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著作权 合同(精选六篇)

时间:2023-04-12 作者:储xy

在人们越来越相信法律的社会中,合同起到的作用越来越大,它可以保护民事法律关系。怎样写合同才更能起到其作用呢?合同应该怎么制定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带来的合同优秀范文,希望大家可以喜欢。

著作权法合同篇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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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人工智能;人工智能生成物;独创性;著作权法

作 者 简 介:吕霞(1990-),女,汉族,四川达州人,重庆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一、人工智能生成物独创性分析

独创性表达是作品获得法律保护的判断标准,换句话说,获得法律保护的作品需要满足最低限度的独创性要求,简单的排列组合是不能成为法律保护的客体。因此,作品需要体现作者独特思想与表达。

有学者认为:“独创性”是人类专有,人工智能生成物无思想、情感表达,不符合我国《著作权法》的客体要求,因此,人工智能生成物就不是作品。有学者还认为应该从ai技术创新、投资者利益与法律与社会的适应性等角度出发,应该赋予人工智能生成物以作品法律性质。孙伟平教授通过存在论、认识论以及价值论视角讨论了人工智能的不可主体性[1],龙文懋学者认为人工智能具有类似于人的思维能力,但其工作原理仍然按照人类意志,因此人工智能不具有创造性,其生成物也不构成作品[2]。从猿猴自拍案等判例以及2017年9月美国版权局发布的《美国版权局惯例的概要》可知,普遍观点认为只有人才能成为作者。

笔者认为,对人工智能生成物的独创性标准要求应该与人类的独创性标准一样,如果ai生成物达到独创性要求,则赋予人工智能生成物——“作品”以法律性质。人工智能之所以具有生成能力与思维表达能力,究因于程序设计者、编程者的算法编程,其实质上,是程序设计者、编程者的思想表达与创造能力表达。人工智能生成物著作权应归属于开发者、所有者或使用者。

对于人工智能独创性的判断标准到底如何,与人工智能的技术研发、算法程序编写、深度学习的科技情况息息相关。人工智能“深度学习”的特性对法律产生挑战。目前,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是有独创性存在,但不是人工智能本身的独创性,而是创造、设计人工智能的“人”具有独创性思维表达和较高的生成水平。因此人工智能生成物的归属问题即权利主体问题应该引起关注。

二、人工智能生成物权利归属

(一)人工智能本身与权利主体

人工智能生成物生成的内容,虽可以视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但是机器人是不可能成为著作权法中作品的主体。著作权法属于私法体系,因此在著作权法中权利主体与权利客体地位禁止互换,且权利客体的来源必须限于权利主体。私法完全否定主体在任何情况下转换成客体成为被支配对象的可能性,同时也排除了客体归属于客体的可能性。基于上述法理推理,人工智能不可能成为权利主体与初始著作权人。因此,根本不存在归属于人工智能的作品,无论来源如何,人工智能作品的权利只能归属于人,法律不会赋予人工智能以权利主体。

(二)人工智能生成物权利主体

1.人工智能生成物的权利主体是“人”

人工智能生成物的著作权的权利主体应该归属于人工智能的创造人或者说设计人或者所有人。机器人是机器不是“人”,是人赋予它人造智能的属性,这是人从数据中发掘并整理出有价值的信息,进而输入机器人中,以该信息作为机器人未来解决问题或者生成内容的基础。由此,人的参与对数据的取舍其实是人的价值判断与逻辑推理的结果,造就了机器人后来对生成内容的最低程度创造性。尽管人类平时了解到人工智能有战胜人类的新闻消息时,部分人感慨是人工智能太强大,甚至感叹会威胁人类,挤占人类生存发展的空间。事实上,机器人是无意识的,人工智能只是穷尽了一切可能性路径的超强大计算能力,而不是机器人拥有了创造力。

2.人工智能生成物的权利主体——“人”的解决路径

(1)著作权法中的认定依据。基于以上所述,那么人类成为该著作权的主体才是最具有说服力。那么如何才能从法理与法律中找到相关的依据呢?吴汉东教授认为,“可参照著作权法关于职务作品或雇佣作品的规定,由创制机器的“人”而不是机器人去享有和行使权利。”[3]我国著作权法将作者分为自然人作者和单位作者,自然人作者是生成作品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是单位作者。我国《著作权法》第11条第二款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虽然没有参与创造、设计人工智能程序,但是依然可以成为人工智能著作权的作者,在这种情况下,目的是通过保护人工智能作品最终保护人工智能的创造人、设计人与所有人,由创造、设计、拥有的人工智能的人去行使权利而不是人工智能行使權利。有学者认为,“将人工智能拟制为法律关系的主体,也无需法律制度做根本性的突破”。若是雇员或者受委托生成、设计的人工智能,则ai生成物之权利归属问题迎刃而解:我国《著作权法》明确对职务作品进行了规定,著作权法第十六条已经明确规定。

从现行著作权法来看,人工智能的生成物有人工智能的设计者、生成者意志行为,所以运用著作权法中关于职务作品法律规定来分析、定性、规范人工智能生成物的法律性质也十分合理。

(2)邻接权制度的认定依据。有学者提出使用邻接权制度来保护人工智能生成物更为合理。基于以下三个理由考量:其一,出于鼓励投资的考量,认为使用邻接权制度可以最大化鼓励人工智能生成物的大量资金、技术投入。其二,认为人工智能生成物生成模式不同于一般的作品生成,是文化工业发展的产物,更接近邻接权客体一般特征。其三,反对用著作权法相关制度保护人工智能生成物,提出要增设人工智能生成物邻接权这一新类型。

有人认为人工智能突破了已有法律制度设计,这种观点未清楚识别人工智能生成物的本质,没有认清人工智能与已有法理的悖论本质。在已有的著作权法中,可以通过著作权法关于作品的法律规定,上述學者的担忧可以合法解决人工智能生成物的相关问题。但著作权法中职务作品或者委托作品的规定既可以激励人工智能技术、资金投入,还可以解决作者的人格权安置问题,不存在保护范围过广的难题,该制度对人工智能生成物的权利保护更完善、更合理。

从目前人工智能的智能化技术发展阶段来看,依靠深度学习与人类编程进行计算与智能化行为操作,本身并不适宜成为权利主体。人工智能权利主体可以运用著作权法中关于作品的相关制度设计来解决。现有技术条件下人工智能不具有法律主体资格,未来超人工智能也不应具有法律主体资格。基于激励理论,人工智能生成物应当受著作权法保护,其核心问题是权利归属,著作权归属于开发者同所有者与使用者。

三、结语

笔者认为,人工智能权利主体应该是“人”更为妥当。立法不能凭空想象,法律、制度的设计要客观现实且可操作性强。毕竟人工智能的生成物需要人的参与,人类的编程、设计,不能因为人工智能不是“人”,所以就否认其生成物的独创性,只是目前我们从著作权法中为其生成物寻找到了关于其作品的相关规定。关于人工智能编程者同创造者、设计者与投资者的法律地位因分工不同受法律保护时,其法律地位亦不同,虽然著作权客体是“作品归于作者”的基本原则,但是基于人工智能不具有法律人格地位,出于对人工智能产业的创新、进步与发展等因素的考量,法律仍然赋予投资者以人工智能生成物的权利主体身份,将其视为作者。著作权法终归是私法,因此权利主体之间若对权利归属有约定的,法律应该尊重其约定优先的原则。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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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合同篇二

乙方(供方):

1、乙方为甲方提供的产品品种为见合同附件《采购备忘录》。

2、等级和质量:乙方为甲方提供的产品必须符合国家相关质量标准并达到甲方的质量要求,在签订协议前必须提供产品的“三证”。农产品中所明示的“有机产品”、“绿色产品”、“无公害产品”等产品质量标志,乙方必须在签订协议前提供有关部门颁发的有效证书。

3、包装:见合同附件《产品验收标准》。

交货日期、数量及价格约定选择以下第种:

1、乙方在签订合同后天内按下表足量交货。

2、乙方在签订合同后天内按下表足量备货在乙方仓库,甲方按实际需要分批提货,在天内提完所有货物。甲方提货前或者乙方送货到甲方经营地点前,货物损失风险由乙方承担。如需甲方支付仓储费用,按下表约定。

每签订《采购备忘录》,重新签订《采购备忘录》时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双方协商下调整供货价格,在《采购备忘录》的有效期内,不得因任何原因更改价格。

每次下订单时根据市场行情,在双方协商下调整供货价格,并按当次双方签字确认的订单上的定价作为当次交易价格。

1、产品交(提)货方式:选择以下第种:

⑴乙方送货到甲方配送中心,费用由乙方承担;

⑷乙方送货到甲方指定地点,费用由乙方承担。

2、验收办法:甲方按照合同附件《产品验收标准》约定的标准要求,对订购产品进行验收,没有《产品验收标准》的产品,按相关国家标准进行验收,对符合要求的进行收购,对不符合规定标准要求的可不予收购。乙方提供给甲方的货物数量以交货地验收合格的数量为准。甲方的《产品验收标准》是根据甲方实际需要制定的,如有改动,以甲方发布的最新《产品验收标准》为准。甲方发布的最新《产品质量标准》以电子邮件或者信函方式送达对方后生效。

3、甲方验收后,国家法定机构或者职能部门检查或化验不合格的,视为乙方交付货物不合格。

4、货款结算办法:选择以下第种:

⑴乙方产品交货后,甲方应在个工作日内,凭交货地验收单据及送货凭证向乙方支付货款到乙方指定账户。

⑵双方约定每月 日开始上一个月货款对账(遇法定休息日顺延),乙方应在每月 日前向甲方提供□正规发票/□送货凭证及验收单据,甲方在收到乙方提供□正规发票/□送货凭证及验收单据后的 个工作日内支付货款到乙方指定账户。如因乙方原因导致货款结算不及时,甲方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⑶乙方产品交货后,甲方凭交货地验收单据及送货凭证立即向乙方支付现金。⑷甲方在签订合同后日内预付单次订单总额的 %,发货前支付单次订单总额的 %,到货验收合格后支付余款。

1、乙方在交售的产品中掺杂作假,以次充好,甲方有权拒收,乙方同时应向甲方偿付该批货款总值 %违约金。

2、乙方在合同约定交货期间违约不向甲方交货或交货量不足该批订单量 %的,应向甲方支付该批货款总值 %作为违约金,乙方还应支付超出违约金之外的损失。如因不可抗力原因,无法足量供货的,需提前 天通知甲方,否则按违约论处。

3、因乙方逾期交货,甲方不再需要的,由乙方自行处理,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该批货款总值 %作为违约金。

4、凡乙方提供的产品,虽然甲方验收合格但国家法定机构抽检不合格的,甲方有权退货,乙方应向甲方支付万元作为违约金,应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和引起的一切责任。

5、乙方不得有任何商业贿赂和其他不正当交易行为,一经发现乙方应向甲方支付万元违约金,且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

6、乙方有本条各款违约行为的,除承担违约责任外,还应向甲方支付甲方主张损失所产生的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误工费、律师费、交通费、查档复印等费用。

7、甲方在合同履行中违约无故拒收的,应偿付乙方该批货款总值 %违约金,并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和费用。

8、由甲方提货的产品,经乙方通知提货而逾期提货或未提货的,应向乙方偿付该批货款总值 %违约金,并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和费用。

9、甲方超出合同规定期限内付款的,应按当时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乙方支付超出期限的利息补偿。

本合同有效期为一年,如《采购备忘录》约定有效期的,有效期过期后双方未重新签订《采购备忘录》,本合同自然终止。甲乙双方的任何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及时通知对方,并采用书面形式由双方达成协议。未达成协议以前,原合同仍然有效,当事人一方接到另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建议后,应在收到通知之日起 日内做出书面回复,逾期不回复的,即视为同意变更或解除。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以由当地工商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以下第种方式解决。

1、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合同附件《采购备忘录》、《产品验收标准》及《采购订单》作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此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著作权法合同篇三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标准化工作,保证产品和服务质量,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提高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标准(含标准样品),是指农业、工业、服务业和社会事业等领域统一的技术和管理要求。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标准化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标准化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本法所称标准化工作,是指制定标准、组织实施标准和对标准实施进行监督的活动。

第四条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全国标准化工作。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分工管理本部门、本行业的标准化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标准化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分工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本部门、本行业的标准化工作。

区域内的标准化工作。

第五条 国务院建立标准化协调推进机制,统筹协调全国标准化工作重大事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建立标准化协调推进机制,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标准化工作重大事项。

第六条 国家鼓励积极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参与制定、采用和推广国际标准;鼓励开展标准化国际合作与交流,推进中国标准与国外标准间的转化运用。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在标准化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标准的制定

第八条 对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技术和管理要求,应当制定国家标准。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

第九条 为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以及满足社会经济管理基本要求,需要统一的技术和管理要求,应当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强制性国家标准,负责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立项、编号和发布,并开展对外通报。

国务院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责负责强制性国家标准 2

的项目提出、组织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组织实施和监督。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向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立项建议,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决定。

法律、行政法规对强制性标准的制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强制性国家标准免费向社会公开。

第十条 推荐性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一条 对没有国家标准、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内统一的技术和管理要求,可以制定行业标准。行业标准为推荐性标准。

行业标准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在公布国家标准之后,该项行业标准自行废止。

第十二条 对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需要在特定行政区域内统一的技术和管理要求,可以制定地方标准。地方标准为推荐性标准。

后,该项地方标准自行废止。

第十三条 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可以制定团体标准,供社会自愿采用。团体标准的制定工作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规范、引导和监督。

团体标准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四条 国家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企业和企业间联盟可根据需要自行制定企业标准。

企业生产的产品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

第十五条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国民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标准项目优先立项,抓紧开展组织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等工作,确保定期完成。

第十六条 制定标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利于合理利用国家资源;

(二)有利于推广科学技术成果;

(三)有利于提高经济效益;

(四)有利于产品通用互换;

(五)有利于促进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和对外贸易。

第十七条 制定标准不得存在下列内容:

(一)损害人身健康或者生命、财产安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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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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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合同篇四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达成_________转让合同,合同如下:

第一条在友好协商的前提下,为了更好地经营和管理,甲方将_________转让给乙方,包括已列明的所有固定资产和所有无形资产(详细清单附后略),总额为人民币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元),其中应收押金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元)。

第二条本合同签字生效之日起,乙方先付甲方人民币_________元,乙方可派收费和财务人员进入,从即日起,所有的收入归乙方,同时药品、人员工资、水电、房租等所有相关费用由乙方负责;之前的所有相关费用由甲方结清。

第三条_________个月后,所有的经营管理权归乙方,甲方应协助乙方平稳过渡,同时乙方应承认甲方所签署的合同或口头合同;对于有异议或有争议的问题,双方应在相互尊重理解的基础上友好与合同方协调解决。

第四条甲方在办理完成转让变更手续,乙方(或乙方代表)为法人和负责人后,乙方必须付人民币_______元(大写______元)予甲方,余额_________元乙方必须在年底检查(上级)完毕后_________日内付清予甲方。

第五条陈述和保证

5.1甲方的陈述和保证

(1)其是一家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

(3)本合同自签定之日起对其构成有约束力的义务。

5.2乙方的陈述和保证

(2)本合同自签定之日起对其构成有约束力的义务。

第六条违约责任

6.1甲方的责任

(1)如果甲方未按本合同履行义务,则应承担罚款_________元给乙方并应按本合同继续完义务。

(2)如果甲方违反其在本合同中所作的陈述、保证或其他义务,而使乙方遭受损失,则乙方有权要求甲方予以赔偿。

6.2乙方的责任

(1)如果乙方违反本合同,则甲方可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违约金_________元。

(2)如果乙方违反其在本合同中所作的陈述、保证或其他义务,而使甲方遭受损失,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予以赔偿。

第七条保密

一方对因本次转让合同而获知的另一方的商业机密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向有关其他第三方泄露,但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或经另一方书面同意的除外。

第八条补充与变更

本合同可根据各方意见进行书面修改或补充,由此形成的补充合同,与合同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9.2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附件的有关规定,应按照本合同的违约责任条款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条不可抗力

任何一方因有不可抗力致使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合同或迟延履行本合同,应自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将事件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自事件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导致其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或迟延履行的证明。

第十一条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本合同各方当事人对本合同有关条款的解释或履行发生争议时,应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予以解决。如果经协商未达成书面合同,则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权利的保留

任何一方没有行使其权利或没有就对方的违约行为采取任何行动,不应被视为对权利的放弃或对追究违约责任的放弃。任何一方放弃针对对方的任何权利或放弃追究对方的任何责任,不应视为放弃对对方任何其他权利或任何其他责任的追究。所有放弃应书面做出。

第十三条后继立法

除法律本身有明确规定外,后继立法(本合同生效后的立法)或法律变更对本合同不应构成影响。各方应根据后继立法或法律变更,经协商一致对本合同进行修改或补充,但应采取书面形式。

第十四条通知

14.1本合同要求或允许的通知或通讯,不论以何种方式传递均自被通知一方实际收到时生效。

14.2前款中的实际收到是指通知或通讯内容到达被通讯人(在本合同中列明的住所)的法定地址或住所或指定的通讯地址范围。

14.3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三日内,将变更后的地址通知另一方,否则变更方应对此造成的一切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合同的解释

本合同各条款的标题仅为方便而设,不影响标题所属条款的意思。

第十六条生效条件

本合同自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在本合同上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各方应在合同正本上加盖骑缝章。

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具有相同法律效力。各方当事人各执份,其他用于履行相关法律手续。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日

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日

著作权法合同篇五

著作权法保护是对保护作者的作品独创性,作者合法权益不受侵犯,都有极大的作用。以下是百分网小编搜索整理的关于自考《知识产权法》复习笔记:著作权法保护,供参考复习,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想了解更多相关信息请持续关注我们应届毕业生考试网!

(一)著作权作品的定义与保护条件

1、定义: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造成果。单纯的思想或情感本身不能成为著作权客体。

2、著作权客体的构成要件:独创性。可复制性。

二、著作权作品的类别:1、文字作品;2、口述作品;3、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4、美术、建筑作品;5、摄影作品;6、电影和以类似制作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7、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此外,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计算机软件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也是著作权的客体。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指由某社会群体(如民族、区域、国家)在长期的历史过程中创作出来并世代相传,集体使用的歌谣、音乐、故事、戏剧、舞蹈、建筑、主体艺术、装饰艺术等作品、素材或风格。具有集体性、区域性、延续性的特点。

一、计算机软件的概念和保护条件

1、概念:指计算机程序及有关文档。

2、保护的条件:原创性。可感知性。可再现性。

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归属:

1、合作开发:著作权的享有和行使以事前的书面协议为根据,如无书面协议,共同享有。

2、委托开发:由委托者与受委托者签订书面协议约定,如无书面协议或在协议中未明确约定的,其著作权属于受委托者。

3、指令开发:归属由项目任务书或合同规定;如未明确规定的,属于接受任务的单位。

4、职务开发:著作权属于该法人或其他组织。但应对开发者予以奖励。

5、非职务开发:如不是执行本职工作的结果,并与开发者在单位中从事的工作内容无直接联系,且又未使用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则该软件的著作权属于开发者自己。

三、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内容和期限

(一)内容: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翻译权、及其他权利。

(二)期限:著作权自软件开发完成之日起产生。

1、自然人:为自然人终生及死后50年。截止于自然人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合作开发的,截止于最后死亡的自然人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2、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软件著作权,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软件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软件自开发完成之日起50年内未发表的,不再保护。

四、登记管理:中国软件登记中心

五、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侵权行为及其法律责任:

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或登记其软件的。

2、将他人软件作为自己的软件发表或登记的。

3、未经合作者许可,将于他人合作开发的软件作为自己单独完成的软件发表或登记的。

4、在他人软件上署名或更改他人软件上的署名的。

5、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修改、翻译其软件的。

6、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而复制或者部分复制其软件的。

7、向公众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传播著作权人的软件的。

8、故意避开或破坏著作权人为保护其软件著作权而采取的技术措施的。

9、故意删除或许可他人行使著作权人的软件著作权的。

行为人违反上述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一、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1、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

(1)违背一般法律原则的。(2)违背社会公德和社会伦理的。(3)故意妨害公共秩序的。

2、超过著作权保护期限的作品。

二、不适用著作法的作品:

1、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

2、时事新闻。各国都不予以法律保护。

3、历法、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是人类普遍运用的工具。

著作权法合同篇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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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张艺藐,中国政法大学光明新闻传播学院,法律硕士,研究方向:传播法。

在人工智能生成表达的过程中,自然人不再直接从事创作,而是制定人工智能运行的算法以及提供可以生成表达的素材。自然人不再能够决定具体的表达形式和内容,自然人和人工智能的生成物之间的关系明显弱化,对著作权伦理、理论和相关制度造成了冲击。

(一)对著作权伦理的挑战

我国著作权立法及学术通说采用的是大陆法系人身权与财产权并重的权利体系。在此基础上,我国法律又对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做出了区分,并分别规定了不同的保护路径。著作人身权与著作财产权在理论渊源上完全不同,最早可以追溯至近代欧洲的人格理论。基于人格理论的标准,著作人格权构建起了一套区别于著作财产权的权利、义务、责任分配模式。然而,在当下讨论人工智能生成表达时,通过算法运行的人工智能却在某种程度上达到乃至超越了人的理性,甚至完全可以取而代之。

人工智能生成表达的发展对著作权理论领域以自由意志为基础的理性人架构造成了极大的冲击:一方面,人的理性不再貫穿生成表达的全过程,不再能够决定人工智能所生成的表达的内容和形式,使得人的人格无法在由人工智能生成的表达中得以体现,而著作人身权之署名权也因此失去了应有的意义;另一方面,自然人缺乏对人工智能生成表达的过程的参与,也因此无法对其最终能够生成何种成果获得理性的认知,在此情况下“理性人”假设便难以承担传统著作权理论中应有的作用。

(二)对著作权理论的挑战

在著作权法智力成果理论当中,不论何种作品都是人的智力成果,其本质都是一种能够反映作者的愿望和意志的商品,只有通过作者的劳动创作才能得到。作者通过利用社会的资源进行创作,其成果最终也服务于这个社会。作者在享有社会所赋予的创作便利的同时也应当负担起相应的责任。而著作权保护作者本人因其付出而获得的利益,其目的也并非单纯的维护权利人的个人利益,更重要的是通过这种激励使更多的人愿意从事创作,以此满足全人类精神层面的需求,进而推动人类社会向前发展。

从我国著作权法的相关表述来看,我国立法在很大程度上认可并采用了这一理论。然而人工智能是人创作的机器,本身并不具备理性和意识,所以著作权制度给予权利人的激励对人工智能来讲并不起作用,通过著作权制度的构建促进社会发展的立法目的在人工智能生成表达的情况下决计不可能实现。且从目前来看,智力成果的相关学说仍坚持以人类的智力成果为主,人工智能“独立”生成的内容能否被认定为智力成果还有待商榷。

(三)对著作权制度的挑战

1.作品的认定

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对什么是作品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只有具备作品的保护要素,即可版权性才能成为著作权客体,获得著作权保护。一项作品实际上包含两个要素,即表达的内容和表达的形式。通说认为著作权只保护作品的表达形式,而不保护思想等实质的内容。人工智能生成内容只有在满足了作品的表现形式要件之后,才能考虑是否能够纳入著作权客体的范围之中。通常情况下,人工智能所生成的内容是否能够通过媒介进行传播,是否具有能够为人所感知、利用的信息,其判断并无太大争议。在学术领域,分歧最大的便是人工智能生成的表达是否具有创造性,也正是创造性的判断决定着人工智能生成的表达能否定义为作品,而“创造性来源于人工智能而非人类,也不影响其获得著作权法的保护” 。

目前,国内学界关于“创造性”的理论,占据主流的有两种观点:一种要求作品蕴含较高的创造性;一种则强调具有创造性的作品应当独立完成、不抄袭。人工智能并不具备自己的思维,更不可能具备人的理性。究其根本,当下的人工智能的“智慧”终归还是人制定的程序化运作方式,和人类独特的智慧不在一个层级,要求其生成的表达具有较高程度的创造性并不现实。而若采用独立完成、不抄袭即包含创造性的解释,则会不可避免的产生大量由人工智能生成的文化垃圾,反而不利于人的创作,更谈不上促进社会文化发展。

2.著作权人的认定

依据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人包括作者和其他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者是指创作作品的公民,无论如何解释,人工智能都不可能被定义为“公民”;而另一方面,人工智能也不是“法人或其他组织”。从相关制度安排来看,人工智能并不存在相应的行为能力和责任承担能力,在当前的法律制度下不可能成为著作权人。且人工智能为人类所创造这一事实也决定了人工智能不可能与自然人一起被列为法律权利的主体。

智力成果作为无体物,比有体的一般财产更需要法律保护,只有得到法律的认可和保护才能使智力成果正常参与市场经济活动而不至于被肆意传播。人工智能通过收集或利用数据库中的数据进行机器学习,并通过分析、提炼数据中的信息确定其中的规律,进而模仿数据库的数据生成类似的表达。这种表达本质上就是一种数据集合,而人工智能所运行的算法则是自然人对人工智能变造加工数据信息的实际控制手段。因此,应当有某种法律上的权利归属于人工智能的创造者,以与其对人工智能的创造相匹配。将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纳入著作权法保护,以法律规定的制度规范相关行为,既能够保护权利人的正当权益、激励权利人进一步创作,又能够保障权利人之间的交易秩序,实现相关智力成果的经济价值,从而有利于社会发展。相反,若法律不认可人工智能生成表达的可版权性,对人工智能生成表达的利用就会呈现出无序的状态,更难以期待相关产业可以持续、健康发展。

(一)人工智能生成表达的著作权保护

即便一种表达为人类所创作,也必须满足《著作权法》关于作品构成要件的规定才能被认定为作品并予以著作权的保护。同理,只有具有一定创造性的人工智能生成的表达才能被认定为作品。持对人工智能生成的表达采取著作权保护的观点的学者,通常认为人工智能所生成的表达具有可版权性,具备一定创造性后可以被认定为作品,其分歧多在该作品的权利归属上。有学者认为,只有对人工智能所生成的内容具有实质贡献,才能具有法律上的相当因果关系以支持其对该作品享有著作权的权利主张。而人工智能的算法和相关程序等均为其创造者所设计,其创造者的劳动对人工智能能够生成内容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人工智能生成作品的著作权应归于人工智能算法的创作者。

也有学者提出,机器人虽然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不依靠人类的干涉“独立”生成表达,但其仍然摆脱不了人类为其设定的算法,所以保护机器人生成内容就是保护其背后机器人创作者的智力成果。也有学者认为,人工智能生成作品的著作权应当属于人工智能的所有者。著作权的主体从自然人扩大包含法人或其他组织,其中的人格理念正在逐渐淡化,而更加强调鼓励创作。从这一角度来看,赋予人工智能的所有者著作权不仅能够保障人工智能所有者的正当利益,也能更好促进人工智能创作再发展,进而实现激励创作、有利社会的目的。

(二)人工智能生成表达的邻接权保护

人工智能的发展和应用是大势所趋,而对人工智能生成的表达予以著作权法上的保护也是当然的选择。面对人工智能在内容生成领域的广泛运用对现行著作权制度带来的挑战,是否应对现行著作权体系进行调整仍需学界进一步讨论。

注释: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条规定,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创造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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