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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变更申请书(专业14篇)篇一
申请人:李,xx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王一审辩护人。
联系电话:
通信地址:xx市x区东路31号中裕世纪大酒店a512室;邮编:
申请事项:对涉嫌挪用公款罪的被告人王依法变更强制措施。
事实及理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xx市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王委托,指派本律师(申请人,以下简称我)担任他的辩护人。
身为辩护人,我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相关辩护意见,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日前我审阅了案件材料,听取了被告人对案件情况的陈述,进行了相关调查分析工作。
就本案实体方面,我发现:
从表面上粗看,似乎是符合挪用公款犯罪的形式特征。
其性质是“供销社理事会主任副主任在尽心履行工作责任”确保及时圆满完成“胖哥健民这一县委县政府已率先挪借出了350万元巨额公款特别扶助的招商引资重点项目”工作任务。
从情理上来讲,根本“不属于挪用公款谋私利的行为”!
从法律上来说,绝对“不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的犯罪行为”!
为此,我今天向合议庭紧急提交了《律师补充辩护意见(之一)》及《律师补充辩护意见(之二)》。
同时,就本案程序方面,我也注意到了:
被告人王于x年6月2日被方城县人民检察院决定拘留,同日由方城县公安局执行拘留。同年6月9日,被方城县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6月10日由方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并羁押于方城县看守所。
x年6月23日,方城县人民检察院反贪局将王涉嫌挪用公款案件移送审查起诉,x年10月25日,方城县人民检察院向贵院就本案提起公诉,贵院于x年11月9日开庭审理了本案,11月23日对本案进行了第二次开庭审理,其间方城县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一次,截至申请之日即x年4月23日本案仍未审结。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
据此,即使从x年11月9日第一次审理本案计算,再加上检察院补充侦查一次的一个月,贵院对本案的审限至x年3月8日也已届满,但贵院一直没有做出一审判决,被告人3月8日后即已处于超期羁押状态。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指出:“超期羁押是一个法治社会不能容忍的现象”。
我认为:
1、为了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实现人民法院“公正与效率”的工作主题,牢固树立司法为民的观念,切实提高办理刑事案件的质量和效率,严厉打击犯罪,尊重和保障人权,必须“严格防止超期羁押”。
2、对已被羁押超过法定羁押期限的被告人,应当依法予以释放;如果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法定期限内审结,需要继续审理的,必须“依法变更强制措施”。
3、必须“坚持依法办案,有罪依法追究,无罪坚决放人”。
对于审理后,仍然证据不足,在法律规定的审限内无法收集充分的证据,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案件,应当坚决依法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绝不能搞悬案、疑案,拖延不决,迟迟不判。
4、必须严格执行超期羁押责任追究制度。凡故意违反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切实纠防超期羁押通知》的规定,造成被告人超期羁押的,对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必须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依照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必须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目前,超期羁押现象在全国许多地方没有得到有效遏制,人民群众反映强烈。坚决纠正和预防超期羁押现象,是在“尊重和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更是在“维护人民法院的公正形象”。
6、必须进一步端正执法思想,牢固树立实体法和程序法并重、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并重的刑事诉讼观念。
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必须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
尊重和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是依法惩罚犯罪和依法保障人权的有机统一。
任何人,在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之前,都不得被确定有罪。
必须坚决克服重实体、轻程序,重打击、轻保障的错误观念,避免因超期羁押而侵犯被告人合法权益现象的发生。
7、必须严格适用刑事诉讼法关于被告人羁押期限的规定,严禁随意延长羁押期限。在审判阶段,人民法院要严格遵守刑事诉讼法关于审理期限的规定;需要延长一个月审理期限的,应当属于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而且应当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
必须严禁滥用退回补充侦查、撤回起诉、改变管辖等方式变相超期羁押被告人。
8、对已被羁押的被告人,在其法定羁押期限已满时必须立即释放,如审判活动尚未完成,需要继续审理的,要依法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做到追究犯罪与保障被告人合法权益的统一。
9、必须严格执行超期羁押责任追究制度。
超期羁押侵犯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损害司法公正,对此必须严肃查处。
凡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造成被告人超期羁押的,对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必须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依照有关规定予以行政或者纪律处分;造成被告人超期羁押,情节严重的,对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必须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以玩忽职守罪或者滥用职权罪追究刑事责任。
综上,我现特向贵院提交书面申请,要求对被告人王“依法变更强制措施”。望贵院及时予以决定。
此致
方城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王一审辩护人):
李律师。
xx市律师事务所。
x年4月23日。
强制变更申请书(专业14篇)篇二
申请书。
申请人:律师事务所戴律师,执业证号:
联系地址:xx市xx区人民贸中心xx室,电话:
申请事项:
申请理由:
犯罪嫌疑人因涉嫌盗窃一案,于x年月日被贵局刑事拘留,后于月日经江东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宁波市看守所。受家属的委托,律师事务所指派本人担任公安侦查阶段的辩护人。依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七十二条、第九十五条之规定,本辩护人申请对变更强制措施,改为监视居住。具体事实理由如下:
一、犯罪嫌疑人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
(略)。
二、犯罪嫌疑人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
(略)。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监视居住,既不会妨碍本案侦查程序的正常进行,不存在社会危害性,而又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身体健康的恢复,以保障后续的诉讼程序正常进行。根据《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特向贵局提出申请,望予以批准。
此致
宁波市公安局江东分局。
申请人:律师事务所。
戴律师。
申请人:李,xx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王一审辩护人。
联系电话:
通信地址:xx市x区东路31号中裕世纪大酒店a512室;邮编:
申请事项:对涉嫌挪用公款罪的被告人王依法变更强制措施。
事实及理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xx市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王委托,指派本律师(申请人,以下简称我)担任他的辩护人。
身为辩护人,我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相关辩护意见,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日前我审阅了案件材料,听取了被告人对案件情况的陈述,进行了相关调查分析工作。
就本案实体方面,我发现:
从表面上粗看,似乎是符合挪用公款犯罪的形式特征。
其性质是“供销社理事会主任副主任在尽心履行工作责任”确保及时圆满完成“胖哥健民这一县委县政府已率先挪借出了350万元巨额公款特别扶助的招商引资重点项目”工作任务。
从情理上来讲,根本“不属于挪用公款谋私利的行为”!
从法律上来说,绝对“不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的犯罪行为”!
为此,我今天向合议庭紧急提交了《律师补充辩护意见(之一)》及《律师补充辩护意见(之二)》。
同时,就本案程序方面,我也注意到了:
被告人王于x年6月2日被方城县人民检察院决定拘留,同日由方城县公安局执行拘留。同年6月9日,被方城县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6月10日由方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并羁押于方城县看守所。
x年6月23日,方城县人民检察院反贪局将王涉嫌挪用公款案件移送审查起诉,x年10月25日,方城县人民检察院向贵院就本案提起公诉,贵院于x年11月9日开庭审理了本案,11月23日对本案进行了第二次开庭审理,其间方城县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一次,截至申请之日即x年4月23日本案仍未审结。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
据此,即使从x年11月9日第一次审理本案计算,再加上检察院补充侦查一次的一个月,贵院对本案的审限至x年3月8日也已届满,但贵院一直没有做出一审判决,被告人3月8日后即已处于超期羁押状态。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指出:“超期羁押是一个法治社会不能容忍的现象”。
我认为:
1、为了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实现人民法院“公正与效率”的工作主题,牢固树立司法为民的观念,切实提高办理刑事案件的质量和效率,严厉打击犯罪,尊重和保障人权,必须“严格防止超期羁押”。
2、对已被羁押超过法定羁押期限的被告人,应当依法予以释放;如果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法定期限内审结,需要继续审理的,必须“依法变更强制措施”。
3、必须“坚持依法办案,有罪依法追究,无罪坚决放人”。
对于审理后,仍然证据不足,在法律规定的审限内无法收集充分的证据,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案件,应当坚决依法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绝不能搞悬案、疑案,拖延不决,迟迟不判。
4、必须严格执行超期羁押责任追究制度。凡故意违反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切实纠防超期羁押通知》的规定,造成被告人超期羁押的,对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必须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依照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必须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目前,超期羁押现象在全国许多地方没有得到有效遏制,人民群众反映强烈。坚决纠正和预防超期羁押现象,是在“尊重和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更是在“维护人民法院的公正形象”。
6、必须进一步端正执法思想,牢固树立实体法和程序法并重、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并重的刑事诉讼观念。
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必须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
尊重和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是依法惩罚犯罪和依法保障人权的有机统一。
任何人,在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之前,都不得被确定有罪。
必须坚决克服重实体、轻程序,重打击、轻保障的错误观念,避免因超期羁押而侵犯被告人合法权益现象的发生。
7、必须严格适用刑事诉讼法关于被告人羁押期限的规定,严禁随意延长羁押期限。在审判阶段,人民法院要严格遵守刑事诉讼法关于审理期限的规定;需要延长一个月审理期限的,应当属于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而且应当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
必须严禁滥用退回补充侦查、撤回起诉、改变管辖等方式变相超期羁押被告人。
8、对已被羁押的被告人,在其法定羁押期限已满时必须立即释放,如审判活动尚未完成,需要继续审理的,要依法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做到追究犯罪与保障被告人合法权益的统一。
9、必须严格执行超期羁押责任追究制度。
超期羁押侵犯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损害司法公正,对此必须严肃查处。
凡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造成被告人超期羁押的,对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必须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依照有关规定予以行政或者纪律处分;造成被告人超期羁押,情节严重的,对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必须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以玩忽职守罪或者滥用职权罪追究刑事责任。
综上,我现特向贵院提交书面申请,要求对被告人王“依法变更强制措施”。望贵院及时予以决定。
此致
方城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王一审辩护人):
李律师。
xx市律师事务所。
x年4月23日。
强制变更申请书(专业14篇)篇三
请求事项:
恭请你院立即依法对被告人赖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事由:
x年2月8日被告人赖被原平市公安局用不真实的理由“网上追逃”,之后被xx市某派出所公安人员“抓捕”。x年2月10日被原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x年3月19日被原平市检察院在未有足够清晰证据支持之下滥用权力非法逮捕。x年5月19日该案在“未结而结”的情形之中非法移送原平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x年5月28日非法移送xx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期间两次退补。一次有不规范不完整的“手续”;一次程序根本违法,而且迄今没有相应的能够证明其程序合法性、正当性的证明材料。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xx市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变更强制措施,因为,即便错误地认为赖行为确已构成犯罪,也应当严格依法保障赖健忠的程序性权利和人格尊严——依法变更强制措施,保障人权。《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清晰明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本法规定的侦查羁押、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期限内办结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本案明显属于不能在法定的审查起诉期限内办结的案件,xx市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释放赖健忠,最低限度应当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面临以上所罗列的一个又一个”技术性问题“及其背后的”价值性问题“,该案确实不可能在《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清晰明确地规定的法定的审判期限内办结,一个又一个”技术性问题“及其背后的”价值性问题“不可能在《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清晰明确法定的审判期限内得到合法合理的解决。
有鉴于此而仅仅因此,本律师作为赖辩护人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正式提出此变更强制措施申请,恭请你院依法核准并立即交予相关公安机关执行。
此致
山西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
赖辩护人:龙。
联络电话:
x年2月7日。
强制变更申请书(专业14篇)篇四
石家庄市鹿泉区金融办:
石家庄市鹿泉区瑞盛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成立于20xx年6月9日,注册资本金为人民币5000万元,股权结构如下:
由于石优环、袁哲、张景春、郭会彦资金周转出现困难,急需资金以保证其需求,遂决定出让其在石家庄市鹿泉区瑞盛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股权,以换取资金。石家庄市鹿泉区瑞盛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经过股东会商讨决定,同意以上股东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权。转让方式如下:
石优环所持有公司10%的股份转让给李旭超占注册资本的10%,原股东袁哲所持有公司10%的股份转让给崔国新占注册资本的10%,原股东张景春所持有公司10%的股份转让给郭大治占注册资本的10%,原股东郭会彦所持有公司10%的股份转让给吴相辉占注册资本的10%转让后的股权结构如下:
法人股东和自然人股东所转让的资金额共计20xx万元,占注册资本金的40%,股权变更后,注册资本不变,不影响公司正常运营,此次股权变更程序合法,所提供资料齐备,特此申请上级部门批准。
xxx
20xx年xx月xx日
强制变更申请书(专业14篇)篇五
原生产经营条件和工艺可满足新项目要求的可以申请办理变更,其他需重新申请办理卫生许可证。
1、行政许可申请表(变更);
2、变更理由说明;
3、卫生许可证副本或正本复印件;
4、新增项目产品全项检验结果及评价报告。
变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单位名称”:
(1)行政许可申请表;
(2)上级主管部门的任职证明或文件;
(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或证明复印件;
(4)其他证明文件;
(5)原卫生许可证副本或正本复印件。
(1)行政许可申请表;
(2)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文件或公司(董事会)决议;
(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或证明复印件;
(4)其他证明文件;
(5)原卫生许可证副本或正本复印件据
市行政审批中心卫生局窗口
1、卫生许可证变更申请书;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工商营业执照或证明复印件;
3、原卫生许可证复印件;
4、变更单位名称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文件;
(2)变更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或证明复印件;
(3)其它证明文件。
5、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上级主管部门的任职证明或文件;
(2)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3)变更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或证明复印件;
(4)其它证明文件。
6、变更地址:单位改变地址的,应当重新申请办理卫生许可证,原卫生许可证注销。
7、变更许可范围:应当提交变更的具体理由和详细资料;
8、卫生行政部门要求申报的其他材料。
1、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四年,每两年复核一次。
2、生活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四年,每年复核一次。
3、放射工作许可证有效期四年,每年复核一次。
4、食品卫生许可证有法人资格的有效期四年,每年进行一次年度审验;无法人资格的,有效期一年,每年换发一次新证。
5、其它许可证的换证或复核时限依照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1、对有效期为一年的卫生许可证,持证人在原证到期前一个月内提出换证或复核申请。
2、对有效期为一年以上的卫生许可证,持证人在原证到期前一个月内提出换证或复核申请。
3、生产经营者如有遗失、损坏卫生许可证或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应凭有关 证明立即到原发证机关申请补(换)发新证。如变更地址或生产经营范围,必须重新申请办理新证。
4、重新办理卫生许可证的,应交回原证及副本。
5、停止生产经营的,应在一周内到原发证机关缴销卫生许可证。
1、逾期未申请办理复验换证的;
3、自行歇业或停业营业六个月以上的;
4、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的;
5、因其他原因需终止卫生行政许可的项目的。
强制变更申请书(专业14篇)篇六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诉__________市保安服务总公司城管分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业经贵委受理,其在劳动仲裁申请书中请求判令被申请人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停工留薪期的工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通过认真得搜集证据及核实相关单据,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向贵委请求增加仲裁请求:依法判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金860元、赔偿金1720元、加班工资2166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8608元及变更补发工资为5月份工资、鉴定费为191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9684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9368元。
__________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
申请时间:_________________。
强制变更申请书(专业14篇)篇七
湘潭市岳塘区宝塔公安局:
本人现用名:陈剑,汉族,女,1981年11月06日出生,身份证号:,申请人现在所有的身份文件、学历证书、银行帐号和社会保险登记等均使用这一名字,申请人在使用现用名期间没有进行过任何违法、犯罪行为,也没有任何不良的社会记录,我清楚知道,我这一申请会给贵单位带来额外的工作,甚至影响到其他公民更为急迫的需求,对此我深表歉。
改名原因如下:一.因在日常的生活、工作中,经常遇到重名的情况,给正常的生活、工作带来许多不便;二.因本人在读书期间发生了多次因重名而被误解的事情,让我觉得很为难,并给我带来了一些不便。所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99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七、十八条的规定,特向贵局提请将本人的现用名陈剑更改为陈思颖,本人承诺改名所引起的民事和法律责任均由自己承担,望同意为切!
湘潭市岳塘区宝塔公安局:
本人儿子居民户口簿上的名字是祝淼淼,男,汉族,20xx年6月6日生,身份证号:。现在,正式以文本形式向贵所提出更改我儿子姓名为祝义淼的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八条的第1条规定: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所以我现为儿子提出书面申请。
申请人:
强制变更申请书(专业14篇)篇八
xxx派出所:
本人的女儿现用名梅春玲,女,汉族,20xx年5月6日出生于xx市妇幼保健院妇产科(附《出生证》xx妇幼产2892号影印件)。现在,正式以文本形式向贵所提出更改我女儿姓名为梅芷洋的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八条的第1条规定: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所以我现为女儿提出书面申请。改名理由:由于当时起名草率,用字简单,没有注意到与姑母的名字梅纯婷读音接近(“纯”与“春”相同、“玲”与“婷”音接近),以至于在后来的生活中带来了不便,特别是在亲戚聚会时,大家纷纷指责我对长辈不尊敬,所以为了避免乱辈份而产生的误解,今特此提出书面申请。我清楚地知道,这一个人行为会给贵所带来额外的工作,甚至影响到其他公民更为急迫的需求,但望贵所应该充分理解一个公民的意愿为感!特此申请。
父亲:梅xx。
母亲:艾xx。
xx年xx月xx日。
强制变更申请书(专业14篇)篇九
甘肃省张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本人张金,作为甘肃省金明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现经全体股东决定,变更股东人数和身份。将原有股东张金、任雪玲,变更为新的股东朱敬。
关于本公司股东变更的有关事项,现全权委托朱敬办理。望批准。
xxx。
20xx年xx月xx日。
强制变更申请书(专业14篇)篇十
我新化县燎原海军加油站其法定代表人由游克行同志担任,该同志对工作任劳任怨,为该站的经营管理和经济发展做出了贡献,但因我站扩大了建设规模,加大了工作量,因现任法人年老(已过80岁)体弱、多病缠身,不能适应工作的需要,我们根据法人的意愿同意法人进行变更,拟定新任法人为刘旭章,今特申请前来,请求批准变更为感!
新化县燎原海军加油站
2015年6月8日
委 托 书
为有利于新化县燎原海军加油站的工作,将我现任本加油站法定代表人及职能职责委托给刘旭章同志担任和履行。
委托人:
2015年6月8日
法人认定书
经商定,同意游克行同志辞去新化县燎原海军加油站法人职务,认定刘旭章同志为该站新任法定代表人,从2015年7月1日起履行。
新化县燎原海军加油站
2015年6月8日
新化县燎原海军加油站产权转让协议书
甲方:游克行 (转让人) 乙方:刘旭章 (受让人) 甲方因年老体弱,疾病缠身,无能力经营和管理新化县燎原海军加油站的工作,同意将该站产权给予转让;乙方接受甲方提出产权转让的条件,同意受让,现双方特签订协议条款,共同遵守执行。
一、权力与义务
(一)甲方的`权力和义务
1、甲方自愿将新化县燎原海军加油站的产权予以转让。
2、自产权转让后,甲方不再参与经营管理。
3、甲方可以将产权转让物换算成人民币入股,参与利润分配。
4、产权转让后的各类债务和风险甲方概不负责。
(二)乙方的权力和义务
1、乙方同意受让甲方新化县燎原海军加油站产权转让条件。
2、乙方对该站负有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权力。
3、乙方对该站的经营方式、管理措施应符合国家政策法规要求,施行安全文明经营。
4、乙方负责该站的融资、人事安排和日常事务性等工作。
二、本协议签订后不再新增协议条款。
三、如甲方不愿意入股,乙方应将产权转让物换算成人民币一次性付给甲方。
四、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五、本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代表(签字):
乙方代表(签字):
2015年6月8日
申请人(原告):***,男,1938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身份证号码: ***。
委托代理人:***,***律师事务所 律师***, ***律师事务所 律师助理
申请人(原告)***诉被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贵院依法受理,现在申请人请求增加和变更诉讼请求并整理如下:
诉讼请求:
1、判令解除申请人与被告***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居间合同》;
2、判令撤销申请人与被告***签订的《天津市房产买卖协议》;
3、判令被告***承担违约责任并支付违约金57000元;
4、判令被告***赔偿申请人经济损失20000元;
5、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补充):
购买***房屋,并支付了定金20000元。现在由于二被申请人未履行付款义务,致使申请人无经济能力支付上述房屋的购房款,卖方因其违约而没收了定金20000元。该定金损失正是由于被申请人***未履行付款义务造成的,理应得到相应赔偿。
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提出以上变更诉讼请求,恳请人民法院予以批准。
此致
天津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 代理人: 年 月 日
***(单位):
我单位位于**街(路)**号,由于经营(其他原因)需要,现欲搬到**街(路)**号。现申请将**证上的经营地址进行相应变更,请给予办理为感。
申请人:*****
年月日
赵王婧仪
强制变更申请书(专业14篇)篇十一
________派出所:
______是居住在________路____号,系户主______的儿子,由于该名字里面有生僻字,使用起来有诸多不便。现申请更换为“______”。
此致
敬礼!
20____年__月__日。
强制变更申请书(专业14篇)篇十二
县公安局:
本人现用名:xxx,汉族,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xxxxxxxxxx,申请人现在所有的身份文件、学历证书、银行帐号和社会保险登记等均使用这一名字,申请人在使用现用名期间没有进行过任何违法、犯罪行为,也没有任何不良的社会记录,我清楚知道,我这一申请会给贵单位带来额外的工作,甚至影响到其他公民更为急迫的需求,对此我深表歉。改名原因如下:
一、因在日常的生活、工作中,经常遇到重名的情况,给正常的生活、工作带来许多不便;
二、因本人在赣州市蓝天世纪幼儿园工作,办暂住证已用我所要改为的名字(xxx)而与我现身份证名字不符。故有一些不便。所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99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七、十八条的规定,特向贵局提请将本人的现用名xxx更改为xxx,本人承诺改名所引起的民事和法律责任均由自己承担,望同意为切!
申请人:
强制变更申请书(专业14篇)篇十三
请求事项:申请对被申请人的下列财产进行查询及保全:
2、活期账户:农行__支行账户:_________。
事实和理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离婚纠纷,已向贵院提起诉讼,现因家庭共同存款控制在被申请人的上述账户内,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特向贵院申请保全。
本申请人提供如下担保:家庭共有的房产一套。坐落在__县____小区,面积___平方米,市场价值__元。
此致
拜__人民法院。
申请人:_________。
___年___月___日。
强制变更申请书(专业14篇)篇十四
变更事项及原运单记载事项。
托运人记事及特约事项。
承运人记事及特约事项。
申请变更人名称:
经办人:
电话:
地址:
〔说明〕。
托运人在货物起运前,或是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因故需变更运输货物的名称、数量、
起讫地点、运输时间、收发货人时,应填写本申请书向承运人提出(也可采用信函、电报等形式)。但是,在货物起运后,在可能的条件下,只允许变更货物到达地或收货人。
如承运人要求变更运输日期、车辆种类和运行路线的,也应及时通知托运人并协商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