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对校车的管理制度(优秀14篇)

时间:2023-11-16 作者:BW笔侠学校对校车的管理制度(优秀14篇)

学校不仅仅是一个传授知识的地方,更是培养品格和人格的摇篮。学校是每个人成长的舞台,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学校经历,欢迎大家共同回味。

学校对校车的管理制度(优秀14篇)篇一

为防止校车在运行中发生故障,延长使用寿命,保持良好运行状态,制定检查保养制度。

一、校车的安全技术状况必须符合国家标准《专用校车安全技术条件》(gb24407-20xx),校车门窗玻璃、座椅必须配备齐全,并配备逃生锤、灭火器、急救箱等。

二、驾驶员在每天出车前,收车后进行保养,作业内容有:

(1)打扫、清洗汽车内外卫生,始终保持车辆清洁卫生。

(2)检查车辆安全性能、安全设备和胎压情况,对车辆各部件连接紧固进行检查、调整,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3)检查、添加燃料、润滑油。

发现校车有故障时必须立即检修。不会检修的,应立即报告校车服务提供者,并提出具体的维修意见。凡故障车未经检修,一律不准上路接送学生。

(1)更换机油、机油滤芯,清洗空气、汽油滤清器。

(2)检查燃油、水箱,不足时及时添加。

(3)检查转向紧固情况、离合器自由行程、制动器磨擦片间隙和各部件连接部位的紧固情况。

(4)检查灯光、分电器触点的工作情况,以及蓄电池工作状态。

(5)放出贮气筒的积水。

四、除正常的检查、保养外,校车每学期开学前必须进行一次安全技术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五、驾驶员对自己所开车辆各种证件的有效性应经常检查,出车时一定保证证件齐全。

六、对车辆检修保养情况要记录备案。

为进一步加强校车安全管理,督促各类人员认真履行安全职责,有效落实校车安全管理有关规定,杜绝校车交通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学生的生命安全,特制定校车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一、校车服务提供者(或承租者)要按照教育局校车管理办法有关职责要求,负责车辆的保险缴纳(交强险、承运人责任险、第三者责任险)、定期检查、保养;负责对驾驶员、随车照管人员进行交通安全教育、管理,因车辆安全性能、违章驾驶和照管人员不负责等造成的安全事故,驾驶员、随车照管人员负相关责任。

二、校车驾驶员不听规劝,违章驾驶,除接受交通管理部门处理外,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要予以批评、扣发工资、解聘等处理。

三、随车照管人员要忠于职守,对于因责任心不强造成安全事故的,除接受交通管理部门处理外,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根据程度轻重给予批评、扣发工资、解聘等处理。

四、学校与校车服务提供者、家长要分别签订《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

学校对校车的管理制度(优秀14篇)篇二

1、本校所用校车须为按照国家校车标准制造的中小学专用校车。

2、本校校车必须取得机关颁发的校车接送牌,并注明行驶路线和编号,在进出校门时必须挂好。未载学生上路行驶时不得使用校车标牌、标志和停车指示标志。

3、严禁酒后驾车,在接送学生时不准无校车驾驶资质的驾驶员代驾。

4、不开违章车、斗气车、故障车、英雄车。

5、驾驶校车时需中、低速行驶,注意避让,避免急刹,车门车厢未关闭不准启动校车。

6、按规定定期检测校车,检查、保养车辆,保持车况良好内部整洁不出脏车。

7、驾驶员在行车过程中应保持注意力集中,不得有抽烟、进食、接听手机、聊天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

8、校车上路前必须对车辆的制动、转向、照明、轮胎,安全门、座椅、安全带等零部件是否存在安全问题进行排查,不得驾驶存在安全隐患的车辆上路行驶。

9、校车驾驶员行车途中要注意车载各类仪表的工作情况,发动机、底盘是否存在异响、制动转向系统是否正常。

10、接送学生时需开启gps卫星车辆定位导航系统和3g实时监控系统。

11、必须办理50万/座的`校车座位险及第三者责任保险。

12、车辆未停稳时,禁止开门上下学生,并注意行人和其他车辆动向。

13、校车接送学生遇雨、雾、冰、雪等恶劣天气时应应加车辆横向及纵向距离。

14、校车应在部门核准的线路上行驶,尽量避开急弯、陡坡、临崖、临水的危险路段。

15、在核准线路上确有无法避开的危险路段,应提请道路或交通管理部门按照标准对上述路段设置安全防护装置、限速标志、警告牌等。

16、校车行驶速度不超过60公里,在急弯、陡坡、窄路窄桥、或遇雨、雪、雾、等低能见度气象条件时,时速不超过20公里;在校内行车不超过5公里。

17、校车随车需带好有效灭火器、安全锤、停车警告标志、急救箱、车内通道禁止堆放杂物保持畅通。

18、校车禁止在接送学生途中进入加油站加油,应在空车时加足油料。

19、校车上有学生、发动机引擎熄灭前,驾驶员不准离开车辆。

20、副驾驶座位上不得安排学生乘坐。

21、校内禁止鸣笛,禁止在校内设置禁行标志的路段行驶和停靠。

学校对校车的管理制度(优秀14篇)篇三

2.适用范围。

学校轿车、客车等的使用、购置、保养、修理、油料、事故处理及保险事项、年检,均适用本制度。

3.权责单位。

(1)总务部门负责本制度制定、修改、废止的起草工作。

(2)校长负责本制度制定、修改、废止的核准。

(1)购置各类校车以坚固耐用、省油、价格合理为原则。

(1)每辆车由总务部门指定专门的司机负责驾驶,非学校司机不得驾驶学校车辆。

(2)因公务需要用车,应填写“校车使用申请单”(若载有物品,需随附物品放行单),经部门主管核准后交校长办公室统一调度(填写“派车单”)。未依规定申请者,不得用车。

(3)公务校车应设置“校车行驶记录表”,派车人应登记行驶里程、时间、地点、用途,总务部门每月抽查一次。

(4)校车使用前应对校车作基本核查,如有故障、失窃或损坏等,应立即报备总务部门一同处理。

(5)公务校车不得作非公务事务用。

(6)原则上公务车每天应返回学校(派车远途出差例外),将车停放于指定位置,并做好安全防范工作,如未按规定失职所造成的损失,应由责任人赔偿。

(7)公务车不得擅自借给他人使用。

(1)各类校车由总务部门安排专人(一般指该车驾驶员)每周最少擦洗一次,如遇雨天,则每日须清洗,以防生锈。

(2)校车各项零件设备的保养,由该校车驾驶人负责,须保持完整并注意是否被损。

(1)凡学校校车,除紧急状况外,应事先向总务部门上报、检查、核准、备案后,由该校车司机送学校指定维修厂维修。

(2)公务车行驶途中,发生故障紧急送修,应先报总务部门主管核准。

(3)由于驾驶人或派车人使用不当或疏忽保养导致的校车或机件故障所需的修理费,由驾驶人或派车人负担。

(1)油料油票由管理部统一购买,由驾驶司机填写领油申请表获准后领用。

(2)每月管理部主管应将耗油量及行驶路程抽查一次,以防浪费。

(1)学校各类校车因公务行驶违反交通规则时,如属个人过失,其罚款由当事人自行负担;如属校车本身不可抗力造成的罚款由学校负责。

(2)校车公务途中遇不可抗力发生车祸,应及时向附近交警报案,并即刻与总务部门主管联络,学校总务部门主管应派人前往现场协助处理。

(3)车祸后有关的保险理赔作业,应由当事人配合总务部门负责处理。

(4)未经学校许可擅自使用公车,其事故责任概与学校无关,一切由当事人自行负责。

(1)本学校各类校车的投保作业统一由总务部门负责。

(2)校车年度检验应由总务部门会同责任司机负责。

学校对校车的管理制度(优秀14篇)篇四

在学习、工作、生活中,很多地方都会使用到制度,制度一经制定颁布,就对某一岗位上的或从事某一项工作的人员有约束作用,是他们行动的准则和依据。拟定制度的注意事项有许多,你确定会写吗?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学校校车管理制度,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为确保校车的行车安全,切实保障学生的生命安全和学校财产安全,特制定如下管理办法:

1、成立学校行车安全管理领导小组。

2、建立校警随车制度。学校每天有一名值日校警负责检查校车超员情况,负责学生上下车的秩序与安全。校警必须认真填写接交记录。

3、驾驶员的安全行车规定。

(1)驾驶员在驾驶车辆时,须携带有效驾驶证、行驶证及有关证件。

(2)不疲劳驾车。

(3)遵守交通规则,不违章驾车。

(4)驾驶员工作期间不得饮酒。

(5)经常学习交通法规。

(6)保持车况良好,经常检查车辆运载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7)驾驶员在校内行驶车速不能超于每小时5公里。

(8)载送教职工和学生的车辆,行驶车速不准超过每小时50公里。

4、违规与事故处理

违反交通规则或发生事故,由车主负担。

5、汽车例行保养修理规定

(1)车辆例行保养是各级保养的基础,属于预防性的日常维护作业,以清洁、检查为中心内容,司机应单独完成。要求:附件齐全、螺栓、螺母不松、不缺,保持轮胎气压正常制动可靠、转向灵活,润滑良好、灯光喇叭正常等。

(2)车辆必须保证在不延误解送学生的情况下,进厂修理(特殊情况例外)。

(3)维修车辆出厂,司机必须仔细检验、确认修理妥当,才可签字提车,否则立即告知厂方再次检查或报告队长、另安排检修。

6、司机接送学生规定

(1)家长未在接送地点等候、接回学生,可在附近打电话通知家长。绝不可以让学生独自回家。

(2)若有家长要求司机在沿途增添停车点或更改线路。车主自定。

(3)司机应按校车表的时间准时到达停车点,若提前到达应确定已上齐学生,否则需等候至预定时间方可开车。

7、司机日常工作规定

(1)除经常洗车辆,保持车厢内外清洁整齐外,也不准将车厢内的垃圾抛弃在停车场上。

(2)司机不允许酒后驾驶、疲劳驾驶。接学生时不要靠近学生,要离学生5米外停车。

8、司机的职责

(1)学校司机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有关交通安全管理的'规章规则。

(2)司机应爱惜学校车辆,平时要注意车辆的保养,经常检查车辆的主要机件。

(3)司机每天抽适当时间擦洗车辆,以保持车辆的清洁。

(4)出车前要例行检查车辆的水、电、油及其他性能是否正常,发现不正常时,要立即加补或调查。出车回来要检查存油量,发现油量不足,应立即加油,不得将学生载入加油站加油。加油单据先由队长签名,然后由后勤处签名,方有效。

(5)司机发现所驾驶的车辆有故障时要立即检修,不会检修的,应立即报告队长,队长报后勤处,并提出具体的维修意见。未经批准不允许私自将车辆送修理厂维修。

(6)当车回来,按指定地点停放车辆,锁好保险锁。

(7)对车辆的各种证件的有效性经常检查,整齐证件才出车。

(8)晚间司机要注意休息,逢星期日至星期四晚上23点前必须睡觉(特殊情况例外),不准开疲劳车,不准酒后驾车。

(9)司机驾车一定要遵守交通规则,文明开车,不准危险驾车。

(10)司机故意违章或证件不全被罚款的费用不予以报销。违章造成后果由当事人负责。

(11)校内不准按喇叭,车内不准吸烟。

(12)司机对师生应热情、礼貌,说话文明。

(13)司机接送学生,要准时出车,不要误点。

9、车主责任

(1)负责在各村站点接学生上学,上车后学生的安全由校车车主负责。到校后照管人员负责把学生送到校门内(幼儿学生要送到班级),然后与警卫教师接交签字(幼儿班的学生与班主任接交签字)

(2)放学时,到学校指定地点接学生上车,并与相关教师签字接交,上车后,车上的安全由车主负责。

(3)送学生到各村指定站点,并把学生交到家长手中,极端天气,家长不接的,要电话联系,和家长当面接交,否则,出现事故校车负责。

10、校车遇投诉事项处理

(1)家长态度有礼貌,对学生具爱心,若遇无理家长,亦需耐心聆听,并尽量克制自己,避免与家长发生争执。

(2)司机若遭到家长投诉,及时自行处理。

(3)应熟悉每位接送学生家长之面孔,如果遇到陌生家长接着学生,要提高警觉,并向学生证实接着者之身份,若在不肯定的情况下,不可以其接走学生。

学校对校车的管理制度(优秀14篇)篇五

(1)校级领导工作需要的一切外出用车。

(2)中层干部或处室其他人员公务外出,教师教学、教研工作需要的用车。

(3)处室、年段、教研组集体外出活动,经学校批准的用车。

(4)本校正式教职工直系亲属婚、丧事用车。

(5)退休教师、原校级领导按规定的范围用车。

(6)经学校有关领导批准的市教育局、兄弟学校,其他单位用车。

(7)经学校校长室批准的其他情况用车。

(1)校级正职可临时调动和使用校车。

(2)校级副职在本市区范围内可临时调动和使用校车。超出本市区范围的用车要向校长报告,由校长指示办公室派车。

(3)教职员工在本市区范围内的用车由办公室派车。超出本市区范围的用车由分管行政副校长派车。

(4)市教育局、兄弟学校,其他单位借用(由我校司机开车)在本市区范围内的用车由分管行政副校长派车。超出本市区范围的用车由校长指示办公室派车。

(5)特殊情况由校长决定。

(1)各处室部门及个人用车,都必须向办公室提出申请,由办公室开出派车单驾驶员方可出车,并按要求作好登记。

(2)校级领导根据规定的权限可临时调动和使用校车,但驾驶员应及时报告办公室(以免派车重复影响工作)。

(3)外出加油或维修等,要告知办公室,并按要求作好登记。

(4)严禁驾驶员私自出车。

(1)周一至周五正常上班时间,驾驶员可在校内待命,如果要外出应及时向办公室请假(不能及时出车的应视为旷工)。

(2)正常上班时间外,事先已作安排的要准时出车,临时需要出车的尽可能做到随叫随到。

(1)驾驶员出车除第二天很早外出或当天出车超过21:00车辆必须当天回校,停放在指定位置,周五晚出车超过21:00,周六上午必须在9:00前将车停在校内指定位置,特殊情况必须告知办公室。

(2)要经常检查车辆状况,确保行车安全。

(3)要经常学习交规,做到规范行车。违规被罚款的驾驶员要负有一定责任,视情节扣除部分行车补贴。

(4)要经常洗檫车辆,保持车辆整洁(除外出外一般由驾驶员自行清洁)。

(1)汽油费报销在发票背面注明加油时的公里数。(每个月月初由办公室核对一次里程表)。

(2)高速公路费、过境费在发票背面注明出车缘由和批准人。

(3)汽车修理、装配、保养等要事先经校长室同意,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后,由总务处主任、驾驶员一同到定点维修厂洽谈维修事宜,并由二人在维修发票与清单上签字,费用才能予以报销(外出临时修配除外)。

学校对校车的管理制度(优秀14篇)篇六

一、学生应按照规定时间在指定地点依次排队上车,上车后服从班车长和司机的管理,按座位就座;车辆行驶时不准离开座位前后走动,车辆未停稳,学生禁止上下车。

二、学生上下车时要注意过往车辆,不准盲目奔跑或横穿马路,以免发生意外。

三、学生凭卡乘车,乘车卡是乘坐班车的唯一凭证,无卡不准乘坐;若乘车卡丢失请及时联系所坐班车司机补办,以免耽误乘车。

四、学生要爱护车内设施,禁止损坏。如有损坏,照价赔偿。损坏车内设施的学生移交学校政教处进行处理,并将其行为计入学生档案。

五、。严禁学生在车内写作业,严禁使用小刀和笔,严禁食用带扦子的小食品,如肉串等。上述存在尖锐棱角的物品,极易在行车中遇特殊情况采取紧急制动时对学生的.身体造成严重伤害。如有发现违规者一律全校通报批评,拒不改正将取消其乘坐班车资格。

六、学生乘车时不许声喧哗打闹,更不允许抢占座位,以欺小,威胁恐吓年龄小的同学。学生乘车时要注意文明礼貌,互相关心照顾和助,发扬助人为乐的精神。

七、严禁将手、头等身体部位伸出窗外,以免发生意外。禁止食用小食品,向车窗外抛物,不得在车上吐痰、乱扔垃圾。

八、严禁携带易燃、易爆、易蚀等危险品及有损身体健康的物品上车(包括刀具等)。

九、发生交通事故、火灾等意外时,学生要服从驾驶员和班车长的指挥,不要拥挤,有序疏散。

学校对校车的管理制度(优秀14篇)篇七

为使学校校车统一合理管理及有效使用,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学校轿车、客车等的使用、购置、保养、修理、油料、事故处理、保险、年检及有关费用报销等事项,均适用本制度。

3、权责单位

(1)学校办公室部门负责本制度制定、修改、废止的起草工作。

(2)该制度提请校行政会、教代会讨论通过后,由校长核准执行。

(1)购置各类校车以坚固耐用、省油、价格合理为原则。

选购。

(1)每辆车由专职司机负责驾驶,非学校司机不得驾驶学校车辆,更不得转借他人或当作训练用车。

(2)因公务需要用车,应填写“校车使用申请单”,经学校办公室核准同意后后方可派车,未履行手续不得用车。

(3)各职能部门如遇紧急事件,来不及书面呈报,须电话申请派车,否则视为违规用车。

(4)驾驶员应在校车使用前进行故障排查,如遇问题,应立即上报主管部。

所造成的损失,应由责任人赔偿。

(1)各类校车由各专职司机负责清洗保洁工作。

(2)校车各项零件设备的保养,由该校车驾驶员负责。

(1)凡学校校车,除紧急状况外,应事先向主管部门呈报核准,由该校车司机送学校指定维修点维修。

(2)由于驾驶人或派车人使用不当或疏忽保养导致的校车或机件

故障所需的修理费,由驾驶人或派车人负担。

(1)驾驶员应凭加油卡在政府采购点定点加油。

(2)驾驶员应应节约用油,避免浪费。

(1)学校各类校车因公务行驶违反交通规则时,如属个人过失,其罚款由当事人自行负担;如属校车本身不可抗力造成的罚款由学校负责。

(2)校车公务途中遇不可抗力发生车祸,应及时向附近交警报案,并即刻与学校主管部门联络,学校应派人前往现场协助处理。

(3)车祸后有关的保险理赔作业,应由当事人配合学校主管部门负责处理。

(4)未经学校许可擅自使用公车,其事故责任概与学校无关,当事人除承担事故责任外,还应对违规用车和因此造成的车辆问题负责。

(1)本学校各类校车的投保作业统一由校办公室负责。

(2)校车年度检验应由校办公室会同责任司机负责。

(1)修理费用由送修人员先填写报修表,再凭正规发票履行报销手

续,如费用较大,则由学校按相关程序予以支付。

(2)所加油料费用,应凭履行报销手续。

(3)凡未经同意私自用车产生的任何费用,学校概不报销。

学校对校车的管理制度(优秀14篇)篇八

为贯彻落实《校车安全管理条例》、《江西省校车管理规定》,切实加强我园接送车安全管理,特制定我园接送车安全管理制度如下:

一、接送车依法每半年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统一喷涂车身颜色用校车标识;

二、严禁使用拼装车、报废车、套牌车、无牌无证等车辆接送幼儿;

六、及时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其它商业险;

十、保持车厢清洁卫生,定期对车厢内消毒。

学校对校车的管理制度(优秀14篇)篇九

为确保校车的行车安全,切实保障学生的生命安全和学校财产安全,特制定如下管理制度:

1、成立学校行车安全管理领导小组,由校长任组长,校车负责老师任副组长,校车带车老师为组员。

2、建立教师随车制度。每辆校车必须有一名带车教师,负责学生上下车、过马路和行车过程中的秩序与安全。随车教师必须认真填写随车记录。

3、校车驾驶员的安全行车规定。

(1)驾驶员在驾驶车辆时,须携带有效驾驶证、行驶证及有关证件。

(2)不疲劳驾车,不驾驶有问题的车辆。

(3)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坚决不违章驾车。

(4)驾驶员工作期间不得饮酒。

(5)经常学习交通法规。

(6)保持车况良好,经常检查车辆运载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7)驾驶员在校内行驶车速不能超于每小时5公里。

(8)载送教职工和学生的车辆,行驶车速不准超过每小时50公里。

4、驾驶员接送学生规定。

(1)校内:

a.驾驶员进校后不得在校内抽烟,随地乱扔垃圾,乱吐痰。

b.学生未全部上车前,不得发动车辆。

c.车辆进入校区不准按喇叭,车内不准吸烟。

(2)上下学途中:

a.如有学生家长未在接送地点等候、接回学生,可由随车老师打电话通知家长,或者将学生送回学校或家里,绝不可以让学生独自回家。

b.若有家长要求驾驶员变更停车点或更改线路,驾驶员和带车老师不可随意答应,可请家长提出书面申请,经校方与车管部门协商研究同意后方可更改。

c.驾驶员应按校车行驶表的时间准时到达停车点,若提前到达的应在确定学生全部到齐后方能开车,否则仍需等候至预定时间方可开车。

5、驾驶员职责。

(1)校车驾驶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有关交通安全管理的规章规则。

(2)驾驶员应爱护车辆,平时要注意车辆的保养,经常检查车辆的主要机件及性能,保证行车安全。

(3)驾驶员出车前要例行检查车辆的水、电、油及其他性能是否正常,发现不正常时,要立即加补或检修。出车回来要检查存油量,发现油量不足,应立即加油,不得将学生载入加油站加油。

(4)驾驶员发现所驾驶的车辆有故障时要立即检修,以免延误接送学生。

(5)驾驶员对车辆的各种证件的有效性要经常检查,带齐证件才能出车。

(6)驾驶员对师生应热情服务、礼貌相待,言行举止文明。

(7)驾驶员接送学生要准时出车,不要误点,以免影响学生的学习和休息。

学校对校车的管理制度(优秀14篇)篇十

在快速变化和不断变革的今天,人们运用到制度的场合不断增多,制度具有使我们知道,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惩恶扬善、维护公平的`作用。那么拟定制度真的很难吗?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学校车辆出入管理制度,欢迎大家分享。

为了规范学校管理,严格学校出入制度,确保校园安全,维护校园教育教学工作正常秩序,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1、保安人员应严格执行学校及保安公司所制定的各项条例;遵守学校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2、严格履行职责,按时到岗,仪表端庄,讲文明、懂礼貌,尊重家长、热爱学生,使学校门卫成为社会、家长认可学校的良好窗口。

3、保证校门交通疏导安全,确保师生出入安全。禁止大门左右附近设摊。

4、禁止商贩、产品推销员、拾荒、乞讨人员进入校园;禁止宠物进入校园。

5、保安人员夜间当班者对22时至凌晨5时进出校园所有人员(含学校教职工)进行登记。

6、双休节假日期间,以及没有上课阶段,应对进出校园人员进行登记。

7、认真做好报刊、杂志、信件的收发工作。

1、外来人员进出校门,保安人员一要热情相迎;二是做好有关登记。

2、严格执行校外人员进出登记制度。家长和外单位人员来访,应在门卫与学校相关人员电话确认后,作好登记记录,注明来访者姓名、单位、校方接待人、访客证号码、进校时间等方能进入学校,离校时,来访者需在门卫处进行注销登记。

3、家长来校为孩子送学习用具等物品,原则上不进校园,由保安人员接待并代送。

4、家长、亲戚等中途带小孩离校,必须凭班主任签字同意后的离校证明单方可离校,并保存此单以便日后查用。

1、学校校车和本校私车出入校门应主动示意让其减速行驶。并要求进校车辆停放指定区域。

2、本校教职工的自行车、电动车辆出入校门必须下车推行。要求进校自行车、电动车辆应停放在制定位置。

3、外单位车辆原则上不得进校,也不得寄停校内。

1、携带公物(如:建筑装潢材料、仪器设备、工具器材、办公用品、图书等)出校门,凭学校相关领导签字确认方可出校。

2、携带私人大件物品(包括行李)出校,须凭学校主管领导签发的出门单,经保安人员核对无误后放行。

1、因公来校接洽业务、联系工作的人员,凭介绍信或工作证办理进校手续。离校时应交出会客单,会客单上应有被访者签名。

2、凡来校参观、访问或集体活动的,应事先经相关部门领导批准,并事先通知保安。

六、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过去凡与本制度不符的,一律以此为准。

学校对校车的管理制度(优秀14篇)篇十一

为了提升完善我院在教学车辆和办公车辆的管理,专门设立车辆管理组。车辆管理组同时归宿学院办公室和教务部的双重领导。其具体工作职责如下:。

一、负责所有学院新购教学车辆和办公用车的保险、上户工作。在完成以上工作后,将车辆和相关的车辆资料移交给使用和保管部门。

二、负责所有车辆的保险的续保和理赔业务。按照车辆上一年保险的到期日为准提前一个月购买下一年审周期的保险;学院所有车辆在发生交通事故后车管组必须配合安全组做好保险的理赔工作,并按规定填写事故经过和处理报告(报告由车管所组保管,每月整理上交一次)。

三、负责学院办公用车和直营教学车辆的维修保养。车管组必须对上述车辆做出纸制和电子档案的信息表,根据记录督促使用部门或人员完成车辆的定期保养。所有车辆的维修都必须由车管组出具保修单后在指定的修理点进行维修。

四、负责学院办公用车和直营教学车辆的燃料补充事务。所有其他部门和人员都必须按车管组的规定和燃料补充标准在指定地点进行燃料补充。车管组要及时登记‘统计燃料使用情况,并形成文字报表每月向学院办公室和教务部上报燃料费用情况。

五、配合安全部和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小组做好重大安全事故的处理工作。车辆管理工作。车管组必须形成每日值班制度,全年(包括节假日)都必须。

学校对校车的管理制度(优秀14篇)篇十二

第一条 根据《校车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校车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校车,是指依法取得校车使用许可,用于接送学生上下学的7座以上载客汽车。

本办法所称学校,包括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和幼儿园。

本办法所称学生,包括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和幼儿园儿童。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应当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机制,明确有关部门的校车安全管理职责,解决校车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校车安全管理有关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公安、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依照《条例》、本办法以及本级人民政府的规定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并建立校车安全管理行政执法责任制和信息共享机制。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多渠道筹措校车经费,按照国家规定保障因学校设置或者撤并原因难以就近入学,且公共交通不能满足上下学需要的农村地区学生获得校车服务。

学校服务半径符合国家规定或者公共交通能够满足学生上下学需要的,应当不使用校车;使用校车的,不享受财政资金支持。

第五条确需校车服务的学校可以配备校车。

依法设立的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企业、城市公共交通企业、根据市州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设立的校车运营单位,可以提供校车服务。市州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可以制定管理办法,组织依法取得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的个体经营者提供校车服务。

鼓励有条件的地方通过设立专业校车运营单位或者政府购买校车服务等方式,逐步实现校车运营管理的专业化和集约化。禁止挂靠运营或者变相挂靠运营。

第六条校车应当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专用校车还应当符合专用校车国家标准。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当加强对校车采购的指导,查处生产、销售不合格校车产品的违法行为,保障校车产品质量安全。

校车不得私自改装,不得加设车窗栏杆,车窗不得粘贴深色反光膜或者其他妨碍视线的材料。

第七条使用校车应当依法取得校车使用许可。

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申请校车使用许可,应当向所在地县市区或者市州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证明其符合《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下列材料:

(一)车辆所有人营业执照或者设立批准文件或者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行驶证;

(三)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四)校车驾驶人驾驶证;

(五)包括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在内的校车运行方案;

(六)校车安全管理制度;

(七)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凭证。

第八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分别送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征求意见。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回复意见,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回复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综合审查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

本级人民政府决定批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发给校车标牌;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九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教育行政部门征求意见材料后1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交验机动车,在申请人交验机动车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查验校车标志灯、停车指示标志、卫星定位装置以及逃生锤、干粉灭火器、急救箱等安全设备,专用校车还应当查验校车外观标识。

第十条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校车使用许可前,应当组织交通运输、教育、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对校车行驶线路、停靠站点进行实地勘查;校车行驶线路存在确实无法避开的危险路段的,按照标准设置安全防护设施、限速标志、警告标牌后方可批准。

校车行驶线路确需跨越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受理许可申请的人民政府应当书面征求相关县市区或者市州人民政府意见,相关人民政府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回复意见。受理许可申请的人民政府作出批准决定的,应当将批准文件抄送相关县市区或者市州人民政府。

第十一条已经开通的校车行驶线路出现不符合安全通行条件的状况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承担该路段养护职责的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处置或者维修,消除安全隐患,确保校车通行安全。

校车驾驶人发现校车行驶线路出现不符合安全通行条件的状况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向承担该路段养护职责的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报告。

第十二条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交通运输、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城乡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统一规划、设置校车停靠站点及其预告标识、站点标牌和标线。

校车停靠站点及其预告标识、站点标牌和标线的设置和日常维护费用,由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承担。

第十三条校车接送学生上下学,应当将校车标牌分别放置于前风窗玻璃右下角和后风窗玻璃适当位置。

校车标牌由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统一制作和核发。

校车驾驶人、停靠站点、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变更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重新申领校车标牌。

校车标牌灭失或者损毁的`,配备校车的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向核发标牌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第(一)、(二)项材料,申请补发或者换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补发或者换发。

第十四条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达到报废标准或者不再作为校车使用的,配备校车的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立即拆除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将校车标牌交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由其注销校车资格并予以公告。原有校车外观标识应当在30日内消除。

第十五条驾驶校车应当依法取得校车驾驶资格。

机动车驾驶人申请校车驾驶资格,应当向县市区或者市州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证明其符合《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驾驶证;

(四)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第十六条校车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注销其校车驾驶资格,收回校车驾驶证,并通报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校车服务提供者:

(一)本人申请注销的;

(二)年龄超过60周岁的;

(三)在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中负有责任的;

(四)有酒后驾驶机动车或者驾驶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

(五)有犯罪记录或者1个记分周期记满12分的;

(六)有传染性疾病,有癫痫病、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疾病,有酗酒、吸毒行为记录的。

未收回校车驾驶证的,应当公告其校车驾驶资格作废。

第十七条校车运载学生不得超员,不得超速行驶,不得擅自改变行驶路线。

校车不得在晚上10点至次日凌晨6点时段内接送学生上下学。

第十八条配备校车的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指派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担任随车照管人员:

(一)年龄在18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

(二)无犯罪记录;

(三)身心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疾病病史;

(四)有道路交通安全知识和必要的应急处置、应急救援知识和技能。

随车照管人员负责组织学生上、下车,全程照管乘车学生;学生上下车时,应当分别与学校、学生监护人做好交接登记。

第十九条校车发车前,学校应当进行查验,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放行:

(一)无符合法定条件的随车照管人员的;

(二)驾驶人与校车标牌载明的驾驶人不一致的;

(三)驾驶人疲劳驾驶的;

(四)驾驶人饮酒或者严重身体不适的;

(五)驾驶人情绪异常,不适宜驾驶校车的;

(六)超过核载人数的;

(七)妨碍校车安全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乘车学生台账,并报县市区或者市州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学校应当在学校门口醒目位置公示校车号牌号码、核载人数、行驶线路、停靠站点、驾驶人、随车照管人员和联系电话、监督举报电话等信息,并通过家长会、告家长信等方式告知学生监护人。

第二十一条配备校车的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具有卫星定位功能的监控平台,对校车运行进行实时全程监控。

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的校车监控平台应当接入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监控平台,并予以重点监管。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负有校车安全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通过政府确定的监控平台,对本行政区域校车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抽查。

第二十二条学生监护人应当配合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做好校车安全教育和管理工作,按照约定时间到校车停靠站点送、接学生上下车。

学生监护人应当拒绝学生乘坐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车辆上下学,劝阻校车安全违法行为并向相关部门举报。

第二十三条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学校开展交通安全教育,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配合并给予指导。

学校应当采取多种方式,经常对教职工、学生及其监护人进行交通安全教育,定期组织校车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演练。

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定期组织校车驾驶人和随车照管人员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进行消防、交通事故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知识培训,并配合学校的交通安全教育和应急处理演练。

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进行交通安全教育、培训和演练等应当有书面记录。

第二十四条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督促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建立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制度、应急预案和乘车学生台账并落实校车安全管理责任,对学校安全教育、培训和应急处理演练开展情况及其书面记录进行检查。

第二十五条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校车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校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辖区校车安全管理台账,定期汇总校车驾驶人交通违法和交通事故等情况,并通报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校车服务提供者,提出处理建议。

第二十六条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法查处机动车不避让校车及其他危害校车安全的违法行为,保证校车优先通行和学生上下车安全。

第二十七条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举报网络平台,方便群众举报违反校车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

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反馈给举报人;不属于本部门管理职责的举报,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教育、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的指导和督促,定期听取校车安全管理工作汇报,并可以依照教育督导法律、法规开展校车安全管理专项督导。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负有校车安全管理职责的部门、乡镇人民政府不依法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对交通违法行为多发、被多次投诉举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处理建议的校车驾驶人,配备校车的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调离校车驾驶岗位。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规定处罚的,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取得校车使用许可用于接送小学生、幼儿上下学的其他载客汽车,应当进行清理,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的,在市州人民政府规定的过渡期内可以继续使用。市州人民政府规定的过渡期截止日不得晚于2020年3月31日。

本办法施行后,新购置用于接送小学生、幼儿上下学的校车应当是符合国家标准的专用校车。

第三十三条市州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制定本办法的实施细则。

学生需乘坐船舶上下学的,市州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管理办法,保障学生乘船安全。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20xx年3月1日起施行。

学校对校车的管理制度(优秀14篇)篇十三

二、实行统一派车制度。不论何人何事需用车,一律由办公室调派,并办理用车签收单。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派车程序派车的,待完成任务后补办派车手续。

三、严格控制公车私用。私人因特殊情况借用校车需经办公室同意,收回油费路桥费及适量成本费。

四、不准利用公车学习驾驶技术。

五、加强对司机的管理。司机必须服从所属处室的领导和管理。未经批准私自用车的,要严肃处理。

六、车辆完成任务后,必须回校停放。不得私自将车辆停放在校外过夜。

七、司机凭用车签收单领取公里补助费及节假日加班费。

八、司机要保管好校车钥匙和各种证件,不得转借他人使用。节假日学校没有公务活动,校车一律停放于校园,校车钥匙一律上交校办公室 统一管理。

九、司机必须做好车辆的保养工作,保持车辆的良好性能。

十、如果全年行车无任何责任事故,给予司机一次性的安全行车奖。

十一、周末教师参加继续教育或老师上下班需要校车接送的`,必先到办公室报名登记,5 人以上(含5 人)方能统一派车接送。

十二、学校办公室 负责校车档案的建立与保管,司机应按时按要求对校车进行安全保险和检修,并做好相关记录,确保车辆行驶安全。

为确保校车的行车安全,切实保障学生的生命安全和学校财产安全,特制定如下管理制度:

1、   驾驶员的安全行车规定。

(1)  驾驶员在驾驶车辆时,须携带有效驾驶证、行驶证及有关证件。

(2)  不疲劳驾车。

(3)  遵守交通规则,不违章驾车。

(4)  驾驶员工作期间不得饮酒。

(5)  经常学习交通法规。

(6)  保持车况良好,经常检查车辆运载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7)  驾驶员在校内行驶车速不能超于每小时5公里,校内不准按喇叭,车内不准吸烟。

2、汽车例行保养修理规定

(1)车辆例行保养是各级保养的基础,属于预防性的日常维护作业,以清洁、检查为中心内容,司机应单独完成。要求:附件齐全、螺栓、螺母不松、不缺,保持轮胎气压正常制动可靠、转向灵活,润滑良好、灯光喇叭正常等。

(2) 车辆需维修或保养时,应提前报告主管人,经主管同意并签名即可。由主管记录公里数,并会同司机一起进厂,否则校方将不承认此款项。

(3)维修车辆出厂,司机必须仔细检验、确认修理妥当,才可签字提车,否则立即告知厂方再次检查或报告主管、另安排检修。

3、司机的职责

(1)学校司机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有关交通安全管理的规章规则。

(2)司机应爱惜学校车辆,平时要注意车辆的保养,经常检查车辆的主要机件。

(3)司机每天要保持车辆的清洁。

(4)出车前要例行检查车辆的水、电、油及其他性能是否正常,发现不正常时,要立即加补或调查。出车回来要检查存油量,发现油量不足,应立即加油。

(5)当车回来,按指定地点停放车辆,锁好保险锁。

(6)司机对师生应热情、礼貌,说话文明。

(7)未出车时,司机应协助电工工作,随时等候出车。

(8)司机要服从主管的安排,不准借故拖延或拒不出车。

(9)司机出车执行任务时,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时返回,应立即通知主管,并说明原因。

(10)司机未经校长批准,不得把车辆交给他人驾驶或练习驾驶,否则,一切后果自负。

(11)下班时间和节假日公车不得私用,应急用车应报主管领导或校长批准。

学校对校车的管理制度(优秀14篇)篇十四

2、适用范围。

学校轿车、客车等的使用、购置、保养、修理、油料、事故处理及保险事项、年检,均适用本制度。

3、权责单位。

(1)总务部门负责本制度制定、修改、废止的起草工作。

(2)校长负责本制度制定、修改、废止的核准。

1、校车购置。

(1)购置各类校车以坚固耐用、省油、价格合理为原则。

(1)每辆车由总务部门指定专门的司机负责驾驶,非学校司机不得驾驶学校车辆。

(2)因公务需要用车,应填写“校车使用申请单”(若载有物品,需随附物品放行单),经部门主管核准后交校长办公室统一调度(填写“派车单”)。未依规定申请者,不得用车。

(3)公务校车应设置“校车行驶记录表”,派车人应登记行驶里程、

时间、地点、用途,总务部门每月抽查一次。

(4)校车使用前应对校车作基本核查,如有故障、失窃或损坏等,应立即报备总务部门一同处理。

(5)公务校车不得作非公务事务用。

(6)原则上公务车每天应返回学校(派车远途出差例外),将车停放于指定位置,并做好安全防范工作,如未按规定失职所造成的损失,应由责任人赔偿。

(7)公务车不得擅自借给他人使用。

3、保养。

(1)各类校车由总务部门安排专人(一般指该车驾驶员)每周最少擦洗一次,如遇雨天,则每日须清洗,以防生锈。

(2)校车各项零件设备的保养,由该校车驾驶人负责,须保持完整并注意是否被损。

4、修理。

(1)凡学校校车,除紧急状况外,应事先向总务部门上报、检查、核准、备案后,由该校车司机送学校指定维修厂维修。

(2)公务车行驶途中,发生故障紧急送修,应先报总务部门主管核准。

(3)由于驾驶人或派车人使用不当或疏忽保养导致的校车或机件故障所需的修理费,由驾驶人或派车人负担。

5、油料。

(1)油料油票由管理部统一购买,由驾驶司机填写领油申请表获准。

后领用。

(2)每月管理部主管应将耗油量及行驶路程抽查一次,以防浪费。

6、事故处理。

(1)学校各类校车因公务行驶违反交通规则时,如属个人过失,其罚款由当事人自行负担;如属校车本身不可抗力造成的罚款由学校负责。

(2)校车公务途中遇不可抗力发生车祸,应及时向附近交警报案,并即刻与总务部门主管联络,学校总务部门主管应派人前往现场协助处理。

(3)车祸后有关的保险理赔作业,应由当事人配合总务部门负责处理。

(4)未经学校许可擅自使用公车,其事故责任概与学校无关,一切由当事人自行负责。

7、保险、年检。

(1)本学校各类校车的投保作业统一由总务部门负责。

(2)校车年度检验应由总务部门会同责任司机负责。

附件1《校车行驶记录》。

附件2《校车使用申请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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