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质量保证期的法律规定(通用15篇)

时间:2023-10-19 作者:念青松热门质量保证期的法律规定(通用15篇)

民族团结是促进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支撑。怎样加强和促进民族团结是我们每个人的责任和义务。民族团结是我国各族人民甘愿同舟共济、大家一起奋斗的优良传统。如何加强民族团结,是我们面临的重要课题。以下是一些民族团结的重要活动和倡议,希望能够得到大家的关注和支持。

热门质量保证期的法律规定(通用15篇)篇一

遗产继承法律有什么规定?下面为您介绍的是关于遗产继承的法律规定,欢迎阅读!

在我国,继承的方式分为如下四种:(1),即被继承人在生前订立遗嘱,指定继承人继承自己的遗产。(2),即被继承人生前订立遗嘱,将遗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3)遗赠扶养协议,即被继承人与扶养人订立协议,由扶养人负担被继承人生养死葬的义务,被继承人的全部或部分财产在其死后转归扶养人所有。该方式主要出现在老人无人赡养的情况下。(4)法定继承,即在上面三种情况都不存在的情况下,法律根据亲属关系的远近确定的遗产分配顺序。

如果同时出现2种以上的继承情况,在这4种继承方式中,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最高,其次是遗嘱继承和遗赠,效力最低的是法定继承。

在死者生前没有立任何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的情况下,法律规定其遗产分配顺序,只有近亲属之间才享有继承权,包括死者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但这些人继承遗产是有顺序的,配偶、子女、父母是法律规定的优先继承人,他们之间的地位完全平等,遗产将在他们之间平均分配;其他有继承权的近亲属,只有在这三类亲属都已经不存在的前提下,才享有遗产继承权。

继承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会丧失继承权:(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3)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严重的;(4)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在通常情况下,孙子女、外孙子女是祖父母、外祖父母遗产的第二顺序继承人,也就是说,在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子女都还存在的情况下,孙子女、外孙子女是没有资格继承他们的遗产的。

但如果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子女先于自己死亡的,则该份遗产可以由该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即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来继承。这在法律上被称作代位继承,意思是他们可以代替自己的父母来继承祖父母、外祖父母的遗产。此外,被继承人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曾孙子女、外曾孙子女都可以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不受辈数的限制。但是必须要注意,代位继承只能存在于法定继承的情下,如果被继承人立有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代位继承完全不适用。

虽然从原则上来说,子女在分配父母遗产的时候应当均等,但这并不是绝对的。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同样道理,有赡养能力和有赡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赡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注意:前一个是“可以”,意味着不是必须的;后一个则是“应当”,是强制性的惩罚措施。

对于养子女而言,一经成立,养父母和养子女之间的关系完全适用亲生父母和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因此,养子女的继承权没有什么特殊性,而且他们不能继承生父母的遗产。

对于继子女而言,其继承继父母遗产的前提,是继父母对其已经形成了抚养教育关系,而且,继子女继承了继父母的遗产,并不影响他们继承亲生父母的遗产。

有。无论是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还是有抚养关系的养子女、继子女,在法律上都具有相同的地位,具有平等的继承权。子女与父母之间的关系不因为父母之间的变化而受到影响,同样,子女的继承权也不因为父母没有结婚,或者子女没有与父或母一起生活,或者子女与父母虽有抚养关系但没有血缘关系而被剥夺。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为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制定本法。

第二条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第三条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第四条个人承包应得的个人收益,依照本法规定继承。个人承包,依照法律允许由继承人继续承包的,按照承包。

合同。

办理。

第五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六条无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

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或者征得法定代理人同意后行使。

第七条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三)遗弃被继承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第八条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

第九条继承权男女平等。

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十一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第十二条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第十三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十四条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第十五条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六条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第十七条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第十八条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第十九条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第二十条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第二十一条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遗产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

伪造的遗嘱无效。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第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知道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应当及时通知其他继承人和遗嘱执行人。继承人中无人知道被继承人死亡或者知道被继承人死亡而不能通知的,由被继承人生前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负责通知。

第二十四条存有遗产的人,应当妥善保管遗产,任何人不得侵吞或者争抢。

第二十五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第二十六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一)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的;。

(三)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

(四)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

(五)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第二十八条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第二十九条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

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处理。

第三十条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再婚的,有权处分所继承的财产,任何人不得干涉。

第三十一条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公民可以与集体所有制组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集体所有制组织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第三十二条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第三十三条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第三十四条执行遗赠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第三十五条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可以根据本法的原则,结合当地民族财产继承的具体情况,制定变通的或者补充的规定。自治区的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自治州、自治县的规定,报省或者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三十六条中国公民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遗产或者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人的遗产,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外国人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遗产或者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中国公民的遗产,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外国订有条约、协定的,按照条约、协定办理。

第三十七条本法自一九八五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热门质量保证期的法律规定(通用15篇)篇二

尊敬的住户:

感谢您选购了我公司开发建设的商品住宅,为了保护您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公司不断提高开发质量,做好商品住宅售后服务;同时也为了指导您更好地使用我公司开发建设的商品住宅。我们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实行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制度,请您密切配合,并欢迎您对我们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开发公司地址:物业管理公司地址:

销售联系人: 联系人:

电 话: 电话:

开发公司(章) 法人代表:(签章)

年 月 日

本公司对您购买的西安市 区(县) 路 号 小区 栋 单元室,建筑面积 平方米的住宅作如下质量保证和承诺:

一、该房屋于 年 月 日通过市

建委组织的竣工验收,各项建市手续齐全,资质证编号为: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编号为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编号为 ;竣工验收备案登记编号为: 预售许可证号为:

二、该住宅工程由 进行质量监督。在施工中始终按照国家有关规范、规程、质量标准及设计要求进行施工。

三。本住宅自交付之日起,在住户正常使用的情况下,本公司免费承担保修期内以下项目(见附表)的维修责任,并在承诺期限内负责维修完毕。

四、住户对商品房验收完毕,接收钥匙之日即为该商品房交付使用日期,也是本保证书签订日期,住宅保修自此日起计算。用户在使用过程中发现质量问题,可直接拨打我公司维修电话或认真填写附页中“商品住宅质量反馈表”寄予我公司。因住户使用不当或进行家庭装修以及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而造成的质量问题,不在本公司保修范围之内。

五、住户人住后,有关住宅质量的来信、来访、投诉,本公司将直接(或委托物业公司)及时给予答复和妥善处理。若对我们服务人员的工作不满,可向本公司投诉,我们将及时进行处理。

部《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本市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申请协调;凡有关住宅室外配套问题,可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向本地建设行政本管部门申请协调。对动调意见仍有分歧的叮向本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七、经省级以上资格的专业部门鉴定,凡属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且无法修复的危险房屋我公司将予以退房或调换。

八、本质量保证书作为商品住宅销售合同的附件,是本公司承担商品住宅质量责任的法律文件,与销售合向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请用户妥善保存,不得伪造、涂改。 附件:商品住宅质量反馈表。

序号

维修项目

国家规定的保修期

公司承诺的保修期

问题处理期限

1、屋面防水5年

2、墙面、厨房和卫生间地面、地下室、管道房渗漏2年

3、墙面、顶棚抹灰脱落2年

4、地面空鼓开裂、大面积起砂2年

5、

基本情况:

1、房屋座落:**界市**区**路

2、房屋所有权人(或单位):

3、建设单位:湖南**置业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4、设计单位:**建筑设计武汉有限公司

5、施工单位:湖南**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7、住宅结构类型:框剪

8、质量评定等级:合格

正常使用情况下的保修内容及保修年限 表一

以上保修年限从 2015 年 09 月30 日起开始计算

建设单位(盖章) 施工单位(盖章)

说 明:

一、本《住宅质量保证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商品房住宅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办法》和省建设厅《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制订,与《住宅使用说明书》一起使用。

二、本《住宅质量保证书》的保修期(详见表一)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国家对住宅工程质量保修期另有规定的,保修期期限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三、本单位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的约定,承担保修责任。保修期内,除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和用户自身造成的原因外,本单位无偿承担表一规定内容的维修;保修期外,按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实行有偿优质服务。

四、用户入住后,有关商品住宅质量的来信、来访或投诉,本单位将直接或委托专业物业管理公司及时给予书面答复或妥善处理。

五、用户在使用所购住宅前,必须认真阅读《住宅质量保证书》,用户验收住宅后自行添置、改动的设备、设施,由用户自行承担维修责任。

六、因用户使用不当或擅自改动结构、设备和不当维修等造成的质量问题,本单位不承担保修责任;因用户使用不当或擅自改动结构等原因,造成房屋质量受损或其他用户损失,由责任人承担相应责任。

七、《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均一式三份,其中一份由房地产开发企业保留备查,一份在住宅交付时提供给用户。

八、其他需要说明事项:

保 修 记 录 表二

建设单位(盖章)

联系人: 电话:

物业管理单位(盖章)

联系人: 电话:

尊敬的住户:

感谢您选购了我公司开发建设的商品住宅,为了保护您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公司不断提高开发质量,做好商品住宅售后服务;同时也为了指导您更好地使用我公司开发建设的商品住宅。我们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实行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制度,请您密切配合,并欢迎您对我们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开发公司地址: 物业管理公司地址:

销售联系人: 联系人:

电话: 电话:

开发公司:(章) 法人代表:(签章)

年 月 日

本公司对您购买的西安市 区(县) 路 号 小区 栋 单元室,建筑面积 平方米的住宅作如下质量保证和承诺:

一、该房屋于 年 月 日通过市建委组织的竣工验收,各项建市手续齐全,资质证编号为: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编号为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编号为 ;竣工验收备案登记编号为: 预售许可证号为:

二、该住宅工程由 进行质量监督。在施工中始终按照国家有关规范、规程、质量标准及设计要求进行施工。

三。本住宅自交付之日起,在住户正常使用的情况下,本公司免费承担保修期内以下项目(见附表)的维修责任,并在承诺期限内负责维修完毕。

四、住户对商品房验收完毕,接收钥匙之日即为该商品房交付使用日期,也是本保证书签订日期,住宅保修自此日起计算。用户在使用过程中发现质量问题,可直接拨打我公司维修电话或认真填写附页中“商品住宅质量反馈表”寄予我公司。因住户使用不当或进行家庭装修以及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而造成的质量问题,不在本公司保修范围之内。

五、住户人住后,有关住宅质量的来信、来访、投诉,本公司将直接(或委托物业公司)及时给予答复和妥善处理。若对我们服务人员的工作不满,可向本公司投诉,我们将及时进行处理。

六、如对本公司的答复或处理有争议,凡有关住宅工程质量问题,可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本市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申请协调;凡有关住宅室外配套问题,可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向本地建设行政本管部门申请协调。对动调意见仍有分歧的叮向本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监制说明:

1、本保证书是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以

2、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向用户交付销售的新建商品住宅时,必须提供本质量保证书;

3、本质量保证书可作为商品房购销合同的补充约定,每套商品住宅一式两份,一份开发企业存档,一份在商品住宅交付使用时提供给用户。

热门质量保证期的法律规定(通用15篇)篇三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xx,男,xxx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xx市xx区xx路xx街财经中心x号楼xx室。电话:136610xxxxx。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xx,女,xxxx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xx市xx区xx路xx街财经中心x号楼xx室。电话:1371798xxxx。

上诉人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xx市xx区人民法院(xxxx)朝民初字第06xxx号民事判决,特依法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2、依法改判由上诉人行张xx之抚养权,被上诉人每月承担1500元抚养费;。

3、上诉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一、原判将张xx抚养权判归被上诉人行使,属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无法律依据。

原审判决认定由被上诉人行使抚养权的理由是“考虑到孩子年龄尚小,同母亲生活更为有利,故张xx由原告抚育为宜”。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根据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九条和《劳动部关于〈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问题解答》第十四条规定,哺乳期应为十二个月,即从婴儿出生之日起至满一周岁。

在本案中,张xx已年满三周岁,即使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一条的规定,也不属于“年龄尚小”的范围,结合本上诉状第二部分,足以证明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无相关法律依据。

二、由上诉人行使张xx抚养权,有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以及将来的成长,二审应依法改判。

在本案中,因张xx已年满三周岁,依据《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之相关规定,由上诉人行使张xx的抚养权,更有利于其身心健康及成长,理由如下:

1、上诉人工作能力较强、收入较高且比较稳定,具有教师资格,有较好的教育抚养孩子的能力。

在一审质证过程中,上诉人出具了《工资收入证明》以及《公积金年度结息对账单》,证明上诉人月收入为六千元,证明上诉人具有较高的经济收入和抚养能力,由上诉人抚养教育子女更有利于孩子的成长。

另外,上诉人具有教师资格(见所附证据),具有较高的辅导教育孩子的能力,并且上诉人做事细心负责,愿意并有足够的能力给孩子提供较好的成长环境。

2、张xx随上诉人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其健康成长明显不利。

张xx自xxxx年11月3日出生以后,就一直跟随上诉人及其父母共同生活,而被上诉人却在xxxx年6月份,置孩子于不顾,独自租住在西城区某某乡某某小区,不尽做母亲的责任。如果将孩子的抚养权最终判归被上诉人,属于明显的改变孩子的生活环境,对其成长不利,请二审法院对此重要事实予以充分考虑,将孩子抚养权改判上诉人行使。

3、张xx随祖父母共同生活时间较长,且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故上诉人享有优先抚养孩子的权利。

上诉人的父亲是退休教师,具有较好的教育孩子的能力,有固定的退休金收入保障,上诉人母亲从工厂退休,有养老保险保障。他们与被上诉人的父母相比,不是上诉人的负担,而是上诉人良好的家庭和社会支持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上诉人的父母对张xx进行照顾的事实从提交的照片证据中就可以看出:有带孩子玩雪的、有带孩子外出游玩的、有给孩子洗澡的、有到公园锻炼的、有带孩子看运动会的,既充分证明了爷爷奶奶对张xx照顾的无微不至,也印证了孩子随爷爷奶奶健康、快乐成长的事实。

另外上诉人也提供了相关的照片证据,证明上诉人父母身体较好,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对孩子进行照顾,并且他们已经在孙子的身上倾注了大量的心血,祖孙之间的感情较为深厚,上诉人父母愿意并有能力继续照顾好张xx。

4、被上诉人对孩子照顾能力较差,因其是业务人员,经常出差,孩子在与其共同生活期间也未尽心照料,张xx又系男孩,由被上诉人抚养,不利于孩子性别角色认同,故张xx不宜由其抚养。

在xxxx年春节上诉人外出期间,被上诉人在给孩子洗澡时将孩子身体烫伤,在喂孩子吃饭时竟然不知道先试试温度,将孩子嘴唇烫伤,导致孩子几天不能吃饭。在xxxx年12月中旬,在被上诉人有能力租住较好房子的条件下,却与其母亲挤较小的房子里,因其未用心照料,导致孩子脸上、耳朵上均有冻疮,甚至身上都有多处挠破结成的血痂,以上事项不能一一列举,被上诉人不具备基本的生活常识,由其抚养子女,明显对孩子的成长不利。

如果孩子由被上诉人抚养,因张xx在早年生活中缺乏父亲的形象,会使孩子在性别角色认同这一环节出现困难和混淆,表现出“男性女性化”的倾向,在性格上也会表现出敏感、多疑、自卑、胆小、心胸狭窄、依赖性强等,会给孩子的人格塑造及未来的社会生活和家庭生活带来不良影响。

结合以上两部分内容,无论是从身体发育还是从心理健康角度考虑,张xx的抚养权确实不宜由被上诉人行使。

5、被上诉人家境较差,且其父母多病,不具备协助抚养的能力。

被上诉人父亲常年卧病在床,没有时间也没有能力照顾外孙,其母亲xxxx年10月份做了心脏搭桥手术,身体状况不佳,双方均不具备协助被上诉人照顾孩子的'能力。

另外,上诉人提交了被上诉人家庭境况的照片,辅以证实其家庭条件较差,与上诉人家庭状况相比较,张xx由上诉人抚养对其成长较为有利。

6、二审法院在改判由上诉人行使抚养权的同时,责令被上诉人每月承担1500元抚养费。

根据被上诉人在一审中提交的收入证明,其月总收入为:五千元人民币,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之规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被上诉人应按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三十(1500元)支付抚养费。

综上所述,原判决将张xx抚养权判归被上诉人行使,属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无法律依据,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查明事实,将张xx抚养权改判上诉人行使,并由被上诉人承担子女抚养费用,以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xx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张xx。

某年某月某日。

如何分配抚养权。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6.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热门质量保证期的法律规定(通用15篇)篇四

1、凡思埠康尔销售的商品,自发货之日起30天内可进行退换货处理。超过30天(含节假日),不予退换货。

2、请勿在未通知思埠康尔客服部(唯一受理退换货窗口)的情况下自行寄回商品,否则思埠康尔有权拒收,且不承担寄回费用和商品损坏、丢失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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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客户寄回商品时,应确保商品完整(无脏污、破损、未经使用)以不影响二次销售为基准。同时,客户需将发货单、商品配件、说明书、赠品、礼品、优惠品等和所需退换商品一并寄回,否则无法办理退换货服务。

5、办理退换货时,客户需将思埠康尔原配送的包装箱退回(可原箱,也可套箱)面单核心信息没有损毁(原箱退回新面单可覆盖原面单)否则思埠康尔默认为非原单商品,将不予受理。

6、非产品质量问题,客户发生退货时,包邮的订单将扣除购买商品时思埠康尔支付的单程邮寄费用,以思埠康尔委托物流商配送时的称重和收费标准为准。且寄回费用由客户本人承担。

7、非产品质量问题,原则上不允许对套餐商品进行部分退换。如果客户坚持要进行部分商品退换,将无法享受套餐商品或在优惠活动的一切优惠政策。且退还商品产品的运费、拆包费等由客户承担。

8、客户发生退货时,退回订单所产生的所有收益,包含但不限于秒结、月结、所有奖励、培训费等将被全部扣除;当账户出现余额透支时,将在应退款项中扣减归还透支金额。

9、客户退货订单如果是为了增加活跃期的复销订单,那么因为该订单而增加的活跃期期间产生的收益将被追回。

10、客户退货订单如果是代理资格订单(宝石、钻石、金钻)那么客户本人所产生的所有收益,包含但不限于秒结、月结、所有奖励、培训费等将被全部扣除;当账户出现余额透支时,将在应退款项中扣减归还透支金额。

11、客户退货的所有订单类型,其所有上级关联代理因此订单而产生的所有收益都将被相应扣减。所有客户退货,其直接推荐人有知情权,所以,每一个退货单我们都将会告知其直接推荐人。

二、以下情况不予办理退换货。

1、任何非由思埠康尔生产并出售的商品。

2、任何已使用商品(有质量问题除外)。

3、任何已经拆封不能进行二次销售的商品。

4、任何因非正常使用及保管导致出现质量问题的商品。

5、任何以到付、平邮、挂号信方式退回的商品。

三、注意事项。

1、判断实际发货日期规则:客户请仔细查看发货单日期并注意保存,退换货物时需将原发货单退回,否则不予受理。

2、客户委托快递公司将货品寄回,运输过程中可能发生的货物损坏,客户自行与委托物流商解决,思埠康尔不承担此责任。建议客户在寄送商品时购买保险。

3、客户寄回退换货的产品,产品品相是否符合退换货规定以思埠康尔工作人员和第三方物流人员共同现场拆包检查结果为准。

4、客户发生退换货时,若有赠品、礼品、奖品、优惠品等没有一起寄回的,思埠康尔将按照市场统一售价扣除费用。

5、货物签收拆箱后,请保留思埠康尔物流外包装箱30天,退换货物时需将原包装箱退回,否则不予受理。

所售商品如在国家规定的三包商品范围内,退换货按国家相关政策、法规执行。未尽事宜,以国家相关法律和《思埠康尔系统经销商营业守则》规定为准。

延伸阅读。

药企退换货行为亟待法律规范。

近几年来,全国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日常监管中加强了对药品流通环节的监督检查,并通过技术检验手段发现和查处了一批批质量不合格药品,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在实际工作过程中,笔者发现有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采取一定手段规避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间接地造成了一些假劣药品流向市场,危害公众身体健康。

近日,笔者查办了一起药品行政处罚案件,发现某药品批发企业销售的药品被监督抽检后,在检验报告书发出前,被抽检药品的生产企业就要求药品批发企业将抽检余下的药品退回。被抽检药品经检验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依法立案查处,但是查处过程中发现该批药品在退货手续中存在一定的可疑之处。药品批发企业退回药品时,退回药品签收人不是生产企业授权的业务员,也未有药品生产企业是否收到退回药品的凭证。这种情况引起执法人员的高度怀疑,于是发核查函到生产企业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进行核查,核查结果是药品生产企业只收到部分退回药品,且从退回药品到收到药品时间间隔长达6个月。在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检查后,药品生产企业余下的同批号药品才从另外一个省退回,这批退回药品距离药品批发企业办理退回药品时间已经间隔了9个月。

上述案件反映了当前我国一些药品生产或批发企业,不但不能严格执行药品管理法律法规,而且还采取各种手段和方法规避法律法规的制裁。当然,从另一个角度来看,这说明我国现行药品管理法律法规已经不适应当前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和监管工作的需要,亟须增加或修订相关条款,提高法律法规的执行力和可操作性。

药品退换货制度的不足。

现行药品退换货制度内容不一。在药品生产经营活动中,药品退换货是属于再正常不过的一种行为。药品正常的退换货制度在现行《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gsp)以及gsp实施细则中均没有明确具体操作细则,只是规定了药品批发企业质量部门在gsp管理过程中要制定并监督药品退换货制度的执行。然而药品管理法律法规对企业自行制定药品退换货制度的内容并未做统一要求,这就造成不同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制定的药品退换货制度内容不同,在药品退换货实际流程、审核、记录等方面操作不一。此外,药品退换货制度是由企业自行制定,在企业申请gsp认证过程中,由gsp认证员进行审核。由于不同gsp认证员对业务的熟练程度以及对法律法规的理解不同,使得每个企业的药品退换货制度不可避免地存在这样或那样的问题。

极易导致违法企业逃避处罚。实践中,个别药品生产企业为了逃避法律责任,在得知自己企业生产的药品已被抽检,一般都是不管检验结果如何,随意找个理由让批发企业将药品退回。这样一来,一旦该药品被检验不合格,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对批发企业销售不合格药品进行处罚时,其货值金额必定减少很多。稽查执法中,对在检验报告书发出前药品被退回的情况下,不合格药品数量如何认定,药品监管法律法规并没有明确规定,通常是按最初药品入库数量减去已退回药品数量。如果这样,就让个别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达到了逃避法律责任的目的,在一定程度上也助长了其利用法律漏洞逃避处罚的嚣张气焰。

易造成不合格药品流向市场。上述案例中,正是因为药品退换货制度不完善,药品批发企业将退回药品交给非生产企业业务员,又没有及时跟踪退回药品是否由生产企业实际收回,最终导致了该批不合格药品没有全部退回到生产企业。而已退回生产企业的部分不合格药品和因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检查后再退回的余下不合格药品,在流通过程中间隔时间较长,已脱离了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监管,明显难以真实反映这两批不合格药品的流通过程。有时药品生产企业还会从其他地方调取同样批号的不合格药品冒充是药品批发企业退回的不合格药品,只是这方面的证据监管部门难以取得。在这种情况下,上述已退回的两批不合格药品也就不能说明一定是该案件中批发企业退回的那些不合格药品,更不能完全证明案件中批发企业退回的不合格药品已全部退回到生产企业,从而事实上造成了不合格药品流弊,给公众身体健康安全造成了极大隐患。

完善药品退换货制度的建议。

制定统一的药品退换货制度。根据实践中药品退换货现状,建议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出台统一的药品退换货制度。这样不仅使得药品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的退货行为有法可依、有章可循,而且避免了药品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各自制定五花八门的药品退换货制度,从而确保监管部门更好地对药品退换货行为进行监管。

药品退换货制度必须具有可操作性。建议在相关法规中,对药品退换货制度进行细化,从药品退换货的理由、审核、出库记录、退换货程序、收货回执、退换货运输凭证以及时间要求等方面作出具有可操作性规定。

明确具体执法过程中退换药品的认定。针对个别企业规避药品抽检而退换货的情况,建议从法律法规上明确:已抽检药品再退换货,货值金额以抽检前入库药品数量为准,且退回的药品必须返回退货企业,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销毁。这样一来,就可以堵住个别企业规避法律的目的。

将药品退换货制度上升到法律层面,制定相应的部门规章。正是因为药品退换货行为存在以上方面的问题,而现行药品监管法律法规又没有相对应的条款,造成了个别企业想方设法规避法律责任。因此,建议制定相应的部门规章,从立法的角度进一步规范和明确药品退换货行为,避免不合格药品因为法律缺失和监管漏洞而再次流入市场,危害人民群身体健康安全。

文档为doc格式。

热门质量保证期的法律规定(通用15篇)篇五

离职证明法律规定有哪些呢?以下是本站小编为大家精心搜集和整理的离职证明的法律规定,希望大家喜欢!

劳动合同。

法》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

严格理解,应为解除当日。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简析:

1、劳动合同期限。

2、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

3、工作岗位。

4、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北京高院关于劳动争议的会议纪要二》。

劳动者能够证明因用人单位的过错造成其无法就业并发生实际经济损失的,应当予以支持。劳动者对用人单位过错与其无法就业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以及因此所造成经济损失的具体数额负有举证责任,不能证明有直接因果关系的不予支持,如确实造成经济损失,但无法确定经济损失具体数额的,可以按照劳动者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确定。

简析:

1、未及时为劳动者出具离职证明,是否有赔偿责任?

无,法条原文用的是“用人单位拒不向劳动者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不包括未及时出具的情形。

范本(一)。

_______先生/女士/小姐,自____年__月__日至____年__月__日在我公司担任________(部门)的_______职务,由于___个人______原因提出辞职,现已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特此证明!

公司名称(加盖公章)。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范本(二)。

______先生/女士/小姐(身份证号为____________________)自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入职我公司担任_______职务,至____年____月_____日因________原因申请离职,在职期间无不良表现,经协商一致,已办理离职手续。

因未签订相关保密协议,遵从择业自由。

特此证明。

公司名称(加盖公章)。

_____年___月____日。

热门质量保证期的法律规定(通用15篇)篇六

离婚协议书(divorceagreement)是指即将解除婚姻关系的夫妻双方所签署的、关于财产分割、子女监护与探视、配偶赡养费以及子女抚养费等的书面协议。

离婚协议书必须为书面形式,由夫妻双方当事人签字,并经法庭或婚姻登记管理部门认可,才具有法定效力。

这是办理离婚手续所要求的内容之一。根据最新婚姻登记条例规定,办理离婚手续时必须出具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离婚协议书应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一条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第三十三条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四十条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第四十一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四十二条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在国外,离婚证的效力高于法院离婚判决书和离婚调解书。例如中国公民(离婚者)要与外国人在国外登记结婚,只要持离婚证,外国婚姻登记机关就给予登记。如果持法院判决书、调解书就得办理离婚公证后才能认可。国际上多数国家一般不承认离婚调解书的效力.

热门质量保证期的法律规定(通用15篇)篇七

甲方(男方):身份证号码:住址:

乙方(女方):身份证号码:住址:

现因现实生活情况变化,甲乙双方就子女抚养相关问题经友好协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等法律法规,自愿达成如下一致约定,以兹共同遵守:

第一条子女抚养权。

第二条抚养费、抚养期限和支付方式。

1、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2、抚养费期限:

3、抚养费(不含大额医疗费及大额教育费)金额和支付方式抚养费支付类型:抚养费支付金额:抚养费支付时间:抚养费支付方式:

4、未成年子女大病、大额学校赞助费等大额支出安排:

5、子女18周岁以后所需的教育费等必要费用安排:

(二)本合同一经签署,乙方即应交纳相当于个月租金的押金。合同终止,乙方交清租金及水电、煤气,电话等相关费用后,甲方即可退还乙方押金(不计息)。若乙方提前解除合同,视为违约,押金不予退还。

(三)从第年起,月租金(金)额每年比上一年度增加元。

第三条增加抚养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适当增加抚养费:

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

第四条探望权。

1、未成年子女由抚养后,享有探望权,对方应当予以协助。

2、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探望时间安排的安排:

3、每次探望结束,享有探望权的一方应当按时将未成年子女交回另一方。

4、其他约定:

第五条权利和义务。

(1)关爱子女,精心照顾子女生活起居;

(2)确保子女能接受义务教育和其他教育;

(3)维护子女的人身和财产等合法权益;

2、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权利和义务。

(1)有权按约定探望子女;

(2)有权知悉子女的生活、学习情况;

(3)按时足额支付抚养费;

(4)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因特殊原因暂时无法照顾子女的,另一方应尽其所能协助其照顾子女。

第六条其他约定。

第七条其他。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签名):乙方(签名):

热门质量保证期的法律规定(通用15篇)篇八

大家可以看看产品质量保证书,以下的产品质量保证书法律范文,欢迎浏览。

一、质量验收

本工程已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进行了竣工验收条件具备、验收合格,并在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进行备案(江苏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清单附后)

二、保修期限

在保修期内,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土建工程及水、暖、电等设施发生质量问题按表1规定的范围和期限进行保修,并承担所需费用。(自行拆、移、改、增造成的质量问题不在保修内)

保修项目保修期限

1、屋面、外墙面、渗水漏水。三年

2、厨房、地下室、厕浴间渗水漏水。一年

3、水泥地面空鼓、裂缝、起砂。一年

4、内墙抹灰起皮、空鼓、瓷砖脱落、外墙粉刷自动脱落。一年

5、门窗、壁厨开关不良、缝隙过大或过小。一年

6、卫生间、厨房地面积水。一年

7、各种通水管道、截门漏水、通气孔或烟道不通。六个月

8、电气箱、盘和线路设备给排水管道设备工程质量。六个月

9、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在合理使用寿命年限内

10、国家对住宅工程另有规定的按国家规定。

三、保修处理

我们自收到客户保修要求后,本着“急用户之所急”的态度,对影响使用的项目随报随修,其它项目在三日内与用户商定时间保证按期完成。

对紧急问题可组织抢修。

对因气候等因素无法在10日内彻底保修者,先进行保证生活条件的措施性处理,一旦具备条件,立即组织处理,并向客户说明解释清楚。

四、保修起始日期

自入住通知单通知入住日期开始计算。

五、保修范围内的问题

对因自然灾害,不可抗力造成的质量损害,对购房者拆、改、修和使用不当而造成的质量问题不在保修范围内。

六、其它

对超过规定期限或超出保修范围者,在力所能及条件下,可进行维修服务,按规定收取成本费和较优惠的人工费。

七、监督投诉

凡有关工程人员对保修工作推脱、拖拉、敷衍处理,不负责任、为难用户者,客户可向物业公司、直至本公司投诉。

投诉电话:*********

投诉部门:*********

八、物业管理

本公司已委托___________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对本商品住宅保修,保修时,请客户直接与该物业管理公司联系。

联系电话:********

联系人:**********

河南省双宝科技实业有限公司自成立以来,一直将产品质量定位为公司参与市场竞争的核心,正是这个成功的定位和双宝公司全体员工强烈的产品质量意识,使双宝公司以成为中国电测、监控行业的知名企业。

公司根据产品质量要求,建立了严密的质量检验体系。公司对与产品质量有关的所有环节进行严格控制与管理,建立了科学的检验规程,并对检验指标进行了量化,责任到人,确保公司持续稳定生产合格的产品。

公司从原材料严格把关,杜绝三无产品,选用国内外名牌厂家的产品,建立严格的产品工艺指标,并与供方建立良好的供求关系。

双宝公司建立了定期的'员工质量培训制度,学习质量管理的新知识、新信息,树立每一个员工的质量意识,规范自己行为,小到一个焊点、一根电线,大到一台整机都做到一丝不苟、精益求精。质检部门建立了规范的检验规程,具备先进完善的检测设备和手段,并严格按照规程检验,作好产品7天老化实验,不让一台不合格产品出厂。

公司产品每年都经过河南省技术检测所检测,各项性能指标全部一次检测合格。我们将不懈的努力为用户提供满意的产品和服务。

尊敬的客户: 首先感谢您选择我们的产品!为保证产品质量,明确购销双方产品质量责任,确保产品质量合格,保证产品安全 、特作如下保证:

一、 供货方向购货方提供加盖供货单位公章的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 供货方向购货方提供加盖供货单位公章的产品标准复印件。

三 、供货方保证所供产品符合法定的质量标准,并对产品质量负责,必要时向购货方提供必要的质量资料,诸如产品检验报告书等相关资料。

四、 供货方的产品包装、注册商标等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五 、购货方严格按产品包装上注明的贮藏条件贮藏 因购货方对产品保管养护不善而造成产品质量问题由购货方负责。

六 、消费者因产品质量问题进行投诉 ,供货方应积极配合妥善解决 ,如确属供货方的责任,供货方承担全部责任和费用。

xxx有限责任公司

热门质量保证期的法律规定(通用15篇)篇九

1、生父母与继父母离婚后,受继父母抚养教育的继子女应当履行赡养义务。

《婚姻法》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与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相同。

当生父母与继父母离婚后,虽然继父母子女关系不再存在,但是,继子女受继父母抚养的事实不能消失,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已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不能自然终止。

因此,当生父母与继父母离婚后,受继父母抚养教育长大成人且有负担能力的继子女,对年老体弱、生活困难的继父母应尽赡养抚助的义务。

2、继子女对未尽抚养义务的继父母是否有赡养义务。

继父母子女关系是由于生父或生母再行结婚,子女与继母或继父之间形成的关系。

根据法律规定,继父母和未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之间,形成的是姻亲关系,相互间并无权利义务关系。

因此,未受继父母抚养教育的继子女,没有赡养继父母的法定义务。但是,对于继子女主动承担赡养扶助义务的行为应当予以鼓励和支持。

热门质量保证期的法律规定(通用15篇)篇十

甲方________与原配妻子(已故)婚后生育两个女儿,长女____,次女____。

甲方____和______在1954年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

甲方现有房产座落______新村16号楼一单元403号,房屋建筑面积为64、7平方米。甲方在该房屋居住。

甲方______,男、1921年1月10日生人,现年91岁。______,女、1926年12月14日生人,现年86岁。由于两位老人年迈,生活不能自理,经两位老人同意,乙方和丙方达成赡养老人和甲方身后财产处理协议如下:

1、根据甲方的意见和该家庭的特殊情况,乙方和丙方通过协商一致同意两位老人分别由乙方和丙方各自承担赡养责任,即乙方和丙方按月轮换负责老人的生活(包括雇保姆工资和生活费用)。

2、甲方______的医疗费用由乙方承担,______的医疗费用由丙方承担。

3、甲方两位老人全部故去后,对该房产进行作价出售,出售全部房款归乙方和丙方两方平分。

4、甲方的低保金、占地老人生活费和居民保险以及困难补助等收入,______的一切收入归乙方,______的一切收入归丙方。

5、甲方现有存款人民币肆仟元,该款归乙方和丙方两方平分。

6、未尽事宜,由乙方和丙方协商解决。

7、此协议一式五份,甲、乙、丙、见证单位和公证处各一份,该协议公证后生效。

甲方:

乙方:

丙方:

见证人:

见证单位:____社区居委会。

日期:

热门质量保证期的法律规定(通用15篇)篇十一

让我们来一起看看天价彩礼法律规定吧!虽然结婚彩礼是中国的婚嫁文化,但索要天价彩礼确实违法的,下面是小编给大家整理的天价彩礼法律规定,希望大家喜欢!

禁止借婚姻索要财物。

1、国家对于彩礼持不支持也不提倡的态度,对于彩礼不犯法,但是女方索要天价彩礼就是犯法行为。

2、我国禁止买卖婚姻,据婚姻法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3、如果说双方商议合理的彩礼即是风俗,但一方索要高价彩礼就是触犯了婚姻自由的行为,借婚姻来谋取财物是要负刑事责任的。

4、关于天价彩礼的定性,应该是结合男方的收入以及大环境来定的,若是男方因为婚前将彩礼付给女方导致自己不能生活的情况下,那么可能女方就涉嫌违法了。

1、金钱与实物虽然表现形式不同,但性质相同,均可以成为彩礼,具体在认定时法院应当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以及客观案情进行认定。一般情况下,如果当地有彩礼给付的习俗,且给付的金钱数额较大,或者给付的实物价值较高,均可以认定为彩礼。

2、彩礼的构成特征:

(1)订立婚约为前提条件和基础。婚约一般认为是男女双方以将来结婚为目的所作的事先约定,俗称定婚。定婚后,男方就要给付女方一定数量的金钱和其他物品,这就是通常所指的彩礼。

(2)需基于当地的风俗习惯。

(3)所给付财物的价值按照当地生活水平属于数额较大。双方订立婚约后,根据当地风俗习惯需要给付另一方一定数量的财物,其数额或价值就必须符合当地的标准,该标准虽然没有固定的规范,但是,最起码要符合彩礼所具有的担保性质,要符合同时期同一地区大致相近的数额。

3、此外,根据彩礼的目的性,在实践中对以下行为不能认定为彩礼:

(1)男方或其近亲属为取悦对方所为的赠与。

(2)男女双方恋爱期间男方为表露情感所为的赠与。

(3)男女双方或其近亲属在共同消费中由男方支付的费用。

(4)男方及其近亲属与女方及其近亲属礼节性交往时的赠与。

(5)借婚姻索取财物、骗取财物的行为。

(一)如果彩礼是赠送给女方父母的,那么无论是婚前赠送还是婚后赠送,既不属于女方的个人财产,也不属于夫妻双方的财产,而是属于女方父母的财产。因此,男方家长给女方家长,与夫妻双方均无涉,属于女方父母的财产。

(二)若在结婚登记前男方给予女方的,这个是没有争议的,因为不符合夫妻共同财产的要素,不是发生在婚姻存续期间,因此这次彩礼钱一般被认定为是对女方的赠予,属于女方的个人财产。但是,果是办理婚姻登记后赠与,则这笔钱实质上是夫妻共同财产。支付彩礼时明确表示这笔钱是赠与女方个人的除外。

热门质量保证期的法律规定(通用15篇)篇十二

第三百四十二条技术转让合同包括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技术秘密转让、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技术转让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三百四十三条技术转让合同可以约定让与人和受让人实施专利或者使用技术秘密的范围,但不得限制技术竞争和技术发展。

第三百四十四条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只在该专利权的存续期间内有效。专利权有效期限届满或者专利权被宣布无效的,专利权人不得就该专利与他人订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第三百四十五条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让与人应当按照约定许可受让人实施专利,交付实施专利有关的技术资料,提供必要的技术指导。

第三百四十六条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受让人应当按照约定实施专利,不得许可约定以外的第三人实施该专利;并按照约定支付使用费。

第三百四十七条技术秘密转让合同的让与人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技术资料,进行技术指导,保证技术的实用性、可靠性,承担保密义务。

第三百四十八条技术秘密转让合同的受让人应当按照约定使用技术,支付使用费,承担保密义务。

第三百四十九条技术转让合同的让与人应当保证自己是所提供的技术的合法拥有者,并保证所提供的技术完整、无误、有效,能够达到约定的目标。

第三百五十条技术转让合同的受让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范围和期限,对让与人提供的技术中尚未公开的秘密部分,承担保密义务。

第三百五十一条让与人未按照约定转让技术的,应当返还部分或者全部使用费,并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实施专利或者使用技术秘密超越约定的范围的,违反约定擅自许可第三人实施该项专利或者使用该项技术秘密的,应当停止违约行为,承担违约责任;违反约定的保密义务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百五十二条受让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使用费的,应当补交使用费并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不补交使用费或者支付违约金的,应当停止实施专利或者使用技术秘密,交还技术资料,承担违约责任;实施专利或者使用技术秘密超越约定的范围的,未经让与人同意擅自许可第三人实施该专利或者使用该技术秘密的,应当停止违约行为,承担违约责任;违反约定的保密义务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百五十三条受让人按照约定实施专利、使用技术秘密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由让与人承担责任,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热门质量保证期的法律规定(通用15篇)篇十三

尊老爱老是我国传统美德之一,赡养老人不仅是个人义务也是法律规定,下面是小编推荐的赡养老人的法律规定,欢迎阅读!

我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第11条规定:“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子女,是指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继子女。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是指老年人的孙子女、外孙子女。

我国《婚姻法》第21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实践中,以下与子女履行赡养义务有关的六个问题需要明确:

1、父母无力抚养幼年时的子女的,子女独立后应当履行赡养义务。

虽然《婚姻法》为父母子女间规定了互相扶养的对等的权利义务,但这并不是说这两个权利是必须“等价交换”的,子女不能将父母是否对其履行了抚养教育义务作为自己履行赡养父母义务的前提。因此,子女对老年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得以此为由而解除。

2、因父母的错误行为给子女造成心灵、身体伤害的,子女是否有赡养老年父母的义务。

父母在抚养子女过程中,他们的一些一般性错误行为曾给子女造成心灵伤害的,子女成年之后,应当自觉履行赡养老年父母的义务。但是,父母犯有严重伤害子女感情和身心健康的罪行的,原则上丧失了要求被害子女赡养的权利。这些情形包括:父母犯有杀害子女的罪行的,父亲奸污女儿的,父母犯有虐待、遗弃子女罪行的等等。

3、没有经济收入的已嫁女儿有无赡养义务。

出嫁女儿本人没有收入的,不能作为拒绝履行赡养老年父母义务的理由。因为她们从事的家务劳动与丈夫谋取生活资料的劳动具有同等价值,其丈夫劳动所得的收入属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分权,可从夫妻共同财产中支付赡养费。

4、赡养父母不能以“分家析产”为条件。

子女赡养父母是法定义务,不受父母有无财产、是否分过家以及分家是否公平的影响。

5、子女怎样分担赡养扶助义务。

父母有多个子女的,应当共同承担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每位子女承担义务的多少,应当根据各个子女的生活、经济条件进行协商。子女不能以父母对其年幼时的关心、疼爱程度或者结婚时资助的多少作为砝码来衡量赡养扶助义务的多少。

至于赡养扶助父母的方式,可视具体情况而定,对于不在父母身边的子女,可定期支付一定数额的赡养费;与父母共同生活的子女还应当经常关心、照料父母的生活;当父母由于生病,生活不能自理时,子女除应分担为其治病所需的医药费、手术费、住院费等外,还应承担照顾、护理父母的义务。

6、儿子(女儿)去世后儿媳(女婿)是否有赡养公婆(岳父母)的义务。

儿媳(女婿)与公婆(岳父母)的关系是因婚姻而成立的姻亲关系。儿子(女儿)去世后,因儿子(女儿)与媳妇(女婿)的婚姻关系消灭而使得儿媳(女婿)与公婆(岳父母)的姻亲关系亦不复存在。

儿媳(女婿)是否承担赡养公婆(岳父母)的义务,我国法律未作明确规定。因此,不能强令儿媳(女婿)承担此项义务。

继父母和继子女的关系,是因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再婚而形成的。

《婚姻法》第27条第2款规定:“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根据该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继父母与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之间产生以下权利义务关系:

1、继父母有扶养教育继子女的义务;。

2、继父母有管教保护未成年继子女的权利义务;。

3、继子女有赡养扶助继父母的义务;。

4、继父母继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实践中,以下两个问题需要明确:

1、生父母与继父母离婚后,受继父母抚养教育的继子女应当履行赡养义务。

《婚姻法》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与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相同。

当生父母与继父母离婚后,虽然继父母子女关系不再存在,但是,继子女受继父母抚养的事实不能消失,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已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不能自然终止。

因此,当生父母与继父母离婚后,受继父母抚养教育长大成人且有负担能力的继子女,对年老体弱、生活困难的继父母应尽赡养抚助的义务。

2、继子女对未尽抚养义务的继父母是否有赡养义务。

继父母子女关系是由于生父或生母再行结婚,子女与继母或继父之间形成的关系。

根据法律规定,继父母和未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之间,形成的是姻亲关系,相互间并无权利义务关系。

因此,未受继父母抚养教育的继子女,没有赡养继父母的法定义务。但是,对于继子女主动承担赡养扶助义务的行为应当予以鼓励和支持。

《婚姻法》第28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义务。

由此可见,孙子女、外孙子女对祖父母、外祖父母产生赡养义务应满足两个条件:

1、孙子女、外孙子女须有负担能力。

无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如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就无法承担赡养祖父母、外祖父母的责任。

2、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而且本人需要赡养。

对有固定收入或其他经济来源,生活上完全可以自理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其孙子女、外孙子女即可以免除赡养义务。

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子女尚在,但已丧失赡养扶助能力的,其孙子女、外孙子女也应承担此项义务。

赡养老人有很多种方式,其中支付赡养费就是一个主要的赡养方式,赡养人应承担的赡费按以下方法计算:

人民法院认定赡养费的标准包括:当地的经济水平、被赡养人的实际需求、赡养人的经济能力。

要知道,老人的赡养费咋算,就得首先知道,支付的赡养费都包括哪些费用。法定赡养费的给付内容主要有:

1、老年人基本赡养费。主要包括老年人必然发生的衣、食费用及日常开支;。

2、老年人的生病治疗费用。老年人为赡养纠纷起诉至法院时,人民法院对其已经发生的医疗费及已患一些慢性病将来必需支出的相对确定的药费,应当作为给付内容确定由赡养人承担。而对今后可能发生的大额医疗费,其发生金额、时间处于不确定状态。故一般不能判决支持老年人将来可能发生的大额医疗费的请求。从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减轻老年人讼累角度考虑,此法可行。

3、生活不能自理老人的护理费用。如果老年人生活不能自理的,其子女有义务照料其基本生活,但其因故不能亲为时,他人或养老机构代为照料发生的有关费用应由子女支付。

4、老年人的住房费用。赡养人有义务妥善安置老年人的住房。在其无房可供老人居住老人又无自住房的,则应将合理房租费用一并计算在赡养费内。

5、必要的精神消费支出。对老人精神赡养已成为不争的法律原则,但理论界及审判实务中对能否判决精神赡养以及如果判决如何执行一直存疑。笔者认为,精神慰藉的作为义务固然难以判决执行,但对老人最基本的精神享受物化支出如有线电视、收音机、书报等费用是完全可以作为赡养费给付内容确定由义务人承担。

6、必要的保险金费用。除了社保外,老年人必要的医疗等保险金的支出亦应为赡养费用。保险不仅为老年人提供了最大限度的保护,也为子女分担了很大的风险,非常值得提倡。

对很多老人来说,赡养费关系着自身晚年生活的质量好坏。

首先计算子女家庭的人均月收入,子女人均月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线时,视为该子女无力向父母提供赡养费,可以不计算。子女家庭人均月收入高于最低生活保障线时,超出部分,二个子女以内的按50%计算赡养费;三个子女以上的按40%计算赡养费。应付的赡养费除以被赡养人数得出付给每个被赡养人的赡养费。

热门质量保证期的法律规定(通用15篇)篇十四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

为对本人身后遗产继承事宜做出安排,本人于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__日在________________市________________区立下本遗嘱,对本人所拥有的财产作出如下处理:

一、财产及其继承安排。

1、房产。

房产概况:_________________。

该房产的继承安排:_________________由继承。

2、股票、证券。

财产情况:_________________。

该财产的继承安排:_________________由继承。

3、公司股权或所投资产业。

财产情况:_________________。

财产的继承安排:_________________由继承。

4、其它财产。

财产情况:_________________。

财产的继承安排:_________________由继承。

5、补充说明:_________________。

本协议未做特殊说明的财产,按如下方式处理:_________________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处理。

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热门质量保证期的法律规定(通用15篇)篇十五

赡养义务包括以下内容:

1、对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

2、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强迫老年人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

3、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担力不能及的劳动等。

二、赡养义务从什么年龄开始。

赡养老人是当事人的一种法定义务,是不论年龄的,因此一般而言,只要是成年子女,具有经济能力,就应该对自己的父母进行精神赡养和物质赡养,相关法律规定父母60岁以上或没有生活能力时或者子女有独立经济能力时,子女要承担赡养责任。对于老人的赡养,既是一种法定义务,更是一种道德义务,因此当事人应该据此进行遵守。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成年子女是需要依法赡养父母的,且赡养不仅包括提供物质上的帮助,还需要给予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希望以上内容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它问题可以点击下方按钮咨询,或者到华律网咨询专业律师。

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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