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学生学籍管理协议书大全(15篇)

时间:2023-11-02 作者:文锋专业学生学籍管理协议书大全(15篇)

合同是以书面形式订立的、对合同双方有约束力的协议,它承载了双方的意愿和权利义务。合同的签订对于保障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至关重要。在下面的范例中,你可以了解到一些常见的合同协议格式和要素,以及如何适应不同的情况。

专业学生学籍管理协议书大全(15篇)篇一

华建铝业一分厂食堂。

二、使用要求。

1、此卡只限于华建铝业食堂使用。

2、禁止此卡转借他人使用,此卡不能弯折打孔,不能在高温,磁场,潮湿,高辐射环境下使用,请勿与手机放一起。

3、此卡只能在食堂免费就餐,仅限公司统计数据用,刷卡时请对准刷卡区。

4、妥善保管此卡,如有遗失,尽快到行政中心挂失补办。

5、员工应自觉按顺序排队就餐,做到注意礼让、有序,严禁插队。

6、做到文明用餐,餐厅内不得随地吐痰、吸烟、赤膊、不得穿拖鞋进入餐厅,自觉排队、正规排队、正规刷卡、禁止喧哗、按规定取食,避免浪费。

7、在刷卡后,同时液晶屏将显示报警,即表示此次刷卡成功,食堂人员听到报警及确定刷卡后方可打饭,否则,重新刷卡,确认。

8、非餐厅工作人员禁止进入厨房内部。

9、爱护公物及餐具,非正常损耗的物品损坏由当事人照价赔偿。

10、防止水池堵塞,保持卫生应将剩菜剩饭倒入指定的泔水桶内,严禁将剩菜剩饭倒入水池或泼洒在地上。

本制度自规定之日起执行。

专业学生学籍管理协议书大全(15篇)篇二

学籍管理是学校规范化管理的重要内容,是稳定学校教学秩序,实现学生有序流动,有效控制辍学的必要措施。为了维护我校良好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施义务教育的实际情况,特制定下列学籍管理办法:

我校每届新初一招生必须按照区教体局当年招生政策、计划招生,录取的新生一律凭入学通知书、小学生档案及户口簿在规定时间内到学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凡不符合条件的,一经查出,取消学籍。

1、新生入学,采取入学通知书制,并将入学通知书发给其父母或其监护人的手里,接到入学通知书后,应在规定时间内送子女或其被监护人到指定学校办理入学手续。

2、新生入学后,学校教导处应立刻批准取得学籍,编列正式学号。学生学号长期不变,休学一年后一律使用原学号。

3、新生入学后,学校要填写好一式三份的新生花名册,一份班主任留用(班主任变动时,学生花名册要移交),一份学校存档,上报区教体局教育一份。

4、学校必须给每个学生建立一式三份义务教育学籍卡,分别由学校、区教体局教育负责管理,在管理中不允许出现学生学籍不清或分离的现象。

5、学生的学籍档案的内容由班主任负责填写,所有栏目要填齐。学籍档案中的学生成绩和综合性评价要事实求是,要如实反映学生真实情况。学籍档案应一式两份,一份学校政教处留存,另一份报区教体局教育股存档。学生毕业后,学校应把学籍档案归档以备查考。

1、用蓝黑或碳素墨水钢笔填写,必须字迹工整,出现错误不能剔涂,姓名、出生年月日必须与户口相符,不得弄虚作假。凡无档案的,一律不承认学籍,不发毕业证书,不准报考上级学校。

2、学生档案材料包括:

(1)小学毕业生登记卡和入学通知书;。

(2)初中学生学籍簿(加盖区教体局学籍章);。

(4)中学生社会实践活动登记表;。

(5)中学生体育合格标准登记卡;。

(6)学生体格检查表;。

(7)初中毕业生登记表(加盖区教体局学籍章);。

(8)初中档案中所有材料。

3、学生受校级以上奖励或处分其有关证明材料存入档案。

4、学校每学期检查一次学籍。

三、转学与借读管理。

1、转入。

凡符合“就近入学”的义务教育要求和教体局相关文件精神,允许转入我校就读的学生必须按以下程序经审查合格方可入学。

(1)经学校考核合格后由学生本人向教体局教育股申请转学,经教体局教育股批准后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2)转入前须由政教处审查转入学生在原学校的品德表现,如品质恶劣,学校不予接收。面试转入学生的着妆打扮,不符合学生身份的,应勒令改正后再入学。

(3)考试与录取。学期初开学两天内安排申请转入的学生参加入学考试。根据考试成绩认定能够跟上教学进度适应我校学习的学生,可录取为试读生。

(4)试读考察期。新生入学后,设置1个月的试读考察期。在这段时间内,如学生感觉不适应我校的学习,可申请转出,如学生有严重违纪行为可劝退。

(5)办理学籍。新生顺利通过试读考察期后,将转学手续交到主管校长处,由学校统一办理学籍。

(6)在原学校休学或留级的学生不予接收。手续不全或没有档案材料的学生不予接收。

2、转出。

(1)凡有转出学生必须先由家长写出转学审请,然后由学生本人、家长、班主任、政教主任、主管校长签字批准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2)转学手续的办理。经学校研究同意转学的学生,学校发给转学证明书,学生到拟转入的学校联系加盖回执,学生或学生家长持转学回执提取学籍档案,连同本人学籍卡一并转出。转学回执由学校备案存档。

(3)转出的学生原则上不得在转回本校,极特殊情况必须经校长批准。回转学生只能回原班级,坚决不允许留级或跳班。

3、借读。

(1)根据《义务教育法》的相关规定,我校不收借读生。凡符合政策法规及相关文件精神,正式入学的学生(包括农民工子弟)都为在校在籍学生,享有同等的受教育权利。

(2)个别学生确有特殊情况要求临时借读的,须由家长或监护人向借读学校申请,取得同意后,经当地教育部门审核,符合条件并办理有关手续,方准予借读。学校建立临时学籍,并负责向该生户口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出具已入学的证明。

(3)毕业年级原则上不办理转学、借读手续。

1、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准予休学:

(1)因伤病需长期治疗,不能坚持学习者;。

(2)患传染性疾病未愈,不适宜集体生活者;。

(3)一学期内,请病、事假累计超过六周,跟班学习有困难者。

2、符合休学条件的学生(病休学生须持县或县以上医疗单位证明),由学生家长提出申请,经学校审查属实后,报区教体局和市教育局批准,准其休学,由学校发给休学证明书。

3、学生休学以一年为限,期满不能复学的,可申请延长。学生休学期间,学籍仍然保留。学生休学期满,应按时复学。复学时,应凭休学证明书和有关材料提出申请,经学校审核批准后,即可到校复学,学校原则上安排到原年级的下一年级学习。

4、学生休学期未满,休学原因消失并具有相关证明的,可向学校提出申请提前复学。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可提前复学。复学时,学校可视其学力程度和个人志愿安排到合适的年级学习。

5、在学校无故不到校达15天以上或休学期已满又不具备继续休学理由且未到校复学达15天者,视为辍学。如有学生辍学,班主任应及时向校长报告,并进行家访,查明原因,敦促其到校,校长应立即向上级教育部门报告。针对学生辍学原因,当地教育部门联合派出所依法负责对其父母或监护人采取教育的或行政的措施,强制其送子女或其被监护人复学。

五、留级与跳级管理。

1、义务教育原则上不实行留级制度,个别学生确实需要留级的,必须经校长办公会审核批准,严格控制人数。

2、个别学生智力超常,各科成绩优秀,确有条件跳级学习的,由学生本人和家长提出申请班主任、任课教师研究提出,经学校同意,报区教体局审批,允许跳级。跳级生一般在学年度开始时到新的班级学习。

六、毕业管理。

对受完国家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的少年,经考察达到初中毕业程度的,由学校发给经区教体局验印的统一印制的义务教育毕业证书。

七、请假管理。

1、学生因事因病不能到校上课时,凭家长证明或医院诊断书办理请假事宜。请假三天以内的,由班主任教师批准。请假三天至一周的,由政教处批准。请假两周以内由主管校长批准,不请假的按旷课处理。

2、学生在校期间因病因事临时请假的必须写请假条,班主任要与学生家长电话联系,告知详情,班主任在假条上签署意见,门卫检验假条并登记后方可让学生离校。

八、考核与奖励。

1、对在校生,由学校领导、科任教师、班主任根据教育主管部门颁布的课程标准、教学内容对学生进行德、智、体等和社会实践方面进行全面考核。文化课试行月考制——二月初和四月初为小考竞赛,考试部分学科,部分学生参与;期中、期末为大考,全部学生参加考试所有科目。

2、期中、期末考核时,科任教师、班主任要根据学生素质发展情况,如实填写《义务教育学生素质发展报告手册》,并及时与家长联系,做好学生的教育工作。

3、学生对学校、社会、国家做出了突出的贡献,或在某一方面取得了优异成绩,学校可按不同情况给予表扬奖励,并载入学籍卡和学生档案。

4、对德、智、体等方面都得到较好发展的学生,学校应授予“三好学生”或“优秀学生干部”称号;初中连续三年被评为“三好学生”的,在毕业时,学校应发给“优秀学生”奖状和证书。

5、对学生的奖励,由班主任或有关教师提出,属于学科类奖励的由教务处主任审核,教学校长批准;属于“三好学生”、“优秀学生”称号的,由政教处审核,德育校长批准;属于活动类奖励的,由团委审核,德育校长批准。

九、处分。

1、义务教育阶段不得勒令学生退学或开除学生。

2、对严重违反学校规章制度、学习纪律、殴打同学、聚众斗欧、严重损坏公物等不良行为的学生,教师应深入了解情况,分析原因,重在教育,热情帮助他们改正错误。

专业学生学籍管理协议书大全(15篇)篇三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学生档案管理工作,提高我校学生档案管理水平,使我校学生档案管理制度化、科学化,充分发挥学生档案在学生日常教育管理、毕业、推荐就业等方面的作用,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管理制度。

1、学生个人档案的建立。学生个人档案必须按专业、分班级放入专门档案柜中归类管理。

2、档案内容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档案内容必须确保统计数字的准确,要如实记录学生就读期间的整个成长过程。

3、档案安全日常管理。管理人员要经常做好防火、防潮、防尘、防虫、防鼠,档案处严禁烟火,不准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和食物。

4、专柜保存档案资料,并采取防范措施,避免丢失。

5、档案借阅一般情况只准在档案室内查阅,如需借出,需经领导批准。

6、相关部门应积极配合各种材料的及时收集。

(二)、归档范围。

1、学生基本信息(包括学生家庭情况,学习经历,党团关系等);。

2、学前教育(含军训)、社会实践活动等方面的考核及相关心得和总结;。

3、学生各科成绩登记(含操行评定);。

4、外出实习的鉴定及总结;。

5、班委及学生会工作,参加各种文体活动的情况;。

6、奖励或处分材料;。

(三)、归档材料的收集。

1.新生班班主任收集材料新生入学后,在学前教育期间,新生班主任应须如实填写《学生基本信息表》、组织学生认真总结并写学前教育心得(字数不少于400),于学生外出实习前一并交教务处。

2、驻厂教师收集材料学生外出实习期间,驻厂教师应每月底向教务处上报流失学生名单;学生实习结束前一周向教务处上报返校就读学生名单;如实记录学生的实习情况,完善《学生外出实习鉴定表》,实习结束后交教务处。

3、教学班班主任收集材料。

(1)外出学生实习总结;。

(2)社会实践活动材料及总结;。

(3)获奖材料的复印件、操行评定结果、

(4)班委名单及工作安排;。

(5).《新增及流失学生情况登记表》;。

4、团委收集的材料。

(1)参加各种文体活动学生名单及获奖情况;。

(2)学生会成员名单及工作安排;。

(3)好人好事等先进事迹;。

5、政教处收集的材料处分文件及登记表。

6.教务处收集的材料。

(1)学生平时成绩、学期成绩及补考成绩;。

(2)专业技能的考核、技能竞赛活动材料及获奖证书复印件;。

(4)学生转学、转专业、休学、复学、退学等学籍变动登记表。

(6)学生毕业证书的印刷编号登记表以上(3)----(6)由赵飞老师提供。

二、学籍号的编制新生入学分班后编列学籍号,学生学籍号由教务处统一编制,学籍号由12位数字组成。第一、二、三、四位专业代码前四位;第五、六位为学生入学年份代码,取年份后两位;七、八位为入学月份;第九、十位为班级代码,第十一、十二位为顺序编码。)。

三、毕业证的办理及发放。

(一)学生应具备的条件学生在学习期间,必须具备以下所有条件,方可办理由教育主管部门验印、颁发的毕业证书:

(1)具有学籍,学生个人档案健全;。

(2)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文化课、专业课等),成绩应全部合格;。

(3)按学校要求顶岗实习,实习成绩合格;。

(4)操勤评定合格;。

(5)交清学校费用;。

(二)办理程序由教务处学籍管理员提供毕业学生名单,交学生个人档案管理人员审核是否符合办理条件,最后经校长签字后方可办理。

(三)毕业证的发放。

1、建立毕业生信息登记表;。

2、建立毕业证发放台帐;。

3、由财务处核实学校各项费用是否交清,经校长签字同意方可发放。

鲁甸县职中教务处。

20xx年5月13日。

专业学生学籍管理协议书大全(15篇)篇四

第一条为规范中小学生学籍管理,提高新形势下基础教育科学管理水平,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受教育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有关法律,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所有由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小学、初中、普通高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和在这些学校就读的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三条学生学籍管理采用信息化方式,实行分级负责、省级统筹、属地管理、学校实施的管理体制。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宏观指导各地学生学籍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建设全国联网的学生电子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电子学籍系统),制订相关技术标准和实施办法。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本行政区域内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制订本省(区、市)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指导、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各地和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按照国家要求建设电子学籍系统运行环境和学生数据库,确保正常运行和数据交换;作为学籍主管部门指导其直管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并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

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认真落实国家和本省(区、市)关于学生学籍管理的各项规定和要求;作为学籍主管部门指导其直管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并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学校的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督促学校做好学生学籍的日常管理工作。

学校负责学籍信息收集、汇总、校验、上报,应用电子学籍系统开展日常学籍管理工作,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条。

学生初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后,学校应为其采集录入学籍信息,建立学籍档案,通过电子学籍系统申请学籍号。

学籍主管部门应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及时核准学生学籍。

第五条学籍号以学生居民身份证号为基础生成,一人一号,终身不变。学籍号具体生成规则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另行制订。

第六条学校不得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生学籍,不得重复建立学籍。学籍主管部门和学校应利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查重。

学籍管理实行"籍随人走"。除普通学校接收特殊学校学生随班就读、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外,学校不接收未按规定办理转学手续的学生入学。残疾程度较重、无法进入学校学习的学生,由承担送教上门的学校建立学籍。

第七条学校应当从学生入学之日起1个月内为其建立学籍档案。

一、学籍基础信息及信息变动情况;

二、学籍信息证明材料(户籍证明、转学申请、休学申请等);

四、体质健康测试及健康体检信息、预防接种信息等;

五、在校期间的获奖信息;

六、享受资助信息;

七、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信息和材料。

学籍基础信息表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制订。

第八条学籍档案分为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电子档案纳入电子学籍系统管理,纸质档案由学校学籍管理员负责管理。

逐步推进学籍档案电子化,同时保留必要的纸质档案。

第九条学生转学或在基础教育阶段升学时,学籍档案应当转至转入学校或升入学校,转出学校或毕业学校应保留电子档案备份,同时保留必要的纸质档案复印件。学生最后终止学业的学校应当归档永久保存学生的学籍档案,或按相关规定办理。

学校合并的,其学籍档案移交并入的学校管理。

学校撤销的,其学籍档案移交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单位管理。

第十条如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出修改学生基础信息的,凭《居民户口簿》或其他证明文件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附《居民户口簿》复印件或其他证明复印件,由学校核准变更学籍信息,并报学籍主管部门核准。

第十一条各学段各类学籍变动的具体条件和要求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当地实际统筹制定。

第十二条正常升级学生的学籍信息更新,由电子学籍系统完成。

第十三条学生学籍信息发生变化,学籍进行转接或学生毕业(结业、肄业)时,学校应及时维护电子学籍系统中的有关信息,并将证明材料归入学生学籍档案。学籍主管部门应及时对学生学籍变动信息进行更新。

第十四条学生转学或升学的,转入学校应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启动学籍转接手续,转出学校及双方学校学籍主管部门予以核办。

转入、转出学校和双方学校学籍主管部门应当分别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学生学籍转接。

第十五条学生办理学籍转接手续后,转出学校应及时转出学籍档案,并在1个月内办结。

第十六条学生转学或升学后,转入学校应当以收到的学籍档案为基础为学生接续档案。

第十七条特教学校学生转入普通学校随班就读,或普通学校随班就读残疾学生转入特教学校就读的,其学籍可以转入新学校,也可保留在原学校。

进入工读学校就读的学生,其学籍是否转入工读学校,由原学校与学生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商定。

第十八条省(区、市)直管学校、设区的市直管学校学生的转入转出情况,由学校每学期书面告知所在地县(区)教育行政部门。

第十九条学生休学由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学校审核同意后,通过电子学籍系统报学籍主管部门登记。复学时,学校应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学生休学期间学校应为其保留学籍。

第二十条学生到境外就读的,应当凭有效证件到现就读学校办理相关手续。回到境内后仍接受基础教育的,应接续原来的学籍档案。

第二十一条学生死亡,学校应当凭相关证明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电子学籍系统报学籍主管部门注销其学籍。

第二十二条学校应将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情况依法及时书面上报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籍主管部门,在义务教育年限内为其保留学籍,并利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管理。

义务教育阶段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辍学的,就读学校的学籍主管部门应于每学期末将学生学籍档案转交其户籍所在地县(区)教育行政部门。

第二十三条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为学籍管理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配备或指定学籍管理员,完善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对学籍管理员当实行先培训后上岗,并保持相对稳定。各级学籍管理员的基本信息须报送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

第二十四条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每学期复核学生学籍,确保学籍变动手续完备、学生基本信息和学籍变动信息准确。

第二十五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建立严格的保密制度。非经学籍主管部门书面批准,学籍信息一律不得向外提供,严防学籍信息外泄和滥用。

第二十六条教育行政部门违反本办法的规定,由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理。

第二十七条学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校长和相关人员责任:

一、不为已接收学生建立学籍档案的;

二、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籍或学籍档案的;

三、不及时把学籍变动信息纳入学籍档案的;

四、不及时报告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情况的;

五、接收学生不为其办理转学手续的;

六、不按规定为学生转接学籍档案的;

七、泄露或非法使用学生学籍信息的;

八、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八条学校的外籍学生和港澳台学生学籍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制订或完善实施细则。

专业学生学籍管理协议书大全(15篇)篇五

1.本校服务区内受完规定年限小学教育的学生凭入学通知书办理注册手续后,即取得学籍,学校负责建立学籍档案资料。

2.对非本服务区学生因特殊情况要求在本校借读的,凭转学证明和档案同意插班并注册后即取得学籍。

3.教务处建立学生学籍档案,由班主任填写。成绩品德评语交教务处保存。学生受到的各种奖励或处分要及时归档。

4.对取得学籍的学生统一编定学号。每生的统编学号编定后不作变更,直至该学段结束。各类表册均应以统编学号为序。

5.学生有关情况填入各类表格后,传送到教育局。

6.学生因其它适当理由确需转学的,学校按有关程序办理转入、转出手续。

7.学生因病无法继续学习的',由县级人民医院出具证明,向学校提出休学申请,报经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休学,复学时依据其实际学力程度编入相应班级别学习。

8.学生必须遵守学校的作息制度,按时到校上课。因病因事不能上课者,应请假或补假,未经批准而不上课者为旷课;在上课后才进教室为迟到;下课前擅自离开课室为早退。

9.每节课由负责考勤的班干部点名登记,考勤情况每周由班长交教务处。学期结束时,把学生出勤情况记入学生手册、学籍表。

10.请假须有家长或医生证明。请假三天以内由班主任审批;请假一周以内由班主任提出意见教务处审批;请假一周以上由班主任、教务处提出意见,校长审批。因急事或病来不及请假者,应在回校后两天内持证明办理补假手续。

11.学科成绩考核期未考成绩采用百分制记入学籍表。

12.思想品德好、学习好、身体好,符合三好学生条件的评为三好学生,每学期评定一次,发给奖状,以资鼓励。

13.对违纪又屡教不改的学生,视其情节轻重,态度好坏,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等处分。

14.学生在德、智、体等方面达到规定要求,修完规定课程且成绩合格者,准予毕业;不合格者给予结业;对虽未修完全部课程,但修业年限已满九年者,予以肄业。

专业学生学籍管理协议书大全(15篇)篇六

对于自身定位有一定认识,高等教育政策法规以教育法为基础,教育法规的研究的主体是教育体系,教育法规以马克思主义、教育学理论、政治学为理论基础,通过社会调查、历时考察、比较分析、个案研究的等方法发现教育体系中存在的问题,把问题反馈给国家教育部门,教育部门通过制定新的法规不断的完善我国的教育政策法规从而推动我国高等教育的发展。在高等学校教育法规中高等学校、教师、学生三者的地位、权利、义务是本文着重要阐述的。

一、教育法规相关的基础性知识。

高等教育法的研究,是依法管理高等教育事业的必要手段,同时,教育法制也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认真学习,掌握以及运用教育法规,是推进我国教育制度发展的重要前提之一。我国教育法的基本原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保证教育社会主义方向的原则;2、受教育机会平等的原则;3、坚持教育公益性的原则;4、权利和义务相一致的原则;5、教育与终身学习相适应的原则。

二、高等学校、高校教师和高校学生的相关法律问题。

高等学校的相关法律问题,如高校的法律地位,即高等学校在法律上所享有的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及责任能力,具有办学自主性、财产独立性、机构公益性的特征,通常是由法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而确定。高等学校的法律地位依据在不同关系中的不同特征分为两大类,一类是以权力服从为基本准则,以领导与被领导为主要内容的教育行政关系;另一类是以平等有偿为原则,以财产所有和流转为主要的教育民事关系。高等学校在办学过程中与政府、社会、教师、学生之间都会发生法律关系。所以高等学校的法律地位包括高等学校在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地位和其在行政法律关系中的地位。因此,高等教育的法律地位也包括其在民事和行政法律关系中的地位。高等学校教师的相关法律问题,如法律地位,高校教师的权利和义务,考核,培训等。高等学校学生的相关法律问题包括学生的法律地位,特点,基本权利和义务等核心问题。

(一)高等学校的法律地位及权利与义务。

高等学校的法律地位具有办学自主性、财产独立性、机构公益性等特征,通常是由法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而确定。高等学校的法律地位依据在不同关系中的不同特征分为两大类,一类是以权力服从为基本准则,以领导与被领导为主要内容的教育行政关系;另一类是以平等有偿为原则,以财产所有和流转为主要的教育民事关系。并且高等学校的法律地位在不段变迁,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即改革前的高等学校,是计划体制的一个缩影。作为国家全额拨款事业单位高等学校实际上具有一种类似国家行政机关的性质。第二阶段是1985-1995年的高等学校体制改革。这一时期学校的法律地位虽然有了诸多细微的变化,却没有得到根本性的改变,仍然具有典型的强制性和计划性特征。第三阶段是1995年以后的教育体制改革。确立了学校的法人地位,赋予了政府举办的高等学校法人资格,使高等学校真正拥有了自主办学的实体地位。

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费用,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活动的非法干涉;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同时,《教育法》具体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履行下列义务:1、遵守法律、法规;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2、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3、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4、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依法接受监督。

(二)高等学校的教师和学生。

教师和学生是教育的主体,在教育法规中对这两个主体也着重提到。教师教书育人,为社会培养人才。教师个人素质对学生的影响十分的大,从而教师不但要提高自身的教学水平,还要提高自身的思想道德素质,在教学中尊重学生人格、保护学生。教师也有相应的权利如接受培训等。学生作为教育体系中最大的群体,也是教育法规的主要对像,但随着我国教育的发展现代竞争激烈的社会所需要的是自立、自信、自强的新一代大学生,为自己争取应有的权利、待遇和机会则正是大学生自立、自信、自强的体现。法规就应更加注重大学生在个性方面意识的配养和在传统文化的教育。

三、我国教育基本制度:学历制度和学位制度。

学历制度和学位制度对我国教育的基本制度进行了详细的界定和划分,同时吸收了与时俱进的特点,对于当前多种多样的在教育形式均有相关的描述,严明了证书的管理和发放,督导等各个环节的细节问题。这些政策与法规的制定,使关于学历和学位证书的严谨和公平合理性得到了极大的提高。

四、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制度。

职业教育是给学生从事某种职业或生产劳动所需要的知识和技能的教育。随着我国生产力发展水平和我省自身的发展需求来看,教育结构应适当的调整,当前应加大职业教育的发展。我国的职业教育包括职业学校教育、职业培训和职前培训。对小学、初中、高中后未能升学的青少年进行就业前培训,提高其职业适应性和职业技能,有利于发展生产。通过改革逐步形成和普通教育相互衔接、共同发展、比例合理的新格局。成人教育的是学校教育的继续、补充和延伸,是终身教育的组成部分。它具有多方面的职能,它使未受教育的人们受基础教育;使受过不完全教育的人们补受初等、中等文化教育和职业技术教育;使已经受过相当教育的人们充实新的知识;使任何人根据自己的需要和兴趣,进行学习,发展个性,增长知识才能和道德修养。

五、学历证书的分类和获取的资格。

1、学历证书是学业证书的主题,是学制系统内的教育机构,对完成学制系统内一定阶段的学习任务的受教育者所颁发的文凭,分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三种。

2、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是普通高等学校,以及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其他机构发给学生受教育程度的凭证。

3、对具有学籍的学生,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考试成绩合格(或修满学分),德智体育合格,准予毕业者,可取得毕业证书。

4、对具有学籍的学生,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其中有一门以上课程补考后仍不及格,但不属于留级范围内或未修完规定的学分,德智体育合格者,准予结业,可取得结业证书。

5、对具有学籍的学生,学满一学年以上而未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中途退学者(被开除学籍者除外),可取得肄业证书。

6、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和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毕业证书;。

7、普通高等学校接受的进修生,进修结束后可取得进修证明书;。

8、普通高等学校未按国家招生规定,而自行招收的学生,以及举办的各种培训班的学生,

学习结束后学校只能发给学习证明书,不得颁发毕业证书。

9、此外,随着高等教育办学形式的日趋多样化,在教育部相关规定中,特别规定了对于高校中一些特殊的办学形式的毕业或肄业证书的填写要求。

专业学生学籍管理协议书大全(15篇)篇七

一、中学生学籍档案工作是由学籍管理员专人负责,年级组、班主任和学科教师互相协作,才能搞好的一项重要工作。

二、学籍档案管理员应依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法规执行保密原则,不得泄密或依个人名义让学生或其他人员翻阅档案资料,违者将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三、每届新生报到结束后两个月内,学籍管理员应组织有关人员如实填写学籍表、录取卡等表格内容,完成学生建档工作。

四、在学籍管理员指导下,每学期放假前,各班主任老师应如实填写学生操行评语和操行等级,班主任或其他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让学生自填或互填。

五、《体育合格情况登记表》和《身体素质测验登记表》均由体育教师每年测验、填写一次。

六、学生毕业时,年级组、班主任或负责的科任教师应如实填写《中学生社会实践登记表》、《毕业生登记表》等表格,并加盖学校印章。

七、学籍档案中的各种表格必须用钢笔或毛笔填写,字迹要工整,不得涂改或修补,同时学籍管理员应及时填写学生受奖励或处分等情况,并附上有关证明或证件。

八、每次填写学籍档案时,年级组、班主任或科任教师应及时签名登记,并按时收交,确保学生档案册完整无损。

九、凡需留级、休学、转入的学生,必须持个人申请,区(县)医院证明以及区(县)级、市级招办等证明手续,方可办理学籍变动手续。

专业学生学籍管理协议书大全(15篇)篇八

第一条为了加强非税收入资金管理,逐步理顺分配关系,适当集中资金,保证重点支出,增强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充分发挥预算内外资金综合运用的整体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29号)和《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5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统筹管理的原则。无偿性,即非税收入资金属于政府性资金,政府从委托各单位代征的非税收入资金中统筹调剂部分资金,具有无偿性;公平性,即政府对纳入统筹范围内的单位或项目,按照同一比例征收统筹资金;合理性,即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其他非税收入,在剔除上缴上级、返还下级、征收成本费用等因素后再进行统筹。

第三条统筹管理的范围。本区行政区划内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以下简称“单位”)所收取的,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非税收入,都要按率征收政府调剂统筹款。统筹资金具体包括下列项目:未纳入财政预算内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彩票公益金、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主管部门集中收入、政府财政性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和照章纳税后的其他收入等。

对各单位收取的有法定专门用途的非税收入、专项资金、上级补助收入、往来性资金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所收取的各类款项暂不统筹,具体项目由区财政局按规定予以界定,但须按规定纳入区级财政预算或财政专户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

第四条统筹管理的方法。非税收入调剂统筹实行“核定收入基数、固定调剂比例、超收比例返还、短收调剂不变”的管理办法。每年初,区财政局根据各单位前三年的实际收入平均数核定收入基数,基数内的非税收入在扣除上缴、分成和成本性支出后,按20%的比例统筹,超基数的按50%统筹;对未核定收入基数的单位,原则上按实际收入的30%统筹。各执收单位如果完不成收入任务,调剂统筹部分仍按收入基数计算,短收部分相应核减该单位综合支出预算。

第五条统筹资金的用途。政府统筹的非税收入资金,由财政结合预算内资金,纳入政府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总体计划,统筹安排,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主要用于解决社会的重点、难点、热点问题以及公益事业等补助性转移支出。

第六条统筹资金的缴拨。按规定应纳入统筹范围的非税收入,在各单位将其缴入财政专户时,由区财政局直接提取。集中统筹的资金,由区财政局各业务科室根据工作中所掌握的实际情况,适时提出使用计划报财政局局长办公会审核,局长办公会对其进行初审后,上报区政府批准后拨付。

第七条监督检查。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认真组织收入,不得无故短收。收取的非税收入资金要按照“收支两条线”的规定,及时、足额缴存财政专户。对无故出现收入下滑的单位,区政府将组织人员查找原因,研究处理意见。财政部门要定期向区政府报送非税收入资金收支分析等资料,并定期会同监察、物价、审计等部门对各单位非税收入资金收支管理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对不按规定及时上缴财政专户和统筹收入的单位,除了按《省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处理外,违规收入一律按“小金库”资金全部收缴国库,并由区财政局采取暂停拨付预算经费,停办控购手续,停发收费票据等措施。对情节严重的,区政府将追究有关单位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4非税收入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非税收入管理,规范财政收入分配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区非税收入的征收管理、资金管理、支出管理、票据管理以及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之外的下列财政收入:

(六)按照国家规定的彩票资金构成比例筹集的彩票公益金;。

(十)纳入非税收入账户体系的各类账户所产生的利息收入(含税收利息收入);。

(十一)其他依法设定的非税收入。

前款规定的收入属应纳税的,依法纳税后上缴非税收入。

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公积金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非税收入管理应当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非税收入项目的设定、收支管理和监督应当依法进行。

非税收入按照不同的类型和特点,实行科学、有效的分类规范管理。

第五条非税收入实行收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管理,按照综合财政预算管理的要求,由政府统筹安排使用。

第六条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非税收入管理工作的领导,严格实施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省有关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积极推进非税收入管理信息化建设,建立健全非税收入监督机制,切实提高非税收入管理水平。

第七条市财政部门主管本市非税收入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并具体负责市本级非税收入年度预算(计划)的编制草案和组织执行等工作。

区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非税收入管理工作。

审计、物价、监察等有关部门按照法定职权,做好非税收入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征收管理。

第八条向缴款义务人征收或者收取(以下统称征收)非税收入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为执收单位。

法律、法规、规章和依法设定非税收入项目的文件已规定执收单位的,由规定的执收单位征收;法律、法规、规章和依法设定非税收入项目的文件没有规定执收单位的,财政部门为执收单位。

执收单位征得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可委托其他单位代征非税收入。委托应当签订委托协议书。受托单位不得再委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征非税收入。

第九条执收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二)编制本单位非税收入年度预算(计划)草案,报送同级财政部门;。

(三)依法向缴款义务人足额征收非税收入;。

(四)记录、汇总、核对并向同级财政部门定期报送非税收入征缴情况;。

(五)政府及其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执收单位或者其委托单位应当严格依法征收非税收入,确保应收尽收,不得多征、少征或者擅自减征、免征、缓征,不得隐瞒、转移、截留、坐支、挪用、私存私放、私分或者变相私分所收非税收入款项。

任何部门、单位不得违法设定非税收入项目、范围、标准和征收非税收入。

第十一条依法应当缴纳非税收入款项的单位或者个人为缴款义务人。

缴款义务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标准、方式、途径缴纳非税收入款项,不得逃避缴纳义务。

第十二条缴款义务人符合缓征、减征、免征非税收入条件的,可以提出书面申请,由财政部门批准;国家、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批准部门应当明确申请缓征、减征、免征非税收入的依据、范围、条件、时限、程序,并向社会公布。

前款规定的缓征、减征、免征事项,只适用于本级管理的非税收入。

第十三条财政部门负责组织非税收入的征收和依照公开、公平原则确定非税收入的代收银行,并可在代收银行设立用于归集、记录和划解非税收入款项的汇缴账户。财政部门根据双方约定,按银行代收非税收入的业务量或者收缴金额向代收银行支付手续费。

执收单位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可开设只收不支的非税收入汇缴专用存款账户,用于归集本单位现场征收的或者零散的非税收入并按规定上缴财政。

第十四条缴纳非税收入采取直接缴款或者集中汇缴方式。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当场收款或者纳入非税收入汇缴专用存款账户的非税收入采取集中汇缴方式外,均应采取直接缴款方式。

采取直接缴款方式的,缴款义务人凭执收单位或者其委托单位开具的缴款凭证,到代收银行的营业网点或者通过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缴款途径,将非税收入直接缴入国库单一账户、财政专户或者财政部门设立的汇缴账户。

采取集中汇缴方式的,执收单位或者其委托单位向缴款义务人收款并开具财政票据或者发票后,在同级财政部门规定期限内,汇总填制缴款凭证,并将非税收入按收款项目编码缴入国库单一账户、财政专户或者财政部门设立的汇缴账户。

第三章资金管理。

第十五条财政部门负责设立和管理本级的非税收入账户体系,包括在中国人民银行开设用于记录、核算、反映预算资金收支活动的国库单一账户,在银行开设用于记录、核算、反映未纳入预算内管理的非税收入及其支出活动的非税收入财政专户以及用于记录、核算、反映非税收入的汇缴、集中支付和特殊专项支出等活动的其他账户。

第十六条根据分级财政管理体制,为国家代收的非税收入,全部缴入中央国库;涉及市与国家、省分成的非税收入,分成比例应当按照国务院、省政府及其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涉及市与区分成的非税收入,分成比例由市政府或者市财政部门规定。

上、下级分成的非税收入,按照就地缴款、分级划解、及时结算的原则,由财政部门定期划解、结算,不得拖延、滞压、隐瞒、截留。

第十七条非税收入缴入国库单一账户或者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后,有下列情形的,应当办理退库:

(一)多缴款、重复缴款、错缴款的;。

(二)由于调整非税收入征收标准,需要退还款项的;。

(三)财政部门规定应当办理退库手续的其他情形。

非税收入的退库,应当通过国库单一账户、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办理,其他账户不得办理。

第十八条办理非税收入退库,需退还缴款义务人的,由缴款义务人向执收单位或者其委托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执收单位或者其委托单位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核实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需退还执收单位及其委托单位或者代收银行的,由请求退款的执收单位或者代收银行书面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执收单位或者其委托单位发现需要向缴款义务人退款的情形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经批准后主动向缴款义务人退款。

财政部门接到资料齐全的退库申请后,属于本级管理权限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审批并退款;涉及上级财政部门管理的非税收入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后,按规定程序报上级财政部门批准。

第四章支出管理。

第十九条非税收入应当按照综合财政预算的原则,纳入统一的政府预算体系统筹安排。

除有规定用途或者弥补征收成本性支出外,非税收入应当与执收单位的支出分离。

具有专项用途的非税收入,在预算编制和执行时,按照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安排,专款专用,结余可结转下年度使用。

第二十条非税收入安排的支出纳入部门预算。

执收单位的基本支出,按照其职能、定员和部门预算核定的支出标准统筹安排;项目支出由同级政府及相关部门核定。

执收单位委托其他单位征收非税收入的费用,通过部门预算安排。取得国有资产或者资源有偿使用收入所必需的征收成本,由财政部门按规定核定。

第二十一条各部门、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部门预算执行,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

第二十二条非税收入安排的支出资金由财政部门核拨,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具体办法按市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财政票据管理。

第二十三条财政票据是执收单位或者其委托单位、代收银行在征收非税收入时向缴款义务人开具的财政部门印制的收款凭证,是财务收支的凭证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

征收非税收入时应当开具财政票据,执收单位或者其委托单位、代收银行不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向缴款义务人开具财政票据的,缴款义务人有权拒绝缴款并向财政部门投诉。

第二十四条财政部门及其财政票据监管机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财政部门的规定,购领、保管和发放财政票据,并对财政票据的使用进行稽查和核销。

第二十五条执收单位应当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和收入级次或者财务隶属关系购领、开具、保管、核销财政票据,建立健全相关的管理制度,保证财政票据安全和合法使用。

第二十六条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转让、转借、串用、代开、伪造、变造、私自印制和销毁财政票据;禁止利用财政票据乱收费乱罚款或者超出规定范围和标准征收非税收入;禁止使用非法财政票据。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非税收入的征收、入库、支出和财政票据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反非税收入管理规定篇的行为。审计、物价等部门应当依法对非税收入有关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作出处理。

监督检查部门实施监督检查后,应当出具检查结论;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当依法移送。受移送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并将结果书面告知移送部门。

第二十八条各部门、单位应当加强对本部门、本单位及所属单位或者其委托单位的非税收入的监督管理,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纠正和处理;接受有关部门、机构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情况,不得拒绝、隐匿、谎报、阻挠、拖延,并应严格执行有关部门依法作出的检查处理决定。

第二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监督检查部门检举违反非税收入管理规定篇的行为。受理的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有联络方式的检举人;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移送有权处理的部门。负责受理和查处的部门应当为检举人保密,不得将检举人姓名及检举材料转给被检举的单位和个人。

对举报违法行为有功的单位和个人,由政府或者财政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属于《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所列违法行为的,依照该条例规定予以处罚或者处分。

第三十一条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财政、审计部门责令改正,追缴应收、应缴的非税收入,退还违法多收的资金,调整有关会计账目;对执收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法委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征收、代收非税收入的;。

(二)违法多征、少征非税收入的;。

(三)违反收缴分离规定的;。

(四)转移、私分或者变相私分非税收入的;。

(五)不按规定办理非税收入退库的;。

(七)不履行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职责的。

第三十二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财政、审计部门责令改正,追缴应收的非税收入,调整有关会计账目;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作为缴款义务人逃避缴纳非税收入义务的;。

(二)不按规定执行部门预算的;。

(三)违反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

(四)不履行内部监督义务或者拒绝接受有关部门、机构依法实施监督的。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市财政部门应当依据本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有关非税收入的征收管理、部门预算、综合财政、分类管理、收支分离、监督检查等实施办法。

税务部门实施本办法的具体操作程序由市财政部门与税务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十四条县级市非税收入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专业学生学籍管理协议书大全(15篇)篇九

学籍管理严格执行《浙江省全日制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暂行办法》和县教委《关于中小学生学籍管理的补充意见》。现就有关方面作如下补充规定:

1、新生录取严格按照年龄把关,个别特殊情况有校长同意方可录取入学,获得学籍成为我校正式学生。

2、学籍档案有:学生义务教育登记卡、学籍卡、健康卡、体育合格卡,学校建立1-11周岁少年儿童名册。义务教育登记号码册,小学生名册,学生流动情况登记表,(外学区就读名册、流生名册、留级生册、转学证书存根,休学证书存根)小学生毕业生名册及证书存根,6-11周岁残疾儿童少年名册,师生奖惩登记等。

3、一至五年级均实行不留级制度。

4、休学。凡因病或其它特殊原因,无法坚持正常学习,须期(三个月以上)休学者,应由家长提出申请,出具县级医疗单位或有关证明,经校长批准方可办理休学手续,并发给休学证明,保留学籍,休学期一般为一学年,即在次年与休学开始时间相应月份,前一月办理复学手续,毕业学年内一般不予休学。

5、转学:

(1)学人因特殊原因须转出的,由家长提出申请书,经班主任同意,教导处批准办理转学手续。

(2)因特殊原因需转入本校就读的(包括借读)由家长提出申请。经校长批准(填好借读申请表)参加插班考试及格录取后,“一证四件”(转学证、义教卡、学籍卡、体育登记卡、健康卡)齐全才可办理插班手续。

专业学生学籍管理协议书大全(15篇)篇十

记者昨日获悉,省教育厅日前印发《福建省》,其中明确规定了可以转学的情形,并规定学生学籍号以身份证号为基础,一人一号,终身不变。

《办法》规定,学生初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后,学校应为其通过全国学籍系统申请学籍号。学生学籍号以学生居民身份证号为基础生成,一人一号,从幼儿园入园或小学入学初次采集学籍信息后开始使用,终身不变。

小学、初中、高中一年级新生入学注册后,由学校为学生编列全省使用的学籍辅号,并纳入全国学籍系统统一管理。

学校不得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生学籍,不得重复建立学籍。学籍管理实行“一人一籍,籍随人走”。

学生学籍实行全省统筹、分级负责、学校实施的管理体制,并通过“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进行信息化管理。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转学:

学生户籍及家庭住址跨省、市、区县迁移或在本县域内跨学区、乡镇迁移(不含同城区内迁移)的;学生父母双方或者其他监护人跨省、市、区县工作调动(不含同城区内调动)的;随迁子女及其父母双方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居住地跨省、市、区县、乡镇迁移(不含同城区内迁移)的;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长期出国(出境)工作、支援边疆建设、现役军人(含武警)工作调动,或者其他特殊原因,其子女投靠亲属到非户籍所在地居住的;学生接受教育期间身体状况发生变化的,可视情况由普通学校转入特殊教育学校,或由特殊教育学校转入普通学校。

普通高中学生在接受教育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转学:

学生户籍及家庭住址跨省、市、区县迁移(不含同城区内迁移)的;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长期出国(出境)工作、支援边疆建设、现役军人(含武警)工作调动等原因,其子女投靠亲属到非户籍所在地居住的;学生因身体等特殊原因确需在同城区内转学的,其中考成绩须达转入学校当年录取分数线;有技术特长或爱好的,可申请转入中等职业学校学习。

普通高中之间的转学执行同级别学校互转的原则。国际课程班与普通班学生不得互转。

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转入普通高中学校,限于学生报考高中阶段学校时所在的设区市范围内,其中考成绩要达转入学校当年录取分数线,符合有关转学条件,并经双方学校及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入后应补学缺修课程。

福州日报6月17日讯(记者许含宇)中小学生符合什么条件才能转学?普高国际班的学生能转到普通班学习吗?昨日,省教育厅出台的《福建省》对我省小学、初中和高中的学籍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中小学生转学、休学、退学如何办理从即日起将遵照新办法执行。

今后,我省所有由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小学、初中、普通高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和在这些学校就读的学生适用于该《办法》。办法明确了普通高中之间的转学只允许在同级别学校间互转,而且国际课程班与普通班的学生不允许互转。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在接受教育期间有下列5种情形之一的,可申请转学:

2.学生父母双方或者其他监护人跨省、市、区县工作调动(不含同城区内调动)的;。

5.学生接受教育期间身体状况发生变化的,可视情况由普通学校转入特殊教育学校就读,或由特殊教育学校转入普通学校就读。

普通高中学生在接受教育期间有下列4种情形之一的,可申请转学:

1.学生户籍及家庭住址跨省、市、区县迁移(不含同城区内迁移)的;。

4.具有技术特长或爱好的,可以申请转入中职校学习。

中小学学生的转学,新《办法》也有操作上的'限制。比如,普通高中之间的转学执行同级别学校互转的原则,也就是说,二类校只能申请转入二类校,不能转入一类校。普通高中国际课程班与普通班学生也不得互转。同时,转学手续一般在学期结束前或新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内办理,起始年级上学期以及毕业年级下学期一般不办理转学手续。转学生应编入转出时所在的年级,不得留级。

今后,因身体状况或其他特殊原因无法坚持正常学习的学生,由学生本人及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填写《中小学生休学复学申请表》,向学校申请休学。因病申请休学的,应出具县级以上医疗单位证明(需有建议休学的意见)、病历及医疗收费发票等;因其他特殊原因休学的,应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办法明确,休学应由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持休学材料向就读学校提出申请。学生休学期限一般为一学年,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的,可申请延长一年。毕业年级下学期一般不办理休学手续。

学生到境外就读的,应当由学生本人及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填写《中小学生出国(出境)申请表》,凭出国护照、港澳台通行证、签证等有效证件,向学校申请。如果在校学生无故旷课达到2周,经学校多次联系动员返校就读仍无效果的,视为辍学。

此外,普通高中学生因患不能治愈的重症或患严重的传染疾病已休学两年,不能坚持或不宜继续在校学习;学生在学习期间因意外伤害性事故导致严重的智力障碍或生活不能自理,应当由学生本人及其家长填写《中小学生退学申请表》,持相关证明向学校提出申请,学校核办并在全国学籍系统中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后,可以退学。

专业学生学籍管理协议书大全(15篇)篇十一

第一条为了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加强和完善研究生的学籍管理,促进研究生德、智、体全面发展,保证研究生的培养质量,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普通高等学校和科研单位(以下简称培养单位)按照国家招生政策、招生规定录取的接受学历教育的研究生。

第三条研究生培养单位要紧紧围绕为国家培养高层次专门人才这一任务,不断加强、完善研究生管理工作。要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严格管理。要坚持行政管理与思想教育相结合,以教育为主的原则,调动研究生自我管理的积极性。

第四条研究生要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主义;遵宪法、法律和培养单位的规章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文明风尚;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五条新生凭录取通知书及其他有关证件,按培养单位规定的日期入学报到。因故不能按时报到者,须经培养单位批准。

第六条新生报到后,经培养单位按照招生规定复查合格,准予注册者,取得学籍。

第七条在体检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不能坚持学习者,经县以上医疗单位证明在短期内可治愈的,由培养单位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回家或回原单位治疗。

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

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须在下学年开学前向培养单位提出入学申请,经复查合格,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第八条新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入学资格:

(一)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超过两周不报到者;。

(二)入学复查不合格者;。

(三)保留入学资格期满的新生未按规定申请入学,或虽申请入学但经复查不合格者。

第九条每学期开学时,研究生要按时注册。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请假,否则按旷课处理。

第三章纪律与考勤。

第十条研究生要按时参加培养计划规定和培养单位统一组织的活动。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请假。未经批准擅自缺席者,按旷课处理。

对旷课者应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要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一条研究生必须按培养方案的要求,学习规定的课程。按规定参加所修课程的考试(考查),严格遵守考试纪律。

第十二条研究生必须按培养方案的要求,参加科学研究、教学实践、社会实践和专门技术训练,遵守论文答辩和实践考核的规定。

第十三条在学期间不受理研究生请假出国探亲。出国进修、留学等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研究生在学习期间提倡晚婚。对符合国家规定的晚婚年龄而要求结婚者,由培养单位根据实际情况从严掌握。

第四章休学与复学。

第十五条研究生因病不能坚持学习,经培养单位医院或县级以上医院证明需要休养治疗的可申请休学。

第十六条休学一般以一学期为限,期满后仍不能复学的,可继续申请休学,但累计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经批准休学的研究生应离开培养单位,回家或回原单位治疗。其往返路费由本人自理。休学期间的医疗费等按培养单位的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休学期满的研究生,持培养单位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健康证明,办理复学手续。经复查合格,准许复学。

第十九条研究生休学期间违法乱纪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复学资格,给予退学或其他相应处理。

第五章转学与转专业。

第二十条一般不受理研究生转学、转专业,如因所学专业调整,原指导教师变动,本单位无法继续培养,或有其他特殊情况必须转学、转专业的,须经转出和转入培养单位批准。

第二十一条经批准转学的,一般应在本地区本系统进行。个别无法解决的,可转到外地专业对口的培养单位,接受专业必须符合培养研究生的条件。研究生转学由本人申请,经转出和转入培养单位同意后,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教部门审批(跨省者须经两地高教部门批准),并由转入省(自治区、直辖市)抄送转入单位所在地公安部门。

第六章退学。

第二十二条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休学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

(二)休学期满复学复查不合格者;。

(五)经过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精神病、癫痫病以及患有其他疾病不能再继续学习者;。

(六)意外伤残不能坚持学习者;。

(七)本人申请退学,经说服教育无效者。

第二十三条研究生退学由培养单位发给退学证明。学习满一年及以上、完成培养计划要求且成绩合格者,发给肄业证书;学习不满一年者,发给学习证明。未经批准擅自离校的,作自动退学处理,不发给肄业证书和学习证明。

第二十四条研究生退学后的善后问题按下列办法处理:

(一)入学前为在职人员的,退回到原单位。

研究生退学后就业按入学前的学历安排、推荐。在培养单位规定时间之内没有接收单位的,退回其来源省。

(三)其他研究生,退回其生源所在地。

第七章奖励与处分。

第二十五条培养单位要定期对研究生进行德、智、体全面考核,对于品学兼优的研究生应予以奖励和表扬。奖励和表扬采取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奖励与表扬的形式有:通报表扬,发给奖状、证书、奖章、奖品、奖学金,授予荣誉称号等。

第二十六条对犯有错误的研究生,培养单位可视其情节轻重给以批评或纪律处分。处分分六种:(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勒令退学;(6)开除学籍。

留校察看以一学年为期。受留校察看处分的研究生,在察看期满时确已改正错误,可按期解除察看;在留校察看期间有显著进步表现的,可提前解除察看;经教育不改的,可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

第二十七条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培养单位可酌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的处分:

(二)触犯国家刑律,构成刑事犯罪者;。

(三)破坏公共财产,偷窃他人财物,造成严重损失和危害者;。

(四)酗酒、赌博、打架斗殴,情节严重者,品行恶劣,道德败坏者;。

(五)考试作弊或剽窃他人研究成果,影响恶劣者;。

(六)经查实属靠徇私舞弊考取研究生者;。

(七)违反培养单位其他纪律,情节严重者。

关联法规:

第二十八条对犯错误的研究生,要严格要求,热情帮助。处理时要持慎重态度,坚持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处分要适当。允许本人申辩。

当事人对处分决定不服的,应在15日内向培养单位研究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研究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复查,在接到申诉请求后的15日内作出申诉处理决定。

研究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组成,由培养单位确定。

第二十九条对研究生作出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的处分,由培养单位审批,报上级主管部门及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教部门和国家教委备案。其中有特殊情况,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教部门审批。

第三十条研究生被勒令退学、开除学籍后回其生源所在地。对勒令退学者发给学习证明,开除学籍者不发给学习证明。

第三十一条研究生的鉴定、奖励、处分等材料要归入本人档案,不得撤销。

第三十二条被取消学籍、退学、勒令退学、开除学籍者,不得申请复学。

第八章毕业与就业。

第三十三条研究生按培养计划的规定,完成课程学习和必修环节,成绩合格,完成毕业(学位)论文并通过答辩,德体合格,准予毕业并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四条研究生提前达到毕业要求的,经培养单位考核批准,可以提前毕业,按国家有关规定就业。

第三十五条研究生在校学习年限,硕士生一般为二至三年;博士生一般为三年。研究生应在规定的年限内完成学习任务,一般不能延长。因特殊原因未能完成学习任务,经培养单位批准,可适当延长学习年限。

第三十六条研究生毕业时,培养单位要做好毕业鉴定。鉴定内容包括德、智、体三方面。

第三十七条研究生通过培养计划规定的学习,德体合格,但毕业(学位)论文未能通过者,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第三十八条研究生毕业证书和结业证书由国家教委统一印制。肄业证书、学习证明由培养单位印制。

第三十九条毕业研究生依据国家有关就业规定由国家安排就业或推荐就业;结业研究生由培养单位推荐就业。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条定向、委托培养研究生的学籍管理,除定向、委托合同另有规定外,按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培养单位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本规定由国家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文档为doc格式。

专业学生学籍管理协议书大全(15篇)篇十二

为确保小学学籍管理工作的规范,学校都会制定相关管理规定。下面本站小编给大家介绍最新的小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第一条各市(区)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含民办)学籍由市(区)教育局(泰州经济开发区社会事业局)管理。市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籍由市教育局管理。

第二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有专人负责学籍管理与控辍工作,建立学籍的学期会审制度,及时纠正或解决学籍管理中出现的新问题,及时了解学籍的变化情况和控辍工作成效,每年10月上旬向市教育局基教处报送会审结果和学生电子学籍档案。

第三条任何学校(含民办)不得擅自更改招生范围,新生入学后,学校应按本规定办理入籍手续。

第四条学生或监护人不按本规定办理的有关手续,由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纠正,引起的后果由学生或监护人负责。

第五条市、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依据学生报到名册办理新生学籍并建立电子档案,编制省统一格式的学籍号。小学新生入学年龄为年满6周岁(当年8月31日前出生)。

第六条义务教育阶段新生报到入学后必须及时办理入籍手续。无故不按时报到的,学校和当地乡镇、村要跟踪调查,依法确保适龄儿童少年到学校就读为止。

第七条凡没有纳入当地就近入学范围的民办(含按民办机制运作的学校)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须与公办学校划片招生同时进行。民办学校非起始年级不得招收新生,可以接收符合规定条件的转学学生。

第八条新生入学的办理。

1、农村公办小学新生入学。由乡(镇)中心小学,根据当地适龄儿童名单,在7月底前,向适龄儿童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以下简称"监护人")发《义务教育入学。

通知书。

》,监护人持入学通知书按通知时间带适龄子女到指定学校报到。

2、城市公办小学新生入学。适龄儿童监护人根据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的学校施教范围,在学校公布的报名时间内到学校报名,报名时需出具监护人及适龄子女在本施教区的户籍、居住情况(房产证)等有关证明。

3、农村乡(镇)公办初中新生入学。农村乡(镇)中心小学每年七月,将全乡(镇)小学毕业年级学生名册、毕业生的电子档案交乡(镇)中心初中,并填写交接表。交接表一式四份,中心小学、中心初中、乡(镇)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各存一份。中心初中根据接收的学生名册在七月底前给所有新生发放入学通知书。学生持入学通知书在规定时间到指定学校报到。

4、城市公办初中新生入学。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于每年七月底前,根据户籍和住房分布情况将本辖区范围内小学毕业生,按施教区分配给各初中学校,各初中学校根据接收的新生名册,经核查后发放入学通知书。学生持入学通知书在规定时间到指定学校报到。

5、民办学校招收小学、初中新生,按教育行政部门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地域范围招生,新生名单报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后向新生发放入学通知书。

6、小学、初中新生入学后,学校要使用全省统一的学籍管理软件建立学生档案。城市小学向初中提供毕业生电子档案的具体方式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确定。

7、小学、初中新生无故不按时报到的,应做好跟踪调查和详细记录,报告当地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确保不让一个孩子辍学。

8、小学、初中新生入学后须编制全省统一规定的学籍号。学籍号为19位:第1-6位表示省、市、县编码,第7位表示学校类型,第8位表示学校性质,第9-11位表示学校编码,第12-15位表示学生入学年份,第16-19位为学生在学校中的编码。

9、适龄儿童、少年,因故未及时上学或在外地上学的,户籍所在地政府或教育行政部门认定确属应在本地入学的,应安排学校就读或准予参加毕业和升学考试。

10、进城务工人员子女,按规定在本市接受义务教育的,家长向暂住地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凭相关手续(暂住证、务工证、住房协议)由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学校就读,享受当地居民待遇。起始年级的可以建立学籍,非起始年级的按转学处理。

11、民办学校跨市(区)录取小学、初中新生的,由学校在新学年9月15日前向学生户籍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发出来源于该地的学生名单。学生户籍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收到名单即予备案。

12、学生在小学、初中阶段依法更改姓名的,须向学校交验更改后的户口簿及复印件,学校更改备案后在规定时间(小学、初中在升学报名前)持复印件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更改手续。

13、残疾儿童入学年龄可以适当放宽。可以到普通学校随班就读,也可以到特殊教育学校就读。

14、学校招收的小学一年级学生必须入籍,不能作为借读生处理。

第九条学生家庭户口及住址跨省、市、市(区)、乡(镇)迁移的,准予转学。学生单人户口迁移不视作转学理由。初中学生在本市(区)、本乡(镇)内不转学。

第十条学校不得拒收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有关政策安排的转学学生。转学一律不得进行入学考试。

第十一条转学过程不得变更就读年级。休学期间转学的学生待休学期满后,转入学校方可准予复学。

第十二条转学操作流程。

流程一:学生或监护人向转入地学校提出转学申请,同时提交户籍迁移证明、住房证明等原件。

流程二:转入地学校审核同意接收后,开出同意接收转学证明。并由学籍管理员到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盖章。

流程三:学生或监护人持同意接收转学证明与户籍迁移证明、住房证明原件到转出学校提交书面转出申请,学校审核后开出转学证明。

流程四:学生或监护人持转学证明到教育行政部门盖章后连同学。

生登记表交到转入学校,由转入学校为其办理转入手续。

说明:

1、民办学校的学生,不得转学至非户籍所在地公办学校。中途转入户籍所在地公办学校的,由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统筹安排,并由学校提供同意转入证明。

2、转入学校办理转入手续须接收转学证明和学生电子档案。跨省转学的须经泰州市教育局同意,并及时发送和收取学生纸质《学生登记表》,学校要及时将转入学生信息输入计算机。

第十三条学生因个人或家庭原因,拟到非户籍所在地学校借读的,须双方学校同意。借读学生的学籍保留在原校。

第十四条起始年级学生必须在录取学校取得学籍后方可外出借读,任何学校不得接受没有学籍的学生借读。借读过程一律不得变更就读年级。

第十五条借读操作流程。

流程一:本人或监护人向拟借读学校提出借读书面申请。

流程二:学校审核后开出同意接受借读证明。

流程三:本人或监护人持同意接受借读证明交到原就读学校,学校审核后开出同意借读证明。

流程四:本人或监护人将同意借读证明交到借读学校,学校凭同意借读证明安排借读。

说明:

1、同一地区小学、初中原则上不办理借读手续。

2、借读生的数额不得多于在籍生数的5%,不得影响正常在籍生的学习。

3、学生监护人因公出国工作一年以上、从事野外或流动性工作、长期支援边疆、现役军人(含武警),其子女因投靠亲属可到非户籍所在地公办学校借读。

4、学生因个人或家庭原因,拟到非户籍所在地公办学校借读的,须经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同意。

5、借读学生的学籍保留在原校。学籍所在地学校要将借读学生的电子档案拷贝给学生带到借读学校;学生返回学籍所在学校时,借读学校要将借读学生的电子档案拷贝给学生带到原校。学生在借读期间的有关成绩、评定、奖惩等,由借读学校记入学生电子档案。借读学校在借读学生离校时要留存学生电子档案。

6、外省到我市借读的学生,借入学校应为其建立电子档案,学生离校时打印纸质《学生登记表》封好后让其自带回学籍所在学校,电子档案留存。

第十六条学生因伤病或不可抗拒原因连续缺课累计超过210个学时仍不能上学的,可以办理休学手续。

第十七条毕业学年原则上不办理休学手续。

第十八条休学期限为一年,休学者不得提前复学,也不得中途到其他学校上学。推迟复学或连续休学须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十九条休学期满,经批准复学后,应回原级就读。出国、出境休学期满后不能复学的,学校上报教育行政部门注销其学籍。

第二十条休学和复学操作流程。

学生因伤病原因连续缺课累计超过210个学时仍不能上学的可提出休学申请。

流程一:本人或监护人向就读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1、市(区)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

2、住院病历(原件)。

3、药费收据等相关材料(原件)。

流程二:学校初审后统一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情况特殊者须到指定医院进行复核检查。

流程三: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备案。

流程四:学校出具休学证明。

学生因不可抗拒的原因连续缺课累计超过210个学时仍不能上学的可提出休学申请。

流程二:学校初审后统一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流程三: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备案。

流程四:学校出具休学证明。

说明:

1、学生中途到国外、境外就读的应办理休学手续。由监护人提出书面出国(出境)休学申请,出具出国护照、签证等有关证明,经学校审核、报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后,由学校出具休学证明。出国、出境所需的学业成绩、就读年级等证明,学校应如实开出。

2、休学期,因伤病和本人不可抗拒的原因休学的自缺课开始计算;出国的自批准之日计算。休学期限为一年,不得提前或推迟复学,也不得中途到其他学校上学。

3、休学期满,学生或监护人持休学证明到学校办理复学手续。因伤病和本人不可抗拒的原因休学的,复学须回原级就读。

4、因伤病或学生本人不可抗拒的原因在休学期满不能复学的,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提交相关材料,学校报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续办休学手续。出国、出境休学期满后不能复学的,学校上报教育行政部门注销其学籍。

第二十二条学习成绩优异的学生,由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审批同意可以跳级。小学、初中跳级学生毕业时视为完成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学生跳级由学校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学生修业期满,毕业成绩和有关考查考核成绩合格,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后由学校发给全省统一样式的毕业证书,小学毕业证书由学生六年级就读学校免费发放。初中毕业证书由学籍所在学校免费发放。未毕业者由学校免费发给全省统一样式的修业证书。学生毕业成绩有不及格者,准予补考。补考后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毕业,只发给全省统一样式的小学修业证书或初中的义务教育证书:

语文、数学、外语有一门不及格者;其他学科有两门不及格者;操行不及格者;体育不合格者。

第二十四条毕业证书、修业证书加盖教育行政部门验印章并经电子认证后生效。

第二十五条小学毕业学生免试升入初中学习。

1、跨市(区)借读的小学、初中毕业生,一般都应回学籍所在地参加毕业考试、领取文凭、安排升学。

2、民办学校小学毕业生,可以升入户籍所在地学区公办初中,也可以到户籍所在地或非户籍所在地的民办学校初中就读,不能升入非户籍所在地学区的公办初中。民办学校小学毕业生要升入公办初中的,需向户籍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由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进入初中。跨区县就读民办学校的小学毕业生,要先将学籍转移到户籍所在地的教育行政部门。

第二十六条学校依照规定对学生实施奖励和处分。

1、对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或某一方面有突出表现的学生,应予以奖励。凡受到校级以上奖励的,应记入学生电子档案。

学校应根据规定,民主、公开、公正地评选三好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

2、学生严重违反学生守则和日常行为规范、学校管理和治安管理等有关规定的,应给予处分。处分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记过以上处分须记入学生电子档案。

因违法犯罪经人民法院判决需服刑、劳动教养的学生,服刑、教养期满超过十六周岁的,由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报告,经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可以取消学籍。

3、学生在受处分一年内,进步显著,确实改正了错误,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学校批准,可以撤销处分。处分一旦撤销应在学生电子档案上加撤销记录。

4、学生留校察看时间最长不超过一年,在留校察看期内仍无改正表现的初中学生,经监护人同意可送工读学校托管。

有违法和轻微犯罪行为的学生,可按规定送工读学校。

到工读学校就读的学生,学籍留在原校,参照借读办理有关手续。

5、累计已经学满九年义务教育年限并年满十六周岁的,其本人及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不再继续上学的,学校审核,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取消学籍。

6、学生受行政拘留、劳动教养处理期满,年龄在十六周岁以下者,可持批准处理单位有关证明,向原校提出书面申请回原级就读,原校应予接收。

第二十七条学生死亡、因故丧失学习能力的,由学校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报告(需附有关证明材料),经批准后注销其学籍。

2

页,当前第。

1

1

2

专业学生学籍管理协议书大全(15篇)篇十三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学生档案管理工作,提高我校学生档案管理水平,使我校学生档案管理制度化、科学化,充分发挥学生档案在学生日常教育管理、毕业、推荐就业等方面的作用,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1、学生个人档案的建立。学生个人档案必须按专业、分班级放入专门档案柜中归类管理。

2、档案内容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档案内容必须确保统计数字的准确,要如实记录学生就读期间的整个成长过程。

3、档案安全日常管理。管理人员要经常做好防火、防潮、防尘、防虫、防鼠,档案处严禁烟火,不准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和食物。

4、专柜保存档案资料,并采取防范措施,避免丢失。

5、档案借阅一般情况只准在档案室内查阅,如需借出,需经领导批准。

6、相关部门应积极配合各种材料的及时收集。

(二)、归档范围。

1、学生基本信息(包括学生家庭情况,学习经历,党团关系等);

2、学前教育(含军训)、社会实践活动等方面的考核及相关心得和总结;

3、学生各科成绩登记(含操行评定);

4、外出实习的鉴定及总结;

5、班委及学生会工作,参加各种文体活动的情况;

6、奖励或处分材料;

(三)、归档材料的收集。

1.新生班班主任收集材料新生入学后,在学前教育期间,新生班主任应须如实填写《学生基本信息表》、组织学生认真总结并写学前教育心得(字数不少于400),于学生外出实习前一并交教务处。

2、驻厂教师收集材料学生外出实习期间,驻厂教师应每月底向教务处上报流失学生名单;学生实习结束前一周向教务处上报返校就读学生名单;如实记录学生的实习情况,完善《学生外出实习鉴定表》,实习结束后交教务处。

3、教学班班主任收集材料。

(1)外出学生实习总结;

(2)社会实践活动材料及总结;

(3)获奖材料的复印件、操行评定结果、

(4)班委名单及工作安排;

(5).《新增及流失学生情况登记表》;

4、团委收集的材料。

(1)参加各种文体活动学生名单及获奖情况;

(2)学生会成员名单及工作安排;

(3)好人好事等先进事迹;

5、政教处收集的材料处分文件及登记表。

6.教务处收集的材料。

(1)学生平时成绩、学期成绩及补考成绩;

(2)专业技能的考核、技能竞赛活动材料及获奖证书复印件;

(4)学生转学、转专业、休学、复学、退学等学籍变动登记表。

(6)学生毕业证书的印刷编号登记表以上(3)----(6)由赵飞老师提供。

新生入学分班后编列学籍号,学生学籍号由教务处统一编制,学籍号由12位数字组成。第一、二、三、四位专业代码前四位;第五、六位为学生入学年份代码,取年份后两位;七、八位为入学月份;第九、十位为班级代码,第十一、十二位为顺序编码。)。

(一)学生应具备的条件学生在学习期间,必须具备以下所有条件,方可办理由教育主管部门验印、颁发的毕业证书:

(1)具有学籍,学生个人档案健全;

(2)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文化课、专业课等),成绩应全部合格;

(3)按学校要求顶岗实习,实习成绩合格;

(4)操勤评定合格;

(5)交清学校费用;

(二)办理程序由教务处学籍管理员提供毕业学生名单,交学生个人档案管理人员审核是否符合办理条件,最后经校长签字后方可办理。

(三)毕业证的发放。

1、建立毕业生信息登记表;

2、建立毕业证发放台帐;

3、由财务处核实学校各项费用是否交清,经校长签字同意方可发放。

专业学生学籍管理协议书大全(15篇)篇十四

随着教育的改革与发展的不断深入,幼儿园的学籍管理也面临着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为严格幼儿园学籍管理制度,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提高保教质量。我园根据有关教育法律、法规,结合我园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的特点,特制订了《幼儿园幼儿学籍管理办法》,具体内容如下:

1、幼儿园的学籍管理由园长主管、业务园长为幼儿园学籍管理员具体负责。

2、各班级每一学期要负责好幼儿基本信息的登记,每一学期要做好幼儿花名册记载等。

3、幼儿园学籍管理员、档案管理员要认真做好幼儿学籍资料的收集与归档工作,要求文字资料与电子资料同时归档,资料收集要做到及时、准确,无遗漏、无差错。

二、做好招生工作。

1、加大宣传力度,幼儿园负责在网站和各相关公告和张贴“招生简章”,积极动员适龄儿童接受教育,切实做好每学年的新生招生工作。

2、幼儿园每学年严格按照区教育局的招生要求招收新生。

3、幼儿园每学年采取计划招生,按照有关文件精神严格控制班额数(或根据教育局的相关规定)。

4、幼儿入园前须进行体格检查,由方松街道出具健康证明,方可入园。

5、新生入园须按相关要求填写好幼儿情况登记表(幼儿姓名、性别、家庭住址、父母姓名、工作单位、联系电话等)。

三、做好毕业学生统计工作。

1、做好毕业班学生的登记和上报工作。

2、根据区教考中心分配的小学,做好发放告家长书。并将资料交档案室。

3、对毕业的.幼儿发放离园证等。

1、关于幼儿转学:

(1)幼儿因家庭居住地的变化或其它特殊原因须转学者,必须由家长提出申请,经托幼办同意,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2)为严格学籍管理,维持正常的教学秩序,提高教学质量,各班要在每学期末认真填写幼儿变动情况登记表,并上报园长室。

2、关于幼儿休学:

(1)因患病等特殊原因,无法坚持正常来园的幼儿,须由家长向班主任提出申请,并出具有关证明,经幼儿园审批同意后,方能办理休学手续。

(2)连续休息超过一个月,重新入园时,须到方松街道重新体检,并出具相关健康证明,方可入园。

(3)对因患病等特殊原因,无法坚持正常来园的幼儿,超过三个月,取消其在园学籍,重新入园时须重新报名。

专业学生学籍管理协议书大全(15篇)篇十五

第一条各市(区)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含民办)学籍由市(区)教育局(泰州经济开发区社会事业局)管理。市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籍由市教育局管理。

第二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有专人负责学籍管理与控辍工作,建立学籍的学期会审制度,及时纠正或解决学籍管理中出现的新问题,及时了解学籍的变化情况和控辍工作成效,每年10月上旬向市教育局基教处报送会审结果和学生电子学籍档案。

第三条任何学校(含民办)不得擅自更改招生范围,新生入学后,学校应按本规定办理入籍手续。小学学籍管理制度。

第四条学生或监护人不按本规定办理的有关手续,由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纠正,引起的后果由学生或监护人负责。

二、新生入学。

第五条市、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依据学生报到名册办理新生学籍并建立电子档案,编制省统一格式的学籍号。小学新生入学年龄为年满6周岁(当年8月31日前出生)。

第六条义务教育阶段新生报到入学后必须及时办理入籍手续。无故不按时报到的,学校和当地乡镇、村要跟踪调查,依法确保适龄儿童少年到学校就读为止。

第七条凡没有纳入当地就近入学范围的民办(含按民办机制运作的学校)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须与公办学校划片招生同时进行。民办学校非起始年级不得招收新生,可以接收符合规定条件的转学学生。小学学籍管理制度。

第八条新生入学的办理。

1、农村公办小学新生入学。由乡(镇)中心小学,根据当地适龄儿童名单,在7月底前,向适龄儿童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以下简称监护人)发义务教育入学通知书,监护人持入学通知书按通知时间带适龄子女到指定学校报到。

2、城市公办小学新生入学。适龄儿童监护人根据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的学校施教范围,在学校公布的报名时间内到学校报名,报名时需出具监护人及适龄子女在本施教区的户籍、居住情况(房产证)等有关证明。

3、农村乡(镇)公办初中新生入学。农村乡(镇)中心小学每年七月,将全乡(镇)小学毕业年级学生名册、毕业生的电子档案交乡(镇)中心初中,并填写交接表。交接表一式四份,中心小学、中心初中、乡(镇)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各存一份。中心初中根据接收的学生名册在七月底前给所有新生发放入学通知书。学生持入学通知书在规定时间到指定学校报到。

4、城市公办初中新生入学。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于每年七月底前,根据户籍和住房分布情况将本辖区范围内小学毕业生,按施教区分配给各初中学校,各初中学校根据接收的新生名册,经核查后发放入学通知书。学生持入学通知书在规定时间到指定学校报到。

5、民办学校招收小学、初中新生,按教育行政部门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地域范围招生,新生名单报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后向新生发放入学通知书。

6、小学、初中新生入学后,学校要使用全省统一的学籍管理软件建立学生档案。城市小学向初中提供毕业生电子档案的具体方式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确定。

7、小学、初中新生无故不按时报到的,应做好跟踪调查和详细记录,报告当地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确保不让一个孩子辍学。

8、小学、初中新生入学后须编制全省统一规定的学籍号。学籍号为19位:第1-6位表示省、市、县编码,第7位表示学校类型,第8位表示学校性质,第9-11位表示学校编码,第12-15位表示学生入学年份,第16-19位为学生在学校中的编码。

9、适龄儿童、少年,因故未及时上学或在外地上学的,户籍所在地政府或教育行政部门认定确属应在本地入学的,应安排学校就读或准予参加毕业和升学考试。

10ww、进城务工人员子女,按规定在本市接受义务教育的,家长向暂住地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凭相关手续(暂住证、务工证、住房协议)由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学校就读,享受当地居民待遇。起始年级的可以建立学籍,非起始年级的按转学处理。

11、民办学校跨市(区)录取小学、初中新生的,由学校在新学年9月15日前向学生户籍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发出来源于该地的学生名单。学生户籍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收到名单即予备案。

12、学生在小学、初中阶段依法更改姓名的,须向学校交验更改后的户口簿及复印件,学校更改备案后在规定时间(小学、初中在升学报名前)持复印件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更改手续。

13、残疾儿童入学年龄可以适当放宽。可以到普通学校随班就读,也可以到特殊教育学校就读。

14、学校招收的小学一年级学生必须入籍,不能作为借读生处理。

三、转学。

第九条学生家庭户口及住址跨省、市、市(区)、乡(镇)迁移的,准予转学。学生单人户口迁移不视作转学理由。初中学生在本市(区)、本乡(镇)内不转学。

第十条学校不得拒收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有关政策安排的转学学生。转学一律不得进行入学考试。

第十一条转学过程不得变更就读年级。休学期间转学的学生待休学期满后,转入学校方可准予复学。

第十二条转学操作流程。

流程一:学生或监护人向转入地学校提出转学申请,同时提交户籍迁移证明、住房证明等原件。

流程二:转入地学校审核同意接收后,开出同意接收转学证明。并由学籍管理员到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盖章。

流程三:学生或监护人持同意接收转学证明与户籍迁移证明、住房证明原件到转出学校提交书面转出申请,学校审核后开出转学证明。

流程四:学生或监护人持转学证明到教育行政部门盖章后连同学生登记表交到转入学校,由转入学校为其办理转入手续。

说明:。

1、民办学校的学生,不得转学至非户籍所在地公办学校。中途转入户籍所在地公办学校的,由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统筹安排,并由学校提供同意转入证明。

2、转入学校办理转入手续须接收转学证明和学生电子档案。跨省转学的须经泰州市教育局同意,并及时发送和收取学生纸质学生登记表,学校要及时将转入学生信息输入计算机。

四、借读。

第十三条学生因个人或家庭原因,拟到非户籍所在地学校借读的,须双方学校同意。借读学生的学籍保留在原校。

第十四条起始年级学生必须在录取学校取得学籍后方可外出借读,任何学校不得接受没有学籍的学生借读。借读过程一律不得变更就读年级。

第十五条借读操作流程。

流程一:本人或监护人向拟借读学校提出借读书面申请。

流程二:学校审核后开出同意接受借读证明。

流程三:本人或监护人持同意接受借读证明交到原就读学校,学校审核后开出同意借读证明。

流程四:本人或监护人将同意借读证明交到借读学校,学校凭同意借读证明安排借读。

说明:。

1、同一地区小学、初中原则上不办理借读手续。

2、借读生的数额不得多于在籍生数的5%,不得影响正常在籍生的学习。

3、学生监护人因公出国工作一年以上、从事野外或流动性工作、长期支援边疆、现役军人(含武警),其子女因投靠亲属可到非户籍所在地公办学校借读。

4、学生因个人或家庭原因,拟到非户籍所在地公办学校借读的,须经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同意。

5、借读学生的学籍保留在原校。学籍所在地学校要将借读学生的电子档案拷贝给学生带到借读学校;学生返回学籍所在学校时,借读学校要将借读学生的电子档案拷贝给学生带到原校。学生在借读期间的有关成绩、评定、奖惩等,由借读学校记入学生电子档案。借读学校在借读学生离校时要留存学生电子档案。

6、外省到我市借读的学生,借入学校应为其建立电子档案,学生离校时打印纸质学生登记表封好后让其自带回学籍所在学校,电子档案留存。

五、休学和复学。

第十六条学生因伤病或不可抗拒原因连续缺课累计超过210个学时仍不能上学的,可以办理休学手续。

第十七条毕业学年原则上不办理休学手续。

第十八条休学期限为一年,休学者不得提前复学,也不得中途到其他学校上学。推迟复学或连续休学须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十九条休学期满,经批准复学后,应回原级就读。出国、出境休学期满后不能复学的,学校上报教育行政部门注销其学籍。

第二十条休学和复学操作流程。

学生因伤病原因连续缺课累计超过210个学时仍不能上学的可提出休学申请。

流程一:本人或监护人向就读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1、市(区)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

2、住院病历(原件)。

3、药费收据等相关材料(原件)。

流程二:学校初审后统一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情况特殊者须到指定医院进行复核检查。

流程三: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备案。

流程四:学校出具休学证明。

学生因不可抗拒的原因连续缺课累计超过210个学时仍不能上学的`可提出休学申请。

流程二:学校初审后统一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流程三: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备案。

流程四:学校出具休学证明。

说明:。

1、学生中途到国外、境外就读的应办理休学手续。由监护人提出书面出国(出境)休学申请,出具出国护照、签证等有关证明,经学校审核、报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后,由学校出具休学证明。出国、出境所需的学业成绩、就读年级等证明,学校应如实开出。

2、休学期,因伤病和本人不可抗拒的原因休学的自缺课开始计算;出国的自批准之日计算。休学期限为一年,不得提前或推迟复学,也不得中途到其他学校上学。

3、休学期满,学生或监护人持休学证明到学校办理复学手续。因伤病和本人不可抗拒的原因休学的,复学须回原级就读。

4、因伤病或学生本人不可抗拒的原因在休学期满不能复学的,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提交相关材料,学校报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续办休学手续。出国、出境休学期满后不能复学的,学校上报教育行政部门注销其学籍。

六、留级和跳级。

第二十一条根据省学籍管理规定,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实行不留级制度。

第二十二条学习成绩优异的学生,由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审批同意可以跳级。小学、初中跳级学生毕业时视为完成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学生跳级由学校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七、毕业和修业。

第二十三条学生修业期满,毕业成绩和有关考查考核成绩合格,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后由学校发给全省统一样式的毕业证书,小学毕业证书由学生六年级就读学校免费发放。初中毕业证书由学籍所在学校免费发放。未毕业者由学校免费发给全省统一样式的修业证书。学生毕业成绩有不及格者,准予补考。补考后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毕业,只发给全省统一样式的小学修业证书或初中的义务教育证书:。

语文、数学、外语有一门不及格者;其他学科有两门不及格者;操行不及格者;体育不合格者。

第二十四条毕业证书、修业证书加盖教育行政部门验印章并经电子认证后生效。

八、升学。

第二十五条小学毕业学生免试升入初中学习。

1、跨市(区)借读的小学、初中毕业生,一般都应回学籍所在地参加毕业考试、领取文凭、安排升学。

2、民办学校小学毕业生,可以升入户籍所在地学区公办初中,也可以到户籍所在地或非户籍所在地的民办学校初中就读,不能升入非户籍所在地学区的公办初中。民办学校小学毕业生要升入公办初中的,需向户籍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由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进入初中。跨区县就读民办学校的小学毕业生,要先将学籍转移到户籍所在地的教育行政部门。

九、奖励和处分。

第二十六条学校依照规定对学生实施奖励和处分。

1、对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或某一方面有突出表现的学生,应予以奖励。凡受到校级以上奖励的,应记入学生电子档案。

学校应根据规定,民主、公开、公正地评选三好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

2、学生严重违反学生守则和日常行为规范、学校管理和治安管理等有关规定的,应给予处分。处分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记过以上处分须记入学生电子档案。

因违法犯罪经人民法院判决需服刑、劳动教养的学生,服刑、教养期满超过十六周岁的,由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报告,经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可以取消学籍。

3、学生在受处分一年内,进步显著,确实改正了错误,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学校批准,可以撤销处分。处分一旦撤销应在学生电子档案上加撤销记录。

4、学生留校察看时间最长不超过一年,在留校察看期内仍无改正表现的初中学生,经监护人同意可送工读学校托管。

有违法和轻微犯罪行为的学生,可按规定送工读学校。

到工读学校就读的学生,学籍留在原校,参照借读办理有关手续。

5、累计已经学满九年义务教育年限并年满十六周岁的,其本人及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不再继续上学的,学校审核,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取消学籍。

6、学生受行政拘留、劳动教养处理期满,年龄在十六周岁以下者,可持批准处理单位有关证明,向原校提出书面申请回原级就读,原校应予接收。

十、其他。

第二十七条学生死亡、因故丧失学习能力的,由学校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报告(需附有关证明材料),经批准后注销其学籍。

相关范文推荐

    热门活动建议心得体会及感悟大全(23篇)

    通过写心得体会,可以更深入地了解自己的思考和成长过程。阅读这些心得体会范文可以让我们更好地理解自己和他人,从而更加聪明地应对各种挑战和困难。家庭活动是指家庭成员

    专业提高党员干部政治本领心得体会(模板23篇)

    党员心得体会是党员个人在党组织工作中的一种学习和成长,是对自身工作的一种拓展和提升。下面是一些党员同志通过自己的实践和思考所写下的党员心得体会,希望能给大家带来

    专业领导工作总结心得体会大全(17篇)

    工作心得体会是我对工作中遇到的难题和挑战的思考和总结,它可以帮助我更好地应对类似问题,并提升自己的处理能力。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一些工作心得体会范文,希望能够

    精选单位消防演练活动方案(模板21篇)

    活动方案的编制需要考虑各种因素,如活动的性质、目标群体、时间地点等。在下面的范文中,你可以看到一些成功活动的方案设计,希望对你的活动策划有所帮助。为了切实增强学

    最新简单的调查读后感(案例17篇)

    读后感是我们对书中内容以及作者的思想和艺术表达的理解和评价,它是一种对读书收获的深入思考和总结。通过阅读这些读后感范文,我们可以学习到一些优秀的写作技巧和表达方

    2023年班主任聚会发言(模板17篇)

    发言稿的撰写需要反复修改和演练,以确保语言流畅、表达准确、效果良好。发言稿是一种在公共场合发表演讲或讲话的文稿,用于传达特定的信息或表达某种立场。在各种场合中,

    实用公司行政部年终总结发言大全(17篇)

    年终总结不仅能够使我们更清晰地认识自己的优势和劣势,更能够激励自己在新的一年里不断进步。在阅读这些年终总结范文时,我们可以从中学习一些优秀的写作技巧和表达方式。

    热门高中化学教学计划指导思想(通用17篇)

    教学计划是教师设计和安排教学活动的基础,确保教学内容的全面覆盖和学生能力的逐步提升。教学计划范文中的教学活动设计和评价方法也是非常有参考价值的。3、改变教师的备

    精选冬日扫雪心得体会(汇总15篇)

    写心得体会是一种对自己经历的整理和总结,能够帮助我们更好地反思和改进。下面是一些精选的心得体会范文,希望对大家写作有所帮助。今天早上,睡眼朦胧得我被铲雪得声音铲

    实用崂山旅游心得体会(汇总14篇)

    心得体会不仅仅是一篇文字,更是我们对自己成长轨迹的一种见证和认可。下面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优秀的心得体会范文,希望能给大家的写作提供一些启发和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