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自助设备排查报告(精选五篇)

时间:2023-04-02 作者:储xy

“报告”使用范围很广,按照上级部署或工作计划,每完成一项任务,一般都要向上级写报告,反映工作中的基本情况、工作中取得的经验教训、存在的问题以及今后工作设想等,以取得上级领导部门的指导。怎样写报告才更能起到其作用呢?报告应该怎么制定呢?这里我整理了一些优秀的报告范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下面我们就来了解一下吧。

自助设备排查报告篇一

20xx年7月10日

两台

(一)自助设备规章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

自助设备制度建设齐全并且已制定应急预案制度和演练,严格执行自助设备钥匙和密码管理等级制度。钥匙和密码实行专人管理,双人平行管理的原则,自助设备先进出入库管理制度落实到位。在现金加钞过程中,严格执行双人开箱、双人复核、双人清点和双人加钞制度,严格执行双人押运调拨现金制度,坚持自助设备服务定期巡逻制度,白天每四小时、夜间每十二小时巡查一次,巡查记录完整。

(二)自助设备建设情况

自助设备各种外界线缆及接插有防护,配备了24小时服务的灯箱,有紧急求救按钮盒电话,安全提示24小时服务告知。自助设备报警器灵敏,网络连接状况正常,但缺少不间断电源。有远程监控人员值守,全天候监控系统画面清晰,监控数据全面。准确,录像资料可保存90天。

(三)自助设备维护、保养管理情况

自助设备管理员严格执行有关财务制度,每日核对账务、自助设备报表、核查清单、核对清单、核对账款,发现错账、冲账或其他异常情况后及时登记并在查明错款原因后进行适当处理。设备管理员能按照要求进行清机、加钞操作,对吞自助设备卡处理及时得当,对一体机自助设备按规定维护、保养,确保设备正确运行。

自助设备排查报告篇二

承揽方:____________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年月日

一、修缮修理项目、数量、金额、交货期限

二、定作方供料

│ 名称 │ 型号 │ 单位 │││ 日期 │ 定额 │││

││││││││││

│││ │││││││

││││││││││

(注:空格如不够用,可以另接。)

三、修缮修理的质量要求、技术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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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承揽方对修缮物的负责条件及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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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技术资料、图纸提供办法及保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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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验收标准方法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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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包装要求及包装费用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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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交(提)货方式及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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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交付定金预付款数额及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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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结算方式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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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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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如需要提供担保,另立合同担保书,作为本合同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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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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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双方协商的其它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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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 ___________

乙方: ___________

____ 年 _____ 月 _____ 日

自助设备排查报告篇三

截止目前,我行自助设备的统计情况如下:

1、自助设备网点:总共有33个自助设备网点,其中6个在行式自助网点、27个离行式自助网点。

2、自助设备机具数量:总共有59台自助设备,其中单取款机21台,存取款一体机(crs)33台,查询机3台,自助封包机2台。

1、我行的自助设备机具的维护、清机、加钞、清分、卫生保洁全部外包给广电运通金融电子有限公司,由广电运通派驻员工到我行进行专项服务。自助设备日常管理职责归属我分行运营管理部,由运营管理部对自助银行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指导。

程进行录像,回放图像清晰,图像信息包括日期时间。

3、设备管理人员变更按规定更换密码并记录,每季度定期更换密码,备份密码按要求保管。

4、钥匙使用完毕后,按要求入库保管;备用钥匙要求封存、保管;交接按要求进行记录。

5、设备打印的加钞凭证及运行前测试凭证均由专人保管。

6、加钞过程按要求做到全程监控,双人加钞,录像记录清晰,外置监控数据至少保存1个月,内置监控数据保存时间至少3个月。

7、外来人员进出按要求进行了登记簿、运行日志备注栏注明维修情况;维修设备时,有我行员工全程陪同。

8、按会计要求妥善保管流水日志纸。

9、机具清洁、周边无可疑装置和张贴物。按要求安装客户操作提示、安全用卡提示,做到规范整洁。

10、加钞时做到停机加钞、双人操作,密码钥匙分管;现金清分做到在封闭环境中进行; 按要求将废钞箱、回收箱、存款箱、取款箱内现金进行分别清点,加钞完毕后做取款测试。

1、在检查中发现个别atm自助网点内部的电灯损坏、空调漏水等问题,已经安排电工全部维修完毕。

2、xx支行的自助设备没有焊接,现在已经焊接了地板钢条,但atm机身与地板钢条没有焊接,需要再做一次焊接,已安排师傅进行整改,计划于20xx年7月底前将所有自助机具的焊接问题全部整改完毕。

以上是我分行自助设备专项安全自查工作情况。今后,我分行还将加大力度开展自助设备专项安全自查、整改工作,建立起切实有效的自助设备管理机制,确保自助设备安全、稳定地运行。

中国xx银行xx分行

二〇xx年七月二十二日

自助设备排查报告篇四

银行自助设备、自助银行安全防范的规定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银行自助设备、自助银行的安全防范要求。是开展银行自助设备、自助银行安全防范工作的技术依据。

本标准适用于银行自助设备、自助银行的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其他金融机构自助设备的安全防范可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应于本标准。

银行提供,由客户自行完成现金交易、转账交易、账户查询等业务的专用设备,如自动取款机、自动存款机、自动存取款机、货币兑换设施、自助存储保险柜、安全柜员系统等。

3.2 自助银行 self service bank

银行设立的电子化无人值守营业场所。由客户使用银行自助设备(自动取款机、自动存款机、自动存取款机等),通过计算机、网络通信等信息技术支持,自行完成取款、存款、转账和查询等金融服务。

3.3 应用模式 application mode

根据自助设备、建筑实体、银行营业场所间位置关系的不同而形成的自助设备和自助银行的不同设置模式。

3.4 在行式 in-bank mode

自助设备设置在银行营业场所的应用模式。

3.5 离行式 off-bank mode

自助设备设置在非银行营业场所的应用模式。

3.6 大堂式 in-hall mode

自助设备设置在室内的应用模式。

3.7 穿墙式 through-the-wall mode

自助设备设置在建筑实体内,设备操作面穿出墙体,客户在建筑实体外操作使用的应用模式。

3.8 银亭 kiosk bank

安装在室外,不依附于任何建筑实体的自助银行的一种应用模式。具有封闭的设备防护区和客户操作区,对自助设备有一定的防护能力。

金融机构设置的,用于签约客户24h自助存储现金、支票等物件,具有特殊投入口的特种保险柜。也称之为“夜间金库”。

4 应用模式分类

4.1 银行自助设备应用模式

按自助设备与银行营业场所的位置关系,可分为在行式和离行式;按自助设备与建筑实体的构成关系,可分为大堂式和穿墙式。

实际应用中可形成4种基本模式:在行大堂式、离行大堂式、在行穿墙式和离行穿墙式。

4.2 自助银行应用模式

自助银行应用模式可分为在行式、离行式和银亭3种。

5 安全防范要求

5.1 基本要求

5.1.1 应安装视频监控装置,对交易时客户的正面图像、进/出钞和现金装填过程的图像进行实时录像。回放图像应能清晰辨别客户的面部特征、进/出钞过程、现金装填过程操作人员的活动情况。

5.1.2 所有安装的摄像机都不应看到客户和工作人员操作密码。

5.1.3 图像数据的记录应采用数字录像设备,图像回放质量不应低于352×288像素数。

5.1.4 事件触发的实时图像应按25帧/s存储,并应具有事件触发前的预录功能,预录时间不低于5s。

5.1.5 视频图像应叠加时间和日期信息,图像数据的记录保存时间不应少于30天。

5.1.6 视频监控系统应具有自检功能,死机时应能自动重启。

5.1.7 各种外接线缆应有防护措施,接插件应置于封闭的刚性防护体内。

5.1.8 应通过银行自助设备的电子屏幕显示必要的安全提示和24h服务电话,不应采用其他方式张贴各类说明。

5.1.9 视频监控系统的记录设备宜与自助设备的时钟同步。联网系统宜具有系统校时功能。

5.1.10 视频监控系统宜具有故障检测功能,当摄像机、记录设备的存储介质(硬盘)出现故障时能主动报警。

5.2 在行大堂式自助设备安全防范要求

5.2.1 除应符合5.1的要求外,还应针对银行自助设备加装具有防窥视功能的装置,设置相对独立的用户操作区域(如设置1米线,或加装挡板,或设置独立、封闭的操作间等措施)。

5.2.2 应安装摄像机,对自助设备的使用环境进行监视和记录。

5.3 离行大堂式自助设备安全防范要求

5.3.1 除应符合5.2.1的要求外,还应安装报警装置,对撬盗和破坏事件进行探测报警,并应具备报警联动及报警联网功能。

5.3.2 宜安装摄像机,对自助设备的使用环境进行监视、记录。

5.3.3 视频监控系统宜具有远程联网功能,能将故障信息和报警图像上传远程监控中心。监控中心能远程查看现场实时图像,并能检查设备运行状况。

5.3.4 宜将自助设备与安装地面牢固连接,不易被拆卸。

5.3.5 对安装在车站、码头、机场、商场等环境条件较为复杂场所的自助设备,宜根据实际环境条件加强安全防范措施。

5.4 穿墙式自助设备安全防范要求

穿墙式自助设备(包括在行式和离行式)的安全防范除应符合5.3的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5.4.1 自助设备的安装墙体采用实体砖墙时,墙体厚度不应小于240mm,在防护性能不低于同等强度时,可采用其他材料,墙体厚度也可降低。

5.4.2 宜在银行自助设备操作面前方设置实体防护装置,为客户提供相对独立的操作空间,当客户使用自助设备时,该空间不应同时向其他客户开放。

5.4.3 实体防护装置应具有防暴-力破坏能力,使用透明材料的部分,应采取遮挡措施,以保证客户使用自助设备时,其他人员不应看到其操作过程。

5.4.4 宜采取措施对在银行自助设备上安装或粘贴附加物品的行为进行识别、报警。

5.4.5 离行穿墙式宜有独立现金装填间,并安装入侵报警装置,对现金装填区发生的入侵事件进行探测,并宜具有入侵报警联动功能。

5.5 自助银行安全防范要求

自助银行(包括在行式和离行式)的安全防范除应符合5.2、5.3.1的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5.5.1 自助银行宜选用后装填式的银行自助设备,并宜设置独立的现金装填区。

5.5.2 独立的现金装填区出入口应安装出入口控制设备,对其实施控制。

5.5.3 自助银行中的自助设备为前装填式时,应采取措施,在现金装填期间,对自助银行的出入口实施控制。

5.5.4 独立的现金装填区应安装入侵报警装置,对发生的入侵事件进行探测,并应具备入侵报警联动功能。紧急报警应与所在地区的接处警中心联网。

5.5.5 应安装视频监控装置,对进入自助银行的人员进行监视、记录,回放图像应能清晰显示进出人员的体貌特征。

5.5.6 应能实现报警、图像、声音、对讲广播等信息的远程传输和监控功能。

5.5.7 应安装紧急求助按钮,或具有自动拨号功能的求助电话。

5.5.8 应将自助设备与安装地面牢固连接,不易被拆卸。

5.5.9 宜符合本标准5.4.2、5.4.3的要求。

5.6 银亭安全防范要求

银亭的安全防范除应符合5.5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5.6.1 应保证其整体与地面牢固连接,并隐藏连接装置。

5.6.2 安装地面应采用钢筋混凝土浇筑,厚度不低于400mm,面积不小于其占地面积的1.2倍。连接件埋入深度不低于300mm。

今年以来,各银行运城分行加大对自助设备管理和使用的考核力度,狠抓自助设备日常维护,加强宣传推广和客户引导工作,进一步提高了自助设备的使用率和运行率,有效地缓解了柜面业务压力。

一是加大自助设备考核力度。制定了自助设备运行考核办法,将自助设备的正常运行率、日常使用率等指标纳入考核体系,从激励机制上引导全辖加强自助设备运用管理,较好地发挥自助设备分流柜面业务的作用。

二是加强自助设备维护管理。在自助设备配置网点明确专人作为日常维护管-理-员,并对其统一进行了日常维护知识培训,提高了自助设备专管人员的技术水平,保障了自助设备持续正常运行。

三是加强自助设备安全管理。建立自助设备巡检制度,健全自助设备安全防范快速反应机制,定期巡视自助设备及其营业环境的安全状况,发现异常状况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应对,确保快速排除风险隐患。

四是加强自助业务推广工作。由大堂经理负责客户引导工作,将持卡办理小额存取款、查询、转帐等业务的客户引导到自助银行区,并指导客户进行业务操作,积极宣传自助设备的方便、快捷、安全等特点,不断扩大自助设备使用客户群。

自助设备排查报告篇五

下协议:

第一条 定义条款

除非上下文另作解释或双方另有约定,有关词语按如下含义理解:

自助银行内有设备。

2、乙方巡查人员:指乙方为甲方自助设备提供巡查服务的乙方工作人员。

作为本合同组成部分。

4、法律法规: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规章及

他试用于银行经营和巡查服务的规范性文件。

5、行业标准:指本合同服务期限内试用于安全巡查的金融行业标准、保安

行业标准。

第二条 服务内容

乙方为《服务内容清单》所列甲方自助设备提供如下事项的安全巡查服务:

(一)是否有张贴非法广告,堵塞自助设备出、入钞口、插卡口的情况;

(二)是否有偷装盗码器、窃码器、监视器等情况;

(三)是否有撬砸、破坏自助设备的情况;

(四)其他有碍自助设备和自助银行安全运营的异常情况。

(五)

第三条 服务方式

(一)双方应根据服务内容,就乙方工作人员的巡查时间、巡查频次、巡查

项制定《巡查服务操作规程》。

调整。

(三)《巡查服务操作规程》作为本合同项下双方操作的执行依据,与本合

同有同等效力。

第四条 服务期

(一)本合同服务期为:自00:00时起至年月 日24:00时止,其中试用期 个月。

(二)本合同服务期届满前,双方应提前个月就是否续约达成一致。

第五条 服务费用及结算方式

(一)服务费用标准1、在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在上述巡检网点中增减需巡检机具的,服务费不在变化吗,新增巡视网点的价格另行协商,减少巡视网点的,相应减少服务费用,据实结算。

2、上述费用已包括乙方因向甲方提供服务支付的相关税费。

(二)服务费用的支付方式

开户行:

户 名:

账 户:

2、乙方应于每期服务费支付前,向甲方开具符合国家规定的服务费标准的正式发票。

第六条 甲方的权利义务

(一)甲方有权调整本合同项下服务网点的范围、服务内容及服务方式;有权变更《服务内容清单》。

(二)甲方所作调整涉及乙方服务内容变更的,甲方应提前5 日通知乙方,乙方收到通知后应按甲方调整要求执行,甲方调整涉及服务费用变动的,按本合同第五条的约定进行相应变动。

(三)甲方有权对乙方巡查服务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发现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改正或采取双方约定的其他救济措施。

2、乙方巡查人员违反本合同的约定或未达到考核要求;

3、乙方巡查人员侮辱打骂甲方工作人员;

4、乙方巡查人员从事赌博、吸毒、嫖娼等违法活动;

5、乙方巡查人员实施不利于甲方声誉或财产安全的行为’

(五)依据本合同约定,乙方应支付的赔偿金或违约金,甲方有权从巡查服务费用中抵扣。

(六)甲方应按照本合同第五条的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巡查服务费用。

(七)甲方如获知针对自助设备和自助银行新的作案手段或破坏方式,应及时通知乙方,并将防范要点与乙方共享。

(八)甲方可指定人员对乙方人员进行业务指导和培训。

第七条 乙方的权利义务

(一)乙方声明和保证;

1、乙方具备法律法规、国家和行业标准规定的提供巡查服务所需资质条件,已获有权公安机关比准从事安全巡查服务。2、乙方具有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机构代码证、开户许可证。

3、乙方按照法律法规、国家和行业标准制定有严格的内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则。

4、乙方巡查人员应具备法律法规、国家和行业标准、甲方规定的资质条件。

(二)乙方承诺按照双方约定提供巡查人员,按时保质地开展各项服务。

(三)乙方巡查人员应满足以下条件:

1、年满20周岁的中国公民,身体健康,品行良好,没有赌博、吸毒、酗酒等不良行为。

2、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3、没有精神病等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疾病病史。

4、没有被行政拘留、容留教育、劳动教养、强制戒毒和刑事处罚的记录。

5、掌握自卫器械使用技能,熟悉有关自卫器械使用、管理的法律法规。

6、已接受乙方按照有关法律、规章制度规定进行的专业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持有上岗证。

7、政治素质好,工作责任心强,作风正派,纪律严明,具有抵御外来侵害的能力。

8、个人电子档案已报所在地地、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直辖市公安局管理部门备案。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乙方负责提供相关资质证照,以及巡查人员身份证、介绍信、照片、培训合格证明等相关资料原件由甲方审查核实,并提供复印件交与甲方备案留存。

(五)乙方应严格遵守本合同、《服务内容清单》和《巡查服务操作规程》的相关规定,承担违反约定所导致的一切后果。

(六)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的责任范围、损失认定标准和赔偿时限承担相应责任。

(七)乙方应当定期开展各种防范突发事件的演练,保证指派的巡查人员熟知突发事件预案内容和具体分工,提高自身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同时应对巡查人员加强思想教育和防范知识及技能的培训,及时了解和掌握针对自助设备实施破坏的新特点、新情况,及时改进防范措施,确定巡查和防范效果。

(八)乙方按以下要求进行巡查人员管理:

1、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国家和行业标准、规章制度对本方巡查人员进行专业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

2、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国家和行业标准对本方巡查人员进行严格档案管理,详细记录巡查人员背景资料及去留动态。

3、对本方巡查人员的巡查工作进行有效管理,加强安全检查;保证本方巡查人员遵守《巡查服务操作规程》,文明规范执勤,接受甲方监督、检查和考核。

4、保持本方工作人员性对稳定。基于管理需要正常调换时,应提前天书面通知甲方。

5、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再次派遣甲方曾要求更换的巡查人员为甲方提供服务。

(九)乙方须为巡查人员配备必要的通讯工具、自卫器械和劳动用品,费用由乙方负责,甲方不再支付除服务费用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十)乙方应与本方工作人员依法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签订的劳动合同应向甲方备案,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履行用人单位应履行的劳动合同义务。巡查人员的劳动关系及日常管理统属于乙方。在巡查过程中如发生交通事故或其他任何人身伤害事故及由此造成的损失,均有乙方完全承担。造成第三人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由乙方负责处理和承担责任。

(十一)在巡查过程中,如发现本合同第二条所列情况,巡查人员应首先保护现场,再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同时向甲方联系人报告情况。

(十二)乙方巡查人员在巡查过程中,如收到甲方报警信息应立即响应,赶到现场处置。 (十三)如果乙方巡查人员对所巡查范围内容的自助设备收到进行破坏而给甲方财产造成损失的,乙方承担赔偿责任。出现上述情况后,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十四)乙方应接受甲方的服务考核,考核依据《巡查服务操作规程》或另行约定的考核办法执行。

(十五)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向第三人转让本合同项下权利或义务。

(十六)乙方对巡查服务中获知的甲方商业信息负有保密义务。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向任何人任何形式的披露,按法律法规规定或有权机关要求的披露除外。乙方的保密义务不因本合同的终止而解除。

(十七)乙方为其巡查的自助设备办理的财产保险险种及金额 ,将甲方列为受益人,并将保单原件交甲方存留。

(十八)乙方至少为指派的保安人员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

第八条 损失认定及赔偿

(一)由于乙方未按约定巡查服务或提供的服务不符合约定,出现本合同第二条所列情形造成客户资金损失或甲方资金、财产损失的,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二)具体的损失金额,按公安机关认定结论或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或仲裁裁定等有权机关做出的认定结论确定,没有有权机关做出认定结论的,双方可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按照甲方提供的会计记录、凭证或现金调出、调入记录来确定。

(三)保险公司理赔的,保险赔付金应优先向甲方赔付。

(四)因乙方违反本合同相关条款致使发生案件或事故,甲方处理案件或事故的费用、甲方为防止损失扩大支付的费用等纳入损失范围,有乙方承担。

(五)为确保合同履行,乙方供应提供人民币 元(大写) 元)作为履约保证金,存入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出现乙方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时,甲方可直接扣划,乙方负责及时补足。合同服务期届满且乙方在合同期内无任何违约行为时,甲方应将履约保证金额退还乙方。

第九条 违约责任

(一)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或《巡查服务操作规程》要求履行巡查义务的,或巡查自助设备不到位、应发现安全问题的,需求每次、每网点人民币 200 元(大写贰佰元整)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二)发现自助设备的安全问题时,乙方巡查人员没有进行有效处置,按每次、每网点人民币 200 元(大写贰佰元整)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三)如乙方未及时将违约金支付甲方,甲方有权在下一期的服务费用支付前作相应的抵扣。

(四)甲方未按照本合同第五条服务费用的约定及时足额支付服务费用的,每日按照当期应支付费用的 0.5‰支付违约金,直至当期费用全部支付完毕。但双方就赔偿事宜存在争议、乙方提供服务考核不合格或存在其他法定或约定付款不能的原因的除外。

(五)乙方未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履行赔偿责任的,当日按照应赔未赔付数额的 0.5‰支付违约金,直至全部金额支付完毕。

(六)乙方出现其他违约行为的,给甲方及其客户造成重大财产或声誉损失的,除赔偿违约行为导致的损失外,还应按照本合同项下年度巡查服务费总额的 1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第十条 服务考核

(一)考核周期。甲方对乙方的考核与服务费用支付的周期相同,即当期对上期的巡查服务履行情况进行考核,考核后再行支付服务费用。

(二)考核内容:考核评价内容见附件一《巡检服务项目供应商考核评价打分表》。

(三)考核办法

甲方自助设备的管理单位每日对乙方巡查服务情况进行监测,对乙方违约情况进行详细记录,作为考核付费依据。甲方各级行长、分管行长、银行卡、保卫部门等相关人员不定期对乙方服务情况进行各种形式的检查,并将检查情况进行记录,作为考核付费依据。

第十一条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一)合同履行期间,出现未尽事宜,由双方共同协商一致鉴定补充合同;出现未明确事宜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无相关规定的,参照甲方及相关总分支机构的规章制度执行。

(二)合同履行期间,如法律法规或甲方上级行管理政策变化影响本合同继续履行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不承担违约责任,但应提前1个月通知乙方。

(三)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一方如需修改本合同,应提前30日通知对方,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签署补充合同。

(四)乙方如因法律法规变化需要解除本合同的,应提前3个月通知甲方。

1、乙方被撤销、吊销营业执照、取消执业资格、责令停业、责令关闭或者出现其他解散事由。

2、乙方被人民法院宣告破产。

3、乙方出现违规情况,且未按甲方意见补救或更正的。

(六)提前解除合同的,巡查服务费按服务费标准和实际服务天数计收。

(七)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乙方不得擅自解除本合同。擅自解除的,应按照本合同项下年度巡查服务费用总额的 10 %支付违约金。

第十二条 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可由双方协商解决,也可按一下第 种方式解决:

1、诉讼。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仲裁。提交(仲裁机构全称)按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在诉讼或仲裁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的条款仍须履行。

第十三条 其他约定

(一)双方建立定期会商机制。为保证本合同的履行,甲乙双方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协调会议或双方认为有必要时可临时召开协调会议,就合同履行情况进行沟通。协调会决定的内容应记录在案并由双方确认。

(二)专人联系制度。为确保双方工作联系畅通,甲乙双方应设立专门联系电话,由各自相应部门指派专人负责巡查服务事宜的联系,并将业务联系事宜登记在案。

(三)其他约定

(1)本合同及附件;

(2)成交通知书;

(3)乙方响应谈判文件及附件;

(4)甲方谈判文件及附件。

第十四条 合同效力

(一)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二)本合同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执 份,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负责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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