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保险心得体会(实用14篇)

时间:2023-11-08 作者:紫薇儿学保险心得体会(实用14篇)

心得体会是我们对自己经验的总结和思考,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认识自己、改进自己和提升自己。在这里,我为大家整理了一些经典的心得体会范文,希望能够对大家的写作有所帮助。

学保险心得体会(实用14篇)篇一

保险作为现代社会不可或缺的一项制度,对于个人和社会的发展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经历了一段时间的保险购买和理赔的过程,我深刻认识到保险的重要性,同时也积累了一些心得体会。

首先,保险是一种风险管理的工具。生活中充满了各种意外和不可预测的情况,人们难以掌握和预见这些风险。而保险的存在可以帮助我们应对这些风险,减轻损失。例如,车险可以保障我们在交通事故中的损失,医疗保险可以帮助我们承担高额的医疗费用。保险的核心是利用资金池共担风险,让每个参保的人都能在需要的时候获得相应的赔偿,从而减轻了个人的经济负担。

其次,保险需要根据个人的需求进行选择和购买。保险市场上有各种各样的险种,满足了不同人群的需求。在购买保险时,我们需要根据自身情况和风险,选择合适的保险产品。比如,年轻人可以选择重疾险、意外险等,而中老年人则更需要关注医疗保险和养老保险。此外,保险买了还需要不断根据自身情况进行调整和补充。保险不是一次性购买的产品,而是需要长期维护和管理的。所以,我们需要定期复核我们的保险需求,并及时调整保险计划。

再次,保险理赔是一项重要的环节。保险理赔是保险效能的体现,是对保险合同履行的最终阶段。在理赔过程中,我们需要及时与保险公司进行沟通,提供相关的证明文件和资料,保持真实和透明。同时,在选择保险公司时,我们也要对其理赔服务进行充分了解,选择有信誉和高效率的公司。理赔过程有时可能会不太顺利,但我们要保持耐心和理性,与保险公司进行有效的沟通和协商。

另外,保险教育的普及也是非常重要的。目前,很多人对于保险的认识和了解还不够,许多人对于保险的理解仅停留在“纸上谈兵”的层面,没有真正意识到保险的价值。因此,政府和保险机构应加强保险教育的普及,提高公众对保险的认知度和购买保险的积极性。同时,保险机构应提高服务水平,加强售后服务和客户回访,提升公众对保险的信任度。只有公众对保险有正确的认识和了解,才能更好地保护自己的利益。

最后,保险不仅仅是给个人带来了保障,也对整个社会产生了积极的影响。保险的存在促进了经济的稳定和发展,提高了人们的生活质量。保险公司通过收集大量的保费,形成了巨大的资金池,这些资金可以投资于各种项目,推动经济的发展。同样,保险的存在也使我们养成了团队协作和共担风险的观念,促进了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综上所述,通过购买和理赔的经历,我对保险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保险对于个人和社会的重要性不可忽视,我们需要根据自身的需求选择合适的保险产品,并及时调整和管理。同时,保险教育的普及也是非常重要的,只有公众对保险有正确的认识和了解,才能更好地保护自己的利益。保险不仅仅给个人带来了保障,也对整个社会产生了积极的影响。相信在不断的学习和实践中,我们能够更好地理解和利用保险这一强大的风险管理工具。

学保险心得体会(实用14篇)篇二

我们要了解清楚保险法。实质意义上的保险法,则指一切调整保险关系及保险业的组织、活动的法律规范。下面是本站带来的保险法。

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保险法的修订对所有保险公司提出了新的要求。

首先是对保险资金运用渠道,以及保险公司股东、高管的资格条件和偿付能力做出了新的规定。

1.在保险资金运用渠道上进行了拓宽,实现了与国际接轨,但在此基础上要保证资金的安全性。

2.为了提高保险公司的从业质量和管理人员的素质,新《保险法》对保险公司股东,高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3.对偿付能力不足的公司限制其做商业性广告。

其次是加强了对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利益的保护,这是此次修订的一大亮点。其中的“不可抗辩规则”,“达成协议10天内赔付”,“明确财产转让理赔”,“保险期内说得清”,“规范。

合同。

'格式条款'”,“特殊情况也能获赔”,都是对保险公司的一大挑战。不仅服务要达到一个新的水平,而且公司前线和后线员工的素质和知识能力都要提高,才能适应新保险法的要求。特别是“不可抗辩规则”,对目标客户的选择尤为重要,因为新保险法规定“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此项的修订,对保险公司前线人员展业而言是有利的。但要怎么样把新保险法的真实意思表达给目标客户又是对前线人员的一大考验。其中当然离不开保险公司内部所组织的学习和帮助,但每个从业人员的自我消化才至关重要。

对保险公司而言,则是强有力的挑战。怎样在短时期内提高保险公司内外的竞争力和综合实力是摆在各家保险实体面前的一个重要问题。因此不断的强调服务和诚信的重要性,全面开展服务意识的提升的培训,始终贯彻“打造服务最好的保险公司”的理念是我公司不懈努力的目标。

此项的修订让我不得不再一次强调服务质量的巨大力量,这不仅可以守住现有客户,还可以带来潜在客户。说一个真实的例子。有个客户到某保险公司领取赔款,由于某种原因没有拿到现金,从而面露怒色,为他服务的业务人员见到后,立刻用自己的500元先垫给了客户。其实是个很简单,很小的举动,但这个客户却异常的相信这位业务员,不仅继续在该公司续保了车险业务,而且还介绍了不少自己的朋友到该公司投保。甚至前几天,他要投保寿险业务都找到这个业务员帮她介绍。这就是服务的力量。很小的一个举动却赢得了客户的心,用服务树立了诚信。

因此我认为利用良好的服务,保险公司可以获得更多的保险资金,把业务拓展到更大的领域,以增强自身的竞争力。

最后,为了保险业有一个公平,良好的发展环境,我认为必须维护保险市场的秩序,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新保险法强化了对保险业的监督管理,对保险公司的整顿、接管、撤销清算做出了具体的规定,同时监管机构对保险公司直接负责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所采取的措施作出明确规定。

保险法的修订,用辩证的方法说,就是既有积极的一面也有消极的一方。我们不能消极、被动的接受,而是要主动改变现有的不足,探索出适应的方式。用自己的特色领先对手,用优质的服务征服客户,以自信的姿势迎接不一样的明天。

闲来无事,翻了翻即将于今年十月一日开始实施的新《保险法》,发现其中的好多条款颇耐人寻味,随手摘几条出来,与看到者商榷。

“第十九条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中的下列条款无效:

(一)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的;”

财产险中的免赔率和免赔额条款是否经得起此款的考验?

“(二)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

我们现在的承保政策中,对一保两年以上的车险业务取消续保无赔款优待的做法是否合理?

“第二十五条保险人自收到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这是预付赔款产生的法律依据。

“第二十六条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五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九条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

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

“第四十六条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

此二条款,说白了就是,一旦雇员发生意外,即使保险公司赔给了受害人,受害人也可以向企业或雇主提出索赔,那企业或单位为职工投保团身险就没有多大意义了,还是投保雇主责任险比较好。

2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修订草案。新修订的《保险法》将于今年10月1日起实施。这次对《保险法》进行系统性修订,不仅是我国保险法制建设的一个重大事件,也是完善我国保险法制、改善保险业经营环境、促进保险业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以下是本人学习新《保险法》的心得体会:

(一)、体现了国家大力发展保险市场的战略决策。

国务院出台的《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从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出发,对保险业改革发展作出全面规划,进一步明确了保险市场改革发展的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主要任务,并且指出要“修改完善保险法”。党的xx大报告提出,“推进金融体制改革,发展各类金融市场,形成多种所有制和多种经营形式、结构合理、功能完善、高效安全的现代金融体系”,并强调“提高保险业竞争力”。此次对《保险法》的修订,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对保险市场的一些基本制度和原《保险法》的重要章节、条文作了较大的调整和补充,体现了国家大力发展保险市场的战略决策。

(二)、保险监管者职责显著强化。

新修订的保险法作出专章规定,强化对保险业的监督管理,保障保险监管机构依法履行职责。根据法律规定,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照保险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遵循依法、公开、公正的原则,对保险业实施监督管理,维护保险市场秩序,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对于偿付能力不足的保险公司,保险法还特别规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限制其资金运用的形式、比例。法律还对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整顿、接管、撤销清算保险公司作出具体规定,同时对上述期间监管机构可以对保险公司直接负责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所采取的措施作出明确规定。

(三)、强化投保人被保险人权益方面。

为了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新修订的保险法在诸多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增设了保险合同不可抗辩规则、明确了被保险财产发生转让时的理赔争议问题、进一步规范了保险公司理赔的程序和时限、明确了人身保险特殊情形下的理赔原则、明确保险合同成立时间与效力问题、强化了保险公司的说明义务。为了防止保险公司滥用合同解除权,有效保护被保险人长期利益,新修订的保险法增设了保险合同不可抗辩规则。新保险法规定,“保险标的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公司自接到通知后30天内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的,保险公司“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新修订的保险法还进一步明确和规范了保险公司理赔的程序和时限。

(四)、扩大了保险业的经营范围。

为解决保险资金运用渠道狭窄、保值增值难度大的问题,新修订的保险法对保险资金的运用作出规定,拓宽了保险资金的运用渠道。对于保险业的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条件。法律规定,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限于下列形式:银行存款;买卖债券、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投资不动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就保险资金运用渠道实现与国际完全接轨,如何保障保险资金安全的问题,因此新修订的保险法还规定,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必须稳健,遵循安全性原则。

(五)、新法有助于提升保险业形象。

保险之所以普及率低,主要是由于老百姓还有保了不赔的心理误区,虽然目前保险公司出于维护公司声誉和市场占有的原因,对于保险理赔的审核比较宽松,一般只有一些故意行为才会拒绝赔偿,相信此条款的推出和落实,会大大提高保险公司的诚信度和理赔率,有助于投保者走出保了不赔的心理误区。不可抗辩条款,是国外通行的一种出于保护投保客户利益的保险条款,核心思想是根据保险人弃权和禁止反言的规则出发,来设计出的最大程度公平公正的保障投保客户利益的条款。

综上,新修订的保险法,突出了保护被保险人利益,突出了加强监管和防范风险,突出了拓宽保险服务领域,对依法合规经营提出了更高要求。在充分体现立法“三公”原则的同时还赋予了更多“以人为本”的亲和力。

二、新修订的保险法对保险公司的影响。

修订后的保险法,尤其是保险合同法方面的条款修订,在保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利益的同时,对各保险公司提出了严峻的挑战,因此,尽快决定是否进行产品条款切换、增设格式条款单证、调整业务流程、缩短业务处理期限,以适应“新法”,将是各保险公司目前面临的重要课题;另一方面,修订后的保险法也吸收了部分有利促进保险公司业务发展的条款。

(一)保险合同效力方面对寿险公司的影响及相关建议。

本次新修订的保险法对保险合同成立时间与保险合同的效力问题作了明确规定。新保险法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影响:新法规定“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联系当前实务,对投保人收取保险费后进入核保过程中出现“保险事故”,公司是否承担保险责任;电话销售保险业务,先出单、后收费,保险合同何时成立、何时生效等问题,新法实施后,均可以名正言顺地通过“合同约定”即条款设计等进行处理。

应对建议:针对新型业务发展的需要,充分完善合同条款等约定,进一步规范电话销售、网络销售等;结合公司当前核保实践,进一步完善产品条款关于合同成立、合同生效等表述。

(二)增设两年不可抗辩条款对寿险公司的影响及应对建议。

增设两年不可抗辩条款:新法第十六条规定,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影响:保险人解除权的时间限制是本次《保险法》修订对寿险业务最具影响的条款之一。自1995年《保险法》(下称旧法)实施以来,保险人对投保人未如实告知义务的重要管控措施,就是通过理赔调查,发现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解除合同,退还保险费或现金价值,旧法赋予了保险人上述合同解除的权利且没有时间限制要求,此点使保险公司对发现的绝大多数逆选择风险得以防范,在保险责任承担、保险金给付等方面,均进行了有效的控制。但新法一旦实施,保险人的法定解除权必需在上述三十日、二年特定的期限内行使,即使今后客户前来理赔,保险公司通过调查发现其存在投保未如实告知情形,但若自合同成立日起已超过二年,保险公司便不得以此为由解除合同,而应当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通过近几年的理赔纠纷,经不完全统计,发现寿险业务纠纷的80%产生于不如实告知(即带病投保),而上述80%的纠纷中投保未如实告知至理赔申请时超过二年期限的比例又近80%。如根据新法规定,超过合同成立后二年期限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如此以来,客户逆选择的风险将急剧扩大,且其完全可以等到合同成立过二年后再来索赔,保险公司如不尽早采取措施进行防范,赔付率急剧上升将不可避免,更严重地讲,有可能会影响到寿险公司的正常经营。

应对建议:上述法律变化,使得保险公司必须对业务前期的销售、核保工作提出更高要求。核保部全面加强核保风险管控力度,严把入口关,已刻不容缓。如:1)尽快处理好“便捷投保”和“加强核保”的相互关系;2)加强销售队伍品质管理,并务必落到实处;3)修订公司现行核保规程,增加生存调查警示指征相关规定;4)落实和加强寿险及重疾险的抽样体检;5)合理设定体检保额及财务核保保额,等等。

(三)索赔时效方面影响。

在此次保险法的修订中,“及时一次性通知”被保险人索赔需补充提供的材料、收到被保险人索赔请求后“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拒赔时说明理由等服务承诺都被明确写入法律条文中。

根据新保险法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提出索赔时,保险公司如果认为需补交有关的证明和资料,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对方;材料齐全后,保险公司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30天内作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书面通知对方;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公司在赔付协议达成后10天内支付赔款;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天内发出拒赔。

通知书。

并说明理由。

该项规定对证明材料的提供要求更严格,时限和程序的规定加大了调查工作和理赔工作的难度。

(四)对保险公司的理赔程序、时效等增设更高要求。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超过三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或者超过约定的期限六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第三十六条)。

影响:上述条款的增设,对保险公司在理赔时效、理赔程序、保费催缴等方面提出了较高的法律要求,公司目前的理赔实务、续期流程等与上述法律要求还存在相当大的差距,在新法实施前,必须尽快调整。

应对建议:根据上述法律要求,尽快梳理理赔实务、续期操作等业务流程,尽快修订公司现有制度,制定流程更新。

工作计划。

明确时间进度保障10月1日后公司的“合法”运营平稳度过“过渡期”。

(五)明确人身保险特殊情形下的理赔原则方面。

新修订的保险法作出了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规定。与财产保险不同,人身保险合同中存在“受益人”这一主体,而且受益人和被保险人在实际生活中往往又不是同一个人,在某些特定情形下,二者的利益冲突又是必然存在的,在实际的保险理赔中较易发生争议。比如,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时,新保险法做出了非常明确的规定:“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也就是说在同时死亡情形下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被保险人死亡在后,其立法的意图也是侧重保护被保险人利益,毕竟受益人的权利是来自被保险人的意志和让渡。该项规定在以前的保险法中是没有规定的,对于法律有了明文规定的项目,在实际操作中一般情况下只能操作执行对保险公司本身的经营利益影响不大,因此在实际工作中建立其与此相应的各项制度,并对有关人员进行培训即可。

与此规定类似的在修订案规定的还有:增加了关于受益人的有关规定。新法中规定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和现有的公司规定发生冲突,在实际操作中要注意适用。法律规定给实践操作提供了明文依据。对此法律规定在实践中的应用要加强。

新法中规定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和现有的公司规定发生冲突,在实际操作中要注意适用。法律规定给实践操作提供了明文依据。

(六)争议条款解释方面。

将“对于保险合同的条款,……有争议时,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修订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第三十条)。

影响:之前,旧法的“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法定解释”规定,对保险公司的诉讼争议解决设置了难以跨越的鸿沟,保险纠纷审判法官在案情稍复杂、保险人和投保人利益很难准确取舍或者是“保险公司的解释更为合理”等情况下,为息事宁人,均适用该法定解释原则,判决保险公司败诉,以保障“弱势群体”利益,导致保险公司承担了大量的“非保险责任”的保险金给付。新法的修订,无疑是对保险合同解释原则的改进,进一步推进了保险争议的解决更趋科学、合理及公平。

(七)旧法56条删除“书面”二字的影响及应对建议。

将“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修订为“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第三十四条)。

影响:之前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规定,在销售环节,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保单促成,新法实施后,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不一定必须具备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要件,只要公司可以举证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保险合同即为有效;在保全环节,旧法规定亦经常被客户钻漏洞,往往在签单后不久便以“未书面同意,合同无效”为由,主张全额退还保险费,导致通融退保现象频频发生。

应对建议:保险公司销售部门、保全部门应立即掌握这一合同无效要件的变化之处,提前做好应对计划;新法实施后,在传统展业及各种新型渠道拓展环节,充分利用该有利规定,促进保单促成;保全部门若再次遇到客户以此为由主张全额退保的,应充分利用新法规定,据理力争,维护公司权益。

总之,新《保险法》修订并实施后,对寿险公司的影响之大、之深远将是不争的事实,寿险公司应未雨绸缪,如何应对新法“挑战”、抓住新法“机遇”,顺利度过法律变更的过渡时期,也将成为衡量各保险公司核心竞争力水平高低的重要表现。

学保险心得体会(实用14篇)篇三

一实习目的:

通过办公实习了解保险行业及其营销运作状况,在此基础上把所学的商务和营销理论知识与工作实践紧密结合起来,培养实际工作操作能力与分析思考能力,以达到学以致用,并积累一定的社会处世经验。

二实习时间:

20xx.2.10---20xx.4.6。

三实习地点: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津支公司。

四实习工作总结报告:

过完年后,我有幸到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津支公司进行了为期40天的实习,在这一个多月的实习中我学到了很多在课堂上和书本上根本就学不到的知识,受益匪浅。现在我就对这40天的实习做一个工作小结。

主要是:

(1)保险搜集整理以及保险行业的现状,使我对保险有了一个更客观、全面的认识,理智的判断,也激发了我对金融学的深化了解和欲学以致用的兴趣。

(2)通过对已知资料的分析和与同事们的交流,提高了自我的思考认知能力,通过对保险业的现状的研究和前景的科学预测,进一步引发了我对职业取向的思虑,帮助了我在大学期间进行的职业规划和职业生涯设计。

(3)对职场有了初步、真实、贴切的认识,明确了努力和改善,通过与同事们和众多的业务员的交往、接触,学到了珍贵的人际交往技巧和处世经验,交到了几位可以虚心请教的长辈朋友,感谢他们对我的指导、教育和思想启迪。

(4)电脑办公的实用知识与软件应用技巧,以及处理问题的能力和经验,强化了我对扩展知识搜集整理和提高能力的学习欲望。

(5)勤奋、踏实、认真、负责任做事风格的重要性,只有这样,才能得到认可,才能真正有所收获。

实习的目的也就是学习,学习书本之外的知识,学习社会和工作上的许多知识。“纸上得来终觉浅,觉知此事要躬行”,只有行动才能让正确的理论和方法得以吸收和理解。但在保险公司更加强调行动的积极性,想法的先进性,被动的学习工作,效果是低下的,所以,我们需要主动出击。只有主动出击才能使许多问题迎刃而解,许多知识才能尽快享用!在实习期间,我觉得这一点我做的不足,总是怕打扰同事的工作,所以不敢贸然请教他们关于工作之外的保险知识和工作经验,从而使我错失了许多宝贵的求知经验。在以后的日子里,我定会吸取此次教训,主动出击,把握更多机会,获得更多知识和经验。

这次实习把我们从学校纯理论学习中拉到了在实践中学习的环境。一进入岗位,我们意识到,该把学生时代的野性收敛了。没有规矩无以成方圆,虽然公司没有老套的束缚,它有不可违反的规定,我们就应该严于律己,这样不仅可以遵守公司的规矩,对我们自己更有好处。与公司员工的相处中,我们也学到了待人、处事的态度、方式,有很多值得我们学习的地方。这次是我们用金钱买不到的机会,无论从工作、学习、做人上,我们都有很大的收获。

这次实习,与我而言是受益匪浅的,它不仅使我认识到自己的缺陷所在及以后的奋斗目标,更可贵的是以上的五把金钥匙对我今后人生的.影响是举足轻重的。唯一遗憾的是,此次实习的时间较短,没能体验到在一线战场上营销保险的酸甜苦辣,但“路漫漫其修远兮,吾将上下而求索”,在未来的日子里,我定会通过更多的渠道来锻炼自己。多读书,多学习,多求经验才是前途的保障!在此,特别感谢中国人寿延津支公司的栽培!

感谢在我实习期间所有帮助过我、教导过我的人!

感谢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津支公司给我这个难得的实习机会。

学保险心得体会(实用14篇)篇四

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保险已经成为了一种必要的选择。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对保险的需求也越来越大。本文将探讨保险的心得体会,从保险的概念、保险的重要性、旅游保险、子女教育保险和养老保险等方面展开思考。

第一段:保险的概念。

保险是指受保险人按照一定的合同条款向保险公司缴纳保险费,保险公司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对被保险人财产或人身进行保障的一种经济合同。保险是一项商业合作,保险公司作为商家,需要收取一定的保费,而不同的保险产品所保障的领域和范围也有所不同,人们根据自己的需求选择不同类型的保险。

第二段:保险的重要性。

保险在如今已经成为了一种必要的选择。生活中的意外和风险难以预料,保险是一种应对这些意外和风险的有效措施。除了意外和风险,还有医疗、教育、养老等方面的需求,保险也能为这些情况带来帮助和保障。当遇到疾病、意外、家庭、个人或财产损失时,保险可以减轻损失、提供安全感和保障。

第三段:旅游保险。

旅游保险是一种为即将出行的人们提供的保险服务,目的是为了保障旅行者在旅途中遇到的风险和意外。旅游保险既包含强制性的保障性质,也包含满足旅游者特殊需求的非保障性质。在去旅游之前,购买旅游保险已经成为了很多人的必要选择,可以为旅行者提供勇气和力量,让他们更加的安心和自信。

第四段:子女教育保险。

子女教育保险是为了子女的教育而进行的投保,它是一种长期储蓄计划。子女教育保险的目的是较为广泛的,它不仅可以为将来的教育开支提供资金保障,同样可以为家庭的未来带来财务稳定和安全感。在子女教育保险中,投保人可以按照自己的计划进行保费定期缴纳,同时也可以按照不同的计划来获得相应的备付款项。

第五段:养老保险。

养老保险是人们为了在自己的未来退休生活中获得良好的生活水平而进行的保障。随着人口老龄化的加剧,养老保险的需求也越来越大。养老保险不仅可以为退休后的生活提供资金支持,更能让人们的退休生活更加安心和有保障。保险方面提供的养老计划,也已经成为了人们投资理财的一个重要选择。

总之,保险作为一种应对风险的经济合同,可以帮助人们在面对意外和风险时减轻损失、提供保障。不同的保险能够提供的保障领域和范围都各有不同,需要根据自己的需求选择适合的保险类型。在未来的生活中,相信保险会继续为人们带来保障和信心。

学保险心得体会(实用14篇)篇五

怀着空杯的心态,我有幸参加了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0306期新人班岗前培训,通过这几天的全心投入,并在培训老师的细心教导下,我对保险的知识,态度,技巧和销售方面都取得了长足的进步。明白了保险的意义所在。回首难忘的日日夜夜,收获良多,感慨万千。下面我从以下四点浅谈一下我的个人体会。

“做保险就是做事业,我为成功而来,我为理想而来”。从培训班一开始我就把它当作我的座右铭,时刻牢记在心,把首先端正态度作为成功与收获的起步。米卢曾说过:“态度决定一切!”只有从心里认同了学习的必要性和重要性,才能使行动变自发为自觉,才能产生良好和积极的效果。课程的第一天我就认真思考这样的一个问题:在培训班过程中如何学习,想学到什么,学习后对自己有哪些期望?现在我终于找到了想要的答案。我觉得,首先要明确目标,树立信心,理论联系实际,严格遵守纪律。从一点一滴的小事情做起,踏踏实实朝大目标走去。不仅要以饱满的热情,专注的精神来听好每一堂课,同时也要学习讲师的授课技巧,互动的丰采,也要与各个区的伙伴多沟通,多交流,从他们身上吸取更多的营养和灵感,每位伙伴都是老师,每位伙伴身上都有闪光的亮点,有着非常优秀的品格值得我去欣赏和学习。这样的机会,人生能有几回?有什么理由不去珍惜和努力呢?积极向上的态度是进步的根本保障,良好的心态本身就是一笔宝贵的财富。总比别人多付出一点,总比别人多努力一些,总比别人多学习一分,离成功总会近些再近些。这也是培训班给我的体会之一。

正所谓:细微之处见风范,毫厘之优定乾坤。成功就是从点滴到点滴的过程。所以,良好点滴的养成对成功是至关重要的。这一点也是在平安的管理制度中我体会到的。一个人的辉煌,决不是偶然,决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而是经过岁月的千锤百炼和人生的坎坎坷坷。专家统计,一个良好习惯的养成,至少要经过37次的反复练习才能形成,而即形成的好习惯,可以陪伴其一生,一流的人,要从培养良好点滴习惯开始。在培训班里有许多细节上的规定,比如椅子及时归位,上课手机静音,保持四周整洁卫生,着装整齐讲究,严格遵守作息时间,严格履行请假手续等,这些都是小事,但小事中见风格,小事中见素质。俗话说一屋不扫,不足以扫天下。讲得就是从小事做起,而平安的培训正好给予了我们这种一个基地,让我们得好更好的提升和修正。磨平大家在世俗中的棱角。

人要想实现自我的价值,就要有目标,并且要为之坚持不懈。每个人要在自己的心里洒上健康的种子,不能让消极的心态生根发芽,遇上挫折、阻力也要坚持不懈,让目标积极、健康的茁壮成长。这一点也是我在平安讲师那里得到的体会。他们用亲身经历的事实告诉我们他们是如何自强不息的走在自己的创业路上,靠得就是这种历经千辛万苦、走遍千山万水、想遍千方百计、说尽千言万语的“四千精神”。从下决心做一个成功的人那一刻起就要进入积极的状态,机会永远只青睐有准备的人。只有知道明天干什么,今天才会活得有意义。有目标,生活才会充实、快乐。明确地知道自己的生活目标,感受自己正在向目标前进,这就是幸福。只有对目标执着,才能成功在握。但人生的目标决非一蹴而就的,这是一个不断积累的过程。努力找出什么是自己想要的,才能知道哪里是自己的天堂。时刻把人生的目标谨记于心,每天都要朝着目标前进。确定目标,马上行动。不要总是把今天的事情推到明天。“明日复明日,明日何其多。我生待明日,万事成蹉跎。世人若被明日累,春去秋来老将至。”时间是平等的。没有等级之分,但它在每个人手里的价值则是有所不同的,确定明确的目标,要有效的管理时间,让心态始终处于积极的状态。

培训也已近尾声,但平安的培训给我带来的体会却是无穷无尽的,只是我现在还没完全体会到而已……。

一位保险营销员在从业的时间内可能会与数不清的客户联络、沟通,也会与客户签订无数的保单,并会继续开发新客户。

如此不停的循环服务,成为了营销员生活的常态,但怎样才能使展业工作更轻松,有所创新和突破,这仍需要营销员从保险营销生活中的点滴做起,特别是从对保单的整理和总结做起,从中发现和挖掘展业中的'既得秘诀。

首先,对不同性格的客户进行整理分类,并建立标签制度。

通过对客户进行分类,将更能洞悉和了解客户的投资偏好和理财需求,并有针对性地开展后续的客户开发工作。为客户建立标签制度的过程,就是一个回顾和回忆营销员展业故事的过程。

其次,设置适用的展业语。

营销员在与客户的接触和交流过程中,根据客户不同的性格特点和素养而采取相应灵活的营销用语是非常关键的。这就是见什么样的客户,应当说什么样的话,才能够使营销员赢得客户的认可和信赖。但在展业用语的运用上,仅凭营销员的临场发挥是远远不够的,更需要营销员结合环境,合理运用营销语,进行提前的设计,采取标签制度。

第三,建立客户服务标签制度,是提高客户忠诚度的重要法宝。

怎样才能让自身的服务达到客户的满意,还需要对客户服务进行分解和细化,并充分地考虑到不同客户的服务需求,在客户中树立良好的威信和形象。

最后,建立标签制度还要落实标签的执行情况。

营销员通过建立客户管理和服务的标签制度,将有助于对众多客户的细化管理,更能从日常的客户服务和管理中积累更多的知识和经验,也能更好地为客户提供全方面的、周到的服务。

作为营销员来讲,仅仅认识到建立标签制度的重要性是远远不够的,更多的应当做到坚决执行,才能使这种良好的客户服务管理制度落到实处。

学保险心得体会(实用14篇)篇六

我非常荣幸参加了中国人保人寿保险培训,首先要感谢局里给了我这次培训的机会,我十分珍惜这次培训的机会,因为这次培训不仅增长业务知识,更锻炼我业务能力。更为以后的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

参加此次培训的同事都怀着增长自己的业务能力的目的。通过两天的课程,对人寿人保公司有了深入了解,对保险产品也有了更深彻的认识,这也是我们在日常的工作中最需要学习最需要掌握最需要提高的知识,这将有助于我们日后的工作,更需要的是我们每一天的努力、学习和积累提高。在日常的工作中,我不断总结经验和教训、不断自我学习和提高,这两天的培训我一直在思考和领悟一个问题:我们如何才能发掘潜在客户购买保险。通过学习,不仅让我学习到新的知识,更让我信心倍增。结合自己工作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总结学习到的经验,我认为要想做好保险业务工作,我必须努力争取做到以下几点:

(1),学会主动开口。遇到客户主动介绍产品。很多想买的客户其实是保险知识的匮乏,这时就需要让他们了解到保险的各项好处。

(2),学会赞美别人。当别人拒绝时,能了解到客户的言下之意。学会揣摩客户的心思,比如说客户说他没钱,可能有4种情况,1是真没钱,(2是对产品没信心,3是对我们不信任,4,是客户忙没时间逗留。这时我们要区别对待,合理运用词汇,争取到每一个客户。

(3)做到与客户有效沟通。能做到“听,说,问”。做到倾听客户,当客户的忠实听众,了解到客户的真实需求,做到有效沟通。做到手到,眼到,身到,心到。真诚的对待每一个客户,要对客户毫无保留,做到站在客户的立场考虑问题,为客户着想的态度,这样才能跟客户处理好关系,争取到保险业务订单。

(4)要有责任心、服务心。不断提升自我,锻炼心智,正确理解做好保险业务的是我们的责任,同时为做好业务提供了压力也营造了动力。这样就能刚好的开展保险业务工作,能更好的服务客户,将好的保险产品介绍给客户。

(5)追求卓越不断修炼。我们要不断提高自己的心胸,包容豁达,成为一名合格的职员。

虽然是短短的两天课程,但是老师所教导的知识让我受益匪浅,心里豁然开朗,终身受用。通过这次培训学习,使我更加进一步认识到保险业务并不难,任务虽然艰巨,但我更有信心了。通过学习我也坚定了信念,铃声虽停,莫怠修行。在以后的工作中,我会不断加强学习,学以致用。将好的保险产品推荐给更多的客户。

为期两个月的保险实习,除了收获到一段快乐充实,令人难忘的时光,还学到书本以外的知识,赢得开启通往社会之路大门的五把金钥匙:

第一把金钥匙:真诚。

在保险公司,部门与部门之间,个人和个人之间应该是分工合作关系,在我的实习部门,我觉得每个成员的独立工作能力很强,但合作精神却处处体现。分工的同时需要沟通,否则就无法实现既定目标,无法让工作完成得更出色。新人上道,自然容易多犯错。我认真做好每件事尽管还是会出小差错,还是会心慌,但我会及时与部门里的'同事沟通,及时获得他们的帮助!

第三把金钥匙:激情与耐心。

激情与耐心就似火与水的较量,往往火的激情总是容易被水的耐性所控制,工作亦如此,这是激情与耐心必须并存的事情。初进办公室,我的心情是激动兴奋的,这应该是我幻想许久,畏惧又期待的社会生活。学者常说大学是半个社会,那这里就是完整的社会,尽管我仍未够资格做一个社会人但我是用一种完全社会人的心态来接受这一个月的考验。激情澎湃有点夸张但我是充满激情地过完这个月,可是,除了对工作的激情外,我深刻地认识到耐心的重要性。光有激情没有耐心做出来的工作是浮躁的,只有耐心缺乏激情做出来的工作质量是底下的。尤其对于是实习生而言,许多人说实习类似于“打杂”,搞卫生、整理办公室文件、复印、打、传送文件……来公司之前,我已有充分的心理准备,书记在动员大会上教育我们要做好每件小事情,在部门的工作做得越多也就学得越多,更觉得同事交付更多的工作则代表他们对我的器重和恩宠更多。

第四把金钥匙:创新。

技术大家可以学,但创新却只属于你自己!这是自我价值实现的最佳方法。每个方案的设计,每项工作的展开,都不能离开创新,而这个对于我们部门的各成员来说,我是望尘莫及的。因此,做工作的时候我难免会做些弯路,不能做得尽善尽美,幸亏经理和同事指点迷津,才让我不至于陷入艰难状况。保险公司向来是个招贤纳士,广纳百川的地方。所以进入人寿就感觉进入了精英荟萃的殿堂,深深的感到自己知识的欠缺,不仅表现为专业知识,综合知识更是有待提高。学有专精,重在一个项目的钻研与精通,但在这之外,更不妨有多项才能,所以“一技之长”变为“数技之长”,具备了一些技能创新必会层出不穷,工作必能左右逢源!

第五把钥匙:主动出击。

实习的目的也就是学习,学习书本之外的知识,学习社会和工作上的许多知识。“纸上得来终觉浅,觉知此事要躬行”,只有行动才能让正确的理论和方法得以吸收和理解。但在保险公司更加强调行动的积极性,想法的先进性,被动的学习工作,效果是低下的,所以,我们需要主动出击。只有主动出击才能使许多问题迎刃而解,许多知识才能尽快享用!在实习期间,我觉得这一点我做的不足,总是怕打扰同事的工作,所以不敢贸然请教他们关于工作之外的保险知识和工作经验,从而使我错失了许多宝贵的求知经验。在以后的日子里,我定会吸取此次教训,主动出击,把握更多机会,获得更多知识和经验。

这次实习把我们从学校纯理论学习中拉到了在实践中学习的环境。一进入岗位,我们意识到,该把学生时代的野性收敛了。没有规矩无以成方圆,虽然公司没有老套的束缚,它有不可违反的规定,我们就应该严于律己,这样不仅可以遵守公司的规矩,对我们自己更有好处。与公司员工的相处中,我们也学到了待人、处事的态度、方式,有很多值得我们学习的地方。这次是我们用金钱买不到的机会,无论从工作、学习、做人上,我们都有很大的收获。

这次实习,与我而言是受益匪浅的,它不仅使我认识到自己的缺陷所在及以后的奋斗目标,更可贵的是以上的五把金钥匙对我今后人生的影响是举足轻重的。唯一遗憾的是,此次实习的时间较短,没能体验到在一线战场上营销保险的酸甜苦辣,但“路漫漫其修远兮,吾将上下而求索”,在未来的日子里,我定会通过更多的渠道来锻炼自己。多读书,多学习,多求经验才是前途的保障!在此,特别感谢中国人寿烟台分公司一个月来的栽培!

学保险心得体会(实用14篇)篇七

怀着空杯的心态和期待的心情,我有幸参加了xx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省分公司第x期组训培训班。通过20余天的积极参与和全心投入,我在对寿险的知识、态度、技巧和习惯等各个方面都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和可喜的成绩,这一切的取得,与领导的帮助和指导是分不开的,如果没有领导的关心,我就没有机会参加这样高水平、高规格、超强度、超极限的提升班。在此向领导的关怀表示衷心的感谢!

培训班的课程紧张而有序,培训班的氛围严肃而又活泼。回首难忘的日日夜夜,收获良多,感慨万千,现向领导汇报如下:

第x期组训班有两条醒目的精神标语:一条是——寿险是人才的事业,人才是教育的事业,教育是培训的事业;另一条是——我为寿险而来,我为成功而来,我为理想而来。从培训班一开始我就把它们当作我的座右铭,时刻牢记在心,把首先端正态度作为成功与收获的起步。米卢曾说过:“态度决定一切1只有从心里认同了学习的必要性和重要性,才能使行动变自发为自觉,才能产生良好和积极的效果。培训班为期三周的课程也有效地证明了这一点。第一节课班主任就要求我们认真思考这样的一个问题:在培训班过程中如何学习,想学到什么,学习后对自己有哪些期望?我觉得,首先要明确目标,树立信心,理论联系实际,严格遵守纪律。从一点一滴的小事情做起,踏踏实实朝大目标走去。不仅要以饱满的热情,专注的精神来听好每一堂课,同时也要学习讲师的授课技巧,互动的丰采,也要与各个地区的伙伴多沟通,多交流,从他们身上吸取更多的营养和灵感,每位伙伴都是老师,每位伙伴身上都有闪光的亮点,有着非常优秀的品格值得我去欣赏和学习。这样的机会,人生能有几回?有什么理由不去珍惜和努力呢?积极向上的态度是进步的根本保障,良好的心态本身就是一笔宝贵的财富。总比别人多付出一点,总比别人多努力一些,总比别人多学习一分,离成功总会近些再近些。这是培训班给我的感受之一。

有意练功,无意成功。所谓成功,就是功到自然成。成功就是从不习惯到习惯的过程。所以,良好习惯的养成对成功是至关重要的。一个人的辉煌,决不是偶然,决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而是经过岁月的千锤百炼和人生的坎坎坷坷。专家统计,一个良好习惯的养成,至少要经过37次的反复练习才能形成,而即形成的好习惯,可以陪伴其一生,一流组训的风范,要从培养良好习惯开始。在培训班里有许多细节上的规定,比如椅子及时归位,上课手机不能携带,就餐不得喧哗,保持四周整洁卫生,着装整齐讲究,严格遵守作息时间,严格履行请假手续等,这些都充分体现了老师们的良苦用心。一支招之即来,来之能战,战之能胜的部队必然是一支习惯良好,纪律严明,作风过硬的部队。培训班全封闭的学习和训练是紧张而又愉快的,大家都以追求竞争、追求卓越、追求挑战的全新精神来投入,整合旧知识,学习新技能是目标,同时,我认为,良好习惯的培养也是不可缺少的内容之一。良好习惯的养成是个漫长而又艰辛的过程,培训班是个很好的提升机会和修正的基地,因为在这里有来自八闽大地的伙伴们的友情提示和无私帮助,也有各位讲师的严格监督和热忱关心。浓厚的学习氛围和环境,无疑会使学习进步得快些再快些。在长达三周的课程里,我的纪律是满分,这与我努力培养良好习惯是分不开的。组训作为职场的一名管理者与辅导者,自身必须具备光辉与正面的形象,以身作则,用实际的行动来感召和影响伙伴,做语言和行动的双巨人,这样才能取得很好的效果。一流组训的风范的养成,要从大处着眼,小处着手。大目标的设定是不可缺少的,因为这是奋斗的方向和期待达成的境界,但日常生活中细节小事就可以体现组训的修练功底,正所谓:细微之处见风范,毫厘之优定乾坤。

学保险心得体会(实用14篇)篇八

保险作为一种风险管理工具,在现代社会中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在购买保险的过程中,很多人都会选择听保险心得体会,以获取更多的信息和经验。那么,听保险心得体会究竟有哪些好处呢?本文将以此为主题,探讨听保险心得体会的重要性。

第二段:节约时间和减少错误。

在听保险心得体会的过程中,很多人不仅能够了解到他人的购买经验和保险理解方式,还可以找到一些可以参考的案例和经验。通过这些信息,人们可以避免犯错和不必要的花费。听他人的保险经验,可以为自己节省时间和精力,减少在保险购买过程中的错误。

第三段:拓宽视野和提高保障水平。

听保险心得体会,除了避免犯错和节省时间以外,还可以拓宽视野。保险市场不断地更新换代,各种新保险和新条款层出不穷。即使是专业人士,也需要不断地学习和更新知识。而听保险心得体会,可以接触到不同的保险理解和保险经验,拓宽自己的视野,进而提高自己的保障水平。

第四段:增强信心和降低风险。

听保险心得体会,可以让人更加有信心地购买保险,减少被保险条款声明误导的情况。同时,也可以根据他人的保险经历,找到适合自己的保险,降低保险风险。在购买保险时,信心和风险是很重要的因素。听他人的保险心得体会,可以帮助人们增强信心和减少风险。

第五段:结语。

总之,听保险心得体会不仅可以避免犯错和节省时间,还可以拓宽视野,提高保障水平,增强信心和降低风险。在保险购买的过程中,听取他人的经验和建议是一个明智的选择。人们应该注重这种信息的分享和获取,以更好地保障自己和家人的安全和幸福。

学保险心得体会(实用14篇)篇九

保险是一种非常重要的金融产品,它可以为我们提供经济上的保障,减轻风险带来的损失。在保险第三天的体验中,我深刻地意识到了保险的重要性,同时也收获了一些关于保险的心得体会。

第一,保险是保障人生安全的重要方式。在我走进保险公司的那一刻起,我就意识到了保险的重要性。保险作为一种金融产品,它可以为我们提供多种保障,如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医疗保险、车辆保险等。这些保险形式的存在,为我们的生活带来了安全感。当遇到人身意外伤害或突发疾病时,保险可以为我们提供及时的医疗费用报销,减轻经济负担。当车辆发生事故时,保险可以为我们支付损失并在需要的时候提供相关的服务。这些保障人生安全的方式是非常有必要的,保险的存在对我们的生活有着重要的影响。

第二,选择适合自己的保险非常重要。在保险公司的介绍中,我了解到了不同类型的保险产品。有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有医疗保险,还有车辆保险等等。每种保险产品都有其针对的风险和保障范围。在进行选择时,我们需要根据自己的实际需求进行判断。每个人的情况都不一样,有的人可能更需要医疗保险,有的人更需要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因此,选择适合自己的保险非常重要。不同的保险产品会有不同的保费和保障范围,我们需要综合考虑自己的实际情况和需求来做出决策。只有选择了适合自己的保险,我们才能真正享受到保险的好处。

第三,保险意识应该在日常生活中得到培养。保险不仅是一份合同,更是一种意识。在生活中,我们常常面临各种风险。例如,我们在路上骑车时可能会发生交通事故,我们的家可能会遭受火灾或盗窃等。保险可以为我们提供相应的经济保障,但是在发生风险之前,我们需要提前进行保险购买。因此,保险意识应该在日常生活中得到培养。我们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适合自己的保险产品进行购买。只有在保险购买后,我们才能享受到保险所提供的保障和服务。

第四,保险购买需要谨慎选择。保险市场上有很多不同的保险公司和保险产品。在购买保险时,我们需要进行调查和对比,选择信誉好、服务好的保险公司。同时,我们也需要仔细阅读保险合同和条款,了解保险责任和保障范围。否则,购买一份不合适的保险可能无法满足我们的需求,反而可能会带来更多的麻烦。购买保险需要谨慎选择,我们可以咨询专业人士的意见,并听取身边人的建议。

第五,保险不仅仅是金融产品,更是一种责任和信任的体现。保险作为一种金融产品,它不仅仅是提供经济保障,更是一种责任和信任的体现。在购买保险的同时,我们也要履行好自己的责任,遵守保险合同的规定,如按时交纳保费等。同时,我们也需要对保险公司保持信任,相信他们会为我们提供及时的帮助和服务。只有保险公司和客户之间建立了良好的互信关系,保险才能真正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总之,在保险第三天的体验中,我深刻地体会到了保险的重要性,也收获了一些关于保险的心得体会。保险是保障人生安全和减轻风险的重要方式,选择适合自己的保险非常重要,保险意识应该在日常生活中得到培养,购买保险需要谨慎选择,保险不仅仅是金融产品,更是一种责任和信任的体现。通过这次体验,我更加认识到了保险的重要性,也明白了在购买保险时的一些注意事项,相信这将对我未来的生活产生积极的影响。

学保险心得体会(实用14篇)篇十

保险是一项非常个性化的服务,随着时代的变迁以及人们对风险的不断认识,保险也不断革新。新保险已经成为当前保险市场的一个热点。在实践中,我有幸接触到了新保险,并从中受益匪浅。本文将分享我的新保险心得体会。

第二段:新保险的概念与特点。

新保险是指新型保险产品或者保险理念,可以拓展保险行业客户群体。与传统保险相比,新保险的最大特点是更加贴近普通人的需求,更加灵活多样化。新保险与传统保险不同的地方在于注重服务,例如提供健康管理、教育、旅游等增值服务。

第三段:新保险的实践。

新保险的实践主要体现在具体的保险产品,例如百万医疗险、定期寿险、意外险。新保险的实践也涉及到理念,例如注重健康管理和舒适体验。在实践中,我购买了一份定期寿险和百万医疗险。保险公司不仅在产品设计上考虑到了保险的多样化需求,而且还提供了不同渠道及时报案、查询理赔进度、提供紧急救援等服务,让我感受到了保险公司对客户的关心和照顾。

第四段:对新保险的反思。

新保险虽然有很好的理念和实践,但也存在不少问题,例如保险条款不够明确、理赔速度较慢等。这也提醒了我,在购买保险时一定要仔细阅读保险条款,选择相对有口碑的保险公司,并且在理赔时一定要积极配合。

第五段:新保险的启示。

新保险的出现,为我带来了很多启示。首先,要注重风险管理,遇到突发事件能保障个人和家庭的安全。其次,保险并不是仅仅为了赔偿损失,而是与综合服务相结合,如健康管理、理财咨询等,提供更加优质的服务。最后,新保险也需要不断完善和提高,保证服务质量和用户体验,与消费者一起共同发展。

结语:

新保险的出现为人们提供了更为多元化和个性化的保险选择,不仅仅是一种保险产品,更是一种服务和体验。在保险消费上,我们也需要提高自身风险管理意识,选择适合自己的保险产品,并加强和保险公司的沟通,共同推动保险行业的发展。

学保险心得体会(实用14篇)篇十一

在公司领导的正确指导下,在同事们的支持和帮助下很好的履行了工作职责,基本上完成了工作任务。在此,我感谢这段时间公司领导对我的细心教育和同事们结我的及时帮助,让我用不懈的努力在实实在在的工作实践中换回了充实的社会经验和学到的很多知识。

一年来的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成绩,但是离上级领导的要求和保户的期望还有一定差距,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一是思想意识保守,工作不够大胆和创新,工作虽然到职,但没到位,工作力度不大,工作不够细,思想工作也不到位,组织、协调和沟通不够;二是面对强大的市场竞争压力,有的同志出现畏难情绪,少部分员工有思想惰性,缺乏市场发展前瞻性,主动出击少,被动挨打的多,造成了少部分业务的流失;三是客服的基础工作有一定的差距,如: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工作流程、服务网络和信息支持等都不够;四是服务意识不强、措施不力、服务体系和服务网络不够健全,服务的办法不多,也没什么特色。

随着市场变化和竞争的不断加剧,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将牢牢地把握市场的主动权,加强争夺市场的力度,加快抢占市场的速度,进一步拓展市场。

一是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加强学习,认真贯彻执行总公司的各项方针政策,树立服务的观念、管理的观念。

二是转变思想观念,积极适应股分制改革后新的管理模式和展业模式,继续加强竞争意识和危机意识的教育,加强并运用数据管理,引入激励机制,全面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三是强化服务意识、完善服务职能,改善服务措施。改变以往传统的服务观念,大胆创新,强化服务的角色定位,采取全方位的服务措施,形成一个具有品牌的特色服务。四是继续加强与公安、交警、教育、卫生等部门的沟通,争取他们的协助,努力提高五小车辆、学平险、校园方责任险、医疗责任险的承保率。

四是强化理赔服务工作。努力提高现场查勘率,采取人性化服务,区别对待,加快理赔速度,提高服务质量,改善外部展业环境。

五是加强培训,提高理赔人员的政治素质、专业素质及综合素质,培训采取近期与长期相结合、理论与实际相结合、内部与外部相结合,力争在短期内大大提高员工的素质,从而提高服务水平。

总之,新的一年,我们面临着新的机遇和挑战,面临的困难很多,工作压力将更大,要求会更高。我们将在上级公司的领导下,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团结一心,齐心协力,勤奋工作,把各方面的工作做的更好,努力开创保险工作的新局面,为我公司和保险业的发展作出新贡献。

学保险心得体会(实用14篇)篇十二

第十条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第十一条订立保险合同,应当协商一致,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保险的外,保险合同自愿订立。

第十二条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财产保险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第十三条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

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应当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当事人也可以约定采用其他书面形式载明合同内容。

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第十四条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第十五条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第十六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第十七条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八条保险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保险人的名称和住所;。

(四)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

(五)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

(六)保险金额;。

(七)保险费以及支付办法;。

(八)保险金赔偿或者给付办法;。

(九)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

(十)订立合同的年、月、日。

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约定与保险有关的其他事项。

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

保险金额是指保险人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第十九条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中的下列条款无效:

(一)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的;。

(二)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

第二十条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协商变更合同内容。

变更保险合同的,应当由保险人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第二十一条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保险事故发生后,按照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保险人按照合同的约定,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

第二十三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保险人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保险人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也不得限制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险金的权利。

第二十四条保险人依照本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发出拒绝赔偿或者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五条保险人自收到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第二十六条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五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七条未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除本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外,不退还保险费。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前三款规定行为之一,致使保险人支付保险金或者支出费用的,应当退回或者赔偿。

第二十八条保险人将其承担的保险业务,以分保形式部分转移给其他保险人的,为再保险。

应再保险接受人的要求,再保险分出人应当将其自负责任及原保险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再保险接受人。

第二十九条再保险接受人不得向原保险的投保人要求支付保险费。

原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不得向再保险接受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

再保险分出人不得以再保险接受人未履行再保险责任为由,拒绝履行或者迟延履行其原保险责任。

第三十条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第二节人身保险合同。

第三十一条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

(一)本人;。

(二)配偶、子女、父母;。

(三)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

(四)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合同无效。

第三十二条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保险人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本法第十六条第三款、第六款的规定。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或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支付。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投保人。

第三十三条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保险人也不得承保。

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前款规定限制。但是,因被保险人死亡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

第三十四条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

按照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所签发的保险单,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不得转让或者质押。

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限制。

第三十五条投保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人一次支付全部保险费或者分期支付保险费。

第三十六条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超过三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或者超过约定的期限六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

被保险人在前款规定期限内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但可以扣减欠交的保险费。

第三十七条合同效力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中止的,经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合同效力恢复。但是,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二年双方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保险人依照前款规定解除合同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第三十八条保险人对人寿保险的保险费,不得用诉讼方式要求投保人支付。

第三十九条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

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第四十条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指定一人或者数人为受益人。

受益人为数人的,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第四十一条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应当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

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第四十二条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第四十三条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第四十四条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保险人依照前款规定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第四十五条因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导致其伤残或者死亡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第四十六条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

第四十七条投保人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应当自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第三节财产保险合同。

第四十八条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第四十九条保险标的转让的,保险标的的受让人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

保险标的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但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另有约定的合同除外。

因保险标的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保险人自收到前款规定的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本条第二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转让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五十条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运输工具航程保险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合同当事人不得解除合同。

第五十一条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生产操作、劳动保护等方面的规定,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

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对保险标的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及时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的安全应尽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保险人为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经被保险人同意,可以采取安全预防措施。

第五十二条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五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应当降低保险费,并按日计算退还相应的保险费:

(一)据以确定保险费率的有关情况发生变化,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明显减少的;。

(二)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明显减少的。

第五十四条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手续费,保险人应当退还保险费。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第五十五条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并在合同中载明的,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约定的保险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

投保人和保险人未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的,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

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保险人应当退还相应的保险费。

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五十六条重复保险的投保人应当将重复保险的有关情况通知各保险人。

重复保险的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的总和不得超过保险价值。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各保险人按照其保险金额与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重复保险的投保人可以就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部分,请求各保险人按比例返还保险费。

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与两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且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保险。

第五十七条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应当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保险人所承担的费用数额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第五十八条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的,自保险人赔偿之日起三十日内,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也可以解除合同,但应当提前十五日通知投保人。

合同解除的,保险人应当将保险标的未受损失部分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第五十九条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已支付了全部保险金额,并且保险金额等于保险价值的,受损保险标的的全部权利归于保险人;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取得受损保险标的的部分权利。

第六十条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前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人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第六十一条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该行为无效。

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第六十二条除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故意造成本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外,保险人不得对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

第六十三条保险人向第三者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时,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第六十四条保险人、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第六十五条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

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

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第六十六条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给第三者造成损害的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由保险人承担。

学保险心得体会(实用14篇)篇十三

在过完了20xx年的圣诞节后,我怀着一颗忐忑的心来到人保寿险锦州中心支公司实习,虽然我是学习医疗保险专业的学生,但是刚出校门的我,对一切还是茫然的,虽然学懂了书本的知识,但对行业和公司充满了担忧,毕竟理论和实践还相差太远,但是经过了这五个月的时间,我更加了解保险这个行业的前景和人保公司的悠久历史,尤其是公司领导的鼓励和关怀以及各位老师的帮助,让我那颗忐忑的心早已放下,坚信自己一定能在人保寿险的闯出一片属于自己的天地。

五个月的时间虽然不长,但是将给我的人生留下不可磨灭的记忆,这五个月的时间不仅坚定了我从事保险业的信心,更多的是对于人保寿险锦州中心支公司对我个人成长给予的极大帮助,为我今后打下了良好的基础,在这里我特写下几点体会与大家一起分享。

一、选择比机遇重要。

保险公司有很多家,我很幸运第一次就选定了人保寿险。中国人保寿险坚持走规模效益化之路,推进超常规跨越式发展,立足全国,放眼国际,着力建设成为法人治理结构完善,业务高速有效发展,偿付能力充足,风险管控有力,综合竞争力强,有中国人保特色的现代化一流保险企业。能服务于这样一家国有大型保险公司,让自己与公司一起成长,我觉得我是无比幸运。

二、态度比能力重要。

那是刚开始实习的两件小事,让我记忆尤深。记得上班的第二周经理让我准备第二天晨会的新闻,我当时满口答应,但是谁知道回到学校停电,我就没准备,心思反正就是一个新闻环节,有没有都行,可是第二天虽然我和经理说明了原因还是被批评了一顿,我心里挺气愤的,当时想真是官僚主义。紧接着又让我作为公司一场大型会议的主持,我紧张的要命,我从来没有在这么多人的面前说过话,虽然主持的词是我精心编写的,并且我背诵的挺熟练的,但是还是出错了,整场会议磕磕巴巴,还有一段空场的时间,会议结束后我害怕极了,心想这次肯定又被经理批评了,但是会后经理却来安慰我,还鼓励我说第一次能这样就不错,我心里挺纳闷的,怎么这么大的失误没批评我呢?后来,经理让我去他办公室和我谈话,他告诉我说:“态度比能力更重要,不论什么事情,你要是认真对待了大家会看的出来,不论最后结果如何没有人会责怪你,而且你自己也会有不小的收获。”当时我心里很感动,更感谢他能让我明白态度比能力更重要,在以后的工作中,我一定要端正自己的态度,用心对待每一件事情。

三、氛围比金钱更重要。

因为我是学医疗保险专业的学生,我的同学也都在不同的保险公司实习,每天下班后回到学校,我们的话题就是各自在保险公司见闻和体会。有很多同学说,你看我的工资最高,你看我的办公环境最好的等等,每个人都在相互比较,每到这个时候,我都不去与他们争论,暗自给自己庆幸,因为我们人保寿险锦州中心支公司从上到下讲究的就是以人为本,在我们公司就像一个大家庭,平日里工作风风火火,玩起来又是快快乐乐,我们可以为一个工作的问题争执的面红耳赤,也可以为同事的事情到处奔波,在这里没有领导,只有我们的大家长,我们每个人就像一个个家庭成员,牢牢的凝聚在一起,能有这样的工作氛围,我想这比金钱重要太多了。

自己在人保寿险锦州中心支公司的每一天更多的是在发现自己,加速自己的成长的过程,我知道自己差的还很远,我还知道自己要多努力多坚持!更用心的学习有用的知识,用心去做,用自己辛勤的汗水成就自己美好的未来!

1月加入保险业,至今不到两年,虽然没有取得优异的成绩,但在九三营销部获得了很多荣誉。这不仅提高了我的经济收入,精神上也得到了很大的满足,更体现了我的人生价值.这都证明了我当初的选择是正确的。这个行业是一个机会无穷的行业,中国人寿是培育成功者的企业,是一个能给人带来财富,增长能力的大课堂!所以我真诚地感谢保险行业,感谢中国人寿。

每当我的保户出险遇难的时候,我虽然不能为他们分担灾难和痛苦。但是,当他们拿到理赔金的那一刻,我看到他们发自内心对我的感激,更是对中国人寿的感恩。我感觉到我的确是在做菩萨般的工作,这更使我坚定了在保险业继续工作的信心。

“世间自有公道,付出就有回报。”所有获得荣誉的伙伴,都能够深深的体会这句话的含义。我们正处在一个充满机遇与挑战的新时代,谁能抓住时机,勤于动脑,努力工作,谁就能立于不败之地。有很多伙伴靠自己的智慧和汗水实现了自己的梦想,我相信只要有一颗执着上进的心,有永不服输的精神,再加上我的智慧和汗水,命运之神就不会亏待我,成功就一定属于我。

我坚信只要心中有目标,就不怕路途有多坎坷;只要有梦想,下定决心,业绩一定会越来越高,收入也会越来越多!心若在,梦就在,让我们坚定信心,奋勇向前,让父母有享不尽的天伦之乐,儿女有更多机会接受再教育,让全家过上更加幸福美满的生活。

学保险心得体会(实用14篇)篇十四

第一条本细则依保险法(以下简称本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订定之。

第二条本法第一百三十六条所称合作社,指有限责任合作社。

第三条本法第一百五十九条所称其他合作社,指保险或信用合作社。

第四条火灾保险应提存之未满期保费准备金,不得低於当年自留总保险费收入百分之四十。

第五条货物运送保险(包括海上及陆空保险)应提存之未满期保费准备金,不得低於当年自留总保险费收入百分之二十。

第六条船体险(包括渔船保险)应提存之未满期保费准备金,不得低於当年自留总保险费收入百分之六十。

第七条汽车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保证保险及其他财产保险应提存之未满期保费准备金,不得低於当年自留总保险费收入百分之五十。

第八条财产保险之保险期间超过一年者,应提存之未满期保费准备金依财政部所定标准提存之。

第九条保险期间超过一年且具储蓄性质之财产保险应提存之未满期保费准备金、特别准备金及储蓄部分之责任准备金,其提存标准由财政部定之。

第十条财产保险业自留业务,应按险别,依左列规定提存或处理特别准备金:

一、各险除应按财政部所定之费率计算公式中特别准备金比率提存外,如实际赔款低於预期赔款时,其差额部份之百分之五十仍应提存。

二、各险之实际赔款超过预期赔款百分之五十时,其超过部分,得就已提存之特别准备金冲减之。

三、各险特别准备金累积总额,超过其当年度自留满期毛保险费时,超过部分,应收回以收益处理。财产保险业除依前项第一款规定提存特别准备金外,得基於各险特性加提特别准备金;其加提与冲减方式及累积限额应先报经财政部核准。

第十一条人身保险计算责任准备金所依之利率,不得低於年息四厘,高於年息一分。

第十二条保险期间超过一年之人寿保险契约,除生存保险外,其最低责任准备金之提存,应依左列方式办理:

一、中华民国八十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订定之契约,其纯保险费较二十年缴费二十年满期生死合险为大者,采二十年满期生死合险修正制。

二、中华民国八十八年一月一日起订定之契约,其纯保险费较二十五年缴费二十五年满期生死合险为大者,采二十五年满期生死合险修正制。

三、中华民国九十二年一月一日起订定之契约,其纯保险费较二十年缴费终身保险为大者,采二十年缴费终身保险修正制。

四、前列各款条件以外之契约,采一年定期修正制。健康保险最低责任准备金之提存,采用一年定期修正制。但具特殊性质之健康保险,其提存标准由财政部定之。生存保险及年金保险最低责任准备金之提存,以采用平衡准备金制为原则;其方式由财政部另定之。

人身保险业变更责任准备金之提存时,应事先经财政部核准。

第十三条前条所称之生死合险,指保险人於被保险人在契约规定年限内死亡或届契约规定年限仍生存时,保险人依照契约均须负给付保险金额责任之生存与死亡两种混合组成之保险。

第十四条伤害保险及保险期间一年以下之健康保险应提存之未满期保费准备金,不得低於当年自留总保险费收入百分之五十。

第十五条一年定期寿险应提存之未满期保费准备金,不得低於当年自留总保险费收入百分之五十。

第十六条第四条至第七条及第十四条、第十五条所称自留总保险费收入,指保险费收入加再保险费收入减再保险费支出。

前项保险费及再保险费,均指未扣减佣金或再保险佣金之毛保险费及毛再保险费。

第十七条人身保险业自留业务,应按险别,依左列规定提存或处理特别准备金:

一、一年定期寿险、健康保险及伤害保险,除应按财政部所定之费率计算公式之特别准备金比率提存外,如实际赔款低於预期赔款时,其差额部分之百分之五十仍应提存。

二、各险之实际赔款超过预期赔款百分之五十时,其超过部分,得就已提存之特别准备金冲减之。

三、各险特别准备金累积提存总额超过其当年度自留满期毛保险费时,超过部分,应收回以收益处理。人身保险业除依前项第一款规定提存特别准备金外,得基於特殊需要加提特别准备金;其加提与冲减方式及累积限额应先报经财政部核准。

第十八条专业再保险业,关於财产再保险自留再保险费各险应提存之责任准备金、未满期再保险费准备金、特别准备金及赔款准备金;以及人身再保险自留再保险费各险应提存之责任准备金、未满期再保险费准备金、特别准备金及赔款准备金,其提存标准,由财政部定之。

第十九条核能保险应提存之责任准备金,其提存标准由财政部定之。

第二十条保险业应提存之赔款准备金,其提存标准由财政部定之。

第二十一条人身保险业计算保险费率所依之生命表、年金表及各种相关经验表,由财政部依下列资料定之:

一、政府主管机关依各地区人口资料编制公布之居民生命表。

二、财政部指定之机构所编制之经验生命表、年金表及各种相关经验表。

三、其他经财政部认可之国内外各种相关经验表。

第二十二条保险业在国外设有分公司,受所在国法律限制者,其在国外资金之运用,得依当地政府有关法令之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要保人以其所有之艺术品、古玩品及无法依市价估定价值之物品要保者,应依本法第七十三条及第七十五条之规定约定价值,为定值之保险。

第二十四条保险业对於每一危险单位保险之自留限额,应报财政部核备,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五条依本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签发保险单或暂保单,须与交付保险费全部或一部同时为之。产物保险之要保人在保险人签发保险单或暂保单前,先交付保险费而发生应予赔偿之保险事故时,保险人应负保险责任。人寿保险人於同意承保前,得预收相当於第一期保险费之金额。保险人应负之保险责任,以保险人同意承保时,溯自预收相当於第一期保险费金额时开始。

第二十六条保险人收取保险费,应由其总公司(社)或分公司(分社)签发正式收。

第二十七条保险业经营各种保险之保险单条款,应使用本国文字,其因业务需要,得附用外国文字。

第二十八条保险人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对於赔款金额或给付金额有争议时,保险人应就其已认定赔付或给付部分,依照契约规定期限,先行赔付或给付;契约内无期限规定者,应自损失清单及证明文件交齐之日起十五日内先行赔付或给付。其馀部分,於确定後,按本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加给利息。

第二十九条因本法第八十一条所载之原因而终止之火灾保险契约,自终止事故发生之日起,其已交付未到期之保险费,应返还之。前项保险费之返还,除契约另有约定者外,保险人得按短期保险费之规定扣除保险契约有效期间之保险费後返还之。但前项终止契约之原因不可归责於被保险人者,应将自原因发生之日起至满期日止之保险费,按日数比例返还之。

第三十条因本法第一百十六条第一项所载之原因,停止效力之人身保险契约,要保人於清偿欠缴保险费及其他费用後,得恢复其效力,其申请恢复效力之期限,自最後一次应缴保险费之日起不得低於二年。已经签订之契约,不合前项规定者,如已载明於保险契约,从其契约;其未载明於保险契约者,应依照前项规定补正,以书面通知被保险人及登报公告之。

第三十一条人寿保险及年金保险契约,应依本法第一百十九条之规定载明解约金之条件及金额。其未经载明者,应以书面通知被保险人及登报公告之。

第三十二条一年定期人寿保险、健康保险、伤害保险、年金保险中途解约时,其已交付未到期之保险费,应返还之。

第三十三条(删除)。

第三十四条本法第六十四条之适用,依保险契约订定时之法律。

第三十五条本细则自发布日施行。

1.最新拍卖法实施细则全文。

2.最新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全文)。

3.2016年最新《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全文。

4.中心小学班级管理细则(全文)。

5.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全文)。

6.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全文)。

7.201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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