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保护论文(优质14篇)

时间:2023-11-05 作者:LZ文人知识产权保护论文(优质14篇)

知识产权的保护不仅是国家的责任,也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参考下文中的一些实用建议,你将能够更好地保护你的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保护论文(优质14篇)篇一

摘要:本文根据国内主要创新前沿地区近年发布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白皮书提供的发展态势数据对比,针对伴随技术快速发展引发知识产权纠纷案件快速增长的形势下知识产权司法面临的一些现实问题和价值选择困境,结合一些典型案例,从立法、法理和实践层面对国内知识产权创新保护提出一些粗浅的思考和探讨。

关键词: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举证妨碍规则;比例协调原则;价值选择。

(1)北京三级法院共新收各类知识产权案件41320件,同比增长43.1%;全年审结知识产权案件37522件,同比增长38.7%。

(2)上海各级法院共新收各类知识产权案件15809件,同比增长40.8%;全年审结知识产权案件15715件,同比增长38.5%。

(3)广东全省各级法院共新收各类知识产权案件74088件,同比增长68.6%,占全国法院新收各类知识产权案件总数的31.3%,其中民事案件58000件,同比大幅增长84.7%;全年共审结知识产权案件71416件,同比增长64.7%。专业技术性较强的案件包括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驰名商标认定和垄断类案件共6462件,同比增长46.8%。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新收专业技术性较强的知识产权民事案件4523件,同比增长82.3%,其中新收专利权案件4410件,占该类型案件的总量的97.5%。深圳中院近年办理的知识产权案件爆发增长,2016全年新收知识产权案件17693件,一审审结14887件,同比分别增长29.91%和63.2%。2017全年共新收各类知识产权案件28027件,同比增长58.4%;审结知识产权案件27668件,其中专业技术性较强的知识产权民事案件2176件,同比增长47.5%。综合上述数据,可见最近几年国内知识产权案件的新特点,收结案总量呈大幅增长态势,专业技术性越来越强,新问题、疑难问题不断涌现,审理难度不断加大,著作权案件比例、涉案金额、社会影响越来越大,给国内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带来巨大挑战。知识产权法是著作权法,商标法,专利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规范的总称。知识产权是一种特殊的民事权利,首先本性上属于私权,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人身权包括如著作权上的精神人格权利、发明权、科学发现权等,财产权包括如著作权上的财产经济权利、专利权、商标权等,财产权中支配权内容表现为商标权的取得、专利权的实施等,请求权内容表现为著作权许可使用、专利权转让等,属于私权范畴具有私法属性。知识产权法还同时又包含刑法和行政法的公法性规范及程序性内容。知识产权司法保护面临的最大困难是现行法律惩戒不足。

依照一般民事侵权的赔偿制度造成知识产权价值被严重低估。维权赔偿低、举证难、周期长、成本高、效果差,创新型企业既难以从创新中获利,难以在竞争中获得优势地位,挫伤创新积极性。据社科院批露,目前专利侵权案件诉讼平均赔偿额仅7.96万元,而国外同类案件的平均赔偿额到达2940万元。20知识产权入典提升了知识产权在创新发展背景下的突出地位,保障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良性运行的同时也保证了《民法典》的完整性。民法典把知识产权作为一个区隔于其他民事权利的封闭整体结构来设计安排。相对民法的稳定性,知识产权具有多变性,易受到技术变革和国际形势等多种因素的冲击与影响,技术的快速更替,带来传播技术和商业模式的飞速发展,也对知识产权法封闭立法模式带来冲击。基于国内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和深层原因,结合一些地方探索知识产权保护取得的成功经验和司法保护案例,分别从知识产权保护的短期治理和长期治理的不同角度总结了几点看法和思考,供大家共同探讨。

一、加快地方立法强化惩罚力度。

“任何人不得从其违法行为中获利”是法理学上的一个基本原理。实施创新驱动战略,首先要完善市场经济制度,尤其是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加快推动地方知识产权保护条例立法,推动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提供司法保障,建立立体化、可执行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可以提高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可预期性和导向性,指导当事人选择正确的行为模式,在定分止争的同时,体现司法裁判对社会发展的积极回应,向社会明确宣示“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的理念,彰显司法在知识产权保护中的主导地位。通过地方立法补齐短板加大侵权惩罚力度已经成为社会共识,通过立法体现加大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惩罚力度和提高侵权成本的决心。提高立法质量和前瞻性,对侵权行为实施惩罚性赔偿制度,让侵权者付出沉重代价,是短期减少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发生的现实途径。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必须在制度设计上使知识产权体现其应有的价值,在行政处罚和民事赔偿数额上要体现出知识产权值钱,要在立法中厘清非法经营的数额认定和法律责任的界限,要有规范具体明确非法经营额的计算标准,并在执法与司法实践中准确适用。探索建立惩罚性赔偿以及明确最低处罚标准,根据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的顺位要求,在能够查明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的部分数据时,应当尽量利用裁量性赔偿方法确定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探索适用证据开示制度确定赔偿金额,重大案件可以根据案情超出法定限额进行判赔。被告不提交相关证据可以按照法定赔偿上限判决。涉及刑事案件应刑事制裁与经济惩处相结合,适用主刑的同时加大财产刑的适用,从经济上剥夺犯罪分子再次犯罪的能力和条件。案例(1)北京“握奇诉恒宝u盾专利侵权”案((2015)京知民初441号),判赔接近5000万元创当年个案的国内记录,该案中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按侵权产品实际销售数量和合理平均毛利计算进行认定。案例(2)深圳迈瑞诉理邦发明专利权侵权、侵害商业秘密案((2014)粤高法民三终字1122-1124号民事判决)历时5年终审判决迈瑞获赔高达2800余万元,但相比维权成本和侵权人的获利,惩罚力度还是远远不够。

二、设立举证妨碍规则。

举证妨碍规则利用了民法的举证责任转移原理,对于查明案件事实、公平公正地裁判案件就具有重要价值。分为法定和酌定两种情形:

1.法定的举证责任转移,就是举证责任倒置。例如专利侵权原则上应举证证明被告产品或方法落入到了专利权利要求范围之内。如果被告不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所使用的方法与该专利方法不同,则推定被告使用了该专利方法构成侵权。

2.酌定的举证责任转移,是在没有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法官对举证责任重新进行合理分配。据最高法院民事诉讼法解释逐步放松酌定举证责任转移,有助于提高办案效率。知识产权司法实践中对一些技术性强的知识产权个案可以在合法范围内恰当使用举证责任转移规则,让侵权人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有利促进矛盾化解,甚至促使案件通过调解达成和解。权利人已经初步举证后被控侵权人拒绝提供反证,或者提供虚假不实证据的,可以根据权利人提供的证据和其他查明的事实认定权利人的主张成立,判定被控侵权人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民事诉讼法》规定举证证明待证事实的义务通常应由主张该事实的当事人承担,如果掌握证据的当事人出于直接利害关系不愿意提供其有利于对方的证据,运用法定或酌定的举证责任转移规则,有利于解开这个死结。例如中国互联网专利第一案“搜狗诉百度输入法专利侵权案”中法官应用了举证责任酌定转移原理。法官适用司法解释的规定将相关举证责任转移给被告。在计算机软件类专利侵权案件中,鉴于被诉侵权软件产品在后台运行的特殊性,在原告完成基本侵权事实举证责任后,被告应当提交证据证明被诉侵权软件产品采取了不同于涉案专利保护的技术方案实现了相同的技术效果进行抗辩,否则应当承担不利法律后果。

法律只能调整人的行为,不能调整人的思想。我国现代法律制度体系根源上与传统文化有深度的'裂痕,民众缺乏诚信和契约精神,缺乏对法律的敬畏,知识产权观念意识淡薄,盗版侵权违法行为司空见惯。纵观国内近年的大量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大多发生在高科技领域,从事智力劳动的高智商知识分子群体作为创新主体有着良好教育背景,但整体上对知识产权的无形财产价值属性缺乏正确认知和价值判断。唯利是图、急功近利是人性的弱点,急速的社会变革加剧了道德滑坡,信仰迷失。在缺乏信仰的社会里人会无所畏惧,不会约束自己的行为,倾向通过冒险获利。

1.基于诚实信用的民法原则,立法和司法上强化社会和谐道德价值的选择,保护法律行为的善意和正当性,惩罚恶意和不劳而获,让公众认可通俗的正义。例如在案发比较集中的商标侵权案件中,充分发挥“比例协调”的原则来量化评估各方对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的贡献程度大小和公众混淆误认的可能性大小作出裁判。例如“非诚勿扰”商标侵权案((2016)粤民再447),终审改判江苏电视台虽构成商标性使用但不构成商标侵权,体现了商标法的立法精神宗旨。

2.探索通过民间调解非诉讼纠纷解决和庭前交换证据等制度创新,运用互联网、大数据等信息技术的创新庭审模式,加强类案同判指导,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2017年深圳法院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调解撤诉率达56.34%,二审案件调解撤诉率达23.66%,使得超过50%的知识产权民事纠纷通过调解撤诉方式结案。

3.长期来看知识产权保护社会治理应该立足中国国情,教育部门应该从中学阶段即开始进行知识产权法律文化教育,道德和诚信教育,从小培养尊重智力劳动价值的观念,逐步植入知识产权的民族基因。古语云“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乃政教之用”,法与道德相辅相成,强调道德和礼教比严刑峻法能够更深层次地从根本上解决社会问题。人无信则不立,诚实信用原则本质上就是古代儒家讲的仁义礼信,君子爱财取之有道,中华民族的优秀文化基因应该得到发扬光大。知识产权保护就是保护创新,是市场创新要素和创新成果配置的最主要工具。市场经济环境下创新本质上不仅是技术行为,也是市场行为。通过司法主导、分类施策、比例协调的保护政策,构建多层次的社会信用评价监督机制,加强知识产权文化教育建设建立长效机制,形成尊重和保护先进知识产权正视知识产权价值的良好社会氛围,促进技术进步和创新动力,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促进规范有序的营商秩序,保障市场经济的健康运行。

参考文献:

[1]朱谢群.知识产权法的法理基础.知识产权.2004(9).。

[2]齐爱民.论知识产权法的性质和立法模式.社会科学家.2006(5).。

[5]王彬.司法裁决中的实质权衡及其标准.法商研究.2013(6).。

[6]向波.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之正义考量.知识产权.2014(10).。

知识产权保护论文(优质14篇)篇二

随着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创新驱动成为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新动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已成为促进经济发展的有效手段。而创新驱动离不开新思想、新技术、新方法。因此,保护知识产权显得尤为重要。我国对知识产权的保护越来越重视,但因起步较晚。

第一,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有待深化。目前,我国专利权、商标权、版权等管理较为分散,三权分属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版权局管理,极易造成多头管理、互不衔接,行政执法和法人维权程序冗杂,效果不佳。

第二,相关知识产权法律法规未能及时与国际接轨,涉外执法队伍建设滞后。知识产权是无国界的,我国涉外知识产权贸易额不断攀升,相关法律法规、执法队伍建设亟待完善。特别是近年来“一带一路”战略的实施以及一系列国际重要协定、条约的签署所导致的知识产权规则、标准的重新设定,都对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提出了新挑战、新要求。

第三,部分地区存在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不强、政策执行不力的困境。地方政府、企业和个人往往在发生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后,被动地采取措施进行维权。地方政府对知识产权相关政策宣传和预先保护的措施存在不到位、不及时的情况,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明显滞后。

第四,知识产权专利的转化率较低,科研成果面临转化难、收益难问题。我国虽然是专利大国,但专利成果市场化、产业化程度较低,大量优秀知识产权成果未能及时投入社会生产过程中,没有实现知识经济的社会效益。同时,知识成果未能产生效益激励,使知识产权拥有者缺乏成就感,导致持续创新动力不足。

第五,国内尊重知识、尊重产权、尊重原创的社会意识与氛围整体上较为淡薄。

第一,保护知识产权,最根本的是发展国民经济,提高居民的收入水平。一个国家经济发展水平与知识产权保护的水平一般呈正比。盗版之所以还存在滋生的土壤,是因为正版价格较高,盗版价格便宜,有利可图。当居民达到一定高收入的时候,居民购买、使用产品会朝着购买正版的大趋势发展。保护知识产权从根本上要大力发展国民经济,提高居民收入。

第二,知识产权保护的责任和意识应该从学生时代抓起。在中学、大学教育中,保护知识产权作为学生日常教育的一部分,学生应知晓属于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学习相关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法规,从小树立尊重知识产权的责任和意识,以实际行动来保护知识产权,发现侵权能够及时举报处理,增强维权意识和法律观念。

第三,积极改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打造强有力的执法体系。我国应逐步完善立法、规范执法,适当借鉴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的成功经验。实行知识产权专利、商标、版权“三合一”管理,促进执法标准的统一,清晰执法队伍的权责,提升知识产权保护效能,避免重复调查,进而提升法律的权威。也可借鉴深圳快速维权机制的经验,注重结合本地区产业特点,建立富有特色的知识产权快速维权机制。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局、地方政府的积极性与优势,将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有效衔接,高效、快捷地满足企业实际需求,激发当地企业知识产权创造和运用的积极性,吸引外部创新资源与创新人才的入驻。

第四,积极推进诸如涉外知识产权纠纷援助等举措,加大涉外知识产权援助、执法队伍建设力度。国内部分创新企业在进行跨国贸易时遭遇知识产权纠纷,往往因无力承担高额知识产权诉讼费用,且缺乏信心,导致不得不放弃国外市场。对此类涉外知识产权纠纷提供必要的援助,将大大增强国内企业的创新信心,有利于创新企业走出国门,对我国经济发展具有长久的后援保障作用。知识产权本就是国际性较强的领域,涉外知识产权案件的处理实际上也将促进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水平、执法水平,并与国际接轨,也能提升海外人才、海外企业对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信心,有利于引进人才,引进优秀企业。

第五,强化法制宣传引导,树立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法规上所体现出的保护水平已经不低,但实际效果不佳。社会公众乃至地方政府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尚显不足。要充分利用各类媒体、网络等宣传途径,开展形式多样、内容翔实的法治宣传活动,使法治观念深入人心,切实提高社会各方面对知识产权问题的认识,使知识产权保护成为全社会的自觉行动。

第六,加大鼓励知识产权转化及交易。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权利,只有在使用时才能给知识产权权利人带来利益,以推动虚拟的“知识”转化为现实的生产力,开启新一轮知识创新的动力。知识产权转化及交易是整个知识产权保护过程中承前启后的关键环节,也是最难的环节。诸如对一项新专利交易价值的判断与评估,能否转化为现实生产力,都对评估机制、交易平台有着很高的要求,除此还需考量市场的需求变化。在这一环节中,应该充分重视公正的转化交易环境建设、合理的评估机制建设、专业的专利转化队伍建设,发挥市场的主体作用,以推动知识产权转化和交易实现良性循环。

第七,鼓励设立知识产权服务咨询机构。相关知识产权服务咨询机构的设立,不仅可以提供相关业务咨询,对知识产权纠纷进行调节和梳理,而且可以减轻知识产权相关部门的工作压力,提升执法效率。

第八,重视知识产权人才的培养。知识产权的保护,毫无疑问需落实到知识产权专业人才的培养上。目前,国内诸多高校知识产权学科学生呈现饱满趋势,可谓有法科必有知识产权学科,但真正优秀的知识产权人才仍很稀缺。高校应转变知识产权人才的定位,明确知识产权人才培养的目的,建立知识产权人才培养体系。

知识产权人才应该是懂得法学、知识产权理论与实务、知识产权管理的复合型人才。在知识产权理论的普及性教育基础上,应加强专业性培养,着重培养涉猎面广、专业性强的复合型人才,并要十分重视知识产权行业从业人员的外语水平。对于高校知识产权学科的定位以及教育模式,我认为教育部可给予高校一定自主权,方能凸显不同高校特色。

知识产权保护论文(优质14篇)篇三

随着我国国内法制建设进程的加快以及对外加入各种国际知识产权条约、组织,国内图书馆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面i临的法律风险越来越大,特别是随着文献资源交换、共享的.推进,这种风险更加凸显出来.本文尝试探讨图书馆如何降低这方面的法律风险,尽可能地为读者提供良好服务.

作者:王铁兰作者单位:武夷学院图书馆,福建,武夷,354300刊名:黑龙江史志英文刊名:heilongjiangshizhi年,卷(期):2009“”(12)分类号:g25关键词:图书馆知识产权保护

知识产权保护论文(优质14篇)篇四

我国有很多学者认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本质上属于知识产权,他们认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与知识产权都具有无形性、财产性、人身性这些特征,而且从客体范围来看,非物质文化遗产与知识产权具有一定的重叠性。因此,可以利用知识产权规则体系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非物质文化遗产与知识产权确实存在着某些相容的地方,但利用现行知识产权规则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还存在绕不开的制度障碍。

(一)传承权缺失。

尽管我们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方面做了很多卓有成效的工作,但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现状仍然是不容乐观的。首先是缺少一个比较科学的传承权保护体系。虽然非遗保护工作已进行了多年,相关部门和单位也付出了大量的劳动,但是,由于缺少理论的支撑,很多工作都是在摸着石头过河。虽然文化部制定了关于国家级传承人的认定和管理办法,但是对于如何保护这些传承人却没有具体的.法规和政策。其次是投人不足的问题。而在传承人的保护方面,也存在这样一些问题:一是由于当今社会的多元化发展,传承人难以凭借某种传统文化技能维持基本生存条件;二是传承人的价值在文化遗产保护和文化发展中得不到充分重视,其文化环境、社会地位日渐萎缩;三是传承人的基本权益尚未得到保障,传承活动缺乏足够的外部环境支撑,包括财政、技术、法律等方面的支撑。

(二)隐私权受到侵害。

非物质文化遗产隐私权保护的是受社会认可的道德价值和文化尊严,具有非财产属性;商业秘密是与企业法人的经济利益联系在一起的财产权益。非物质文化遗产隐私权受到侵害后,构成一种人格尊严的伤害,造成群体成员内心的不安。因此,非物质文化遗产隐私权对实现文化和精神目标非常重要。如果公开某些非物质文化遗产,将破坏某一民族文化的同一性。有时这种非物质文化遗产只传承给具备条件的特定专家,不能向外人披露。因为这种文化遗产承载了群体的自我意识;公开它会毁坏群体的自我理念。所以,侵犯非物质文化隐私权的行为应由专门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权利保护法调整,而企业法人的商业秘密受到侵犯后会造成企业的经济利益损失,应由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调整。

(三)知识产权问题开始凸显。

对非遺进行数字化、信息化和网络化建设,打破档案原有的时空局限,实现资源共享,加快非遗的传播速度的同时,也带来了网络侵权等问题。从非遗范围来看,知识、技能等非遗资源,本身就是一种知识产权。保护主体在进行归档时,应充分考虑非遗资源的所有权属性,不能简单地将属于个人财产的非遗作为公众资源进行分享。

(一)传承权的实施。

1.建立档案。由于传承人的特殊的“传”与“承”的作用以及我国传承人群体的现状,也为了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各种要素得以更完美地展现,为每一位传承人建立档案是非常必要的。建立有关档案不仅规定了要为国家级代表性传承人建立档案,而且对档案的内容规定了具体的要求。2.经济扶持。国家有义务扶助民间文学艺术发展和利用,而作为在国家有关机关登记备案的传承人来说,他们有权从政府那里获得相应的物质补助。3.宣传、推广与引导。国家在传承权实施中的宣传与引导作用,即通过大众传媒、舆论工具大力宣传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积极维护并创造有利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活动的文化环境、社区环境和公众环境同时,对社会力量参与的各种保护行为,政府要发挥积极引导作用。

非物质文化遗产隐私权意味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权利主体为了维护文化尊严和文化完整,有权决定是否向族群或社群之外公开其传统文化信息。对于民间文学艺术的主体而言,则意味着有权决定是否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公之于众,以及何时、何地和以何种方式将其公之于众。通过禁止他人未经其同意擅自公开作品,就可以实现对传统文化隐私的有效控制。

我国大多数档案管理部门已开设网站,档案内容的增值服务、档案资源的展示与宣传等成为档案网站的重要功能。档案工作人员应抓住机会,借助网络力量多方互动,展开相关的收集整理工作。

三、结束语。

综上,无论是传承权、知识产权、隐私权还是反不正当竞争等知识产权制度,均不能全部覆盖非物质文化遗产之内涵,更不能全面涵盖非物质文化遗产利害关系方的利益。事实上,能够纳入现代知识产权规则体系的只能是基于传统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创新与创造,而不是传统非物质文化遗产本身。

参考文献:

[2]于海广,王巨山.中国文化遗产保护概论[m].济南:山东大学出版社,:53.

知识产权保护论文(优质14篇)篇五

xx青奥会是继北京奥运会后中国举办的又一重大奥运赛事。知识产权是国际奥委会和xx青奥组委的核心权利,保护奥林匹克和青奥会的知识产权是主办方的庄严承诺。事关中国和主办城市的声誉和形象。随着青奥会赛事日趋临近,青奥会知识产权保护更加凸显重要。为此,我们向全社会发出如下倡议:

树立保护知识产权的法治意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特殊标志管理条例》、《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尊重奥林匹克和xx青奥会知识产权权利人和合法使用人的正当权益。

二、积极参与保护xx青奥会知识产权的宣传、教育活动。主动了解青奥会知识产权的内容,自觉保护青奥会知识产权,牢固树立大局观念,切实维护xx青奥组委利益和国家形象。

三、未经权利人许可,不要基于任何商业目的使用xx青奥会知识产权,不要将xx青奥会知识产权与任何商品或商业服务结合使用,不以任何手段借助xx青奥会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需在非商业活动中使用xx青奥会知识产权的,应根据xx青奥组委的要求履行申请报批程序,并根据权利人批准的`时间、方式和场所等规范使用。

五、不以任何形式购买、销售、传播或使用侵犯奥林匹克和青奥会知识产权的产品或服务。发现侵权行为的,及时向有关机关或者xx青奥组委举报。

保护知识产权是确保xx青奥会顺利、圆满举办的不可或缺的方面。我们呼吁社会各界,共同营造保护知识产权的良好氛围,为把xx青奥会办成体育盛会、文化盛宴、青春盛事做出自己的贡献。

知识产权保护论文(优质14篇)篇六

1.星辰,真诚永恒。

2.星晨,机械科技晨星。

3.星晨机床,启动你的光芒。

4.晨星,成就源自努力!

5.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星辰。

6.好机床,星晨创。

7.星辰,成就未来。

8.星晨——支撑中国的力量,

9.精益求精,星晨机床!

10.星晨机床:斗转星移,变换世间传奇。

知识产权保护论文(优质14篇)篇七

我国“十一五”规划明确提出: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按照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方针,加快建设国家创新体系,不断增强企业创新能力,加强科技与经济、教育的紧密结合,全面提高科技整体实力和产业技术水平。年初召开的全国科学技术大会,进一步绘制了未来的蓝图:要用的时间,即到,使我国的自主创新能力显著增强,进入创新型国家行列,为在本世纪中叶成为世界科技强国奠定基础。由此可见,自主创新被提高到国家战略的高度。

在技术创新过程中,自主创新的对立面不是“开放创新”,自主创新不是“闭门造车”式的创新,它不排斥开放与集成,集成技术也可有自主创新,自主创新业不是鼓励从头做起,将引进的技术消化、吸收再创新业是自主创新的组成部分。所谓自主创新是指通过原始创新、集成创新或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拥有一批自主知识产权,从而提高了创新主体自身市场竞争力的创新活动。自主创新中“自主”应该是宏观意义上的自主——国家层面上,只要是在一个国家范围内进行的创新活动,不论这种创新活动是原始性创新,还是合作性创新,还是引进消化吸收的二次创新,只要创新主体在一个国家范围内,知识产权归我们所有,都应属于自主创新的范畴。对此,要使各项制度、机制和资源配置更有利于原始创新,使之涌现出更多的科学发现和技术发明;要加强集成创新,使相关科技成果有机融合,形成具有市场竞争力的产品与产业;在引进国外先进技术的基础上消化吸收进行二次创新。

进行自主创新的主要角色是政府和企业。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是创新环境和创新政策的主要提供者,政府应该是一个公共型的政府,为自主创新提供完善的公共服务,政府参与自主创新活动,往往是缺乏监督的,是低效的,而真正的创新主体应为企业。企业是进行自主创新最活跃的力量,他们通过自主创新可以获得超额利润和相对的竞争优势,而这恰恰是企业进行自主创新的内在动力,也可以说是最原始的冲动。没有利润可言企业是绝对不可能进行创新活动的,企业不是慈善机构,追逐利润才是他们进行经营活动最根本的目标。这种自主创新的内在动力必须在合适的外部环境中培育形成。

就外部环境而言,首先政府导向明确,因为基础研究的保障、产业共性知识的提供、创新基础设施的建设和完善以及涉及国家安全和政治地位的创新行为等,有赖于政府的组织和引导。特别是自主创新法制环境的建设必须依赖强有力的政府职能;再就是要有完善的自主创新要素交易市场,自主创新要素是指人、机会、环境和资源等,在自主创新过程中伴随着资源的大量投入。企业往往在创新的起始阶段资源投入较少,随着创新过程的展开,要求投入越来越多。正由于很多企业难以保证创新过程中资金投入的持续性,造成了许多技术创新活动的梗阻或中断。一个不成熟的自主创新要素市场会使自主创新速度缓慢或者成本增高、风险增大,甚至使自主创新无法进行,削弱企业的自主创新动力;其次就是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导致企业自主创新动力受阻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市场缺乏公平性,整个社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薄弱。对于以盈利为目的的企业来说,由于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不够,就有可能发生创新成果被仿冒或盗用的侵权行为,这就会严重挫伤企业自主创新的积极性,削弱其创新的动力,最终会影响企业的竞争力和社会经济的发展。

对于知识产权保护对自主创新的影响还存在不同的看法,认为知识产权保护有利于自主创新观点的学者指出知识产权保护不仅是维护发明者的权益,促进研究开发和技术扩散的有效工具(harperandrow,1950),而且是经济增长的重要决定因素;反对者则认为,知识产权垄断科学研究的`自由,是影响出口的障碍(,),知识产权保护阻碍了技术的合理扩散和应用,造成了社会福利的损失(cavescrookelkilings,1993)。无论是赞成还是反对,一个不可否认的事实就是:上世纪90年代以前的日、韩通过较弱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帮助国内企业模仿国外技术,从而极大促进了技术进步。毕竟现在我国所处的国内外环境与当时的日、韩所处的环境发生了巨大变化,我国为了建立公平的市场环境,吸引外资,扩大对外贸易以及美国、欧盟等国家给予我国政府的政治压力,迫切需要我国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大多数自主创新成果具有“难开发易复制”的特点,例如一张正版软件几百块,而盗版仅仅几块钱就可以买到。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如果对创新成果不进行保护,不赋予其财产权,这些成果一旦被研发出来,其他人可以低成本甚至无成本的获得,从而造就了一大批“搭便车者”。创新主体在投入大量的资金和劳动,并承担了创新的不确定性等各种风险之后,而并没有达到其预想的收益,其进行再创新的内在动力就会受到严重的挫伤。据美国研究机构调查统计,如果没有专利保护,60%的药品发明,38%化学发明都不会研究出来。

相反,如果国家对创新成果赋予创新主体(如企业)以一定时期的垄断权,这样创新主体就可以通过成果的商业化、许可等方式获得合理的回报,对再创新给予了资金支持,这样就进入了创新的良性循环。

联合国经济合作发展组织(oecd)在的《科技政策概要》中指出,技术创新是指发明的首次商业化应用。从此意义上说,如果一项技术发明,仅仅停留在实验室阶段,而没有走向市场,那么可以说还没有实现技术创新。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中的专利制度赋予专利权人在一定期限内的资产垄断权,就是要专利权人积极的将其创新成果推广应用。专利权人为维持自己的专利有效,需要每年按时向国家缴纳专利费,且逐年递增。同时,若专利权人在一定时期内没有实施、利用其专利技术,他不仅不能获得商业上的回报,而且其专利权会受到限制,如专利权的强制许可,这些压力的存在就迫使专利权人想方设法积极推广应用其创新成果,甚至通过技术转让的方式,尽可能快的实现其创新成果与市场结合,从而激励了创新成果现实生产力的转化。

在美国,已经建立起这样一个共享系统,一项新的创新成果可以立即加入到这个系统里来。这样如果其他人再进行相同领域的研究,就可以便捷的查阅前人研究的最新成果,避免了重复研究,大大节约了资源。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统计,在创新活动中,利用好专利文献可以节约40%的科研经费及60%的研究开发时间,如北大的王选教授就是在查阅了大量的专利文献的基础上,发明了世界领先的“激光照排技术”。

由此看来,我们必须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提高全民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使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贯穿于企业自主创新过程的每一个阶段。

1、构思和研发立项阶段。

首先进行文献的检索,综合各方面的技术信息,避免可能与已获得授权的专利发生冲突,规避侵权风险,避免低水平的重复研究,提高研究开发的起点和水平,合法的借鉴、利用已有的创新成果。

2、研究开发阶段。

要密切跟踪与项目有关的知识产权动态变化的状况,密切关注竞争对手的开发进展。现在有这种趋势,更多的创新人员在进行发明创造实物的展示前就未雨绸缪,事先提出专利申请,这叫做“预期性专利申请”,相对于在发明创造完成之后才考虑申请专利更有进攻性。只有及时进行专利申请,使创新成果获得法律保护,才能有效保障新技术、新产品开发的安全进行。

3、创新成果产业化和商品化阶段。

一项新产品要想最大限度的占领市场,获取高额的利润回报,就必须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如果进入市场的新产品尚未获得知识产权的保护,就极有可能失去大量的市场份额。当获得了知识产权的保护,一旦受到侵权行为的损害,就可以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利益。

在经济、科技日益全球化的今天,自主创新与知识产权保护越来越密不可分了。企业在重视自主创新的同时,必须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将知识产权保护贯穿于自主创新的每一个阶段。只有这样,才能激励企业的创新,不断提升企业的竞争力。

【参考文献】。

[1]王瑞金、徐汉明:开放经济中的中国自主技术创新能力培育[j],辽宁师范大学学报,(5).

[2]彭纪生、刘伯军:模仿创新与知识产权保护,科学学研究,(4).

[3]郑成思、李祖明:知识产权需要创新保护和运用[n],日报,(4).

[4]周寄中、张黎、汤超颖,:关于自主创新与知识产权之间的联动,管理评论,2005(11).

[5]陈瑜:企业技术创新的知识产权保护[j],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

[6]王冰清:试论知识产权与企业自主创新[j],太原科技,2006(3).

[7]赵爱云、何英、王建兰:国内外知识产权保护的发展趋势[j],电气技术,2005(8).

[8]张亚斌、易先忠、刘智勇:后发国家知识产权保护与技术赶超[j],中国软科学,2006(7).

知识产权保护论文(优质14篇)篇八

签订时间:

签订地点:

甲方:

乙方:

为保证双方的长期合作,维护甲、乙双方的合法权益,经双方协商一致,就双方签订的定作承揽合同达成如下补充协议:

本协议所称之甲方知识产权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内容:甲方提供的原创图案元素、文字、结构设计、画面设计以及由此而产生的衍生物。

1、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以营利或非营利的目的向任何第三方提供甲方的知识产权。

(2)凡涉及甲方知识产权的设计成果,归甲方所有;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使用并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

4、甲方提供的知识产权只可用于供应给甲方的合同货物。

5、甲方和乙方合同终止后,甲方提供的知识产权标识,带有甲方知识产权标识的印版或其它材料,甲方有权无偿收回或在甲方监督下由乙方主动销毁。

6、甲方和乙方合同终止后,带有甲方知识产权标识的货物,乙方应在3日内销毁或在去除相关标识后作其它处理,甲方有权予以监督。

7、因乙方违反上述条款,而使带有甲方知识产权标识的货物流入市场,侵犯甲方或甲方最终用户的知识产权,造成甲方或甲方最终用户损失的,由乙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违约金约定为10万元,若实际损失大于违约金的,按实际损失金额的150%赔偿。情节严重的,或违法数额较大、巨大的要提请国家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规定的刑事责任。

8、乙方因违反上述条款而使甲方陷入诉讼,乙方应承担甲方为此而产生的所有费用,包括间接损失。

9、任何一方违反上述条款,应向另一方赔偿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并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之其它侵权责任。

10、上述任何条款在双方合作期间及合作终止后持续有效。

甲方:乙方:

地址:地址: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传真:传真:

电话:电话:

开户行:开户行:

账号:账号:

税号:税号:

知识产权保护论文(优质14篇)篇九

保护知识产权是对创新制作能力的一种保护,要积极维护自己的知识产权,不能听之任之,如果发现应该积极应对,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的利益。以下是小编给大家整理的资料,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国家保护知识产权的主要措施是:不断健全、完善国家知识产权法律体系,营造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法治环境。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惩罚额度,依法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的各种行为。同时,要建立对重大经济活动知识产权特别审查机制,避免自主知识产权流失。防止企业的垄断发生,实现知识产权强国即科技强国。

一般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发生时,可以先与侵权者协商解决,当协商不成时可以通过以下方式综合处理:

(一)工商局查处、专利局查处、版权局(文化执法大队)查处:

通过向工商局、专利局、版权局(文化执法大队)举报,要求侵权企业停止侵权,同时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二)向公安局或海关等机关查处:

向公安机关举报检举,请求对侵权方责任人予以刑事处罚,从而从根本上制止侵权行为再次发生。涉及海关备案、海关知识产权保护向海关提出查处。

(四)人民法院起诉。

通过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令侵权方停止侵权,赔偿损失。一般分为民事纠纷案件、行政诉讼案件、侵犯知识产权的刑事案件。

人民法院受理的知识产权案件主要有三类:第一类是民事纠纷案件,包括各种知识产权。

合同。

纠纷案件,各种侵犯知识产权的侵权纠纷案件,以及知识产权案件中有关赔偿责任和赔偿数额的纠纷,经主管行政管理部门调处后,当事人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案件;第二类是行政诉讼案件,主要指当事人对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所作的行政处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案件;第三类是侵犯知识产权,构成犯罪,而由人民法院审理的刑事案件。这种保护主要适用于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利益遭受严重侵犯,并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况。

(五)其他行政部门查处。

与知识产权相关侵权行为涉及的行政部门。如食品工艺可能需要相关监管部门介入。

一般来说,各个部门查处并非完全独立,有时需要同时使用多个机关同时对侵权行为进行查处维权。企业当发现知识产权侵权时应及时维权,这样才能有效维护企业的知识产权价值。

知识产权保护是知识产权价值实现的重要环节,关系到企业的长远发展。国家和企业都纷纷对于知识产权保护采取措施,维护知识产权的合法权益,实现知识产权推动企业、国家的发展,凸显知识产权的实际价值。

不得不承认我国在初斯阶段对知识产权并没有强烈的观念,带来的现象就是随意复制、山寨别人的劳动成果,从而以最小的代价获取不属于自己的利益。一家企业要建立一个受到大众认可的品牌,就需要投入巨大的财力来研发、宣传、来保证质量。这时如果市场上出现大量侵权同类产品、同标识山寨产品时对这家企业就会造成致命的信任危机。

同样的,因为知识产权的保护不力,受损失的不仅仅是企业本身,消费者同样也是最大的受害者。当消费者以买正品价钱买到山寨的产品后,其心情可想而知。而且山寨产品质量得不到保证,根本没有售后服务可言,一但出现问题,消费者只能自己埋单。

保护知识产权是对创造者的尊重。一但这种尊重受到挑战,被践踏。那么,企业、作家、音乐家、科学家等就会失去创新创造的动力,这种动力的消失,其实也是民族竞争力的消失。换句话说,如果社会失去了发明创造,那么我们也就失去了生活。

例:我国三大鞋都为全世界提供大约70%的各类衬衣,但价格方面一直是白菜价,这是什么造成的呢?难道我们的企业制造出来的东西真的这样差,或真的这样没价值吗?其实不然,中国制造不差,差就差在忽略了自主知识产权与自主品牌的重要性。

例:上世纪90年代,我国原创音乐盛行,一批优秀的唱片公司与音乐人不断涌出。但随之而来的是盗版唱片与音乐网站将音乐人费尽心血所创作出来的作品共享于各大平台,使得音乐人失去了经济回报,使得唱片公司卖不出唱片,使得制力于投身音乐的艺术人才对前途感到迷茫,从而失去了继续创作优质音乐的动力。这些都使得中国乐坛的原创能力被重创,唱片业更是被盗版一举摧毁。

建立一个知名品牌就是建立了一张名为诚信的名片,任何投机取巧永远只配取短视之利,永远的山寨换之而来的是一个永远没有未来的明天。我国在20xx年12月加入世贸组织后,对保护知识产权就加以格外的重视,也是从那时开始,国家意识到保护知识产权能够增强经济实力,我们的民众与企业都纷纷意识到,保护知识产权能为企业带来显著的经济利益。

正因为此,我国近十几年来,加大利度保护知识产权,维护创造者的利益与权力,严利打击山寨。

例:20xx年8月21日乌鲁木齐海关下属的阿拉山口海口关查获了3万多双侵犯知识产权的鞋类产品,其中有耐克、阿迪达斯、reebok、newbalance、匡威、ugg、onitsukatiger、asics总共8个全球知名品牌鞋。

类似这样的案件,我国政府职能部门这些年查获了多起,而且通过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4.26知识产权宣传周,这些宣传让普通民众直接参与了进来,真正发挥了社会监督与沟通的作用。保护知识产权不仅仅需要我国职能部门监管,更需要民众的监督、企业的自觉。当这三者全面发挥作用时,相信我国将会诞生一大批优势的品牌,诞生一批可以承传百年的全球性民族品牌。那时,人民可以大胆的购买我国本土品牌,我国的经济水平也会进一步水涨船高。

企业本身需更积极主动事关知识产权不得有半点马虎。

企业本身也要积极维护自己的知识产权,不能听之任之,如若发现应该积极应对,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的利益。可惜的是在这一方面,本土企业与国外优秀企业还有相当大的差距。

例:20xx年8月份,阿迪达斯起起诉forever21侵权三道杠商标。为了一个简单的标志,阿迪达斯打起了官司,但在商场浸淫多年的阿迪达斯,又怎么会不明白这个标志背后所代表的含义?阿迪达斯三条杠标签多年来已在消费者心中形成了高端、时尚、质量的印象,这种印象转换而来的是销量、业绩与市场。所以,阿迪达斯果断起诉。

知识产权与我们每一个人的利益息息相关,知识产权更是与整个社会的创造力息息相关,人们幸福美满的生活离不开高质量、高水平的服务。而这些服务往往又源于好的创造,所以让我们一起对侵权说不,让我们用法律手段来维护每一位创造者的利益,哪怕只是您也了一篇原创文章,他人也无权不经过你的同意就私自利用。

知识产权是个人或集体对其在科学、技术、文学艺术领域里创造的精神财富依法享有的专有权。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的财产权。由于全球科技、经济的飞速发展,知识产权保护客体范围和内容的不断扩大和深化,不断给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和理论研究提出崭新的课题。而知识产权的概念是有关知识产权立法活动、司法实践和理论研究的基础,是一个必须明确的问题。因此,知识产权不但仍旧是一个动态发展的概念和迫切需要深化研究的领域,我们对知识产权概念的研究十分必要,而且随着对它及其他问题的研究将不断澄清知识产权领域的一系列理论问题,并指导知识产权立法、司法和行政执法实践,使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和理论逐步建立和不断完善起来。

概括地说,我国知识产权学术界对知识产权的定义主要有三种观点:

第2条(8)款,又被对世界经贸影响力更大世界贸易组织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简称trips)的第一部分第一条所重复。上述两个国际公约对知识产权划定的范围,是当今世界各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通例,迄今为止,多数国家的法理专著、法律,乃至国际条约,都是从划定范围出发,来明确知识产权这个概念,或给知识产权下定议的。

按照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第2条(8)款规定的知识产权定义,知识产权包括下列权利:1、与文学、艺术及科学作品有关的权利,即版权或著作权。2、与表演艺术家的表演活动、与录音制品及广播有关的权利,即邻接权。3、与人类创造性活动的一切领域的发明有关的权利,即专利权(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和非专利发明的权利)。4、与科学发现有关的权利。

4、工业品外观设计权;5、专利权、6、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7、未披露过的信息权。根据上述国际公约给知识产权下的定义,知识产权是指发明、发现、作品、商标、商号、反不正当竞争等一切智力创作活动所产生的权利,"这是各国真正专家们多年讨论的结果"。

(二)概括说。我国不少学者采用以概括式的方法对知识产权进行定义。如高等学校法学统编教材《知识产权法教程》所下定义为:"知识产权指的是人们可以就其智力创造的成果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又如《知识产权法详论》对知识产权的定义是指知识产权所有人对其从事智力活动而创造的智力成果依法享有的权利;再如《知识产权侵害赔偿》中使用的知识产权概念,是指智力成果的创造人依法享有的对其智力成果的权利和工商业活动中商业标记所有人对其商业标记的权利的总称,包括工业产权和著作权。

(三)无形财产体系说。近几年来,有的学者认为以知识产权名义统领下的各项权利,并非都是来自知识领域,亦非都是基于智力成果而产生,知识产权的"知识"一词似乎是名不符实。因此该学者建议,参照无形资产的类别,在民法学研究中建立一个大于知识产权范围的无形财产权体系,以包容一切基于非物质形态(包括知识经验形态、商业信誉形态、经营资格形态)所产生的权利。该无形财产权包括创造性成果权、经营性标记权和经营性资信权等3类权利。

由于国际经济、文化交往的发展,知识产权的地域性受到了空前的冲击,知识产权法律关系也日益国际化,主要表现在主体、客体和内容方面都含有大量的涉外因素。知识产权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依知识产权法确认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包括个人、集体、法人、合伙等,从国际交往来看既有内国人又有外国人。外国人在内国以及内国人在外国享有知识产权的现象已十分普遍。知识产权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知识产权关系主体间权利和义务指向的对象。知识产权可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工业产权,包括专利权(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工业品外观设计);商标权(商业商标、服务商标和制造商标)。工业产权是个广义的概念,它不仅包括工商业本身而且还包括农业、采掘业以及交通运输业等。另一类是著作权,亦称版权,主要包括作者对文学、艺术、音乐、摄影、电影、电视、计算机软件等方面的专有权,以及由此派生出来的邻接权。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主要是国内立法(专利法、商标法和著作权法),也有国际条约。从法律的角度看,知识产权具有以三个特点:1、专有性,专有性亦称独占性或垄断性。2、时间性,它是指法律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有一定的保护期,过了有效保护期,这种专有权就终止了,这种智力成果就变成了人类社会的共同财富。3、地域性,它是指依某一国法律而取得的某一专有权,只在该国境内有效,受该国法律保护,在其他国家无效,其他国家没有保护的义务,除非有条约规定。

知识产权作为一种精神财富和智力成果具有流动性。它可以通过多种途径、多种方式在国内外流动,科学、技术、文化、艺术是没有国界的。特别是19世纪以来,由于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及通讯事业的发展,促进了科学技术、文化、艺术在全球范围内的交流,各种报纸、杂志、国际学术会议、学者访问、国际博览会、电视、广播、图书资料、卫星技术、计算机的国际互联网等的出现,使得在一个国家取得的某一知识产权很容易就会传播到外国。这种知识产权的流动性与地域性是矛盾的,特别是对西方工业发达国家来说,严格地域性对其很不利。因为,一方面他们想把自己拥有的先进的科学、技术以及专利产品、商标商品、文艺作品输送到国外,占领国际市场。另一方面又惟恐这些智力成果到所在地国家无法受到法律保护,以至被无偿使用,从而在国际市场上增加了自己的竞争对手。所以,他们希望在本国取得的这些权利,同样也能够得到有关外国的法律保护。这样,就出现了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问题。当今世界是知识经济时代,对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是十分重要的。除了各国通过国内法对涉外知识产权给予保护外,一些国家和国际组织还签订和制定了许多有关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公约。目前,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公约主要有:(一)、《保护工业产权的巴黎公约》(简称《巴黎公约》),《巴黎公约》并没有给缔约国提供一套统一适用的专利法和商标法,它仅仅为缔约国规定了相互保护工业产权的几项基本原则。这些基本原则是:1、国民待遇原则。缔约国必须把它依法给予本国国民在工业产权方面的保护,也同样给予其他缔约国国民。2、优先权原则。成员国的国民就一项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和商标首先在某个成员国提出申请,自该项申请提出之日起在一定期限内(发明、实用新型为12个月,外观设计和商标为6个月),以同一内容向其他成员国提出申请,应以第一次申请的日期为以后提出申请的日期,在优先权限内,即使有任何第三者就相同的内容提出申请,专有权仍授予缔约国的申请人。3、强制许可原则。每一个成员国有权采取立法措施,规定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核准强制许可证,以防止专利权人可能对专利权的滥用,例如,专利权不实施或不充分实施专利。但强制许可只能在专利权人自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满4年,或者自批准专利权之日满3年(取其中较长者)未实施专利时才能采取此措施。4、独立性原则。同一发明在不同国家所获得的专利权彼此无关。(二)、《专利合作条约》。《专利合作条约》解决了专利权国际保护的基本原则。(三)、《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简称《马德里协定》)它是对《巴黎公约》中关于商标国际保护的补充。(四)、《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条约》简称《伯尔尼条约》基本原则:1、双国籍的国民待遇原则2、自动保护原则3、最低限度保护原则4、独立保护原则。(五)、《世界版权公约》,主要原则有:1、双国籍国民待遇原则2、有条件的自动保护原则3、独立保护原则4、最低限度保护原则。(六)《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基本原则:1、国民待遇原则2、最惠国待遇原则3、权利用尽原则。

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是指在一国所取得的某项知识产权如何才能得到有关外国的法律保护。具体地说包括:1、外国人如何在内国取得知识产权以及对外国人的知识产权的保护应依据什么法律,是内国法、外国法、还是国际条约;2、内国人的知识产权如何在外国得到法律保护,如已经在外国取得的某一项专有权如何在内国也同样得到法律保护。

关于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含义,基本偏重于执法方面,一般概括为"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双轨制"。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人们越来越认识到将知识产权法律保护或称知识产权保护仅仅栓释为执法、查处或审判等是不全面的,甚至此种概念上的定位会给实践带来很大的盲目性。在国际、国内知识产权保护环境特别是某些发达国家经济制裁的压力下,我国在知识产权保护上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和才力,动用多种机关进行打假冒、盗版的行动,我们取得了不可否认的成绩,但在相当多的地区和领域侵权活动有增无减,甚至越演越烈。其中重要原因之一就是在观念上不能对知识产权保护有一个立体、全面、宏观、深入的理解,对全社会特别是对产业界以至对知识产权执法机关,以全面、立体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教育、培养、引导上十分薄弱:"公众"意识不强,视侵权为"合法";某些企业不重视自己的知识产权,还受利益驱动乐于侵害他人权利;在执法机构上出现部门分立、各成体系、地方保护、存有摩擦的严重现象。在此种环境下,知识产权焉能获得全面、完满的保护?因而,从知识产权的特点出发,建立正确、全面的知识产权保护概念,是十分必要的。

知识产权,国家通过立法使其地位得到确认,并且通过知识产权法律的施行而使其取得现实的法律保障。知识产权对法律和法律的施行依赖程度较其他有形财产的民事权利要高得多。然而知识产权的保护决不仅仅是行政执法和打"官司",而是一项系统工程。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含含义起码包含五个方面:

首先是立法保护,即指国家通过立法赋予民事主体对其知识财产和相关的精神利益享有知识产权,并予以法律拘束力的一种保护。没有知识产权立法,就没有知识财产的法权形态,就没有其创造者和其他权利人的法律地位。其他财物(产)还可以通过储藏、占有等手段进行保护,但知识财产的特性决定如果其脱离、失去国家法律的保障,其创造者或其他所有人就会一无所有、丧失一切。即使他保有了知识财产的物质载体,但其知识财产并未因此获得保护。假冒、盗版、未经许可使用等将会成为不受法律追究的行为,权利人的知识财产被彻底剥夺。有学者将知识产权称为"诉讼上的权利",意指知识产权通常要通过诉讼等执法活动才能得以实现和保护。而实现诉讼上的权利,前提就要有立法对其进行保护。一个科学、先进、完备的知识产权立法,是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基础,是知识产权执法的前提和准绳。因此,建立和不断完善知识产权立法是知识产权保护的首要任务。

其次,是行政保护,即指国家行政机关对当事人某些比较严重违反知识产权法律的行为予以行政处罚,以及对某些知识产权向权利人予以授权等的行政行为。对知识产权的行政保护,是中国知识产权保护具有特色的"双轨制"的体现。从发达国家来看,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主要通过司法途径保护。他们的行政执法职能主要指海关的边境措施,以及贸易委员会对他国和地区的盗版、假冒严重的,在双边贸易中的经济制裁等。一般没有类似我国各个行政机关对侵权行为的罚款等行政处罚的情况。不论今后我国行政执法的趋向如何,对我国当前严重的盗版、假冒等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利用行政处罚手段,对知识产权给予保护仍不失有效措施之一。从几年的情况看,在某些知识产权领域如商标,行政执法占据重要的地位。

再次,是司法保护,对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是知识产权保护的中心和关键的一环,是最重要的知识产权法律实施活动。我国加强了对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我国对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是在人民法院深入进行司法改革,强调严肃、公正和公平执法,为我国改革开放、进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提供可靠司法保障的背景下开展的。也是在我国面临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按照世界贸易组织trips协议规定不断提高执法水平的情况下开展的。对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是指对知识产权通过司法途径进行保护,即由享有知识产权的权利人或国家公诉人向法院对侵权人提起刑事、民事诉讼,以追究侵权人的刑事、民事法律责任,以及通过不服知识产权行政机关处罚的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进行对行政执法的司法审查,以支持正确的行政处罚或纠正错误的处罚,使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都得到切实的保护。

第四,是知识产权集体管理组织保护。集体管理组织是知识产权创造者或其他权利人自身权利予以保护的社会组织。在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形成的历史中,较弱小的知识产权人为维护自身利益与势力往往强大的使用者如出版商、广播电视公司等相抗衡,为保护权利起到很大作用。各国法律一般赋予知识产权集体管理组织应有的法律地位,我国的音乐著作权协会就是类似的组织。最高人民法院曾经发函承认其与成员间的信托法律关系,该组织可以其名义作为原告为其成员进行诉讼。知识产权集体管理组织可以协助政府作很多的涉及知识产权保护的事情,可以自行处理涉及维护他们自身权益的事务以及发挥服务于社会的功能性作用,如完成收转作品等权利使用费、授权许可和转让、进行侵权交涉等许多事务。

第五,是知识产权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自我救济。知识产权人与其他利害关系人对知识产权具有直接利害关系,对侵权、盗版往往有切肤之痛。他们本身的知识产权及其法律意识有无或高低,对知识产权保护意义重大。发达国家的公司、企业等都十分重视自身知识产权的保护,设有专门从事知识产权法律事务的部门,并制定了一系列如何保护知识产权、如何在开展业务中避免对他人侵权等的具体措施和手段,以完善地保护自己的权利。我国的企业相对来说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淡薄,不懂得利用多种知识产权保护和发展自己的知识财产,对屡屡发生权益被侵犯、域名被强注、误将公知技术当"专有技术"受让当"冤大头"等,有的将发明专利的专利号等仅起到包装装潢作用等。知识产权人的自我救济范围很广,在主张权利阶段,就包括向侵权人提出警告、交涉,各类请求权的行使等等。

上述五个方面的保护互相渗透、互相配合,形成社会综合治理的立体防线,才能有效的对知识产权进行保护,才能及时制止、制裁侵权行为,才能为人类智慧之火,添加知识产权保护之油,才能保障科技创新的战略任务得以实现。此外,最为基础、最为重要、最为迫切、难度也最大的,是树立和提高全社会、全民族的知识产权意识,有了此种意识才能实现知识产权的全面保护,实现社会的真正文明。

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范围包括对专利、商标、著作权(版权)、邻接权以及防止不正当竞争权等涉及人类智力成果的一切无形财产的财产权和人身权的保护。我国法律规定的保护范围和水平基本与知识产权国际条约规定的范围和水平相同,并且将会受到《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等国际公约的积极影响。此外,人民法院的知识产权审判庭还将有关技术转让、技术合作等各类技术合同纠纷案件作为自己的收案范围。

为了促进科学技术和文化事业的发展,我国于1982年颁布了《商标法》,20xx年10月进行修订;1984年颁布了《专利法》,20xx年8月进行了第二次修订;1990年颁布了《著作权法》,20xx年10月进行了修订。国务院有关部门还制定了实施上述法律的条例、细则,确定了我国对涉外知识产权的保护原则。

上述法律、法规均属于实体法,没有冲突法条款。

一、对专利权的法律保护。

关于外国人在我国依法取得专利权问题,我国《专利法》规定了有条件的国民待遇原则。我国《专利法》第18条规定:“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专利的,依照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根据本法办理。”可见,外国人在我国申请专利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该国与我国有条约关系;二是该国与我国有互惠原则。外国人在中国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必须委托国务院指定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目前,国务院指定的涉外专利代理机构有: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即中国国际商会)专利代理部、上海专利事务所、中国专利代理有限公司等。外国人必须向专利代理机构提供下列文件:(1)国籍证明;(2)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总部所在地证明文件;(3)外国人、外国企业、外国其他组织的所属国,承认中国公民或者单位可以按照该国国民的同等条件,在该国享有专利权和其他与专利有关权利的证明文件。

关于外国人在我国申请专利所享受的优先权问题,根据我国参加的《巴黎公约》规定,成员国的国民或在成员国有住所的人就同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其他成员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外观设计6个月内,又在中国提出申请的,可以凭在其他成员国第一次申请的证明文件,在我国享有优先权,即依第一次申请之日为申请日。

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将其在国内的发明创造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应当首先向中国专利局申请,并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同意后,委托国务院指定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擅自向外国申请专利泄露国家机密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商标权的法律保护。

关于外国人在我国的商标注册问题,依照我国《商标法》第17条规定:“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按其所属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办理,或按照对等原则办理。”第18条规定:“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和办理其他商标事宜的,应当委托国家认可的具有商标代理资格的组织代理。”这就是说,我国对外国人的商标注册采取了有条件的国民待遇原则。根据这一原则,目前已有3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几十万件商标在我国注册获得了商标专用权。外国人在我国注册商标,以及办理其他商标事宜,应当委托国家指定的中国国际商会代理。委托代理,必须正式办理经过公证认证的。

委托书。

和有关证明文件。

关于外国人在我国注册商标所享受的优先权问题,按照我国参加的《巴黎公约》的原则,我国国务院规定,从1985年3月19日起,凡是公约成员国国民,已向《巴黎公约》的任何一个成员国提出了商标注册申请,其后又在中国就同一商标,在相同的商品上提出注册申请的,可以从第一次申请后6个月内要求享有优先权。凡要求享有优先权的,应当提出书面声明,以及在其他成员国第一次申请的副本和其他有关文件。

我国出口商品需在国外注册的,应依照我国参加的《巴黎公约》和《马德里协定》或根据对等原则,以及对方国家规定的无条件国民待遇原则,首先在我国工商管理机关注册,并委托中国国际商会代理,在外国申请注册。

三、对著作权的法律保护。

我国《著作权法》的国际保护也采取了“双国籍国民待遇原则”,即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其在境内还是在境外是否发表,均作为中国作品,受中国《著作权法》保护。如果外国人的作品在中国境外首先出版,30天内在中国境内也出版的,视为在中国境内首先出版,也作为中国作品受法律保护。

外国人已在我国境外出版的作品,应根据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受中国《著作权法》保护。上述外国人的作品不论是否在中国境内首次出版,只要符合《著作权法》的规定,都在我国境内像中国公民的作品一样,自动受到法律保护。

我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作品,如要在外国受到法律保护,可以根据我国已经参加的国际公约的规定,在公约某一成员国首次出版,在其他成员国也同时等到法律保护,或者首次在我国出版后的30天内也在《伯尔尼公约》某个成员国中出版,将被视为同时出版,则可以受到所有成员国的法律保护。

总上所述,在当今经济快速发展的时代各国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制定一套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法是各国在发展经济过程中必须考虑的问题。只有这样才能更好的保护本国的知识产权不受侵犯,并且能更好的利用国外的知识产权使之更好的服务于本国经济的发展。

2

页,当前第。

1

1

2

知识产权保护论文(优质14篇)篇十

甲方:

乙方:

地址:

地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鉴于甲乙双方签订了相应设备采购合同,为保证双方的长期合作,维护甲、乙双方的合法权益,经双方协商一致,就知识产权保护达成如下协议:

1. 根据双方所签合作协议,乙方视情况可使用甲方拥有的或有权使用的以下知识产权的一种或数种:

1.1. 专利权: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1.2. 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专有技术):技术方案、工程设计、电路设计、制造方法、配方、工艺流程、技术指标、计算机软件、数据库、研究开发记录、技术报告、检测报告、实验资料、试验结果、图纸、样品、样机、模型、模具、操作手册、技术文档、相关的函电等等。

1. 乙方拥有甲方所提供的产品设计数据,乙方有权按产品设计数据进行生产加工,但产品只能是销售给甲方。

2. 主合同期满,乙方无权再使用产品数据进行生产、销售,并应销毁原有合同专用的模具、样板、图文、数据等生产工具(费用由乙方承担)。

3. 乙方不得仿制、假冒甲方产品;不得将甲方提供的或具有甲方知识产权的任何模具、工装、图文、数据等转让、出借或以其他方式给他人使用;不得将相应的产品包括正品、副品及利用上述模具、工装生产的零配件转售他人。

4. 如知悉第三方侵害甲方专利权及商业秘密的行为,乙方有义务提供线索并配合甲方进行调查取证,协助工商、司法机关查处侵权行为。

1. 乙方应该保证,所有甲方提供的设计数据、工装夹治具、图文、模具;乙方不得透漏给第三方(包含其母公司或子公司)。

2. 乙方应该保证,所有甲方数据及图文在未经得甲方同意的情况,不进行复制与拷贝。

1. 乙方为甲方提供的技术或设计、制造的产品及所采用的设计方案、外观、技术如侵犯任何第三人的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乙方应对此负责,并对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负赔偿责任。

2. 协议期满或提前终止时,乙方未及时将含甲方指定内容商业秘密的相关载体(含复印件)如数交还甲方的,应向甲方支付10万元的违约金,并仍须履行甲方限期交还上述资料的义务。

3. 乙方运用甲方提供的技术、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为自己或他人生产、销售产品(包括许诺销售)的,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30万元,如违约金不足补偿损失的,还应赔偿损失,此损失分为直接损失及间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甲方的失去的利润、市场份额的丧失、品牌损失、重新开拓市场的费用等。

1. 对于甲方提供的技术(含外观),未经甲方许可,乙方不得自行将其申请专利;对乙方提供的技术(含外观),为防止第三方将该技术申请专利,甲方有权督促乙方尽快将其申请专利,乙方不答复的或不能在指定期限内提出有效申请的,视为乙方放弃该专利的.申请权给甲方,甲方有权直接申请,但对于取得的专利权,乙方将有偿使用,如转让,乙方有优先的受让权。

2. 未经约定或甲方许可,乙方不得将甲方专利号印在为自己或他人生产、使用、销售的产品上。

1. 乙方在与甲方进行业务交往过程中,获悉的甲方商业秘密应履行严格的保密义务,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未经甲方许可,不得自行使用和许可第三方使用、不得出现泄密事件(包括主动向第三方泄露或因保护不当为第三方获知).

2. 乙方应有健全的商业秘密保护制度,与相关员工签订保密协议,商业秘密载体的复制、借阅、分发、回收、销毁等,应严格实行登记、追踪等相关制度,妥善保管。

3. 甲乙双方合作结束后,乙方有义务将含甲方指定内容商业秘密的相关载体(含复印件)全部交还给甲方。

4. 乙方在与甲方进行业务交往过程中,不得通过任何不正当途径与手段探听、窃取、使用、泄露甲方之商业秘密。

5. 乙方应妥善保管甲方提供的样板、模具、夹具、工装及图文、资料等生产工具,在甲乙双方合作结束后,所有复制品全部交还给甲方。

甲方: 乙方:

授权代表: 授权代表:

知识产权保护论文(优质14篇)篇十一

知识产权,也称其为“知识财产权”,指“权利人对其所创作的智力劳动成果所享有的财产权利”,一般只在有限时间期内有效。今天小编要与大家分享的是: 知识产权的保护合同范本,具体内容如下,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甲方:

乙方:

同时甲方对乙方的劳动支付了工资、奖金、提成等报酬,乙方有义务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甲、乙双方在自愿的原则下订立以下协议,保护双方的权利和利益。

一、商业秘密:

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公司带来经济效益,具有实用性并经公司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不为公众知悉,是指该信息是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的。

能为公司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是指该信息具有确定的可应用性,能为公司带来现实的或潜在的经济利益或者竞争优势。

保密措施,包括订立保密协议,建立保密制度及采取其他合理的保密措施。

构成甲方商业秘密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乙方因工作关系获得或交换所得的保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甲方的财务数据、经营方案、管理规程、客户名单、货源情报、销售计划、技术构思、软件、硬件、系统集成方案、供销渠道以及计划、措施等一切与甲方有关的信息,这些信息可能全部是乙方本人的工作成果或间接取得。而这些信息的产生可能包括但不限于:

乙方为完成甲方分配的工作而产生;

乙方为了工作而独立构思或取得;

甲方对公知信息进行选择、整理而形成的新的信息;

甲方合法向第三者取得;

甲方偶然取得。

二、保密义务:

乙方有不披露或使用信息的责任,如果甲方有明示或默示的授权,仅在授权范围内披露或使用信息。

乙方有进行合理注意的责任,乙方对所获得的甲方信息给予合理的注意,保证不超出授权范围披露或使用。

乙方不得以下列不正当手段获得或帮助他人获得甲方的信息:

获得信息是未经授权而获取、控制包含有信息的载体,或采取任何技术手段而取得的;

获得信息是使用暴力、胁迫、欺诈、贿赂、盗窃或其他任何非法手段的结果;

获得信息的地点是未经授权而进入的地点;

劝诱或帮助他人劝诱甲方内掌握商业秘密的员工离开甲方。

竞业限制:

1. 保密义务:乙方同意为甲方利益尽最大努力,不组织、不参加任何与甲方竞争的企业,不从事任何不正当使用甲方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的行为。

3. 保守构成秘密信息要素的信息:甲方的上述秘密信息的部分个别要素可能产生这种情况,即其虽未被公众所知,但未产生该信息的其他部分或整体成为公众知识,这种信息整体仍然具有保密价值,因此乙方同意遵守这种部分或个别要素的公知不影响其对仍处于秘密状态信息的保密义务,乙方不得泄露这些信息,不得诱导第三人通过收集部分公开信息以整理出甲方的秘密。

4. 保密信息的`使用:除因工作需要之外,乙方无论受聘于甲方期间还是聘用劳动合同终止、解除以后,保证不使用、不发表和不泄露有关甲方及其客户的任何秘密,不使他人获得、使用或计划使用这些信息,并尽最大努力确保资料不遗失、不残缺、不污损,在甲方指示和在业务范围内,可以允许进行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的交流,但:

不得直接或间接地向甲方内部、外部的无关人员泄露;

不得为私人利益使用或计划使用;

不得复制或公开包含甲方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的文件或文件副本;

对工作中所保管、接触的有关甲方或甲方客户的文件应妥善对待,未经许可不得超出工作范围使用。

5. 负责高级管理、掌握技术秘密的员工,无论是因故还是无故终止、解除合同,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自营与甲方相同的产品或相关类似的业务及不向这些企业提供技术性指导等顾问工作,也不得引诱现在是或在其终止、解除合同前任何时候是甲方职员的任何人离开甲方。(竞业限制及其补偿)

6. 文档的移交处理:当结束在甲方的工作时,乙方应及时将所有与甲方经营活动有关的文件、记录或材料(包括个人笔记本和复印的资料)交给甲方指定的代表。

7. 发明的归属及报告:乙方在受聘于甲方期间,由甲方资助或由甲方提供工作环境创造的技术成果归甲方所有;为了甲方的利益,应将其职务创造中有关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迅速向甲方汇报,并以书面形式作出报告,同时协助甲方获得和增加上述权利。乙方保证在合同期内向甲方完整透露关于业务活动的一切构想。

8. 发明归属文档上交:乙方应该写出并保管第6条涉及的发明、革新或设计的文字记录,并及时将这些记录及补充的说明提交给甲方指定的代表。

9. 时效及时效期内应遵守的规则:鉴于甲方拥有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在竞争中有重要价值,存在于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和终止、解除之后,因此乙方同意:上述义务在劳动合同有效期内和劳动合同终止、解除之日起壹年内有效,对重要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长期有效。

10. 乙方承担因泄密或非法使用、转让甲方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而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和名誉侵害的责任。如果甲方对乙方的保密要求违反公共利益和国家安全或显失公平、加重保密义务的,甲方应负违约责任并赔偿乙方的直接损失。

11. 执行本协议产生的争议应交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法院解决。

12. 本协议任何部分的修改和无效,均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法律效力。

签字生效

甲方: 乙方: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知识产权保护论文(优质14篇)篇十二

四川禹王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本人在公司任职期间,在工作开展中,主要通过以下联络方式沟通信息:电话:手机:传真:email:开户行:户名:账号/卡号:以上联络方式,是本人工作中使用的联络方式,通过以上方式洽谈,传递的信息,凡涉及的所有工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件、电话洽谈、email、传真、扫描等等文件及信息均专属于禹王公司,属于保密范畴。

绑定书上的银行帐号为本人每月领取工资的唯一卡号。

(注:上交时请附上银行卡正面(带卡号一面)复印件一张。)。

声明人(签字):。

知识产权保护论文(优质14篇)篇十三

聘请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受聘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因业务需要,特聘请乙方担任常年知识产权顾问,现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第1条乙方指派顾问。

乙方接受甲方聘请,指派_________担任甲方的常年知识产权顾问,甲方同意前述指派,并认可乙方可能出现的临时委派其他人配合指派人完成第2条所述工作之情形及/或指派的人因故(如疾病、开庭冲突、出差等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经甲方同意,可由乙方的其他指定人暂时替代处理较急的事务。但乙方更换指派必须经甲方同意。

第2条甲方的服务范围。

日常法律范围:

2.3应甲方要求,对甲方签署的各种法律文书进行见证;。

2.4协助甲方参与较为重大商务活动的谈判、磋商,并提供分析论证;。

2.5受甲方委托,签署、送达或者代为收领法律文件;。

2.6受甲方委托,保管甲方要求乙方妥善保管的法律文件;。

2.8受甲方委托,向侵害、损害甲方合法权益的第三方提出交涉及索赔;。

2.9协助甲方完善内部管理的有关法律事务,提出法律建议;(如企业用工保密制度、知识产权合同管理等)。

2.10甲方在经济活动中发生的各类诉讼、仲裁及/或行政处罚案件,须另行约定;。

2.12乙方的服务范围中,不包括各类合同、协议书、规章制度的撰写、草拟;。

2.13本合同中,乙方的服务范围不包括甲方之控股公司、子公司或其他关联公司;。

2.14本条所列2.10条至2.13条法律事务的具体个案实施,如果委托乙方代理,需另行同乙方办理委托手续(另签委托代理合同),并向乙方经办律师出具授权委托书,同时,甲方须另行向乙方支付代理费,乙方则在收费给予优惠。

商标服务范围:

2.19就甲方有关商标战略进行整体策划提出律师意见、出具建议函;。

2.21本条所列2.17至2.20项法律事务的具体个案实施,如果委托乙方代理,需另行同乙方办理委托手续(另签委托代理合同),同时,甲方须另行向乙方支付代理费,乙方则在收费上给予优惠。

专利服务范围。

2.22就企业的专利战略、组织构架、人员安排和工作方式提供咨询意见;。

2.23就合作伙伴的或竞争对手的国内外专利提供咨询、文献监视和检索;。

2.25代理复审请求及无效宣告请求;。

2.27出具是否具有专利性和是否侵犯他人的专利权的法律意见书;。

2.28接受委托就专利申请的复审决定和专利的无效宣告决定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29技术转让与专利实施许可的中介谈判、合同起草及摸底调查;。

2.31关于专利保护的其它事务。

2.32本条所列2.23至2.31项法律事务的具体个案实施,如果委托乙方代理,需另行办理委托手续(或另签委托代理合同),另行向乙方支付代理费,乙方则在收费上给予优惠。

软件服务范围。

2.34代理计算机软件登记和著作权登记;。

2.37本条所列2.34至2.36项法律事务的具体个案实施,如果委托乙方代理,需另行办理委托手续(或另签委托代理合同),另行向乙方支付代理费,乙方则在收费上给予优惠。

第3条工作方式。

3.1乙方担任甲方常年知识产权顾问的代理人应按甲、乙双方事前约定的时间、地点进行工作。乙方因故不能工作,应事先通知甲方。甲方随时有事交办,如无特殊情况,指派顾问应及时予以受理。

3.2乙方应按甲方法定代表人和其指定的联系人的要求提供法律服务。本合同中,甲方指定为顾问的联络人,负责转达甲方的指示和要求,转交文件和资料等。

4.2指派顾问办理甲方委托事项所发生的下列办案费用,由甲方承担:

a.各种政府、法院、行业官方及法定中介机构所收取的费用;。

b._________市区以外发生的差旅、食宿、车船及一切杂费;。

c.办理甲方事务而产生的一切交际费用;。

d.调查取证购买样品,录音录(照)像,检索查询,公证及技术鉴定费等。

第5条甲方的义务。

5.2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顾问费和乙方实际支出的办案费用;。

5.4体谅乙方的职业操守的约束,不强求乙方出具有违其职业操守的法律文件,甲方应尊重指派代理人依据法律独立、不受干扰地作出专业判断的权利。

第6条乙方的义务。

6.3乙方不得违背职业纪律,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在与甲方有严重利益的另一方亦从事相同的法律服务。

6.4指派代理人仅接受甲方的法定代表人或联络人的委托办理甲方法律事务,不得随意接受甲方其他员工的委托或咨询,并提供不利于甲方的法律意见。

第7条合同的生效及解除。

本合同有效期为开放式的,自本合同签字之日起生效。甲、乙双方欲解除本合同,应提前二个月书面通知对方。没有书面通知的,视为同意续签合同,本合同继续生效。

第8条合同的变更。

任何一方要求变更本合同条款,需双方再行协商,签订变更协议,未经书面变更的任何内容,不对甲、乙双方产生法律效力。

第9条其他。

9.1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解决。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亦应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时,双方均可向_________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仲裁适用该会之《仲裁规则》。

9.2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_________。

授权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授权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

知识产权保护论文(优质14篇)篇十四

甲方:

乙方:

鉴于甲乙双方签订了相应设备采购合同,为保证双方的长期合作,维护甲、乙双方的合法权益,经双方协商一致,就知识产权保护达成如下协议:

1.、根据双方所签合作协议,乙方视情况可使用甲方拥有的或有权使用的以下知识产权的一种或数种:

1.1.、专利权: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1.2.、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专有技术):技术方案、工程设计、电路设计、制造方法、配方、工艺流程、技术指标、计算机软件、数据库、研究开发记录、技术报告、检测报告、实验资料、试验结果、图纸、样品、样机、模型、模具、操作手册、技术文档、相关的函电等等。

1.、乙方拥有甲方所提供的产品设计数据,乙方有权按产品设计数据进行生产加工,但产品只能是销售给甲方。

2.、主合同期满,乙方无权再使用产品数据进行生产、销售,并应销毁原有合同专用的模具、样板、图文、数据等生产工具(费用由乙方承担)。

3.、乙方不得仿制、假冒甲方产品;不得将甲方提供的或具有甲方知识产权的任何模具、工装、图文、数据等转让、出借或以其他方式给他人使用;不得将相应的产品包括正品、副品及利用上述模具、工装生产的零配件转售他人。

4.、如知悉第三方侵害甲方专利权及商业秘密的行为,乙方有义务提供线索并配合甲方进行调查取证,协助工商、司法机关查处侵权行为。

三、不侵权保证。

1.、乙方应该保证,所有甲方提供的设计数据、工装夹治具、图文、模具;乙方不得透漏给第三方(包含其母公司或子公司)。

2.、乙方应该保证,所有甲方数据及图文在未经得甲方同意的情况,不进行复制与拷贝。

四、违约责任:

1.、乙方为甲方提供的技术或设计、制造的产品及所采用的.设计方案、外观、技术如侵犯任何第三人的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乙方应对此负责,并对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负赔偿责任。

2.、协议期满或提前终止时,乙方未及时将含甲方指定内容商业秘密的相关载体(含复印件)如数交还甲方的,应向甲方支付10万元的违约金,并仍须履行甲方限期交还上述资料的义务。

3.、乙方运用甲方提供的技术、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为自己或他人生产、销售产品(包括许诺销售)的,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30万元,如违约金不足补偿损失的,还应赔偿损失,此损失分为直接损失及间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甲方的失去的利润、市场份额的丧失、品牌损失、重新开拓市场的费用等。

1.、对于甲方提供的技术(含外观),未经甲方许可,乙方不得自行将其申请专利;对乙方提供的技术(含外观),为防止第三方将该技术申请专利,甲方有权督促乙方尽快将其申请专利,乙方不答复的或不能在指定期限内提出有效申请的,视为乙方放弃该专利的申请权给甲方,甲方有权直接申请,但对于取得的专利权,乙方将有偿使用,如转让,乙方有优先的受让权。

2.、未经约定或甲方许可,乙方不得将甲方专利号印在为自己或他人生产、使用、销售的产品上。

六、商业秘密的保护:

1.、乙方在与甲方进行业务交往过程中,获悉的甲方商业秘密应履行严格的保密义务,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未经甲方许可,不得自行使用和许可第三方使用、不得出现泄密事件(包括主动向第三方泄露或因保护不当为第三方获知).

2.、乙方应有健全的商业秘密保护制度,与相关员工签订保密协议,商业秘密载体的复制、借阅、分发、回收、销毁等,应严格实行登记、追踪等相关制度,妥善保管。

3.、甲乙双方合作结束后,乙方有义务将含甲方指定内容商业秘密的相关载体(含复印件)全部交还给甲方。

4.、乙方在与甲方进行业务交往过程中,不得通过任何不正当途径与手段探听、窃取、使用、泄露甲方之商业秘密。

5.、乙方应妥善保管甲方提供的样板、模具、夹具、工装及图文、资料等生产工具,在甲乙双方合作结束后,所有复制品全部交还给甲方。

七未经协议或甲方许可,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为自己及第三方生产、销售使用甲方知识产权的产品或零部件。

八不论任何原因,乙方未经甲方同意而将甲方提供的知识产权许可、提供、泄露给第三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50万元,违约金不足弥补损失的,乙方仍应赔偿损失,损失计算与上述第(四)项同。

九、乙方违约情节严重的,甲方有权立即终止本合同,并同时终止主合同,依法追究乙方责任。

十本协议有效期与甲、乙双方所签订之主合同相同,本协议履行期间,如双方所签主合同不论以任何原因终止或被解除,则本协议也将自行终止。

十一、本协议终止或解除后,乙方应承担的对甲方知识产权的保护义务,并不解除,仍然有效。

十二、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可另行协商,或以《合同法》及有关法律为准。

十三、本协议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可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应提交甲方所在地法院解决。

十四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壹份,具同等法律效力,经双方签字、盖章并于双方所签的主合同生效条件下生效。

甲方:

授权代表:

乙方:

授权代表:

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相关范文推荐

    离婚房产归属权协议书(汇总14篇)

    合同协议作为一种法律文件,对于维护社会秩序和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想要撰写一份完备严谨的合同协议?以下是小编为您整理的合同协议样本,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重病捐助申请书(优秀20篇)

    好的申请书不仅需要内容准确、完整,还应具备良好的语言表达和逻辑思维能力。这些申请书范文收集了各个领域的优秀作品,希望能给你提供一些灵感和参考。xxx政局领导:您

    学校信息技术工作总结与计划(热门15篇)

    在技术工作总结中,可以回顾自己在项目中所遇到的问题和挑战,并总结其中的经验和教训。为了帮助大家更好地写技术工作总结,我们收集了一些经典的实例,供大家参考。

    担保公司业务部门工作总结(通用13篇)

    通过月工作总结,我们可以发现自己在工作中的优势和不足,从而更好地提升自己的职业素质和能力。接下来是一些关于月工作总结的范文,供大家参考和学习。20xx年初,我司

    播音员个人年终工作总结(模板18篇)

    通过月工作总结,我们可以更加清晰地了解自己在这一个月内的工作成果和不足之处。在这里,小编为大家准备了一些月工作总结的范文,供大家参考和借鉴。时光荏苒,岁月如歌。

    申请补贴协议书(优质19篇)

    合同协议是商业交易中约定双方权益分配和责任承担的法律文件。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合同协议范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荣县人民政府、北街社区:申请人:申__

    扫雪应急预案(汇总20篇)

    应急预案的执行需要各相关人员保持冷静和高度的应变能力。看看下面的应急预案范文,或许能够给你一些启发和思路。xx月xx日凌晨下了一场大雪,通道上的积雪给我校的师生

    劳动体会句子(汇总18篇)

    工作是人类生存的必需品,而劳动则是工作不可或缺的基础。人们在工作和生活中,必须付出辛勤的劳动,在不断的实践中不断地磨砺自己、提高自己。劳动虽然辛苦,但也是一种锻

    货车物流协议书(实用18篇)

    合同协议是双方在自愿和平等的基础上达成的协议,体现了契约精神和信任。下面是一些常见合同协议条款的范例,供大家参考和使用。甲方:乙方:合作的方式多种多样,如合作设

    会场协议内容(实用20篇)

    在商业领域,合同协议是确立交易关系和规范商业行为的重要文件,有利于减少风险和保护双方权益。如果您需要编写一份合同协议,不妨先看看这些范文,或许能为您提供灵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