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汇总12篇)

时间:2023-10-25 作者:笔舞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汇总12篇)

凝聚心力,共创未来。如何培养团队成员的责任心和自我管理能力?2.成功团队的标志与特征,让我们一起了解一下

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汇总12篇)篇一

20xx年x月x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官法》。这既是一部“责任法”,也是一部“保障法”,对进一步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具有重要意义。对我们纪检监察干部来说,该法的颁布实施,好比一场“及时雨”,对我们的能力素质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通过学习监察官法,我的体会是“三个把牢”:

把牢纪检监察干部对党忠诚的政治“定盘星”。监察官法第十条规定了监察官应当履行的九项义务,这些“义务”明示的一个重要真理就是坚持和加强党对监察工作的领导是根本要求。我们纪检监察干部最鲜明的政治品格就是对党忠诚,贯彻执行监察官法,就是要牢牢把握对党忠诚的政治“定盘星”,增强斗争精神,面对违法违纪敢于亮剑,面对贪污腐败敢于斗争,面对矛盾敢于迎难而上,面对危机敢于挺身而出,切实维护党中央定于一尊、一锤定音的权威,以实际行动确保党中央政令畅通、令行禁止,坚决听党话、跟党走,自始至终保持忠诚可靠的政治本色。

把牢纪检监察干部为民服务的宗旨“压舱石”。纪检监察干部是为党和人民服务的,必须具有高度的责任担当和使命情怀。贯彻执行监察官法,就是要把坚持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作为“压舱石”,把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作为工作的出发点,把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作为工作的落脚点,把解决好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作为工作的根本点,要让人民群众真正感受到正风肃纪反腐就在身边。要持续纠治“四风”,纠治生态环保、安全生产、工程建设等领域的腐败问题和不正之风,着力整治群众关心的、痛恨的腐败和不正之风。

把牢纪检监察干部依规依纪依法的履职“风向标”。监察官法第五条要求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公正履职,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监察官法完整规范监察官的责任和法定义务,将监察官履职要求具体化、制度化、法律化。贯彻执行监察官法,就要坚持职责法定,自觉践行依规依纪依法原则,以法治思维法治方式推进监督、防治腐败,确保执纪执法权规范正确行使。作为纪检监察干部,我们要始终秉持“打铁自身硬”的原则,自觉接受最严格的约束和监督,坚持依规依纪依法履职必须严防“灯下黑”,坚决防止家人、亲属利用纪检监察干部影响谋取私利,始终坚守廉洁从政的底线,保持清廉本色。

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汇总12篇)篇二

2018年3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以下简称“国家监察法”)在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表决通过,国家监察法是为了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加强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督,实现国家监察全面覆盖,深入开展反腐败工作,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依据宪法而制定的法律。各级监察委员会作为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对整个公权力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察,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人员的监督。全国各地省市县三级监察委员会均已于今年2月全部挂牌成立,组建后的监察委员会与同级纪委合署办公,实行一套工作机构、两个机关名称,同时检察院的反贪污贿赂、反渎职犯罪和预防犯罪等相关部门工作人员转隶到监察委员会,实现纪法有机融合,产生“1+12”的监察效果。

国家监察法的制定及各级监察委员会的成立是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引下,在党中央坚强领导下,我国监察体制改革的重要成果,标志着我国将监察战略从行政机关提升到国家层面,监察范围从过去的行政人员扩大到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职责实现了从监察行政到监察公权的转变。

国家监察法实现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助力清廉中国走进新时代。过去监察对象仅仅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及其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组织及其从事公务的人员等4类人员,现在还包括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和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以及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以前不是党员的非行政机关任命的企事业工作人员、村民小组长、协警协勤等多类人员不属于监察对象,处于监察盲区,特别是近些年接到群众反映村民小组长问题的信访举报呈逐年上升的趋势,该几类人员违纪但又够不成违法时只能按照各种相关管理规定或办法进行处理,处理时也不尽规范,不能让违纪人员心服口服,国家监察法出台后,可以将以前行政监察法不好管、管不到的各类对象进行了统一管理,清除监察盲区,实现监察全覆盖,强化监督预防,从根源上消除腐败,让所有行使公权力的人员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对违纪行为按照同一法律进行处置,可以提高处置效率,同时确保处置方式、过程、结果规范合法。

国家监察法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体现,突出了党对廉政中国建设的集中统一领导,实现了国家监察的全覆盖,强化了对权力的监督制约,是国家法制建设史和纪检监察工作史上重要的里程碑,必将清廉中国走进新时代提供坚强法治保障。

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汇总12篇)篇三

第一条为了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加强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督,实现国家监察全面覆盖,深入开展反腐败工作,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坚持中国共产党对国家监察工作的领导,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构建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中国特色国家监察体制。

第三条各级监察委员会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依照本法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以下称公职人员)进行监察,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

第四条监察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监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监察机关办理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应当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监察机关在工作中需要协助的,有关机关和单位应当根据监察机关的要求依法予以协助。

第五条国家监察工作严格遵照宪法和法律,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权责对等,从严监督;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宽严相济。

第六条国家监察工作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强化监督问责,严厉惩治腐败;深化改革、健全法治,有效制约和监督权力;加强法治道德教育,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构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长效机制。

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汇总12篇)篇四

3、环境治理人人有责。

4、文明施工杜绝扬尘。

5、武威是我家环保靠大家。

6、企业要发展环保须先行。

7、防治大气污染保障公众健康。

8、治理环境污染共享碧水蓝天。

9、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美丽家园。

10、倡导绿出行享受低碳生活。

11、减少煤炭使用推广清洁能源。

12、优化经济结构改善生态环境。

13、治理大气污染改善空气质量。

14、美化人居环境共建绿家园。

15、重拳整治污染实现蓝天梦想。

16、加强施工扬尘监管积极推进绿施工。

17、治理餐饮油污染保护居民身心健康。

18、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倒逼产业转型升级。

19、全面推行清洁生产大力发展循环经济。

20、改善城区空气质量创建生态宜居城市。

治理风沙的林业局口号。

1.环境保护是一项基本国策。

2.花儿美,草儿绿,爱护绿化齐参与。

3.保护戈壁植被,防止沙尘污染,保护大气环境。

4.空气能让我们生活,保护树木就等于保护空气。

5.保护森林,改善生态环境。

6.洁净的空气幽雅的环境是我们共享的,每个人都应对环境保护尽一份义务。

7.净化空气质量,优化生存环境。

8.污染空气,等于慢性自杀。

9.不要让空气成为隐形杀手!!

10.判天地之美析万物之理。

11.让空气更清鲜,环保靠大家。

12.让空气更清鲜,环保靠大家。

13.小草给我一片绿,我给小草一份爱。

14.小草微微笑,请你绕一绕。

15.关于空气的环保标语:

16.我爱花,我爱草。我爱青春小树苗。

17.保护空气,就是保护我们的肺。

18.污染空气,等于慢性自杀。

19.改善城区空气质量创建生态宜居城镇。

20.尊崇自然敬畏生命。

21.草儿绿花儿香,环境优美人健康!

22.建设项目必须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23.请别乱坎树林,让空气更加清新。

24.净化空气,美好环境,从我做起。

25.环境你不爱,美景不常在!

26.小草正睡觉,请你勿打扰。

27.捡起一片小树叶,我是环保好娃娃。

28.请您爱护绿色,绿是生命之源。

29.保护空气,就是保护我们的肺。

30.保护动物,维护生态平衡。

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汇总12篇)篇五

监察法把党的____以来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中形成的新理念、新举措、新经验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将监察纳入法制化轨道,监察体制越完善,监察覆盖面越广,就能越好地维护群众的利益。

纪检监察干部应该把学习宣传监察法作为当前的重要任务,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充分认识监察法的重要意义,树立执法者必先守法、监督者必先监督自己,坚持把纪律挺在前面,严格履责,平常监督立足于早,着眼于小,多做咬耳扯袖,红脸出汗的工作,发现苗头及时提醒,防微杜渐、防患于未然。纪检监察干部要学好监察法,敢于动真碰硬,做好打铁人,为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环境,不断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提供纪律保障。

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汇总12篇)篇六

第三十五条监察机关对于报案或者举报,应当接受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对于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

第三十六条监察机关应当严格按照程序开展工作,建立问题线索处置、调查、审理各部门相互协调、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

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调查、处置工作全过程的监督管理,设立相应的工作部门履行线索管理、监督检查、督促办理、统计分析等管理协调职能。

第三十七条监察机关对监察对象的问题线索,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提出处置意见,履行审批手续,进行分类办理。线索处置情况应当定期汇总、通报,定期检查、抽查。

第三十八条需要采取初步核实方式处置问题线索的,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履行审批程序,成立核查组。初步核实工作结束后,核查组应当撰写初步核实情况报告,提出处理建议。承办部门应当提出分类处理意见。初步核实情况报告和分类处理意见报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审批。

第三十九条经过初步核实,对监察对象涉嫌职务违法犯罪,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监察机关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立案手续。

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依法批准立案后,应当主持召开专题会议,研究确定调查方案,决定需要采取的调查措施。

立案调查决定应当向被调查人宣布,并通报相关组织。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应当通知被调查人家属,并向社会公开发布。

第四十条监察机关对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应当进行调查,收集被调查人有无违法犯罪以及情节轻重的证据,查明违法犯罪事实,形成相互印证、完整稳定的证据链。

严禁以威胁、引诱、欺骗及其他非法方式收集证据,严禁侮辱、打骂、虐待、体罚或者变相体罚被调查人。

第四十一条调查人员采取讯问、询问、留置、搜查、调取、查封、扣押、勘验检查等调查措施,均应当依照规定出示证件,出具书面通知,由二人以上进行,形成笔录、报告等书面材料,并由相关人员签名、盖章。

调查人员进行讯问以及搜查、查封、扣押等重要取证工作,应当对全过程进行录音录像,留存备查。

第四十二条调查人员应当严格执行调查方案,不得随意扩大调查范围、变更调查对象和事项。

对调查过程中的重要事项,应当集体研究后按程序请示报告。

第四十三条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由监察机关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决定。设区的市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省级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国家监察委员会备案。

留置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省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的,延长留置时间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监察机关发现采取留置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解除。

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提请公安机关配合。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协助。

第四十四条对被调查人采取留置措施后,应当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留置人员所在单位和家属,但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等有碍调查情形的除外。

监察机关应当保障被留置人员的饮食、休息和安全,提供医疗服务。讯问被留置人员应当合理安排讯问时间和时长,讯问笔录由被讯问人阅看后签名。

被留置人员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后,被依法判处管制、拘役和有期徒刑的,留置期限应当折抵刑期。留置一日折抵管制二日,折抵拘役、有期徒刑一日。

第四十五条监察机关根据监督、调查结果,依法作出如下处置:

(五)对监察对象所在单位廉政建设和履行职责存在的问题等提出监察建议。

监察机关经调查,对没有证据证明被调查人存在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撤销案件。

第四十六条监察机关经调查,对违法取得的财物,依法予以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涉嫌犯罪取得的财物,应当在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时随案移送。

第四十七条对监察机关移送的案件,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需要补充核实的,应当退回监察机关补充调查,必要时可以自行补充侦查。

人民检察院对于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不起诉的情形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依法作出不起诉的决定。监察机关认为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议。

第四十八条监察机关在调查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犯罪案件过程中,被调查人逃匿或者死亡,有必要继续调查的,经省级以上监察机关批准,应当继续调查并作出结论。被调查人逃匿,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或者死亡的,由监察机关提请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定程序,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

第四十九条监察对象对监察机关涉及本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决定的监察机关申请复审;对复审决定仍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监察机关申请复核。复审、复核期间,不停止原处理决定的执行。复核受理机关审查认定处理决定有错误的,原处理机关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汇总12篇)篇七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法律地庄严面世奏响了国家依法反腐没有休止符的新乐章,彰显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依法治国、依法反复的决心。

监察法的面世保证了对违纪、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问题“一竿子插到底”。以往的纪委负责监督、执纪、问责,对问题线索止步于纪律约束、组织调查,对违纪人员只能移送司法机关调查审理。随着监察法的诞生,纪委监委合署办公后既执纪又执法,纪监委在党委的领导指挥下开展工作,履行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两项职能,既履行党章规定的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又履行宪法、监察法规定的监督调查处置职责,是一个执纪机关也是一个执法机关。这样一来,保证了纪监委取证的合法性、也是整合了资源,节省了人力开支和简化了办案流程,促进了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巩固了十八大以来反腐败斗争的成果和合法化了反腐败斗争中形成的新举措新做法,实现了反腐机构纵向垂直横向整合。

监察法的面世确保了“名正言顺”地执纪问责。随着宪法修正案的通过,增设的监察委对国家公务员法所规定的国家公职人员;由法律授权或者由政府委托来行使公共事务职权的公务人员;国有企业的管理人员;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体育事业单位的管理人员;群众、自治组织中的管理人员;其他依法行使公共职务的人员进行监督。监察对象涵盖了我国行使公权力的各种类型、各个职级的公职人员,监督范围之广、监察力度之大史无前例,那么在这样的情况下,国家势必出台专门法律保证监察委的合法性和履职依据来保障监督全覆盖、监察无死角。监察法赋予了监察机关必要的权利,严格规范了办案流程,加强了全面监督,法律具有很强的针对性、权威性和震慑作用,充分体现了依法治国、依法反腐的法治思想,实现了向纵向深扩大反腐影响力和“名正言顺”地惩治腐败行为。于是,监察法应运而生。

自秦汉时期开始,就有御史大夫、监郡御史,汉朝的御史府、隋唐宋元时期的御史台、明清时期的督察院等机构,监察机构我国自古有之。如今,在以习近平总书记为核心的党中央,以良法促善治,名正言顺、理直气壮地依法领导、监督监察委开展各项工作,在党的统一领导下,纪委监察委合署办公,实现了党内监督和国家监督、党的纪律检查与国家监察有机统一,扩大了监察对象,规范了监督责任,细化了失职、失责,使得我们国家在法治的道路上大跨步的迈进了一步。

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汇总12篇)篇八

十三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标志着全面从严治党、全面依法治国进入了新时代、开启了新征程。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学习笔记范文3篇,欢迎大家阅读借鉴,希望大家喜欢!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是对党的十八以来反腐败历史经验的总结,是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成果的固化,是反腐败国家立法,也是纪检监察机关履行职能的基本遵循。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广大纪检监察干部带头学深悟透用好,忠实履行党章和宪法、监察法赋予的重要职责,推动反腐败工作不断向纵深发展。

一要切实增强政治意识。讲政治是监察法最鲜明的特点。其在总则一章中明确规定,要坚持中国共产党对国家监察工作的领导,充分体现了坚持党的领导这一最高政治原则。纪委监委本质上是反腐败工作机构,是党的政治机关,必须带头提高政治站位,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自觉做到“四个服从”,坚决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要在同级党委和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的领导下,把党中央对监察体制改革的部署要求和法律规定融合运用到工作实践中,体现到具体行动上,用好党章党规党纪和宪法法律法规这“两把尺子”,把主要力量集中到全面从严治党、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督监察上,发挥出双重职责的互补优势,形成惩治腐败的整体合力,保持惩治腐败的高压态势。

二要切实增强法治意识。监察法是一部对国家监察工作起统领性和基础性作用的法律,通篇贯穿法治反腐败要求。其在总则一章中强调,监察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监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国家监察工作严格遵照宪法和法律,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在第十一条明确监察委员会依法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在监察权限一章,依法赋予监察委员会谈话、讯问、查询、冻结、留置等12项调查措施。这些规定,使监察权的行使具有充分的法律依据,必将推动反腐败工作在法治轨道上行稳致远。我们必须坚决贯彻这些新变化新要求,带头增强法治意识,不断提高纪检监察工作法治化水平。强化法治理念,把执纪与执法统一起来,既用纪言纪语、又用法言法语,既做到纪在法前、纪严于法,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教育挽救干部,又要与法律惩处贯通,使执纪执法同向发力、精准发力,实现政治效果、法纪效果、社会效果相统一。要凝聚法治反腐合力,健全完善党领导反腐败的工作机制、决策机制和具体举措,建立健全大案要案会商、重要工作定期调度、反腐败重大舆情协同应对等机制,特别是发挥反腐败协调小组职能,优化资源配置,发挥职能优势,增强法治框架下的反腐败工作合力。

三要切实增强程序意识。监察法采取综合立法的方式,规定的内容既有实体性的,也有程序性的。其监察程序一章,是监察机关开展工作的基本遵循,从审批权限、操作规范、调查时限和请示报告等方面,对监督、调查、处置工作程序作出严格规定,包括加强问题线索的管理和处置,规范搜查、查封、扣押等程序,对讯问和重要取证工作全程录音录像,严格涉案款物处理等。尤其是第四十三、四十四条专门对采取留置措施作出规定,严格限定其审批权限、期限、留置场所等。这就要求我们一定要把程序意识贯穿到审查调查工作的全过程,无论是在线索处置、初步核实、立案调查、案件审理,还是在采取留置措施、涉案款物处置等工作环节,都要按程序走、按规定办,该请示的请示、该报告的报告,决不允许先斩后奏、斩而不奏。同时,要在严格贯彻执行《监察法》的基础上,围绕监察措施运用、线索交接、内外衔接等工作,健全相关配套制度,完善工作流程规程。今年以来,我市先后制定了《枣庄市纪委市监委机关问题线索管理处置工作办法(试行)》《枣庄市监察委员会留置场所安全管理细则(试行)》《关于进一步规范诫勉谈话工作程序的通知》《关于开展向被函询市管干部书面反馈了结情况的通知》等文件。下一步我们将紧紧围绕运用《监察法》规定的谈话、讯问、搜查、留置等12种调查措施,结合工作实际,进一步明确细化各项调查手段的审批程序、工作流程,严把事实关、程序关、法律适用关,确保每一起案件都经得起实践、人民、历史的检验。

四要切实增强落实意识。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学习贯彻监察法,能不能取得实效,关键看落实。我们要肩负起宪法、监察法赋予的国家监察神圣使命,牢固树立能够发现问题却没有发现问题就是失职失责的理念,以惩前毖后、治病救人为根本遵循,以监督公权力为核心,全面整合国家监察、派驻监督、巡察监督力量,监督好全体党员和公职人员,实现由“惩治极少数”向“管住大多数”拓展。要以更有力的手段惩治腐败,严格按照监察法要求,全要素试用监察措施,全面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特别是把依法用好留置措施作为开展监察工作的重中之重,全面从严、持续从严、越来越严。要拓展深化国家监察职能,向派驻机构和乡镇街道延伸,打通监察监督“最后一公里”,使群众身边的公职人员受到严密监督,把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不断增强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五要切实增强自律意识。监察委员会成立后,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范围扩大了、权限丰富了,对自身的要求更要严之又严、慎之又慎。监察法立足信任不能代替监督,将实践中行之有效的自我监督做法上升为法律规范,在第十五条把监察委员会纳入了监察范围,第五十五条要求设立专门的内部监督机构,第六十五条明确了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9种违纪违法行为等,这些都体现了刀刃向内、自我监督的更高标准、更严要求。我们要按照监察法的相关规定,带头增强自律意识,勇于自我监督,自觉接受监督,以实际行动践行打铁必须自身硬。要主动接受外部监督,在对人大负责、接受人大监督的基础上,及时依法公开监察工作信息,接受民主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要坚持刀刃向内,不断健全完善内控机制,从严要求、从严管理,以自我革命精神把自身权力关进制度笼子,对执纪违纪、执法违法的坚决查处,对失职失责的严肃问责,确保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不被滥用、惩恶扬善的利剑永不蒙尘。

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宪法修正案和监察法,确立了监察委员会的宪法法律地位,为构建党统一指挥、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提供了宪法和法律基础,为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提供了根本法治保障。这是我们党在新时代依宪执政、领导立法的生动实践,也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举措,深刻彰显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治国理政的政治智慧和历史担当,充分体现了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学习好、贯彻好、执行好宪法和监察法,既是法定义务,也是崇高使命,必须立足派驻纪检组职责定位,切实发挥监督探头和前哨尖兵作用,做党纪国法的忠诚卫士。

一是提高政治站位,切实增强“四个自信”。这次修改宪法,把“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写入总纲,把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载入宪法;监察法也明确规定“坚持中国共产党对国家监察工作的领导”,这充分彰显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学习贯彻宪法、监察法,首先就要准确把握其中蕴含的立法精神和基本立场,深刻理解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始终牢记纪检监察机关是政治机关这个根本定位,进一步增强“四个意识”,树牢“四个自信”,提高政治站位,旗帜鲜明地将党的领导体现在纪检监察工作和反腐败斗争的全过程和各方面,将党内监督与国家监察的一体两面,统一于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实践中。

二是转变工作理念,切实做到纪法贯通。制定实施监察法,依法建立国家监察制度,不仅把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制度化、法治化,也把反腐败工作进一步纳入了规范化、法治化轨道,实现了依规治党和依法治国、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有机统一。监督的范围扩大了、方式增多了、职责加重了,必然带来思路理念、方式方法和工作作风的深刻转变。要强化使命担当,忠诚履行好监督执纪问责和监督调查处置双重职责,一方面,要用好党章党规党纪的“尺子”,强化党内监督,用纪律管住党员干部,保持党的先进性纯洁性;另一方面,要依据宪法、监察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依法实施监察,真正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要树立法治思维,带头尊崇宪法、学习宪法、遵守宪法、宣传宪法、维护宪法,自觉在宪法法律的框架下想问题、办事情,为新时代推进全面依法治国、促进纪检监察事业向纵深发展而努力奋斗。要实现纪法贯通,将监督、执纪、问责与监督、调查、处置衔接起来、贯通起来,既要坚持纪在法前、纪严于法,做到执纪必严、挺纪在前;又要坚持遵照法定权限、履行法定程序、执行法定标准,做到纪法贯通、法法衔接,实现政治效果、纪法效果、社会效果相统一,达到“一加一大于二”的效果。

三是创新监督方式,切实发挥制度优势。随着宪法修订和监察法的出台,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步伐将进一步加快,派驻纪检组肩负的任务将更加艰巨。要积极适应新形势、新变化、新要求,增强对派驻监督规律性的研究把握,着力提升派驻监督的主动性、针对性、有效性,把制度优势真正转化成治理效能。要在监察对象的调查摸底上下功夫,深入研判驻在部门干部队伍情况,对纳入监察范围的公职人员进行系统梳理,明晰职权范围,摸清人员底数,做到心中有数,为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夯实基础、争取主动。要在职责权限的拓展深化上下功夫,根据省纪委授权,聚焦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和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依法进行监督调查处置,敏锐发现问题,依纪依法处置,坚决做宪法法律的忠诚捍卫者,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坚定执行者。要在制度机制的创新完善上下功夫,围绕构建全面覆盖、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监察体系,加大制度探索和创新力度,继续发挥好廉政档案,新任领导干部廉政谈话等制度作用,有效提升派驻监督实效,形成反腐合力。

四是加强自身建设,切实提高履职能力。新时代凝聚新气象,新使命召唤新作为。监察体制改革后,对纪检监察干部的履职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要结合全省上下深入开展的“大学习、大调研、大改进”,持续深化纪检组“自身建设年”活动,坚持学在头、干在先、挺在前,认真组织开展宪法、监察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学习,真正做到熟知内涵、熟练运用,切实增强履职能力和水平。要按照打铁必须自身硬的要求,着力加强纪检组自身建设,强化纪律和法治教育,严格内部监督管理,努力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纪检监察干部队伍。

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表决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对现行宪法作出21条修改,其中在第三章国家机构中新增一节监察委员会,明确规定“监察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监察权”,用5条法律条文就国家监察委员会和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的性质、地位、名称、人员组成、任期任届、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等作出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共9章69条,就监察机关职责和监察范围、权限、程序、责任等作出规定,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深入开展反腐败工作的一部重要法律,是加强宪法实施的具体化,赋予了监察机构更加广泛的职权和更加丰富的监察手段,为坚持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坚持重遏制、强高压、长震慑,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提供了法律依据。

通过对这两部法律的学习研读,进一步加深了对国家监察体制改革重大意义的理解和把握,深刻感受到,双重职责、双重责任对纪检监察机关和纪检监察干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必须全面系统深刻领会宪法修正案和监察法的精神实质和精髓要义,准确把握新时代纪检监察机关的职责定位,进一步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用好“两把尺子”,履行好双重职责,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纪法保障。派驻机构处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前沿,其战斗力的强弱直接影响着反腐败工作的成果,必须要把学习宪法和监察法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政治任务抓紧抓好,提高思想认识和政治站位,切实做到维护党章党规党纪和维护宪法法律法规相统一,担负起党章、宪法和监察法赋予的神圣职责和光荣使命。

一、派驻机构要注意把握纪委监督和监委监督的内在统一性。

监察法的颁布实现了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使依规治党与依法治国、党内监督与国家监察有机统一。党章规定,党的各级纪委是党内监督专责机关,职责是监督、执纪、问责;监察法明确,各级监察委员会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职责是监督、调查、处置。可见,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双重职责中监督都是作为首要职责,这是纪检监察机关做好其他各项工作的重要基础和前提,凸显了纪检监察机关的政治属性,也是坚持党管干部原则的重要体现,是实现全覆盖的内在要求和重要途径。虽然纪委监督和监委监督在内涵、依据以及监督重点上有所不同,但其在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上是高度一致的,目的都是通过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抓早抓小、防微杜渐,深化标本兼治,巩固发展反腐败斗争压倒性态势;二者都是构建具有鲜明中国特色监督制度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修改宪法、制定监察法,就是通过立法的形式将党内监督同国家机关监督、民主监督、司法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贯通起来,构建党统一指挥、全面覆盖、纪法贯通、权威高效的权力制约体系,不断提高党和国家的监督效能。派驻机构更要牢牢把握双重监督职责的内在统一性,认真贯彻党章、宪法、监察法赋予的工作职责,把监督挺在前面,放在首位,作为基础性、日常性的重要工作抓紧抓实。

二、派驻干部要注意多维度提升法律素养。

修改宪法、制定监察法,是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反腐败工作的里程碑,无疑对监察干部履职提出了更高的标准和要求。监察法第七章第五十六条规定,“监察人员必须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这是监察人员依法履职的基本前提。规定监察机关可以采取谈话、讯问、询问等12项措施开展调查,对每一项调查措施都规定了严格的程序和限制条件,对证据的合法性作了明确要求,特别是严格规定了留置措施审批程序,用留置取代“两规”措施,并规定严格的实施程序,以及留置时间折抵刑期等,这些都是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在反腐败领域的具体体现。目前,纪委监委合署办公,纪检监察机关既是执纪机关又是执法机关,负有党内监督、国家监察双重责任,履行监督执纪问责、监督调查处置双重职责,迫切需要广大纪检监察干部特别是派驻机构干部切实提升法律素养,既要学会纪言纪语,又要熟悉法言法语,成为既懂纪又懂法的复合型纪检监察干部。首先要增强纪法意识,必须认识到自己既要当好党纪的执行者,又要当好法律的执行者;不仅要自觉接受党内监督,还要自觉接受人大监督、民主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等;不仅要承担政治责任和纪律责任,还要承担法律责任。二要注意培养法治思维,提高政治站位,增强专业能力,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眼光审视腐败,用法治方式约束公权力。通过自觉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在依纪依法履职上做到既要愿干、想干,还要会干、能干。三要注意积累法律知识。干什么学什么,缺什么补什么,结合工作实际,加强对宪法、监察法、刑法以及刑事诉讼法、公务员法等与履行监察职能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下大力补齐法律知识短板,全面提高纪检监察专业素质和业务能力。

三、派驻工作要注意在实践中做好纪法衔接。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实现了用纪律管全党向用法律管全体的延伸覆盖,新形势下纪检监察工作职责、工作要求、方式方法、履职程序等面临一系列适应和调整。对于省级派驻机构来说,还要结合自身实际,按照监察法的要求加快各项工作对接,用好“两把尺子”,做好纪法衔接,运用党章党规党纪和宪法法律武器,在学以致用上做深做实,确保正确、高效履职。

一是在夯实理论基础上下功夫,促进纪法衔接。学懂弄通悟透指导理论是实现纪法衔接的基础。一方面要及时把宪法、监察法和中央纪委国家监委以及省纪委监委配套规则条例纳入支部“大学习”计划和“三会一课”学习内容,先学一步,深学一层,准确把握监察的职责、范围、对象、权限、程序等;对照宪法和监察法,教育和引导驻在部门广大干部职工充分认识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重大意义,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决策部署上来。一方面要继续加强学习党章党纪和《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特别是注重学习其中与有关国家法律法规的协调和衔接条款,严格监督执纪工作流程,不断提高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能力和水平,推动监督执纪工作在法治轨道上不断前进。要将纪法衔接课题纳入“大调研”计划,认真研究存在的问题,积极研究对策,探索纪检监察体制改革背景下适应派驻工作实际的监督方式方法。

二是在规范工作机制上下功夫,深化纪法衔接。根据监察体制改革以来的新任务新要求,严格对照相关法律规定,对组内规章制度逐项梳理,及时修订补充;对于监察职能,下一步要根据省纪委监委的授权,逐步制定相关工作制度,规范工作流程,完善制度体系。监察法实现了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要按照划定标准对驻在部门监察对象情况进行梳理,建立台账,努力做到情况明、数字清,切实解决监督不到位的问题。要区别不同的监督对象,进一步建立健全职责清单、工作联系等机制,加强党纪国法的有机衔接,层层传导压力,压实“两个责任”,不断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向纵深发展。

三是在突破重点工作上下功夫,强化纪法衔接。监督工作是派驻各项具体工作的基础和前提,要做好纪法衔接,必须在监督执纪重点工作上下大力气,在深度监督和发现问题上取得突破。当前,纪检组对驻在部门履行监督责任,要看驻在部门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是否到位,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是否到位;要紧盯具体资金或项目开展监督检查,根据财政工作实际,重点关注公共财政支出,民生资金、扶贫资金分配与使用等领域的问题,围绕专项扶贫、行业扶贫、产业扶贫、定点帮扶等工作,加大督导检查和监督工作力度,严肃查处涉黑腐败等问题。对发现的违纪违法事件,坚决调查处置,对典型问题要公开曝光,做到查处一个,警醒一片,既当好“啄木鸟”,又当好“护林员”。

 

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汇总12篇)篇九

2021年8月20日,第13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0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官法》,共9章68条,将于2022年1月1日生效,这是一部“责任法”的著作,这对于在新的起点上进一步深化国家监督体制改革,推进反腐败工作的规范化、法治化、规范化具有重要意义。它是一个”保障法”,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了监督员的职责和义务,加强了对监督员的监督制约,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监察员制度,为进一步完善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提供了重要保障,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提高人民生活质量。对我们纪检监察干部来说,申诉专员法的制定和实施犹如一顿”及时雨”,对我们的能力和素质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对我们坚持法定责任,确保依法履行职责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是纪检监察工作的指南和根本依据。通过学习司法特派员法,我的经历是”三个把牢”:

一、把牢纪检监察干部对党忠诚的政治”定盘星”监事法第10条规定了监事应当履行的九项义务,其中第一项义务是自觉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重大决策和部署。与此同时,监察员法第12条规定了担任监察员应满足的七个条件,其中第2条规定:”忠于宪法,遵守中国共产党和社会主义制度的领导”。”义务","条件”中的一个重要事实是,坚持和加强党对监督的领导是根本要求。监督员法强调,对监督员的管理和监督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和党对干部的管理原则,并将党的领导纳入监督员履行职责、选拔任用、管理和监督之中。我们的纪检监察干部要牢牢把握党忠诚的政治”定盘星”,进一步强化”四个意识”,牢牢把握”四个自信”,实现”两个维护”,牢固树立责任感,时刻保持忠诚和责任感。

要绝对忠诚于信仰、忠诚于党组织、忠诚于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切实维护党中央定于一尊、一锤定音的权威。贯彻执行监察官法,要始终坚持强化党的全面领导的根本原则,自觉在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开展工作,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坚决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以实际行动确保党中央政令畅通、令行禁止,坚决听党话、跟党走,自始至终保持忠诚可靠的政治本色。

对党忠诚要强化政治担当。政治担当是检验党员干部的政治操守、政治品格的重要标准。纪检监察干部要增强斗争精神,面对违法违纪敢于亮剑,面对贪污腐败敢于斗争,面对矛盾敢于迎难而上,面对危机敢于挺身而出。要牢固树立责任重于泰山的意识,敢于坚持原则,敢于较真碰硬,对工作善始善终、善作善成。贯彻执行监察官法,就要知责于心、担责于身、履责于行,坚定忠诚于纪检监察事业的政治信念,勇于同一切不廉洁行为作斗争,坚决清除一切损害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的因素,清除一切侵蚀党的健康肌体的病毒,以勇于担当作为的实际行动不负荣誉、不辱使命,确保党不变质、不变色、不变味。

二、把牢纪检监察干部为民服务的宗旨”压舱石”监察官法秉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强调了要增强监察官的使命感、责任感、荣誉感,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监察官队伍,强调贯彻人民至上的理念,要求纪检监察干部对党忠诚、对人民负责。纪检监察干部是为党和人民服务的,必须具有高度的责任担当和使命情怀。贯彻执行监察官法,就是要把坚持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作为”压舱石”,牢记初心使命,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政治立场,敢于斗争、善于斗争,把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作为工作的出发点,把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作为工作的落脚点,把解决好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作为工作的根本点,做为党和人民服务的卫士。

坚持为民宗旨,就是要增强使命情怀。监察官法明确规定,监察官”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秉公执法,勇于担当、敢于监督,坚决同腐败现象作斗争”“忠于职守,勤勉尽责”等。纪检监察干部是为人民服务的,监察官依法行使国家监察权,必须具有高度的责任担当和使命情怀。纪检监察机关是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专责机关,肩负着党和人民的重托,承担着庄严神圣的使命。党和国家赋予我们监察官的身份和荣誉,我们要倍加珍惜、担当负责。江山就是人民,人民就是江山。打江山、守江山,守的是人民的心。把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作为”第一要求”,把人民立场作为纪检监察工作的根本立场,要让人民群众真正感受到正风肃纪反腐就在身边。

坚持为民宗旨,就是要忠实履职。把整治群众身边腐败和作风问题作为重中之重,持续纠治”四风”,纠治教育医疗、养老社保、生态环保、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安全、执法司法等领域腐败和不正之风,用心用情解决好群众”急难愁盼”问题,做到执纪执法为民、纠风治乱为民。民心是最大的政治,让群众满意是纪检监察工作的价值取向和根本标准。我们要始终心怀”国之大者”,聚焦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基层的贯彻落实情况,解决好惠民惠农政策落实中存在的基层干部以权谋私、雁过拔毛、优亲厚友等突出问题,着力整治群众关心的、痛恨的腐败和不正之风,给群众以更多的获得感、幸福感。

三、把牢纪检监察干部依规依纪依法的履职”风向标”监察官法第五条规定,监察官应当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和权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监察官法是一部责任法,完整规范监察官的责任和法定义务,将监察官履职要求具体化、制度化、法律化,着重规范监察官依法履职。贯彻执行监察官法,就要坚持职责法定,自觉践行依规依纪依法原则,把依规依纪依法作为履职”风向标”,牢固树立法治意识、程序意识、证据意识,严格按照监察官法的要求,以法治思维法治方式推进监督、防治腐败,确保执纪执法权规范正确行使。

坚持依规依纪依法履职必须强化自我监督。执纪者必先守纪,律人者必先律己。纪检监察机关要秉持”打铁自身硬”的原则,毫不放松对干部的教育、管理、监督、约束,自觉接受最严格的约束和监督,一手抓规范用权、强化制约,一手抓刀刃向内、清理内鬼,始终做到严之又严。纪检监察干部是监督人的人,更应该接受监督。监察官法将强化对监察官的严格监督作为重中之重,通过设置一系列制度规定,进一步明确权力边界、严格内控机制,确保正确行使监察权,从法律上构筑起对监察官的监督制约体系。贯彻执行监察官法,要依法接受各方面监督,确保权力受到严格约束,不断提高自身免疫力,努力做遵纪守法的标杆。

如果我们坚持按照规则、纪律和法律履行职责,我们必须严格防止”灯下黑”。自觉遵守的党纪国法,作为严守纪律的榜样,改进作风,拒腐防变,消灭害群之马,防止”灯下黑”,保持团队的纯洁性,是党中央对纪检监察机关的一贯要求。纪检监察干部要以自我革命的精神从严务实,加强作风纪律建设,坚决防止亲属利用纪检监察干部影响谋取私利,继续整顿”灯下黑”。纪检监察干部要把忠诚、廉洁、责任内化为修养,升华为信念,带头严格遵守党纪国法和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带头”守纪律在前”,始终坚持廉洁政治的底线,维护自身的诚信。以高度的政治意识、思想意识和行动意识,忠实履行纪检监察的职责,肩负党和人民赋予的光荣使命,成为合格的监督员。

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汇总12篇)篇十

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产生了新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宪法》首次把监察委员会作为一节写入,明确了监察委员会作为国家机构的宪法地位。《宪法》是国家根本法,在国家法律中具有最高权威和最大约束力。《宪法》明确了监察委员会作为国家机构的宪法地位,必将有力促进监察委员会工作在试点的基础上推向全国。国家监察委员会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监察工作将受到全国人民的关心、支持和监督。这就为监察委员会和监察工作注入了强大动力,同时对腐败分子予以极大的震慑。谁搞腐败,必被查,必被抓,必将受到法律的惩治。

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标志着国家监察工作,进一步进入法治轨道,全国监察工作有了法律遵循。《监察法》赋予监察委员会监督、调查、处置的职权,反腐败有了法治“利器”,为开创反腐败斗争新局面提供了坚强的法治保障。随着《监察法》的深入实施,将法治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严厉查处各种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行为,反腐败斗争将取得更加显著的成效,我国政治更加风清气正。

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选举产生了国家监察委员会。根据中共中央印发的《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国家监察委与中央纪委合署办公,履行纪检、监察两项职责,实行一套工作机构、两个机关名称。这一重大举措,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实现党内监督和国家监督、党的纪律检查和国家监察有机统一,实現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这将使党的纪检和国家监察工作形成整体合力,组织领导上更加坚强,相互促进,相得益彰,推动反腐败工作全面深入开展。

根据中共中央印发的《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党中央组建中央审计委员会,加强对审计工作的领导,构建集中统一、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审计监督体系,更好地发挥审计监督作用。审计工作与反腐败工作紧密相关,加强审计监督,不仅有利于加强和改善党对经济工作的领导,而且能够及时发现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的蛛丝马迹,为反腐败工作提供线索和证据,起到反腐败前行作用。

以上四项重大举措,彰显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的坚强领导、治国有方,体現了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展示了党中央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的坚定决心。我们相信,随着这些重大举措深入不断实施,一定能够巩固和发展反腐败压倒性态势,夺取反腐败斗争的新胜利。

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汇总12篇)篇十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简称:反间谍法)于2014年11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国家主席签署第16号主席令予以公布。

反间谍法对现行国家安全法从名称到内容进行了全面修订,突出了反间谍工作特点,将间谍组织招募人员等六类行为确定为间谍行为,首次对具体间谍行为进行法律认定。作为是我国反间谍工作领域的一部重要法律,对防范、制止和惩治间谍行为,维护国家安全,将起到基础性法律保障作用,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反间谍工作。

反间谍法共设置了“总则”、“国家安全机关在反间谍工作中的职权”、“公民和组织的义务和权利”、“法律责任”及“附则”5个章节40个条款,全面回答、规范了新时期开展反间谍斗争的重大问题,总结了我们以往反间谍斗争的历史经验,注意了法律的传承与衔接,又适应新的历史条件,增加了新的内容。我们一定要以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紧密结合隐蔽斗争实际,认真学习掌握、切实贯彻实施好这一重要法律。

第一,牢固树立宪法意识,准确把握反间谍斗争的性质和方向。反间谍法第一章第一条规定,“为了防范、制止和惩治间谍行为,维护国家安全,根据宪法,制定本法。”这一规定不仅开宗明义表明反间谍法的立法目的是防范、制止和惩治间谍行为,维护国家安全,明确了制定反间谍法的宪法依据、权力来源和法律地位,而且从更深层次上指明了我们国家开展反间谍斗争的性质和政治方向。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我们开展反间谍斗争要依据宪法、维护宪法、执行宪法。我们国家的反间谍斗争,其性质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有机组成部分,必须坚持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服务的正确政治方向。综观世界各国,都有特种部门,都从各自国家利益出发,开展反间谍工作。但性质是完全不同的。我们国家的反间谍斗争,以维护自身安全和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我们绝不干涉别国内政,但也绝不允许任何人对我们进行渗透破坏活动。我们要严格掌握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反间谍斗争的性质,按照总体国家安全观的要求,以人民安全为宗旨,以政治安全为根本,严格依法,有效防范打击间谍犯罪和各种危害国家安全的非法活动,有效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实现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深刻认识和严格掌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反间谍斗争的性质、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十分重要,这是我们开展反间谍斗争的根本要求。我们一定要遵从宪法的规定,在党的领导下,服从服务党的中心任务,服从服务改革开放大局,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实现“两个一百年”的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作出贡献。

第二,坚持原则,不断深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反间谍斗争。反间谍法第一章第二条规定,“反间谍工作坚持中央统一领导,坚持公开工作与秘密工作相结合、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积极防御、依法惩治的原则”。这是一条重要的原则规定。

一是要坚持党的领导。反间谍工作必须坚持中央统一领导。反间谍斗争是中央事权,必须在中央统一领导下进行。坚持中央的统一领导,本质上就是坚持党的领导。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反间谍斗争最本质的要求。只有在党的领导下,才能够保证反间谍斗争正确方向,沿着健康轨道发展。才能不断提高斗争能力和水平,战胜隐蔽战线各种强大对手。才能取得广大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形成反奸防谍强大的人民防线。才能为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作出应有贡献。

二是要坚持公开工作与秘密工作相结合、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这是开展反间谍斗争的根本方法和优良传统。境外间谍情报机关开展活动突出的特点,就是公开掩护秘密、合法掩护非法。我们与境外间谍情报机关斗争,也必须针锋相对地使用公开和秘密两种方式和手段。该公则公、该密则密,公密结合开展工作。宣传教育、管理执法、打击处理等都需要依法公开进行,这样才能最大限度地预警防范、减少危害,也才能最大限度地限制挤压非法活动的空间。由国家安全专门机关开展反间谍斗争的大量专门工作,需要秘密进行,这样才能及时有效发现隐蔽敌人的秘密非法活动,及时有效维护国家安全利益。公开工作与秘密工作是密不可分的,只有将二者结合成一个有机的整体,才能够最有效地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

境外间谍情报机关的活动有着高度专业性,必须有高水平专门机关的专门工作。同时,只靠专门机关的专门工作是远远不够的,必须发动和依靠人民群众,群防群治,形成牢固的人民防线。有了人民群众的支持,我们才能及时发现隐蔽敌人各种非法活动的动向和线索,才能及时获取和掌握隐蔽敌人各种非法活动的证据,才能有效采取各项措施制止和打击隐蔽敌人各种非法破坏活动。亿万人民群众的自觉行动,是国家安全利益最可靠的保障。

公密结合、专群结合,是我们党的优良传统,是我们隐蔽战线反奸防谍的有效法宝。我们一定要发扬光大这一优良传统,在新的形势下取得新的发展。

三是要坚持积极防御。积极防御是反间谍斗争的重要方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反间谍斗争性质决定的,也是我们国家反间谍斗争的正义性所在。我们要以防御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绝不对别的国家进行渗透、颠覆和破坏,但也绝不允许任何国家、任何政治势力对我进行任何破坏活动。为了有效的防御,我们要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及时发现各种敌情动向,及时采取各项有效措施。防御是积极的而不是消极的,这样才能够真正掌握斗争的主动权。

四是要坚持依法惩治。对境外间谍情报机关的各种渗透、颠覆、破坏活动,我们一定要坚持依法惩治的原则要求。法律是最有效的武器。只有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依法办事,才能稳准狠地打击境外间谍情报机关各种危害国家安全的非法活动,才能准确区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切实保障人权、保障人民群众的各项合法权益,才能更有效地服务改革开放大局,做到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第三,依法执法,正确履行国家安全机关的职责,行使国家赋予的各项权力。反间谍法第一章第三条明确规定,“国家安全机关是反间谍工作的主管机关”。同时,反间谍法在第二章中,明确规定了国家安全机关在反间谍工作中的具体职权。这些职权包括侦查、拘留、预审和执行逮捕的刑事执法权,采取技术侦察措施的技术侦察权等刑事权力。也包括查验身份及调查、询问有关情况的验证调查权;进入有关场所、单位和查阅或者调取有关的档案、资料、物品的查阅调取权;对用于间谍行为的工具和其他财物,以及用于资助间谍行为的资金、场所、物资查封、扣押、冻结的查封、扣押、冻结权;对违反本法境外人员限期离境或驱逐出境权等一系列行政处罚权。我们一定要依法执法,履行好党和人民交付的重要责任,使用好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

一是要本着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切实履行反间谍工作主管机关的职责。反间谍法的规定与党中央的要求是完全一致的。早在1983年组建国家安全部时,中央即明确国家安全部负责反间谍工作,是反间谍工作的主管机关。此次反间谍法从法律层面作了进一步的明确,规定“国家安全机关是反间谍工作的主管机关”。这是党中央对国家安全机关的高度信任,也是国家安全机关义不容辞的职责。长期以来,我们国家安全机关在反间谍斗争中开展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今后,我们一定要本着对党和人民事业高度负责的精神,切实履行好法律赋予的崇高职责。反间谍法还明确规定“公安、保密行政管理等其他有关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加强协调,依法做好有关工作。”这是反间谍工作的客观需要,也是不断深化反间谍斗争的有力保障。国家安全机关一定要和公安、保密行政管理等其他有关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共同完成好党和人民赋予的重要责任。

二是要依法执法,正确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力。反间谍法赋予国家安全机关充分法定权力,为开展反间谍斗争提供了有力保障,这是必要的。同时,法律也明确规定国家安全机关行使权力过程中要严格履行各项规定,依法执法。反间谍法第二章第十七条规定,“国家安全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办事,不得超越职权、滥用职权,不得侵犯组织和个人的合法权益。国家安全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反间谍工作职责获取的组织和个人的信息、材料,只能用于反间谍工作,对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应当保密。”这是完全必要的。开展反间谍斗争必须具有相应的权力,同时在履行这些权力时,也必须严格遵守法律的要求,使这些权力能够正确行使,真正服务于国家安全和利益,服务于反间谍斗争。在当前党和国家强调依法治国的大环境和背景下,我们要特别强调这一点,绝不能滥用权力、以权谋私。

第四,充分依靠、动员、组织群众和社会各界,明确自身义务和权利,建立牢固的人民防线。反间谍法规定,“国家安全机关在反间谍工作中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动员、组织人民防范、制止危害国家安全的间谍行为。”依靠人民群众开展反间谍工作是我们战胜隐蔽敌人的重要法宝。

贯彻实施反间谍法,是每一个公民和组织的共同责任。反间谍法明确规定了公民和组织享有的各项权利,也明确规定了公民和组织在维护国家安全、开展反奸防谍斗争中应尽的义务。我们要依法做好动员、组织工作,使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都能够充分认识自身承担的法律责任、义务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只有做好动员、组织工作,才能够得到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的理解支持,建立牢固的人民防线。反间谍法第一章第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及各企业事业组织,都有防范、制止间谍行为,维护国家安全的义务。”反间谍法第三章对公民和组织的义务和权利又作了进一步具体、明确规定,包括为反间谍工作提供便利或其他协助的义务;发现间谍行为及时报告的义务;如实提供、不得拒绝国家安全机关调查的义务;保守所知悉的反间谍工作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的义务;不得非法持有、使用专用间谍器材的义务,等等。同时,法律对法人还单独作出了对本单位人员进行维护国家安全的教育,动员、组织本单位人员防范、制止间谍行为的义务。

责任和权利是一致的,法律在明确了法人和公民责任义务的同时,也明确了其所享有的合法权利。反间谍法第一章第五条规定,“反间谍工作应当依法进行,尊重和保障人权,保障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同时,在第一章第七条中,还规定了“国家对支持、协助反间谍工作的组织和个人给予保护,对有重大贡献的给予奖励。”在第三章中,对总则上述规定,又作了具体规定:包括公民或近亲属因协助反间谍工作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可以向国家安全机关请求予以保护,国家安全机关应会同有关部门依法采取保护措施;对国家安全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超越职权、滥用职权和其他违法行为,有检举、控告权和处理结果知情权;公民和组织协助国家安全机关工作或依法检举、控告,个人和组织有不受压制、打击报复权;公民对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有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等等。

反间谍法的这些规定,体现了权利和责任的统一,体现了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与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统一,是依法治国精神的生动具体体现。我们要大力宣传法律的这些规定,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各项权利,真正使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自觉学法用法,结成牢固的人民防线。

第五,明确法律责任,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明确法律责任是反间谍法的重要内容。反间谍法第一章第六条规定:“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的,或者境内机构、组织、个人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的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间谍行为,都必须受到法律追究。”这一条十分明确地指出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组织、个人只要从事了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间谍行为都必须受到法律的追究。同时,反间谍法第四章又根据这一条作出了具体明确规定:包括任何组织、个人只要从事了间谍行为,构成了犯罪,就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明知他人有间谍行为,拒绝提供的,可以依法追究行政或刑事责任;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法的,或虽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但故意阻碍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行政或刑事责任;泄露有关反间谍工作国家秘密的,依法追究行政或刑事责任;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或其他物品,依法追究行政或刑事责任;以各种方式破坏和掩饰、隐瞒赃款、赃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反间谍法还明确规定:“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或者有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暴力取证、违反规定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上述规定非常重要,是采取法律手段保证执法机关清除执法障碍、有效执法的重要措施,也是采取法律手段严格要求、明令禁止以权谋私、滥用职权的重要规范。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反间谍法还作出了两条特殊刑事政策规定,给反间谍斗争以强有力的法律支持和保障。一是“实施间谍行为,有自首或者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给予奖励”。二是“在境外受胁迫或者受诱骗参加敌对组织、间谍组织,从事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活动,及时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机构如实说明情况,或者入境后直接或者通过所在单位及时向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如实说明情况,并有悔改表现的,可以不予追究”。这两条规定,充分考虑了反间谍斗争的特殊情况,有利于教育挽救在特定环境下失足犯罪的人员,也有利于深化反间谍斗争,提高反间谍斗争的能力和水平。执行这两条规定,一定要严格依照法律要求,准确掌握、适用。

第六,准确把握反间谍法的适用规定,有效运用法律武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政治稳定。反间谍法是在原国家安全法基础上修订完善形成的一部新的专门法律。原国家安全法规范和保障了国家安全机关对外情报、反间谍和反有组织犯罪斗争整体业务工作。中央决定原国家安全法改为反间谍法后,对外情报工作和反有组织犯罪斗争将通过其他立法给予充分支持和保障。除以上措施外,反间谍法第三十九条还作出专门规定:“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履行防范、制止和惩治间谍行为以外的其他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职责,适用本法的有关规定。”这一规定明确了国家安全机关在处理其他危害国家安全案件中,享有反间谍法规定的全部职权,是我们开展反有组织犯罪斗争和侦察保卫及其他各项国家安全工作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反间谍法还有一个突出特点,就是第一次在法律上对间谍行为作出了明确具体界定,这一点十分重要。反间谍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本法所称间谍行为,是指下列行为:(一)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或者境内外机构、组织、个人与其相勾结实施的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活动;(二)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的;(三)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以外的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或者境内机构、组织、个人与其相勾结实施的窃取、刺探、收买或者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或者策动、引诱、收买国家工作人员叛变的活动;(四)为敌人指示攻击目标的;(五)进行其他间谍活动的”。这一规定是在长期斗争实践基础上形成的法律的概括总结,对我们开展反间谍斗争有着深刻的意义。规定第一款,是指特定行为主体,无论是什么具体形式的非法破坏活动,只要是间谍机关实施或指使他人实施,或者境内外机构、组织、个人与其勾结实施的就是间谍行为;第二款是特定行为主体的延伸,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任务就是间谍行为;第三款是指特定行为,虽然行为主体不是间谍机关,但从事了特定行为,进行了窃取、刺探、收买或者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或者策动、引诱、收买国家工作人员叛变的活动就是间谍行为;第四款是战时条款,“为敌人指示攻击目标的”;第五款是兜底条款,“进行其他间谍活动的”。这样的规定,内涵准确、丰富,外延明确、严谨,具有很强的操作性,是此次反间谍法立法当中一个重大突破,回应了反间谍工作迫切要求,也回应了全社会对反间谍工作重大关切。

反间谍法附则中的这两条规定很重要,我们要全面把握它的内涵,准确界定它的外延,充分运用这一法律武器,保证反间谍、反有组织犯罪和各项业务工作的顺利开展。

反间谍法是深入开展反间谍斗争,及时发现、惩治间谍和各种危害国家安全非法犯罪活动的锐利武器;是动员、组织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建立人民防线,自觉抵御防范境外间谍情报机关和各种敌对势力颠覆、破坏活动的有力措施;是维护国家安全利益和社会政治稳定的重要保障,既有重要现实意义,又具深远历史意义。我们一定要按照总体国家安全观的要求,以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学好、用好反间谍法,以法律为武器,推动反间谍和反有组织犯罪等各项工作更好开展,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宏伟事业,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作出新的贡献。

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汇总12篇)篇十二

3月1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三次全体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监察委员会作为国家机构的宪法地位正式确立。3月2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八次全体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满堂花醉三千客,一剑光寒十四州。如今,国家监察法审议通过和颁布实施,使各级监察委明确了职能职责和监察范围,真正实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新时代监察官手中也握有了执法之剑,惩腐利器。这充分体现我们党坚定不移地把反腐败斗争进行到底的决心和意志,体现了对人民群众利益的维护,是大势所趋、事业所需、人心所向,是探索中国特色监督制度的重大创新之举。

作为纪检监察系统的工作人员,要把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政治任务。对监察法中关于监察机关的基本定位、监察范围、监察职责、监察权限、监察程序等基本内容要深入学习,牢记于心,不断提高履职尽责的能力和水平,真正做到纪法贯通、法法衔接,结合实际学思践悟,要深刻把握监察法颁布实施对纪检监察队伍建设提出的新要求,以更高标准、更严格的要求加强自身建设,不断提高群众的满意度和获得感,让群众看到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带来的变化。

其次,要用好手中这把利器,要突出监察办案第一要务,依法独立行使监察权,履行监督执纪问责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积极查处职务违法犯罪案件,以突破案件来实践监察法;坚持纪在法前、纪比法严,平常监督立足于早,着眼于小,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宽严相济,最大限度减少存量腐败、遏制增量腐败,做到防患于未然;坚持对“关键少数、关键岗位、关键环节”做到全方位监察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特别的是农村基层存在的危房改造、涉林、涉农等领域侵害民生民利的违纪违法案件的查处,做到监察向基层覆盖。

牢记使命以抓铁有痕的决心和勇气维护良好的党风、政风、民风为中国梦的早日实现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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