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居民工作总结(通用17篇)

时间:2023-12-13 作者:笔舞

总结是我们在社区工作中的一种重要活动,它可以帮助我们反思我们的工作方向和目标。9.范文中提出的问题和观点,可以帮助大家更好地理解和把握社区工作总结的要领。

社区居民工作总结(通用17篇)篇一

第一条为了保障本社区居民依法自治,加强居民委员会建设,保证村务各项工作的正常运转,促进本社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社区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居民委员会实施村务管理必须在村党(总)支部的领导下,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范围内进行,必须体现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原则,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积极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做好各项工作,完成乡镇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法规和政策布置的各项任务。

第三条为了保障村务各项工作的依法、规范、有序运行,居民委员会下设治保、调解、文卫计生、社会保障等委员会,接受居民委员会领导,对居民委员会负责。同时,建立居民代表会议制度、村务公开制度、民主理财制度、村规民约制度,以确保居民自治各项规章的贯彻落实。

第四条本章程在广泛征得本社区居民意见基础上由居民会议讨论通过。本章程既是居民委员会实施村务管理工作规程,也是全体居民的行为规范,无论干部群众都必须遵守。

第五条本章程由居民委员会组织实施,居民代表会议监督执行。

第二章居民代表会议制度。

第六条居民代表会议由居民委员会成员和居民代表组成。居民代表由各居民小组按核定的名额推选产生,接受本社区民小组居民的监督,任期与居民委员会任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居民代表中应有适当数量的妇女。

居民代表在任期内亡故、丧失行为能力或者被判处刑罚的,其居民代表资格自行终止,不计入居民代表总数。严重违反居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或连续三次无故不参加居民代表会议的,应终止其居民代表资格。

第七条居民代表会议向居民会议负责,在居民会议闭会期间,由居民委员会召集居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居民会议授权的事项和其它法定事项。

第八条非居民代表的村党(总)支部、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应当列席居民代表会议,具有本社区户籍的非居民代表的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区域内共建单位代表可以列席居民代表会议,上述人员均没有表决权。

第九条居民代表会议履行下列职责:

(一)讨论决定居民会议授权的事项:

1、本社区享受误工补贴的人员及补贴标准;。

2、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

3、本社区公益事业的兴办和筹资筹劳方案及建设承包方案;。

4、土地承包经营方案;。

5、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

6、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7、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

8、以借贷、租赁或者其他方式处分村集体财产;。

9、居民会议认为应当由居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居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二)讨论居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交居民会议决定;。

(三)讨论决定居民委员会选举的选举办法、监计票工作人员和选举其他事宜;。

(四)选举产生村务监督委员会;。

(五)听取、审议居民委员会、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报告;。

(六)监督评议居民委员会、村务监督委员会及其成员的工作;。

(七)向村党(总)支部、居民委员会反映居民的意见、要求和建议。

第十条居民代表有提出议题、监督评议、表决、调查、反映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第十一条每个居民代表均应联系若干个居民(户),经常性地征求、听取所联系居民(户)的意见;按时参加会议,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政策,带头执行居民会议和居民代表会议决定、决议,协助居民委员会工作。

第十二条居民代表会议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必要时可随时召开。有五分之一以上居民代表提议,应当召开居民代表会议。

第十三条居民代表会议议题由党(总)支部或居民委员会提出,也可以由居民或居民代表单独或联名提出,居民或居民代表提出的议题需填写议题表,报居民委员会同意后列入议题。十分之一以上居民或五分之一以上居民代表联名提出的议题,应当列入会议议题。

第十四条居民委员会应当在召开居民代表会议的3日前,将需要讨论的内容告知居民代表,重要事项应提供相关材料,以便代表广泛征求意见。

会议需要讨论的内容应当及时张榜公布告知居民。

重要事项应通过民主听证(恳谈)等形式广泛征求意见,但不得以此代替居民代表会议。

第十五条居民代表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组成人员参加方可召开,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方为有效。

第十六条居民代表会议按以下程序召开:

(一)居民委员会成员和居民代表签到,清点参加会议人数;。

(二)主持人提出会议主要内容,介绍并说明提供决策的方案;。

(三)对决议事项进行讨论和审议,对方案进行修改;。

(五)会议小结;。

(六)真实完整地做好会议记录,归档。

第十七条居民代表会议应安排专人负责记录,记录内容包括:会议名称、会议时间、会议地点、主持人、应参加会议人数、实际参加会议人数、缺席人员、列席人员、会议主要内容(决策事项主要内容)、讨论情况、表决结果、村务监督委员会的监督意见等。

会议记录、决定文本、签名、表决结果等资料应按有关规定整理立卷归档。

第十八条居民代表会议作出的决定,应及时通过村务公开栏公告或以其他形式向居民公布。居民代表应当及时主动地把会议的决定、决议传达到联系户。

第十九条居民代表会议决定的事项,在不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情况下,村级各类组织和全体居民必须贯彻执行和自觉遵守。

第二十条居民委员会在执行居民代表会议决定中要明确责任,分工负责,保证决定、决议的有效实施。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一般情况下由村两委会集体研究决定,确需作重大变更和修订的,应提交下一次居民代表会议决定。

第三章村务管理。

第二十一条本社区村务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建立村务重大事项“一事一议一签一公开”制度。

第二十二条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村务监督委员会由居民代表会议选举产生,在村党组织领导下对村级事务实施监督,向居民会议或居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二十三条为了增加村务管理工作的透明度,广泛听取居民意见和建议,实行村务公开制度,设立村务公开栏和居民意见箱。村务公开的内容应包括本章程贯彻执行中的有关问题,居民会议或居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及其实施情况,村级财务收支情况,村级财务清查、审计结果以及居民关心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居民反映问题可以署名,也可以不署名。居民意见箱由居民代表会议指定专人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开箱,收集到的居民意见应在居民代表会议上宣读。村“两委”会要重视居民意见建议,认真研究处理。处理情况应及时在居民代表会议上通报,必要时在村务公开栏上公开。

第二十五条居民委员会承担的各项行政性事务工作,可以采取签订责任状形式下达给各个居民小组或有关组织,也可以和居民订立完成任务合同,具体形式由村两委会根据情况决定。

第二十六条居民委员会在管理本社区自治事务的同时,应当积极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工作,保证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在本社区的贯彻落实。本社区居民以及村内各经济组织、社会团体依法承担的各项国家任务,居民委员会、村经济合作社负责督促完成。

第四章村干部管理。

第二十七条本社区村干部都必须对居民负责,接受村党(总)支部的领导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指导,服从居民委员会的管理,恪尽职守,努力做好分工的各项工作。要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居民服务的思想,带头履行党员义务和居民义务,不准做特殊居民,不准侵占居民利益,不准依仗职权为自己和亲属谋取私利,不准贪图享受,不准违法乱纪。

第二十八条建立居民委员会向居民会议或居民代表会议报告工作制度,每年向居民代表会议报告一次工作,每月组织召开一次居民委员会全体会议,传达贯彻上级文件和研究部署本社区工作,交流情况,落实任务。

第二十九条实行村干部分工负责制。根据本社区现有干部和村务管理的要求,实行按岗位分工和按任务定员相结合的办法,将全部村务工作分解落实到每一位村干部。

第三十条建立村干部任期目标考核制度。根据本社区经济、社会发展现状,制定本届居民委员会任期目标,研究落实实现任期目标的办法和措施,确定分年度工作目标。并将任期考核和年终考评相结合,年终根据个人工作目标完成情况,采取自评、互评和居民评议相结合的办法,对每个村干部工作业绩进行考评,考评结果与村干部的补贴直接挂钩。

建立完善履职承诺制度。新一届居民委员会成员要根据本社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党的方针政策,制定任期和年度主要工作目标、措施及工作作风,向居民作出履职承诺。

建立完善辞职承诺制度。新一届居民委员会成员对辞去现任职务的相关情况作出承诺。出现承诺辞职情况的,应当辞去现任职务。居民委员会成员出现承诺辞职情况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调查核实。当事人对调查意见有异议的,有权提出申辩。调查属实的,应及时启动辞职程序。居民委员会应当在接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启动辞职程序要求的20日内召开居民会议或居民代表会议进行表决;未及时召开会议进行表决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20日期满后的10日内指导、帮助召集居民会议或居民代表会议进行表决。居民委员会成员辞职自居民会议或居民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后正式生效。辞职决议应及时公布,并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民政局备案。居民委员会成员因其他原因主动辞去职务的,应当由本人向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辞职报告,由居民会议或居民代表会议决定是否同意辞职。工作有重大过失或明显经济问题的,须经审查或审计后方可辞职。

第三十一条建立健全居民民主评议村干部制度。每年至少组织一次评议活动,结合年终工作总结,对照个人年度目标,在居民代表会议上对每一位村干部进行民主评议。对评出的优秀村干部,要进行宣传、表彰;对不称职的村干部,要限期改正,不适合继续担任村干部工作的,按产生程序进行罢免、劝辞。居民委员会成员连续两次被评议不称职的,其职务终止。

第五章公共公益事业管理。

第三十二条居民委员会应当支持服务性、公益性、互助性社会组织依法开展活动,推动农村社区建设。

第三十三条建立居民生产服务组织,选用有一定文化基础和技术专长、热心为居民服务的人员,成立专项服务小组,以便民利民、促进生产、发展经济为宗旨,为居民生产、生活提供服务。服务小组在村两委会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十四条实行合作医疗,开展大病医疗统筹。组织居民参加社会保障。搞好五保户统筹供养,使其生活水平不低于一般居民。

第三十五条居民委员会办理本社区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所需费用,经居民代表会议决定,也可以向村经济合作社、村办企业或者居民筹集。具体集资办法、集资对象和数额,由村两委会提出方案,居民代表会议通过。

第三十六条对于村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的经费使用情况和收支账目,居民委员会应一事一公布,接受居民监督。

第六章集体经济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居民委员会尊重和支持村经济股份合作社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

第三十八条本社区区域内所有土地、山林、矿产经营权均属村集体所有。土地承包者和依法使用者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

第三十九条为加强村镇建设规划管理,需要新建、扩建、改建任何建筑物,铺设道路和管线,都必须向居民委员会提出建议申请,并呈报乡镇(街道)审批,严格服从规划管理。

第四十条村务监督委员会对村财务工作进行监督管理。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的财务工作要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在农村的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和规定,实行民主管理;发扬自力更生的精神,坚持勤俭办事业的原则。

第四十一条上级政府下拨的各种农用物资、农业投入经费等的分配使用,由村两委会提出方案,经居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各项款物分配使用情况要张榜公布,接受居民监督。

第七章计划生育管理。

第四十二条本社区计划生育工作由村党(总)支部书记和居民委员会主任负总责,实行居民委员会成员分片包干。设立计划生育专职管理员承担日常事务。凡居住在本社区的人员,包括本社区的居民、外来暂住人口,都必须遵守国家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服从村计划生育管理。对违反国家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村两委会有权报上级政府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十三条符合婚姻法、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并持有《计划生育证》的夫妻,允许生育子女。计划外生育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处理。

第四十四条实行育龄妇女定期查环查孕制度,掌握本社区育龄妇女孕情,及时发现计划外怀孕,及时劝导进行人流引产,防止大月份引产。

第四十五条严禁弃婴、溺婴,违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不得藏匿包庇外来人员躲避计划生育。

第八章社会治安管理。

第四十六条为了维护本社区社会秩序的稳定,创造一个良好的生产生活环境,居民委员会设立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委员会,负责本社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建立健全义务调解队伍,企业负责人、居民小组组长为义务调解员,协助村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节本社区的民间纠纷,防止矛盾激化,预防刑事案件和治安案件的发生。

第四十七条大力开展普法教育,利用各种宣传工具和形式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居民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开展社会治安“群防群治”,加强安全防范,勇于检举揭发各种违法犯罪行为,同一切违法行为作斗争。

第四十八条协助公安机关做好易燃、易爆、剧毒、枪支、管制刀具等危险物品的管理;严禁赌博,发现为赌博提供场所条件的,应予以批评教育,不听劝阻的,报公安机关处理;对吸毒人员和利用封建迷信招摇撞骗者,应予教育、劝阻并报有关部门处理。

第四十九条加强对归正人员、问题青少年的管教和帮教工作,由居民委员会指定专人进行监督、教育和帮助。外来人员在本社区居留的,应向村治安保卫委员登记,不得私自留宿不明身份的人员。为外来人员提供违法犯罪场所的,报送公安机关处理。

第九章附则。

第五十条本章程执行情况由居民委员会按年度作出总结,向居民代表会议报告。重要情况应随时报告。

第五十一条居民委员会可以根据本章程有关规定,制定单项的工作细则;但不得与本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第五十二条本章程有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相抵触的,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五十三条本章程自年月日起实施。如有修改变动,须经居民会议讨论通过。

社区居民工作总结(通用17篇)篇二

具体工作成绩如下几点:

一、参加下乡65岁老年人免费体检工作,完成体检表的汇总、完善、回执等各项工作,服务人群达到了1586人。

二、上报国家疾控网死亡报表,已经上报157人,办理医学死亡证明书27人次。

三、目前全镇建档人数达到了27733人,常住人群21067人,流动人群6125余人,暂住人口650余人,系统修改和调整人数达到了4720人,清理出死档357余人,新建立档案410人,迁出、迁入户籍人数为220,申请迁入18人,失踪人数为:2人。

四、认真学习业务知识,始终保持虚心好学的态度对待业务知识的学习。平时,多看、多问、多想,,此外,认真参加各类培训和工作例会,吸取他人的先进经验,掌握了更多业务知识。在生活上发扬了艰苦朴素、勤俭耐劳、乐于助人的优良品质,尊老爱幼、真诚待人,严格要求自己。在不断地学习和探索中使自己业务水平有所提高,充分发挥岗位职能,不断改进工作方法,提高工作效率,较好地完成各项工作。

虽然完善了一大部分的档案,信息更新工作也取得长足的变化,但还是存在一些不足之处,系统信息还有部份不完善的缺项,还有完善的.空间。以及部份人员还未建立档案,非管理人群的信息整理工作还需要加大力度,还需进一步补充完善。

在过去的一年的工作里,感谢院领导以及同事们对我的大力帮助和关心指导,争取在新的一年里我将总结经验,吸取教训,虚心向老师学习,向实践学习,取人之长补已之短,把自己的工作做的更好,报效单位对我的培养和关怀。

社区居民工作总结(通用17篇)篇三

第一条本章程是在社区党委领导下,依照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结合本社区实际,由全体居民民主协商、居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共同约定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发展的行为规则。

第二条本章程适用本社区居民及社区成员单位在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下,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活动。

第三条本章程由社区居民会议讨论通过,社区居民委员会具体组织实施。

第四条本章程由社区居委会组织实施,居民审议监督执行。

第五条社区居民委员会在组织实施社区事务中,依法接受社区党组织的领导和街道办事处的指导,在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范围内进行。

第六条社区居民会议是社区发扬民主的组织制度和组织形式。本社区居民会议由每个社区居民小组选举1名代表以及社区的楼栋长和妇女组长组成。

(一)讨论决定本社区经济和公益事业发展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

(二)听取和审议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工作报告、社区财务收支报告;。

(三)制定和修改社区自治章程、社区居民公约;。

(四)撤换和补选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评议和监督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

(五)监督社区居民委员会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六)讨论决定兴办本社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公益事业和发展经济等事项;。

(七)撤销或者改变社区居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八)讨论决定涉及全体居民利益的其它重要事项。

第八条社区居民会议由社区居民委员会召集和主持。社区居民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有五分之一以上的全体年满十八周岁以上的居民、五分之一以上的户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社区居民小组提议,应当召集社区居民会议。

第九条涉及全体居民利益的重要问题,社区居民委员会必须提请社区居民会议讨论决定。会议的决定,必须采取无记名投票或举手表决的方式,由出席人的过半数通过有效。

第十条社区居民委员会召开社区居民会议,应当提前3天通知出席对象并告知议题。召开由社区居民代表组成的社区居民会议,社区居民代表应当认真征求社区居民小组居民的意见,并对议题充分讨论,进行表决。

第十一条社区居民会议制定的社区居民公约,由居民委员会组织执行。居民应当遵守居民会议的决定和居民公约。居民公约的内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

第十二条社区居民委员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选举产生,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依照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原则,为社区居民提供各类公共服务和必要的社会事务管理。社区居民委员会执行居民会议的决定并对一般性问题做出决定,对社区居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十三条社区居民委员会设主任1名,委员2名。日常事务工作由主任全面主持,副主任、委员实行分工负责制。

第十四条社区居民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十)依法组织补选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社区居民代表和社区居民小组长、楼栋长工作;。

第十五条社区居民委员会决定问题,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第十六条社区居民委员会每个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工作例会,检查工作进度,安排下一阶段工作,每半年一次总结会。社区居民委员会要建立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联系居民和驻区单位制度。社区居民委员会要及时掌握居民需求,积极提供有效服务。

第十七条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建立居务监督制度,设立居务公开栏,定期公开事务、财务,接受社区居民监督。

第十八条社区居民委员会进行工作,应当坚持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不得强迫命令,不得打击报复。社区居民委员会所作出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

第十九条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廉洁奉公,办事公道,热心为居民服务。

第二十条社区居民小组是社区居民委员会的执行机构,执行社区居民会议、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决定,完成社区居民委员会交办的工作。

第二十一条本社区居民委员会下设居民小组,每组设小组长l名,由居民小组推选,通过无记名投票或举手表决的方式选举产生。

第二十二条社区居民小组长的职责:

(一)团结和带领本组居民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

(二)召集、主持社区居民小组会议,完成社区居民委员会交办的工作;。

(三)组织本组居民开展社区自治活动;。

(四)协助社区居民委员会下属委员会做好各项工作;。

(五)听取并及时向社区居民委员会反映居民的意见、要求和建议。

第二十三条社区居民议事会是社区自治事务的常设议事决策监督组织,受社区居民会议委托,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社区自治事务的议事权、决策权、监督权。

第二十四条社区居民议事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议事会,每半年至少一次向社区居民会议报告履行职责情况。

第二十五条社区居民会议讨论决定授权事项时,应当明确对社区居民议事会的授权范围,并形成书面决定,或写入社区居民自治章程。

第二十六条社区居民议事会的职责:

(一)针对居民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提出议题,发表意见,按程序进行表决;。

(二)涉及社区居民利益的事项,向上级人民政府提出政策咨询,并要求答复;。

(三)在授权范围内讨论决定本社区日常自治事务;。

(四)对居民委员会工作和财务进行监督。

第二十七条有十分之一以上的全体年满十八周岁以上的居民、十分之一以上的户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社区居民小组提议,应当召集社区居民议事会,对相关事项进行研究,做出决定。

第二十八条召开社区居民议事会应当有议事会全体成员五分之四以上的人员参加,所做决定应当采取无记名投票或举手表决方式,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九条社区居民议事会设立社区居务公开监督小组和社区民主理财小组。社区居务公开监督小组设组长1名、成员(2)名;社区民主理财小组设组长1名、成员(2)名。

第三十条社区居务公开监督小组的职责:

(二)监督社区居务公开内容的真实性;。

(三)根据社区居民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有权决定增加社区居务公开的内容;。

(四)有权对居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工作提出质询;。

(五)配合市社区居务公开民主管理协调领导小组开展工作,每月对社区居务公开栏、网络平台公开的内容进行监督把关。

第三十一条社区民主理财小组的职责:

(一)监督社区各项财务制度的实施;。

(二)对社区居民委员会的收入和支出进行审查监督;。

(四)配合社区居务公开监督小组对审核签章的财务在规定的时间进行公开;。

(五)审核社区年终收益分配方案;。

(六)有权要求社区居民委员会对财务收支中的问题做出解释。

第六章社区服务管理。

第三十二条社区居民委员会办理社区居民事务时,要充分依靠广大社区居民,执行社区居民会议的决议和决定,做好社区各项服务工作。

第三十三条社区居民要理解和支持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工作,积极参与社区居民事务的服务管理工作,积极参与社区各项公益活动。社区居民委员会要加强社区志愿者建设,培育和发展社区志义务服务队伍,广泛开展社区义务服务活动。

第三十四条社区居民委员会建立健全社区服务体系,丰富社区服务项目,为社区居民提供形式多样的服务。

第三十五条社区居民委员会要经常调查、掌握社区内孤、寡、残、疾和老年人、贫困户、失业者的情况,并组织社区志愿者、社区内单位和社区居民为他们提供经常性服务和帮助。第四十条社区内各类组织要积极协助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工作,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作用,共同搞好社区建设。

第三十六条驻社区单位要积极参与社区建设,按照资源共享、共驻共建的要求,充分利用单位的设施,向社区居民开放,实行无偿或低偿服务,不断增加为居民服务的项目。

第三十七条掌握社区居民居住状况、人口状况(特别是育龄人员、失业人口、低保人口和刑释解教人员)等情况。

第三十八条制定社区服务、社区计生、社区卫生、社区文化、社区环境、社区治安的居规民约,共同遵守执行。

第三十九社区居民要遵守公民道德规范,做到家庭和谐,促进社会安宁。

第四十条社区居民、社区内各类组织、驻社区单位有权对社区内的各项工作进行监督和评议。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本章程自居民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由社居民委员会负责解释。

更多。

社区居民工作总结(通用17篇)篇四

社区居委会由社区成员代表大会依法选举产生。在国家宪法、法律和政府的法令、法规范围内开展社区民主自治活动。在社区党支部的领导下,在县、街及各业务部门指导下,实行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民主选举、民主监督。

第十五条社区居委会管辖规模一般在1000户—3000户左右,特殊情况可不受居民户数的限制。

第十六条本社区居委会经过选举由x人组成。其中主任1人,副主任x人,成员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社区居委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下设相关工作委员会。

第十七条社区居委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在任职期间可享受补贴。委员每人每月元。

第十八条社区居委会的办公经费由县财政下拨,每个社区居委会每月元,专款专用。

第十九条社区居委会的职责:

1、向居民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教育居民遵纪守法,履行法定义务。

2、召集和主持社区居民代表会议(或居民会议),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执行会议的决定、决议,监督执行居民公约或自治章程。

3、加强本居住区居民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开展多种形式的理想道德、科学教育和健康向上的文体活动,教育居民尊老爱幼、扶困助残、拥军优属、团结互助、移风易俗,养成文明、健康、高尚的生活方式。

4、发展居办经济,管理本社区居委会的财产,办理本居住区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根据自愿原则筹集本社区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所需经费。

5、组织社区居民开展便民利民的服务活动(包括志愿者服务、网点服务、家政服务、保洁服务、医疗服务、信息服务),为居民排忧解难。

6、协助公安、司法等部门做好辖区内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普法工作。协助公安部门管理社区人口(包括流动人口),组建一支群防群治队伍。做好社区内的流动人口及出租房屋管理、民间纠纷调解、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等工作。开展经常性的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广大居民群众维护社会治安的自觉性。

7、协助城管、环卫、环保部门管理本辖区公共卫生、县容县貌、预防和治理环境污染等工作,绿化美化社区环境。配合卫生、计生部门对社区居民和成员进行康复、初级医疗保健和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

8、协助劳动、人武部门做好招工、就业、征兵等工作。

9、配合民政、残联、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做好居民社会保障工作。落实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帮助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再就业,为社区内的残疾人、老年人、优抚对象和失业职工、低收入家庭等社会困难群体提供社会保障服务。

10、协助房产管理部门做好房屋出租、装修、危房监护等房产管理工作。

11、协助工商、税务部门对社区内个体经营网点进行监督管理,依法协税护税。

12、行使辖区内的属地管理权。辖区居民在办理最低生活保障、就业、入学、参军、工商注册、迁入迁出及出生、死亡、流动人口暂住证明等方面的手续,应由居委会签署意见,有关部门方可办理。

13、协助县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做好与居民利益相关的公共卫生、计划生育、青少年教育和优抚救济等工作。

14、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向街道办事处反映居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代表社区成员对政府各职能部门的执法情况、对各公用事业单位的服务工作、对物业公司的服务活动进行监督。

第二十条社区居委会应建立和强化各项工作制度:

1、定期报告制度。社区居委会原则上每季度向党支部报告一次工作情况,听取建议和意见,汇报下一季度工作要点。每年社区居委会要向社区成员代表大会报告两次工作情况,包括社区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及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财务收支情况、计生指标的发放及人口管理情况、各项公益事业的工作情况、需要经过讨论的居务公开内容以及其它涉及整个社区成员利益的有关事项,接受社区成员代表的审议。

2、居务公开制度。社区居委会要把有关居民切身利益的社区事务,如社区财务等方面的情况通过公开栏形式向社区成员公开。社区居委会成员在工作期间应挂牌上岗,文明服务。

3、服务承诺制。社区居委会为社区成员提供的各类服务项目,应明确服务标准,自觉接受社区成员的检查和监督。

4、考核评议制度。社区居委会应定期接受社区成员的考核评议。社区成员代表对社区居委会及其成员的满意率低于60%时,社区成员代表大会应督促社区居委会进行整改,并对不称职或工作有严重失误的成员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罢免或撤换。

社区居民工作总结(通用17篇)篇五

局机关党委下发了《开展年度民主评议党员评比工作的通知》,并对评议工作作出具体安排,为按时按质完成民主评议党员工作奠定了思想基础,确保了此次民主评议党员工作有序开展,并取得实效。

二、认真学习、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各支部采取了集中学习和自学两种方式进行理想宗旨、党风党纪和党员标准教育,组织党员集中学习了党的十八大及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等相关规定,要求党员自学新《党章》的具体内容,并定期进行检查、督促、指导。通过组织大讨论、谈体会等活动,切实做到每个党员都受到教育,每个党员都有自身体会。

三、认真对照检查,写好个人总结。

在个人总结中,全体党员根据此次民主评议党员要求,认真回顾了自身的党性、思想作风、学风、工作作风等方面的情况,查找差距,提高认识,深入剖析自己,实事求是、全面、深刻地查找存在的问题,并针对存在问题提出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明确今后努力方向。在党员个人总结的同时,支部认真抓好督促、检查、指导工作,切实保证了本次民主评议党员个人总结的质量。

四、认真开展自我批评和党内互评。

在认真学习、准备的基础上,每个党员都认真对照党员标准、党员目标管理、党员先进性、党员干部的先锋模范作用等要求,认真剖析个人一年来的思想,学习、工作、纪律、作风等方面的实际情况,找出自身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查准根源,提出努力方向和整改措施,在是否合格上自我认定。围绕坚定共产主义信念,严守党的纪律,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履行党员的权利和义务,遵守党的纪律和规章制度,积极参加党组织生活,密切联系群众和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及个人之间的利益关系,特别是在共建工作中是否发挥了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体现了共产党员的先进性等方面,联系自身的思想和工作实际,认真进行自我对照检查,实事求是地解剖自己。在评议中,党员主动发言,()气氛热烈,大家都认真总结思想情况,畅谈自己的感想和体会。在互评工作中,坚持以《党章》规定的标准来衡量,做到公正客观,实事求是,对成绩进步给予肯定,对存在问题和不足之处提出批评和建议,提出努力方向。整个评议过程中党员们都畅所欲言,坦诚相见,充分展现了共产党员光明磊落,胸怀宽广的本质,使评议取得了圆满成功。经评议测评,我局优秀党员xx名,合格党员xx名,没有不合格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三名分别是xxx同志、xxx同志、xxx同志。

五、总结提高,制定整改措施。

通过学员民主评议,使全体党员坚定了共产主义信念,增强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意识,通过评议,全体党员和支部也发现了几个不足之处一是因工作任务重,党员平时较少主动学习党章有关理论知识和文章,或学得不够深入和系统;二是部分党员与群众之间的关心沟通还不够深入;三是党员批评与自我批评风气不够浓厚;四是部分党员对自己的要求不够高,革命意识有所衰退。

根据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之处,局党组制定了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一是进一步加强党建工作力度,在党员队伍中树立先进典型,坚决纠正不良之风;二是结合本职工作,做好先锋带头作用;三是培养主动学习习惯,强化党员的政治意识,增强党性,强化作风建设,提高素质,与时俱进。

一是沟通了思想,增进了相互团结。全体党员本着对党、对同志负责的态度,实事求是地开展了批评和自我批评,整个评议过程,大家都能敞开心扉,坦诚相见,消除了隔阂,化解了矛盾,相互间既肯定成绩,又指出问题。民主评议中的气氛和谐、健康向上,评出了团结、评出了干劲,评出了新的精神面貌;二是进一步提高了认识,明确了方向。通过民主评议,使广大党员经历了一次党内严格政治生活的锻炼,受到了一次理想信念和党的优良传统的深刻教育,进一步提高了自觉加强党性修养的意识。使全体党员干部进一步找准了自身存在的突出问题,查明了自身存在问题的原因,明确了今后努力的方向;三是进一步激发了党员干部的工作热情。支部以民主评议党员为平台,促进了科室之间、同事之间的交流、沟通和理解,工作作风有了明显改善;党员的先锋模范意识得到了进一步增强;广大党员把民主评议中激发出的政治热情落实到做好各自的本职工作上,落实到推进创先争优活动中,有效促进了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2014年1月15日。

社区居民工作总结(通用17篇)篇六

第一条为了实现计划生育居民自治和群众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组织群众主动参与计划生育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转变群众生育观念,使群众真正成为计划生育的主人,变“要我计划生育”为“我要计划生育”,推动计划生育事业向民主化、法制化发展。根据《宪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居民自治章程。

第二条计划生育居民自治,必须在党的路线、方针和国家政策法律范围内活动。居民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履行计划生育法规政策所规定的各项义务是计划生育居民自治的基本前提。

第三条在计划生育居民自治中,社区必须维护育龄群众的下列权益:

(一)获得依法生育和知情选择避孕方法的权利。育龄夫妇属于以下情况;生育第一胎为双胞胎、多胞胎者;扎后复通生育者;生育后因患有不宜结扎疾病者;第二孩患有严重疾病,可能导致夭上者;再婚生育者;合法抱养后又生育者,可以优先实行知情选择避孕方法。计划生育的实践证明:生一个孩子的育妇,在产后3个月内上环;生育两个孩子的夫妇,其中一方在小孩出生后42日内结扎,这是最可靠的避孕方法。

(二)获得计划生育优质服务的权利。一是婚前健康检查和优生检测服务。二是优生优育优教服务,每年举办1-3期的优生优育优教和生殖保健培训班。三是对患不孕症的夫妇,积极帮助联系治疗。四是帮助计生户(下岗职工)联系再就业服务;五是为育龄群众提供计生法规政策、优生优育优教、避孕节育、生殖保健等知识的咨询服务。六是为49周岁以下的已婚有生育能力的育妇每年进行三次的查环查孕查病服务。七是为育龄群众办理有关计生证件服务。八是为下岗职工,纯居民的育妇提供免费落实节育措施服务。

(三)获得实行计划生育中有特殊困难需要照顾和帮助的权利。对计划生育困难户(月收入低于190元),享受定额补助和救助贫困母亲。

(四)获得参与讨论制定本居民自治章程,监督本居民自治章程执行的权利。

(五)其他合法的权利。

第四条在计划生育居民自治中,广大居民必须自觉遵守计划生育法规政策,认真履行下列义务:

(一)提倡晚婚,推行晚育。晚婚年龄为男25周岁,女23周岁。结婚必须到县婚姻登记中心履行婚姻登记手续,生育必须到街道计生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二)实行计划生育,生育一个孩子后,无特殊情况不得生育第二孩;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已有一个子女的,经审批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双方为下岗职工,纯居民一次性奖励500元。

(三)育妇持证怀孕3个月内必须向计生管理员申报怀孕时间;婴儿出生30天内,家长必须向计生管理员、秘书申报出生。

(四)49周岁以下已婚有生育能力的育龄妇女,每年必须到社区接受三次查环、查孕、查治妇科病服务。

(五)认真执行《国家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流出育龄人口必须到街道流管站办理《婚育证》,外出一个月必须向社区提供联系地址;有生育能力的已婚育龄妇女,每年三月、九月必须将现居住地县(市、区)以上计生技术服务部门出具的查环查孕证明寄回社区,或按时回社区接受查环查孕查病服务。有出租(借)房屋给流入育龄人口居住的房主,要与社区签订流入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合同,确保流入人口自觉遵守计划生育政策法规。

第五条社区计生协会要加强理事会和会员小组(中心户)的组织建设,发动会员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起模范作用,争做学政策、搞宣传、管自己、教子女、帮亲戚、带四邻、少生孩、快致富的带头人和育龄群众的贴心人。要履行民主参与和民主监督职能,反映群众的意愿与要求,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社区必须接受居民对计划生育工作的监督,每季度向居民公布下列情况:本居民自治章程的执行情况;党员干部带头实行计划生育情况;居民的婚、孕、育、节育等情况;优质服务工作开展情况;人口与计生报表统计情况;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到位情况。

第七条社区对模范执行本居民自治章程,带头实行计划生育的干部和群众给予奖励和表彰。

对群众满意的社区两委干部、少生快富带头人、少生快富文明幸福家庭、先进计生中心户(会员小组)长和“六好会员”进行表彰奖励。

第八条已婚育妇外出经商、务工应按时做好环情、孕情报告,及时落实节育措施。

第九条社区对违反计划生育法规政策的干部群众,要协助街道办事处依照计划生育有关法规政策进行处罚与限制。

(一)避孕节育措施失败导致计划外怀孕的,育妇必须在3个月内自行落实补救措施,如社区反复做工作仍不落实,将按照《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

(二)不按时参加查环查孕服务的,将按照《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之后还要限期补查。有特殊原因不在家或暂外出的应在7天内主动到街道计生服务所补查。

(三)本社区育龄人口外出务工、经商未办理《婚育证》、或未按时提供联系地址,或已婚有生育能力的育妇未按时寄回查环查孕证明的`,将按照《福建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的规定给予处罚。

(四)出租(借)房屋给流入人口居住的居民,若包庇居住者政策外生育,将按照《福建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的规定给予处罚。

(五)育妇持证怀孕3个月内未向计生管理员申报怀孕时间,婴儿出生30天内家长未向计生管理员、秘书申报出生的,应给予批评教育。

(六)育妇持证怀孕后,不得非法进行胎儿性别鉴定。对擅自人流或引产的,社区将按上级计生部门的规定,收回《生育服务证》,是第一孩的,五年内不申报安排生育;是第二孩的,不申报批准再生育。

(七)两委干部没有认真履行职责,抓紧抓好计生工作的,按照计生“一票否决”的决定,给予取消年度评先评优评奖和提拔资格,并视情节建议给予相关处分。如属自身多生育,是社区成员的,居民有权提议依法罢免;是党支部委员的,有权建议街道党工委给予免职处分,并且在经济上根据计生政策规定的征收幅度,建议街道办事处按最高额度征收社会抚养费。

第十条本居民自治章程适用于本社区居民,本居民自治章程解释权属社区居民委员会。

第十一条本居民自治章程自9月1日居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正式实施,12月28日经居民代表大会讨论表决进行第一次修正,8月5日经居民代表大会讨论表决进行第二次修正。

社区居民工作总结(通用17篇)篇七

通过对社区范围内的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活动,提高社区群众的卫生知识水平、健康意识以及自我保健,群体保健能力,促进社区对健康的广泛支持,推动社区卫生服务,创造有利于健康的生活条件,以达到提高社区群众健康水平和生活质量。

二、时间安排。

一月份:教育重点是常见疾病的防治和自我检查。

二月份:教育重点是合理膳食与营养、安全教育。

三月份:3.24世界结核病防治宣传日,重点宣传结核病防治知识。

四月份:宣传母乳喂养基础知识。

五月份:结合世界无烟日,重点开展健康教育、青少年吸烟、吸毒危害等知识教育。

六月份:高血压、糖尿病、心脑血管病等常见病防治知识。

七月份:结合全国计划免疫宣传日开展宣传活动。

八月份:结合母乳喂养宣传周,开展家庭常用消毒知识、科学育儿和社区常见病的宣传教育。

九月份:结合全国爱牙日、老人节开展口腔保健、老年性疾病防治知识、体育健身方面的宣传教育。

十月份:结合全国防治高血压日、世界神精卫生日,开展高血压、心脑血管疾病防治知识和心理卫生知识的宣传教育。

十一月份:结合食品卫生宣传周和11.14的全国防治糖尿病日,开展食品卫生与营养、糖尿病防治的宣传教育。

十二月份:结合12.1世界艾滋病防治宣传日,重点开展性病、艾滋病防治的宣传教育。

三、措施。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健康教育是“低投入,高产出,高效率”的服务手段,是控制医疗费用,拉动保健需求的根本措施。各级领导要高度重视,将其纳入工作重要日程,实行目标管理。确保有专人负责,有必须的工作经费,有规范的工作制度和档案。

(二)健络、抓好培训。要建立一支热心健康教育工作、掌握健康教育基本知识和技能的健康教育骨干队伍。充分发挥社区领导和群众的用心性,定期开展业务培训,提高健康教育员的工作潜力。透过定期的检查指导和年度考核等形式,推动健康教育全面开展。

(三)利用社区资源、推进健康教育。要建立固定的社区健康教育阵地。开展经常性的健康教育活动。在抓落实上下功夫,在以点带面上下功夫,加强检查指导,扩大受益面,增强吸引力,提高有效性、针对性。

(四)做好评估、注重质量。要针对社区存在的主要健康问题及其影响因素,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计划,认真组织实施,做好教育评价。重点解决影响社区评价的主要环境和社会卫生问题。建立礼貌卫生的社区环境,提高居民健康知识知晓率和健康行为构成率,传染病、慢性病发病率逐步下降。

文档为doc格式。

社区居民工作总结(通用17篇)篇八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下简称《村委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以下简称《居委会组织法》)、《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以下简称《村委会组织法实施办法》)和《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以下简称《居委会组织法实施办法》)的规定,今年全区第五届村(居)。

委会任期已届满。为贯彻落实全市第六届村(居)委会选举工作会议的精神,切实做好南昌高新区第六届村(居)委会选举工作,结合我区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主要任务。

这次村(居)委会换届选举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村(居)委会组织法》、《村(居)委会组织法实施办法》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通知》(中办发〔]14号)为依据,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加强村(居)委会组织建设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为目标,坚持党的领导,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普遍、直接、差额、竞争、无记名投票、秘密写票的原则,把群众拥护、思想好、作风正、有文化、有本领,热心为村(居)民服务,能带领群众致富的村(居)民选进村(居)委会班子,加强村(居)委会建设,维护基层稳定,促进全区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这次村(居)委会换届选举工作的主要任务是:按照《村(居)委会组织法》和《村(居)委会组织法实施办法》的规定程序,民主选举产生整体素质较高的村(居)委会班子;推选产生新一届村(居)民代表,组成新一届村(居)民代表会议;健全村(居)委会下设的工作委员会和村(居)民小组,推选产生村(居)民小组长;健全完善村(居)民会议、村(居)民代表会议、村(居)民自治章程或村(居)规民约、村(居)务公开等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制度。

二、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

这次村(居)委会换届选举工作从9月开始,2月底以前结束。居委会换届选举可根据各镇(处)实际,适当提前。整个工作大致分四个阶段进行,各阶段的工作步骤及时间安排如下:

(一)准备工作阶段(时间安排为:9月下旬至11月上旬)。

l、成立指导(领导)机构。各镇(处)要在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成立由党委主要领导任组长,人大、政府主要领导任副组长,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村(居)委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小组。村要依法推选产生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按《实施办法》的规定推选产生,由5―7人组成,同时产生候补成员2―3人。被确定为村委会成员正式候选人的,不得再担任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居委会要依法产生选举领导小组,人选由居委会提出,当地政府批准。

2、制定选举工作方案。要在认真做好调查摸底工作,全面掌握本辖区村(居)委会建设情况的基础上,分级制定切实可行的选举工作实施方案。内容包括换届选举的指导思想、重大意义,选举工作的组织领导、具体措施、要求和选举经费,选举工作的时间安排、方法步骤等。

3、召开选举工作会议。各镇(处)要在lo月上旬前将全区第六届村(居)委会选举工作会议精神传达到各村(居)委会。镇(处)和村(居)要层层召开选举工作会议,部署换届选举工作。

4、培训选举工作人员。要采取多种形式,分级、分层对换届选举工作人员进行培训,重点抓好驻村(居)委会指导选举的镇(处)干部、村民选举委员会和居民选举领导小组成员的培训,使他们尽快熟悉选举程序和方法,提高指导换届选举工作的能力。

5、全面审计村(居)级财务。正式选举前,要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和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意见》(中办发〔〕17号)要求,对第五届村委会任期内的村级财务进行全面审计。对第五届居委会的财务也要组织全面审计。对审计出的问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及时做出处理,并在选举前向群众公布结果。村委会财务审计工作应按照市农业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政府纠风办联合下发的《关于做好全市村干部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的通知》(洪农字〔〕117号)的规定进行。未进行村级财务审计的村委会,不得开展选举阶段的工作。居委会财务审计工作一般由镇(处)组织,必要时由区有关部门协助清查。

6、制定候选人条件。镇(处)选举工作指导小组,应结合实际制定候选人条件,并必须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确定后生效。候选人条件应当体现合法、公正、公平的原则。为制止村委会选举中贿选现象的发生,可以规定在“海选”提名或正式选举时有贿选行为的人员,取消其在本届选举中的正式候选人或当选资格,以保证本届选举的公平性。

7、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各镇(处)要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组织广大干部群众学习《村(居)委会组织法》、《村(居)委会组织法实施办法》、中办发〔2002〕14号和〔2004〕l7号文件等有关选举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宣传换届选举的目的、意义,让广大村(居)民充分了解换届选举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熟悉选举工作程序,增强民主法制意识,自觉消除家族、宗族、派别等各种不良影响,按照真实意愿投票,正确行使民主权利。

8、加强对“难点村”、“重点村”的调研和指导。各镇(处)要对第五届和本届选举时未组织选举或经过多次组织选举都未能选出村委会班子的村,认真摸底排查,分析解剖,并逐一登记造册,由镇(处)党委、政府主要领导或者分管领导签字盖章后上报区社发局。同时,要逐村注明未组织选举或多次组织选举末选出村委会班子的原因,写出调研报告,提出在本届选举中的解决办法,切实采取措施,督促和帮助“难点村”、“重点村”化解矛盾,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保证本届选举工作任务的顺利完成。

(二)依法选举阶段(11月中旬至20元月上旬)。

1、认真做好选民登记工作。选民登记工作要深入细致,做到不漏登、不错登、不重登,使具有选民资格的村(居)民都依法进行登记。对现居住和户籍均在本村(居),选举日当月年满18周岁以上,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村(居)民,均具有本村(居)的选民资格。对户籍不在本村(居),但在本村(居)居住1年以上,又履行本村(居)民义务的其他人员,如果本人要求在居住地村(居)参加选举,可以由其向居住地村民选举委员会或居民选举领导小组提出申请,经村民选举委员会或居民选举领导小组确认后可以进行选民登记,但对其中争议较大的,则应当经村(居)民会议或村(居)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选民名单应当在选举日的20日前张榜公布。

2、依法提名候选人。村委会成员候选人采取“海选”或“自荐海选”的方式提名产生。为了适应农业税全面取消后的新形势,坚持精简、优化的原则,本届村委会成员的职数按3至5人配备。“海选”提名村委会成员候选人,由选民填写提名票等额提名,不得委托他人提名。对提名的候选人,要依照村委会成员任职条件,客观公正地进行资格审查,按规定差额确定正式候选人,并于正式选举日的5日前张榜公布。居委会成员候选人按照《居委会组织法实施办法》)第九、十条规定的程序和要求依法产生。

3、严格投票选举程序。投票选举的时间、地点应当在选举日的2日前予以公告,保证选民的投票权。选举应以选举大会会场投票为主,选举大会会场和投票站都应设选票发放处、秘密写票处、选票代写处和投票处。要严格规范委托投票的条件,禁止投票现场临时委托。村委会选举要严格控制流动票箱的使用,加强对流动票箱的监管,使用流动票箱的对象和人数应由村民选举委员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并张榜公布。要认真按照选举程序组织投票,保证选民按照自己的真实意愿划票,投票结束后,要公开唱票、计票,当场公布选举结果。村(居)委会成员当选后,要当场向其颁发全省统一印制的当选证书。

(三)工作移交和建章立制阶段(年元月中旬至元月下旬)。

新一届村(居)委会产生后,要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做好新老村(居)委会班子交接工作。移交工作由各镇(处)负责主持,上一届村(居)委会应在新一届村(居)委会产生之日起10日内将公章、办公场所、办公用具、集体财物帐目、固定资产、工作档案、债权债务及其它遗留问题等,及时移交给新一届村(居)委会。对拒绝移交或无故拖延移交的,村(居)党组织、镇(处)党委、政府应当给予批评教育,督促移交。移交过程中发现有重大问题的,受理机关应及时依法处理。交接任务完成后,要帮助、指导各村(居)及时召开村(居)党组织、村(居)委会联席会议,对村(居)委会成员作出分工,保证村(居)委会成员有职有权,顺利开展工作。要选好村(居)民代表、村(居)民小组长,搞好新一届村(居)组干部的培训。指导各村(居)拟定三年任期目标和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和完善村(居)委会各项工作制度;进一步完善村(居)民自治章程或村(居)规民约;建立健全村(居)民会议、村(居)民代表会议和村(居)务公开、民主管理等规章制度。

(四)验收总结阶段(2006年2月上旬至2月中旬)。

选举工作结束后,在村(居)自查、镇(处)普查的基础上,我区将采取点面结合的办法进行检查验收。对群众意见大、验收不合格的村(居),要责令改正。验收后,各镇(处)要写出总结报告,并于2006年3月上旬前报送区社发局。

三、严格依法办事。

要充分尊重村民群众的意愿,保证村委会直接选举制度落到实处。一是要做到由村民会议或各村民小组或村民代表会议推选产生村民选举委员会,保证村民的推选权。村党组织成员按照规定的推选程序担任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不能硬性规定或由组织指定、委派。二是要做好选民登记工作,保证村民的选举权。三是要做到由村民直接提名确定村委会成员候选人,不能用组织提名代替村民提名,保证村民的直接提名权。四是要做好选举日的投票工作,保证村民的投票权。五是要完善罢免程序,保证村民的罢免权。

要规范竞选行为,为选举创造公开、公正、公平的竞争环境。正式候选人产生后,村民选举委员会要及时通过召开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其它有效形式,组织候选人向村民或村民代表发表治村设想,回答选民提问,接受群众监督。要加强对候选人竞选承诺、治村演说内容的审核,严禁违法违规承诺、人身攻击等违背公平竞争的行为发生。要坚决制止候选人及其亲友直接或指使他人用金钱、财物或其它利益收买本村选民、选举工作人员或其它候选人的贿选行为;同时也要认真研究和区分一般人情往来、候选人捐助公益事业以及承诺经济担保等法律未明确禁止的行为与直接买卖选票行为的不同。对候选人的`行为是否属于贿选,由上级选举工作指导小组进行调查、裁决。候选人被确认有贿选行为的,应当依法依规取消其本届候选人资格或宣布其当选无效。

要坚决依法查处侵犯村民民主权利的违法行为。未经管委会批准,无故不组织或拖延村(居)委会换届选举的,要追究镇(处)党委、政府和村(居)党组织、村(居)委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对到期不选、假选以及违法操纵选举等严重侵害群众民主权利的案件,要及时进行查处。对在推选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提名确定村委会成员候选人、组织投票选举、罢免村委会成员过程中,有违法行为的单位或个人,当地党委、政府要责令其及时改正。对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等违法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碍选民依法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以及对控告、检举选举违法行为的人进行压制、迫害的,要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依法查处。要建立健全重大事件报告制度,及时上报由选举引发的重大事件。

要进一步规范村民小组长的产生方式。村民小组视规模大小可设小组长和副组长。村民小组长、副组长由村民小组会议选举产生。选举时,由村委会主持召开由本村民小组选民参加的村民小组会议推选或者直接选举产生候选人,然后采取举手表决或者无记名投票的形式选举产生。村民小组有选举权的村民过半数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户的代表投票,选举有效;候选人获得参加选举选民的过半数选票始得当选。居住在本村民小组的村党组织和村委会成员经村民小组选民选举,可以兼任村民小组长。

居委会换届选举时,各镇(处)要严格按照《居委会组织法》第八条的规定,保证居委会成员候选人从本居住区的居民中择优产生。对原有不是本居住区居民经招聘和选举担任居委会成员的,应采取相应措施逐步进行调整。如本届选举时,现任职居委会辖区的居民仍选他们担任居委会成员的,应当尊重居民的选择。

四、切实加强领导。

第六届村(居)委会选举,是我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一件大事,是一项政治性、政策性和法律性都很强的工作,必须切实加强领导。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层层建立由党政领导挂帅、人大监督、各有关部门参与、民政部门协调的换届选举工作体制和机制。积极推广镇(处)党委作为第一责任人的基层领导责任制,真正做到分工明确,责任到人,各镇(处)要抽调骨干力量,进行业务培训,分派到村(居)指导选举工作。

积极探索发挥村(居)党组织领导核心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的新途径。要继续按照中央有关文件的要求,提倡把村(居)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按照法定程序推选为村(居)委会成员候选人,通过选举兼任村(居)委会成员。提倡党员通过法定程序当选村(居)民小组长、村(居)民代表。提倡拟推荐的村(居)党组织书记人选,先参加村(居)委会的选举,获得群众承认以后,再推荐为党组织书记人选;如果选不上村(居)委会主任,就不再推荐为党组织书记人选。提倡村(居)委会中的党员成员通过党内选举,兼任村(居)党组织委员成员。此次换届选举,应通过积极工作和引导,使村(居)委会主任担任村(居)党组织书记的比例较上届有所提高。

结合实际积极创新选举模式。根据民政部《关于做好20村民委员会挨届选举工作的通知》(民发〔2005]6号)提出的“各地在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要结合实际创新选举模式,降低选举成本”的要求,各镇(处)可以在村委会选举中积极探索“自荐海选”新模式。具体做法是:凡具备村委会成员任职条件和有志于村务管理、自愿为村民服务的选民,均可自荐报名参加村委会成员的竞选。参加“自荐”的选民在选举日的10日前到村民选举委员会登记报名,并递交“自荐”职位治村演说词,经镇(处)指导组和村民选举委员会审核后,于选举日3日前按姓氏笔划为序公布“自荐”人名单。“自荐”选民在村民选举委员会组织召开的会议上或选举大会上,就所“自荐”的职务发表治村演说。“自荐海选”属无候选人的直接选举,自荐人不是候选人,选民既可选自荐人,也可选其他非自荐人。选举时,有选举权的村民过半数投票,选举有效;自荐人或其他选民获得参加投票的村民的过半数选票,始得当选。获得参加投票村民的过半数选票的候选人超过应选名额时,按得票多少排序,得票多的当选。当选人数不足应选名额的,不足名额于当天在未当选的人员中,按得票多少差额确定候选人进行第二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但得票数不得少于参加投票选民的三分之一。为完善城市基层民主选举制度,本届社区居委会选举,提倡积极进行选民直选或户代表选举的试点,以充分表达社区居民的真实意愿。努力提高村委会成员中妇女成员的当选比例,要大力宣传“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妇女应当有适当的名额”的法律规定,并深入农村教育、鼓励和引导农村妇女积极参与村委会成员的竞选。

将社区居委会换届选举与正在进行的全区街道社区管理体制改革工作有机结合起来。根据我区实际,城区社区居委会专职干部总数保持不变。原则上,每个社区居委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1―2名、委员3―7名,户数超过户的社区可增设1名副主任,居委会主任、副主任为社区专职干部;本届社区居委会选举应坚持大稳定、小调整原则。换届选举前,由镇(处)组织考评小组,对现任社区党组织、社区居委会成员的思想政治素质、工作表观和综合能力等进行全面考核、评议,广泛听取社区单位、居民代表和居民群众的意见。经集体研究,形成书面考核评议意见。考核评议合格的,方可作为候选人;社区居委会成员候选人条件:尽可能居住在本社区,年满18周岁,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身体健康,有一定文字和组织能力,遵纪守法,廉洁奉公,办事公正,作风正派,热心为居民群众服务,未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居委会主任、副主任年龄不宜超过55周岁(特别优秀的或拟兼任社区党组织书记或副书记的,经镇(处)社区办同意可放宽至58周岁),社区党组织专职副书记年龄不宜超过56周岁,且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必要时,可由镇(处)组织进行笔试、面试,产生社区居委会主任、副主任候选人和社区党组织专职副书记。军嫂、烈属优先选聘。换届选举后,原则上,由是党员的社区居委会主任兼任社区党组织书记。至少有1名居委会副主任专职从事居民自治工作。社区居委会副主任是党员的,可兼任社区党组织书记或副书记;居委会委员可兼任居民小组长或楼栋长,是党员的,可兼任党组织成员。社区居委会主任与党组织书记享受同等待遇,社区居委会副主任与党组织专职副书记享受同等待遇。

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互相支持,形成合力,共同把第六届村(居)委会选举工作做好。党委组织部门要按照各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部署,积极指导基层党组织充分发挥领导核心战斗堡垒作用。民政部门是负责村(居)委会选举工作的职能部门,要当好党委、政府的参谋和助手,及时总结推广选举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做法,指导好村(居)委会换届选举工作。宣传部门要认真做好宣传工作,提高村(居)民对村(居)委会换届选举目的、意义的认识和参选的积极性。司法行政部门要推动基层广泛学习《村(居)委会组织法》和《村(居)委会组织法实施办法》。农业部门要负责指导和督促做好村级财务的审计工作。财政部门要落实村(居)委会换届选举工作的经费,镇(处)指导村委会选举工作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列支;村委会的选举工作经费由本村解决,镇(处)财政对经济困难的村可以给予适当补助。公安部门要做好选举过程中的治安工作,防止矛盾激化,维护基层稳定。总之,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层层明确责任,抓好落实。认真做好群众来信来访工作,及时受理、依法查处群众反映的问题。对因村(居)委会选举引发的群体性事件,要早发现、早报告,并配合有关部门早处置。通过联合办案、必要时吸收上访代表参与调查等形式,加大对办理信访案件的督查力度。对群众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选举程序等问题的咨询,要及时给予答复;对到期不选、假选以及违法操纵选举等严重侵害人民群众民主权利的信访案件,要及时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结果与信访人见面。各镇(处)信访等部门要对典型案例进行调查,并按照《信访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加大责任追究力度。

各镇(处)对换届选举工作中好的经验和做法,要认真总结,及时交流和推广;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管委会报告,妥善处理。

社区居民工作总结(通用17篇)篇九

第五条社区居民代表大会是社区的权力机构。根据本社区实际,居民会议采取社区居民代表大会形式。

1、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

2、依法选举产生和罢免社区居委会成员;。

4、讨论制定和修订《社区居民自治章程》和《社区居民公约》;。

5、变更或者撤销社区居委会不适当的决定。

1、参加居民代表会议,代表本小组居民行使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代表居民对社区自治事务进行讨论决定。

2、及时向本小组居民传达居民代表会议的决定。

3、及时向居民代表会议反映本小组居民的意见建议。

第八条社区居民代表大会由社区居委会召集和主持;每年至少召开两次,遇特殊情况或有三分之一以上居民代表提议,可以决定召开居民代表大会。

第九条社区居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和通过的事项在本社区内具有最高的权威和效力,在合法的前提下,任何社区组织和社区居民无权更改,本辖区全体社区居民必须贯彻执行和自觉遵守。

第十条社区居委会是社区居民代表大会的办事机构。是本社区居民依法选举产生的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在镇党委的指导和社区党支部的领导下,依法开展居民自治。

第十一条社区居委会由具有选民资格的本社区居民代表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二条社区居民委员会的权力:

1、在政府指导下,有权依法组织居民决定社区内部事务。

2、有权依法协助政府部门办理涉及社区居民切身利益的事项。

3、有权组织社区居民、单位对基层职能部门工作进行监督和评议。

第十三条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基本任务:

1、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教育居民履行依法应尽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开展多种形式的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2、向社区居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执行社区居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决议。

3、组织、引导社区居民开展法制教育、国防教育、公德教育、科学教育、青少年素质教育,组织社区居民开展各种健康向上的文体活动;教育社区居民尊老爱幼、助残帮困、拥军优属、团结互助,养成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形成具有社区特色的文化精神,增强社区居民的归属感和家园感。

4、管理本社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发展本社区的公益事业,开展各种社区服务,维护和管理本社区居委会的财产。

5、协助相关部门做好与居民利益有关的公共安全、公共卫生、计划生育、困难救助等工作。

6、掌握民情民意,调解民间纠纷,防止矛盾激化,促进社区居民家庭和睦、邻里团结。

7、代表社区居民向人民政府和职能部门反映居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第十四条居民委员会应当开展便民利民的社区服务活动。

第十五条本社区居民委员会下设居民小组,原则上每50-100户为一居民小组,每个居民小组选举产生一名居民小组长,居民小组在社区居委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完成社区居委会交给的各项任务。

第十六条居民小组长的职责:

1、组织本组居民贯彻执行居民代表大会、社区居委会的决定;组织本小组的各种会议和活动。

2、组织本组居民积极推进和谐社区的建设,并对居务进行监督。

3、协助社区开展工作,及时向社区反映本组居民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社区居民工作总结(通用17篇)篇十

第一条为依法实行居民自治,推进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促进本居两个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居委会在居党总支领导下,在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范围内实施居务管理,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

第三条本章程在广泛征集本社区居民意见的基础上由居民代表会议通过,由居委会组织实施,居民代表会议监督执行。

第二章居民代表会议。

第四条居民代表会议由居民代表、居两委干部、居民小组长及本居的各级人大代表组成。居民代表会议根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行使职权。居民代表会议由居民委员会召集,至少每季度举行一次,特殊情况或者有五分之一以上居民代表提议,应当召集居民代表会议。

第三章干部管理、居民小组管理。

第五条本居干部考评管理的对象包括居两委,工、团、妇、民兵组织负责人及居其他专职干部。

第六条建立健全有关制度,如居干部学习制度、干部会议制度、廉政勤政制度等。

第七条本居划分为19个居民小组,各居民小组设组长1人,组长由本组居民代表中推荐产生,具体负责本组的各项事务,听取、反映本组居民的意见和建议,教育、组织、带领本组居民完成居委会布置的各项工作。

第四章公共事务、公益事业管理。

第八条居民委员会应当支持服务性、公益性、互助性社会组织依法开展活动,推动农居社区建设。

第九条居民委员会办理本居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所需费用,经居民代表会议决定,也可以向居办企业或者居民筹集。具体集资办法、集资对象和数额,由居两委会提出方案,居民代表会议通过。经费使用情况和收支账目,应一事一公布,接受居民监督。

第五章计划生育管理。

第十条本居计划生育工作由居党总支书记和居委会主任负总责,组织开展工作。

第十一条凡居住本居的居民包括外来暂住人口都必须遵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服从本居计划生育各项管理。对违反计划外生育条例或不服从管理的,居两委会有权上报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按条例处罚。

第六章社会治保调解管理。

第十二条为了维护本居社会秩序的稳定,创造一个良好的生产、生活环境,居委会设立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委员会,成立治安联防队和外来人口管理登记站,负责本居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第十三条大力开展普法教育,利用宣传栏、有线广播、电视等形式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居民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开展社会治安“群防群治”,加强安全防范,大胆检举揭发各种违法犯罪和负案外逃的刑事犯罪分子,积极同一切违法行为作斗争。

第十四条子女应有赡养父母的义务,照顾好老人起居,关心老人的健康,孝敬公婆,尊老爱幼,邻里和睦的一种良好社会风尚。弘扬家庭美德、社会公德、职业道德,争做文明人,争创文明户。

第十五条协助政法机关做好易燃、易爆、剧毒、枪械、管制刀具等危险物品的管理,对私自制造、运输、贮藏、贩卖、使用或其他违反规定的行为,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报司法机关处理。严禁赌博,发现为赌博提供场所、条件的,应予批评教育,不听劝阻的报司法机关处理。利用封建迷信招谣撞骗者,应予教育、劝阻或报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爱护公物,不准损坏水利、交通、通信、供电、供水、电视、生产等公用设施,违者责令其修复或承担费用,并视情节给予处罚或送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不得成立非法的社会团体等各种帮会组织,如有发现,责令立即解散,并对为首者报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加强对劳改劳教释放人员、监外执行人员、劣迹人员的管理和帮教工作,居委会指定专人对他们进行监督、教育和帮助。

第十九条外来人员在本居居留的,应向居外来人口管理登记站登记。本居居民不得私自留宿不明身份的人员。为外来人员提供违法犯罪条件或庇护场所的,视情节按本章程由居委会给予酌情处理或报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土地管理。

第二十条本居区域内所有的土地(包括河道)均属集体所有,由居委会统一管理,土地承包者和依法使用者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

第二十一条企业单位及个人建房用地都必须遵守镇土地、规划部门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集体所有的农业用地,由居经济合作社发包给本居居民承包使用,由居民委员会、居民小组负责监督。

第八章行政事务管理。

第二十三条居委会在办理好本居自治事务的同时,应当积极协助镇人民政府工作,完成征兵和上级分配的各项任务。

第二十四条居委会要将各项居务定期公开,每月不少于一次,接受群众的监督。

第九章公共设施的维护管理。

第二十五条为保护环境卫生、公共设施的管理,自觉遵守和爱护本居的形象工程设施(路灯、花木、道路、出租房等)公共设施的良好风气,居道上不允许堆放杂物、建筑物。凡居道两侧属居公共设施规划区范围内的土地,居民不得任意占用。

第二十六条全居居民自觉遵守环境卫生人人有责的良好风尚,居民的'生活垃圾必须倒入分布在全居的垃圾箱内或放到指定位置,不准向沟渠、河塘乱倒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凡损坏公共设施的行为,一经发现,除按价赔偿外,行为人必须作书面检讨和交纳保证金。

第十章财务管理。

第二十七条居财务工作接受市、镇农居合作经济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接受居民的监督。

第二十八条严格执行国家财务制度,居向农户、企事业单位(包括外来务工、居住人员)收取款项做到手续完备,使用统一规定的收款凭证。

第二十九条建立和健全财务开支审批制度,居财务支出必须由经手人签字并注明事由,经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并由居委会主任一支笔审批,凡金额在五百元以上的支出项目必须由支部书记审核并经居务监督委员会审核盖章方可报销,对大额支出须经“两委会”成员集体讨论决定,对不符合上述规定开支的,出纳有权拒绝支付,并向主管领导和上级反映,居委会应及时纠正,接受群众监督。

第三十条加强集体资产管理,所有资产都应登记入册。

第三十一条实行民主理财制度。居成立由居民代表会议推荐产生的居务公开监督小组和居务监督委员会,对本居财务管理情况实行监督和检查。

第三十二条建立居财务审计制度,年度审计、专项审计由镇经管站负责,居民主理财小组协助,并定期向居民代表会议和报告。

第三十三条集体出借给企业和个人的资产和现金等,双方签订好合同,同时办好资产抵押手续。

第三十四条居级财务管理实行镇会计代理制,居级财务要接受镇会计委托服务中心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一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为了加强居务管理工作的透明度,广泛听取居民意见和建议,建立居务公开栏,居务公开栏的内容包括本章程贯彻执行中有关的居民代表会议的决议、决定,民主理财小组发布的财务清查、审计结果以及居民关心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六条居两委会可以根据本章程有关规定制定单项的工作细则,但不得与本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第三十七条本章程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相抵触的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本章程自8月20日通过起实施,如有修改变动需经居民代表会议通过。

社区居民工作总结(通用17篇)篇十一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客观需要,加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进一步规范社区自治组织的工作,增强广大社区成员的社区意识、民主意识和参与意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县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结合本社区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社区是指在国家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在县、街道指导和社区党支部的领导下,在社区成员代表大会监督下,在社区居委会的具体组织管理下的社会区域生活共同体。

第三条本章程提及的社区是在街道管辖区内设立的,依据人口、自然资源、地缘关系及社区居民认同感等实际情况划定的。

第四条本章程是全体社区成员的行为规范,每个社区成员必须认真学习,严格遵守。

第五条本社区组织机构包括:社区成员代表大会,社区居委会。

社区居民工作总结(通用17篇)篇十二

敬爱的党组织:

您好!

我怀着十分激动的心情向党组织提出申请――我要求加入中国共产党,愿意为共产主义而奋斗终生。

我是在党和人民的教育关怀下成长起来的,我坚信党正带领着国家走向繁荣富强之路!

我对党的认识也清晰起来了:

中国共产党是工人阶级的先锋队,是中国各族人民利益的忠实代表。党除了工人阶级和各族人民的利益之外,没有自己特殊的利益,因此党把为人民服务作为自己的根本宗旨,一切从人民的利益出发,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愿意为工人阶级和各族人民的根本利益牺牲个人的一切乃至生命。愿意为共产主义奋斗终身。一直以来,一批又一批的党员为人民鞠躬尽瘁,以自身行为向人民展示共产党员的风采,焦裕禄等便是其中的典范,是全体党员与先进分子学习的楷模。

中国共产党又是中国社会主义建设的核心。在中国革命每一个时期,党勇敢地担负起领导革命的任务。以中国共产党为代表,把马克思主义的普遍真理同中国革命的具体实践相结合带领人民群众推倒三座大山,建立人民民主专政的新中国,开辟了中华民族奋发图强的新纪元。单就这个成就,就是任何一个政党无法比拟的。

新中国成立后,党又领导全国各族人民完成社会主义改造,进行大规模的社会主义建设,使一个备受欺辱的半封建半殖民地国家一跃成为在国际舞台上占有举足轻重地位的社会主义国家。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确定把工作重心转移到经济建设上,党又带领全国人民迎来了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建设的新时期,国家面貌发生了天翻地覆的变化。我坚信在党的领导下,我国的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必将取得辉煌的成就,我们的祖国一定走向繁荣富强。

中国共产党以马列主义,三个代表理论作为自己的行动指南。正是因为党以这些正确的理论和先进的思想作为思想武器,她才能如此正确地认识和掌握事物的发展规律,判明国内外的复杂形势,制定不同历史时期正确的纲领,才能树立坚定的信念和必胜的信心,始终站在革命运动和建设事业的前头,带领工人阶级和广大群众,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完成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历史任务,并最终实现共产主义。

中国共产党在现阶段的总任务是领导和团结全国各族人民,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坚持科学发展观,自力更生,艰苦奋斗,为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奋斗。这充分表明了中国共产党已经纠正"左倾"错误,党的工作重心完全转到经济建设上来。党提出的走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是深入进行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建设的需要,并进一步表明党对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充满必胜信心,毫不动摇把党的基本路线坚持下去。

我出生在革命军人的家庭。从小父母就向我灌输要热爱祖国,热爱党,热爱人民,好好学习,长大为人民服务的思想。他们言传身教,使我从小就对党的性质,职责有所了解,我成长的过程同时也是我国改革开放逐步取得成就,综合国力不断增强,人民生活水平日益提高的过程。

我切身体会了到党给我们的美好生活,使我更热爱这个先进的组织,向往成为她的一员。中学时期,通过对团章的学习,了解到共青团是党的助手和后备军,于是义无反顾地加入共青团,接受团的教育。在我光荣地成为共青团的一员时,我就下定决心,在不久的将来我要成为一名光荣的共产党员,为人民服务,为祖国服务。

我希望成为共产党中的一员,因为这样一来,我就可以在党组织和党员干部的教育帮助下,确立起共产主义信念,准备为共产主义事业而奋斗终生。同时,能更好地接受党的领导,更直接地得到党组织的帮助,以便将来能更有效地为四化建设服务。

今天,我虽然向党组织提出了申请,但我知道,我在政治,思想改造方面还远远不足。因此希望党组织从严要求我,以使我更快进步,我要在思想上,行动上全面提高自己,仔细钻研十七大报告和党章,认真学习党在新时期的理论,努力学习科学文化知识,用党员标准要求自己,自觉地接受党员与群众的帮助与监督,努力克服自己的缺点和不足,逐步达到一名真正的中国共产党党员标准,做到拥护党的纲领,遵守党的章程,执行党的决定,严守党的纪律,为建设共产主义事业的宏伟大厦添砖加瓦。

我会争取早日在思想上入党,进而在组织上入党。

此致

敬礼

申请人:

时间。

社区居民工作总结(通用17篇)篇十三

根据市民政局关于切实做好社区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通知和推行“全面直选”的换届选举意见要求,xx社区在换届选举工作指导组、社区党委和换届选举委员会的指导下,遵照德感街道办事处的总体部署,结合本社区换届选举工作实施方案,依法按程序、步骤已于20xx年12月22日在社区八个选举会场圆满完成第九届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选举产生了新一届居委会委员6名,为下一步开展社区居务工作打下了良好的基础。现将这次换届选举工作总结如下:

通过全体党员、居民代表大会民主投票产生选举委员会,成立由段亭艮为选委会主任,李元会、李运祥、赵孝模、陈德军、郭显清、李锡华为成员的换届领导小组。街道党工委成员付鹏副主任为这次换届工作指导组长,负责协调指导社区居委会委换届选举。段亭艮具体负责本次换届选举日常工作。其他成员积极配合、协助其工作。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按照健全基层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基层群众自治的要求,严格依法办事、充分发扬民主,切实加强居民自治和城乡社区建设为指导思想。以基层建设得到加强,居委会成员结构进一步优化年龄层次、文化程度更趋合理,基层民主不断发展,党群干群关系更加密切,凝聚力进一步增强,突出问题得到解决为工作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重庆市居民委员会选举办法》、《重庆市第九届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方案》有关规定,结合德感街道党工委20xx年10月印制的《换届选举手册》为参考,社区换届领导小组和“两委”班子就如何进行换届选举工作组织学习和讨论,大家统一思想,认为要搞好这次选举工作,必须要坚持党的领导,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进行。

按照文件要求合理设置职数,明确候选人的条件,打破资历、身份、行业、地域等界限,拓宽选人的范围,在全社区广泛动员,分层次宣传。

一是召开党委会、党员大会、居民代表大会相结合的形式,宣传社区居委会换届选举的重要意义和主要做法,公布换届工作相关信息,使广大群众了解换届选举的意义以及领导班子的职位职数、任职条件、提名方式、选举方式、程序和方法等。

二是向广大选民进行宣传发动,以社组为单位,全面进行严格的选民登记和宣传,对外出选民通过电话、他人转达等方式动员其回来进行选举。考虑到有些居民由于年老体弱,不能亲自参加选举大会,为了能使他们充分表达自己的意愿,为他们办理委托,并做好登记。在选民中扩大知晓率。

三是社区利用横幅、标语、公示栏、通告等进行大张旗鼓的宣传。由于宣传到位,为以后的民主推荐、民主选举打下了扎实的基础。

根据街道办事处的.要求,我们严格按换届选举工作操作流程做好选举工作。按时公布居委会职数和任职条件,及时向街道选举委员会请示关于候选人提名推荐的方式以及会场设置等。通过召开社区居民代表大会,居民代表到会率超过90%,通过无记名投票方式民主推荐出新一届社区居委会委员候选人。确定出新一届社区居委会委员初步候选人的同时上报街道选举委员会考察审核,并在各个公示点进行了张榜公示。街道党工委和办事处审核后,同意社区上报候选人预备人选,社区再次进行公示,接收广大选民的考察和监督。

经过社区20xx年11月27日居委会换届选举动员部署会后,11月29日确定了采用居民代表会议提名推荐居民委员会候选人的方式,和会场设置。12月1日民主推荐差额候选人顺利产生,12月20日通过全体居民代表大会通过了《换届选举工作方案》,并在会上对个候选人进行了全面的宣传。并且确立和明确了工作人员的工作职责。12月22日上午9:00-11:00在一个中心会场和八个分会场分别进行了庄严的xx社区第九届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大会。在(总)监票员、(总)计票员、保卫员、代书员等的全程配合下,选举产生了新一届xx社区居民委员会班子。选出主任1名,委员5名。参加第本届居委会换届选举的选民有4807名,收回选票率93.99%,有效票达95.95%,一次选举成功。新当选的居委会新班子成员平均年龄40岁,最大的57岁、最小的28岁,大专文化5名、本科文化1名。

xx社区新一届居委会换届工作能圆满成功与街道办事处的正确领导是分不开的,这是选举成功的组织保证。社区挂钩领导街道党工委副主任付鹏同志在工作开始前、工作进行中、选举中多次来社区进行指导、帮助,(即使有事来不了都会派其他同志来社区指导选举工作),并提出了具体工作要求和希望。另外也与社区居民(全体选民)的选举热情、积极配合和参与分不开,这是选举成功的关键。在社区居委会换届选举的各个阶段,充分体现出广大群众的自觉性,真正做到公开、公平、公正,行使了老百姓当家作主的权利。

社区居民工作总结(通用17篇)篇十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按照镇党委、政府《关于做好全镇第四届社区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意见》的部署和要求,社区于11月20日依法组织开展了第五届居民委员会的换届选举工作。选举产生了由史析清等五位同志组成的xx社区新一届的`居民委员会。

新一届社区居民委员会委员共5人,其中女性占40%;大专以上学历占80%。通过换届,社区的凝聚力、战斗力得到增强,整体素质得到了进一步提高。现将社区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总结如下:

社区党总支根据镇党委、政府的相关文件要求,建立了由社区书记为选举委员会主任,党员代表、退休干部和居民代表为成员的社区换届选举委员会领导小组。认真履行职责,依法指导社区居委会的换届选举工作,使选举工作做到统一安排部署、统一时间程序、统一检查验收。

社区积极依托党员代表、居民代表广泛开展动员工作,认真抓好宣传发动、提名推荐候选人,投票选举和总结四个阶段工作。同时,精心组织,策划实施好每一个工作环节和有关程序,做到严把候选人提名关,做好正式投票关。

1、社区先后多次组织召开了“两委”会议,党员代表、居民代表座谈会等,明确任务,提出要求,广泛征求了意见和建议。组织学习换届选举的相关文件精神;积极参加镇关于换届选举方面的培训。力求全面掌握有关法律政策和要求。

2、利用宣传橱窗等宣传媒介将换届选举工作的政策规定、要求、信息告知社区居民群众,营造氛围。同时将换届相关信息及时进行公告。同时,走访重点成员代表,听取意见和建议,获得他们的支持。

1、在社区换届选举委员会的组织领导下,经民主推荐、充分讨论协商,推荐产生辖区单位代表、居民代表等,共53人。其中,女性代表17名,中共党员17名。

2、根据选举办法,经社区成员代表会议表决通过,社区选举委员会讨论确定,本届社区居委会成员候选人名单,推荐产生2名主任候选人、2名副主任候选人和,4名委员候选人,并张榜公布。

3、组织召开社区换届选举大会。11月20日上午8点30分,在庄严的《国歌》声中,大会正式开始,由社区换届选举委员会主任、社区党总支书记夏英主持,参加投票选举的选民有44名,占本社区应到选民总数的83%。共发出选票44张,收回选票44张,其中有效票44张。大会选举产生了xx社区新一届的社区委员会,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1名,委员3名。并及时对选举结果进行了张榜公布,上报湖塘镇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小组。

4、由新当选的社区主任主持召开了xx社区五届一次会议,协商产生了社区建设协调委员会和通过社区居务公开监督小组名单。

在镇党委、政府和镇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小组指导帮助下,在社区党总支和换届选举委员会的精心组织下,经过社区成员代表的共同努力,选举产生xx社区新一届居民委员会,为下阶段社区建设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社区居民工作总结(通用17篇)篇十五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实施《居委会组织法》,推进社区居民自治,深化社区建设服务,促进社区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建设。建设管理有序、和谐的新型社区,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依《居委会组织法》为依据,结合社区实际修订,由社区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

第三条社区党委要加强对社区居委会的领导,保证社区居民实行自治,促进社区建设,社区居委会应自觉接受镇政府指导,充分发挥居民小组的作用。

第四条本章程是社区全体成员的行为规范那,章程面前人人平等,都必须严格遵守。

第二章社区组织。

第五条社区居民代表大会是社区的权利机构,是全体社区居民切身利益的重视代表,是社区居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参与民主管理、体现自治的基本形式。对社区实行民主议事、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和民主决策。

第六条居民代表会议由社区居委会负责召集和主持,每年召开1-2次,遇特殊情况可以临时召开会议。

第七条居民代表有以下权利:

1.听取和审议社区居委会工作报告,并提出意见和建设。

2.讨论制订社区居委会的任期目标和年度工作计划。

3.制定、修改社区居委会居民自治章程及各项规章制度。

4.讨论决定涉及全体社区居民利益的重大问题。

第八条居民代表有以下义务:

1.认真学习、宣传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维护社区成员的合法权益。

2.经常联系社区成员,听取对社区居委会工作的反映。

3.带头执行居民代表会议的决议,自觉维护居民代表会议的权威。

4.积极协助社区居委会做好社区工作,并起模范带头作用。

第九条社区居委会由社区居民直接选举产生,是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和自我监督的群众性自治组织,在国家法律、法规的范围内开展社区活动的工作机制。

第十条社区居委会由主任、委员2人组成,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社区居委会候选人提名对象由自荐、推荐、招聘等办法产生。社区居委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人民调解、治安保卫、文教卫生、社会保障委员会。

第十一条社区居委会职责:

1.积极宣传贯彻《居委会组织法》,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依法管理社区居委会工作。

2.教育居民依法履行应尽义务,爱护公共财物,积极参与社会活动。

3.协助抓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调解民间纠纷,为居民创造安全、稳定的生活环境。

4.积极开展社区服务,努力为辖区居民办好事,办实事。

5.接受居民的监督、及时反映并调查处理居民的意见和要求。

1.学习制度。社区居委会成员每月一次为学习日,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上级的有关文件。

2.会议制度。社区居委会成员每月一次办公会,半年一次汇报会,年终一次总结会。

3.评议制度。每年召开一次居民代表座谈会,听取对居委工作的评议。

4.巨物公开制度。建立居务公开栏,财务收支、居务工作每季度向居民公布一次。

第十三条社区共划分16个居民小组和1个街道会。

第十四条社区居民小组组长由社区居民推选产生,业可以由社区居委会提议,由居民小组召开居民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五条社区居民小组在社区居委会领导下开展工作。主要是组织居民学习,办理辖区内的社会事务,协助搞好社区治安、社区环境、社区服务。反映社区居民的意见和要求。

第十六条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搞好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教育,遗风易俗,崇尚科学、反对迷信、反对邪教。

第十七条加强婚姻自由,男女平等,一夫一妻,尊老爱幼的教育。

第十八条允许任何个人在国家法律和政策规定范围内(在办理执照前提下)从事个体经营权利,依法文明经商,办理好税务登记,依法纳税。

第十九条按照《兵役法》规定,每个适龄公民都由依法服兵役的义务,不得拒绝、逃避兵役登记,服现役和参加民兵组织。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章程由社区居委会负责解释。

社区居民工作总结(通用17篇)篇十六

勤俭自强。

团结友善。

明礼诚信。

爱国守法。

为了加强社区建设和管理,维护社区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创造清洁、优美、安定的新型社区,促进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提高居民素质。经广泛征求意见并结合本社区实际,特制定本公约: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自觉履行公民的各项义务,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做遵纪守法的好公民。

二、遵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提倡优生优育,晚婚晚育,落实节育措施。杜绝计划外生育,建立幸福文明家庭。

三、积极参加社区精神文明活动,不说脏话、粗话、不赌博、打架斗殴,做到文明交往,礼貌待人,争创“五好家庭”、“学习型家庭”,以实际行动创建文明社区。

四、爱护社区环境,维护社会公德,不损坏社区的公共设施和花草树木,不敞放家禽、宠物,不乱倒垃圾,乱放杂物,加强健康知识学习,提高社区居民身体素质。

五、不搞封建迷信活动,不信邪教,不在社区里烧钱化帛和办理丧事。

六、搞好邻里团结,不损害他人利益。家庭和睦,尊老爱幼,互帮、互让、互学、互爱。

社区居民工作总结(通用17篇)篇十七

20xx年10月19日、20日,xx路街道所辖的4个社区居民委员会分别召开了第六次社区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大会,共产生出社区居委会主任4人,社区居委会副主任8人,并同时选举产生了社区居民委员会委员16人。街道新一届社区居委会工作全面开始了,现就街道第六届社区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总结如下:

一是领导高度重视。本次选举街道党工委高度重视,召开专题动员会要求各社区严格按照程序操作,把握重点和关键环节,做深、做细准备工作,真正选出居民心目中最满意的社区当家人。街道办事处为每个社区选派专门的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员,对换届工作进行详细指导、严格监督,保障了选举工作依法依规进行。另外,街道还在程家墩社区首次试行了换届选举观察员制度,通过观察员记录真实客观地反映整个换届选举全过程。

二是选举过程公开民主。一是推选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xx街道各社区上一届社区居民委员会主持召集了社区居民小组会议,推选并产生选举委员会,推选主任4人,副主任:4人,委员:19人,候补委员:6人。选举委员会产生后,选举委员会主持各社区居民委员会的换届选举工作;二是推选居民代表,居民小组长。社区居民委员会召集并主持居民小组会议,共推选出居民小组长102人,各社区还推选出居民代表295人,并进行了张榜公布。三是认真搞好选民登记。对年满18周岁以上的选民以户籍所在社区为准,做到不错、不漏、不重,共登记选民26633人,选民登记率55%。按时张榜公布,并以社区为单位统一颁发选民证;四是候选人的提名。通过召开居民代表会议提名、居民代表10人联名提出和组织提名等方式,共产生出主任候选人8名,副主任后选人12名,委员32名,并于10月xx日张榜公布。五是依法进行民主选举。xx街道4个社区居委会选举均采取居民直接选举的方式。投票选举时,各社区设立1个中心会场,若干个投票站,召开选举大会,设立秘密写票处,无记名投票,公开唱票、计票。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确定选举有效后,当场公布选举结果。

本次社区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自9月底启动,历时一个月。选举过程公开公正,选举结果令人满意。据统计,推选产生新一届居委会成员28人,其中社区党委书记、居委会主任一肩挑1人;我街道4个社区均实行直选选举,直选比例达到100%;xx辖区有选举权的选民共有26633人,参加登记的选民xx555人,选民登记率达到55%,高于省、市要求xx个百分点;参加投票的选民10503人,投票率达到72%;社区“两委”交叉任职12人,交叉任职率为43%。

三是宣传发动广泛深入。各社区利用宣传橱窗、横幅、电子显示屏、发放致居民一封信等形式进行宣传,做到家喻户晓,营造出了人人关注、参与换届选举的'良好氛围。

xx街道4个社区的换届选举工作已经圆满结束了,这次选举过程中,街道保证了每个居民都有权利选择自己的当家人,充分尊重了广大居民的民主政治权利,赋予了广大居民群众参与竞争的权利,使广大居民群众社区自治主体的地位得到充分体现,极大地激发了他们的参与热情,推动了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相信新的社区居民委员会会在构建和谐社区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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