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装备管理制度(专业17篇)

时间:2023-11-07 作者:琴心月公安装备管理制度(专业17篇)

规章制度的制定是为了明确员工的职责和权利,使组织内部的工作有序进行。不同类型的组织都有适用于自身的规章制度,以下是一些范文供大家参考。

公安装备管理制度(专业17篇)篇一

本规定适用于本公司各种个人安全防护用品及消防装置的使用和管理。

劳动防护用品是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所必不可少的一种预防性装备,为防止在日常生产作业中发生伤亡事故及预防职业病的发生,必须保证防护用品的质量安全可靠,操作者还要学会正确使用防护用品,根据作业环境的危害程度,合理选用。

安全帽主要用来保护劳动者的头部,减缓撞击伤害,以保证职工的安全。安全帽的`采购、使用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1)安全帽的购置,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对安全帽的规定,必须有制造厂名、商标及型号、制造年月、许可证编号及产品合格证等,禁止使用不合格产品,还应具备重量轻、透气性好的优点。安全帽必须能够承受5000n的冲击力,在发生安全事故时能确保人的头部不受伤害。

(2)安全帽必须妥善保管,正确使用。员工在进入生产作业现场时,必须按尺寸选用并佩带合适的安全帽,扣好下腭带,调整好帽衬间距,不得轻易松脱和摇晃,作业中不得将安全帽脱下,搁置一旁或当坐垫使用。

(3)帽壳破损、缺少下颚带、缺少帽衬(帽箍、顶衬、后箍)等的安全帽不得使用。

(4)安全帽的领用必须以旧换新,以生产车间为单位,每两年更换一次。

安全带由带子、绳子和金属配件组成,是高处作业人员预防坠落伤亡的防护用品。安全带的购买和使用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1)安全带的购置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对安全带规定的构造、型式、材料、技术性能和使用保管的要求,不得采购和使用不合格产品。

(2)安全带金属配件上应有永久性字样的商标、合格证和验证,并注明产品名称、生产年月、拉力试验、冲击重量、制造厂名称、检验员姓名及保管使用注意事项。

(3)凡坠落有效高度达2米及2米以上的高处作业人员必须正确使用安全带。

(4)安全带应高挂低用,防止摆动碰撞,使用3m以上长绳应加缓冲器。缓冲器、速差装置和自锁钩可以串联使用。严禁将绳打结使用和将钩直接挂在安全绳上使用。

(5)安全带使用两年应按批量抽验一次,试验合格方可继续使用,抽验的安全带必须更换安全绳。

(6)安全带的使用期为3~5年,当出现异常现象时应提前报废。

呼吸防护器分为防护口罩和防护面具两类,在有粉尘或有害气体的环境中工作时必须佩戴呼吸防护器。呼吸防护器的购买和使用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1)呼吸防护器特别是防护面具的购置,必须有制造厂名、商标及型号、制造年月、许可证编号及产品合格证等,禁止使用不合格产品。

(2)防护面具中的活性炭必须按要求定时更换。

(3)喷漆工在喷涂作业时必须佩戴防护口罩,电焊、气焊工在进行焊接作业时必须佩戴防护面具,操作者在使用砂轮打磨焊道时必须佩戴防护面罩。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各类固定和可移动的消防设施,包括消防栓、干粉灭火器和二氧化碳灭火器等设备。

(1)公司各类消防设施应当由专人负责,统一管理。购置的各类消防设施必须有制造厂名、商标及型号、制造年月、许可证编号及产品合格证等,禁止使用不合格产品。

(4)干粉灭火器使用年限是10年,推车式干粉灭火器使用年限是10年,二氧化碳灭火器使用年限是12年,各类灭火器要严格遵守使用年限,到期及时更换。

公安装备管理制度(专业17篇)篇二

1、仪器仪表的领用与建帐。班组根据生产工艺文件的规定制定新产品工艺方案、设备和仪器改造方案,确定尚不齐全或应该添置的项目。然后通过车间仪表员报请主管部门批准或领用仪器仪表计划。到货后,办理领用手续,建立帐卡,验收仪器仪表。班组验收仪器仪表一般是配合仪表员进行,内容有:外观检查,即检查外壳包装是否损坏;成套性检查,即根据装箱单、说明书清点主机、辅机、附件和专用工具、随机图纸、技术资料、说明书和外设接线等;性能检验,即按说明书上规定的技术指标进行逐项检查。大型、精密、稀有仪还应填写验收报告,同时将图纸、技术资料交上级主管部门存档,班组一般只保存说明书(或其复印件)。

2、遵守周期检查制度。为了保证仪器仪表功能的准确性、一致性、可靠性,班组必须按照主管部门有关周期检定制度的规定,按时、按量把仪器仪表送交检验、检定,搞好计量仪器的传递工作,并保存好检定卡片或表格、记录。

3、搞好仪器仪表的`维护保养工作。仪器仪表的维护保养的主要内容是防尘、防潮、反腐、防老化工作。要每天用干布擦拭外壳,停用时应用布罩遮盖。部分仪器还有避光的要求,对于仪器仪表中的灰尘要请有关人员定期清除。

4、做好精密仪器仪表的管理工作。精密、贵重、稀有仪器仪表应该从使用、保管、维护、检查等几个方面切实做好工作。对这类设备要严格实行'四定'、'五不'的管理维护制度。

(1)、'四定'是指:定使用地点,定使用人员,定检修人员,定专用管理制度。

(2)、'五不'是指:开机不离人,精机不粗用,不带病工作,不违及操作规程,不在仪器上堆放其它仪器及物品。

5、做好管理工作。

理。管理的方法是附件随仪器一起建帐,规定固定存放地点,建立借用制度,规定仪器和附件换人使用时的交接手续。

术资料应和班组工艺文件一起保管,班组长换人,应清理移交。这些资料只能借阅,不能交私人保管。

(3)、仪器仪表的遗失处理。对于个人保管的仪器仪表,不管主客观原因发生的遗失情况都应认真进行处理,并立即上报主管部门,针对不同情节,采取行政处分加经济赔偿的方法。各单位都应建立仪器遗失赔偿制度。

(4)、仪器仪表事故的处理,参照设备事故处理的方法。

(5)、仪器仪表的报废和利用。仪器仪表确因使用年限长久,性能低劣、事故造成严重损坏等而无法修复,或因科技发展而失其价值,班组可通过车间向主管部门提出报废申请。主管部门经有关机构技术鉴定、审查同意后,填写报废申请单,报领导审批,正式报废。报废后的仪器由主管部门统一处理。

公安装备管理制度(专业17篇)篇三

为了切实加强对职工劳动防护用品和保健发放的管理,保障职工的安全与健康,特制定本制度。

适用于本公司各部门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发放和管理。

(1)安保部负责劳保用品发放标准的制定,并监督检查职工的佩戴情况。

(2)人力资源部负责劳保用品的发放。

(3)各部门具体实施。

(1)职工个人要按照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和防护要求,认真正确使用,并妥善保管,部分公用劳保用品可由车间或班组统一保管。

(2)职工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标准,由安保部统一制定,劳动防护用品的领取、保管、发放由人力部专人负责。

(3)采购、发放和使用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必须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安全鉴定证。

(4)凡从事多种作业或在多种劳动环境中作业的人员,应按其主要作业的`工种和劳动环境配备劳动防护用品。如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在从事其他工种作业时或在其他劳动环境中确定不能适用的,应另配或借用所需的其他劳动防护用品。

(5)在生产设备受损或失效时,有毒有害气体可能泄漏的作业场所,除对作业人员配备常规劳动防护用品外,还应在现场醒目处放置必需的防毒护具,以备逃生、抢救时应急使用。相关单位还应有专人和专门措施,保护其处于良好待用状态。

(6)安保部对发放标准具有解释权,对劳动保护用品质量和技术要求进行监督,并及时向上级部门进行信息反馈。

(7)对工作需要,超范围发放小件劳动保护用品,由单位申请,管理部审核,副总审批,管理部登记发放。

(8)各单位应免费为职工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不得以货币或其他物品替代应当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

(9)对涉及发放标准修改,新项目新涉及的劳动保护用品,由安保部报主管领导审批,方可解决,并上报公司审核备案。

(10)长期(6个月以上)因病休息的员工,相应延长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时间。

(11)对因工造成损坏的特种型防护用品,由安保部审批,更换。对非因工造成劳动防护用品损失的,按劳动防护用品使用年限折价赔偿。

(12)对安全性能高、正常工作时容易损耗的劳动防护用品,如安全帽、防护镜、面罩、呼吸器、绝缘手套等,应按有效防护功能最低指标和有效使用期的要求,强制检验或报废。

(13)特种防护用品中的防护口罩、防护手套、护耳器等应发放到个人,由个人专管专用,其余可发放至班组,班组保管,集体使用,保证应急情况方便使用。

(14)员工进入生产装置或施工作业现场,必须按照规定穿戴防护用品,否则按照违章处罚。

(15)各部门对特种型防护用品如:防毒面具等,要建立台帐,常用的防护用品应存放在公众易于取用场所,定点定人专管,做到防潮、防高温、防锐器等损坏。

(16)对使用方法比较复杂的防护用品,如:防毒面具、呼吸器等必须进行使用前学习培训,正确掌握其使用方法。

(1)根据各单位提出的风扇年审报计划和实际情况,由工程部调查落实后,分类汇总、报主管副总审批。

(2)工程部负责各类降温风扇编号、发放、管理、登记工作。

(3)风扇电机烧坏后,使用单位负责送电修、修复。如电机不能修复、确认报废,以及其他部件损坏或丢失要写出书面报告,上报设备部。如人为损坏或丢失由责任单位落实到人,照价赔偿。

(4)现场的降温风扇根据季节的变化,由各单位安全员负责保管或发放使用。

(5)现场风扇必须做到人走风扇停。如发现现场没人风扇仍然启动的单位(用于物料、设备降温的风扇除外)对责任人处罚50元。

(6)现场因工作需要常年固定使用的风扇,必须设专人负责管理。

(1)各部门均应配备应急药品柜以放置应急药品。

(2)建立应急药品台帐、检查记录及收发放记录(要有领取人、管理人员签字)。

(3)各岗位应急药品设专人管理,并保证二十四小时随时能取出药品。

(4)应急药品要定期检查,并做好记录。

(5)药品柜就应为常锁状态,每班设一名药品管理人员,非药品管理人员不得随意打开取药。

(6)发放药品限一次用量。

(7)过期药品及时返回人力部,由人力部统一销毁,并做好记录。

公安装备管理制度(专业17篇)篇四

安全装备、设备管理工作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设备与生产全过程的系统管理方式,不断更新改造,提升安全技术水平的原则,能及时有效地消除设备运行过程中的不安全因素,确保公司财产和人身安全。

一、目的:为规范安全装备防护职责、内容和方法等,特制定本制度。

1、必须坚持“安全高于一切”的设备设施选购原则,要求做到设备运行中,在保证自身安全的同时,确保操作工的.安全。

2、设备管理人员应根据本企业生产特点,工艺要求广泛搜集信息(包括:国际、国内本行业的生产技术水平,设备安全可靠程度。价格、售后服务等);经过论证提出初步意见报总经理批准实施。

1、制定安全操作规程。

2、制定设备维护保养责任制。

3、安装安全防护装置。

4、员工培训,内容包括设备原理、操作方法、安全注意事项、维护保养知识等,经考验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

1、严格执行设备安全管理制度,由公司主管领导和设备管理人员共同落定。

2、设备操作工人须每天对自己所使用机器做好日常保养工作,生产过程中设备发生故障应及时给予排除。

3、为了便于操作工日常维护保养,有设备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共同按照技术要求,由单位行政负责人和设备管理人员负责检查实施。

4、预检预修,是确保设备正常运转,避免发生事故的有效措施,设备管理人员根据设备状况和使用寿命,预先制定出安全检修周期和检修内容,落实专人负责实施,将设备质量保持在最好状态,确保设备从本质上的安全性。

1、设备运行与维护坚持“实行专人负责,共同管理”的原则,心养护,保证设备安全,负责人调离,立即配备新人。

2、操作人员要做好以下工作。

(1)自觉爱护设备,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不得违规操作。

(2)做好设备班前、班中、班后按照要求经常性的检查。

(3)设备要定期更换、强制保养、保持状况良好。

(4)建立设备保养卡片,做好设备的运行、维护、养护记录。

(5)保持设备设施清洁,场所窗明地净,环境卫生好。

1、根据设备性能制定有针对性的检查、维修制度。

2、每半年由使用部门会同维修人员,根据生产需要和设备实际运转状况,制定设备大修计划,设备大修前必须制定检修措施。

3、设备大修完工后,必须进行质量检查的验收。

1、一般设备安全事故发生后,操作使用人员应立即向所在单位负责人报告,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责任。

2、重大。特大设备事故发生后,操作人员应立即采取保护现场并报告公司负责人及有关职能部门,公司立即组织有关人员对事故进行检查,分析事故原因,查清事故责任。

3、对各类设备安全事故,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认真调查及时报告,严肃处理。

4、对玩忽职守,违章指挥,违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造成设备安全事故的领导,管理人员和直接责任者,根据情节轻重,责任大小,分别给予处分、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处理,追究其法律责任。

1、国家或行业规定需要淘汰的设备。

2、设备已过正常使用年限或经正常磨损后达不到要求。

3、设备发生操作意外事故,造成无法修复或修复不合算。

4、设备使用时间不长,但因更合理更经济先进的设备或生产使用时需要更换的。

5、从安全、精度、效率等方面,已落后于本行业平均水平,6、符合以上情况的设备均可申请报废。

公安装备管理制度(专业17篇)篇五

本制度控制人身事故和设备事故,保证全公司干部职工的生命和公司财产安全。

2 人身防护用民种类

公用部分:轻便接地线、绝缘挡板、绝缘榜、10-500千伏验电器、防静电均压服、绝缘手套等。

个人部分:安全帽 、安全腰带、安全腰绳、教扣、绝缘胶鞋、低压试电笔、差速器等国家有关规定中的其他安全防护用民。

3 防护装备的购置

各项目部在年初应根据公司拨给的安措费制定出购置计划。负责有关技术标准的质量合格的安全防护用品,并负责对产品许可证、使用说明书及厂家试验报告收集、保存、建档并报公司安全保卫处备案。

4 防护装备的发放

各项目部负责有关安全用品发放前的性能试验,并对安全用品的安全性能负责,方可下放使用。

5 防护装备的试验和日常检查

各项目部应根据《电力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规定》及安全施工设施的有关规定及实际情况,建立安全施工设备使用管理制度。各单位安全部门负责本单位的安全设施的管理,做好安全防护装备的保管、发放、使用、检查、检验工作并建立管理台帐做好记录。

对于安全防护装备要根据有关安全工作规程及规定进行试验、检查,对不合格用品及时进行更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和职业危害,保障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与健康,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炼铁、炼钢、轧钢、铁合金生产作业活动和钢铁企业内与主工艺流程配套的辅助工艺环节的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冶金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属地监管、分级负责的原则,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冶金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冶金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相关负责人在各自职责内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责。集团公司对其所属分公司、子公司、控股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管理责任。

第二章安全保障

第五条冶金企业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焦化、氧气及相关气体制备、煤气生产(不包括回收)等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六条冶金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完善各工种、岗位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第七条冶金企业的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不少于从业人员3‰比例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八条冶金企业应当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须的资金投入,并用于下列范围: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备设施;

(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配备劳动防护用品;

(三)安全评价、重大危险源监控、重大事故隐患评估和整改;

(四)职业危害防治,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监测和职业健康体检;

(五)设备设施安全性能检测检验;

(六)应急救援器材、装备的配备及应急救援演练;

(七)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物品或者活动。

第九条冶金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培训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冶金企业应当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了解有关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熟悉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冶金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从事煤气生产、储存、输送、使用、维护检修的人员进行专门的煤气安全基本知识、煤气安全技术、煤气监测方法、煤气中毒紧急救护技术等内容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安排其上岗作业。

第十条冶金企业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必须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统称“三同时”)。安全设施和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的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建设单位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三同时”负责。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第十一条建设项目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安全预评价。

建设项目进行初步设计时,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按照规定编制安全专篇。安全专篇应当包括有关安全预评价报告的内容,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第十二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设计方案进行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施工质量负责。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作重大变更的,应当经原设计单位同意,并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后,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安全验收评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安全预评价报告、安全专篇、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应当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冶金企业应当对本单位存在的各类危险源进行辨识,实行分级管理。对于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和监控,并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冶金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职业危害的防治与职业健康监护工作,采取有效措施控制职业危害,保证作业场所的职业卫生条件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计量检测用的放射源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取得放射物品使用许可证。

第十六条冶金企业应当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开展安全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及时整改;暂时不能整改完毕的,应当制定具体整改计划,并采取可靠的安全保障措施。检查及整改情况应当记录在案。

第十七条冶金企业应当加强对施工、检修等工程项目和生产经营项目、场所(以下简称工程项目)承包单位的安全管理,不得将工程项目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工程项目承包协议应当明确规定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和义务。安全措施费用应当纳入工程项目承包费用。

冶金企业应当全面负责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工作,承包单位应当服从统一管理,并对工程项目的现场安全管理具体负责。

工程项目不得违法转包、分包。

第十八条冶金企业应当从合法的劳务公司录用劳务人员,并与劳务公司签订合同,对劳务人员进行统一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第十九条冶金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制定相应的事故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与器材,定期开展应急宣传、教育、培训、演练,并按照规定对事故应急预案进行评审和备案。

第二十条冶金企业应当建立安全检查与隐患整改记录、安全培训记录、事故记录、从业人员健康监护记录、危险源管理记录、安全资金投入和使用记录、安全管理台账、劳动防护用品发放台账、“三同时”审查和验收资料、有关设计资料及图纸、安全预评价报告、安全专篇、安全验收评价报告等档案管理制度,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文件、报告、记录等及时归档。

第二十一条冶金企业的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等人员密集场所应当设置在安全地点,不得设置在高温液态金属的吊运影响范围内。

第二十二条冶金企业内承受重荷载和受高温辐射、热渣喷溅、酸碱腐蚀等危害的建(构)筑物,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进行安全鉴定。

第二十三条冶金企业应当在煤气储罐区等可能发生煤气泄漏、聚集的场所,设置固定式煤气检测报警仪,建立预警系统,悬挂醒目的安全警示牌,并加强通风换气。

进入煤气区域作业的人员,应当携带煤气检测报警仪器;在作业前,应当检查作业场所的煤气含量,并采取可靠的安全防护措施,经检查确认煤气含量符合规定后,方可进入作业。

第二十四条氧气系统应当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防止氧气燃爆事故以及氮气、氩气、珠光砂窒息事故。

第二十五条冶金企业应当为从业人员配备与工作岗位相适应的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二十六条冶金企业对涉及煤气、氧气、氢气等危险化学品生产、输送、使用、储存的设施以及油库、电缆隧道(沟)等重点防火部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采取有效、可靠的防火防爆措施。

第二十七条冶金企业应当根据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实际状况,科学、合理确定煤气柜容积,按照《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6222)的规定,合理选择柜址位置,设置安全保护装置,制定煤气柜事故应急预案。

第二十八条冶金企业应当定期对安全设备设施和安全保护装置进行检查、校验。对超过使用年限和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设备,及时予以报废。对现有设备设施进行更新或者改造的,不得降低其安全技术性能。

第二十九条冶金企业从事检修作业前,应当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及应急预案,并组织落实。对危险性较大的检修作业,其安全技术措施和应急预案应当经本单位负责安全生产管理的机构审查同意。在可能发生火灾、爆炸的区域进行动火作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动火审批制度。

第三十条冶金企业应当积极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逐步提高企业的安全生产水平。

冶金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并组织事故应急救援。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加强对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和本规定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第三十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安全专篇、安全验收评价的备案管理制度,加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三同时”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监督检查人员的冶金专业知识培训,提高行政执法能力。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为进入冶金企业特定作业场所进行监督检查的人员,配备必需的个体防护用品和监测检查仪器。

第三十四条监督检查人员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必须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并由2人以上共同进行;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依法记录在案。对涉及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应当为其保密。

第三十五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冶金企业应急预案的备案管理,并将重大冶金事故应急救援纳入地方人民政府整体应急救援体系。

第四章 罚则

第三十六条监督检查人员在对冶金企业进行监督检查时,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冶金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冶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安全预评价报告、安全专篇、安全验收评价报告未按照规定备案的;

(二)煤气生产、输送、使用、维护检修人员未经培训合格上岗作业的;

(三)未从合法的劳务公司录用劳务人员,或者未与劳务公司签订合同,或者未对劳务人员进行统一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规定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

公安装备管理制度(专业17篇)篇六

一、警用装备器材坚持“谁使用、谁管理、谁损坏、谁赔偿”的原则;非巡逻队员不得使用,不得私自将器材借予他人。

二、严格按照配备用途使用,熟记各种器材的使用说明;不得私自拆卸。

三、不使用时要妥善保管,做到“数、质量清楚。账、物相符”。

四、凡具有攻击性的器材(如电警棍、伸缩警棍);必须在自身及受保护群众的生命财产受到严重威胁时方可使用。严禁使用此类器材进行打逗或威胁他人。

五、严格执行警用器材的交接制度;做到交接有记录。发现人为损坏、丢失要及时上报分管领导并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如是因公或自然损坏的`药做好登记,及时申请更换,以保证工作中的使用。

六、经常检查、维护、保养警用装备器材,防止带故障工作。

七、所有充电式器材在充电时,要认真做好记录,以防因充电时间过长烧坏器材。

八、除执勤、训练和备勤外,不准将警用装备器材带离单位或用于其它途径。

公安装备管理制度(专业17篇)篇七

1.监测队负责安全装备的安装、使用、调试、拆除的日常工作;

2.安全装备的安全质量应符合井下电气设备的完好标准;

3.建立安全装备台帐、集中管理;

4.建立安全装备检修记录,及时填写,积累检修经验;

5.井下使用的设备每周至少检查一次,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处理;

7.维修工要认真负责装备的维修质量,精心钻研业务,提高维修质量,为矿井安全监测提供安全保障。

1.监测队负责通风安全仪器仪表计量校正工作,做到帐、物、卡记录齐全;

2.通风安全仪器仪表做到集中保管、维修、发放及环境卫生整洁;

3.编制通风安全仪器仪表年度送检计划;

4.在架使用的各种安全仪器仪表,必须保持完好,具备计量合格证,严禁无证使用;

5.监测队负责各种安全仪器仪表的检定证书的存档工作。

2.其它仪器仪表的发放使用人员是通风区职工。

发放地点设在通风区安全监测队仪表发放室,便携仪及各种仪器仪表凭牌个人领取。

1.通风区设专职人员对便携仪及各种安全仪器仪表的日常维修管理发放工作;

3.维修发放人员要熟悉各种安全仪器仪表的工作原理和完好标准,每天负责对在架仪表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并及时填写记录,保持环境卫生整洁。

2.丢失牌子应立即申请办理,凡因牌子丢失,仪表被他人领走,由本人负责赔偿;

3.损坏丢失安全装备、仪器仪表及配件,发放人员有权扣下牌子及时办理赔款手续。如不及时办理赔款手续,而影响工作或打骂维修发放人员,移交矿保卫部门处理。

公安装备管理制度(专业17篇)篇八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执法装备管理,确保执法装备有效、合理使用,根据有关管理规定,结合分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执法装备包括执法车辆、摄像机、照相机、执法记录仪、城管通设备、执法服装和电脑等办公设备,行政执法人员在使用和管理各类装备的过程中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通讯设备是指专用于工作和执勤配置的固定电话、投诉电话、城管通、对讲机和车载喊话装置(以下简称通讯设备)。

第四条 市局和分局统一配置的通讯设备,按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管理。使用人应正确使用,妥善保管,保持完好。

第五条 使用通讯设备应语言简短明了、文明规范。禁止使用通讯设备嬉笑闲谈与公务无关的内容。

第六条 根据办案的需要,分局按照要求配备数码照相机、数码摄像机、录音笔、电脑、执法记录仪等必要的取证设备。执法人员在执勤执法过程中,应当佩戴、使用执法记录仪。

第七条 使用取证设备时应严格按照其操作手册、使用指南的规定操作。取证后的图像、音像资料应及时输入电脑,做好保存工作。作为证据使用的声像资料保存期限应当与案卷保存期限相同。任何人不得私自复制、保存、删除、修改执法记录信息。

第八条 在使用相机、摄像机、执法记录仪等各类取证设备的过程中,遇到故障时应立刻停止使用,由装备管理人员排除;不能排除故障的,不得自行到社会上的修理部门维修,应当在发现损坏24小时内报分局办公室统一进行维修。

第九条 电脑作为执法办公设备之一,用于案件输入、网上审批、数码录入、文档制作、资料保存、信息查询等工作。

第十条 使用、管理和维修电脑应做好以下几点:

(一)电脑应由专人负责管理,实行电脑管理员负责制。

(二)禁止在电脑上从事游戏、上网聊天、炒股、购物、下棋等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三)不得随意安装与工作无关的软件和游戏,也不得随意删除程序。

(四)加强电脑防病毒管理,定期进行版本升级、杀毒处理,对经常性病毒作必要了解并做好防护措施。

(五)电脑使用完毕后,应及时关闭电源,严禁开机过夜。

(六)保密设备按保密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执法车辆要按照统一规定喷印标志、名称、字样和外表油漆颜色。

第十二条 电动巡逻车(电瓶车)、执法自行车由各部门统一管理,责任到人。

第十三条 要严格遵守交通管理条例及各项法规,增强安全意识,确保安全文明行车。驾车巡查时,要注意队容风纪,严禁嬉戏打闹、追赶商贩。执法自行车不准载人。

第十四条 执法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被盗、损坏等要及时上报,不得私自处理或隐瞒不报。

第十五条 执法装备的管理与使用,严格按照具体操作流程进行。违反本规定,造成执法装备损坏、遗失或贻误工作、发生事故的,追究责任人的责任,并按规定进行赔偿。

第十六条 执法装备的管理、操作人员应努力提高业务知识和操作技能,确保各种设备的正常、高效使用。

第十七条 城管通手机、执法记录仪、电脑等设备明确到个人进行使用管理。

第十八条 每年对执法装备使用情况进行清点。对有遗失或损毁的,查明原因后予以追究处理。

第十九条 因工作调到、离职等原因,人员离开本单位的,应与分局办公室做好执法装备交接手续。

公安装备管理制度(专业17篇)篇九

实验室的'仪器、设备和药品要建立帐目,分类编号,立卡上架,摆放整齐、合理。

始终保持实验室卫生清洁。

实验室设备、器材非经教务科批准,不得外借;校内实验室之间调换设备报教务科审批。

实验室内严禁存放与实验无关的任何物品。任何人不得把实验室物品挪为私用,违者先行归还,再给予批评教育,重者给予处分。

实验开始前,实验员做好实验准备;实验结束后,必须填写实验日志,检查门窗、水、电以及防火、防盗情况,确保安全。

每学期期末要对所有实验室的实验物品进行清理检查,核查帐、物。

寒暑假期间封闭实验室,无特殊情况,不得启封。

校外人员参加实验室,须报教务科同意,并有校方人员陪同,实验办公室主任或实验员负责介绍情况。

外单位借用实验室时,按《外单位使用实验室规定》执行。

实验物品管理规定。

实验室所需物品,由各实验室根据需要填写购置申请,报教务科。

低值易耗品经教务科科长审批购买。贵重仪器设备,报主管校长审批。

凡购入物品,必须经过验收、登记方能入库或调配到各实验室。

验收工作由实验办公室、中心实验室管理员负责,若发现数量、质量问题,及时进行索赔处理,对超过供货期限而未到货的物品,要及时联系催货。

库存物品要分类编号,建帐立卡,摆放整齐,防火、防潮、防蚀、防尘、防盗。

对实验设备要认真保养,及时维修。如有遗失或损坏,追查管理人员责任,并视情节予以赔偿。

对低值易耗品应随时登记使用情况,减少浪费。

实验室提出的报损、报废物品,经教务科批准后,方可办理报损、报废手续。

(一)实验前要对所做实验进行预习,了解实验内容、方法和步骤。

(二)进入实验室须穿白大衣,只准带必要的教材和文具,且应放在指定位置。

(三)认真观察示教,掌握实验要领,在实验过程中要坚持“三严”即严肃、严格、严密。

(四)实验进行过程中,如遇到差错或意外事故,应立即报告任课老师处理。

爱护公物,节约实验用品。损坏物品要及时报告,如故意损坏物品或违。

反操作规程造成物品损坏者,必须照价赔偿,并给予批评教育,严重的给予处分。

实验室内禁止随地吐痰、乱扔纸屑杂物等。

室内物品未经许可,不得私自带出。

实验室内保持安静,不得说笑、打逗。

实验完毕,将所有物品放回原处,整理好实验台,搞好室内卫生,用肥皂水或消毒液洗手,经老师批准后方可离去。

关于剧毒腐蚀药品储存与使用的规定。

剧毒、腐蚀性药应置阴凉、干燥、通风处或适宜存放处储存。

剧毒、腐蚀性药品及其它化学、生物制剂,只限于在实验室内使用。未经教研室和教务科批准,不得带出实验室及储藏室。

对氰化物、硝酸银等剧毒、贵重药和菌种及生物制品,要严格管理,严防丢失,严格采购、使用等审批手续,并实行用量登记制度。

违犯上述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一、非微机室人员进入微机室,必须经微机室负责人批准,否则不得擅自入内。

二、进入微机室人员必须保持室内清洁卫生,不吸烟,不随地吐痰,不乱扔废纸杂物,不大声喧哗。

三、微机室卫生责任到人,每天一小扫,每周一大扫,保证各处无灰尘、污垢。

四、进入微机室人员不得擅自移动、触摸机器、电源和其它物品,不得将室内物品随意带出室外。

五、经管理人员批准,方可上机操作。操作时要严格遵守上机规则,遇到软硬件故障时,不许擅自处理,应立即关机,并报告微机室管理人员。

六、不许使用自带磁盘,不许在上机时玩游戏。否则,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七、因违反操作规则引起软硬件损坏,应按规定赔偿。

八、微机室内一切物品,一律不外借。

九、严禁在微机室内使用电炉子及与微机室无关的大功率电器。严禁将各种火源带入微机室内。离开微机室时必须关好决电源,严防火灾发生。

十、离开微机室时,要随手关机,盖好机罩,关好门窗,认真检查后方可离开。切实做好离盗工作。

一、凭证上机,按时下机,服从统一指挥。

二、上机时不准吸烟,不准随地吐痰,不乱扔杂物,不大声喧哗。

三、上机时保持鞋袜干净,服装整洁,注意防尘、离潮、防火、防触电。

四、上机时只准使用统一配行的磁盘。

五、严禁玩游戏机。

六、严格按操作程序操作,不得随意删除、改动机内系统文件和原有程序。

七、遇到故障时,不许擅自处理,应立即报告管理人员或任课教师。

阅览室规则。

进入阅览室必须带本人阅览证。

进入阅览室只准带笔和本,不准携带其它物品。

室内陈列书刊,只供室内阅览,一律不外借。

室内报刊,可自由选阅,阅后放回原处,不得乱放。

期刊杂志、工具书等凭阅览证借阅,阅毕立即交回阅览台。

读者爱护书刊、报纸,不得污损、勾画、裁剪、撕页等,违者按有关规定处理。

保持室内安静,禁止大声说话,注意清洁卫生,不乱丢杂物,不随地吐痰。严禁吸烟和吃零食,创造良好学习环境。

爱护室内公物,不准随意挪动室内物品。

开馆时间:上午8:30—11:30;下午,冬季2:30—5:00,夏季3:00—5:30。

教师资料室专供本校教职工使用,家属及学生禁止入内。

进入资料室只准带纸、笔、本等,其它物品一律不准带入室外。

室内所列图书、期刊、报纸等,仅限在本室内查阅,不得带出室外。

读者可自行查阅各种书刊,阅毕按顺序排列,放回原处,不得随意乱扔、乱放。

自觉爱护图书,不得在书刊上勾画、涂抹、剪裁、撕页等,违者按有关规定处理。

保持室内清洁卫生,不准吸烟,禁吃食物,不乱丢杂物,不随地吐痰。

保持室内安静,维护良好的阅读环境。

多媒体教室配有计算机、音响、投影机、电动屏等贵重仪器设备,为加强多媒体教室的管理,提高我校多媒体设备的使用效率和寿命,保障多媒体教学合理有序的进行,更好地为教学服务,特制订本规定。

一、多媒体教室是通过多媒体手段进行教学的场所、未经学校批准,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挪作他用。

二、多媒体设备的使用由教务科安排。需要使用多媒体设备班级或教师,必须先提出申请,经教务科同意后,由主管人员统一安排使用。明确使用的日期、节次、班级。

三、多媒体教室设备由所在班级班主任管理,负责多媒体设备的保护和看管。班主任必须认真负责,不断提高管理水平,确保设备完好,运转正常;维护教室整洁、卫生,严禁其他人员进入教室,为学生创造良好的学习环境和正常的教学秩序。

四、对于多媒体教室内的电动屏幕、电源等设备,不得随意开关、摆弄;严禁在教室内乱拉电源和加接其他设备,如遇设备出现异常,应立即关闭电源,并及时与教务科联系。

五、教师使用多媒体教室前应先学习和熟悉各种电教设备的正确使用方法及操作规程。在长时间不使用时,应关闭投影机,以减少投影机灯泡损耗,再次打开时,应间隔至少5分钟以上;在使用过程中若发现设备异常应及时与管理人员联系处理,不能私自或强行处理;使用时时刻注意仪器设备运转情况,一旦有故障,应立即报告教务科处理,并详细说明出现故障的原因;若当时不报告,事后发现时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负责。

六、使用多媒体教室设备的教师不得随意增删、改动计算机系统软件和应用软件。随意修改多媒体教学系统的设置。不得设置密码,不得装载其他应用软件。

七、在多媒体设备使用过程中,教师不能离开多媒体教室。不能利用电教设备开展娱乐活动。下课后应及时关闭多媒体设备,严禁学生使用或接触。

八、学生到多媒体教室上课要服从任课教师管理,要按班级座位依次坐好,不得随意乱坐。出现问题便于查找学生。

九、上课的教师应严格管理好学生,除正常教学需要外,学生不准随便上台乱动设备,爱护教室内的各种设施,教育学生加强安全意识,防止出现各种意外伤害。

十、上课的教师及班主任应教育学生应保持多媒体教室内卫生整洁、不得带零食进入多媒体教室。尤其要注意防尘,严禁在室内吸烟、吃东西、随地吐痰、乱扔垃圾;大声喧哗、打闹。严禁在多媒体设备、课桌椅及墙壁上随意刻画、污损。

十一、在使用多媒体教学设备的过程中,若未经任课教师允许,私自使用多媒体教学设备的学生,任课教师应及时批评处理,造成设备损坏者,应进行赔偿。

十二、不得使用粉笔,教杆等物体直接接触,以防污损、破坏投影幕。

十三、教师使用完毕后,应正确关闭投影机、计算机、投影幕等设备的电源,并切断总电源,确保用电安全。必须关好门窗、电源,并检查设备完好情况。

公安装备管理制度(专业17篇)篇十

(一)为确保物资装备状态良好,为突发事故时开展救援提供保障,根据《煤矿安全规程》(20xx)第 672 条“煤矿企业应当落实应急管理主体责任,建立健全事故预警、应急值守、信息报告、现场处置、应急投入、救援装备和物资储备、安全避险设施管理和使用等规章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应急救援物资包括井下各种应急救援器材和应急药品。

(三)按规定配齐各种应急救援物资装备,加强日常管理和监督。

(四)非事故情况下,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应急物资装备。特殊情况须经煤矿领导同意方可使用。

(五)定期对应急物资装备进行清点、检查,对达不到要求的应急救援物资及时进行更换、维修、保养。

(六)在定期检查中发现应急救援物资毁损、丢失的要严格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进行赔偿。

公安装备管理制度(专业17篇)篇十一

(三)、帽子、领带、腰带、肩章按领取夏装费用计算。

(四)、保安当班时必须穿着自购的黑色皮鞋,保安床上用品必须由公司统一购置,由保安员自己出购置的费用。

(五)、保安大衣、雨衣、雨鞋按实际工作岗位,每个岗位配置一套,由上、下班保安负责交接保管,如有损坏丢失,查明原因,按价赔偿。

3、对讲机通话,必须文明用语,不谁讲污言秽语,非公事禁止使用,以避免占用频道;

5、对讲机的日常维护,由使用人每天进行,发现故障需要维修的,应立即上报进行维修;

7、对讲机依据实际使用的效果及日常维护的成本高低,确定是无法使用还是不宜继续使用,如果是无法使用的应收回作报废处以上规定请自觉遵守执行违者,按规定给予从重处理。

公安装备管理制度(专业17篇)篇十二

1、目的:为保障应急救援装备、物品、药品处于良好状态,为发生突发事故救援时提供物质保障,制定本制度。

2、范围:应急救援装备为消防器材和设施、标识或图标、呼吸器、防毒面具等。物资包括抢险时所需的物品。药品包括因中毒或灼伤等治疗时所需的药品。

3、职责:

3.1、安全行政部负责消防设施和器材、防毒面具、呼吸器、标识和图标等的日常管理。

3.2、行政部负责药品的日常监督管理。卫生室为具体负责单位。

4、检查与维护管理。

4.1、管理要求。

4.1.1、非火灾或事故下,任何部门和个人都不准使用、试用和玩耍消防器材、消防设施和安全标示、物资。特殊情况(非事故)确需使用时,需经安全行政部门许可。药品类必须保证在有效期内,并定期更换。

4.1.2、严禁占用消防通道,堵塞安全出口;严禁圈占、堵塞消火栓、灭火器等消防器材和消防设施,保证通道出口畅通,消防器材处于随时可用状态。

4.1.3、严禁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和器材,对破坏消防设施、器材和标示的行为予以严肃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送交公安部门处理,并号召全体员工检举破坏消防器材、设施和标示的行为。

4.1.4、按有关规范配备消防器材和消防设施。按照治疗要求合理配备应急药品。

4.1.5、由安全行政部对消防器材和设施、防毒面具等的使用情况进行定期巡检,按照消防器材和设施的性能要求,每月或每年进行一次检查,对达不到标准的消防器材和消防设施及时更换或维修。

4.2、维护管理:

4.2.1、日常检查。

4.2.1.1、设备或设施、防护器材的每日应检查由所在岗位执行,所在车间主任为主要负责人。检查器材或设备特别是气体泄漏报警警铃的功能是否正常。如发现不正常,应在日登记表中记录并及时处理。

4.2.1.2、电工定期对备用电源进行1—2次充放电试验,1—3次主电源和备用电源自动转换试验,检查其功能是否正常。看是否自动转换,再检查一下备用电源是否正常充电。

4.2.1.3、仪表组每周要对消防通信设备的检查,应进行控制室与所设置的所有电话通话试验,电话插孔通话试验,通话应畅通,语音应清楚。

4.2.1.4、安全行政部每周检查备品备件、专用工具等是否齐备,并处于安全无损和适当保护状态。

4.2.2、报警警铃年度检查试验。

每年对报警系统的功能应作全面检查试验,并填写年检登记表。

4.2.3、消火栓系统定期检查。

4.2.3.1、消火栓和消防卷盘供水闸阀不应有渗漏现象。

4.2.3.2、消防水枪、水带、消防卷盘及全部附件应齐全良好,卷盘转动灵活。

4.2.3.3、消火栓箱及箱内配装的消防部件的外观无破损、涂层无脱落,箱门玻璃完好无缺。

4.2.3.4、消火栓、供水阀门及消防卷盘等所有转动部位应定期加注润滑油。

4.2.4、灭火器材的.定期检查。

每周应对灭火器进行检查,确保其始终处于完好状态。

4.2.4.1、外观检查。

4.2.4.1.5、检查喷嘴是否通畅,如有堵塞应及时疏通。

4.2.4.2、定期检查。

4.2.4.2.1、每半年应对灭火器的重量和压力进行一次彻底检查,并应及时充填。

4.2.4.2.2、对干粉灭火器每年检查一次出粉管、进气管、喷管、喷嘴和喷枪等部分有无干粉堵塞,出粉管防潮堵、膜是否破裂。筒体内干粉是否结块。

4.2.4.2.4、检查灭火器放置环境及放置位置是否符合设计要求,灭火器的保护措施是否正常。

4.2.5、防护器材的定期检查。

4.2.5.1、防毒面具有无破碎及剐伤,看是否老化。

4.2.5.2、检查滤毒罐体有无锈蚀,是否失效。

4.2.5.3、对空气呼吸器的检查,应检查压力表指示是否在规定范围内,。

4.2.5.4、任一项不合格,都应尽快更换。

公安装备管理制度(专业17篇)篇十三

1目的:为保障应急救援装备、物品、药品处于良好状态,为发生突发事故救援时提供物质保障,制定本制度。

2范围:应急救援装备为消防器材和设施、标识或图标、呼吸器、防毒面具等。物资包括抢险时所需的物品。药品包括因中毒或灼伤等治疗时所需的药品。

3职责:。

3.1安全环保部负责消防设施和器材、防毒面具、呼吸器、标识和图标等的日常管理。

3.2行政部负责药品的日常监督管理。卫生室为具体负责单位。

4检查与维护管理。

4.1管理要求。

4.1.1非火灾或事故下,任何部门和个人都不准使用、试用和玩耍消防器材、消防设施和安全标示、物资。特殊情况(非事故)确需使用时,需经安全环保部门许可。药品类必须保证在有效期内,并定期更换。

4.1.2严禁占用消防通道,堵塞安全出口;严禁圈占、堵塞消火栓、灭火器等消防器材和消防设施,保证通道出口畅通,消防器材处于随时可用状态。

4.1.3严禁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和器材,对破坏消防设施、器材和标示的行为予以严肃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送交公安部门处理,并号召全体员工检举破坏消防器材、设施和标示的行为。

4.1.4按有关规范配备消防器材和消防设施。按照治疗要求合理配备应急药品。

4.1.5由安全环保部对消防器材和设施、防毒面具等的使用情况进行定期巡检,按照消防器材和设施的性能要求,每月或每年进行一次检查,对达不到标准的消防器材和消防设施及时更换或维修。

4.2维护管理:。

4.2.1日常检查。

1)设备或设施、防护器材的每日应检查由所在岗位执行,工段长为直接责任人,所在车间主任为主要负责人。检查器材或设备特别是气体泄漏报警仪的功能是否正常。如发现不正常,应在日登记表中记录并及时处理。

2)电工定期对备用电源进行1—2次充放电试验,1—3次主电源和备用电源自动转换试验,检查其功能是否正常。看是否自动转换,再检查一下备用电源是否正常充电。

3)仪表组每周要对消防通信设备的检查,应进行控制室与所设置的所有电话通话试验,电话插孔通话试验,通话应畅通,语音应清楚。

4)安全环保部每周检查备品备件、专用工具等是否齐备,并处于安全无损和适当保护状态。

4.2.2报警仪年度检查试验。

每年对报警系统的功能应作全面检查试验,并填写年检登记表。

4.2.3消火栓系统定期检查。

1)消火栓和消防卷盘供水闸阀不应有渗漏现象。

2)消防水枪、水带、消防卷盘及全部附件应齐全良好,卷盘转动灵活。

3)消火栓箱及箱内配装的消防部件的外观无破损、涂层无脱落,箱门玻璃完好无缺。

4)消火栓、供水阀门及消防卷盘等所有转动部位应定期加注润滑油。

4.2.4灭火器材的定期检查。

每周应对灭火器进行检查,确保其始终处于完好状态。

4.2.4.1外观检查。

2)检查压力表指针是否在绿色区域,如指针在红色区域,应查明原因,检修后重新灌装。

5)检查喷嘴是否通畅,如有堵塞应及时疏通。

4.2.4.2定期检查。

1)每半年应对灭火器的重量和压力进行一次彻底检查,并应及时充填。

2)对干粉灭火器每年检查一次出粉管、进气管、喷管、喷嘴和喷枪等部分有无干粉堵塞,出粉管防潮堵、膜是否破裂。筒体内干粉是否结块。

4)检查灭火器放置环境及放置位置是否符合设计要求,灭火器的保护措施是否正常。

4.2.5防护器材的定期检查。

1)防毒面具有无破碎及剐伤,看是否老化。

2)检查滤毒罐体有无锈蚀,是否失效。

3)对空气呼吸器的检查,应检查压力表指示是否在规定范围内,。

4)任一项不合格,都应尽快更换。

公安装备管理制度(专业17篇)篇十四

第一条装备、设施、货物安全管理工作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必须坚持设备与生产全过程的系统管理方式;必须坚持不断更新改造;提新安全技术水平的原则;能及时有效地消除设备运行过程中的不安全因素,确保公司财产和人身安全。

第二条必须坚持“安全高于一切”的设备设施选购原则,要求做到设备运行中,在保证自身安全的同时,确保职工的安全。

第三条管理人员应根据公司生产特点,工艺要求广泛搜集信息(包括:国际、国内本行业的生产技术水平,设备安全可靠程度。价格、售后服务等),经过论证提出初步意见报总经理批准实施。

第四条设备设施使用前的管理工作。

1、制定安全操作规程。

2、制定设备维护保养责任制。

3、安装安全防护装置。

4、员工培训,内容包括设备原理、操作方法、安全注意事项、维护保养知识等,经考验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

第五条设备设施使用中的管理工作。

1、严格执行此安全管理制度,由公司主管领导和管理人员共同落定。

2、操作工人须每天对自己所使用机器做好日常保养工作,生产过程中设备发生故障应及时给予排除。

3、为了便于操作工人日常维护保养,有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共同按照技术要求,由部门经理和管理人员负责检查实施。

4、预检预修,是确保设备正常运转,避免发生事故的有效措施,设备管理人员根据设备状况和使用寿命,预先制定出安全检修周期和检修内容,落实专人负责实施,将设备质量保持在最好状态,确保设备从本质上的安全性。

第六条设备设施维护保养。

1、设备运行与维护坚持“实行专人负责,共同管理”的原则,精心养护,保证设备安全,负责人调离,立即配备新人。

2、操作人员要做好以下工作:。

1)、自觉爱护设备,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不得违规操作。

2)、管线,阀门做到不渗不漏。

3)、做好设备班前、班中、班后按照要求经常性的加注润滑油。防止过度磨损。

4)、设备要定期更换、强制保养、保持技术状况良好。

5)、建立设备保养卡片,做好设备的运行、维护、养护记录。

6)、保持设备设施清洁,场所窗明地净,环境卫生好。

1、设备维修人员,每两周对生产设备进行检查一次。

2、每半年由使用部门会同维修人员,根据生产需要和设备实际运转状况,制定设备大修计划,设备大修前必须制定修理工时,停歇时间,材料消耗,清洗用油及维修费用。

3、设备大修完工后,必须进行质量检查的验收。

4、每年年底由公司主管领导、管理人员、维修人员负责,按照事先规定的项目内容进行检查打分,评定出是否完好,能否继续使用,提出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和改进措施等。

第八条设备由于不安全因素造成设备损坏和设备事故,根据设备损坏程度,设备事故分为:。

1、一般设备安全事故:零部件损坏,经济损失在5000以下。

2、重大设备安全事故:设备受损严重,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元至10000元。

3、特大设备安全事故:导致设备保费或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0元以上。

第九条设备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

1、一般设备安全事故发生后,操作使用人员应立即向单位负责人报告,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责任。

2、重大、特大设备事故发生后,操作人员应立即采取保护现场并报告公司负责人及有关部门,公司立即组织有关人员对事故进行检查,分析事故原因,查清事故责任。

3、对各类设备安全事故,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认真调查及时报告,严肃处理。

4、对玩忽职守,违章指挥,违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造成设备安全事故的领导,管理人员和直接责任者,根据情节轻重,责任大小,分别给予处分、经济处罚。

第十条设备报废的基本原则;

1、国家或行业规定需要淘汰的设备。

2、设备已过正常使用年限或经正常磨损后达不到要求。

3、设备发生操作意外事故,造成无法修复或修复不合算。

4、设备使用时间不长,但因更合理更经济先进的设备或生产使用时需要更换的.。

5、从安全、精度、效率等方面,已落后于本行业平均水平,

符合以上情况的设备均可申请报废。

第十一条设备报废手续。

1、由设备使用部门提出报废申请,经技术部门确认并签署意见。

第十二条设备改造的要求。

1、经过技术论证后,采取新技术。新材料。新的零部件就可以提高设备的综合安全技术水平,经济上也是合算得。

2、设备改造要持谨慎负责的态度,切勿轻易蛮干,必须按照申请,论证、批准的基本程序运程。

第十三条严格执行设备管理过程中的记录制度,建立设备技术管理档案,即在设备-生产全过程的状态,按规定设备选择,设备维护保养、维修、更新改造、报废处理等程序运行。由负责人和主管领导签名确认保存。

公安装备管理制度(专业17篇)篇十五

为完善应急管理体系,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证应急救援装备发挥其应有作用,有效应对各种突发事件的发生,特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

3.引用文件。

3.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3.2《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3.3《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指南》。

4.管理职责。

4.2工程安全部负责急救援装备的有效性检查。

5.内容及要求。

5.1应急救援装备为应对突发事件而准备,在应急救援救护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所以必须保证应急救援装备在日常完备有效,不得随意使用或挪作他用。

5.2各部门按当地自然情况以及应急预案的要求,配备应急设施、应急装备、应急物资并建立档案台账。

5.3对应急设施、装备和物资进行经常性的检查、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可靠。

5.4各部门、各项目部对现有的应急救援装备负有储存和妥善保管的责任,对救援装备应定人、定点、定期管理,并将“三定”情况上报工程安全部,对调整情况应及时向工程安全部进行汇报,以便管理。

5.5对于具备应急救援装备箱的各部门应明确应急救援装备箱钥匙所在,不得随意挪动,保证在突发事件时应急救援装备箱可以顺利开启。

5.6救援装备责任人应按规定定期对装备进行检查、维护、清洁,及时更新。

公安装备管理制度(专业17篇)篇十六

(一)为确保物资装备状态良好,为突发事故时开展救援提供保障,根据《煤矿安全规程》(20xx)第672条“煤矿企业应当落实应急管理主体责任,建立健全事故预警、应急值守、信息报告、现场处置、应急投入、救援装备和物资储备、安全避险设施管理和使用等规章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应急救援物资包括井下各种应急救援器材和应急药品。

(三)按规定配齐各种应急救援物资装备,加强日常管理和监督。

(四)非事故情况下,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应急物资装备。特殊情况须经煤矿领导同意方可使用。

(五)定期对应急物资装备进行清点、检查,对达不到要求的应急救援物资及时进行更换、维修、保养。

(六)在定期检查中发现应急救援物资毁损、丢失的'要严格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进行赔偿。

公安装备管理制度(专业17篇)篇十七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执法装备管理,确保执法装备有效、合理使用,根据有关管理规定,结合分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执法装备包括执法车辆、摄像机、照相机、执法记录仪、城管通设备、执法服装和电脑等办公设备,行政执法人员在使用和管理各类装备的过程中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通讯设备是指专用于工作和执勤配置的固定电话、投诉电话、城管通、对讲机和车载喊话装置(以下简称通讯设备)。

第四条市局和分局统一配置的通讯设备,按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管理。使用人应正确使用,妥善保管,保持完好。

第五条使用通讯设备应语言简短明了、文明规范。禁止使用通讯设备嬉笑闲谈与公务无关的内容。

第六条根据办案的需要,分局按照要求配备数码照相机、数码摄像机、录音笔、电脑、执法记录仪等必要的取证设备。执法人员在执勤执法过程中,应当佩戴、使用执法记录仪。

第七条使用取证设备时应严格按照其操作手册、使用指南的规定操作。取证后的图像、音像资料应及时输入电脑,做好保存工作。作为证据使用的声像资料保存期限应当与案卷保存期限相同。任何人不得私自复制、保存、删除、修改执法记录信息。

第八条在使用相机、摄像机、执法记录仪等各类取证设备的过程中,遇到故障时应立刻停止使用,由装备管理人员排除;不能排除故障的,不得自行到社会上的修理部门维修,应当在发现损坏24小时内报分局办公室统一进行维修。

第九条电脑作为执法办公设备之一,用于案件输入、网上审批、数码录入、文档制作、资料保存、信息查询等工作。

第十条使用、管理和维修电脑应做好以下几点:

(一)电脑应由专人负责管理,实行电脑管理员负责制。

(二)禁止在电脑上从事游戏、上网聊天、炒股、购物、下棋等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三)不得随意安装与工作无关的软件和游戏,也不得随意删除程序。

(四)加强电脑防病毒管理,定期进行版本升级、杀毒处理,对经常性病毒作必要了解并做好防护措施。

(五)电脑使用完毕后,应及时关闭电源,严禁开机过夜。

(六)保密设备按保密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执法车辆要按照统一规定喷印标志、名称、字样和外表油漆颜色。

第十二条电动巡逻车(电瓶车)、执法自行车由各部门统一管理,责任到人。

第十三条要严格遵守交通管理条例及各项法规,增强安全意识,确保安全文明行车。驾车巡查时,要注意队容风纪,严禁嬉戏打闹、追赶商贩。执法自行车不准载人。

第十四条执法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被盗、损坏等要及时上报,不得私自处理或隐瞒不报。

第十五条执法装备的管理与使用,严格按照具体操作流程进行。违反本规定,造成执法装备损坏、遗失或贻误工作、发生事故的,追究责任人的责任,并按规定进行赔偿。

第十六条执法装备的管理、操作人员应努力提高业务知识和操作技能,确保各种设备的正常、高效使用。

第十七条城管通手机、执法记录仪、电脑等设备明确到个人进行使用管理。

第十八条每年对执法装备使用情况进行清点。对有遗失或损毁的,查明原因后予以追究处理。

第十九条因工作调到、离职等原因,人员离开本单位的,应与分局办公室做好执法装备交接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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