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公安机关信访工作规定(通用12篇)

时间:2023-10-23 作者:曼珠实用公安机关信访工作规定(通用12篇)

梦想是一种力量,它能激发我们不断进取。励志文章要有清晰的结构和条理,点面结合,层次分明。接下来,我为大家分享一些关于励志的好书推荐,希望能够给大家带来启发和动力。

实用公安机关信访工作规定(通用12篇)篇一

第一段:引言(150字)。

近年来,公安机关出台了禁酒规定,以保障社会治安和公众安全。作为一个普通公民,我认真学习了禁酒规定,并在日常生活中加以贯彻。通过实践,我深刻体会到禁酒对社会的积极影响,并从中总结出了一些宝贵经验。

第二段:禁酒规定的重要性(250字)。

公安机关实施禁酒规定是出于对社会治安和公众安全的考虑。酒后驾驶、酗酒斗殴等行为给社会治安带来了很大的威胁。禁酒规定的出台,旨在制止这些不良行为,减少交通事故和社会纠纷的发生。根据统计数据,禁酒规定的实施有效降低了交通事故的发生率,提升了公众安全感。这些数字证明了禁酒规定对社会的重要性,让我们意识到禁酒不仅是个人行为,更是对社会的责任。

第三段:禁酒规定带来的好处(300字)。

禁酒规定的实施,不仅提升了社会治安和公众安全,还带来了诸多好处。首先,酒后驾驶的违法行为大幅减少,交通安全得到了明显改善。其次,酒精导致的家庭暴力和社会纠纷事件减少,社会和睦的氛围日益增强。此外,禁酒规定也促进了公共场所的整体环境改善,提高了人们的身体素质和生活质量。可以说,禁酒规定的好处不仅仅体现在个人和家庭层面,更是对整个社会的积极影响。

第四段:禁酒规定的遇到的困难和对策(300字)。

尽管禁酒规定带来了很多好处,但在实施过程中也遇到了一些困难。首先,一些酒吧和饭店可能会尝试规避禁酒规定,非法售卖或隐瞒酒水。其次,个别人员对禁酒规定不够重视,仍然违反禁酒规定。对于这些困难,我们应该加强监管和执法,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同时,也需要加强宣传和教育,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和禁酒意识,让大家共同参与禁酒行动,形成良好的社会风尚。

第五段:禁酒规定的启示(200字)。

作为公众,我们需要认识到酗酒行为对个人和社会的危害,并开始从自身做起。我们应该自觉拒绝酒精的诱惑,保持节制,倡导健康的生活方式。同时,我们也要积极宣传禁酒的好处,倡导酒精文化的健康发展。只有全社会共同努力,才能构建一个无酒安全的社会环境。

结尾(100字)。

总结来说,公安机关禁酒规定的实施对社会治安和公众安全起到了积极影响。禁酒规定带来了很多好处,但在实施过程中也存在一些困难。借此机会,我们应该加强监管和执法,加大宣传和教育力度,让禁酒成为一种社会风尚,共同营造一个安全健康的社会环境。

实用公安机关信访工作规定(通用12篇)篇二

为了规范公安机关枪支的管理,1999年10月9日公安部发布了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下面小编给大家分享关于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帮助。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保障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依法正确使用公务用枪执行职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公安机关公务用枪,是指各级公安机关(包括铁路、交通、民航、林业、海关) 及其在编在职的人民警察按照规定配备的用于执行职务的各类枪支弹药。

列入公安机关序列的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装备的枪支,按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有关规定管理。

第三条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的配备以工作必需为原则,非因工作需要的不予配备公务用枪。

非在编在职的人民警察一律严禁佩带、使用公务用枪。

第四条各级公安机关应当本着既要保证工作需要,又要严格控制严格管理的原则,建立公务用枪管理制度,明确所属各配备枪支单位及其负责人的公务用枪管理职责,明确佩带、使用公务用枪的人民警察的枪支管理职责。

第五条公安部负责公务用枪的研制、定型、列装、订购和验收工作。

第二章管理职能分工

第六条各级公安机关的政工人事部门负责协同治安部门对配备枪支单位中申请佩带、使用枪支的人民警察进行资格审核,掌握佩带、使用枪支的人民警察中不宜佩带、使用枪支的情况,决定取消或暂时取消其佩带、使用公务用枪的资格。

第七条各级公安机关的治安管理部门负责审核配备公务用枪单位和购置公务用枪计划,会同政工人事部门对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资格进行审查;会同政工人事、装备财务部门对佩带使用枪支的人民警察进行理论培训和实弹射击训练及考核工作;对配备枪支单位的公务用枪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负责核发公务用枪持枪证件。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的公务用枪和持枪人员进行年度审验。

第八条各级公安机关的装备财务部门负责配备枪支单位的公务用枪购置计划的编制、供应和勤务保障工作。

第九条各级公安机关的警务督察部门负责对人民警察公务用枪的佩带、使用、保管进行督察,对违反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的案件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三章配备枪支单位的职责

第十条配备枪支单位应当根据《公务用枪配备办法》规定的标准配备公务用枪,严禁超标准配备。所配备的公务用手枪必须经刑事技术部门检验并建立枪弹痕迹档案。

第十一条配备枪支单位应当明确枪支管理责任,明确领用枪支弹药的审批责任人。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应确定专门的部门,县级以下的配备枪支单位应确定专职干部,承担公务用枪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配备枪支单位内设机构的负责人根据执行任务的情况,提出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由单位主管领导负责进行审查。配备枪支单位要对使用公务用枪人员进行法制和安全教育,定期检查枪支携带、保管和使用情况,落实枪支管理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配备枪支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所配备的公务用枪和佩带、使用枪支人员的各类档案,所配枪支的种类、型号、数量应与登记内容一致。

第十四条配备枪支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集中保管枪支的制度,完善各种安全设施。应当设立专门的'枪支保管库(室),有专人二十四小时值守,双人双锁,保证随时领用枪支。枪支与弹药必须分开存放。

第十五条发生违规使用枪支案件和枪支被盗、被抢、丢失或其他事故的,必须立即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同时抄报公务用枪管理的其他职能部门。

第十六条对配备、使用枪支的人民警察必须进行专门培训考核。培训考核工作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的治安部门会同政工人事、装备财务部门统一组织,各级公安机关具体实施。培训工作必须达到以下要求:(一)根据公安部确定的各警种公务用枪培训大纲,制定实施公务用枪年度培训计划;(二)每年度应进行一次理论考核和一次以上的实弹射击训练。实弹射击训练应达到公安部规定的年度训练用弹标准。

第四章佩带、使用枪支的人民警察的条件与职责

第十七条佩带、使用枪支的人民警察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四)无违反枪支管理规定受处分记录;

(五)参加公安工作一年以上。

第十八条佩带、使用枪支的人民警察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非警务活动严禁携带、使用枪支;

(四)不得携带枪支饮酒;

(五)非工作需要不得携带枪支进入饭店、商场和歌舞厅等公共娱乐场所;

(六)非执行任务需要不得用非制式装具携带枪支;

(七)不得使用所配枪支狩猎;

(八)不得出租、出借、转让、赠送、交换所配枪支;

(九)不准将枪支交给非人民警察携带或保管;

(十)不得私自修理枪支或更换枪支零部件;

(十二)接受枪支主管部门的查验和年度审验;

(十三)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非经特别许可不得携带枪支:

(一)乘坐民航飞机;

(二)进入北京市区;

(三)执行警卫任务;

(四)其他特别规定的情形。

第二十条佩带使用枪支的人民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政工人事部门通知治安管理部门收回其所持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用枪持枪证》,个人保管的枪支由所在单位收回:

(一)因退休或工作调动等原因离开配备公务用枪岗位的;

(二)丧失合法使用枪支资格或安全使用枪支行为能力的;

(三)理论和实弹射击考核不合格的;

(四)其他不符合配备公务用枪条件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佩带、使用枪支的人民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政工人事部门审查后可取消或暂时取消其配枪资格,通知治安管理部门收回其所持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用枪持枪证》,个人保管的枪支由所在单位收回:

(一)因刑事犯罪或违法违纪案件被立案侦查或调查的;

(二)违反规定使用枪支的;

(三)违反枪支保管规定造成枪支丢失、被盗、被抢或者发生其他事故的;

(四)被停止执行职务或者禁闭的。

第五章公务用枪的使用

第二十二条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的规定使用公务用枪,有下列情形的不得使用枪支:

(一)处理一般治安案件、群众上访事件和调解民事纠纷;

(二)在人群聚集的繁华地段、集贸市场、公共娱乐及易燃易爆场所;

(三)在巡逻、盘查可疑人员未遇暴力抗拒和暴力袭击时;

(四)从事大型集会保卫工作时;

(五)在疏导道路交通和查处交通违章时;

(六)与他人发生个人纠纷时;

(七)使用枪支可能引起严重后果时。

第二十三条处置群体性事件时,一线民警一律不得携带枪支,二线民警依照命令可以携带枪支。

第二十四条人民警察使用公务用枪后应及时将枪支使用情况、弹药消耗情况及伤亡情况书面报告本单位主管领导,同时抄报治安、装备管理部门。

第六章公务用枪的保管

第二十五条公务用枪应当集中保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由个人保管:

(三)具备集中保管条件的县级以上(含县级)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在执行必须携带公务用枪的任务完成前,或上级指令必须携带公务用枪备勤时,经单位主管领导批准的。

符合本条第一款第(一)、(二)项规定的人民警察必须填写审批表,经本单位领导审查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批。

人民警察个人保管公务用枪的,应配有枪套、枪柜、枪锁等安全装置。外出执行任务时必须随身携带枪支,严禁人枪分离。

第二十六条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人保管的枪支必须集中保管,本单位暂不具备集中保管条件的交由上一级公安机关集中保管:

(一)休假、病假、探亲、旅游等非警务活动期间;

(二)脱产学习、培训期间;

(三)外出参加会议、长期借调在外和其他无携枪必要的公务活动;

(四)其他不宜由个人保管枪支的情形。

第二十七条集中保管公务用枪的形式,由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本着既要保证安全又要方便使用及下列原则确定:

(二)各级公安机关非一线实战单位和省级以上公安机关配备的公务用枪一律实行集中保管,实行执行任务或训练时经本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后领用,完成任务或训练完毕后交回的制度。

第二十八条中保管公务用枪的单位应由专人负责领退枪支和验证、登记工作,定期清点整理枪支弹药,检查保管设施的可靠性,及时向枪支管理负责人报告枪支弹药保管、领用和弹药消耗情况。

第七章公务用枪的勤务管理

第二十九条各级公安机关(含所属人民警察学校)的公务用枪购置和弹药补充,必须严格按照公安部规定的购置程序执行,不得违反规定自行购置枪支弹药。

第三十条各级公安机关必须严格按照公安部制定的装备标准装备弹药,非警务活动不得使用装备弹药。

第三十一条公务用枪使用后要及时进行擦拭保养,防止锈蚀。

集中保管的公务用枪要每月擦拭保养一次,个人保管的公务用枪要根据使用情况随时擦拭保养。

第三十二条报废的公务用枪应当及时销毁。销毁枪支由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治安部门会同装备财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并报公安部备案。

第八章公务用枪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所属各级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工作进行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对所属的枪支弹药储备库,由装备财务部门和治安管理部门负责每半年检查一次并做好检查记录。

第三十四条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所属配备枪支单位的公务用枪管理工作应一个季度检查一次,县级以下配备枪支单位对本单位公务用枪管理情况应一个月检查一次。

第三十五条配备枪支单位应对所配枪支的管理、配备、使用、储存、领退情况进行经常检查,发现问题应当及时整改,消除隐患。

第三十六条各级督察部门随时对人民警察携带、使用公务用枪情况进行检查。

第九章罚则

第三十七条对违反本规定的人民警察,依据有关规定采取停止执行职务和禁闭的措施。

第三十八条不按本规定对申请持枪人员进行资格审查的,或应取消持枪人员资格而未取消造成后果的,由本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和单位主管领导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九条违反规定发给公务用枪持枪证件或者超范围配发枪支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配备枪支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配备的公务用枪超过《公务用枪配备办法》规定的标准隐瞒不报的;

(二)对所配备的公务用枪不及时申领持枪证件,经指出仍不改正的;

(三)配备公务用枪应集中保管而未集中保管,经指出仍不改正的;

(六)擅自购置公务用枪和弹药的;

(七)不上缴报废公务用枪的。

第四十一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轻微尚未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规定第十八、十九、二十五、二十六、二十七条之规定的;

(二)擅自使用装备弹药的;

(三)违反规定使用枪支未造成后果的。

第四十二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并按照《公安机关追究领导责任暂行规定》追究其所属公安机关直接领导者、分管领导者和主要领导者的责任:

(一)违法使用枪支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构成犯罪的;

(二)丢失、被盗枪支不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

第十章其他

第四十三条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可根据本规定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务用枪管理实施细则。

第四十四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实用公安机关信访工作规定(通用12篇)篇三

公安机关作为国家权力机关,责任重大,任务繁重,面对的挑战和风险也很大。为了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稳定,保障国家的安全,公安机关设置了一系列的事故规定以应对各种可能出现的突发事件。这些规定的要求非常严格,但也是非常必要的,因此对于公安机关工作人员来说,学习这些规定,深入了解其背后的原因和意义是十分必要的,下面是我的一些心得体会。

一、严格执行工作制度。

作为一个公安机关工作人员,我们首先要清楚的认识到的就是,严格执行工作制度是非常必要的。严格执行工作制度可以使我们的工作更加有条理,避免发生不必要的风险,保障我们的安全。在执行公安机关事故规定时,需要将相关制度和程序熟悉掌握,并且认真执行,做到严谨、细致、认真。

二、提高安全意识。

作为公安机关工作人员,我们往往处于一些特殊的工作环境中,面对的风险也很大。因此,我们必须时刻提高安全意识,要不断的自我保护,学会如何预防和控制工作中可能出现的意外。比如,检查安全装备的使用是否得当、安全标志是否完备等方面。

三、加强培训真正提高素质。

作为一名公安机关工作人员,要想做好工作,必须努力提高自己的业务素质。实际上,公安机关是一个需要经常接受培训的行业,通过加强培训,可以不断的提高公安机关工作人员的素质,掌握更多的专业技能和应对客户的方法。因此,我们要抓住机会,积极参加培训,并且重视自学,不断提高自己的素质。

四、加强宣传教育。

公安机关的事故规定是为了保障我们工作的安全和高效性,但是也需要被更多非公安工作的公民理解和支持。因此,需要全面加强宣传,通过组织宣传教育活动,让公民逐渐了解公安机关的事故规定,认识到公安机关的重要性,以便在必要的时候能够与其合作,共同维护社会的平稳和良好的治安环境。

五、相互合作,形成合力。

公安机关事故规定之所以能够体现它的价值,很大程度上是因为有更多的力量支持它,因此我们还需要时刻注意同其他部门和服务队伍之间的协作合作,形成合力。协作合作可以将公安机关事故规定的优势最大化,避免不必要的重复和失误,从而更好的完成公安机关的任务。

总的来说,学习公安机关事故规定,是任何一名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必须要做的事情,这不仅有利于我们的工作,同时也有利于居民的安全和利益。因此,我们应该认真学习,深入理解,并严格执行,真正做到把工作做细、做实、做好,让公安机关在居民心中留下深刻的印象。

实用公安机关信访工作规定(通用12篇)篇四

近年来,公安机关对于酒驾等交通违法行为进行了严厉打击,并逐渐升级成为禁酒规定,对于广大司机而言,这无疑是一大利好消息,也是对交通安全的重要保障。在执行禁酒规定的过程中,作为一名司机,我深切体会到了其中的积极作用,下面就是我对公安机关禁酒规定的心得体会。

首先,公安机关禁酒规定为驾驶员营造了良好的交通环境。过去,酒驾问题一直存在,给道路交通安全造成了严重威胁。然而,禁酒规定的实施,让酒驾的现象得到了明显改善,为司机和行人提供了更安全的交通环境。在我个人的驾驶经验中,很多人都以前所未有的警觉性维持交通秩序,尽量避免酒后驾驶,这无疑减少了交通事故的发生率。

其次,公安机关禁酒规定让司机重新认识到酒后驾驶的危害性。过去,有些司机在饮酒之后依然坚持开车,他们自信地认为酒量可控制。然而,公安机关的禁酒规定,通过加大处罚力度,让司机明白了酒驾的危害。在实施禁酒规定之后,我看到很多司机重新评估了自己的酒量,并放弃了酒后驾驶的行为。他们意识到开车时头脑清醒的重要性,这样不仅降低了自身的风险,也为其他人提供了更好的安全保障。

正如人们常说的,法则面前人人平等。公安机关禁酒规定的实施,清楚将酒后驾驶定性为违法行为,并明确了强制要求。在这个过程中,司机不再只是根据自己的主观判断来决定是否饮酒开车,而是要遵守严格的法律规定。这种公正的法律制度让每个人都对酒后驾驶有了更清晰的认识,明确了行为的后果,从而使人们更加谨慎对待酒后驾驶并主动遵守相关规定。

另外,公安机关禁酒规定还调动了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共同参与交通安全。禁酒规定不仅仅是对司机的要求,也是对社会各界的倡导。一些媒体、企事业单位纷纷响应禁酒规定,加大对酒驾的批评与警示,同时也为司机提供了更多的酒后安全出行方式。同时,一些酒店、餐厅也纷纷跟进禁酒规定,充分履行了自己作为饮食服务行业的社会责任。这种共同努力,使得禁酒规定能够得到更好的执行,也提高了司机的意识和责任感。

最后,公安机关禁酒规定也给了司机在法律环境下的新选择。过去,司机在外出就餐时常常会面临是否喝酒的矛盾,因为不喝酒可能被视为失礼,而喝酒又担心超过酒后驾驶的标准。然而,禁酒规定下,司机可以选择不喝酒或者找代驾,这样不仅能保证交通安全,同时也不会损失面子。这给了司机更多自主权,让司机能够更加理性地面对酒驾问题,并做出更加明智的决策。

总之,公安机关禁酒规定的实施对司机和整个社会都有着积极的影响。它为我们提供了更安全的交通环境,让司机重新认识到酒后驾驶的危害性。同时,公平公正的规定也提高了司机的遵守意识,并调动了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参与交通安全。通过禁酒规定,司机可以在法律环境下有更多的选择,更好地保护自己和他人的安全。作为一名司机,我将始终遵守公安机关的禁酒规定,确保自己和他人的出行安全。

实用公安机关信访工作规定(通用12篇)篇五

根据《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开展集中警示教育活动的通知》文件精神,xx法院在全院范围内开展一次集中警示教育活动,现将本执行局在集中警示教育活动中的总结报告如下:

一、本局开展活动状况:

1、紧密结合执行局的工作实际和干警政治理论学习状况,开展大讨论、交流学习心得体会、观看警示教育录像,结合之前开展的警示教育活动进行“回头看”等多种形式,使干警充分认识到了集中警示教育活动的必要性和紧迫性,提升了参与的自觉性和用心性。

2、组织执行局干警全面、深入学习人民法院收集的《司法作风警示教育典型案例》和人民法院纪检监察机构编印的《人民法院警示教育案例选编(第二辑)》等材料,引导执行局全体干警从反面典型案例中吸取教训,构筑思想防线。如果出现部分干警未能及时参与学习的,专门安排时光进行补课,确保人人参与、不留空挡。

3、同时继续组织干警认真学习全省法院和全市法院廉洁司法先进事迹。弘扬正气,奖励斗志,构成学习先进、崇尚先进、争当先进、赶超先进的生动局面,以公正、廉洁、为民的良好形象和职业操守,服务某某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1、执行局往往被视为“危险与诱惑并存”,执行局的权力与风险被同步放大。执行局的干警务必树立正确的权力观,认真履行职责,慎用手中的权力,做到进不失廉,退不失行,一身正气,坚决与执行工作出现的各种腐败现象作斗争,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廉洁执法,为广大人民群众用好权,服好务,树立执行局刚正不阿的良好形象。

2、要坚决抵制诱惑,以高度负责的精神,牢固树立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执行局的干警经常经受着钱财、权力等各种诱惑的考验,大到巨额金钱,小到请客吃饭,若无定力,必将在物欲横流面前迷失方向。我们要从警示教育案例中,吸取教训,避免自我犯同样的错误,已身正,从而正人,要受得住金钱、权力的种种诱惑,处理好与当事人及律师之间的关系,用坚定的信念和坚强的意志力去抵制各种诱惑。

3、要重视和加强政治思想学习,虽然平时执行局的工作很忙,但思想政治学习不能松弛,差距要从自身找,成绩要向别人学,就应时刻提醒自我,加强思想道德修养,配合院里的各项教育活动,在今后的执行工作中,时刻警钟长鸣,处处慎言慎行。

透过此次集中警示教育活动,我执行局的每位干警,提高了政治思想素质,加强了个人纪律作风建设,在以后的工作中将以崭新的面貌和更强的执行力,确保某某法院的各项工作顺利开展。成为让组织放心,群众满意的优秀执行法官,为某某地区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作出新的贡献。

实用公安机关信访工作规定(通用12篇)篇六

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的政治经济文化发展迅速。但是,由于我国正处于政治经济改革不断深化的阶段,新旧制度相互影响,我国的社会结构、经济关系、利益分配发生了重大变化,再加上国民收入差距拉大,社会保障能力不足等问题突出,导致各种矛盾大幅度加剧,极易引发群体性事件,从而严重影响我国经济社会健康协调可持续发展。

群体性事件是指由社会上的部分群体为了满足某种共同利益或表达某种共同诉求,临时聚集在一起实施的集体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的行为。我国群体性事件的特点大致有:

1.效仿性。

效仿性是指群体性事件具有示范和模仿的性质。部分群体性事件在刚开始发生之时,大部分限于少数人或者少数地区,随着事态的升级,影响的扩大,引起周边区域或相关者的心理共鸣。

2.反复性。

由于群体性事件背后所反映的问题是错综复杂的,涉及到社会各方利益,因此处置好群体性事件是很不容易的,处置群体性事件很难一次性彻底解决。同时,有关部门在处置群体性事件过程中,表面上虽然稳住了事态,防止了矛盾激化,但是实质上还是没有妥善解决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根本矛盾。在这种情况下,群体性事件极易再次发生,导致政府的公信力下降,处置好群体性事件将更加困难。

3.可转化性。

由于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因素是多层次性的,所以群体性事件表现出极容易发生转化的特点。群体性事件通常由于行为性质的变化、行为方式的变化和控制手段的变化而发生转化。在群体性事件发生后,如果处置不及时、不合理,矛盾就可能转化升级,由局部问题转化为整体问题,由简单问题转化为复杂问题,由经济问题转化为政治问题。

1.滞后性。

当前,公安机关处置群体性事件的规章制度不健全,一些群体性事件没有具体处置规章制度,规章制度的完善明显落后于社会经济文化的发展变化。这些规章制度对群体性事件的概念没有明确的界定,对于不同因素引发的群体性事件没有进行归类,对一些原本属于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由于公安机关使用了错误的处置方法,使得矛盾激化而引发大规模对抗性群体性事件。

2.模糊性。

当前我国处置群体性事件的相关规章制度中,有的规章制度过于原则化,实际操作性不强。这就直接导致公安机关在处置群体性事件中缺乏完整的法律依据,处置效能大打折扣。

1.处置预案过于简单,缺乏针对性。

公安机关处置群体性事件,一般都制定了处置预案,但是这些预案过于简单和抽象,缺乏详细处理程序和处理手段,可操作性不大。而国外公安机关的预案中针对不同情况,却可以具体到警力使用的多少、武器的选择、路线的安排、队列小组的合作等,甚至天气、环境对事件处理的影响都考虑在内。

2.情报信息渠道狭窄。

由于公安机关的工作性质,公安机关对社会上出现的社会隐患比较容易了解,但是公安机关不能完全掌握社会矛盾和不安定因素,这暴露出公安机关情报信息渠道不够广泛,这些社会矛盾和不安定因素如果能及时被公安机关发现并有效处理,很多群体性事件在萌芽阶段就能被有效处置。

1.填补规章制度漏洞。

目前我国公安部可以制定规章制度将群体性事件定义为三类,一是内部矛盾型群体性事件。对于这种群众反应诉求之类的聚众上访、围堵单位等内部矛盾型的群体性事件,规章制度应当规定公安机关要慎用警械、慎用警力、慎用强制措施,维护现场秩序,争取调解处理。二是内部矛盾转化为过激型群体性事件。对于这种现场发生过激行为的或者出现严重违法行为的群体性事件,规章制度应当规定公安机关必须迅速调集警力赶赴现场,依法采取措施、强制驱散、制止违法行为、惩治不法分子。三是政治型群体性事件。对于带有政治色彩或民族因素的群体性事件,或境内外敌对势力利用因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民族群体性事件,规章制度应当规定公安机关必须迅速介入,及时处置,处置方式内外有别,对内要依法严厉处置,对外要尽量淡化政治方面的因素,防止境内外敌对势力挑拨群众与党委政府的对立情绪、煽动群众暴力对抗。

2.细化相关规章制度。

公安机关处置群体性事件的规章制度存在模糊性,需要公安部对其进行细化。细化公安机关处置群体性事件的相关规章制度是当前公安机关所面临的一项重要任务。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的规章制度中应体现以下原则:一是最小伤害原则。民警在处置过程中使用警械和武器要保持冷静,根据不法分子违法犯罪行为的严重性来合理使用警械和武器,尽量减少财产损失和避免人员伤亡。二是比例原则。比例原则是指民警使用警械和武器时对不法分子造成的损害足以阻止其继续进行违法犯罪行为。在处置群体性事件过程中,限制民警使用警械和武器,并不是禁止民警使用警械和武器,而是在维护社会秩序与保障人权之间取得平衡点。

1.科学合理制定处置预案。

“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公安机关应该按照不同环境,科学合理制定处置群体性事件的预案,这些预案必须要指明处置原则、警力配置、方法步骤等具体可操作性内容,经常性地组织开展模拟演练,通过演练和实际处置群体性事件,深入分析并总结经验,不断完善处置预案,切实提高公安机关处置群体性事件的能力。

2.拓宽情报信息渠道。

情报信息工作是公安工作的核心,公安机关准确掌握群体性事件的必要前提是及时准确的情报信息。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利用好自身优势,拓宽情报信息渠道,完善情报信息工作,从而把情报信息工作延伸到各个领域、各个行业,及时、准确掌握社会矛盾和不安定因素的动态。把情报信息工作扩展到公安机关的科、所、队,提高民警的情报信息意识,广泛收集情报信息。

实用公安机关信访工作规定(通用12篇)篇七

随着现代交通工具的发展,交通安全问题成为社会关注的一个重点。公安机关作为交通安保的重要组成部分,出台了相应的事故处理规定。我有幸学习了公安机关事故规定并实践过相关工作,以下是我的心得体会。

一、重视规定。

公安机关事故规定具备权威性和实用性,在日常工作中要注意遵守。我们不仅要精通规定内容,还要掌握规定具体操作步骤。在处理交通事故时,要善于结合具体案例和思考,逐步提高规定的熟练应用程度。事故处理工作的精细化和规范化,要求我们始终以事故规定为准确的执行标准。只有强调规定的实用性,才能有助于我们的工作成果大幅提升。

二、科学处理。

公安机关事故规定的核心是科学处理。在事故处理过程中,我们需要对现场进行细致的勘查,包括确认事故部位、保护现场、记录现场相关信息等。处理过程还需要与当事人进行认证,了解相关情况以及损害情况。我们还需要准确判断事故负责方,结合相关法律条文进行处理。身为公安机关工作人员,我们要严格依法行事、坚决惩罚违法行为。

三、防范措施。

公安机关事故规定还要求我们在平时进行防范措施。要提高人员素质,加强培训,提高员工整体素养、敬业精神和责任感。同时还要保证周密的周边管控,减少事故发生的概率。培养事故管理意识,提高参与事故调查的能力和水平,全面提高公安机关的综合管理水平。

四、协同处理。

要在处理过程中注重团队效能,积极进行协调、沟通和配合。不同部门的工作人员要形成闭环机制,形成整体合作优势,提高事故处理效率和成效。同时,我们还要将现场处理情况进行记录和汇报。将事故处理结果及时传达手长和上级,以便下一步工作进展。

五、总结规范。

在日常事故处理中,需要及时总结工作信息,开展一系列完整规范的工作。特别是对工作的难点、重点、薄弱环节进行分析和总结。不断梳理和优化整体流程,以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使公安机关事故处理规定更加完善和完整。

综上所述,公安机关事故规定是我们维护交通安全的基本功。我们只有善于总结,完善细节,才能更好地进行工作。我相信,今后我们一定会在这一领域取得更加优异的成果!

实用公安机关信访工作规定(通用12篇)篇八

1 题目4判断题对在取保候审期间又故意犯罪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可以继续取保候审。

正确 错误 发表意见 错误 查看/隐藏正确答案 错误 试题解析 题目5判断题a县公安局决定对居住在b县的犯罪嫌疑人王某刑事拘留为防止“地方保护主义”a县公安局可以不通知b县公安机关自行将王某抓回a县。

正确 错误 发表意见 错误 查看/隐藏正确答案 错误 试题解析 题目6判断题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除有碍侦查或无法通知的情形外应当通知其家长、监护人或教师到场。

正确 错误 发表意见 正确 查看/隐藏正确答案 正确 试题解析 题目7判断题公安机关对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应当制作《呈请移送案件报告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审批后制作《移送案件通知书》连同案卷材料一并移交有管辖权的机关。

正确 错误 发表意见 正确 查看/隐藏正确答案 正确 试题解析 题目8判断题犯罪行为实施地、犯罪结果发生地与销赃地公安机关都有管辖权的刑事案件由最初受理案件的公安机关管辖。

正确 错误 发表意见 正确 查看/隐藏正确答案 正确 试题解析 题目9判断题各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依法向同级人民检察院提请逮捕、移送起诉严格遵守刑事案件办案期限的规定。

正确 错误 发表意见 正确 查看/隐藏正确答案 正确 试题解析 题目10判断题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案件可以侦查终结。

正确 错误 发表意见 错误 查看/隐藏正确答案 错误 试题解析 题目11判断题公安机关接受案件时应当制作《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作为公安机关受理刑事案件的原始材料并妥善保管、存档备查。

2 正确 错误 发表意见 正确 查看/隐藏正确答案 正确 试题解析 题目12判断题对于已查明死因没有继续保存必要的尸体应当通知家属领回处理对无法通知或者通知后家属拒绝领回的公安机关可以直接处理。

正确 错误 发表意见 错误 查看/隐藏正确答案 错误 试题解析 题目13判断题讯问犯罪嫌疑人可以由一名侦查人员和两名以上实习人员进行。

正确 错误 发表意见 错误 查看/隐藏正确答案 错误 试题解析 题目14判断题对拘留后没有在24小时内通知被拘留人家属或单位的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原因。

正确 错误 发表意见 错误 查看/隐藏正确答案 错误 试题解析 题目15判断题拘留后可以将犯罪嫌疑人暂放留置室看管. 正确 错误 发表意见 错误 查看/隐藏正确答案 错误 试题解析 题目16判断题属于地方人武部门管理的民兵武器仓库和军队移交或者出租、出借给地方单位使用的军队营房、营院、仓库、机场、码头以及军队和地方人员混居的军队宿舍区发生的非侵害军事利益和军人权益的案件由军队保卫部门侦查公安机关配合。

正确 错误 发表意见 错误 查看/隐藏正确答案 错误 试题解析 题目17判断题拘传必须先经过合法传唤没有正当理由不到案后才可以适用。

正确 错误 发表意见 错误 查看/隐藏正确答案 错误 试题解析 题目18判断题在作出回避决定前或者复议期间公安机关负责人、侦查人员不得停止对案件的侦查。

正确 错误 发表意见 正确 查看/隐藏正确答案 正确 试题解析 3 题目19判断题在执行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或者逮捕中发现被执行人是县级以上人大代表的可以继续执行执行后及时向其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委会报告。

正确 错误 发表意见 错误 查看/隐藏正确答案 错误 试题解析 题目20判断题在侦查过程中鉴定人、记录人和翻译人员需要回避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

正确 错误 发表意见 正确 查看/隐藏正确答案 正确 试题解析 题目21判断题公安机关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时应当告知其必须如实提供证据。

正确 错误 发表意见 正确 查看/隐藏正确答案 正确 试题解析 题目22判断题在拘传时间内没有完成讯问的可以经批准延长拘传时间。

正确 错误 发表意见 错误 查看/隐藏正确答案 错误 试题解析 题目23判断题不通知被拘留人家属或单位必须经办案单位负责人批准。

正确 错误 发表意见 错误 查看/隐藏正确答案 错误 试题解析 题目24判断题律师在侦查阶段会见犯罪嫌疑人时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案卷。

正确 错误 发表意见 错误 查看/隐藏正确答案 错误 试题解析 题目25判断题对于不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必须要经过侦查机关批准。

正确 错误 发表意见 错误 查看/隐藏正确答案 错误 试题解析 题目26判断题公安机关对于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经过审查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7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正确 错误 发表意见 错误 4 查看/隐藏正确答案 错误 试题解析 题目27判断题对于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开具证明文件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审批。

正确 错误 发表意见 正确 查看/隐藏正确答案 正确 试题解析 题目28判断题公安机关在侦查犯罪的过程中对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依法先行拘留对符合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依法逮捕。也可以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凭怀疑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

正确 错误 发表意见 错误 查看/隐藏正确答案 错误 试题解析 题目29判断题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正当理由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住处有正当理由需要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住处应当报经执行取保候审的县级公安机关批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的公安机关在作出决定前应当征得原决定机关同意。

正确 错误 发表意见 正确 查看/隐藏正确答案 正确 试题解析 题目30判断题两人以上共同作案的抓获其中一名犯罪嫌疑人可以破案。

正确 错误 发表意见 错误 查看/隐藏正确答案 错误 试题解析 题目31判断题对于公安机关和军队管辖有争议的案件应当共同研究协商必要时可由同级人民检察院协调解决。

正确 错误 发表意见 错误 查看/隐藏正确答案 错误 试题解析 题目32判断题犯罪嫌疑人主要犯罪事实已经查清应即逮捕。

正确 错误 发表意见 错误 查看/隐藏正确答案 错误 试题解析 题目33判断题搜查妇女的身体可以由医师进行。

正确 错误 发表意见 错误 查看/隐藏正确答案 错误 试题解析 5 题目34判断题公安机关只管接报案没有告知举报人、控告人诬告应负法律责任的义务。

正确 错误 发表意见 错误 查看/隐藏正确答案 错误 试题解析 题目35判断题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在5日以内送达控告人。

正确 错误 发表意见 错误 查看/隐藏正确答案 错误 试题解析 题目36判断题公安机关负责人、侦查人员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的请客送礼不得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人。违反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正确 错误 发表意见 正确 查看/隐藏正确答案 正确 试题解析 题目37判断题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提请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至37日。

正确 错误 发表意见 错误 查看/隐藏正确答案 错误 试题解析 题目38判断题检查妇女的身体最好由女侦查人员或者医师进行如果条件不具备也可以由两名以上的男侦查人员进行. 正确 错误 发表意见 错误 查看/隐藏正确答案 错误 试题解析 题目39判断题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可以再延长2个月. 正确 错误 发表意见 错误 查看/隐藏正确答案 错误 试题解析 题目40判断题对犯罪嫌疑人作鉴定的时间都要计入办案期限内。

正确 错误 发表意见 错误 查看/隐藏正确答案 错误 试题解析 题目41判断题无论何种情形拘留后都要在24小时内通知被拘留人家属或单位。

正确 错误 6 发表意见 错误 查看/隐藏正确答案 错误 试题解析 题目42判断题对于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正确 错误 发表意见 正确 查看/隐藏正确答案 正确 试题解析 题目43判断题林某涉嫌盗窃被公安机关依法取保候审郭某是林某的保证人。但在林某被取保候审期间郭某因与林某发生矛盾不愿意继续担保。则公安机关应当责令林某重新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正确 错误 发表意见 正确 查看/隐藏正确答案 正确 试题解析 题目44判断题保证金应当以人民币或者可以在中国金融机构兑换的货币的形式交纳。

正确 错误 发表意见 正确 查看/隐藏正确答案 正确 试题解析 题目45判断题除对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时间外作其他鉴定的时间都应当计入办案期限。

正确 错误 发表意见 正确 查看/隐藏正确答案 正确 试题解析 题目46判断题取保候审保证金可以挪用办公但应当在三个月内归还。

正确 错误 发表意见 错误 查看/隐藏正确答案 错误 试题解析 题目47判断题对被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在12小时内讯问. 正确 错误 发表意见 错误 查看/隐藏正确答案 错误 试题解析 题目48判断题持有人拒绝交出应当扣押的物品、文件的公安机关可以强行扣押。

正确 错误 发表意见 正确 查看/隐藏正确答案 正确 试题解析 题目49判断题某甲因贩卖毒品被公安机关先行拘留则律师提出会见某甲公安机关应当在七日之内安排会见。

7 正确 错误 发表意见 错误 查看/隐藏正确答案 错误 试题解析 题目50判断题公安机关受理案件后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制作《立案决定书》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正确 错误 发表意见 错误 查看/隐藏正确答案 错误 试题解析 题目51判断题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申请侦查人员回避的权利。

正确 错误 发表意见 正确 查看/隐藏正确答案 正确 试题解析 题目52判断题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保证人保证与保证金保证可以同时并用。

正确 错误 发表意见 错误 查看/隐藏正确答案 错误 试题解析 题目53判断题对犯罪嫌疑人可以强制检查. 正确 错误 发表意见 正确 查看/隐藏正确答案 正确 试题解析 题目54判断题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证据以及获取犯罪证据的技术侦查措施应当保守秘密。

正确 错误 发表意见 正确 查看/隐藏正确答案 正确 试题解析 题目55判断题侦查人员的回避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

正确 错误 发表意见 正确 查看/隐藏正确答案 正确 试题解析 题目56判断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作出解除、变更取保候审决定的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决定书解除取保候审并退还保证金。

正确 错误 发表意见 正确 查看/隐藏正确答案 正确 试题解析 题目57判断题讯问同案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个别进行。

8 正确 错误 发表意见 错误 查看/隐藏正确答案 错误 试题解析 题目58判断题公安机关可以将犯罪嫌疑人拘传到其所在的市、县内的指定地点进行讯问。

正确 错误 发表意见 正确 查看/隐藏正确答案 正确 试题解析 题目59判断题在各类证据形式中以医院名义出具的诊断证明书属于鉴定结论。

正确 错误 发表意见 错误 查看/隐藏正确答案 错误 试题解析 题目60判断题搜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侦查人员或医生进行。

正确 错误 发表意见 错误 查看/隐藏正确答案 错误 试题解析 题目61判断题需要对被传唤人采取强制措施的应当在传唤期间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对于不批准的应当立即结束传唤。

正确 错误 发表意见 正确 查看/隐藏正确答案 正确 试题解析 题目62判断题犯罪嫌疑人有权知道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的内容可以申请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

正确 错误 发表意见 正确 查看/隐藏正确答案 正确 试题解析 题目63判断题固定住处是指犯罪嫌疑人在办案机关所在的市、县内生活的住处指定的居所是指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在办案机关所在的市、县内为犯罪嫌疑人指定的居所。

正确 错误 发表意见 错误 查看/隐藏正确答案 错误 试题解析 题目64判断题案件性质和罪名认定准确、证据确实充分、法律手续完备的案件就达到了侦查终结的条件。

正确 错误 发表意见 错误 查看/隐藏正确答案 错误 9 试题解析 题目65判断题对被逮捕的人必须在逮捕后的48小时内进行讯问。

正确 错误 发表意见 错误 查看/隐藏正确答案 错误 试题解析 题目66判断题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办理手续移送主管机关。

正确 错误 发表意见 正确 查看/隐藏正确答案 正确 试题解析 题目67判断题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在监视居住期间公安机关根据案情需要可以没收其身份证件、机动车船驾驶证件。

正确 错误 发表意见 错误 查看/隐藏正确答案 错误 试题解析 题目68判断题对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未满1周岁的婴儿的妇女可以监视居住。

正确 错误 发表意见 正确 查看/隐藏正确答案 正确 试题解析 题目69判断题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犯罪嫌疑人既不交纳保证金又不无保证人担保的可以监视居住。

正确 错误 发表意见 正确 查看/隐藏正确答案 正确 试题解析 题目70判断题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侦查发生在本辖区内的刑事案件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团伙犯罪和下级公安机关侦破有困难的重大刑事案件的侦查。

正确 错误 发表意见 错误 查看/隐藏正确答案 错误 试题解析 题目71判断题公安机关负责人、侦查人员具有应当回避的情形之一本人没有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没有申请他们回避的可不必回避。

正确 错误 发表意见 错误 查看/隐藏正确答案 错误 试题解析 题目72判断题军人在地方作案的当地公安机关应当及时移交军队保卫部门侦查。

10 正确 错误 发表意见 正确 查看/隐藏正确答案 正确 试题解析 题目73判断题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只能向公安机关提出。

正确 错误 发表意见 错误 查看/隐藏正确答案 错误 试题解析 题目74判断题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犯罪嫌疑人既不交纳保证金又无保证人担保的可以监视居住。

正确 错误 发表意见 正确 查看/隐藏正确答案 正确 试题解析 题目75判断题对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是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必须监视居住。

正确 错误 发表意见 错误 查看/隐藏正确答案 错误 试题解析 题目76判断题现役军人入伍前在地方作案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由军队保卫部门侦查公安机关配合。

正确 错误 发表意见 错误 查看/隐藏正确答案 错误 试题解析 题目77判断题公安机关侦查的刑事案件涉及人民检察院管辖的案件时应当将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刑事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涉嫌主罪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由公安机关为主侦查涉嫌主罪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公安机关予以配合。对 正确 错误 发表意见 正确 查看/隐藏正确答案 正确 试题解析 题目78判断题对乡、民族乡、镇的人大代表采取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或者逮捕的应当在执行后立即报告其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

正确 错误 发表意见 正确 查看/隐藏正确答案 正确 试题解析 题目79判断题对于集团犯罪案件首要分子和主要实施犯罪的嫌疑人被抓获才符合犯罪嫌疑人或主要犯罪嫌疑人已经归案的破案条件。

正确 错误 11 发表意见 正确 查看/隐藏正确答案 正确 试题解析 题目80判断题林业系统的公安机关负责其辖区内的盗伐、滥伐林木、危害陆生野生动物和珍稀植物等刑事案件的侦查未建立专门林业公安机关的由所在地公安机关管辖。

正确 错误 发表意见 正确 查看/隐藏正确答案 正确 试题解析 题目81判断题执行逮捕时必须向被逮捕人出示《逮捕证》并责令被逮捕人在《逮捕证》上签名盖章、捺指印拒绝签名盖章、捺指印的侦查人员应当注明。

正确 错误 发表意见 正确 查看/隐藏正确答案 正确 试题解析 题目82判断题在移送案件时对被羁押人需要办理换押手续的案件移送机关应当填写《换押证》并加盖公章随案移送案件受理机关应当在《换押证》上加盖公章注明承接时间后及时送交看守所。看守所凭该《换押证》办理换押手续并立即开具回执退回移送机关。

正确 错误 发表意见 正确 查看/隐藏正确答案 正确 试题解析 题目83判断题在刑事诉讼中上级公安机关发现下级公安机关作出的决定或者办理的案件有错误的有权予以撤销或者变更也可以指令下级公安机关予以纠正。

正确 错误 发表意见 正确 查看/隐藏正确答案 正确 试题解析 题目84判断题公安机关对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应当制作《移送案件通知书》报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审批。

正确 错误 发表意见 错误 查看/隐藏正确答案 错误 试题解析 题目85判断题公安机关没有替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保守秘密的义务。

正确 错误 发表意见 错误 查看/隐藏正确答案 错误 试题解析 题目86判断题在勘查、搜查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物品和文件应当扣押与案件无关的物品、文件扣押后应当立即返还。

正确 错误 12 发表意见 错误 查看/隐藏正确答案 错误 试题解析 题目87判断题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只能采用保证人担保。

正确 错误 发表意见 .

实用公安机关信访工作规定(通用12篇)篇九

枪支是一把 双刃剑 ,人民警察依法使用它可以有效地震慑违法犯罪嫌疑人,保护国家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反之,则不仅会对相对人的财产、身体、精神甚至生命造成伤害,而且还可能损害公安机关严格执法、热情服务的良好形象。以下是小编整理的公安机关枪支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工作,提高民警管枪、用枪能力,保障枪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公务用枪配备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公务用枪,是指公安机关依照《公务用枪配备办法》配备的各种枪支。

职能部门,是指公安机关承担公务用枪管理职责的内设部门。

配枪部门,是指公安机关配备公务用枪的内设部门、派出机构和其他直属单位。

配枪民警,是指获准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用枪持枪证》(以下简称持枪证)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

第三条 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以工作必需、规范管理、保障使用、确保安全为原则。

第四条 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公务用枪管理制度,明确所属职能部门、配枪部门管理职责,明确配枪民警管理、使用枪支责任。

各级公安机关及其所属配枪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公务用枪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应当依法依规履行公务用枪管理责任,落实公务用枪管理制度。

第五条 各级公安机关应当采用科技信息化手段,提升公务用枪动态监督管理和服务保障实战的能力与水平。

公务用枪研制、定型、列装、订购、监造、验收,训练器材的研制、定型以及《全国枪支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应用工作,由公安部负责统一组织。

第二章 职能分工

第六条 各级公安机关应当成立主要负责人牵头,纪检监察、警务督察、勤务指挥(办公室)、政工、治安管理、刑事侦查、法制、装备财务等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公务用枪管理委员会,负责组织、指导、监督公务用枪管理工作。

公务用枪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承担公务用枪管理工作日常事务。

第七条 各级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职能部门应当按照下列分工行使管理职能,并对口指导下级部门相关工作:

(一)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人民警察使用枪支过程中构成违法违纪的案事件进行调查。

(二)警务督察部门负责对人民警察佩带、使用、日常保管公务用枪行为进行督察,对违反公务用枪管理规定、枪支佩带使用规范的行为进行调查,构成违法违纪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三)勤务指挥部门(办公室)负责统一管理本级公安机关配备公务用枪,保障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领用公务用枪,做好相关安全管理工作。

(四)政工部门负责会同配枪部门审查配枪民警条件、评定持枪资格等级,持枪证年度审验,组织配枪民警训练、考核。

(五)治安管理部门负责公务用枪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工作,指导配枪部门公务用枪日常管理工作,审核配备公务用枪限额,组织加载电子枪证、制作持枪证,电子枪证年度审验,组织销毁报废公务用枪,维护《全国枪支管理信息系统》。

(六)刑事侦查部门负责制作枪弹痕迹,建立和管理枪弹痕迹检验档案。

(七)法制部门参与研究制定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范性文件,参与违反公务用枪管理规定、枪支佩带使用规范案事件的调查研究,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

(八)装备财务部门负责编制公务用枪年度购置计划,组织购置、调拨、维修枪支等勤务保障工作,组织建设枪支弹药库(室),购置枪支弹药专用保险柜,审核报废公务用枪。

第八条 各级公安机关配枪部门应当履行下列工作职责:

(一)细化落实公务用枪管理制度、管理责任;

(二)依据《公务用枪配备办法》配备枪支;

(三)根据工作需要审核提出配枪民警名单,申办持枪证;

(四)对配枪民警进行经常性法制、安全教育,了解掌握思想动态、现实表现;

(五)组织开展日常实弹射击训练;

(六)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依法依规明确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各级公安机关及其所属职能部门、配枪部门对公务用枪管理工作应当加强日常检查、评估,建立配枪民警、公务用枪管理档案、台账,维护、使用《全国枪支管理信息系统》。

第三章 配枪管理

第十条 地方各级公安机关配备公务用枪年度购置计划,由装备财务部门组织编制,经同级治安管理部门依照《公务用枪配备办法》审核配备公务用枪限额,报经所属公安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后,按程序申报审批。

铁路、交通、民航、森林公安机关、海关缉私机构和公安部直属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配备公务用枪年度购置计划的申报、审批,按照公安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汇总审核批准所属公安机关配备公务用枪年度购置计划,按规定报公安部组织统一购置。

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凭公安部下发的《警用武器调拨通知单》,按规定时限调拨公务用枪,并将调拨情况报公安部。

第十二条 各级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对配备的公务用枪制作枪弹痕迹,加载电子枪证。

第十三条 各级公安机关及其所属配枪部门应当按照公安部有关规定和安全防范标准要求设置枪支弹药库(室、柜),划定验枪区域,设置验枪板或者验枪沙袋(桶)等专用设施。

第十四条 人民警察符合下列条件的,由所属配枪部门主要负责人提出,经政工部门审核,报所属公安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后,按规定程序向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核发持枪证:

(一)已授予人民警察警衔;

(二)熟知枪支管理、使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三)熟练掌握所配枪支种类的使用、保养技能;

(四)通过法律政策考试、实弹射击考核。

第十五条 配枪民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妥善保管持枪证;

(二)领取、交还枪支时进行登记、报告;

(三)领取、交还或者交接枪支时进行验枪;

(四)按照规定保管枪支;

(五)不得私自维修枪支或者更换枪支零部件;

(六)严禁出租、出借枪支;

(七)所属公安机关依法依规作出的其他规定。

第十六条 配枪民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属配枪部门主要负责人决定暂时停止其配枪资格,收回持枪证:

(一)因涉嫌违法违纪被调查或者被停止执行职务、禁闭的;

(二)与他人产生纠纷或者家庭存在重大变故的;

(三)因身体或者心理原因暂时丧失管理枪支行为能力的;

(四)未通过年度法律政策考试、实弹射击考核的;

(五)所属公安机关依法依规决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情形消失后,由所属配枪部门主要负责人提出,经政工部门同意,应当及时恢复其配枪资格。

第十七条 配枪民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属配枪部门提出,经政工部门审核,报所属公安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取消其配枪资格,收回持枪证:

(一)因违法、违纪、违规行为被调离配枪岗位的;

(二)因身体或者心理原因丧失管理枪支行为能力的;

(三)退休或者调离公安机关的;

(四)依法依规不适宜使用枪支的其他情形。

对被取消配枪资格的,由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注销持枪证。

第四章 训练考核

第十八条 各级公安机关应当把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训练列为人民警察训练工作的重要内容,坚持严格教育、严格训练、严格管理、严格考核。

省级以上公安机关应当制定公务用枪管理使用年度训练计划和训练考核大纲。

配枪民警每人年度实弹射击训练用手枪弹数量,不得少于100发。

第十九条 各级公安机关应当按照公务用枪管理使用年度训练计划和训练考核大纲,组织配枪民警培训、考核。对配枪民警进行法律政策考试,按所配枪支种类进行使用枪支训练和实弹射击考核,并结合训练、考试、考核情况,开展持枪证年度审验工作。

第二十条 各级公安机关开展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训练时,应当加强法律政策、敌情观念、心理行为、射击要领及枪支分解结合的教育训练,提高配枪民警依法、规范、安全管理使用枪支的实战技能。

第二十一条 手枪射击训练应当作为配枪民警的必训科目。防暴枪、冲锋枪、步枪射击训练,可以根据工作需要确定。狙击步枪、班用机枪应当由特定的配枪民警进行射击训练、使用。

配枪民警更换、增加配枪种类时,应当事先经过训练,并经考核合格。

第二十二条 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实弹射击训练管理制度,细化程序规则,健全场地设施,落实安防措施。

各级公安机关应当至少每季度组织配枪民警开展一次实弹射击训练,加大近距离实战对抗射击训练比重。

配枪部门应当组织配枪民警加强日常训练,使其达到训练考核大纲要求。

第五章 储存保管

第二十三条 各级公安机关及其所属具备保管条件的配枪部门应当集中储存、保管枪支,落实枪支弹药库(室、柜)24小时值守、枪弹分离、双人双锁管理制度,保障枪支安全存放,保证及时领取、交还枪支。

第二十四条 各级公安机关应当督促所属具备保管条件的配枪部门按照要求设立枪支弹药室,配置枪支弹药专用保险柜,严格落实安全管理制度。

各级公安机关不得擅自将所属配枪部门自行保管的枪支上收统一集中保管,确因工作需要上收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同意。

第二十五条 各级公安机关及其所属自行保管枪支的配枪部门,应当选配专(兼)职枪管员,负责枪支储存、保管和领取、交还登记等工作,加强对枪支弹药库(室、柜)及视频监控等安全防范设施的日常检查,发现问题立即报告、整改。

第二十六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配枪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查同意,报所属公安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指定配枪民警个人保管枪支,并配齐枪套、枪纲、枪锁等安全装置:

(一)在重点地区执行反恐防暴任务需要的;

(二)执行特定侦查任务需要的;

(三)地处偏远农村、山区的派出所不具备自行保管枪支安全值守条件的;

(四)所属公安机关依法依规确定的其他情形。

配枪民警个人保管枪支的审批时限,一次不得超过30天。

个人保管枪支的配枪民警不需佩带枪支时,应当将枪支存放在枪支弹药室(柜),向枪管员说明情况予以登记,需要时及时领用;或者将枪支上锁后存放在其办公室、住宅保险柜,并随身携带枪锁、保险柜钥匙。

第二十七条 对配枪民警个人保管枪支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所属配枪部门应当立即收回枪支:

(一)审批有效期限届满或者不需继续个人保管的;

(二)脱产学习或者借调在外的;

(三)休病假、事假的;

(四)所属公安机关依法依规决定不适宜由配枪民警个人继续保管枪支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 领取交还

第二十八条 各级公安机关及其所属配枪部门应当坚持明确责任、简化手续、动态监督、服务实战的原则,采用科技信息化手段,建立健全配枪民警领取、交还枪支审批、登记制度。

第二十九条 配枪民警执行下列任务时,应当由所属配枪部门负责人批准,经枪管员核对后领取枪支,完成任务后交还:

(一)执行应当佩带枪支任务的;

(二)参加实弹射击训练的;

(三)所属公安机关依法指令应当领取枪支的其他情形。

任务紧急时,可以凭所属配枪部门负责人给枪管员的指令领取枪支。交还枪支时,应当补办审批手续。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交还枪支的,应当提前向负责人报告获得批准并告知枪管员,在交还枪支时作出备案说明。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所属配枪部门的.配枪民警需要每天佩带枪支执行任务的,可以由配枪部门主要负责人按月审批,实行上班领取、下班交还枪支登记制度。每月审批枪支领取、交还情况,应当向其所属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委员会报告备案。

第三十一条 各级公安机关配枪部门负责人领取枪支,应当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配枪部门主要负责人领取枪支,应当经所属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各级公安机关负责人领取枪支,应当经本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主要负责人领取枪支,应当经上一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跨所属公安机关管辖区域执行任务领取枪支时,应当经所属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领取狙击步枪、班用机枪执行任务的,应当经所属公安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

第三十二条 配枪民警领取、交还枪支时,应当由枪管员与值班负责人或者民警共同开启枪支弹药库(室、柜),使用《全国枪支管理信息系统》验录持枪证、电子枪证信息,并监督配枪民警按规范动作和要求进行验枪。

配枪民警夜间领取、交还枪支时,应当由枪管员或者代行枪管员职责的值班民警,与值班负责人共同开启枪支弹药库(室、柜),并使用《全国枪支管理信息系统》验录持枪证、电子枪证信息。

第七章 勤务保障

第三十三条 各级公安机关及其所属配枪部门应当从配枪民警中选配专(兼)职枪械员,负责枪支维护、保养等勤务保障工作。

枪械员应当及时检查、排除枪支故障,报告枪支损坏、弹药超过有效期等情况,提出采购维修、保养枪支设备、工具的意见。对损坏的枪支,及时提出报修、报废意见。

第三十四条 集中储存保管的枪支,应当按月维护、保养。个人保管的枪支,应当根据使用情况随时维护、保养。实弹射击后或者被水侵蚀的枪支,应当及时保养。

第三十五条 省级公安机关可以储备一定数量的枪支,用于反恐处突应急任务需要。应急调拨时,应当由主要负责人批准。

第三十六条 各级公安机关对收回超范围、超标准配备枪支和报废枪支的型号、枪号、数量及超过有效期弹药的品种、数量,应当进行严格登记备案。

省级公安机关应当每年组织对收回、报废枪支集中销毁,所需经费纳入武器装备经费预算。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七条 上级公安机关应当对下级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工作进行定期检查或者不定期抽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应当每年度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报告公务用枪管理工作情况。

各级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委员会应当每半年组织对所属配枪部门公务用枪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并对检查情况及时通报。

各级公安机关所属枪支管理职能部门、配枪部门应当每季度将公务用枪管理工作情况,向所属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委员会作出书面报告。

第三十八条 监督检查公务用枪管理工作的主要内容是:

(六)枪支维护、保养情况,是否存在使用过期弹药行为;

(七)依法依规需要检查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九条 各级公安机关及其公务用枪管理委员会组织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行使以下职权:

(一)调阅有关档案、台账,向相关人员了解情况;

(二)对违规问题、安全隐患,予以当场纠正或者限期改正;

(三)对涉嫌违纪违法的,组织查处或者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四十条 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对实施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以及处置等情况,作出书面记录,由检查人员、被检查配枪部门或者公安机关负责人签字确认。

第四十一条 对公务用枪管理制度落实、管理措施有力的,应当给予表扬或者依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对管理制度不落实、问题隐患突出的,应当给予通报批评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对责任人予以问责。

第九章 纪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各级公安机关及其所属配枪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在调查期间可以对有关责任人采取停止执行职务、禁闭的措施。调查结束后视情给予通报批评、调离岗位等组织处理;构成违纪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公务用枪配备办法》规定配备枪支的;

(二)不按规定对所配枪支加载电子枪证的;

(三)未按规定储存、保管枪支的;

(四)未按规定落实枪支弹药库(室、柜)值守制度的;

(五)不执行枪支领取、交还审批登记制度的;

(六)擅自购置枪支的;

(七)不上缴报废枪支的;

(八)未有效履行公务用枪管理职责造成后果的;

(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 各级公安机关所属枪支管理职能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在调查期间可以对有关责任人采取停止执行职务、禁闭的措施。调查结束后视情给予通报批评、调离岗位等组织处理;构成违纪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配备、调拨公务用枪的;

(二)未按规定对配枪民警进行条件审查或者训练、考核的;

(三)未按规定取消民警配枪资格、收回持枪证的;

(四)未按规定制作枪弹痕迹、核发持枪证或者组织加载电子枪证的;

(五)未按规定编制、审核公务用枪年度购置计划的;

(六)未有效履行公务用枪管理职责造成后果的;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四条 配枪民警、枪管员、枪械员违反本规定,在调查期间可以对其采取停止执行职务、禁闭的措施。待调查结束后视情给予通报批评、调离岗位等组织处理;构成违纪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公务用枪配用弹药的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四十六条 列入公安机关序列的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枪支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省级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公安部备案。

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实用公安机关信访工作规定(通用12篇)篇十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公安机关涉案车辆管理工作,促进执法规范化建设,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我省公安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涉案车辆,是指公安机关在办理行政、刑事案件过程中,依法扣留、扣押、追缴的与案件有关的机动车辆。

第三条涉案车辆管理工作实行办案与保管相分离、来源去向明晰、妥善保管、案结物清、依法及时处理的原则。

第四条全省各级公安机关的督察、纪检、法制、装备财务等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对涉案车辆的管理工作实施监督。

第五条公安机关办案部门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本部门涉案车辆的接收、保管、移交等工作,不得由办案人员自行保管涉案车辆。市、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统一保管场所,并指定专人对涉案车辆实行集中保管。

第六条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完善涉案车辆登记、移交、调取和处置制度,严格规范管理。严禁单位和个人侵占、私存、借用、挪用、调换、拆卸、损毁或者擅自处理涉案车辆。

第七条办案人员在办理案件过程中,需要对涉案车辆采取扣留、扣押、追缴等措施的,应当严格依照有关法律和规定进行,履行相应法律手续,并认真查验车辆特征,清点车内物品,拍照或录像固定,注明车辆外观、受损、来源、发动机号、车架号、行驶里程及车内物品等情况。

第八条办案人员依法扣留、扣押、追缴涉案车辆(或从外地扣留、扣押、追缴涉案车辆返回办案单位所在地)后,应当在24小时内将车辆移交保管人员,并办理移交手续,由保管人员对涉案车辆粘贴封条予以封存。

保管人员对办案人员移交的涉案车辆,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文书当场查验核对、登记入册,并与办案人员共同签名或者盖章。对于缺少法律文书或者法律文书中对必要事项记载不全的,应当要求办案人员补齐。

第九条办案人员因鉴定需要,经办案部门负责人书面批准,可以向保管人员调取涉案车辆。但应当严格履行手续,登记调取事由及归还时间,并由办案人员和保管人员签名或者盖章。涉案车辆归还时,保管人员应当进行检查,对于有毁损、拆卸、调换车辆零部件等情况的,应当如实记录,并报告办案部门负责人。

办案人员不得以办案需要使用交通工具为由调取使用涉案车辆。

第十条涉案车辆的移送、返还、收缴、上缴国库等由办案部门依据有关法律和规定进行。对应当依法返还的涉案车辆,办案部门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限及时返还,不得无故拖延。

依法返还涉案车辆时,应当由办案部门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制作发还物品清单一式两份,由公安机关经手人、领取人分别签字或者盖章,一份交领取人,一份附卷。同时,应当在案卷中注明返还的理由,将原物照片、法律文书和当事人的领取手续存卷备查。

第十一条对在刑事案件中扣押作为证据使用的涉案车辆,除依法返还合法持有人的外,办案单位应当随案移送。对不宜移送的,应当随案移送扣押车辆清单、照片或其他证明文件,待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后,由办案单位根据人民法院的通知作出处理。

第十二条地市级公安机关每年至少要对涉案车辆进行一次集中清理整顿,对无人主张权利半年以上的依法进行集中处理,避免出现遗留问题。

第十三条办案部门对涉案车辆采取扣留、扣押、追缴等措施的,应在24小时内将采取措施的事实、法律依据、实施时间、涉案车辆基本情况、保管地点及办案民警等情况报本级公安机关督察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办案部门将涉案车辆依法移送、返还、收缴、上缴国库的,应当报本级法制部门审核,在实施后24小时内将涉案车辆处理情况通报本级公安机关督察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警务督察部门应当通过开展现场督察等多种方式加强监督检查,发现办案单位、办案人员对涉案车辆采取的扣留、扣押、追缴及保管措施违法、不当的,应当及时制止、纠正。

第十六条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将涉案车辆管理工作纳入执法监督和执法质量考评范围。法制部门在审核、监督案件过程中发现办案部门、办案人员对涉案车辆采取措施违反法律和规定的,应当及时提出纠正意见。

第十七条对涉案车辆违规采取扣留、扣押、追缴等措施,或者无正当理由未及时移交保管的,或者依法应当发还车辆而拒不发还,情节轻微的,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造成后果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八条单位或个人违规私存、借用、挪用、调换、损毁或以其他方法侵占、擅自处理涉案车辆,或者因未按照规定履行保管职责,造成车辆损毁、丢失的,对部门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后果严重、影响恶劣的,除追究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外,应当依照规定追究公安机关领导的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公安机关依法赔偿当事人损失的,赔偿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执法过错的人民警察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第十九条各地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上级公安机关备案。

第二十条本规定由省厅警务督察总队、法制总队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实用公安机关信访工作规定(通用12篇)篇十一

(一)社会团体的印章为圆形。

(二)全国性社会团体的印章,直径四点五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社会团体的名称,自左而右环行,由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出具证明,经该社团总部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办理准刻手续后,由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制发。

(三)地方性社会团体的印章,直径四点二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社会团体名称,自左而右环行。

由地方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出具证明,经该社团总部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办理准刻手续后,由地方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制发。

(四)社会团体的办事机构和分支机构印章的尺寸式样及制发与其总部印章相同。

社会团体办事机构和分支机构印章名称前应冠其总部名称,前段自左而右环行,后段可以自左而右横行。

(五)社会团体主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实体单位按其登记注册或批准的名称刻制印章。

实用公安机关信访工作规定(通用12篇)篇十二

另一方面,本规定的集体突发事件是指在市内发生交通事故和其他安全事故,集体冲击党政机关,堵塞道路交通,破坏公私财产,不紧急处理可能会产生重大影响和重大结果的行为,上级党委、政府、公安机关的指令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赶到现场处理。

二、本规定所谓的处置群体性突发事件纪律,是指本队民(协)指警在组织参与处置过程中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

三、发现集体突发事件的征兆和事件发生时,必须按照以下程序处理。

(一)交通事故集体事件:市内发生交通事故集体事件,辖区中队民警首先赶到现场,维持现场秩序,救护受伤者,指挥车辆,立即向负责事故的生产大队领导和值班生产大队领导报告情况,商后报告生产大队长,按生产大队长指令处理。需要集中警力的,由大队事故接待警察室(指挥中心)负责指令通知。交通事故的逃脱根据上述程序进行。生产大队机关院内发生的集体事件由管理事故的生产大队领导召集事故调整股东(协)警察处理,根据处理情况可以向生产大队长要求增加警察力,生产大队事故接收警察室(指挥中心)负责指令通知。

(二)危险运输车辆突发事件:市内发生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交通事故、所载物品洒落、泄漏或其他严重情况时,管辖区中队民警应首先赶到现场,协助维持现场秩序,救护受伤者,指导车辆,立即向管理危险运输车辆安全的生产大队领导报告,与生产大队值班领导商谈后报告生产大队长,按生产大队长的指令处置。需要与上级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协调的,由生产大队管理领导负责的警力需要集中的,由生产大队接待警察室(指挥)。

心)按指令通知。

(三)自然灾害性突发事件:本市范围内发生山洪、泥石流、冰冻雨雪妨碍、阻塞交通的突发事件,先由辖区中队与大队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处置方案,报大队主要领导或队务会作出决定,警力调配由大队办公室负责通知。

四、群体性突发事件发生后必须按以下程序报送信息:交通事故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必须由事故调处股在事件后及时将简要情况向大队主要领导报告,视事态发展情况由大队主要领导决定分别向市政府办、应急办、市公安局以及交警支队先行作出口头报告,2小时内作出书面报告,并随情况变化作出续报。情况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现场情况、伤亡情况、损失情况、初步处置措施及效果、报告单位(人)、报告时间。危爆运输车辆突发事件由大队车管所负责报送,自然灾害突发性事件由大队秩序股负责报送。上述报送的信息均需经大队办公室文字把关方可发出。宣传报道统一由大队办公室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报道。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通报批评或诫勉谈话,并从精细化考核中每人次扣罚50元,所在单位季度目标管理考评扣5分:

1、接到处突指令后15分钟之内没有赶到指定的集结地点的;

2、事发辖区中队民警接警后不按规定程序报告的;

3、处突时不按规定着装、配带装备或警容风纪不整的;

4、不经允许以任何理由中途脱岗的;

5、未及时传达指令或传达指令有误导致不良影响、后果和损失的;

6、非不可抗原因不按指令履职畏缩退避的;

7、报送信息延误的;

8、有必要处罚的其他情形。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降职、免职或调离现岗位,视情予以纪律处分,并从精细化考核中每人次扣罚100元,所在单位季度目标管理考评扣15分:

3、民警作为不当导致事件升级的,当事民警予以警告,调离现岗位;

6、违反宣传报道规定导致负面舆情的,当事民警予以降职;

7、因工作失误导致犯罪嫌疑人逃离的,当事民警予以免职,调离现岗位;

8、大队分管领导对分管单位失管失控而导致严重后果的,予以纪律处分;

10、有必要处罚的其他情形。

六、本规定由大队纪检组负责解释,从2012年4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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