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过错鉴定时限(优秀15篇)

时间:2023-12-06 作者:紫衣梦

范文可以帮助我们了解优秀作品的结构、思路和表达方式。我们一起来阅读这些总结范文,相信会对我们的写作有所帮助。

医疗过错鉴定时限(优秀15篇)篇一

被申请人: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

申请依据:

xx诉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经贵院委托北京市海淀区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并作出京海医鉴字【xx】第×8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鉴定机构在未对患者发生的胰腺炎是什么样时间发生、医方是在什么时间作出诊断、什么时间作出治疗等情况进行鉴定的情况下,遂认定医方医疗行为不构成医疗事故。具体来说,患方认为该鉴定结论未对如下事实进行分析认定:

1、被申请人延误继发性胰腺炎诊断15天的事实;

2、被申请人延误使用奥曲肽治疗继发性胰腺炎16天的事实。另外,鉴定机构“晚期肿瘤侵犯胰头引起的胰腺炎,目前医学无法预防及有效治疗”的论断,与卫生部《临床诊疗指南·肿瘤学分册》中相关诊疗技术规范完全相悖,因此该说法是错误的。

基于以上事实,申请人不服海淀区医学会的鉴定结论,申请对本案进行医疗过错司法鉴定,请求人民法院给予支持。

鉴定事项:

被申请人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若存在过错,过错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过错在损害后果中的参与度。

此致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xx年8月1日。

医疗过错鉴定时限(优秀15篇)篇二

在医疗侵权案件诉讼中,司法鉴定成为诉讼中一个必不可少的部分,而在鉴定中进行的听证会又是一个必经程序。因此,相对患者而言写好一份充分、详实的陈述材料又显的相当重要。现在医疗侵权诉讼中,司法鉴定机构依法出具的鉴定书成为法院最终判决的依据,从另一个意义上看鉴定的结果成功与否也就决定了判决的结果的胜负,最后无非是判决数额多少而已。本人根据从事多年的医疗侵权案件的诉讼实践,特别是代理患者一方时总结出关于写好一份陈述材料的个人心得休会,供大家指正。

第一,要尽可能获得全部的病案材料,在此基础上详细分析医疗行为不当之处;

第二,首先要查看各医务人员有无相应当行医资格;

第三,患者就诊科别是否存在不当之处;

第六,出院时的医嘱是否到位,有无不当医嘱;

书写陈述材料时首先应当以患者病情的发展为顺序进行书写,在病情发生突变时应写明具体的时间点。此后,逐一分析医方的行为存在过错之处。之后分析损害后果与医疗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

2009年9月14日下午,院方为患者行“双侧上唇瓣转移、修复下唇缺损术”;

2009年9月24日,院方以患者已经治愈为由让患者办理了出院手续;

2010年4月23日,院方为患者行“口角开大+面部疤痕切除术”

2010年4月24日,院方以患者已经治愈为由让患者出院,为其办理了出院手续。

二、院方的过错

(一)、院方和主治医师不具备医疗美容的相关资质,依法不能从事医疗美容行业;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申请举办美容医疗机构的单位或者个人,应按照本办法以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设置审批和登记注册手续。卫生行政部门自收到合格申办材料之日起30日内做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并书面答复申办者。根据该条规定,医疗机构要申办美容医疗机构就必须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并得到卫生行政部门的批准。然而,院方并没有办理相关的审批手续,更没有获得卫生行政部门的批准。从院方的`官方网站上的科室设置上来看,院方正式对外宣传上并没有医疗美容科室,只是有普外科和东区普外科而已,并没有医疗美容科室。在法院开庭时审理时,院方也没有提供其具有从事医疗美容的相关资质。所以,院方从事医疗美容行业是无证经营、非法经营。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还规定:医疗美容医师还要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美容专业培训机构培训6个月以上并取得合格证书,或在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美容机构进修一年以上。但本案患者的主治医师仅仅是一个外科医生,并没有取得相关培训的合格证明,开庭时,其自称军队的医生不需要这个证明。患者认为,不管是部队医院或者是地方医院的医生,都是中国的医生,都应该遵守中国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患者医生的说辞只是对自己没有相关资质掩饰罢了。

所以,院方应该承担自己没有相关资质,不得擅自从事美容医疗行为的过错责任。

(二)、院方没有履行手术告知义务,对患者存在欺诈行为;

患者在网上看到了北京军区总医院美容科的信息后,认为军区医院很可靠,就去咨询他们的医生,他们说的这种情况很常见,他们那里都是非常知名的专家教授,推荐患者去他们那里做美容整形。患者在9月4日去了医院,当时院方专家拿着医学书向患者介绍说需用双侧上唇瓣转移,修复下唇,伤口会在术后半年愈合,形状会和书上术后的形状一样(和正常人一样)。院方的医生一再保证一次手术,半年后就能恢复正常,不会留下任何症状和疤痕。有了院方医生的保证,患者才在9月14日去了医院进行手术,可手术结果让患者大失所望,术前的患者只是嘴唇不太好看,可术后的患者除了眼睛、眉毛还是原样外,两脸、鼻子、嘴、下巴都不成人样,都是畸形。患者一次次打电话找医院,在将近七个月的时候,主治医师说需要做第二次手术,手术以后就会完全恢复正常。在2010年4月23日患者又做了第二次手术,手术后的患者只是从先前的畸形改变成了另外一种畸形,两脸严重变形且变形程度不一样,右脸更严重,一说话或者一笑脸上会出现一个很大的坑,一个鼻孔歪邪且嗅觉下降,嘴巴形状怪异且张不大,现在的下唇不是嘴唇,而是从下唇里面翻出来的肉,总有一种下唇往外翻的感觉,吃东西也从下唇往下漏,吃稍大点的东西进不去,说话不便且常常有唾沫往外溅,下巴形状更怪异,下巴的中间有一个很深很深的坑,下巴和脖子中间的肌肉牵扯疼痛。

医疗过错鉴定时限(优秀15篇)篇三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三)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原告再次提出进行医疗过错责任比例的司法鉴定,医疗过错鉴定申请书。

中华医鉴字046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医方承担轻微责任的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主要事实和理由如下:

1、鉴定书认为,肝衰竭(重型乙、丙型肝炎,药物性肝炎共同作用)是导致患者死亡原因。事实是,患者完全是因为单一的重型乙型肝炎肝衰竭导致患者的死亡,与丙肝病毒和药物无关。李可文死亡前的各项化验指标足以证明本次鉴定书的关于患者死亡原因的结论是错误的。

2、供体的病原学检查没有检验记录,法律原则是重证据不重口供,被告口述进行了检查没有检验记录的证据支持,病原学检查的事实不能成立。因此,鉴定书认为供者的肾脏符合肾移植要求的结论是错误的。

故此,原告再次提出进行医疗过错责任比例的司法鉴定。请求本案法庭支持原告的上述请求。

此致

来源:作者:

书样本。

申请事项:申请法院委托对××××医院对陈××的诊疗行为进行医疗过错鉴定。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诉×××医院一般医疗损害一案现北京市××区人民法院已经立案。

为查明事实,明确责任,现申请人依法申请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医院对徐陈××诊疗行为进行医疗过错鉴定,请法院依法核。

此致

北京市××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月××日。

【扩展阅读篇】。

1.∶评论的话2.∶含有说明、解释或评论的话;作说明或讲解用的话偶尔有对正文的讲解和带解释性的注,但无评语3对某人的看法与对这人的感觉详细解释评论的话。清唐鉴《廪贡生王府君墓志铭》:“昔年官京师,阅倭艮峯日记,见其上方评语,有曰‘子涵子洁’者,问之,则其河南同志王检心、王涤心也。”《二十年目睹之怪现状》第一回:“就将这本册子的记载,改做了小说体裁,剖作若干回,加了些评语。”赵树理《三里湾·决心》:“玉生一时想不出适当的评语来,只笼统地说:‘我觉着你各方面都很好!’”编辑本段评语范文x同学是个文静懂事的女孩,踏实、稳重、有礼貌,时刻起着模范带头作用,给同学们作出表率。上课时用心听讲的神情,让人感到你的专注、认真。你的作业干净整洁、字迹又漂亮,令老师感到非常满意。你思维灵活,接受能力较强,勤于思考,大胆质疑。你的学习成绩一直都很好,在班里是一个的好女生。愿你永远健康、漂亮、快乐、上进,在知识的海洋里遨游,做一个强者、胜利者!你的聪明加上勤奋好学会令你成功,老师深深地祝福你。

医疗过错鉴定时限(优秀15篇)篇四

申请人:***。

住址:************************。

电话:

被申请人:

联系人:

电话:

请求事项。

请求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依法指定司法鉴定机构对被申请人的医疗行为是否有过错以及过错与申请人的损害结果是否有因果关系进行鉴定。

具体鉴定事项。

1,ct复查不及时。

1/6。

__来源网络整理,仅作为学习参考。

2,神经外科会诊不及时。

3,手术延误。

4,上述过错与最后病人出血量增加,以及后来的严重后遗症有因果关系。

5,过错与后果因果关系的参与度有多大。

事实和理由。

1,ct复查不及时。

患者于8月2日2点出现再出血症状并不断加重,需要神经内科及时复查ct。但事实上5点才在会诊后做的ct。根据复查ct报告脑出血已经从入院的10毫升增加为60毫升。因为手术不能清除全部出血,而手术记录记载清除出来的血有60毫升,证明出血量在60毫升以上。根据**主任查房意见出血在100毫升。如果及时做ct,可能在出血30-40毫升的时候及时手术。

__来源网络整理,仅作为学习参考点至5点之间做手术已经符合时间要求。

2,神经外科会诊不及时。

根据病程记录,从2点后病情不断加重。已经具备需要神经外科会诊的条件。但5点神经外科会诊才进行。

3,手术延误。

因为上述原因,手术在发病后次日7点开始。此时,发病已经14小时,再出血已经发生5小时。出血量在60-100毫升之间。已经丧失了最佳手术时机,尽管手术挽救了生命,但确带来了严重的后遗症。

北京法源司法鉴定中心。

申请人:***。

3/6。

__来源网络整理,仅作为学习参考。

20xx-3-8。

诉讼代理人:

申请事项:申请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医院对陈××的诊疗行为进行医疗过错鉴定。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诉×××医院一般医疗损害一案现北京市××区人民法院已经立案。

为查明事实,明确责任,现申请人依法申请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医院对徐陈××诊疗行为进行医疗过错鉴定,请法院依法核。

4/6。

__来源网络整理,仅作为学习参考乙型肝炎肝衰竭导致患者的死亡,与丙肝病毒和药物无关。李可文死亡前的各项化验指标足以证明本次鉴定书的关于患者死亡原因的结论是错误的。

2、供体的病原学检查没有检验记录,法律原则是重证据不重口供,被告口述进行了检查没有检验记录的证据支持,病原学检查的事实不能成立。因此,鉴定书认为供者的肾脏符合肾移植要求的结论是错误的。

3、鉴定书认为患者长期接受免疫抑制剂,全身处于免疫抑制状态,病死率高预后差,故被告的医疗过失行为对患者的死亡应承担轻微责任。这一结论是错误的。事实是,李可文术前肝功化验各项指标完全正常,免疫状态正常,因为本次住院术后感染乙型肝炎,是被告医院造成的医源性乙肝感染,被告不能举证证明提供了合格的肾源,并非法私自使用了生物制剂alg(可能带有乙肝病毒)药物,导致了李可文的乙肝病毒感染。其后,又因被告的误诊误治,导致了李可文乙肝病毒巨量复制肝细胞坏死肝功能衰竭,从而导致李可文死亡!

5/6。

北京市××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月××日。

6/6。

__来源网络整理,仅作为学习参考。

医疗过错鉴定时限(优秀15篇)篇五

申请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工作单位,职业,住址,联系电话。被申请人:单位名称(要写全称),地址,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职务。

申请事项。

申请对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医疗纠纷作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事实和理由。

xxxx年x月x日,申请人到被申请人处就诊,因...............(写明事实经过及要求申请作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理由,可分两段写,第一段写事实,第二段写明理由。)。

此致

xxxx县(区)卫生局。

申请人:xxx。

xx年xx月xx日。

附:证据材料......。

医疗过错鉴定时限(优秀15篇)篇六

申请事项。

请求对南川区人民医院与徐红梅医疗纠纷中的医疗过错进行鉴定。

事实与理由。

[201x]022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申请人认为,该鉴定书不足以成为本案的判案依据。理由如下:

一、申请人在一审中主张的最根本的法律关系是“过错赔偿”,这应该是法院委托鉴定的重点,而不是“徐红梅医疗事故争议”委托鉴定。申请人在一审诉讼中,主要是追究南川区人民医院的医疗过错,而一审法院直接以“徐红梅医疗事故争议”为由委托重庆市医学会进行鉴定,显然有误导当事人的意思,是欺负申请人不懂法律、不懂医疗诉讼程序的恶劣行径,是从法律上蛮横的强奸了申请人,是司法不公正的表现。

二、重庆医鉴[201x]022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在鉴定意见中表述的医方过失行为与鉴定结论自相矛盾,其过错与死亡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的表达严重不符合客观逻辑。

羊水栓塞的死因是否可以掩盖医疗机构的一切过错责任?徐红梅发生羊水栓塞死亡后果与整个手术诊疗过程究竟有没有关系?是否徐红梅此次手术必然会发生羊水栓塞?申请人认为:徐红梅作为39岁高龄产妇,有前二次剖宫史,目前是实施第三次剖宫术,本来发生各类产科并发症的机率就较大,而医方在主观意识上并没有将徐红梅列入高危产妇,也没有配备足够应对高危产妇的技术力量来实施本次手术,甚至连最常规的术前多项必要的检查也是延用十天前的产检结果??正所谓“意识决定成败”——医方的主观轻率意识是造成徐红梅发生羊水栓塞死亡的主观因素,应当承担主要或完全责任。任谁都可以看出,重庆医学会下达的“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轻微责任”的鉴定结论与医方存在的过失之间是不符合逻辑的,我们有理由认为:医学会是站在医疗机构的立场上给予的.结论,是一种对医疗机构过失的保护行为,因此需要重新对医方过错责任程度进行司法鉴定。

三、重庆医鉴[201x]022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鉴定有遗漏。在鉴定现场,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论用口述还是书面提出,均应成为专家鉴定的参考,患方当时曾口头提出医方在手术前未对徐红梅做血常规、尿常规、b超、心电图等一系列的术前常规检查,而是采用十天前徐红梅在该院检查的结果作为手术依据(详见病历),这符合诊疗法规吗?但在《鉴定书》中,专家只字未提。——这些常规检查延用十天前的结果是否符合诊疗规范?如果不符合诊疗规范,是否属于术前准备不充分的过失范畴?这需要在过错责任鉴定中进一步鉴定。另外,医方在手术过程中,在对病人实施所谓的抢救过程中,让病人家属签署了两份病危通知书,这是怎么回事?合符诊疗规范吗?如果不符合规范,是否涉嫌病历造假?这些疑问也需要在司法鉴定中予以鉴定。

四、通过对羊水栓塞病理的研究而得出的几点推断。

大家都知道羊水栓塞是羊水进入母体循环引发的产科并发症,但羊水在一般情况下是很难进入母体循环的,除非达到下列条件:

1、损伤:产程中,宫颈扩张过程过速或某些手术操作损伤宫颈内静脉或剥离胎膜时蜕膜血窦破裂。

2、过高的宫内压:不恰当或不正确地使用缩宫素以致宫缩过强。另外在第2产程中强力压迫子宫以迫使胎儿娩出,这些都是人为地导致afe的重要因素;而双胎、巨大儿、羊水过多则系病理性因素的宫腔内压过高而使羊水经破裂的胎膜从开放的血窦进入母体血循环。

3、某些病理性妊娠因素:胎盘早期剥离、前置胎盘、胎盘边缘血窦破裂,羊水可经破裂的羊膜及已开放的血窦进入母血循环。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委托人:谢晓东。

201x年6月7日。

电话:15310288202。

文档为doc格式。

医疗过错鉴定时限(优秀15篇)篇七

住址:************************。

电话:

被申请人:

联系人:

电话:

请求事项。

请求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依法指定司法鉴定机构对被申请人的医疗行为是否有过错以及过错与申请人的损害结果是否有因果关系进行鉴定。

具体鉴定事项。

1,ct复查不及时。

2,神经外科会诊不及时。

3,手术延误。

4,上述过错与最后病人出血量增加,以及后来的严重后遗症有因果关系。

5,过错与后果因果关系的参与度有多大。

事实和理由。

1,ct复查不及时。

患者于8月2日2点出现再出血症状并不断加重,需要神经内科及时复查ct。但事实上5点才在会诊后做的ct。根据复查ct报告脑出血已经从入院的10毫升增加为60毫升。因为手术不能清除全部出血,而手术记录记载清除出来的血有60毫升,证明出血量在60毫升以上。根据**主任查房意见出血在100毫升。如果及时做ct,可能在出血30-40毫升的时候及时手术。

根据8月1日22点10分的门诊病历记载,发病已经5小时。到次日2点,发病已经9小时。如果在3点左右完成ct检查,在4点至5点之间做手术已经符合时间要求。

2,神经外科会诊不及时。

根据病程记录,从2点后病情不断加重。已经具备需要神经外科会诊的条件。但5点神经外科会诊才进行。

3,手术延误。

因为上述原因,手术在发病后次日7点开始。此时,发病已经14小时,再出血已经发生5小时。出血量在60-100毫升之间。已经丧失了最佳手术时机,尽管手术挽救了生命,但确带来了严重的后遗症。

综上所述,被告葫芦岛中心医院存在诊断和治疗的延误,导致本有可能及时诊断治疗的脑出血因为过错而加重了病情。其过错和病人后来的大量脑出血存在因果关系。

此致

北京法源司法鉴定中心。

20xx-3-8。

诉讼代理人:

申请事项:申请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医院对陈××的诊疗行为进行医疗过错鉴定。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诉×××医院一般医疗损害一案现北京市××区人民法院已经立案。

为查明事实,明确责任,现申请人依法申请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医院对徐陈××诊疗行为进行医疗过错鉴定,请法院依法核。

1、鉴定书认为,肝衰竭(重型乙、丙型肝炎,药物性肝炎共同作用)是导致患者死亡原因。事实是,患者完全是因为单一的重型乙型肝炎肝衰竭导致患者的死亡,与丙肝病毒和药物无关。李可文死亡前的各项化验指标足以证明本次鉴定书的关于患者死亡原因的结论是错误的。

2、供体的病原学检查没有检验记录,法律原则是重证据不重口供,被告口述进行了检查没有检验记录的证据支持,病原学检查的事实不能成立。因此,鉴定书认为供者的肾脏符合肾移植要求的结论是错误的。

故此,原告再次提出进行医疗过错责任比例的司法鉴定。请求本案法庭支持原告的上述请求。

此致

北京市××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月××日。

医疗过错鉴定时限(优秀15篇)篇八

申请人:***住址:************************电话:

被申请人:

联系人:

电话:

请求事项。

请求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依法指定司法鉴定机构对被申请人的医疗行为是否有过错以及过错与申请人的损害结果是否有因果关系进行鉴定。

具体鉴定事项。

1,ct复查不及时。

2,神经外科会诊不及时。

3,手术延误。

4,上述过错与最后病人出血量增加,以及后来的严重后遗症有因果关系。

5,过错与后果因果关系的参与度有多大。

事实和理由。

1,ct复查不及时。

患者于8月2日2点出现再出血症状并不断加重,需要神经内科及时复查ct。但事实上5点才在会诊后做的ct。根据复查ct报告脑出血已经从入院的10毫升增加为60毫升。因为手术不能清除全部出血,而手术记录记载清除出来的血有60毫升,证明出血量在60毫升以上。根据**主任查房意见出血在100毫升。如果及时做ct,可能在出血30-40毫升的时候及时手术。

根据8月1日22点10分的门诊病历记载,发病已经5小时。到次日2点,发病已经9小时。如果在3点左右完成ct检查,在4点至5点之间做手术已经符合时间要求。

2,神经外科会诊不及时。

根据病程记录,从2点后病情不断加重。已经具备需要神经外科会诊的条件。但5点神经外科会诊才进行。

3,手术延误。

因为上述原因,手术在发病后次日7点开始。此时,发病已经14小时,再出血已经发生5小时。出血量在60-100毫升之间。已经丧失了最佳手术时机,尽管手术挽救了生命,但确带来了严重的后遗症。

北京法源司法鉴定中心。

申请人:***20xx-3-8医疗过错鉴定申请书二:医疗过错鉴定申请书(868字)申请人:,女,年月日生,汉族,北京人,唐山市有限公司科退休,现住: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内大街号,联系电话:

诉讼代理人:

申请事项:申请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医院对陈的诊疗行为进行医疗过错鉴定。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诉医院一般医疗损害一案现北京市区人民法院已经立案。

为查明事实,明确责任,现申请人依法申请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医院对徐陈诊疗行为进行医疗过错鉴定,请法院依法核。

1、鉴定书认为,肝衰竭(重型乙、丙型肝炎,药物性肝炎共同作用)是导致患者死亡原因。事实是,患者完全是因为单一的重型乙型肝炎肝衰竭导致患者的死亡,与丙肝病毒和药物无关。李可文死亡前的各项化验指标足以证明本次鉴定书的关于患者死亡原因的结论是错误的。

2、供体的病原学检查没有检验记录,法律原则是重证据不重口供,被告口述进行了检查没有检验记录的证据支持,病原学检查的事实不能成立。因此,鉴定书认为供者的肾脏符合肾移植要求的结论是错误的。

3、鉴定书认为患者长期接受免疫抑制剂,全身处于免疫抑制状态,病死率高预后差,故被告的医疗过失行为对患者的死亡应承担轻微责任。这一结论是错误的。事实是,李可文术前肝功化验各项指标完全正常,免疫状态正常,因为本次住院术后感染乙型肝炎,是被告医院造成的医源性乙肝感染,被告不能举证证明提供了合格的肾源,并非法私自使用了生物制剂alg(可能带有乙肝病毒)药物,导致了李可文的乙肝病毒感染。其后,又因被告的误诊误治,导致了李可文乙肝病毒巨量复制肝细胞坏死肝功能衰竭,从而导致李可文死亡!举例说,司机驾驶机动车违规发生交通事故将行人撞死,鉴定责任时要对死者分别对待,这位死者身体太弱不禁撞,如果死者身体强壮就不会撞死,所以,死者身体太弱应当承担死亡的主要责任,而违规的司机承担轻微责任。这样的鉴定结论难道不够可笑吗?故此,原告再次提出进行医疗过错责任比例的司法鉴定。请求本案法庭支持原告的上述请求。

医疗过错鉴定时限(优秀15篇)篇九

诉讼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事项:_________________申请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_____________医院对__________的.诊疗行为进行医疗过错鉴定。

事实和理由:_________________。

申请人诉_______________医院一般医疗损害一案现__________市__________区人民法院已经立案。

为查明事实,明确责任,现申请人依法申请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__________医院对__________诊疗行为进行医疗过错鉴定,请法院依法核。

此致

__________人民法院。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_____日。

医疗过错鉴定时限(优秀15篇)篇十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医疗过错司法鉴定活动,保证鉴定质量,实现医疗过错司法鉴定的科学、客观、独立、公正,保障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根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的医疗过错司法鉴定(以下简称医疗过错鉴定)是司法鉴定人(以下简称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和专门知识对医疗纠纷诉讼中医方在诊断、抢救、治疗、护理、管理等行为中是否存在过错以及过错与患者损害后果之间的关系及其程度进行鉴别和判断,并出具鉴定结论或意见的活动。

第三条本规则适用于重庆市从事医疗过错鉴定的、鉴定人及其鉴定活动。

第四条司法鉴定机构(以下简称鉴定机构)和鉴定人从事医疗过错鉴定活动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五条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独立进行医疗过错鉴定活动,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干涉。

第六条鉴定机构和鉴定人从事医疗过错鉴定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执行相关鉴定规范和鉴定标准。

第八条鉴定机构和鉴定人从事医疗过错鉴定活动,应当接受国家、社会和委托方、当事人的监督。

第九条鉴定机构应当依据委托方提供的鉴定材料进行医疗过错鉴定。送鉴材料的真实、合法和完整性由委托方负责。

第十条医疗过错鉴定实行回避、时限和错鉴责任追究制度。

(三)抢救急、危患者,在规定时间内(6h)补记的病历;。

(五)司法机关的询问笔录及其它有关材料。

(一)查验鉴定委托方案件承办人工作(身份)证件;。

(三)听取委托鉴定的有关情况介绍;。

(四)查验鉴定委托事项是否符合受理范围,是否明确、具体;。

(六)商定是否需要修正鉴定委托事项;。

(七)决定受理的',办理受理登记手续,需要补充鉴定材料的,应告知补充后予以受理。

采用函件委托的,鉴定机构应在收到函件之日起七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答复。

第十四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鉴定机构不得受理,退回送鉴材料,并说明理由:

(一)委托鉴定的主体不符合规定的;。

(二)委托鉴定的事项超出鉴定机构业务范围或鉴定能力的;。

(三)送鉴材料不具备鉴定条件或与鉴定事项不符的。

第十五条鉴定机构决定受理的,应依照重庆市物价部门和司法行政部门联合制定的收费办法及标准收取鉴定费用。

第十六条鉴定机构接受医疗过错鉴定委托后,应指派或由委托方随机抽选2名以上鉴定人,并聘请3名以上具有相关临床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专家同时参与鉴定。涉及多专业的,主要学科的专家应当占二分之一以上。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鉴定人应当回避:

(一)鉴定人是案件当事人或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鉴定人或其近-亲属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

(三)鉴定人担任过本案的侦查、检察、审判人员或证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鉴定人参加过本案同一事项的鉴定的;。

(五)鉴定人存在可能影响公正鉴定的其它情形的。

根据本规则第16条规定聘请参与鉴定的专家的回避,适用本条前款规定。

第十八条鉴定前需要对患者进行专门检查的,鉴定机构应当告知委托方将患者送到指定的进行检查。

委托方和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到场的时间、地点等由鉴定机构提前告知委托方,再由委托方通知当事人及其代理人。

第二十条鉴定人听取有关意见和询问有关情况应按以下步骤进行:

(一)宣布本案鉴定人姓名和参与鉴定专家人数;。

(二)询问到场当事人是否申请本案鉴定人回避;。

(三)委托方介绍案由、鉴定目的以及有关情况;。

(四)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发表与鉴定有关的意见;。

(五)询问到场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有关情况。

医疗过错鉴定时限(优秀15篇)篇十一

医疗事故鉴定共分第一级、第二级、第三级医疗事故鉴定,各级的.鉴定机构的确定有明确的规定。

我国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和盛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

如果,对初次的医疗事故鉴定结论不服的,往往都在鉴定文书的最后一页,规定当事人可以在15日内,向盛自治区、直辖市医学会,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由省级医学会负责再次组织鉴定工作。这就是第二级医疗事故鉴定。

省级医疗事故鉴定的程序与市县级医疗事故鉴定的程序相同,鉴定机构往往设定在各地省会、直辖市卫生局、或者医学会,出具的医疗事故鉴定被告为:xx省(自治区)医疗事故鉴定书。

在我国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中,还规定了中华医学会可以组织疑难、复杂并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医疗事故争议的技术鉴定工作。这也就是我国的第三级医疗事故鉴定了!

相关法律法规:

因、伤残等级鉴定的,并应当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法医参加专家鉴定组。

医疗过错鉴定时限(优秀15篇)篇十二

内容提要:法医就“医疗过错司法鉴定”在司法实务界,在医疗纠纷案件的处理中,是最后一着比较实用的“棋子”,这是因为医疗损害责任也是适用医疗过错责任原则,然而实用并不代表准确。

笔者就“法医”释义,法医没有执业医师资质、法医病理鉴定、法医临床鉴定等方面论述,法医就“医疗过错司法鉴定”是无效鉴定。

根据我国三大诉讼法鉴定问题“法定主义”的原则,建议立法机关就“医疗”的专门性问题鉴定,授予中华医学会鉴定。

在《侵权责任法》第七章规定了医疗损害责任。根据本法第54条规定适用的是过错责任原则。由是在医疗损害责任中,有否“医疗过错行为及其发生人身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这两个问题的鉴定结论,是一切医疗纠纷案件争议中最为关键的问题。

在《侵权责任法》之前的司法实务中,经医学会鉴定不构成医疗事故的,各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即法释(2003)20号,其中二“因医疗事故以外原因引起的其他医疗赔偿纠纷需要进行司法鉴定的,按照《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组织鉴定”。由此,患方当事人又可聘请法医进行医疗过错司法鉴定。如果有医疗过错,可以根据《通知》,其中一“因医疗事故以外原因引起的其他医疗赔偿纠纷,适用《民法通则》的规定。”这种医疗纠纷案件,适用了鉴定二元化,除了程序上的尴尬之外,也造成了构成医疗事故的比不构成医疗事故的案件赔偿额更低的结果。

在《侵权责任法》实施后,最高人民法院又出台了法发[2010]23号司法的解释,其中三“人民法院适用侵权责任法审理民事纠纷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照职权决定进行医疗损害鉴定的,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及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组织鉴定”。笔者于2015年3月24日在法律图书馆、论文资料库已发表“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机构”法定设立的探究一文,供参考。

对于法医就“医疗过错司法鉴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都不相信,根据我国民法专家杨立新教授的说法,因为作鉴定人是法医。(注1)那么法医就“医疗过错司法鉴定”错在哪里呢?如何应对?才能使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相信呢!

在论述之前,笔者就“医疗过错”基本法理予以赘述:

1、医疗过错是指行为主体的主观方面,它包括故意和过失。在医疗纠纷案件中,故意行为属于故意伤害论,不在本文讨论之列。

2、医疗差错是属于医疗过错,也是指医疗过失行为。

3、医疗事故在医学会鉴定中已明示“医疗过失行为及其人身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也属医疗过错。

4、医疗损害是指侵权损害赔偿的医疗损害,如直指侵权行为,建议适用王利明教授推荐的《布莱克法律辞典》的解释:“专业人士的不法行为或技能不合理欠缺。”医疗损害直指侵权行为,也属医疗过错。

由此可见,医疗过错是指医疗差错、医疗事故、医疗损害的总称。

一、法医就“医疗过错”鉴定中鉴定人资质不够格,再加上“司法鉴定”的皇冠,可以造成在司法实践中有关“医疗过错”鉴定问题的误导、悖乱。

什么是法医?商务印书馆2001年版的《代现汉语词典》,把“法医”释义为“法院中负责用法医学来协助审理案件的医生”。上海辞书出版社的1979年版的《辞海》,将“法医”释义为“用法医知识,解决侦查审判工作中有关医学问题的专业人员”。显然,《辞海》对“法医”作出的条目释义更为准确,即《现代汉语词典》的释义出现了一个致命的错误,就是错把法医当医生。在此基础上,如果有人把“法医”进一步引申为代表法律的医生,则更加缪之千里。(注2)

根据《执业医师法》第12条、第14条规定,法医不属于“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专业医务人员。”由此可知,法医不是给人看病治病的医生,根据《执业医师法》的规定,没有取得职业医师资质的人员,根据《布莱克法律辞典》,也不是“医疗损害”辞解释中的专业人士。

笔者为什么说,法医再加上“司法鉴定”的皇冠,是根据《决定》的规定,法医是司法鉴定机构的成员,可以成为法医类鉴定业务中的鉴定人。然而在“医疗过错”的鉴定中法医连执业医师资质都没有,即使戴上“司法鉴定”的皇冠,就“医疗过错”进行司法鉴定,显然误导、悖乱。

二、法医类业务中法医病理鉴定与法医临床鉴定,在“医疗过错行为及其人身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这两个问题的鉴定中无权涉及。

根据《决定》第17条第一款,法医类鉴定,包括法医病理鉴定、法医临床鉴定、法医精神病鉴定、法医物证鉴定和法医毒物鉴定。根据以上规定,与医疗纠纷案件有关的是法医病理鉴定和法医临床鉴定。

(一)法医病理鉴定,又称尸体鉴定,其相关研究死亡、晚期尸体现象、机械性损伤、窒息。具体职责:死亡的'原因鉴定、死亡的方式鉴定、死亡的时间推断、致伤(死)物的认定、生前伤与死后伤的鉴别、死后个体识别等。而临床病理研究的对象是患病的机体,又可分:1、病理生理学主要研究机能、代谢的变化及其变化发生发展的病因和机理。2、病理的解剖学则测重于研究形态结构的改变。

(二)法医临床鉴定,又称活体损伤鉴定,具体的职责: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损伤与疾病的关系评定、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伤残程度评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的评定、劳动能力评定、活体年龄鉴定、性功能鉴定等。而临床医学是研究患病机体疾病的发生原因、诊断和治疗的一门学科。

由此看来,法医病理鉴定和法医临床鉴定的测重点,是人体致死之后一系列的判断和活体损伤的状态、程度与损伤的关系,而与临床病理学、临床医学有显著的差别。

在医疗纠纷案件中,依照《侵权责任法》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有否“医疗过错行为及其发生人身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这两个关键问题的鉴定,正是与法医病理鉴定、法医临床鉴定无权涉及的内容,且违反我国三大诉讼法中关于鉴定问题“法定主义”原则(司法解释不是法律规定),由是法医就“医疗过错”鉴定的结论自然是无效的。

三、“医疗损害(过错)司法鉴定机构”的设立应予以法定。

在司法实务中,《侵权责任法》实施之后,医疗事故鉴定已归属于卫生行政部门去了。医疗损害(过错)司法鉴定机构,立法机关又以“实体法不规定程序法的内容”(注3)没有出台。那么人民法院怎么办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72条规定,交由法定鉴定部门已落空,指定鉴定部门又可能出错。由是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司法解释(2010)23号。笔者认为:在《决定》中没有“医疗损害”法律用语的含义,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依据《立法法》第42条规定,也没有“医疗损害”具体含义的解释,即使按司法解释(2010)23号去实施能得出“医疗损害(过错)司法鉴定”的鉴定结论吗?显然是不可能。

医疗过错鉴定时限(优秀15篇)篇十三

申请事项:

请求汉台区人民检察院委托有关部门对被害人___的死因作出司法鉴定,确定被害人___的死亡与____医院诊疗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以便认定犯罪嫌疑人何某某应当承担的罪责。

申请理由:

作为犯罪嫌疑人某某涉嫌伤害一案的辩护人,本人根据犯罪嫌疑人某某的请求,认为本案需要对___的死因作出司法鉴定,理由如下:

被害人___被致伤后,即被汉台区看守所干警送往____医院治疗,但____医院将被害人___误诊为“肝破裂,包膜下出血,肝脏挫裂伤”,在治疗过程中,____医院外一科大夫先切开被害人的腹部,但发现被害人的肝脏完好无损,嗣后,____医院外一科大夫又将被害人转往外三科,交由外三科大夫作胸部手术,因延误时间过长,造成被害人死亡。

20__年六月二十九日,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医___、___,汉中市公安局法医___,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法医张正明对被害人___的尸体作出了《尸体检验报告》,该报告载明:“……经治医院未及时明确诊断,对___的治疗时机存在延误”。

20__年八月,____医院与被害人___的亲属达成赔偿协议,____医院一次性赔付给被害人___亲属人民币八万元。

根据以上事实,本律师认为:

1、如果被害人___的死亡是____医院误诊误治的医疗行为直接导致的,那么犯罪嫌疑人某某就不能承担《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伤害(致死)的刑事责任。

2、如果被害人___的死亡是____医院误诊误治的医疗行为直接导致的。那么根据《人体重伤鉴定标准》第六十三条(心脏损伤;胸部大血管损伤)的规定。犯罪嫌疑人某某也不应当承担《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重伤害的刑事责任。

3、司法鉴定还能解决如下问题:被害人___在送往____医院前是重伤、轻伤还是轻微伤,因为本案存在这样的一个问题,被害人___被致伤的伤情是“左肺动脉下支破裂”,《人体重伤鉴定标准》第六十三条规定:心脏损伤;胸部大血管损伤。而“左肺动脉下支破裂”不属重伤范畴,但属不属轻伤还是轻微伤,有待于进行司法鉴定,如果鉴定是轻伤,那么对犯罪嫌疑人某某应当在三年以下处刑;如果鉴定是轻微伤,则不应当追究犯罪嫌疑人某某的刑事责任。

综上所述,本律师恳请贵院委托有关部门对被害人___的死因作出司法鉴定,确定被害人___的死亡与____医院诊疗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从而确定犯罪嫌疑人某某应当承担的罪责。

人民检察院。

申请日期:20__年__月__日

医疗过错鉴定时限(优秀15篇)篇十四

申请事项。

请求对南川区人民医院与徐红梅医疗纠纷中的医疗过错进行鉴定。

事实与理由。

[201x]022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申请人认为,该鉴定书不足以成为本案的判案依据。理由如下:

一、申请人在一审中主张的最根本的法律关系是“过错赔偿”,这应该是法院委托鉴定的重点,而不是“徐红梅医疗事故争议”委托鉴定。申请人在一审诉讼中,主要是追究南川区人民医院的医疗过错,而一审法院直接以“徐红梅医疗事故争议”为由委托重庆市医学会进行鉴定,显然有误导当事人的意思,是欺负申请人不懂法律、不懂医疗诉讼程序的恶劣行径,是从法律上蛮横的强奸了申请人,是司法不公正的表现。

二、重庆医鉴[201x]022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在鉴定意见中表述的医方过失行为与鉴定结论自相矛盾,其过错与死亡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的表达严重不符合客观逻辑。

羊水栓塞的死因是否可以掩盖医疗机构的一切过错责任?徐红梅发生羊水栓塞死亡后果与整个手术诊疗过程究竟有没有关系?是否徐红梅此次手术必然会发生羊水栓塞?申请人认为:徐红梅作为39岁高龄产妇,有前二次剖宫史,目前是实施第三次剖宫术,本来发生各类产科并发症的机率就较大,而医方在主观意识上并没有将徐红梅列入高危产妇,也没有配备足够应对高危产妇的技术力量来实施本次手术,甚至连最常规的术前多项必要的检查也是延用十天前的产检结果??正所谓“意识决定成败”——医方的主观轻率意识是造成徐红梅发生羊水栓塞死亡的主观因素,应当承担主要或完全责任。任谁都可以看出,重庆医学会下达的“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轻微责任”的鉴定结论与医方存在的过失之间是不符合逻辑的,我们有理由认为:医学会是站在医疗机构的立场上给予的.结论,是一种对医疗机构过失的保护行为,因此需要重新对医方过错责任程度进行司法鉴定。

三、重庆医鉴[201x]022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鉴定有遗漏。在鉴定现场,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论用口述还是书面提出,均应成为专家鉴定的参考,患方当时曾口头提出医方在手术前未对徐红梅做血常规、尿常规、b超、心电图等一系列的术前常规检查,而是采用十天前徐红梅在该院检查的结果作为手术依据(详见病历),这符合诊疗法规吗?但在《鉴定书》中,专家只字未提。——这些常规检查延用十天前的结果是否符合诊疗规范?如果不符合诊疗规范,是否属于术前准备不充分的过失范畴?这需要在过错责任鉴定中进一步鉴定。另外,医方在手术过程中,在对病人实施所谓的抢救过程中,让病人家属签署了两份病危通知书,这是怎么回事?合符诊疗规范吗?如果不符合规范,是否涉嫌病历造假?这些疑问也需要在司法鉴定中予以鉴定。

四、通过对羊水栓塞病理的研究而得出的几点推断。

大家都知道羊水栓塞是羊水进入母体循环引发的产科并发症,但羊水在一般情况下是很难进入母体循环的,除非达到下列条件:

1、损伤:产程中,宫颈扩张过程过速或某些手术操作损伤宫颈内静脉或剥离胎膜时蜕膜血窦破裂。

2、过高的宫内压:不恰当或不正确地使用缩宫素以致宫缩过强。另外在第2产程中强力压迫子宫以迫使胎儿娩出,这些都是人为地导致afe的重要因素;而双胎、巨大儿、羊水过多则系病理性因素的宫腔内压过高而使羊水经破裂的胎膜从开放的血窦进入母体血循环。

3、某些病理性妊娠因素:胎盘早期剥离、前置胎盘、胎盘边缘血窦破裂,羊水可经破裂的羊膜及已开放的血窦进入母血循环。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委托人:谢晓东。

201x年6月7日。

电话:15310288202。

医疗过错鉴定时限(优秀15篇)篇十五

申请人:李,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北京市平谷区,电话:

申请事项。

请求对北京市平谷区医院医疗过错进行鉴定,如存在过错请确定参与度。

事实理由。

申请人诉北京市××区医院医疗纠纷一案已经贵院受理,本案已经医疗事故鉴定,鉴定结论虽为不构成医疗事故,但从分析意见中可以明确医院的医疗行为存在严重过错。申请人也坚持认为北京市××区医院的治疗行为存在医疗过错,今为查明案件事实,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第四项、《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条之规定特申请进行司法过错鉴定,请予准许。

此致

北京市××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申请日期:

相关范文推荐

    六月入党积极份子思想汇报(汇总22篇)

    思想汇报是在一段时间内对自己的思想、感情以及对生活、工作、学习等方面的体会和认识进行总结和反思的一种书面材料,它是对自己成长历程的记录和思想的表达。以下是小编为

    我的家乡吕梁三年级(优质23篇)

    写一篇优秀作文需要不断积累词汇和思考能力,提高自己的表达和写作水平。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一些优秀作文范文,希望能给大家带来一些写作的启示。家乡,这个平凡的字眼

    我与故乡再见时(实用21篇)

    优秀作文是在语文教学中被认可的一种写作形式,它要求学生在语言、表达和逻辑思维等方面都具备一定的水平。这些优秀作文范文展示了作者独特的见解和丰富的情感世界,让人感

    护±年终工作总结范文(12篇)

    通过这个月的总结,我能清晰地了解到自己工作中的优势和不足。为了更好地指导大家写月工作总结,小编整理了一些范文,供大家参考和学习。20xx年不知不觉间已经成为过去

    心电图实习自我鉴定(热门21篇)

    在实习鉴定中,我们可以对学生的成果、问题和经验进行详细记录和总结,为后续的实习安排提供参考。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实习鉴定范文,供大家参考。希望对大家编写实习鉴

    春季中班教学工作总结(优秀19篇)

    教学工作总结能够促进教师与学生、家长之间的交流与沟通,增进教育教学的合作与协调。希望大家能够从下面的教学工作总结范文中汲取经验,提高自己的写作水平。

    欢声笑语过六一小学三年儿童节(优秀18篇)

    优秀作文需要注意细节的处理,用恰当的修辞手法让文章更加生动。接下来,我们一起来欣赏一些优秀作文的片段,看看别人是如何运用语言魅力和观点独特性来打动读者的。

    我们家的极品爷俩初中(通用18篇)

    优秀的作文不仅要求语言准确、用词恰当,还要有一定的文采和修辞手法的运用。接下来,我们将分享一些优秀作文的范文,希望能够给大家带来一些写作的灵感和启发。

    教职工大会通知范文(23篇)

    职工应该具备积极进取的精神,敢于面对挑战和承担责任。这里有一些职工总结的范文,希望能为大家提供一些写作思路和指导。全校各分工会:为了欢庆20xx年元旦,活跃节日

    税源管理科工作计划(优秀18篇)

    通过编写工作计划书,我们可以对自己的工作进行全面的考量和计划,避免遗漏和冲突。接下来是一份实用可行的工作计划书范文,供大家参考和借鉴。这学期开始我们根据计划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