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监督检查情况报告通用(六篇)

时间:2023-03-24 作者:储x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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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个人素质的提升,报告使用的频率越来越高,我们在写报告的时候要注意逻辑的合理性。写报告的时候需要注意什么呢?有哪些格式需要注意呢?以下是我为大家搜集的报告范文,仅供参考,一起来看看吧

最新监督检查情况报告通用一

1、接受招标委托签定委托协议

公司根据招标人的委托事项,与招标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委托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作为委托和接受招标委托的依据。

2、编制招标文件

公司根据与招标人签订的委托协议,确定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根据招标人提供的招标项目的有关具体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招标文件的编制,经公司领导批准后,送招标单位确认。

在编制招标文件过程中,我们进行必要的市场调查和了解,并根据项目情况征求专家意见,确保招标文件的合法性、合规性。

3、招标文件报审

编制完成的招标文件,必须请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中的所有内容进行审核确认,并给予明确的回复。招标文件经招标人确认后,项目负责人将招标人确认的招标文件报市资源交易市场管理办监管人审核,招标文件经监管人审核同意后,项目负责人安排专人将正式招标文件打印、装订、盖章后,交财务部门对外发售。

4、发布招标公告

2、建立了公司项目三级审核制度。重点审核对外的往来文件、档案的归档质量,

3、废标项目档案齐全问题在今后的工作中坚决改正,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服务水平。

综合,通过自查,我们认识到工作中的不足之处。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必将认真热情地从事招标代理服务工作,回报社会。

最新监督检查情况报告通用二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在市局党委的坚强领导下,x分局党委高度重视、严密组织,全警动员、全力以赴,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挺身而出、不畏艰险,敢打硬仗、冲锋在前,为联防联控疫情蔓延、维护社会治安稳定作出了重要贡献,以实际行动践行了“人民公安为人民”的庄严。

一是强化组织领导。成立由分局局长任组长、总负责,党委班子成员任副组长、分工负责,各科所队主要负责人为组员的疫情防控维稳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数据核查、社会管控、舆情引导、后勤保障、检查督查等8个工作小组,制定下发分局疫情防控工作方案和责任清单,明确分管领导和牵头部门,形成全局疫情防控维稳工作指挥体系。

二是领导身先士卒。分局先后组织召开党委会、局长办公会、部门协调会、专项推进会等各类会议x余次,认真传达贯彻上级最新决策部署,切实统一全警思想和行动,坚决做到服从命令、听从指挥,确保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党委班子成员带头签订书,喊响“向我看齐、对我监督”的口号,全部下到挂钩联系单位,以实际行动激励广大民警逆“疫”而行、保民平安。

三是启动战时机制。严格落实领导带班、正副班、外出报备等战时工作纪律,全警取消外出休假,24小时保持通讯畅通,确保随时“拉得出、冲得上、打得赢”。开展“四不两直”专项督察,下发通报x期。实行每日研判调度工作机制,及时向市局汇报工作进展,与区卫健委相关部门建立了信息传递、协商会商、指挥调度、警情推送等工作机制,积极促发部门联动,限度地发挥了联防联控的工作效能。

一是精准核查。充分发挥公安机关专业平台优势,主动配合卫生、街道等部门,全力做好各渠道掌握的疑似涉疫人员及密切接触人群核查工作,截至2月x日,共核查市局推送人员x名,核查率100%。对x小区、x村确诊患者的生活轨迹进行严格分析,抽调人员成立专班对每个点接触的人员进行全部梳理,及时配合相关部门做好隔离、消毒等应急防疫工作,截至2月x日,分局配合做好居家观察x人、集中观察x人、送医x人。

最新监督检查情况报告通用三

我校十分重视食品安全、公共卫生工作,为加强学校食品安全、公共卫生监管,根据教育局文件精神,校长亲自布置此项工作,强化责任意识,落实问责机制。我们的作法主要有:

1、建立健全学校食品、卫生安全工作制度。学校根据安全工作的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了相关的各种制度及工作职责。使学校食品安全、公共卫生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任务明确责任具体。

2、学校食品安全、公共卫生工作管理组织健全。学校成立了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实行目标责任制,校长具体抓,相关人员配合抓,制定了相关的制度和职责,层层签定了学校食品卫生安全责任书,平时有检查,有记录。

3、加强学校食品安全、公共卫生安全教育。学校将健康教育和食品卫生安全教育列入日常教学内容,做到有教学计划、有教材、有教案;加强学生食品安全、公共卫生知识教育,增强学生卫生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逐步培养学生养成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

4、对学校校门口的小摊点,对无卫生许可证、无营业执照的违规经营小摊点,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坚决取缔。同时,教育广大学生不吃零食,不吃三无食品,养成良好的.食品卫生习惯。

学校把学校公共卫生安全放在学校工作的首位。在开学初,广泛开展以大搞环境卫生,清理卫生死角、普及预防呼吸道传染病和饮食卫生知识为重点的卫生大扫除,突出抓好走廊、操场、教室等人群密集场所以及师生饮用水源和校园及周边的公共卫生安全工作。平时,检查卫生成了领导到校后的第一件事,打扫周边环境卫生,成了学生和老师到校后与离开学校的第一件事。

1、提一个行动口号。学校提出养成良好的食品卫生习惯,不吃不购三无产品的行动口号,并将其印成条幅,悬挂在校园明显位置。使每一位师生都能高度重视此项工作。

2、做一次广播宣传。学校对学生进行了关于食品、公共卫生安全方面的教育。

3、举行一次升旗仪式。

4、召开一次主题班会。各班根据升旗仪式的内容围绕实际情况,分别召开了不同形式的班会,在会上学生畅所欲言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1、加大宣传力度,教师利用一切机会进行教育。

2、教育学生养成饭前便后洗手的好习惯。并且专人负责检查学生洗手情况。

3、能够自觉抵制小食品的诱惑,不吃三无食品。

4、对学校环境卫生实行责任制,每天进行检查、监督,确保教学环境的安全稳定。

学校在开学初集中力量,深入开展以预防呼吸道传染性疾病为重点的卫生科普知识的宣传教育,正确引导师生科学理性地对待防治“手足口病”、“水痘”和“禽流感”等工作。教育学生尤其是外地学生要搞好个人卫生,不要接触疫区病禽、死禽、病畜、死畜等,防止感染禽流感。切实加强了饮用水和食品卫生管理。结合农村学校的实际,还要加强了对其它常见性、群体性的传染性疾病的防治宣传教育,切实提高广大师生的自我防护意识和能力。

认真履行职责,对所有适龄疫苗接种儿童在开学时要进行普查,防止法定接种项目的漏种,凡漏种的适龄儿童,学校要设法说服其到当地卫生部门接种。对于漏种的特困儿童,学校尽义务设法帮助其解决接种问题。

今后,我们将继续结合学校实情,认真贯彻教育局卫生工作精神,扎扎实实落实好《学校卫生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使学校食品安全、公共卫生安全工作再上一个新台阶。

最新监督检查情况报告通用四

安全站监督检查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预防和减少小型露天采石场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从业人员的安全与健康,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年生产规模不超过50万吨的山坡型露天采石作业单位(以下统称小型露天采石场)的安全生产及对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开采型材和金属矿产资源的小型露天矿山的安全生产及对其监督管理,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小型露天采石场的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所辖区域内有小型露天采石场的乡(镇)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生产工作的管理人员及其职责。

第二章安全生产保障

第四条 小型露天采石场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应当组织制定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改善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主要负责人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

第五条 小型露天采石场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至少配备一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

第六条 小型露天采石场应当至少配备一名专业技术人员,或者聘用专业技术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委托相关技术服务机构为其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第七条 小型露天采石场新进矿山的作业人员应当接受不少于40小时的安全培训,已在岗的作业人员应当每年接受不少于20小时的安全再培训。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八条 小型露天采石场必须参加工伤保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

第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小型露天采石场应当由具有建设主管部门认定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开采设计或者开采方案。采石场布置和开采方式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当重新编制开采设计或者开采方案,并由原审查部门审查批准。

第十条 小型露天采石场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安全设施应当按照规定履行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审批程序。

对于不需要进行上部剥离作业的新建小型露天采石场,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要求,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检查同意,可以不进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直接依法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十一条 小型露天采石场应当依法取得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采矿许可证到期失效的,小型露天采石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到期前15日内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报告,并交回安全生产许可证正本和副本。

第十二条 相邻的采石场开采范围之间最小距离应当大于300米。对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双方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指定专门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第十三条 小型露天采石场应当采用中深孔爆破,严禁采用扩壶爆破、掏底崩落、掏挖开采和不分层的“一面墙”等开采方式。

不具备实施中深孔爆破条件的,由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聘请有关专家进行论证,经论证符合要求的,方可采用浅孔爆破开采。

小型露天采石场实施中深孔爆破条件的审核办法,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第十四条 不采用爆破方式直接使用挖掘机进行采矿作业的,台阶高度不得超过挖掘机最大挖掘高度。

第十五条 小型露天采石场应当采用台阶式开采。不能采用台阶式开采的,应当自上而下分层顺序开采。

分层开采的分层高度、最大开采高度(第一分层的坡顶线到最后一分层的坡底线的垂直距离)和最终边坡角由设计确定,实施浅孔爆破作业时,分层数不得超过6个,最大开采高度不得超过30米;实施中深孔爆破作业时,分层高度不得超过20米,分层数不得超过3个,最大开采高度不得超过60米。

分层开采的凿岩平台宽度由设计确定,最小凿岩平台宽度不得小于4米。

分层开采的底部装运平台宽度由设计确定,且应当满足调车作业所需的最小平台宽度要求。

第十六条 小型露天采石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民用爆炸物品和爆破作业的安全规定,由具有相应资格的爆破作业人员进行爆破,设置爆破警戒范围,实行定时爆破制度。不得在爆破警戒范围内避炮。

禁止在雷雨、大雾、大风等恶劣天气条件下进行爆破作业。雷电高发地区应当选用非电起爆系统。

第十七条 对爆破后产生的大块矿岩应当采用机械方式进行破碎,不得使用爆破方式进行二次破碎。

第十八条 承包爆破作业的专业服务单位应当取得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承包采矿和剥离作业的采掘施工单位应当持有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十九条 采石场上部需要剥离的,剥离工作面应当超前于开采工作面4米以上。

第二十条 小型露天采石场在作业前和作业中以及每次爆破后,应当对坡面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工作面有裂痕,或者在坡面上有浮石、危石和伞檐体可能塌落时,应当立即停止作业并撤离人员至安全地点,采取安全措施和消除隐患。

采石场的入口道路及相关危险源点应当设置安全警示标志,严禁任何人员在边坡底部休息和停留。

第二十一条 在坡面上进行排险作业时,作业人员应当系安全带,不得站在危石、浮石上及悬空作业。严禁在同一坡面上下双层或者多层同时作业。

距工作台阶坡底线50米范围内不得从事碎石加工作业。

第二十二条 小型露天采石场应当采用机械铲装作业,严禁使用人工装运矿岩。

同一工作面有两台铲装机械作业时,最小间距应当大于铲装机械最大回转半径的2倍。

严禁自卸汽车运载易燃、易爆物品;严禁超载运输;装载与运输作业时,严禁在驾驶室外侧、车斗内站人。

第二十三条 废石、废碴应当排放到废石场。废石场的设置应当符合设计要求和有关安全规定。顺山或顺沟排放废石、废碴的,应当有防止泥石流的具体措施。

第二十四条 电气设备应当有接地、过流、漏电保护装置。变电所应当有独立的避雷系统和防火、防潮与防止小动物窜入带电部位的措施。

第二十五条 小型露天采石场应当制定完善的防洪措施。对开采境界上方汇水影响安全的,应当设置截水沟。

第二十六条 小型露天采石场应当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兼职救援队伍,明确救援人员的职责,并与邻近的矿山救护队或者其他具备救护条件的单位签订救护协议。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应当立即组织抢救,并在1小时内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二十七条 小型露天采石场应当加强粉尘检测和防治工作,采取有效措施防治职业危害,建立职工健康档案,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和劳动保护设施,并指导监督其正确使用。

第二十八条 小型露天采石场应当在每年年末测绘采石场开采现状平面图和剖面图,并归档管理。

第三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小型露天采石场的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作出现场处理或者实施行政处罚。

第三十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区域内小型露天采石场的安全生产档案,记录监督检查结果、生产安全事故和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

第三十一条 对于未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开采设计或者开采方案,以及周边300米范围内存在生产生活设施的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不得对其进行审查和验收。

第三十二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小型露天采石场实施中深孔爆破条件的监督检查。严格限制小型露天采石场采用浅孔爆破开采方式。

第三十三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督促小型露天采石场加强对承包作业的采掘施工单位的管理,明确双方安全生产责任。

第三十四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小型露天采石场应急预案的管理,督促乡(镇)人民政府做好事故应急救援的协调工作。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未依法履行对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职责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一、二款、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2015-10-19 10:14 | #2楼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工作,规范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行为,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质监部门)对特种设备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下同)单位、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含气瓶充装单位,下同)实施的现场安全监督检查。

第三条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分为全面检查和专项检查。

全面检查,是指按照本规则规定的检查期限、检查项目、检查内容,对被检查单位进行的全项目检查。

专项检查,是指针对具体情况,对被检查单位实施的特定项目检查。

第四条实施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应当有2名以上持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证书的人员参加;根据需要,可以邀请有关技术人员参与检查(以下统称检查人员)。

第二章全面检查

第五条对特种设备生产单位的全面检查,由省级质监部门制定计划,并组织实施。

全面检查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的数量,每年不得少于本辖区取证单位总数的15%-25%,并重点安排群众举报投诉或者取证未满1年的生产单位进行检查。

第六条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全面检查,由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质监部门制定计划,并由市、县级质监部门分级组织实施。

每年全面检查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数量,由各省级质监部门确定。其中,属于重点监控设备或者当年发生过事故以及管理混乱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每年全面检查次数不得少于1次。

第七条全面检查的检查项目和检查内容,按照《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安全监督检查项目表》(附件1)、《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安全监督检查项目表》(附件2)的规定执行。

其中,对在用特种设备安全状况的检查实行抽查方式,对一个使用单位,其每类在用特种设备至少抽查1台。

第八条实施全面检查时,发现被检查单位存在其他违法、违规问题时,应当一并予以检查,并作为全面检查的增加内容记录在案。

第三章专项检查

第九条特种设备专项检查包括:安全监察机构接到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报告的重大问题的检查、专项整治检查、节假日检查、重大社会活动检查、上级交办事项的检查以及举报投诉检查等。

第十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时,发现以下重大问题之一的,应当填写《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发现重大问题告知(报告)表》(见附件3),并在检验当日告知受检单位,并同时报告受检单位所在地的市级质监部门安全监察机构和县级质监部门:

(一)特种设备生产单位重大问题。

1. 未经许可从事相应生产活动;

2. 不再符合许可条件;

3. 拒绝监督检验;

4. 产品未经监督检验合格擅自出厂或者交付用户使用。

(二)特种设备使用单位重大问题。

1. 使用非法生产的特种设备;

2. 未办理使用登记;

3. 使用报废的特种设备;

4. 使用存在故障、异常情况经责令改正而未予改正的特种设备;

5. 使用经检验检测判为不合格的特种设备;

6. 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

7. 作业人员无证上岗。

第十一条特种设备专项检查由各级质监部门按照职责权限实施:

(一)对检验机构报告的重大问题的专项检查,由县级质监部门实施检查。未设立县级质监部门的地方或者县级质监部门无力实施检查的,由市级质监部门实施检查。质监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派出检查人员。

(二)专项整治检查由各级质监部门按照上级统一部署实施。

(三)节假日检查由各级质监部门按照有关要求安排实施。

(四)重大社会活动检查由各级质监部门按照同级政府的要求实施。

(五)上级交办事项的检查,按上级要求实施。

(六)举报投诉检查,由接到举报投诉的质监部门或者通知其下级质监部门在2个工作日内派出检查人员实施。

第十二条专项检查的检查项目、检查设备种类或数量,由实施检查的质监部门的安全监察机构针对实际情况,参照附件1、附件2自行确定。

第十三条专项检查的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数量,不计入全面检查的被检查单位任务数量内。

第四章检查程序

第十四条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程序主要包括:出示证件、说明来意、现场检查、作出记录、交换检查意见、下达安全监察指令书、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现场处罚和整改复查等。

第十五条检查人员进入被检查单位,应当首先出示有效证件,向被检查单位说明来意。

第十六条检查人员应当遵守被检查单位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保证自身和被检查单位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

第十七条检查人员有权行使现场检查权、查阅复制权和调查询问权。

被检查单位因故不能提供有关书证材料的,检查人员可以书面通知被检查单位后补。

被检查单位无正当理由拒绝检查人员进入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场所检查,或者不予配合、拖延、阻碍正常检查,或者拒绝签字、签收相关文书的,可以认定为拒不接受依法实施的安全监察,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八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八条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的项目、内容、发现的问题等及时作出记录,填写《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原始记录表》(附件4)。

检查原始记录表由检查人员签字后存放在案卷中。

第十九条检查人员将检查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处理措施等信息汇总后,制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记录》(附件5)。

检查记录应当由被检查单位参加人员和检查人员双方签字。签字前,检查人员应当就检查情况与被检查单位参加人员交换意见。

第二十条有证据表明生产、使用的特种设备或者其主要部件不符合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或者在用设备存在以下严重事故隐患之一的,应当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一)使用非法生产的特种设备。

(二)使用的特种设备缺少安全附件、安全装置,或者安全附件、安全装置失灵的。

(三)使用应当予以报废的特种设备或者不符合规定参数范围的特种设备的。

(四)使用超期未检或者经检验检测判为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

(五)使用有明显故障、异常情况的特种设备,或者使用经责令整改而未予整改的特种设备的。

(六)特种设备发生事故不予报告而继续使用的。

当场能够整改的,可以不予查封、扣押。

第二十一条查封、扣押可能引起被检查单位停产停业的,检查人员应当事先向本质监部门主管局长报告,并取得同意。

在用特种设备因连续性生产工艺等客观原因不能实施现场查封、扣押的,可由被检查单位在检查记录上说明情况,暂不实施查封、扣押,待被检查单位正常停用后予以查封、扣押。其间发生事故的,由被检查单位承担责任。

第二十二条查封、扣押的期限为15天。因案情复杂等情况,需要延长查封、扣押期限的,应当报上一级质监部门批准,但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90天。

第二十三条检查时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检查人员应当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附件6),责令被检查单位立即或者限期采取必要措施予以改正或者消除事故隐患。

(一)发现有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行为。

(二)发现有违反安全技术规范的行为。

(三)发现在用设备存在事故隐患。

第二十四条质监部门的检查人员通过特种设备动态监管信息化系统或者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报告,发现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者事故隐患的,可以不经过现场检查直接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

第二十五条被检查单位在用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或者有以下严重违法行为的,经现场报告本质监部门主管局长同意或者经本质监部门案件审理委员会研究决定,检查人员可以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使用单位停止使用特种设备:

(一)明知故犯或者屡次违规、违法的。

(二)妨碍监督检查的。

(三)转移、毁灭证据或者擅自破坏封存状态的。

(四)伪造有关文件、证件,或者作假证、伪证,或者威胁证人作假证、伪证的。

(五)发生一般及其以上事故(按新事故分级标准执行)的。

第二十六条被检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施检查的质监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之内报告上一级质监部门:

(一)依法应当撤销、吊销或者暂停许可证书的违法行为。

(二)拒绝接受检查的违法行为。

(三)存在区域性或者普遍性的严重事故隐患。

(四)被检查单位对严重事故隐患不予整改或者消除的。

依法应当撤销、吊销或者暂停许可证书的,应当在检查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向发证机关寄送处理建议书,并附相关证据材料复印件。

第二十七条接到下级报告的上一级质监部门,应当对所报告的问题在3个工作日内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一)对依法应当撤销、吊销或者暂停许可证书的违法行为,属于本机关发证的,依法予以处理,并督促下一级质监部门依法给予其他行政处罚。

(二)对拒绝接受检查或者不予整改、消除严重事故隐患的,指导下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采取相应措施,必要时可直接对被检查单位下达安全监察指令书或者组织进行检查。

(三)对存在区域性或者普遍性严重事故隐患的,应当在指导下一级质监部门依法采取相应措施的同时,在管辖的行政区域内全面组织排查、整治,认为有必要的应当报告上一级质监部门直至国家质检总局。

第二十八条被检查单位存在本规则第二十六条第(二)、(三)、(四)项情形之一,需要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支持、配合的,质监部门应当提出工作建议,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同级人民政府或者通知有关部门。

第二十九条  检查提出整改要求的,检查人员应当在整改期限届满后3个工作日之内对隐患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复查程序按照本章上述规定进行。

第三十条发现被检查单位应受行政处罚的,现场处罚案件由检查人员按照《技术监督行政案件现场处罚规定》当场实施处罚。立案处罚案件按照《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办理程序的规定》办理,其中,吊销(撤销)许可资格案件由发证质监部门的安全监察机构承办,其他立案处罚案件可以移交质监部门专职执法机构承办。

质监部门专职执法机构承办特种设备违法案件,负责对隐患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第三十一条发现被检查单位或者人员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移送公安机关调查处理。

第三十二条检查时发现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鉴定评审机构、作业人员考试机构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三条被检查单位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可以记录在案;拒绝签收相关执法文书的,可以采取留置、邮寄、公告等方式进行送达。有条件的,可以采取邀请第三方作证、照相、录音、摄像等方式取证。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除本规则所附专用文书外,检查使用的调查笔录、通知书、查封扣押文书、封条、续页、案件移送书、送达回证等其他文书,一律使用质量技术监督执法文书。

第三十五条安全监察人员应当在检查及整改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将检查信息录入特种设备动态监管信息化系统。

第三十六条检查收集的资料、制作的各类文书等证据,应当及时立卷存档。

第三十七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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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监督检查情况报告通用五

xx年是预防接种规范管理年。为做好规范年管理活动,不断提升全乡免疫规划工作质量和服务水平, 根据《《xx市预防接种规范管理年活动方案》》要求,为不断提升全乡免疫规划工作质量和服务水平,巩固人群免疫屏障,努力降低疫苗针对传染病发病率,现将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自查情况

1、加强接种管理,规范接种服务

按照《x省预防接种单位管理办法(试行)》加强预防接种单位和人员准入管理,对辖区内接种单位进行统一规划,对从事接种工作的医务人员进行培训、考核、合格后核发接种人员资格证,无接种资质人员不得从事预防接种工作。要求接种单位严格按照免疫程序、疫苗使用指导原则和接种方案的要求规范实施接种,在实施疫苗接种前先告知受种者或其监护人所接种疫苗的品种、作用、禁忌、不良反应、注意事项等,告知一类苗免费政策,二类苗知情、自愿的前提下,不以任何理由强迫接种二类疫苗,不撤擅自用二类疫苗替代一类疫苗,不擅自开展群体性疫苗接种。

2、加强疫苗管理和冷链运转

县级疾控机构和接种单位能按照国家疫苗储存、运输管理规范,做好疫苗出入库登记,保障疫苗储存、运输和使用各个环节的冷链运转,保证疫苗质量。指定专人对疫苗的管理,建立健全相关工作制度,建立真实、完整的购进、接收、分发、供应等记录,妥善处理好报废疫苗。

县卫生局加大监督管理,对疾控机构和接种单位一类疫苗分发和二类疫苗购买的情况进行督查。县疾控机构和接种单位依照《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制订二类疫苗使用计划,实行统一采购,并做好疫苗生产、疫苗批发企业的资质查验,索取疫苗批号合格证明等工作。同时,加大对疫苗储存、运输及接种各个环节的监管力度,做好储存、运输疫苗记录。

3、加强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监测、报告与处置工作 认真做好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病例的监测和报告管理。县疾控机构和接种单位及其医疗卫生人员发现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依照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及时处理,并立即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县疾控中心及时组织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诊断专家组对报告的病例进行调查处理和确诊鉴定。对确属异常反应的病例,应按有关规定上报相关材料,落实补偿资金。对于因疫苗接种异常反应而引起相关上访人员,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妥善处理。

4、广泛开展宣传教育,普及预防接种知识

加强广播电台等新闻媒体的沟通,大力宣传预防接种对保护公众健康的重要意义,疾控机构和接种单位加大今年“全国预防接种宣传周”活动力度,提高公众对预防接种知识知晓程度和国家扩免政策,倡导社会各界重视、关心支持、理解预防接种工作,消除社会对扩免工作误解。

二、存在主要问题

1、部分接种单位冷链运转运输记录不全,没有途中及到达时温度记录;

2、少数接种单位疫苗接种知情告知内容填写不全,未告知疫苗预防疾病,无监护人鉴名等;

3、部分乡镇防保站未设立生物制品帐目,出入库帐目与冰箱疫苗实物不符、未做到日清月结。

4、少数乡镇防保站存在一、二类苗捆绑接种现象,违背了二类疫苗自费自愿原则。

5、少数乡镇疫苗报废未按《一类疫苗报废管理办法》进行报废手续。

三、下一步工作意见

1、加强生物制品疫苗管理,做好疫苗储存、运输冷链运转及温度监测工作,确保疫苗质量;

2、认真做好受种者或监护人接种疫苗品种、作用、禁忌、不良反应、注意事项等知情告知工作,告知后监护人签名。

3、进一步做好常规免疫工作管理,优先确保一类疫苗接种,接种二类疫苗要受种人或其监护人知情、自愿的前提下接种,不得以任何理由强迫接种二类疫苗;

4、加强疫苗管理建立真实、完整的购进、接收、分发、供应等记录,做到日清月结,帐物相符;

5、报废疫苗严格按《一类疫苗报废管理办法》完善报废手续,不得任意处理。

6、认真组织落实扩大国家免疫规划重点工作

按照省厅统一布置,5月份将对15岁以下儿童乙肝疫苗第三针补种,对东华理工大学行知分院在校学生乙肝疫苗补种强化;下半年在全县开展麻苗强化活动。这些工作任务重,涉及面广,社会影响大,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制订工作计划和方案落实保障措施,加大工作力度,层层分解任务和责任,确保常规免疫和强化免疫工作措施落实。

最新监督检查情况报告通用六

20xx年,我局坚持以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在市委政府的正确指导下,紧紧围绕“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财政政策要求和市委政府的工作的任务,全面深化财税改革,科学运作财政资金,积极组织收入,合理安排支出,较好地完成了财政各项工作任务,促进了我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稳定发展。现将20xx年工作情况及20xx年工作计划汇报如下:

一、20xx年财政工作总结

(一)强化征管,确保财政收入稳定增长。

20xx年,受房地产宏观调控、营改增、政策性减税等各类减收增支因素影响,我市财政收入形势较为严峻,面对不利形势,我们迎难而上,攻坚克难,确保我市财政收入稳步增长。全市公共财政预算收入完成6亿元,同比增长,地方公共财政预算支出亿元,同比增长50%。为组织好财政收入,我们主要采取了以下措施:

一是健全完善财税收入增长监控、分析、预测新机制,积极推动实施新预算法,加强预算执行分析,提高准确性和科学性,及时发现和掌握财税收入变动情况,实行收入进度跟踪督查制度,抓好重点税源、重点企业的税收完成情况分析,使收入增长建立在真实、准确、科学、可靠的基础上。

二是积极挖掘税源,细化征收任务,加大征管力度。深入税源企业进行调查,加强经济税收预测预警分析,切实提高组织收入工作的主动性和预见性,重点加大对园区新兴税源和工程类建设项目产生的一次性税收的征管力度,规范园区税收征管,加强对重点行业、重点户欠税的清理力度,明确目标任务和工作职责,层层细化分解征收任务,做到责任到人,征管到人。

三是强化财税征管的协调和配合,形成征管合力。今年以来,我们继续发挥市协税护税工作小组的综合协调作用,进一步强化财税征管过程中部门之间的协调和配合。坚持财税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建立信息沟通、数据交流、情况通报的工作机制,及时掌握收入入库情况和妥善解决征管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每月的月中和月末都召开一次财税等部门的碰头会,认真研究税收征管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收集意见、建议,改进强化征管措施,形成征管合力,共同确保实现财税增收。

四是实行非税收入征管分离,强化非税收入征管。今年,我们继续坚持非税收入征收和管理剥离,由非税局长局长(班子成员)具体分管非税收入,强化征收职能。同时,继续推进非税收入信息化管理,对非税收入实行实时监控,规范非税收入征收行为,确保非税收入及时全额入库。实行政府统一预算,统筹调配非税收入,做到预算“一盘棋”,做大财政“蛋糕”。

(二)重视理财,转变理财理念。

在为政府当家理财上,我们牢固树立全局意识,主动适应新时期财政管理的各项要求,转变理财理念,积极筹措和盘活财政资金,为政府当好家理好财,支持南雄健康发展。

一是刚化预算执行,规范政府收支行为。以新预算法实施和市人大《关于加强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为切入口,细化、刚化预算执行, 强化预算审查,规范预算追加程序和政府收支行为,对各单位、各部门的支出要求以经批准的预算为依据,未列入预算的不得支出,进一步提高预算刚化程度,强化预算约束,加强对不规范预算行为的法律责任追究。

二是加快财政资金支出进度,科学消化资金存量。根据上级文件精神,我们多次向全市下发盘活清理存量资金、加快财政资金支出进度的相关文件,组织召开会议,落实支出目标任务,坚持“主动对接、主动服务”的精神,一个一个部门、一个一个项目抓落实,盘活存量资金用于发展急需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科学消化库存资金。地方公共财政预算支出亿元,共消化20xx年及以前年度的财政资金存量亿元。

三是加大跑项目争资金力度,增加地方可用财力。紧紧抓住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粤东西北地区振兴发展的战略部署,结合我市中央苏区县、国家限制开发的重点生态功能区、省直管县、省贫困县、省重点产业转移园区等资源优势,主动出击,积极有为,多次召开专题会议进行研究部署,认真领会和把握政策内涵,全面科学分析政策,用好用活用足政策。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做好项目申报和项目储备工作,千方百计争取工业化、城镇化建设相关项目资金。上级补助收入亿元,同比增长。

(三)优化支出,发展成果普惠于民。

坚持以民为本、为民解困、为民服务的工作宗旨,把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和满足人民群众的基本需求放在优先位置,以公共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等重点民生领域为突破口,着力推进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把发展成果普惠与民。全市地方公共财政预算支出共亿元,同比增长50%。其中与人民群众生活直接相关的教育、社会保障和就业、医疗卫生、住房保障、文化体育与传媒支出是116788万元;与民生密切相关的农林水事务、交通运输、城乡社区事务、节能环保支出是101071万元。以上民生支出合计亿元,占公共财政预算支出的。

一是加大财政投入,支持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支持全面建立和完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财政补助水平逐年提高,其中,低保补贴标准从每人每月147元提高到172元,城镇保障补差标准从每人每月333元提高到374元,散居孤儿补助标准从每人每月700元提高到760元,在院的从每人每月1150元提高到1240元。20xx年,为113762名低保对象发放低保救助金1997万元,为386户五保家庭发放五保金797万元,共发放孤儿补助金166万元。

二是坚持教育优先发展,促进教育事业大繁荣。坚持把教育放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多渠道筹集教育经费,不断加大教育投入,优先安排教育支出,全力支持创建教育强市工作的开展。20xx年,全市拨付资金9013多万元,用于教育创强和义务教育阶段公用经费,投入790多万元用于农村困难学生生活费补贴以及发放助学金等。落实山区教师岗位津贴发放政策,为20xx多名山区教师发放每月700元的岗位津贴,以稳定农村教师队伍,鼓励更多的教师到农村任教。

三是强化支农惠农力度,认真落实各项涉农补贴政策。20xx年发放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资金2947万元,森林植被恢复费资金388万元,森林碳汇重点生态工程建设资金1137万元,良种补贴701万元,农机购置补贴703万元。

四是加大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投入,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大幅增加财政对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投入,重点支持基本农田建设、中小河治理、农业田间工程和道路硬底化等项目建设。1-12月,累计安排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补助资金23539万元,中小河治理项目补助资金7314万元,一事一议省级以上财政奖补资金617万元,农业田间工程建设1076万元,新农村公路路面硬化建设资金657万元,乡镇自来水厂及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资金264万元,农村崩岗工程建设167万元,不断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

五是大力支持环境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今年,我们将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列为公共财政支出的重点,加大对环境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的投入力度。全市共投入巩卫、爱卫资金2451万元,推进我市今年顺利通过巩固“广东省卫生城市”省级考核验收。

(四)深化改革,确保财政资金安全有效。

一是继续深化国库集中支付改革,扩大直接支付,减少授权支付。强化财政支出平台建设,重点建设金财工程应用支撑平台和预算执行实时监控系统,实现财政信息实时共享和实时监控。国库集中支付资金亿元,其中直接支付亿元,授权支付亿元,直接支付率。

二是加强采购队伍建设,推进政府采购制度化。认真贯彻落实《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组织各行政事业单位采购专职人员参加全省举办的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培训班以及全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知识竞赛,着力提高政府采购从业人员素质,推进政府采购工作规范化、法治化建设。1-12月,完成政府采购483宗,采购预算资金亿元,实现采购金额亿元,节约资金6344万元,节约率。

三是进一步完善财政性建设工程项目评审工作流程,规范评审行为,提高评审效率。由市政府下发《关于进一步明确市级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评审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进一步规范财政资金拨付管理,提高评审质量和工作效率。对评审结果进行公示,加强对评审人员的廉政教育,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做到公开公平公开。继续引入三家评审中介机构参与项目评审,以摇号的方式确定各自的评审项目,减少评审项目积压。20xx年审核工程项目719个,受审金额亿元,审定金额亿元,节约资金8850万元,核减率。

分页阅读第1页:财政局年度工作总结及工作计划第2页:强化监管,提高科学理财水平

(五)强化监管,提高科学理财水平。

一是开展专项资金检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关于印发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使用监督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韶财[20xx]11号),我们联合审计部门,开展了财政专项资金管理使用的监督工作,重点对专项资金预算执行、资金使用效益和财务管理进行督查,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专项资金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严肃财经纪律。

二是开展会计信息质量检查,规范基层财务管理。今年,我局组织相关成员单位,深入各镇(街道)开展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对各镇(街道)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了全面的检查,进一步规范基层财务管理工作。

三是结合三严三实教育实践活动,深入开展“小金库”专项整治活动。11月份,我们联合监察、人社部门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了排查清理“小金库”专项活动,坚决查处和纠正各种形式的“小金库”问题,从源头上斩断不良作风的“资金链”。

四是结合异地同步审计,开展基层财务督促检查工作。以20xx年度乡镇(街道)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异地同步审计为契机,多次由局纪检组长和分管财政所领导深入各镇(街道)及基层财政所开展财务督促检查,对进一步加强镇级财务管理提出具体要求,做到以点带面,举一反三,进一步规范资金使用审核流程,全面加强基层财务管理,确保各类资金安全。

(六)转变作风,提升队伍建设素质。

一是积极开展“双学双比”主题实践活动。今年初,按照市委、市政府提出的开展“双学双比”主题实践活动要求,我们以提升财政干部队伍的学习力、凝聚力、服务力为抓手,不断深化“双学双比”活动内涵,积极组织开展主题实践活动,努力在干部队伍中营造出“比学赶超”的良好氛围。

二是深入开展政风行风民主评议活动。今年我局作为政风行风重点评议重点单位,我局紧紧围绕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以改正工作作风、强化效能建设为主线,结合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积极开展“三严三实”教育,深入查找存在问题,狠抓服务态度,提高服务效率和服务质量,全面整治慵懒散奢等不良风气,扎实开展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推动财政系统作风建设,树立财政为民、便民新形象。

三是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着力打造“廉洁型”财政。8月份组织干部职工到检察院接受廉政从政警示教育,多次组织干部职工观看纪律教育影片,不断加强廉政知识宣传,丰富机关廉政文化建设,努力打造廉洁奉公,勤政为民的财政队伍。

二、20xx年工作打算

20xx年是“十三五”规划的开局之年,做好20xx年的工作极为重要。我局将紧紧围绕我市提出的“六大战略”目标,加快推进“一园一区一副中心”建设,坚持依法理财、科学理财、民主理财,突出重点,统筹兼顾,推动我市经济社会健康发展。为确保全面完成20xx年的工作任务,我们将重点抓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积极培植财源,增加地方财力。以工业园建设和省振兴粤东西北为切入点,重点扶持园区企业、绿洲公司以及康绿宝建设,加大彤置富水泥厂、华电等重点项目支持力度,积极培植地方支柱产业,壮大地方经济实力,增加地方财力。

(二)把握政策机遇,积极筹措建设资金。充分利用我市中央苏区县、省级产业转移园以及我省进一步促进粤东西北振兴发展政策,积极捕捉机遇,把握中央、省出台的各项政策,认真做好项目包装和储备工作,争取更多的政策支持和资金支持,增加地方可用财力。

(三)加强财税征管,挖掘地方财源。进一步健全完善征管措施,改进征管手段,发挥协税护税工作小组的作用,充分利用房地产税费一体化平台,整合力量,全力做好土地使用税,建筑、房地产业税等的征缴。同时,加强园区企业税源监控和分析,加大对园区新兴税源和工程类建设项目产生的一次性税收的征管力度,堵塞征管漏洞,做到应收尽收。

(四)坚持科学理财,实施民生财政。继续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调整和优化支出结构,在保工资、保运转、保稳定的基础上,合理安排各项支出,进一步加大对教育、医疗、社保、就业、住房等重点领域的支出力度,使财政资金更多地向民生工程倾斜,稳步推进各项社会事业的发展。

(五)强化财政队伍建设,提升工作执行力。通过进一步加强队伍政治理论学习和业务培训,健全绩效考核办法,强化党风廉政建设,完善监督约束机制,扎实抓好财政干部思想建设、业务建设、作风建设,努力建立一支政治过硬,作风优良,业务精通的财政干部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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