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支部委员会工作报告的决议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实用8篇)

时间:2023-10-02 作者:MJ笔神2023年支部委员会工作报告的决议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实用8篇)

报告材料主要是向上级汇报工作,其表达方式以叙述、说明为主,在语言运用上要突出陈述性,把事情交代清楚,充分显示内容的真实和材料的客观。掌握报告的写作技巧和方法对于个人和组织来说都是至关重要的。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最新报告范文,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支部委员会工作报告的决议篇一

第四十三条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公布后,应当及时在常务委员会公报和《南方日报》上刊登。

较大的市的地方性法规公布后,应当及时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和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登。

决定、决议应当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在《南方日报》刊登。

第四十四条任职、免职或者撤职,以常务委员会通过之日为准,由常务委员会以公告或者其他方式公布,并以正式文件通知提请机关。

第四十五条地方性法规公布后,常务委员会机关应印制一定数量的单行本免费向公众提供。

支部委员会工作报告的决议篇二

第三十四条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第三十五条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的人员在全体会议和联组会议上的发言,一次不超过15分钟;要求延长发言时间的,经会议主持人同意,可以延长5分钟。再次发言的,不超过5分钟。

第三十六条表决议案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交付表决的议案,有修正案的,先表决修正案。

第三十七条常务委员会表决议案,可以采用无记名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法规案、人事任免案、决定表决的报告,采用无记名方式表决。

第三十八条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投票表决时,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也可以弃权。

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第三十九条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决议、决定和任免名单,依照有关法规的规定在《安徽日报》上公布,并及时在《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刊登。

常务委员会批准的地方性法规,由报请批准的机关公布。

支部委员会工作报告的决议篇三

第一条为了规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的议事程序,提高议事效率,保证常务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常务委员会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集体行使职权。

第三条常务委员会审议议案、报告,决定事项,应当充分发扬民主,实行民主集中制。

支部委员会工作报告的决议篇四

第十九条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工作时,应当由市长、院长、检察长或者副市长、副院长、副检察长到会报告。

市人民政府委托所属工作部门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工作,应当由该部门主要负责人到会报告。

第二十条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听取工作报告后,可召开全体会议、分组会议或者联组会议进行审议。

主任会议可以决定将工作报告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审议,提出意见。

第二十一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工作报告时,报告人及有关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二十二条常务委员会审议工作报告时提出的重要意见,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室整理后,经主任会议决定,书面告知有关部门限期研究处理。

承办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报告研究处理结果。

第二十三条常务委员会审议工作报告后,可以就工作报告作出决议或者决定。报告工作的部门应当将贯彻执行情况报告常务委员会。

支部委员会工作报告的决议篇五

第四条常务委员会会议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会议由常务委员会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主持会议。

常务委员会会议必须有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

第五条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草案由主任会议拟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

第六条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一般在会议召开20日前,将开会日期、建议会议审议的主要议题,通知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并于会议召开7日前,在新闻媒体上公布。临时召集的会议,可以临时通知。

第七条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召开全体会议,并可以召开分组会议;必要时可以召开联组会议。

第八条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前,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的工作机构及有关部门应当围绕议题作调查研究。

第九条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出席常务委员会会议。因病或者因事不能出席会议的,在会议举行前以书面形式通过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履行请假手续。会议期间不能出席全体会议、联组会议的,向秘书长请假;不能出席分组会议的,向分组会议召集人请假。

第十条常务委员会举行全体会议时,省人民政府省长或者副省长、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列席会议。

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各工作机构负责人列席会议。根据需要,可以要求有关机关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一条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一名负责人列席会议。可以邀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及有关的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十二条常务委员会会议设立旁听席。年满十八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可以依照《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会议公民旁听办法》申请旁听常务委员会会议。

第十三条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审议议案和报告时提出的意见,经主任会议研究,可以采取《审议意见书》的形式交有关机关研究办理;需要作出答复的,有关机关应当在两个月内将办理结果书面报告常务委员会。

常务委员会对受监督的国家机关或者工作人员的监督意见,可以采取《监督意见书》的形式交有关机关办理。有关机关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处理结果。

常务委员会审议议案、报告,可以就有关问题作出决议、决定。

第十四条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主任会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提出质询案、免职案和撤职案,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

常务委员会可以对有关国家机关的工作和有关人员进行评议。

质询、免职、撤职、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和评议,依照《安徽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和《安徽省各级人大代表评议工作条例》有关规定进行。

支部委员会工作报告的决议篇六

第六条常务委员会年度立法、执法检查、听取和审议报告等工作计划,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在当年第一季度研究制定,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根据前款所列各项工作计划,按照职责分工组织落实。

第七条常务委员会会议结束后十日内,召开主任会议或者主任会议授权秘书长办公会议,商议提出下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的建议议题和会议日期。

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按照主任会议或者秘书长办公会议提出的建议议题,组织开展调研、检查、论证等工作,为常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做好准备。

第八条拟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议案、报告等正式文稿,一般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十五日前送达常务委员会办公厅。

第九条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十日前,主任会议研究确定常务委员会会议日期,拟定会议议程草案,并对拟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议案、报告等进行研究。

人事任免案等个别议案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送达的,提案人应当向常务委员会办公厅作出说明,经主任会议研究同意,可以先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草案。

第十条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七日前,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应当将会议日期、会议建议议程等事项,通知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有关列席人员,并通过福建日报等主要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消息,同时将会议准备审议的地方性法规、决议、决定草案以及报告等送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有关列席人员。

临时召集的会议不适用前款的规定。

第十一条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参加常务委员会组织或者委托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组织开展的调研、检查、论证等活动。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接到常务委员会会议通知以及相关议案、报告后,应当做好审议准备工作。

支部委员会工作报告的决议篇七

第四十条常务委员会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时,省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省高级人民法院或者省人民检察院应当派有关负责人员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四十一条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5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对省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和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第四十二条质询案由主任会议决定交由受质询机关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或者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交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在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有关委员会应当邀请提质询案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参加会议,发表意见。主任会议认为必要时,可以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报告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质询案以口头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到会答复;质询案以书面形式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的主要负责人签署。

提质询案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对受质询机关的答复不满意的,可以提出要求,经主任会议决定,由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

支部委员会工作报告的决议篇八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保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依法行使职权,提高议事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以及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常务委员会议事,应当遵宪法的基本原则,维宪法和法律的尊严,维护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贯彻省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体现全省人民的意志,并接受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全省人民的监督。

第三条常务委员会审议议案、决定事项,应当充分发扬民主,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集体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

相关范文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