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案由 民事案由规定(大全5篇)

时间:2024-09-22 作者:BW笔侠

合同是适应私有制的商品经济的客观要求而出现的,是商品交换在法律上的表现形式。合同是适应私有制的商品经济的客观要求而出现的,是商品交换在法律上的表现形式。怎样写合同才更能起到其作用呢?合同应该怎么制定呢?下面我就给大家讲一讲优秀的合同该怎么写,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租赁合同纠纷案由篇一

1、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最新修订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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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民事案由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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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原名股权确认纠纷)

股东名册记载纠纷(新增加)

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新增加)

股东出资纠纷

新增加资本认购纠纷(新增加)

股东知情权纠纷

请求公司收购股份纠纷(新增加)

股权转让纠纷

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

公司决议撤销纠纷

公司设立纠纷(新增加)

公司证照返还纠纷(新增加)

发起人责任纠纷

公司盈余分配纠纷

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新增加)

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新增加)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新增加)

公司关联交易损害责任纠纷(新增加)

公司合并纠纷

公司分立纠纷

公司减资纠纷

公司增资纠纷

公司解散纠纷

申请公司清算(新增加)

清算责任纠纷(新增加)

上市公司收购纠纷

删去“原244、公司章程或章程条款撤销纠纷”

4、合伙企业纠纷

入伙纠纷(新增加)

退伙纠纷(新增加)

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转让纠纷(新增加)

删去“原“普通合伙纠纷”、“特殊的普通合伙纠纷、“有限合伙纠纷”

二、民事立案案由、民事案由新规定、民事案件案由规定

1、仲裁程序案件

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2、合同纠纷

缔约过失责任纠纷(新增加)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新增加)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租赁合同纠纷案由篇二

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自201月1日实施以来,已经有五年的时间了,应当说该规定对规范民事案件案由,克服了过去民事案件案由较为混乱的局面起了很好的作用。

但是,从过去一些民事案件审判的具体情况来看,笔者认为也还存在一些问题需进一步加以改进,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一些具体问题:

从主观上来看,笔者认为造成上述这些问题的的'主要原因是没有认真贯彻执行最高法院关于民事案件案由的规定和正确把握案件的定性。但是,如果联系《规定》来分析,这些问题的发生都与《规定》不科学性有紧密的联系,具体表现为:

1、关于合并审理的案件,是否应当全部标明诉争的法律关系问题。笔者认为,虽然《规定》对这个问题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和要求,但是从《规定》第三部分关于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案由中离婚纠纷案由来看,离婚所涉及夫妻共有财产的分割和个人财产的确认,以及子女抚养问题一一都被包含在离婚纠纷一个案由之中,它并不主张将其所涉及的法律关系一一在案由中标明。笔者认为,从法律角度来讲离婚只是夫妻之间的婚姻关系,它并不包含夫妻共有财产和个人财产,以及子女抚养等法律关系。

租赁合同纠纷案由篇三

14、婚姻无效纠纷;15、撤销婚姻纠纷;16、夫妻财产约定纠纷;

17、同居关系纠纷:(1)同居关系析产纠纷(2)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18、抚养纠纷:(1)抚养费纠纷;(2)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19、扶养纠纷:(1)扶养费纠纷;(2)变更扶养关系纠纷;

20、赡养纠纷:(1)赡养费纠纷;(2)变更赡养关系纠纷;

21、收养关系纠纷:(1)确认收养关系纠纷;(2)解除收养关系纠纷;

22、监护权纠纷;23、探望权纠纷;24、分家析产纠纷;

租赁合同纠纷案由篇四

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自1月1日实施以来,已经有五年的时间了,应当说该规定对规范民事案件案由,克服了过去民事案件案由较为混乱的局面起了很好的作用。

但是,从过去一些民事案件审判的具体情况来看,笔者认为也还存在一些问题需进一步加以改进,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一些具体问题:

从主观上来看,笔者认为造成上述这些问题的的主要原因是没有认真贯彻执行最高法院关于民事案件案由的规定和正确把握案件的定性。但是,如果联系《规定》来分析,这些问题的发生都与《规定》不科学性有紧密的联系,具体表现为:

1、关于合并审理的案件,是否应当全部标明诉争的法律关系问题。笔者认为,虽然《规定》对这个问题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和要求,但是从《规定》第三部分关于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案由中离婚纠纷案由来看,离婚所涉及夫妻共有财产的分割和个人财产的确认,以及子女抚养问题一一都被包含在离婚纠纷一个案由之中,它并不主张将其所涉及的法律关系一一在案由中标明。笔者认为,从法律角度来讲离婚只是夫妻之间的婚姻关系,它并不包含夫妻共有财产和个人财产,以及子女抚养等法律关系。

案由在实践中不规范的一个不可轻视的因素;

4、关于案由文字表达不准确、不规范的问题。《规定》中的案由是采取例举式的,案由相对都比较固定。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如果遇到例举中没有的案由,而需自己制定时就难免会出现文字表达不准确、不规范、不统一的情况。如《规定》第二部分第八类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中共有7个案由。但是,在这七个案由当中就没有例举电力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和产品质量人身损害赔偿,而这两个案由应当如何表述《规定》就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规定,实践中就难免会发生案由文字表达不准确、不统一的情况。

5、关于案由定性不正确的问题。实践中民事案件案由定性不准的问题,大部分有时是主观上对法律把握不准而造成的。但是,有一些问题也与《规定》有很大的关系。如:劳动合同关系中发生的劳动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以及雇员、雇用人时发生的人身损害赔偿案,应当属于劳动合同法律关系,并不属于侵权损害赔偿范畴。而《规定》却将该法律关系划归在侵权案件案由当中。

7、关于案由是否应当标明诉争标的物的名称问题。在《规定》中虽然没有关于民事案件案由应当标明争议标的物名称的明文规定,但是根据《规定》中的54类300种案由来看,它有时将民事案件诉争标的物的名称在案由中标明了,有时又并未标明。如:《规定》第一部分第四类的买卖合同纠纷中的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它就没有标明诉争标的物的名称。而在第一部分第五类的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中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和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中,又标明了诉争标的物的名称。因此,在司法实践中难免也会出现一些不统一、不规范的做法。

综上,笔者认为民事法律关系在社会实践中,所涉及的面是十分广泛的,可以说几乎涉及我们生活的各个方面,民事案件案由它不可能象刑事案件一样对每一个案件一一作出具体的、详细的规定。虽然《规定》有300个民事案件案由,但是它在实践中还是不能满足实际需要,实践中总是还会出现一些它并未例举的案件。特别是,在我国民事法律还不健全的情况,更加不能脱离这一实际情况,将民事案件案由划分得过于细致。否则的话就失去了它应有的作用和存在的意义了,甚至于与法律相违背和妨碍法律的正确贯彻执行。

所以,笔者认为要克服上述问题,进一步完善民事案件案由和科学的规范民事案件案由,笔者提出以下简化民事案件案由的修改意见:

一、民事案件案由应当根据民事法律体系进行分类和划分。民事案件案由的确定是民事审判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准确的确定民事案件案由,是正确处理民事案件和正确适用法律的前提。为了便于使用和操作,普通程序民事案件案由应当根据民法通则、合同法、婚姻法、劳动法、担保法、著作权法、商标法、专利法等法律进行分类和划分。对于一些可要可不要或者可以包含到其它案由中去的案由,笔者认为应当根据从简原则考虑合并和删除。比如:《规定》第一部分的案由中属于合同法调整的买卖合同纠和供用电、水等合同纠纷,应当根据合同法应当将它们统一划归到合同法中的买卖合同和供用合同中去;又如:《规定》第二部分第一类的所有权与所有权相关权利纠纷中的案由,根据民法通则关于财产所有权的内容的规定,应当合并统一归纳为财产所有权纠纷和财产使用权纠纷,以及财产相邻关系纠纷,与其它不属于民法通则调整范围内的案由进行分离。

二、民事案由的构成要件应当只包括两个部分,即当事人诉争的法律关系和当事人双方的争议。从最高法院关于印发《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通知中关于民事案由的构成要求来看民事案由主要是当事人诉争的法律关系和争议两个部分。笔者认为,在民事案件的审判中主要是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争,按照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确立争议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的关系。因此,民事案件的案由的作用和意义就主要是根据当事人的诉争确立当事人诉争的法律关系的性质和争议权利与义务的具体内容,而其权利义务内容所指向的具体标的物的名称就没有必要在案由中再详细的进行表述了。如:房屋买卖、汽车买卖、煤炭买卖、国有土地买卖等买卖合同纠纷一类的民事案件,它们都是因买卖发生争议争,要解决的实质问题都是双方买卖过程中的权利与义务的问题,至于争议标的物的具体名称与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并无什么多大的关系。需然不同的物法律对其有不同的具体规定。但是,根据合同法买卖合同的规定,它们都是买卖合同的法律关系,是合同法所调整的民事法律关系。所以,对于这类民事案件案由的表述,就应当是买卖合同xxx(质量数量、给付价款等)纠纷,其诉争标的物的名称就没有表明的必要,完全可以省略不要。又如:侵权人身损害赔偿、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医疗事故损害赔偿,以及其它特殊的人身侵权损害赔偿等人身侵权损害赔偿案,它们都是人的生命健康权受到侵害,所不同的只是侵害的方式不同。所以对于这一类民事案件案由,完全也可以统称为生命健康权侵权损害赔偿纠纷,而无需将其具体的侵权方式一一标明。

三、合并审理的民事案件的案由,应当将其法律关系一一进行标明。合并审理的民事案件,其法律关系都是独立的,在民事诉讼中它们是处于同等重要的地位,没有轻重和主次的区别。如:在传统的离婚案件中一般就涉及解除夫妻婚姻关系、子女抚养问题和共有财产的分割,而这些问题都是离婚案中十分重要的问题,都是必须在审判中作出判决处理意见的。所以,笔者认为无任是离婚案件,还是其它合并审理的民事案件,都应当将它们的法律关系一一在民事案由中表现出来。

案由在实践中不规范的一个不可轻视的因素;

4、关于案由文字表达不准确、不规范的问题。《规定》中的案由是采取例举式的,案由相对都比较固定。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如果遇到例举中没有的案由,而需自己制定时就难免会出现文字表达不准确、不规范、不统一的情况。如《规定》第二部分第八类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中共有7个案由。但是,在这七个案由当中就没有例举电力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和产品质量人身损害赔偿,而这两个案由应当如何表述《规定》就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规定,实践中就难免会发生案由文字表达不准确、不统一的情况。

5、关于案由定性不正确的问题。实践中民事案件案由定性不准的问题,大部分有时是主观上对法律把握不准而造成的。但是,有一些问题也与《规定》有很大的关系。如:劳动合同关系中发生的劳动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以及雇员、雇用人时发生的人身损害赔偿案,应当属于劳动合同法律关系,并不属于侵权损害赔偿范畴。而《规定》却将该法律关系划归在侵权案件案由当中。

7、关于案由是否应当标明诉争标的物的名称问题。在《规定》中虽然没有关于民事案件案由应当标明争议标的物名称的明文规定,但是根据《规定》中的54类300种案由来看,它有时将民事案件诉争标的物的名称在案由中标明了,有时又并未标明。如:《规定》第一部分第四类的买卖合同纠纷中的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它就没有标明诉争标的物的名称。而在第一部分第五类的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中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和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中,又标明了诉争标的物的名称。因此,在司法实践中难免也会出现一些不统一、不规范的做法。

综上,笔者认为民事法律关系在社会实践中,所涉及的面是十分广泛的,可以说几乎涉及我们生活的各个方面,民事案件案由它不可能象刑事案件一样对每一个案件一一作出具体的、详细的规定。虽然《规定》有300个民事案件案由,但是它在实践中还是不能满足实际需要,实践中总是还会出现一些它并未例举的案件。特别是,在我国民事法律还不健全的情况,更加不能脱离这一实际情况,将民事案件案由划分得过于细致。否则的话就失去了它应有的作用和存在的意义了,甚至于与法律相违背和妨碍法律的正确贯彻执行。

所以,笔者认为要克服上述问题,进一步完善民事案件案由和科学的规范民事案件案由,笔者提出以下简化民事案件案由的修改意见:

一、民事案件案由应当根据民事法律体系进行分类和划分。民事案件案由的确定是民事审判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准确的确定民事案件案由,是正确处理民事案件和正确适用法律的前提。为了便于使用和操作,普通程序民事案件案由应当根据民法通则、合同法、婚姻法、劳动法、担保法、著作权法、商标法、专利法等法律进行分类和划分。对于一些可要可不要或者可以包含到其它案由中去的案由,笔者认为应当根据从简原则考虑合并和删除。比如:《规定》第一部分的案由中属于合同法调整的买卖合同纠和供用电、水等合同纠纷,应当根据合同法应当将它们统一划归到合同法中的买卖合同和供用合同中去;又如:《规定》第二部分第一类的所有权与所有权相关权利纠纷中的案由,根据民法通则关于财产所有权的内容的规定,应当合并统一归纳为财产所有权纠纷和财产使用权纠纷,以及财产相邻关系纠纷,与其它不属于民法通则调整范围内的案由进行分离。

二、民事案由的构成要件应当只包括两个部分,即当事人诉争的法律关系和当事人双方的争议。从最高法院关于印发《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通知中关于民事案由的构成要求来看民事案由主要是当事人诉争的法律关系和争议两个部分。笔者认为,在民事案件的审判中主要是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争,按照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确立争议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的关系。因此,民事案件的案由的作用和意义就主要是根据当事人的诉争确立当事人诉争的法律关系的性质和争议权利与义务的具体内容,而其权利义务内容所指向的具体标的物的名称就没有必要在案由中再详细的进行表述了。如:房屋买卖、汽车买卖、煤炭买卖、国有土地买卖等买卖合同纠纷一类的民事案件,它们都是因买卖发生争议争,要解决的实质问题都是双方买卖过程中的权利与义务的问题,至于争议标的物的具体名称与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并无什么多大的关系。需然不同的物法律对其有不同的具体规定。但是,根据合同法买卖合同的规定,它们都是买卖合同的法律关系,是合同法所调整的民事法律关系。所以,对于这类民事案件案由的表述,就应当是买卖合同xxx(质量数量、给付价款等)纠纷,其诉争标的物的名称就没有表明的必要,完全可以省略不要。又如:侵权人身损害赔偿、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医疗事故损害赔偿,以及其它特殊的人身侵权损害赔偿等人身侵权损害赔偿案,它们都是人的生命健康权受到侵害,所不同的只是侵害的方式不同。所以对于这一类民事案件案由,完全也可以统称为生命健康权侵权损害赔偿纠纷,而无需将其具体的侵权方式一一标明。

三、合并审理的民事案件的案由,应当将其法律关系一一进行标明。合并审理的民事案件,其法律关系都是独立的,在民事诉讼中它们是处于同等重要的地位,没有轻重和主次的区别。如:在传统的离婚案件中一般就涉及解除夫妻婚姻关系、子女抚养问题和共有财产的分割,而这些问题都是离婚案中十分重要的问题,都是必须在审判中作出判决处理意见的。所以,笔者认为无任是离婚案件,还是其它合并审理的民事案件,都应当将它们的法律关系一一在民事案由中表现出来。

租赁合同纠纷案由篇五

54、捕捞权纠纷;55、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1)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

(2)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3)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纠纷

56、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57、宅基地使用权纠纷;58、地役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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