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局质量月活动情况总结(精选12篇)

时间:2023-12-14 作者:FS文字使者

活动总结是对活动过程中的困难和挑战进行总结,为今后的活动准备提供启示。那么,下面就让我们共同来阅读一些活动总结的范文,一起提高写作水平吧。

建设工程局质量月活动情况总结(精选12篇)篇一

第一条为加强交通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监督,规范从业行为,保障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交通建设工程,以及对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进行监督,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交通建设工程,是指新建、改建、扩建、拆除、养护大修的公路、水运工程及其附属工程和配套服务设施。

本条例所称的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是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进行监督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坚持依法监管、分级负责、质量第一、安全至上的原则,实行政府监督、法人管理、社会监理、企业自检的质量安全保证体系。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的领导,并将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其所属的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具体的监督工作。

市、州和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其所属的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具体的监督工作。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要求交通建设工程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勘察设计周期和施工工期。

对危害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举报。

第七条建设单位是交通建设工程项目建设质量安全的责任主体,应当科学确定并严格执行合理的建设工期,建立健全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制度,设置质量管理部门和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职质量管理人员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加强工程建设全过程质量安全管理,并定期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报告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状况。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严格安全评价,按照有关规定在交通建设工程初步设计阶段以及开工前组织有关单位、专家对设计单位的质量安全风险评估报告进行评审,并将评审结论作为确定设计和施工方案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在高速公路建设中,建设单位应当将标准化要求列入招标文件和合同条款,建立标准化工作责任制,制定项目标准化工作方案,接受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达标检查。

第十条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试验检测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或者降低工程质量及安全标准。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采购提供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满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符合交通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消防设施等。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负责交通建设工程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水土保持措施审批的申报,应当将施工过程中对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的具体要求列入招标文件和合同条款,并督促施工单位具体落实。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办理开工报告前,应当按照规定到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在交通建设工程概算中,应当确保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不低于建筑安装费用的1.5%,且在招投标时不列为竞争性报价,安全生产费用按照业主预留、项目支出、确保需要、规范使用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十五条建设单位应当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审查,加强建设项目的日常安全监管,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和使用制度,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和应急预案,强化监测监控、预报预警,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加强预案管理和应急演练。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在交通建设工程交工验收时应当对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工程质量安全情况和合同执行情况进行评价。

第十七条建设单位在交工验收、缺陷责任期、竣工验收时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规定;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八条勘察单位应当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工程地质勘察、测量和水文调查,提交的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满足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的需要,对有可能引发安全隐患的地质灾害提出防治建议,对勘察结论负责。

第十九条承担初步设计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公路桥梁、隧道、高边坡防治等工程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并对评估结果负责。

第二十条设计单位应当结合工程实际,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勘察成果文件进行设计,提交的设计文件应当科学、真实、准确,对涉及施工质量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施工质量安全提出指导意见,对设计质量负责。

第二十一条交通建设项目有多个勘察、设计单位的,应当由一个单位负责整个项目勘察、设计的总体协调及资料汇总工作,并对勘察、设计的质量负总责,各分段勘察、设计单位对其承担的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第二十二条经审批或者核准的勘察、设计文件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施工前进行施工图纸技术交底,在施工现场设立代表处或者派驻代表,及时处理施工中出现的与勘察、设计相关的技术问题,作好后期服务。

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时,对工程主要技术指标的完成情况是否满足勘察、设计要求提出评价意见。

第二十四条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以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和工程监理合同,公正、独立、自主地开展监理工作,对施工质量、安全承担监理责任。

监理单位不得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

第二十五条监理单位应当在签订监理合同后15日内,将监理合同报相应的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监理单位应当按照监理合同的约定配齐人员和设备,设立相应的现场监理机构,建立监理管理制度,未经建设单位同意不得变更合同中约定的监理人员,并保证监理人员不得同时担任两个以上项目监理工作,确保对工程的有效监理。

第二十六条监理单位建设前期职责:。

(一)编制监理规划和实施细则;。

(四)对具备开工条件的,签发工程开工令;。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理职责。

第二十七条监理单位建设期间职责:。

(一)审查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

(二)检查施工单位的质量、安全、环保等保证体系的运行情况;。

(四)及时验收分项、分部、单位工程以及临时工程;。

(六)督促施工单位按照规定对特种设备进行报验、对非标设备进行安全性检验及评审;。

(七)对工程拟使用的建筑材料和构配件进行抽检、验收、认可;。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理职责。

第二十八条在高速公路建设中,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合同要求和标准化实施方案,督促施工单位有序推进标准化工作。

第二十九条在施工阶段中,监理单位应当对交通建设工程中的重要隐蔽工程和完工后无法检测其质量或者返工可能造成较大损失的关键部位、关键工序的施工质量和安全生产实施施工全过程现场旁站监理,如实准确做好旁站监理记录,并在旁站监理记录上签字。对不符合工程质量与安全要求的工序,应当责令施工单位返工。

上道工序未经监理验收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

监理单位应当加强对隐蔽工程的检查验收,隐蔽工程完工后,应当及时组织进行专项验收;对质量不合格的或者未经检验的隐蔽工程不予验收。

第三十条监理单位应当督促施工单位对工程质量安全隐患进行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责令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对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应当及时报告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及其他相关部门。

第三十一条监理单位应当加强施工试验检测管理,确保监理抽检工作质量,严禁试验检测数据作假。

第三十二条从事交通建设工程施工活动的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承揽工程,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

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当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经注册后方可从事相应的执业活动,不得超出执业资格许可范围从事执业活动。

第三十三条施工单位对工程项目的施工质量安全负责。

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施工质量安全工作全面负责,项目负责人对所承担工程项目的施工质量安全负责。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标准化工作要求,在高速公路建设工程中采用工地标准化、施工标准化和管理标准化的组织方式和施工流程。

第三十四条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持相应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上岗。

第三十五条交通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对整个交通建设工程施工质量安全负责。

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施工单位的,分包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施工质量安全向施工总承包单位负责,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施工质量安全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针对所承建工程项目特点、范围,运用科技和信息等手段对施工现场易发生事故的部位、环节加强监控,严格风险监控管理、危险源辨识、隐患排查,并建立相应的应急预案。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桥梁、隧道和高边坡等具有施工安全风险的工程进行施工安全风险评估。

第三十七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应急救援体系,配足应急救援人员,配齐相应的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三十八条施工单位法定代表人应当依法保证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项目负责人依法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

安全生产费用按照下列范围使用:。

(二)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

(三)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五)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六)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七)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八)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九)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三十九条施工单位应当加强施工现场管理,根据安全管理需要采取封闭围挡或者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禁止非施工人员及非施工车辆擅自进入施工现场。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对工程项目重大危险源、危险部位进行公示,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并派专人值守。

施工单位应当将施工现场的办公区、生活区、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临时搭设的建筑物,应当符合安全使用要求。

第四十条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实行工地临时试验室制度,加强施工过程中的自检工作。

对投资规模小、等级低、建设时限短的交通建设工程项目,经相应的质量监督机构同意,可以不设立工地临时试验室,其试验检测工作由市、州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确定的试验检测单位承担。

第四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合同工期,编制合理的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组织设计。

施工单位应当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项、分部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和总监理工程师审查签字同意后实施;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项、分部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专家论证。

第四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规范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

施工单位发现施工图设计文件有差错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四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对工程建设使用的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等分阶段进行检验,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四十四条施工单位负责对项目建设中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措施的落实,防止因施工建设引发安全隐患和地质灾害等危险。

第四十五条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所使用的机具、设备(含特种设备)等应当符合有关规定要求,其中非标设备在安装使用前应当自检及按照规定办理验收手续。

第四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设计文件要求,向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提交完整的质量评定、试验检测、工程计量等有关资料。

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不得进入下一道工序或者交付使用。

对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施工单位应当负责返工或者修复。

第四十七条施工单位应当负责处理在缺陷责任期内因其施工原因造成的质量安全问题,并承担相应的工程返工及维修费用。

第六章试验检测单位的质量安全责任。

第四十八条交通建设工程试验检测单位是指依法取得计量认证和试验检测等级证书,承担相应的交通建设工程试验检测业务并对试验检测数据和结果承担法律责任的单位。

试验检测单位包含:第三方中心试验室、桥梁隧道监控量测、桩基检测、隧道检测、桥梁荷载试验、机电检测试验单位等。

试验检测单位可以按照相关规定设立工地临时试验室等现场试验检测机构,承担相应的交通建设工程试验检测业务,并对其试验检测数据和结果承担责任。

第四十九条从事交通建设工程试验检测活动的试验检测单位,应当在签订试验检测合同后15日内,将试验检测合同报相应的质量监督机构备案,并在其试验检测等级许可范围内从事试验检测工作。

试验检测单位设立工地临时试验室的,还应当将其现场工作的人员、设备、工作场所等情况报相应的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第五十条试验检测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规程进行试验检测工作,对试验检测的数据和结果承担责任,并书面向委托单位报告试验、监控、检测情况。

第七章监督检查。

第五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制度,对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试验检测等从业单位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十二条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基本条件,以及与其履行职责相适应的试验检测条件。

质量安全监督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经上级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考核合格,并按照规定参加行政执法岗位培训,取得行政执法证件,方可从事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

县(市、区)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从事质量监督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有本专业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其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以上公路或者水运专业工作经历和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鼓励、支持在市、州建立交通建设工程试验检测中心。

第五十三条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全省高速公路、国道、省道和重点水运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监督工作;市、州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县道、乡道、一般水运建设工程和独立大桥、特大桥、隧道工程的质量安全监督工作;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质量监督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村道和独立中桥、小桥工程的质量安全监督工作。

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对前款未作规定的项目或者特定的项目进行指定,并应当对标准化的各项工作开展检查和考核,将考核结果记入交通建设市场信用体系。

(一)宣传有关质量安全的法律、法规;。

(二)监督检查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方面的制度和规范的实施;。

(四)对接受监督的工程项目进行质量检测和质量鉴定;。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十五条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被检查单位和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二)询问被检查的单位、利害关系人,要求其说明有关情况;。

(三)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安全的文件和资料;。

(四)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和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时,责令改正;。

(六)对不符合质量安全要求的原材料、半成品、成品等,可以抽样取证、先行登记保存;。

(七)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质量和安全隐患实行挂牌督办;。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五十六条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督人员执法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被监督对象出示执法证件。

从业单位应当对监督检查工作给予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碍监督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由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八条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顿,并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设置质量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职质量管理人员的;。

(二)未审查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的;。

(三)未定期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质量监督机构报告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状况的;。

(四)对发现的工程质量问题和安全问题未及时组织整改的。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罚:。

(三)未按照规定提取、使用和管理安全生产费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该项目建设。

第六十条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对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工程开放交通试运营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罚款。

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罚:。

(三)未在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前进行施工图纸技术交底,或者未在施工现场设立代表处或者派驻代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责任人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监理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罚:。

(四)对应当审查的内容未进行审查,或者未及时督促施工单位整改质量安全隐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三条监理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有效进行监理抽检工作和施工试验检测管理,且有试验检测数据作假行为的,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提请相关部门吊销其资质证书;对具有执业资格的直接责任人提请相关部门吊销其执业资格证书。

第六十四条施工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二)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

第六十五条施工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顿,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对施工现场危险性较大工程进行监控和安全隐患排查,未建立相应应急预案的;。

(二)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应急救援体系或者演练的;。

(四)未按照规定对桥梁、隧道、高边坡等具有施工安全风险的工程进行施工风险评估的;。

(五)对危险性较大工程未按照规定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进行相关论证的;。

(六)施工现场所使用的非标设备未按照规定自检及办理相关验收手续的;。

(七)上道工序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即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的。

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罚:。

(二)未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规范施工,擅自修改设计,偷工减料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以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七条试验检测单位出具虚假的试验检测数据或者结果的,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依法吊销其试验检测等级证书;对具有执业资格的直接责任人员,提请相关部门吊销其资格证书。

第六十八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工作人员在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中失职渎职、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建设工程局质量月活动情况总结(精选12篇)篇二

2018年,我局在上级有关部门的正确领导和精心指导下,始终坚持“安全发展”理念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以“固本强基,标本兼治”为主题,以提高安全意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严格依法监管、加大执法检查力度为手段,积极深入施工现场查隐患、堵漏洞,严格依照新《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等法律法规及《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请按月报送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落实情况的通知》、《江西省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实施方案》的要求切实做好建设质量安全各项管理工作,质量安全生产形势平稳,全年未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现将我局2018年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工作总结如下:

2018年在监工程41项、建筑面积58.4万平方米,工程造价6.11亿元,其中:本年新开工工程20项,建筑面积18.78万平方米,造价1.6亿元,本年竣工工程17项、建筑面积15.42万平方米,造价1.14亿元,验收合格率100%,其中市优工程2项,省优工程1项,全年无质量安全事故。

为认真落实《江西省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实施方案》,我局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了《xx县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实施方案》,根据方案内容,主要做了以下工作:

一是督查市场行为方面:建设单位是否依法履行法定建设程序,是否存在违法发包行为;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是否存在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行为;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参建单位项目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以及项目负责人责任终身质量承诺书签订情况、履职到岗情况。

二是督查工程质量方面:在建工程参建质量主体单位质量保证体系建立情况,受检各方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等工程实体质量情况;保障性安居工程推行“三个百分之百”的情况,工程监理工作情况等。

三是督查施工安全方面:贯彻落实《关于印发开展全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大检查深化“打非治违”和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建安〔2018〕11号)和《江西省关于开展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落实施工方案专项行动的通知》(赣建安[2018]9号)等工作情况,在建工程高大模板支撑、深基坑等重大风险源安全管理情况,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和日常检查情况,安全负责人到岗情况。

为规范我县建筑市场秩序,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我局积极广泛地开展了各项执法检查活动。进行各项执法检查(包括关键岗位人员在岗履职情况专项整治活动、重大危险源专项整治活动、施工起重机械专项整治活动、施工用电安全整治活动)11次,同时,还不定期对辖区内建筑工地进行拉网式的质量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并对检查情况及时进行处理。对现场查找出的隐患,能够当场整改的立即整改;对于不能当场整改的,都当场下发了《整改通知单》共102份,其中停工整改通知书14份,提出整改意见889条。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请按月报送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落实情况的通知》文件精神,我局对于新报监的工程要求其签订《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和《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之前报监未签订的要求其补签,并且每个月我站定期向市站报送《xx县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度落实情况月报表》,使我县建筑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度进一步得到落实。

根据省、市、县“安全生产月”活动的要求,结合我县建筑施工生产安全实际情况,紧扣“加强安全法治、保障安全生产”主题,我局参与制定并下发了《xx县2018年“安全生产月”活动实施方案》,成立“安全生产月”活动领导小组,并于6月上旬和下旬由领导带队对全县所有在建工程进行危险性较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检查和上半年安全生产大检查,特别针对建筑起重机械、深基坑、脚手架和高支模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共检查在建工程10个(其中只有三四个工地在施工),下发整改通知4份,其中停工整改1份,安全隐患19条。对发现的质量安全隐患的,责令施工单位立即整改或限期整改,整改完成后我局进行了复查,企业对我局下发的质量安全隐患整改通知均能及时落实整改并回复,质量安全隐患整改情况较好。

按照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开展全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大检查深化“打非治违”和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建安〔2018〕11号)及《xx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大检查深化“打非治违”和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宜市建安〔2018〕17号)要求,结合我县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实际,我局制定并下发了《xx县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大检查深化“打非治违”和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文件,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总要求,严格落实停产整顿、关闭取缔、上限处罚和严厉追责的“四个一律”执法措施,全面开展大检查、大排查,强化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保持“打非治违”高压态势,深化重点环节专项整治,彻查安全隐患,堵塞管理漏洞,强化源头治理,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为纪念抗日战争胜利70周年活动等创造良好安全生产环境,为确保完成全年目标任务创造稳定的建筑安全生产环境。

为提高我县建筑质量安全水平,增强我县建筑企业和监理企业管理人员质量意识和安全意识,确实抓好建筑施工质量、安全生产工作,每次的检查都进行检查情况通报,下发给各施工企业和监理企业,同时编写了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简报,对不良行为进行了记录,并上报上级相关部门和下发给了各在在建工程项目部、施工企业和监理企业。

按上级有关《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大检查切实维护建筑工人工伤权益的紧急通知》的文件精神,我局积极配合县社保局,根据在建工程剩余工程量收缴社保基金30800.00元,切实维护了我县建筑工人工伤权益,确保了社会的稳定。

2018年我局共派出5人次到省、市参加专业知识培训,及3次到省、市标准化工地进行现场参观,增长了知识,提高了监管水平,为我县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水平更上一层楼提供了保证,确保了我县建设工程工程的质量与安全。

虽然2018年xx县建设工程项目在本年中没有发生质量安全事故,但是仍然存在着比较多得质量安全隐患,所以我们的工作不能骄傲自满,反而更要的警小慎微。在面对这些隐患,我局一定会加大监督管理力度,要求各有关责任方及时整改到位,坚决不放过。认真做好各项质量安全生产监管工作,使我县的建筑市场良好、健康的发展,工程上不发生质量安全事故。

进一步完善三项管理制度。一是建立书面承诺制度。工程项目开工前,工程建设五方项目负责人必须签署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二是永久标牌制度。工程竣工后百分之百设置永久性标牌,载明参建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姓名,增强相关人员的质量终身责任意识;三是信息档案制度。建设单位要建立五方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信息档案,责任人的基本信息、责任承诺书、法定代表人授权书等要记录在案。

进一步落实建筑工程工伤保险制度。在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时必须先办理工伤保险,否则不予办理。切实维护建筑工人工伤权益,确保社会稳定。

进一步提高监管水平,创新监督方式,要改变事先发通知、打招呼的检查方式,采取随机抽查、明察暗访等方式,提高检查的针对性和实效性,要采取差异化监督方式,充分利用网络平台,加大在线即时监督监测和非现场监管执法推进力度。对涉及工程实体质量的钢筋、预拌混凝土等建材、重要分部分项工程的验收和涉及工程安全重大风险源要加大抽查、巡查的力度,做到全覆盖,避免出现质量监管漏洞。要加快完善工程质量检测制度,加强检测机构的管理,加大对检测过程的远程监控和检测数据的采集力度,重点依法严厉打击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行为。

进一步加强现场质量安全隐患防治,明确职责分工,细化工作措施,逐级落实到相关在建工程项目部并签订责任状,督促和指导创建安全质量标准化工程,每半年召开一次标准化示范工地现场会,充分发挥典型示范引路的作用,以点带面,全面推进。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突出工作重点,排查潜在隐患,及时落实整改,将标准化创建活动推向深入。

进一步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后,立即由监督员开工前查看图纸,了解重大危险源的种类,督促施工单位做好前期准备工作,实施前做好监督检查,严格把关,未达到方案要求的,一律责令停工整改。

加强见证取样检验试验工作的监督检查,推行见证取样计划制度,在工程开工一个月之内由施工单位提交经监理审批的见证取样计划,监督员不定期进行检查。

严格垂直运输机械安装前的告知要求,在使用前必须提供完整的告知资料,否则严禁使用。

加强对厨房卫生间结构防水的监督检查,要求防水上翻梁与楼板整体浇灌,检查钢筋时模板必须已安装好。

加强对外墙粉刷抹灰材料质量的监督检查,严禁使用不合格材料。

2018年,城建交通办在金刚镇党委、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本着“团结勤奋、求实创新、立足本职、服务群众”的工作理念,紧紧围绕年初镇党委、政府制定的工作目标和要求以及分配的工作内容和交办的中心工作为重点,全办人员精诚团结,务实奉献,各项工作取得较大的进步,现将一年来的工作简单总结汇报如下:

1、严格遵守镇党委、政府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全办人员做到按时上、下班,有事请假,不迟到不早退。

2、全面落实机关干部工作作风的“八项规定”,严肃工作纪律。外出人员在为建房现场踏勘及放线定桩等服务时,从不索拿卡要,不得接受服务对象宴请,合理安排工作时间,办完事回政府食堂就餐。

3、开源节流,严肃财经纪律配套设施费、服务费收取严格执行财经纪律,杜绝收钱不开票或开白条现象发生,统一使用财政所正式票据,做到收费明白清晰。

4、分工明确,各就各位。面对本办人少事多的现实情况,立足本职工作,按照年初本办统一分工,全办人员奋力拼博,各就各位,努力将各项职能工作做得更好。

5、完善办公室内部管理制度。今年我办的日常管理事务众多,规划管理、建设管理、交通项目建设、交通规划、车辆超载及超限执法、农村危房改造、市政设施维护和维修、拆违控违、新型墙材推广等方方面面。面对繁杂的管理职能和众多的工作,我办从制度上完善着手,制定规范管理目标、从制度上管人和管事。

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和交通管理工作,以服务群众为基础,从小细节入手,加强与上级主管部门的协调和对接,及时落实上级规划、建设、交通、公路等业务部门的新的政策和精神。一年来,做了以下几件实事:

1、严格规划审批程序、搞好规划建设服务工作。经济的高速发展,面对群众的守法意识和维权意识的加强,用地的行政审批许可责任重大。今年我镇规划区内共审批私人建设76宗,单位项目1宗,未出现一宗有审批违规的行为,维护了金刚总体规划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每一宗私人或单位审批项目办结后及时归档,规范化管理保护好了服务对象的合法权利和利益。面对金刚大道开发区的规划管理我办制定出了一套完善又切合实际的管理程序,同时为更好的服务群众。

2、规范整顿集镇建设用地规划和建设管理,为新一轮集镇开发作打好基础。一年来,查处违法房用地26宗,下达停工通知书28份,并将全镇10余个具有村级规划的居民聚居点建房纳入规范化管理体系中,严格村镇建房审批程序,规范土地市场,为新一轮集镇开发作好铺垫。

3、解决了金刚镇集镇开发国土、规划手续的历史遗留问题,受到群众的好评。主要针对金声街、李畋北路、绿洲路等镇政府开发项目用地手续的遗留问题,已于2018年3月得到以全面解决,共计办理国有土地手续174宗。同时在遗留用地手续规划工程及建设报建手续不完善的现状,我办主动与上级主管部门对接和反映问题争取简易程序办理。

4、今年是xx市政府拆违控违提出更高要求的一年。根据xx市拆违控违办的要求今年我镇拆违分配的指标是12600平米。我办在规划审批时严格落实上级拆旧建新的原则和要求,规范办事规程。同时组织了多次小型的拆违行动,违建和土地私下交易的得到了有效的遏制,共计全镇拆违13600平方米,圆满的完成了市级主管部门交办的任务。

5、及时向镇政府反馈群众的诉求建议,组织落实市政设施维护和维修。今年共组织维修集镇破损路面1560平米,改造和疏通下水道共计300米,路灯维护4次,协调维修给水设施5次,对镇府前广场及匝道进行全面升级改造和大修。

6、金刚镇“十三五”农村交通规划科学编制,规划交通项目建设如期、如数、如质完成。今年交通项目建设繁多,完成主要的建设项目有金刚镇危桥改造4座、金刚至石霜公路大修工程、金刚石霜管养示范路、旅游环线养护、李畋村级公路大修工程。

7、公路超载超限治理工作卓有成效。完善机构坚持源头治理的原则,成立镇村两级护路队伍上路执法,建立常态化的治超执法巡查机制,确保了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的安全。组织了一次大规模的超载车辆拆围板专项行动,取得了较大的反响,引起了媒体的关注,得到了群众的好评。

8、明确了专人负责危改工作,保证了该项工作的系统性和准确性。成立专门班子,严格程序,确定对象,检查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规范补助对象的审核和审批程序,实施中加强对24户建房户的跟踪监督,同时为危房户建房设计、施工等方面进行有效的服务。目前,所有的危建户已全部竣工。组织了全镇村组危改专干和危改户业务和相关政策的学习,确保了该项工作的公平和公正。

9、金刚大道开发两厢土地摘牌、规划报批、土地报批工作,金刚金湾农贸市场、以及金刚拟建设项目的规划和土地报批工作。

10、及时完成镇政府临时抽调参加的各项中心工作。

建设工程局质量月活动情况总结(精选12篇)篇三

为进一步推动我市建筑节能工作,根据《郑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郑州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宣贯活动的通知》(郑建[20__]5号)精神,我局高度重视、迅速行动、认真组织、精心安排,扎扎实实地搞好《管理规定》的学习宣传工作。现将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统一思想,进一步提高对《管理规定》宣传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一)领导高度重视,及时研究部署学习宣贯工作12月21日,建设局迅速召开局领导班子会议,认真学习、传达《管理规定》,专题研究部署宣传贯彻工作,并向分管区领导作了专题汇报。12月22日上午,召开全局人员大会,向全局干部职工传达了《管理规定》和市建委通知要求,明确提出要学习好、宣传好、贯彻好、落实好《管理规定》,要吃透《管理规定》精神,要积极谋划、善加引导,扎扎实实做好舆论和信息工作,打一场舆论宣传主动仗、引导仗,提出要从加强针对性培训、充分利用媒体宣传等方式为建筑节能工作全面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舆论氛围。

(二)加强学习培训,正确把握《管理规定》的精神实质。

一是强化骨干培训,把握宣传原则。12月29日,建设局负责节能工作的综合科人员专门就《管理规定》进行了学习,重点学习了《管理规定》的立法宗旨、核心内容,增强了贯彻好执行好《管理规定》的紧迫感。为确保全局系统干部职工特别是行政执法人员知晓《管理规定》,加深对《管理规定》的理解和认识,我们及时复印了40余份《管理规定》下发到全局干部职工,人手一份。通过学习,基本上做到全局系统人人知晓《管理规定》,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进一步增强,为今后建筑节能工作依法有力地开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二是以点带面,提升宣传质量。在20__年元月,由建设局牵头,召集各镇、办对口部门召开专门会议,组织学习了《管理规定》。在会上,建设局对如何学习宣传贯彻《郑州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提出了具体的意见,对组织、集中宣传活动进行了具体安排。

二、精心组织,全区齐动,大力开展形式多样宣传活动。

一是印刷《管理规定》及相关内容的小册子,及时发到区属建筑企业及广大镇、办执法人员。据不完全统计,截止日前,建设局共计向企业及镇、办编印发放近1万册。不少镇、办主动协助监管部门监督、督促区属建筑企业严格依法建设,基层镇、办及建筑企业的安全意识和社会责任意识得到了进一步提高。

懂的内容宣传到每个村镇,使广大人民群众了解《管理规定》,了解建筑节能知识,努力营造人人关心、重视工程安全工作的良好社会氛围。

三是开展了声势浩大,形式多样的.集中宣传活动。借助区政府和相关部门的力量,动员社会力量,利用1月16日全天时间在广场开展了丰富多彩的集中宣传活动。

区政府领导对此次活动也给予了大力支持,并参加了宣传活动作了精彩发言,他号召区直相关部门和广大市民积极参与到宣传活动的行列中。此外,区委宣传部、区建设、发改、环保、市政及各镇、办等相关单位也积极行动起来,上下联动,横向互动,自觉主动地参与到此次活动中来。区直各部门围绕主题,集中宣传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以及节能减排对改善环境的重要意义及先进典型案例等;各镇、办围绕推广节能知识、节能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成果,宣传重大节能技术所取得的节能效果,还利用宣传版面、宣传资料等形式大力宣传建筑节能、节水、节电等知识,提高全民节能意识,倡导节约新风尚。据统计,在此次宣传活动中共设立宣传点24个,参加宣传职工人数达到138人,出动宣传车辆46辆,悬挂条幅32条,宣传版面26个,张贴主题宣传画22张,制作和购买宣传用品203件,散发宣传资料3182份,现场接受《管理规定》政策法规及节能知识咨询的群众人数约为200多人。在上级部门的大力支持下,在区直各相关单位的配合和工作人员的努力下,此次宣传活动出现了热烈、求实且深入人心的局面,将宣传活动推向高潮。

三、突出重点,加强监管,促进《管理规定》落实到位。

通过宣传《管理规定》,加快了执法队伍建设和制度建设,全局上下都能认真履行《管理规定》所赋予的监管职能。建设局按照上级部门着力“提高三个意识”即争取政府支持、提高政府负总责意识,提高企业第一责任人意识,提高监管部门。

建设工程局质量月活动情况总结(精选12篇)篇四

xx县住建局认真贯彻落实《x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质量强市的实施意见》、《x省工程质量两年整治行动实施方案》,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很抓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现将xxxx年建设工程质量监管工作情况如下:

xxxx年共监督在建工程项目xxx个,万平方米。其中新注册的工程共xx个,万平方米。通过竣工验收的单位工程xx个,合格率xxx%,万平方米;住宅工程xx个,万平方米。受理工程质量投诉x起,处理x起。

1、根据质监站质监人员日常工作忙的实际情况,确定每周四为质量监督现场巡查日,质监站全体质监人员参加巡查。

在工作中和巡查中发现存在问题的工程项目及时发放整改单要求整改,并狠抓落实,对存在问题较多的工程项目,采取对当事单位负责人约谈的方式要求整改,对存在严重问题的工程项目,要求停工整改。今年共发放工程质量整改通知单xx份。

2、为落实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专门下发文件,在全县全面采取在工程建筑物明显部位设置花岗岩永久性责任标牌的措施,责任牌载明工程项目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质量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名称,方便全社会监督。

3、为消除工程结构安全隐患,加强对有资质的检测单位的监管,对检测单位的见证取样制度及日常检测行为进行监督,项目落实到个人。为加强检测的可靠性,我局投入十余万的检测经费,委托第三方检测单位,对工程实体质量进行再检测,以保障检测结果的可靠性。

4、根据上级部署,加强对商品混凝土质量的管理。要求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提供的混凝土质保单中提供氯离子含量的检测报告。

要求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的基本条件、诚信建设、质量管理、企业文化、设备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进行全面自查。通过企业自查自纠,加强对现场混凝土施工质量的管理。

5、开展结构实体检测。为加强建筑实体质量监管,对县内的所有住宅项目的建筑质量实行中间验收前结构实体质量检测。对商品房全部按规范实行回弹法和实体钻芯法检测混凝土抗压强度。

6、全面推行住宅分户验收制度,xxxx年保障房工程和大中型工程一次验收合格率为xxx%。要求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严格按照分户验收制度提供相应的材料,认真落实分户验收制度。

7、积极落实《x省工程质量两年整治行动实施方案》,增强工程参建各方主体质量终身责任意识,强化工程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要求在建的所有工程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和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应当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连同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8、加强对工程质量通病的防治,特别是内外墙渗水、墙体变形、裂缝、楼地面渗水、屋面防水这些方面的防治,显得尤为重要。

建设工程局质量月活动情况总结(精选12篇)篇五

第九条建设单位在领取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应当向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注册手续,并提交下列文件:

(二)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的负责人和项目机构组成;。

(三)施工现场项目负责人、技术人员的资质证书和质量检查人员的岗位证书;。

(四)施工组织设计;。

(五)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和批准书;。

(六)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合格书面证明文件;。

(七)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文件。

实行建设工程监理的,还应当同时提交下列文件:

(二)现场建设工程监理人员的注册执业证书;。

(三)监理单位建设工程项目的负责人和机构组成;。

第十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自接到建设单位报送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注册合格文件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办结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注册手续。

未履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注册手续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发放施工许可证,有关部门不得发放开工报告。

第十一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结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注册手续后,应当及时制定《建设工程项目质量监督工作方案》,确定监督责任人员。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建设工程项目实施质量监督前,应当将《建设工程项目质量监督工作方案》送达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并对相关单位进行技术交底。

第十二条建设工程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公安消防、人民防空、环境保护、燃气、供热、给排水、电气、信息、智能、电梯等专项配套建设工程应当与建设项目主体建设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要求施工单位提供建设工程质量担保的,应当同时向施工单位提供建设工程价款支付担保。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前将全套施工图设计文件送交施工图审查单位,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作为勘察、设计依据的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及附件;。

(三)建设工程结构设计计算书和建设工程节能计算书;。

(四)有关专项配套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及审查合格意见。

按规定需要进行初步设计的建设工程项目,还应当提供初步设计文件。

第十五条下列建设工程项目的地基基础、主体结构、重要设备安装的施工阶段,设计单位应当向施工现场派驻设计代表:

(一)国家和省重点建设工程;。

(二)大型公共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

(三)超限高层建设工程;。

(四)专业技术性较强,需要设计单位指导施工的建设工程;。

(五)设计单位建议采用新技术、新结构的建设工程。

施工现场设计代表的责任和酬金应当在设计合同中约定。

第十六条建设工程施工所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国家和省有关标准、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

(二)有产品出厂质量证明文件和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出具的检测合格报告;。

(三)有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产品的生产许可证;。

(四)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有关产品质量要求。

建筑材料和建筑装修材料还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保护标准。

第十七条施工单位因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导致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由其承担质量责任。但因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和设计文件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导致建设工程质量隐患或者事故的,建设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质量责任。

第十八条监理建设工程师应当严格按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履行职责。

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的关键部位和关键工序的施工阶段应当实行全过程无间断旁站监理,并留存影像资料。

第十九条监理单位应当在分部工程、单位建设工程完工后五个工作日内出具真实、完整的建设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和其他监理文件。

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未经监理人员签字同意的,不得使用。

监理单位对违反建设工程建设技术标准、质量标准的行为以及发现建设工程质量事故隐患,应当立即通知责任单位采取措施予以处理,并同时通报建设单位。

责任单位对建设工程质量事故隐患拒不处理的,监理单位应当报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第二十条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应当依据国家和省有关标准、规定进行检测,所出具的检测数据和结论应当真实、准确。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对经检测不合格的检测项目应当立即通知委托检测的单位,同时报告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第二十一条施工图审查单位对违反国家强制性规范和强制性标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提出明确的修改意见。对所报送的施工图设计审查文件不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施工图审查单位不得审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审查合格的施工图。确需修改审查部分的,建设单位应当将修改后的施工图送原审查单位审查。

第二十二条施工单位通过自检认定建设工程项目达到竣工条件的,应当向建设单位提交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同时送交建设工程质量控制资料和建设工程技术资料,并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出具《建设工程质量保修书》。

实行监理的工程,工程竣工报告须经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

第二十三条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前,应当向城市规划、公安消防、环境保护、人民防空等主管部门提出建设工程的竣工认可申请,城市规划、公安消防、环境保护、人民防空等主管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出具是否认可或者准许使用的文件。

城市规划部门作出的认可意见应当签署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附图及附件名称栏中。

第二十四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设计对住宅小区附属设施组织竣工验收。验收时应当邀请业主代表参加,并由业主代表签署验收意见。

第二十五条建设单位应当在接到施工单位所提交的建设工程竣工报告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开始前,建设单位应当书面报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对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程序进行监督。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未书面报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不予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第二十六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备案手续。

建设单位申请办理备案手续时,应当同时提交下列文件:

(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专项建设工程的认可和准许使用文件;。

(三)参与验收的业主代表签署的认可意见;。

(六)设计单位和施工图审查单位出具的认可文件;。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住宅建设工程项目还应当提交《住宅质量保修书》、《住宅使用说明书》和《分户验收证明》。

建设单位提交的文件不符合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一次性告知;符合规定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向发放《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书》。

第二十七条建设工程交付使用前,应当取得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发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书》,否则不得交付使用。

房屋建筑建设工程未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书》的,房屋所有权登记机关不得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

第二十八条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保修范围及期限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因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等单位责任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缺陷的,由责任方承担保修责任和赔偿责任。

住宅建设工程项目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缺陷的,由建设单位先行承担保修责任,建设单位在承担保修责任后,可以向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追偿。

第三十条房屋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不得擅自拆改房屋承重结构。因建筑装修造成建设工程质量隐患或者结构破坏的,房屋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给他人造成财产损失的,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一条在建或者保修期内的建设工程发生质量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向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质量纠纷调解申请,也可以直接根据合同约定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二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自接到建设工程质量纠纷调解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出具是否受理通知。

第三十三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调解建设工程质量纠纷时,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三十四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自受理建设工程质量调解纠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调解意见。

第三十五条有关单位和个人就建设工程质量问题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投诉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第三十六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受理投诉之后,应当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在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书面送达当事人。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监理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改正;未改正的,处以一万元罚款;造成严重质量事故的,建议资质证书颁发机关降低该监理单位资质等级或者吊销其资质证书,并吊销相关人员资格证书。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对建设工程隐患拒不处理的,由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责任单位处以五万元的罚款;监理单位未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报告的,由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合同价款一倍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建议资质证书颁发机关降低该监理单位资质等级或者吊销其资质证书,并吊销相关人员资格证书。

第三十九条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一万元罚款,建议资质证书颁发机关吊销其资质证书;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其处以一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建议资质证书颁发机关吊销其资质证书。

第四十条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单位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五十万元。

第四十一条施工图审查单位未按规定进行施工图审查,或者出具虚假审查合格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有关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追究其主管人员和工作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四十三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追究其主管人员和工作人员的行政责任:

(三)未按规定程序和条件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的;。

(五)未按规定程序和时限进行建设工程质量纠纷调解的;。

(六)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举报投诉未及时处理的;。

(七)其他以权谋私、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第四十四条本条例未作处罚规定的,依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实施处罚。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本条例自10月1日起施行。1993年9月17日黑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黑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建设工程局质量月活动情况总结(精选12篇)篇六

工程项目已具备开工条件,按照交通部的有关规定,现申请办理监督手续。

附件:(1)工程概况表(略)。

(2)交通建设工程注册登记表(略)。

(3)初步设计批复文件、地质水文勘察资料,设计文件(略)。

(4)招标文件,设计、施工、监理合同副本(略)。

(5)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单位的资质、资信证明材料(略)。

(6)施工组织设计,施工单位质量自检程序和施工工地试验室装备清单;监理规范、监理程序和监理工地试验室装备清单(略)。

(7)被监督工程的主要设计人员、施工技术负责人、施工质量自检人员、工程监理人员、施工和监理工地试验人员、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的名单及资格证书(略)。

(8)工程建设计划进度安排、建设管理机构图(略)。

联系人: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

申请单位:________。

(公章)。

____年____月____日。

注:本申请表由项目法人填报。

建设工程局质量月活动情况总结(精选12篇)篇七

3、发出《质量监督意见通知书》248份,质量问题处理合格率100%。

4、1月份,开展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机专项检查以及汇报工作;

5、2月份,全面启动xx省建筑节能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工作程序;

6、4月份,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大检查,全面启动“安全年”活动;

7、5月份,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

8、6月份,开展抗震排查和建筑安全生产隐患排查的信息统计和报送工作;

9、8月份,派员参与省厅组织的全省建筑工程节能检查工作。

10、9月份,积极做好xx工作;

12、积极响应市委市政府创建国家卫生城,全面加大“创卫”检查工作力度;

13、全市进一步开展对起重机械和模板支撑系统进行安全专项整治活动。

15、完成了上级领导交办的各项工作。

建设工程局质量月活动情况总结(精选12篇)篇八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超越权限审批建设项目或者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

第六条国家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提高建设工程质量。

第二章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

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进行招标。

第九条建设单位必须向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

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齐全。

第十条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第十二条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也可以委托具有工程监理相应资质等级并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没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该工程的设计单位进行监理。

(一)国家重点建设工程;。

(二)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

(三)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

(四)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

(五)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第十四条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第十五条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

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不得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七条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并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第三章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十八条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禁止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勘察、设计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所承揽的工程。

第十九条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在设计文件上签字,对设计文件负责。

第二十条勘察单位提供的地质、测量、水文等勘察成果必须真实、准确。

第二十一条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建设工程设计。

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注明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第二十二条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工艺生产线等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第二十三条设计单位应当就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向施工单位作出详细说明。

第二十四条设计单位应当参与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析,并对因设计造成的质量事故,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

第四章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禁止施工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其他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

第二十六条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质量责任制,确定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

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全部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其承包的建设工程或者采购的设备的质量负责。

第二十七条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八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

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九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三十条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的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作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应当通知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第三十一条施工人员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第三十二条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应当负责返修。

第三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的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五章工程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三十四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禁止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工程监理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禁止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第三十五条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不得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

第三十六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第三十七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

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

第三十八条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

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在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书中应当明确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

第四十条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

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第四十一条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二条建设工程在超过合理使用年限后需要继续使用的,产权所有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单位鉴定,并根据鉴定结果采取加固、维修等措施,重新界定使用期。

第七章监督管理。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对全国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五条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组织稽察特派员,对国家出资的重大建设项目实施监督检查。

国务院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对国家重大技术改造项目实施监督检查。

第四十六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可以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的机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从事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机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考核。经考核合格后,方可实施质量监督。

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改正。

第四十九条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第五十条有关单位和个人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支持与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碍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第五十一条供水、供电、供气、公安消防等部门或者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购买其指定的生产供应单位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第五十二条建设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有关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对重大质量事故,事故发生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事故类别和等级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特别重大质量事故的调查程序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建设工程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都有权检举、控告、投诉。

第八章罚则。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并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

(二)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

(三)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

(四)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五)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

(六)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

(七)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八)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

(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二)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三)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和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

(二)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

(三)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

(四)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在保修期内因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七条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二)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条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期限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供水、供电、供气、公安消防等部门或者单位明示或者暗示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购买其指定的生产供应单位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责令改正。

第七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责令停止执业1年;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以内不予注册;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不予注册。

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四条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五条本条例规定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决定。

依照本条例规定被吊销资质证书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七十六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七条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的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退休等原因离开该单位后,被发现在该单位工作期间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仍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七十八条本条例所称肢解发包,是指建设单位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设工程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承包单位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违法分包,是指下列行为:

(一)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

(三)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

(四)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

本条例所称转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承包的行为。

第七十九条本条例规定的罚款和没收的违法所得,必须全部上缴国库。

第八十条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设活动,不适用本条例。

第八十一条军事建设工程的管理,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十二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建设工程局质量月活动情况总结(精选12篇)篇九

20xx年,我站在市建设局的直接领导下,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认真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以落实“三法三条例”为主线,按照市委、市政府的总体思路,围绕工作目标,坚持以“监、帮、促”为理念,进一步加强巡查力度,完善“差别化管理”,稳步推进建筑节能、结构抗震、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的质量控制工作及住宅工程竣工分户验收工作,突出安全文明生产薄弱环节、重大危险源隐患的专项整治,确保全年工程质量安全工作有明显好转,工程质量总体受控,安全态势平稳,取得较好的成效。

(一)受理质量监督工程项,其中房建工程项,建筑面积万m,工程造价约亿元,市政工程项,工程造价约亿元;工程竣工备案幢(项);受监工程未发生重大质量事故。

(二)受理安全监督项;发生安全生产事故起,死亡人;共办理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的台、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台;共个工程项目申报创市级文明工地,有个工程项目通过市级文明工地的初评审。在全市安全监督岗位技能竞赛获得较好成绩。

(一)建立健全工作制度,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有力开展,提高监管效能。结合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及我2站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调研项目“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走前列新突破”,深化开展科学发展观学习活动,共制定6项工作制度,逐步建立、完善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工作长效机制。

(二)强化“两场联动”及质量安全专项检查制度,规范进一步各方责任主体行为。对在建工程项共开展质量安全专项检次,检查施工单位个,监理单位个,机械设备台,共发出整改意见书份,督察处理重大工程质量问题起,处理完毕起;督察处理重大工程安全问题起,处理完毕起。

(三)深入开展程建设主体行为综合整治行动,切实规范各方主体履职。根据省建设厅、市建设局《关于开展全省工程建设主体行为综合整治行动的通知》要求,分阶段、分步骤开展我站监督工程建设主体行为综合整治行动,并结合“工程建设主体行为三项建设”和“三项行动”,组织召开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综合治理专项行动专题会议,加大监督检查与执法力度,抓好隐患排查与治理,督促企业抓好特种作业人员、“三类人员”等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

(四)突出重点,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

1、深化建筑节能工程的监管,对建筑节能工程实行样板先行,有效地督促工程参建各方认真落实节能措施,切实推进建筑节能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确保建筑节能全面有效实施。

2、加大政府投资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住宅工程的监管力度,切实保障公众利益和公共安全,有效提升工程质量品质。

3、制定《关于加强建筑抗震措施施工管理的通知》,规范。

框架节点加密箍筋、砌体拉结筋、框架节点区质量监督要求,加大结构抗震施工的监管力度,确保主体结构工程质量。

4、制定《受监工程监督检测工作规范要求》,规范主体结构工程砼强度、钢筋保护层厚度、楼板厚度以及建筑材料抽样检测制度,提高检测监督管理水平。

5、按照文明工地标准及创建全国卫生城市和各项要求,强化安全生产及文明施工管理,开展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专项整治工作,突出薄弱环节及重大安全隐患的专项整治。

(五)加强队伍作风建设。按照年初制定的《全市建设工程质安监督系统开展“监督队伍作风建设年”活动的实施方案》,确立作风建设的目标要求,要求全站干部职工树立“六种良好作风”,避免“六种不良现象”,并认真查找自身在作风建设、效能建设上存在的问题,进一步有针对性地加以整改,将作风建设贯穿全年,扎实推进监督队伍健康稳定发展。

1、继续完善和强化质量安全监管制度和措施。

2、结合市建设局各项要求,深入开展工程建设主体行为综合整治行动及质量安全动态管理制度,加大监督检查与执法力度,抓好质量安全生产隐患排查与治理。

3、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对不认真落实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存在重大质量安全隐患或问题,未按期改正的,根据相应工作制度采取约谈通报措施或挂牌警示措施;对情节恶劣的,依法依规进行立案调查取证,报市建设局进行相应的处罚。

4、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监督管理,突出薄弱环节及重大安全隐患(模板工程、脚手架工程、基坑支护、建筑起重机械等)的专项整治,加强对施工现场火灾事故隐患的排查与治理。

5、进一步加强市、县(市、区)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区域化”建设,实行质量安全监督“技术、力量、信息”等资源共享原则,协助县(市、区)站开展质量安全监督工作,提供县(市、区)里重大、重要工程和村镇工程的技术指导,促进市、县(市、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水平共同提高。

6、全面加强队伍建设,打造一支业务水平高、政治素质过硬的质安监队伍。

2013年,在住建局的领导和省、市局的业务指导下,紧紧围绕年初制定的工作目标,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

及工作计划2004年,在市、区建委的领导和关怀下,我站始终坚持“质量安全责任重于泰山”的原则,努力加强制度建设,完善内部监督体系,不断加大施工现场......

2009年和2010工作计划xx年年我站干部职工在局党委的领导和云南省工程质量监督站的业务指导下,全面贯彻落实全州建设工作会议,以省建设厅对质量监......

建设工程局质量月活动情况总结(精选12篇)篇十

**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20**年上半年以省厅对质量监督考核为契机、以“质量年”活动为抓手,不断加强监督站自身建设,进一步改革完善监督管理模式,加强巡查力度,实行“差别化管理”,加强对建筑节能、村镇建设、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的质量控制工作,稳定推进住宅工程竣工分户验收工作,积极开展机关效能建设,切实提高质量监督管理与服务的工作质量,圆满完成了上半年各项工作任务。现将具体情况汇报如下:

(一)、工作完成情况

1、20**年初召开了20**年建设、监理、施工、质监员等一系列年度座谈会,总结了05年工作、规划了20**年质量监督管理主要工作任务。

2、完成了20**年下半年“舜耕杯”评审,20**年全市共创“舜耕杯”奖工程 30 项。

3、召开了村镇工程质量管理工作会议,加强村镇工程管理水平,缩小城市差距,计划20**年下半年出台“**市村镇工程质量管理办法”。

4、全面落实了住宅工程竣工验收的改革,4月份起全面实行竣工住宅工程分户验收制度。

5、派员参加了在黄山举办的质量监督检测管理协会会议、北京市分户验收观摩会,并做了相应的汇报和总结。

6、参与建委、省厅组织的建筑节能检查。

7、召开了质量年活动动员会,2月份在“质量年”活动全面启动。

8、参加了省总站组织的质量巡查。

9、组织完成了一季度工程现场巡查,切实落实了质量年活动。

10、办理质量监督手续 40份,368个单位工程,建筑面积131万平方米。总造价 11.7 亿元,收取质量监督费88.8万元。

11、监督竣工验收 48 项工程,通过竣工验收的`合格率100%。

12、完成竣工备案40个单位工程,建筑面积13.1万平方米。

13、发出《质量监督意见通知书》44 份,质量问题处理合格率100%。

14、进行不良行为记录5次。

15、受理质量投诉3起,结案1 起,其余正在处理。

16、备案监理合同31 份265 个单位工程,应监理的工程监理率100%;

17、完成了20**年度监理企业统计报表上报及优秀总监的申报工作;

18、完成了省总站、建委、建管处交办的其它工作。

(二)、积极开展质量监督站自身建设,加强内部监督管理

1、不断提高站内人员自身素质及业务水平,不仅在政治思想教育方面是长抓不懈,在业务上,一方面定期组织站内人员集中学习各种规范和条文,另一方面积极参加省、部、委组织的各项培训和交流会,以此来提高监督员的业务素质。

2、为了迎接省总站对我站的监督机构考核,我站认真学习了“省总站考核办法”,明确考核内容,具体工作落实到人,通过积极认真的准备工作,我站顺利地通过了考核。

(三)、加大工程质量监督随即巡查,逐步提高监督执法力度

1、转变质量监督方式,将工作重点放到工程巡查和重点部位抽查,同时采取“差别化”管理模式,对质量信誉差的企业实行重点监督。

2、在监督执法方面我站均取得了行政执法资格,下发44份《质量监督意见通知书》,对两项工程进行了现场取证与调查笔录工作,其中 工程向全市建委提交了行政处罚建议书。

3、进行5次“不良行为记录”促使相关主体、人员加强质量管理工作。

(四)、进一步开展质量监督信息化管理与政务公开工作报告

(1)首问责任制;

(2)一次性告知制;

(3)服务承诺制

(4)限时办结制。

2、加快监督工作信息化,在改进信息化管理硬件建设的基础上,对站内局域网进行了完善。及时在**市建设工程质量信息网站上公布质量信息,开辟质量论坛,,反映质量动态。

(五)、加大村镇及偏远地区工程质量监督,消除质量监督空白

为了更好地为基层服务,提高农民建房的工程质量,结合有关施工规范、施工技术和治理工程质量通病的措施,对村镇及偏远地区进行广泛宣传、统一思想,完善村镇建设管理体制,加强服务和指导、提高村镇工程质量水平,努力开创村镇建设管理工作的新局面。

(六)、继续坚持桩基工程、钢结构工程、幕墙工程专项验收制度,室内环境检测工作已经全面开展,加强了对装修工程的监督管理,上半年有10项二次装修工程委托了质量监督。

(七)、改进住宅工程竣工验收与备案及分户验收工作推进情况

1、我市进一步加大对住宅工程质量整顿的力度,深入开展住宅工程质量通病专项治理活动,加大日常巡查力度,建立健全整治住宅工程质量通病制度。开展创建“舜耕杯”、“用户满意工程”、“无质量通病住宅工程”、“精品住宅工程”等创建活动,进一步促进我市住宅工程质量整体水平进一步提高。

2、今年推行了分户验收制度,加强了建设、施工、监理的责任感,提高了工程实体质量,使用户住到了放心房、满意房。

(八)、节能工作监管开展情况

上半年出台了《建筑节能工作监督管理实施办法》,有力地推动了建筑节能工作的实施。

(九)、工作创新情况

1、按照建管处的统一要求,20**年开展的“工程质量年活动”,促进了企业增强质量意识,提高质量管理水平,下工夫治理后台计量、模板工程质量通病。

2、今年上半年进行了二个监督室监督区域的互换。

3、4月份起对竣工住宅工程实行了一户一验制,大大加强了住宅工程实体质量。

(十)、存在问题

1、少数建设单位缺乏工程建设法规意识,扰乱市场秩序,在不办施工许可证和质量监督手续的情况下,纵容施工企业盲目施工,影响工程质量及监督管理。

2、监理单位中的部分监理人员素质低,监理职责履行不力,个别总监现场到位次数较少。

1、加强对县站、分站监督工作开展情况的指导管理工作。

2、真做好工程质量投诉受理工作。

3、继续开展工程竣工分户验制度。

4、扎实开展“质量年”活动,逐步消除质量通病,确保后台计量和现浇模板支撑体系质量的根本好转。

5、认真开展建筑节能工作;积极做好村镇质量安全监督工作。

进一步加强各地市站之间的交流和联系,保证全省工程质量整体水平的同步提高。

建议总站直接对有关地市违法、违规工程进行行政处理,促进各地市质量处罚工作的开展。

建设工程局质量月活动情况总结(精选12篇)篇十一

虽然工作中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和不足,有些工作仍需要进一步地巩固和深化。以下是存在的问题:

1、施工单位存在转包、违法分包、挂靠、手续不全擅自施工等问题。

2、少数建设单位缺乏工程建设法规意识,扰乱市场秩序,在不办施工许可证和质量监督手续的情况下,纵容施工企业盲目施工,影响工程质量及监督管。

3、监理单位存在管理不严,制度不全,素质偏低,现场监理人员不到位,不按规定进行监理等问题。部分监理单位承接监理任务后,监理人员不足,不按规定实行旁站监理,总监极少到施工现场,现场监理人员业务能力低,不能及时发现质量问题。

展望xx年,我们要做的工作还有很多,可以这么说,我们已经尽力,不过这写都是需要我们不断的努力,很多的现实情况下,我们的工作会受到很多的阻挠,也会遇到冷眼。不过这些都是暂时的困难,只要我们心中想着要时刻做好自己的工作,就一定能够做好,不管有多大的困难,我们都能够克服。xx年,我们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局将更加的努力!

建设工程局质量月活动情况总结(精选12篇)篇十二

我县在市质安处的正确指导下,认真贯彻落实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我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规范化工作的通知》(湘建建[2017]107号)文件精神,加强安全这一中心工作,全面践行科学发展观,紧紧抓住株洲县建设发展的历史机遇,不断推进我站建设工程安全监督规范化工作。通过加强对工程安全生产监管制度和措施的落实,监管效能得到了提高,全县安全意识得到了增强,工程安全生产得到了有效监控。现就我县建设工程安全监督规范化工作总结如下:

一、领导重视,责任落实到人。

为认真落实我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规范化工作,株洲县建工局成立了以局“一把手”为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相关股室、站负责人为成员的“监督规范化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我县建设工程安全监督规范化的推进工作,努力实现安全监督工作从内容、程序、行为、记录到考核的规范化和制度化。县建工局与安监站签定责任状,落实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制,并对安全生产实行一票否决。对每项工作定人定岗、定职定责。根据岗位职责制定岗位考核制度,每年进行两次考核。同时,组织全体监督人员对省总站和其他市州站的监督规范化实施细则进行了学习讨论,取长补短。

二、进一步规范监督行为,狠抓安全监管工作的落实

按照监督化实施细则的工作部署,我县不断规范监督行为,强化安全监管工作的落实。

一是加强行政执法工作。加强了对有关法律法规的学习,提高了监督人员的法制意识,严格执行行政执法、处罚规定的程序,进一步规范监督人员执法处罚行为,不断促进我县建设工程安全监督规范化工作的实施。

二是严把建筑起重机械登记关,对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建筑起重机构坚决不予登记,对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予办理使用登记,确保建筑起重设备的安全规范。

三是强化日常检查。坚持项目负责制,责任到人,不留死角。对检查中的安全隐患统一纳入全省监管信息平台,严格做到决不放过安全生产的违法违规行为,决不放过安全生产和工程质量隐患。十月份我站对全县在建项目进行了一次大检查结合安全生产年活动,此次检查工程项目31个,下达《安全隐患限期整改通知书》28份,停工通知书2份,工程安全生产得到了有效监控,从源头堵住质量安全事故的隐患。

三、狠抓队伍建设,努力提高业务水平。

施,动真格、出实招,提高监督人员责任心。

二是强化学习。积极开展创建学习机关活动,定期组织学习交流工作体会和想法等多种形式,针对监督人员,积极派员参加各类培训,制定了专门业务知识学习计划,让学习成为干部职工的自觉行为之一。

四、存在的主要问题

1.部分施工企业现场管理人员和现场监理人员配备不足,安全管理知识有待进一步提高,施工企业对项目的检查次数偏少。

2.对违法建筑打击力度不够。个别工程未报建先开工,无安全措施,管理人员配备不足,施工现场难以达标,处罚程序复杂,打击力度不够,扰乱了建筑市场。

五、下一步工作重点

针对我县存在的突出问题,下一步的工作重点是:

1.加强教育培训,加强建设法律法规的学习,以多种形式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切实加强施工企业负责人、项目经理、安全员和施工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工作,做到先培训后上岗,特种岗位持证上岗,努力提高安全生产意识和安全生产技能。

2.加强安全经费投入,各施工企业要按要求提取足额安全经费,做到安全防护措施到位。

单位的安全责任,加强安全生产的制度化、标准化建设,特别要加强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责任主体的落实。

4.加大执法处罚力度。维护-法律法规的尊严,提高各主体责任单位对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的`自觉执行力度,形成企业自觉守法,监督机构严格执法的良好局面。加强学习,提高自身执法水平和执法力度,杜绝执法不力,处罚不严的问题,树立建筑安全执法权威性。

安全是建设工程管理工作的主旋律。近年来,我们做了一些工作,取得了一点进步,但与省厅要求,与兄弟单位的工作相比,还存在很大差距。我站将认真落实文件精神,提升工作目标,强化工作措施,狠抓工作落实,全力开创工程安全工作新局面,力争为株洲县建设事业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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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我站在市建设局的直接领导下,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认真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以落实“三法三条例”为主线,按照市委、市政府的总体思路,围绕工作目标,坚持以“监、帮、促”为理念,进一步加强巡查力度,完善“差别化管理”, 稳步推进建筑节能、结构抗震、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的质量控制工作及住宅工程竣工分户验收工作,突出安全文明生产薄弱环节、重大危险源隐患的专项整治,确保全年工程质量安全工作有明显好转,工程质量总体受控,安全态势平稳,取得较好的成效。

一、工作基本情况

(一)受理质量监督工程?项,其中房建工程?项,建筑面积?万m,工程造价约?亿元,市政工程?项,工程造价约?亿元;工程竣工备案?幢(项);受监工程未发生重大质量事故。

(二)受理安全监督?项;发生安全生产事故?起,死亡?人;共办理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的?台、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台;共?个工程项目申报创市级文明工地,有?个工程项目通过市级文明工地的初评审。在全市安全监督岗位技能竞赛获得较好成绩。

二、质量安全监督主要工作措施及成效

(一)建立健全工作制度,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有力开展,提高监管效能。结合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及我2站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调研项目“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走前列新突破”,深化开展科学发展观学习活动,共制定6项工作制度,逐步建立、完善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工作长效机制。

(二)强化“两场联动”及质量安全专项检查制度,规范进一步各方责任主体行为。对在建工程?项共开展质量安全专项检?次,检查施工单位?个,监理单位?个,机械设备?台,共发出整改意见书?份,督察处理重大工程质量问题?起,处理完毕?起;督察处理重大工程安全问题?起,处理完毕?起。

(三)深入开展程建设主体行为综合整治行动,切实规范各方主体履职。根据省建设厅、市建设局《关于开展全省工程建设主体行为综合整治行动的通知》要求,分阶段、分步骤开展我站监督工程建设主体行为综合整治行动,并结合“工程建设主体行为三项建设”和“三项行动”, 组织召开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综合治理专项行动专题会议,加大监督检查与执法力度,抓好隐患排查与治理,督促企业抓好特种作业人员、“三类人员”等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

(四)突出重点,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

1、深化建筑节能工程的监管,对建筑节能工程实行样板先行,有效地督促工程参建各方认真落实节能措施,切实推进建筑节能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确保建筑节能全面有效实施。

2、加大政府投资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住宅工程的监管力度,切实保障公众利益和公共安全,有效提升工程质量品质。

3、制定《关于加强建筑抗震措施施工管理的通知》,规范框架节点加密箍筋、砌体拉结筋、框架节点区质量监督要求,加大结构抗震施工的监管力度,确保主体结构工程质量。

4、制定《受监工程监督检测工作规范要求》,规范主体结构工程砼强度、钢筋保护层厚度、楼板厚度以及建筑材料抽样检测制度,提高检测监督管理水平。

5、按照文明工地标准及创建全国卫生城市和各项要求,强化安全生产及文明施工管理,开展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专项整治工作,突出薄弱环节及重大安全隐患的专项整治。

(五)加强队伍作风建设。按照年初制定的《全市建设工程质安监督系统开展“监督队伍作风建设年”活动的实施方案》,确立作风建设的目标要求,要求全站干部职工树立“六种良好作风”,避免 “六种不良现象”,并认真查找自身在作风建设、效能建设上存在的问题,进一步有针对性地加以整改,将作风建设贯穿全年,扎实推进监督队伍健康稳定发展。

三、2011年工作安排

1、继续完善和强化质量安全监管制度和措施。

2、结合市建设局各项要求,深入开展工程建设主体行为综合整治行动及质量安全动态管理制度,加大监督检查与执法力度,抓好质量安全生产隐患排查与治理。

3、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对不认真落实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存在重大质量安全隐患或问题,未按期改正的,根据相应工作制度采取约谈通报措施或挂牌警示措施;对情节恶劣的,依法依规进行立案调查取证,报市建设局进行相应的处罚。4、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监督管理,突出薄弱环节及重大安全隐患(模板工程、脚手架工程、基坑支护、建筑起重机械等)的专项整治,加强对施工现场火灾事故隐患的排查与治理。

5、进一步加强市、县(市、区)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区域化”建设,实行质量安全监督“技术、力量、信息”等资源共享原则,协助县(市、区)站开展质量安全监督工作,提供县(市、区)里重大、重要工程和村镇工程的技术指导,促进市、县(市、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水平共同提高。

6、全面加强队伍建设,打造一支业务水平高、政治素质过硬的质安监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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