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方案月出台了吗(大全8篇)

时间:2023-10-07 作者:琉璃江西省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方案月出台了吗(大全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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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方案月出台了吗篇一

目前,沅江市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工作圆满完成,退休人员养老金实现“十连增”。

今年来,沅江加大对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的调整,对参加了企业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10元,并与缴费年限挂钩,每增加一年养老金每月增加2元,实现多缴多得,长缴多得。

在普遍调整的基础上,加大对高龄人员特殊倾斜力度,对12月31日前年满70周岁以上(含70周岁)至80周岁以下的退休人员再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50元;月31日前年满80周岁以上(含80周岁)的退休人员再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70元,对原工残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发养老金50元,体现对退休早、养老金水平偏低的各类群体的统筹照顾。

此次调整惠及全市企业离退休人员29110人,全市每月发放养老金总额4470万元,1―4月份新增养老金已全部补发到位,5月份底将按调整后的养老金标准正常发放。

[湖南省益阳沅江市企业退休职工养老金调整方案]

江西省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方案月出台了吗篇二

桂人社发〔〕50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驻桂中直、区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6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37号)精神,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2016年调整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人员范围

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含在月按规定核定基本养老金并在2016年1月起按月发放的人员,以下统称退休人员)。

二、调整办法和标准

(一)定额调整

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70元。

(二)挂钩调整

1.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以上的退休人员,从缴费年限满15年起计算,每增加1年缴费年限(按累计缴费月数换算为年,保留1位小数点,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数据库记载数据为准),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养老金6元。

2.符合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按其本人年12月基本养老金水平(不含按桂人社发〔2016〕1号文件规定加发的退休补助)的4.1%增加基本养老金。

(三)适当倾斜调整

1.2015年12月31日(含)前已年满70周岁及以上的退休人员(其中,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退休人员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数据库记载数据为准;符合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退休人员按现行有关规定进行核定),从年满70周岁起,每年长1周岁(不满1周岁的按1年计算),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养老金3元。

2.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2015年12月31日(含)前在我区艰苦边远地区(具体名单详见附件1)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养老金6元。

(四)企业退休军转干部调整

企业退休军转干部按上述第(一)、(二)、(三)点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后月应发基本养老金未达到2160元的,按月基本养老金2160元计发。

调整执行时间

本次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从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四、待遇调整的审核

(一)企业退休人员

本次基本养老金调整,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由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核定;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可参照本通知规定的调整办法和标准进行调整,按现行管理体制进行审核。

(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

已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并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发放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进行核定;未办理参保手续的,或已办理参保手续但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仍由所在单位(单位已撤销的由主管部门)负责发放的,由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负责核定。其中,9月底前退休的人员,按其2015年12月基本养老金水平核定;月以后退休的人员,暂按2015年12月预发养老金金额核定,待完成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予以核定其基本养老金标准,并与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进行结算。

五、资金来源

(一)企业退休人员

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调整所需资金按原资金列支渠道解决。

(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

已参保并纳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基本养老金的,由社保经办机构按规定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未办理参保手续的,暂由退休人员原单位(无单位的由主管部门)筹集资金发放,待办理参保手续后,再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结算。

六、调整要求

2016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首次将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退休人员同步调整,涉及面广、敏感性强、社会关注度高,各市、县和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落实责任,认真组织实施。本次调整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务必在2016年9月底前发放到退休人员手中。各地要通过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加强基金征缴、调整财政支出结构等措施加大对养老保险基金补助力度,提高基金支撑能力;同时,积极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工作,要确保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不得发生拖欠。

七、及时报告调整情况

此次调整工作落实到位后,各市人社局要及时进行,将调整情况形成书面报告,并填写《2016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基本情况汇总表》(见附件2),于2016年9月20日前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2016年8月25日

江西省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方案月出台了吗篇三

四川省关于2016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通知

川人社发〔2016〕37号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级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经省政府批准,现就做好2016年我省调整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工作通知如下,请按照执行。

一、调整基本养老金的对象和时间

2016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对象为2015年12月31日及以前已按规定办理完退休(退职)审批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退职)人员。符合上述条件,但在2015年12月31日及以前已死亡或终止养老保险关系的退休(退职)人员除外。增加基本养老金从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本次增加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对退休人员年龄周岁计算的截止时间为2015年12月31日。

二、调整基本养老金的标准和办法

(一)定额调整办法。

每人月基本养老金增加40元。

(二)挂钩调整办法。

1.企业退休人员:

一是以本人2015年12月的基本养老金为基数增加3.5%;

二是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对超过的年限每满1年增加3元。

2.机关事业单位2014年10月1日及以后退休的人员:

按照企业退休人员挂钩调整办法调整。

3.机关事业单位2014年9月30日及以前退休的人员:

以本人2015年12月的基本养老金为基数增加5.0 %。

(三)适度倾斜办法。

属下列情形的退休人员,先执行定额调整和挂钩调整办法,再按以下标准和办法增加基本养老金,同时符合本款下列两类及以上情形的,可重复累加享受:

1.高龄退休人员。

(1)满70岁且不满80岁,增加40元;

(2)满80岁且不满90岁,增加80元;

(3)满90岁及以上,增加120元。

2.2015年年度内艰苦边远地区新增企业退休人员。

(4)一、二类的增加40元,三、四类的增加50元,五、六类的增加60元。在此前调待中已经享受此项倾斜政策的人员不再重复享受。

3.企业退休军转干部。

(5)对基本养老金偏低的企业退休军转干部,继续按照中办发〔2003〕29号文件予以倾斜,确保其基本养老金不低于全省企业退休人员平均水平。

三、调整基本养老金的资金渠道

(一)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除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补助外,分别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并列入2016年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预算。各地要按照省级统筹要求,通过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加强基金征缴、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对养老保险基金的补助力度等措施,确保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及时足额兑现。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社保经办机构要进一步加强基本养老保险的扩面、征缴、清欠工作。

(二)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按原渠道解决。

(三)由省社会保险管理局直接管理的重点森工企业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由省社会保险管理局统一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核拨。

四、调整基本养老金的其他有关规定

(一)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有关规定,退休人员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应按退休人员退休时个人账户养老金和基础养老金等项目各占基本养老金的比例,分别从个人账户储存额余额和社会统筹基金中列支。如无个人账户或个人账户储存额不足的,统一由社会统筹基金列支。

(二)退休人员截至2016年1月1日仍在服刑、被判处管制、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和暂予监外执行、假释期间的,不增加基本养老金。因涉嫌犯罪被通缉或在押未定罪的,暂不增加基本养老金。

(三)有关企业退休军队转业干部的范围,按《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2002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劳社办〔2002〕87号)的规定认定。

(四)退休人员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社保经办机构按国家和省规定核定确认数据为准。退休人员的年龄,按干部管理权限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社保经办机构按政策规定已确认记载的为准,并按实际周岁确定。

(五)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中,基本养老金已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待遇调整由社保经办机构负责落实并由基金支付;基本养老金仍由原单位代发的,可先组织原单位代调,所需资金暂按原渠道列支,待完成参保登记后再进行结算。

五、切实做好调整基本养老金工作

(一)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我省广大退休人员的关怀。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和社保经办机构,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切实采取措施,确保9月底前将调整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发放到位。

(二)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的审批,由各级社保经办机构具体办理。

(三)本通知下发后,各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社保经办机构要及时按工作调度要求,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社保局报告工作进展情况。各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要在10月18日前将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工作的完成情况(含相关附表)专题报告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四)各地在本次调整基本养老金工作中,必须严格执行调待政策,不得将不属于基本养老保险范围的其他人员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将对此进行监督检查。

六、本通知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解释。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 川 省 财 政 厅

2016年9月6日

江西省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方案月出台了吗篇四

各设区市、定州市、辛集市、省财政直管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本级养老保险统筹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xx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xx〕6号)和《关于做好20xx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工作的函》(人社养司函〔20xx〕3号)文件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就20xx年我省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20xx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含退职人员,不含执行冀劳社〔20xx〕72号文件规定的离休人员和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退休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下同),从20xx年1月1日起调整增加基本养老金。

(一)普调

1、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00元,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55元。

2、退休退职人员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每满一年(不足一年按一年计算),月增加基本养老金3.5元。

3、退休退职人员每人每月按照本人20xx年12月的基本养老金标准的0.5%增加基本养老金。

(二)在普调基础上,对下列人员再增加基本养老金

1、截止20xx年12月31日,退休退职人员年龄满71周岁至75周岁(含75周岁)的,每月增加40元;76周岁至80周岁(含80周岁)的,每月增加50元;81周岁以上的,每月增加60元。

2、符合冀劳社〔20xx〕3号和冀劳社办〔20xx〕19号文件规定范围的艰苦地区退休退职人员,按照所在地艰苦边远地区类别增加基本养老金:一类地区每月增加5元,二类地区每月增加10元,三类地区每月增加15元。驻省外艰苦边远地区的用人单位退休退职人员,当地艰苦边远地区类别高于我省艰苦边远地区类别的每月增加20元;与我省艰苦边远地区类别相同的,按我省艰苦边远地区类别调整标准增加养老金。

3、企业退休军转干部本次调整后其基本养老金达不到当地(当年)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水平的,按照国家文件及我省有关规定补足到当地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水平。

4、1998年9月30日冀劳〔1998〕65号文件实施前,因工全残职工退出工作岗位退休并纳入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养老金的人员,本次调整月增加额达不到207元的,补足到207元。

本次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由养老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按原渠道解决。

(一)各地要按照国家和省委、省政府总体部署,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做好深入细致的政策解释和思想政治工作,抓紧组织实施,力争4月底前将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发放到位。

(二)各设区市、定州市、辛集市和省财政直管县要通过扩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加强基金征缴等措施,落实调待资金,确保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不得发生新的`拖欠。

(三)各设区市、定州市、辛集市和省财政直管县采取措施,按照企业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经办规程规定的调待流程,使用信息化的手段进行调整。

江西省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方案月出台了吗篇五

各市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门、单位,各养老保险省直管企业,各中央驻鲁机关事业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37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并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批准,从201月1日起,调整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2016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退职人员(以下简称退休人员)。

二、调整办法和标准

这次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采取定额调整、挂钩调整和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办法。

(一)定额调整。每人每月增加70元养老金。

(二)挂钩调整。按以下两部分计算增加养老金:

1.按月本人基本养老金的1.8%确定月增加额。

2.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分别执行下述挂钩调整办法:

(1)企业退休人员与本人缴费年限挂钩调整。根据缴费年限长短划分若干档次,每个档次按不同的缴费年限确定月增加额,具体标准为:

缴费年限

增加额(元/月)

及以下

25

16年-

41

-25年

52

26年-30年

63

31年-35年

74

36年-40年

85

41年-45年

96

46年及以上

107

上述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特殊工种等折算增加的年限;缴费年限不足1年的.,按1年计算。

(2)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与本人职务(岗位、技术等级,下同)挂钩调整。根据职务层级不同划分若干档次,每个档次以57元为基数乘以不同的调整系数确定月增加额。各职务层级的具体调整系数,遵循衔接平衡原则,另行确定。

(三)适当倾斜。年12月31日前,年满70周岁不满75周岁(以办理退休手续时按规定确认的出生年月计算,下同)、年满75周岁不满80周岁和年满80周岁以上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分别增加20元、40元和80元养老金。

江西省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方案月出台了吗篇六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参加北京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单位:

为保障本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范围内退休人员(含退职、退养人员,下同)的基本生活,经批准,现对20xx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xx年12月31日前,经批准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享受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含应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内劳动合同制工人),自20xx年1月1日起调整基本养老金。

二、每人每月增加50元。

三、退休人员按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下同)调整基本养老金。缴费年限满10年及其以上的退休人员,缴费年限每满1年,每月增加3元;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退休人员(不含建设征地农转工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0元;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建设征地农转工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45元。

四、退休人员按下列绝对额调整基本养老金:按本通知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前,月养老金低于3355元的,每人每月增加75元;月养老金在3355元及以上,低于4855元的,每人每月增加65元;月养老金在4855元及以上的,每人每月增加55元。

按绝对额增加养老金后(不含按本通知第二条、第三条增加的调整金额),上一档养老金水平低于下一档调整后上限的,按下一档调整后的上限确定(具体标准见附件)。

五、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等部门的通知》(中办发〔20xx〕29号)精神,退休的军队转业干部按本通知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后,低于3573元/月的,补足到3573元/月。

六、按照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战部、财政部、民政部《关于进一步解决原工商业者生活困难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xx〕9号)精神,原工商业者按本通知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后,低于3573元/月的,补足到3573元/月(不含退职的原工商业者)。

七、经国家或本市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并在退休前被单位聘用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按相应管理权限批准的高级政工师及劳动部门批准的高级技师,按本通知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调整基本养老金后,低于3573元/月的,补足到3573元/月(不含退职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

八、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按原劳动人事部《关于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的通知》(劳人险〔1983〕3号)规定,享受原标准工资100%退休费的老工人,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360元;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参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340元。

九、在按照上述规定增加基本养老金的基础上,20xx年12月31日(含)前年满65周岁及其以上的退休人员,再按照下列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

年满65周岁不满70周岁的,每人每月再增加50元;年满70周岁不满75周岁的,每人每月再增加60元;年满75周岁不满80周岁的,每人每月再增加70元;年满80周岁及其以上的,每人每月再增加80元。

十、按照本通知第八条、第九条规定增加的基本养老金,作为享受标准工资100%退休费的老工人每年增发1—3个月生活补助费的基数。其增加部分自本通知执行之月起,一次性全额发给。

十一、按照原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的通知》(京劳社养发〔20xx〕74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有正常事业费的中央转制单位,转制前已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调整,仍执行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原人事部、财政部、科技部、建设部《关于转制科研机构和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转制前离退休人员待遇调整等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xx〕5号)的规定。

十二、自20xx年1月1日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月基本养老金的最低标准调整为1714元;按月领取退职生活费的退职人员,月退职生活费的最低标准调整为1559元;按月领取退养生活补助费的人员及按月领取养老生活补助费的原临时工养老人员(原签定短期劳动合同的人员),月退养生活补助费、养老生活补助费的最低标准调整为1418元。

按照本通知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的人员,调整后仍不足上述最低标准的,补足到最低标准。

十三、本通知执行中的有关问题,由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按绝对额普调标准表

单位:元/月

调整前养老金水平

江西省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方案月出台了吗篇七

新人社发〔〕119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中央驻疆各统筹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6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37号)精神,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就我区2016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和时间

(一)调整范围

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

离休人员和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退休后照发本人原标准工资的老工人,不列入本次调整范围。

(二)调整时间

从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二、调整办法和标准

(一)定额调整

符合2016年基本养老金调整范围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发20元。

(二)挂钩调整

1.按缴费年限调整。符合2016年基本养老金调整范围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先增加45元。对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超过的,从第16年起,每满1年增发3元(缴费年限按整年计算,不足1年的按1年计算)。

2.按基本养老金水平进行调整。按本人年12月份的基本养老金为基数,每月增加3.5%(四舍五入到元)。

(三)倾斜调整

对70周岁及以上高龄退休人员和艰苦边远地区企业退休人员等群体予以倾斜。

1.2015年12月31日前年满70周岁至79周岁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发20元;年满80周岁及以上的,每人每月增发30元。2016年1月1日后,年满70周岁、80周岁的,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按上述标准增加高龄补贴;企业退休人员按累加后标准执行。

2.对艰苦边远地区企业退休人员,二类地区每人每月增发10元;三、四类地区每人每月增发15元;五、六类地区每人每月增发20元。

3.企业退休人员中原军队转业干部,按上述办法调整后,其基本养老金月水平达不到2016年自治区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水平的,按平均水平计发。

三、资金来源

本次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从自治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从自治区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退休人员暂未纳入统筹发放的,由原单位负责调整待遇并垫付。

四、工作要求

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广大退休人员的亲切关怀,关系退休人员切实利益。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高度重视,按照自治区统一部署和要求,全力以赴抓好落实,务必在2016年9月底前将调整增加的养老金发放到退休人员手中。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财政厅

2016年9月7日

江西省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方案月出台了吗篇八

鲁人社发〔〕33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门、单位,各养老保险省直管企业,各中央驻鲁机关事业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6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37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并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批准,从2016年1月1日起,调整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退职人员(以下简称退休人员)。

二、调整办法和标准

这次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采取定额调整、挂钩调整和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办法。

(一)定额调整。每人每月增加70元养老金。

(二)挂钩调整。按以下两部分计算增加养老金:

1.按2012月本人基本养老金的1.8%确定月增加额。

2.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分别执行下述挂钩调整办法:

(1)企业退休人员与本人缴费年限挂钩调整。根据缴费年限长短划分若干档次,每个档次按不同的缴费年限确定月增加额,具体标准为:

缴费年限

增加额(元/月)

15年及以下

25

16年-

41

-25年

52

26年-30年

63

31年-35年

74

36年-40年

85

41年-45年

96

46年及以上

107

上述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特殊工种等折算增加的年限;缴费年限不足1年的,按1年计算。

(2)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与本人职务(岗位、技术等级,下同)挂钩调整。根据职务层级不同划分若干档次,每个档次以57元为基数乘以不同的调整系数确定月增加额。各职务层级的具体调整系数,遵循衔接平衡原则,另行确定。

(三)适当倾斜。年12月31日前,年满70周岁不满75周岁(以办理退休手续时按规定确认的出生年月计算,下同)、年满75周岁不满80周岁和年满80周岁以上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分别增加20元、40元和80元养老金。同时,综合考虑不同年龄人员以往年度倾斜的累计标准,对达到相应年龄的有关人员,再分别按下述办法增加养老金:

1.201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达到70周岁、75周岁和80周岁的企业退休人员(不含企业一次性补缴参保人员)每人每月分别增加270元、170元和320元,企业一次性补缴参保人员每人每月分别增加50元、40元和80元。

2.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达到75周岁和80周岁的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分别增加60元和40元。

三、资金列支渠道

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从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由原渠道解决。

四、相关问题处理

(一)按相关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建国前老工人,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另行制定。

(二)按本通知调整基本养老金的退职人员,系指按《劳动保险条例》第13条丙款、国发〔1978〕104号、鲁革发〔1972〕143号文件规定办理退职手续并按月领取退职生活费的人员。

(三)本通知所称企业一次性补缴参保人员,系指按鲁政办发〔〕64号等文件规定办理一次性补缴参保手续的人员,以及按鲁人社发〔2015〕29号等文件规定以个人身份补缴、补缴前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没有可以认定的视同缴费年限、补缴时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后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

(四)确定本人月基本养老金基数时,企业退休人员按鲁劳社发〔〕82号文件及有关规定执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按鲁人社办发〔2015〕78号文件及有关规定应当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待遇项目确定。

(五)本次调整基本养老金,一律计算到元,不足1元的按1元增加。

五、组织实施

本次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广大退休人员的亲切关怀,直接关系退休人员的切身利益,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市、各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时,养老保险管理工作规范、基础信息齐全准确的,经统筹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核准后,由负责统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办理。尚不具备条件的,可由单位或单位主管部门协助办理。各市要按照省统一部署,制定工作实施方案,对调整养老金工作的组织领导、工作进度、资金保障等作出周密安排,确保各项工作平稳进行。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财政厅

2016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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