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案件回溯情况报告(通用15篇)

时间:2023-11-05 作者:曼珠专业案件回溯情况报告(通用15篇)

情况报告是对特定情况、事件或问题进行详尽说明和描述的一种书面文献。我们精心整理了一些情况报告的模板,供大家参考和应用。

专业案件回溯情况报告(通用15篇)篇一

一年来,我能够紧紧围绕纪检监察组长的岗位职责,抓好自身学习、认真履职尽责,注重廉洁自律,较好地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现将学习工作情况述职如下。

作为一名党员领导干部,我始终坚持从严从实加强自身政治建设,带头自觉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带头学习党的创新理论,带头树立良好的个人形象。一是理想信念上清醒坚定。聚焦“两个维护”这一党的最高政治原则和根本政治规矩,持续巩固拓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成果,更加坚定自觉执行党的政治路线,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做到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听党话、跟党走,坚决做到头脑清醒、信念坚定。二是学习步伐上笃定坚实。认真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等规定篇目和必读文章,坚持把个人自学和集体学习紧密结合,按时参加市xxx党组中心组理论学习,注重学习研究业务知识,精读细学业务书籍,结合自身在纪检监察机关工作多年的实际,将所掌握的纪检监察业务知识,采取传帮带的方式,传授给组内同志,每周组织大家系统学习纪检监察业务知识,边学习边讨论,谈心得谈体会,取得了较好的学习效果。三是干事创业上充满信心。新的工作岗位,面临着新的挑战。我并没有因为自身任职时间稍长,而放松对自身的严格要求。始终保持饱满的精神状态,坚持想事、干事、成事。围绕工作职责,精心谋篇布局、科学统筹规划,注重强化工作上的精品意识、标准意识,取得了一些工作成绩。真正做到了无愧于岗位职责,无愧于领导和同志们的信任。

(一)提高政治站位,压实监督专责。通过列席驻在单位党组会,定期和党组“一把手”交流思想等方式,监督民主决策,提出工作建议,互通工作信息,不断强化党组主要负责同志更好履责,班子成员落实好“一岗双责”。在审查调查和问题线索处置上,充分发挥和调动驻在部门党组的主体责任。针对不同情况,有的直接移送驻在单位党组进行调查处理,限期向我组反馈调查情况。为实现影响最大化,立案审查案件结束后,都充分征求该单位党组的意见和建议,形成党纪政务处分或组织建议统一意见后,再移送审理。全年共列席驻在单位党组会议x余次,提出工作建议x余条。

(二)紧盯重点难点,持续纠治“四风”。督促驻在单位管好日常、抓住经常。特别是把群众联系密切的、十分关注的人和事作为重点,加大对驻在单位服务窗口和工作人员纪律意识、廉洁意识的监督检查力度。对市xxx、市xxx等和群众接触比较密切的单位进行抽查,及时听取办事群众对驻在单位干部职工的工作作风、廉洁纪律等方面的具体反映。同时,畅通监督举报渠道,在每个独立办公的驻在单位醒目位置张贴举报警示牌,公布纪检监察组的电话、邮箱等信息,公开接待群众来访。元旦、春节期间,对驻在单位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坚持边检查边规范,指导各单位按照相关政策规定,进一步规范工作流程,健全内控制度。5月下旬,对x余名子女考学干部职工集中进行廉政谈话,面对面提要求、发信号、划红线。中秋国庆期间,督促驻在单位开展纠治“四风”自查自纠工作,同时采取查阅资料、调看财务账目、实地查看等方式,对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四风”问题进行了重点抽查。对私车公养、出差报销、域外学习培训、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违规公款吃喝等隐形变异问题深挖细查。11月份,针对公车使用问题,采取倒查的方式,到市区加油站调取公车加油情况详单,和单位财务账目、公车使用登记进行数据比对。同时指导驻在单位对公车使用进行规范,实行流程化管理,全过程监督,防止出现违规违纪问题。

(三)注重传导压力,强化日常监督。注重运用各种载体,全方位多渠道深化长期监督、日常监督。一是抓好廉政教育。要求驻在单位将党风廉政建设政策理论纳入党组和党员干部必学内容。利用宣传栏、电子显示屏、廉政短信等形式,加大宣传教育力度,营造清廉氛围。利用监督检查之机,分层次和干部职工进行谈话,既注重了解各方面情况,又潜移默化渗透廉政思想。二是抓住工作重点。牢牢抓住驻在单位“三重一大”事项监督这一重点,既注重事前监督,又强化事中跟踪,又跟进事后落实,要求各驻在单位“三重一大”事项要提前2天以上向我组报备。分监督事项、监督关注、监督依据、问题防范四个层面,对重要岗位、重点人员拉出“权力清单”,有总有分,层层递进,为点对点监督提供“操作手册”。三是抓好监督检查。坚持每季度对驻在单位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情况进行一次监督检查,通过谈话了解、问卷调查、查阅财务账目等方式,立足抓早抓小,坚持靠前监督。年初至今,共完成随机抽查x次、专项检查x次,发现问题线索x个,向驻在单位党组反馈各类意见x余条。

(四)注重科学规范,严格执纪问责。充分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严格执纪问责,强化正风肃纪。针对党员干部和单位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通过谈话提醒、诫勉谈话、下发监察建议书等方式进行“咬耳扯袖”。全年,在处理委机关转办和自办案件中,我组始终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在对某单位主要负责人因某项工作失职失察进行谈话提醒后,同时以纪检监察组名义向其党组及时下达《监察建议书》,限期进行整改,既教育了本人,又推动了主体责任落实。同时,针对群众关注度高、敏感性强,容易发生廉政风险的重点岗位、重点人员,要求驻在单位及时梳理廉政风险点,不断加强自我监督,从源头上堵塞漏洞。我市机构改革结束后,我组能够及时督促市xxx局党组对其新纳入的多家单位进行内部财务审计,强化内控制度,规范财务管理,进一步推动了驻在单位监督主体责任的有效落实。今年,针对我组信访举报和问题线索较多的实际,按照全程留痕的原则。遵循“标准化、程序化”要求,对梳理排查出的信访举报和问题线索,建立工作台账,统一登记造册,准确分类管理,集中规范处置,建立了信访研判会、问题线索处置会、审查调查专题会等会议记录,及时召开信访形势研判会、问题线索处置会、审查调查专题会,对信访举报进行集中研判,分类处置,对问题线索集体讨论,决定处置方式,对审查调查情况集体商定,推进工作进程。针对委机关转办、信访举报、监督检查等发现的相关问题线索,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对每个问题线索的处置都做到慎之又慎,始终做到综合衡量、通盘考虑,每个步骤必须经过集体研究决定。同时形成严格问责、容错纠错和澄清保护的协同机制,旗帜鲜明地支持担当者、鼓励担当者、保护担当者,切实保护好敢于担当者干事创业同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不断强化政治意识,时刻审视自己,严于律己,做到身体力行,管好自己的“朋友圈”和“交际圈”,带头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带头纠正“四风”。同时,严格规范工作程序,认真贯彻落实《监督执纪工作规则》,严格执行请示报告、线索处置、审查审理、涉案款物管理、回避、保密等程序工作规程,全面排查监督执纪各个环节和内部监督管理中的薄弱环节和风险点,不断完善内部监督机制,增强执纪监督问责的规范性。

虽然工作取得了一些成效,但也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一是在派驻监督的创新思路上还不够深入,仅仅停留在完成工作的层面上;二是对驻在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指导力度还需进一步加强。

2021年的各项工作,要忠实履行派驻监督职责,着力强化监督体系,着力提高履职水平,着力打造过硬队伍,努力实现新时代派驻监督工作高质量发展。

一要在强化政治监督上使长劲。紧紧围绕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委、市委重大决策部署,把政治监督具体化、规范化、常态化,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加强对执行党内政治生活若干准则、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的监督检查,通过加强政治监督,严明政治纪律带动其他纪律严起来。

二要在强化日常监督上使实劲。加强对“一把手”的监督,管好关键人、管住关键事。从点滴做起,从隐患抓起,建立管思想、管工作、管作风、管纪律的日常监督体系。立足抓早抓小,注重发现问题隐患苗头,将日常监督的重点放到事前,事前充分论证,找准监督重点,增强监督实效,让监督触角无处不在,让问题苗头无处遁形。研究制定组内日常流程相关制度和流程,在集体研究的基础上,形成规范性文件。

三要在强化作风建设上使强劲。以钉钉子精神打好作风建设持久战。持续检查驻在单位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情况,巩固拓展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成果。从坚持政治原则、严明政治纪律的高度,坚决破除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建立作风建设长效机制。坚持严字当头,不懈怠不松劲,充分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立足抓早抓小,对倾向性、苗头性问题,未雨绸缪、防微杜渐。

四要强化执纪问责上使狠劲。紧盯“三重一大”事项,紧盯权力集中、资金密集、资源富集的部门和行业的监管,持续整治群众身边腐败和作风问题,切实维护群众利益。坚持依纪依法办案,严肃办案纪律,讲究办案策略,提高办案质量和综合效果。

五要在强化自身建设上使韧劲。以开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为契机,着力在强化政治能力、提高专业化水平、严守纪律上下功夫。内铸党的忠诚卫士之魂,外塑“纪律部队”良好形象。加大教育培训力度,提高素质能力。严格执行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自觉接受党内监督和其他各方面监督,坚决防止“灯下黑”,打造忠诚坚定、担当尽责、遵纪守法、清正廉洁的纪检监察干部队伍。

专业案件回溯情况报告(通用15篇)篇二

201x年全年,__各级妇联以维护妇女合法权益,化解家庭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为目标,细心倾听妇女群众的诉求,耐心解答妇女群众的咨询,真心帮助群众解决实际困难,热心调解妇女群众的家庭纠纷,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做出了积极的努力,有效维护了妇女权益和妇女家庭的和谐稳定,现将全市妇女维权现状及分析如下:

2014年12月1日-201x年11月30日,全市各级妇联共接待信访660件,其中婚姻家庭权益类的578件,占信访总数的87.5%;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类的人身权益类的23件,占信访总数的3.5%;人身权益类的13件,财产权益类的10件。在婚姻家庭权益类中,家庭纠纷397件,家庭暴力113件,离婚投诉33件。

信访形式以来访为主,信访者93.8%以上为女性,信访年龄以26岁到45多岁为主,学历层次、工作收入偏低,反映的问题主要集中在婚姻家庭方面,如家庭暴力,子女抚养等。

从统计情况看,妇联接访的婚姻家庭类信访仍居高不下,其中,家庭暴力仍然存在。究其原因,主要是:一是女方文化水平低、经济上不独立、抱有家丑不外扬的心态,对家庭暴力一味忍让;二是男方有、酗酒等恶习,多疑、自私、暴躁等性格缺憾;三是受社会不良风气的负面影响,一些男人道德观念、家庭责任淡化,婚外情增加;四是妇联、公安等部门高度重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发生,加大宣传和干预力度,使妇女维权意识日益增强,敢于站出来投诉。

1、信访总量有所下降。

相比去年,今年各级妇联组织接处的信访总量有所下降。一方面是由于各市(区)扎实深入推进平安家庭创建工作,做到平安创建组织领导到位,工作措施务实,努力提升创建工作实效;另一方面,各级妇联组织充分发挥家庭工作优势,深入开展婚姻家庭纠纷调解。如姜堰区在基层村创新开展“妇女义务调解团”和“巾帼调解中心户”,__区组建覆盖全区的“好大姐心灵之友”团队,其他各市(区)也建立了基层咨询员、调解员、宣讲员等婚姻家庭纠纷调解队伍,调解工作触角延伸到每个村、社区,及时调解婚姻家庭纠纷,使很多矛盾纠纷及时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

2、电话咨询的比重有所增加。

主要原因:一是通过近年来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和培训,增强了妇女群众的自我保护意识,开始从一味委曲求全转向理性维权,学会利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二是电话咨询是获得法律帮助最便利最快捷的途径,使需要帮助的`问题能及时有效地获得帮助,并能最大限度地保护个人隐私,也避免了面对面时产生的尴尬。三是市级及__市的__融入了市政府__政风行风热线,实现24小时在线服务,妇女群众寻求帮助更加方便快捷。

3、婚姻家庭权益类信访依然突出。

全年婚姻家庭权益类的信访占信访总量87.7%,仍然是妇联信访工作的重点,其原因有以下几点:

一是部分独生子女在祖辈父辈的精心呵护下成长起来,家庭成员过度溺爱,部分独生子女过度依赖父母,凡事皆由父母操办,缺乏家庭责任心,未能珍惜家庭生活及夫妻感情,夫妻双方发生矛盾,双方父母出于关心,过多介入婚姻生活,导致婚姻双方与对方父母发生矛盾,更有甚者发展为两个家庭的矛盾,双方家庭成员大打出手,最终产生婚姻危机。

二是部分夫妻婚前了解不足,婚姻基础差。一些年轻人思想开放,通过网络认识后,仓促结婚。部分家长为子女婚姻大事着急,在双方尚未完全了解对方的情况下催促子女结婚。由于双方婚前短暂接触,双方的了解毕竟有限,婚姻基础差,婚后共同生活出现问题,或生活方式差异较大又不愿互相谅解,或互不信任,互相猜疑等,最终因没有感情等原因导致要求离婚。

三是部分配偶不履行家庭义务,缺乏家庭责任感,更有甚者有部分因沾染黄赌毒等不良行为或其他违法犯罪行为受到国家法律处罚,使对方丧失对其信心而信访要求调解或者咨询离婚事宜。当然,也有女方疏于照顾家庭引发的纠纷,部分女性存在小富即安思想,精神空虚,闲时沉溺于打麻将,不顾家庭,终日无所事事,加之家庭观念淡薄,缺乏责任感。

四是随着人们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传统的婚姻观念发生变化,小部分人不再满足于平淡的婚姻生活,引发婚外恋,导致婚姻产生危机的信访明显增多。

4、离婚妇女财产权益是信访难点。

离婚妇女财产权益案件占婚姻家庭类的30%,绝大部分离婚妇女的合法财产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护。一是夫妻共同财产难以掌握。大多数家庭由男性占经济主导地位,女性对其夫妻共同财产不甚清楚,因此在离婚财产分割中,男方因隐匿财产、捏造债务等造成的分割不公的现象非常普遍。二是住房分割难以兼顾。房产往往是离婚案件争议的焦点,大多数夫妻的住房在男方单位或在婆家,或是男方单位不同意,或是居住婆家不便利,法院将住房判决归男方使用,妇女离婚后无安身之所,成为弱势群体。三是财产问题导致子女抚养权难以衡量。在离婚时,夫妻双方都希望能争取子女的抚养权,女方往往因为经济不如男方而失去子女的抚养权,造成心灵上的痛苦。

家庭是社会最基本的细胞,也是最重要、最基本、最核心的精神家园。婚姻的稳定对提升人民群众幸福指数具有重要的意义。婚姻家庭是情、理、法交织融合最为紧密的领域,人的内心世界的复杂性,决定了许多婚姻家庭关系维系与否就在一念之间,妇联将充分发挥在维护家庭和谐稳定中的积极作用,进一步做到:

(一)深入开展普法宣传。把信访接待与普法宣传紧密结合,使得处理妇女信访的过程同时也成为对妇女群众普法宣传的过程。有意识地在信访妇女群众中深入开展《妇女权益保障法》、《婚姻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让她们通过信访了解法律、熟悉法律,并学会用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使其成为普法的受益者和传播者。

系的方法和技巧,提高面对婚姻逆境的处理能力,无论是改善夫妻关系、还是仍旧选择离婚,通过调解都能是双方更加理性和慎重。

(三)逐步普及婚恋知识。针对部分年轻人在步入婚姻殿堂后,缺乏包容对方的能力和独自处理纠纷的能力,在婚姻中多以自我为中心,而忽略对家庭的责任,稍有不如意就动离婚念头。将信访接待与婚恋辅导紧密结合,往往起到事半功倍的作用,通过辅导,鼓励他们树立正确的婚恋观,慎重对待婚姻,对待人生,减少“闪婚”、“闪离”现象的发生。

文档为doc格式。

专业案件回溯情况报告(通用15篇)篇三

省联社:

按照省联社关于转发山东省银监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堵塞风险漏洞”专项治理活动工作方案的通知的通知(鲁农信联办2017296号)要求,淄博办事处高度重视本次专项治理活动,结合本市实际情况,认真组织开展“堵塞风险漏洞”专项治理工作,现将工作开展情况汇报如下:

一、前期工作开展情况

(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根据省联社、银监局文件精神,淄博办事处要求辖内各区县联社(合行)成立“堵塞风险漏洞”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并于9月20日前将领导小组情况报送到办事处,同时建立领导分片包干制度,切实加强对“堵塞风险漏洞”专项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要求各区县联社(合行)充实“堵塞风险漏洞”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力量,确保“堵塞风险漏洞”工作顺利开展。同时办事处明确各区县联社(合行)理(董)事长、主任(行长)是“堵塞风险漏洞”第一责任人,对因堵塞漏洞不利,导致案件发生的,将直接追究理(董)事长、主任(行长)的责任。

(二)制定方案,明确工作目标

根据省联社关于转发山东银监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

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堵塞风险漏洞”专项治理活动工作方案的通知的通知(鲁农信联办2017296号)要求,淄博办事处结合实际,于9月11日下发淄博市农村信用社2017年下半年“堵塞风险漏洞”专项治理活动实施方案(鲁农信联办2017223号),要求各区县联社(合行)明确目标任务,明确各部门“堵塞风险漏洞”工作职责,并上报工作时间表,确保“堵塞风险漏洞”工作有计划、有步骤的进行。

(三)召开动员会议,做好工作部署

8月28日,淄博办事处召开了全市“堵塞风险漏洞”专项治理活动动员会议,办事处主任、副主任、审计科、监察保卫科、案防办公室相关人员,各区县农村信用联社(合行)理(董)事长、审计稽核部经理、案防办公室负责人参加了会议。会上办事处对“堵塞风险漏洞”专项治理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将“堵塞风险漏洞”专项治理工作分为动员部署、全面堵塞漏洞、巩固提高和总结评价四个阶段。要求各区县联社(合行)组织精干人员细致、深入地做好“堵塞风险漏洞”专项治理活动的各项工作,并强调“堵塞风险漏洞”专项治理自查工作覆盖面要达到100%。11月份,办事处还将组织交叉检查,对全市信用社堵塞漏洞情况进行抽查。

二、近期工作落实情况

(一)组织开展自查工作

组织进行本单位自查。要求前期排查不彻底、治理不到位的单位,继续对所有营业网点和业务进行全面彻底排查。对前期排查工作比较深入、案件暴露比较充分的单位,要结合案件风险新情况、新特点,继续对重点业务、重点岗位、重点人员和关键环节进行全面彻底的检查。目前自查工作已经全面展开。

(二)加强督导,做好调度工作

为确保排查工作落到实处,杜绝排查走过场或不彻底,淄博办事处于9月15日向各区县联社(合行)下发案件防控治理工作督办单8份,进一步明确排查时间、落实工作要求,并要求各区县联社(合行)将全面堵塞风险漏洞阶段前期工作开展情况于9月20日前上报办事处。为督促各区县联社(合行)扎实有序的开展“堵塞风险漏洞”工作,办事处建立了电话督导制度,每三天由案防办公室人员就各区县联社(合行)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电话督导,确保“堵塞风险漏洞”工作按时保质保量完成。

(三)落实责任,严格责任追究

已整改,或无法立即整改,但已制定整改计划的问题,只要未形成案件、事故的,将进行从轻处理。对以权谋私行为、新发生违规行为、屡查不改行为以及造成经济损失等行为的,在遵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的原则基础上,办事处将从严掌握处理标准,达到“处理一人、警示一片”的作用,切实解决过去屡查屡犯、屡纠不改的问题。

(四)建立信息报送和交流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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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案件回溯情况报告(通用15篇)篇四

妇女作为国家的主人,同男子一样享有共同行使管理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的权利。妇女参与民主政治建设是人民当家作主社会主义本质的体现,是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在最高层面的贯彻落实,是实现妇女政治权益的具体内容,是普及社会主义民主政治观念、加强公民意识教育的实践锻炼,是增强社会自治功能的必要条件,是衡量妇女事业发展和全县经济社会发展的一根标尺。汤原县妇联根据市妇联统一部署要求,对全县基层妇女议事情况进行了摸底调查和分析,现将情况报告如下:

一、我县基层妇女议事的现状。

一是妇女参与政治概况。近年来,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妇女工作,将促进妇女儿童事业发展列入本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议事日程,各职能部门密切配合,积极推进实施《两个规划》,落实了一系列有利于实现妇女权益,惠及全县妇女儿童发展的指标;组织、民政等部门认真履职,大力推动妇女参与民主政治建设。县四大领导班子和乡镇(社区)党政领导班子中女干部配备率按要求均达100%。乡镇有1名女性担任党政正职,县、乡两级党政工作部门领导班子中女干部配备率分别达到58.2%、54.6%。社区配备了女性党政正职,乡镇(社区)党政正职是女性的占18.2%。县级人大代表中女代表比例为23.6%;县级政协女委员比例为18.8%。

二是农村基层妇女参政议事概况。县妇联及早介入,注重源头参与。早在换届选举工作启动前,县妇联负责人就主动向县分管领导做好汇报,并多次与县委组织部、县民政局等单位进行沟通与协调,争取将各级妇联作为本级村“两委”换届选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参与对选举工作的领导与指导。同时在方案的制定上,提出合理化的意见和建议,将性别意识纳入决策主流,把确保女性当选写入方案;县委组织部、县民政局、县妇联等相关单位密切配合,就换届选举工作中如何更好地确保女性当选经常进行沟通与联系,从组织领导、舆论宣传、落实措施等各方面提出具体意见。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重视下,组织、民政部门的配合下,我县农村基层妇女参政议事取得了一定进步。

三是妇女参与其他社会经济活动情况。近年来,各级党委政府重视对女性人才的锻炼培养,各地在本级党校举办妇女人才专题培训班2期,培训妇女人才200多人次,对县、乡镇(社区)、村(居)妇女干部进行业务培训1000多人次。,全县共扶持女创业致富带头人12人,培育创业成功者13人,创办女大学生创业实践基地1个,辐射带动500多名农村妇女发展致富。

二、我县妇女参政议事的问题及主要原因。

近年来,《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政策和规划要求的制定在一定程度上为妇女参与民主政治建设,实现政治权利提供了依据。同时,在各级党委的高度重视下,人大、组织、人事、群团组织和各部门的共同配合下,妇女参与民主政治建设的广度和深度都有所加强,妇女素质不断提高,女性人才队伍建设不断加强,但是妇女群体在全体公民中参与民主政治建设的比例仍然偏小,妇女关心政治并自愿地通过各种合法方式参与政治生活还没有成为习惯,妇女群众当家作主、与男性一起共同行使管理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的行为活动还不普遍,妇女在参与制定和贯彻公共政策等方面发挥的作用尚不如男性。妇女在政治权利上的需求不如其他权利方面的强烈,在维权手段和措施上尚缺乏民主锻炼。主要原因如下:

一是受自身发展限制,妇女参政议事能力不强。虽然经济社会飞速发展,但由于妇女自身综合素质和实用技能普遍不高,绝大多数妇女仍处在传统的生产生活模式中,位于生产劳动的初级环节,经济收入和社会地位不高,妇女自身发展与经济社会发展并不协调,直接削弱了女性参政的能力。

二是受家庭责任牵绊,妇女参政议事的机会不多。长期以来,妇女承担着较多的家务劳动和家庭责任,为了养育孩子、支持丈夫、赡养老人,不少女性甘于奉献,自愿放弃了某些自我发展机会和权利;也有不少女性虽有参与民主政治的意愿,但由于很难在工作、家庭之外抽出时间和精力,因而大大削减了妇女参与民主政治建设的机会。

三是受社会传统观念影响,妇女参政议事的环境不优。长期以来,受“男尊女卑”、“男主女从”、“男主外女主内”等传统观念的影响,妇女从事民主政治活动的`实践并不多。例如社会上对女干部走上领导岗位的现象存在非议和不切实际的揣测;不少村妇代会主任待遇不高,工作压力大,受村民、家人和社会多方面的不理解等现象,严重影响了妇女参政议事的热情。

三、对加强我县妇女议事的建议和对策。

一是进一步提高妇女议事的意识和能力。提高妇女参与决策和管理的意识和能力。进一步加强女性人才培养,把妇女人才培训纳入地方人才培训规划。面向妇女开展宣传培训,不断提高妇女民主参与意识和能力,鼓励和引导妇女积极参与决策和管理。加强对女干部的教育培训,在各级各类干部培训中明确提出女干部的比例,不断提高女干部的政治素质、科学文化水平和决策管理能力。通过提高妇女的综合素质增强妇女进行政治参与的热情和能力。在此基础上引导、组织和发挥妇女群众依法管理好自己的事情,表达和实现自己的愿望,争取自己的利益。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坚持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拔女干部。在重要部门、关键岗位担任领导职务的女干部要占一定比例。在推行竞争上岗时,拿出一定比例的岗位定向选拔女干部。建立完善女性人才数据库,并将城乡各类女性人才纳入了全县党政人才、企事业管理技术人才、乡土拔尖人才信息库统一管理。

二是进一步拓宽妇女议事的途径和方式。在制定涉及公共利益和妇女权益的重大方针政策时,充分听取人大女代表、政协女委员、妇联组织和各阶层妇女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大力开展多形式的参政议政活动,为妇女参与决策和管理提供机会;发挥妇联组织推荐优秀女性人才的组织优势,重视妇联组织在培养选拔女干部、推动妇女参政议政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把妇联组织的妇女人才库作为组织部门培养选拔女干部的重要来源;落实妇女参与基层民主管理的权利,完善村委会、居委会等基层民主选举制度,为妇女参与基层民主管理创造条件。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保障企事业单位职工代表大会女代表比例与女职工比例相适应,促进女职工参与企业管理,为女职工参与民主管理提供必要的条件和经费保障。鼓励各种民间团体和妇女组织在自愿合作参与社会管理与创新,培育优秀妇女从民间志愿者等群众队伍中产生代表、委员等为民代言,参与民主政治建设。加强女性人才的选拔任用。抓住县、乡镇(社区)和村(居)“两委”班子换届契机,贯彻各项法律政策,多措并举,推动妇女参政议政,突破在各级领导班子中选配女干部的重难点问题。

三是进一步优化妇女议事活动的制度和环境。加强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宣传,推动性别意识进入决策主流。制定引导和推动妇女平等参与决策和管理的政策措施。积极营造支持、鼓励妇女参政议政的良好氛围。加强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扩大和发展基层民主,保证女性村民直接行使民主权利,组织和引导妇女有序的政治参与,依法保障广大妇女的知情权、参与权、选举权和监督权,保证农村妇女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完善干部人事制度和公务员管理制度。在干部的选拔、任用和晋升上保障妇女不受歧视。加强公务员录用、培训、考核、奖励、轮岗、交流、晋升等环节的监督管理,保证妇女享有平等的竞争机会;推动妇女参与企业经营管理。深化国有企业人事制度改革,坚持公开、透明、择优的选拔任用原则,通过组织推荐、公开招聘、民主选举、竞争上岗等方式,让更多的妇女进入国有企业的管理层,调动各阶层妇女群众依法参与民主政治管理活动的积极性。

专业案件回溯情况报告(通用15篇)篇五

一、关于制度建设和岗位设置方面:县联社关于银行卡业务方面制定了详细的相关管理规定和操作细则,我社根据市银行卡中心相关管理规定对我社银行卡业务涉及的各岗位进行了明确的岗位分工,组织员工学习了关于银行卡操作的具体流程、重点风险防范和控制等内容,对于银行卡的开卡、收回、销卡等都设置了授权复核、专项登记等,务求达到外部监督和内控管理的有效结合,相互制约和防范银行卡操作风险。

二、关于业务管理情况方面:对于银行卡的开销户、挂失、冲销、补正等分险类交易我社在实际业务操作中都严格按照县联社的相关管理规定进行操作,严格审查客户资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杜绝违规操作,同时,我社也时常向客户派发关于银行卡安全用卡方面的宣传手册给前来办理业务的客户,向他们宣传有关防范银行业务风险的相关知识,确保我社银行卡业务健康安全地向前发展。

atm维护服务时已经做到全程陪同,保证atm机不受到外部人员控制,确保atm机正常运行。

四、关于科技开发管理情况方面:此项业务主要由县联社相关部门负责。

班子都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检查,县联社稽核部门也会不定期派人前来进行检查指导工作,务求对银行卡业务的监督检查达到防范风险要求,使我们的广大客户能够安全用卡、放心用卡。

专业案件回溯情况报告(通用15篇)篇六

案件质量评查是法院内部审判监督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是对案件流程管理、审执程序、实体处理、法律文书质量、档案装订、是否严格执法等情况进行评查验收,不仅能够客观、公正评价法官办案质量,为考核法官业绩提供充实依据,还能够总结办案经验,规范法官审判行为。如何建立和完善一套符合审判工作规律的案件质量评查体系,对案件实行有效的监督,是人民法院不断探索的课题。

近年来,各地基层法院按照上级法院的要求积极开展案件质量评查工作,评查机制亦日趋完善,并取得了显著成效。但是,评查工作中仍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这些不同程度错误或瑕疵的存在,影响了对案件的正确定性,影响了对案件的公正处理,从而影响了案件的质量和其应达到的社会效果。笔者以此文浅析在案件评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不足以及应采取的相应措施,以期在今后的工作中能够更加完善这项制度,促进案件评查工作更上一层楼。

一、案件质量评查的基本做法

近年来,各地基层法院主要由资深法官、审监庭审判员和纪检监察人员组成评查组,针对不同类型案件开展质量评查工作。评查组按照《案件质量评查标准》,采取常态评查与重点评查、专项评查与年度评查相结合的方式,对案件流程管理、审执程序、实体处理、社会效果、法律文书质量、档案装订等方面开展评查验收工作。评查结束后,评查人员分别对每一个参评案件评定等次并指出存在的问题。评查组将发现的问题汇总并报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后形成情况通报,再反馈给各审判业务部门及主办法官。

二、案件质量评查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1、对评查工作重视不够,认识不到位。对案件质量评查普遍存在两个方面的误解:一是将案件质量评查工作简单地定位为纠错,认为评查就是纠错,通过纠错达到确保质量的目的。二是案件质量评查功能定位不准确。目前基层人民法院主要以生效案件为评查对象,即实行事后监督,虽然对有重大影响或领导过问的案件提前介入监督,但也是极个别案件,对事前和案件审理过程中的质量评查不够重视。案件质量管理应是预防胜于纠正。

2、案件评查制度欠缺依据,设置部门不统一,影响评查工作的开展。法院对所审结且已生效的案件进行事后评查,其目的是提高办案质量,增强办案人员的工作责任感。但现行法律框架内及法院组织内部设置上没有设置案件评查内容和机构,法律上仅规定通过上诉程序或再审程序对案件质量进行监督,而通过案件质量评查方式确定案件是否存在差错则无法律上的依据。另外由于认识不同,各地基层法院虽然都成立了案件质量评查部门,但具体做法不一,有的认为它应是平行于庭室的一级机构,下设于审委会,这样才能加强评查力度;有的认为应下设于某个部门如审监庭、研究室、监察室等作为二级机构,这样更符合基层法院实际情况。

3、案件质量评查的规程和标准不统一,实践中很难操作。根据基层人民法院自身的特点,虽然制订了一系列的《评查细则和标准》,采取了自查自纠、全面评查、重点评查、交叉评查等各种形式对案件进行评查,并将评查结果予以通报,要求业务庭及承办人针对存在的问题限期予以说明、检讨及整改完善。但是,在目前的案件质量评查中,法院没有形成统一的质量评查标准,评查结果并不能全面反映办案人员的实际能力和案件质量水平,还有可能造成相同的案件由不同的法院评查,产生不同的结果。

4、评查激励和保证机制不健全,未能充分发挥评查应有的作用。以前是目标管理实行积分制,根据每个案件疑难繁简程度和结案方式等进行评分。虽然对案件存在的差错程度进行了量化、细化,发现问题及时反馈给承办人及所在的庭室,客观地分析出现问题的原因,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但是改为现行的百分制,缺乏奖惩机制。另外,评查人员不愿“评”与被评查人员不愿“受评”的心态仍然存在。案件评查工作本来是对事不对人,但由于评查法官与承办人均在同一法院,被评查对象不理解,认为跟自己过不去、“挑刺”。而年底的年度考核以及竞聘上岗等采取的是民主评议测评,评查法官因顾虑将来对自己评议时可能产生的不利因素,而有怕得罪人的思想和畏难情绪,在评查过程中束手束脚,应付了事,不能充分调动其积极性和能动性,影响了评查工作发挥应有的作用。

5、评查人员不固定以及评查人员的业务素质制约了评查工作的开展。多数基层法院已经成立了专门的案件质量评查组,但是,由于评查人员不固定,而且个别临时抽调的评查人员评查工作经验以及全面处理各类案件的能力不足,造成案件质量存在的问题无法及时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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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案件回溯情况报告(通用15篇)篇七

民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简易程序,其关键在简便易行上,但在审判实践中时常体现不出简便易行,或简而不易,或易而不简,始终受普通程序的束缚,不能突出简易程序的优势,体现不出简易程序的简便性,法律规定简易程序是相对于普通程序而言的,是简化了的普通程序。下面笔者就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作如下探讨:

一、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同属于第一审程序,二者相比较,简易程序具有以下特点:

(一)起诉方式简便,方便群众诉讼。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原告可以用口头起诉,原告递交起诉状与否,不是案件是否受理的条件,人民法院不能因为原告不提交诉状而拒绝收案。当然也不排斥原告递交书面诉状。但是,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无论原告是口头诉讼的,还是递交书面诉状的,法院都应当将起诉的内容,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通知被告,以便被告做好应诉的准备。这样就方便了群众的诉讼。

(二)审判程序简便,提高了办案效率。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可以不用书面通知被告应诉和答辩,当事人双方可以同时到基层人民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在接受当事人双方请求后,根据需要和可能,可以当即审理,也可以另定日期审理。审理案件不受开庭三日前发布公告和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限制,开庭时也不受法庭调查,法庭辩论顺序的限制,这样简便了程序,缩短了办案周期,提高了办案的效率。

(三)传唤方式简便,便于法官办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可以用简便的方式,随时传唤当事人、证人。例如,通过基层组织的干部、当事人的亲朋好友捎口信带条子,或者用电话、广播通知当事人、证人出庭,或者依口头约定,按照指定的时间、地点、听取当事人陈述、证人作证。这样,便利群众诉讼,便利人民法院办案,体现了我国司法制度的重要特点和优良传统。

(四)简化了审判组织,节省人力、物力、财力、减轻当事人的负担。按照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这是简易程序的又一个重要特点。也是与普通程序的重要区别。但也有人认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也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这是一种误解,混淆了两种不同程序的审判组织的界限,只有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才能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当然更不存在陪审问题。但是审判员一人审理不等于审判员自审自记,必须由书记员担任记录。这种审判程序手续简便、方式灵活,避免了当事人和审判人员在诉讼过程中造成不必要的费工、费时,节省人力、物力、财力、减轻当事人的讼累和国家财政负担,降低了办案成本。

(五)审理的期限短,缩短了办案周期,能集中更多的力量审理重大、复杂的民事案件和从事调研工作。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从立案起三个月内结案。本审理过程中,如果发现案情复杂,三个月内不能结案的,应当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简易程序规定三个月内结案,较普通程序六个月内结案,提前了三个月结案,且不得延长审限,加快了办案速度。这样,能集中时间、集中力量审理重大复杂的案件,扩大办案的社会效果,还使办案人员有更多的时间从事审判调研工作,更有利于法官业务水平的提高。

二、适用简易程序应当注意的问题:

(一)要正确处理好目前案件多、人少与适用简易程序的关系。民事诉讼法规定,只有简单的民事案件,才能适用简易程序。凡是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的三个条件的民事案件,都属于简单民事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基于目前人民法院处于案件多、人手少,任务重这种基本状况,现在新上手的案件几乎都是采用简易程序,在审理中发现案情复杂,不能按期审结,方才转为普通程序审理,这种把本来不属于简单的民事案件,甚至是重大、复杂的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不仅难以保证案件质量,而且会出现“回炉”现象,增加上诉和再审案件,费时费事,贻误时机、增加工作量。因此,对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也应从严把握,绝不能将本来属于应按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而按简易程序审理。

(二)要摆正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的关系。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同属于第一审程序,是第一审普通程序的简化。但简易程序不是完整的程序,其具体表现在对于起诉的条件和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处理、诉讼中止和终结、判决和裁定等,民事诉讼法都没有明确的规定,因此在审判实践中,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时,就得按照第一审普通程序中有关的规定执行。总之,应针对案件的客观情况和客观事实来适用审判程序,在保证办案质量的同时,提高办案效率。简易程序通过简化诉讼程序和手续来提高办案效率,既要反对简易程序复杂化,又要反对普通程序简单化。不论是简易程序还是普通程序都要求法官具有一定的业务素质和技能。

(三)适用简易程序的法官较适用普通程序的法官更具认证的能力。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都要求法官具有一定业务素质。简易程序法官就其审判的独立性而言,其独自认证的特点,比普通程序法官更要具有高度责任心和准确判断力以及单独办案的能力。因为,普通程序的法官是通过集体讨论而产生对证据真伪作出取舍,俗语说的好“三个臭皮匠,胜过诸葛亮”,普通程序的法官作出的判断,是集体智慧的结晶,不能看出个人的认证能力和技巧。而独任审判的法官,不仅要有较强业务素质,还应有高度的责任心、准确的判断能力和独立处理问题的能力。

三、从诉讼效率出发,应拓宽和完善简易程序的范围。

(一)简化诉讼程序,拓宽认证的渠道。简易程序审理案件是通过简化诉讼程序和手续来提高诉讼效率的,这就要求在保证案件质量和规范审理的同时,其程序越是简便,越能体现效率。如何简化诉讼程序,主要是法官的认证渠道如何拓宽的问题。对于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笔者认为,当庭质证只是质证的一种形式,质证的真正目的是为了查清案件的真实情况,而查清事实为何非要局限于当庭质证这一种形式?审判实践中,可在庭前、庭外交换证据,开听证会进行听证,被告通过答辩状承认事实,法官找当事人谈话时出示证据,让当事人质证,记录在卷,进而对证据加以固定,当事人单方自认等,这些都是积极质证形式。

还有消极的质证形式,比如当事人用传真对案件基本事实的认可,法院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后,债务人未在十五日内提出异议,这样法院就认定债务成立,这也是一种消极的质证形式。法律规定了简易程序,即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这里的简易也应该包括简易的质证方式和方法,既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法律在规定审理程序时也未作过多的要求,因而质证的.方式也应当多样性。相反,则体现不出简易程序的优点。

(二)对于没有争议的案件,不经庭审,也可直接判决。在审判实践中,时常会遇到这样的案件,对于权利人的起诉,被告对案件事实予以认可,这样法院直接召集双方当事人调解,被告也同意给付,最后双方仅为给付期限而未能达成协议,对于这类案件,笔者认为,法院完全可以依职权判决,对于这类案件,如果再开庭审理的话,完全没有必要,法官和当事人都会在庭上觉得乏味,结果是浪费人力、物力和财力。

(三)适用简易程序的庭审,应不拘一格。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简单的民事案件不受三日前发出公告,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诉讼参与人的约束,不受法庭调查、法庭辩论顺序的限制。笔者认为,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开庭也不一定非要在法庭进行不可,要因地制宜,因人而异,比如重症者,就有可能到农舍、病床前开庭,对被劳教的人,可选择在教管所开庭,总之,开庭也要贯彻方便群众、方便法院的“二便”原则。

(四)在立法上应扩大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这一条限制了简易程序只能由基层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庭适用。笔者认为,简易程序是为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而设立的,而不应专为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而设立,此条又限制了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事实上,是否适用简易程序主要取决案件本身的客观情况及客观事实。实际上目前各级法院收案范围主要取决于案件的标的额及案件的类型,并不都是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中级以上法院管辖的一审民事案件相当一部分也都是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为何不能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呢?所以应从立法上扩大适用简易程序的范围,笔者建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修改为:“各级人民法院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一审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

专业案件回溯情况报告(通用15篇)篇八

日前,笔者在统计滨海法院审结案件情况时发现,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增多现象比较突出,特别是从开始,出现较高增幅,仅以滨海法院蔡桥法庭为例,20共审理24件,年一季度已受理10件,而只受理一件,农村土地承包案件在全部案件中所占的比重在、年、年分别为0.5%、1.1%、12%。土地承包案件的增多,影响农业生产的安全,波击农村的社会稳定,不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为此,笔者就此进行调研,提出一些建议。

1、先弃后取,引发纠纷。一些农民承包集体土地后,没有使用土地,造成土地荒芜,其他人剩机利用,进行种植。现在承包人以土地经营权是自己所有为由,要取回土地及其上的农作物,与种植人发生纠纷。

2、土地承包人前手与后手之间因土地投入问题产生矛盾,出现纠纷。原承包人因对土地投入的成本,如基建项目,在承包期间没有消耗完,而要求新承包人给予补偿,新承包人不能接受引发纠纷。

3、承包人与发包人之间发生的纠纷。主要表现为,发包人擅自毁约,将土地另发包他人,发包人单方提高承包金,发包人不能按合同规定及时将土地交付承包人使用,不能保证承包人安全地使用土地。承包人违约的情形主要是不按时交纳土地承包金。

4、第三人对土地承包合同不服,而对合同当事人双方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重新进行土地承包。

5、土地承包人对第三人,主要是当地村民,提起停止侵权诉讼,要求法律保护其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6、外嫁女为争得土地承包与村集体组织发生纠纷。

引发土地承包纠纷的原因很多,但深挖其根本原因不外乎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国家土地政策的调整,使得土地上的负担减少,土地使用收益增加。为了扶持农业发展,中央采取一系列减轻农民负担政策,取消农业税费,使得种植土地的收益增加,激发了农民的种粮积极性,很多人由原来的冷漠甚至拒绝土地转变为争取土地,在争取土地的过程中难免发生利益冲突,产生纠纷,如上述的1、4、6几种类型最具有代表性。

二是农民土地外收入有限,不能转移农民对土地的注意力。现阶段,虽然国家大力加强城市化、工业化建设,越来越多的农民离开土地,进城务工,土地承载的劳动力较历史有所减少,但农民因为思想相对保守,知识比较贫乏,择业能力不强,难以在城市中有较大作为,取得更好的收益,在经营土地效益不高的情况下,他们选择离开,但当土地能为他们带来较好利益的情况下,他们就会改变思想,在乡情的召唤下会义无反顾地告别背井离乡的打工生活,继续从事农业生产,土地成为农民的抢手货在所难免。受利益驱动,很多人,包括村委会等集体经济组织,往往做出失范之举,产生矛盾和纠纷,如上述2、5两种情形,就是典型表现。

三是法制意识差,依法办事的自觉性不高;法律水平低,按合同办事的能力不强。在对待利益的分配和调整上,不能牢固树立法制意识,往往感情用事,以传统观念作为判断公正的标准。发现别人承包土地,取得收益好,就生不平之心,害起“红眼病”,进而对承包人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起哄、干扰甚至破坏,如上述1、5两种情形。因为合同知识少,当初签订的合同内容简单,留有空白,存在歧义,致使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引发纠纷,如上述2、3两种情形。

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土地是农业的根本,维护土地安全,保证土地生产正常运行,是关系农业发展、农村稳定、农民幸福的.大事,解决好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是服务“三农”建设的一项基础性工作。

首先,公正及时地审理每一件案件,恢复生产秩序,保护土地生产。要保护合法有效的合同,支持承包人依法经营土地,对违法破坏他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人,要依法给予制止和制载;对擅自毁约,终止合同的当事人要依法追究其责任,足额赔偿给相对人造成的损失。审理过程要强调速度,尽快审理,尽早将当事人从诉讼中解放出来,不误农活,保证生产。

其次,引入情势变更原则,公正界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增强审判的社会效果。对历史的原因或政策性原因引起的合同,不能简单地以签订合不完全符合法律规定、权利义务失衡为由宣布无效,造成高成本的善后处理工作的发生,应该以促进生产、承认有效为原则,保护合同的履行,维护土地生产现状,不中断、不损害土地生产。为救济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失衡现象,适用合同法中的公平原则,可以情势变更为理由,调整承包期限,变动承包金数额,以化解矛盾,消除纠纷。

再有,加强诉讼调解,力促社会和谐。在处理过程中,要坚持调解主导诉讼,多做说服教育疏导工作,争取当事人在友好协商、平等谈判中共同寻求解决纠纷的方法。要充分发挥农村优秀传统文化的教化引导作用,利用老长辈、老党员、老干部的力量参与支持调解,以灵活有效的措施解决纠纷。

合起来,开展巡回审理,坚持送法上门,把庭审建设成为普法的“桥头堡”,通地审结一案,教育一方的渠道,向人民群众输送法制意识和法律知识,提高农村土地承包活动的规范性,保证土地生产顺利进行。

专业案件回溯情况报告(通用15篇)篇九

州局储汇稽查室:

一、为增强窗口人员的风险意识和防控能力,于2007年6月22日将省局《关于遏制邮政储蓄存款冒领案件进一步蔓延的通知》及《关于防范变造和伪造邮政储蓄存折冒领存款的紧急通知》要求,及时传达到所辖各储蓄网点。在各网点醒目位置张贴有《特别提醒》,告之客户。

二、按照州局提供的文件和光碟,立即组织全县8个储蓄网点营业人员进行识别假存折有关知识培训,并认真做好存折(单)防伪标识的保密工作。

三、每个网点已配备“存折鉴别议”。此次对“存折鉴别议”情况进行检查,有2个网点(、)短波灯管已坏,有1个网点()长、短波灯管均坏,县局储蓄营业室3个柜员制台席仅有1只。

四、除县局储蓄营业室配备监控设施和设置“一米线”而外,其他网点均无监控设施和“一米线”设施。

五、能严格执行“实名制”制度规定。办理开户时,严禁使用不规范、不真实的身份证件开户。

通过开展此次专项检查活动,边检查、边培训、并着手对存在问题及时整改,加大了防范假存折案件的力度,促进了各邮储网点认真执行各项规定和要求,进一步增强了窗口人员的风险意识和防控能力。

x年9月17日。

专业案件回溯情况报告(通用15篇)篇十

1、农村集体组织是否是集体土地所有权人。

我国宪法、民法通则、土地管理法和农业法都有关于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规定。这些法律,将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规定为三级制的“农民集体所有”。这就是“乡(镇)农民集体所有”、“村农民集体所有”和“村内两个以上的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农民集体所有”。也就是说,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法定主体是三个级类的“农民集体”。但是,“农民集体”不是法律上的“组织”,而是全体农民的集合,是一个抽象的、没有法律人格意义的集合群体。它是传统公有制理论在政治经济上的表述,不是法律关系的主体。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经济理论界和有关的行政管理部门都力图明确“农民集体”的性质。例如1994年12月国家土地管理局地籍管理司在关于对农民集体土地确权有关问题的答复中就指出:“‘农民集体’是指乡农民集体、村农民集体和村内两个以上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包括由原基本核算单位的生产队延续下来的经济组织。”行政执法部门的这种解释,在一定的意义上将“农民集体”确定为“农业集体经济组织”。但这与正式的法律表述是不一致的。这种模糊不清的规定,导致了经济实践中的混乱。从我国现行法律关于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立法本意和相关规定上来分析,“农民集体”在概念上与“农村集体组织”有着十分明显的区别。“农民集体”不是指乡(镇)、村或者村以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也不是指某级行政组织如乡(镇)政府或某级自治组织如村民委员会。对于这一点,法律明确规定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就是最好的说明。也就是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都没有土地所有权,它们只能经营管理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但我们在调卷复查时发现,有些地方的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上“土地所有权人”一栏填写为“xx村民委员会”。这显然不符合《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应予及时纠正。

将法律规定上的“农民集体所有”理解为“全体农民共同所有”,目前被称之为农村集体土地制度改革的重要思路之一。因不在本文讨论范围之内,就不作涉及了。

2、村民小组是否享有集体土地所有权。

我国长期实行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农村集体所有制。据国家统计局1981年公布的统计数据,我国农村99%是以上生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90%以上的土地归生产队所有。在1983年撤销人民公社时,生产大队和生产队也由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小组所替代,虽然一部分在规模和范围上作了调整,但总体上还是保持了原体制下的土地占有关系。根据这种情况,《土地管理法》和《农业法》将《民法通则》规定村和乡(镇)两级“农民集体所有”变更为三级类所有。但问题是《土地管理法》和《农业法》规定的“村内两个以上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是否就是生产队解体后的村民小组?对此,1992年6月国家土地管理局政策法规司关于对《土地管理法》有关问题请示的答复中指出:“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必须有一定的组织机构、管理人员、资金,具有一定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能够以自已名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在生产队解体为村民小组后,原生产队所有的土地,可以属于该村民小组相应的农业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不应理解为村民小组拥有土地所有权。“那么,什么是与村民小组相应的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有关部门没有进一步解释和确定。

我们认为,《土地管理法》和《农业法》中规定的“村内两个以上的集体经济组织”并不是集体土地的所有权主体,而只是一个级类划分的单位概念。目前苏州农村并不存在这种村内集体经济组织,绝大多数村民小组也没有建立独立的集体经济组织。如果将村内集体土地确权给“村民小组相应的农业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显然不符合农村的实际情况。而由生产队演变而来的村民小组已失去了前者的组织、管理职能,它作为一个社区概念,就是指村民小组农民集体,其完全可以满足级类划分的需要,截止月31日,苏州全市有82%的村的土地按组划分。因此将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第三级法定主体表述为“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更为符合实际。11月国土资源部关于依法加快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也规定:“凡是土地家庭联产承包中未打破村民小组(原生产队)界线,不论是以村的名义还是以组的'名义与农户签订承包合同,土地应确认给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所有。”分歧观点认为,村民小组组织涣散、不具备行为能力,不应再赋予它集体土地所有权。对此,我们认为,对于一个级类划分的单位概念不需要以组织体的标准进行衡量,况且我国在对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正式立法中从未要求所有权人要具备一定的组织形式和行为能力,正如一个无法定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需要监护人却不妨碍他拥有财产权利一样。

我们认为,在具体诉讼活动中,村民小组可采用诉讼代表人制度参加诉讼。村民小组的总人数都在10人以上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要求,村民小组的全体成员对土地有着共同的利益,可由村民小组会议(其组成成员、召开程序可参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对村民会议的规定)推选共同的代表人,村民小组推选不出代表人的,由人民法院提出代表人名单,要求村民小组会议协商,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在村民小组会议组成人员中指定代表人(通常可考虑由村民小组组长担任)。代表人代为诉讼,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村民小组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村民小组会议表决同意。

3、“农民集体”能否对土地直接进行经营管理。

有人认为是法律已赋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委会对农村集体土地的经营管理权,因此就排除了“农民集体”的经营管理权。但问题是“农民集体”作为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如果不能直接从事经营、管理,这显然违反了财产所有权的法律原则。经营管理权是所有权人的一项天然权利,即使是法律也无权剥夺。法律将经营管理权委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委会,是对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虚拟性的一种补充,实属无奈之举。如果“农民集体”直接经营、管理土地的意愿能够通过合法有效的组织形式予以实现,法律不但不应干涉,还应充分保护。事实上,现行法律中有关承包土地调整、对外发包土地、承包经营方案等重大事项必须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大会民主议定的规定就体现了对农民集体意愿的尊重。我们认为法律虽然规定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委会可以行使对集体土地的经营管理权,但也不能就此否定“农民集体”的经营管理权,而且“农民集体”作为所有权人享有的经营管理权应当是第一位的。至于何为“合法有效的组织形式”,我们考虑“村农民集体”以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大会、“村民小组农民集体”以村民小组会议的形式实现意思自治较为现实可行,也便于与现行法律接轨。

4、对外发包土地承包金收益的归属。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实质是集体土地使用权。一方面,“承包经营”就其法律上的本来含义,应当是由发包人投资,而由承包人经营;承包土地上的种植物、养殖物和畜牧物等,应当由发包人所。

有并承担风险,承包人只承担善良管理的债务上的责任。起初,承包经营所需的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基本上都由集体提供,承包人付出的基本上只是劳动,这时的承包经营是名副其实的。但是,随着承包经营制的发展,承包的农民在农业生产中的投资份额越来越大,要自行负担种子、化肥和其他生产工具,而集体除了土地外,很少再作其他投入。这种投资角色的转换,实际结果便是承包经营权是有债权之名而行物权之实。事实上,农村承包责任制实行不久后,农民便开始独自拥有承包土地上的种植物、养殖物和畜牧物的所有权,并自行承担风险。这样,农民与集体原承包经营关系已是十足的土地用益物权关系。

另一方面,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基于农民集体对土地的所有权而产生,为所有权单位的社区成员平等享有的法定权利。非经农民集体同意,社区以外成员不享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例如,《土地承包法》第15条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土地管理法》第15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接下来的问题就是,农村集体土地是否无偿使用、农村土地承包费的性质是什么?有人认为,我国农村在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农民的劳动成果“交够国家的、留足集体的、剩下自己的”就是农村集体土地有偿使用的一种形式。我们认为该观点没有法律依据,本社区的农民作为土地的主人使用自己的土地是没有理由交纳地租的。我们同样可以将此界定为社区公共职能费用。例外的情况是,将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即通常意义上的对外发包。我们认为该承包项下收取的承包金具有土地使用费的性质,应属于集体土地所有权人的收益。村委会等发包人作为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经营管理者无权擅自处分该承包金。

5、“组有村管”模式下村委会发包村民小组集体所有的土地是否有效。

根据《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该村民小组发包。而在苏州农村普遍实行的是“组有村管”模式,即组有土地由村委会发包,承包金收益也归村委会所有。我们认为,村委会发包组有土地未经村民小组授权,属于无权处分行为,应当认定无效。分歧观点认为,村民小组经营、管理职能弱化,不具备发包条件,由村委会代为发包较为可行,村民小组与村委会构成事实委托关系。我们认为,“组有村管”的经营模式并不符合委托的法律特征。主要有以下几点区别:(1)委托关系的受托人有按委托人指示行事的义务,而“组有村管”模式下的村委会是不接受村民小组指示的;(2)委托关系的受托人负有报告义务,而“组有村管”模式下的村委会并不需要向村民小组报告承发包情况;(3)委托关系的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取得的财产,应当转交给委托人。而“组有村管”模式下的村委会有权自行处分承包金收益;(4)委托关系的委托人有支付处理委托事务费用的义务,而“组有村管”模式下的村民小组并不承担任何发包费用;(5)委托关系是合同关系,必须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组有村管”模式下的村民小组既未办理任何委托手续,也无其他表达委托意愿的意思表示,当事人之间就委托关系的成立显然缺乏合意。分歧观点认为,村民小组明知村委会发包组有土地,而未提出异议,应视为对村委会代为发包行为的默认。我们认为,通常情况下,内部意思的外部表达必须借助于积极的表示行为,沉默不是表示行为。因此,沉默不是意思表示,不能成立法律行为。只有在法律有特别规定时,当事人的消极行为才被赋予一定的表示意义,并产生成立法律行为的效果。最高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66条就规定:“不作为的默示只有在法律有规定或当事人双方有约定的情况下,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可见,在既无法定又无约定的情况下,村民小组不提异议的不作为,并不能看作是对村委会发包行为的认可。

村委会擅自发包组有土地本质上是一种侵权行为,如果村民小组就此提起诉讼,法院应当保护其法定的经营管理权及收益权。为维护农村承包经营关系的稳定,审理该类案件时要严格把握诉讼时效问题,村民小组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胜诉权,诉讼时效期间应从村民小组知道或应当知道村委会发包组有土地时起算,如有中断的法定事由出现,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6、违反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原则的承包合同是否应认定无效。

我国法律对重要承包事项都规定了民主议定原则,其法理依据是土地的经营管理者必须依照所有权人的集体意愿行事。相关法条有:《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十五条,《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六)项,《土地承包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四十八条第一款。如果发包方违反上述强制性规定,越权发包,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承包合同无效,并根据当事人的过错,确定其应承担的相应责任。

由于农产品生长周期长,季节较强,人民法院在审理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件时,基于保护农业生产稳定发展的考虑,对承包合同的效力认定应当特别慎重。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法释[]15号)第二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承包合同签订满一年,或虽未满一年,但承包人已实际做了大量的投入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不因发包方违反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原则越权发包而确认该承包合同无效但可对该承包合同的有关内容进行适当调整。单从法释[1999]15号的文义解释来看,该规定适用于发包方所属的半数以上村民以发包方为被告,要求确认承包合同的效力提起的诉讼。而我们认为最高院此项规定对承包合同效力的认定具有普遍意义,因为人民法院对同一事实关系的法律认定须保持一致,同一份承包合同的效力认定结果不应由于诉讼主体或诉讼请求的不同而会有所不同。最高院就承包合同违反民主议定原则的无效请求设定了1年的除斥期间,只要在承包合同签订后的一年以内没有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就不能再以此认定合同无效,所谓“进行适当调整”也是以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有效为前提的,对无效合同是没有进行事后调整必要的。

专业案件回溯情况报告(通用15篇)篇十一

xx银监分局:

按照xx银监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案件风险排查工作的通知》要求,我行对全辖内控制度执行情况、账户管理情况、大额存款进出情况、现金管理情况等业务开展情况进行了全面的风险排查。现就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根据xx银监分局和总、分行案件风险排查工作要求,我行结合实际制定了全行案件风险排查工作《自查方案》,明确由财会信息部牵头,抽调客户业务部、信贷与风险管理部业务主干开展案件风险排查工作。

二、认真开展自查。本次共有xx人参加了案件风险排查,共核查开户企业xx户,查阅各类凭证、账簿xx本;查阅大额现金登记簿xx本,查阅账户资料xx份。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业务处理办法》、《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电子验印系统管理暂行办法》、《反洗钱法》、《金融机构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反洗钱客户风险等级分类管理暂行办法》等制度办法的基础上,循序渐进对所有账户进行全面、彻底的清理,对我行综合业务系统中客户信息、反洗钱系统中客户风险等级功能模块开户企业信息、电子验印系统中开户信息及预留印鉴卡信息进行核对、维护更新,与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中相关信息和留存账户资料中的客户信息核对一致,确保了我行开立的账户合规合法,保存的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信息准确、连续、有效和完整。

x季度我行新增客户x户,变更账户信息xx户,撤销账户x户,在我行开户的企业总数为xx户,开立账户总户数为xx户,其中:基本户xx户、一般户xx户、临时户xx户、专用账户xx户,在为企业开立账户时均进行了企业身份认证和法人身份认证,办理的结算业务逐笔通过电子验印系统对客户预留印鉴的真实性进行了验证,没有发现违规办理业务的问题;我行按月与开户企业核对账户余额、资金往来情况,并由开户单位在对账回执上盖章确认,x季度累计发出存、贷款对账单xx份,收回xx份,收回率达到了100%。

(三)大额存款进出情况。此次案件风险排查共核查xx年x月x日至x月x日发生的金额在xx万元(含)以上的大额存款汇划业务xx笔、金额xx万元,其中:汇入xx笔、金额xx万元,汇出业务xx笔、金额xx万元。通过清理核查,未发现无相关凭证的大额收付存款,整收零付和零收整付且金额达到相当数额的存款业务;未发现账户所有者与无业务往来者划转大额款项问题,未发现他行汇入资金用途缺失问题。

(四)现金管理情况。按照上级行关于加强现金管理的有关要求,各支行都建立了大额现金备案登记簿、现金出入库登记簿、现金收付登记簿、库存现金登记簿、长短款登记簿、残币兑换登记簿、假币收缴登记簿、现金查库登记簿、库箱交接登记簿等登记簿。通过自查,没有发现违规办理大额取现的问题。

三、今后工作打算。

制度,对大额现金存取、转账业务进行联网核查,严格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审核、开立各类存款账户,保管账户和交易记录资料。

(二)强化各项。

规章制度。

的学习。继续坚持每周二、四集中学习。

制度。

进一步增强业务人员的工作责任心、内控制度的执行力及风险防范意识消除麻痹大意思想堵塞漏洞从源头上遏制案件风险的发生。

稳定高效的运行。纳入财会、信贷工作的考评范围,加大对财会、信贷人员履职尽责的考核力度;加强与武威银监分局、人民银行和上级行的沟通与联系,配合各部门做好与案件风险排查有关的检查工作,有效控制案件风险,确保资金安全。

情况。

统计表。

xxx年xx月xx日。

专业案件回溯情况报告(通用15篇)篇十二

日前,笔者在统计滨海法院审结案件情况时发现,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增多现象比较突出,特别是从开始,出现较高增幅,仅以滨海法院蔡桥法庭为例,20共审理24件,一季度已受理10件,而只受理一件,农村土地承包案件在全部案件中所占的比重在、年、年分别为0.5%、1.1%、12%。土地承包案件的增多,影响农业生产的安全,波击农村的社会稳定,不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为此,笔者就此进行调研,提出一些建议。

1、先弃后取,引发纠纷。一些农民承包集体土地后,没有使用土地,造成土地荒芜,其他人剩机利用,进行种植。现在承包人以土地经营权是自己所有为由,要取回土地及其上的农作物,与种植人发生纠纷。

2、土地承包人前手与后手之间因土地投入问题产生矛盾,出现纠纷。原承包人因对土地投入的成本,如基建项目,在承包期间没有消耗完,而要求新承包人给予补偿,新承包人不能接受引发纠纷。

3、承包人与发包人之间发生的纠纷。主要表现为,发包人擅自毁约,将土地另发包他人,发包人单方提高承包金,发包人不能按合同规定及时将土地交付承包人使用,不能保证承包人安全地使用土地。承包人违约的情形主要是不按时交纳土地承包金。

4、第三人对土地承包合同不服,而对合同当事人双方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重新进行土地承包。

5、土地承包人对第三人,主要是当地村民,提起停止侵权诉讼,要求法律保护其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6、外嫁女为争得土地承包与村集体组织发生纠纷。

引发土地承包纠纷的原因很多,但深挖其根本原因不外乎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国家土地政策的调整,使得土地上的负担减少,土地使用收益增加。为了扶持农业发展,中央采取一系列减轻农民负担政策,取消农业税费,使得种植土地的收益增加,激发了农民的种粮积极性,很多人由原来的冷漠甚至拒绝土地转变为争取土地,在争取土地的过程中难免发生利益冲突,产生纠纷,如上述的1、4、6几种类型最具有代表性。

二是农民土地外收入有限,不能转移农民对土地的注意力。现阶段,虽然国家大力加强城市化、工业化建设,越来越多的农民离开土地,进城务工,土地承载的劳动力较历史有所减少,但农民因为思想相对保守,知识比较贫乏,择业能力不强,难以在城市中有较大作为,取得更好的收益,在经营土地效益不高的情况下,他们选择离开,但当土地能为他们带来较好利益的情况下,他们就会改变思想,在乡情的召唤下会义无反顾地告别背井离乡的打工生活,继续从事农业生产,土地成为农民的.抢手货在所难免。受利益驱动,很多人,包括村委会等集体经济组织,往往做出失范之举,产生矛盾和纠纷,如上述2、5两种情形,就是典型表现。

三是法制意识差,依法办事的自觉性不高;法律水平低,按合同办事的能力不强。在对待利益的分配和调整上,不能牢固树立法制意识,往往感情用事,以传统观念作为判断公正的标准。发现别人承包土地,取得收益好,就生不平之心,害起“红眼病”,进而对承包人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起哄、干扰甚至破坏,如上述1、5两种情形。因为合同知识少,当初签订的合同内容简单,留有空白,存在歧义,致使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引发纠纷,如上述2、3两种情形。

[1][2]。

专业案件回溯情况报告(通用15篇)篇十三

旅游是我们娱乐身心的重要方式。本文将介绍旅游消费情况调查报告。

第3页大多数人认为旅游应该过夜,因此至少需两日以上调查结果显示,受访者中,认为最合适的旅游时间长度是1日的占;24天的占;510天左右的占;10天以上的占.因此,认为旅游需要2日以上(过夜)的达到.多数人认为24天或510天左右是较适合的旅游时间长度,将旅游的目的定为休闲娱乐的占多数.可承受的单人旅游费用主要集中在1000元以内,总体消费水平较低调查结果显示,认为可承受的单人旅游费用在500元以内的占;在1000元以内的占;在2000元以内占;在3000元以上的占.认为可承受的单人旅游费用达到1000元以内的占.市民化农民对于1000元左右的出游费用较为接受.同时,在特定的人群中会有较高消费倾向的需求出现,但总体消费水平较低.认为旅游比较花钱的消费项目是购物、交通和住宿调查结果显示,认为旅游中旅游比较花钱的项目是购物的占;是交通的占;是餐饮的占;是住宿的占;是景区门票的占旅游消费的兴趣点比较单一调查结果显示,认为最有吸引力的旅游项目是都市风情游的占;健康疗养游的占;历史古迹游的占,致富样板游的占;自然风光游的占;宗教民俗游的占.旅游消费的兴趣点比较单一,主要集中于致富样板游和宗教民俗游.

本次调查采用面对面调查、委托调查和电话调查三种方式进行,并对调查过程进行质量监控和数据统计,对数据进行描述性和相关性分析,完成本调查报告。

据广州市旅游局统计数据,20xx年广州旅游业各项旅游指标保持稳步增长,全市全年共接待游客亿人次,同比增长;旅游业总收入达到1911亿元,同比增长。2019年,全市接待游客亿人次,同比增长;旅游业总收入亿元,同比增长15.24%。2019年,广州全年接待游客亿人次,实现旅游业总收入亿元,同比增长,旅游业总收入仅次于上海、北京,位居全国城市第三,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带动作用不断增强。

据统计,截至20xx年3月31日,广州市共有旅行社425家,其。

广州有众多旅游景点,包括历史遗址、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风景名胜区、游乐场景点、动物园景点等等。

历史遗址包括中山纪念堂、黄花岗七十二烈士墓、广州起义烈士陵园、镇海楼、南海神庙、黄埔军校旧址纪念馆、陈家祠、西汉南越王墓等。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28个:三元里平英团旧址、黄花岗七十二烈士墓、广州农民运动讲习所旧址、广州公社旧址、光孝寺等等。风景名胜区有白云山、番禺莲花山、增城白水寨、南沙天后宫等;游乐场景点有长隆欢乐世界、长隆水上乐园、南湖游乐园等。

第三部分调查结果分析一、消费者旅游消费情况分析(一)旅游地选择。

调查结果显示,消费者对广州市内旅行社服务水平选择非常满意的有,满意的有;选择不满意和非常不满意的分别有和;还有的消费者选择不清楚。可以看到,消费者对广州市内旅行社的服务水平总体认可度较高,不满意的占比较少。

第11页(二)旅游景点服务质量满意度评价。

在对广州市内旅游消费水平评价上,消费者选择很高和较高的分别有和,两者相加达到;选择较合理和较低的分别有和。这说明,大部分消费者认为广州的旅游消费水平处于较高水平,这可能会限制消费者来穗旅游消费的欲望。

在对广州市内旅游景点交通情况的评价上,消费者选择很好,交通便利的有;选择还可以,但个别景点交通不便的有;选择部分景点交通不便的有%;选择很差,大部分景点交通难以达到的有。这说明,大部分消费者认为广州市内景点的交通状况总体良好,但部分景点的交通状况仍然有待改善。

在这个问题上,消费者选择最多的是降低景点门票价格和改善景。

第13页点环境卫生,中选率分别有和;其次是增加景点,中选率是;再次是改善景点交通、加强旅行社管理和加强餐饮住宿服务管理,分别有、和;还有的消费者选择其他。可以看到,消费者比较关心的是景点的门票价格、环境卫生和交通状况,有关部门需要在这些方面加大管理和建设力度。

在这个问题上,有的消费者选择是,的消费者选择否,也就是超过五分之一的消费者在旅游过程中发生过各种旅游争议。

在发生过旅游争议的消费者中,有的消费者与旅行社发生过争议;有和的消费者与餐饮服务经营者、住宿服务经营者发生过争议;有和的消费者与购物点经营者、旅游景点经营者发生过争议;有、的消费者与娱乐服务经营者、交通服务经营者发生过争议;还有的消费者与其他经营者发生过争议。可以看到,旅行社、餐饮、住宿等经营者与消费者发生争议的比例较大,这一方面与这些经营者和消费者接触频繁密切有关;另一方面也提示我们,旅行社、餐饮和住宿等经营者的服务质量与旅游消费者的满意度紧密相关。

第14页(三)在旅游中出现哪方面的旅游争议。

根据广州市消委会统计,2019年1月至2019年5月,消委会通过12315消费者投诉举报系统接到旅游消费的咨询、投诉案件1216宗,其中咨询685宗,投诉531宗。

根据广州市旅游局统计数据,2019年1月至2019年6月,接到。

专业案件回溯情况报告(通用15篇)篇十四

土地问题是农村最核心的问题,它不仅关系着我国农业发展,更是影响现阶段社会稳定的一个重要因素,如果妥善处理好此类案件,对于稳定社会,促进经济发展具有积极作用。笔者就当前审理涉及几个问题进行分析,以便在审判实践中准确把握。

土地承包合同作为当事人的合意行为,不论从合同签订、合同内容,还是从合同履行上看,都应当严谨、合法,但在实践中,存在种种问题。一是从合同签订主体看,承包经营权流转主体不合法、不规范,导致双方主体资格混乱。二是从合同签订内容看:1、标的不明确,如土地、果园四至不明;2、承包基数及承包费交款时间掌握不好,发包前未作充分的可行性论证,仅凭少数人粗浅体会或者对市场变化因素估计不足,基数过高影响承包者生产积极性,导致合同履行不能或基数过低引起群众红眼病,影响社会稳定;3、违约条款约定不合法,约定的违约金数额过高或过低,起不到惩罚作用。三是从合同形式看不具体、不完善,农村承包合同一般要求订立书面合同,但由于农村文化水平、法律知识、实践经验有限,相当一部分合同条款不全,权利义务约定不明,有的只是村干部口头说了算,没有书面合同,有的村干部不把合同当回事,随手丢弃,一旦发生纠纷,无据可查。四是发包程序上不规范,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八条规定,“承包方案应当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2/3以上的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但在实践中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有些达不到法定人数,有些不召开村委会,还有的不征得村民代表同意,造成群众缠诉上访。五是从合同履行上看,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有的承包人不按期缴纳承包费;有的承包人掠夺性经营,破坏土地种植条件;有的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随意转包,而发包方也以各种理由随意解除合同,随意提高承包费,影响了合同的有效履行。

根据上述种种情况,笔者认为,应实行土地承包合同备案审查制度。我国《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第二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到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为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维护发包方和承包方合同的稳定性及双方利益,应由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对合同进行审查备案制度,未经该部门审查的,人民政府不予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

二、民主议定原则对土地承包合同效力的影响。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对农村重大承包事项都规定了民主议定原则,其法理基础是土地的所有权必须依照所有权人集体意志行事。近几年,从我院审理的土地承包案件来看,有三成为村民委员会主任一人签订合同,未经民主议定原则。作为土地管理者的发包方违反法律这一强制性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承包合同无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十五条规定,“承包合同签订满一年或虽未满一年,但承包人已实际进行了大量投入的,人民法院不因发包人违反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原则越权发包而认定该承包合同无效,但可对合同有关内容适当调整。”该规定适用于发包方所属的半数以上村民以发包方为被告要求确认合同效力而提起的诉讼。该条“一年”的期限为除斥期间,也就是说,只要在承包合同签订后一年内没有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就不能再以此理由认定为合同无效。该解释规定的“适当调整”也是以合同有效为前提,对无效合同没有必要进行事后调整。

《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六规定,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部署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解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因承包方不收取流转价款或者向对方支付费用的约定产生纠纷,当事人协商变更无法达成一致,且继续履行又显示公平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发生变更的客观情况,按照公平原则处理。”通过上述司法解释可知,情势变更原则是合同法上一项重要的抗辩原则。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属于合同法的范畴,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订立期限较长,承包人投入较大,各种客观情况发生可能性极大,如物价增高、通货膨胀等,审理土地纠纷案件适用情势变更原则更能够体现公平正义,更能够稳定农村生产生活秩序,消除当事人之间的利益不平衡性和对抗性,有利于社会和谐。

四、关于《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的理解和适用。

《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关于土地权属争议,本条规定了三种解决的办法:一是争议发生后先由当事人之间进行协商解决。所谓协商,就是指土地所有者或者使用者权属发生争议后,在自愿互谅的基础上直接进行磋商,自行解决。如果协商不成,或者协商达成协议一方反悔,他方可提请人民政府处理。二是当事人协商不成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处理。人民政府收到争议案件后,一般先进行调解,调解不成进行行政裁决。三是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处理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此类诉讼到底是民事诉讼还是行政诉讼不能一概而论,应区别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意见(试行)》中受案范围第七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人民政府或者其主管部门有关土地、矿产、森林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归属的处理决定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作为行政案件受理。”由此可见,需要由人民政府确认所有权、使用权归属的,属于行政案件,一方对行政裁决不服,向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如果土地权属已明确,侵犯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争议纠纷,应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此外,还需要说明的是,《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如果有关当事人的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归属需要先由人民政府确定的,人民政府处理是提起民事诉讼的前置程序。没有经过这个前置程序,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十八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根据《物权法》的有关精神,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属于用益物权,该纠纷不适用于诉讼时效,故此时效期间为除斥期间。

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6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该法明确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包括:(一)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发生的纠纷;(二)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流转发生的纠纷;(三)因收回、调整承包地发生的纠纷;(四)因确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的纠纷;(五)因侵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的纠纷;(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发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纠纷,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当事人和解、调解不成,或者不愿意和解、调解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法的实施,为农村多元化解决土地矛盾纠纷建立了良好的机制。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面向农村,快速解决纠纷,灵活简便,是农村土地纠纷很好的解决途径,同时也避免大量的土地纠纷案件涌向法院,建议先引导矛盾双方当事进行仲裁,对仲裁不服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此类诉讼应为民事诉讼。

专业案件回溯情况报告(通用15篇)篇十五

调研时间:2014年3月7日——2014年3月11日调研地点:中国银行太平桥分理处、交通银行太平桥支行、工商银行太平桥分理处、哈尔滨银行太平桥支行调研内容:

为积极相应个人业务中心开展的同业银行考察活动,共同为一线部门的快速发展献计献策,由于利用工作闲暇时间进行调研活动,我小组成员先后走访了距离我行较近的几家商业银行,其中包括中国银行太平桥分理处、交通银行太平桥支行、工商银行太平桥分理处以及哈尔滨银行太平桥支行四家储蓄银行。

调研结论:

通过观察与研究,我们发现与其他同类银行相比我行存在许多优势,同时也存在些许不足,以下我将从几个方面来谈一谈我们小组调研总结的情况:

一、环境。

会将几个办简单业务的分流到理财区。其他几家银行在大堂方面相对来说做的稍有欠缺,在我们进去询问的时候,只有保安人员在场,未见大堂经理。相比较我们而言,我觉得我们在客户分流上做的基本到位,但是在人员配置上如果能像交行一样多配几个大堂经理可能会更好,因为往往我们刚刚引导一位客户到自助区,这时又有客户需要指导填单,或者高柜区又需要协助与客户进行解释,这就有点手忙脚乱,顾此失彼,也可能会影响工作效率。

三、服务。

在服务方面,每家银行都能做到在服装上统一搭配,色调协调上非常统一,能够让顾客明显分辨出工作人员。在办理业务时柜面人员对办理同样业务的客户使用统一话术。包括向客户介绍理财产品、呼叫大堂助理与理财顾问等细节都能做到井井有条。桌上用品摆放整齐且位置固定。在没有客户时,工作人员都能保持相同的坐姿,服务态度也十分的热情。

四、快捷窗口。

在哈尔滨银行我们看见,他们有专门的零钱、残币兑换窗口,只要是办理此项业务的客户可以不用排队,直接办理。

易出错,很耽误时间,造成长时间堵柜,影响效率,像哈尔滨银行所采取的方法就很好的解决了这个问题。他们还设有小额存取款快速通道,对那些只办理存取款业务的客户,设有专门一个窗口,大大提高了工作效率。

以上就是我们经过走访、观察总结的情况。通过比较,看到我们与其他银行相比的优势与不足,使我们能够更好的做好本职工作。因为在调研的每个行里停留的时间都不是很长,所以观察的情况可能不够全面,所以此报告一定存在许多不足,希望大家给予批评指正。

二、受信申请人所在行业及市场状况简要分析三、受信申请人经营情况。

5、目前授信申请人对外担保状况五、受信申请人资信情况。

1、本次授信方案及授信用途。

2、还款来源充足性及可靠性分析七、抵质押物分析1、抵质押物概况。

2、抵押物、质押物现状及变现能力分析:八、结论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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