见后报县司法局进行审批。针对部分未办理请假手续擅自外出的社区矫正人员,司法所先向矫正人员进行告知(包括电话联系矫正人员进行告知和向矫正人员亲属发送告知书)要求其限期(一般为两周)返家,如若逾期未归的,司法所将向县司法局提请给予矫正人员警告。

四是积极走访,掌握动态。我们充分发挥矫正小组的力量,定期不定期地于小组成员进行走访沟通,从侧面及时了解矫正对象的思想动态。

五是加强对拟假释罪犯和可能被判处缓刑罪犯的社会调查评估。评估过程中首先要充分征求罪犯家人、罪犯居住地村民小组、村委会的村民、干部的意见;其次要对罪犯以往的社会经历和一贯表现进行认真了解;最后征求所在地派出所得意见。

二、当前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一)要求外出打工的社区矫正人员增多。

近年以来,随着正处在中年、壮年时期,主要承担家庭经济重任的社矫人员不断增多,导致越来越多的矫正人员的家庭和矫正人员本人都希望外出到发达的省份进行打工赚钱。而他们外出的想法和理由归纳起来大致有以下几种:

第一认为当前的环境不好(如毒品比较泛滥、周边朋友亲戚吸毒的较多、没有固定工作的机会),到新的环境去,能够找到一份固定的工作,避免和一些有不良行为的人接触,可能更容易改正自己的一些不良习惯(比如赌博、好吃懒做、酗酒);第二能通过赚钱偿还一些债务(比如一些因故意伤害而获刑的矫正人员,他们在被刑事处罚的同时很多也都承担了较高的民事赔偿,往往他们的民事赔偿责任都会把家里的经济掏空有的甚至因此背上债务);第三家庭主要成员(如妻子、孩子)都在外面打工,整个家庭可以说都已在打工地,自己外出打工就能和他们共同生活在一起。

然而,按照目前的管理规定矫正人员请假外出最多就是一个月,而且也不可能给予矫正人员连续请假。而希望通过变更居住地来解决这个问题的矫正人员,又要面临着比较严格复杂的程序和原居住地司法行政机关、变更地司法行政机关的态度(是否批准、是否接受)等问题,所以往往很多矫正人员都不愿意或没有能力去办理相关手续,擅自外出打工人员逐渐增多。

(二)与社区矫正有关的各机关之间缺乏联系沟通。

社区矫正工作虽然是由司法行政机关主管,但是在实施过程中与多个部门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在实际的工作过程中,如果各部门之间联系不够,不能各自履行好各自的职责,往往就会影响到矫正工作的质量,列如,一名矫正人员因为自己的不当行为导致可能重新犯罪被公安机关进行刑事拘留或者逮捕,如果公安机关没有及时向司法行政机关通报,司法行政机关在联系不到矫正人员的情况下就会动用大量的行政资源进行查找,这不仅浪费了行政资源还在很大程度上加重了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工作压力和心理压力,而且有可能让矫正人员逃避按照《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给予的相应处罚。

(三)日益加重的工作任务和与之相配套工作人员、装备、经费存在矛盾。

当前这一矛盾在基层司法所表现最为突出。司法所承接着社区矫正的所有日常工作,但是现司法所工作人员较少,工作装备也比较滞后,其它各项工作任务又比较繁重,所以在一定程度上是影响了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质量。以河西司法所为例,河西乡国土面积为102平方公里,司法所共有两名工作人员,有摩托车一张,而现管理的30名社区矫正人员又分别居住在不同的村民小组内。以致于每月的走访都要耗尽工作人员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同时司法所还管理着47名刑释解教人员,还要开展司法所其它业务工作如法制宣传、人民调解、法律援助以及乡党委政府安排的各项中心工作。可想而知工作人员在分身无术的情况下,在对工作的深入推进过程中就会打折扣,就会影响到工作质量。

(四)社会重视程度不够。

(一)进一步完善社区矫正的立法,规范全国社区矫正工作制度。

当前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虽然已对社区矫正有了明确的规定,并且出台《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但是笔者认为还不够,还需进一步让全国的社矫工作规范和同步起来。因为由于各省的情况不同,各省制定的《社区矫正实施细则》也存在着一定的差异,当遇到一些需要跨省份处理解决的问题时,就会遇到困难。如社矫人员要求跨省份变更居住地的情况时,就会有因为依据不同,口径不一等问题实质上影响到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让一些确实符合变更居住地的社矫人员在实际办理中遇到困难导致擅自外出现象增加。

(二)各级地方政府加强对社区矫正的宣传和帮扶。

由于社区矫正是一个新的事物,很多人都对其缺乏认识,在寻求社区矫正志愿者的时候就会产生困难,就会加重对行政资源的依赖。如果能够通过政府的大力宣传和帮扶,让社区矫正工作得到社会各界的认知,提高影响力。可能就会让更多的社会资源向这里倾斜,这样现阶段社区矫正工作存在困难如经费、人员等问题就会得到缓解。

(三)进一步加强各部门之间的衔接,和明确各部门之间的职责。

首先各部门的工作人员要提高思想认识,认真对待社区矫正工作,认真履行好自己的工作职责。其次各部门之间建立一个长效机制,如每月或每季度召开联席会议,各自通报工作情况,探讨存在的问题。

(四)强化对拟判处缓刑和拟假释罪犯的社会调查评估报告的参考。

笔者认为社区矫正人员,在整个矫正期间,是要完全依赖于矫正地的各项资源来对其进行帮扶和教育的。而这些资源的优与劣则是体现在当地的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程度上。如果超出了当地本身的承载能力,势必就会影响到该项工作的开展。如果能在对拟判处缓刑和拟假释罪犯,判处缓刑和裁定假释前,在适用法律的前提下充分考虑罪犯的社会调查评估报(告包括矫正地的各项情况、罪犯的家庭情况等),我想这样可以给好的发挥社区矫正的职能,真正让罪犯早日回归社会。

社区矫正委托书(实用16篇)篇五

2007年度全镇社区矫正工作要以党的十六大精神和全面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解放思想、与时俱进,紧紧围绕全镇工作大局、扎实工作、狠抓落实、齐抓共管,创新工作方式,完善工作机制,强化工作措施,提升工作水平,努力实现我镇社区矫正工作的新突破、新发展,预防和减少重新违法犯罪、为维护改革、发展和稳定作出应有的贡献。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紧紧围绕镇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全面贯彻盛市、区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精神,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不断提高社区矫正工作质量为中心,努力提高社区矫正工作整体水平,充分发挥社区矫正的职能作用,为建立和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刑罚执行制度、维护郑楼社会稳定、和谐发展作出贡献。

坚持按照“依法规范,积极稳妥”的工作原则,推进全区矫正工作的开展;坚持以“矫正为本”的原则、教育、矫正、转化每一名矫正对象。

一是提高教育矫正质量,加强对矫正对象的监管,确保社区矫正对象漏管率不超过2%、脱管率不超过2%、重新犯罪率控制在1.5%以内。二是规范和建立一支相对稳定的社区志愿者队伍。

1、镇村(居)两级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对社区矫正工作的领导,充分发挥作用,建立健全社区矫正的组织机构,完善工作保障制度,制定工作方案。

2、坚持“矫正为本”的原则,规范矫正对象的管理教育,按规定组织矫正对象开展警示教育、心里咨询、公益劳动、技能培训等专项教育的学习和培训活动,引导社区服刑人员的认罪伏法;依法维护矫正对象的权益,从解决矫正对象的实际困难入手,不断提高教育矫正质量;开展对社区服刑人员分类管理的研究,探索建立科学有效的社区服刑人员分类管理,个性化矫正体系。

3、加强社区矫正队伍建设,努力提高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专业素质,落实专职工作人员,镇司法所配备2人司法行政编制工作人员;加强多层次、多形式的社区矫正专职工作人员对社区矫正相关知识、制度和工作流程的分期分批的学习培训,培训率达到90%以上;加强社区矫正工作的业务检查和指导,建立矫正对象和社区矫正工作的考核机制,规范矫正对象档案、工作台帐、文书材料的制作、管理、传递和使用。

4、建立健全社区矫正志愿者队伍,加强社会帮扶力量,进一步组建社区矫正志愿者队伍,并实行动态聘用制管理。

5、加强安全保证体系建设,重点做好以下三个方面的工作:一是早建立早发现、早预防、早处置的工作机制;二是加强对重点人员的管理;三是加强对流动人员的管理,严格请销假制度,落实审批责任,消除管控盲区。

6、加强社区矫正示范点建设,要按照承担三项任务(课题研究、形成示范、创新经验)和实现五个突破(理论研究、形成特色、提高质量、完善制度、形成体系)的要求,制定措施,加大对示范点的检查、指导力度。

7、将社区矫正工作纳入镇村(居)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目标考核,以促进各单位认真履行职责,充分发挥职能作用。

8、要发挥社区矫正工作调研的引导和信息的宣传作用。总结宣传社区矫正工作的成功经验,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舆-论氛围。

2016年社区矫正工作的总体思路是:以提高社区矫正质量为核心,以推进社区矫正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社会化为重点,在区司法局的领导下,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组织建设、队伍建设和基层基础工作,依法规范、积极稳妥地推进社区矫正工作的创新和发展,为建设和谐六合营造稳定的社会环境。

一、完善机制、落实人员、提高认识

一是建立健全社区矫正工作机制,落实人员,明确责任。尤其是对社区矫正相关业务开展以及有关部门关于社区矫正工作的规范要求和有关社区矫正工作文件的学习,深化对社矫工作的认识和理解,切实将思想统一到镇司法所矫正的决策和部署上来,正确把握社矫工作的原则性与独创性的统一,坚持“制度化”和“人性化”并重,积极稳妥、不断创新、扎实有序地推进本镇社矫工作的开展。二是充分利用一切会议举办契机,开展“以会代训”工作。诸如在联席会议上分析难、疑点,解决社矫出现的新问题。

二、完善各项制度和台帐,夯实基层基础

及时与区司法所沟通,对社区矫正工作制度等进行商定,并按要求予以上墙,做到工作责任明确,任务明确。完善社区级社矫基础台帐备录工作。要求社区矫正工作小组将矫正对象的日常活动情况、表现详细记录,做到工作台帐规范、细致,全面正确反映工作开展情况。

三、抓好矫正对象的档案管理工作

严格按照上级精神,规范档案管理,规范记录,规范存档,做到一人一档,一事一记。此外,适时根据区司法所的要求,做好建立社区矫正对象的电子档案工作,逐步完善和规范档案管理。

四、加强沟通,完善协作机制,理顺衔接工作

继续认真贯彻相关文件精神,加强协调配合,特别是加强与派出所社区民警的沟通协作,在材料移交,初次谈话中,明确相关事项,合力促进社区矫正工作的健康有序发展。

五、健全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督考察网络

根据街道实际,确保一名干部衔接一名社矫对象,相应成立一个社矫监督考察小组。加强志愿者制度的建设,注意志愿者的素质要求和工作量的平衡问题,合理培植监督考察小组成员,提高实际监管能力和水平。同时,在监护人没有形成主动反馈的前提下,主动联系,加强走访,经常性地对监护人履行职责情况进行检查和督促,充分发挥监护人的作用,加强监护人对矫正对象的帮教。

六、开展各种的形式的教育活动

在集中教育方面,加强对各类法律、法规的宣讲和解读,结合实际,开展阶段性且具有针对性的法制宣传教育,切实提高在册社矫对象的法律素养和法制意识,努力达到“认罪服法”的.矫正目的;在个别教育,针对不同社矫对象开展个性化矫正教育,做到“专人有专工”,以便能开展对口性矫正,形成矫正长效机制。

为全面开展社区矫正工作,根据和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20xx]49号文件《关于全面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实施意见》的相关要求,结合我镇实际,现就全面开展社区矫正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缓刑、管制、剥夺政治权利、假释及监外执行五种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使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做好社区矫正工作,是贯彻科学发展观、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不仅有利于落实党的改造罪犯政策,提高教育改造工作质量,加强和完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更有利于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维护社会长治久安。推行社区矫正工作,是依法治国、以德治国方略的具体体现,是推进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促进社会稳定、社会进步的一项重要举措,是充分运用社会机制、整合社会资源、加强对五种罪犯管理和改造的一条重要途径。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意义,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并切实抓好社区矫正工作,充分发挥社区矫正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中的重要作用。

二、指导思想

社区矫正工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落实党的xx大精神,以探索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刑罚执行制度、合理配置行刑资源、提高罪犯教育改造质量、促进社会治安秩序的良性循环为目的,解放思想、开拓创新,强化司法行政工作职能,加大对非监禁刑罪犯的教育、矫正力度,充分利用社会各方面力量,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为“构建和谐城关,实现奋力崛起”作出积极贡献。

三、工作原则

1、开拓创新原则。社区矫正试点工作要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吸收并借鉴国内社区矫正工作的成功经验,结合我镇实际,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2、依法规范原则。社区矫正试点工作要在法定权限、法定期限内,依照法定程序进行。

3、密切协作原则。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是一项综合性很强的工作,涉及到国家司法、刑罚执行、治安管理、社区管理、群众工作等诸多层面,有关部门、单位及社会各方面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密切配合、相互协作,形成整体合力。

4、公开监督原则。社区矫正工作的全过程要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群众监督,以促进社区矫正工作依法、公正、有效开展。

四、适用范围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我省社区矫正工作适用于下列5种罪犯:

1.被判处管制的;

2.被宣告缓刑的;

3.被裁定假释的;

4.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

5.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具体包括: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在符合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对于罪行较轻、主观恶性不大的未成年犯、老病残犯、女犯以及罪行较轻的初犯、过失犯等,应当作为重点对象。

五、主要任务

1、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加强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管理和监督。

2、安排矫正对象的学习、教育活动。学习、教育活动主要包括法律法规、道德规范、政策形势、行为规则等方面内容。

3、组织矫正对象参加社会公益劳动。根据矫正对象的身体、技能状况,安排一定时间的社区公益劳动,公益劳动情况记入档案,作为考核与鉴定的依据。

4、对矫正对象进行心理矫正。根据矫正对象的需求,结合犯罪原因、心理类型、现实表现等制定心理矫正方案,进行心理咨询引导,矫正其不良心理和行为。

六、工作要求

(一)建立社区矫正组织。镇成立由镇党政领导任组长,综治、公安、司法、民政、财政、劳动、工会、团委、妇联等部门为成员单位的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协调处理社区矫正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检查基层社区矫正工作。社区矫正日常工作由城关司法所负责牵头组织实施,办公室设在司法所,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密切配合。

(二)建立社区矫正工作队伍。建立由社区矫正工作者和社区矫正志愿者组成的社区矫正工作队伍。社区矫正工作者是指司法所工作人员、公安派出所社区民警。社区矫正志愿者是指工作(居住)在社区内、热心于社区矫正工作的社会团体人员、社区服务人员、专家学者、离退休人员、教师、矫正对象的近亲属和原工作单位人员等。社区矫正工作志愿者由镇社区矫正办公室组织批准并颁发聘书。

(三)各有关部门在社区矫正工作中的职责。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是一项综合性很强的工作,各有关部门要依法履行各自的职责,密切配合、相互支持,共同做好社区矫正试点工作。

1、公安部门要配合司法行政部门依法加强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督考察。对实施社区矫正期间,违反监督、考察规定,不服从管理的社区矫正对象,根据具体情况依法予以治安处罚,对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的减刑、撤销缓刑、假释和收监执行的书面意见,及时进行审核,提出建议,通报原判人民法院,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办理;对下落不明的矫正对象,及时进行查找;对重新犯罪的社区矫正对象,及时依法处理。

2、司法行政部门为社区矫正工作主管部门,要做好社区矫正对象的衔接、矫正执行、监督管理、考核奖惩、矫正解除、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教育改造和帮助工作。要严格执行《安徽省社区矫正工作流程(试行)》、《安徽省社区矫正对象管理工作规定(试行》、《安徽省社区矫正对象考核奖惩办法(试行)》。

3、民政部门要将社区矫正工作纳入社区建设。对符合低保条件的矫正对象(特别是伤残、家庭困难人员)纳入低保范围。

4、财政部门要将社区矫正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标准:按五种罪犯上年人数每人每年1000元列入财政预算),保障社区矫正工作正常运行。

5、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充分发挥各级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作用,积极为符合条件、就业困难且有就业愿望的矫正对象提供技能培训和就业指导。

6、工会、妇联、团委等单位要积极组织人员参加社区矫正志愿者队伍。

七、实施步骤

社区矫正工作从20xx年10月起全面推开。

(一)动员阶段(20xx年10月)。 召开社区矫正工作动员大会,统一思想认识,明确工作任务。

(二)启动阶段(20xx年10月)。 镇成立社区矫正工作机构,落实工作人员和工作经费;组织开展社区矫正业务培训;明确职责分工、工作任务、工作流程、工作制度,形成运行机构;组织协调社区矫正对象的接收衔接工作。

(三)实施阶段(20xx年10月以后)。 镇建立社区矫正工作组织,招募志愿者,制定工作计划;正式接收社区矫正对象,并为其制定矫正方案,建立社区矫正工作档案和相关台帐,开始实施社区矫正工作。

八、工作保障

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重大意义,把社区矫正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将社区矫正工作纳入“平安太和”建设之中,加强领导,从人力、物力、财力上给予司法行政部门切实保障。要配齐配强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加强对社区矫正工作者和社会志愿者的培训,不断提高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工作水平;要落实社区矫正工作的启动经费和专项经费,将社区矫正工作的专项经费单独纳入财政预算。确保社区矫正工作顺利开展。

各级社区矫正工作机构要认真执行社区矫正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按规定办事,定期了解工作进展情况,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并建立社区矫正工作请示报告制度。社区和村一级党的基层组织、各群团组织要充分发挥政治优势,组织和协调社区各方力量,共同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确保社区矫正工作的顺利进行。

社区矫正委托书(实用16篇)篇六

20xx年的创建安全社区工作,坚持以建立安全、稳定、和谐、文明的新型社区为工作目标,切实落实保稳定、保安全的各项工作,充分发挥社区广大党员,居民群众的作用。坚持预防为主,群防群治、齐抓共管的原则,确保了今年全国“两会”,庆祝“十一”建国六十周年大庆活动的安全和稳定,遏制了各类事故的发生。具体做了以下工作:

一、社区成立了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社区维稳工作,加强对社区安全稳定工作,调解处理社区存在的不稳定因素和存在的群体矛盾及各种突发事故。避免群体矛盾和安全事故扩大化,将群体矛盾控制在初始阶段,达到维稳工作目标。

二、广泛开展创建安全社区工作的宣传教育活动。以“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为中心,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生命至上“的观念。为了抓好社区的安全和稳定工作,社区坚持以人为本,做好群众的消防安全教育。通过宣传教育,提高了群众的消防安全意识。

三、全力搞好社区的安全和稳定,确保全国“两会“和建国六十周年大庆活动期间的安全和稳定。为了维护社区的稳定和安全,社区先后制定了全国”两会“期间和庆祝建国六十周年大庆期间的稳定工作方案,将维稳工作落到实处,做到值班人员落实、稳控人员落实、监控职责明确,应急工作到位,有力的确保了国家重点节日和重大活动期间的稳定。

四、每月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会议,随时研究解决出现的问题,并将不安全不稳定的排查情况及时上报。每月进行安全防火检查,重要活动和节假日前都全面的进行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发现问题及时整改,问题严重的和整改不了的立即报主管部门解决。做到了矛盾纠纷早发现,早预防,早解决,预防了各种不安全事故发生。

五、加强信息沟通,社区为了同社会单位达到共建平安和谐示范社区的目标,统一形成共管体系,互相沟通,发现问题及时传递,遇到问题协助解决,社区和单位形成一体,共同维护了社区的安全和稳定。

一年来,创建安全社区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离建立一个和谐、安全、文明的社区还有一定的的差距,我们应该清醒的看到,社区的'矛盾十分复杂,外来人员和流动人口增加,各种矛盾纠纷随时可能发生,社会上还有存在着不安全因素,旧的矛盾解决了,新的矛盾、新的问题还需解决。因此,在明年的工作中,应以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思想,为创建文明、和谐、稳定安全的社区而努力。

20xx石油东山社区“两委会”按照市区镇宝石机械公司社区安全的相关文件精神和要求,认真贯彻落实,现将20xx年社区安全工作总结如下: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为了将社区安全工作切实落到实处,社区专门成立了以党支部书记赵军杰为组长,居委会主任孟庆华、副主任王文祥为副组长的平安建设领导小组,副主任雷西省同志具体分管安全工作,明确责任,加强协调。健全和完善社区平安建设长效机制,努力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二、加强宣传,营造氛围。

三、完善工作机制,形成群防群治。

楼组长签订平安建设协议书、社区和居乐物业公司签订消防安全协议书,明确双方责任,形成合力,齐抓共管。落实安全管理措施,妥善处理各类应急预案。社区物防、技防、人防、消防一应俱全,小区治安案件得到有效控制,居民安全感大大提升。每逢节假日,社区组织安全大检查,对自查的安全隐患,认真梳理,及时整改。节假日,张贴安全通告,提醒居民加强自我防范意识,并做好值班工作,处理好应急事件,确保居民安全。

四、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群众利益。

社区充分发挥调解委员会作用,依照“及时排查、各负其责、工作在前、预防为主”的工作原则,加强组织协调,建立切实有效工作机制,认真做好群众来访工作,及时解决问题,及时化解矛盾,消除不稳定因素。20xx年共受理各类纠纷3起,调解成功3起。涉及家庭问题、邻里纠纷、困难帮扶等。社区在调解各类矛盾纠纷时,高度重视,积极处理,耐心细致的做了大量的调解工作,做到小事不出社区,大事配合派出所民警解决,确保将不和谐因素消除在萌芽状态,避免产生更严重的后果。20xx年社区未发生居民群体上访事件。

社区矫正委托书(实用16篇)篇七

摘要:社区矫正作为一种全新的工作实践和理念,引起了实际工作者和学者们的广泛关注,并从多个角度进行探索,但到目前为止尚未形成适用的方法体系。文章分析了我国社区矫正的发展历程,总结了我国在社区矫正实践中形成的行政主导型模式特点。

我国的社区矫正制度始于20世纪50年代。50年代中期起,我国建立了青少年矫正制度,通过建立少年犯管教所、工读学校等机构以及假释制度,依靠社会各方面力量帮助、教育违法或有轻微犯罪行为的青少年改过自新。这是我国社区矫正的雏形。1979年颁布的《刑法》确定了社区矫正的范围、对象、内容与执行机关。80年代初期以来,我国社区矫正制度逐渐发展,相关的法规逐渐完善。为了适应政治、经济、社会及文化的发展要求,2003年我国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积极探索刑罚执行制度改革。

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1]。社区矫正是积极利用各种社会资源、整合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对罪行较轻、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的罪犯或者经过监管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罪犯在社区中进行有针对性管理、教育和改造工作[2]。矫正的目的一是通过社区矫正组织进行的社会化教育,使罪犯适应并顺利回归社会;二是增强社区公民的法律意识和社会责任感。最终达到预防犯罪、维护社会稳定、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目的。社区矫正作为一种与监禁相对应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对矫正对象的矫正功能主要有惩罚、教育、塑造、感化、治疗和控制功能。

一、行政主导型-我国社区矫正模式的选择。

目前,国外社区矫正根据其适用特点,大体上可以分这样几个模式,一是以美国、加拿大和澳大利亚为代表的“公众保护模式”;二是以英国为代表的“刑罚模式”;三是以日本为代表的“更生保护模式”。我国社区矫正工作自试点以来,也涌现了多种各具特色的地方模式,如北京模式;上海模式;浙江模式深圳模式等;同时也有社区矫正“1+x”这样包含社区矫正机构、社区矫正人员组成、社区矫正对象、社区矫正立法、社区矫正经费来源等五个子模式特点的特色模式。

以社区自治主导的社会改造模式的理论基础,主要是恢复性司法的理念,认为犯罪首先侵害的是被害人的权利,其次是社区的权利,最后才是国家的法律秩序。

根据《试点通知》的规定,我国社区矫正的法律定义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由此可见,我国的社区矫正主要是转换行刑空间的国家机关行政主导模式,社会团体、民间组织和社会志愿者处于从属的地位。

二、行政主导模式下执行主体之规范缺陷。

在社区矫正的执行主体上,《刑法》、《刑事诉讼法》与《试点通知》《暂行办法》的规定不一致[5]。对被管制、假释、暂于监外执行和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均规定公安机关是执行主体;但在缓刑方面,两者规定却不一致,《刑法》别挂靠于司法局、团市委和上海市戒毒办公室将专业社工纳入到规章制度的建设中来。

[7]。

通过这种挂靠的方式,充分地(3)公安部门应将执法权交给司法所,避免执法权与执法主体分离和相互扯皮,以免造成人力资源和行政资源的浪费。

(4)社区矫正机构应重新设置,对不同的矫正对象采取的方式过于笼统,而专业社工则能通过专业理论上的一些“矫正模式”,如人本模式、任务中心模式、行为治疗模式、理性情绪治疗模式等,更具针对性地对不同矫正对象实施有效的差异化矫正。

(2)群体层面的直接介入路径。群体层面的介入主要是矫正工作者针对矫正对象所面临的共同问题或需要,把他们组织起来,运用小组工作方法,对矫正对象的共同需要或问题做出回应、辅导,虽然在目前的“司法模式”中也有所体现,但在运用上还是有很大的局限性,多数的矫正者还是运用传统的公益劳动安排或“上大课”的方式[9],很难体现互动性和自助性。而专业社工通过组织小组活动,从中引起生活目标的建立,然后帮助矫正对象分析要达到这些目标自己应该做的事情,让矫正对象认识其自我价值,为避免二次犯罪打下了牢固基础。

(3)社区层面的间接介入路径。社会工作者运用社区介入可以帮助矫正对象建立和改善社区关系,使矫正对象每月上交的思想汇报不再放任自流,而且还可以动员社区各类资源,并充分发挥专业社工在资源调配和建立社会支持网络上的专业优势,提高资源的利用率。

参考文献:

社区矫正委托书(实用16篇)篇八

一、社区矫正是一项针对非监禁刑犯罪的刑罚执行活动。

二、社区服刑人员应在刑事判决、裁定生效或出监(所)之日起七日内持人民法院或监狱开具的证明及相关身份证明、居所证明等材料到经常居住地司法所办理入矫手续。

三、社区服刑人员应遵守社区矫正的有关规定,服从社区矫正机构的监督、管理和教育。有劳动能力的社区服刑人员必须参加公益劳动。

四、社区服刑人员享有的权利:

1、人格不受侮辱;

2、人身安全和合法财产不受侵犯;

3、享有辩护、申诉、控告、检举以及其它未被依法剥夺或限制的权利。

五、社区服刑人员应当履行的义务: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管理规定;

2、积极参加学习、教育和公益劳动;

3、定期向司法所报告自己的思想、活动情况;

4、迁居或离开居住区域必须经司法行政机关和公安机关批准。

六、被宣告缓刑或被裁定假释的罪犯在社区服刑期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社区矫正的有关规定,服从监督管理;

2、定期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每周用书面、电话或口头形式报告上周活动情况;每月到司法所书面汇报一次情况。3遵守关于会客的规定:社区服刑人员接受新闻媒体采访、会见境外人士,应当事先将来访者的基本情况、会见事由向司法所报告,并经市(区)司法局批准。社区服刑不得会见违法犯罪嫌疑人、同案犯、法轮功等邪教组织以及其他非法组织的元。

4、离开所居住的市(区)或者迁居,应当报告社区矫正机构,并经县级公安机关批准:因医疗、探亲等原因需要暂时离开活动范围的,应当事先经市(区)司法局批准,一次请假不得超过7天,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假期的,最多只能续假一次。需要在活动范围以外就业的,应当得到市(区)司法局批准。矫正对象迁居,应当办理迁居手续。

6、遵守社区矫正机构其它具体的监督管理措施。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24条规定,社区服刑人员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监督管理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处15日以下拘役、2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7条、第86条规定,被宣告缓刑和假释的社区服刑人员在缓刑或假释考验期限内,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监督管理的行为,情节严重的,依照法律程序撤销缓刑、假释。

武汉市武昌区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1年3月。

一、社区矫正是一项针对非监禁刑犯罪的刑罚执行活动。

二、社区服刑人员应在刑事判决、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持人民法院开具的证明及相关身份证明、居所证明等材料到经常居住地司法所办理入矫手续。

三、社区服刑人员应遵守社区矫正的有关规定,服从社区矫正机构的监督、管理和教育。有劳动能力的社区服刑人员必须参加公益劳动。

四、社区服刑人员享有的权利:

1、人格不受侮辱;

2、人身安全和合法财产不受侵犯;

3、享有辩护、申诉、控告、检举以及其它未被依法剥夺或限制的权利。

五、社区服刑人员应当履行的义务: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管理规定;

2、积极参加学习、教育和公益劳动;

3、定期向司法所报告自己的思想、活动情况;

4、迁居或离开居住区域必须经司法行政机关和公安机关批准;

六、被判处管制的罪犯在社区服刑期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社区矫正的有关规定,服从监督管理;

2、定期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每周用书面、电话或口头形式报告上周活动情况;每月到司法所书面汇报一次情况。3遵守关于会客的规定:社区服刑人员接受新闻媒体采访、会见境外人士,应当事先将来访者的基本情况、会见事由向司法所报告,并经市(区)司法局批准。社区服刑不得会见违法犯罪嫌疑人、同案犯、法轮功等邪教组织以及其他非法组织的元。

4、离开所居住的市(区)或者迁居,应当报告社区矫正机构,并经县级公安机关批准:因医疗、探亲等原因需要暂时离开活动范围的,应当事先经市(区)司法局批准,一次请假不得超过7天,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假期的,最多只能续假一次。需要在活动范围以外就业的,应当得到市(区)司法局批准。矫正对象迁居,应当办理迁居手续。

5、未经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6、遵守社区矫正机构其它具体的监督管理措施。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24条规定,社区服刑人员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监督管理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处15日以下拘役、2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武汉市武昌区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1年3月。

一、社区矫正是一项针对非监禁刑犯罪的刑罚执行活动。

二、社区服刑人员应在刑事判决、裁定生效或出监(所)之日起七日内持人民法院或监狱开具的证明及身份证明、居住证明等材料到经常居住地司法所办理入矫手续。

三、社区服刑人员应遵守社区矫正的有关规定,服从社区矫正机构的监督、管理和教育。有劳动能力的社区服刑人员必须参加公益劳动。

四、社区服刑人员享有的权利:

1、人格不受侮辱;

2、人身安全和合法财产不受侵犯;

3、享有辩护、申诉、控告、检举以及其它未被依法剥夺或限制的权利。

五、社区服刑人员应当履行的义务: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管理规定;

2、积极参加学习、教育和公益劳动;

3、定期向司法所报告自己的思想、活动情况;

4、迁居或离开居住区域必须经司法行政机关和公安机关批准。

六、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在社区服刑期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社区矫正的有关规定,服从监督管理;

2、定期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每周用书面、电话或口头形式。

报告上周活动情况;每月到司法所书面汇报一次情况。3遵守关于会客的规定:社区服刑人员接受新闻媒体采访、会见境外人士,应当事先将来访者的基本情况、会见事由向司法所报告,并经市(区)司法局批准。社区服刑不得会见违法犯罪嫌疑人、同案犯、法轮功等邪教组织以及其他非法组织的元。

4、离开所居住的市(区)或者迁居,应当报告社区矫正机构,并经县级公安机关批准:因探亲等原因需要暂时离开活动范围的,应当事先经市(区)司法局批准,一次请假不得超过7天,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假期的,最多只能续假一次。需要在活动范围以外就业的,应当得到市(区)司法局批准。矫正对象迁居,应当办理迁居手续。

七、遵守公安机关制定的具体监督管理措施。

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24条规定,社区服刑人员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监督管理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处15日以下拘役、2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14条规定,保外就医的社区服刑人员严重违反有关保外就医规定的,依法收监。

武汉市武昌区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1年3月。

一、社区矫正是一项针对非监禁刑犯罪的刑罚执行活动。

二、社区服刑人员应在出监(所)之日起七日内持监狱开具的证明及身份证明、居住证明等材料到经常居住地司法所办理入矫手续。

三、社区服刑人员应遵守社区矫正的有关规定,服从社区矫正机构的监督、管理和教育。有劳动能力的社区服刑人员必须参加公益劳动。

四、社区服刑人员享有的权利:

1、人格不受侮辱;

2、人身安全和合法财产不受侵犯;

3、享有辩护、申诉、控告、检举以及其它未被依法剥夺或限制的权利。

五、社区服刑人员应当履行的义务: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管理规定;

2、积极参加学习、教育和公益劳动;

3、定期向司法所报告自己的思想、活动情况;

六、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在社区服刑期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社区矫正的有关规定,服从监督管理;

2、定期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每周用书面、电话或口头形式报告上周活动情况;每月到司法所书面汇报一次情况。

3、不得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4、不得组织或者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结社活动;

5、不得出版、制作、发行书籍、音像制品;

6、不得接受采访、发表演说;

7、不得在境内外发表有损国家荣誉、利益或者其他具有危害社会性的言论;

8、不得担任国家机关职务;

9、不得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

10、遵守公安机关制定的具体监督管理措施。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24条规定,社区服刑人员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监督管理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处15日以下拘役、2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武汉市武昌区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1年3月。

社区服刑人员手机定位告知书。

根据武汉市社区矫正工作相关规定,自2011年起,对符合手机定位条件的新入矫的社区服刑人员手机纳入gps定位系统。

1、社区服刑人员入矫报到时,登记移动手机号码,按规定办理gps定位系统手续。

2、社区服刑人员手机遗失、损坏等原因,导致暂时失控,社区服刑人员应在24小时内报告,待办理新号码后,及时到司法所办理gps定位系统手续。

3、被纳入gps定位系统的手机,仅限社区服刑人员本人使用,不得赠与或借给给他人。

4、gps定位系统作为社区服刑人员管理考核依据之一。

5、街道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司法所)负责对纳入gps定位系统的手机使用情况的记录、考评。考评为:好、中、差。

6、社区服刑人员故意逃避手机定位,屡教不改者,视为脱管,将依法通报公安机关予以查找。

武汉市武昌区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1年3月。

社区服刑人员参加社会公益劳动告知书。

1、社会公益劳动宗旨:通过为社会服务、为公众服务,实现矫正目的。

2、有劳动能力的社区服刑人员应当参加社会公益劳动。

3、社区服刑人员参加社会公益劳动应服从安排,按质按量完成任务。

4、社区服刑人员参加社会公益劳动的时间每月不低于12小时。

5、联络员负责记录、考评。考评为:好、中、差。

6、社会公益劳动作为社区矫正的考核依据之一。

武汉市武昌区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1年3月。

关于对×××审前社会调查报告。

(参考样本)。

×××街矫正办于××××年××月××日收到武昌区司法局社会矫正科移交的《×××(或×××人民法院)监狱关于征求罪犯(或被告人)×××提请假释(或拟适用缓刑)意见的函》,我办高度重视,立即依据社区矫正审前调查程序,对罪犯(或被告人)×××的基本情况、家庭成员、所在社区(或单位、学校)的意见,一一进行了调查了解,现将调查详细情况归纳报告如下:

一、罪犯(或被告人)×××的个人情况。

姓名、性别、出生时间、身份证号码。户籍地址,经常居住地址。人民法院认定犯罪事实(简要介绍)和判决情况或人民检察院起诉书认定事实。

二、罪犯(或被告人)×××的家庭成员及经济收入情况:

父母、配偶、子女及其他近亲属基本情况,担保人居住条件和经济情况及担保内容简要介绍。

三、审前社会调查经过。

6、向被害人及亲属调查,对被害人的伤害程度、罪犯(或犯罪嫌疑人)是否赔偿到位及接收社区矫正与否。

以上根据罪犯(或犯罪嫌疑人)具体情况选取调查项目。

四、审前社会调查结论。

通过以上多方面调查,经街矫正办认真分析研究,综合评估意见:作出是否符合社区矫正监管条件、接收社区矫正与否的意见。

调查人(2人以上):

×××街社区矫正领导小组办公室。

社区矫正委托书(实用16篇)篇九

2010年12月,康平开始进行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按照康平城市人口中进行社区矫正的比例比农村相对较多的特点,设立了康平镇和东关屯镇两个乡镇进行试点矫正。试点地区工作人员充分认识到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性,并认真落实上级会议的指示精神,较好的完成了社区矫正工作。至2011年9月,康平镇共计接收社区矫正人员41人:其中缓刑38人,剥夺政治权利2人,保外就医1人;东关屯镇共计接收社区矫正人员9人,其中缓刑8人,剥夺政治权利1人;为其他乡镇的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提供了宝贵的经验。

鉴于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收效良好,2011年10月份,依据上级文件的指示精神,要求在全县范围内推进社区矫正工作。社区矫正工作的推进,工作内容主要有以下方面:

回其户籍地或长期居住地,到司法所报到。司法所要及时对刑释解教人员落实接续帮教措施,并协调有关部门帮助其解决生活、就业等实际困难。对于个别未能按期报到的刑释解教人员,司法所要上门办理登记手续,并对流动和人户分离的刑释解教人员建立动态信息登记制度,落实“双列管”和异地帮教措施。

(三)切实加强督查和责任追究。

要切实加强对衔接管理工作的检查监督,及时解决存在问题,查处失职单位和人员。各司法所每月30日前将本月释解人员衔接情况统计表报县社区矫正办公室,社区矫正办公室每季度将存在的问题通报有关单位。对严重违反规定的司法所要给予批评警告,并限期整改。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有关规定,社区矫正主要适用于以下五种犯罪:

基本法律常识、刑事常用法律条文和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的学习,增强社区服刑人员的法制观念和辨别是非的能力。

(四)加强对市区矫正人员的心理治疗,增强他们感恩心理。

通过心理治疗,加上教育过程中主打“亲情”牌,增强社区服刑人员的感恩意识,使他们改变以前错误想法,从内心深处感恩父母、感恩家庭、感恩社会;珍惜在社会服刑的机会,以良好的表现回报父母、家庭和社会。

(五)增强社区服刑人员勤劳致富观念。

引导社区服刑人员树立“以辛勤劳动为荣、以好逸恶劳为耻”的观念,克服不劳而获或一夜暴富的思想。着重加强对犯抢劫罪、盗窃罪、诈骗罪的社区矫正人员的思想教育,使他们清醒认识到只有通过辛勤劳动,才能创造美好的人生。

四、做好后期档案建立工作。

社区矫正委托书(实用16篇)篇十

一、名词解释:

1、深度访问法:

又称临床式访问,它是为搜集个人特定经验(例如:偷窃、吸毒、自杀)的过程及其动机和情感资料所作的访问。最初常用于个案工作的调查、囚犯的调查和精神病人的调查,其目的时作出临床诊断,挽救罪犯和患有精神、心理疾病的人,后来广泛应用于对一般个人生活史及有关个人行为、动机态度等的深入调查。

2、重点访问法(集中访问法)。

它是集中对某一经验及其影响的访问。重点访问法建立在这样一种假设基础之上的,即透过某种刺激可使调查对象在情景中产生特殊反应,矫正工作者从这些反应中获得信息,再加以解释。

3、结构功能分析法。

结构功能分析方法就是把事物看作一个系统,通过分析系统内各要素间的关系,以及这些要素的不同关系、使系统表现出来的补同特征、发挥出来的不同作用,探讨事物存在原因的一种分析方法。

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通过思想改造和劳动改造,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心,并促进其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参考):社区矫正是以社区为平台,以科学的价值观念和工作方法恢复矫正对象的社会功能,促进矫正对象顺利回归社会的刑罚执行制度和过程。

5、非理性信念。

指把那些特定场景中的经验绝对、普遍、抽象化之后与实际情况不符合的想法和观点。

6、自我效能感。

由班杜拉所提出的概念,他认为,所谓自我效能,是指个人对自己在特定情境中,是否有能力去完成某个行为的期望,它包括两个成分,即结果预期和效能预期,其中结果预期是指个体对自己的某种行为可能导致什么样结果的推测,效能预期是指个体对自己实施某种行为的能力的主观判断。

7、因果分析法。

因果关系是世界上各种事物相互联系的一种基本形式。分析矫正对象的各种资料,其目的就是为了弄清这些资料中存在的因果关系,找出形成矫正对象偏差行为或观念的根本原因。因此,因果分析是分析矫正对象资料的重要方法。

二、简答。

社区矫正的对象,是符合社区矫正条件,被置于社区内进行改造、矫正的罪犯。具体来说包括5中罪犯。

1、被判处管制的;

2、被宣告缓刑的;

3、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具体包括:(1)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3)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4、被裁定假释的;

5、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在符合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对于罪行轻微、主观恶性不大的未成年犯、老病残犯、以及罪行较轻的初犯、过失犯等,应作为重点对象,适用上述非监禁措施,实施社区矫正。

2、矫正对象面对的一般问题类型。

矫正对象的问题主要可以分为矫正对象个人问题、家庭问题及社会问题三类。

(1)个人问题主要是指矫正对象自身在生理、认知、心理、生存、生活等方面存在的问题。(2)家庭问题主要是指矫正对象与家庭成员的关系及由此形成的对矫正对象改变的支持问题。

(3)社会问题包含三个层面:一是社会对矫正对象改变的支持性问题;二是社会中存在的可能诱发矫正对象重新犯罪的一些问题;三是矫正对象与社会互动中可能产生的一些问题。

3、社会支持程度的影响要素包括发展因素、个人因素和环境因素。发展因素是指个人过去经验会影响现在的社会生活和社会支持程度;个人因素指个人特质例如自尊程度、社会性、自主性、控制力等;环境因素指个人的物质生活、社会生活环境。(发展:从发展的观点来看社会支持,其关键问题在于过去的经验如何影响其今后的社会生活;个人:主要是指个人的人格因素对发展和使用社会支持的影响;环境:在个人的社会支持网络形成中的作用体现于不同类型的生活环境)。

4、矫正社会工作介入理念和价值伦理。

(1)人与环境的构成状态时矫正社会工作最基本的介入理念。即从矫正对象与环境的关系入寻,了解环境对个人的要求,个人与环境的互动,个人在环境中的资源。

矫正社会工作的基本工作理念——问题导向;

矫正社会工作的基本方法——矫正对象参与矫正过程;

矫正社会工作的核心价值伦理——平等、尊重;

矫正社会工作最基本的伦理——保密。

5、如何培养自我效能。

6、质疑非理性信念的方法。

三、案例和论述。

(一)个人层面的资料收集。

1、个人的基本资料。

3、收集解决问题的动机资料。

动机是解决问题,改善现状的内驱力,也是社工最重要的改变现状的资源。例如:对象有希望获得改变的动机,高某希望在有生之年提早完成服刑期;陈某对于所犯错误十分悔恨,其父母也希望能够改变教育方式,一起帮助陈某度过服刑期。

4、需要探索矫正对象生理、心理、情感、智力等方面的能力如果发现矫正对象的实际能力与表现之间出现明显的差距,矫正社会工作者要仔细分析造成这些差距的原因。

(二)环境层面的资料收集。

环境是指矫正对象生活中的重要社会系统,以及可以得到的各种资源系统,社会系统:对象的家庭、亲属、邻居、学校、单位等(重要人物对于矫正对象持有希望和支持,以及他们帮助矫正对象的能力对矫正对象的开展具有积极意义)。

(三)个人与环境交互层面的资料。

资料收集:

1、周某的个人基本资料(年龄、文化程度、服刑经历)。

2、周某的环境资料(家庭环境:父母的关系、周某与父母的关系、周某与哥哥的关系、家中的主要支持资源)(与原来各门的关系、与现在邻居的关系、同事、居委会的关系)。

3、与环境的交互作用。

(3)居委会是目前给予帮助的主要组织。

(4)最低生活补助是目前获得的重要生活资源(5)同事的和睦关系给予周某较大的支持。

二、社会网络的构建。

(2)社会资源:个人社会网络中的人所能提供的社会支持(个人关系网络的广度,网络中的人能够发挥支持功能的程度)。

(二)社会支持是由社区、社会网络和亲密伙伴所提供的感知的和实际的工具性或表达性支持。

1、感知支持:

(2)社会网络:个人可以接触到的一些人(亲戚、同事、朋友)。

(3)亲密伙伴:个人生活中的一种紧密关系(关系中的人认可和期待彼此负有责任感)。

2、实际支持:

(2)表达性支持:既可以是手段也可以使目的,它涉及分享感受、发泄情绪和挫折、寻求对问题或议题的了解、肯定自己和他人的价值与尊严等。包括心理支持、情绪支持、自尊支持、情感支持和认可等。

(三)介入:

评估社会支持网络:

(1)个人层面:网络所包括的人员的生活领域以及彼此之间的关系(这些人员对服务对象的重要性)。

(2)社会层面:(所生活的社区、一般社区)(正式、非正式社会支持网络资源)(两者之间的关系,现有资源能够解决哪些问题)。

建立专业关系,秉守平等、接纳、尊重的原则。

(一)专业助人关系。

2、专业助人关系式一个从无到有的建立过程,这种关系不是双方见面就能建立的,它将矫正关系融入社会工作专业助人关系的元素,矫正社会工作者凭借其专业技能,给矫正对象注入了一种改变的动力。通过这个过程,矫正社会工作者和矫正对象之间会建立一种良好的相互信任的关系,这对形成矫正对象积极配合社区矫正观念、对矫正对象形成自我矫正动力具有极其重大的意义。(矫正工作者与对象是双向互动过程)。

3、专业助人关系的特点(目标性、非平等性、控制性、代表性)。

(二)矫正社会工作者与矫正对象的角色。

(三)专业关系建立阶段。

(四)建立专业关系的技巧。

影响专业关系建立的因素。

1、矫正社会工作者(专业技能、技巧;对自身角色的把握;自身资源;价值理念、与对象互动、对对象问题的评估)。

2、矫正对象(自我认识、配合与否、态度)。

3、与其他系统的关系。

社区矫正委托书(实用16篇)篇十一

亭江镇社区矫正做好解矫工作“四个到位”

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解矫是社区矫正工作的最终环节,是巩固矫正对象矫正成果的重要时期。为确保社区矫正工作取得成效,亭江镇司法所在社区矫正的解矫工作中努力做到“四个到位”:

一、教育到位。解矫教育是解矫工作的首要环节,主要目的是巩固社区矫正教育成果,帮助矫正对象查找不足,明确方向,促使其树立自信心,增强社区矫正对象的自律意识和守法观念,为当好守法公民和顺利融入社会进一步打牢基础,为社区矫正画上圆满的句号。解矫教育做到在矫正期满前一个月内有计划、有针对性地进行。教育内容包括:法制教育,促使他们遵纪守法,预防重新犯罪;再就业政策及就业形势教育,引导他们树立正确的就业观;指导社区矫正对象对改造过程进行全面回顾和总结,肯定成绩,找出不足,为解除矫正作好思想和心理准备。

二、手续到位。在矫正对象期满前一个月,该所工作人员积极指导矫正对象写好书面总结,根据矫正期间的表现,对其矫正效果再犯可能性进行综合评估,并填写《社区矫正期满鉴定表》等相关表格,报区司法局审批。在矫正期满后及时向矫正对象宣告解除社区矫正。

三、衔接到位。该所在矫正对象解矫后,及时将其纳入安置帮教范围,建立个人档案,开展帮教,确保社区矫正与安置帮教实现无缝对接。

四、回访到位。社区矫正对象解矫后,社区矫正对象的矫正负责人定期对解矫人员进行回访,走访社区矫正对象所在的村(社区)和家庭,通报改造情况。回访工作不仅有利于总结社区矫正工作经验,评估社区矫正工作质量,更有利于建立帮扶的长效机制,防止他们重新犯罪。

亭江司法所。

2010年9月3日。

社区矫正委托书(实用16篇)篇十二

本人因欲去(何地方及单位名称)(从事什么工作),现特向司法部门请假,即年月日至年月日,在外出期间,本人保证:

2、保证每周向司法所电话汇报一次,每月书面汇报一次,结束及时到司法所销假;

3、积极参加健康有益的社会活动,努力适应社会生活做守法公民。

保证人:

社区矫正委托书(实用16篇)篇十三

xx街道位于xx区东南部,辖区面积4.3平方公里,按地域划分为12个社区居委会,有2906个社会单位和806家小门店商户。常住人口12.7万、41478户,其中:户籍人口5.9万人,人户分离3.8万人,流动人口3万人。

其特点是:

(1)街道属城乡结合部,东邻南磨房乡,南与十八里店乡相邻,北接劲松街道,西临龙潭湖畔。老旧小区多,城市基础设施欠账较多,配套设施相对滞后,社区基础较为薄弱。

(2)人口密集,老幼残弱数量多,60岁以上老人20561人,学前儿童1522名,残疾人1586名(肢残788人、视力残疾162人、听力残疾139人、精神残疾277人、智力残疾196人、综合残疾24人),低保家庭436户。

(3)农转居人员多,原有的生活习惯影响了地区的安全与发展,人员素质两极分化较为突出。

(4)居民文化需求大。尽管地区现有各种文体队伍73支、骨干3100余人,但居民要求改善基层文化设施、丰富文化生活的愿望比较迫切。

(5)文化教育和医疗资源丰富,辖区有6所中小学校、5个幼儿园、6所医疗机构和8个社区卫生医疗服务站。

(6)交通便利。地区西临南二环、东临大望路,三环路从地区中心穿过,xx路、松榆北路、松榆南路、华威路、华威南路、武圣路、武圣东路、武圣南路和劲松南路等9条道路四通八达,辖区内有公交站点34个,居民出行较为方便。

xx街道先后荣获首都文明社区、文明示范街道、环境整治示范街道、无违章建设街道、区交通安全先进地区等荣誉称号,街道工作得到百姓的普遍认可。

xx街道安全社区创建工作自20xx年1月起全面启动。按照创建国家安全社区的工作目标,以“人人享受健康,人人享受安全”为出发点,本着“安全、健康、文化、环境、和谐”的安全理念,在区委、区政府的领导下,努力提高地区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积极营造安全、和谐氛围,全面开展安全社区创建活动。

通过近五年的不懈努力,安全社区创建工作成效显著。特别是20xx年xx奥运决战之年,街道深入开展平安奥运行动,努力营造安全、和谐、健康的社会氛围,为平安奥运做出了积极贡献,安全社区创建工作迈上了新的台阶。

1.安全社区创建机构与职责。

1.1建立了全面负责安全社区创建工作的跨部门合作组织。

公司和居民代表等人员组成。期间,领导班子虽进行过三次调整,但创建安全社区工作一直作为地区中心工作常抓不懈。

职责:

1、组织开展事故与伤害风险辩识及评价工作;

2、组织制定体现社区特点、切实可行的创建工作目标和工作计划;

3、组织落实各类安全促进项目的开展和实施;

4、整合社区各类资源,发动全员参与、实现全员受益,确保顺利开展安全社区创建工作;

5、负责评审社区安全工作绩效;

6、为推动安全社区创建工作提供组织保障和人、财、物及技术等资源保障。

1.2成立安全社区创建推进委员会办公室。

推进委员会在街道综治办设立了安全社区创建办公室,具体负责协调安全社区创建工作,制定各项工作制度和计划。

主要职责:组织并策划安全社区创建工作,督促指导各工作小组实施开展项目建设。根据搜集及分析的伤害数据,制定伤害预防策略和措施;组织宣传推广健康及安全理念;组织并策划在社区开展各项安全和伤害项目及活动。

1.3成立安全社区创建工作小组。

由街道宣传科牵头,社区办、团委、妇联、工会等科室配合。主要职能:负责制定宣传工作实施细则,编制社区安全促进教育培训材料。在社区、学校、社会单位等场所,开展不同层次的全员安全促进培训和安全教育,在居民群众中间普及“安全、健康、文化”的社区理念,并做好安全社区创建工作信息的宣传报道工作。

――社会稳定组。

由街道综治办牵头,xx公安派出所、劲松交通中队、司法所、矛盾调处中心、城管队等部门配合。主要职能:制定创建安全社区维护社会稳定相关计划方案,组织开展社会风险源调查,开展社会治安专项行动,打击刑事犯罪,预防和减少各类刑事案件、维护社会秩序、整治交通秩序,防止发生恐怖事件,组织开展人民内部矛盾的排查调处工作,化解矛盾,确保地区安全稳定。

――消防安全组。

由街道防火委员会牵头,xx派出所、华威消防中队、城建科、劳动科、社区办等部门配合。主要职能: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普及消防安全理念,提高居民群众的消防安全意识,确保社会单位、居民家庭不发生火灾事故和人员伤害事故,确保居民用电、用气、用油、用水安全。

――居家安全组。

组织开展心理健康咨询,普及健康知识,关注老年人和儿童等弱势群体,提高居民健康质量。

――卫生健康组。

由街道计生办牵头,xx社区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各社区卫生服务站等部门配合。主要职能:健全公共卫生体系,组织开展卫生与健康宣传教育活动,指导社区卫生站建立伤害记录制度,开展无毒社区创建,预防艾滋病、性病等活动,保证居民和流动人口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安全生产组。

由街道安全生产委员会牵头,人防办、城建科、城管队配合。主要职能:协助指导社区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协调法人单位落实安全生产制度,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和宣传活动,维护地区安全生产经营秩序。

――环境安全组。

由街道城建科牵头,城管队、综治办配合。主要职能:强化环境监管,严格环境整治,加强环境建设,确保地区环境整洁、优美,积极开展绿色社区、节水社区、健康社区等创建活动,为居民群众营造干净、整洁的生活环境。

――交通安全组。

社区矫正委托书(实用16篇)篇十四

社区是家园,社区工作者肩负着维护社区安全的职责。社区矫正的推行,让罪犯回家服刑,使社区增添了一项新的功能,即对罪犯的改造教育功能,社区矫正不可避免地成为社区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罪犯毕竟不同程度的存在人身危险性,社区毕竟不同于监禁场所。因此,社区矫正制度,必须与维护社区安全相统一,才能得到广泛的社会认同,才能更好地在我国发挥作用。

社区矫正的兴起不是偶然的,社区矫正的的制度价值与社区安全本质上是协同一致的。

社区矫正的理论分析,昭示了社区矫正制度的三种基本价值。

其一社区矫正的普遍适用推进了刑罚的人道性。

刑罚是刑事责任的实现方式。刑罚应当是正义之罚、文明之罚。

随着人类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历史发展进程,刑罚制度经历了重刑主义到轻刑主义的演化进程。古代的刑罚制度中,肉刑,死刑的适用占据着十分突出的地位,执行方式也充满着残酷和血腥。近代刑罚制度中,监禁刑成为普遍适用的刑罚,死刑的执行方式也采取了文明的方式。时至于今,刑罚体系又从以监禁刑为中心,转变为普遍适用非监禁刑。

建立以社区矫正为中心的刑罚体系,所体现的刑事政策的价值取向,是对于罪犯给予人道主义的处遇。这种价值取向所体现的人道主义的刑罚观念,对于和谐社会的构建具有重要意义。

刑罚具有惩罚性,但是刑罚的目的不是宣泄仇恨,刑罚的目的是改造罪犯、预防犯罪。轻刑主义比之重刑主义更为人道,也更为有利于刑罚目的的实现。刑罚的目的的实现,从根本上有利于长期稳定的维护社区安全。

其二社区矫正有利于行刑经济,降低行刑成本。

刑罚的实施,需要投入资源,社区矫正与监禁矫正相比能够在较大程度上降低行刑成本。

瑞典的统计表明,对1名缓刑犯人执行非监禁刑的年度费用是145克郎,而在最低警戒度监狱对1名犯人执行监禁刑的年度费用是1932克郎,在最高警戒度监狱对1名犯人执行监禁刑的年度费用是2435克郎。加拿大联邦矫正系统1992-1993年度的统计表明,对1名犯罪人执行假释或法定假释的年度费用是监禁1名犯罪人的年平均费用的`19.72%。在英国,成年犯人每星期要花400镑的费用,少年犯要花500镑,而社区服务每星期才花25镑。在美国,一张中等警戒度的监狱床位的平均建设费用为51299美元;监禁一个犯人每年需花费约2万美元;美国缓刑的平均花费是每天2美元。

我国监狱的在押犯数量1982年为62万人,增加到154万人,间增长了近2.5倍,各级政府用于监狱的经费也逐年大幅度增加,20全国监狱执法经费支出144亿元,平均关押每个罪犯年费用为9300多元。

根据司法部预防犯罪研究所的专家估计:我国每监禁一名犯人的年平均费用可能要超过10000元人民币,这仅是监狱运作的费用,把建造监狱的资金也算在内,这个数字要超过14000元人民币。

巨大的监禁成本是国家财政的一个沉重的负担。这一负担的最终承担者当然是广大的纳税人。而通过行刑社会化的手段可以有效地减少在押人数。这样会有更多资金,用来改善监狱环境,提高监狱管理水平。目前,我国的监狱系统在人员、物力等方面的超负荷运转问题,已经相当紧迫,因而使监狱在教育改造功能的实现上承受巨大压力。这是当然不利于长期稳定的维护社会安全乃至社区安全的。

其三社区矫正的推行,有利于犯罪人的回归社会。

获刑者在刑罚执行的过程中不犯新罪,在刑罚执行完毕后能够不重新犯罪,是刑罚的执行方式。

应该具备的功能。从改造罪犯预防犯罪的目的出发,我们期待的是,通过刑罚的实施,使罪犯得到教育改造,获得新生,回归社会,与社会正常相处。与监禁矫正相比,社区矫正更为有利于罪犯的改造并最终顺利回归社会。

在监狱管理的模式下,服刑人员与社会高度隔离,环境封闭,行为能力和行为方式高度监狱化,这种状况会导致对社会环境缺乏适应能力。刑满释放人员重新适应狱外社会环境的问题若不能解决,不利于防止重新犯罪和保护社会公众的安全。

有关数据表明,我国的重新犯罪率在九十年代中后期,已达到10%。重新犯罪不仅会造成监禁资源的无功耗费,还会给社会安全乃至社区安全造成新的损害。

重新犯罪的原因是复杂的多方面的,但是刑满释放人员再社会化过程中的适应不良,是不能忽视的。社区矫正是开放型的、有利于犯罪人的回归社会的改造方式。在社区矫正的过程中,矫正对象在人际关系上,在信息交换方面,都能够和社会保持联系。并且通过社区工作者和志愿人员的工作开展,也能够帮助他们提高对社会的适应能力。

社区矫正与社区安全的维护,在本质上是统一的而非对抗性的。但是要真正在实践过程实现社区矫正与社区安全的统一性,合理的制度安排是非常必要的。建立以社区矫正为中心的刑罚体系,需要通过立法过程作出一系列的制度安排,来保障社区矫正模式的正常运行。

适用决定机制,执行主体机制,矫正措施机制,监督评估机制。

1从适用决定机制看,罪犯是否适合在社区服刑,社区的意见应当有表达的渠道。

在具体实践中,把好社区矫正的适用对象一关,对于社区安全的维护是非常重要的。

主观恶性强、人身危险性高的罪犯,社会危害性大的重刑犯,是不适合在社区服刑改造的,如果不加区别的滥用社区矫正,当然不利于社区安全的维护。非监禁刑的适用仍然属于审判权的范畴,而法院要判断被告人回到社区,是否不至于危害社会,对被告人的社区表现,人格特征的的充分了解是非常必要的。但是要保持审判中立,节省审判资源,法院不适合直接介入实际调查。给社区意见一个渠道,有利于把好社区矫正适用对象这一关。

2从执行主体机制看,社区矫正的实施,必须充分定义街道办事处的作用。

非监禁刑的执行一直由公安机关承担,但是在实践上,公安机关难以对管制、缓刑、假释犯人的管理投入足够的精力。现行有关试点意见规定由司法行政机关牵头运行社区矫正。司法所作为司法行政机关的派出机构在基层社区承担相应具体工作。这一转变对于实行以社区矫正为中心的刑罚体制的建立是非常必要的。

但是对于如何从立法上界定街道办事处在社区矫正工作体系中的职责,也是必须要注重研究的。

在社区工作层面上,街道办事处是社区各种资源的最有力的动员者和组织者。

社区矫正从法院、检察院到司法、监狱、劳动保障,公安、民政牵涉诸多方面的工作,相应的工作在社区管理的层面协调衔接,离不开街道办事处。

在社区层面,要做好社区矫正工作,街道办事处、居民自治组织,志愿者的作用都是不可缺少的。但是社区矫正是国家刑罚的执行,离开了国家强制力,就不会真正有效的实施,街道办事处作为政府派出机构所拥有的行政资源是不可替代的。

3从矫正措施机制看,矫正对象法律特征不同处遇应当有所不同。

创设有效的矫正措施,对于实现社区矫正的目的取得预期效果颇为关键。矫正措施可以分为监管措施、教育治疗性措施和生活救助措施。矫正措施的创设和运用需要人、财、物等资源的投入。矫正措施的创设必须和不同类型的矫正对象的法律特征相协调。矫正对象处于矫正过程中,是其因犯罪行为而应该承担的刑事责任,但是对其在法律上依然享有的各种权利的依法保护,也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必然要求。矫正措施的创设如果忽视了不同类型矫正对象在权利义务上的区别,就会损害矫正效果,甚至会激化矛盾。

4从监督评估机制看,应当发挥基层人民代表大会街道工作委员会的作用。

社区矫正工作本身,也是需要监督的。为了防止腐败的滋生,权力的滥用,为了能够得到社区居民的支持信任,对社区矫正工作监督评估机制是不可缺少的。社区矫正为中心的刑罚体制的改革,使国家的刑罚权的行使走向社区,与此相随,我们看到地方人民代表大会的街道工作委员会在街道建立起来。人大街道工作委员会的出现,使社区管理体系中增添了新的维度。发挥人民代表大会街道建立工作委员会的作用,有利于健全基层社区矫正工作的监督机制。

作者系北京市朝阳社区学院社会工作研究室副教授法律硕士。

主要参考文献。

[1]行刑社会化(社区矫正)问题之探讨王琼邵云伟章志伟杨勤容顾潇斐司法部网。

[2]论改革我国非监禁刑体制的必要性戚东升/法律教育网。

[4]行刑社会化的依据朱洪祥江苏监狱网。

[6]社区矫正工作体系的构建及完善郝丹王宝林社区矫正研究网。

社区矫正委托书(实用16篇)篇十五

社区矫正就是指通过各种非监禁刑罚使罪犯得以留在社区中接受教育、改造,以免监禁刑可能带来的副作用。并充分利用社区资源参与犯罪矫正的一种罪犯处置制度。我国自2003年下半年也开始社区矫正的试点工作。在社区矫正展开的过程中收到许多正面的功效,但由于我国社区矫正工作起步较晚,总体水平较低,因此我国社区矫正也存在许多问题。给我国社区矫正带来了一定的发展障碍。

一我国社区服刑人员较窄。

目前我国的社区矫正只适用于5种服刑人员,属于狭义上的社区矫正。如长居城市的外来人员往往排斥在社区矫正范围之外,再者劳教人员也不属于社区矫正的对象范围。社区服刑人员范围的狭窄,不仅限制了其作用的发挥,而且损害到法的公正性和平等性。而对尚不构成犯罪的劳教人员沿袭封闭性的执行方式,显然有失公正,也不利于劳教再社会化的进程。对其应该可以尝试社区矫正。体现我国法的公平性和平等性。

二社区矫正立法跟不上矫正工作的发展。

目前,社区矫正工作的依据只有“两高两部”联合下发的《通知》和司法部下发的《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暂行办法》,还没有一部专门的法律为开展这项工作提供法律保障,导致社区矫正的某些实体和程序问题无法可依。社区矫正衔接缺乏法律依据,矫正对象遵守矫正机构制度难。缓刑、假释、管制等社区刑罚的适用率偏低,且执行机制不健全,行刑效果不尽人意。虽然各试点地区为解燃眉之急,制定了一批地方性的规章文件,但不同程度存在层次效力低、内容粗糙等问题,难以满足社区矫正发展的长远所需有些做法同现行法律有冲突。根据《通知》规定,公安机关是社区矫正的执法单位,司法行政机关是具体组织实施单位,具体工作主要是由司法行政机关下属的司法所所负责的,对司法行政部门只赋予了义务,并没有给予作好此项工作的权利。由于缺乏法律的明确授权,司法行政机关担当社区矫正执行主体的作法面临合法性问题。

三矫正工作者队伍建设落后。

社区矫正机构之间缺乏密切配合、矫正工作人员缺乏业务技能、衔接管理工作缺乏监督措施,矫正效果不佳。司法所工作人员较少,很多地方只有一人负责社区矫正工作,一人兼多事的情况比较普遍。他们的常规工作包括人民调解、法制宣传、安置帮教、法律咨询服务等,司法所人员力量不足将不利于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推进和规范运作。社会力量的参与度不够高。在社区矫正工作中,由于宣传不到位等原因,人民群众对社区矫正的重大意义没有足够的认识,致使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社会团体的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

社区矫正是一项综合性很强的工作,涉及就业、生活保障等,由于牵涉的部门较多,而《通知》中对社区矫正工作的内容、程序规定过于笼统,各部门之间的权利与义务不明确,这些问题让基层单位在实践中不便于操作。实践中存在着法院、检察院、公安、民政、监狱等部门配合不到位或者配合比较勉强的现实,部门合力未充分形成,社区矫正的各项工作全部由司法行政一家来承担,由基层司法所一家唱独角戏的窘境,从而使社区矫正工作效果大打折扣。

未成年犯的社区矫正是我国社区矫正发展的一大障碍。

根据“两高”、“两部”《通知》,未成年犯是社区矫正的重点对象,具体包括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以及被剥夺政治权利、在社会上服刑的未成年犯。然而对于那些未达刑事(行政)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即未满14周岁、没有被收容教养和接受工读教育的刑事犯罪和违法少年)、不起诉的未成年犯以及进行非刑罚处理(如行政警告、罚款处理)的未成年犯,我国目前缺乏有效的矫正制度。我国对于未达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法律规定的处理措施是“责令家长严加管教”,但实践中更多情形是,公安机关虽然要求家长更加严加管教,但家长往往是无力管教,只得批评几句,或者罚款了事,无法采取任何进一步的措施。这就使得其中许多未成年人在违法犯罪的道路上越陷越深,最终成为真正的犯罪人。因此,对于失学失管的未成年犯,应当采取进一步的专业化矫正措施。

目前,社区矫正在我国已经进入了一个由制度化逐步向法制化转轨的新阶段,认真梳理国内外社区矫正制度的理论与实践经验对我国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很有价值。我国社区矫正工作起步较晚,需要学习和借鉴的东西还有很多,因此我们肩上的担子很重,我国社区矫正任重而道远。

社区矫正委托书(实用16篇)篇十六

为了确保社会稳定,矫正社区服刑人员的不良心理和行为恶习,使他们能顺利回归社会, 特在矫正期间与你签订责任状,具体内容如下:

一、落实责任

1、社区矫正对象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社区矫正有关规定;

2、社区矫正对象应在指定的医院接受治疗;

5、社区矫正对象要积极参加由司法所、社区组织的社区公益劳动;

二、惩罚规定

社区矫正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分别给予警告、治安处罚、收监执行、撤销假释、撤销缓刑的.处罚:

1、拒不服从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管理,情节严重的;

2、违反社区矫正规定,不按时向司法所报到、汇报思想,拒不参加社区矫正活动的;

3、私自离开规定范围活动或者故意逃脱监控的;

4、违反-社-会公德,造成恶劣影响的;

5、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三、奖励规定

社区矫正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表扬、物质奖和减刑的奖励:

2、揭发和制止他人的违法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3、在抢救国家财产,消除自然灾害和各类事故中有突出贡献的;

4、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邻里和睦,热心帮助他人,受到社区群众普遍好评的;

5、有其他有利于国家、社会突出贡献的。

四、此责任状一式三份,街道办事处、社区、矫正人员各一份。

街道办事处[章] 社区居委会[章]

社区矫正领导小组组长签字: 社区主任签字:

监管人签字: 矫正对象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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