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装修合同(汇总20篇)

时间:2023-12-15 作者:笔尘

签订装修合同是装修工程正式启动的前提条件,对保障双方权益非常重要。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装修合同范文,供大家参考和借鉴。

无效装修合同(汇总20篇)篇一

无效合同是违反合同法律行为的一种表现形式,也就是指订立合同的行为是违反法定条件的行为,其行为本身就是无效的。因而,所订立的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是无效合同,不但不受法律保护,而且应该根据其造成的法律后果,给予必要的处理。

无效装修合同(汇总20篇)篇二

论无效合同的认定与处理 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无效经济合同约占经济合同总量的10%至15%,合同大量无效致使每年约有3 000亿至4 000亿元的合同金额得不到履行。

这种现象引起了不良的社会后果:不必要的财产损失;商事主体对合同产生不信任感;有利于违约当事人,给违约当事人提供了可靠的避风港。无效合同大量存在的原因一方面是由于当事人无法制观念,故意违法;另一方面也与我国原合同法制度有关。原合同法制度过于强调国家干预经济的原则,过于强调保护交易安全。本文力求从司法的角度结合实践中的案例剖析无效合同认定和处理的立法和司法的问题,以求得到共识,以便更好地贯彻执行新的《合同法》。

非法人组织机构对外缔约的案件、超范围经营的案件、未经房屋登记机关核准的财产租赁纠纷案件在司法实践中被确认为无效。上述三种案件无效认定后,在理论界引起学者的反对,认为无效合同的范围应作严格限定。上述三种案件属常规案件,在经济合同案件中占有很大的比例,讨论已是当务之急。

我国《民法通则》和原《经济合同法》未作规定,国家工商局1985年《关于无效经济合同的确认》和有关的司法解释规定了非法人团体对外签订合同无效的问题,理论依据是把非法人团体等同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这里需要弄清:非法人组织机构和法人的关系是否能等同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之间的关系,非法人组织机构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有何区别。

非法人组织机构和法人的实际差别仅在于不具有完全的民事责任能力;非法人组织机构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也有本质的区别: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弱小或生理有缺陷,立法保护使其免受损害为历代民法所公认的法则,但非法人组织机构不存在弱小问题,保护的意义就无从谈起。

确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缔约无效的因素无需考虑是否损害第三人利益的问题,但确认非法人组织机构缔约效力不考虑第三人的利益显然是不公平的。由此二者的关系是不能等同的。

从各国的立法来看,大多数国家对非法人组织机构签订的合同不作无效处理。例如,德国法虽认为非法人组织机构为无权利社团,但对其适用合伙的规定。判例法国家承认非法人团体享有人格权,与法人无异。

笔者认为,从保护善意人的利益出发,非法人组织机构对外缔约除善意人有重大过失外,应确认合同有效。例如:在审理紫竹院分公司和华燕公司联营合同纠纷一案中,遇到了紫竹院分公司主体资格不合法问题,认定此案无效的处理后果就是判决法人型联营体花园酒楼解散,而如果认定有效,联营体不解散,既有利于鼓励交易,又并不与维护交易安全相悖。值得注意的是:新《合同法》对此规定比较模糊,有待我们在司法实践中正确理解和把握。

《企业法人登记条例》第9条规定:法人要登记经营范围;《民法通则》第42条规定,企业法人应当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最高人民法院1987年的司法解释由此认为我国实行的是公司登记核准制度,超越经营范围的合同无效。但这种规定与转轨时期国家倡导的多种经营不相协调,反映到司法实践中因超范围经营认定无效的案件越来越多。

1993年上海会议纪要力求改变这一现状,提出了可酌定有效的观点,后来由于酌定标准不确定出现了执法不统一现象。工商管理机关也认为核淮经营范围意义得不到体现,此宽松政策在上述阻力面前便昙花一现,又恢复到原来的绝对无效的观点。但在司法实践中,认定超范围经营无效导向是消极的:一是容易扼杀新的经营方式。

如:个体运输户应工地要求为工地送石砖,以送货为主以卖货为辅的经营方式加快了经济快速流转,是一种值得提倡的经营活动,但现行的登记机关不予核准其售货的经营范围,使这种经营方式只能流产。

二是造成当事人在经营范围内容解释上作文章。如在审理一加工承揽合同经营纠纷时,承揽方没有加工电视屏幕的经营范围,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解释为有,这是地方保护主义左右法律的最真实的体现。从世界范围来看,欧陆各国的公司法一般都规定,公司的缔约行为超越章程范围时,如不能证明相对人为恶意,为了保护善意相对人的利益,此类合同仍有效。英美法传统的越权规则也因为有碍国际贸易和国际投资,予以废除。

如1989年英国在公司法修改中彻底否定了越权规则,规定公司章程大纲对公司经营目的的任何限制都不足以影响公司具体行为的有效性。

现代立法的趋势总的来说是加强对善意相对人的保护,市场经济是一个统一的市场体系,产品要走出国门,这就要求我国的立法尽可能的与国际接轨,超范围经营无效的规定亟待取消。1999年10月1日施行的新《合同法》第50条只是从主体权限的角度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作出了原则上有效的规定。但对超范围经营问题司法实践中仍有模糊认识。如何界定相对人是否知道或应当知道对超范围经营问题,再比如,居间合同等特殊合同案件的经营范围如何审查问题,仍是值得讨论的问题。

我国原《经济合同法》第6条规定:“经济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必须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和解除合同。”

原《经济合同法》的该条规定没有严格区分合同成立和合同生效问题。但经济合同成立与生效具有本质的不同,合同成立是当事人合意的结果,是当事人意思一致的一种事实状态。

合同无效取决于国家对已经成立的合同的态度和评价,反映了国家对合同关系的干预,合同不成立的处理结果和合同无效的处理结果截然不同,合同一旦被宣告不成立,过失的一方当事人应根据缔约过失责任制度,赔偿另一方遭受的信赖利益的损失,如果当事人已经作出了履行,则应当各自向对方返还已接受的履行。

合同成立只产生民事责任问题,而不产生其他的法律责任;而对于无效合同来说,不仅要产生缔约过失责任、返还不当得利等民事责任,而且将可能产生引起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在司法实践中区分合同成立和合同生效的意义在于避免将一些已经成立的但不具备生效要件的合同,都作为无效合同对待;对于许多仅仅是某些条款不具备或不明确的合同,通过解释的方法或根据法律的补缺性规定努力促使合同成立,达到鼓励交易,减少财产损失和浪费的目的。

财产租赁合同根据法律规定的内涵来确定,登记备案的形式要件属于登记机关对当事人意思表示的事实状态的确认,此种确认与对合同效力评价不同。

效力评价机关只能是法院和仲裁机关。所以如果当事人未根据法律的规定履行登记手续,应认定为合同不成立。实践中,此类案件受宏观调控的影响,按无效认定后,出租方只能收取损失费,高于损失费几倍的租赁费,有的法院予以追缴,有的不做处理。随着房改的发展,出租房屋越来越多,一律按追缴处理打击面太广,产权人毕竟有权行使自己的处分权。但不做处理,显然让承租方得了便宜,处理结果显失公平。综合考虑,司法实践中房管局和法院达成一种折中的处理办法:合同认定无效,租金按约定给付。但这种认定和处理显然不能自圆其说,有失法律的严肃性。新《合同法》关于合同成立与生效的规定为这一问题的处理提供了法律依据。

但司法实践中关于合同成立与生效的问题仍是一个热点。如:某金融公司的股东转让股权,一是要经董事会同意;二是要经人民银行批准。确认该转让协议的成立与生效直接涉及到实体问题的处理。因为这类案件在实践中往往已经先予履行。所以仍要认真把握。

根据民商法理论,无效合同分为三种情况:绝对无效、合同效力待定和相对无效,其中违背法律禁止性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合同认定为绝对无效;无权代理、超越代理权限等因主体问题有可能导致无效的合同认定为效力待定合同,追认后为有效;欺诈、胁迫、显失公平等合同由受欺诈当事人特别主张而定,认定为相对无效。

原合同法无效制度未严格区分绝对无效、合同效力待定和相对无效,将一些效力待定和可撤销的合同归类为绝对无效,同时,对其又不承认合同效力的转换,这无疑也是无效合同大量存在的原因。笔者认为,欠缺有效要素的合同,有的是当事人主观违法,有的是当事人客观违法,违法的原因不同,处理也应区别对待。

无效合同毕竟是消灭交易,应给当事人以补救余地。将一些因主体问题可能无效的合同允许追认有效,将一些欺诈、胁迫的合同允许受欺诈者撤销,必将提高社会的信用和效率,促进经济的发展。

无效合同除允许当事人补救外,法官能否从无效合同的法律行为中提出约束当事人有效的法律行为?即无效合同的法律行为能否更换?德国民法认为,法官有权代替当事人重做一个从法律方面来说当事人设计不够完善的法律行为。

《德国民法典》第140条规定:“凡是无效的法律行为具备其他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如可认为当事人若知其无效,即有替代之意思的,则其他法律行为即发生效力。”

此条的立法理由是法官解释私法律行为以该法律行为所追求的经济目的为重点,而不应以法律行为的法律目的为重点,法律目的只是一种法律形式和法律技术。

德国法充分考虑当事人经济目的的做法值得我国借鉴,如出租车卖车承包合同纠纷,有的当事人对未来的卖车条款进行约定:不能卖车发生纠纷如何处理。如果承认合同效力的更换,纠纷就容易解决,我国的经济目标的实现又会增加一个砝码。

原《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第16条明确规定:“经济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当事人依据该合同所取得的财产,应返还给对方。”新《合同法》第58条仍然规定:“合同无效或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在司法中,大家对这条法规已背的烂熟,但并非人人都知悉合同法为什么要这么规定,这么规定的法理依据是什么?在此探讨一下无疑有利于执法。

合同无效的财产返还,是在合同已被履行,有财物给付的情况下发生的。返还的依据在理论界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返还财产属于债权性质的不当得利请求权。

合同被确认无效后,给付行为发生所有权转移的后果,接受财产的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依据合同所取得的财产自有根据变为无根据,这种情况属不当得利。基于不当得利返还原则,受益人应返还所获得的一切不当利益,返还的范围包括实际所受的利益,基于原物的占有取得的收益、基于权利的取得而获得的利益、以及原物因第三人的毁损和占有而获得的赔偿金和保险金等。

适用不当得利返还原则,在考虑返还范围时应根据善意和恶意来确定。返还义务人取得的财产出于善意时,返还的范围仅限于现存的财产,对非因其过错而灭失的财产(如装饰涂料已使用),可以免责。德国、日本采用上述观点。该说存在的缺点是:不当得利请求权的目的是使受益人返还其所受的利益,而不是填补为对待给付一方当事人所受的损失。因此,削弱了法律对财产所有人的保护强度。

另一种观点认为返还财产就是返还原物,在性质上属于基于物权所产生的物上请求权。合同被确认无效,一方先前交付给另一方的财产并不发生所有权的转移,仅为占有之移转,已经接受财产的一方,应将财产返还给原所有人。返还原物请求权不论受让人是否具有过错,都负有返还义务,返还的范围仅限于原物及其孳息,返还的目的是使原物恢复原状。前苏联民法采用此种观点。

上述两种观点的争议焦点在于:依据无效经济合同这一民事行为是否发生财产所有权的转移问题。所有权分为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物上请求权认为所有权并未转移,转移的是占有;不当得利请求权认为所有权已经转移,若不承认转移,就无从谈返还。

两种观点直接涉及到处理后果问题,如物上请求权无需考虑过错,但不当得利请求权需要根据过错责任承担损失;物上请求权并不需要实际的损害发生;若财务已转移给第三人,不当得利请求权不能对第三人提出主张,但物上请求权得向第三人主张。

对此,笔者认为物上请求权更易于解释返还财产应恢复到合同签订前的状态,但并非所有的无效合同的处理都能恢复到缔约前的状态,如提供劳务、易腐烂的食品等,只能返还价值,不可能返还原物。

对此,笔者赞成折中的观点,折中的理由源于物权优于债权的原则,物上请求权自然优于不当得利请求权;物上请求权难以解释的,适用不当得利原则,以受益人获利为标准进行返还。不当得利请求权作为物上请求权的.补充。

返还不能是指法律和事实上返还不能两种情况。法律上的返还不能是指财产已经转移给善意的第三人,善意的第三人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事实上的返还不能是指标的物已经变形、毁损等发生了质的变化或当事人消耗、毁损等。返还不必要是指返还财产有重大困难或不符合经济原则,也就是恢复原状需时过长,费用过巨或难取得预期的结果。

。如华都公司与西三旗公司购销合同一案,华都公司向西三旗公司供强力水泥屋面板282万元,用于六个车间的工程,此购销合同因违反国家标准化法导致合同无效。

如果返还,西三旗公司将会发生拆除损失费、重新安装损失费以及不得不停产的间接损失费用,上述损失经预算在1000万元左右,但法院仍判决返还,是否合理,确实值得商榷。返还不能或返还不必要是由效率优于公平原则决定的。

“商事主体追求利润,并且是不断再生的利润”反映了人类社会由自然经济条件下为生存而生产到商品经济条件下为财富的增值而生产的历史转折过程,所以,商法的营利性原则是商法的主要原则。但是,商法的营利性原则并不是保证每个人都获利,而是向所有依法经营的商事主体提供公平竞争获利的条件,使商事主体放弃一些非理性的营利要求,利己也利他,以实现利益均衡,促进社会稳定、协调和发展,所以互惠性原则也是商法的重要原则。

营利性原则从注重经济效益的角度出发,强调的是效率;互惠性原则从社会效益考虑,强调的是公平。公平与效率,一个是促进经济的发展,另一个是推动市场主体平等竞争,保障经济的发展。二者的关系应是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在美国,效率原则在司法中得到充分体现,美国法院在审理一起工厂排放烟尘弄脏洗衣店的衣服引起的纠纷中,认为确认工厂赔偿洗衣店的损失应建立在使两个企业的利润达到最大的水平;在审理一起石油商因战争原因不能供货的纠纷中认为应把损失分配给能以最低成本承担这种损失风险的一方。在我国,司法中对效率原则考虑的不多,这是窒碍我国经济发展的一个因素。

在上述案件中,司法判决西三旗公司拆除屋面板,并予以返还,1000万元的数字不仅使华都公司要破产,西三旗公司考虑到华都公司赔不起,其损失更是无法弥补。

此外,华都公司生产的是在我国具有丰富资源的产品,只是技术尚在开发阶段,法院应尽量使其生存下去。正确的处理应为:西三旗公司以权威部门对现存屋面板可利用价值的评估作为返还的标准。

如果权威部门认为屋面板不足以弥补修缮费用,无价值了,西三旗公司应予免责。综上所述,效率优于公平的原则是司法中应重视的原则、新《合同法》第58条明确规定:“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笔者认为,司法实践中应该认真贯彻执行。

在审理一起赠与合同中,提出了这个值得思考的问题。某广告公司与其协会签订了一份赠与会同。条件是其协会利用其与无线电局的密切领导关系协助广告公司办理寻呼台。该附条件赠与合同,所附条件违反了公平竞争的原则,所附条件无效,主合同由此也应认定无效。对此,双方均有过错,原告的主观恶意更为明显,为了打败竞争对手不择手段,被告的动机是赞助舞蹈事业,但过错是要给原告创造走后门的条件。在这种情况下,返还难实现公平的救济,被告已将此款用于舞蹈事业无法返还,返还后原告基本上不会受到经济损失,其违法行为得以纵容。

上述案例使我们不得不思考不法行为不得请求给付的理论,关于这一理论我国法律没有规定,法理界也谈的不多,但从世界范围看,违法行为不得请求给付的原则,各国是认可的,只是严格限制其使用范围。如美国法律规定,“如果已经为非法目的而支付金钱或交付货物,则该付款或交货之人可以在非法目的付诸实施前予以索回;但是,如果他直到非法目的付诸实施时仍未进行追索;或者他谋求强制执行该非法交易,则他不能提起索回财产的诉讼”。此原则已被台湾立法所吸收。台湾地区法院在一起以非法同居为条件的赠与案中,判已婚男子甲不得请求返还赠与其同居者乙的房屋。

笔者认为在上述案件中,如果采用此原则,法官的评判会产生积极的效果:支持了舞蹈协会吸收赞助,发展舞蹈事业,同时足以阻止广告公司的不法行为,为社会创造一个公平的竞争环境。实际中,司法最终采用的仍然是判决舞蹈协会返还收取的赠与款,结果造成舞蹈协会赔了夫人又折兵,广告公司反倒悠闲自得,损失不大。新《合同法》对不法原因结付问题未作出规定,有待司法工作者进一步结合实践中的案例加以研讨。

在合同被确认无效以后,当事人为什么要承担赔偿责任?承担赔偿责任的根据是什么?对此,大多数人的观点认为当事人所负的赔偿责任,是基于缔约上的过失请求权而产生的,即缔约过错责任,笔者也赞成这种观点。但过错承担该种赔偿责任有无因果关系的约束,其范围有多大在司法中产生了许多误区。对此,笔者从因果关系和赔偿范围的角度进行一些粗浅的论述。

1.正确界定损失与缔约过错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无因果关系不

应判定过错方承担赔偿责任。因果关系是使人对某种损害结果或不法事态负民事责任的条件。自古以来法律演进所形成的一个普遍观念是:除非法律另有特别规定,一个人对不是他造成的损害不承担法律上的责任。民法的因果关系理论本质上乃是客观地、公正地确定责任归属的问题,以避免滥施惩戒和转移责任。运用因果关系理论,当事人一方超出合同约定履行的部分所造成的损失与无效经济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如果不具有因果关系,不能由缔约过错方承担民事责任。在审判实践中,无效经济合同纠纷大多是因一方未能按照无效经济合同中的某些条款履行而引起的。

毋庸讳言,因无效经济合同的履行而发生的财产损失后果,其原因可能是多方面的,哪些财产损失应当按照缔约过错原则由过错方来承担,哪些又应当按照当事人各自在履行中的过错来直接确定民事责任承担,必须分析无效经济合同的订立和履行与财产损失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如一信托公司与客户签订了一份外汇按金合同,信托投资公司违法经营导致合同无效,客户要求信托公司退还保证金。

经查,信托公司已按客户指令将保证金打入香港方,信托公司由此辩称客户的损失并非其无效过错造成。在此案中,信托公司的辩称理由是成立的,信托公司的过错与客户损失不存在因果关系,因为客户保证金的损失是由其指令造成的。

2.正确界定损害赔偿责任的范围。原《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第16条规定:经济合同被确认无效后,“有过错的一方应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但是,原《经济合同法》对有过错的一方对无过错的承担损害赔偿的范围,没有作出具体的规定。

相应的行政法律、规章以及司法解释,也没有界定,由此导致司法实践中做法不一。在单方过错致经济合同无效的情况下,确定有过错方对无过错方损害赔偿的范围,应当明确无过错方损害赔偿的利益的性质。合同损害赔偿的利益分为履行利益和信赖利益。履行利益,又称积极的契约利益,即因契约履行所得利益。

信赖利益,又称消极的契约利益,即因信赖契约有效所受的损害。由于一方当事人的过错致合同无效而蒙受重大不利的无过错方,其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内容应当是,而且只能是信赖利益。如德国学者耶林指出:“当事人因自己过失致使契约不成立者,对信其契约为有效成立的相对人,应赔偿基于此项信赖而生的损害”。我国台湾地区立法也认为契约无效,相对人所得请求赔偿的范围“自以因信赖契约有效所受之损害为限”。

我国的法律基本上渊于大陆法系,所以信赖利益赔偿应作为我国确定无过错方损害赔偿的原则。比如,甲出租房屋违反法律规定致使合同无效,但合同约定如果乙构成根本违约,对乙的装修费用甲不予赔偿,乙因欠装修费过多构成根本违约。司法中经常认为合同条款对双方没有拘束力,因此乙就不存在根本违约问题,甲的过错导致乙要求赔偿装修款应予支持。但从信赖利益考虑乙公司的损失并不是信赖利益的损失,乙在信赖合同有效的情况下该损失也是存在的,其请求甲公司赔偿没有法律依据。

依据《民法通则》第61条第2款、原《经济合同法》第16条第2款的规定,法院有权对违法所得追缴财产,这里的追缴财产是一种行政处罚,应归属行政责任。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有本质的区别:民事责任是基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即民事法律关系发生的,而行政责任则是基于不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和行政法律关系产生的。

区别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的意义在于:民事责任意在提供保障民事权利义务实现的法律手段,须由当事人主张,在受害当事人不主张时法庭不能依职权主动适用民事责任。

行政责任的适用则主要是行政违法引起的法律后果,属于行政机关的职权,而不应由当事人主张。从我国历史上看,人民法院行使管理应由当事人主张。

从我国历史上看,人民法院行使管理职能是由计划经济形成的,在长期的审判实践中,我国法院一直与其他国家机关共同行使着国家管理职能,保障了社会的稳定,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人民法院行使管理职能不符合现代的司法规和规律,而且其影响到司法审判特有功能的有效发挥。

法院行使行政处罚权与消极裁判功能相违背。根据各国公认的法则,法院的职责是依据法律对纠纷作出裁判,以超然的第三者实现自己的功能。审判机关在其司法审判行为中,表现的是消极的裁判,不告不理,依法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

法院的职责与行政机关不同,行政机关在其管理行为中,处理的所有事物都是行政秩序的一部分,维护行政秩序是其职责,不必要也不可能处于超独立的地位,表现为从事积极的管理,主动参与,发挥自己的主导作用;行政机关处理的所有事物都是行政秩序的一部分,维护行政秩序是其职责,不必要也不能处于独立的地位;法院的的职责是依据法律对纠纷作出裁判,以超然的第三者实现自己的功能。上述区别决定了审判机关不是法律的参加者。

借鉴各国法律,追缴财产作为合同无效的民事法律后果值得商榷。我国合同法将追缴财产作为合同无效的民事法律后果,系苏俄民法典第49条的临本。欧陆民法关于合同无效的后果没有此规定,英美法国家确认非法合同的后果与一般无效后果之间存在一定的差别,但这种差别主要表现在非法合同的当事人能否索回已给付财产的问题。

至于对违法行为的非民事制裁,则不在合同法规定的范围。在上述案例中,由卫生局再次作出行政处罚后,当事人不服可以进行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受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的保护;法院作出民事制裁当事人不服不能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法院本身成了法律的参加者。

如何去贯彻无效合同的处理原则?笔者认为当现行合同无效制度的某些规定已不能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时,法官负有创新法律的义务,当现行合同无效制度的某些规定不明确时,法官用法理论解释法律的着眼点应力求促进交易的实现,法官的理念应有超前意识,使交易达到真正的公平和正义,同时法官有责任在不浪费资源的情况下达到法律的目标。

无效装修合同(汇总20篇)篇三

1、未经竣工验收的房屋出租,房屋租赁合同无效。

2、违章建筑的房屋出租,房屋租赁合同无效。

3、被确定为拆迁的房屋出租,房屋租赁合同无效。

4、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

5、出租人就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建设的临时建筑,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

6、租赁期限超过临时建筑的使用期限,超过部分无效。

二、租赁合同无效的处理。

1、房屋租赁合同确认无效后,其处理上主要是承租方腾退房屋,租赁房屋恢复到签订合同之前的状态,承租方负责将租赁期间添附物拆除或与出租方协商抵顶。

2、承租方实际使用房屋的,出租方不返还租金,作为租赁期间出租人不能使用房屋的损失。

3、造成合同无效的过错方还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4、签订租赁合同前,双方应尽职调查,避免签订无效合同。

三、租赁合同案例分析、租赁合同纠纷诉讼时效、租赁合同纠纷管辖法院、租赁合同管辖地。

1、房屋租赁合同案例分析。

2、租赁合同案例分析。

3、合同法赠与和租赁合同案例。

4、租赁合同纠纷诉讼时效。

5、租赁合同中的诉讼时效为多久。

6、租赁合同纠纷管辖的确定标准。

四、租赁合同继续履行、租赁合同履行地。

1、合同履行地的确定。

2、租赁合同应否继续履行。

3、该份租赁合同能继续履行吗。

4、租赁合同履行纠纷案。

无效装修合同(汇总20篇)篇四

号______合同,经我局确认:

1.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民法典》第 条和国家的有关规定,该合同属于无效的经济合同,不具。

有法律效力,应立即停止履行该合同。已经履行的部分,可采取下述办法处理:

1.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工商行政管理局。

颁布单位:。

颁布日期:

无效装修合同(汇总20篇)篇五

原告:刘**,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住平顶山**村65号,身份证号码:410*******0*******8。

被告:宝丰县**化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

诉讼请求:1、确认被告与原告的《征用林山协议书》无效;。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理由:在关押期间,于1月11日公安人员拿三份材料,让我签字,我要看内容,他们不让看,还说:“签名是放我出去。”结果签了三个名,非但没有放我出去,却骗取我签订了三份材料分别是:一放弃追究杨建国打伤我赔偿调解协议书;二是我报案杨建国打伤我的撤诉书;三是被告与我《征用林山协议书》。

原告认为该《征用林山协议书》系被告与公安人员恶意串通违法办案,骗取原告所签,并违反自愿原则和协议一式两份的法定形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不得非法越权干预经济纠纷案件处理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该《征用林山协议书》无效。故原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支持原告的诉求。

此致

宝丰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

无效装修合同(汇总20篇)篇六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性别__________年龄_______________民族__________籍贯或工作单位_____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请求事项:

一、撤消(____________)民一初字第______号民事判决;。

二、改判驳回被申诉人诉讼请求。

理由如下:

此致

_________________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附:1、物证______份。

2、书证______份。

3、证人证言______份。

4、证人姓名、工作单位、住址。

无效装修合同(汇总20篇)篇七

全文______。

你单位与______于___年___月___日签订的合字第___号______合同,经我局确认:

1.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民法典》第七条和国家的有关规定,该合同属于无效的经济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应立即停止履行该合同。已经履行的部分,可采取下述办法处理:

1.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工商行政管理局。

无效装修合同(汇总20篇)篇八

根据《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8条之规定,所谓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

因欺诈而订立的合同,是在受欺诈人因欺诈行为发生错误认识而作意思表示的基础上产生的。

因欺诈而为的民事行为,是行为人在他方有意的欺诈下陷于某种错误认识而为的民事行为。构成欺诈应具备如下条件:

一是必须有欺诈人的欺诈行为。欺诈行为是能使受欺诈人陷于某种错误,加深错误或保持错误的行为。主要表现情形有三种,即捏造虚伪的事实、隐匿真实的事实、变更真实的事实。

二是必须有欺诈人的欺诈故意。欺诈故意是由于欺诈人的欺诈行为而使他人陷于错误,并基于此错误而为意思表示的故意。

三是必须有受欺诈人因欺诈人的欺诈行为而陷入的错误。这里所说的“错误”,是指对合同内容及其他重要情况的认识缺陷。传统民法认为,构成欺诈必须由受欺诈人陷入错误这一事实,受欺诈人未陷入错误,虽欺诈人有欺诈故意及行为,在民法上不发生欺诈的法律后果。

四是必须有受欺诈人因错误而为的意思表示。所谓受欺诈人因错误而为的意思表示,即错误与意思表示之间有因果关系。错误的认识必须是进行意思表示的直接动因,才能构成欺诈。

五是欺诈是违反了民事活动应当遵循的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要求人们在民事活动中讲究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

根据《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9条的规定,所谓胁迫,是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相对方作出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

胁迫也是影响合同效力的原因之一。

胁迫构成应当具备如下条件:

一是必须是胁迫人的胁迫行为。所谓胁迫行为是胁迫人对受胁迫人表示施加危害的行为。胁迫行为在《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9条已规定清楚。

二是必须有胁迫人的胁迫故意。所谓胁迫故意,是指胁迫人有使表意人(受胁迫人)发生恐怖,且因恐怖而为一定意思表示的意思。即包含两层含义:须有使受胁迫人陷于恐怖的意思和须有受胁迫人因恐怖而为一定意思表示的意思。

三是胁迫系属不法。所谓不法,情形有三种:有目的为不法,手段也为不法者;目的为合法,手段为不法者;手段为合法,而目的为不法者。

四是须有受胁迫人因胁迫而发生恐怖,即受胁迫人意识到自己或亲友的某种利益将蒙受较大危害而产生恐怖、恐惧的心理。若受胁迫人并未因胁迫而发生恐怖,虽发生恐怖但其恐怖并非因胁迫而发生,都不构成胁迫。

五是须有受胁迫人因恐怖而为意思表示,即恐怖和意思表示之间有因果系,这种因果关系构成,只需要受胁迫人在主观上是基于恐怖而为意思表示即可。只有同时具备上述五个要件,方可构成胁迫。

依《合同法》第52条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订立的合同,只有在有损国家利益时,该合同才为无效。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所谓恶意串通,是指当事人为实现某种目的,串通一气,共同实施订方合同的民事行为,造成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损害的违法行为。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司法实践中并不少见,诸如,债务人为规避强制执行,而与相对方订立虚伪的买卖合同、虚伪抵押合同或虚伪赠与合同等;代理人与第三人勾结而订立合同,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行为,亦为典型的恶意串通行为。

该类合同损害了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因而也具有违法性,对社会危害也大、是故,《合同法》将《民法通则》第58条第1款第(4)项所规定的“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无效,纳入到无效合同之中,以维护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维护正常的合同交易。

恶意串通而订立的合同,其构成要件是:

一是当事人在主观上具有恶意性。即明知或者知其行为会造成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损害,而故意为之。

二是当事人之间具有串通性。串通是指相互串连、勾通,使当事人之间在行为的动机、目的、行为以及行为的结果上达成一致,使共同的目的得到实现。在实现非法目的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后,当事人约定互相配合或者共同实施该种合同行为。

三是双方当事人串通实施的行为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恶意串通的结果,应当是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受到损害。法律并不禁止当事人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中获得利益。

但是,如果双方当事人在谋求自己的利益的同时而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的时候,法律就要进行干预。

恶意串通所订立的合同,是绝对无效的合同,不能按照《合同法》第58条规定的一般的绝对无效合同的原则处理,而是按照《合同法》第59条的规定,将双方当事人因该合同所取得的财产,收归国有或者返还集体或者个人。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也称为隐匿行为,是指当事人通过实施合法的行为来掩盖其真实的非法目的,或者实施的行为在形式上是合法的,但是在内容上是非法的行为。

当事人实施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当事人在行为的外在表现形式上,并不是违反法律的。但是这个形式并不是当事人所要达到的目的,不是当事人的真实意图,而是通过这样的合法形式,来掩盖和达到其真实的非法目的。

因此,对于这种隐匿行为,应当区分其外在形式与真实意图,准确认定当事人所实施的合同行为的效力。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而订立的合同,应当具备下列要件:一是当事人所要达到的真实目的或者其手段必须是法律或者行政法规所禁止的;二是合同的当事人具有规避法律的故意;三是当事人为规避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采用了合法的形式对非法目的进行了掩盖。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在法律、行政法规无明确规定,但合同又明显地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时,可以适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条款确认合同无效。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是指当事人在订约目的、订约内容都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

《合同法解释》第4条明确规定:“合同法实施以后,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

需要说明的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的合同,当事人在主观上是故意所为,还是过失所致,均则非所问。

只要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则就确认该合同无效。笔者认为根据《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精神,对无效合同的确认原则可概括为:法律、行政法规明文规定合同为无效的,则该合同无效;反之,则了合同有效。

无效装修合同(汇总20篇)篇九

你单位与______于___年___月___日签订的合字第___号______合同,经我局确认:

1.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民法典》和国家的有关规定,该合同属于无效的经济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应立即停止履行该合同。已经履行的部分,可采取下述办法处理:

1.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工商行政管理局。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无效装修合同(汇总20篇)篇十

当事人是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保证人资格不合法;法律规定的其它情况。

客体违法。

抵押财产是担保法禁止的;抵押或质押财产是赃物或遗失物。

内容违法。

如债权人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而使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扣担保的无效。

范本。

甲方:

乙方:

应乙方的申请,甲方向乙方为提供贷款担保服务,甲、乙双方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协商一致,按下列条款订立本合同。

一、根据甲乙双方签订合同,甲方为乙方提供借款担保,借款金额大写:(小写:)。甲方向乙方承诺的担保是用甲方资产为乙方作为信誉担保,而非抵押担保或质押担保。

二、甲方按以下条款承担相应责任:

b、超出甲方保证范围、保证期间的任何款项,甲方不承担保证责任;。

c、甲方如发现乙方未按合同约定的项目使用贷款资金,甲方有权收回贷款;。

d、债务履行期满后,即还款到期后乙方未按期归还本金所产生的逾期利息、罚息及其它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三、当乙方因特殊原因暂时不能按合同约定期限归还甲方承担保证责任的贷款时,甲方应于逾期10日内书面通知乙方,经双方共同协商一致下,可办理续贷或延期贷款手续。

四、在下列情况下,甲方应提前优先收回贷款,并在发现问题后二日内书面通知乙方。

a、发现乙方有涉及担保责任的其它严重违约行为或债务被宣告要求提前履行;。

b、乙方书面通知甲方无力清偿到期债务或乙方提出转让财产的建议;。

c、乙方经司法机关宣告破产;。

e、其它足以影响乙方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形。

五、根据甲、乙双方签订的合同,甲方有权对乙方的资产和财产情况进行监督,有权要求其提供财务报表等材料,有权要求乙方配合甲方对乙方的项目及其经营场所等进行的实地考察和相关事项的`查询,有权要求乙方履行约定的其它义务,乙方应如实提供和依约履行义务,若乙方违反上述约定,甲方可以停止发放新贷款,有权提前收回发放的贷款本息。

六、甲方享有代位求偿权,甲方在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履行了保证义务为乙方清偿债务后,有权向乙方追偿并向乙方收回债务的第一受益人。乙方应在收到甲方通知的五日内,向甲方偿还甲方垫付的全部款项和自付款之日起的利息以及甲方为此承担发生的其它费用和损失等。

七、贷款前,甲方有权对乙方的贷款项目进行认真严格的审核、评估,并按规定对审批结果及时告知对方。

八、乙方在借款合同项目下贷款本息足额偿还后,应及时通知甲方,保证合同自然终止解除。

九、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书面协商解决。

十、补充条款:

十一、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并依法加盖公章(自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及盖公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年,年月日生效之日起计算,到期双方可续签。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依本合同签订的相关贷款合同,适用本合同的规定。

十二、合同壹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持壹份。

十三、甲、乙双方另行签订的《反担保合同》是本合同的从属合同。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文档为doc格式。

无效装修合同(汇总20篇)篇十一

案情再现:

7月,孙某与某经济社签订了一份《厂房租赁合同》,租用该经济社的2850平方米的厂房,租期自207月1日至2035年6月30日。约定年租金为50000元,每年3月31日前一次性付清。合同签订当日,孙某交了10万元保证金,并且,双方在合同中约定,若孙某在租赁期间提出解除合同或违约,将没收保证金;若孙某遵守合同约定,10万元保证金到期无息归还。在初,孙某经营困难,开始拒交租金,双方多次交涉无果。某经济社诉诸法院,要求孙某继续履行合同,支付租金,而孙某此时提出了反诉,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还保证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该厂房无任何报建、规划手续,同时也没有土地使用权证,并且在一审辩论终结之前,某经济社也未取得相关报建、规划手续。

笔者归纳本案争议焦点:。

1、本案《厂房租赁合同》的法律效力?

2、若合同无效,保证金该如何处理?

3、若合同无效,某经济社要求支付租金是否有法律依据,该如何处理?

针对以上争议焦点,笔者有如下看法:

1、由于涉案房屋未进行任何报建手续和并未取得建设规划许可证,并且在一审辩论终结之前,某经济社也未办理相关报建、规划手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因此,该合同无效。

法律规定的期限。

2、因合同无效,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在本案中,孙某未尽合理的审查义务,而某经济社也未告知厂房是违章建筑的事实,因此,双方均存在过错,某经济社应酌情返还保证金给孙某。

3、因合同无效,“租金”一词便失去了法律基础。但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因此,孙某在占有使用该厂房期间,都应参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

无效装修合同(汇总20篇)篇十二

当事人是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保证人资格不合法;法律规定的其它情况。

客体违法。

抵押财产是担保法禁止的;抵押或质押财产是赃物或遗失物。

内容违法。

如债权人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而使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扣担保的无效。

范本。

甲方:

乙方:

应乙方的申请,甲方向乙方为提供贷款担保服务,甲、乙双方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协商一致,按下列条款订立本合同。

一、根据甲乙双方签订合同,甲方为乙方提供借款担保,借款金额大写:(小写:)。甲方向乙方承诺的担保是用甲方资产为乙方作为信誉担保,而非抵押担保或质押担保。

二、甲方按以下条款承担相应责任:

b、超出甲方保证范围、保证期间的任何款项,甲方不承担保证责任;。

c、甲方如发现乙方未按合同约定的项目使用贷款资金,甲方有权收回贷款;。

d、债务履行期满后,即还款到期后乙方未按期归还本金所产生的逾期利息、罚息及其它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三、当乙方因特殊原因暂时不能按合同约定期限归还甲方承担保证责任的贷款时,甲方应于逾期10日内书面通知乙方,经双方共同协商一致下,可办理续贷或延期贷款手续。

四、在下列情况下,甲方应提前优先收回贷款,并在发现问题后二日内书面通知乙方。

a、发现乙方有涉及担保责任的其它严重违约行为或债务被宣告要求提前履行;。

b、乙方书面通知甲方无力清偿到期债务或乙方提出转让财产的建议;。

c、乙方经司法机关宣告破产;。

e、其它足以影响乙方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形。

五、根据甲、乙双方签订的合同,甲方有权对乙方的资产和财产情况进行监督,有权要求其提供财务报表等材料,有权要求乙方配合甲方对乙方的项目及其经营场所等进行的实地考察和相关事项的`查询,有权要求乙方履行约定的其它义务,乙方应如实提供和依约履行义务,若乙方违反上述约定,甲方可以停止发放新贷款,有权提前收回发放的贷款本息。

六、甲方享有代位求偿权,甲方在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履行了保证义务为乙方清偿债务后,有权向乙方追偿并向乙方收回债务的第一受益人。乙方应在收到甲方通知的五日内,向甲方偿还甲方垫付的全部款项和自付款之日起的利息以及甲方为此承担发生的其它费用和损失等。

七、贷款前,甲方有权对乙方的贷款项目进行认真严格的审核、评估,并按规定对审批结果及时告知对方。

八、乙方在借款合同项目下贷款本息足额偿还后,应及时通知甲方,保证合同自然终止解除。

九、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书面协商解决。

十、补充条款:

十一、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并依法加盖公章(自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及盖公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年,年月日生效之日起计算,到期双方可续签。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依本合同签订的相关贷款合同,适用本合同的规定。

十二、合同壹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持壹份。

十三、甲、乙双方另行签订的《反担保合同》是本合同的从属合同。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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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装修合同(汇总20篇)篇十三

委托代理人:________。

营业执照号:________。

电话: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

电话:________。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的特点,双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发包人的家庭居室装修工程的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工程概况。

工程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内容及做法。

工程承包方式:双方商定采取下列第______种承包方式。

承包人包工、包料。

承包人包工、部分包料,发包人提供部分材料。

承包人包工、发包人包料。

工程期限________天,开工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竣工日期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合同价款:本合同工程造价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小写:______________元。

第二条工程监理若本工程实行工程监理,发包人与监理公司另行签订《工程监理合同》,并将监理工程师的姓名、单位、联系方式及监理工程师的职责等通知承包人。

第三条施工图纸双方商定施工图纸采取下列第______种方式提供:

发包人自行设计并提供施工图纸,图纸一式二份,发包人、承包人各一份。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设计施工图纸,图纸一式二份,发包人、承包人各一份,设计费____________元,由发包人支付。

第四条发包人义务。

提供施工期间的水源、电源。

负责协调施工队与邻里之间的关系。

施工期间发包人仍需部分使用该居室的,负责做好施工现场的保卫及消防等项工作。

参与工程质量和施工进度的监督,负责材料进场、竣工验收。

第五条承包人义务。

施工中严格执行安全施工操作规范、防火规定、施工规范及质量标准,按期保质完成工程。

严格执行有关施工现场管理的规定,不得扰民及污染环境。

保护好原居室室内的家具和陈设,保证居室内上、下水管道的.畅通。

保证施工现场的整洁,工程完工后负责清扫施工现场。

第六条工程变更工程项目及施工方式如需变更,双方应协商一致,签定书面变更协议,同时调整相关工程费用及工期。

第七条材料的提供。

由承包人提供的材料、设备,承包人应在材料运到施工现场前通知发包人,并接受发包人检验。

第八条工期延误。

对以下原因造成竣工日期延误,经发包人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工程量变化和设计变更。

发包人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因发包人未按约定完成其应负责的工作而影响工期的,工期顺延因发包人提供的材料、设备质量不合格而影响工程质量的,返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工期顺延。

发包人未按期支付工程款,工期相应顺延。

因承包人责任不能按期开工或无故中途停工而影响工期的,工期不顺延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存在问题的,在三日内由甲方或甲方代表提出具体整改方案的,返工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期协商顺延,同一质量问题第二次整改工期不顺延。

第九条质量标准:

双方约定本工程施工质量标准:,施工过程中双方对工程质量发生争议,由武汉市装饰协会主管部门对工程质量予以认证,经认证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认证过程支出的相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经认证工程质量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认证过程支出的相关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第十条工程验收和保修。

双方约定在施工过程中分下列几个阶段对工程质量进行验收:

水电施工改造完工,开关插座定位验收防水层经48小时试水不漏。

泥工粉砌新墙完毕,墙、地砖铺贴完工。

木工吊顶,木制品完工。

油漆工程完工。

全部工程完工。承包人应提前两天通知发包人进行验收,阶段验收合格后应填写工程验收单。

工程竣工后,承包人应通知发包人验收,发包人应自接到验收通知后两天内组织验收,填写工程验收单。在工程款结清后,办理移交手续。

本工程自验收合格双方签字之日起保修期为12个月,12个月后收费保修。保修内容为本公司施工过的项目,因外力引起的损坏和其它单位提供的设备,工程项目收费维修。

第十一条工程款支付方式。

双方约定按以下____方式支付工程款:

合同签定后,发包人按约定直接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的%预付款,即_________元泥工完工后,发包人按约定直接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的%进度款,即___________元逢单项工程完工验收后,发包人按约定直接向承包人支付増加项目后的追加款,油漆工程完工后发包人按约定直接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余额款,即_________元。全部工程完工后三天内支付余款%,即_________元.

签定合同后首付工程款的%,即________元以后按每期工程完工验收单签名后三天内付款,按第条分多次付款,水电改造定位完工验收后付第二次款20%,即________元泥工完工后付第三次款%,即_______元木工程完工后付第四次款%,即________元油漆工程完工后付第五次款15%,即_______元,全部完工后三天付余款%。变更追加款随验收签名时同期付清,即每次支付%工程款+变更项目差额。

其他支付方式:

工程验收合格后,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出工程结算,并将有关资料送交发包人。发包人接到资料后三日内如未有异议,即视为同意,双方应填写工程验收单并签字,发包人应在签字后三天内向承包人结清每期工程进度款。

工程款全部结清后,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开具正式统一发票。

第十二条违约责任。

合同双方当事人中的任何一方因未履行合同约定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受到罚款或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均由责任方承担责任,并赔偿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未办理验收手续,发包人提前使用或擅自动用工程成品而造成损失的,由发包人负责。

因一方原因,造成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时,该方应及时通知另一方,办理合同终止手续,并由责任方赔偿对方相应的经济损失。

发包人未按期支付每次工程进度款的,每延误一天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发包价2‰元,十五天后乙方可中止合约由于承包人原因致使工期延误,每延误一天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发包价2‰元。

第十三条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_种方式解决:

提交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仲裁;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四条几项具体规定。

程施工而产生的垃圾,由承包人负责运出施工现场,并负责将垃圾运到指定的地点,发包人负责支付垃圾清运费用________________元。物业公司向业主的各项收费和押金由发包人支付。

施工期间,发包人将外屋钥匙________把,交给承包人保管。工程竣工验收后,发包人负责交还锁________把,由承包人当场负责安装交付使用。

施工期间,承包人每天的工作时间为:上午________点______分至______点______分下午______点______分至______点______分。

第十五条其他约定事项:

第十六条附则。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后生效,合同履行完毕后终止。

本合同签订后工程不得转包。

本合同一式________份,双方各执________份。

合同附件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承包人:________发包人: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委托代理人: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无效装修合同(汇总20篇)篇十四

法定代表人曾昭抗。

被告广州市越秀区城市建设开发公司,地址:

法定代表人。

被告正恒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地址:

法定代表人曾昭抗。

诉讼请求:

事实和理由:

原告为广州市北京路号房屋的所有权人。

公司设立的项目公司广州金鸿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广州市越秀区城市建设开发公司依前述确认书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书》。1月5日,广州市人民政府向广州金鸿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核发(2004)第10048号《国有土地使用证》。4月14日,广东省人民政府根据萧仕北、程佩贞的.申请,作出粤府复决4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撤销广州市人民政府颁发给广州金鸿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穗国用(2004)第10048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广州金鸿顺房地产有限公司不服,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月19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6)穗中法行初字第6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广东省人民政府上述复议决定。广东省人民政府和萧仕北、程佩贞不服,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8月31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粤高法行终字第14号《行政判决书》,撤销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述判决,驳回广州金鸿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出的诉讼请求。

广州市越秀区城市建设开发公司将涉案地块使用权转让时,对涉案地块的开发不符合与广州市国土资源与房屋管理局签订的《广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第12条的规定。其递交给广州市房地产交易中心的《土地使用权挂牌委托书》上填写了“拆迁面积28000㎡,已拆迁安置36户,拆除了约2887㎡。”广州市国土资源与房屋管理局与广州市越秀区城市建设开发公司签订《广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该合同项下的土地出让金,全部由广州市金德盛实业有限公司代广州市越秀区城市建设开发公司缴纳。曾昭抗系广州市金德盛实业有限公司的主要股东和法定代表人,也系正恒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的主要股东和法定代表人。曾昭抗也系广州金鸿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而在广州市越秀区城市建设开发公司转让涉案地块使用权前,曾昭抗即以广州市越秀区城市建设开发公司的名义就涉案地块的开发进行招商。广州市越秀区城市建设开发公司在委托广州市房地产交易中心挂牌转让涉案地块使用权前7月1日,向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政府请示,“鉴于我公司现经济困难情况,无资金能力自行开发发展我公司名下高第街项目及其用地„„我公司决定一1300万元人民币把本项目及其用地以挂牌转让形式转让给正恒地产集团公司(香港)。”

原告认为,被告广州市越秀区城市建设开发公司与正恒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广州金鸿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明知涉案地块不符合法定转让条件,恶意串通,将涉案地块使用权转让,双方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书》违反了《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暂行条例》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的禁止性规定,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确认为无效合同。原告所有的房屋,座落在涉案地块上,被告违法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书》,也损害了原告的利益。为此,原告依法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

此致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

无效装修合同(汇总20篇)篇十五

双方协商,订立本协议,以共同恪守。如下:

1、三个房间(两卧室、一客厅,以下简称三个房间)打地角线,包暖气及管线(客厅要对称),房顶四周打石膏线,包三个房间的门、窗。客厅、卧室铺强化木地板,清除所有房间原有涂料,客厅、卧室打腻子,刷立邦漆两次。

2、通阳台的门窗处打一吧台,上方根据甲方要求(图纸)做一置物架。阳台东侧打一多用途柜(底下放鞋、上面书柜)、西侧打一吊柜,包阳台、铺磁砖、吊pvc板。

3、卫生间、洗脸间、厨房铺磁砖到顶,屋顶吊pvc板,厨房地面铺磁砖,打一灶台。

4、房间电源线路根据甲方要求适当调整,客厅门后一多用途柜(底下放鞋,上面挂衣服)。

5、未尽细节的之处,由甲方提出方案,商量确定。

甲方按乙方要求必须保证装修期间的所需材料(乙方需提前通知甲方),乙方负责施工。

施工质量要符合安全要求,装修质量不得低于同一施工类型的装修标准,双方认可。

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如不能按期完成,每天将处罚金______元。

材料由甲方提供,甲方只支付乙方装修人工费伍仟陆佰圆人民币。

工程完工后,经甲方验收,如符合以上施工项目和设计要求,三天内一次将装修人工费付清。

装修项目的具体要求,由甲方提出,乙方实施。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无效装修合同(汇总20篇)篇十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为保证甲方酒店装饰装修工程顺利进行,结合本工程的具体情况,经友好协商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1.1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酒店。

1.2工程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

1.3工程内容:酒店客房拆迁,酒店大堂、客房、餐厅、门前外墙、广告牌(详见:《施工图纸》,施工图纸由甲方加盟的酒店管理公司提供及加盟酒店施工队提供的装修预算项目作参考)。

1.4工程承包方式:双方商定乙方采取包工、包料、包设备全承包方式。

(1)乙方装饰、装修所需一切材料由乙方提供,乙方保证施工所用装饰、装修材料必须按照×××酒店统一规格要求标准统购一切物资,保证符合加盟酒店材料标准。乙方在采购a类装饰装修所用材料要求达到×××酒店加盟要求品牌采购施工。

(2)乙方提供所有装饰装修材料及设施、设备,甲方只负责采购酒店所需日耗品(牙刷、拖鞋、洗发水等日用品)。

1.5工程期限为_________天,开工日期_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竣工日期_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施工期以甲方书面通知第二天起计算,竣工日期以甲方验收合格为准)。

1.6合同价款:本合同工程造价为固定价,包工包料包设施设备、包公共区域,每间总造价为__________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酒店约126间客房,具体以实际客房结算。

本次装饰、装修图纸由甲方提供,如有变更,由甲方现场管理人员通知乙方并签字或盖章确认。

3.2负责提供施工所需的水源、电源,费用由甲方负责缴纳;

3.3负责协调乙方与邻里之间、物业管理处之间的关系;

3.4参与工程质量和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协调管理公司与乙方关系,乙方施工完毕后,向甲方申报验收。

4.1指派___________________为乙方现场代表,负责本合同履行;按要求组织施工,保质保量,按期完成施工任务,处理解决由乙方负责的各项事宜。

4.2施工中严格执行安全文明施工操作规范、防火安全规定、施工规范及质量标准,按期保质完成工程,施工期间如出现任何安全事故由乙方全部负责。

4.4保护好原场所室内的家具和陈设,保证室内上、下水管道的畅通;

4.5保证施工现场的整洁,工程完工后负责清扫施工现场;

4.6工程竣工未移交甲方之前,负责对现场的一切设施和工程成品进行保护。

5.1合同生效后,甲方按下规定中的约定直接向乙方支付工程款:

第一笔:甲、乙双方签合同当日起10日内,甲方支付总工程款的10%,即___________________元。

第二笔:甲、乙双方签合同当日起25日内,甲方支付总工程款的40%,即___________________元。

第三笔:施工进度至80%时,甲方再支付给乙方工程款总价的20%,即___________________元。

第四笔:工程经甲方验收合格,余款甲方余×××万元作质保金,剩余所有工程款甲方于验收合格后七日内一次性支付。

第五笔:工程保修期到期后,如无质量问题,甲方应在保修期到期后三日内退还质量保证金___________万元。

5.2乙方收到工程款后,应向甲方开具普通发票。

6.1甲方在收到乙方书面验收通知报告后三日内应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验收,逾期七日未经验收或未经验收甲方提前使用视为验收合格,一切损失由甲方负责。

6.2本工程验收合格后,保修期为验收合格之日起________月。

7.1以下甲方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损失由甲方负责,工期应当顺延:

(1)不能提供水、电;

(2)不能保证每天8小时以上工作时间;

(3)不能按期支付工程款影响正常施工的;

(4)未按约定协调好物业等相邻各方关系而影响工期的,工期顺延;

(5)工程量变化和设计变更;

(6)不可抗力。

7.2对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工期不顺延:

(1)因乙方责任不能按期开工或中途无故停工而影响工期的,工期不顺延;

(2)因乙方原因造成工程质量存在问题的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工期不顺延。

(3)乙方施工过程中违反安全操作规范造成人员伤害的,由乙方负责;

(4)乙方施工造成甲方物品损坏,乙方应予以修复或赔偿;

(5)乙方违反物业管理规定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

(6)乙方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双方约定的质量标准,乙方负责修理,工期不予顺延。

8.1合同施工期限为__________天,如乙方提前完工,每提前一天,甲方给予乙方__________元奖励;如逾期完工,乙方每逾期一天,赔偿甲方__________元。

8.2甲方逾期付款的,每日应支付乙方拖欠工程款的千分之一作为违约金。

8.3如未经甲方核准的装饰装修材料直接用于酒店装饰装修施工,甲方可要求乙方将该部分工程无条件返工,如乙方不进行返工,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并不支付已装修工程部分的工程款。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可依法向酒店所在地人院提起诉讼。

10.1根据本协议需要,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通知以及文件往来等与本协议有关的通知、文件或者相关材料,应当通过本协议载明的地址邮寄、电话语音或发送短信、微信等方式送达,或者通过电子邮件方式送达。通过邮寄方式送达的,以邮件交快递公司三天寄出即视为送达;通过电话语音方式送达的,以电话接通视为送达;通过短信、微信、电子邮件方式送达的,以短信、微信、电子邮件发送视为送达。

10.2各方在本协议载明的地址、电话、微信、电子邮件等均为有效送达地址或送达渠道。任何一方如变更联系人、地址、联系电话等信息,均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按原送达地址或者送达渠道进行送达的均视为送达。

11.1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双方本着友好互利原则协商解决,重新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有同等法律效力。

11.2本合同签订后工程不得转包。

11.3本合同一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具同等法律效力。

11.4合同附件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无效装修合同(汇总20篇)篇十七

根据《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8条之规定,所谓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

因欺诈而订立的合同,是在受欺诈人因欺诈行为发生错误认识而作意思表示的基础上产生的。

因欺诈而为的民事行为,是行为人在他方有意的欺诈下陷于某种错误认识而为的民事行为。构成欺诈应具备如下条件:

一是必须有欺诈人的欺诈行为。欺诈行为是能使受欺诈人陷于某种错误,加深错误或保持错误的行为。主要表现情形有三种,即捏造虚伪的事实、隐匿真实的事实、变更真实的事实。

二是必须有欺诈人的欺诈故意。欺诈故意是由于欺诈人的欺诈行为而使他人陷于错误,并基于此错误而为意思表示的故意。

三是必须有受欺诈人因欺诈人的欺诈行为而陷入的错误。这里所说的“错误”,是指对合同内容及其他重要情况的认识缺陷。传统民法认为,构成欺诈必须由受欺诈人陷入错误这一事实,受欺诈人未陷入错误,虽欺诈人有欺诈故意及行为,在民法上不发生欺诈的法律后果。

四是必须有受欺诈人因错误而为的意思表示。所谓受欺诈人因错误而为的意思表示,即错误与意思表示之间有因果关系。错误的认识必须是进行意思表示的直接动因,才能构成欺诈。

五是欺诈是违反了民事活动应当遵循的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要求人们在民事活动中讲究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

根据《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9条的规定,所谓胁迫,是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相对方作出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

胁迫也是影响合同效力的原因之一。

胁迫构成应当具备如下条件:

一是必须是胁迫人的胁迫行为。所谓胁迫行为是胁迫人对受胁迫人表示施加危害的行为。胁迫行为在《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9条已规定清楚。

二是必须有胁迫人的胁迫故意。所谓胁迫故意,是指胁迫人有使表意人(受胁迫人)发生恐怖,且因恐怖而为一定意思表示的意思。即包含两层含义:须有使受胁迫人陷于恐怖的意思和须有受胁迫人因恐怖而为一定意思表示的意思。

三是胁迫系属不法。所谓不法,情形有三种:有目的为不法,手段也为不法者;目的为合法,手段为不法者;手段为合法,而目的为不法者。

四是须有受胁迫人因胁迫而发生恐怖,即受胁迫人意识到自己或亲友的某种利益将蒙受较大危害而产生恐怖、恐惧的心理。若受胁迫人并未因胁迫而发生恐怖,虽发生恐怖但其恐怖并非因胁迫而发生,都不构成胁迫。

五是须有受胁迫人因恐怖而为意思表示,即恐怖和意思表示之间有因果系,这种因果关系构成,只需要受胁迫人在主观上是基于恐怖而为意思表示即可。只有同时具备上述五个要件,方可构成胁迫。

依《合同法》第52条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订立的合同,只有在有损国家利益时,该合同才为无效。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所谓恶意串通,是指当事人为实现某种目的,串通一气,共同实施订方合同的民事行为,造成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损害的违法行为。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司法实践中并不少见,诸如,债务人为规避强制执行,而与相对方订立虚伪的买卖合同、虚伪抵押合同或虚伪赠与合同等;代理人与第三人勾结而订立合同,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行为,亦为典型的恶意串通行为。

该类合同损害了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因而也具有违法性,对社会危害也大、是故,《合同法》将《民法通则》第58条第1款第(4)项所规定的“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无效,纳入到无效合同之中,以维护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维护正常的合同交易。

恶意串通而订立的合同,其构成要件是:

一是当事人在主观上具有恶意性。即明知或者知其行为会造成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损害,而故意为之。

二是当事人之间具有串通性。串通是指相互串连、勾通,使当事人之间在行为的动机、目的、行为以及行为的结果上达成一致,使共同的目的得到实现。在实现非法目的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后,当事人约定互相配合或者共同实施该种合同行为。

三是双方当事人串通实施的行为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恶意串通的结果,应当是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受到损害。法律并不禁止当事人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中获得利益。

但是,如果双方当事人在谋求自己的利益的同时而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的时候,法律就要进行干预。

恶意串通所订立的合同,是绝对无效的合同,不能按照《合同法》第58条规定的一般的绝对无效合同的原则处理,而是按照《合同法》第59条的规定,将双方当事人因该合同所取得的财产,收归国有或者返还集体或者个人。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也称为隐匿行为,是指当事人通过实施合法的行为来掩盖其真实的非法目的',或者实施的行为在形式上是合法的,但是在内容上是非法的行为。

当事人实施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当事人在行为的外在表现形式上,并不是违反法律的。但是这个形式并不是当事人所要达到的目的,不是当事人的真实意图,而是通过这样的合法形式,来掩盖和达到其真实的非法目的。

因此,对于这种隐匿行为,应当区分其外在形式与真实意图,准确认定当事人所实施的合同行为的效力。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而订立的合同,应当具备下列要件:一是当事人所要达到的真实目的或者其手段必须是法律或者行政法规所禁止的;二是合同的当事人具有规避法律的故意;三是当事人为规避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采用了合法的形式对非法目的进行了掩盖。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在法律、行政法规无明确规定,但合同又明显地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时,可以适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条款确认合同无效。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是指当事人在订约目的、订约内容都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

《合同法解释》第4条明确规定:“合同法实施以后,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

需要说明的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的合同,当事人在主观上是故意所为,还是过失所致,均则非所问。

只要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则就确认该合同无效。笔者认为根据《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精神,对无效合同的确认原则可概括为:法律、行政法规明文规定合同为无效的,则该合同无效;反之,则了合同有效。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无效装修合同(汇总20篇)篇十八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工程概况。

1.1工程名称:

1.2工程地点:

1.3承包范围:

1.4承包方式:

1.5工期:

1.6工程质量:

1.7工程造价:

第二条甲方工作。

2.1应提前提出施工计划,并将工作面整理达到防水施工标准提交乙方施工。

2.2应提出工期计划,但应考虑到天气及人力等不可避免的因素,工期顺延。

2.3甲方有权对乙方在施工过程中的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提交乙方限时整改。

第三条乙方工作。

3.1参加甲方组织的施工工程量及方位或作法说明的现场交底,拟定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交甲方审定。

3.2严格执行施工规范、安全操作规程、防火安全规定、环境保护规定。参加竣工验收,编制工程结算。

3.3工程竣工未移交甲方之前,负责对现场的一切设施和工程成品进行保护。

3.4应严格按防水工程标准规范施工,发现问题,及时自行解决,确保工程质量达到优良标准,并对工程保修五年。五年内出现渗漏,一切损失都有乙方负责。(包括对于楼下造成的损失)。

第四条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待五年保修期满,合同自动失效。未尽事宜,双方共同协商解决。

无效装修合同(汇总20篇)篇十九

委托方(甲方):

承接方(乙方):

工程项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经友好洽谈和协商,甲方决定委托乙方进行居室装潢。为保证工程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特签订本合同(包括本合同附件和所有补充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工程概况。

3.委托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工程开工日期: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

5.工程竣工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工程总天数:________天。

第二条:工程价款。

工程价款(金额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元。

第三条:保修期。

保修期自工程竣工甲方验收入合格之日算起,为____个月。

第四条:违约责任。

1.合同生效后,在合同履行期间,擅自解除合同方,应按合同总金额的.5%作为违约金付给对方。因擅自解除合同,使对方造成的实际损失超过违约金的,应进行补偿。

2.在保修期内乙方应保证在甲方电话或书面通知其维修起24小时内上门服务,如有违约应按合同总金额5%支付违约金。

第五条:争议解决。

1.本合同履行期间,双方如发生争议,在不影响工程进度的前提下,双方应协商解决。

2.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协商、调解解决不成时,可以按照本合同约定向xx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合同生效。

1.本合同双方盖章,签字后生效。

2.本合同甲乙双方各执壹份。

甲方(业主):乙方:

住所地址:企业地址: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无效装修合同(汇总20篇)篇二十

委托方(甲方):

承接方(乙方):

甲、乙双方经友好洽谈和协商,甲方决定委托乙方房屋进行地砖、墙砖铺设,订立本协议,以共同恪守。

x区x街x单元x室。

x层式x室x厅x厨x卫。

1、四个房间(两卧室、两客厅)地面铺设80x80瓷砖,打地角线,要求平整;一个厨房,一个卫生间墙面25x40铺瓷到顶,留出吊顶空间,边角打磨,地面铺30x30瓷砖,要求平整;两个阳台地面铺设30x30瓷砖,要求平整。

2、未尽细节的之处,由甲方提出方案,商量确定。

甲方按乙方要求必须保证装修期间的所需材料(乙方需提前通知甲方),和施工期间的午餐供应,乙方负责施工。

施工质量要符合安全要求,装修质量不得低于同一施工类型的装修标准,双方认可。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3个月内因乙方施工出现质量问题,乙方负责无偿返工维修。

材料由甲方提供,甲方支付乙方装修人工费xxx元人民币。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签字(盖章):

签字(盖章):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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