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文化建设情况的调查报告(汇总19篇)

时间:2023-11-06 作者:雨中梧城市文化建设情况的调查报告(汇总19篇)

情况报告需要准确、全面地描述事件背景、过程和结果,以便读者获取所需信息并做出决策。情况报告范文中的内容详实而有条理,阅读后能够更全面地了解所报告的情况和相关信息。

城市文化建设情况的调查报告(汇总19篇)篇一

尊敬的各位领导、同志们:

今天,我们召开这次会议的任务是,总结城市管理工作,表彰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部署20____年城市管理工作。下面,我代表局党委和局班子,做城市管理工作报告。

年初以来,城市综合管理局上下坚持以改善人居环境为目标,

推行精细化、人性化管理,持续开展综合整治,城市管理工作全面加强,人居环境显著改善,为我市创建“省级卫生城市”做出了贡献。

(一)城市管理各项工作取得可喜成绩。今年,我们在城市管理各项工作中,重视解决了去年工作中暴露出的诸多突出难题,不但重点工作取得突破,各项常规工作也取得长足进步。

1.关注细节,环卫工作实现历史性跨越。

清扫保洁工作打了一个翻身仗。按照局党委年初提出的环卫工作常态化目标,我们开展大量调查研究,组织召开卫生管理员座谈会,查找并梳理出垃圾源问题,管理真空问题,管理力度不够三大突出问题,有针对性地采取了三项工作措施:一是全面推进了精细化管理改革,首次推行清扫保洁三次验收制度,严格区分清扫与保洁,狠抓具体工作标准的落实,关注并着力解决了一系列细节问题。二是加强了对环卫工作的调度指挥。管局实行每日例会,集中调度,具体安排。管局及环卫局的领导和管理人员全力投入,坚持深入一线,经常巡视,靠前指挥,使具体问题发现率、积存率大幅下降。三是统一协调,全力配合。清掏清运工作主动到位,消灭了越冬积存垃圾。加大综合执法力度,较好地解决散发广告、乱倒垃圾、沿途撒落等突出问题,为清扫保洁提供了有力支持。经过全体环卫战线干部职工的艰苦努力,我市的清扫保洁合格率已由去年的60提高到目前的90以上,清扫保洁范围也开始从主街路向巷道延伸,向社区扩展,越来越多的百姓从中受益。

其它环卫工作再创佳绩。征费工作创历史新高,预计全年收费473万元,三产创收114万元,合计收入587万元,比去年增收80万元。环卫基础设施继续得以改善,新建中转站22座,增设果皮箱700个,覆盖了所有硬质路面。环卫队伍得到新的锻炼,不但展现了良好的精神面貌,而且切实提高了战斗力。

2.关注难点,综合执法创造多个“第一”。

执法大队干部职工在工作任务重,人员力量少,社会压力大的困境面前,发扬不怕苦,能战斗的敬业精神,注意工作策略,讲求工作方法,与市场派出所密切配合,有条不紊地开展专项整治,使多项看似不可能的工作变成了现实,管理难题被逐一解决。第一次全面清理橱窗广告,由于讲究方法,不但清理的速度快,而且没有引起社会太大波动。第一次有力遏制喷涂张贴小广告和散发小广告行为,拘留喷涂野广告人员15人,传唤张贴散发小广告人员50多人次,教育清理占卜算卦人员20多人次,效果相当显著。第一次着手严管机动车沿途撒落和带泥上路行为,街路垃圾源得到有效控制。第一次全面清理乱摆乱放及店外经营行为,西沿河街、建材街的店外经营,尤其是购物中心店外经营这一顽疾被彻底清除。第一次彻底清理中心区的劳务市场,由非牵头部门到主力军,经过多次反复较量,顶住不断变化的压力,出色地完成了任务。

3.关注热点,市政管理成效显著。

加大了对居民生活影响较大的市政设施维护工作力度。新修23条水泥巷道,铺装71条彩砖巷道,修补上百处破损路面,灌缝6万多延长米,修复更换井具近200套。市政设施管理处还不等不靠,主动协调局属各单位开展义务劳动,粉刷护河设施,节省了市政维护开支。

4.灵活务实,棚改拆迁稳步推进。

棚改办和拆迁办公室认真宣传落实棚户区改造相关政策,主动邀请纪检部门全程监督,注意工作方法,注重发现和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矛盾、新问题,在工程启动晚的不利条件下,顺利完成了3.5万平方米的改造任务。实际工作中,我们的干部职工工作主动超前,敢于承担责任,受了不少委曲,为保持稳定和棚改工作顺利完成做出了贡献。

5.务实创新,房产工作取得新进步。

水改造及外墙维修工作。此外,在现有工作基础上,认真查找分析物业工作面临的主要问题,较为清晰地提出了下步工作思路和措施,为物业工作进步做好了准备。

7.防范风险,担保业务成效显著。停办了风险较大的业务项目,加强事前的查验审核,加大对违约贷款的清欠力度。担保工作既保持平稳,又有明显进步。

8.重视组织作风建设,党务工作扎实。

开展。我们结合职能抓党建,为圆满完成各项工作任务提供了强有力保证。一是加强基层组织建设,成立市政、拆迁和物业担保3个支部,增强了党组织的凝聚力。二是加强流动党员管理,共解决了9名和组织失去联系的挂靠和退休党员的组织关系。三是组织开展学习培训。请州内专家在基层部门开展业务培训,请部队教官在执法部门开展军训,组织局内有经验的干部进行工作技能培训,实行局党委成员轮流上党课,进行思想作风培训,提高了全员整体素质。四是配强基层单位班子。在纪检等部门的监督下,坚持用人所长,将多名年富力强、表现突出的干部调整到新岗位,很好地发挥了干部工作的杠杆作用,为各项工作增加了推力。

(二)全面落实了人性化管理原则。今年,我们牢固坚持“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在管理“人性化”方面做出了不懈努力。一是管理观念人性化。明确提出管理就是服务,强调管理只是一种手段,服务才是目的,切实解决把文明执法与管好城市对立起来的问题。明确要求执法队员执法做到“打不还手,骂不还口”,这些都在执法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工作中得到了全面体现,赢得了社会各界更多的正面评价。二是管理决策人性化。我们把满足多数人的需求做为决策的出发点,在决策中充分吸纳多方的意见和建议,力求决策科学民主。举办城市管理面对面活动,公布热线电话,不定期征求社区意见,把群众想的变成我们做的。诚聘义务监督员,主动接受人大、政协和新闻媒体的监督,使我们的管理工作更多地体现了民意。三是管理手段人性化。贯彻教育为主的人性化管理原则,努力让管理对象了解法律规定,自觉遵纪守法。以每季度为一管理时段,实行第一次违规不处罚。贯彻疏导为主的原则,在加大专项整治力度的同时,尽量满足群众的合理需求,开辟免费市场,重新开放早市,批设部分流动摊点,适度放开“双休日”店外促销活动,设立50多处小广告张贴牌,新上15个公厕指向牌,做到了管而不死,活而不乱。四是管理运行人性化。上调环卫临时工工资,补交环卫职工养老医保资金50万元,减免特殊群体费用近3万元。

各项人性化措施的实行,在很大程度上消减了群众的抵触情绪,越来越多的人开始理解,甚至主动支持城市管理工作,改写了城市管理工作长期受孤立、受指责的历史。

(三)坚决推行了精细化管理改革。在党员领导干部包保社区、城市管理进驻街道的基础上,推行了精细化管理改革,使城市管理工作直接延伸到社区,每天都体现在社区。一是细化管理范围。推行“包片到人”责任制,精细确定执法队员和卫生管理员的管理区段,解决了遇事无人管的管理真空问题。二是细化管理内容。以表格和验收单的形式,明确管理事项,量化工作标准,解决了工作内容遗漏和标准评价人为化的问题。三是细化监督考评。制定精细化管理工作考评及应用办法,建立政府监督、部门监督、舆论监督、社会监督“四位一体”的监督考评体系,实行每天每人考评,每月汇总。四是细化利益分配。实行考评结果与个人利益挂钩,奖优罚劣,打破大锅饭,解决了干好干坏一个样的问题。

回顾20的城市管理工作,可以说我们取得了一定的成绩。这些成绩的取得是上级领导有力支持的结果。无论是管理机制变革,公益岗位投放,基础设施维护,还是具体问题的解决,每一点变化和进步都凝聚着领导的关心和支持。这些成绩的取得是团结奋斗、密切合作的结果。在繁重的工作面前,局属各单位做到了工作分工不分家,交叉任务不推拖,不讲条件,只讲奉献,没有杂音,表现出很高的觉悟和强烈的大局意识。这些成绩的取得是全体干部职工,尤其是一线职工,全力以赴、敬业奉献的结果。为了提高城市管理质量,从管局到基层单位,从领导到普通职工,都投入了比去年更多更大的精力。我们许多同志起早贪黑,没有休息日,牺牲了与家人团聚的时间,付出了相当多别人所不知的努力,但大家从不计较个人的得失,表现出令人敬佩的忘我工作精神,这些值得我们所有城市管理战线干部职工倍加珍惜。

在总结成绩的同时,我们必须正视本年度工作中存在的不足和问题:一是工作摆布不平衡。局党委对环卫和执法工作关注的比较多,而对其它工作投入的少,有得亦有失。二是精细化管理不够完善,离自动运行的目标还有不小的差距。三是城市管理队伍参差不齐。四是执法主体尚未明确,没有规范统一的执法依据。这些问题都需要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并在今后的工作中全力予以解决。

二、20____年工作打算。

20____年,我们将继续遵循中共____市第十三次党代会和市十六届人代会确定的方针,深化改革,完善机制,解决难题,确保城市管理工作再上一个新台阶。

(一)全面提高常规工作水平。

1.提高环卫清扫保洁工作标准。一方面要扩大清扫保洁覆盖面积,向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无人管理区延伸,做到管理无真空。另一方面要提高工作标准,逐步采用国家级卫生城市验收标准。

2.继续开展综合整治活动。一是全面规范清理广告牌匾。利用2个月的时间开展专项整治,本着后易后难的原则,先抓两条街路的试点,之后全面铺开。二是开展主要街路和重点场所停放秩序专项整治。三是开展“规范管理一条街”综合整治,加大宣传和曝光力度,增强市民的卫生意识和城市意识,把“规范管理一条街”建设成培养市民良好习惯的基地,建设成展示____人文明形象的窗口。四是继续开展沿途撒落、带泥上路专项整治,减轻环卫工作压力。与所有带泥上路重点单位签订合同,5月份工程大面积开工前整改完毕。

3.继续加大市政维护力度,为市容市貌全面改善提供支持。

4.加强物业的行业指导,提高市民的物业自管能力,完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维修基金的征缴制度,提高物业管理水平。

5.继续实施人性化拆迁。尽量减少强制拆迁和群体上访事件的发生,为做好棚户区改造工作创造条件。

6.加强商品房预销售管理,严格房地产综合验收工作,推行商品房预售网上备案,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

7.加强党的建设,特别是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在人事管理、重大事项决策等方面,自觉接受纪检部门的监督,实行党委扩大会通报及内部通报制度,增加透明度。

(二)开展质量效率管理年活动。

明年,党委和局班子工作重点,要从抓环卫、抓执法的具体工作,向抓全局工作效率提高上转变。把局属各单位主要领导和局机关科室负责人纳入精细化管理体系,实行每周调度例会,对工作内容、目标、时限做具体调度指挥,提高党委对全局工作的控制力,做到步调一致,提高效率。

(三)努力提高全员素质。明年,要以提高发现问题能力、文明管理能力、规范管理能力为主要任务,切实强化队伍培训工作,不具备三项基本能力的不准上岗。同时要完善督察机制,在对一般问题督察的基础上,将文明和规范管理行为纳入督察范围,实行精细化管理。

(四)完善精细化管理机制。着重从两方面着手,一是提高管理系统不用人为干扰自动运行的能力。二是建立鼓励发现问题的导向机制,对发现的正在解决的问题不处罚,调动全员主动发现问题的积极性。

(五)加大宣传沟通力度。加强宣传,创造良好外部环境,对于城市管理工作至关重要。明年我们将切实改进和加强宣传工作。各单位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宣传,同时要注意培养骨干宣传员队伍。管局将每季度召开一次宣传调度会,由各单位主要领导汇报宣传工作。通过有效宣传,争取社会各界对城市管理工作的理解和支持,为一线干部职工创造更为有利的外部环境同志们,新的一年正在向我们走来,展望明年工作,我们的任务将更加光荣而艰巨。我相信,新的一年里,我们管局全体干部职工一定能再接再厉,以更加饱满的精神状态,迎接新挑战,再创新佳绩,为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城市文化建设情况的调查报告(汇总19篇)篇二

小编整理了一篇关于我市文化建设情况的调查报告,仅供大家参考和阅读。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会议精神,促进我市文化事业发展,加快建设全国综合经济实力百强县和辽北现代化小都市步伐。我于2005年8月在文化局领导的陪同下,对我市文化建设情况进行了调查。调查中听取了文化局领导的情况汇报,深入文化基层单位进行调研,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我市文化建设由宣传部指导,文化局主抓,文化局及各乡镇所属文化站21个,图书馆2个,文化馆1个,书店1个,电影院2个,文化室16个,从业人员230人;现有音像、书刊、娱乐、电子游戏、网吧等文化经营业户300家,从业人员1000多人。

随着开原经济的不断发展,各级领导对文化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不断提升,文化的职能和作用越来越大,文化在社会的地位越来越重要,为了实现辽北现代化小都市"文化繁荣"建设目标,广大基层文化工作者为此做出了积极的贡献,全市基层文化建设呈现出积极向上、健康发展的态势。

1、以争创先进为动力,推动文化建设

各级领导和主管部门积极争取省、市文化部门的大力支持,并且主动协调乡镇党委、政府,卓有成效地开展省级乡镇"文化中心"、"文化先进村"创建工作,到目前,已建成省级"文化中心"2个,省级文化先进乡镇3个,省级文化先进村5个。此项工作成绩显著,排在铁岭市前列。在大力加强文化建设工作实践中,全市掀起了城乡共建,加强基层文化建设的热潮。通过开展城乡共建活动,基层的文化设施、设备明显改善;为广大群众休闲、娱乐、健身、开展文化活动等提供了广阔的空间,使农村文化工作上了一个台阶。

2、全市文化活动走向市场,群众文化活动蓬勃开展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文化工作逐渐向社会化、市场化迈进。我市举办的一些大型演出活动均动员社会各界力量,全部实现商务动作,为我市文化活动提供了资金保证。全市民营文艺演出团体及音像、书刊、娱乐场所、电子游戏、网吧等个体文化经营户有了新的发展。各乡镇通过互相沟通,加大了改革力度,大胆创新,探索出一条把乡镇文化事业推向文化产业运作的新路子,并已取得较好效果。例如庆云镇文化中心通过产业化经营,年创收2.5万元,不仅解决了文化活动资金问题,减轻了乡镇政府的经费负担,而且促进了全镇文化活动的全面开展。走出了一条以文化产业促进文化事业发展的良性循环轨道,为解决全市农村文化站活动经费不足问题提供了有益的思路和经验。

3、以精品创作为重点,大力加强群众性文化活动

今年,我市已举办大型文化活动20多次,而且多次组织人员参加中央、省、市举办的大奖赛,分别在文化部、中央电视台、中央教育电视台、辽宁省及辽宁电视台举办的比赛中,获金奖9人次、银奖10人次、铜奖2人次,文化局获优秀组织奖。文化局创研室两部二人转作品获铁岭市参赛奖。随着《马大帅》一、二部的热播,今年赵本山又在开原拍摄了《乡村爱情》电视剧及正在筹折《马大帅》第三部,这必将进一步增加开原的文化艺术品位,推动开原的对外开放和招商引资工作,更提高了开原的知名度。

从调查中看到我市文化建设仍存在一定的问题。

1、基层文化建设仍有不到位之处。一是发展不平衡,市区内与广大农村的文化设施建设差距在拉大,农村中东部地区与西部差距也在拉大。一个很明显的例子就是5个省级文化先进村都集中在西部,东部基础文化设施建设呈逐年下滑趋势。二是资金匮乏,农村文化场所被挤占、卖掉的现象十分普遍,文化站站长几乎全是兼职,农村文化阵地破坏严重,市内的情况也比较严重。培养人才工作也因资金、场地限制难以开展,目前开原的文艺人才已出现青黄不接、难以为继的局面,这与铁岭建设文化名城,开原建设小都市的要求很难适应。

2、基础设施仍有不健全之处。全国文化先进县对硬件设施最基本的要求是要具备五个以上大型封闭文化娱乐场所,而我市却没有相应配套设施。此外,还有一些文化站舍因年久失修,破烂不堪,已不能使用。文化设备短缺,陈旧落后,文化馆、站、室均缺少用于工作和开展活动的必要设备。有些乡、村图书室,至今还在书架上摆放着相当数量的80年代的中小学辅导教材及不符合当前形势的政治性图书和没有利用价值的图书,以充当图书册数。

3、文化市场监管仍有不到位之处。从目前调查的情况和群众反映的情况来看,对文化市场监督管理不到位是当前存在的一个突出问题。一是网吧吸纳未成年人进入和超时营业两个问题虽然经过多次集中专项整治,但仍然存在并且比较突出。在每天中午休息,晚上放学的高峰期内,全市70家网吧几乎个个爆满,每天上网的中小学生不少于1000人次。"未成年人养活网吧"已经成为业内心照不宣、家长反映强烈的社会热点问题。二是市内销售的音像制品、书籍盗版严重,有的产品盗版率高达50%以上。这也是全国普遍存在的一个共性问题。三是歌厅、茶社噪音扰民问题比较突出。目前市内投入资金装备了隔音板的歌厅、茶社不多,大部分都存在噪音超标问题,受到噪音影响的`群众意见很大。

产生上述问题的原因

1、个别乡镇政府对基层文化建设重视不够;仍然存在着说起来重要、忙起来不要,检查时要,不检查时不要的现象。定期研究、部署、检查基层文化工作不够,帮助文化部门解决实际问题少,影响了文化事业的发展。

2、由于经济欠发达,市乡两级财政对文化投入的资金总量偏少,比例偏低,未能达到国家关于"各级财政对文化事业经费的投入增长不低于当年财政收入的增长幅度"的规定。必要的文化活动经费及人员开支难以保证。困扰、制约了文化事业的发展。

3、陈规陋习改变难。有相当一部分群众"穷不思变,富不思文",思想守旧落后,对文化和科技不求学、不求用,仍然是走东家串西家,个别地方仍存在搞封建迷信或以打麻将为主要的娱乐形式。这种陈规陋习一时还难以转变,这给基层文化建设带来了一定的不利因素。

城市文化建设情况的调查报告(汇总19篇)篇三

张景涛。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会议精神,促进我市文化事业发展,加快建设全国综合经济实力百强县和辽北现代化小都市步伐。我于2005年8月在文化局领导的陪同下,对我市文化建设情况进行了调查。调查中听取了文化局领导的情况汇报,深入文化基层单位进行调研,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我市文化建设由宣传部指导,文化局主抓,文化局及各乡镇所属文化站21个,图书馆2个,文化馆1个,书店1个,电影院2个,文化室16个,从业人员230人;现有音像、书刊、娱乐、电子游戏、网吧等文化经营业户300家,从业人员1000多人。

随着开原经济的不断发展,各级领导对文化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不断提升,文化的职能和作用越来越大,文化在社会的地位越来越重要,为了实现辽北现代化小都市"文化繁荣"建设目标,广大基层文化工作者为此做出了积极的贡献,全市基层文化建设呈现出积极向上、健康发展的态势。

1、以争创先进为动力,推动文化建设。

各级领导和主管部门积极争取省、市文化部门的大力支持,并且主动协调乡镇党委、政府,卓有成效地开展省级乡镇"文化中心"、"文化先进村"创建工作,到目前,已建成省级"文化中心"2个,省级文化先进乡镇3个,省级文化先进村5个。此项工作成绩显著,排在铁岭市前列。在大力加强文化建设工作实践中,全市掀起了城乡共建,加强基层文化建设的热潮。通过开展城乡共建活动,基层的文化设施、设备明显改善;为广大群众休闲、娱乐、健身、开展文化活动等提供了广阔的空间,使农村文化工作上了一个台阶。

2、全市文化活动走向市场,群众文化活动蓬勃开展。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文化工作逐渐向社会化、市场化迈进。我市举办的一些大型演出活动均动员社会各界力量,全部实现商务动作,为我市文化活动提供了资金保证。全市民营文艺演出团体及音像、书刊、娱乐场所、电子游戏、网吧等个体文化经营户有了新的发展。各乡镇通过互相沟通,加大了改革力度,大胆创新,探索出一条把乡镇文化事业推向文化产业运作的新路子,并已取得较好效果。例如庆云镇文化中心通过产业化经营,年创收2.5万元,不仅解决了文化活动资金问题,减轻了乡镇政府的经费负担,而且促进了全镇文化活动的全面开展。走出了一条以文化产业促进文化事业发展的良性循环轨道,为解决全市农村文化站活动经费不足问题提供了有益的思路和经验。

3、以精品创作为重点,大力加强群众性文化活动。

今年,我市已举办大型文化活动20多次,而且多次组织人员参加中央、省、市举办的大奖赛,分别在文化部、中央电视台、中央教育电视台、辽宁省及辽宁电视台举办的比赛中,获金奖9人次、银奖10人次、铜奖2人次,文化局获优秀组织奖。文化局创研室两部二人转作品获铁岭市参赛奖。随着《马大帅》一、二部的热播,今年赵本山又在开原拍摄了《乡村爱情》电视剧及正在筹折《马大帅》第三部,这必将进一步增加开原的文化艺术品位,推动开原的对外开放和招商引资工作,更提高了开原的知名度。

二、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1、基层文化建设仍有不到位之处。一是发展不平衡,市区内与广大农村的文化设施建设差距在拉大,农村中东部地区与西部差距也在拉大。一个很明显的例子就是5个省级文化先进村都集中在西部,东部基础文化设施建设呈逐年下滑趋势。二是资金匮乏,农村文化场所被挤占、卖掉的现象十分普遍,文化站站长几乎全是兼职,农村文化阵地破坏严重,市内的情况也比较严重。培养人才工作也因资金、场地限制难以开展,目前开原的文艺人才已出现青黄不接、难以为继的局面,这与铁岭建设文化名城,开原建设小都市的要求很难适应。

2、基础设施仍有不健全之处。全国文化先进县对硬件设施最基本的要求是要具备五个以上大型封闭文化娱乐场所,而我市却没有相应配套设施。此外,还有一些文化站舍因年久失修,破烂不堪,已不能使用。文化设备短缺,陈旧落后,文化馆、站、室均缺少用于工作和开展活动的必要设备。有些乡、村图书室,至今还在书架上摆放着相当数量的80年代的中小学辅导教材及不符合当前形势的政治性图书和没有利用价值的图书,以充当图书册数。

3、文化市场监管仍有不到位之处。从目前调查的情况和群众反映的情况来看,对文化市场监督管理不到位是当前存在的一个突出问题。一是网吧吸纳未成年人进入和超时营业两个问题虽然经过多次集中专项整治,但仍然存在并且比较突出。在每天中午休息,晚上放学的高峰期内,全市70家网吧几乎个个爆满,每天上网的中小学生不少于1000人次。"未成年人养活网吧"已经成为业内心照不宣、家长反映强烈的社会热点问题。二是市内销售的音像制品、书籍盗版严重,有的产品盗版率高达50%以上。这也是全国普遍存在的一个共性问题。三是歌厅、茶社噪音扰民问题比较突出。目前市内投入资金装备了隔音板的歌厅、茶社不多,大部分都存在噪音超标问题,受到噪音影响的群众意见很大。

产生上述问题的原因。

1、个别乡镇政府对基层文化建设重视不够;仍然存在着说起来重要、忙起来不要,检查时要,不检查时不要的现象。定期研究、部署、检查基层文化工作不够,帮助文化部门解决实际问题少,影响了文化事业的发展。

2、由于经济欠发达,市乡两级财政对文化投入的资金总量偏少,比例偏低,未能达到国家关于"各级财政对文化事业经费的投入增长不低于当年财政收入的增长幅度"的规定。必要的文化活动经费及人员开支难以保证。困扰、制约了文化事业的发展。

3、陈规陋习改变难。有相当一部分群众"穷不思变,富不思文",思想守旧落后,对文化和科技不求学、不求用,仍然是走东家串西家,个别地方仍存在搞封建迷信或以打麻将为主要的娱乐形式。这种陈规陋习一时还难以转变,这给基层文化建设带来了一定的不利因素。

加强文化建设和文化体制改革,是我市党委、政府的一项长期的重要工作任务。为进一步加强全市的文化建设,针对目前存在的问题和文化工作的发展方向,我们提出以下建议:

1、提高对文化事业的认识。党委、政府要站在认真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会议精神,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大力发展社会主义文化的高度,继续提高对我市文化建设重要性的认识。必须加大领导力度,把我市文化建设纳入党委、政府工作的议事日程;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当中;强化思想政治工作;加强精神文明建设,使我市文化建设不断上质量、上水平。坚持以政府投入为主的前提下,充分调动社会各界的积极性,允许和鼓励民营企业和个人兴建、管理、经营文化设施。国家与集体、个人相结合、逐步形成多渠道、多形式发展的格局、实行目标与实效相结合,不断提升我市文化建设水平。

2、加大对文化产业的投入。党委、政府要加大对基层文化事业的投入,按照国家规定的"各级财政对文化事业经费的投入增长不低于当年财政收入的增长幅度"的要求,在财政支出中确定对文化投入的具体比例,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资金,建立以奖代拨的投资机制。鼓励创建文化先进县、先进乡镇、先进村、先进社区及建设乡镇文化中心、标准文化广场,保证有影响的重大文化活动的经费投入,保证文化馆、图书馆等公益文化单位的日常工作经费,保证专职文化工作干部开支,保证文化干部培训经费,加快我市文化设施建设步伐。

3、加强文化市场的监管。加强对网吧监管,争取上级文化部门支持,尽快落实终端统一控制接线时间,安装过滤软件等技术性措施,解决超时营业和黄色网页问题。加大巡查、抽检、处罚力度,严肃查处吸纳未成年人进入网吧违规经营行为。积极与工商、公安、电信、消防等部门沟通,加大联合整治力度,推进综合执法。

4、大力发展各类群众性文化活动。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和部署,组织开展好各类群众性大型文化活动。深入研究活动方式,不断创新,大力推行校园文化、社区文化、广场文化活动等。继续打好"赵本山艺术"品牌,依托艺术团等团体,引进和培养高素质文艺人才,活跃城乡文化市场,创。

作文。

艺精品,创出有开原特色的文艺品牌。

开原市政协。

2005年9月20日。

城市文化建设情况的调查报告(汇总19篇)篇四

城市管理是中国城市现代化进程而随之出现的一支行政力量。他是相当具有中国特色的。网上有云:一辆皮卡一罚单,一群猛犬是城管,钢铁的心肠黑色胆,综合治理保治安,抢必狠,打必烂,砸敌摊位再罚款!我想如果我们城管真的这么厉害的话,涛哥可能会说:城管能干赛神仙,台湾早已心胆寒,给我城管整三千,跨洋过海美帝掀,留下美名天下传。

言归正传,老实人还是说老实话。我们中国是一个农业大国,20多年前只有2亿市民,10亿农民,短短的改革开放以来,城市居民在首次超过了农民人数,约达到了7个亿。这种大跃进的城市人口的猛增导致了城市管理跟不上,于是造就了新市民与老市民以及和城市规划建设之间的矛盾。

达州是个新兴的农村城市,就拿其中市容市貌占道经营说起吧。我们城市规划部门为了方便市民的生活需求,就近修建了不少农贸市场。虽说位置不多,但尚且够用。但一些人为了自己利益的最大化,无视公共利益,占道经营,并出现以下几种情形:有“此树是我栽,此路是我开,要想过此路,必须买点菜”的霸道男,也有“谁砸我的菜摊摊,我就砸谁的铁饭碗”的菜刀男,还有是那些“已上年纪,身无长技,凭一己之力撑起一个家”的下岗工。形形色色,不一而足。并且他们天下一家、精诚团结,看见城管执法的来了,采取敌进我退,敌退我进,敌疲我扰的游击战术,使之劳于奔命。这里有一个真事:在朝阳农贸市场有一个中年妇女,在人行道上占道经营,经多次劝阻就是不听,相关人员无法就去暂扣她的电子秤,却被她一个九阴白骨爪撩在脸上,几条血痕立即突显。其他队员拿起电话准备报警,却见她自己抓乱头发倒在地上,直盯盯的看着你。只要你把号码拨出去,城管打人立响起。为了避免扩大影响,无可奈何花落去,三十六计走为上。唯留下一群不明真相的群众在那议论纷纷,暴力执法从此声名鹊起。

城市文化建设情况的调查报告(汇总19篇)篇五

同志们:

今天,我们在这里隆重举行xx年城市管理工作总结表彰暨xx年奋战300天部署动员大会,首先,我代表区政府向xx年在城市管理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个人,表示忠心地感谢!并借此机会向工作在城市管理工作一线的广大干部职工,致以亲切地问候!按照会议议程的按排,由我对xx年城市管理工作进行总结,并对xx年城市管理和奋战300天开展市容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进行部署动员。首先对xx年的工作进行简要总结。

一、xx年完成的主要工作及存在的问题。

xx年,我区的城市管理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和全区人民的大力支持下,通过城管系统广大干部职工的共同努力,呈现出又好又快发展的可喜局面,市容市貌有较大改观,城区环境有显著提升。一年来,我们紧紧围绕“环境立区”和“1553”战略目标,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依法行政,积极推进城市管理体制改革;坚持重心下移,属地管理,深入推进市场化运作;探索长效管理机制,打造良好的市容环境秩序,全面提升城市管理水平。基本上形成了管理科学、运转高效、群众满意的城市管理新格局。主要表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一)全面进行综合治理,城区市容环境有新的提升。为迎接国庆60周年,提升市容环境卫生秩序,按照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部署,我区“聚全民之心,举全区之力”,从3月底开始,迅速掀起新一轮市容环境综合治理的新高潮。在治理过程中,我们坚持高标准设计、高质量施工、高效能管理,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原则,集中解决主次干路、重点部位、居民小区、公园、河道、结合部地区、自然村的市容环境卫生、环境秩序等突出问题,使我区环境卫生、环境秩序、环境质量发生了根本性变化。完成了果园东路、果园北道、北辰道平改坡24栋,总计1.9万?。完成了宜白路、铁东路、普济河道、果园东路、果园北路、北辰道等6条道路的立面整治,粉刷立面17万?,更换、规范牌匾550个(2200?),空调移机2152个、安装空调罩2991个,清拆吊挂物3017个,更换塑钢窗715?,安装平护栏4268?。完成了京保高速沿线整治,拆迁3万平方米,绿化植树3.1万株;完成了城际铁路环内段绿化4.9万余株,铺整草坪11万平方米;城际铁路环外段绿化面积303亩。集中治理了津围路、宜梦道、光荣道、辰昌路、丁双路等5个脏乱点位,清理占路摊位62个,垃圾杂土6700吨,拆违145个点位,总计2320?。同时,加大环卫基础设施建设,投资1252万元建成8座垃圾转运站,投资93万元修建提升5座二类公厕,投资9万元购置103个垃圾箱,环内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82%。

(二)积极探索城市管理运作模式,管理方式有新改进。一年多来,我们坚持把推行管理体制改革作为全面提升城市管理水平的一个重要举措,在市场化运作上动脑筋、下功夫、求发展,搞活机制,降低成本,提高效率,走出了一条适合区域实际的城市管理新路子。xx年下半年,我区启动了城市管理改革,实现建管分离。xx年初,遵循重心下移、属地管理、条块结合、以奖代补的原则,结合我区实际,创新城市管理运作模式。成立机扫公司,负责全区11条主干道路80多万平方米清扫任务,保持20小时作业;其余道路清扫任务下放到镇街,由各镇街成立的保洁公司负责。为了巩固旧楼区整修和环境综合治理成果,满足旧楼区居民群众改善居住环境的需求,我们还积极探索旧楼区管理的新途径,按照“属地管理、条块结合、示范引导”的要求,全面推行“区政府主导、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指导、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组织落实、专业化服务与社区自治管理相结合”的管理模式。从一年来的运行情况来看,总体上效果不错,道路保洁和小区管理没有大的问题,群众也比较满意。

城市文化建设情况的调查报告(汇总19篇)篇六

为进一步推动我市城市管理工作,提高城市管理工作水平,10月中旬,根据市人大常委会年初工作要点安排,我委就加强城市管理工作情况进行了调研,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我市在城市管理方面做了大量工作,采取了许多有效措施,取得了一定成效。

(一)城市管理机构初步建立。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城市管理工作,依据国务院、省政府有关在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规定精神,市委、市政府于xx年7月批准成立了张家口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为参照公务员管理、挂靠市政府办的正处级单位,履行城市管理政策研究制定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职责。城管局下设市城管执法支队,为科级定向补助事业单位,核定编制35人。桥东区、桥西区、高新区也分别成立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二)基础设施建设日趋完善。

城市交通路网体系基本形成,先后修建了城市快速路,完成了钻石路、西坝岗路、张宣公路、清水河两岸道路等城区“九纵六横”以及张宣公路拓宽改造工程,改造道路总长度110公里;实施了贯穿市区23公里的清水河综合治理工程,建成30座橡胶坝、11道拦沙坝,蓄水量达到800万立方米,明湖和洋河治理工程均已启动;城区污水处理、集中供热、供气、供水等管网建设得到加强,公园、广场、桥梁、公厕等公共配套设施建设得以强力推进。

(三)景观环境整治成效显著。

截止到9月底,共拆除道路两侧违章建筑、临时建筑、危陋建筑20多万平方米,拆除户外广告5600余块;完成了12座桥梁、14公里河道栏杆及主干道路、大型建筑物、城市出入口的亮化工程;在中心城区开展了绿化景观整治工作,种植各类苗木2100万株,完成今年确定绿化任务的102%;在主城区开展了国庆花展活动,共摆放大小主题花坛80余组,摆放各类花卉40余种350万盆(株);对清水河两岸等楼体实施了“穿衣戴帽”工程,完成既有建筑改造217座,粉刷墙体12。66万平方米。

(四)专项整治行动扎实推进。

积极开展中心城区露天烧烤整治工作,共清理露天烧烤90余处,责令整改、规范经营商户350户;积极开展倡导文明养犬活动,制定了《中心城区开展倡导文明养犬活动方案》,发放宣传材料3000余份;开展了建筑垃圾遗撒专项整治行动,下发整改通知书800份,查扣违章车辆18部;严肃查处违章建设行为,共检查在建工程65项,下达责令停止建设通知书57份,发现未办理规划许可的违法建筑35项;开展马路市场、流动摊贩集中整治行动,累计规劝清理游商、游贩和占道经营11000人次。

(五)城市环境卫生明显好转。

坚持以定人、定岗、定路段、定标准为核心的“四定”责任制,不断提升路面清扫保洁质量,主次干道、重点地段实现了24小时保洁;加强农贸市场、城乡结合部及卫生死角的治理,卫生状况有了明显改善;认真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制定了《张家口市“门前三包”责任制实施方案》,先后三次开展了对辖区沿街商户“门前三包”落实情况的执法检查,在探索建立群众化长效管理机制方面取得了新进展。

在城市建设迅速发展的同时,城市管理相对滞后的问题日益突出,已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建设效益的发挥,阻碍了城市化总体水平的提高。

(一)城市管理工作重要性认识不到位,社会支持参与度不高。

城市管理工作的重要性还没有真正在全社会形成共识,特别是在当前城镇面貌“三年大变样”的新形势下,城市建设战线长、任务重、压力大,各级政府及其部门正在全力以赴推进、集中力量攻坚,尚没有足够的时间精力去研究和推进城市管理,对城市管理缺乏系统谋划和强力推进,致使城市管理滞后于城市建设,重建设、轻管理的问题普遍存在。同时,由于宣传教育等诸多方面的原因,部分群众对城市管理认识程度和支持度、参与度不高,市民文明素质有待进一步提高。

(二)体制不顺,职责界定不清,管理职能分散。“两级政府、三级管理、四级落实”的城市管理体系未能真正形成,市和区两级政府、区与街道、市和区城管局之间的城市管理和执法职责亟需进行系统界定,城区街道和社区的积极性没有得到充分发挥。现有部门的职能配置不尽合理,城市管理涉及的市容市貌、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市政设施、市场管理、噪声和环境污染、养犬及停车场管理等职能,相应地分散在建设局、公用局、园林局、城管局、工商局、环保局、公安局等部门,职能过于分散,造成职责不清,又没有综合的职能机构予以牵总协调,工作难以衔接,部门之间相互推诿和扯皮的现象时有发生,削弱了城市管理功能。市、区城管局之间没有行政隶属关系,难以实现对中心城管执法的有效指导和协调。

(三)规划控制不严,配套设施建设滞后,加大了城市管理难度。

尽管我市在规划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但由于详细规划出台的滞后性,往往使规划中应遵循的原则、布局和功能得不到全面体现,特别是在城中村、城乡结合部等区域乱搭乱建、违规建设、无序开发的问题非常突出,进一步加大了城市拆迁改造成本,增加了城市管理难度。另外,我市集贸市场、公厕、停车场、垃圾转运站等配套设施建设总量不足且布局不合理,导致市容环境卫生管理与民生之间的矛盾突出,马路市场、占道经营、随意停车、乱堆乱放等问题屡禁不止,严重影响和制约城市管理水平的提高。

(四)城市管理投入不足,城管机构职能缺位,执法力量薄弱。

由于历史欠帐多,我市环卫等基础设施普遍存在简陋老化、数量不足等问题。随着城市的扩容,城区新建道路、桥梁等市政设施大幅增加,城市管理运行成本大大提高,但城市维护费没有同步增加,远远不能适应现行城市管理的需要。城管机构的职能有待加强,我市虽成立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但未进入政府序列局,人员工资和经费财政未实现全额拨款,执法主体资格不合法,行政处罚权该集中的不能完全集中,也没有赋予其相应的城市管理职能。市城管局及桥东、桥西、高新区三个区的城管局共有行政执法人员160名,城管执法力量严重不足,装备陈旧落后。

(五)城市管理的制度体系需进一步完善,一些长效管理机制不能很好地落实。

我市城市管理执法目前主要依据的是国家和省的一些法律法规,与之相配套的实施细则、制度办法不健全、不完备,缺乏针对性和操作性;原有的若干城市管理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其内容已不能适应当前工作的需要,特别是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管理面临新的形势和任务,未能顺应形势,建立有利于深入推进城市管理的新机制、新办法,如精细化管理工作制度和作业标准、环卫和市政公用设施维护市场化运作细则、城市管理的考核激励和统筹协调机制等等。原有的一些长效管理机制落实不到位,居民养犬、露天烧烤、交通秩序等不能实现规范化管理,“门前三包”落实力度需进一步加大。

(一)健全城管领导机制。

进一步加强对城市管理工作的领导,市一级应成立由市长任主任,分管副市长任副主任,相关部门为成员的城市管理委员会,作为高层次议事协调机构,定期研究城市管理的重大事项,加强对相关部门的综合协调和考评,着力解决城市管理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城市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为日常办事机构,组织落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确定的有关事项。

(二)理顺城市管理体制。

着力推进城市管理重心下移,真正建立起“两级政府、三级管理、四级落实”的城市管理体制,明确划分市、区、街、社区城市管理的职责和权限,把管理工作向下延伸到“末梢”,增强条块管理的互补性。应结合政府机构改革,按照“管理、服务、执法”三位一体的“大城管”格局,全面整合现有城管资源,组建完善新的市级城市管理机构,赋予其足够的管理和执法职能,使其真正承担起城市管理的“牵总”作用,同时在条块之间、部门之间建立有效的联系沟通、事前告知和定期通报制度,切实解决目前条块分割、职能交叉、职责不清、协调不力的问题。

(三)加强规划执法管理。

充分发挥规划在城市建设和管理中的龙头作用,在制定和执行规划时通盘考虑市区市容市貌和环境卫生问题,既要适应城市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要求,不断加大规划设计投入,放开规划设计市场,提升规划层次和水平,形成完善的规划体系,又要高度维护规划的严肃性和连续性,全面加强规划管理,加大规划执法力度,强化规划工作层级监管,严肃查处违法用地和违规建设,坚决维护公众利益。

(四)完善基础配套建设。

今后应进一步加快基础设施配套工程建设,尽快完善一批城市发展迫切需要的公用设施和市政设施,当前特别要对集贸市场、停车场、公厕、垃圾转运站、公共绿地、休闲活动场所等进行统筹规划,加大资金投入,加快建设进度,切实解决马路市场、停车难、公共活动场所少等问题,增强城市服务功能,使市政公用基础设施能充分满足居民生产生活的需要,为城市管理提供物质保障和服务平台。

(五)强化城管资金保障。

应按照与城市建设和发展步伐相适应的要求,实行多元化的城市管理资金投入机制,逐步加大城市管理的投入。城市管理经费要随着城市建设加快、规模扩大、任务增加、养护标准提高和管理手段更新而相应适度稳定增长,使城市建设与城市管理相互补充、协调发展。确保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合理的经费需要,逐步改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装备和办公条件。充实一线城管执法人员,对执法人员的工资、经费财政应全额划拨。

(六)推进城市精细管理。

今后应按照精细化管理的要求,加快制定城市精细化管理的制度和办法,重点研究建立数字化城市管理信息平台,明确各类管理目标的责任主体、作业标准、管理措施,从线到面、从面到点,建立可查询、可评价、有考核的监督管理体系。积极探索市场化运作机制,城市绿化养护、环境卫生保洁、市政设施维护等,要实行管养分开,推向市场,通过招标选择专业公司或社会组织进行维护,形成统一管理、多家经营、有序竞争的运行机制。

(七)建立完善制度体系。

根据城市经济社会和城市管理工作发展的新情况所提出的要求,尽快组织专业人员,对城市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系统研究,修改、完善我市城市管理的规章和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建立完善长效管理机制,研究制定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的考核办法,建立强有力的考核奖惩机制,通过建章立制、落实责任、严格考核,确保长效管理各项工作措施落到实处。

(八)注重宣传教育引导。

切实加大对城市管理的宣传教育力度,增强广大市民的道德意识和综合素质,引导广大市民自觉遵守城市管理各项规定。学习先进城市的成功经验和做法,坚持以人为本,与广大市民进行广泛的交流和互动,加强与广大市民的沟通与联系,使广大市民支持理解、主动参与城市管理工作,形成爱我家园、人人维护城市形象的深厚氛围。

城市文化建设情况的调查报告(汇总19篇)篇七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关于大力加强中小学校园文化建设的通知》等文件精神,按照万盛经开区教育局工作统一部署,结合重庆市进盛实验中学办学实际,经过大量资料收集和分析,形成此调研报告。

一、学校简介。

重庆市进盛实验中学校创建于1945年9月,由东林矿业公司万盛煤矿员工子弟小学校开办;1950年更名为“西南工业部四0三煤矿子弟学校”;1951年更名为“公私合营东林煤矿职工子弟学校”;1959年9月更名为“鱼田堡煤矿子弟校”;1965年,更名为“南桐矿务局职工子弟校”;1968年更名为“南桐矿务局机修厂子弟校”;1978年更名为“南桐矿务局第二职工子弟校”,1982年9月成立“南桐矿务局中学校”;1983年更名为“南桐矿务局第一中学校”;1月更名为万盛区东林初级中学校,11月,学校恢复高中办学,更名为重庆市万盛区东林高级中学,7月,与原进盛实验中学校合并,成立重庆市进盛实验中学校。

目前学校占地面积30203平方米,建筑面积27511平方米。其中教学楼5栋,实验楼1栋,共计教室78间,功能室19间,办公室47间,会议室5间。室外塑胶运动场2块,面积8000平方米,室内塑胶运动场923平方米,食堂948平方米,教师宿舍1栋,学生公寓3栋,学生浴室1栋。目前有班级个,其中高中班,学生人,教职工人。美术、音乐、舞蹈、计算机等教室基本具备。

二、文化现状。

学校的诞生与抗战和采煤都有密切的关系,经过70余年风雨,学校培养了一大批优秀人才,并逐步形成底蕴厚重的文化理念、办学理念。

重庆市进盛实验中学的文化理念是“竹文化”,以培养高尚、正直、有用的人才。文化特色是“矿工底蕴、修竹气质”。文化建设方向是“传承·弘扬·拓新”。文化建设途径是“承载传统文明·打造时代特色”。

重庆市进盛实验中学的办学理念“奠基成功人生”。学校精神是“负重自强、和谐共进”。校训是“知行精进、日新月盛”。校风是“虚心致远、止于至善”。教风是“兼百家之美、严不倦之教”。学风是“博采众长日高日上”。

根据这一系列完整理念,确立了学校的教育主线,这就是“竹韵劲节、文武兼习、担当责任、永怀感恩”。围绕这一教育主线,学校办学质量的提高既要重视书本知识的学习,又要重视培养学生的思想品德。通过历史挖掘和地区实际,以及学校优势、传统等等,逐步形成以武术、羽毛球为教育品牌,兼顾其他艺术学科,以“感恩与责任”为德育主线,强力推行校园文化的建设工作。

(一)武术特色:

围绕武术特色教育教学工作,近年来先后完成了一定的武术文化建设工作。如:

一是完成了武术文化浮雕;

二是以年级、班级为单位,建立了武术廊道文化;

三是在体育课中全面推广武术项目;

四是开展了以武术为主的大课间活动;

五是开展了一年一度的全校性的武术套路比赛;

六是确立了“武术教育在学校全面开展的”课题研究;

七是以班会课等为载体,大力弘杨武术文化;

八是在学校各种活动中均有意识的穿插武术节目,以达到宣传武术特色;

九是在师生中建立武术业余爱好者联盟,开展晨练等;

十是与有关部门联姻,建立太极拳、跆拳道、散打等专业训练队伍……。

目前,已经初步营造出武术文化氛围。需要指出的是,重庆市进盛实验中学开展武术特色教育教学活动的资料、新闻先后在《重庆日报》、《西部开发报》、《万盛经开报》,以及地区电视台得以报道,并给予了高度评价。同时在重庆市的各种运动会中,武术也获得了各种金牌十余枚。

(二)竹韵文化:

二是发行了校刊、校报;

三是完成了竹文化廊道文化建设;

四是将学生的书画作品上墙展览;

五是制作了大量反映学校的展板;

六是开展了系列大型“竹韵劲节书青春”舞台活动;

七是开展了寝室文化、办公室文化、教室文化的建设工作;

八是全面绿化、美化校园,种植了比较多的树木花草;

九是重点开展了以学生会为中心的讲文明、爱卫生活动;

十是开展了有上千人参加的各种特长生专业训练,艺术体育高考成绩突出。

同样需要说明的是,在万盛子如广场开展的“竹韵劲节书青春”大型活动,得到了广大市民的交口称赞。而恢复高中办学后,艺术体育培养的学生前后有700余人进入了各级院校,其中不乏“四川美术学院”、“重庆大学”、“华南理工大学”、“成都体育学院”、“西南大学”等等知名大学,较好的实现了高考与文化建设的结合。

三、存在问题。

虽然重庆市进盛实验中学在校园文化建设上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产生了一定的影响。但是从纵向看,还没有完全发掘出学校丰厚的历史底蕴;从横向看,与兄弟学校相比还存在一定的差距。具体表现在特色不够鲜明,文化不够彰显,继承不够统一,执行不够严肃。在文化特色与应试教育中还左右摇摆,缺乏足够的毅力和恒心来办好校园文化建设,部分干部教师对于校园文化建设的认识还存在偏见。通过调查研究,至少在以下几个方面还存在问题。

一是特色教育没有有效开展,特别是武术特色的开展工作还处于低效率状态,还没有树立成学校的文化品牌,没有成为学校对外交流的一张名片。个别教师主人翁意识淡薄,敬业精神不强,缺乏工作的积极主动性,对学校布置的校园文化建设工作存在一定的抵触情绪,工作中敷衍了事,马虎应对,消极干事。

二是校园文化建设工作还缺乏系统化和常态化,部分工作属于见子打子状态,缺乏前瞻性,结果导致工作疲于命,但效果未必最佳。一些分管领导也围绕着自己的小地盘打算,缺乏全盘意识和牺牲精神。许多工作各自为阵,使校园文化建设工作执行力度不够,没有最大限度完成此项工作。

三是已经完成的校园文化符号还没有最大限度地宣传展示,没有有效利用校园的地理环境,因地制宜地营造校园文化,以至于学生还对于学校的各种标识不够了解。

城市文化建设情况的调查报告(汇总19篇)篇八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导向,以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全面提高教育质量为宗旨,以实施素质教育为核心、以培养学生创新能力和社会实践能力为具体目标,以优化、美化校园文化环境为重点,以丰富多彩、积极向上的校园文化活动为载体,发挥校园文化在育人中正确导向、鼓舞激励、规范管理的作用,通过校园文化建设突出办学理念,形成办学特色,优化育人环境,营造和谐校园。

二、工作目标。

提炼具有时代性的办学育人理念,培养优良的校风、教风、学风;以开展各种文明创建活动为中心,努力建设内容丰富多彩,格调健康向上,既充满生机活力又促进师生共同发展的校园文化,形成学校浓厚的文化氛围;通过校园文化建设活动,促进学生思想道德和科学文化素质健康协调发展,努力构建和谐校园。

三、领导小组。

根据中共福建省委教育工委、福建省教育厅《关于组织开展中小学校园文化建设项目验收的通知》(闽委教宣【20xx】68号)文件精神,提炼具有时代性的办学育人理念,培养优良的校风、教风、学风;以开展各种文明创建活动为中心,努力建设内容丰富多彩,格调健康向上,既充满生机活力又促进师生共同发展的校园文化,形成学校浓厚的文化氛围;通过校园文化建设活动,促进学生思想道德和科学文化素质健康协调发展,努力构建和谐校园。为加强领导,成立校园文化建设活动领导小组,领导、管理、协调各部门的工作,并做好自评和迎检工作。

组长:黄建新。

副组长:谢春楼林蔡霖林登畴徐肇焕王靖华陈天洪。

成员:余晶华刘文龙章志峰陈庆贤何天林杨朝东杨春兴。

下设办公室主任:余晶华副主任秦平。

成员:付伟丽耿丽刘兰钦李晴。

办公室挂靠在教育教学研究督导室。

四、工作要点。

显性文化建设方面要进一步改善办学环境,主要围绕“六化”工程来不断加强和提升:

1、净化方面,加强卫生管理,养成卫生好习惯。落实好每周晨检工作,做到勤洗手、勤剪指甲、不留长发;做到不随地吐痰,不乱扔纸屑;教室、校园卫生做到每日清扫,垃圾定点堆放,及时清理,达到教室窗明几净;桌面、墙壁无乱涂乱画痕迹,桌兜、书包无废纸、零食及包装袋等,地面无垃圾、果核、纸屑和烟蒂;绿化带无垃圾,文化墙面无脏物等。

2、绿化方面,加强绿化养护,保证成活率。校园布局整体规划,宜花则花,宜草则草,使校园“四季有花,常年长青”;加强对园丁的专业引导,将花卉养护工作责任到人。

3、美化方面,学校宣传栏、学习园地要定期更换,滚动条要每日更新,突出主题,内容要注重教育主题的实效性,力求版面布局、造型颜色搭配得当、和谐美观;加强开学初的宣传工作,通过版面展示学校办学理念、先进事迹、重大活动掠影、星级学生及学校历年成绩等,在加大宣传的同时,起到美化校园的目的。

4、校园交通方面。实现道路硬化,四通八达,晴天路面干净,雨天无泥泞;加强值周工作,严格执行学生家长接送子女的有关规定;加强校园车辆管理,要求学生不得骑自行车上学,教师做到在校园内、进出校门时推车行走,骑摩托车、驾驭机动车的老师要晚于学生通行时段5分钟后进、出校门,确保校门口交通安全。

5、亮化方面。学校墙壁粉刷一新,房屋通风透光,整洁明亮,校园亮化,教室、楼道、厕所在保证节能的同时,做到灯光通明,满足师生工作和生活的正常需要。

6、文化方面。校园标语内容要贴近生活,发人深省。当人们走进校园时,墙上崇德、明理、劝学的标语,操场围墙上栩栩如生的体育、舞蹈图案,草坪上竖立的宣传牌(小草正在休息,请勿打扰),花园里的人性化标语(枝头小花君勿采,留向风中自在开),教室、楼道内的名人名画、名言警名,学习园地、学生风采照和手抄小报等,到处美不胜收,文化氛围浓厚,让走进校园的每一位师生心旷神怡,感悟连连。

学校文化建设需要一个长期的积累和积淀的过程,积累是量的增加,积淀是去伪存真,是质的灵魂的凝聚。要将形成深厚的文化底蕴作为发展和提升文化品位的先决条件,从学校的传统、现在和未来的整体通盘考虑的基础上全面规划、查缺补漏、重点建设。建设过程中避免将校园文化变成一元化的教学文化,应试文化,要不断完善学校管理制度,发挥教师专业特长,解决师资供需矛盾,调动广大教师的参与教学和科研的积极性,大力开展各类活动,开办兴趣小组,以活动促进师生生思想道德建设和技能的提升。

1、加强校训校风建设。校训校风是学校办学理念的集中反映,是校园文化的灵魂。在各项工作中,要进一步宣传““把每一个学生都当作自己的孩子,将每一节课都上成精品,让每一位同学都得到充分的发展”的办学理念,培养“博爱博学”的学校精神。明确“教育思想现代化、教育管理现代化、教育手段现代化、教师素质一流、教学质量一流,争创特色学校”的奋斗目标和“依法治校与民主治校相结合、制度管理与情感管理相统一”的管理策略。以“博爱博学”的校训,“诚信、合作、务实”的校风,“关爱学生、追求发展”的教风和“敬师爱校、勤学善思”的学风时刻教育激励师生。以此来丰富校园文化的内涵,体现学校的精神风貌和校园特色。

2、加强制度建设。依据《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等要求,在教师中开展比师德、比作风、比敬业、比奉献活动。每位教师要努力成为社会文明的典范,学生效仿的榜样,家长依赖的朋友和参谋。要切实将养成教育长期坚持抓下去,规范学生言行,不断完成“学习、工作、考勤、竞职、教研、安全、奖惩、财务、学籍”等管理制度,认真组织开好各种会议,定期举办制度学习、检查等活动,落实学校各项管理制度,规范办学行为,认真推行招生“阳光工程”;把依法治教,依法治校作为建设和谐校园文化的核心工作来抓。

3、宣传时代精神,体现德育为首的精神源泉。以构建人尽其才、利益协调、安定团结、紧张有序,充满生机和活动的和谐校园为目标,积极推进和谐理念,培养和谐精神,建设和谐文化。落实国旗下讲话、周工作点评、入学教育、新生军训、庆元旦活动、法制宣传、安全教育等活动,加大课堂教学和活动开展管理等措施,养成学生健康向上的精神风貌。

4、从日常活动入手,加强德育实效。

从学生行为规范的养成教育入手,教会学生求知、做事、做人。认真贯彻《中小学生守则》、《日常行为规范》,落实《一日常规》、《礼仪规范》,重点提高学生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的能力,采取明理--导行--自律的模式,抓反复、反复抓,常抓不懈。通过考核评价,管理人员的日检查、周评比、升旗仪式中每周工作点评等形式,树榜样、抓典型,把学生的行为规范养成工作落到实处。

重视校园人文环境建设,使校园处处体现教育和熏陶作用,开展丰富多彩的学校文化活动,形成健康向上、生动活泼的良好育人环境。

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融入德育教育的全过程,把民族精神教育和时代精神作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教育的着力点,坚持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以爱国主义、社会主义、集体主义教育为主线,着力培养学生的良好行为习惯和基本道德,引导和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立足课堂主渠道,增强育人的科学性。构建以基本知识、基本技能、情感态度与价值三位一体的课堂教学目标,树立“校园课课皆育人”的意识,使课堂成为培育和发展学生道德素养的主要阵地;进一步加大思想品德课教学的过程管理,确保教学目标的实现。

立足班级主阵地,增强育人的实效性。通过“文明班级”评选等形式,创建积极健康向上的班级文化。通过丰富多彩的班级教育活动,使学生学会在自我暗示、自我激励、自我教育中发展自我,完善自我。充分发挥班主任在“帮促”工作中的关键作用,协调任课教师与“帮促”对象进行沟通、交流,不断调整帮促策略,提高“帮促”的实效性。

加强学校、家庭、社会三结合的网络教育。牢固树立全员德育思想,增强“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环境育人”的意识。在平时生活和活动中时刻牢记“学校无小事,事事在育人。教师无小节,处处是楷模”。

在办好学习园地和宣传栏的同时,还要办好“立人文学社、《家校桥》、读书角、手抄报和宣传橱窗,继续办好”校长寄语广播、每日一歌广播,继续宣传学校的办学理念。利用好宣传橱窗,宣传模范教师和优秀学生的照片、师生题词寄语以及安全教室宣传画等。以此来展现学校的过去、现在和未来的发展。

开展文化专题活动,为学校发展搭建平台。继续把养成教育作为德育的基础工程,大力加强文明行为习惯养成教育。要以三月份、九月份“养成教育月”活动为抓手,针对各年段学生日常行为中存在的突出问题,集中进行教育和规范,引导学生在家做个好子女,在校做个好学生,在社会做个好公民。要根据不同年级学生的心理发展规律,确定相应的教育内容和形式,明确要求,强化训练,加强检查,狠抓落实,切实从做人的基本道德规范抓起,着力培养学生良好的生活习惯和学习习惯。

以“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月”活动为载体,逐步形成民族精神教育的长效机制。将民族精神教育贯穿在学校教育教学的各个环节,渗透到学生学习、生活的各个方面。

在全体同学中深入开展革命传统教育、国情教育、惜时教育、生命教育和感恩教育。有计划的组织读书、读报、演讲、志愿者、军训、歌曲演唱等活动,建立文学、艺术、科技、德育、小记者等兴趣小组,引导学生在共同兴趣与爱好的基础上,自愿结合在一起,进行自我教育、自我探索、自我管理、自我服务。

五、工作措施。

1、坚持统一部署、全员参与、全面落实。建设规划在蔡霖校长的指导下由总务处牵头落实;制度文化、自然环境、形象标识的布局规划,各处实布置、从业人员培训、艺术墙、走廊文化各种标志等由行政集体决策落实;人文环境、由支部牵头教工会具体落实校园文化活动由教导处牵头,各学部组织全校师生实施,行政值周领导具体督促;班级个性文化由教导处组织班主任具体实施;档案资料、影像资料的收集整理办公室二位主任牵头落实相关专人负责。

2、加大经费投入,保证校园文化建设的正常开支需求。

3、本着“追求品味,着眼于先进性、育人性、个性化、整体性的原则”,搞好班级美化,做到图文结合,使班级成学习、活动、休闲的理想育人乐园。

(1)各班根据本班特点,师生共同制订目标、班训、文明公约,纪律、安全、卫生等管理制度,以制度促管理,以良好的班风校纪为保证,确保目标和计划的实施。充分调动学生的主动性,发动学生积极参与设计,形成团结、和谐、奋进的班集体。

(2)让每一面墙壁会说话。各班根据学生的年龄特征和有效阵地精心设计,教室的布置要兼顾共性与个性,创设不同的风格与追求,鼓励和引导学生参与班级文化建设,通过班训、班风、学风建设来体现隐性文化,体现班级特色,让教室成为学生表现自我,张扬个性的场所。

4、开展形式多样的校园文化活动,让师生寓教于乐。充分利用“五.一”、“六.一”、“七.一”、“十.一”、“教师节”及传统节日开展丰富多彩的活动。举办好每期一次的校运会,尝试举办学校首次艺术节,搞好“六一”、“元旦”的文娱汇演,通过各种竞赛活动的开展和作品的展示丰富校园文化的内涵。

5、与时俱进,开展系列教育活动,唱响和谐校园主旋律。对学生进行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深入贯彻落实《中小学生守则》、《中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对学生进行常规教育。

(1)充分发挥黑板报、播音室、宣传橱窗等主阵地作用;引导校园文化气氛健康向上,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扩大宣传阵地、宣传设施和宣传内容。

(2)学校制定《班级文化建设评价细则》,评选“校园文化建设示范班级”,把校园文化建设纳入全方位目标考核的内容,作为专项工作给予奖惩。采取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办法,凡学校验收达到规定要求的班级,学校给予表彰、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凡不思进取,裹足不前,单项检查不到要求的班级,学校给予批评。通过采取定期检查、评价、奖惩等措施,推动校园文化建设工作不断向纵深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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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文化建设情况的调查报告(汇总19篇)篇九

一、树立“执法就是服务”理念,大力推行人性化管理。要始终把群众利益摆在第一位,把群众“满意不满意”作为衡量工作好坏的标准,强化“执法就是服务”理念,大力推行人性化管理。我们必须牢记“公正文明、执法为民”的硬道理。古人云“铜为镜,可以正衣冠;以古为镜,可以知兴替;以人为镜,可以明得失”我们要以好的典型为榜样,以反面典型为教训,严格执法,文明执法。

(一)转变执法方式。公园管理工作实质上是人对人的管理,在执法实践过程中,要坚持文明执法,把人性化管理贯穿于执法活动始终,处处体现“以人为本”。一方面是以管理者为本。要进一步强化思想政治教育、职业道德教育、法律知识培训,提高管理者的综合素质,同时严格要求,严格管理,严格监督,完善配套各种规章制度,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强、思想好、纪律严、作风实、业务精的城市公园管理队伍。另一方面是以被管理者为本。要不断强化法律法规宣传,加强对市民的行为引导,大力开展创建文明城市、争当文明市民活动,调动广大市民参与城市管理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努力营造和谐执法环境,从而在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之间形成良性互动,推动城市公园管理事业蓬勃发展。

(二)增强服务意识。要树立“执法就是服务”意识,努力在服务中实施执法,在执法中体现服务。在树立服务意识的同时要积极引导管理人员针对不同服务对象的特点,采取不同的管理措施,增强服务效果。

二、创新城市管理机制,推进公园管理水平提升。城市管理是社会系统工程,只有不断创新管理机制,才能适应城市建设发展需求,提升公园管理水平。

要加强城市管理法规宣传力度,加强对市民的行为引导。一是强化新闻舆论引导。执法部门要加强与新闻传媒的沟通,采取在电视、广播、网站、报纸等新闻媒体上开设专栏,制作城市公园管理公益性广告、定点定期宣传等形式,占领舆论主阵地,营造舆论氛围,一改目前城市管理执法负面消息满天飞的局面,从而在全社会树立正气,提高市民对执法工作的认知度,提高正面效应。二是与社区、街道合作,进一步加强对广大市民的教育引导。社区与市民的接触更多一些,能更好地了解市民对城市公园管理工作的具体需求。要利用好社区这一平台,积极进行城市环境意识教育,利用社区宣传阵地,加大对城市管理法规、知识的宣传,强化市民的城市意识、环境意识。三是争取教育部门的支持和配合,把城管知识纳入学校教育体系,从年轻一代抓起,增强广大市民,特别是青年一代的城市环境观念、城市公德意识。

三、强化队伍建设,为推进公园管理工作科学发展提供保障。队伍建设是强基固本工程,是推进城市公园管理工作科学发展的重要保障。为此,必须始终用发展的眼光、发展的思维、发展的办法,进一步提高队伍整体素质。

孟子有云“徒法不足以自行”,意思是,法律制订实施了,并不代表它就能自动发挥作用,还必须靠人去了解、掌握和执行。随着我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深入开展,县委、县政府、群众和社会各界对我们工作的要求越来越高,对管理人员素质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因此,加强学习,提高管理队伍的整体素质,对推动公园管理工作全面开展具有重要意义。

创新学习方式,提升整体素质。要提升自身整体素质,必须切实把自己紧缺的素质内容搞清楚,把面临的突出问题搞清楚,把解决的思路办法搞清楚。一要做到围绕重点学。要结合工作性质和岗位特点,突出重点、把握难点,学习共同的、了解相关的、精通本职的,不断完善充实理论底蕴,提高工作能力。二是要结合实际学。要把本职岗位作为提高素质的主要平台,注重在实际工作中强化素质。

这次学习对我来说既是一次丰厚的收获过程,更是一个美好的回忆。希望在以后的实际工作中能不断体会,应用于实践,为我县城市公园管理工作贡献微薄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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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文化建设情况的调查报告(汇总19篇)篇十

第三十六条城市供水应当由国有资产控股经营,实行政府特许经营制度。

境外投资者并购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供水企业,应当依法进行安全审查。

城市供水特许经营实施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七条城市供水特许经营者确定后,应当通过政府门户网站以及当地主要新闻媒体等方式对城市供水特许经营者的基本情况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不少于三十日。

公示期满后,由实施机关与城市供水特许经营者签订城市供水特许经营协议。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城市供水企业进行评估考核,城市供水企业经考核合格后,方可运营。

第三十八条城市供水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保障城市供水不间断供应,不得擅自停水;。

(二)具备水质检测能力,供水水质应当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三)供水管网压力符合城市供水水压标准的要求;。

(四)安装的结算水表符合国家计量规定,并定期检定、更换和维修;。

(七)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缴纳水资源费。

省城市供水行业协会应当依法制定行业服务规范,报经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通过政府门户网站以及当地主要新闻媒体等方式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九条城市供水企业的净水、水泵运行、水质检验、管道维修等关键岗位人员应当经健康体检合格,并经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专业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四十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制定供水、用水和二次供水标准合同文本,并向社会公布。

城市供水企业应当与用户签订供用水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未签订供用水合同的用户,城市供水企业不得供水。

第四十一条新增或者超过水表额定流量需要增加用水量的用户,应当向城市供水企业提出用水申请,城市供水企业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答复。不予办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用户需要水表分户、移表,扩大供水范围,终止用水,变更户名或者用水性质的,应当向城市供水企业申请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十二条城市供水按照国家用水性质分类,实行政府定价。

城市供水价格实行听证制度和公示制度。

城市供水实行供水企业成本公开和定价成本监审公开制度。

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工作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城市污水处理费依法计入供水价格,根据用户使用城市供水类别计量合并征收。

第四十三条城市供水企业应当依据供、用水双方签订的供用水合同约定,收取水费和基本水费,并使用统一的收费凭证。

不同用水性质的用水应当单独安装结算水表。不同用水性质的用水共用一只结算水表时,按从高使用水价计收水费。

用户应当依法按照《供用水合同》约定交纳水费。逾期不缴纳的,供水企业可以按照合同约定追究用户的违约责任。

结算水费时,用户对结算水表计量准确度有异议的,可以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申请校核检定。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应当自接到用户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查实、校核,并书面答复用户。

确属结算水表计量准确度问题的,用户可以按照《供用水合同》约定追究供水企业违约责任。

第四十四条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对公共消防用水设施的规划、建设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参与公共消防用水设施的验收。市政公共消防用水设施建设和维护管理资金由当地人民政府承担,并由供水单位负责实施。

灭火救援用水,取用市政公共消火栓的,水费由当地人民政府承担;取用被救援单位消防用水设施的,水费由被救援单位承担;取用第三方消防用水设施的,水费由被救援单位支付给第三方。

公共消火栓实行专管专用制度,除训练演练、灭火救援用水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

第四十五条市政、绿化、景观、环卫等公用性用水应当计量缴费,并在指定的公共取水栓取水。供水企业应当根据公用性用水单位的需要,分区域设置一定数量的公共取水栓。公用性用水费用由当地人民政府承担。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消防、园林绿化、市容环卫等公用性供水设施明确保护范围,由城市供水企业设置永久性识别标志,并在供水管网图纸上注明坐标。

第四十六条工程建设等需要临时使用城市供水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用水计划后,与供水企业签订临时用水协议,并按照约定使用。

第四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用水行为:

(一)不按照合同规定缴纳水费或者非法充值结算水表磁卡;。

(二)擅自操作城市供水公用供水阀门或者违反规定使用公共消防设施和市政设施取水;。

(三)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损坏结算水表或者干扰结算水表正常计量;。

(四)盗用或者转供城市供水;。

(五)擅自改变用水性质和范围;。

(六)擅自在公共供水管道上或者结算水表后装泵抽水;。

(七)其他危害城市供水安全和盗窃公共水资源的行为。

有本条前款规定行为的,按照取水管道口径公称流量和实际用水量计算取水量。对实际用水量无法确定的单位,按照行业标准用水量计算。

城市文化建设情况的调查报告(汇总19篇)篇十一

第一条为了规范城镇供水用水活动,保障城镇供水用水安全,维护用户和供水单位的合法权益,发展城镇供水事业,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城镇供水用水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城镇供水实行开发水源与节约用水相结合,合理利用水资源,优先保障城镇居民生活用水,统筹兼顾生产用水和其他各项建设用水,确保城镇供水用水安全。

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向农村延伸城镇公共供水管网,发展城乡一体化供水。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发展城镇供水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安排专项资金,加强水源保护和城镇供水设施建设,保障城镇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用水的需要。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城镇供水用水工作。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镇供水用水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镇供水用水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制定城镇供水应急预案,规范突发城镇供水事件应对活动,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城镇供水事件引起的社会危害。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开展城镇供水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保障饮用水水质,促进节约用水。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城镇供水用水的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节约用水、保护城镇供水设施的意识。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镇供水行业协会的指导。

城镇供水行业协会应当完善行业自律制度,引导、监督供水单位依法开展经营活动。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污染城镇供水水源、损害城镇供水设施以及违法用水的行为进行举报。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十条市、县人民政府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城镇供水专项规划,依法报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城镇供水专项规划应当包括城镇中长期用水需求、供水水源、供水规模、供水地下管网系统、建设时序和供水水源地保护等内容。

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市、县城镇供水专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再生水设施建设,鼓励、支持和引导再生水的利用,提高再生水利用率。

第十二条有条件的地区应当建设城镇公共供水备用水源或者与相邻地区联网供水的设施。不具备条件的地区,城镇供水应急预案中应当明确应急供水措施。

第十三条市、县人民政府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城镇供水专项规划,编制城镇供水设施建设及其改造的年度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城镇供水工程的建设,应当按照城镇供水专项规划及其年度建设计划进行。第十四条城镇供水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并遵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禁止无证或者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城镇供水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任务。

城镇供水工程使用的供水设备、管材、配件和用水器具应当符合国家、行业或者地方标准。禁止使用不符合标准的供水设备、管材、配件和用水器具。

第十五条城镇供水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城镇供水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在三个月内将工程档案资料移交当地城乡建设档案机构。

第十六条新建居民住宅应当按照一户一表、水表出户、计量到户的要求进行设计和建设。

已建居民住宅遵循自愿原则进行水表出户改造,实现一户一表、计量到户。

第十七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对水压要求超过城镇供水水压标准的,建设单位应当配套建设二次供水设施。二次供水设施应当与建筑物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

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和施工,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范和工程技术规程。第十八条新建居民住宅的二次供水设施,应当移交供水单位管理和维护。已建居民住宅的二次供水设施,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计划,采取措施,限期移交,由供水单位负责管理和维护。二次供水设施不符合国家和省二次供水标准、规范,需整改验收合格后方可移交,发生的整改验收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二次供水设施,按照自愿原则,可以移交给供水单位管理和维护。

二次供水具体管理办法,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章水源保护与水质管理。

第十九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发展改革、建设、城乡规划、水、卫生、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城镇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

编制城镇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应当服从区域或者流域水资源综合规划,符合开发利用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综合规划的要求,并与水中长期供求规划相协调。

第二十条城镇供水水源应当优先利用地表水,严格保护地下水源。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新批准取用地下水:

(一)可以利用地表水供水的;。

(二)在地下水禁采区域内的;。

(三)在依法划定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安全保护区范围内的;。

(四)在城镇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取用地下水用于自建设施供水的。

第二十一条在城镇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对原有取用地下水作自备水源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限期关闭,并监督实施。

城镇公共供水管网不能满足用户需要,确需建设自备水源取水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二条城镇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和监督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安徽省城镇生活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镇供水水源水质监测预警机制。环境保护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发现城镇供水水源水质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并告知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

供水单位发现原水水质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应当及时采取应急措施,同时报告所在地人民政府城镇供水、环境保护、卫生和水行政主管部门。第二十四条市、县人民政府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水质监督制度,加强对城镇供水水质的日常监督,保障城镇供水水质安全。

市、县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城镇居民生活饮用水的卫生监测,建立居民生活饮用水卫生监测信息发布制度,定期发布监测信息。

在发生可能影响城镇供水水质的突发事件时,市、县人民政府城镇供水、环境保护、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加强跟踪监测,并将监测结果报告本级人民政府。有关人民政府应当将监测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五条城镇供水水质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水质标准。供水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水质检测制度,按照国家规定的水质标准和省有关规定,对水源水、出厂水、管网末梢水等进行水质检测,定期向市、县人民政府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检测结果。

供水单位应当使用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标准的净水剂、消毒剂等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对用于城镇供水的新设备、新管网或者经改造的原有设备、管网进行清洗、消毒,经水质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第二十六条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二次供水设施的管理,定期对水质进行检测,每半年至少对供水设施清洗、消毒一次,保证二次供水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水质标准。

第四章供水与用水。

第二十七条供水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依法取得企业法人资格和取水许可证、卫生许可证;。

(二)有符合标准要求的供水水源和制水、输配水设施;。

(三)供水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四)有符合规定的水质检验室,能够开展与供水规模相适应的原水和供水水质自检;。

(六)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八条供水单位应当与用户依法签订供用水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城镇供用水标准合同文本,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九条供水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臵供水管网测压点,做好水压监测,保障城镇供水管网的压力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三十条供水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供水水压标准,保持不间断供水,或者按照供水合同分时段供水。

因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确需停止供水或者降压供水的,经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供水单位应当提前二十四小时在停止供水或者降压供水的区域内公告;因发生灾害或者紧急事故不能提前通知的,供水单位应当在抢修的同时,在停止供水或者降压供水的区域内公告,尽快恢复正常供水,并报告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影响消防灭火的,应当告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连续超过二十四小时不能正常供水的,供水单位应当向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应急供水措施,保证居民基本生活用水的需要。

第三十一条供水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为用户安装结算水表。结算水表应当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并按照国家规定的周期进行检定。经检定不合格的,应当予以更换。

用户对结算水表计量有异议的,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校验,水表误差率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供水单位应当负责更换水表,并支付检验费;水表误差率不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检验费由用户承担。用户发现结算水表损坏的,应当及时告知供水单位。供水单位应当在接到通知后三日内予以维修或者更换。

第三十二条供水单位应当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三十三条供水单位应当按照城镇供水服务标准,设臵经营、维修服务网点,公布水质、水价和维修服务的标准、期限及收费等相关信息,接受公众监督。

供水单位应当设立服务专线,及时答复、处理用户反映的用水问题。

第三十四条城镇供水价格实行政府定价、分类管理。

城镇供水价格的确定,应当遵循补偿成本、合理收益、促进节水、公平负担的原则。

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和调整城镇居民生活用水价格,应当依法组织听证,并向社会公布水价构成。

第三十五条供水单位应当按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城镇供水价格收取水费,并使用统一的收费凭证。

用户应当按照规定的水价标准和计量数值按时交付水费,不得拖欠和拒交。第三十六条城镇公共供水实行特许经营制度。市、县人民政府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实施城镇公共供水特许经营权招标投标,确定供水单位,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与供水单位签订特许经营协议。

第三十七条城镇公共事业用水,应当优先使用再生水。城镇园林绿化、市容环卫、景观等公共事业用水,应当在指定的公共取水栓取水,并计量交费。

消防救援取用水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第三十八条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下列行为:

(一)未经供水单位同意,擅自在城镇公共供水管网系统上取水;。

(二)擅自转供城镇公共供水或者将居民生活饮用水改作其他用水;。

(三)绕过结算水表接管取水;。

(四)拆除、伪造、开启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加封的结算水表或者设施封印;。

(五)擅自安装、改装、毁坏结算水表或者干扰结算水表正常计量。有前款行为的,由供水单位按照取水管道口径常用流量和实际用水时间计算取水量。实际用水时间无法确定的,按照十二个月的行业或者个人平均用水时间计算。

第五章设施管理与维护。

第三十九条城镇公共供水以总水表结算的,总水表及总水表水源侧的供水设施由供水单位负责管理和维护;总水表用户侧的供水设施,由用户负责管理和维护。以户表结算的,户表、户表水源侧或者用户侧的户外供水设施,由供水单位负责管理和维护;户表用户侧户内的供水设施,由用户负责管理和维护。

第四十条供水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城镇供水设施维护制度,定期检查、维修供水设施,保障供水设施安全运行。

第四十一条城镇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由市、县人民政府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家规定划定,并由供水单位设立明显保护标志。

在城镇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活动:

(一)建造建筑物、构筑物;。

(二)开沟挖渠、挖砂取土;。

(三)堆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

第四十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影响城镇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在工程开工前,向供水单位查明建设范围内的城镇公共供水设施情况;影响城镇公共供水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与供水单位商定安全保护措施,并负责实施。

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在施工中造成城镇公共供水设施损坏的,由供水单位组织抢修,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承担;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第四十三条用水单位自行投资建设与城镇公共供水管网连接的供水设施,其设计方案须经供水单位组织技术审查。工程竣工后,经供水单位参与验收合格,方可与城镇公共供水管网连接使用。禁止产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城镇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

第四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装、迁移或者拆除城镇公共供水设施。

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迁移或者拆除城镇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与供水单位协商一致,并报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十四条规定,违反城镇供水专项规划及其年度建设计划建设城镇供水工程,无证、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经营范围或者未按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城镇供水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或者监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供水水质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三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未按照规定进行水质检测,或者未按照规定对供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三万元的罚款。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供水水压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擅自停止供水或者未履行停水通知义务,或者供水设施发生故障后未及时抢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整顿。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一项至三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产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城镇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或者擅自改装、迁移或者拆除城镇公共供水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城镇供水监督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法批准取用地下水的;。

(二)未依法履行城镇供水监督职责的;。

(三)在城镇供水突发事件中,未及时采取应急措施的;。

(四)在特许经营监督管理活动中,滥用职权,牟取利益的;。

(五)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二条本条例所称城镇供水,包括城镇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城镇公共供水,是指公共供水企业以城镇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单位和居民的生活、生产提供用水;自建设施供水,是指用水单位以其自行建设的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主要向本单位的生活、生产提供用水,但不包括专门用于生产用水的自建设施供水。

本条例所称供水单位,包括公共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供水企业。本条例所称二次供水,是指对超过城镇供水水压标准的建筑物,在入户前通过再次储存、加压等设施向用户提供用水的方式。

本条例所称再生水,是指污水经处理后,达到一定的水质标准,满足某种使用要求,可以使用的水。

城市供水第四季度工作计划。

城市文化建设情况的调查报告(汇总19篇)篇十二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供水管理,发展城市供水事业,保障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用水需要,根据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等有关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供水工作和使用城市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xxx市公用事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的城市供水行政管理工作。

xxx市供水管理处(以下称市供水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城市供水的有关行政管理工作。

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和各县级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辖区的城市供水行政管理工作。

水利、地矿、环保、计划、卫生、规划、建设、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城市供水管理工作。

第四条城市供水专业规划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进行编制并纳入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五条城市供水实行合理开发水源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相结合的原则。首先保证城市居民生活用水和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用水单位的用水。

第六条鼓励城市供水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研究、开发、应用和推广。

第七条城市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由人民政府组织供水、水利、计划、建设、规划、环保、卫生和地矿等有关部门编制。

第八条编制城市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应当从城市发展的需要出发,与水资源统筹规划和中长期供求计划相协调,合理安排利用地表水和地下水。

第九条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供水专业规划和实际情况,结合城市供水水源状况编制城市供水年度计划,按规定程序报批后,由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按计划协调安排供水。

第十条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供水、水利、规划、地矿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划定,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第十一条在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一切污染水质和破坏水体、取水设施的行为,保证供水水源的水质符合《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的规定。

第十二条需取用城市规划区地下水的,必须经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签署意见后,方可向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取水许可手续,并按规定缴纳水资源费。

取用地下水直接作为生活饮用水的,还应当按照规定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三条城市供水工程建设应当按照城市供水专业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进行。

城市供水工程年度建设计划由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城市供水专业规划编制。

第十四条城市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总概算应当包括供水工程建设投资。需要增加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应当按规定向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缴纳城市公共供水建设资金。

城市公共供水建设资金的收缴办法和标准由xxx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五条按城市公共供水规定的水压标准供水,不能满足用户需要的,由建设单位负责投资建设相应的二次供水设施。

第十六条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并遵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禁止无资质或超越其资质等级承担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

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方案,应当征求供水企业的意见。

第十七条城市供水工程建设使用的供水管件、材料、设备和器具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产品质量标准。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配合技术监督、卫生行政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城市供水工程竣工验收。其中,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连接的,公共供水企业应当参加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城市供水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九条城市供水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认定该工程不合格:

(一)供水管件、材料、设备和器具未经认证合格的;

(二)供水管道不能保证规定水压要求的;

(三)不符合有关技术规范、标准或审定的技术设计方案的;

(四)节水设施不符合有关节约用水规定的。

第二十条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工程验收合格后,应当移交公共供水企业统一管理;按规定应当移交产权的,产权一并移交。未移交的,供水企业可拒绝供水。

第二十一条公共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企业必须按规定经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后,方可从事城市供水经营活动。

第二十二条供水企业应当接受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对不合格的供水企业,由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整顿或指定其他符合条件的供水企业对其进行托管,并确定托管期限。

第二十三条供水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水质检测制度,确保城市供水的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第二十四条供水企业供水压力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并按规定设立管网测压点,做好水压监测工作。

本市市区公共供水水压根据不同地形实行分区分压。高压区海拔高程五十米处,低压区海拔高程三十米处,供水压力不低于0.15兆帕;在管网末梢,供水压力不低于0.1兆帕。

第二十五条供水企业应当保证不间断供水。因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需停止供水时,应当经区(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市供水管理部门批准,并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用户,生活用水停止供应超过三天的,应当采取临时供水措施;因发生灾害或紧急事故,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报告区(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市供水管理部门,并通知用户。不能中断用水的用户,应当自备储水设施。

第二十六条二次供水设施的管理单位,应当按规定保持供水设施正常运行,定期对有关的供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保证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水质化验必须由有资质的单位实施。

第二十七条供水企业应当按规定定期向各区(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市供水管理部门报送有关统计资料。

第二十八条供水企业职工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持证上岗制度。

第二十九条城市用水,按用水性质分为:

(一)居民生活用水;

(二)机关、事业单位及其他非经营性组织用水;

(三)工业用水;

(四)商业用水;

(五)建筑施工用水;

(六)饮食服务业用水;

(七)港口、船舶用水;

(八)其他用水。

第三十条申请城市公共供水或用户增加供水量及变更名称、用水地址、用水性质和销户,应当到供水企业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一条供水企业应当定期查表计量,并以所设的`进户总水表示值(计量单位为立方米)收取水费。

用户用水量低于进户总水表最小流量值的,按最小流量值计量收费;进户总水表发生故障不能计量时,按该用户上一收费期用水量计算本期收费。

用户应当按规定缴纳水费。

第三十二条城市供水价格应当按照生活用水保本微利、生产和经营用水合理计价的原则制定,由市物价部门会同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执行。

第三十三条严禁盗用或擅自转供城市公共供水。用户不得改变批准的用水性质。

第三十四条供水企业对其管理的城市供水设施应当定期检查维修,确保设施安全运行。

第三十五条在城市供水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挖坑、取土、挖沙、爆破、排放腐蚀性物质或有毒物质、修建建筑物或构筑物及其他危害供水设施安全的活动。

第三十六条严禁擅自改装、拆除、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确需改装、拆除、迁移的,有关单位应当征求供水企业意见并报经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批准,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承担相关的费用。

第三十七条建设工程报批前,建设单位应当到供水企业查明地下供水管网情况;施工可能影响供水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应当与供水企业商定保护措施,由建设单位负责实施。

第三十八条禁止擅自将自建供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连接;因特殊情况确需连接的,必须经公共供水企业同意,报区(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市供水管理部门批准,并在管网系统连接处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第三十九条公共消火栓及其供水阀门,非消除火灾,不得擅自开启。消防演习、训练等需开启的,应当到供水企业办理有关手续。

第四十条按城市规划建设的水表池及用户用水设施的产权为房屋产权者或投资者所有,由其产权人负责管理,定期检查维修,保证正常使用。

第四十一条产权人和用户应当保持水表池、水表的清洁、完好。因进户总水表池损坏或水表池内有杂物、污水而影响查表或水表维修时,产权人应当按供水企业要求整修;逾期不整修的,由供水企业负责整修,其费用由产权人承担。

进户总水表应当按规定定期校验,其正常检修、更换,由供水企业负责;用户损坏的,由用户赔偿。

用户对进户总水表计量有异议需校验时,由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单位按照计量鉴定规程进行校验,用户预交校验费。校验合格的,不退还校验费;校验不合格的,当期水费多退少补,由供水企业承担校验费。

第四十二条单位和个人发现公共供水设施损坏、漏水,应当立即报告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市供水管理部门或供水企业。供水企业应当在接到报告后立即实施检查、抢修。

第四十三条发生停水、不能正常供水等供水事故,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单位查明原因,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四条严禁下列行为:

(一)损坏、覆盖供水设施及其标志;

(二)在供水管道上装泵抽水;

(三)利用供水水压直接为锅炉等压力容器注水;

(四)非供水企业专职人员动用供水设施(除抢险救灾外);

(五)将供水管道直接插入便池和污水池;

(六)产生或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通。

第六章奖励与处罚。

第四十五条单位和个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人民政府或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或奖励:

(一)在城市供水科学研究或推广应用供水先进技术、先进经验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

(二)在城市供水工作中有突出成绩的;

(三)举报、制止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第四十六条供水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二千元至一万元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可处以二百元至五百元的罚款:

(一)供水水质、水压不符合规定标准的;

(二)擅自停止供水、未履行停水通知责任或未按规定采取临时供水措施的;

(三)未按照规定检修供水设施或者供水设施发生故障未及时抢修的;

(四)未按规定实行职工持证上岗制度的。

以上行为给用户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给予赔偿。

第四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五千元至二万元罚款:

(一)无资质或超越资质等级,承担城市供水工程设计、施工的;

(二)未按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城市供水工程设计、施工的;

(三)城市供水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即使用的;

(四)未经批准经营城市公共供水的;

(五)未经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取用城市规划区内地下水的。

第四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市供水管理部门按以下规定处罚:

(三)将供水管道直接插入便池和污水池的,责令改正,并处五千元至二万元罚款;

(七)擅自转供城市公共供水的,责令改正,没收非法收入,并处二千元至一万元罚款。

以上行为给供水企业和用户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赔偿。

第四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由供水企业按所启用管径的最大流量收取水费外,由区(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市供水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处二千元至一万元罚款:

(一)擅自从供水管道取水的;

(二)擅自开启公共消火栓的;

(三)擅自在供水管网上设泵抽水的。

第五十条对逾期无故不缴纳水费的,由供水企业按当期水费的百分之二加收水费;超过十日仍不缴纳的,由市或区(市)人民政府批准,暂停供水。

第五十一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二条供水管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三条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城市供水,包括城市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

(二)城市公共供水,指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以城市公共供水工程向居民和单位提供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用水。

(三)城市自建设施供水,指以本单位自建的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主要向本单位的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提供用水。

(四)城市供水工程包括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工程、自建设施对外供水工程和用户用水设施工程。

(五)城市公共供水设施,指用于城市公共供水的专用水库、引水渠道、取水口、泵站、取水井群(井)、管网、水厂、公用水站、消火栓、进户总水表及附属设施。

(六)用户用水设施,指从进户总水表后第一个阀门起的用户用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

(七)进户总水表,指城市供水企业按规划设置用于水量结算使用的计量水表。

第五十四条本条例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1991年12月18日xxx市人民政府发布的《xxx市城市供水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城市文化建设情况的调查报告(汇总19篇)篇十三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供水管理,保障城市生活、生产用水和其他各项建设用水,根据《郑州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供水、用水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负责城市供水运行、供水水质、服务质量等监督管理工作。

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负责城市供水水源开发、利用、保护和取用地下水水井的监督管理工作。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负责城市供水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负责城市供水水源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负责城市供水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城乡规划、国土资源、财政、价格、质量技术监督、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公安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供水管理工作。

第四条城市供水应当优化水资源配置,优先使用国家调配的水资源,合理使用地表水,限制使用地下水。

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达到的地区,依法禁止凿井取用地下水;现有取用地下水的水井,由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封停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五条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的城市供水规划应当包括水源地、水厂、加压泵站、抢修基地、经营服务网点等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及服务设施,合理布局二次供水设施,确保城市供水平稳均衡。

城乡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做好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用地控制预留工作。

第六条新建、改建、扩建城市公共供水工程应当符合城市供水规划和城市供水工程年度建设计划,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实施建设。

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的建成区域内,城市公共供水管线应当进入城市地下综合管廊,不得另行安排管线位置。

纳入城市建设投资计划的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建设、更新改造和供水安全工程,政府配套资金应当及时足额拨付。

第七条城市供水工程建设使用的设备、管材、配件等,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

利用新材料、新工艺和新化学物质生产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应当具有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批准文件;其他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应当具有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批准文件。

第八条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城市供水工程,应当符合城市供水工程技术标准。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方案应当由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参与技术审查;城市供水工程竣工验收应当有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参与,经验收合格后,与城市公共供水管道连接。

自建供水设施因转用城市公共供水需与城市公共供水设施连接的,自建设施供水单位和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应当签订连接协议。连接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施工作业应当按照连接协议进行,经城市公共供水企业验收合格后连接。

第九条经验收合格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供水设施,建设单位应当进行清洗、消毒,经依法认证的水质检测机构检测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三章设施安全管理。

第十条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供水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巡查检查制度,对其管理的专用水库、引水渠道、取水口、泵站、井群、输(配)水管网、注册水表、水厂、公用水站、抢修基地等设施定期进行巡查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消除,确保供水设施安全运行。

对危及城市公共供水安全的城市公共供水设施进行更新改造所需的费用,在城市供水安全保障和供水应急经费中列支。

第十一条城市供水设施发生损坏、漏水的,管理维护责任单位或个人应当及时抢修。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可以采取合理的应急措施,避免损失扩大。委托城市公共供水企业维修的,所需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第十二条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和自建供水设施管理单位施工、检查、维修或者抄表时,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干扰阻挠。需要入户作业时,工作人员应当出示证件,说明目的及服务时间等。

第十三条建设项目施工不得危害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安全或影响其正常使用。

建设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城市公共供水企业、自建设施供水单位查明施工区域地下供水管网情况。施工可能危及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安全的,应当征得城市公共供水企业或自建设施供水单位同意,并按照要求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第十四条下列区域为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安全保护范围:

(一)供水专用的供电架空线路垂直投影周围5米以内、地下电缆周围1.5米以内;。

(二)城市建成区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两侧各1.5米以内;。

(三)城市建成区之外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两侧各4米以内;。

(四)水厂、供水加压泵站周围30米以内。

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应当设置明显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措施。

第十五条禁止下列损害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危害城市供水安全的行为:

(一)占压、覆盖供水管道、注册水表、表井(箱)、闸井等供水设施;。

(二)向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倾倒垃圾杂物、排放污水;。

(三)损坏、覆盖、改变城市公共供水设施标识的;。

(四)将避雷装置和电器地线连接在城市公共供水设施上;。

(五)擅自启闭注册水表、阀门等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封锁装置;。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损害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危害城市供水安全的行为。

第四章供水与用水。

第十六条城市公共供水实行特许经营制度。

城市公共供水企业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后,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其签订特许经营协议。

依法取得特许经营资格的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应当承担特许经营协议规定的经营区域范围内的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管理、维护及供水经营等工作。各区域供水管网应当互联互通,相互转输水量的能力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十七条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供水单位应当设置水质检测机构,对原水、出厂水和公共供水管网水质进行检测,确保供水水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标准,并至少每月向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水质报表和检测资料。不具备检测能力的,应当委托经依法认证的水质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供水单位发现原水水质不符合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标准时,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应对措施,并报告环境保护、城市供水、卫生和水务行政主管部门。

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供水单位发现供水水质达不到相关标准时,应当立即通知受影响的用户,并同时采取措施,使水质符合相关标准。供水水质可能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损害时,还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向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八条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供水单位应当定期对计量器具进行检查维护。发现计量器具非人为因素致使损坏、停行、逆行或者计量器具额定流量大于实际用水量的,应当及时免费更换合格的计量器具,并告知用户,用户应当予以配合。用户发现上述情形时,应当及时告知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供水单位。因上述情形导致计量器具无法正常计量的,按照用户前两个抄表周期平均用水量计收水费。

第十九条用户应当按照供用水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交纳水费。用户自抄表次日起超过30日未交纳水费的,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供水单位应当向用户发出水费催交通知,并按照合同约定收取违约金。自抄表次日起超过60日无正当理由仍未交纳水费和违约金的,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供水单位可以依法采取停止供水措施。采取停止供水措施的,应当提前10日通知用户。

被停止供水的用户按规定结清水费及违约金后,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供水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恢复供水。

第二十条因注册水表被占压、堆埋、封锁等造成无法抄表,非因用户责任的,按照前两个抄表周期平均用水量计收水费,多计或少计的水费在下次抄表时折抵;因用户责任的,按照前两个抄表周期中的最高水量计收水费,并告知用户及时纠正。

第二十一条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时,应当及时办理注册水表过户手续。

以建设单位名义办理报装手续的新建房屋,建设单位应当自产权发生转移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过户手续,不得无故拖延。

第二十二条城市公共供水非居民用户需要中止用水的,应当办理中止用水手续,结清所欠水费。中止用水期限最长为一年。中止用水期限届满需要继续中止用水的',应当在届满前一个月办理延期手续,延期不得超过两次。未办理中止用水手续且中止用水超过一年的,按自动销户处理。

注册水表所依附的建筑物、构筑物灭失的,城市公共供水企业按自动销户处理。

第二十三条盗用城市公共供水,能够确认盗水量的,按确认的实际水量计算;不能确认盗水量的,按照盗水管道口径最大流量乘以盗水时间计算盗水量。

盗水时间有证据能够证明的,以实际确定的时间计算;盗水时间不能确定的,盗水天数按照180天计算,每日盗水时间按照下列标准计算:

(一)用于基建用水的按照12小时计算;。

(二)用于经营服务、特种行业用水的按照8小时计算;。

(三)用于工业、行政用水的按照6小时计算;。

(四)用于生活用水的按照2小时计算。

第五章二次供水。

第二十四条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建设和改造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三)一户一表、计量出户;。

(六)储水设施应当设置消毒设备、具有自控功能的溢流防护设备;。

(八)国家、省、市二次供水工程技术规程、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的其他要求。

第二十五条推行二次供水设施设计、建设、改造、管理维护专业化。

对新建的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可以由城市公共供水企业统一建设、管理维护;对既有的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可以委托城市公共供水企业统一改造、管理维护。

第二十六条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管理维护工作制度和操作规程,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利用用水低谷时间向储水设施蓄水;。

(二)水泵机组运行噪音不得高于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标准;。

(五)建立水质管理制度和管理台帐,配备专(兼)职人员,加强水质管理,至少每半年对储水设施进行一次清洗、消毒,并标注清洗、消毒的单位和时间。

二次供水设施未委托城市公共供水企业管理维护的,其管理维护单位还应当负责用户水表的抄表、收费及二次供水用户纠纷的处理。

第二十七条直接从事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和检验的人员应当经过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健康检查应当每年至少一次。

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应当查验清洗消毒人员和检验人员的健康证明。

第二十八条二次供水水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应当立即停止供水,组织清洗、消毒,及时告知用户,同时向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经依法认证的水质检测机构检测合格后,方可恢复供水。

第二十九条对既有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市、县(市)、上街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市供水、卫生、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公安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开展排查,对不符合技术、卫生、安全防范标准的,责令限期改正;对老旧落后的,制定改造计划,确保二次供水安全。

第六章服务与监督。

第三十条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供水单位应当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保证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保障供水安全。

第三十一条城市公共供水企业、自建设施供水单位和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对供水水质应当每月至少检测一次,并报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在其信息平台上公示。

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城市供水水质检测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应当建立供水服务信息系统,合理设置经营服务网点,公示业务受理范围、办事程序、服务承诺和投诉电话,提供便民快捷服务,并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第三十三条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供水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服务考核评价体系,对供水服务质量进行自我评价。

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开展城市供水服务质量监管评价,对水质、水压、供水服务、设施维护、应急处理等进行考核评价,也可委托第三方开展用户满意度测评。城市供水服务质量评价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供水单位应当建立投诉处理制度,接受用户对用水申请、供水水质、水压、计量器具准确度、收取水费等的投诉,并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处理,及时答复用户。

用户对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供水单位的投诉处理有异议的,可以向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投诉;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处理,并向投诉人答复。

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供水单位应当将用户投诉及处理情况进行汇总,定期报送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十五条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供水单位应当根据政府的城市供水应急预案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应急物资及装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三十六条因发生水资源紧缺、自然灾害、重大水质污染、恐怖袭击、重大生产事故等严重影响正常供水服务的突发性事件,市、县(市)、上街区人民政府应当立即启动相应应急预案,采取必要应急措施,避免或减轻危害,确保城市公共供水安全。

第三十七条城市供水、卫生、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巡查检查制度,加强对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供水单位及城市饮用水源的监督管理。

城市供水、水务、卫生、环境保护、城乡规划、城乡建设、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工作联动机制,实现城市供水管理信息共享。

第三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城市供水水质受污染的,应当及时通知城市公共供水企业或自建设施供水单位,并报告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第(七)项规定的,处以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管理维护责任单位或个人未及时抢修的,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二)有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四)项行为的,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未建立运行、维护管理档案或水质管理制度、管理台帐,且水质不符合标准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清洗消毒和检验人员未按规定取得健康证明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其所在单位,处以1000元罚款。

第四十四条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其他有权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具有特许经营资格的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履行特许经营协议情况监管不力的;。

(三)对严重影响城市供水服务的突发性事件处置不力的;。

(四)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或者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郑东新区、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范围内的城市供水、用水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市市区范围内的城市公共供水特许经营的具体实施,由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县(市)、上街区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城市公共供水特许经营的具体实施,由其人民政府确定的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自202月1日起施行。

城市文化建设情况的调查报告(汇总19篇)篇十四

第一条: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对其管理的城市供水的专用水库、引水渠道、取水口、泵站、井群、输(配)水管网、进户总水表、净(配)水厂、公共水站等设施,应当定期检查维修,确保安全运行。

1:用水单位自行建设的与城市公共供水管道连接的户外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必须经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验收合格并交其统一管理,方可使用。

2:在规定的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地面和地下的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挖坑取土或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等危害供水设施安全的活动。

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4:涉及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向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查明地下供水管网情况。施工影响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与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商定相应的保护措施,由施工单位负责实施。

5:禁止擅自将自建设施供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连接;应特殊情况确需连接的,必须经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同意,报城市供水连接处采取必要地防护措施。

禁止产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用水广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广网系统直接连接。

城市文化建设情况的调查报告(汇总19篇)篇十五

第九条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等共同编制城市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作为城市供水发展规划的组成部分,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十条编制的城市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应当从城市发展的需要出发,并与水资源统筹规划和水长期供求计划相协调。

第十一条编制城市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应当根据当地情况,合理安排利用地表水和地下水。

第十二条编制城市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应当优先保证城市社会用水,统筹兼顾工业用水和其他各项建设用水。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应当会同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等共同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定跨省、市、县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应当由有关人民政府共同商定并经其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第十四条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一切污染水质的活动。

城市文化建设情况的调查报告(汇总19篇)篇十六

同时,在三月底完成中层干部竞聘和一般员工双向选择竞争上岗的相关工作,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公司《精细化和供水服务标准化体系》等规范化管理体系,并在年底前全面完成6s管理建设,不断提升公司规范化、标准化管理水平。

全面落地执行《农村供水运营标准化管理体系》的建设工作,并在实践中不断优化完善,保障安全饮水,提供优质服务,提高农村供水运营管理的水平和效益,早日探索一条具有可操作性的农村供水运营管理之路。

针对农村水厂点多面广、分散不均和规模不一的现状,利用现代网络科技等技术手段,对1000吨/日以下的农村水厂采取人工智能无人值守、定期巡检的办法,来确保各水厂的正常运行,对所辖水厂的进出厂水量、水压和水质进行在线监测和实时监控,对加药、消毒和相关仪表设施设备进行定期巡查维护,并配置专用车辆和人员,同时,在水厂的每台设备上设置电子标签,巡查人员在例行巡查时必须对其进行扫描打卡登记,并与日常考勤进行绑定,以防出现设施设备漏检和出工不出力的现象,确保设备正常运行,保障正常供水。

结合当前公司专业技术人员缺乏的实际,特别是机电、自控设备运用与维护保养方面的技术人员不足,加上公司城乡一体化供水体系全面建成,大小厂(站)有30余座,相应的制水设备的维保已成为当前运行管理的瓶颈,尤其是新建5万吨/日水厂即将投入使用,自动化程度高,更需要一支懂技术、专业的队伍去运行维护。经公司班子讨论研究,拟聘请第三方专业技术服务公司对我公司所有厂(站)的制水设备进行全天候维护保养和处置突发应急问题,并在日常维护工作中以“传帮带”方式直接培养一批自己的专业队伍,为日后公司正常运营奠定扎实的基础。此项工作方案在报省公司批准后实施。

(二)项目建设进度安排1.全面完成__县自来水厂(二期)农村饮水安全管网延伸工程”及“、、三年5个巩固提升项目”、“__县20农村饮水安全精准扶贫建设项目”的整改收尾工作和竣工结算工作。

2.加快推进“__县城新建5万吨/日净水厂项目”建设,全面推进10条市政配套配水管网建设及供水调度大楼二次装修、水质检测中心装修、厂区内市政园林建设,确保在4月份完成厂区通水运行和新办公大楼搬迁工作,在6月份全面完成项目工程建设。

3.积极推进“筠门岭2万吨/日水厂扩建工程”建设,争取在202月正式开工建设,10月份竣工通水运营,全面解决九二氟盐化工基地企业的用水。

4.全面配合诚乡公司完成“和君教育小镇基础实施给排水工程(epc)项目”建设工作,做好收尾和竣工验收工作。

5.积极与县发改委、水利局等部门沟通协作,向上争取十四五规划建设项目,如筠门岭2万吨/日水厂工程、农村供水运营信息化工程和农村集镇供水管网改造提升项目等。

(三)工作计划实现途径1.强化党的政治引领,按照上级要求切实做好党建、综治和安全生产工作,为企业经营、发展提供强大的组织保证和良好的内外部环境,保证公司在稳定和谐的前提下实现新的更大的飞跃。

2.尽早谋划安排年的安装业务工程。要主动靠前,上门沟通,与有关单位联系协调,争取把__镇__村拆迁安置区、__乡乡村振兴经济示范区内的美食城等项目、__乡示范镇建设、__镇来__旅游项目、县城__项目、__小镇拆迁安置区及__乡__村至__村等的供水管道安装工程,揽入公司的安装业务范围,确保2020年的安装收入稳中有增。

3.加快做好圩镇私人水厂并购工作。要加快对19个乡镇23座私人水厂的评估收购工作,同时,配合政府做好有关各方的沟通协调,争取在2020年上半年全面完成圩镇私人水厂收购工作并接管其供区和用户,统一供水市场和整顿供水秩序,全面开展农村用水户普查工作,并迅速建立农村用户营收系统,进一步完善农村供水的运营管理,提升农村供水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四)需要集团提供的支持继续强化组织领导,加强与__县委县政府的沟通协调,加大资金支持力度,尽快组织开工建设筠门岭2万吨/日水厂工程,加快推进__县各乡镇圩镇私人水厂并购和农村水厂供区管网、用户接管进度,进一步完善城乡一体化供水体系。

新的一年,__将凝心聚力,勠力同心,继续以“树旗帜、立标杆”为目标,为全面推进城乡供排一体化积累一些经验做法和贡献一份力量!

城市文化建设情况的调查报告(汇总19篇)篇十七

上半年,我县固定资产投资总量和增速与全县28个二类县以及市内其他县区比较,总量偏小、增速偏低,为查找其中原因,县统计局于7月中旬组织三个组,在全县范围内进行了一次专题调研,对所有50万元以上的投资项目进行了全面摸排。现将本次调研结果汇报如下:

一、全县固定资产投资总体运行情况。

上半年,全县固定资产施工项目186个,比去年同期多32个,增长20.8%;完成投资额114750万元,同比增长60.1%。其中城镇固定资产投资100060万元,占总量的87.2%,同比增长59.0%,农村非农户投资14690万元,占总量的12.8%,同比增长67.6%。按产业分:第一产业投资较少,上半年完成投资2050万元,占总量的1.8%,同比增长12.6%;第二产业完成投资59210万元,占总量的51.6%,同比增长74.9%,其中工业性投资56500万元,所占比重为49.2%,同比增长66.9%;第三产业完成投资53490万元,所占比重为46.6%,同比增长56.9%,其中房地产投资完成14000万元,同比增长102.9%。

上半年固定资产投资的特点是:

1、工业性投资增长较快。上半年完成工业性投资56500万元,同比增长66.9%。在工业性投资中,制造业完成投资51290万元,占工业投资的91%,其中中能安驰汽车项目完成投资23000万元,占全县总量的20%,占工业投资的40.7%;金冠面粉项目完成投资2800万元,恒瑞面粉完成投资1800万元,许疃煤矿完成投资1700万元。

2、大项目是拉动投资增长的重要原因。在186个投资项目中,今年完成亿元以上的项目1家,5000万元以上项目2家,分别是安驰汽车产业、移动公司g网工程建设和工业园区征地及基础设施建设,分别完成投资23000万元、9400万元、7000万元。完成500万元及以上项目21家,累计完成投资34310万元,占全县投资额的30%。

3、非国有投资增长快速,民间投资活跃。上半年国有经济投资36000万元,占全县总量的31.4%,同比增长49.5%。非国有经济投资完成78750万元,占全县比重为68.6%,增长65.5%。

4、房地产投资规模偏小。今年上半年,全县上报开工建设的房地产项目3个,分别是:金色家园商住小区、润尔·帝景苑及和谐家园,以上三家累计完成投资11000万元,其中金色家园6000万元、润尔·帝景苑4000万元(主要是购地款)、和谐家园1000万元,三项占总量的9.6%,同比增长102.9%。增速虽高,但总量少,说明去年同期的总量更少。目前我县真正在建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只有金色家园小区一个,其余5家土地虽已购买,但相关手续未办好,主体工程均未动工。

二、上半年我县与市内其他县区投资完成情况对比。

(一)投资项目偏少。上半年,全省完成固定资产3752.6亿元,同比增长33.5%。全市施工项目740个,其中:谯城207个,涡阳190个,利辛129个,我县186个。低于涡阳4个,高于利辛57个。全市累计完成投资668017万元,同比增长65.1%,其中谯城179274万元,增长69.7%,涡阳160617万元,增长74.7%,利辛113706万元,增长106.4%。

(二)房地产投资规模小。1-6月份,我市房地产开发完成投资67008万元,同比增长19.5%,增速回落明显。我县1-6月房地产开发投资完成1.1亿元,同比增长102.9%,增速高,但总量却低于全市平均水平。

(三)工业性投资所占比例较低。上半年,谯城工业投资9.6亿元,增长151%;涡阳5.8亿元,增长72.5%,其中煤矿及蔡袁煤矿铁路专用线完成26642万元,占本县工业总额的45.9%;利辛6.6亿元,增长133.1%,其中国投辛集集团板集煤矿上报完成34846万元,占本县工业的52.8%;我县为5.65亿元,增长66.9%,其中许疃煤矿完成1700万元,占工业的3.0%。

三、重点工程的投资完成情况。

2、七个乡镇兽医站项目建设,计划总投资160万元,其中中央和地方财政配套资金88万元,已完成4个,完成投资80万元。3、坛城、楚村、板桥三镇文化站建设项目,计划总投资110万元,其中板桥集镇文化计生综合服务站已完工,另两个项目主体完工。4、篱笆、王集两个乡镇的农村沼气池项目建设,到目前已完成1535个,每个池子上级财政补助1700元,共补贴260.95万元,农户自己配套的工程大部分都没有做。5、板桥、许疃、楚村三个镇的计生服务站建设,计划总投资180万元,已基本完工。6、全县15个农村敬老院建设,计划总投资570万元,其中上级拨付资金270万元。

09年十大城建工程:目前正在建设的有五项,三项正在做主体工程施工前的准备,二项处于工程的前期筹备阶段。分别是:1、汽贸广场综合开发和广场西北侧的盛世家园商住小区项目,目前正在做二期、三期拆迁,应拆162户,已拆72户。2、开发区扩区项目,今年已完成扩区征地2160亩,开发区道路网正在建设。3、蒙凤路加宽改造项目,目前已完成2公里的`路面铺设工作,但是道路两侧的房屋拆迁工作进展缓慢。4、安康小区廉租房建设,位置在东升食品公司西边,目前2栋楼主体工程已完成80%。5、城市天然气项目,已完成投资1800万元,正在进行主管网铺设,入户安装和汽车加气站建设。6、垃圾填埋场项目建设,该项目综合办公楼及调蓄池主体工程接近完工,工程进展缓慢。7、一院住院大楼目前正在进行桩基勘测工作。8、庄周农民安置小区、污水处理厂管网、北关旧城改造三项工程,目前主体工程建设都未进行。

房地产开发项目。今年我县县城共实施房地产开发项目6个,分别是:金色家园、和谐家园、润尔·帝景苑、盛世家园、一中学府、学子家园6个项目,计划房屋开发面积47.7万平方米。09年上半年上报3家项目,目前主体工程正在建设的只有金色家园一家,已开工13万平方米,和谐家园已上报完成征地6000万元,5个项目均完成开工前的各项准备工作,预计年内开工建设。

三、投资项目的行业和地区分布情况。

本次调研共排查出152个投资项目报送单位,比原上报数多50个,施工项目239个,比上报数多53个。计划总投资490188万元,已累计完成投资285685万元,其中今年完成投资125401万元,比上报数多出10651万元。分行业具体情况是:第一产业施工12个项目,比上报数多5个,完成投资3660万元,比上半年报多出1610万元。第二产业施工43个,与上报数一致,当年完成额54266万元,比上报数少4944万元。第三产业有项目单位195个,比上报数多142个。当年完成额67635万元,比上报数多14145万元。

(一)各乡镇重点项目完成情况。

全县239个施工项目中,乡镇共有101个,具体分布是:漆园办事处17个项目,许疃镇9个,坛城镇、庄周办事处各8个,双涧镇7个,马集镇6个,篱笆镇、板桥集镇、乐土镇各5个,白杨林场、范集工业园区、三义镇、小辛集乡各4个,立仓镇、城关镇、王集乡各3个,楚村镇、岳坊镇、小涧镇各2个。通过调研发现,各乡镇都有漏报项目,漏报的项目主要是乡镇村村通公路、农村卫生院、村级卫生室、敬老院、饮水工程、沼气池、改厕、兽医站、文化站和计生服务站项目建设等属于中央扩大内需的民生工程,漏报的原因主要是单个项目不够50万元,但全县打捆后超过50万元,应该上报。上述项目各建设资金由财政拨款和自筹两部分组成。各乡镇项目完成情况详见乡镇重点项目一览表。

(二)开发区项目建设情况。县开发区内的18个投资项目,目前停工2个(雪茄烟厂、安东工贸),完工3个(安驰皮卡、兴元电器一期、九龙泉纯净水),正在建设的13个。其中总投资1.2亿元的安驰suv皮卡汽车项目,今年上半年已全部完工,位列单个投资项目完成额之首,加上安驰二期完成的1.1亿元,共计完成2.3亿元,占今年我县工业投资完成额的42.4%。开发区基础设施建设上报完成7000万元,主要是征地和标准厂房建设。汽车4s店今年完成投资2000余万元。今年新开工的金峰财富特种车辆厂,计划投资8000万元,由港商投资,上报完成2500万元,实际完成数比上报数小的多。雪茄烟厂新址计划投资4000万元,至今未动工。安东工贸公司的厂部已停工。山东诸城客商在开发区内投资的旭日机械厂已建至第三层。南京雨润集团在蒙投资的宏健食品厂新址,计划投资额大、征地多,但建设速度慢,目前该公司在开发区新厂区的累计投资也不超过2000万元。兴元电器厂早已建成,但一直未生产,房屋已出租。

四、存在主要问题。

文档为doc格式。

城市文化建设情况的调查报告(汇总19篇)篇十八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供水管理,发展城市供水事业,保障城市生活、生产用水和其他各项建设用水,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城市供水,是指城市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本条例所称公共供水,是指城市自来水企业以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单位和居民的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提供用水。本条例所称自建设施供水,是指城市的用水单位以其自行建设的供水管道及其属设施向本单位的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提供用水。

第三条从事城市供水工作和使用城市供水,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城市供水工作实行开发水源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政府应将发展城市供水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六条国家实行有利于城市供水事业发展的政策,鼓励城市供水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供水的现代化水平。

第七条国务院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城市供水工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供水工作。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城市供水工作。

第八条对在城市供水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城市文化建设情况的调查报告(汇总19篇)篇十九

第十五条城市供水工程的建设,应当按照城市供水发展规划及其年度建设计划进行。

第十六条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应委托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设计、施工单位承担,并遵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禁止无证或者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任务。

第十七条城市供水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八条城市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需要增加用水的,其工程项目总概算应当包括供水工程建设投资;需要增加城市公共供水量的,应当将其供水工程建设投资交付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由其统一组织城市供水工程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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