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招标应急突发事件处理预案(模板5篇)

时间:2023-09-26 作者:笔尘最新招标应急突发事件处理预案(模板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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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应急突发事件处理预案篇一

民族团结是发展进步的基石,按照上级要求,根据我校“小手拉大手,通过个体间的民族团结延伸到家庭并辐射到社会”的民族团结工作思路,特制订暑期民族团结教育活动方案,以全校民族团结“手拉手”“结对子”工作更上一个台阶,具体方案如下:

学生以班级为单位教师以年级组为单位开展活动

学生活动:由手拉手班级班主任具体负责。组织手拉手小伙伴同唱一首歌、同看一本书、讲故事大赛等活动。

教师活动:由两名年级主任具体负责。处室工作人员回任教年级开展活动。开展联欢会,结对子对象互赠纪念品、教学经验交流会等形式增进教师民族团结。

活动留存照片或视频,请各班主任、年级主任及时采集资料,撰写500字以内活动信息(电子版),信息包含活动时间、地点、活动形式、参与人数、活动开展过程。请各年级主任将活动材料统一收集,于7月10日前发送至团委**邮箱。

招标应急突发事件处理预案篇二

1.1目的及依据

为及时、妥善处理涉及民族宗教方面突发群体性事件,切实维护少数民族和信教群众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增强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和国家统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民委、中央统战部、公安部、民政部、国家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国家宗教局关于正确处理新形势下影响民族团结问题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1]23号文件)和《靖边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其他法律法规,制定本预案。

1.2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分工协作。对涉及民族宗教方面突发群体性事件的处置,在县委、县政府及县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县民族宗教局与县委、县政府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形成工作合力。

(2)坚持“四个维护”。涉及民族宗教方面突发群体性事件具有政治性、政策性和群众性强的特点,处置这类事件,要坚持维护人民利益、维护法律尊严、维护民族团结、维护国家统一的原则。

(3)严格区分和正确处置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在处置涉及民族宗教方面突发群体性事件时,要严格区分和正确处置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对于大多数属于人民内部矛盾的事件,主要运用教育、疏导的办法,切实加强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避免因工作简单而激化矛盾,最大限度地团结各族群众,最大限度地孤立和打击少数不法份子,要坚决打击“三股势力”的破坏活动,防范、抵御国外敌对势力的渗透、颠覆和破坏活动。

(4)运用法律手段处置问题。对涉及民族宗教方面突发群体性事件的处置,要善于运用法律手段,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不管是哪个民族,信仰什么宗教,都要依法处置,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要加强宣传教育,不断增加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教育和引导他们自觉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坚决反对和制止采取非法手段寻求解决问题的行为。

(5)分级响应,属地管理。按照分级响应的要求,明确涉及民族宗教方面突发群体性事件的级别,并按照级别,分别启动相应的响应程序。在处置过程中,实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属地管理的原则。

(6)积极做好防范工作。要加强调查研究,认真开展经常性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及时发现可能引发的突发群体性事件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采取切实措施,努力把问题解决在基层、解决在当地、解决在萌芽状态。

(7)相信和依靠各族群众。处置涉及民族宗教方面突发群体性事件,要坚持走群众路线,相信和依靠各族干部群众,充分发挥少数民族干部、民族宗教代表人士和少数民族宗教群众骨干队伍在加强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方面的作用。

(8)严格宣传纪律。按照中、省、市在这方面的有关规定执行。凡涉民族宗教方面突发群体性事件的新闻发布事项,应先送有关部门和新闻主管部门审批。对重大事件的新闻发布事项,应报请县政府批准。

1.3适用范围及事件分级

1.3.1涉及民族宗教方面突发群体性事件,是指突然发生的涉及少数民族和信教群众的具有一定规模的事件,主要表现为:不同民族成员间和信教群众中因具体的经济利益和其他问题而引发的矛盾和纠纷;因出版物、广播影视作品和互联网上出现违反民族、宗教政策,伤害少数民族和信教群众感情的内容而引发的矛盾和纠纷;由于民族间文化传统、风俗习惯、宗教信仰和心理认同等方面的多样性、差异性而产生的矛盾和纠纷;各民族交往过程中及少数民族人口流动过程中发生的磨擦和纠纷;因涉及宗教方面的问题处置不当引发的事件;一些别有用心的人利用民族、宗教感情,挑起不同民族公民之间的纠纷,或煽动、制造的事端;民族分裂主义分子、宗教极端主义分子、暴力恐怖主义分子打着民族、宗教的旗号,进行破坏民族团结和国家统一的活动。

1.3.2本预案称民族宗教方面突发群体性事件,按照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影响范围等因素,由低到高分为一般(iv级)、较大级(iii级)、重大级(ii级)、特别重大(i级)四个级别:

(1)特重大事件(i级):因不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引发的串联、聚集、声援、游行并造成重大影响的事件;因经济、民事等纠纷引发的涉及少数民族和信教群众1000人(含)以上的集体上访、请愿、聚集和游行等事件;不同民族之间或某一少数民族内部及信教群众100人(含)以上的聚众械斗并造成5人以上死亡或20人受伤的事件;涉及少数民族和信教群众100人(含)以上的堵塞交通要道、打砸抢烧和冲击党政机关等要害部门、重要场所的事件;国内外敌对势力的破坏活动使各民族人民和信教群众生命财产遭受特大损失的事件;其他可能对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造成重大影响和严重后果的事件等。

(2)重大事件(ii级):因不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引发的跨地区的串联、聚集、声援、游行并造成严重影响的事件;因经济、民事等纠纷引发的涉及少数民族和信教群众300人以上至1000人以下的集体上访、请愿、聚集和游行事件;不同民族之间或某一少数民族及信教群众内部50人以上至100人以下的聚众械斗并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30人以下受伤的事件;涉及少数民族和信教群众的50人以上至100人以下的堵塞交通要道、打砸抢烧和冲击党政机关要害部门、重要场所的事件;国内敌对势力的破坏活动造成的严重威胁各族人民和信教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事件;其他可能对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造成较大影响和后果的事件等。

(3)较大事件(iii级):因不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引发的造成严重影响的事件;因经济、民事等纠纷引发的涉及少数民族和信教群众100人以上300人以下的集体上访、请愿、聚集和游行等事件;不同民族之间或某一少数民族内部及信教群众20人以上至100人以下的聚众械斗并造成死亡3人以下、受伤10人以下的事件;涉及少数民族和信教群众的50人以下的堵塞交通要道、打砸抢烧和冲击党政机关要害部门、重要场所的事件,其他可能对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造成影响的事件等。

(4)一般事件(iv级):因不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引发的造成一定影响的事件;因经济、民事等纠纷引发的涉及少数民族和信教群众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集体上访、请愿、聚集和游行等事件;不同民族之间或某一少数民族内部及信教群众10人以上至50人以下的聚众械斗并造成死亡1人以上、受伤人数5人以上10人以下的事件;涉及少数民族和信教群众的20人以上至50人以下的堵塞交通要道、打砸抢烧和冲击党政机关要害部门、重要场所的事件,其他可能对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造成影响的一般事件等。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靖边县民族宗教事务局应急组织机构设置及职责

2.1.1机构设置

县民族宗教事务局处置涉及民族宗教方面突发群体性事件的应急组织机构由县民族宗教事务局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承担。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靖边县民族宗教事务局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蒲文泽县民族宗教事务局局长

副组长赵军县民族宗教事务局书记

刘兆斌县民族宗教事务局

成员:乔文军县民族宗教事务局业务股股长

高瑜县民族宗教事务局办公室主任

马彦县道教协会会长王建明县天主教爱国会副主席

李永林团结清真寺管委会主任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民族宗教事务局:

主任:赵军(兼)

联系电话:0912—4645579

2.1.2县民族宗教事务局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工作职责

(1)在县委、县政府的领导下,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关于维护社会稳定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总体部署,积极主动地协助配合县委、县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县维稳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和处置涉及民族宗教方面的突发群体性事件,努力维护民族团结、宗教和谐、社会稳定和国家统一。

(2)加强对影响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问题的调查研究,对可能出现的影响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的重大问题和重要情况,及时提出对策建议,报告县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和县政府;涉及各乡镇的问题和情况,及时通报当地党委、政府。

(3)决定本预案的启动和终止等事项。

(4)对处置涉及民族宗教方面突发群体性事件的情况及时进行总结,不断提高工作质量。

2.1.3应急指挥与决策机构及各部门职责

(1)应急指挥与决策机构

a、县民族宗教事务局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是在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处置涉及民族宗教方面突发群体性事件的应急指挥与决策,负责研究、提出对事件处置的相关意见和建议,组织县民族宗教事务局全体干部对事件进行处置。

b、负责与事件发生地党委、政府联系,收集、了解、核实有关情况并汇总上报县政府应急办。

c、县民族宗教事务局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依据事件的类别和级别,会同或配合有关部门对事件进行处置。

d、根据事件处置需要,向事发地党委、政府通报有关情况或发出通知,传达上级领导的指示精神,要求密切注意事态发展情况,并认真做好相关工作,防止事态扩大。

e、根据事件处理需要,派工作人员赴事件发生地配合当地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作好相关工作,并做好监督检查工作,使事件得到及时、妥善处置。

f、负责对事件发展和处置情况进行跟踪了解,总结经验教训,不断完善有关机制,提出工作建议。

(2)各部门职责

a、县教育局

参与处理学校中发生的影响民族宗教团结和社会稳定的群体性突发事件。

b、县公安局

参与处理不同民族或同一民族公民之间因土地、草场、矿山、水源、山林等权属纠纷及民事纠纷引发的聚众械斗等事件;因出版物、广播影视作品和互联网上出现违反民族宗教政策,伤害少数民族和信教群众感情引发的集会、游行等事件;因在日常生活中不尊重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引发的严重扰乱社会治安秩序的事件。

c、县民政局

参与处理边界地区发生的因对行政区域界线实地位置认定不一致引发的涉及不同民族或同一民族公民之间和信教群众的事件。

d、县国土资源局

参与处理不同民族或同一民族公民之间和信教群众因土地、矿产权属纠纷引发的事件。

f、县水利局

参与处理不同民族或同一民族之间和信教群众因水源权属纠纷引发的事件。

g、县广电局

参与处理因广播影视作品中出现违反民族宗教政策,伤害少数民族和信教群众感情引发的事件。

h县文化局

参与处理因出版物中出现违反民族宗教政策,伤害少数民族和信教群众感情引发的事件。

1、县林业局

参与处理不同民族或同一民族公民之间和信教群众因山林权属纠纷引发的事件。

3应急响应

3.1分级响应

3.1.1特别重大事件(i级):事发后县民族宗教事务局要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开展处置,并在2小时内先通过电话向县维稳领导小组和榆林市民族宗教事务局报告,然后再书面报告。收到二级事件相关信息后县民族宗教事务局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立即与事发地党委、政府取得联系,对事件信息进一步了解、核实,并提出处置建议,由领导小组在请示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后,决定启动i级应急响应程序,并根据事件的处置结果,宣布i级应急响应程序结束。

(1)靖边县民族宗教事务局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民族宗教事务局及时将信息上报县政府;在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协调或组织协调与县政府有关部门和当地党委、政府共同参与事件的处置;负责对事件新闻发布内容的审核;必要时,报请县政府成立指挥部,启动相应程序开展处置。

a、协调外事部门参与处置或指导涉及民族宗教方面突发群体性事件的涉外事务。

b、协调教育部门参与处置或指导当地教育机关处置学校中发生的影响民族团结的事件。

c、协调公安部门参与处置或指导当地公安机关处置以下事件:不同民族公民之间或同一民族公民之间因土地、草场、矿山、水源、山林等权属纠纷及民事纠纷引发的聚众械斗等事件;因出版物、广播影视作品和互联网上出现违反民族、宗教政策,伤害少数民族和信教群众感情引发的群众集会、游行等事件;因在日常生活中不尊重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引发的严重扰乱社会治安秩序的事件;需要公安部门参与处置的其它相关刑事案件。

d、协调民政部门参与处置或指导当地民政机关处置边界地区发生的因对行政区域界线实地位置认定不一致引发的涉及不同民族公民之间或同一民族公民之间的事件。

e、协调国土资源局参与处置或指导当地国土资源机关处置不同民族公民之间或同一民族公民之间因土地、矿产权属纠纷引发的事件。

f、协调水利局参与处置或指导当地水利机关处置不同民族公民之间或同一民族公民之间因水源权属纠纷引发的事件。

g、协调农业局参与处置或指导当地农业机关处置不同民族公民之间或同一民族公民之间因草场权属纠纷引发的事件。

h、协调广播电视局参与处置或指导当地播影视机关处置因广播影视作品中出现违反民族、宗教政策,伤害少数民族和信教群众感情引发的事件。

i、协调新闻出版部门参与处置或指导当地新闻出版机关处置因出版物中出现违反民族、宗教政策,伤害少数民族和信教群众感情引发的事件。

j、协调林业局参与处置或指导当地林业机关处置不同民族公民之间或同一民族公民之间因山林权属纠纷引发的事件。

k、靖边县民族宗教事务局参与处置或指导当地党委、政府处置以下事件:因出版物、广播影视作品和互联网上出现违反民族、宗教政策伤害少数民族和信教群众感情引发的事件;因在日常生活中不尊重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引发事件。

l、协调新闻中心负责指导涉及民族宗教方面突发群体性事件的对外报道。

(2)县民族宗教事务局办公室:在收到涉及民族宗教方面突发群体性事件信息并经民族宗教事务局主要负责人审核后,立即报县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和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并在1小时内向县政府应急办报送信息。同时在县民族宗教事务局维稳领导小组的领导下,承担与县政府和市民族宗教事务局的协调工作;根据需要派员赴事件发生地配合当地党委、政府做好相关工作;负责对事件发展和处置情况进行跟踪了解,并及时向县维稳办和市民族宗教事务局报告。

局做好相应工作。

3.1.2重大事件(ii级):事发后县民族宗教事务局要立即启动本部门应急预案开展处置,并在4小时内通过电话向县维稳办和市民族宗教事务局报告。收到ii级事件信息后,县民族宗教事务局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立即与事件发生地党委、政府取得联系,对事件信息进一步了解、核实并提出处置建议,由领导小组在请示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后,决定启动ii级应急响应程序,并根据事件的处置结果,宣布ii级应急响应程序结束。

(1)县民族宗教事务局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及时把信息上报县政府或市民族宗教事务局;组织协调与县政府有关部门和当地党委、政府共同参与事件的处置,负责对事件新闻发布内容的审核。

(2)县民族宗教事务局办公室:在收到涉及民族宗教方面突发群体性事件信息并经民族宗教事务局主要负责人审核后,立即报县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和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并在1小时内向县政府应急办报送信息。同时在县民族宗教事务局维稳领导小组的领导下,承担与县政府和市民族宗教事务局的协调工作;根据需要派员赴事件发生地配合当地党委、政府做好相关工作;负责对事件发展和处置情况进行跟踪了解,并及时向县维稳办和市民族宗教事务局报告。

3.1.3较大事件(iii级):事发后县民族宗教事务局要立即启动本部门应急预案开展处置,并在12小时内向县维稳办和市民族宗教事务局书面报告。收到iii级事件信息后,县民族宗教事务局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立即与事件发生地党委、政府取得联系,对事件信息进一步了解、核实,并提出处置建议,由领导小组在请示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后,决定启动iii级应急响应程序,并根据事件的处置结果,宣布iii级应急响应程序结束。

(1)县民族宗教事务局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及时把信息上报县政府或市民族宗教事务局;组织协调与县政府有关部门和当地党委、政府共同参与事件的处置。

(2)县民族宗教事务局办公室:在收到涉及民族宗教方面突发群体性事件信息并以民族宗教事务局主要负责人审核后,立即报县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和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并在2小时内向县政府应急办报送信息。同时在县民族宗教事务局维稳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有关情况及向当地党委、政府通报有关情况或发出通知,传达上级领导的指示精神,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协调有关部门对事件进行处置,要求密切注意事态发展情况,认真做好相关工作,防止事态扩大。

3.1.4一般事件(iv级):事发后县民族宗教事务局要立即启动本部门应急预案开展处置,并在24小时内向县维稳办和市民族宗教事务局书面报告。收到iv级事件信息后,县民族宗教事务局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立即与事件发生地党委、政府取得联系,对事件信息进一步了解、核实并提出处置建议,由领导小组在请示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后,决定启动iv级应急响应程序,并根据事件的处置结果,宣布iv级应急响应程序结束。

(1)县民族宗教事务局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及时把信息上报县政府或市民族宗教事务局;组织协调与县政府有关部门和当地党委、政府以共同参与事件的处置。

(2)县民族宗教事务局办公室:在收到涉及民族宗教方面突发群体性事件信息并经民族宗教事务局主要负责人审核后,立即报县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和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并在4小时内向县政府应办报送信息。同时在县民族宗教事务局维稳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有关情况及向当地党委、政府通报有关情况或发出通知,传达上级领导的指示精神,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协调有关部门对事件进行处置,要求密切注意事态发展情况,认真做好相关工作,防止事态扩大。

3.2信息报送及处置

3.2.1县政府各部门对本部门管理领域涉及民族宗教方面突发群体性事件的信息应及时向县民族宗教事务局通报。

3.2.2涉及民族宗教方面突发群体性事件的新闻发布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区分事件的性质、规模,分类处理。当涉及民族宗教方面突发群体性事件达到重大(ii)级和特别重大(i级)程度时,在县政府的统一部署下,县民族宗教事务局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事件新闻发布内容的审核;当涉及民族宗教方面突发群体性事件达到较大(iii级)程度时,按照县民族宗教事务局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县民族宗教事务局对事件新闻发布内容进行审核并报县政府和新闻主管部门审批后,向外界进行客观、准确、全面、及时的发布。

3.2.3各乡镇党委、政府信息报送及处置

(1)各乡镇党委、政府要建立健全信息报送制度,分级负责,形成一个覆盖面广、反应灵敏、渠道通畅的涉及民族宗教方面突发群体性事件的信息网络。

(2)各乡镇党委、政府要充分发挥在涉及民族宗教方面突发群体性事件信息报送的主渠道作用,密切与有关部门的联系和沟通,注意对带有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信息收集和报送。

(3)各乡镇党委、政府要及时把当地发生的涉及民族宗教方面突发群体性事件的有关情况报送县民族宗教事务局,以便民族宗教事务局了解情况,正确决策,及时指导工作,牢牢掌握处置问题的主动权。对迟报、漏报的,要给予批评,瞒报的要给予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3.3后期处置

县民族宗教事务局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要及时、妥善地协助配合当地党委、政府开展对涉及民族宗教方面突发群体性事件中伤亡群众的救治工作,并组织开展对事件损失的评估工作,总结处置工作的经验教训,并形成专题报告上报县政府和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4应急保障

4.1组织保障

处置少数民族突发性、群体性事件,在县民族宗教事务局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进行。发生突发性事件后,根据事件的性质和涉及的范围,组成处置突发事件的临时领导小组或工作组,按照县民族宗教事务局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的部署开展工作。

4.2人员保障

组建县民族宗教事务局处置涉及民族宗教方面突发群体性事件应急预备队。应急预备队按照事件的具体情况和县民族宗教事务局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的要求,具体实施应急处置工作。应急预备队由县民族宗教事务局及当地党委、政府的有关同志组成。

4.3资金保障

预防和处置涉及民族宗教方面突发群体性事件所需经费纳入县民族宗教事务局项目支出预算,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合理而充足的资金保障。同时,预算执行情况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

4.4信息保障

建立、健全并落实涉及民族宗教方面突发群体性事件信息收集、传输、处置、报送各环节的工作制度,以完善各乡镇与县民族宗教事务局已有的信息传输渠道,保持信息报道设施,特别是现场应急通讯系统性能完好,并配备必要的应急备用设施和技术力量,确保信息报送渠道的安全畅通。

4.5物资保障

建立健全处置涉及民族宗教方面突发群体性事件物资储备制度,保障处置事件应急预备队员所必需的车辆、照明、通讯器材等物资的充足。

4.6人员培训

积极组织处置涉及民族宗教方面突发群体性事件应急预备队员开展对应急预案的演练及有关方面的培训,不断增强对涉及民族宗教方面突发性、群体性事件的预防和处置能力。

5附则

5.1预案管理与更新

5.1.1预案管理

本预案正式文本由县民族宗教事务局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存档,并报县政府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存档和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备案,同时报送县政府相关部门和各乡镇党委、政府。

5.1.2预案更新处置涉及民族宗教方面突发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应根据有关情况的变化和处置涉及民族宗教方面突发群体性事件过程中总结的经验和教训进修订与更新,特别是根据事件处置过程中暴露出的有关问题,进一步修改、完善有关防范措施和处置预案。应急预案的修订与更新工作由县民族宗教事务局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修订与更新的程序是:由县民族宗教事务局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修改意见,经县民族宗教事务局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和县民族宗教事务局党组审定后报县政府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备案,同时报送县政府相关部门和各乡镇党委、政府。

5.2奖励与责任

对在处置涉及民族宗教方面突发群体性事件中成绩突出的人员,各有关部门和各乡镇党委、政府要参照有关规定,及时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工作失职、渎职,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

5.3预案解释机关

本预案由县民族宗教事务局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并负责解释。

5.4预案生效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招标应急突发事件处理预案篇三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创建工作的各项决策部署,不断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市审计局多措并举推动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创建活动。

一是加强领导,认真部署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创建活动。成立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创建活动领导小组,研究制定市审计局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创建活动工作方案,定期召开全局干部职工大会,对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创建活动进行安排部署和推动检查。

二是加强学习,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坚持单位集体学习制度,将马克思主义民族观、宗教观、党的民族理论和民族政策、民族区域自治法等政策、法规列为学习的一项重点内容,与“两学一做”学习教育结合起来,与具体的工作实际联系起来,做到两不误,两促进。通过组织集体学习和个人自学,开展征文、知识竞赛等活动,进一步统一思想,教育干部职工充分认识做好新时期民族团结进步工作的重要性,自觉维护民族团结和谐的大好局面。

三是领导带头,做好民族政策宣传工作。班子成员率先垂范,利用上党课、召开座谈会、谈心谈话等形式,在局机关内部及联系点积极开展民族政策宣传活动,帮助干部群众牢固树立“三个离不开”思想,确保民族团结进步宣传工作不留死角,入脑入心。

四是扎实开展精准扶贫、结对帮扶活动。联想工作组多次到联系点民胜乡小沟村开展调研工作,真抓实干,从小事入手,切实解决各族群众关心的突出问题,把着力点放在促进民族团结、改善民生、争取人心上,并与贫困户真心对接,帮助解决生产生活困难,及时提供致富信息,使群众亲身感受到党和政府的温暖和关爱,进一步夯实了民族团结进步的坚实基础,有力推进了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不断前进。

五是完善机制,确保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创建活动顺利开展。制定了《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单位创建活动工作制度》、《处理涉及民族团结工作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矛盾化解和排查调处机制》等制度;进一步完善表彰机制,积极开展“细胞工程”、“金点子”、“我身边民族团结的人,我身边民族团结的事”等活动,要求各股室、中心积极发现和挖掘先进典型人物,召开表彰大会,对在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创建活动中表现突出的股室及个人进行表彰鼓励。

招标应急突发事件处理预案篇四

为及时、妥善处置民族宗教方面突发事件,切实维护民族宗教界的合法权益,提高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将可能发生的民族宗教矛盾消灭在基层,消灭在萌芽状态,防止事态扩大,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事件造成的伤害,进一步增强民族团结、维护宗教和睦、社会和谐,维护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确保我区民族宗教领域的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城市民族工作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宗教事务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预案。

涉及民族宗教方面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的涉及少数民族和信教公民宗教活动方面的具有一定规模的事件,主要有:

(一)不同民族成员之间因具体的经济利益而引发的矛盾和纠纷;因出版物、广播影视作品和互联网上出现违反民族政策,伤害少数民族群众感情的内容而引发的矛盾和纠纷;由于民族文化传统,风俗习惯,宗教信仰和社会心理等方面的多样性、差异性而产生的矛盾和纠纷;各民族交往过程中及少数民族人口流动过程中发生的磨擦和纠纷;民族分裂分子、宗教极端主义分子等,打着民族宗教旗号,进行破坏民族团结和国家统一的活动。

(二)因不尊重宗教政策,不尊重信教公民的宗教感情而引起的矛盾和纠纷;因信教公民和不信教公民之间,信仰不同宗教的信教公民之间因宗教信仰问题而引发的矛盾和纠纷;同一宗教内部因派别、利益等矛盾而引起的纠纷,甚至械斗等;因土地开发、城市拆迁,落实宗教房产、风景名胜区管理等工作中涉及宗教团体、信教公民利益而引发的矛盾和纠纷;因宗教方面大规模聚会,特别是在敏感时期组织的非法聚会;受境外敌对势力或少数民族分裂主义分子、宗教极端主义分子煽动,不明真相的信教公民参与的对抗政府的事件等。

1、接到上级指令后,各社区、村携带必要装备(警棍、头盔、袖标、盾牌、防刺服、对讲机)迅速赶往现场。

2、到达现场后应急指挥员担负现场指挥职责,尽快掌握事件规模、现场事态发展状况,及时向上级应急指挥中心报告。

3、协助公安机关疏散围观群众,根据事态规模采取相应措施。

(一)组织指导和协调各区有关部门及各街道、社区处置民族宗教方面的突发事件。

(二)指导各镇加强民族宗教工作部门制度化、规范化建设,逐步建立处理涉及民族宗教方面突发事件的有效机制,制定和完善工作预案。

(三)及时掌握本地区民族、宗教的基本情况,以及可能因民族、宗教问题滋生突发事件的隐患和苗头,做到心中有数,摸排到人。

(四)有民族、宗教问题的苗头和隐患,要及时向区委、区政府报告,同时要组织力量做好思想宣传和教育疏导工作,把苗头和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

(五)及时控制现场,平息事态的进一步扩大;

(六)研究处置对策,拿出防控措施;

(七)对个别为首分子进行询问笔录,掌握突发事件的全部情况;

(八)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置;

(九)对受蒙骗群众进行教育疏散。

1、参加应急处突的全体人员要按要求携带装备和防护器材,加强自我保护措施,确保应急处突人员安全。

2、现场行动时注意对现场周边的警戒和巡逻,未得到现场指挥领导的命令,不得撤离

招标应急突发事件处理预案篇五

1.1目的及依据

为及时预防和妥善处理涉及民族宗教因素突发事件,保障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切实维护民族团结、宗教和睦、社会稳定、国家统一,依据《湖南省民宗委涉及民族宗教因素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及其它法律法规和政策性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2工作原则

1.2.1统一领导,分工协作。对涉及民族宗教因素突发事件的处置,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市民宗局与市委、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区、县(市)党委政府及其民族宗教工作部门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形成合力。

1.2.2分级响应,属地管理。按照分级响应的要求,明确涉及民族宗教因素突发事件的级别,并启动相应的响应程序。在处置过程中,实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属地管理的原则。

1.2.3依法定性,依法处置。对涉及民族宗教因素突发事件,必须坚持依法定性,严格区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是什么问题就按什么问题处理;必须坚持依法处置,对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公民,不管涉及哪个民族,信仰何种宗教,都坚决依法处理。要不断增加各族公民、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法律知识、增强其法治观念,引导其自觉守法、依法维权。

1.2.4注重策略,讲究方法。涉及民族宗教方面突发事件具有政治性、政策性和群众性强的特点,必须从维护人民利益、维护法律尊严、维护民族团结、维护国家统一的高度,依法妥善处置。在坚持依法定性、依法处置的前提下,注重运用教育、疏导等方法,加强群众思想教育工作,最大限度地团结各族群众、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最大限度地孤立和打击极少数不法分子。

1.2.5相信和依靠干部群众。在党和政府牢牢把握解决问题主导权的前提下,应鼓励民族宗教界代表人士协助做好对少数民族群众和信教群众的教育疏导工作,发挥他们在维护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方面的积极作用,还应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社区组织、民族联谊组织、宗教团体在团结各族群众和信教群众、维护稳定中的战斗堡垒和桥梁纽带作用。

1.2.6防微杜渐,重在预防。建立健全涉及民族宗教因素矛盾纠纷的预警调处机制,及时排查、化解可能引发民族宗教突发事件的苗头性、敏感性问题,努力提升应急处置水平,尽力将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解决在当地,坚决防止事态激化、扩大。

1.2.7严格宣传纪律。严格遵守国家突发公头事件新闻发布的有关规定,对涉及民族宗教因素突发事件的新闻发布事项,应先送有关部门和新闻主管部门审批。重大事件的新闻发布事项,应报请市政府批准。

1.3适用范围及事件等级

1.3.1涉及民族宗教因素突发事件,是指涉及少数民族人员、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界人士、宗教信仰及其它可能影响民族团结和宗教和睦的、突然发生的、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的、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社会安全类事件。主要表现为:因日常生活中不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宗教信仰等侵犯少数民族和信教群众合法权益的言行引发的事件;因地方政府或相关部门处理民族、宗教问题不当引发的事件;一些别有用心的人故意借民族、宗教之名,煽动、制造事端;民族分裂势力、宗教极端势力、暴力恐怖势力打着民族、宗教的旗号,进行破坏民族团结和国家统一的活动;信教群众与不信教群众间、信仰不同宗教的群众间因宗教信仰问题引发的事件;同一宗教内部因派别、权力继承、利益等矛盾引起的事件;因在土地开发、城市建筑拆迁、落实宗教房产政策、风景名胜区管理等工作中涉及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群众的利益而引发的事件;大规模、跨地区非法宗教集会,或在敏感时期、敏感地点组织的非法宗教集会;宗教活动场所发生的冲突、拥挤、踩踏事件;因出版物、广播影视作品和互联网上出现违反民族、宗教政策,伤害少数民族和信教群众感情的内容而引发的事件等。

1.3.2按照事件的规模、造成的影响和后果以及事件的紧急程度,将本预案规范的涉及民族宗教因素突发事件分为以下三级:

(1)特别重大事件(i级):5000人以上(含本数,下同)

串联、聚集、声援、上访、请愿和游行等事件;不同民族之间、某一少数民族内部或信教群众与不信教群众之间、信仰不同宗教的群众之间500人以上的聚众械斗;造成10人以上死亡或者30人以上受伤的事件;300人以上的堵塞交通要道、打砸抢烧和冲击党政机关等要害部门、重要场所的事件;高校内以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聚集失控,未经批准走出校门进行大规模游行、集会、绝食、静坐、请愿等行为、引发不同地区连锁反应并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出版物、广播影视作品或者互联网上出现违反民族、宗教政策的内容,在国内外均造成特别严重的负面影响的事件;国内外敌对势力的破坏活动使各族人民和信教群众生命财产遭受特大损失的事件;已出现或可能出现或跨省区市互动性连锁反应;其它可能对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造成重大影响和严重后果的事件等。

(2)重大事件(ii级):1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的串联、聚集、声援、上访、请愿和游行等事件;不同民族之间、某一少数民族内部或信教群众与不信教群众之间、信仰不同宗教的群众之间200人以上、500人以下的聚众械斗;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30人以下受伤的事件;100人以上、300人以下的堵塞交通要道、打砸抢烧和冲击党政机关等要害部门、重要场所的事件;高校校园网出现大范围涉及民族宗教因素的串联、煽动和蛊惑信息,校内聚集规模迅速扩大并出现多校串联聚集趋势,学校正常教学秩序被严重影响甚至瘫痪的事件;出版物、广播影视作品或者互联网上出现违反民族、宗教政策的内容,在国内造成特别严重的负面影响,并引起一定国际关注的事件;国内外敌对势力的破坏活动造成的严重威胁各族人民和信教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事件;涉及境内外宗教组织的大型非法宗教活动:已出现或可能出现跨市州连锁反应;其它可能对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造成较大影响和不良后果的事件等。

(3)较大事件(iii级):1000人以下的串联、聚集、声援、上访、请愿和游行等事件;不同民族之间、某一少数民族内部或信教群众与不信教群众之间、信仰不同宗教的群众之间200人以下的聚众械斗;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受伤的事件;100人以下的堵塞交通要道、打砸抢烧和冲击党政机关等要害部门、重要场所的事件;出版物、广播影视作品或者互联网上出现违反民族、宗教政策的内容,在国内较大范围内造成负面影响的事件;高校校园网出现涉及民族宗教因素的串联、煽动和蛊惑信息,校内出现聚集的事件;已出现或可能出现跨县市区连锁反应;其它可能对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造成较大影响的事件等。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市民宗局应急组织机构设置及职责

2.1.1机构设置

市民宗局处置涉及民族宗教突发事件的应急组织机构由市民宗局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局维稳工作领导小组”)承担,下设办公室(以简称“局维稳办”),由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领导小组由局长担任组长,其他党组成员担任副组长,各处室主要负责人为成员。

2.1.2市民宗局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工作职责

(1)对事发原因、事态发展等事件情况进行研究,对事件处置提出意见和建议,发布预警和启动、解除应急响应。

(2)与事件发生地民族宗教工作部门联系,收集、了解、核实有关情况并汇总上报。根据事件处置需要,向有关地方民族宗教工作部门通报有关情况或发出通知,传达上级领导的指示精神,提出工作要求。

(3)组织局机关有关处室对事件进行处置;派人员赴有关地方,配合地方党委、政府做好事件处置工作;指导地方民族宗教工作部门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事件处置工作。

(4)组织局机关有关处室和地方民族宗教工作部门及时总结处置事件的经验教训,提出工作意见,不断完善工作机制。

(5)与市委、市政府以及省民宗委有关部门联系、协调、协同,主要包括:

协调市外事办参与处置涉及民族宗教因素突发事件的涉外事务。

协调市教育局参与处置或指导地方教育主管部门处置学校中发生的突发事件;

协调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委网信办参与处置民族宗教因素的网络突发事件。

协调市公安局、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参与处置或指导地方公安机关处置以下事件:

——因在日常生活中不尊重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引发的严重扰乱社会治安秩序的事件。

——同一宗教内部因派别、权力继承、利益等矛盾引起的聚众械斗事件;

——一些别有用心的人故意借民族、宗教之名,煽动、制造事端;

——民族分裂势力、宗教极端势力、暴力恐怖势力打着民族、宗教的旗号,进行破坏民族团结和国家统一的活动等。

协调市民政局参与处置或指导地方民政主管部门处置边界地区发生的因对行政区域界线实地位置认定不一致引发的涉及不同民族公民之间或同一民族公民之间的事件。

协调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参与处置或指导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处置不同民族公民之间或同一民族公民之间因土地、矿产权属纠纷引发的事件。

协调市水利局参与处置或指导地方水主管部门处置不同民族公民之间或同一民族公民之间因水源权属纠纷引发的事件。

协调市农业农村局参与处置或指导地方农业主管部门处置不同民族公民之间或同一民族公民之间因草场权属纠纷引发的事件。

协调市林业局参与处置或指导地方林业主管部门处置不同民族公民之间或同一民族公民之间因山林权属纠纷引发的事件。

协调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参与处置或指导地方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处置少数民族公民与国有企业之间因资源开发利益分配纠纷引发的事件。

协调市人居环境局参与处置或指导地方环保部门处置因少数民族聚居地和宗教活动场所遭受环境污染引发的事件。

协调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参与处置或指导地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处置针对少数民族的就业歧视事件。

协调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参与处置或指导地方交通、公安部门处置针对少数民族的特殊安检、拒载等歧视事件。

协调市文化旅游广电局参与处置或指导处置地方文化部门处置在各类文化活动中出现的民族宗教岐视事件。

协调市体育局参与处置或指导地方体育主管部门处置在各类体育赛事中出现的民族宗教歧视事件。

协调市委宣传部、市文化旅游广电局参与处置或指导地方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主管部门处置因出版物、广播影视作品中出现违反民族、宗教政策,伤害少数民族和信教群众感情引发的内容引发的事件。

协调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指导涉及民族宗教因素突发事件的新闻发布,并对有关内容进行审核把关。

协调市司法局参与处置涉及民族宗教因素突发事件。

协调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参与处置或指导地方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处置因城市拆迁改造、风景名胜区规范管理中涉及少数民族群众和宗教界利益引发的事件。

协调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参与处置或指导地方卫生部门处置涉及民族宗教因素突发事件。

协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参与处置或指导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处置因违反清真饮食管理规定和国家食品药品生产经营相关法律法规引发的事件。

2.1.3局机关各处室职责

(1)办公室

——做好值班工作,及时将收到的涉及民族宗教因素突发事件的信息报局维稳工作领导小组。

——负责涉及民族宗教因素突发事件舆情和网络舆情的收集监测和分析,并及时报局维稳工作领导小组。

——负责向市政府办公厅、市委统战部和省民宗委报送信息。

——做好有关信访工作。

——做好文印、后勤保障工作。

——牵头组织局机关有关处室指导地方民族宗教工作部门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会同和配合有关部门对事件进行处置。

——根据各区、县(市)民族宗教工作部门定期上报的涉及民族宗教方面突发事件的情况,汇总研究后报局维稳工作领导小组。

——与市委、市政府相关部门协调或者协调局机关相关处室与省委、省政府相关部门进行协调。

——负责或者协调局机关有关处室对事件发展和处置情况进行跟踪,并及时向局维稳领导小组报告。

——向市政府办公厅应急办、市委统战部报送涉及民族宗教因素突发事件有关情况。

——组织或审核涉及民族宗教因素突发事件的新闻稿件

(2)民族工作处、宗教工作处

——负责指导地方民族宗教工作部门在当地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对涉及民族宗教因素突发事件进行处置。

——负责业务范围内突发事件的处置或指导地方民族宗教工作部门处置。

——牵头负责与境外有关的突发事件的处置或指导地方民族宗教工作部门处置。

——做好事件的有关涉外工作。

——承担与外事办等部门的协调工作。

——组织涉及民族宗教因素突发事件应急演练及有关培训。

(3)政策法规处

——根据事件处置需要,配合参与相关处置工作,承担与有关部门的协调工作。

2.2.地方民族宗教工作部门职责

高新区社会事业局,各区、县(市)民族宗教工作部门要根据本预案,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部门的应急预案,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做好突发事件的预防和处置工作。

3预警机制

3.1预警分级

根据涉及民族宗教因素突发事件的分级,从高到低确定红色、橙色、黄色等级预警及相应预警响应。原则上预警信息的发布只限内部掌握,不对外发布。

3.1.1红色预警(i级):可能发生涉及民族宗教因素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可能对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造成重大影响和严重后果。

3.1.2橙色预警(ii级):可能发生涉及民族宗教因素重大突发事件,可能对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造成较大影响和较严重后果。

3.1.3黄色预警(iii级):可能发生涉及民族宗教因素较大突发事件,可能对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

3.2预警发布和解除

3.2.1局维稳工作领导小组在汇总分析各方面信息的基础上,依据以上确定标准预警等级,向领导小组成员和有关区、县(市)民族宗教工作部门发布。

3.2.2预警时间段过后,预警自动解除

3.3预警响应

预警发布后,局机关各处室和有关区、县(市)民族宗教工作部门根据预警等级,立即启动相应响应程序。

3.3.1红色预警响应:有关区、县(市)民族宗教工作部门在接到预警发布后,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立即部署防范和应对工作,并每天向市民宗局报告工作进展和事态情况,紧急情况随时报告。局维稳办或者有关负责处室与有关地方民族宗教工作部门保持密切联系,进一步了解工作进展和事态情况,提出工作建议;根据事态需要,派工作人员赴有关地方配合地方民族宗教工作部门做好防范和应对工作。

3.3.2橙色预警响应:有关区、县(市)民族宗教工作部门在接到预警发布后,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立即部署防范和应对工作,并每两天向市民宗局报告工作进展和事态情况,紧急情况随时报告。局维稳办或者有关责任处室与有关地方民族宗教工作部门保持密切联系,进一步了解工作进展和事态情况,提出工作建议;根据事态需要,派工作人员赴有关地方配合地方民族宗教工作部门做好防范和应对工作。

3.3.3黄色预警响应:有关区、县(市)民族宗教工作部门在接到预警发布后,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积极部署防范和应对工作,并每三天向市民宗局报告工作进展和事态情况,紧急情况随时报告。局维稳办或者有关责任处室与有关地方民族宗教工作部门保持联系,进一步了解工作进展和事态情况,提出工作建议。

4应急响应

涉及民族宗教突发事件发生后,市民宗局和有关地方民族宗教工作部门根据事件等级,适时启动相应响应程序。

4.1分级响应

4.1.1特别重大事件(i级):

(1)局维稳工作领导小组:收到i级事件相关信息后,责成局维稳办或者有关责任处室立即与事发地民族宗教工作部门取得联系,对事件信息进一步了解、核实;责成局办公室及时将信息上报市委、市政府办公厅;指导有关地方民族宗教工作部门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配合有关部门对事件进行处置。

适时启动i级应急响应程序;根据事件的处置结果,宣布i级应急响应程序结束。

(2)办公室:在收到涉及民族宗教因素突发事件信息后,立即报局维稳工作领导小组,同时向市委统战部、市政府办公厅报送信息。

(3)民族工作处、宗教工作处:按照局维稳工作领导小组的要求,向有关地方民族宗教工作部门进一步了解情况,提出工作建议;负责与市委统战部、市政府有关部门的协调工作;牵头有关责任处室指导地方民族宗教工作部门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相关工作;根据事件处置需要,派工作人员赴有关地方配合地方民族宗教工作部门做好事件处置工作;负责对事件发展和处置情况进行跟踪了解,并及时向局维稳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4)局机关其它处室:根据事件性质和处置工作需要,负责做好指导、协调、处置等工作。

(5)有关区、县(市)民族宗教工作部门:立即启动本部门应急预案进行处置,并在15分钟内先通过电话向市民宗局报告情况,30分钟内传真书面报告,1小时进行续报。

4.1.2重大事件(ii级)

(1)局维稳工作领导小组:收到ii级事件信息后,责成局维稳办或有关责任处室立即与事件发生地氏族宗教工作部门取得联系,对事件信息进一步了解、核实;责成局办公室及时将信息上报市委统战部、市政府办公厅;指导有关地方民族宗教工作部门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配合有关部门对事件进行处置。

适时启动ii级应急响应程序;根据事件的处置结果,宣布ii级应急响应程序结束。

(2)办公室:在收到涉及民族宗教因素突发事件信息后,立即报局维稳办,及时向市委统战部、市政府办公厅报送信息。

(3)民族工作处、宗教工作处:按照局维稳工作领导小组的要求,向有关地方民族宗教工作部门进一步了解情况,提出工作建议;负责与市委统战部、市政府有关部门的协调工作;牵头有关责任处室指导地方民族宗教工作部门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相关工作;根据事件处置需要,派工作人员赴有关地方配合地方民族宗教工作部门做好事件处置工作;负责对事件发展和处置情况进行跟踪了解,并及时向局维稳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4)局机关其它处室:根据事件性质和处置工作需要,做好指导、协调、处置工作。

(5)有区、县(市)民族宗教工作部门:立即启动本部门应急预案进行处置,并在15分钟内先通过电话向市民宗局报告情况,30分钟内传真书面报告,1小时进行续报。

4.1.3较大事件(iii级)

(1)局维稳工作领导小组:收到iii级事件信息后,责成局维稳办立即与事件发生地民族宗教工作部门取得联系,对事件信息进一步了解、核实;责成局办公室及时将信息上报市委统战部、市政府办公厅;指导有关地方民族宗教工作部门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配合有关部门对事件进行处置。

适时启动iii级应急响应程序;根据事件的处置结果,宣布iii级应急响应程序结束。

(2)办公室:在收到涉及民族宗教因素突发事件信息后,立即报局维稳办,及时向市委统战部、市政府办公厅报送信息。

(4)局机关其它处室:根据事件性质和处置工作需要,做好指导、协调和处置工作。

(5)有关区、县(市)民族宗教工作部门:立即启动本部门应急预案进行处置,并在15分钟内先通过电话向市民宗局报告情况,30分钟内传真书面报告,1小时进行续报。

5信息报送及处置

5.1局机关各处室负责将处室处理和掌握的涉及民族宗教

因素突发事件的信息及时向局维稳办通报。

5.2区、县(市)民族宗教工作部门信息报送及处理

(1)各级民族宗教工作部门建立健全信息报送制度,分级负责,形成覆盖面广、反应灵敏、渠道通畅的信息网络。突发事件信息报送按有关部门的要求纳入综治考评内容。

(2)各级民族宗教工作部门充分发挥在涉及民族宗教因素突发事件信息报送的主渠道作用,密切与有关部门的联系和沟通,注意对带有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信息收集和报送。

(3)各级民族宗教工作部门及时把当地发生的涉及民族宗教因素突发事件的有关情况报送上级机关,以便上级机关了解情况,正确决策,及时指导工作,牢牢掌握处置问题的主动权。对迟报、漏报的,要给予批评,瞒报的要给予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4)各级民族宗教工作部门要加强对信息的核实,务求所报信息的准确无误;要坚持信息内容的完整,防止以偏概全,顾此失彼,信息报告内容应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已造成的后果、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处置情况、拟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对事件及处置的新进展、可能衍生的新情况要及时续报;事件处置结束后,要进行终报。

(5)各区、县(市)民族宗教工作部门每月月初向市民宗局报告本地涉及民族宗教因素突发事件的情况,实行”零报告制度”。

6应急保障

6.1人员保障

市民宗局处置涉及民族宗教因素突发事件的应急组织机构情况见本预案2.1.1节。

各区、县(市)民族宗教工作部门应健全涉及民族宗教因素突发事件应急工作机制,根据编制和工作情况,确定至少1名专人负责相关工作,并将该人员基本情况、联系方式等信息于每年1月前报市民宗局维稳办备案,遇人员调整及时报备。

6.2资金保障

预防和处置涉及民族宗教因素突发事件所需经费纳入市民宗局项目支出预算,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资金保障。预算执行情况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

6.3信息保障

建立、健全并落实涉及民族宗教因素突发事件信息收集、传输、处置、报送各环节的工作制度,完善地方民族宗教工作部门与市民宗局已有的信息传输渠道,保持信息报送设施,特别是现场应急通讯系统性能完好,并配各必要的应急备用设施和技术力量,确保信息报送渠道的安全畅通。

6.4物资保障

建立和健全处置涉及民族宗教因素突发事件物资储各制度,倮沣处置事件应急预备队员所必需的车辆、照明、通讯器材等物资的克足。

6.5人员培训

局维稳工作领导小组积极对局机关各处室、各地负责涉及民族宗教因素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的人员进行培训并组织开展应急预案演练,逐步将涉及民族宗教因素突发事件应急培训纳入市民宗局各级各类培训班课程,不断增强局机关各处室、各地对涉及民族宗教因素突发事件的预防和处置能力。

7附则

7.1预案管理与更新

7.1.1预案管理

本预案正式文本由局维稳办保存,并报市政府办公厅、市委统战部备案,同时抄送市应急局、分送市政府相关部门、市民宗局有关处室和单位及地方民族宗教工作部门。

7.1.2预案更新

处置涉及民族宗教因素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根据有关情况的变化和处置涉及民族宗教因素突发事件过程中总结的经验和教训进行修订与更新,特别是根据事件处置过程中暴露出的有关问题,进一步修改、完善有关防范措施和处置预案,使之不断完善。应急预案的修订与更新工作由局维稳办负责。修订与更新的程序是:经局维稳办提出修改意见,经局维稳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和市民宗局局务会审定后报市委统战部、市政府办公厅备案,同时分送市政府相关部门、市民宗局有关处室和单位及地方民族宗教工作部门。

7.2奖励与责任

对在处置涉及民族宗教因素突发事件中成绩突出的有功人员,各有关部门和地方民族宗教工作部门要参照有关规定,及时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工作失职、渎职,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

7.3预案解释机关

本预案由局维稳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并负责解释。

7.4预案生效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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