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优合同资产准则(模板21篇)

时间:2023-11-02 作者:书香墨最优合同资产准则(模板21篇)

双方在签署合同协议前应当进行充分的沟通和协商,确保合同的公平合理性。如果你希望了解更多关于合同协议的内容,以下是一些范文和案例供您参考。

最优合同资产准则(模板21篇)篇一

出租方:安徽省潘村湖农场(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安徽皖垦种业有限公司明光分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进一步提高种子加工处理处理能力和种子保有量,稳固种业盈利能力等,经集团公司审查和实地勘察同意我场《关于要求提前实施潘村湖农场现代农业发展资金项目的请示》(垦据秘〔20xx〕1号),该项目的主要建设工程已于20xx年5月底交付验收并投入了使用。该项目目前尚未批复,资产尚未正式办理移交手续,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估计价值确定其成本,并计提折旧。按照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签订固定资产租赁业务,为约束并规范甲、乙双方的租赁行为,特订立本合同。

本合同项目下的租赁物为20xx年5月底交付使用的新建金属暂储仓、烘干厂房及设备等,租赁固定资产价值暂按竣工估计价格,具体见租赁固定资产明细表。

所列固定资产的租赁期限为自20xx年6月1日起至项目批复办理资产移交手续止。

三、租金及支付方式。

乙方租用甲方固定资产的租金按年计算并支付,租金按照固定资产项目的折旧年限来计算,当年的租金12月31日前结清。

五、租赁物的使用及维修。

租赁期内,乙方负责所租用固定资产的维护、保养、检修等并承担所需费用。

六、本租赁合同自项目批复后办理了相关资产交付手续终止。

七、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七、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

附件:租赁固定资产明细表。

出租方(甲方):

承租方(乙方):

签订时间:二〇一〇年月日。

最优合同资产准则(模板21篇)篇二

第一条为了规范固定资产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下列各项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

(一)作为投资性房地产的建筑物,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

(二)生产性生物资产,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5号——生物资产》。

第二章确认。

第三条固定资产,是指同时具有下列特征的有形资产:

(一)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

(二)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使用寿命,是指企业使用固定资产的预计期间,或者该固定资产所能生产产品或提供劳务的数量。

第四条固定资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一)与该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二)该固定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五条固定资产的各组成部分具有不同使用寿命或者以不同方式为企业提供经济利益,适用不同折旧率或折旧方法的,应当分别将各组成部分确认为单项固定资产。

第六条与固定资产有关的后续支出,符合本准则第四条规定的确认条件的,应当计入固定资产成本;不符合本准则第四条规定的确认条件的,应当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第三章初始计量。

第七条固定资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

第八条外购固定资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可归属于该项资产的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费和专业人员服务费等。以一笔款项购入多项没有单独标价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各项固定资产公允价值比例对总成本进行分配,分别确定各项固定资产的成本。

购买固定资产的价款超过正常信用条件延期支付,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固定资产的成本以购买价款的现值为基础确定。实际支付的价款与购买价款的现值之间的差额,除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应予资本化的以外,应当在信用期间内计入当期损益。

第九条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成本,由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构成。

第十条应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借款费用,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处理。

第十一条投资者投入固定资产的成本,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确定,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

第十二条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企业合并和融资租赁取得的固定资产的成本,应当分别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确定。

第十三条确定固定资产成本时,应当考虑预计弃置费用因素。

第四章后续计量。

第十四条企业应当对所有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但是,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和单独计价入账的土地除外。折旧,是指在固定资产使用寿命内,按照确定的方法对应计折旧额进行系统分摊。

定资产减值准备累计金额。

预计净残值,是指假定固定资产预计使用寿命已满并处于使用寿命终了时的预期状态,企业目前从该项资产处置中获得的扣除预计处置费用后的金额。

第十五条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和预计净残值。

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但是,符合本准则第十九条规定的除外。

第十六条企业确定固定资产使用寿命,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预计生产能力或实物产量;。

(二)预计有形损耗和无形损耗;。

(三)法律或者类似规定对资产使用的限制。

第十七条企业应当根据与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合理选择固定资产折旧方法。

可选用的折旧方法包括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等。

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但是,符合本准则第十九条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固定资产应当按月计提折旧,并根据用途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或者当期损益。

第十九条企业至少应当于每年年度终了,对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进行复核。

使用寿命预计数与原先估计数有差异的,应当调整固定资产使用寿命。

预计净残值预计数与原先估计数有差异的,应当调整预计净残值。

与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预期实现方式有重大改变的,应当改变固定资产折旧方法。

固定资产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的改变应当作为会计估计变更。

第二十条固定资产的减值,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处理。

第五章处置。

第二十一条固定资产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予以终止确认:

(二)该固定资产预期通过使用或处置不能产生经济利益。

第二十二条企业持有待售的固定资产,应当对其预计净残值进行调整。

第二十三条企业出售、转让、报废固定资产或发生固定资产毁损,应当将处置收入扣除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是固定资产成本扣减累计折旧和累计减值准备后的金额。

固定资产盘亏造成的损失,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第二十四条企业根据本准则第六条的规定,将发生的固定资产后续支出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应当终止确认被替换部分的账面价值。

第六章披露。

第二十五条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固定资产有关的下列信息:

(一)固定资产的确认条件、分类、计量基础和折旧方法。

(二)各类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率。

(三)各类固定资产的期初和期末原价、累计折旧额及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累计金额。

(四)当期确认的折旧费用。

(五)对固定资产所有权的限制及其金额和用于担保的固定资产账面价值。

(六)准备处置的固定资产名称、账面价值、公允价值、预计处置费用和预计处置时间等。

最优合同资产准则(模板21篇)篇三

甲方:乙方:甲乙双方经过充分协商,就甲方收购原厂破产资产一事达成如下条款,以资信守。

一、收购标的:本合同附件一《收购标的清单》所载明的原厂的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等。

二、收购价格及收购方式:甲方出资人民币收购《收购标的清单》所载明的原厂破产资产。

三、收购价款支付方式1、收购价款共计万元由甲方分次向乙方付清。

2、本合同签订成立当日,甲方首次向乙方支付收购价款万元人民币。

3、自本合同签订成立之日起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收购款即万元人民币。

四、资产移交1、本合同成立且甲方按本合同约定如数向乙方支付首批收购价款五日内,甲乙双方具体办理资产移交手续。

2、乙方将《收购标的清单》所载明的资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相关证照及相关资料交付给甲方即视为完成资产移交。

3、

甲乙双方应在某某针织厂原办公场所进行交接,交接时按《收购标的清单》所列资产逐项交接,甲方有异议的现场核对。

甲乙双方还应制作至少一式两份的交接清单,由甲乙双方授权的代表当场在交接清单上签字。

4、完成交接后甲乙双方代表在《交接清单》上签字的时间即为资产移交的时间。

5、资产移交后风险由甲方承担负责对资产进行保管、维护、看护等,此后发生的丢失、损坏、减值等由甲方承担。

6、不属于本合同约定的收购资产以外的资产(机器、设备、机物料等)由乙方制作详细清单并注明存放位置和资产现状,甲乙双方履行相关手续后存暂存在原存放地点,甲方应负有保管看护责任。

7、乙方暂存由甲方代为保管看护的资产,在甲方收购价款付清前,乙方不付寄存保管等相关费用,甲方付清全部收购价款后,如乙方还需继续寄存,由双方对寄存、保管等相关事宜另行协商。

五、收购资产移交后办理的相关证照的更名过户等产权变更手续以甲方为主进行办理,乙方给予积极协助,所需的相关费用均由甲方自行承担。

六、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均应严格信守本合同,不得违约,如有违约,违约方应向守约方交付违约事项所涉及的标的额的20%违约金并应偿付守约方因此所遭受的经济损失。

2、本合同成立五日后甲方仍未足额支付首批收购价款,乙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

3、甲方首批价款足额付清后的剩余款项迟延日仍未足额付清.每逾期一日按未付款数额的千分之三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如逾期两个月仍未足额付清,乙方有权终止或解除本合同,收回收购资产,甲方应付的违约金和赔偿金乙方有权从甲方已支付的款项中扣减。

七、甲乙双方移交资产时,甲方应给乙方预留办公用房数间,用于乙方完成破产终结程序和安置职工等善后工作所需,工作结束后归还乙方。

八、权利义务转让:乙方在破产程序终结被依法撤消后,所享有的权利义务由原厂的上级主观部门继受。

九、争议处理:涉及本合同及其附件的履行、解释等而发生的一切争议,先由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如协商无果,可依法向本合同涉及的收购标的中主要不动产所在地有级别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合同的变更或解除:

1、甲乙各方均无权单方变更或解除本合同,但本合同有约定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可以不受本条的限制。

2、如有变更事项,应至少于日前以书面方式告知对方然后进行协商,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同意变更的,由甲乙双方签署书面文件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十一、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并签署书面文件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十二、本合同成立后至本合同完全履行完毕前,甲方或乙方发生的一切可能影响或必然影响本合同的生效及履行等的重大事件(如法定代表人变更、因改制、分立、合并、撤消而导致的主体更迭、一方经营状况的重大变化等)应及时以书面方式通知对方,以确保本合同的履行。

十三、甲乙双方因本合同的生效、履行等进行的重要商谈应制作会议记录进行保存或由双方互相交换备忘录或共同制作备忘录以供备忘备查。

十四、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成立,自某某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发文批准本合同之日起生效。

十五、本合同正本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副本份,甲方份,乙方份。

甲方:公司。

乙方: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最优合同资产准则(模板21篇)篇四

转让方: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

受让方: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

鉴于甲方在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合法拥有_______%股权,现甲方有意转让其在公司拥有的全部股权,并且甲方转让其股权的要求已获得公司股东会的批准。

鉴于乙方同意受让甲方在公司拥有_______%股权。

鉴于公司股东会也同意由乙方受让甲方在该公司拥有的_______%股权。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本着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就股权转让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股权的转让。

1、甲方将其持有该公司_______________%的股权转让给乙方。

2、乙方同意接受上述转让的股权。

3、甲乙双方确定的转让价格为人民币_______________万元。

4、乙方同意在本合同双方签字之日向甲方支付_______________元,在甲乙双方办理完工商变更登记后,乙方向甲方支付剩余的价款_______________元。

(二)甲方声明。

1、甲方保证所转让给乙方的股份是甲方在有限公司的真实出资,是甲方合法拥有的股权,甲方拥有完全的处分权。甲方保证对所转让的股份,没有设置任何抵押、质押或担保,并免遭任何第三人的追索。否则,由此引起的所有责任,由甲方承担。

2、甲方转让其股份后,其在有限公司原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随股份转让而转由乙方享有与承担。

(三)乙方声明。

1、乙方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2、乙方承认并履行公司修改后的章程。

3、乙方保证按本合同第一条所规定的方式支付价款。

(四)股权转让有关费用的负担。

双方同意办理与本合同约定的股权转让手续所产生的有关费用,由方承担。

(五)有关股东权利义务包括公司盈亏(含债权债务)的承受。

1、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乙方实际行使作为公司股东的权利,并履行相应的股东义务。必要时,甲方应协助乙方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包括以甲方名义签署相关文件。

2、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乙方按其所持股权比例依法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及亏损。

(六)协议的变更和解除。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可变更或解除本协议,但甲乙双方需签订变更或解除协议书。

1、由于不可抗力或由于一方当事人虽无过失但无法防止的外因,致使本协议无法履行。

2、一方当事人丧失实际履约能力。

3、由于一方违约,严重影响了另一方的经济利益,使合同履行成为不必要。

4、因情况发生变化,当事人双方经过协商同意。

5、合同中约定的其它变更或解除协议的情况出现。

(七)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1、将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按照提交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甲乙双方均有约束力。

2、各自向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八)生效条款及其他。

1、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本协议正本_______________式___________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_______________份,公司存档_______________份,工商登记机关______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或盖章):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乙方(签字或盖章):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最优合同资产准则(模板21篇)篇五

为确保________号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的履行,甲方愿意以自有财产作抵押。乙方经审查,同意接受甲方的财产抵押。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按以下条款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甲方用作抵押的财产(详见抵押财产清单)。

第二条本合同项下抵押财产共作价(大写)人民币________万元整,抵押率为________%,实际抵押额为________万元整。

第三条甲方应妥善保管抵押物,在抵押期间负有维修、保养、保证完好无损的责任,并随时接受乙方的检查。

第四条抵押财产中的________必须由甲方办理财产保险,并将保险单交乙方保存。

第五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不得出售和馈赠抵押财产;甲方迁移、出租、转让、再抵押或以其它任何方式转移本合同项下抵押财产的,应取得乙方书面同意。

第六条抵押财产意外毁坏的风险承担:

第七条本合同项下有关公证、保险、鉴定、登记、运输、保管等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八条本合同生效后,如需变更合同条款,应经抵押人同意并达成书面协议。

第九条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如发生分立、合并,由变更后的机构承担或分别承担本合同项下义务。甲方被宣布解散或破产,抵押财产由乙方提前处分,以所获价款优先受偿。

第十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乙方有权依法定方式处分抵押财产。

1.主合同约定的偿债期限已到,债务未依约偿还或所延期限届满仍不能偿还;或.

2.债务人被宣告解散、破产;或。

3.债务人死亡而无继承人履行合同。

处理抵押财产所得价款,不足以偿还债务和费用的,乙方有权另行追索;价款偿还债务还有余的,乙方应退还给甲方。

第十一条主合同债务人按期偿还债务的,抵押权终止。经抵押登记的财产,乙方应偕同甲方到登记机关办理核销登记。

第十二条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需要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应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协议。协议未达成前,本合同条款仍然有效。

甲方: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

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最优合同资产准则(模板21篇)篇六

第一条借款方向贷款方申请借款人民币(大写)____万元,用于____项目。借款实际发放额,在本合同规定期限内以借据为凭,并作为本合同附件。

第二条贷款方根据借款方按工程进度报送的工程用款计划和用款借据,在____天内审查发放贷款,以保证借款方工程进度的资金需要。如因贷款方责任未按时供应资金,要根据违约数额和延期天数付给借款方违约金。借款方违反规定,擅自改变用款计划,挪用贷款或物资,贷款方有权停止发放贷款,被挪用的贷款要加收____ %的罚息并如数追回。

第三条借款期限定为____年____月,从发放出贷款之日起至全部收回本息,具体用款和还款的方式和时间,以借据为凭并作为本合同附件。利率月息为____ ‰,按季收息。贷款逾期未还除限期追收外,按规定从逾期之日起加收利息____ %.

第四条借款方保证按期偿还全部借款本息。贷款逾期未还的部分,贷款方有权限期追收贷款,必要时,贷款方可从借款方帐户中扣收,借款单位在其他银行还有存款帐户的,贷款方可商请该行代为扣款清偿。

第五条借款方按照银行抵押贷款办法规定,愿以自己拥有的财产或贷款新增的固定资产作抵押,抵押品另附明细清单,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借款方不履行合同时,贷款方对抵押品享有处理权和优先受偿权。借款方请____作为借款的保证人,经贷款方审查,证实保证人具有足够代偿的财产。保证人有权检查和督促借款方履行合同。当借款方不履行合同时,由保证方负连带偿还本息的责任,必要时,由贷款方从保证人的存款帐户内扣收。

第六条贷款方有权检查、监督贷款使用情况,了解借款方的经营管理、计划执行、财务活动、物资库存等情况,借款方应提供工作便利。借款方必须按时向贷款方报送有关工程进展、贷款使用情况及统计报表和资料,贷款项目竣工验收和审查决算时,要有贷款方参加。

第七条因国家调整计划、产品价格以及修正概算等原因需要变更合同条款时,由借、贷双方签订变更合同的协议,并经保证方同意,作为合同的补充部分。

最优合同资产准则(模板21篇)篇七

随着时间的推移,合同出现的次数越来越多,签订合同是为了保障双方的利益,避免不必要的争端。那么常见的合同书是什么样的呢?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资产收购合同,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甲方: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

鉴于:甲方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并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甲方愿意将本合同约定的资产(下称目标资产)转让给乙方,乙方愿意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条件受让目标资产,甲乙双方本着公平互惠、诚实信用的原则,就上述资产转让事宜,达成如下一致意见。

一、目标资产

甲方拟出售给乙方的资产包括甲方的有形和无形资产(包括专利技术、专有技术、商标权、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等商业秘密在内)。资产具体详情见资产清单。

二、债权债务

处理甲方的债权债务(包括但不限于职工工资、社会统筹保险金及税费等)不在本合同约定的转让资产内,由甲方自行处理。如因此而发生诉讼与纠纷,由甲方处理,与乙方没有任何关系。

三、转让价款及支付方式

1、本次收购的目标资产,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确定价格为_______________万元。

2、甲方同意乙方先付_______________元,在所有目标资产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完成后,再支付_______________元。剩余款项作为保证金,在收购完成后一年内,如甲方没有违约情形,全额支付。

四、资产交付

1、在合同签订后,甲乙双方依据作为合同附件的目标资产的明细单进行资产清点和移交工作。

2、甲方承诺在收到第一期款项后 日内,负责为乙方办理目标资产权属变更登记手续资产收购协议书资产收购协议书。

3、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目标资产转移之日的过渡期内,甲方应当妥善善意管理目标资产,不得有任何有害于目标资产的行为。

五、陈述与保证

1、甲方的陈述与保证

(1)甲方保证目标资产的质量状况、使用年限、性能状况等情况真实。

(2)甲方保证目标资产权属无争议,无抵押和查封,并且甲方对该资产拥有完全的所有权。如发生有关目标资产的一切纠纷,由甲方负责处理,并承担由此给乙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3)关于目标资产转让事宜,甲方已经履行了所有应当履行的'法律程序。

2、乙方陈述与保证

(1)严格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2)已履行相关资产转让的法律手续。

六、人员安排

1、甲方应当在本次资产收购前与甲方的重要技术人员和其他重要岗位的人员签订有效的书面保密和竟业禁止协议。

2、上述人员原则上转入乙方安排。

七、竟业禁止资产收购完成后,甲方不得再从事原来所从事的产品的生产经营活动。否则应当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万元。

八、保密条款对于在本次资产转让中甲乙双方知悉的对方的一切商业文件、数据、资料等信息,双方负有保密义务,除法律强制性规定外,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漏。

九、违约责任

1、甲方隐瞒重要情况,导致收购目的不能实现的,甲方应当全额退还已收取的转让款,并赔偿乙方的一切经济损失。

2、本合同生效后,如有一方违反合同,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十、合同生效本协议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十一、争议解决

本协议的解释与履行及由此发生的纠纷,应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乙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十二、其他约定

1、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2、本协议的修改与补充均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

3、本协议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一份供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最优合同资产准则(模板21篇)篇八

第一条为了规范固定资产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下列各项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

(一)作为投资性房地产的建筑物,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

(二)生产性生物资产,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5号——生物资产》。

第二章确认。

第三条固定资产,是指同时具有下列特征的有形资产:

(一)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

(二)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使用寿命,是指企业使用固定资产的预计期间,或者该固定资产所能生产产品或提供劳务的数量。

第四条固定资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一)与该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二)该固定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五条固定资产的各组成部分具有不同使用寿命或者以不同方式为企业提供经济利益,适用不同折旧率或折旧方法的,应当分别将各组成部分确认为单项固定资产。

第六条与固定资产有关的后续支出,符合本准则第四条规定的确认条件的,应当计入固定资产成本;不符合本准则第四条规定的确认条件的,应当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第三章初始计量。

第七条固定资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

第八条外购固定资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可归属于该项资产的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费和专业人员服务费等。以一笔款项购入多项没有单独标价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各项固定资产公允价值比例对总成本进行分配,分别确定各项固定资产的成本。

购买固定资产的价款超过正常信用条件延期支付,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固定资产的成本以购买价款的现值为基础确定。实际支付的价款与购买价款的现值之间的差额,除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应予资本化的以外,应当在信用期间内计入当期损益。

第九条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成本,由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构成。

第十条应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借款费用,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处理。

第十一条投资者投入固定资产的成本,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确定,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

第十二条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企业合并和融资租赁取得的固定资产的成本,应当分别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确定。

第十三条确定固定资产成本时,应当考虑预计弃置费用因素。

第四章后续计量。

第十四条企业应当对所有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但是,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和单独计价入账的土地除外。折旧,是指在固定资产使用寿命内,按照确定的方法对应计折旧额进行系统分摊。

定资产减值准备累计金额。

预计净残值,是指假定固定资产预计使用寿命已满并处于使用寿命终了时的预期状态,企业目前从该项资产处置中获得的扣除预计处置费用后的金额。

第十五条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和预计净残值。

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但是,符合本准则第十九条规定的除外。

第十六条企业确定固定资产使用寿命,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预计生产能力或实物产量;。

(二)预计有形损耗和无形损耗;。

(三)法律或者类似规定对资产使用的限制。

第十七条企业应当根据与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合理选择固定资产折旧方法。

可选用的折旧方法包括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等。

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但是,符合本准则第十九条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固定资产应当按月计提折旧,并根据用途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或者当期损益。

第十九条企业至少应当于每年年度终了,对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进行复核。

使用寿命预计数与原先估计数有差异的,应当调整固定资产使用寿命。

预计净残值预计数与原先估计数有差异的,应当调整预计净残值。

与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预期实现方式有重大改变的,应当改变固定资产折旧方法。

固定资产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的改变应当作为会计估计变更。

第二十条固定资产的减值,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处理。

第五章处置。

第二十一条固定资产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予以终止确认:

(二)该固定资产预期通过使用或处置不能产生经济利益。

第二十二条企业持有待售的固定资产,应当对其预计净残值进行调整。

第二十三条企业出售、转让、报废固定资产或发生固定资产毁损,应当将处置收入扣除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是固定资产成本扣减累计折旧和累计减值准备后的金额。

固定资产盘亏造成的损失,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第二十四条企业根据本准则第六条的规定,将发生的固定资产后续支出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应当终止确认被替换部分的账面价值。

第六章披露。

第二十五条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固定资产有关的下列信息:

(一)固定资产的确认条件、分类、计量基础和折旧方法。

(二)各类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率。

(三)各类固定资产的期初和期末原价、累计折旧额及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累计金额。

(四)当期确认的折旧费用。

(五)对固定资产所有权的限制及其金额和用于担保的固定资产账面价值。

(六)准备处置的固定资产名称、账面价值、公允价值、预计处置费用和预计处置时间等。

最优合同资产准则(模板21篇)篇九

转让方: (以下简称“甲方”)

受让方: (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乙方经过友好协商,同意共同协作,就甲方固定资产转让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同意将一批固定资产(见附件清单,它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转让给乙方。

2、甲、乙双方确认,在交割日,甲方将上述全部资产向乙方转让。

3、双方协商一致的转让日期为: 年 月 日。

4、自本协议规定的交割日起,乙方即成为该转让资产的合法所有者,享有并承担与转让资产有关的一切权利和义务。

5、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根据资产协议结果,甲、乙双方一致同意,以 人民币作为固定资产、电脑及办公用品转让价格:乙方于 年 月 日前向甲方全额支付。(以甲方银行到账为准)。

6、本协议经甲、乙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及加盖双方公章即生效。

7、本合同正本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持壹份。没分正本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经手人签字: 经手人签字:

开户行及卡号:

日期: 日期:

最优合同资产准则(模板21篇)篇十

转让方: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受让方:_________(以下称“乙方”)。

甲方、乙方经过友好协商,同意共同进行协作和配合,就甲方资产转让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1、甲方同意将位于xxxxxxxxx甲方所有的资产转让予乙方。

2、有关甲方所拥有的拟向乙方转让的全部固定资产包括列载于本协议附件一的资产评估报告内,于评估基准日的全部固定资产。甲乙双方确认,在交割日,甲方将上述全部固定资产作为转让资产向乙方转让,包括:

(1)列载于资产评估报告内的有关企业的所有机器设备、建筑物及在建工程。

(2)列载于资产评估报告内的有关企业的土地使用权。

3、双方协商一致的转让交割日为:20xx年12月日。

4、自本协议规定的交割日起,乙方即成为该转让资产的合法所有者,享有并承担与转让资产有关的一切权利和义务。

5、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根据资产评估结果,甲、乙双方一致同意,以_________万元人民币作为固定资产转让价格;乙方于年月日前向甲方全额支付。(以甲方银行到账为准)。

6、甲方在此向乙方声明、保证及承诺如下:

6.1甲方是根据中国法律正式设立和合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并具有一切必要的权利、权力及能力订立及履行本协议项下的所有义务和责任;而本协议一经签署即对甲方具有合法、有效的约束力。

6.2甲方保证合法拥有其目前正在拥有并在本协议所述交割日之前继续拥有的全部转让资产。除已向乙方作明确的书面披露者外,并不存在任何对上述资产及权益的价值及运用、转让、处分这些资产及权益的能力产生任何不利影响的抵押、担保或其他任何第三者权利或其他限制。

定即可能单独或综合一起对转让资产状况或业务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任何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理程序。

6.4甲方在交割日之前对其所使用的土地的使用是合法的,并不需要补交任何税费,且并不存在任何未正式向乙方披露的因甲方在交割日前对土地的使用而需要乙方承担或履行的义务或责任。

6.5甲方将按照国家法律及有关政策的精神与乙方共同妥善处理本协议所述资产转让过程中的任何未尽事宜。

7、乙方承诺、声明及保证:

7.1乙方妥善维护使用受让的资产,从事合法的经营活动。

7.2乙方承诺若再次转让所获得的资产时,甲方或甲方指派的代表人有绝对优先回购的权利。

7.3乙方将按照国家法律及有关政策的精神与甲方共同妥善处理本协议所述产权转让过程中的任何未尽事宜。

7.4按照本协议的规定向甲方支付转让价款。

8、保密条款:除中国有关法律、法规或有关公司章程的明文规定或要求外,未经他方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在本协议所述交易完成前或完成后,不得将本协议的有关内容向本次交易参与各方之外的任何第三人透露。

9、违约责任:任何一方违反其在本协议中的任何声明、保证和承诺,或本协议的任何条款,即构成违约。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全面和足额的赔偿。

10、甲、乙双方一致同意,本协议经甲、乙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及加盖双方公章即生效。

11、争议的解决。

11.1.凡因执行本协议发生的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协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11.2.根据中国有关法律,如果本协议任何条款由法庭裁决为无效,不影响本协议其它条款的持续有效和执行。

12、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双方因履行本协议而应缴纳的任何税款或费用,均应根据中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缴纳。

13、本协议所有附件是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4、本协议以中文书就。正本一式_________份,甲乙双方各持_________份。每份正本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

附件。

一、资产评估报告(略)。

最优合同资产准则(模板21篇)篇十一

一、评估项目和名称、内容。

乙方受甲方委托,按照公正、客观、独立、科学的原则,对下列资产进行评估:

二、评估目的和要求。

评估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评估基准日。

根据双方协商,确定资产评估基准日为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四、报告提交时间。

乙方应在收到甲方提供的资产评估申报表、相关批文、权属证明及评估对象相关资料后_______日内完成评估工作,即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前向甲方提交《资产评估报告书》和相关附件_______等资料。

甲方:

乙方:

最优合同资产准则(模板21篇)篇十二

第十二条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标题及文号;。

(二)声明;。

(三)摘要;。

(四)正文;。

(五)附件。

第十三条评估报告的声明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二)提醒评估报告使用者关注评估报告特别事项说明和使用限制;。

(三)其他需要声明的内容。

第十四条评估报告摘要应当提供评估业务的主要信息及评估结论。

第十五条评估报告正文应当包括:

(一)委托方、产权持有者和委托方以外的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

(二)评估目的;。

(三)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

(四)价值类型及其定义;。

(五)评估基准日;。

(六)评估依据;。

(七)评估方法;。

(八)评估程序实施过程和情况;。

(九)评估假设;。

(十)评估结论;。

(十一)特别事项说明;。

(十二)评估报告使用限制说明;。

(十三)评估报告日;。

(十四)注册资产评估师签字盖章、评估机构盖章和法定代表人或者合伙人签字。

第十六条评估报告使用者包括委托方、业务约定书中约定的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评估报告使用者。

第十七条评估报告载明的评估目的应当惟一,表述应当明确、清晰。

第十八条评估报告中应当载明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并具体描述评估对象的基本情况,通常包括法律权属状况、经济状况和物理状况。

第十九条评估报告应当明确价值类型及其定义,并说明选择价值类型的理由。

第二十条评估报告应当载明评估基准日,并与业务约定书约定的评估基准日保持一致。评估报告应当说明选取评估基准日时重点考虑的因素。评估基准日可以是现在时点,也可以是过去或者将来的时点。

第二十一条评估报告应当说明评估遵循的法律依据、准则依据、权属依据及取价依据等。

第二十二条评估报告应当说明所选用的评估方法及其理由。

第二十三条评估报告应当说明评估程序实施过程中现场调查、资料收集与分析、评定估算等主要内容。

第二十四条评估报告应当披露评估假设及其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第二十五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在评估报告中以文字和数字形式清晰说明评估结论。

通常评估结论应当是确定的数值。经与委托方沟通,评估结论可以使用区间值表达。

第二十六条评估报告的特别事项说明通常包括下列内容:

(一)产权瑕疵;。

(二)未决事项、法律纠纷等不确定因素;。

(三)重大期后事项;。

(四)在不违背资产评估准则基本要求的情况下,采用的不同于资产评估准则规定的程序和方法。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说明特别事项可能对评估结论产生的影响,并重点提示评估报告使用者予以关注。

第二十七条评估报告的使用限制说明通常包括下列内容:

(一)评估报告只能用于评估报告载明的`评估目的和用途;。

(二)评估报告只能由评估报告载明的评估报告使用者使用;。

(四)评估报告的使用有效期;。

(五)因评估程序受限造成的评估报告的使用限制。

第二十八条评估报告载明的评估报告日通常为注册资产评估师形成最终专业意见的日期。

第二十九条评估报告附件通常包括:

(一)评估对象所涉及的主要权属证明资料;。

(二)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的承诺函;。

(三)评估机构及签字注册资产评估师资质、资格证明文件;。

(四)评估对象涉及的资产清单或资产汇总表。

第四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准则自7月1日起施行。

最优合同资产准则(模板21篇)篇十三

第一条为规范注册资产评估师职业道德行为,提高注册资产评估师职业道德素质,维护注册资产评估师职业形象,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遵守本准则。

第三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与价值估算相关的其他业务,可以参照本准则。

第四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指导业务助理人员和专家遵守本准则。

第二章基本要求。

第五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诚实正直,勤勉尽责,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七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维护职业形象,不得从事与注册资产评估师身份不符或可能损害职业形象的活动。

第八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独立进行分析、估算并形成专业意见,不受委托方或相关当事方的影响,不得以预先设定的价值作为评估结论。

第九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合理使用评估假设,并在评估报告中披露评估假设及其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第十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在评估报告中提供必要信息,使评估报告使用者能够合理理解评估结论。

注册资产评估师不得出具含有虚假、不实、有偏见或具有误导性的分析或结论的评估报告。

第十一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遵守保密原则,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经委托方书面许可,不得对外提供执业过程中获知的商业秘密和业务资料。

第十二条注册资产评估师不得采用欺诈、利诱、强迫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

第十三条注册资产评估师不得利用执业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四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在资产评估机构执业,不得以个人名义执业,也不得同时在两家或两家以上评估机构执业。

第十五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形成能够支持评估结论的工作底稿,并按有关规定管理和保存工作档案。

第十六条注册资产评估师不得签署本人未参与项目的评估报告,也不得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签署评估报告。

第十七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接受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的管理,履行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规定的义务。

第三章专业胜任能力。

第十八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经过专门教育和培训,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经验,能够胜任所执行的'评估业务。

第十九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接受后续教育,保持和提高专业胜任能力。

第二十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如实声明其具有的专业胜任能力和执业经验,不得对其专业胜任能力和执业经验进行夸张、虚假和误导性宣传。

第二十一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可以聘请专家协助工作,但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确信专家工作的合理性。

第四章与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的关系。

第二十二条注册资产评估师与委托方或相关当事方之间存在可能影响注册资产评估师公正执业的利害关系时,应当予以回避。

第二十三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不得对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进行误导和欺诈。

第二十四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履行业务约定书中规定的义务,竭诚为委托方服务。

第二十五条注册资产评估师不得向委托方或相关当事方索取约定服务费之外的不正当利益。

第二十六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与委托方进行必要沟通,提示评估报告使用者合理理解并恰当使用评估报告,并声明不承担相关当事人决策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在执行资产评估业务过程中,应当与其他注册资产评估师保持良好的工作关系。

第二十八条注册资产评估师不得贬损或诋毁其他注册资产评估师。

第二十九条注册资产评估师不得以恶意降低服务费等不正当的手段与其他注册资产评估师争揽业务。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条评估机构在执行资产评估业务过程中应当遵守本准则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一条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可以根据本准则发布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具体准则。

第三十二条本准则自5月1日起施行。

最优合同资产准则(模板21篇)篇十四

第一条为明确资产评估机构与注册资产评估师的执业责任,规范执业行为,保证资产评估报告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凡中国境内执业的资产评估机构,在接受客户委托,完成评估项目后所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书,应有资产评估机构法定代表人(含伙制机构为合伙人,以下简称合伙人)和至少两名注册资产评估师签字。未经资产评估机构法定代表人(合伙人)和注册资产评估师签字的资产评估报告为无效报告。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注册资产评估师,是指经过国家统一考试或认定,取得执业资格,并依法进行注册登记的资产评估专业人员。

第四条注册资产评估师的执业行为应遵循国家有关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符合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发布的执业规范。

第五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只能在一个资产评估师机构执业并独立行使签字权利。注册资产评估师不得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签字。

第六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只能在本人参与评估的综合性资产评估项目和单项资产评估项目的资产评估报告书上签字。注册资评估师在有正当理由并能提供必要依据的情况下,可以拒绝在资产评估报告书上签字。对于单项资产评估项目的资产评估报告书,也可由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认可的评估专业人员签字。

第七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对签署的资产评估报告书的真实性、客观性、公正性负责,关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八条资产评估机构法定代表人(合伙人)在本机构注册资产评估师签署的资产评估报告书上明确签署审核意见后签字,资产评估机构对此承担连带当选责任。

第九条资产评估机构应建立资产评估报告内部审核制度和档案管理制度。凡本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书,都应建立档案,妥善保管,以备查阅。

第十条凡违反本制度的资产评估机构和注册资产评估师,中国资产评估协会根据协会章程及其他规定,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撤销会员资格等处分,并建议国务崐院资产评估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文档为doc格式。

最优合同资产准则(模板21篇)篇十五

甲方(转让方):

主要负责人:

地址:

乙方(受让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本协议签定于(地址):

鉴于:

1、甲方在2006  年 7月 31日公告了拟出售的资产包组合,并于乙方竞价前将拟转让资产包组合及资产包内资产项目的调整情况书面(包括电子光盘形式)通知了乙方。乙方对资产包内不良资产的状况已有充分的了解,双方一致同意以资产包内资产(包括债权本金及利息以及股权资产、实物资产、抵债资产、有关诉讼费用、表外利息)以及其他财产权利作为本次交易的转让标的,最终标的金额以甲方审批同意并报经相关监管部门备案的数据为准,其有关资料已列于本协议附件。

2、在转让标的的现有状况下,经协商一致,甲方同意按本协议约定的对价,将标的项下主权利以及相应的从权利全部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接受该等转让标的并按本协议的约定向甲方悉数支付转让价款。

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甲方和乙方在平等自愿基础上,经协商一致,达成以下条款,共同遵守。

第一条 转让标的。

1.1甲方同意将其对转让标的所享有的截止至转让资产交割“基准日”的330项(笔)  年 月 日  (以下称转让资产交割“基准日”)  项(笔)债权资产整体债权(股权)余额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        元,  项股权资产  元,   项抵债资产  元(上述转让标的的明细见附件清单),按本协议约定之条件全部转让给乙方。

1.2上述转让标的从资产交割“基准日”基准日至全部资产交割手续办理完毕期间收到的全部收入一并转让给乙方。

第二条 转让价款与支付。

2.1本协议项下转让标的的转让价款为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   元。

2.2在本协议签署后七日内,乙方原已交付的保证金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       元,将作为首付款支付给甲方,同时,乙方应当在本协议签署后30日内支付剩余应付款项的50%即(大写)  元,(小写)       元,,在本协议签署后45日内付清全部转让价款。但乙方可以提前付清全部款项。应将上述价款一次性划付至甲方指定账户(由于乙方原已交付定金及保证金          万元,因此,乙方此次实际补交付转让价款剩余未交款项的金额为人民币     (大写)         (小写)       元)。

甲方开户行:

账户名称:

账号:

2.3如本协议签署后后七日内乙方未能足额乙方未能履行2.2之规定支付转让价款,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本协议签署后八日起计算的五个工作日内补足剩余未交付的转让价款,同时有权要求乙方支付违约罚金,违约罚金的计算标准为自本协议签署后八日起计算,每延期一个自然天按照应补足余款金额的万分之五计付。

2.4如乙方未能如期履行2.2、2.3之规定,即为违约,甲方有权解除本《。

协议书。

》,并有权采取相应的一切措施。乙方郑重承诺:若发生本款叙述的乙方单方面毁约情况,乙方已交付甲方的首付款甲方不再退还,做为乙方支付给甲方的违约赔偿金处理。

第三条 转让标的范围内资产及权利的转移。

3.2 转让标的范围内资产及权利转移之同时,与其相关的全部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保证债权、抵押权、质押权)也一同转让给乙方。有关资产或权利需要办理产权转移或权利人变更手续的,由乙方自行负责办理并承担相关费用,甲方予以手续上的协助。

3.3 转让标的范围内资产及权利转移之同时,与本次标的债权资产有关的涉及中介机构的委托代理协议(。

合同。

)也一同转让给乙方。除非受托人同意,或者出现合同中约定的解除事由,否则乙方作为新的委托方,应当继续接受原委托代理协议(合同)的约束,并承继甲方与受托人的委托代理关系以及甲方的有关权利义务。

3.4自乙方依本协议第二条之约定付清全部款项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甲方与乙方办理完毕资产交割和资料交接的有关手续。本协议2.2约定的付款期内以及甲乙双方办理资产交割和资料交接的有关手续的期间为甲方与乙方的资产共管期,共管期内转让标的产生的收益归乙方所有。资产交割和资料交接的有关手续办理完毕后,甲方不再负责对转让标的范围内的资产(权利)和有关资料的管理工作。(除乙方委托甲方管理外)。甲方应当在本合同后的六十日(或乙方同意的较长期间)内,就本《协议》项下标的资产(权利)已由甲方转让给乙方的情况以甲乙双方联合公告通知的方式(或者,必要时按照适用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其他方式)通知每项资产的义务人。

3.5如乙方能够完全履行本协议第二条之约定,甲方同意在本协议签署后的六十日(或乙方书面同意的较长期间)内,就本《协议》项下标的资产(权利)已由甲方转让给乙方的情况以甲乙双方联合公告通知的方式(或者,必要时按照适用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其他方式)通知每项资产的义务人。自乙方依本协议第二条之约定付清全部款项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甲方与乙方办理完毕资产交割和资料交接的有关手续。此30个工作日内为甲方与乙方的资产共管期,共管期内转让标的产生的收益归乙方所有。资产交割和资料交接的有关手续办理完毕后甲方不再负责对转让标的范围内的资产(权利)和有关资料管理工作。

3.6甲方应在交割时交付或向乙方提供以下文件:

3.6.1《贷款合同》原件或复印件(如有)。

3.6.2《担保合同》原件或复印件(如有)。

3.6.3《保证合同》原件或复印件(如有)。

3.6.4贷款借据原件或复印件(如有)。

3.6.5诉讼文件原件或复印件(如有)。

3.6.6和解协议、法院判决或转让协议的原件或复印件(如有)。

3.6.7土地使用权他项权利登记证书原件或复印件(如有)。

3.6.8房屋、建筑物他项权利登记证书原件或复印件(如有)。

3.6.9房地产抵押确认书原件或复印件(如有)。

3.6.10其他财产的他项权利登记证书原件或复印件(如有)。

3.6.11原权利人将转让标的转让给甲方时,由原权利人和甲方达成的有关协议,以及相关的转让通知原件或复印件(如有)。

3.6.12有关的催收通知及回执原件或复印件(如有)。

3.6.13包含在“投资者审阅文档”中的其他文件的原件或复印件(如有)。

3.6.14其他甲方认为应当移交的有关材料原件或复印件(如有)。

第四条 共管期内事项的有关约定。

最优合同资产准则(模板21篇)篇十六

甲方(转让方)。

主要负责人:

地址:

乙方(受让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本协议签定于(地址)。

鉴于:

1、甲方在20xx年7月31日公告了拟出售的资产包组合,并于乙方竞价前将拟转让资产包组合及资产包内资产项目的调整情况书面(包括电子光盘形式)通知了乙方。乙方对资产包内不良资产的状况已有充分的了解,双方一致同意以资产包内资产(包括债权本金及利息以及股权资产、实物资产、抵债资产、有关诉讼费用、表外利息)以及其他财产权利作为本次交易的转让标的,最终标的金额以甲方审批同意并报经相关监管部门备案的数据为准,其有关资料已列于本协议附件。

2、在转让标的的现有状况下,经协商一致,甲方同意按本协议约定的对价,将标的项下主权利以及相应的从权利全部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接受该等转让标的并按本协议的约定向甲方悉数支付转让价款。

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甲方和乙方在平等自愿基础上,经协商一致,达成以下条款,共同遵守。

第一条转让标的。

1.1甲方同意将其对转让标的所享有的截止至转让资产交割“基准日”的330项(笔)年月日(以下称转让资产交割“基准日”)项(笔)债权资产整体债权(股权)余额人民币(大写)元(小写)元,项股权资产元,项抵债资产元(上述转让标的的明细见附件清单),按本协议约定之条件全部转让给乙方。

1.2上述转让标的从资产交割“基准日”基准日至全部资产交割手续办理完毕期间收到的全部收入一并转让给乙方。

第二条转让价款与支付。

2.1本协议项下转让标的的转让价款为人民币(大写)元,(小写)元。

2.2在本协议签署后七日内,乙方原已交付的保证金人民币(大写)元,(小写)元,将作为首付款支付给甲方,同时,乙方应当在本协议签署后30日内支付剩余应付款项的50%即(大写)元,(小写)元,,在本协议签署后45日内付清全部转让价款。但乙方可以提前付清全部款项。应将上述价款一次性划付至甲方指定账户(由于乙方原已交付定金及保证金万元,因此,乙方此次实际补交付转让价款剩余未交款项的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小写)元)。

甲方开户行:

账户名称:

账号:

2.3如本协议签署后后七日内乙方未能足额乙方未能履行2.2之规定支付转让价款,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本协议签署后八日起计算的五个工作日内补足剩余未交付的转让价款,同时有权要求乙方支付违约罚金,违约罚金的计算标准为自本协议签署后八日起计算,每延期一个自然天按照应补足余款金额的万分之五计付。

2.4如乙方未能如期履行2.2、2.3之规定,即为违约,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书》,并有权采取相应的一切措施。乙方郑重承诺:若发生本款叙述的乙方单方面毁约情况,乙方已交付甲方的首付款甲方不再退还,做为乙方支付给甲方的违约赔偿金处理。

第三条转让标的范围内资产及权利的转移。

3.1自本协议生效乙方付清本协议2.1规定之转让价款之日起,转让标的范围内资产及权利由甲方转移至乙方。

3.2转让标的范围内资产及权利转移之同时,与其相关的全部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保证债权、抵押权、质押权)也一同转让给乙方。有关资产或权利需要办理产权转移或权利人变更手续的,由乙方自行负责办理并承担相关费用,甲方予以手续上的协助。

3.3转让标的范围内资产及权利转移之同时,与本次标的债权资产有关的涉及中介机构的委托代理协议(合同)也一同转让给乙方。除非受托人同意,或者出现合同中约定的解除事由,否则乙方作为新的委托方,应当继续接受原委托代理协议(合同)的约束,并承继甲方与受托人的委托代理关系以及甲方的有关权利义务。

3.4自乙方依本协议第二条之约定付清全部款项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甲方与乙方办理完毕资产交割和资料交接的有关手续。本协议2.2约定的付款期内以及甲乙双方办理资产交割和资料交接的有关手续的期间为甲方与乙方的资产共管期,共管期内转让标的产生的收益归乙方所有。资产交割和资料交接的有关手续办理完毕后,甲方不再负责对转让标的范围内的资产(权利)和有关资料的管理工作。(除乙方委托甲方管理外)甲方应当在本合同后的六十日(或乙方同意的较长期间)内,就本《协议》项下标的资产(权利)已由甲方转让给乙方的情况以甲乙双方联合公告通知的方式(或者,必要时按照适用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其他方式)通知每项资产的义务人。

3.5如乙方能够完全履行本协议第二条之约定,甲方同意在本协议签署后的六十日(或乙方书面同意的较长期间)内,就本《协议》项下标的资产(权利)已由甲方转让给乙方的情况以甲乙双方联合公告通知的方式(或者,必要时按照适用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其他方式)通知每项资产的义务人。自乙方依本协议第二条之约定付清全部款项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甲方与乙方办理完毕资产交割和资料交接的有关手续。此30个工作日内为甲方与乙方的资产共管期,共管期内转让标的产生的收益归乙方所有。资产交割和资料交接的有关手续办理完毕后甲方不再负责对转让标的范围内的资产(权利)和有关资料管理工作。

3.6甲方应在交割时交付或向乙方提供以下文件:

3.6.1《贷款合同》原件或复印件(如有)。

3.6.2《担保合同》原件或复印件(如有)。

3.6.3《保证合同》原件或复印件(如有)。

3.6.4贷款借据原件或复印件(如有)。

3.6.5诉讼文件原件或复印件(如有)。

3.6.6和解协议、法院判决或转让协议的原件或复印件(如有)。

3.6.7土地使用权他项权利登记证书原件或复印件(如有)。

3.6.8房屋、建筑物他项权利登记证书原件或复印件(如有)。

3.6.9房地产抵押确认书原件或复印件(如有)。

3.6.10其他财产的他项权利登记证书原件或复印件(如有)。

3.6.11原权利人将转让标的转让给甲方时,由原权利人和甲方达成的有关协议,以及相关的转让通知原件或复印件(如有)。

3.6.12有关的催收通知及回执原件或复印件(如有)。

3.6.13包含在“投资者审阅文档”中的其他文件的原件或复印件(如有)。

3.6.14其他甲方认为应当移交的有关材料原件或复印件(如有)。

第四条共管期内事项的有关约定。

34.17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对于甲方转让的资产包内的股权资产,甲方原持股企业的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具有优先购买权。甲方就打包转让其原持有的天*工业投资有限公司、天津*设备调剂租赁公司、天津金荣投*有限公司股权资产一事,已经履行了通知原持股企业董事会并通过董事会秘书通知其他股东的义务。鉴于股权资产的特殊性,在本《协议》签署后的共管期内,乙方委托并授权甲方与本款所述的三家公司的有关股东协商处理有关问题,具体委托并授权的内容及其他有关问题,双方在另行签订的有关委托协议中约定。共管期结束后,甲方将不再参与资产包内股权资产的经营管理和处理。在共管期间或之后,乙方对涉及受让的资产包内的股权资产权利的行使和处置(如甲方持股企业的其他股东对股权资产优先购买权等问题),应依照《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如果上述三户企业的其他股东要求行使优先购买权,且其购买价格不低于甲方列明的价格(有关价格见本协议附件),则乙方无条件予以认可。如果其他股东的报价低于甲方所列价格,则由乙方与其他股东协商确定转让价格或由乙方授权甲方与其他股东协商确定转让价格。

34.28在本《协议》签署后3.4规定的共管期内,乙方委托甲方对其受让的标的范围内的部分或全部资产进行管理和处置的甲方按照回收现金金额的2%向乙方收取委托代理管理费。

4.3超过本《协议》约定的共管期,具体委托并授权的内容及其他有关问题,双方在另行签订的有关委托协议中约定。若乙方需要委托甲方延长对部分资产进行管理和处置的期限,就委托代理费用、委托代理范围及其他有关事项,双方在另行签订的有关委托协议中约定。则在双方另行签订的有关委托协议中就包括委托代理费用、委托代理范围等有关事项予以明确约定。

第四第五条税负的承担。

4.1因本协议项下的债权资产转让而产生的税负,双方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各自承担。

第五第六条其他特别约定。

56.1转让标的状况:资产包内的不良资产可能存在各种法律上和事实上的瑕疵。甲方依现状出售,乙方依现状购买。乙方承诺不对资产包内任何单项或多项资产权益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利益的可实现性可能存在的瑕疵或争议对中国*融资产管理公司及甲方、中国工*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和中国各级政府提出任何要求,中国*融资产管理公司及甲方、中国工*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和中国各级政府也不承担任何责任。

56.2鉴于转让标的可能存在由国家机关和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提供担保的情形,乙方承诺不对以上担保主体行使追索权及要求赔偿。

56.3鉴于本协议签署前,甲方已实际对部分标的资产进行管理、处置及为了维权等需要进行了相关工作,对本协议生效日前甲方对标的资产进行的全部或部分处置行为或为了维权等需要而采取的措施及相应的处置结果,乙方同意无条件予以认可并接受。

56.4甲方转让上述的债权后,甲方要求乙方采取国家法律、法规所允许的手段和方式向义务人主张权利,乙方签订本协议视为知悉甲方的这一要求。

5.5自乙方签订本协议之日起,乙方即受让本协议第一条所述之转让标的。有关资产或权利需要办理产权转移或权利人变更手续的,由乙方自行负责办理并承担相关费用,甲方予以手续上的协助。

56.65乙方受让上述债权资产后,义务人以及第三人对本协议所涉及转让标的的任何异议与甲方无关。根据乙方的要求,甲方协助乙方办理转让标的中有关抵押资产或涉诉项目的权利人变更手续。

5.7乙方受让上述债权后,义务人以及第三人对本协议所涉及转让标的的任何异议与甲方无关。

第六第七条声明与保证。

67.1甲方的声明与保证。

67.1.1本协议项下的转让标的为金融不良资产,存在着部分或全部不能回收的风险特性以及清偿的困难性。

67.1.2甲方系依法成立之非银行金融机构,对转让标的享有合法权益,有权将转让标的范围内的资产及权利依法转让给乙方。

67.1.3甲方保证对其因签署和履行本协议所了解到的乙方的任何商业信息、资料(无论是书面或其他形式)承担保密责任,并不会以书面、口头或其他任何形式向任何第三方透露,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有关监管机构的要求进行披露的除外。

67.1.4甲方依现状转让本协议第一条所述之转让标的,转让标的可能存在瑕疵,如:附表中资产状况备注说明与实际情况有出入;物权资产被他人占用或存在租赁关系;有些标的资产可能存在欠税、欠费;有些债权及从权利未经法院确认;有些可能已逾诉讼时效;有些资产在诉讼或执行过程中原债权人可能欠缴部分费用;申请人为原权利人,委托人未申请变更;有些债权诉讼后可能未申请执行,有些执行中债权已有部分款项执行回收;有些债权债务人将款项还给原权利人后,由于原权利人未及时将项划给我办,造成转让债权与实际债权有差异;有些案件的债务人或担保人因涉嫌刑事犯罪被驳回诉讼、或移交公安机关查处;有些债权的债务人、抵押人或保证人对债务金额、抵押的有效性、保证的有效性持有异议;有些债权的抵押物可能已被处置或灭失等,有些债务企业、债务的保证人、抵押人可能已经破产或即将面临破产清算。

67.1.5甲方转让标的中如有物权资产或相关抵押物涉及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使用权的,甲方及原权利人未取得相关人民政府同意转让或出让的批准文件,转让后甲方不负责办理该等批准文件。

67.1.56本《协议》项下转让标的所对应的资产可能存在被出租的情况,甲方对于该种情况的出现对于乙方的影响无法作出估计和预测。

67.1.67本合同所列债务人所欠本金和利息,来源于中国工*银行和甲方的'会计记录,与债务人的财务记载可能存在出入。

67.1.78根据乙方的要求,甲方协助乙方办理转让标的中有关抵押资产或涉诉项目的权利人变更手续。若乙方因行使诉权或者遇其他主张权利的情况,需要甲方证明与该转让行为有关的事实时,甲方给予配合,但甲方并不保证乙方主张权利能获得有关司法部门的支持。

67.2乙方的声明与保证。

67.2.1乙方确认,已对本协议第一条所述之转让标的及协议附件所列资产和权利的性质、金额、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有无实现权利的法律障碍等一切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的调查、了解,同意按照受让标的的现状和现有资料予以受让。乙方对前述“7.1.4”、“7.1.5”、“7.1.6”、“7.1.7”、“7.1.8”中的陈述内容已知悉和了解,已充分认识到了其根据本协议受让的金融不良资产的特殊性、风险的不确定性以及回收该等不良资产可能面临的困难,并且系经独立慎重判断后做出签署本协议之决定,同意按现有状态受让本协议项下转让标的。乙方同意按转让标的之目前状况购买转让标的,并自行承担签署本《协议》后可能发生的一切风险、损失和所发生的一切费用。

67.2.2乙方保证对其因签署和履行本协议所了解到的甲方的任何商业信息、资料(无论是书面或其他形式)承担保密责任,并不会以书面、口头或其他任何形式向任何第三方透露;唯乙方须按有关法律以及有关监管机构要求和规定提供的除外。

67.2.4乙方受让上述转让标的后,如在主张权利过程中,义务人对债务额有异议的,乙方与义务人双方自行协商解决。

67.2.5乙方确认:甲方未曾针对本《协议》项下提供给乙方的任何信息的充分性,以及乙方欲购买的本《协议》项下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转让标的的性质、状况或回收可能性,作出任何种类或性质的、明示的或暗示的声明、承诺或保证。

67.2.6乙方保证:受让本《协议》项下标的资产(权利)后,不会因为在主张权利过程中出现的任何障碍或风险(如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阻碍或抗辩其实现主债权及从权利)向甲方提出任何形式的抗辩或瑕疵主张或提出任何退回所受让资产(权利)的要求或提出任何赔偿请求。

第七第八条违约事件与违约责任。

78.1协议双方任何一方未能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的,构成违约。违约方应赔偿对方实际损失。

78.2本协议其他条款有关于违约责任承担的特别约定的,从该条特别约定。

第八第九条合同的生效。

8.1本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合法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司印章后生效。

第九第十条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109.1本协议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109.2在合同履行期间,凡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纠纷,各方应当通过友好协商方式解决。在协商无效时,当事人任何一方可将争议提请有管辖权的法院依法裁决。

第十一条修改与变更。

1011.1本协议未经当事人双方书面同意并签订补充协议不得修改。如经双方协商一致对本协议内容进行修改,双方应另行签署有关法律文件。

1011.2经双方书面签署的任何修改、变更文件构成本协议的补充文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0.3本协议生效后,如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司法解释的发生的任何变化,均不应成为任何一方主张本协议无效的理由。如经双方协商一致对协议内容进行修改,双方应另行签署有关法律文件。

第十一十二条保密条款。

甲乙双方原签署的《保密协议》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本协议所涉及的有关内容也应当遵守《保密协议》的约定,甲乙双方在此均承诺严格履行。

第十二三条其他。

1113.1本协议附件《资产包清单》是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1113.2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后签署补充协议约定,该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113.3本协议正本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二份。各份正本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转让方)。

主要负责人或合法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

乙方(受让方)。

法定代表人或合法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

最优合同资产准则(模板21篇)篇十七

一是生物资产的初始计量。我国对生物资产的计量包括初始计量和后续计量的规定主要采用历史成本计量模式,如果采用公允价值计量,必须是在严格限制条件下使用,有确凿证据表明生物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持续可靠取得,应当对生物资产采用公允价值计量。采用公允价值计量的,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生物资产有活跃的交易市场;能够从交易市场上取得同类或类似生物资产的市场价格及其他相关信息,从而对生物资产的公允价值做出合理估计。而国际会计准则要求除生物资产的初始计量公允价值不能够可靠计量外,一律采用公允价值计量,且规定,企业一旦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即使后来无法可靠地确定公允价值,也应继续使用公允价值,直至处置该生物资产。

二是生物资产的后续计量。生物资产的后续计量主要涉及生物资产的管理、饲养费用等支出以及生产性生物资产折旧的计提以及生物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生物资产的后续支出通常比较大,生物资产是有生命的资产,在存续期间需要连续不断地投入,才能维持生物资产活体的存在。如果中断后续投入,将影响生物资产收获品的数量和质量,甚至不能够维持动物的生存,生物资产价值将会减少,因此生物资产的后续支出通常数额比较大。生物资产的后续支出如何计量也是一个重要的问题。对后续支出的计量ias41没有明确规定如何进行计量,后续支出是资本化还是费用化仍是值得探讨的问题。我国生物资产会计准则规定生物资产的后续支出通常不再资本化,直接记入当期损益。

一是我国农业企业总体是数量多,规模小,有许多是独立的注重现金和纳税家庭经营式的农业企业,通常不要求他们对外提供财务报告。而农业上市公司加上兼营农业活动的上市公司,总数不足100家。面对这种现实,生物资产采用公允价值计量的支持规模不够大。二是我国区域发展不均衡,各地的农业生产规模和技术水平存在明显差异。有的地区农业生产较为落后,某些生物资产可能不存在活跃市场。三是我国农业市场体系不健全,农业信息化程度较低,公允价值获取的第一层次交易市场不完善,大多数从事农业生产活动的企业获得市场信息的渠道不畅通,与市场的对接存在较大的问题。四是我国资本市场不完备,以公允价值计量的差额作为利得或损失计入损益,这样的处理结果对企业资产价值的稳定性以及企业的损益会带来很大的影响,特别在拥有生物资产的上市公司,财务波动会产生不良的后果。五是受成本与收益原则约束,取得公允价值需要付出一定得到成本和代价。在农业企业规模不大的情况下,要求在每个资产负债表日进行公允价值计量很繁琐,在成本收益权衡下,企业更可能放弃公允价值而采用历史成本。公允价值虽然从理论上具有前瞻性,但实际应用和操作中是存在一定难度的。六是会计从业人员专业素质较低,而公允价值的运用要求会计人员具备较高的职业判断。

一是以历史成本计量可靠性较强。历史成本原则,是企业取得的各种财产物资形成的各种权益或债务,都应当按照取得或形成当时的实际成本作为核算的依据。以历史成本原则计量生物资产时,所有直接或间接可归入生物资产的历史成本都应计入生物资产的价值,以企业各期实际的投入之和作为生物资产的账面价值。这是大部分理论和实践工作者持有的观点,因为历史成本比较客观,资料容易取得,且具有可验证性,与其他计量属性相比,较少估计,因此,历史成本原则具有较强的可靠性和可操作性,但缺乏相关性是历史成本原则的重要缺陷。生物资产包括的范围极广,生长周期长短不一,企业生产生物资产的周期比非生物资产的周期长的多,由于生物资产的自然增值作用,仅以账面上的历史成本很难反映生物资产的实际价值。另外,用历史成本计量往往使生物资产账面价值失去可比性。生物资产由于受市场和自然双重因素的影响,以历史成本原则计量时,会计信息的相关性会更弱,甚至使会计信息失去意义。二是以公允价值计量相关性较强。《国际会计准则41号——农业》(ias41)主张,企业用公允价值取代历史成本对生物资产和农产品进行计量。公允价值是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在非强制清算或销售情况下,一项资产(负债)可以转换的金额。公允价值的定义是有局限性的,只有在简单市场条件下,这样的定义才可以成立,而在复杂市场(现实市场)条件下,有时公允价值无法计量,存在着估计的问题,需要采用定价模型或未来现金流量模型来解决。与历史成本原则比较,公允价值由于基于市场信息而产生,具有较强的相关性,但公允价值的可靠性却是其致命的弱点,因为公允价值需要通过估计来获得。另外,运用公允价值也往往会与现实情况不符,我国的国土面积广大,生物资产的数量、质量和品种在各地的差别也很大。我国的农产品市场并不完善,很难确定某种生物资产客观实际的公允价值。以公允价值计量生物资产时,有些生物资产因缺乏公开活跃的市场来衡量其价值,由于自然条件的差异,以公允价值作为生物资产账面价值的基础时,成本不同的生物资产也可能具有相同的账面价值,这违背了会计是对会计主体经济活动进行反映和控制的基本职能。因此,目前我国的农业企业采用ias41对生物资产进行计量不太现实。三是生物资产价值计量时相关性和可靠性的权衡。生物资产价值的计量应当在充分考虑相关性和可靠性的基础上进行,在我国目前的会计环境下,仍应侧重于可靠性,但应在可靠性的基础上,使生物资产的账面价值与其实际价值尽可能地接近,即考虑相关性问题。在综合考虑生物资产的特点和我国的实际情况后,我国采取了历史成本与公允价值相接合得混合计量模式。一方面可以反映生物特性,另一方面又兼有历史成本计量与公允价值计量的优点,且能为将来条件成熟时,我国计量模式向公允价值转变作基础,与国际会计准则进一步接轨做好准备。

笔者认为,我国生物资产的计量应采用以历史成本计量为基准,公允价值计量为辅的多种模式并存的混合计量模式。具体而言,即历史成本采用历史成本计量属性,自然增值部分采用公允价值计量属性。农业企业生物资产的账面价值由两部分构成,即历史成本和自然增值。因此,生物资产的历史成本以实际发生额作为入账价值,采用历史成本计量属性;对未成熟生物资产来说,自然增值以实际发生额的时间价值入账,采用未来现金流入现值计量属性;对成熟生物资产来说,自然增值根据重要性原则,应以估计的金额入账。在会计期末,可以根据账面与可变现净值孰低原则对已经发生减值的生物资产计提减值准备。公允价值是市场对资产在某一时刻进行的估价,在以公允价值为基础计量生物资产时,在理论上可以反映生物资产的历史成本价值和自然增值,其中自然增值的金额是由市场决定的,从而克服了用历史成本计量生物资产不能反映自然增值的缺点。对于未成熟生物资产,企业持有生物资产的目的是利用生物资产的转化功能,使生物资产在成熟时可以变现的价值大于原始投入,实现投入资金的增值。在达到预定使用状态前,企业对这些生物资产的各个时期的各种投入都在为生物资产的生物转化创造条件。因此,在生物资产达到预定使用状态前生物资产的价值应是投入在该生物资产上的各个时期的各种投入加上生物的自然转化增值。

最优合同资产准则(模板21篇)篇十八

第十二条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标题及文号;。

(二)声明;。

(三)摘要;。

(四)正文;。

(五)附件。

第十三条评估报告的声明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二)提醒评估报告使用者关注评估报告特别事项说明和使用限制;。

(三)其他需要声明的内容。

第十四条评估报告摘要应当提供评估业务的主要信息及评估结论。

第十五条评估报告正文应当包括:。

(一)委托方、产权持有者和委托方以外的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

(二)评估目的;。

(三)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

(四)价值类型及其定义;。

(五)评估基准日;。

(六)评估依据;。

(七)评估方法;。

(八)评估程序实施过程和情况;。

(九)评估假设;。

(十)评估结论;。

(十一)特别事项说明;。

(十二)评估报告使用限制说明;。

(十三)评估报告日;。

(十四)注册资产评估师签字盖章、评估机构盖章和法定代表人或者合伙人签字。

第十六条评估报告使用者包括委托方、业务约定书中约定的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评估报告使用者。

第十七条评估报告载明的评估目的应当惟一,表述应当明确、清晰。

第十八条评估报告中应当载明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并具体描述评估对象的基本情况,通常包括法律权属状况、经济状况和物理状况。

第十九条评估报告应当明确价值类型及其定义,并说明选择价值类型的理由。

第二十条评估报告应当载明评估基准日,并与业务约定书约定的评估基准日保持一致。

评估报告应当说明选取评估基准日时重点考虑的因素。

评估基准日可以是现在时点,也可以是过去或者将来的时点。

第二十一条评估报告应当说明评估遵循的法律依据、准则依据、权属依据及取价依据等。

第二十二条评估报告应当说明所选用的评估方法及其理由。

第二十三条评估报告应当说明评估程序实施过程中现场调查、资料收集与分析、评定估算等主要内容。

第二十四条评估报告应当披露评估假设及其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第二十五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在评估报告中以文字和数字形式清晰说明评估结论。

通常评估结论应当是确定的数值。

经与委托方沟通,评估结论可以使用区间值表达。

第二十六条评估报告的特别事项说明通常包括下列内容:。

(一)产权瑕疵;。

(二)未决事项、法律纠纷等不确定因素;。

(三)重大期后事项;。

(四)在不违背资产评估准则基本要求的情况下,采用的'不同于资产评估准则规定的程序和方法。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说明特别事项可能对评估结论产生的影响,并重点提示评估报告使用者予以关注。

第二十七条评估报告的使用限制说明通常包括下列内容:。

(一)评估报告只能用于评估报告载明的评估目的和用途;。

(二)评估报告只能由评估报告载明的评估报告使用者使用;。

(四)评估报告的使用有效期;。

(五)因评估程序受限造成的评估报告的使用限制。

第二十八条评估报告载明的评估报告日通常为注册资产评估师形成最终专业意见的日期。

第二十九条评估报告附件通常包括:。

(一)评估对象所涉及的主要权属证明资料;。

(二)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的承诺函;。

(三)评估机构及签字注册资产评估师资质、资格证明文件;。

(四)评估对象涉及的资产清单或资产汇总表。

最优合同资产准则(模板21篇)篇十九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深入发展,知识创新步伐不断加快,无形资产在企业中所占的比重越来越大,加强对无形资产的会计核算和信息披露显得非常重要。2月财政部发布了新的会计准则体系,其中《企业会计准则第六号―无形资产》针对1月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无形资产》在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而对该准则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变化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1)无形资产的定义;

(2)商誉的处理;

(3)研究开发费用的会计处理;

(4)有关无形资产信息披露。本文主要讨论的就是修订后的无形资产准则的主要变化。

在市场经济不断发展的今天,无形资产对社会经济进步的促进作用日益突出,越来越受到人们的普遍关注,与此同时它对企业未来的发展将产生约束性的影响,因而如何对企业的无形资产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从而更完整地、公允地、真实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现金流量,进而更好的满足投资者等其他财务报告使用者的评估和决策需要,显得尤为重要。20的《企业会计准则―无形资产》的颁布实施,对于规范企业无形资产的会计核算及相关信息的披露,进一步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推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该会计准则在实施过程中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因而20新发布的会计准则对其进行了修订,下面就分别从上述几个方面讨论无形资产会计准则修订前后的主要变化。本文中引用的年颁布的会计准则中有关无形资产的规定称为“原会计准则”,年新颁布的会计准则体系中的有关无形资产的规定称为“新会计准则”,以示简约和区别。

1无形资产定义的问题。

原无形资产准则认为,无形资产指企业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给他人,或为管理目的而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特许权、商誉等。国际会计准则第38号认为,无形资产指用于商品或劳务的生产或供应,出租给其他单位、或管理目的而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资产。原无形资产准则把无形资产的本质属性确定为非货币性长期资产,不区分是否可辨认,即无形资产包括可辨认无形资产,如土地使用权、商标权,也包括不可辨认无形资产,如商誉。而国际会计准则把无形资产的本质属性确定为可辨认非货币资产。也就是说,不可辨认非货币资产不属于无形资产,如商誉。两者之所以产生这种差异,主要原因在于国际会计准则可以把商誉放在《国际会计准则第22号――企业合并(修订)》中予以规定,而我国原无形资产准则还没有类似准则。由于我国长期以来就将商誉作为无形资产核算,原无形资产准则继承了这一做法,但国际会计准则是将商誉放在企业合并的会计准则规范中。因而原准则不如国际会计准则那么完善,而且在实务操作中对商誉的处理也存在着矛盾,这一点将在下面的无形资产范围的问题中提到。

2形资产范围的问题。

这主要指的是商誉的问题。原无形资产准则第4条规定:“无形资产在满足以下两个条件时,企业才能加以确认:(1)该资产产生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2)该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但同时第7条又规定:“企业自创商誉不能加以确认。”在原会计准则中,无形资产准则不涉及企业合并中产生的商誉,但同时又规定,无形资产可分为可辨认无形资产和不可辨认无形资产,不可辨认无形资产是指商誉,这导致了会计准则适用范围上产生了矛盾,在实务操作中会有很大的麻烦,又容易被人为的操纵,导致会计信息的可比性和真实性出现偏误,不利于投资者以及相关财务报告使用者的使用和作出经济决策。

3、研究开发费用的会计处理问题。

原会计准则第13条规定“企业自行开发并依法申请取得的无形资产,其入账价值应按依法取得时发生的注册费、律师费等费用确定;依法申请取得前发生的研究与开发费用,应于发生时确认为当期费用”这种会计处理方法,符合会计的稳健性原则,且核算简单,便于会计人员操作,同时也体现了国家对企业进行研究与开发活动的政策支持,使企业获得了税收优惠,有利于企业进行更多的研究与开发。但从会计确认和计量角度来看,存在如下问题:

(1)不符合真实性原则。真实性原则要求企业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事项为依据,如实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由此看来,无形资产准则规定将研究与开发费用作为当期损益处理,显然歪曲了企业的财务信息,造成企业在开发无形资产过程中虚减当期利润,也可能使企业当期的盈利转为亏损;而在依法申请取得无形资产后,由于申请取得前发生的研究与开发费用没有计入成本,从而使得每期摊销的费用减少,进而又虚增了企业利润。这难以真实地反映企业的经营成果,有悖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原则。另外,若将无形资产的研究与开发费用支出费用化,企业管理者为追求短期的盈利指标,会不适当地削减研究开发支出,这不利于增强企业创新能力,更不利于企业的长远发展。

(2)不符合配比原则。企业在会计核算时,收入与其费用、成本应当合理配比,同一会计期间的各项收入和相关的成本费用应当在该会计期内予以确认。而我国无形资产准则将研究与开发费用作为当期损益,即在依法申请取得前将研究与开发费用予以费用化,而仅仅将依法取得时发生的注册费、律师费等费用资本化,这显然严重低估了无形资产的入账价值,使得无形资产依法申请取得后,能为企业创造收益时,分摊的成本远远少于实际获得所耗费的总成本,与以后带来的经济利益的配比产生了差异,不符合成本与收益配比原则。企业发生的研究与开发费用,目的是让企业未来更好地发展、更好地参与市场竞争,它与未来各期的收益密切相关,该项费用支出也理应与未来收益相配比。

4、有关无形资产信息披露的问题。

对无形资产重视不仅仅应准确的加以确认,而且还应有一种较为完整的披露体系,以全面的提高无形资产的利用价值。原企业会计准则中有关无形资产的`披露部分规定如下:

(1)各类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

(2)各类无形资产当期起初和期末余额,变动情况及其原因;

(3)当期确认的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及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成本和取得方式。然而,在当前知识资本的比重日益提高的今天,仅仅披露这些内容是远远不够的。而且,伴随着世界全球化进程的加剧,许多新兴的无形资产种类将会进一步增加,因此,在与国际会计准则接轨的过程中应更加完整地披露无形资产信息。

由于原会计准则在理论层面和实务层面都有这样那样的问题,所以新的会计准则对此作了一系列的修订,相应地体现在以下几点:

1、无形资产定义的修订。

新会计准则规定,无形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同时规定,企业合并中形成的商誉,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企业自创商誉以及内部产生的品牌、报刊名等,不应确认为无形资产。无形资产只包括可否辨认的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资产,从而排除了商誉,这样就参照了国际会计准则中规定,使得我国无形资产的会计确定、计量和报告同国际上的通例具有了可比性,也有利与我国企业参与国际化的竞争,促进我国经济的进一步发展。

2、无形资产范围的修订。

新会计准则规定,无形资产只包括可否辨认的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资产,从而排除了商誉。同时规定,企业合并中形成的商誉,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这同国际会计准则的规定是一致的,充分体现了经济社会化和全球化的要求,也解决了原会计准则适用范围上产生了矛盾的问题,同时也有利于我国企业参与国际市场的竞争。

3、研究开发费用的会计处理的修订。

参照国际准则规定,新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的支出,应当区分研究阶段支出与开发阶段支出。研究是指为获取并理解新的科学或技术知识而进行的独创性的有计划调查。开发是指在进行商业性生产或使用前,将研究成果或其他知识应用于某项计划或设计,以生产出新的或具有实质性改进的材料、装置、产品等。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研究阶段的支出,应当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开发阶段的支出,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确认为无形资产:

(1)完成该无形资产以使其能够使用或出售在技术上具有可行性;

(2)具有完成该无形资产并使用或出售的意图;

(5)归属于该无形资产开发阶段的支出能够可靠地计量。”原准则中,对于研究开发期间所发生的所有费用均作费用化处理,待研究开发成功后,申报相关专利时,对于发生的专利费和律师费等才作为无形资产的帐面价值。因为在实际应用中有许多不利影响,所以此次准则修订,将企业在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区别对待:对于研究开发阶段发生支出进行费用化处理,但是对于开发阶段发生的费用,在符合相关条件的前提下,允许资本化。为了防止企业利用该规定操纵会计信息,财政部在运用指南中对有关问题作出了严格的规定。

2.4有关无形资产信息披露的修订。

(1)无形资产的期初和期末账面余额、累计摊销额及减值准备累计金额。

(2)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其使用寿命的估计情况;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其使用寿命不确定的判断依据。

(3)无形资产的摊销方法。

(4)用于担保的无形资产账面价值、当期摊销额等情况。

(5)计入当期损益和确认为无形资产的研究开发支出金额。而且把无形资产分为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和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从而将无形资产作了重要的分类,因而无形资产的摊销时间、摊销方法和摊销额都会有相应的变化。这一个改变主要是和国际会计准则相协调的结果。

最优合同资产准则(模板21篇)篇二十

第一条为规范注册资产评估师职业道德行为,提高注册资产评估师职业道德素质,维护注册资产评估师职业形象,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遵守本准则。

第三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与价值估算相关的其他业务,可以参照本准则。

第四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指导业务助理人员和专家遵守本准则。

第二章基本要求。

第五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诚实正直,勤勉尽责,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

第七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维护职业形象,不得从事与注册资产评估师身份不符或可能损害职业形象的活动。

第八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独立进行分析、估算并形成专业意见,不受委托方或相关当事方的影响,不得以预先设定的价值作为评估结论。

第九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合理使用评估假设,并在评估报告中披露评估假设及其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第十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在评估报告中提供必要信息,使评估报告使用者能够合理理解评估结论。

注册资产评估师不得出具含有虚假、不实、有偏见或具有误导性的分析或结论的评估报告。

第十一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遵守保密原则,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经委托方书面许可,不得对外提供执业过程中获知的商业秘密和业务资料。

第十二条注册资产评估师不得采用欺诈、利诱、强迫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

第十三条注册资产评估师不得利用执业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四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在资产评估机构执业,不得以个人名义执业,也不得同时在两家或两家以上评估机构执业。

第十五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形成能够支持评估结论的工作底稿,并按有关规定管理和保存工作档案。

第十六条注册资产评估师不得签署本人未参与项目的评估报告,也不得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签署评估报告。

第十七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接受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的管理,履行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规定的义务。

第三章专业胜任能力。

第十八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经过专门教育和培训,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经验,能够胜任所执行的评估业务。

第十九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接受后续教育,保持和提高专业胜任能力。

第二十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如实声明其具有的专业胜任能力和执业经验,不得对其专业胜任能力和执业经验进行夸张、虚假和误导性宣传。

第二十一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可以聘请专家协助工作,但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确信专家工作的合理性。

第四章与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的关系。

第二十二条注册资产评估师与委托方或相关当事方之间存在可能影响注册资产评估师公正执业的利害关系时,应当予以回避。

第二十三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不得对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进行误导和欺诈。

第二十四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履行业务约定书中规定的义务,竭诚为委托方服务。

第二十五条注册资产评估师不得向委托方或相关当事方索取约定服务费之外的不正当利益。

第二十六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与委托方进行必要沟通,提示评估报告使用者合理理解并恰当使用评估报告,并声明不承担相关当事人决策的`责任。

第五章与其他注册资产评估师的关系。

第二十七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在执行资产评估业务过程中,应当与其他注册资产评估师保持良好的工作关系。

第二十八条注册资产评估师不得贬损或诋毁其他注册资产评估师。

第二十九条注册资产评估师不得以恶意降低服务费等不正当的手段与其他注册资产评估师争揽业务。

第六章附则。

最优合同资产准则(模板21篇)篇二十一

第一条为规范注册资产评估师编制和出具评估报告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资产评估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所称评估报告,是指注册资产评估师根据资产评估准则的要求,在履行必要评估程序后,对评估对象在评估基准日特定目的下的价值发表的、由其所在评估机构出具的书面专业意见。

第三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编制和出具评估报告,应当遵守本准则。

第四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与价值估算相关的其他业务,出具价值分析报告或者其他专业意见,可以参照本准则。

第二章基本要求。

第五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清晰、准确地陈述评估报告内容,不得使用误导性的表述。

第六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在评估报告中提供必要信息,使评估报告使用者能够合理理解评估结论。

第七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可以根据评估对象的复杂程度、委托方要求,合理确定评估报告的详略程度。

第八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评估程序受到限制且无法排除,经与委托方协商后仍需出具评估报告的,应当在评估报告中说明评估程序受限情况及其对评估结论的影响,并明确评估报告的使用限制。

第九条评估报告应当由两名以上注册资产评估师签字盖章,并由评估机构盖章。有限责任公司制评估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合伙制评估机构负责该评估业务的合伙人应当在评估报告上签字。

第十条评估报告应当使用中文撰写。需要同时出具外文评估报告的,以中文评估报告为准。

评估报告一般以人民币为计量币种,使用其他币种计量的,应当注明该币种与人民币的汇率。

第十一条评估报告应当明确评估报告的使用有效期。通常,只有当评估基准日与经济行为实现日相距不超过一年时,才可以使用评估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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