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工作总结(专业18篇)

时间:2023-12-09 作者:GZ才子

通过对安全工作的总结,可以发现工作中的问题和不足,并及时采取措施加以改进。小编整理了一些案例,用于参考,希望对大家总结工作时有所帮助。

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工作总结(专业18篇)篇一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于2004年印发了关于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意见、2005年印发了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规范(试行)和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考核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安全标准化工作,并取得了明显成效.

作者:曲福年尚连田敏作者单位: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化学品登记中心,山东青岛,266071刊名:安全、健康和环境英文刊名:safetyhealth&environment年,卷(期):20088(12)分类号:x9关键词: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标准化安全监管

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工作总结(专业18篇)篇二

按照上级安排,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深刻吸取天津港“812”瑞海公司危险品仓库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教训,根据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的部署,我校集中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现将此次工作总结如下:

学校成立以为组长,以为成员的领导小组。

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进一步落实学校安全管理责任,牢固树立安全发展观念,坚守安全红线,全面排查治理学校危险化学品安全隐患和安全管理工作的薄弱环节,认真研究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降低危险化学品采购、储存、使用、处置等环节安全风险,提高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能力,坚决杜绝学校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确保师生人身财产安全,维护校园和谐稳定。

学校开展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安全隐患全面排查整治。按照上级“全覆盖、零容忍”的总体要求,针对教学实验室和实验用品仓库等重点危化品区域,油气输送管道、电网线路、水电气设施等重点易燃易爆部位,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不留死角、不余盲区,组织开展了一次全方位、立体式的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排查出的安全隐患、问题要逐项制表列出清单,建立台账,明确整改时限、隐患责任和隐患预案,切实落实整改措施,彻底堵塞漏洞,坚决予以消除,经查没有发现安全隐患。

学校对食堂进行安全检查,学校没有钢瓶和天然气。学校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巡查,加强消防设施维护保养,严格落实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和用火、用电、用油、用气等危险源管理措施,联合公安消防部门集中开展一次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和演练,切实提高学校消防安全管理水平和师生自防自救能力。

我校要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层层落实责任,分解细化任务,以更加坚决的态度、更加务实的作风、更加有力的举措,坚决打好学校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这场攻坚战,建立完善危险化学品安全工作长效机制。

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工作总结(专业18篇)篇三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工作的领导,统一协调和指挥专项整治工作,乡政府成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乡长龙新担任,副组长由分管领导马绍波担任,成员为安办成员、派出所的负责人和各村(居)主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安办主任杜小雨担任办公室主任。为了使综合治理工作顺利开展,乡政府制定了《xx乡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实施方案》,做到时间有安排,治理有步骤,措施有落实,整改有反馈。

我乡认真贯彻落实“安全责任重于泰山”的要求,按照“企业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察,群众监督和劳动者遵章守法”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领导责任制,层层落实安全责任,要求各企业把安全生产工作摆上议事日程。狠抓危险化学品领域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进一步深化对全乡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储存、运输、经营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等各个环节进行全面综合治理,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推动安全生产责任和责任追究落实,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基础,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坚决遏制重特大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努力实现我乡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

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工作总结(专业18篇)篇四

根据安全生产月的活动安排,206月26日下午我县分别在洋口港经济开发区和沿海经济开发区举行了年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演练。现将演练总结如下:

一、演练的基本情况。

演练一:2014年6月26日14时30分,如东县人民政府主办、洋口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和如东南天农科化工有限公司承办的危化品应急救援演练在如东南天农科化工有限公司举行。模拟险情为6月26日下午如东南天农科化工有限公司液氨车间发生液氨泄漏事故,该公司立即组织抢险,后火灾难以扑灭,向洋口港经济开发区及县相关部门报告,启动如东县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预案,实施救援。

演练二:2014年6月26日14时,沿海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和江苏新农化工有限公司联合举办了2014年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演练。此次演练模拟江苏新农化工有限公司乙基氯化物氯化装置发生泄漏,导致装置冒出烟雾(主要成分为氯气、氯化氢),模拟险情发生后,该公司向沿海经济开发区及县相关部门报告,启动如东县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预案,实施救援。

二、演练的成功经验。

通过这两次危险化学品应急演练,得出我县危险化学品应急演练有以下成功的经验:

1、险情选择具有代表性。全国发生两起涉氨企业的重特大事故,并在全国范围内进行涉氨企业的专项整治工作。洋口港经济开发区所模拟险情为液氨泄漏,为全县在液氨事故发生后如何进行救援提供了宝贵的经验。

沿海经济开发区所模拟险情为液氯、氯化氢泄漏。沿海经济开发区内有几十家使用液氯企业,去年沿海经济开发区就发生过液氯泄漏事故,这次演练为处置液氯泄漏事故提供了宝贵的经验。

2、事故报告及时、准确。2家企业在模拟险情发生后,及时向管委会、安监局进行了报告,报告内容上符合危险化学品救援预案要求的内容。

3、应急处置有力、有效。演练过程中,企业应急措施有效,应急救援人员均及时、身穿防化服、佩戴正压式呼吸器进入现场进行救援;消防中队能及时到位,并迅速了解事故情况,开展有效的应急救援。演练过程中人员疏散有条不紊,能及时根据疏散指引进疏散。

三、演练中存在的不足和建议。

1、在应急救援过程中,发现部分职工的应急救援能力还需要进一步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特性还需要进一步培训教育。

2、在应急救援过程中,发现救助伤员时还先找担架,建议应考虑事故发生的实际情缘,可以采用其他方式直接将伤员抬出或背出事故现场。

3、在演练过程中,发现应急救援过程中,未很好根据方向,有站在下风向进行救援的现象。

4、应结合我县化工专项整治的情况以及目前化工企业的分布,对我县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进行修订、完善。

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工作总结(专业18篇)篇五

20xx年10月06日,xxx急救医疗站进行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演练,站及院领导亲临现场观摩,并对本次演练给予高度评价。这次演练是在急救站刚改造后的试运行期进行的,各位同事认真参演本次活动,达到了预期效果,现总结如下:

一、领导高度重视,指挥得力。

xxx院长在百忙之中审阅演练方案,对演练的各方面给予指导和关怀。并亲自主持会议强调演练重要性,现场组织预演等准备工作,细化演练程序。主席联系各部门协调各项工作。领导的重视。指挥的得力,是本次演练成功的根本保证。

二、各部门密切协作配合,准备工作细致充分。

各项工作提前准备,成立了领导小组和各工作小组,思想认识到位,对本次演练活动高度重视。各部门和职责明确,措施到位、细致,注重细节。工作安排到位、检查到位。确保各项工作顺利进行。

三、反复推敲,多次预演,确保演练工作万无一失。

为了保证演练的科学性,提高演练的效果,xx院长亲自到预演现场指挥部署所有参加演练的工作为员进行了两次一丝不苟的预演。仔细推敲演练的每一环节,反复修改演练的过程,所有相关的科主任紧密配合参与演练。

四、今后需要进一步改进的方面。

1、院前院内沟通不是很到位,如院前的伤情判断不到位,反馈信息不准确等,要改进。

2、院内的各科协调还要加强。

3、调度人员的业务能力有待提高。

4、急救站应急物资储备不足,需要加强及定期及定期更新。

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工作总结(专业18篇)篇六

在xxxx年的专项整治工作中,我们努力作好三个结合:一是把危险化学品专项整治与落实安全生产保障制度结合起来,督促危险化学品企业建立预防为主,持续改进的安全生产自我约束机制。二是把专项安全整治与日常监督管理结合起来,不断完善安全生产监管机制。三是把专项整治与全面作好安全生产工作结合起来,致力于建立安全生产的长效机制。通过深入进行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废弃处置等各监管环节的专项整治,使我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逐步纳入科学化,规范化轨道,专项整治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果:

1,根据《xxxx市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方案》,重点查处无证生产,无证经营企业;突出化肥,氯碱等行业,强化对已建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的监管,整治周边环境,消除事故隐患;加强易燃可燃气体,液体输送管道的安全监管,消除各类隐患和缺陷;制定和完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2,进行了全市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和了重大危险源的调查摸底,逐一建立档案,全市共有重大危险源797处,其中生产企业89处,经营企业708处。

3,加大检查打击力度,及时消除事故隐患。xxxx年多次开展安全专项联合执法检查,加大打击非法力度。全年深入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检查指导5000余次,出动检查车辆人员1万多台次,关停并转部分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罗庄,临沭等县区依法取缔了30多家不具备条件的加油站。同时进一步加强在安全检查和安全评价,评估中发现的事故隐患的治理,先后下达隐患整改通知单,建议书1000余份,督促企业加快隐患整改力度,指导帮助企业完善安全管理,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对一些拒不整改的单位,进一步加大整治力度,分别进行了严厉的`经济处罚。

4,逐步完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积极构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应急救援体系。为在发生重特大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时迅速,有效的实施救援,减少事故损失,防止事故扩大,我市制定了《xxxx市重特大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确定了应急救援原则和指挥机构,明确了救援方案,应急救援队伍及经费保障;苍山,郯城,费县,平邑,临沭等县区也都编制了本县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了应急救援组织;全市有98个生产企业,1300多个经营单位已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应急救援器材,并组织进行了演练。

安监部门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有关国家标准,严格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审批,许可,定点,登记等工作程序,对于新建,改建和扩建危险化学品的企业,严格按照法定的申办程序,严把生产,储存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关。积极开展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的安全管理,重点加强了加油站,农药等经营单位的安全治理,严格经营许可条件。

xxxx年已完成审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5家,对全市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1000多家加油站按照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重新进行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已进行安全评价的有987家,已出安全评价报告的有570家,当前市局已受理县区上报加油站申办材料318家,已上报省局298家,不合格的30家,省局已发证的有189家,其他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已进行安全评价的有650家,当前市局已受理申办材料13家,出具经营许可或年检证明11家。目前,我市正在积极开展乙种经营许可证换发的前期工作,已在沂南,平邑,莒南,临沭,苍山,费县,沂水等县进行了农药等经营单位的培训。

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工作总结(专业18篇)篇七

(2002年1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4号公布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和运输的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

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依照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目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量监督检验检疫、交通运输、铁路、民用航空、农业主管部门,根据化学品危险特性的鉴别和分类标准确定、公布,并适时调整。

第四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

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安全条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从业人员应当接受教育和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作业;对有资格要求的岗位,应当配备依法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使用有限制性规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限制性规定使用危险化学品。

第六条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实施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

(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组织确定、公布、调整危险化学品目录,对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审查,核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

(二)公安机关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三)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负责核发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不包括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固定式大型储罐,下同)生产企业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并依法对其产品质量实施监督,负责对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实施检验。

(四)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组织危险化学品的环境危害性鉴定和环境风险程度评估,确定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负责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和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依照职责分工调查相关危险化学品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环境监测。

(五)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许可以及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对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的资格认定。铁路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铁路运输的安全管理,负责危险化学品铁路运输承运人、托运人的资质审批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航空运输以及航空运输企业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

(六)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毒性鉴定的管理,负责组织、协调危险化学品事故受伤人员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有关部门的许可证件,核发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企业营业执照,查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违法采购危险化学品的行为。

(八)邮政管理部门负责依法查处寄递危险化学品的行为。

第七条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二)发现危险化学品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

(五)发现影响危险化学品安全的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有关单位和个人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协调机制,支持、督促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协调、解决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相互配合、密切协作,依法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举报,应当及时依法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条国家鼓励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和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采用有利于提高安全保障水平的先进技术、工艺、设备以及自动控制系统,鼓励对危险化学品实行专门储存、统一配送、集中销售。

第二章生产、储存安全。

第十一条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实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及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行业规划和布局。

地方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乡规划,应当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按照确保安全的原则,规划适当区域专门用于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

第十二条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应当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安全条件审查。

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并将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的情况报告报建设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45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新建、改建、扩建储存、装卸危险化学品的港口建设项目,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安全条件审查。

第十三条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其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标志,并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定期检查、检测。

进行可能危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应当在开工的7日前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并与管道所属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管道所属单位应当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

第十四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行生产前,应当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

生产列入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工业产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负责颁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部门,应当将其颁发许可证的情况及时向同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通报。

第十五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提供与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并在危险化学品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或者拴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标签。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所载明的内容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的要求。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的,应当立即公告,并及时修订其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

第十六条生产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将该危险化学品向环境中释放等相关信息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情况采取相应的环境风险控制措施。

第十七条危险化学品的包装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以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材质以及危险化学品包装的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应当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相适应。

第十八条生产列入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工业产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企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经国务院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认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方可出厂销售。

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及其配载的容器,应当按照国家船舶检验规范进行生产,并经海事管理机构认定的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使用单位在重复使用前应当进行检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维修或者更换。使用单位应当对检查情况作出记录,记录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十九条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或者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运输工具加油站、加气站除外),与下列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一)居住区以及商业中心、公园等人员密集场所;。

(二)学校、医院、影剧院、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

(三)饮用水源、水厂以及水源保护区;。

(六)河流、湖泊、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

(七)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场所、设施、区域。

已建的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或者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不符合前款规定的,由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监督其所属单位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需要转产、停产、搬迁、关闭的,由本级人民政府决定并组织实施。

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的选址,应当避开地震活动断层和容易发生洪灾、地质灾害的区域。

本条例所称重大危险源,是指生产、储存、使用或者搬运危险化学品,且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第二十条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监控、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泄漏以及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安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在其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二十一条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在其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并保证处于适用状态。

第二十二条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每3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提出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评价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对安全生产条件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的方案。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在港区内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生产、储存剧毒化学品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可用于制造爆炸物品的危险化学品(以下简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如实记录其生产、储存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数量、流向,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丢失或者被盗;发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丢失或者被盗的,应当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生产、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设置治安保卫机构,配备专职治安保卫人员。

第二十四条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以下统称专用仓库)内,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应当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并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

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以及储存数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

对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储存单位应当将其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港区内储存的,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

第二十六条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并设置明显的标志。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专用仓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相应的`技术防范设施。

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其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安全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测、检验。

第二十七条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的危险化学品,不得丢弃危险化学品;处置方案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对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未依照规定处置的,应当责令其立即处置。

第三章使用安全。

第二十八条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其使用条件(包括工艺)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并根据所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危险特性以及使用量和使用方式,建立、健全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保证危险化学品的安全使用。

第二十九条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除外,下同),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

前款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农业主管部门确定并公布。

第三十条申请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化工企业,除应当符合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所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有安全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三)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四)依法进行了安全评价。

第三十一条申请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化工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审查,自收到证明材料之日起45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其颁发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情况及时向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通报。

第三十二条本条例第十六条关于生产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的企业的规定,适用于使用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关于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的规定,适用于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第二十二条关于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的规定,适用于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

第四章经营安全。

第三十三条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下同)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

依法设立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其厂区范围内销售本企业生产的危险化学品,不需要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的规定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的港口经营人,在港区内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不需要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第三十四条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二)从业人员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并经考核合格;。

(三)有健全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四)有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五)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十五条从事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从事其他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有储存设施的,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人应当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审查,并对申请人的经营场所、储存设施进行现场核查,自收到证明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其颁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及时向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通报。

申请人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经营危险化学品还需要经其他有关部门许可的,申请人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时还应当持相应的许可证件。

第三十六条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二章关于储存危险化学品的规定。危险化学品商店内只能存放民用小包装的危险化学品。

第三十七条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不得向未经许可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不得经营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

第三十八条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凭相应的许可证件购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凭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购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

前款规定以外的单位购买剧毒化学品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取得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购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应当持本单位出具的合法用途说明。

个人不得购买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和易制爆危险化学品。

第三十九条申请取得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营业执照或者法人证书(登记证书)的复印件;。

(二)拟购买的剧毒化学品品种、数量的说明;。

(三)购买剧毒化学品用途的说明;。

(四)经办人的身份证明。

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前款规定的材料之日起3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

第四十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应当查验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不得向不具有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对持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购买剧毒化学品的,应当按照许可证载明的品种、数量销售。

禁止向个人销售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和易制爆危险化学品。

第四十一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应当如实记录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经办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以及所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用途。销售记录以及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相关许可证件复印件或者证明文件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年。

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销售企业、购买单位应当在销售、购买后5日内,将所销售、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以及流向信息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并输入计算机系统。

第四十二条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不得出借、转让其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因转产、停产、搬迁、关闭等确需转让的,应当向具有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转让,并在转让后将有关情况及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报告。

第五章运输安全。

第四十三条从事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应当分别依照有关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危险货物水路运输许可,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第四十四条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的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应当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从业资格。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

危险化学品的装卸作业应当遵守安全作业标准、规程和制度,并在装卸管理人员的现场指挥或者监控下进行。水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集装箱装箱作业应当在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的指挥或者监控下进行,并符合积载、隔离的规范和要求;装箱作业完毕后,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应当签署装箱证明书。

第四十五条运输危险化学品,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并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

用于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槽罐以及其他容器应当封口严密,能够防止危险化学品在运输过程中因温度、湿度或者压力的变化发生渗漏、洒漏;槽罐以及其他容器的溢流和泄压装置应当设置准确、起闭灵活。

运输危险化学品的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应当了解所运输的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及其包装物、容器的使用要求和出现危险情况时的应急处置方法。

第四十六条通过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托运人应当委托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的企业承运。

第四十七条通过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应当按照运输车辆的核定载质量装载危险化学品,不得超载。

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安全技术条件,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应当悬挂或者喷涂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警示标志。

第四十八条通过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应当配备押运人员,并保证所运输的危险化学品处于押运人员的监控之下。

运输危险化学品途中因住宿或者发生影响正常运输的情况,需要较长时间停车的,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运输剧毒化学品或者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还应当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第四十九条未经公安机关批准,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不得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的区域。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的区域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划定,并设置明显的标志。

第五十条通过道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托运人应当向运输始发地或者目的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

申请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托运人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拟运输的剧毒化学品品种、数量的说明;。

(二)运输始发地、目的地、运输时间和运输路线的说明;。

(四)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购买剧毒化学品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海关出具的进出口证明文件。

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前款规定的材料之日起7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

第五十一条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在道路运输途中丢失、被盗、被抢或者出现流散、泄漏等情况的,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应当立即采取相应的警示措施和安全措施,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公安机关接到报告后,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立即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通报。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

第五十二条通过水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关于危险货物水路运输安全的规定。

第五十三条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确定船舶运输危险化学品的相关安全运输条件。

拟交付船舶运输的化学品的相关安全运输条件不明确的,应当经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认定的机构进行评估,明确相关安全运输条件并经海事管理机构确认后,方可交付船舶运输。

第五十四条禁止通过内河封闭水域运输剧毒化学品以及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

前款规定以外的内河水域,禁止运输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其他危险化学品。

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其他危险化学品的范围,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危险化学品对人体和水环境的危害程度以及消除危害后果的难易程度等因素规定并公布。

第五十五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对通过内河运输本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以外的危险化学品(以下简称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实行分类管理,对各类危险化学品的运输方式、包装规范和安全防护措施等分别作出规定并监督实施。

第五十六条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应当由依法取得危险货物水路运输许可的水路运输企业承运,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承运。托运人应当委托依法取得危险货物水路运输许可的水路运输企业承运,不得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承运。

第五十七条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应当使用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适装证书的运输船舶。水路运输企业应当针对所运输的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制定运输船舶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为运输船舶配备充足、有效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

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取得船舶污染损害责任保险证书或者财务担保证明。船舶污染损害责任保险证书或者财务担保证明的副本应当随船携带。

第五十八条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学品包装物的材质、型式、强度以及包装方法应当符合水路运输危险化学品包装规范的要求。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单船运输的危险化学品数量有限制性规定的,承运人应当按照规定安排运输数量。

第五十九条用于危险化学品运输作业的内河码头、泊位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范,与饮用水取水口保持国家规定的距离。有关管理单位应当制定码头、泊位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并为码头、泊位配备充足、有效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

用于危险化学品运输作业的内河码头、泊位,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六十条船舶载运危险化学品进出内河港口,应当将危险化学品的名称、危险特性、包装以及进出港时间等事项,事先报告海事管理机构。海事管理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在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通知报告人,同时通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定船舶、定航线、定货种的船舶可以定期报告。

在内河港口内进行危险化学品的装卸、过驳作业,应当将危险化学品的名称、危险特性、包装和作业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报告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在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通知报告人,同时通报海事管理机构。

载运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在内河航行,通过过船建筑物的,应当提前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报,并接受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管理。

第六十一条载运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在内河航行、装卸或者停泊,应当悬挂专用的警示标志,按照规定显示专用信号。

载运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在内河航行,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需要引航的,应当申请引航。

第六十二条载运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在内河航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饮用水水源保护的规定。内河航道发展规划应当与依法经批准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相协调。

第六十三条托运危险化学品的,托运人应当向承运人说明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数量、危险特性以及发生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妥善包装,在外包装上设置相应的标志。

运输危险化学品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的,托运人应当添加,并将有关情况告知承运人。

第六十四条托运人不得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不得将危险化学品匿报或者谎报为普通货物托运。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交寄危险化学品或者在邮件、快件内夹带危险化学品,不得将危险化学品匿报或者谎报为普通物品交寄。邮政企业、快递企业不得收寄危险化学品。

对涉嫌违反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邮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法开拆查验。

第六十五条通过铁路、航空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依照有关铁路、航空运输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工作总结(专业18篇)篇八

为进一步加强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领导,统一协调和指挥专项整治工作,镇政府成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镇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领导担任,成员为安监所、经发办、司法所、派出所的负责人和各村(居)书记,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安监所所长担任办公室主任。为了使综合治理工作顺利开展,党政办制定了《xx镇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实施方案》,做到时间有安排,治理有步骤,措施有落实,整改有反馈。

我镇认真贯彻落实“安全责任重于泰山”的要求,按照“企业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察,群众监督和劳动者遵章守法”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领导责任制,层层落实安全责任,要求各企业把安全生产工作摆上议事日程。狠抓危险化学品领域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进一步深化对全镇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储存、运输、经营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等各个环节进行全面综合治理,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推动安全生产责任和责任追究落实,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基础,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坚决遏制重特大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努力实现我镇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

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工作总结(专业18篇)篇九

为深刻汲取事故教训,切实贯彻落实道路运输平安年活动文件部署,加强我司危化品运输的安全生产工作,针对我司存在的车辆管理、道路运输安全等方面的隐患,我司决定自2015年7月起到2015年10月开展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现将2015年7月工作进展情况总结如下:

1、加强领导,严密组织。我司成立了以总经理周云为组长,安全副总万成文为副组长,各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专项整治领导小组。负责我司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部署、指导和组织实施。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安全科,蒋世勇任办公室主任,联系电话:5550589,负责专项整治工作的综合协调、跟踪监督和日常工作。

2、严格企业安全监管,认真落实安全责任主体。7月份,我司组织人员重点复查了我司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资质,安全生产机构设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gps监控人员的配备。清查我司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建立建全,检查了各岗位,各环节安全责任落实情况。

并考核合格。经检查,我司从业人员入厂前都严格按照《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培训大纲和教学计划》的要求参加了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从业资格证书。进入我司时进行了入厂三级安全教育并考核合格。

2、档案管理不到位,各类档案未分类存放。我司将严格按照运管部门要求的内容建档,驾押员档案也按照行业部门要求建立。

1、严格排查我司所有危货运输车辆的安全技术状况。

2、严格排查g p s监控管理。

3、强化驾押人员安全教育培训。

4、严格查处各种违章违法行为。

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工作总结(专业18篇)篇十

按照市政府预防道路交通事故领导小组的部署,xx年自5月10日至9月30日我市开展了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专项整治工作,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在相关职能部门的协调配合下,整治工作已完成。现将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是高风险的行业,市交通局领导对此高度重视。根据市政府和省交通厅有关文件精神的要求,结合我市正在进行的xx年道路运输业审验工作,成立了“市交通局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局长任组长,市运政处处长和交通运输集团公司总经理同志任副组长,成员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相关运输企业的领导组成。加强组织领导,细化任务措施,确保整治工作顺利进行并取得实效。

(一)严格执行“三关一监督”,专项整治工作结合着年度审验工作同步进行,采取上门服务、现场查验、逐车办理的工作方式,符合一辆、签章一辆。落实责任制,按照谁审验、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贯彻执行。

(二)主动协调,稳步推进。在工作过程当中,市交通局协调安全生产监督、质量技术监督、运政管理、交通运输集团等单位对整治工作适时检查,检查全市辖区内的'危货运输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措施等,帮助指导危货运输企业建立健全了各种台帐、档案,搞好痕迹管理和动态管理,消除安全隐患。

(三)开展资质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危货运输从业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件,驾驶员须持有危货运输从业资格证,押运员、装卸人员必须持有危货运输操作证,对不符合要求的从业人员一律不得从事危货运输和作业,不得参加年度审验。

为此,遵照交通部《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对全市危货从业人员(押运员)进行了岗前培训,考试合格后有74人取得了《操作证》。经过培训,使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事故防范意识和技能、法制观念得到了增强,提高了从业人员素质,改善了运输服务质量。

(四)强化危货运输车辆的管理

专项整治以前,有部分运输危货的车辆是挂靠在普通货运公司运营的,整治中我们要求全市所有危货运输车辆必须整合转入到资质达标、管理制度健全、资金雄厚、专业性较强的我市唯一的交通运输集团公司货运总站危货运输公司经营,否则通不过年审,不能继续进行危货运输。通过整治,共有17辆危货车辆转入整合到危货公司。其中对3辆危货车辆进行了整改,查验后达到了要求,给予了补审;有2辆车达不到要求则转为普通货物运输。通过审验的危货运输车辆共计50辆,其中槽罐车47辆。

全市危货运输车辆和罐车都按照此次整治要求张贴了标示车辆轮廓的反光带;安装了安全告示牌;喷涂“毒”“爆”警示字样;安装了gps卫星定位系统;配装了导静电橡胶拖地带装置和切断总电源装置;安装了危险品标识,实行编号管理;槽罐车的罐体都经过质检部门检测并取得了合格证;车辆技术等级都达到了一级。从而提高了安全系数,减少了事故隐患,达到了“防患于未然”的目的,为加强危险品运输管理打下了基础。

道路运输市场是一个活跃的,动态变化频繁的市场,要求我们切实提高执政能力建设和依法行政水平,认真落实担负交通主管部门的领导责任,运政部门的监管责任和经营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我们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交通部《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在此次专项整治的基础上,建立起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综合治理的长效机制,认真落实交通部门“三关一监督”职责,把危货运输工作抓紧抓实抓好,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贡献。

关于设置禁行标志的建议:此次专项整治要求在党政机关、学校、商业聚集区域设置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禁行标志,这些都属于城市范围,涉及城市建设的相关规定,我们建议由城市建设部门按其规定来设置禁行标志,同时由交通部门要求危货运输车辆及时装卸,不得进入上述区域行驶、停放。

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工作总结(专业18篇)篇十一

在20xx年的专项整治工作中,我们努力作好三个结合:

一是把危险化学品专项整治与落实安全生产保障制度结合起来,督促危险化学品企业建立预防为主,持续改进的安全生产自我约束机制。

二是把专项安全整治与日常监督管理结合起来,不断完善安全生产监管机制。三是把专项整治与全面作好安全生产工作结合起来,致力于建立安全生产的长效机制。通过深入进行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废弃处置等各监管环节的专项整治,使我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逐步纳入科学化,规范化轨道,专项整治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果:

1、根据《20xx市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方案》,重点查处无证生产,无证经营企业;突出化肥,氯碱等行业,强化对已建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的监管,整治周边环境,消除事故隐患;加强易燃可燃气体,液体输送管道的安全监管,消除各类隐患和缺陷;制定和完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2、进行了全市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和了重大危险源的调查摸底,逐一建立档案,全市共有重大危险源797处,其中生产企业89处,经营企业708处。

3、加大检查打击力度,及时消除事故隐患。20xx年多次开展安全专项联合执法检查,加大打击非法力度。全年深入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检查指导5000余次,出动检查车辆人员1万多台次,关停并转部分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罗庄,临沭等县区依法取缔了30多家不具备条件的加油站。同时进一步加强在安全检查和安全评价,评估中发现的事故隐患的治理,先后下达隐患整改通知单,建议书1000余份,督促企业加快隐患整改力度,指导帮助企业完善安全管理,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对一些拒不整改的单位,进一步加大整治力度,分别进行了严厉的经济处罚。

4、逐步完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积极构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应急救援体系。为在发生重特大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时迅速,有效的实施救援,减少事故损失,防止事故扩大,我市制定了《20xx市重特大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确定了应急救援原则和指挥机构,明确了救援方案,应急救援队伍及经费保障;苍山,郯城,费县,平邑,临沭等县区也都编制了本县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了应急救援组织;全市有98个生产企业,1300多个经营单位已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应急救援器材,并组织进行了演练。

安监部门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有关国家标准,严格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审批,许可,定点,登记等工作程序,对于新建,改建和扩建危险化学品的企业,严格按照法定的申办程序,严把生产,储存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关。积极开展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的安全管理,重点加强了加油站,农药等经营单位的安全治理,严格经营许可条件。

20xx年已完成审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5家,对全市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1000多家加油站按照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重新进行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已进行安全评价的有987家,已出安全评价报告的有570家,当前市局已受理县区上报加油站申办材料318家,已上报省局298家,不合格的30家,省局已发证的有189家,其他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已进行安全评价的有650家,当前市局已受理申办材料13家,出具经营许可或年检证明11家。目前,我市正在积极开展乙种经营许可证换发的前期工作,已在沂南,平邑,莒南,临沭,苍山,费县,沂水等县进行了农药等经营单位的培训。

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工作总结(专业18篇)篇十二

为进一步做好此次行动工作,我乡及时成立了以我乡乡长x为组长、分管领导x为副组长和我乡安办为成员的危险化学品领域和烟花爆竹行业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以文件分解下达了行动任务,明确了领导小组主体责任和专项行动的任务要求。

开展整治工作以来,我乡对于辖区内烟花爆竹专营部进行全面细致排查,对于存在的疏漏严格按照方案标准要求整改,现各经营户已达到各项安全要求。排查过程中未发现有非法生产烟花爆竹的作坊,对一些存在安全隐患的小型临时销售点,例如灭火器配置不足、存放烟花爆竹数量较多、个别网点的烟花爆竹码放不规范、现场管理不严、销售点上有时出现无人的现象等,检查人员对业主进行了训诫教育,并责令其立即整改,通过整改,消除了安全隐患,保护了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我乡将继续加强对危险化学品领域和烟花爆竹行业的监管和整治工作,认真落实上级下发的整治任务,采取有效措施,把专项行动工作抓紧抓实;加大宣传教育培训力度,广泛深入地宣传基本知识,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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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工作总结(专业18篇)篇十三

35。

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方案。

2018。

3

2018。

4

2019。

10。

月深化提升;

2019。

11。

全面贯彻落实北政办函〔。

35。

号文件精神,按照市政府统一部署,从我局监管层面、企业主体层面和社会监督层面等深化改革创新,健全体制机制,强化法治,明晰责任,严格监管,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促进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进一步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地位,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督促危险化学品企业加大安全投入、加强安全管理、严格安全培训、健全应急机制。积极发挥政府和相关部门的作用,完善和规范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政策体系,依法开展安全生产整治行动,严格危险化学品各个环节安全监管。

进一步认真落实。

“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要求,科学划分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运输和废弃处置边界,依法明晰各相关部门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的监管职责,消除监管盲区,填补职责空白,明确重叠区域的角度侧重,防止推诿扯皮。

“两重点一重大”(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和危险化学品全过程监控体系建设,落实人防、技防、物防措施,从不同角度、不同环节采取法律、行政、经济、市场等各种手段强化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

全市成品油安全综合治理工作由局内贸股组织实施,民爆行业由局经济运行股组织实施。

2018。

1

2016。

47。

2016。

13。

号)中风险排查管控的方法,组织经贸系统全面排查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安全风险和重大危险源,重点排查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和废弃处置以及涉及危险化学品的物流园区、码头和城镇燃气的使用等各环节、各领域的安全风险和重大危险源,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分布档案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数据库。

2018。

3

月前,局内贸股、经济运行股要组织完成本辖区安全风险和重大危险源排查工作。

1.2018。

3

月前,配合有关部门对硝酸铵、硝化棉、氰化钠等高危化学品进行全面排查,对相关企业开展“回头看”。其中,局经济运行股重点加强民用爆炸物品管控。对不符合规定的企业一律依法关停,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一律依法查处。

2.

局内贸股、经济运行股要督促有关企业、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完善监测监控设备设施,对重大危险源实施重点管控。其中,剧毒化学品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应设置视频监控系统。督促落实属地监管责任。

2018。

6

月前,建立各主管部门之间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信息共享机制,持续推进相关工作。

3.

6

月前明确本市是否发展化工行业。其中,明确发展化工行业地区要划定专门区域作为化工园区(含化工相对集中区)。

2018。

3

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

2018。

4

2019。

10。

月深化提升)。

4.

局内贸股负责督促全市各地全面启动城市和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工程,由市人民政府指派相关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8

月底前进一步摸清全市城市和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底数;

2018。

3

2018。

4

2019。

10。

月进一步深化提升,

2019。

10。

月底前城市和人口密集区内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全部实现关闭、转产、搬迁。

5.

2018。

3

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

2018。

4

2019。

10。

月深化提升)。

“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严格落实行业安全管理责任,依法履行安全监管责任。按照自治区的部署和要求,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颁布、修订、废止情况,及时调整完善部门权责清单。

1.

在国家关于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的专门法律颁布后,及时推动实施该专门法律,进一步细化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措施。

2.

贯彻落实危险化学品安全标准管理体制。鼓励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和企业制定更加严格规范的安全生产企业标准。鼓励化工企业借鉴采用国际安全标准。严格执行化工园区、化工企业、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油气输送管道外部安全防护距离和内部安全布局等相关标准规定。

1.

局内贸股督促全市在编制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统筹安排加油站布局,督促各试点地区在推进“多规合一”(以主体功能区规划为基础,统筹各类空间性规划,推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在空间布局上有机融合)工作中,充分考虑危险化学品产业布局及安全规划等内容,加强规划实施过程监管。

2.

2018。

3

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

2018。

4

2019。

10。

月深化提升)。

1.

局内贸股、经济运行股要加强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贯彻落实。持续加强涉及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宣传贯彻,督促企业进一步增强安全生产法治意识,定期对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进行符合性审核,提高企业依法生产经营的自觉性、主动性。

2.

局内贸股、经济运行股要加强危险化学品“一书一签”(安全技术说明书、安全标签)管理。督促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和进出口单位严格执行“一书一签”要求,确保将危险特性和处置要求等安全信息及时、准确、全面地传递给下游企业、用户、使用人员以及应急处置人员。危险化学品(危险货物)托运人要及时将危险化学品(危险货物)相关信息传递给相关部门和人员。

3.

局内贸股、经济运行股要推动化工企业加大安全投入。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工作部署,按工作时间节点要求,新建化工装置必须装备自动化控制系统,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化工装置必须装备安全仪表系统,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监测监控体系。同时,加快现有企业自动化控制和安全仪表系统改造升级,减少危险岗位作业人员,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建设智能工厂,利用智能化装备改造生产线,全面提升本质安全水平。大力推广应用风险管理、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等先进管理方法手段,加强消防设施装备的研发和配备,提升安全科技保障能力。

4.

局内贸股、经济运行股要深入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积极采取扶持措施,引导鼓励危险化学品企业持续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选树一批典型标杆,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推动危险化学品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5.

2018。

3

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

2018。

4

2019。

10。

月深化提升)。

6.

局内贸股、经济运行股要进一步加大对发生事故的危险化学品企业的责任追究力度,依法严肃追究事故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主要负责人、有关管理人员的责任,推动企业自觉履行安全生产责任。

7.

2018。

3

月底前完成)。

局内贸股、经济运行股要加强监管力量,强化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队伍建设,

2018。

3

月底前实现专业监管人员配比不低于在职人员。

75%。

的要求,提高依法履职的能力水平。(。

2018。

3

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

2018。

4

2019。

10。

月深化提升)。

1.

2018。

3

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

2018。

4

2019。

10。

月深化提升)。

2.

2018。

6

2018。

6

月前基本实现危险化学品全生命周期信息化安全管理及信息共享,

2018。

7

2019。

10。

月深化提升)。

2019。

10。

2

2019。

11。

月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

各镇、各有关单位要按照桂政办发〔。

21。

号文件精神和本方案总体要求,制定本地区具体工作方案,明确职责,细化措施;要认真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动员部署,进行广泛宣传,营造良好氛围。

各镇、经贸局各有关股室要精心组织,认真实施,定期开展督导检查,及时解决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确保各项工作按期完成。

各镇、经贸局各有关股室要认真总结经验成果,形成总结报告报送市经贸局运行股汇总后报送市安委办。

(一)各镇和经贸局各有关股室要按照工作分工和完成时限要求,紧扣实际,落实工作责任。

2019。

10。

月底报工作总结。

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工作总结(专业18篇)篇十四

同志们:

前段时间,应急管理部召开专题电视会议,对深入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进行了动员部署。近期,省政府召开电视电话会议,会议强调,要把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作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中之重,长期抓、持续抓、反复抓,紧抓不放、一抓到底。特别是近期甘肃省兰州市、上海市等地方均发生危化品爆炸事故,基于此,市政府决定召开这次会议,主要目的是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安排部署我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工作。会前,**市长对这次会议作出重要批示,市安委会迅速下发了《辽源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刚才,**同志就《方案》重点工作作了简要说明,我完全赞成。下面,就做好下步工作,我再强调几点意见。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家(加油站**家)。企业规模总量虽不大,但涉及行业领域多,监管部门多,安全风险增高。另外,除危化品生产使用、经营企业外,我市也同样具有危化品运输企业,挂靠现象不同程度存在。因此,抓好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不仅能对为期3年的综合治理打下良好基础,更是确保今年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各县区、各部门要认清形势,统一思想,切实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牢固树立“四个意识”,从政治和全局的高度,进一步凝心聚力,全力落实好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的各项任务。

这次危化品综合治理共分三个阶段,部署阶段、整治阶段、总结阶段,时间从2022年7月至2023年底,时间跨度大,历时近三年,覆盖危化品生产到废弃处置全过程,领域杂、部门多、周期长、任务重、要求高。工作中,要充分考虑综合治理工作的系统性、复杂性,远近结合,分阶段推进,要按照市政府统一部署,统筹安排,狠抓落实,坚决完成综合治理工作。今年,要着力做好以下几项重点工作:

工信部门负责民爆等企业的排查摸底;

发改部门负责油气输送管道、运输工具加气站等的排查摸底;

交通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的车辆、货场的排查摸底;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废弃处置等企业的排查摸底。教育、公安、水利、农业、卫健、住建等部门,都要各司其职,认真组织好排查摸底工作。要全面摸清涉及的危险化学品品种和主要安全风险,在此基础上,按行业、按区域形成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重大危险源和高危化学品分布情况档案。

(二)重点管控,防范重特大事故。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是安全生产工作的“牛鼻子”。要加强事故规律研究,加强双重预防体系建设,强化源头管控和源头治理。要紧盯易发生事故的危险化学品重点区域,紧盯危险化学品生产、存储、运输、使用等重点环节,紧盯危险化学品罐区、仓库等重点部位,彻查事故隐患,堵塞管理漏洞,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同时,进一步摸清城市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底数,进一步加快搬迁进度,逐级落实搬迁责任。

(三)强化执法,推动主体责任落实。分析近年来一些重特大事故,绝大多数事故都是违章违规,不执行安全管理规定产生的,主要原因是相当一些企业对安全生产不重视,管理不严,主体责任不落实,违法成本低,压力不够大,必须通过严格的执法来改变这种状况。各县区、各部门要以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两个体系建设标准为主要检查内容,突出抓好危险化学品领域的专项执法工作。坚持凡检查必执法,切实加大依法处罚力度,对违法违规生产经营建设行为,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要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完善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制度,严格按规定落实失信惩戒措施。通过严格的执法和失信惩戒,推动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

(四)夯实基础,提升安全保障能力。一要强化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能力建设。通过招录、遴选等方式选拔化工专业人才充实到各级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队伍中。要创新监管方式,加强中介机构力量的培育,利用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安全生产服务机构等社会力量的作用,助力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二要加快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信息化建设。建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和废弃处置企业数据库,要充分利用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等先进技术,探索实施易燃易爆有毒危险化学品电子追踪标识制度,实现危险化学品全过程监管、监控及信息共享。三要加强危险化学品应急工作。要做好危险化学品应急预案管理和应急演练,提高应急预案的科学性和实效性,确保企业应急预案与部门相关预案衔接畅通。

三、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落实,确保综合治理工作扎实有效。

各级安委办要充分发挥综合协调作用,主动做好联络、协调,指导,服务工作,建立有序高效的工作机制,如期完成综合治理工作任务。

二是明确责任分工。各县区、各部门要按照《方案》要求,明确工作任务和完成时限。牵头部门要敢于负责、勇于担当,切实担负起牵头责任,认真制定推进计划,细化工作方案,明确时间表,配合部门要积极作为、大力支持,坚决避免推诿扯皮现象。

对隐患排查不到位、管控措施缺失酿成事故的,要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四要营造浓厚氛围。要充分运用电视、报纸、广播、网络及微博、微信等新闻媒体,加强对危险化学品法律法规、产业政策、行业标准的宣传和政策解读,进一步提高危险化学品治理的认识程度,全面形成自觉抓整改、上水平、促发展的浓厚氛围。

同志们,危险化学品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经济社会稳定发展大局。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市决策部署,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扎实推进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坚决遏制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为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好转作出新的更大贡献,以优异的成绩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

谢谢大家!

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工作总结(专业18篇)篇十五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供大家参考。

 

 

同志们:

前段时间,应急管理部召开专题电视会议,对深入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进行了动员部署。近期,省政府召开电视电话会议,会议强调,要把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作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中之重,长期抓、持续抓、反复抓,紧抓不放、一抓到底。特别是近期甘肃省兰州市、上海市等地方均发生危化品爆炸事故,基于此,市政府决定召开这次会议,主要目的是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安排部署我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工作。会前,**市长对这次会议作出重要批示,市安委会迅速下发了《辽源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刚才,**同志就《方案》重点工作作了简要说明,我完全赞成。下面,就做好下步工作,我再强调几点意见。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进一步增强做好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家(加油站**家)。企业规模总量虽不大,但涉及行业领域多,监管部门多,安全风险增高。另外,除危化品生产使用、经营企业外,我市也同样具有危化品运输企业,挂靠现象不同程度存在。因此,抓好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不仅能对为期3年的综合治理打下良好基础,更是确保今年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各县区、各部门要认清形势,统一思想,切实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牢固树立“四个意识”,从政治和全局的高度,进一步凝心聚力,全力落实好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的各项任务。

这次危化品综合治理共分三个阶段,部署阶段、整治阶段、总结阶段,时间从2022年7月至2023年底,时间跨度大,历时近三年,覆盖危化品生产到废弃处置全过程,领域杂、部门多、周期长、任务重、要求高。工作中,要充分考虑综合治理工作的系统性、复杂性,远近结合,分阶段推进,要按照市政府统一部署,统筹安排,狠抓落实,坚决完成综合治理工作。今年,要着力做好以下几项重点工作:

工信部门负责民爆等企业的排查摸底;

发改部门负责油气输送管道、运输工具加气站等的排查摸底;

交通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的车辆、货场的排查摸底;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废弃处置等企业的排查摸底。教育、公安、水利、农业、卫健、住建等部门,都要各司其职,认真组织好排查摸底工作。要全面摸清涉及的危险化学品品种和主要安全风险,在此基础上,按行业、按区域形成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重大危险源和高危化学品分布情况档案。

(二)重点管控,防范重特大事故。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是安全生产工作的“牛鼻子”。要加强事故规律研究,加强双重预防体系建设,强化源头管控和源头治理。要紧盯易发生事故的危险化学品重点区域,紧盯危险化学品生产、存储、运输、使用等重点环节,紧盯危险化学品罐区、仓库等重点部位,彻查事故隐患,堵塞管理漏洞,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同时,进一步摸清城市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底数,进一步加快搬迁进度,逐级落实搬迁责任。

(三)强化执法,推动主体责任落实。分析近年来一些重特大事故,绝大多数事故都是违章违规,不执行安全管理规定产生的,主要原因是相当一些企业对安全生产不重视,管理不严,主体责任不落实,违法成本低,压力不够大,必须通过严格的执法来改变这种状况。各县区、各部门要以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两个体系建设标准为主要检查内容,突出抓好危险化学品领域的专项执法工作。坚持凡检查必执法,切实加大依法处罚力度,对违法违规生产经营建设行为,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要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完善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制度,严格按规定落实失信惩戒措施。通过严格的执法和失信惩戒,推动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

(四)夯实基础,提升安全保障能力。一要强化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能力建设。通过招录、遴选等方式选拔化工专业人才充实到各级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队伍中。要创新监管方式,加强中介机构力量的培育,利用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安全生产服务机构等社会力量的作用,助力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二要加快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信息化建设。建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和废弃处置企业数据库,要充分利用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等先进技术,探索实施易燃易爆有毒危险化学品电子追踪标识制度,实现危险化学品全过程监管、监控及信息共享。三要加强危险化学品应急工作。要做好危险化学品应急预案管理和应急演练,提高应急预案的科学性和实效性,确保企业应急预案与部门相关预案衔接畅通。

三、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落实,确保综合治理工作扎实有效。

各级安委办要充分发挥综合协调作用,主动做好联络、协调,指导,服务工作,建立有序高效的工作机制,如期完成综合治理工作任务。

二是明确责任分工。各县区、各部门要按照《方案》要求,明确工作任务和完成时限。牵头部门要敢于负责、勇于担当,切实担负起牵头责任,认真制定推进计划,细化工作方案,明确时间表,配合部门要积极作为、大力支持,坚决避免推诿扯皮现象。

对隐患排查不到位、管控措施缺失酿成事故的,要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四要营造浓厚氛围。要充分运用电视、报纸、广播、网络及微博、微信等新闻媒体,加强对危险化学品法律法规、产业政策、行业标准的宣传和政策解读,进一步提高危险化学品治理的认识程度,全面形成自觉抓整改、上水平、促发展的浓厚氛围。

同志们,危险化学品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经济社会稳定发展大局。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市决策部署,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扎实推进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坚决遏制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为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好转作出新的更大贡献,以优异的成绩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

谢谢大家!

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工作总结(专业18篇)篇十六

县安委会: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省、市、县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紧急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深刻汲取天津“812”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教训,举一反三,排除隐患,镇安全生产检查组立即在全镇范围内深入开展危险化学品和易燃易爆物品安全专项整治。现就专项整治。

工作总结。

如下:

镇安全检查组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总体要求,组织对全镇加油站、所有烟花爆竹经营点、液化气经营门店,进行了一次全面彻底排查。对全镇范围内所有危化品储存区开展一次彻底的排查摸底,建立起各类危化品所处位置,储存品种、储存数量、安全距离等基础数据的详细台账,做到摸清底数、心中有数。重点检查易燃易爆物品的储存区,以及周边有学校、医院、养老院、住宅小区和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的危险化学品仓库。同时,明确重点检查内容,认真对照《油气罐区防火防爆十条规定》查设备、查条件、查安全距离、查管理落实情况等,进行逐项检查。镇安监站积极联合有关部门,组织专业技术力量,在危化品单位开展自查自纠的基础上,认真开展督促检查。

深入开展了危化品运输环节安全专项整治。切实依法定职责对危险化学品装卸、路途运输、销售、购买等环节和领域承担相应的监管主体责任,查验车辆《道路运输证》、驾驶人、押运人员及装卸作业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是否与承运的货物相适应;查验消防器材是否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内;查验车辆是否悬挂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标志;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查验相应的购买许可证件或证明文件。加大对非法改装危化品运输车辆、危化品超量充装、非危化品车辆运输危化品等违法行为打击力度,特别是仓储装卸人员、危货车驾驶员、押运人员都必须做到持证上岗。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危化品运输信息共享机制、联合执法机制、联动监管机制和企业“黑名单”管理制度,构建危险化学品运输全过程安全管理长效机制。

规章制度。

操作规程等软件方面存在的问题和不足,确保各项安全生产管理措施落实到位。

20xx年8月31日。

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工作总结(专业18篇)篇十七

9

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及“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促进全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得到有效落实。进一步摸清和有效管控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各行业安全风险和重大危险源,排查和搬迁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企业,危险化学品信息共享机制初步建立,油气输送管道安全隐患整治攻坚战成果得到巩固。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体制进一步科学合理、机制进一步完善、法制进一步健全。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基础进一步夯实,应急救援能力得到大幅提高,安全保障水平进一步提升,危险化学品事故得到有效遏制。

我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工作由市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组织领导,适时组织召开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专题会议,研究部署推动各项工作落实。市直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做好相关行业领域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工作,各县(市)区政府负责组织开展好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工作。

5

2019。

11。

月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

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相关要求,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职责,细化措施;要认真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动员部署工作,进行广泛宣传,营造良好氛围。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精心组织,认真实施,定期开展督导检查,及时解决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确保各项工作按期完成。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总结经验成果,形成总结报告并报至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由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汇总整理后报省政府安委办。

1.

全面摸排风险。

按照《涉及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的行业品种目录》(安委﹝

2016。

7

号)、《标本兼治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指南》(安委办﹝。

2016。

3

2016。

11。

号)、《黑龙江省。

2016。

年标本兼治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方案》及《佳木斯市。

2016。

12。

月底前完成〕。

2.

重点排查重大危险源。

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明确重大危险源部门监管责任,按照职责分工对所管辖行业内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进一步开展排查,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排查不只局限于危化品生产、经营、储存企业,还要涵盖危险化学品使用、运输等所有行业。排查出的重大危险源要进行评估,确定等级,并要进行备案,加强监管,并要适时建立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数据库。〔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和各县(市)区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12。

月底前完成〕。

3.

加强高危化学品管控。

根据国家制定的高危化学品目录,各相关部门要加强硝酸铵、硝化棉、液氨、液氯、氰化钠等高危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和废弃物处置等全过程管控,建立相关档案,明确高危品名称、数量、流向等信息,制定有针对性的安全监管措施,确保安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公安局、交通运输局、环境保护局、邮政管理局、佳木斯火车站、佳木斯机场管理公司和各县(市)区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2018。

3

月底前完成〕。

4.

加强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管控。

各有关部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督促有关企业、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完善监测监控设备设施,对重大危险源实施重点管控,特别要加强新建企业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评估和备案监管。督促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建立安全监管部门与各行业主管部门之间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信息共享机制。〔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城乡规划局、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和各县(市)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5.

加强化工园区和涉及危险化学品重大风险功能区及危险化学品罐区的风险管控。

开展化工园区(含化工相对集中区)和涉及危险化学品重大风险功能区区域定量风险评估,科学确定区域风险等级和风险容量,推动利用信息化、智能化手段在化工园区和涉及危险化学品重大风险功能区建立安全、环保、应急救援一体化管理平台,优化区内企业布局,有效控制和降低整体安全风险。加强化工园区和涉及危险化学品重大风险功能区的应急处置基础设施建设,提高事故应急处置能力。在我市危化企业开展罐区专项治理的基础上,全面深入开展危险化学品罐区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牵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公安局、环境保护局、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质量技术监督局、佳木斯机场管理公司和各县(市)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2018。

3

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

2018。

4

2019。

9

月深化提升〕。

6.

全面启动实施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搬迁工程。

进一步摸清我市城市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底数,通过定量风险评估,确定分批关闭、转产和搬迁企业名单。借鉴佳木斯盛泰化工有限公司的搬迁经验,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城区企业关停并转、退城入园的综合性支持政策,充分调动企业和地方政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加快推进城市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搬迁工作。〔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和各县(市)区政府牵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城乡建设局、城乡规划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环境保护局、安全生产监督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018。

3

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

2018。

4

2019。

9

月深化提升〕。

7.

健全安全监管责任体系,严格按照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国家标准等规定的危险货物包装、装卸、运输和管理要求,落实各部门、各企业和单位的责任,提高危险化学品(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准入门槛,督促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企业建立装货前运输车辆、人员、罐体及单据等查验、建档制度,对车辆资质不符、人员持证不符、罐体检测不符、单据与实际不符的,坚决不予装卸,要从源头堵塞漏洞,严把装卸关,加强日常监管。(市交通运输局、佳木斯海事局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公安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邮政管理局、佳木斯火车站、佳木斯机场管理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

2018。

3

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

2018。

4

2019。

9

月深化提升)。

8.

巩固油气输送管道安全隐患整治攻坚战成果。

油气输送管道保护主管部门,要组织构建油气输送管道风险分级管控、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性工作机制,督促涉及的油气企业加强管线的检查、巡查,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并上报,相关部门要及时解决新发现的问题,杜绝新增隐患。应利用国家油气输送管道地理信息系统,完善我市油气输送管道信息管理工作,建立完善油气输送管道保护和安全管理长效机制。推动管道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开展管道完整性管理,强化油气输送管道巡护和管控,全面提升油气输送管道保护和安全管理水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牵头,市政府各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12。

月底前完成)。

9.

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政府监管责任体系。

按照国家制定的相关政策,加强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的系统监管。进一步明确部门职责范围,消除监管盲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编办牵头,市政府法制办按职责分工负责,

2018。

3

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

2018。

4

2019。

9

月深化提升)。

10.

建立更加有力的统筹协调机制。

完善现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管局际联席会议制度,调整相关成员单位,进一步强化统筹协调能力。(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牵头,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2018。

3

月底前完成)。

11.

强化行业主管部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责任。

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严格落实行业主管部门的安全管理责任,市政府安委会各有关成员单位要按照国务院、省政府及市政府的部署和要求,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要求,研究制定本部门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的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2018。

3

月底前完成)。

12.

进一步贯彻落实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和《黑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修订完善我市危险化学品相关制度体系。(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018。

3

月底前完成)。

13.

按照国务院《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要求,完善统一管理、分工负责的危险化学品安全标准化管理体制,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标准统筹协调,根据国家危险化学品安全标准体系建设规划要求,结合我市危险化学品监管实际,根据省政府制定的各部门分工标准,进一步明确我市各部门职责分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牵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公安局、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质量技术监督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018。

3

月底前完成)。

14.

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标准。

及时贯彻落实国家制修订的化工园区、化工企业、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油气输送管道外部安全防护距离和内部安全布局、化工、石化行业安全设计和建设等相关标准,在新建项目审批、项目建设、项目验收等各个环节,严格执行相关的标准规范,做到不符合标准一律不审批、不准建、不验收。〔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牵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信和信息化委员会、公安局、环境保护局、城乡建设局、城乡规划局、交通运输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2018。

3

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

2018。

4

2019。

9

月深化提升〕。

15.

统筹规划编制。

各有关部门及县(市)区政府在编制地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统筹安排危险化学品产业布局

16.

规范产业布局。

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国家有关危险化学品产业发展布局规划,加强城市建设与危险化学品产业发展的规划衔接,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所需的防护距离要求。〔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公安局、国土资源局、环境保护局、城乡建设局、城乡规划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2018。

3

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

2018。

4

2019。

9

月深化提升〕。

17.

严格安全准入。

建立完善涉及公众利益、影响公共安全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建设项目公众参与机制。在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立项阶段,对涉及“两重点一重大”(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实施城乡建设局、发改、国土资源、工信、公安消防、环保、卫生计生、安全监管、交通等相关部门联合审批制度,严把项目准入关。禁止在化工园区外新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项目,在批准建设的化工园区(集中区)等安全风险较高的区域(项目)安全距离范围内,不得建设各类民用建筑设施。有关部门、各县(市)区要结合实际制定我市和各县(市)区的危险化学品“禁限控”目录。〔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土资源局、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城乡建设局、城乡规划局、交通运输局、公安局、环境保护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2018。

3

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

2018。

4

2019。

9

月深化提升〕。

18.

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工程设计、施工质量的管理。

严格落实《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各类设计规范的要求,强化从事危险化学品建设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资质管理,落实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及储存设施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在项目设计审查阶段,要从严把握标准,不得迁就。同时要依法严肃追究因设计、施工质量而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责任。〔市城乡建设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城乡规划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018。

3

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

2018。

4

2019。

9

月深化提升〕。

19.

加强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贯彻落实。

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宣贯工作,督促相关企业进一步增强安全生产法治意识,定期对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进行符合性审核,提高企业依法生产经营的自觉性、主动性。(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20.

认真落实“一书一签”要求。

督促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和进出口单位严格执行“一书一签”(安全技术说明书、安全标签)要求,各相关企业要根据产品的变更、新发现特性等及时更新“一书一签”,做到准确有效,同时要准确记录危险化学品储存种类、数量、位置等数据,并将数据进行异地备份,确保将危险特性和处置要求等安全信息及时、准确、全面地传递给下游企业、用户、使用人员以及应急处置人员。危险化学品(危险货物)托运人要采取措施及时将危险化学品(危险货物)相关信息传递给相关部门和人员。(市工业和信息委员会、公安局、交通运输局、商务和经济合作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21.

推进科技强安。

推动化工企业加大安全投入,新建化工装置必须装备自动化控制系统,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化工装置必须装备安全仪表系统,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监测监控体系。加速现有企业自动化控制和安全仪表系统改造升级,减少危险岗位作业人员,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建设智能工厂,利用智能化装备改造生产线,全面提升本质安全水平。大力推广应用风险管理、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等先进管理方法手段,加强消防设施装备的研发和配备,提升安全科技保障能力。我市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化工装置都完成了改造,但在检查中也出现改造设备设施失效现象,因此,相关部门要督促企业加强巡检管理,确保失效现象不出现,或出现后及时发现解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科学技术局、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公安局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22.

深入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根据不同行业特点,积极采取扶持措施,引导鼓励危险化学品企业持续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加强对安全生产标准化体系持续运行的监督、指导和检查,对已完成标准化建设的企业,要加强标准化运行情况的检查,要确保运行有效,同时要督促到期企业及时换发新的标准化证书;选树一批典型标杆,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推动危险化学品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23.

严格规范执法检查。

各相关部门要强化依法行政,加强对危险化学品企业执法检查,严格按照我省制定的检查内容范本进行检查,及时建立隐患台账,不断提高执法检查的专业性、精准性、有效性,依法严厉处罚危险化学品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加大对违法违规企业的曝光力度。(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2018。

3

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

2018。

4

2019。

9

月深化提升)。

24.

依法严肃追究责任。

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对发生事故的危险化学品企业的责任追究力度,依法严肃追究事故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主要负责人、有关管理人员的责任,推动企业自觉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25.

建立实施“黑名单”制度。

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危险化学品企业“黑名单”制度,及时将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在“信用佳木斯”、“信用黑龙江”、“信用中国”网站和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定期在媒体曝光,并作为工伤保险、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费率调整确定的重要依据;充分利用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进一步健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对严重违法的企业实施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在经营、投融资、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授予荣誉、进出口、出入境、资质审核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或禁止。(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牵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公安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土资源局、环境保护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地税局、中国人民银行佳木斯市中心支行、中国保监会佳木斯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018。

3

月底前完成)。

26.

加强危险化学品废弃处置能力建设,强化企业主体责任,按照“谁产生、谁处置”的原则,及时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消除安全隐患。加强危险化学品废弃处置过程的环境安全管理。废弃危险化学品必须交给有处置资质的企业进行环保处置,并要严格执行危险废弃物转移联单制度(市环境保护局负责,

2018。

3

月底前完成)。

27.

按照国家关于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机构和人员能力建设以及检查设备设施配备要求,加强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职责部门的监管力量,提升检查设备设施配备水平,强化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队伍建设,提高依法履职的能力水平。(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2018。

3

月底前完成)。

28.

要创新监管方式,加强中介机构力量的培育和专家队伍建设,利用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充分发挥行业协会、注册安全工程师事务所、安全生产服务机构、保险机构等社会力量的作用,持续提升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水平,增强监管效果。(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29.

严格安全、环保评价等第三方服务机构监管。

严格规范安全评价和环境影响评价行为,对弄虚作假、不负责任、有不良记录的安全、环保评价机构,要提请相关资质审批部门,依法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相应单位的资质证书,追究相关责任并在媒体曝光。(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环境保护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018。

3

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

2018。

4

2019。

9

月深化提升)。

30.

借鉴国际先进经验,防范较大以上事故。

鼓励化工企业学习借鉴采用国际安全标准、先进管理经验,采用国际先进的安全应急物资装备,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市政府应急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018。

3

月底前完成)。

31.

加强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

根据国家统一部署,建立我市危险化学品企业信息数据库。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生产、进出口企业的现场核查,督促相关企业加强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管理,不参加登记的企业,在企业换发许可证时,不予受理,确保登记工作的规范开展和登记信息的准确有效。(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环境保护局、商务和经济合作局、农业委员会、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佳木斯海关按职责分工负责,

2018。

3

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

2018。

4

2019。

9

月深化提升)。

32.

推动危险化学品监管信息共享平台的建设和应用。

根据国家统一部署,建立我市危险化学品生产(含进口)、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和废弃处置企业数据库,形成政府建设管理、企业申报信息、数据共建共享、部门分工监管的综合信息平台。构建管理有力、监督有效的危险化学品综合监管网络。实现安全生产数据来源可查、去向可追、责任可究、规律可循。鼓励企业建立安全管理信息平台,提高企业自身安全管理能力。(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牵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局、环境保护局、交通运输局、农业委员会、质量技术监督局、佳木斯海关、佳木斯火车站、佳木斯机场管理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

2018。

3

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

2018。

4

2019。

9

月深化提升)。

33.

进一步规范应急处置要求。

制定更加规范的危险化学品事故接处警和应急处置规程,建立现场应急处置组织体系,进一步明确参与现场处置各部门职责,完善现场处置程序。探索建立事故现场指挥官制度,坚持以人为本、科学施救、安全施救、有序施救,有效防控应急处置过程风险,避免发生次生事故事件,推动实施科学化、精细化、规范化、专业化的应急处置。(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政府应急办牵头,市公安局、环境保护局、交通运输局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2018。

3

月底前完成)。

34.

加大资金支持力度。

有效利用安全生产预防及应急专项资金,带动各县(市)区政府加大危险化学品应急方面的投入。探索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在事故处置过程中发挥作用的方法。〔市财政局牵头,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35.

强化危险化学品专业应急能力建设。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危险化学品应急能力建设法规标准,加强和完善我市的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队伍建设,规范救援队伍的指挥调度、装备配备和训练考核,整合各企业的救援力量,建立统一指挥、快速反应、装备精良、训练有素的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力量体系。开展环境应急监测及处理能力建设。督促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落实应急救援主体责任,依法依规建立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政府应急办牵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36.

加强危险化学品应急预案管理。

加强检查指导,督促我市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开展生产安全事故风险评估和应急救援能力评估,开展应急资源调查,强化资源配备。按照国家相关要求,简化、完善危险化学品应急预案编制以及应急演练要求,制定简明、实用的应急处置卡,并积极推行使用。定期组织开展联合演练,根据演练评估结果及时修订完善应急预案,进一步提高应急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确保企业应急预案与地方政府及其部门相关预案衔接畅通。(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

2018。

3

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

2018。

4

2019。

9

月深化提升)。

37.

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等新闻媒体的作用,加大危险化学品安全的宣传普及工作,采取多种形式,加强正面引领作用,不断提高全社会的安全意识和对危险化学品的科学认知水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牵头,市教育局、科学技术局、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38.

加强化工行业管理人才培养。

督促化工企业积极参加国家及我省组织的化工高层次人才培养培训班和化工安全网络教育,鼓励化工企业管理人员走出去学习先进经验和管理知识,帮助化工企业引进来经验丰富的管理人才。监督考核化工行业安全管理人员培训效果,不断提升化工企业管理人员的业务知识和管理水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教育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018。

3

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

2018。

4

2019。

9

月深化提升)。

39.

加快化工产业工人培养。

各相关部门通过推动化工企业借助定向培养、校企联合办学和学徒制等方式,加快产业工人培养,尽快培养出具有较强安全意识、较高操作技能的工人队伍,有效缓解化工产业人才缺乏的问题。确保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生产装置、储存设施的操作人员达到岗位技能要求。〔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教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5

25。

日前将本县(市)区、本部门的实施方案报至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同时要确定。

1

名科级联络员和。

1

名工作人员负责日常工作的联系和协调,将名单一并报至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

(二)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密切协调配合,精心组织实施,确保取得实效,按季度向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报送工作进展情况。市政府安委会将定期通报工作信息,适时对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工作的情况进行督查,并将工作开展情况列入年度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内容。

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工作总结(专业18篇)篇十八

年天津港“。

8.12。

”瑞海公司危险品仓库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教训,巩固近年来开展的提升危险化学品本质安全水平的专项行动和专项整治成果,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有效防范遏制危险化学品重特大事故,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方案。

2016。

32。

号)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等国家领导同志及省、地主要领导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要求,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持人民利益至上,坚守安全红线,坚持标本兼治,注重远近结合,深化改革创新,健全体制机制,强化法治,明晰责任,严格监管,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及“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以下简称“三个必须”)的要求,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促进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得到有效落实。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各行业安全风险和重大危险源得到有效管控,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企业搬迁工程全面启动实施,危险化学品信息共享机制初步建立,油气输送管道安全隐患整治攻坚战成果得到巩固。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体制进一步理顺、机制进一步完善、法制进一步健全。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基础进一步夯实,应急救援能力得到大幅度提高,安全保障水平进一步提升,危险化学品较大以上事故特别是重大事故得到有效遏制。

全区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工作由行署安委会组织领导,按照省政府安委会的总体部署,行署安委会适时组织召开全区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专题会议,研究部署推动各项工作落实。地林直、中省直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行业领域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工作。各县、区、林业局负责组织开展好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工作。

2017。

4

2019。

11。

月结束,分三个阶段。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相关要求,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明确职责,细化措施;要认真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动员部署工作,组织广泛宣传,营造良好氛围。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精心组织,认真实施,定期开展督导检查,及时解决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中发现的问题,确保各项工作按期完成。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总结经验成果,形成总结报告报行署安委办汇总,经行署安委会审定后报省政府安委办。

1

.全面摸排风险。

按照《涉及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的行业品种目录》(安委〔

2016。

7

号)、《标本兼治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指南》(安委办〔。

2016。

3

2016。

11。

号)和《大兴安岭地区。

2016。

2017。

12。

月底前完成)。

2.

重点排查重大危险源。

进一步明确重大危险源部门监管责任。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对行业内重大危险源开展排查,建立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数据库。(行署安全监管局、工信委、住建局、交通运输局和各县、区、林业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2017。

12。

月底前完成)。

3.

加强高危化学品管控。

根据国家制定的高危化学品目录,加强对硝酸铵、硝化棉、液氨、液氯、氰化钠等高危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和废弃处置的全过程管控,根据当地产业发展实际,有针对性制定安全监管措施。(行署安全监管局、工信委、公安局、交通运输局、环保局、邮政管理局和各县、区、林业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2018。

3

月底前完成)。

4.

加强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管控。

各有关部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督促有关企业、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完善监测监控设备设施,对重大危险源实施重点管控。对构成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罐区必须设置紧急停车(紧急切断)功能,实现温度、压力、液位等信息的远程不间断采集检测,设置可燃和有毒气体泄漏检测报警装置。督促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建立安全监管部门与行业主管部门之间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信息共享机制。(行署安全监管局、工信委、住建局、交通运输局和各县、区、林业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5.

健全安全监管责任体系,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国家标准等规定的危险货物包装、装卸、运输和管理要求,落实各部门、各企业和单位的责任,提高危险化学品(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准入门槛,督促危险化学品经营、储存企业建立装货前运输车辆、人员、罐体及单据等查验制度,严把装卸关,加强日常监管。(行署交通运输局牵头,行署工信委、公安局、质监局、安全监管局、邮政管理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2018。

3

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

2018。

4

2019。

9

月深化提升)。

6.

巩固油气输送管道安全隐患整治攻坚战成果。

进一步明确油气输送管道保护主管部门,构建油气输送管道风险分级管控、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性工作机制,杜绝新增隐患。应用国家油气输送管道地理信息系统,完善我区油气输送管道信息管理工作,建立完善油气输送管道保护和安全管理长效机制推动管道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开展管道完整性管理,强化油气输送管道巡护和管控,全面提升油气输送管道保护和安全管理水平。(行署油气输送管道安全隐患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2017。

12。

月底前完成)。

7.

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政府监管责任体系。

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加强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的系统监管,进一步明确部门职责范围,消除监管盲区。(行署安全监管局、编办牵头,行署法制办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2018。

3

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

2018。

4

2019。

9

月深化提升)。

8.

建立更加有力的统筹协调机制。

完善现行大兴安岭地区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联席会议制度,根据职责分工调整相关成员单位,进一步强化统筹协调能力。(行署安全监管局牵头,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2018。

3

月底前完成)。

9.

强化行业主管部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责任。

按照“三个必须”的要求,严格落实行业主管部门安全管理责任。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依法履行安全监管责任。行署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要按照省政府及行署的部署和要求,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要求,研究制定本部门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的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2018。

3

月底前完成)。

10。

贯彻落实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和《黑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修订完善我区危险化学品相关制度措施,形成综合全面、重点突出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制度体系。(行署安全监管局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2018。

3

月底前完成)。

11.

按照国务院印发的《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要求,完善统一管理、分工负责的危险化学品安全标准化管理体制,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标准统筹协调,根据国家危险化学品安全标准化体系建设规划要求,结合我区危险化学品监管实际,进一步明确各部门职责分工,完善统一管理、分工负责的危险化学品安全标准化管理体系。(行署质监局、安全监管局牵头,行署工信委、公安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发改委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2018。

3

月底前完成)。

12.

贯彻执行有关标准。

及时贯彻执行国家制定修订的化工园区、化工企业、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油气输送管道外部安全防护距离、内部安全布局和化工、石化行业安全设计、建设等相关标准。(行署质监局、安全监管局牵头,行署发改委、工信委、公安局、环保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卫计委和各县、区、林业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2018。

3

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

2018。

4

2019。

9

月深化提升)。

13.

统筹规划编制。

将危险化学品产业规划布局纳入地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各行业领域专项规划时,统筹安排危险化学品产业布局,考虑化工园区(集中区)的本质安全,加强规划实施过程监管。(行署发改委、工信委、公安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住建局、安全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14.

规划产业布局。

督促各地认真落实国家有关危险化学品产业发展布局规划,加强城市建设与危险化学品产业发展的规划衔接,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所需的防护距离要求。严格控制危险化学品区域与人口密集区、公共建筑物、交通干线和饮用水水源地等敏感区域之间的距离。(行署工信委牵头,行署公安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住建局、安全监管局和各县、区、林业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2018。

3

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

2018。

4

2019。

9

月深化提升)。

15.

严格安全准入。

建立完善涉及公众利益、影响公共安全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建设项目公众参与机制。在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开展相关前期审批阶段,对涉及“两重点一重大”(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实施住建、发改、国土资源、工信、公安消防、环保、卫生计生、安全监管、交通运输等相关部门联合审批制度,严把项目准入关。禁止在化工园区外新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项目,在批准建设的化工园区(集中区)等安全风险较高的区域(项目)安全间距范围内,不得规划建设各类民用建筑设施。鼓励各地根据实际制定本地危险化学品“禁限控”目录。(行署发改委、国土资源局、工信委、住建局、交通运输局、公安局、环保局、卫计委、安全监管局等和各县、区、林业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2018。

3

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

2018。

4

2019。

9

月深化提升)。

16.

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工程设计、施工质量管理。

严格落实《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规要求,强化从事危险化学品建设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资质管理,强化对新建、改扩建危险化学品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验收的监督把关,落实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及储存设施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质量责任,依法严肃追究因设计、施工质量而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责任。(行署住建局、安全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2018。

3

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

2018。

4

2019。

9

月深化提升)。

17.

加强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贯彻落实。

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宣传贯彻,强化危险化学品企业从业人员和政府有关部门监管人员安全法治教育,督促企业进一步增强安全生产法治意识,定期对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进行符合性审查,提高企业依法生产经营的自觉性、主动性。(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18.

推进科技强安。

推动危化企业加大安全投入,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装置必须装备安全仪表系统,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监测监控体系。加速现有企业自动化控制和安全仪表系统改造升级,减少危险岗位作业人员,鼓励有条件企业建设智能工厂,利用智能化装备改造生产线,全面提升本质安全水平。大力推广应用风险管理等先进管理方法手段,加强消防设施装备研发和配备,提升安全科技保障能力。(行署安全监管局、科技局、工信委、公安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19.

深入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根据不同行业特点,积极采取扶持措施,引导鼓励危险化学品企业持续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强化对安全生产标准化体系持续有效运行的监督、指导和检查;选树一批典型标杆,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推动危险化学品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20.

严格规范执法检查。

强化依法行政,加强对危险化学品做到严格、公正、规范,提高执法检查的专业性、精准性、有效性,依法严厉处罚危险化学品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加大对违法违规企业的曝光力度。(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2018。

3

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

2018。

4

2019。

9

月深化提升)。

21.

依法严肃追究责任。

加大对发生事故的危险化学品企业的责任追究力度,依法严肃追究事故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主要负责人、有关管理人员的责任,推动企业自觉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22.

建立实施“黑名单”制度。

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危险化学品企业“黑名单”制度,及时将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在“信用龙江”网站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黑龙江)公示,定期在媒体曝光,并作为工伤保险、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费率调整确定的重要依据;充分利用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进一步健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对严重违法的企业实施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在经营、投融资、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转让、授予荣誉、进出口、出入境、资质审核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或禁止。(行署安全监管局牵头,行署发改委、工信委、公安局、财政局、人社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工商局和地区地税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2018。

3

月底前完成)。

23.

严格危险化学品废弃处置。

加强危险化学品废弃处置能力建设,强化企业主体责任,按照“谁生产、谁处置”的原则,及时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消除安全隐患。加强危险化学品废弃处置过程的环境安全管理。(行署环保局负责,

2018。

3

月底前完成)。

24.

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加强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职责部门的监管能力,强化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机构和人员能力建设,提升检查设备设施配备水平,强化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队伍建设,提高依法履职能力水平。(各有关部门和各县、区、林业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2018。

3

月底前完成)。

25.

将安全生产专业技术服务纳入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培育多元化服务主体。创新监管方式,加强中介机构力量的培育,利用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充分发挥行业协会、注册安全工程师事务所、安全生产服务机构、保险机构等社会力量作用,持续提升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水平,增强监管效果。(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26.

推动危险化学品监管信息共享平台应用。

建立危险化学品经营、储存、使用、运输和废弃处置企业数据库,形成政府建设管理、企业申报信息、数据共建共享、部门分工监管的综合信息平台,构建管理有力、监督有效的危险化学品综合监管网络。实现安全生产数据来源可查、去向可追、责任可究、规律可循。鼓励企业建立安全管理信息平台,提高企业自身安全管理能力。(行署工信委、安全监管局牵头,行署发改委、公安局、环保局、交通运输局、农委、质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2018。

3

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

2018。

4

2019。

9

月深化提升)。

27.

进一步规范应急处置要求。

制定更加规范的危险化学品事故接处警和应急处置规程,建立现场应急处置组织体系,明确参与现场处置部门职责,完善现场处置措施,探索建立事故现场指挥官制度,坚持以人为本、科学施救、安全施救、有序施救、有效防控应急处置过程风险,避免发生次生事故,推动实施科学化、精细化、规范化、专业化的应急处置。(行署安委办牵头,行署应急办、公安局、环保局、交通运输局和各县、区、林业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2018。

3

月底前完成)。

28.

加大资金支持力度。

有效利用现有的安全生产预防及应急专项资金,引导各县、区、林业局加大危险化学品应急投入。探索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在事故处置过程中发挥作用的方法。(行署财政局牵头,行署安全监管局和各地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29.

强化危险化学品专业应急能力建设。

贯彻执行国家危险化学品应急能力建设法规标准,规范救援队伍的指挥调度、装备配备和训练考核,建立统一指挥、快速反应、装备精良、训练有素的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力量体系。督促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落实应急救援主体责任,依法依规建立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行署安委办牵头,行署应急办、发改委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30.

加强危险化学品应急预案管理。

督促指导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开展生产安全事故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简化、规范、完善应急预案编制以及应急演练要求,落实应急预案修订、报备制度和程序,编制简明、实用、有效的应急处置卡,强化基层重点岗位应急处置步骤要点,进一步提高应急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强化应急演练,确保企业应急预案与地方政府及其部门相关预案衔接畅通。(行署安全监管局负责,

2018。

3

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

2018。

4

2019。

9

月深化提升)。

31.

创新方式方法,加强正面主动引导,利用广播、电视、网络等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普及活动,不断提高全社会的安全意识与对危险化学品的科学认识水平。(行署安全监管局牵头,行署教育局、科技局、文体广新局和各县、区、林业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32.

加强危化行业管理人才培养。

推动各地制定计划,加快人才培养,鼓励企业参加国家举办的危化高层次人才培养培训班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网络教育,加强危化行业安全管理人员培训。(行署教育局、安全监管局、人社局和各县、区、林业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2018。

3

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

2018。

4

2019。

9

月深化提升)。

2017。

5

月底前将本地、本部门、本单位的工作方案报送行署安委办。各有关部门要分别确定。

1

名分管领导和。

1

名具体工作人员负责日常工作的联系和协调,并将名单报送行署安委办。

2017。

年第二季度起,每季度末月。

10。

日前向行署安委办报送工作进展情况。行署安委办要定期通报工作信息,适时督查各地、各有关部门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工作情况,并将工作开展情况列入年度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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