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荐公安系统纪律作风教育整顿活动个人自查报告(精)(六篇)

时间:2023-01-25 作者:储x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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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当下这个社会中,报告的使用成为日常生活的常态,报告具有成文事后性的特点。怎样写报告才更能起到其作用呢?报告应该怎么制定呢?下面我给大家整理了一些优秀的报告范文,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我们一起来看一看吧。

推荐公安系统纪律作风教育整顿活动个人自查报告(精)一

一、一方面以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及认真落实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为主线,扎实地开展了保持共产党员的先进性教育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的政治理论水平和公安业务技能,深刻领会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的内涵和精髓,牢固树立执政为民,立警为公的思想,坚持贯彻执行“五条禁令”,始终坚持“人要精神,物要整洁,说话和气,办事公道”的原则。另一方面:自己始终坚持尊重家人、尊重师长、尊重领导、团结同志,在工作中始终坚持维护班子的团结,增强班子的凝聚力。在工作中经常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活动,对民警在工作、生活、思想上出现的情绪波动,做到及时发现、及时掌握、及时协调、及时谈心、及时鼓励,坚持职业道德养成教育,消除民警的心理障碍,使民警始终保持积极向上的心态进行工作。

二、在工作中,自己虽然当过户籍、治安民警,兼任过内勤,当了基层领导后,负责过治安管理、安全防范,案件侦查等工作,但自己仍然坚持各方面的业务学习,注重全方位的提高自己,工作做到有分析研判、有计划、有步骤、合理地组织实施。在治安管理、安全防范、案侦工作中,根据不同的发案,采取不同的、灵活的手法加以控制;根据不同的发案时间、作案手法等,采取不同的方式,全面认真的研究,确定准确的侦查方向;针对不同的工作情况,不同业务能力的民警,采取科学灵活的工作措施,。自己认为业务能力、组织能力、协调能力、研判能力是比较强的。

三、在工作中,自己始终起好模范带头作用,甘为马前卒、甘为人梯,在中队自己既是业务领导,又是政工领导,既是中队长又是侦查员,既是内勤民警又是驾驶员;在给民警分配破案打击任务的同时,也给自己分配同等数额的破案打击任务,既要完成中队分配给自己的各项业务指标,还要带领全中队民警完成分配给中队的各项业务指标;不论是大小案件,自己都要亲自去摸线索,亲自开车去捉嫌疑人,问材料、批材料、组卷、预审等。民警加班时我必须加班,需要少部份人加班时,我加班民警不一定加班,自己一年来加班加点地工作,从不迟到早退。在评功评奖等利益问题上,都是积极主动让给其他人,自己从不索取。个人认为工作态度是端正的,敬业精神是强的。

四、1、200_年全所共立刑案170件,派出所破案50件,打击17人,中队破案136件,打击39人 ,中队办案批捕率为100%,破案率为109.45%,顺利完成了上级下达的发、破案及打击任务。今年1—7月中队完成打击(逮捕)21人,另刑拘(后全部逮捕)5人,完成全年任务(39人)的66.7%,破案86件,完成全年任务(136件)的63.98%,打击抢劫、盗窃犯罪团伙6个。1—7月本人应完成打击人头4.5人,实际完成打击人头6.5人,破案应完成15件,实际完成28件,超额完成了中队下达的任务。

2、抓好所队配合,正确处理好了所队关系。自己始终以大局为重,注重协调 ,双方有什么困难,做到有求必应;案侦中队工作任务重,办案成本高,只有一辆长安车,中队急需用车时,派出所就给予协助,派出所在刑侦业务和重大治安疑难案件问题上,案侦中队也全力以赴,给予指导帮助;特别是今年__村发生一起重伤害案,由于嫌疑人未抓获,后发展成为信访督办案件,自己看到这种情况后主动与_所长联系,带领中队民警通过几天的侦查,终于在__镇将犯罪嫌疑人抓获,顺利地破了此案,事主和群众都非常满意。

3、今年7月底,分局决定自己到__县互派锻炼,虽然因家庭原因有所顾虑,但仍然克服了长年卧床不起的82岁高龄的父亲和有高血压的母亲,76岁高龄的岳父无人照顾,加之妻子3、4、5节腰椎骨质增生经常发病及小孩子马上中考的困难,义无所顾到__县互派锻炼。在今年11月份,自己82岁高龄的父亲从病重到病危,76岁高龄的岳父病重,妻子骨质增生发病路都走不得的情况下,自己只是回家安排好亲友照顾后又回到__县工作岗位,忠孝不能两全,自己选择了忠于人民、忠于事业。在__县工作期间,自己牢记分局领导在互派干部动员会上的讲话精神;坚持将__区分局先进的建警思想带到__县,将__派出所的优秀素质带到__县的原则,分不同时间,在一定场合进行业务指导,同时,也坚持学习他们在艰苦环境下,努力拼搏,敢于奉献的作风。

自己在工作中,遵守国家公务员和公安民警廉洁从政的各项纪律规定,在执法办案中,从未接受过涉案双方人员的请吃请喝,收受财物的情况,自觉抵制不正之风,始终保持廉洁自律,秉公办事、依法办案,坚持请示报告制度,一年来中队没有发生一起违规办案的事。

推荐公安系统纪律作风教育整顿活动个人自查报告(精)二

政治建警是党对公安机关的一贯要求,既是深入学习贯彻十九大精神,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的重要举措,又是

立警之本、育警之道、治警之要。为此,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民警,一定要紧密结合深入贯彻落实全国公安工作会议精神,坚持政治建警、改革强警、科技兴警、从严治警不动摇,锻造“四个铁一般”的公安铁军,以实际行动争做合格党员。今年,我很荣幸参加了公安部组织的“全国公安工作会议精神”学习培训,结合自已多年的从警经历,撰写了学习心得体。借此机会,我以《坚持政治建警,全面从严治警,为新时代公安工作提供坚强保障》为题给大家上一堂专题党课,与同志们共勉。

今年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公安工作会议上发表的重要讲话,体现了党中央对公安工作的高度重视和对公安队伍的亲切关怀,更为新时代公安工作指明了方向。习总书记强调:从严治警一刻都要不能放松,要坚持政治建警、改革强警、科技兴警、从严治警,着力锻造一支有铁一般的理想信念、铁一般的责任担当、铁一般的过硬本领、铁一般的纪律作风的公安铁军。要把理想信念教育作为育警铸魂、固本培元的战略工程常抓不懈,坚持严在平时、管在日常,使全警真正养成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的高度自觉。习总书记提出“四铁”人民公安警察要求,言简意深、重若千钧,为新时代公安工作指明了前进方向、为铸魂育人提供了根本遵循。

公安机关是一支带枪的队伍,肩负着惩恶扬善、守土安民、维稳保安、执法执勤等职责任务,战斗在打击违法犯罪最前沿,直接与人民群众打交道,直接接触社会阴暗面,经

常面临着情与法、血与火甚至生与死的考验。加强公安队伍政治建设是公安工作永恒的主题,也是坚强的保障。

一是要以绝对的忠诚铸就信仰。绝对的忠诚就是唯一的、彻底的、无条件的、不掺任何杂质的、没有任何水分的忠诚。这就要求我们始终要以党的旗帜为旗帜、党的方向为方向,坚定共产主义的远大理想,坚定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中国梦的必胜信念,坚定对党的领袖习总书记的高度信赖,坚决做到党叫干什么就坚决干,党不允许干什么就坚决不干。

二是以深厚的理论铸固信念。理论上的清醒才能保证政治上的坚定。切实学好弄通搞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刻领悟蕴涵其中的战略思想和战略布局,深刻理解基本内容和精髓要义,深刻把握融贯其中的信仰追求、历史担当和科学思想,补足精神之“钙”,把其作为思想武器和行动纲领,改造主观世界,提高能力素质,提升思想境界。

三是以实际的行动铸牢信任。习总书记说“实干兴邦,空谈误国”,我们公安民警要按“四铁”要求校正为警坐标、把正为警方向、行正为警准则,使行动成为标杆、行为化成力量,躬身笃行、身体力行,坚决不做口是心非、表里不一的“两面人”,始终铁心向党,生命献党。

讲奉献、有担当,是党的性质和宗旨的必然要求,体现的是共产党员履职尽责、敢于担当的精神。这是党员干部的基本素质,是成就事业的必备品格。做合格党员,最关键的

就是要做到履责合格。广大党员民警要进一步树立强烈的担当意识,始终保持奋发进取、昂扬向上的精神意志,切实把心思用在努力工作上、把智慧用在干事创业上、把精力用在

狠抓落实上,真正以强烈的事业心和高度的责任感,忠实履行好肩负的职责使命。始终把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奋斗目标和自已的责任担当,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一是要加强创新社会治理。不断提高治理能力现代化,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健全公共安全体系和治安防控体系,建立维护群众权益机制、社会利益协调机制、化解社会矛盾机制、社会风险评估机制、预测预警预防机制,增强社会治理的预见性、精准性、高效性。尤其是县级公安机关要按照“学精神、控风险、守底线、补短板、严纪律”要求,将“大排查、大研判、大管控、大演练”常态化长效化,有效防控政治安全、社会稳定、暴恐袭击、公共安全、网络安全风险。紧扣“一村一辅警”、“邵阳快警”、“绩效一网考”三大抓手,不断深化农村警务、户政、交管、消防等领域的利民举措,完善人民权益维护、公共服务均等配套政策,真正解决好群众最关心、最迫切、最现实的问题。

二是要护航中心发展任务。着眼“两中心一枢纽”战略,深入开展“集打斗争”、“扫黑除恶”、“扫毒除害”等专项工作,坚持政治、法治、德治并举,把扫黑除恶与反腐结合起来,与基层“拍蝇”结合起来,与加强基层政权建设结合起来,坚决铲除黑恶势力的“政治基础”、“经济基础”、“社会基础”。要深挖彻查保护伞,做到“两个一律”:对涉黑涉恶犯罪案件,一律深挖其背后腐败问题;对黑恶势力“关系网”、“保护伞”一律一查到底、绝不姑息。矢志不渝做改革发展的护航者、人民利益的保护者。三是要崇尚实干主动担当。实干能成就梦想。我们要以“学在深处、干在实处、走在前列”的实际行动完成好2020年度工作目标,对政治建警、绩效评估、扫黑除恶、扫毒除害、精准扶贫等重点工作,要做到挂图作战、倒排工期、严格督导。今年时间已经过半,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都能紧紧围绕党组确定的年度目标,有力有序推进。但仍有少数部门工作乏力、推进滞后,需要进一步加压加力,全力攻坚。为此,各部门警种要紧密结合实际,切实加强宏观指导、统筹协调,扎实抓好各项相关措施要求的推进落实,确保各项工作目标和要求都能顺利实现。

今年是新中国成立71周年大庆之年,公安机关要紧紧围绕安保维稳任务,以执法规范化建设为载体,以基层一线执法勤务类民警为训练对象,坚持实战实用实效导向,抓重点、补短板、强弱项,围绕安全理念、战术意识、程序规范等方面开展现场执法处置训练,确保民警能够在保障自身安全、执法程序规范的前提下,高效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全面提升公安机关的整体战斗力和规范执法水平,确保在关键时刻拉得出、冲得上、打得赢。

一是要抓好专项训练。围绕新中国成立70周年大庆安保维稳工作,开展基础技能战术、常见警情现场处置、个人极端暴恐事件处置、建筑物搜捕、嫌疑车辆查缉、群体性事件处置、野外搜捕、现场警务指挥等专项训练演练,同时将“语言控制训练”、“现场急救训练”、“科技装备训练”等课程融入到专项训练中,积极参加市局组织的“三警大比武”活动。一线执法勤务类民警重点开展现场执法规范、安全防护意识、单警装备规范佩戴、武器警械使用和常见警情模拟处置训练,提升民警的单兵、协同作战能力。警务辅助人员重点强化法律知识、业务技能、纪律作风等方面的培训,全面增强实战能力。

二是要抓好专题培训。县级公安机关要有针对性的组织举办“公安指挥调度”、“情报研判”、“反颠领域专案”、“网络安全管控”、“群体性事件现场处置”、“警务实战技能”、“治安维稳”、“搜爆搜毒”、“无人机驾驶技术”、“信访维稳”等培训班。围绕新时期公安工作形势任务,还要组织举办“涉黑涉恶案件办理和审讯”、“公安服务平台应用”、“大数据技术应用”、“深化执法规范化”、“涉众型经济犯罪打击防范”、“食药环案件办理”等专题培训。按照专业化能力建设和“干什么训什么、缺什么补什么”的要求,开展轮值轮训与岗位自训。

三是要抓好反恐实战演练。紧盯敏感节点,严密防范、坚决打击各种渗透颠覆破坏活动、暴力恐怖活动、民族分裂活动、宗教极端活动,确保不打响、不炸响。加强情报信息搜集研判,落实重点信访人员管控,确保不发生群体性非法聚集和个人进京非访事件,为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新中国成立71周年营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

人不以规矩则废,党不以规矩则乱。我们党是靠革命理想和铁的纪律组织起来的马克思主义政党,讲规矩、有纪律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是必须坚守的底线和原则。习近平总书记始终强调,讲规矩是对党员干部党性的重要考验,是对党员干部对党忠诚的重要检验。做合格党员,最重要的就要是做到守纪合格。全县公安机关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

民警

一是要严格遵守党章和党规党纪,把尊崇党章、学习党章、遵守党章、维护党章作为最基本的标准要求,把学习党规党纪、践行党规党纪作为最起码的政治操守,切实弄清楚作为党员民警什么能做、什么不能做、该怎么做,坚决守住共产党员的做人基准和底线。

二是要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始终把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挺在最前面,发扬公安机关服从命令、听党指挥的优良传统,始终把公安工作置于党的绝对领导之下,在重大原则问题上决不摇摆,在大是大非面前决不含糊,自觉维护党中央权威、维护党的集中统一,切实做到党中央提倡什么就认真践行什么,党中央禁止什么就坚决反对什么。严格贯彻落实“下级服从上级、个人服从组织、副职服从正职”标准要求,推动形成“执行不讲条件、落实不打折扣、贯彻不能拖延”的优良警风,为工作顺利开展提供政治保障和纪律保证,真正做到在政治上讲忠诚,在组织上讲服从,在行动上讲纪律。

三是要切实净化规范民警交往行为。“二十个不准”既是禁止性规定,更是对民警的关心爱护。要对照“二十个不准”全面加强民警、职工、辅警日常管理,把行为管理和思想管理统一起来,把工作圈管理和社交圈管理衔接起来,把八小时之内的管理和八小时之外的管理贯通起来,做到不留盲区、不留死角、不留空档。要把现实教训当作鲜活教材,通过“身边事警示身边人,里面的人教育外面的人”,引导民警牢记交往有原则、有界限、有规矩,自觉净化社交圈、朋友圈、生活圈,做到不乱交友,不把公共权力用于结“人缘”、谋私利,防止被别有用心人员“围猎”甚至滑向违纪违法深渊。

同志们,做好当前各项公安工作任务艰巨而繁重,让我们以更加坚定的党性、更加务实的作风、更加强烈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凝神聚力,开拓进取,团结奋进,扎实工作,把在政治建警激发出来的工作热情转化为推动工作的强大动力,全力做好新中国成立71周年大庆安保维稳工作,以优异成绩向建国71周年献礼!

推荐公安系统纪律作风教育整顿活动个人自查报告(精)三

在全国各族人民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努力奋斗的进程中,在新的一代中央集体刚刚组成不久的时候,就鲜明地提出讲诚信、懂规矩、守纪律的要求,可以说具有很强的思想性、针对性和指导性,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们做好各项工作的行动指南。

近年来,随着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不断深入,各级领导干部在讲诚信、懂规矩、守纪律方面总体做得比较到位,党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更加好起来了。但是,在一些干部中仍然存在不少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有的领导干部热衷于吃请迎送,说假话、干花活、报虚数。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在一些人民警察中程度不同地存在。夸夸其谈,脱离实际,固步自封,三公消费严重,背离了党的宗旨,缺失诚信,缺失诚心,承诺的事办不了,因此,在群众中失去了威信,导致群众不买账、不支持、不拥护。

二是有的领导干部丢失了规矩。一些人民警察不懂规矩,将自己置身于规矩之外,习惯于搞特殊、行特权,甚至丧失原则,目无法纪,为所欲为,政治立场不坚定,做人不踏实。有的沾染了江湖义气,仅把规矩挂在嘴边,全凭个人感情办事,有的让别人遵守规矩,就像手电筒只照别人不照自己,由着性子,乱了规矩,该作为的不到位,不该作为的却越位。

三是有的领导干部丧失了纪律。人民警察不守纪律,既是理想信念不坚定的表现,也是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政绩观和权力观畸形扭曲的结果。xxx、徐才厚等高级人民警察就是典型的事例。我们身边的个别领导干部,也把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利用于谋取私利上,视党的纪律而不顾,游离于制度约束之外,把个人凌驾于法律之上。种种现象令人痛心又发人深省,从一个侧面证明作风问题根本上是党性问题。

领导干部讲诚信,就是要光明磊落、襟怀坦白、表里如一,对党忠诚老实、对群众忠诚老实。众所周知,中国乃礼仪之邦,中华民族更是历来都在推崇诚信。领导干部讲诚信就是要对说过的话做过的事敢于承担责任,做到台上台下一种表现、圈里圈外一个样。古人云:言必行,行必果。作为领导干部更应该发挥好模范带头作用,在这方面做出表率,树立楷模。遇事先从大局考虑、想集体、想他人,最后想自己。要积极做诚信的拥护者和实践者,不论处在何种情况都必须坚持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老老实实做人、踏踏实实办事,真正的做到言行一致,表里如一,只有这样才能真正赢得人民群众的支持和拥护,也才能在群众中树立起党的光辉形象。

领导干部懂规矩,是工作所需、事业所需、发展所需,有利于保证党的政令畅通和干部本身的成长进步;领导干部懂规矩,就是要知晓规矩、认同规矩、遵守规矩、维护规矩,要将规章制度入脑入心;领导干部讲规矩,就是要严格按党性原则办事,按政策法规办事,按制度程序办事,明白那些事该做,那些事不该做,要做到不越雷池,不乱章法。俗话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人不以规矩则废,家不以规矩则殆,国不以规矩则乱。规矩很重要,不懂规矩、不用规矩、不守规矩,就要出问题,就会栽跟头。火车越轨就要翻车,人不守规就要出事,要想有序通行、安全通行,就必须自觉遵守交通规则。同样的道理,一个领导班子没有了规矩,各吹各的号、各弹各的调,就形不成合力;一支队伍没有了规矩,就会步调不一,形如散沙;一项工作没有了规矩,就会急事办不妥,难事理不清,大事办不成;一个社会没有了规矩,就会失去秩序,失去人伦,陷入混乱。作为领导干部,离开了规矩的约束,工作就会出这样那样的问题,就很难避免犯这样那样的错误,而只有懂规矩我们才能保证党的政令畅通。

领导干部守纪律,有利于保持党的自身纯洁。守纪律,就是要从遵守和维护党章入手,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各项纪律规定,并坚持做到纪律面前人人平等、遵守纪律没有特权、执行纪律没有例外。领导干部要自觉遵守纪律,党的纪律是自觉的纪律。遵守党的纪律就是服从党和人民的意志,就是维护党和人民的利益,就是尽自己应尽的义务和责任。强化纪律意识和服从意识,突出自觉地遵守纪律,确保政令畅通。这是守纪律的具体内容,是对每名党员的政治要求,也是维护团结统         巩固和提高领导班子凝聚力和战斗力的重要保证。

公安机关是一支刑事司法力量和行政执法力量,是一支纪律部队,担负着打击敌人、保护人民、惩治犯罪、服务社会的职能。《人民警察法》第一章第三条规定:人民警察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维护人民的利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由此可见,用铁的纪律管理和规范的人民警察,如果不讲诚信、不懂规矩、不守纪律,对社会就会产生不良影响,对人民群众就会造成更大的危害。

社会不断进步,经济飞速发展,作为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要将讲诚信、懂规矩、守纪律内化为美德,外化为具体行动。

作为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在工作中要进一步强化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诚信意识和纪律观念,自觉置身于规矩之下,严格按党性原则办事,按政策法规办事,按制度程序办事,以制度管人管事,做到依法行政,依法办事。要时时事事从党性原则出发,自觉将讲诚信、懂规矩、守纪律融入到工作中,对不符合纪律的事情,敢于说不,勇于碰硬,坚决维护纪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要顾全大局,克服本位主义、个人主义,坚持小道理服从大道理,个人利益服从大局利益,要不断增强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明辨是非,坚持原则,同各种错误思想和错误行为作斗争,做党的理论的忠实实践者,方针路线的忠实执行者,政策原则的坚定维护者,确保始终沿着正确的方向前进。

作为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在生活中要加强自律,自觉抑制腐朽思想的侵蚀,把看似小事的生活作风生活和生活情趣的问题当作大事来对待,我们每个人民警察都要注意修养、明荣知耻,讲操守,重伦理、做表率,用自己的言行举止影响身边的人,教育身边的人。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特别是工作时间之外,更要严格要求自己,把住小节,守住底线。

诚信是做人的基石,规矩是做事的天平,纪律是行为的戒尺。讲诚信、懂规矩是对一般公民的起码要求,人民警察更应当做到。而守纪律对人民警察来说尤其重要,《人民警察法》第一章第四条规定:人民警察必须以宪法和法律为活动准则,忠于职守,清正廉洁,纪律严明,服从命令,严格执法。从中不难看出,纪律对一名人民警察来说的重要程度。人民警察要做讲诚信、懂规矩、守纪律的表率,要对纪律心存敬畏,把纪律作为悬在头顶的三尺利剑,做到知大知小、知进知退、知荣知辱、知是知非,增强守纪律的坚定性和自觉性,把守纪律转化为感召力和向心力,进而变为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在改革开放的关键时期,在经济社会发展进入新常态的形势下,人民警察要认真贯彻执行中央的八项规定,认真学习《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和《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等法律法规,解放思想,实事求是,更新观念,勤勉工作,把讲诚信、懂规矩、守纪律的好思想贯穿于各项工作之中,做一名政治合格、业务精通、作风过硬、党和人民满意的好警察。

推荐公安系统纪律作风教育整顿活动个人自查报告(精)四

实施《意见》工作,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依法治警、从优待警、以人为本,体现公安特色,倾斜基层一线,立足现实,着眼长远,统筹规划,突出重点,稳步推进,力争在2008年底基本完成全国公安民警职务序列分类、称谓规范和相关人员职务套改工作。

(一)下列单位在编在职、已评授警衔的公安民警列入《意见》实施范围:

1、各级公安行政机关及其内设机构、派出机构。

2、各级公安行政机关直属事业单位中,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并列入评授人民警察警衔范围的机构。

3、已完成司法体制改革、纳入公务员法管理的铁路交通、民航、林业公安机构,海关缉私部门及其内设机构、派出机构。

4、其他属于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建制单位的机构。

(二)下列人员不列入《意见》实施范围:

1、不担任人民警察职务的;

2、已批准离休、退休或者在2008年9月30日前已达到退休年龄的;

3、正在办理调离公安机关和辞职、辞退手续的

4、被开除公职、劳动教养、判处刑罚、免予刑事处罚的;

5、因其他原因不宜列入实施范围的。

各地公安机关要积极主动地向地方党委、政府汇报,与公务员主管部门加强沟通协调,从2008年10月1日起,按照自上而下、分期分批、积极稳妥的原则,对列入《意见》实施范围的单位,组织实施机构、人员分类、称谓规范和相关人员职务套改工作。

(一)确定实施范围:县级以上地方公安机关会同公务员主管部门,梳理确定列入《意见》实施范围的单位及其人员,并报上一级公安机关备案。

(二)规范分类、称谓。以省级公安机关为单位,按照《意见》规定,对公安机关内设机构进行分类并规范称谓。其中涉及的相关问题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三)实施职务套改。

1、公安部及其内设机构和地方公安机关及其内设综合管理机构的警官、警员职务称谓,按照《公务员法》及其实施方案执行。

2、县级以上地方公安机关按照上下同步、分级负责的原则,会同公务员主管部门,对内设执法勤务机构和派出所的公安民警组织实施职务套改,执行相应的工资标准。

(1)警官职务按照所在机构名称套改称谓。其中,内设队建制执法勤务机构的警官职务称谓主要为:总队长、副总队长、支队长、副支队长、大队长、副大队长、中队长、副中队长。监管所、车管所、派出所的警官职务称谓为:所长。副所长。上述机构中主管政治工作的警官职务称谓为:政治委员、政治教导员、政治指导员等。

(2)警员职务原则上按照下列标准进行套改:调研员套改为一级警长; 副调研员套改为二级警长。

主任科员套改为三级警长;副主任科员中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不在处分期间的,套改为四级警长,其他套改为一级警员:

①、任现职满2年;

②、从事公安工作满10年;

③、荣立相当于三等功以上等次奖励;

④、累计三次以上公务员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

(3)级别在24级以上、不在处分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科员,可套改为一级警员:

①、担任现职满10年,且最近10年公务员考核结果均为称职以上等次;

②、担任现职满3年、参加工作满30年,且最近3年公务员考核结果均为称职以上等次;

③、担任现职满3年、参加工作满20年,荣立相当于二等功以上等次奖励或者累计五次以上公务员年度考核为优秀,且最近3年公务员考核结果均为称职以上等次。

(4)级别在22级以上、不在处分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副主任科员,可套改为三级警长:

①、担任现职满10年,且最近10年公务员考核结果均为称职以上等次;

②、担任现职满3年、参加工作满30年,且最近3年公务员考核结果均为称职以上等次。

③、担任现职满3年、参加工作满20年,荣立相当于二等功以上等次奖励或者累计五次以上公务员年度考核为优秀,且最近3年公务员考核结果均为称职以上等次。

3、原同时担任领导职务与非领导职务的公安民警,列入警官职务序列管理,继续保留原非领导职务相关待遇,并不占用所在公安机关警员职务职数。

(四)完善日常管理。首次套改相关工作完成后,公安部将会同有关部门适时出台警官职务与警员职务的转换、警员职务的晋升、职数管理、警务技术职务管理相关规定。

推荐公安系统纪律作风教育整顿活动个人自查报告(精)五

公安管理法

【出处】《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15年第3期

【写作时间】2015年

【中文摘要】通过对我国公安机关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规范梳理和实践考察,发现公安机关在化解社会矛盾纠纷方面存在职责扩张现象,这虽然是受现实所迫,有值得肯定的一面,但是其负面作用远远大于正面作用,因此,公安机关必须在合法性原则、能力有限原则、适时适度介入原则的指导下,根据现有法律规范,矫正其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职责范围和程度。

【中文关键字】公安机关;社会矛盾纠纷;职责;法治

【全文】

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变迁和经济市场化的飞速发展,社会结构的持续、剧烈变革,社会异质的日益增加,我国正在经历着从整体性社会逐渐转变为分化性社会的阵痛,各种利益冲突相较以往日益加剧,社会矛盾也极大增加,各种各样的纠纷、上访、抗议甚至群体性暴力事件不断发生。面对当前我国如此复杂的社会矛盾,作为身负维护社会稳定重要职责的公安机关,因为其在政府眼里是与基层社会接触最广泛、最能有效实现社会控制、稳住局势的部门,在民众眼中是最容易找到且权威性相对较高的“政府”,便很自然地被推上了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轨道。然而,包括公安机关在内的社会各界一直是站在政治角度认识社会矛盾纠纷化解的,将社会矛盾纠纷化解作为公安机关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巩固共产党执政地位的重要手段。在这种认识角度下,公安机关只要能实现社会控制、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无论什么样的社会矛盾纠纷都可以并且应当化解,这使得公安机关在化解社会矛盾纠纷方面不可避免地出现职能泛化、超出其矛盾纠纷化解能力的现象。本文即针对这种情况,以公安法治和公安机关治理能力现代化为视角,正本清源,厘清公安机关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职责范围,以使公安机关在合法、合理的范围和程度内化解社会矛盾纠纷。

一、公安机关化解社会矛盾纠纷职责的规范梳理

要了解公安机关应当在何种职责范围和程度上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依照法治政府的理念,必须首先明了规范其化解社会矛盾纠纷职责范围和程度的法律依据。在我国,规范公安机关职责任务的法律规范毫无疑问首推《人民警察法》。根据《人民警察法》第2条和第6条的规定,公安机关的任务是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而公安机关的具体职责主要有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维护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处理交通事故,管理集会、游行、示威活动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等等。另外,《人民警察法》第21条还规定,人民警察对公民提出解决纠纷的要求,应当给予帮助;对公民的报警案件,应当及时查处。从《人民警察法》的上述规定来看,公安机关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职责范围并不十分明确,很难直接从字面上准确界定公安机关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职责范围与程度。

由于语言表达具有场景性,其不可能对事物进行全方位的表达,而只能从某个角度表达事物,因此语言对事物的表达即含有模糊性,法也同样如此。

正如有学者所说,“法永远是模糊的,法的模糊性是其绝对属性,而法的明确性则只在相对意义上存在。”{1}但是这并不能从根本上阻碍人们理解、追寻法的含义。从功能主义的立场去理解、诠释《人民警察法》的上述规定,仍然能拨云见日、大体了解公安机关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职责范围。

首先,从打击犯罪的角度来看,犯罪无疑是一种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和正常社会关系的行为,是社会矛盾的一种激化,公安机关打击犯罪实际上是对被破坏的社会关系的一种修复,是消除社会怨恨、预防社会矛盾冲突的一种重要手段,有利于社会和谐稳定,减少社会矛盾。其次,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处理交通事故的职责的履行同样也具有化解社会矛盾的功能,因为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和交通事故大多涉及侵害他人利益、社会利益和公共利益,对此不予处理,就会引发或者扩大社会矛盾纠纷。不过,应当注意的是公安机关对预防和打击犯罪、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处理交通事故职责的履行主要还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实现社会控制、达致社会治理的目的,对矛盾纠纷的化解只是其次要功能。其三,更重要的是《人民警察法》第21条明确提出人民警察有义务在公民提出要求的前提下帮助公民解决纠纷,这是《人民警察法》中表明公安机关有化解社会矛盾纠纷职责的最直接规定。当然,这里的“帮助”内涵广泛,既包括警察主持对公民纠纷的调解,也包括警察对公民解决纠纷提供指导,如告知纠纷当事人应该找什么部门、运用什么程序解决纠纷,还包括与其他机构或组织共同调解纠纷等。其四,对《人民警察法》第6条的兜底项“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可以将“其他职责”扩大解释为包括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在内的职责,当然实际上是否包括社会矛盾纠纷的化解还有赖于现在及未来的相关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

不过,除了上述根据《人民警察法》推知的预防和打击犯罪、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处理交通事故、应公民请求对解决纠纷提供帮助属于公安机关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职责外,还有一些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了公安机关应当化解的一些社会矛盾纠纷。

一是对治安案件的调解和相关民事纠纷解决的帮助。《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条规定,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

公安部制定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对治安案件的调解从适用范围、调解原则、办理期限、调解协议的效力等方面给予了细化。另外,1990年公安部制定的《关于公安机关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公安机关对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和毁损他人财物等治安案件,除对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调解外,对造成的损失和伤害,需要赔偿和负担医疗费用的,可以进行调解处理,对其他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而造成损失或伤害,需要赔偿和负担医疗费用的,原则上也可以调解处理。从上述的法律、规章等规范来看,公安机关对治安案件的调解和对相关民事纠纷解决的帮助是公安机关在办理治安案件过程中进行的调解,不包括对一般民事案件的调解和刑事和解。

二是对道路交通事故的调解。《道路交通安全处理办法》第30条规定,公安机关处理交通事故,应当在查明事故原因、认定事故责任、确认事故造成的损失情况后,召集当事人和相关人员对损害赔偿进行调解。

三是对其他行政案件中的损失和伤害情况的调解。1990年公安部制定的《关于公安机关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公安机关在办理治安案件以外的其他行政案件时,发现有损失和伤害情况需要处理的,一律采取调解的方式解决。

四是从化解社会矛盾的视角进行刑事和解。从化解社会矛盾的角度进行刑事和解,是近年来刑事司法领域兴起的一种新理念和新做法。我国许多地方的公安机关在刑事案件的侦查阶段参与了这一创新型试验,为化解加害人与被害人双方矛盾发挥了积极作用。2012年我国刑事诉讼法修订,刑事和解作为一种特别程序,被正式纳入其中,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可以就一些特定的案件引导当事人和解。

总之,从法律规范的角度看,公安机关在社会矛盾纠纷的化解方面承担着不可推卸的责任,并且范围较为广泛,既涉及刑事案件,也涉及行政案件,甚至还涉及部分民事案件,但是从立法的整体意向来看,除了要求公安机关要尽力打击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外,对其他方面的社会矛盾纠纷的化解都是浅层次的,仅仅要求公安机关予以调解、和解或者提供指导性帮助。这是因为社会矛盾纠纷的化解毕竟不是公安机关一个部门的职责,其他的机关和组织,如法院、检察院、人民调解组织、仲裁机构等都承担着对社会矛盾纠纷化解的职责和任务,而且还是主体力量,公安机关不可能越俎代庖包揽全部社会矛盾纠纷的化解,否则就会出现无法律根据而行使职权的行为。

二、公安机关化解社会矛盾纠纷职责的实践考察

规范与实践往往存在一定的差距。在实践中,我国公安机关又是在什么程度和范围内承担化解社会矛盾纠纷职责的呢?目前我国社会矛盾纠纷十分复杂,各种矛盾纠纷相互交织,特别是一些非常规矛盾、对抗性矛盾的出现,使得维护社会稳定的压力陡然增加。面对这种社会状况,在其他机关、组织无法有效应对的情况下,公安机关在面对维护社会稳定和服务人民的政治压力下,自觉不自觉地承担起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重任。一方面在法定的职责范围内,公安机关积极收集情报线索,排查矛盾纠纷,预防和打击犯罪、促进刑事和解、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处理交通事故、应公民请求对解决纠纷提供帮助,对治安案件及相关民间纠纷予以调解、对群体性事件进行处置,既通过强制性行政权力的运用化解矛盾纠纷,也在服务行政理念的指导下以柔性的方式对一些矛盾纠纷给予帮助性处理;另一方面,公安机关还在现实的压力(包括上级的指令与命令、媒体和社会舆论等)下超越法定职责范畴,对一些不应当由其化解的社会矛盾进行化解,甚至以不恰当的方式化解。具体而言,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大量深度介入一般民事纠纷的化解。一般民事纠纷属于私人主体之间的矛盾纠纷,主要以传统型常规矛盾的形式存在,涉法性明显,一般不具有对抗性特点,大多属于非结构性矛盾,从规范意义上来说,其最适合通过司法途径或者人民调解、仲裁途径解决。但是实践中,公安机关通过110接处警,参与了大量这类矛盾纠纷的化解,包括邻里纠纷、家庭纠纷、经济合同纠纷、债权债务纠纷、中介纠纷、劳资纠纷、消费纠纷、损害赔偿纠纷、管理矛盾、婚恋纠纷等等。据调查,在110接处警中,三分之一以上的警务是对治安案件以外的一般民事纠纷的调解,包括一些轻伤害案件的调解。{2}除此之外,公安机关还参与了一些由其他信息渠道传送过来的类似矛盾纠纷,如医患纠纷、单位经济纠纷等等。总之,在维护社会稳定、服务大局的政治任务下,公安机关不管是治安纠纷还是一般民事纠纷,只要有和解可能,都要积极有效地就地组织调处化解。{3}公安机关的这种做法很明显是不当的,因为尽管《人民警察法》第21条规定警察在公民提出要求的情况下有帮助解决矛盾纠纷的义务,但是这种帮助应当有限度,并不是当前社会出现的所有矛盾纠纷公安机关都有能力化解,都应当化解。对邻里纠纷、家庭纠纷等较为简单的涉法性民事纠纷,公安机关积极化解是应该的,也是其能力所能达到的。但是对一些较为复杂的涉法性矛盾纠纷,如劳资纠纷、医患纠纷、婚恋纠纷、单位经济纠纷等,公安机关参与解决就有警务职能泛化的嫌疑,毕竟这些矛盾纠纷既非公安机关所管辖,亦非公安机关所引发,在化解时由于能力所限,既要忍受民众“狗咬耗子”的白眼,还要承受有些部门和领导“手段太软”的责难。

二是不当介入政策性纠纷的化解。政策性纠纷属于公私主体之间的矛盾纠纷,这类纠纷一般无明确的法律规范予以解决,主要是在政策制定和执行中由政府和公民进行利益博弈所引发,大多属于社会转型期的结构性矛盾。这些矛盾冲突从外在表现来看,有时显得较为激烈,其最佳解决方式应当是政府进行相应的政策和制度调整。从公安机关的职责来看,公安机关只需要控制纠纷的事态发展以使其不危害社会的安全稳定即可。但是,实践中,公安机关往往在外在压力下,不得不深入控制甚至压制,以强力方式解决这类社会矛盾纠纷,这实际上是超越职权甚至滥用职权解决社会矛盾,并且还时常引火上身。

总之,从实践的角度看,我国公安机关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范围和程度已经超越了法定的限度,从事了一些不应该从事的行为,形成了职权扩张的客观现实。

三、公安机关化解社会矛盾纠纷职责扩张的反思

我国公安机关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实践防止了大量的民事案件转化为刑事案件,保证了社会的安宁和稳定,也使民众以最小的成本化解了矛盾,从当前的社会现实来看有着充分的正当性。因为在当前我国公共服务体系不完善、司法权威不足、诉讼成本较高的情况下,公安机关化解矛盾纠纷实际上起到了补缺的作用,使得由于社会变迁而缺乏权威机构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状况得以改善,为社会提供了最为便捷、低廉的服务,产生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但是从依法治国的原则、公安机关的治理能力及其产生的影响方面又该如何评价呢?

首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职责的扩张破坏了既有的权力分工,容易遭致合法性质疑。现代社会,依照法治国家和人民主权的原理,政治的权威性来自法律,政府的权威也同样来自法律,政府机关在行使职权的过程中即使是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也不得违背法律{4}。因为这会导致政府权力的自我扩张,为政府滥用权力埋下隐患,不仅会损害法律的权威性,也会损害政府的权威性。公安机关在化解社会矛盾纠纷方面出现职权扩张,虽然在我国有现实的合理性,并产生了短期的良好社会效果,但是从本质来看却违背了法治的基本精神与原则,破坏了法律所确定的政府组织体系的职能分工,打破了国家各机构的权力平衡。从法律规范来看,我国公安机关职权广泛,涉及社会的方方面面,在警察职权具有强制性、命令性和干预性特征的前提下,如果再借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契机在无法律依据的情况下进一步扩张自己的权力,将给社会带来一种明显的压制感,甚至出现警察国家现象,导致国家权力失衡,从而侵犯公民权利,最终不仅无法获得民众长久的认同,而且会使法律的公信力尽失,从而影响政府的公信力,使宪法和法律所确立的行政和司法权力分工的制度安排落空。也许有人会问,是否可以为满足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的需要而通过创新法律机制使公安机关扩张化解纠纷的权力呢?我们认为,这也不恰当。因为现代国家组织机构的职能分工是在现代政治理念之下依据一国的政治和社会现实所作的制度安排,这种制度安排体现了一个国家的政治文明程度,是国家政治智慧的结晶,其既有效地实现了权力的制衡,防止了权力的腐败,{5}又实现了权力行使的专业化。一个国家警察职权的配置正是基于此而确立的,如果我国公安机关进一步扩张职权,那么其他国家机构发挥职能的空间将十分有限,司法权威在警察权的侵蚀下也会受到负面影响,最终无法形成恰当的“行政—司法”关系和“社会—国家”关系,无法建立起公民与国家合作治理的现代法治国家。

其次,化解社会矛盾纠纷职责的扩张超出了公安机关自身的能力,使其陷入能力困境。目前,在我国经济快速发展、人口流动剧增、既有监管体系效果欠佳、社会走向失序边缘的大环境下,社会治安也变得比较严峻,公安机关为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创造稳定有序的社会环境已经疲于奔命,出现警力缺乏危机。然而,公安机关作为政府的职能部门,时常还被政府委托参与大量的与自身职权无关的非警务活动,更加剧了警力缺乏危机,使得正常的警务活动难以有效保障。公安机关超出法定职权化解社会矛盾纠纷,虽然对于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实现社会稳定有着很大的作用,但是其同样属于非警务活动,在国家不可能大量增加警力的情况下,公安机关为了完成维护社会稳定的政治目标,把大量的警力用于此,只会给自己增加压力,长期下去,将使公安机关不堪重负,最终会使公安机关的公共服务质量下降。这是一方面。另一方面,化解超出公安机关职权范围的社会矛盾纠纷,往往超出了公安机关的专业能力和资源掌控能力。民事纠纷的化解涉及民间习俗以及民事法律知识等,知识性、专业性较强,在我国警察的知识结构里面,这是比较欠缺的一面。即使公安机关时常采取调解的方式解决,也有可能由于知识的欠缺而无法在法律的框架内调解,甚至出现违法调解。一些政策性矛盾纠纷的化解,公安机关更是无能为力,因为这些矛盾纠纷带有结构性,需要多部门全力合作。公安机关作为政府的一个职能部门,其掌握的社会资源毕竟有限,无法有效地协调其他部门,在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作为重要政治责任的背景下,即使有时不得不硬着头皮参与协调,但效果也十分有限。

最后,公安机关化解社会矛盾范围的扩张产生了负面激励,难以培养民众运用司法途径化解矛盾纠纷的习惯。公安机关在化解社会矛盾纠纷方面有着及时、便捷、成本低的特点,再加上中国传统的由行政解决纠纷的习惯,使得民众在图方便和习惯性心理的共同作用下,碰到矛盾纠纷不愿求助于司法机关,而是直接求助包括公安机关在内的行政部门。随着这种情况的一再发生,其负面作用已经逐渐显现,公安机关所面对的需要化解的矛盾纠纷就像滚雪球一样越积越多,几乎涉及当前我国社会出现的所有矛盾纠纷。而其中最为关键的是,难以培养公众对司法途径解决社会矛盾纠纷的认可。在当今法治发达国家,矛盾纠纷的化解一般均通过司法机关和社会组织解决,警察的职能主要是维护社会秩序。{6}而我国作为后法治发达国家,在公权力体系中,司法权力的权威性较弱(当然,应该通过司法体制改革强化司法权威加以解决),行政权力占主导地位,把大量的矛盾纠纷扔给公安机关只会更加降低司法机关的权威性,从而激励民众通过行政途径而不是通过司法途径化解矛盾纠纷,这不符合现代国家治理专业化的发展方向,难以形成国家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的现代化。

四、公安机关化解社会矛盾纠纷职责的矫正

公安机关超出职权范围化解社会矛盾纠纷虽然有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其负面作用也不可低估。事实上,在国家的机构体系中,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机构并不仅有公安机关,而且其他机关更应当负主要责任。如果其他机关担当不起这一重任,那么最好的方法是加强其建设,而不是以维护社会稳定为名把这一任务推给公安机关。因此在当前社会矛盾纠纷纷繁复杂的情况下,公安机关应当客观清醒地看待自己,科学认识各种社会矛盾纠纷,合理确定自己介入、化解矛盾纠纷的范围和程度。

1.确定公安机关化解社会矛盾纠纷范围与程度的原则

一是合法性原则。法治政府的倡导在我国已经不是新鲜事,依法行政的观念也在全社会取得了共识,甚至具备了绝对的政治正确性。公安机关作为政府职能部门,为了回应政府的法治要求和民众的法治诉求,近年来开展了执法规范化建设,并卓有成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是公安机关的任务之一,在很大程度上也属于执法活动,当然应当遵循法治原则,以执法规范化为标准来要求自己。也就是说,公安机关要以法治的思维和方式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以法治的思维和方式化解矛盾纠纷,首要的一点就是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来确定自己应当化解的社会矛盾纠纷的范围,绝对不应当随意扩大自身职权和管辖范围,哪怕此时是本着服务的立场、良好的动机也不行。因为从个案的角度来看,超越职责范围的行为也许产生了良好的效果,但是从总体来看,很有可能会产生不可低估的负面影响,如导致公安机关顾此失彼,耽误主业,或者随意扩大职权,滥用权力,或者带给民众不应有的预期等。

二是“能力有限”原则。公安机关在整个政府机构体系中确实职权广泛,执法能力和社会服务能力较强,以致在某个时期,提出了“有困难,找警察”的承诺。但是事实证明,公安机关并不是万能的,它也有能力不及之处,这些过高估计自身能力的做法不仅没有为公安机关赢来良好的声誉,有时甚至给公安工作带来了不必要的麻烦。在维护社会稳定的政治要求下,由于社会矛盾纠纷的复杂性,许多矛盾纠纷根本不可能靠公安机关一己之力解决,只有在找寻矛盾根源的基础上由有关部门采取釜底抽薪的方式才能解决,公安机关顶多只能在外围配合。因此公安机关应当注意到自身职权和能力的有限性,切忌采取一些不切实际的做法,大包大揽,把本应由其他机构和组织承担的职责揽在自己身上,而应当正确看待自己在社会矛盾纠纷化解中的作用和地位,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在自身能力范围内化解矛盾,为党和政府分忧。

三是适时适度介入原则。面对纷繁复杂的社会矛盾纠纷,哪些矛盾纠纷需要公安机关介入,哪些不需要公安机关介入;应当介入的矛盾纠纷在什么时候介入恰当;介入后公安机关是处于主导地位还是从属地位;什么时候公安机关应当退出矛盾纠纷的化解等等,公安机关必须认真对待这些问题,才能真正把握好自己化解社会矛盾的范围,使自己在化解社会矛盾纠纷方面既不受累,又不失职,做到游刃有余。从本质上讲,公安机关化解矛盾纠纷的目的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达致社会控制,实现社会和谐稳定。因此,公安机关在确定自己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范围时必须以此为标准,根据矛盾的起因、发展的过程与状况,以及自身的职权等因素做出恰当的判断。事实上,社会矛盾的主体、起因、发展阶段不同,其对社会治安秩序的影响也不同,公安机关并不需要对所有可能影响社会治安秩序的矛盾纠纷均予以介入,而是要根据各种因素综合判断,适时适度介入矛盾纠纷,把矛盾纠纷化解的范围控制在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范围内。

2.公安机关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范围与程度

面对我国目前复杂的社会矛盾,公安机关到底应当把自己化解的社会矛盾纠纷控制在什么范围和程度呢?我们认为,公安机关应当面对的社会矛盾纠纷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公安机关与管理相对方及其他相关主体之间的矛盾纠纷。公安机关在执法和从事其他社会管理活动的过程中与管理相对方及其他相关主体肯定会产生矛盾纠纷,这是不可避免的。这种矛盾纠纷本身和公安机关有着密切的关系,公安机关当然必须认真对待,绝对不可以随便将其推向其他部门。其中,对于一般的涉法型矛盾纠纷,由于解决方式多样,矛盾激化的可能性较小,公安机关可以告知当事人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也可以与当事人以行政和解的方式解决;而对于非涉法矛盾纠纷,很大程度上是社会转型期存在的结构性因素所致,没有明确的法律解决途径和办法,公安机关应当将自己摆在“解决问题的主体”的位置上,尽早介入,和当事人在不违背法律原则的基础上和解,绝不能掉以轻心,敷衍塞责而致矛盾激化。

二是其他政府部门与管理相对方及其他相关主体产生的危及社会稳定的矛盾纠纷。其他政府部门与管理相对方及其他相关主体产生的矛盾纠纷,公安机关一般无须化解,因为这不是公安机关职权管辖的范围;也不要轻易参与化解,因为公安机关是带有暴力性的国家机关,参与化解往往给利益相关人一种运用强力压制的感觉,容易导致矛盾纠纷激化,如果矛盾纠纷一旦化解不好,还容易导致将矛盾纠纷的矛头指向公安机关。但是当此类矛盾纠纷激化,爆发直接冲突影响社会安全稳定时,这类矛盾纠纷就进入了公安机关的管辖范围,公安机关应当迅速出击,控制局势,以防冲突升级或失控。但是局势一旦稳定,公安机关就不应当再深入参与而应当由其他部门和政府主导解决,也即公安机关始终以维护社会秩序稳定为目的而参与纠纷的化解,而不是主导矛盾纠纷的化解。在这类矛盾纠纷中,存在一类特殊的矛盾纠纷,即公权力机关、一方私主体和另一方私主体之间的混合矛盾,公安机关有法定介入事由而介入的时候,一定要把握好自身的角色地位,切不可介入过深,而形成政府以强力帮助强势私主体压制弱势者的社会观感,而导致政府的公信力下降。

三是治安矛盾纠纷。治安矛盾纠纷的化解是公安机关的法定职责,公安机关应当及时介入,尽早从根源上化解。公安机关既可以在遵循自愿的原则下以调解的方式结案,也可以以行政处罚的方式结案,不管采取何种方式,公安机关一定要做到把矛盾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案结事了。

四是与治安案件、道路交通事故等公安机关办理的行政案件相关的损害赔偿纠纷。对于这类矛盾纠纷,公安机关能自己调解的可以主动调解;如果当事人不愿调解或者调解不成的,公安机关绝不能在当事人不自愿的情形下以强制的方式调解,也不能完全放任不管,而应当给与当事人帮助,如引导、告知当事人寻求人民调解、或者司法救济等。

五是因民间纠纷引发的刑事案件的和解。对于民间纠纷引发的轻微刑事案件,站在化解矛盾纠纷的角度,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就可以主持和解,但是对刑事案件的和解,公安机关必须严格依照法定条件进行,决不能扩大和解范围,给人形成花钱买刑的印象。

六是突发性群体性事件。突发性群体性事件,从起因看非常复杂,不过大多是由社会转型期结构性矛盾引起的,有的诉求明确,有的诉求不明确,公安机关要从根源上解决这类矛盾是不可能的,但是从维护社会稳定出发,公安机关必须处置,但处置只能以平息事态为标准,矛盾的真正化解还有赖于其他部门。

另外,对于其他矛盾纠纷,如公安机关在日常工作中接触到的大量民事纠纷,公安机关一般不应当介入。如果这类矛盾纠纷暂时没有影响社会治安秩序的危险,如引发治安案件、刑事案件或者群体性事件,公安机关可以告知其解决的途径,或者劝说其到相关部门或组织去寻求解决;如果有影响社会治安秩序的危险,公安机关应当将收集到的信息及时告知相关部门,由有关部门和组织采取化解措施;如果矛盾纠纷有可能马上激化,公安机关应当紧急介入,控制局势,缓解过激情绪,然后再交由其他部门处理。

【作者简介】

吴超云(1976-),男,湖北通城人,山东警察学院讲师,主要从事行政学与行政法学研究。

【参考文献】

{1}陈云良.法的模糊性之探析[j].法学评论,2002,(1).{2}赵石麟.治安调解概念新解[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1).{3}倪义福.基于公安机关主导参与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研究[j].公安研究,2011,(11).{4}龚祥瑞.比较宪法与行政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305.{5}中组部党建研究所课题组,深圳大学当代中国政治研究所课题组.西方国家是如何“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的[j].当代世界与社会主义,2014,(1).{6}刘植荣.论警察暴力与社会稳定[eb/ol].光明网光明观察,2010-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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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建单位:(下称甲方)

施工单位: (下称乙方)

双方为了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工程任务,双方本着公平、诚信的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原则,结合本工程的实际情况,经双方自愿签订如下合同条款,共同执行。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2、工程地点:

3、工程内容:消防系统工程

4、承包施工方式:包工、包料、包验收合格(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

5、合同工期:本合同签订由甲方通知进场之日起工(土建完工后叁天内消防系统工程完工)。

二、工程施工图纸问题:

1、乙方承包设计消防图纸。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确认、经湛江市公安消防局审核认可的正式施工图为准施工。

2、施工前五天如因甲方对施工图提出变动,应提供书面变更通知。

三、工程造价与付款结算问题:

1、消防工程包干总造价为人民币含税金)付款方式为现金或转帐。

2、本合同经双方签订后生效,甲方在三天内支付人民币

3、工程按图纸施工完毕后,领到合格证后两天内付清余下的工程款。

4、工程若有增加,施工单位必须事先以书面形式告知建设单位,有关增加的工程量及费用事项以甲方签证为准。

四、双方责任

甲方责任:

1、负责做好施工现场排除障碍以保双方安全施工的工作,具备开工条件。

2、做好施工现场通水通电工作,提供方便的施工环境。

3、协助乙方办理有关消防报建手续。

4、在施工期间,由于甲方资金不足,不依时付款,造成乙方停工,其经济损失由甲方负责,工期顺延。

5、甲方指定一名代表对乙方施工进行质量监督、协调各方面关系,并联系有关工程事宜。

6、协助乙方做好系统调试及组织验收工作。

乙方责任:

1、负责按设计图纸的尺寸要求、技术要求,执行有关国家规定的消防工程施工规范进行认真施工。

2、负责办理消防工程报建、验收手续及相关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负责向甲方汇报提供工程进度情况。

3、在施工期间也要负责安全工作,如发生安全事故以情况事实分清,如是乙方造成的,与甲方无关,否则与乙方无关。

4、负责组织现场施工,做好整洁卫生工作,做到文明施工。

5、确保消防工程施工质量,调试使用功能正常,达到消防验收要求,竣工验收时,确保通过湛江市公安消防局的验收。

6、乙方负责协调与公安消防局的关系,解决工程疑难问题,保证做好工程报建及验收工作。

7、乙方为甲方工程保修期限为壹年。

五、其他问题:

1、由于乙方不按设计图纸的尺寸要求进行施工,造成返工,甲方一切损失由乙方负责。

2、因一方违约使合同不能履行,造成另一方经济损失,由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因违约而造成的损失。

3、因乙方违约,合同不能履行,由乙方赔偿甲方的一切经济损失。承担违约责任,即赔偿双倍甲方的预付工程款。

4、在施工期间因自然灾害造成乙方损失,由乙方向甲方汇报实际损失情况,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5、工程竣工未经验收,甲方擅自投入使用,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由甲方承担。

六、总 则:

1、本合同以双方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后生效,至工程保修期满付清款项时自然终止。

2、经双方法定代表人签订合同生效时具有法律效力。

3、本合同未尽事宜,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如有争议,可向乙方所在地法院起诉。

4、本合同共贰份,甲方双方各执壹份。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甲方代表签名: 乙方代表签名: 电话: 电话: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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