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车间合同 兰州出租车租赁合同优选(大全8篇)

时间:2023-09-21 作者:书香墨租赁车间合同 兰州出租车租赁合同优选(大全8篇)

合同是适应私有制的商品经济的客观要求而出现的,是商品交换在法律上的表现形式。合同是适应私有制的商品经济的客观要求而出现的,是商品交换在法律上的表现形式。拟定合同的注意事项有许多,你确定会写吗?下面我给大家整理了一些优秀的合同范文,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我们一起来看一看吧。

租赁车间合同篇一

根据《^v^经济合同法》及^v^、国家计划委员会等部门联合颁布的《汽车租赁业管理暂行规定》。为明确出租方(甲方)与承租方(乙方)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租车期限

甲方将___________牌出租车壹辆,车牌号________________从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租赁期共____年。

第二条:租金、押金标准及交付期限

1.每月租金________元,共计人民币__________元,乙方于交回车辆时向甲方付清。

2.乙方应向甲方缴纳___________元的押金,于贰零零___年___月____日接收车辆时付清,押金在合同解除时,甲方应退还给乙方,但乙方在驾驶车辆时的违章必须缴清,有些视频抓拍的因不能及时收到罚单,须留违章押金________元_____个月以后无违章退还,有违章乙方必须缴清余款退还。

第三条:甲方责任

1.向乙方提供的租赁车辆技术状况必须良好,各种证照及规费缴讫证齐全。

2.负责办理保险公司为租赁车开办的险种。

3.负责车辆的维护、维修和年检。

4.租赁车在租赁期间,发生事故,应协助乙方处理事故。

5.租赁期间对车辆使用情况实施监督。

第四条 乙方责任

1.租赁期间,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法令,安全行车,因违法、违纪、违章、交通事故所造成的民事法律责任,自行负责,并承担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2.不得将车辆转租、出售、典当、抵押、不得将车辆交其他人驾驶。

3.发生交通事故,承担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裁定的责任。

4.租赁车辆使用期间,发生交通事故,及时通知甲方、并向出租公司、及当地公安交通、保险部门报案联系。

第五条 违约责任

1.乙方未按规定履行责任,除承担甲方受到的损失外,还应承担自身损失的部分。

第六条 纠纷解决方式

解决争议方式:因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当地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六条 补充条款

1.本合同由双方签字生效,本合同一式三份,三方各持一份。

2.本合同未尽事宜,按有关法规执行。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租赁车间合同篇二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_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自愿签订本合同:

一、本合同为汽车租赁代驾合同,甲方为乙方提供合格的租赁车辆,并配司机自行驾驶,并准时足额的向甲方支付相应的租赁费。

二、甲方同意将车型;,颜色黑色,车牌号鄂行驶里程公里的车辆及司机出租给乙方,甲方司机必须谨慎驾驶;保证安全无损交还车辆。

三、本合同租赁期限半年。从20__年月日时起至20__年月日时止。

四、租金结算:租金支付标准以、月、计算,(共人民币元整)。该租金包括:在租赁期限内的保险费及养路费,及司机工资。国家或地方对车辆征收的有关税费。乙方负责车辆的定期保养的材料及人工费维修费。

五、承租方应在本合同签订时一次_纳租金__元。

六、该租赁车辆只限于湖北省内行驶,如乙方需驾驶出省外,必须经甲方同意,由甲方负责办理省外保险,费用由乙方负责,如乙方擅自驾车出省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负责,甲方将向其追讨一切经济损失。

七、司机必须服从一方的管理。

九、甲方向乙方提供的车辆必须是技术状态良好,保证提供有效的行车证件,并且负责对车辆投保车身险、第三责任险、司乘座位险、附加险、且保险期限包含了租赁合同全过程。

十、在本租赁合同期内,仅车辆的使用权属于乙方,乙方不得将车辆抵押、典当、出卖、出借、转租或作其它非法用途,如有违反,乙方与第三方所签订的一切协议都被视为无效,甲方有权随时收回车辆,并追究乙方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十一、在租用车辆的过程中,乙方必须保证车辆证件及号牌的完整。如有遗失的,由乙方负责在补办过程中的一切费用。

十二、由于乙方任何原因导致甲方车辆不能营运的,甲方将按每日人民币:150佰元整/辆的标准收取车辆停场费。

十三、甲方负责租赁期内车辆的保险、年审、季审的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

租赁车间合同篇三

车主(甲方):签订地点:

替班(乙方):签订时间:时间应大写

根据《_经济合同法》及_、国家计划委员会等部门联合颁布的《汽车租赁业管理暂行规定》。为明确出租方(甲方)与承租方(乙方)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

第一条租车期限

甲方将___牌出租车壹辆,车牌号_____从____年____月____日起。(每天的____时交付给乙方使用至次日的早上_时,乙方必须在次日的早上时前将本车辆交还给甲方。),租赁期共_年。交付地点:____。

第二条:租金、押金标准及交付期限

1.每天租金__元,共计人民币__元,乙方于交回车辆时向甲方付清。

2.租金按市场价(主流)可上下浮动。

3.乙方应向甲方缴纳__元的押金,于贰零零_年_月__日接收车辆时付清,押金在合同解除时,甲方应退还给乙方,但乙方在驾驶车辆时的违章必须缴清,有些视频抓拍的因不能及时收到罚单,须留违章押金__元__个月以后无违章退还,有违章乙方必须缴清余款退还。

第三条:甲方责任

1.向乙方提供的租赁车辆技术状况必须良好,各种证照及规费缴讫证齐全。

2.负责办理保险公司为租赁车开办的险种。

3.负责车辆的维护、维修和年检。

4.租赁车在租赁期间,发生事故,应协助乙方处理事故。

5.租赁期间对车辆使用情况实施监督。

6.在乙方驾车因车辆自身原因引起的故障,修车等,耽搁时间,每小时减少租金__元

第四条乙方责任

1.租赁期间,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法令,安全行车,因违法、违纪、违章、交通事故所造成的民事法律责任,自行负责,并承担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天__元每月休息_天特殊情况应提前请假。

2.租赁期间出市区营运,应事前取得甲方的许可,并到公安检查站登记。

3.不得将车辆转租、出售、典当、抵押、不得将车辆交其他人驾驶。

4.发生交通事故,承担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裁定的责任。

5.租赁车辆使用期间,发生交通事故,及时通知甲方、并向出租公司、及当地公安交通、保险部门报案联系。

第五条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规定履行责任,应承担乙方受到的损失,另付违约金__元。

2.乙方未按规定履行责任,除承担甲方受到的损失外,还应承担自身损失的部分,另付违约金__元。

第六条纠纷解决方式

解决争议方式:因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当地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七条交接车

1.乙方必须持有有效,驾驶证、上岗证、从业资格证、工装。

2.双方交接车必须检查车辆安全、各种证照及规费缴讫证齐全、计价器、灭火器、卫生、(车内外、车座套)轮胎、车身、底盘无划痕、等。

3.加油必须双方同时在场,同站、(加油站)同机、(加油机)因加油机有误差。

4.要写行车记录、行驶里程、考勤交接车准确时间,保存备查。(备查违章)

第八条补充条款

1.本协议由双方签字生效,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

2.如需变更或解除本协议应提前叁拾天通知对方。

3.本协议未尽事宜,按有关法规执行。

车主(甲方):替班(乙方):

地址:地址:

电话:电话:

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

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年____月____日

租赁车间合同篇四

乙方:

经双方本着自愿、公平、互利的原则协商同意,甲方将cxx1出租车,半租给乙方。特制定以下合同:

一、乙方每月交甲方20xx元,乙方租车前交乙方抵押金(大写)10000元整,租车时间从20xx年4月1日至20xx年4月1日。

二、在包车期间,乙方发生的交通事故,碰撞、误工,人为的机械事故及人员伤亡事故,由乙方负责(包括任何纠纷),如保险上浮由乙方负责。

三、乙方必须自己驾驶车辆,依法经营,如发生违法行为(车辆曝光、刑事、民事经济纠纷等),一切责任由乙方自理。

四、如乙方违约,甲方有权收回车辆,并扣除抵押金,追究赔偿和法律责任。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签字之日起生效。如违约承担法律责任。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租赁车间合同篇五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提高客运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保障乘客、用户和客运出租汽车经营企业、个体业户(以下简称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出租汽车,是指按照乘客和用户意愿提供客运服务或者车辆租赁服务的客车。客运服务是指按照乘客意愿提供运送服务,并且按照里程和时间收费的出租汽车经营活动。车辆租赁是指向用户出租不配备驾驶员的客运车辆,并且按照时间收费的出租汽车经营活动。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区客运出租汽车的管理。

第四条市公用事业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城区客运出租汽车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负责本市城区出租汽车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公安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城区客运出租汽车的治安管理。交通、工商、物价、技术监督、城建、规划、税务、环保、财政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第五条客运出租汽车行业发展应当纳入全市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并根据实际需要,对客运出租汽车行业发展规模、数量和车型实施宏观控制。市公用事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计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客运出租汽车的发展规划以及客运出租汽车的数量、乘降点及停车场(站)的年度发展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六条客运出租汽车行业应当实行统一管理、合法经营、公平竞争、方便群众的原则。客运出租汽车的营运定额和税费标准,应当按照国家、省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市公用事业行政管理部门、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及工作人员应当依法管理,秉公办事,依法维护经营者、乘客、用户和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经营资质管理

第八条本市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实行有偿出让和转让,取得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并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从事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经营者所取得的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在正式营运半年后,经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批准,方可有偿转让。经营权使用期满,由市人民政府无偿收回。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的使用期限、有偿出让、转让的方式、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九条取得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规定数量和质量要求的客运车辆和相应的资金;

(二)有符合规定要求的停车场地和经营场所;

(三)有达到规定标准的管理人员和驾驶员;

(四)有与经营方式相适应的经营管理制度;

(五)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六)符合其他有关规定的条件。

第十条取得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的个体业户,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规定要求的客运车辆和相应的资金;

(二)有符合规定要求的停车场地;

(三)有达到规定标准的驾驶员;

(四)符合其他有关规定的条件。

第十一条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本市常住户籍或者暂住证;

(二)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三)有^v^门核发的机动车驾驶证,驾龄满2年以上;

(四)经客运服务培训合格,领取《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准驾证》。被取消营运资格的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从取消之日起3年内不得从事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活动。

第十二条取得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的经营者,按下列程序办理经营手续:

(三)到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领取《城市公共客运交通营运证》。未办理以上手续的,不得从事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活动。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接到客运申请报告后,应当在5日内做出审核决定,并书面通知本人。

第十三条经营者停业、歇业的,应当凭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的证明,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并缴回有关证照。未经批准,停业6个月以上的按歇业处理。

第十四条《城市公共客运交通营运证》、《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准驾证》不得转借、涂改、伪造和买卖。

第十五条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从业人员的资质、资格及营运车辆实行年度审验。未按规定参加年度审验或者审验不合格的,不得从事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活动。

第十六条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管理目标责任制,加强对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从业人员的管理。

第三章客运服务管理

第十七条市公用事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客运出租汽车停车场(站)管理制度和规范。出租汽车停车场(站)和乘降点的设置,应当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

第十八条客运出租汽车实行扬手招车、预约订车和站点租乘等方式,为乘客提供提供方便、及时、安全、文明的规范化服务。本市城区和外县(市)之间的客运出租汽车不受行政区域的限制,可实行直达服务,但不得异地经营。

第十九条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二)按规定缴纳有关税费;

(三)未经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批准,不得将出租汽车改作他用;

(五)遇有抢险救灾等特殊情况,应当服从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的统一调度指挥;

(六)依法与承租者、从业人员签订有关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第二十条从事营运活动的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规定携带营运证件;

(三)不得将客运出租汽车交给非本车驾驶人员驾驶;

(四)不得隐匿乘客遗失财物;

(五)不得拒绝载客或以欺骗、威胁等方式强行拉客;

(六)不得利用车辆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发现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七)遵守客运服务规范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一条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不得拒绝乘客合理的服务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拒载的行为:

(一)所驾驶的车辆开启空车标志灯后,遇乘客扬手招车停车后不载客的;

(二)所驾驶的车辆开启空车标志灯后,在停车场(站)内不服从调派的;

(三)在客运集散点或路边待租时不载客的;

(四)载客营运途中无正当理由中断服务的。

第二十二条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从业人员的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经营者、从业人员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乱扣营运证照和标志。

第二十三条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利用客运出租汽车扰乱社会秩序,妨碍客运出租汽车的正常经营活动。

第二十四条客运出租汽车必须达到下列要求:

(一)车辆技术性能完好,车身、车箱、座垫(套)和行李箱整洁;

(二)车顶装置统一编号的标志灯,夜间明亮;

(三)按规定装置计价器和防劫设施;

(五)在车厢内规定位置设置标明企业名称、经营者、从业人员姓名、收费标准、监督电话号码、车牌号码等服务标志。

第二十五条客运出租汽车应装置由技术监督部门鉴定合格的计价器;计价器安装、维修企业由公用事业行政管理部门和技术监督部门共同认定。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安装、维修、调试计价器。

第二十六条未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不得擅自改变客运出租汽车的车型、车体颜色和牌照号码或擅自拆除、改动出租汽车客运服务设施、标志。

第二十七条乘客应文明乘车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在车辆遇红灯停驶时上、下车或在禁止停车的地方拦车;

(二)不污损车辆和车内设施;

(三)不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品乘车;

(四)醉酒者和精神病患者乘车时须有人监护;

(五)按照规定的标准支付车费及有关费用。

第二十八条乘客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可拒绝支付车费:

(一)租乘的客运出租汽车无计价器或者不使用计价器的;

(二)驾驶员拒付车费发票的;

(三)租乘的客运出租汽车在起步里程内发生故障,无法完成运送服务的;

(四)未经乘客允许,搭载他人或者办理与客运无关的事的。

第二十九条从事车辆租赁服务业务,应当经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批准。

客运车辆租赁服务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四章检查与投拆管理

第三十条公用事业、公安、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和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及其管理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应当佩戴值勤标志,出示证件,不得越权执法。

第三十一条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和客运出租汽车经营企业应当建立投诉受理监督制度,设置投诉电话,接受对违反本条例行为的投诉和社会监督。

乘客投诉时应当提供车费发票、车辆牌照号码等有关证据。

第三十二条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接受投诉后,应当在接受之日起15日内处理完毕,情况复杂的,可以在30日内处理完毕。客运出租汽车经营企业接受投诉后,应当在接受之日起10日内作出答复。乘客对答复有异议的,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

第三十三条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发生违反本条例行为或者被投诉后,其所在经营企业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到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接受调查。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违反第十九条第(二)项规定的,责令限期补缴税费,并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八)违反第二十条第(一)项规定,不携带营运证件的,处200元至300元罚款;

(十五)违反第二十四条规定之一的,责令其改正,并处200元至500元罚款;

(十七)违反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企业对投诉置之不理或未按规定期限作出答复的,处1000元至3000元罚款。

第三十五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六条客运管理人员或者有关行政管理人员违反本条例,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租赁车间合同篇六

车主(甲方): 签订地点:

替班(乙方): 签订时间: 时间应大写

根据《^v^经济合同法》及^v^、国家计划委员会等部门联合颁布的《汽车租赁业管理暂行规定》。为明确出租方(甲方)与承租方(乙方)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甲方将 牌出租车壹辆,车牌号鲁t从贰零零年月日起。(每天的午时交付给乙方使用至次日的早上时,乙方必须在次日的早上时前将本车辆交还给甲方。),租赁期共年。交付地点:。

1、每天租金元,共计人民币元,乙方于交回车辆时向甲方付清。

2、租金按市场价(主流)可上下浮动。

3、乙方应向甲方缴纳元的押金,于贰零零年月日接收车辆时付清,押金在合同解除时,甲方应退还给乙方,但乙方在驾驶车辆时的违章必须缴清,有些视频抓拍的因不能及时收到罚单,须留违章押金元个月以后无违章退还,有违章乙方必须缴清余款退还。

1、向乙方提供的租赁车辆技术状况必须良好,各种证照及规费缴讫证齐全。

2、负责办理保险公司为租赁车开办的险种。

3、负责车辆的维护、维修和年检。

4、租赁车在租赁期间,发生事故,应协助乙方处理事故。

5、租赁期间对车辆使用情况实施监督。

6、在乙方驾车因车辆自身原因引起的故障,修车等,耽搁时间,每小时减少租金元

1、租赁期间,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法令,安全行车,因违法、违纪、违章、所造成的民事法律责任,自行负责,并承担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天元 每月休息天特殊情况应提前请假。

2、租赁期间出市区营运,应事前取得甲方的许可,并到公安检查站登记 。

3、不得将车辆转租、出售、典当、抵押、不得将车辆交其他人驾驶。

4、发生,承担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裁定的责任。

5、租赁车辆使用期间,发生,及时通知甲方、并向出租公司、及当地公安交通、保险部门报案联系。

1、甲方未按规定履行责任,应承担乙方受到的损失,另付违约金元。

2、乙方未按规定履行责任,除承担甲方受到的损失外,还应承担自身损失的部分,另付违约金元。

解决争议方式:因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当地仲裁委员会仲裁。

1、乙方必须持有有效,驾驶证、上岗证、从业资格证、工装。

2、双方交接车必须检查车辆安全、各种证照及规费缴讫证齐全、计价器、灭火器、卫生、(车内外、车座套)轮胎、车身、底盘无划痕、等。

3、加油必须双方同时在场,同站、(加油站)同机、(加油机)因加油机有误差。

4、要写行车记录、行驶里程、考勤交接车准确时间,保存备查。(备查违章)

1、本合同由双方签字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

2、如需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应提前叁拾天通知对方。

3、本合同未尽事宜,按有关法规执行。

车主(甲方): 替班(乙方):

地 址: 地 址:

电 话: 电 话: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租赁车间合同篇七

第一条 为加强出租汽车客运管理,保障出租汽车经营者及其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维护出租汽车客运市场的正常秩序,根据《甘肃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出租汽车客运的经营和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出租汽车是指依照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取得本市出租汽车客运营运权、按里程或时间计价收费、六座以下的小型客运车辆。

本办法所称出租汽车经营者包括经营出租汽车客运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市公路运输管理处具体负责本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工作。

第五条 出租汽车客运实行统一管理、,总量控制、有序发展的方针。

出租汽车客运业的发展应当与城市总体发展、社会实际需要、城市道路交通状况相适应。

凡新增或更新出租汽车,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提出具体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决定。

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任何部门、任何单位和任何个人,均不得批准新增或更新出租汽车,不得给任何车辆挂牌使其投入出租客运。

第六条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公路运输管理处应当加强对出租汽车客运行业及其从业人员的监督、教育和管理。

对缺乏健全的管理制度或内部管理混乱、驾驶员违规现象严重的出租汽车经营者,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市公路运输管理处应当及时责令纠正、限期改正,必要时可派员帮助整顿。

市公路运输管理处应当会同公安机关,对出租汽车驾驶员定期进行安全驾驶和文明行车的教育。

第七条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市公路运输管理处和其他相关行政执法机关的工作人员,在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工作中应当严格履行自己的法定职责、履行承诺制度,坚持依法管理、文明执法,在对出租汽车行使管理职权、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对不出示相应行政执法证件的,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可以拒绝检查并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公路运输管理处应当认真受理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的有关投诉,为他们提供必要的服务,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和有关问题。

第八条 兰州市出租汽车行业协会是出租汽车客运业从业者自愿参加组成的自我管理、自我监督的社会团体,应当依照协会章程为会员提供服务,并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基本管理

第九条 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照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取得《兰州市出租汽车客运营运权证》;

(二)符合国家规定的道路运输业开业技术条件;

(三)有符合经营出租汽车客运业务要求的管理人员和驾驶人员;

(四)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停车场地及相应的通讯设施。

第十条 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按下列程序办理有关手续:

(二)凭《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到公安、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申办有关手续;

(三)凭上述证照到市公路运输管理处申办单车《道路运输证》,市公路运输管理处应当在5日内予以办理,对因故不予办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出租汽车经营者在上述手续齐备后,方可投入营运。

禁止无出租汽车《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道路运输证》的车辆进行出租客运。

第十一条 出租汽车经营者变更名称、地址等主要登记事项的,应当提前一个月向市公路运输管理处提出申请,经核准后,到公安、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办理手续。

第十二条 出租汽车经营者终止营运的,应当提前一个月向市公路运输管理处提出申请,经批准并交回《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单车《道路运输证》及客票,清缴各种税费后,到公安、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办理注销登记等有关手续。

第十三条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市公路运输管理处和各有关单位,应当为出租汽车经营者申办证、照等各种有关手续提供便利条件;必要时,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可牵头组织各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进行联合办公,及时、集中予以办理。

第三章 营运车辆与站点

第十四条 出租汽车营运期间必须定期保养、按期检测,保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达到《汽车技术等级评定标准》二级以上标准。

第十五条 出租汽车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车身两侧明显位置标明出租汽车经营者名称和车号;

(二)车内装有经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市技术监督管理部门统一选型的里程计价器;

(三)车顶安装市公路运输管理处规定的统一式样的出租汽车标志灯;

(五)车身外表整洁,车内无杂物,车壁净、座椅净、座套净、玻璃净、地板净;

(六)各种设施、设备齐全有效,营运标志完整。

第十六条 出租汽车实行专用号牌。

出租汽车专用号牌由公安车辆管理部门统一制定。

第十七条 榆中县、皋兰县、永登县和红古区及外地出租汽车进入本市城关区、七里河区、安宁区、西团区范围内,不得显示空车待租标志或承接客人。

第十八条 市公路运输管理处应当在乘客比较集中的机场、车站、码头等场所,设立出租汽车管理站点,管理经营秩序;在饭店、宾馆、旅游景点等公共场所,根据实际需要设立管理站点,或者采取其他措施管理经营秩序。

第十九条 禁止出租汽车在公安机关划定的禁停路段停靠、上下乘客。

除公安机关划定的禁停路段外,在不影响交通、不堵塞道路的前提下,出租汽车应当按照乘客要求在路边停靠,上下乘客。

第四章 经营者与驾驶员

第二十条 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缴纳税费,按规定接受市公路运输管理处对《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道路运输证》的年度审验。

第二十一条 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按规定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和业务台帐,按时报送统计报表及有关资料。

第二十二条 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安全教育,组织驾驶员按时、按要求参加管理部门举行的学习、培训和考核。

第二十三条 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加强内部管理,公开管理制度、办事程序和收费标准,规范内部收费行为,不得收取物价部门核定的项目和标准以外的任何费用。

第二十四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身体健康;

(二)具有客运汽车驾驶员资格及两年以上驾驶经历;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四)熟悉本市市区街道线路、地理位置。

第二十五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参加市公路运输管理处组织的出租汽车客运岗位培训,经考试合格取得《服务资格证》后方可上岗。

市公路运输管理处对参加出租汽车客运岗位培训并经考试合格的,应当在2日内发给《服务资格证》。

第二十六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在营运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携带相关有效证件;

(二)按照乘客指定的目的地,选择合理的路线行驶,不得故意绕行;

(三)未经乘客同意,不得搭载他人;

(四)显示空车标志的,不得拒载乘客,但携带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及动物的人员,以及无人监护的精神病人和醉酒者除外。

第二十七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在营运中应当服装整洁、礼貌待客、文明服务,主动为乘客提供方便。

第二十八条 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应当抵制非法检查,拒绝各种非法收费和摊派。

第五军 计费与票证

第二十九条 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应当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运价标准收取运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定价。

第三十条 出租汽车受租期间必需的过桥费、过路费、过隧道费、过渡费及停车费由租用者支付。

第三十一条 出租汽车票据由税务部门监制。

市公路运输管理处负责出租汽车票据的发放及管理,并接受税务部门的检查、监督。

第三十二条 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应当使用专用票据,不得转借、转卖、涂改、伪造专用票据或使用假票、废票。

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按计价器显示金额收费,并给乘客付给有效统一票据,不得以任何方式直接或变相向乘客多收运费。

对不按规定使用计价器收费或不付给有效统一票据的,乘客可以拒付运费。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三条 对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做出突出贡献、成绩显著的,由市人民政府或者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对拾金不昧、见义勇为和文明经营、为本市出租汽车客运事业做出显著成绩的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对于有重大贡献的,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可报请市人民政府予以表彰奖励。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公路运输管理处责令限期改正,视情节予以警告,可并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一)车身两侧未标明经营者名称和车号的;

(二)未按规定使用统一式样的出租汽车标志灯的;

(三)车内不张贴里程票价表和监督举报电话号码的;

(四)车内卫生差、车身外观不整洁的;

(五)无服务资格证从事营运活动的;

(六)不按时报送统计报表及有关资料的。

第三十五条 出租汽车经营者不按规定接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道路运输证》年度审验的,由市公路运输管理处处以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依法中止其车辆运行或者责令停业整顿。

第三十六条 非本市城关区、七里河区、安宁区、西固区的出租汽车进入上述四区内显示空车待租标志或承接客人的,由市公路运输管理处处以1000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 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擅自新增或者更新出租汽车以及给其他车辆挂牌使之投入出租客运的,由其所在单位和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必要时,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可提请市人民政府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对未经批准新增或者更新的出租汽车以及投入出租客运的其他车辆,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中止出租客运,并提请公安机关注销出租汽车号牌。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市公路运输管理处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法定职责权限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九条 出租汽车经营者向市公路运输管理处申办《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和出租汽车驾驶员申领《服务资格证》,市公路运输管理处在规定期限内既不办理、发证又不予以书面答复的,申请人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十条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公路运输管理处工作人员在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当事人对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市公路运输管理处依照本办法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关于15日、5日和2日的办事时限规定,是指工作日,不含节假日。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实施中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租赁车间合同篇八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租方(乙方):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

按照^v^的有关法律法规,遵循诚实信用、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就乙方承租甲方车辆之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特订立本合同,供双方共同遵守执行。

一、甲方将车牌号为____________车型号为____________ , ______座,颜色______ 。

状态良好,干净卫生、年检合格的车辆出租给乙方使用。

二、租赁期限及租金

租赁期为 ,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______时______分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______时______分止。租金为人民币:______万______仟______佰______拾______元整(______元)。包含司机服务费。(不含超时费,超公里费)。

三、租金支付

乙方每次租车前必须先交纳预定租赁期内的租金。租期一个月或超过一个月,按月预先付租金。每天行驶不超过______百公里,司机每天工作______小时,租期为一个月的车辆限行驶____________公里。超出公里部分按______元/公里计算。司机超时按______元/小时计算租金。

四、甲方权利与义务

甲方委派驾驶技术良好的专职司机为乙方驾驶所租赁的车辆,该司机需经乙方认可。

如所租赁的车辆因故障不能正常工作,甲方应及时调配其它车辆暂时替代。

司机在工作时应准时、有礼貌、服务热情、听从公司负责人的合理调度。

甲方保证乙方的乘车安全,如有意外,甲方负全部责任。

五、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乙方必须按时交纳租金,否则甲方有权停止供车。

承担租赁期间的汽油费、路桥费、停车费、洗车费。

禁止用租赁车辆从事违法活动,否则后果自负。

乙方应提供甲方车辆正常维修和保养时间。

租赁车辆由甲方司机负责保管,乙方无权驾驶所租车辆,否则后果自负。

如乙方指令甲方所派司机违章作业而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车辆如服务于__市外,乙方应提供司机食宿。

乙方应为司机提供休息场所,以保证正常出车安全。

六、违约责任

如乙方提前终止合同,甲方将扣除未到期租金30%为违约金。

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出租方(甲方):____________

经办人:____________________

承租方(乙方):____________

经办人: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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