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协议书下载汇总(6篇)

时间:2023-04-12 作者:储x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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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协议书篇一

代理方(乙方):

一、总则

(一)为了规范国家开发银行(下称甲方)和中国工商银行(下称乙方)的委托代理行为,提高委托代理业务质量,更好地为国家重点建设服务,经双方协商制定本协议。

(二)甲、乙双方在委托代理工作中应遵守国家的有关金融法律、法规,遵循相互支持、密切合作的原则。

(三)对于涉及两行全局性委代工作安排,应由两行协商或联合发文。

二、甲方委托乙方代理业务范围

(一)监督甲方委托项目借款合同(或临时借款协议)的执行。

(二)监督甲方贷款资金的使用。

(三)办理甲方贷款资金结算和会计核算。

(四)协助甲方做好贷款本息回收工作。

(五)办理甲乙双方商定的其他委托代理业务。

三、甲方的责任和权利

(一)向乙方提供年度贷款计划、借款合同副本及有关资料。

(二)在借款合同、贷款计划、贷款利率、贷款期限等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及时书面通知乙方。

(三)在借款合同中明确乙方经办行代表甲方对借款人实施监督管理的责任、权力以及借款人应向乙方提供的资料。

(四)按期向乙方支付代理业务手续费。

(五)对乙方代理业务情况进行检查、监督、考核。

四、乙方的责任和权利

(一)根据代理业务需要,确定相应的机构和人员负责代理业务。

(二)办理甲方贷款资金的结算和核算业务。

(三)对代理贷款实施全过程的监督管理。

(四)协助甲方做好贷款本息的回收工作。

(五)向甲方提供有关代理业务信息。

(六)按期向甲方收取代理业务手续费。

五、贷款发放

(一)甲方为借款人开立贷款账户、存款账户,发放贷款。

(二)甲方应将年度贷款计划、分批下达的贷款指标等文件和资料及时抄送乙方,借款合同副本由甲方直接分送乙方省级分行和乙方经办行。

(三)甲方将贷款资金直接汇入借款人在乙方经办行开立的专项存款户。乙方经办行应在收到资金的当日按“代理贷款业务核算办法”进行账务处理。

六、贷款管理

2.项目概算调整的审查;

3.项目工程造价的编审;

4.项目竣工验收和决算的编审;

5.书面委托的其他工作。

2.年度工程建设进度计划;

4.设备材料采购合同副本;

5.有关统计和会计报表。

(三)乙方经办行根据借款合同和有权部门批准的项目初步设计、年度资金配置计划、年度贷款资金使用计划、有关商务合同和建设进度加强对贷款使用的监督管理。

1.超计划、超标准、挪用贷款等;

2.借款人名称或其法定代表人变更,以及借款人体制发生重大变化的(甲方通知乙方经办行的除外)。

(四)对于有多项建设资金来源的项目,乙方经办行应督促借款人落实资金来源,促使其他资金与甲方贷款资金同步到位。

(五)乙方对代理的大中型项目要按月向甲方报送“代理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统计报表”(附表一至附表三);小型项目的统计报表由借款人向甲方报送,乙方经办行协助甲方催报和审核。

(六)乙方经办行应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设立项目管理台账,系统完整地反映项目建设和生产情况。

(七)乙方经办行在其代理项目建成投产后,根据甲方的书面委托协助甲方做好项目的后评价工作。

(八)项目建成投产后,在借款人尚未还清甲方贷款本息前,乙方经办行应掌握借款人归还甲方贷款的能力,及时向甲方反映情况并采取相应措施。积极跟踪了解借款人的生产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督促借款人组织资金按时归还甲方贷款本息。

七、贷款回收

(一)乙方应采取一切可能的或约定的措施加强代理贷款本息的回收工作。

(二)乙方经办行应督促借款人筹措还款资金,并于贷款本息到期前20天填制“代理国家开发银行到期还款资金落实情况表”(附表四)报甲方信贷局。对借款人还款确有困难的,乙方经办行应将情况书面反馈甲方信贷局。

(三)乙方经办行应按照借款合同按时计收甲方贷款本息,对甲方到期贷款本息,有权按甲方与借款人的合同约定从借款人的账户中划收,并于当日上划甲方(特殊情况不超过次日)。

(四)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经办行不得从甲方汇给借款人的贷款资金和借款人归还甲方的资金中扣收其自营贷款本息。

八、会计核算

(一)甲方对贷款负责会计核算。乙方经办行为满足监管和回收的需要,受甲方委托设立相应会计科目进行核算。

(二)贷款利息实行“算头不算尾”的方法,即贷款发放日为贷款起息日期,借款人在乙方经办行(或甲方)还款的日期为贷款止息日期。

(三)乙方经办行表外会计科目与项目管理台账的相应数据要衔接一致,并按规定向甲方反馈有关信息,做好与甲方的对账工作。

(四)甲方发放贷款和直接收息后应将有关会计信息传送给乙方经办行,乙方经办行收取借款人本息后,应与当日将有关会计信息传送给甲方。

(五)甲方需传递给借款人的信息或会计凭证由乙方经办行负责办理转知手续。

(六)乙方代理甲方委托贷款业务的核算办法由乙方另行制定,经甲方同意后执行。

九、代理业务报告

(一)乙方经办行对代理贷款项目实行季度工作报告制度。从甲方委托乙方代理时起至借款人还清贷款本息时止,每季终了后20日内向甲方相关信贷局报送上季度的“项目专户报告”。

内容:

1.建设期。主要包括项目建设进度、资金总体到位和需求、投资计划完成情况、偿还利息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及建议等。

2.生产期。主要包括主营业务的生产销售、成本利润、偿还贷款本息的情况等。

(二)乙方省分行每季度终了20日内向甲方相关信贷局报送上季度代理国家开发银行贷款本息回收情况。

内容包括:代理贷款本息回收的情况、措施及建议。

(三)乙方总行每年3月20日前向甲方报送上年度的《代理业务情况总结》。

内容包括:代理业务基本情况、委托代理协议书的执行情况、委托代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十、代理业务手续费

外汇贷款项目代理业务手续费标准由双方另行协商。

代理贷款发放额和回收贷款本息额以甲方记账日期为准。

(二)本协议生效前发放的贷款,本息回收时不再支付手续费。

(三)代理业务手续费采取按年计算、分次支付的方法。每年11月份预付,次年决算后清算。

(四)甲方将代理业务手续费支付给乙方总行,由乙方总行负责向所属代理经办行拨付。

十一、委托代理业务考核

(一)甲方应对乙方及乙方经办行代理业务管理、贷款本息回收上划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考核,每年要将考核结果通报乙方。

(二)乙方应将代理业务管理作为其本行责任目标重要内容之一,纳入统一考核范围,进行严格的内部考核。

十二、违约责任

(一)甲方未按本协议的约定及时向乙方交付委托代理事项,所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负责。

(二)甲方逾期未向乙方支付代理业务手续费,应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向乙方支付滞纳金。

(三)乙方经办行在收到借款人归还甲方贷款本息的当日(遇特殊情况不得超过次日)未上划甲方的,应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向甲方支付滞纳金。

(四)乙方及乙方经办行违反本协议,给甲方造成损失的,除甲方将视情况扣减代理业务手续费直至取消其代理资格而外,乙方还应弥补甲方的损失。

十三、附则

(一)在遵守本协议的原则下,由甲方信贷局与乙方省级分行签订项目委托代理协议书,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的项目也可由双方总行签订。项目委代协议自签定之日起生效,至甲方委托乙方代理的项目债权债务清理完毕终止。

(二)本协议自1998年1月1日起执行,直至甲方委托乙方代理所有项目的债权债务清理完毕终止。

(三)自本协议生效起原协议同时废止。

(四)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如一方提出修改或遇政策调整而影响本协议履行时,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并订立书面修改协议。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银行协议书篇二

贷款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借款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与乙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签订本合同。

贷款金额、期限及利率

第一条甲方根据乙方的申请,经审查同意向乙方发放住房贷款,金额为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贷款用于乙方购买坐落于_________市_________区路_________号_________房间的现房物业,建筑面积_________平方米。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将贷款挪作他用。

第三条贷款期限为_________年_______月。自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止。

第四条贷款利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为月息千分之_________,利息从放款之日起计算。如遇国家贷款利率调整,按规定执行,甲方不再另行通知乙方。

贷款的发放

第五条乙方不可撤销地授权甲方在_________号和______________号担保合同生效后,以乙方购楼款的名义将贷款分_________次划入售房者在甲方开立的账户,以购买本合同第二条所列之房产。

第六条本合同签订后且在贷款发放前,如乙方与售房者就该房产有关质量、条件、权属等事宜发生纠纷,本合同即告中止。由甲方视上述纠纷解决情况在一年内决定是否解除或继续履行本合同。

第七条贷款发放后,借款人与售房者就该房产有关质量、条件、权属等其他事宜发生的任何纠纷,均与贷款人无关,借款合同应正常履行。

贷款的归还

第八条甲乙双方商定,自_________________起乙方用下列方式归还贷款本息:_______________。

第九条乙方按月归还贷款本息的,应自借款之日起于每月_________日归还,每期金额_________万元,共_________期。

乙方按季归还贷款本息的,应自借款之日起于每季度第________个月的______日归还,每期金额_________万元,共______期。

乙方按_________归还贷款本息的,应自借款之日起于_________归还,每期金额_________万元,共_________期。

第十条乙方应在甲方开设存款账户,并保证在每期还款日前存入当期足额还本付息的存款,同时授权甲方于每期还款日从该存款账户中以第八条规定的方法扣收贷款本息。

第十一条乙方应按期偿还贷款本息,如未按约定的时间归还,甲方将按国家规定对逾期贷款每日计收万分之_______罚息。

第十二条乙方不按期支付贷款利息时,甲方对乙方未支付的利息计收复利。

第十三条乙方需提前还款的,提前还款额应为当期应付本息之整倍数,并在还款日_________日前书面通知甲方,经甲方确认后即为不可撤销,并作为修改本合同的补充通知。

第十四条乙方如提前归还部分贷款本息,对提前还款部分,仍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方法计收贷款利息,不计退提前还本部分贷款的利息。

第十五条乙方如一次性提前归还全部贷款本息,甲方则不计收乙方提前还款部分的贷款利息。

乙方违反本合同的任何条款

乙方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或财产代管人拒绝为乙方履行偿还贷款本息的义务

乙方连续三个付款期或在本合同期内累计六个付款期未按时偿还贷款本息

乙方发生其他可能影响归还甲方贷款本息的行为。

第十七条发生本合同项下第十六条第、项规定的情形时,致使甲方宣布本借款合同提前到期的,与本合同有关的_________号担保合同同时到期,贷款人有权要求保证人提前履行保证义务或提前处分担保物。

合同的变更

第十八条乙方如要将本合同项下之债务转让给任何第三人,应经甲方书面同意,在受让人和甲方重新签订借款合同前,本合同继续有效。

争议的解决

提交_________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员会裁决。

第二十一条争议未获解决期间,除争议事项外,各方应继续履行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条款。

费用及其他

第二十二条与本合同有关的费用及实际支出,其中包括法律手续费、公证费、房产过户手续费及其他相关税费,全部由乙方负责支付。

第二十三条乙方如不依本合同的规定付足应付的任何款项、费用,使甲方决定以任何途径或方式追索,一切由此而引起的费用由乙方负责甲方为保障本身利益先行垫付的费用,甲方有权随时向乙方追讨,并从甲方实际支付之日起计收活期存款利息。

第二十四条甲、乙双方商定的其他条款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十五条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效力。_________方各执一份。

第二十六条本合同由甲、乙双方共同签字盖章,并自在________号和________号担保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

贷款人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________________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日

借款人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

存款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日

银行协议书篇三

重要提示

请抵押人认真阅读本合同全文,尤其是带有▲▲标记的条款。如有疑义,请及时提请抵押权人予以说明。

为保障债务人和抵押权人之间已经或将要签订的主合同项下全部债权的实现,抵押人愿意以其有权处分的财产设定抵押。

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抵押人与抵押权人经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主债权

1.1 抵押人担保的主债权为主合同(有多个主合同的指全部主合同,下同)项下的全部主债权,包括抵押权人根据主合同向债务人发放的各类贷款、透支款、贴现款和/或各类贸易融资款(包括但不限于进口押汇、进口代收融资、进口汇出款融资、出口押汇、出口托收融资、出口发票融资、出口订单融资、打包贷款、国内信用证押汇、国内信用证议付、国内保理融资、进出口保理融资等),和/或者,抵押权人因已开立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或担保函(包括备用信用证,下同)而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包括或有债权),以及抵押权人因其他银行授信业务而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包括或有债权)。

本合同约定的银行授信业务,是指银行向客户直接提供资金支持,或者对客户在有关经济活动中可能产生的赔偿、支付责任做出保证。包括但不限于前述列明的任一项、多项业务或其他名称的业务。

▲▲1.2 任一笔主债权本金的币种、金额、利率和债务履行期限等具体内容由抵押权人和债务人双方在主合同(包括主合同下额度使用申请书和/或抵押权人和债务人双方签署的其他名称的文件,额度使用申请书和其他名称的文件在本合同中合称“额度使用申请书”,下同)中具体约定。

按照本合同第13.2(2)条和13.2(3)条约定提供最高额抵押的,主合同的额度是否可以循环使用、额度的用途、每次使用额度时的具体用途以及授信期限等均由抵押权人和债务人双方在主合同中具体约定。对于按照第13.2(2)条的约定提供最高额抵押的,在主合同约定的授信期限内发生的主债权均受本合同担保;对于按第13.2(3)条的约定提供最高额抵押的,在第13.2(3)条约定的期间内发生的主债权均受本合同担保。

1.3 按照本合同第13.2(2)条和13.2(3)条约定,抵押人为债务人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的,适用本款以下约定。

(1)全部主合同项下最后一笔主债权的发生日;

(2)抵押权人根据主合同取消全部授信额度之日;

(4)债务人、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被撤销之日;

(5)抵押权人根据本合同第七条行使抵押权时。

1.3.2主债权确定日当日及之前发生的主债权及其持续至抵押人承担责任时产生的利息(包括复利、逾期及挪用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第2.1条约定的抵押权人实现债权及抵押权的费用均属本合同担保的范围。

主债权的发生指抵押权人发放贷款、融资款、透支款或开立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担保函或备用信用证。

▲▲1.3.3主债权确定前抵押权人转让主合同下的部分债权的,最高额抵押权是否转让以及如何转让,以抵押权人届时向抵押人发出的书面通知为准。

▲▲1.4抵押权人根据主合同享有的债权的实际金额无论低于还是高于本合同约定的最高债权额,均不影响抵押人根据本合同约定承担担保责任。

第二条 担保责任

2.1 担保的范围为全部主合同项下主债权本金及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及抵押权的费用。实现债权及抵押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或仲裁费)、抵押权人保管抵押物的费用、抵押物处置费、过户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及其它费用。

▲▲2.2 本合同下抵押为第13.2(1)条约定的抵押的,抵押人已认真阅读了主合同,并确认了所有条款。

本合同下抵押为第13.2(2)条及13.2(3)条约定的最高额抵押的,对本合同签订前已签订的主合同,抵押人已认真阅读了主合同,并确认了所有条款。对本合同签订后将签署的主合同,抵押人同意,抵押权人和债务人双方签订的主合同无需通知抵押人或征得抵押人同意,抵押人将自行联系债务人提供相关文件。

▲▲2.3 根据第13.2(1)条约定提供抵押的,抵押权人和债务人变更主合同的,抵押人仍应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未经抵押人书面同意变更主合同且增加合同金额、提高利率或延长债务履行期限的,抵押人仍按原主合同约定的金额、利率和期限承担担保责任;但是,在主合同未变更的前提下,抵押权人依据主合同约定调整利率(包括提高利率)或延长债务履行期限的,抵押人仍应承担全部担保责任。

根据第13.2(2)条及13.2(3)条约定提供最高额抵押的,抵押权人和债务人变更主合同的,包括但不限于变更主合同额度金额、授信期限、债务履行期限、利率及其他条款,无需通知抵押人或征得抵押人同意,抵押人仍应承担担保责任。但是,对于第13.2(2)条,未经抵押人书面同意增加主合同额度金额或延长授信期限的,抵押人仅对原授信期限内发生的主债权在本合同约定的最高债权额内承担担保责任;对于第13.2(3)条,无论主合同发生何种变化,抵押人对发生在第13.2(3)条约定期间内的主债权在本合同约定的最高债权额内承担担保责任。

▲▲2.4 本合同双方特别约定如下:本合同效力独立于主合同,主合同或其有关条款无效时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对债务人在主合同无效后应承担的返还责任或赔偿责任,抵押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条 抵押物的登记

抵押人应按本合同约定及时向登记机关办理本合同项下抵押物的抵押登记手续,并在登记手续办妥后三日内将他项权利证明、抵押登记证明文件正本及抵押物权属证明正本交抵押权人保管。

第四条 保险

4.1 抵押人应按抵押权人要求的保险金额和保险期限为抵押物投保,并应指定抵押权人为保险权益的第一受益人。

保险手续办妥后,抵押人应将保单正本交抵押权人保管。

4.2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抵押人应按时支付所有保费,并履行维持保险的有效存续所必需的其他义务。

4.3 抵押人未能投保或续保的,抵押权人有权代为投保、续保,代为缴付保费或采取其他保险维持措施。抵押人应提供必要协助,并承担抵押权人因此支出的保险费和相关费用。

第五条 抵押人的陈述与保证

5.1 抵押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抵押人为自然人的)/抵押人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具备所有必要的权利能力(抵押人为非自然人的),能以自身名义履行本合同的义务并承担民事责任。

5.2 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是抵押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并经过所有必须的同意、批准及授权,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瑕疵。

5.3 抵押人在签署和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向抵押权人提供的全部文件、资料及信息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

5.4 抵押人对抵押物享有充分的处分权,若抵押物为共有的,其处分已获得所有的必要的同意和批准。

5.5 抵押物不存在任何瑕疵,未被依法查封、扣押、监管,不存在争议、抵押、质押、诉讼(仲裁)等情况。

▲▲5.6抵押人及其关联方均不属于联合国、欧盟或美国制裁名单内的企业或个人,不位于被联合国、欧盟或美国制裁的国家和地区。

▲▲第六条 抵押人的义务

6.1 抵押人应承担本合同项下有关抵押物的保险、保管、维修及保养等费用。

6.2 抵押人应合理使用并妥善保管抵押物,不应以任何非正常的方式使用抵押物,应定时维修保养以保证抵押物的完好,并按抵押权人的要求办理保险。

抵押期间如因抵押物给他人(包括抵押权人)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害的,抵押人应依法承担赔偿及其他责任。

6.3 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抵押人不应有任何使抵押物价值减损或可能减损的行为;不应以转让、赠与、出租、设定担保物权等任何方式处分抵押物。

6.4 抵押人应配合抵押权人对抵押物的使用、保管、保养状况及权属维持情况进行检查。

(1)抵押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

(2)抵押物的安全、完好状态受到或可能受到不利影响;

(3)抵押物权属发生争议;

(5)抵押权受到或可能受到来自任何第三方的侵害;

(7)抵押人发生重大安全或环保事故;

(10)抵押人或其关联方被纳入联合国、欧盟或美国的制裁名单,或者其所在国家和地区被纳入联合国、欧盟或美国制裁国家和地区名单。

6.6 在债务人向抵押权人清偿主合同项下所有债务之前,抵押人不向债务人或其他担保人行使因履行本合同所享有的追偿权。

6.7 在债务人足额清偿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前,债务人如成为抵押人的股东或其实际控制人,抵押人将立即通知抵押权人并提供股东会(股东大会)关于同意提供担保的决议。

6.8 抵押人应协助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并不会设置任何障碍。

6.9 抵押物价值减少、毁损或灭失时,保险公司或其他第三人为此支付给抵押人的赔偿金应按照本协议第7.4条的约定处置。

抵押物系房产的,抵押人知悉抵押物将被拆迁的信息时,应及时通知抵押权人。如采用产权调换补偿形式拆迁抵押物的,抵押人应按抵押权人的要求重新设置抵押,在新抵押权设立登记尚未办妥前,抵押人应提供抵押权人认可的其他担保。如采用补偿款形式拆迁抵押物的,抵押人应按抵押权人要求以拆迁补偿款提供保证金或存单质押并签署相关合同。

6.10 如抵押人按第三条约定提交的抵押登记证明文件仅系抵押权预告登记证明文件,抵押人应在本合同约定的时限内及时办妥抵押权设立登记手续,并将他项权利证明或证明抵押权设立的其他文件正本交抵押权人保管。抵押人不得对办理抵押权设立登记设置任何障碍(包括但不限于在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条件已具备的情况下拒绝或迟延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不缴纳契税、公共维修基金、不按抵押权人要求签署并提交相关抵押登记文件等)。

6.11抵押人保证遵守国家反洗钱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要求,不从事涉及洗钱、恐怖融资的活动,积极配合抵押权人开展客户身份识别、交易记录保存、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等各项反洗钱工作。

6.12抵押人保证,抵押人及抵押人员工及代理人不以任何形式向抵押权人或抵押权人员工提供、给予、索取或收受本合同约定以外任何形式的物质利益(包括但不限于现金、实物卡、旅游等)或其他非物质利益;不将抵押权人提供的资金或服务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地用于与贪腐或贿赂有关的活动;抵押人如知晓任何违反本条约定的情形,应及时如实、完整、准确地向抵押权人提供线索和相关信息,按照抵押权人的要求配合相关事宜。

▲▲第七条 抵押权的实现

(2)抵押人未按本合同约定另行提供担保。

7.2 依法拍卖、变卖抵押物后所得的价款按如下处理:

(1)清偿债务人已到期的债务;

(2)债务人有尚未到期的债务时,清偿已到期债务后的余额存入抵押权人指定的保证金账户。该等款项自存入保证金账户之日起即转移为抵押权人占有,该等款项本息为抵押权人在主合同项下全部债权提供质押担保,在主合同项下债务未得到全部清偿前,未经抵押权人同意,抵押人不得动用,债务到期时,抵押权人有权扣划该款项。前述保证金质押担保范围与本合同第2.1条约定的担保范围相同。

7.3 抵押人同意:主合同同时受债务人或第三方提供的保证、抵押或质押担保的,抵押权人有权自行决定担保权利的行使,包括但不限于:抵押权人有权直接行使抵押权而无需先行向其他担保人主张权利,有权不分先后顺序地分别或同时向包括抵押人在内的一个或多个担保人主张部分或全部担保权利;抵押权人放弃或变更对其他担保人的担保权利、放弃或变更担保物权的权利顺位的,抵押人仍按本合同承担担保责任而不免除任何责任。

(1)经抵押权人同意,用于修复抵押财产,以恢复抵押财产价值;

(2)清偿或提前清偿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本息及相关费用;

(3)为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本息及费用提供质押担保;

(4)抵押人提供符合抵押权人要求的新的担保后,经抵押权人同意,由抵押人处分赔偿金。

▲▲第八条 保证条款

(1)抵押人未按本合同约定办理抵押物登记手续;

(2)抵押人在第五条项下所作陈述与保证不真实;

(3)因抵押人方面的其他原因。

8.2 受保证担保或最高额保证担保的主债权范围与本合同项下抵押担保的主债权范围一致,即本合同第一条和第十三条约定的主债权。抵押人保证的范围为全部主合同项下主债权本金及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或仲裁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及其它费用。

8.3 保证期间根据主合同约定的各笔主债务的债务履行期限(开立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担保函项下,根据抵押权人垫付款项日期,下同)分别计算。每一笔主债务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自该笔债务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抵押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计至全部主合同项下最后到期的主债务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抵押权人垫付款项之日)后两年止。

抵押权人与债务人约定债务人可分期履行债务的,该笔主债务的保证期间按各期债务履行分别计算,为自每期债务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抵押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计至全部主合同项下最后到期的主债务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抵押权人垫付款项之日)后两年止。

抵押权人宣布任一笔主债务提前到期的,该笔主债务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以其宣布的提前到期日为准。

8.4 本保证条款的效力独立于本合同其余条款,本保证条款的生效条件为:本合同项下抵押权因第8.1条所列原因未设立或无效。

第九条 通知

9.1 抵押人在本合同中填写的联系方式(包括通讯地址、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等)均真实有效。任一联系方式发生变更,抵押人应立即以书面方式将变更信息寄/送至抵押权人在本合同填写的通讯地址。该等信息变更在抵押权人收到更改通知后生效。

9.2 除本合同另有明确约定外,抵押权人对抵押人的任何通知,抵押权人有权通过以下任一方式进行。抵押权人有权选择其认为合适的通知方式,且无需对邮递、传真、电话或任何其他通讯系统所出现的传送失误、缺漏或延迟承担责任。抵押权人同时选择多种通知方式的,以其中较快到达抵押人者为准。

(2)专人送达,以抵押人签收之日视为送达日;

(4)传真、移动电话短信或其他电子通讯方式送达于抵押权人最近所知的抵押人传真号码、抵押人指定的移动电话号码或电子邮件地址,以发送之日视为送达日。

9.3 抵押人同意,除非抵押权人收到抵押人关于变更通讯地址的书面通知,抵押人在本合同填写的通讯地址是法院向抵押人送达司法文书及其他书面文件的地址。本合同争议解决过程中,法院通过邮递(包括特快专递、平信邮寄、挂号邮寄)方式将司法文书或其他书面文件送达于抵押权人最近所知的抵押人通讯地址的,以抵押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为送达日;抵押人未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以邮寄之日后的第3日(同城)/第5日(异地)视为送达日。

除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外,法院对抵押人的任何通知,法院有权通过第9.2条约定的任一通讯方式进行。法院有权选择其认为合适的通讯方式,且无需对邮递、传真、电话、电传或任何其他通讯系统所出现的传送失误、缺漏或延迟承担责任。法院同时选择多种通讯方式的,以其中较快到达抵押人者为准。

▲▲第十条 信息披露与保密

(1)适用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

(2)司法部门或监管机构依法要求披露的;

(4)抵押人另行同意或授权抵押权人进行披露的。

10.2抵押人确认已签署《信用信息查询和提供授权书》。抵押权人在授权书规定的范围内查询、使用和保存抵押人的信用信息。

为下列目的向业务外包机构、第三方服务供应商、其他金融机构及抵押权人认为必要的其他机构或个人,包括但不限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分支机构,或者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完全或部分拥有的子公司,披露和允许其在保密的基础上使用该等信息和资料:①为开展银行授信业务或与银行授信业务有关,例如推广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信业务、催收抵押人欠款、转让银行授信业务债权等;②为抵押权人向抵押人提供或可能提供新产品或服务或进一步提供服务。

本第10.3条是否适用,以双方在本合同第十六条约定为准。

第十一条 争议解决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合同目的不包括香港、澳门和中国台湾地区的法律)。本合同项下争议应向抵押权人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本合同“其他约定事项”条款另有约定除外。争议期间,各方仍应继续履行未涉争议的条款。

第十二条 其他条款

12.1本合同所附的“抵押物清单”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12.3 本合同自下列条件全部满足之日起生效:(1)抵押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抵押人为自然人的,抵押人签字;(2)抵押权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单位印章。

第十三条 担保的主合同

13.1 被担保的债务人为:

13.2 本合同担保的主合同适用以下第 项约定:

(1)抵押。担保的主合同编号: ;主合同名称:

前款所称主合同指:抵押权人与债务人□签订的全部授信业务合同□为办理 签订的全部授信业务合同。

。第十四条 抵押物

14.1 抵押人提供的抵押物是: 。

14.2 抵押物的详细情况以本合同所附“抵押物清单”为准。

14.3 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物及其从物、从权利、附着物、附合物、加工物、孳息及代位物。

14.4 抵押人应自可办理抵押权设立登记之日起 天内及时办妥抵押权设立登记手续。

第十五条 联系方式

抵押人接收本合同第九条约定的通知的联系方式包括:

通讯地址:__________

收件人: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

移动电话号码: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

电子邮件地址:__________

第十六条 其他约定事项

16.1双方同意,本合同□适用□不适用第10.3条。

第十七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抵押人、抵押权人各执 份,抵押登记部门一份。

抵押人: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__________

证件种类:__________ 证件号码:__________

法定(户籍)地址:__________

抵押权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分(支)行

负责人: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

抵押人已通读合同全部条款,抵押权人已应抵押人的要求作了详细说明,抵押人签署本合同时对所有内容无疑问和异议,理解合同条款尤其是带▲▲标记条款的含义及其法律后果。

(以下无正文)

(签署页)

(签字或盖章) (签字或盖章)

本人(姓名: 证件种类: 证件号码: )系抵押物的共有人,本人已认真阅读并确认了本合同的所有条款,知悉并同意抵押人以抵押物向抵押权人提供担保。

共有人签字:__________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分(支)行抵押物清单

抵押人名称/姓名__________

主合同编号:__________

抵押合同编号:__________

名称单位数量权利证书编号存放地点保险单号码

经办人:__________ 经办人:__________

银行协议书篇四

一、甲方委托乙方向________办理委托贷款,用于________项目,资金总额________万元,期限_______年,即从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利率________‰。

二、甲方委托乙方对贷款项目的可行性、偿还能力及经济效益进行调查,对担保单位的资信情况和担保能力进行审查,由乙方写出书面报告,并以乙方名义与借款单位签订借款合同。

三、乙方负责对贷款的使用进行监督和了解项目经济效益实现情况,按甲方要求填写《委托贷款情况检查表》,并报送甲方。

四、________(单位)若因经济效益问题和其他意外经济损失,到期无力偿还贷款,乙方不承担经济责任。

五、如借款单位到期不还贷款,乙方负责从借款单位开户银行的存款帐户或从担保单位银行帐户上扣收。发生延付,按延付总额按日加收万分之三的罚息。

六、乙方同意签订本协议后,在“委托贷款项目审查表”上签注同意代理意见,连同借款合同、借据、调查报告等材料及时寄送甲方;甲方将贷款资金汇到乙方帐户后,乙方当即拨交借款单位。

七、劳务费按贷款余额的月________‰按季从利息收入中扣收。劳务费收入甲方得________%,乙方得________%。

八、委托贷款资金按借款合同从甲方汇出之日起息,乙方负责按季把贷款利息和甲方应收的劳务费以及到期应收回的本金及时汇往甲方帐户(十万元以上用电汇),并开列清单。(见清单样式。若电汇请在资金汇出时同步将清单寄往甲方)。

九、本协议双方盖章、签字后生效。协议执行过程中确保不因经办单位或经办人变更而终止或不履行协议。业务终了资金结清,协议自动终止。

十、本协议正本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银行协议书篇五

经中国xx银行县支行营业所(以下简称贷款方)与(以下简称借款方)充分协商,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二、贷款方应按期、按额向借款方提供贷款,否则,按违约数额和延期天数,付给借款方违约金。违约金数额的计算,与逾期贷款罚息同,即为____%。

第三、贷款利率,按银行贷款现行利率计息。如遇调整,按调整的新利率和计息办法计算。

第四、借款方应按协议使用贷款,不得转移用途。否则,贷款方有权停止发放新贷款,直至收回已发放的贷款。

第五、借款方如不按规定时间、额度用款,要付给贷款方违约金。违约金按借款额度、天数,按借款利率的____%计算。

第六、借款方保证按借款契约所订期限归还贷款本息。如需延期,借款方至迟在贷款到期前3天,提出延期申请,经贷款方同意,办理延期手续。但延期最长不得超过原订期限的一半。贷款方未同意延期或未办理延期手续的逾期贷款,加收罚息。

第七、借款方以,价值____元,作为借款抵押品,由贷款方保管(或公证机关保管)。公证费由借款方负担。

第八、贷款到期后1个月,如借款方不归还贷款,贷款方有权依照法律程序处理借款方作为贷款抵押的物资和财产,抵还借款本息。

第九、本协议书一式份,借贷款双方各执正本1份,公证机关1份。

第十、本协议书经双方签字之日起即有法律效力。

借款方

借款单位(人) (章)

负责人(章)

经办人(章)

贷款

贷款单位(章)

审批组长(章)

信贷员(章)

公证单位

公证机关(章)

公证人(章)

签约日期:____年月日

签约地点:____

注:"借款方"与贷款之间的空档填写贷款种类。

银行协议书篇六

编号:

合 作 协 议 书

甲方:

负责人:

地址:

乙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为加强双方业务合作,为借款人提供优质的融资服务,根

一、定义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本协议所用术语具有以下含义:

借款人:是指向甲方申请办理信贷业务的协会会员单位。

二、合作内容

2.1借款人向甲方申请办理信贷业务,乙方为借款人提供连

带责任保证。

2.2担保的主债权具体情况,根据双方在具体办理业务时签 订的保证合同确定。

2.3甲方指定 银行为合作事项承办行,为了支持

协会内部会员企业的发展,甲方针对具体情况为乙方提供担保的企业提供贷款。

三、担保贷款 3.1贷款品种

根据乙方协会会员的实际情况,甲方根据授信政策,在经

营的贷款品种内为乙方协会会员审核、发放联保贷款。3.2 授信额度

乙方协会会员的单户授信金额最高为300万元,具体贷款

金额由甲方审核确定,最终以甲方与协会会员签署的相应业务合同为准。

3.3 贷款利率

针对会员企业具体情况,银行对协会会员的贷款利率按银 行同期贷款利率上浮 %执行,最终以甲方与协会会员签署的相应业务合同为准。

四、担保措施

4.1根据乙方协会成员的实际情况,协会成员按小组划分,由小组内成员互相承担连带责任。

4.2担保费由借款人承担,并直接支付给乙方。具体担保费

率由乙方与借款人协商确定。

五、担保责任的承担

5.1 借款人没有按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履行

还款义务时,乙方应当自接到甲方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要求借款人所在小组其他成员代为履行还款义务。

5.2 协会小组成员履行代偿义务后,即享有对借款人的追

偿权利。

六、甲方的权利义务

6.2 有权调查了解乙方的经营情况和风险控制情况;

6.3 有权根据本协议第五条和相关合同约定要求乙方履行

担保责任;

6.4借款人出现贷款逾期、欠息等违约信息及其他重大风险

信息时,应及时通知乙方。

七、乙方的权利义务

7.1 对担保业务进行独立调查,并自行决定是否为借款人

提供担保;

7.2按甲方要求及时提供经营信息和有关资料,包括财务报

表、对外担保情况等,配合甲方的调查和贷后检查;

7.3对与甲方及甲方员工存在的关联关系(关联关系是指:

乙方法定代表人、董事会成员、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股东是

甲方在职员工的近亲属,或者是甲方离职员工,或者与甲方、甲方员工存在其他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密切关系)做出充分的书面披露; 7.4 自身或者借款人出现可能对甲方债权产生不利影响的事件时,应当及时通知甲方。

八、保密条款 双方因签署、履行本协议过程中所获得的对方商业秘密以

及其他未公开的信息、本协议、与本协议相关的文件、信息、数据等,任何一方不得对外透露和使用。

九、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应当严格按照本协议和相关保证合同约定履行各

项义务,如因违反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十、通知事项

10.1双方地址见本协议首部,任何一方地址如有变更,应

提前10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对方。

10.2双方以挂号信、传真、特快专递的方式,就处理合作

事务过程中需要通知的事项通知对方。通知在下列日期视为送达:

(1)由挂号信邮递,发出通知一方持有的挂号信回执所示

日。

(2)由传真传送,收到回复码或成功发送确认条的情况下的第一个工作日。

(3)由特快专递发送,被通知方签收的当日。未签收的,以发出的第四个工作日视为送达。

十一、其他事项

11.1本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盖章并

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

11.2 本协议的签署、生效、履行、解释、修改和终止等事

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双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11.4本协议正本一式[ ]份,由甲乙双方各持[ ]份。

甲方(公章):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建设电子支付商户合作协议

乙方:融汇天天(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为了促进甲、乙双方的共同发展,更好地为客户服务,甲方与乙方本着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充分协商,就双方通过系统连接,甲方向乙方提供电子支付服务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定义 如无特别说明,下列用语在本协议中的含义为:

1、电子支付商户(本协议乙方):指通过互联网、移动通讯、数字电视等电子渠道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并借助建设银行提供的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短信金融、家居银行等电子银行支付方式实现卖方与买方用户资金结算的企事业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3、电子支付业务:指甲方通过电子银行提供的金融交易服务和信息服务。

4、错误:指客户通过甲方电子银行向乙方支付货款的过程中出现的金额、订单号、收款人等与乙方的记录不符,或甲方记录的乙方账务信息与实际发生不符的情况。

第二条 双方的权利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应在系统正常运行状态下保障客户通过电子银行成功 划转的资金及时到账。

2、甲方应为乙方建立可以查询的定单支付结果数据库,也可 视乙方经营需求为乙方提供定单支付到账信息实时反馈服务。甲方保证在系统正常运行状态下向乙方提供的定单支付成功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但甲方不对自身系统没有记录的定单支付未成功的信息和客户数据做出任何保证和解释。

3、甲方负责向客户宣传电子支付系统,并可以与乙方协作开展电子支付业务的宣传工作。

4、甲方应在对客户的服务过程中正确提示付款操作程序,便于客户正确完成乙方的定单支付。

5、为不断改进电子支付服务,提高服务的安全性、可靠性、方便性,甲方有权定期或不定期对电子支付系统进行维护、升级和改造。甲方有权因此暂停服务,但甲方应提前告知乙方,乙方应提前做好相应经营和客户服务工作,负责因此产生的影响。涉及接口数据发生变化的,乙方应对接口作相应调整。

6、对具有恶意诈骗嫌疑的乙方,甲方有权采取暂停支付资金和暂停提供服务等安全控制措施。

方权利义务变更的调整,将于正式对外公告后施行,自公告施行之日公告内容构成对甲乙双方间约定的有效修改和补充。如果乙方不同意接受甲方的调整内容,乙方有权向甲方申请终止服务。乙方既不申请终止服务,又继续使用甲方服务的,视为乙方接受甲方相关调整。

(二)乙方的权利义务

1、乙方保证其向甲方提供的资料的真实、合法、有效,并 保证其经营活动和范围的合法性,保证不从事淫秽色情、赌博或者其他任何非法活动。

2、乙方应在甲方开立单位结算账户:户名______________,账号:__________________,开户行:______________.。甲方基于本协议向乙方提供的其与客户之间的电子支付服务中,该账户作为乙方的支付结算账户,双方另有约定除外。

3、乙方应根据甲方提供的接口数据说明开发相应接口程序,并保证接口连接后,不会给甲方造成任何系统安全性威胁、风险或故障。若乙方使用定单支付结果实时反馈功能,应自行完成支付结果信息与定单信息的数据项校验,因乙方校验失误导致错误发货或错误提供服务,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4、乙方应对向甲方传送数据的准确性、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乙方发送的交易指令须符合双方约定的格式,包含必备信息,否则甲方不予执行。

5、乙方不得发送违法的、与交易无关的或破坏性的信息,不得干扰甲方电子支付系统的正常进行。

6、乙方身份认证要素(客户证书和密码等)是甲方在提供电子支付服务过程中识别乙方的依据,乙方必须妥善保管,不得提供给任何第三方。通过甲方身份认证的乙方数据视为乙方发送的数据,乙方应对由此产生的后果负责。

7、如乙方的身份认证要素(客户证书和密码等)发生任何可能导致乙方数据安全性降低的情形,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并采取暂停交易、对账户进行挂失等风险防范措施,在账户挂失或暂停交易之前发生的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8、乙方应根据甲方提供的定单支付成功信息向其客户发送货物或提供服务。

9、乙方保证自身系统的正常运转和货物、服务的及时配送和客户纠纷的妥善及时解决,不致使客户对电子银行的功能产生误解。乙方应对因自身系统或与甲方的接口出现故障引起的甲方或客户的损失负责。10、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开展市场调研工作,并及时向甲方提供相关调研数据,以协助甲方提高服务质量。

11、乙方应向客户推荐使用甲方电子银行,并对使用甲方电子支付功能进行定单支付的客户给予价格或服务上的优惠。

12、乙方应制定完善的电子支付业务管理规章,在客户办理电子支付业务前向客户公布电子支付业务规章和服务热线,及时处理客户的有关咨询和投诉。

13、未经甲方许可,乙方不得利用甲方提供的支付接口延伸至非双方认可的网络运营商、服务商或下属公司等任何第三方。

第三条 费用与支付

1、乙方应按照如下方式向甲方支付手续费:

乙方同意在受理客户进行在线支付交易时,应按照支付交易金额向甲方支付消费金额的一定比例的交易手续费。交易手续费为 0.5%。2、乙方应按上述标准向甲方支付在线支付业务交易手续费,并授权甲方于结算日(一般为当日)的日终自动扣收该日汇总手续费。

第四条 错误的处理

1、如果乙方因为客户在电子银行的交易记录与在乙方登记的不符而拒绝发货或提供服务,应在款项到账后2日内由乙方通过退款方式及时、准确的将该笔款项全额划回客户的账户,由此产生的一切纠纷由乙方负责。

2、如果因为系统或网络出现问题,甲方有权根据交易流水对乙方的电子支付结算账户余额进行相应调整。

第五条 风险的承担

甲方只为乙方与客户之间提供支付中介服务,不介入乙方和客户之间因电子交易可能发生的任何纠纷。

第六条 违约责任

1、如因甲方的过错,使电子银行不能为乙方提供及时、有

凤凰汽车会员项目合作商户合作协议书

甲方:凤凰汽车天津站

为推动甲乙双方的共同发展,充分发挥双方业务的优势,本着平等互利、资源共享的原则,凤凰汽车天津站与特惠商户就有关业务合作达成如下协议。

(二)优惠对象:天津招商银行凤凰汽车会员联名信用卡及储蓄卡

(三)优惠内容:上述优惠对象在乙方刷卡消费时,享受以下优惠活动:

(四)参与优惠活动的乙方营业场所

(一)甲方积极宣传乙方的服务和产品,积极推荐持卡人到乙方持卡消费。

(二)甲方负责使用合理方式对乙方业务主管受理人员进行会员卡的功能、使用和受理知识的培训。

(三)甲方免费对与乙方的合作项目通过各种渠道(如:甲方网站、微信、宣传品、账单等方式)进行宣传。

(四)如乙方未按合同约定向甲方持卡人提供相应优惠服务,乙方须自接到甲方转来客户投诉日起5个工作日内查实并履行约定的优惠。无法履行时,应给予甲方持卡人相应的补偿。给甲方造成不利影响的,甲方有权从宣传渠道上将乙方名单撤销,并保留进一步索偿的权利。

三、乙方权利和义务

(一)负责为甲方持卡人提供合作内容的优惠项目,并同意甲方将合作内容以各种形式和途径进行宣传。

(二)乙方须对工作人员进行相应培训,以书面形式印发下属分支机构,保证工作人员熟知乙方所承诺的优惠项目,并在日常工作中根据合作协议提供相关优惠服务,在顾客消费时主动提示客户本协议规定的优惠活动。

(三)乙方同意在乙方经营、服务场所显著位置摆放甲方提供的天津银行特惠商户信息标识桌牌或其他宣传材料。

(四)乙方确保提供给甲方持卡人的优惠不低于其当前提供给其他银行同等级卡种持卡人的优惠,协议期内乙方如给予其他银行持卡人更大的优惠,甲方同等级持卡人自动同时享有同等优惠待遇。

四、违约责任

违约方应当赔偿守约方的实际损失,并承担守约方就违约事件提起诉讼而发生的律师费、诉讼费等合理费用。如双方均有违约行为,应各自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五、合同期限(一)本协议有效期至 2014 年 月日止,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生效。期限届满后,如双方无异议,本协议以同等条件自动顺延,顺延后的协议期限与原协议期限相同。如任何一方要求终止协议,应当在协议期满前30天书面通知对方,并在处理好有关事项的善后工作后,方可终止本协议。

(二)如遇如下情况一项或若干项,甲方有权随时终止本协议:

1、乙方未能按照本协议第三条第(二)、(四)款约定给予甲方持卡人应有的待遇并拒绝履行或补偿; 2、乙方不再具备受理银行卡的条件; 3、乙方有严重损害甲方利益的行为。

如果因乙方的上述行为而给甲方造成损失,乙方应当赔偿甲方损失。

(三)如遇如下情况一项或若干项,乙方有权终止协议:

1、甲方没有按照以上所述的宣传渠道有效地给予乙方进行宣传。 2、甲方有严重损害乙方利益的行为。

六、附则

(一)本协议一式两份,经双方盖章后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持一份。

(二)本协议执行过程中,所有补充协议或附件以及有关文件经协议双方盖章后即成为本协议附件不可分割的有效组成部分,其生效日期为协议双方盖章之日。

(三)协议双方本着互相促进、共同发展的原则,对其他未尽事宜,另行友好协商解决,商定的内容以补充协议形式确定,经盖章后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如双方协商无效,应向甲方所在地法院提起 诉讼。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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