仓储运输合同纠纷(专业18篇)

时间:2023-11-30 作者:GZ才子

运输合同的订立需要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确保运输过程中的合法性和公正性。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运输合同范文,仅供参考,希望对大家编写运输合同时有所帮助。

仓储运输合同纠纷(专业18篇)篇一

存货方:(以下简称甲方)。

保管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乙方和甲方根据委托储存计划和仓储能量的情况,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信守。

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提供仓库_________平方米由甲方使用,仓库租金按月包库制,每月每平方米_________元,合计月租金为_________元整。

保管期限_________年,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入库和出库的手续按照有关入库、出库的规定办理,如无规定,按双方协议办理。入库。

和出库时,双方代表或经办人都应在场,检验后的记录要由双方代表或经办人签字。该记录应视为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当事人双方各保存一份。

1.甲方应当向乙方提供必要的货物验收资料,如未提供必要的货物验收资料或提供的资料不齐全、不及时,所造成的验收差错及贻误索赔期或者发生货物品种、数量、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时,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2.乙方应按照合同规定的包装外观、货物品种、数量和质量,对入库物进行验收,如果发现入库货物与合同规定不符,应及时通知甲方。乙方未按规定的项目、方法和期限验收,或验收不准确而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由乙方负责。

3.验收期限:_________天。超过验收期限所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货物验收期限,是指货物和验收资料全部送达乙方之日起,至验收报告送出之日止。日期均以运输或邮电部门的戳记或直接送达的签收日期为准。

损耗标准和损耗处理按照有关损耗标准和损耗处理的规定办理,如无规定,按双方协议办理。

1.在保管物交付保管时,甲方应先行交付保管费用的_________%;。

2.在保管期满,甲方提取保管物时,应交付其余保管费用;。

3.保管费用以_________(方式)支付。

1.在货物保管期间,未按合同规定的储存条件和保管要求保管货物,造成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如属包装不符合合同规定或超过有效储存期而造成货物损坏、变质的,不负赔偿责任。

2.对于危险物品和易腐物品等未按国家和合同规定的要求操作、储存,造成毁损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3.由于乙方的责任,造成退仓不能入库时,应按合同规定赔偿甲方运费和支付违约金_________元。

4.由乙方负责发运的货物,不能按期发货,应赔偿甲方逾期交货的损失;错发到货地点,除按合同规定无偿运到规定的到货地点外,并赔偿甲方因此而造成的实际损失。

1.由于甲方的责任造成退仓不能入库时,甲方应偿付相当于相应保管费_________%(或_________%)的违约金。超议定储存量储存的,甲方除交纳保管费外,还应向乙方偿付违约金_________元,或按双方协议办。

2.易燃、易爆、易渗漏、有毒等危险货物以及易腐、超限等特殊货物,必须在合中注明,并向乙方提供必要的保管运输技术资料,否则造成的货物毁损、仓库毁损或人身伤亡,由甲方承担赔偿责任直至刑事责任。

3.货物临近失效期或有异状的,在乙方通知后不及时处理,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4.未按国家或合同规定的标准和要示对储存货物进行必要的包装,造成货物损坏、变质的,由甲方负责。

5.甲方已通知出库或合同期已到,由于甲方(含用户)的原因致使货物不能如期出库,甲方除按合同的规定交付保管费外,并应偿付违约金_________元。由于出库凭证或调拨凭证上的差错所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负责。

6.按合同规定由乙方代运的货物,甲方未按合同规定及时提供包装材料或未按规定期限变更货物的运输方式、到站、接货人,应承担延期的责任和增加的有关费用。

(一)乙方:

1.乙方为一家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企业,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2.乙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续_________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

3.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乙方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

4.乙方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的签署人是乙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本合同生效后即对合同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二)甲方:

1.甲方为一家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企业,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甲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续_________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

3.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甲方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

4.甲方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的签署人是甲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本合同生效后即对合同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双方保证对从另一方取得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商业秘密(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及其他商业秘密)予以保密。未经该商业秘密的原提供方同意,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该商业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保密期限为_______年。一方违反上述保密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克服、不能避免并对一方当事人造成重大影响的客观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洪水、地震、火灾和风暴等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动乱、政府行为等。

如因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时,遇不可抗力的一方应立即将事故情况书面告知另一方,并应在_________天内,提供事故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书面资料,双方认可后协商终止合同或暂时延迟合同的履行。

1.根据本合同需要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双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须用书面形式,可采用_________(书信、传真、邮件、当面送交等)方式传递。以上方式无法送达的,方可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2.各方通讯地址如下:_________。

3.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_________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应责任。

(一)本合同受_________国法律管辖并按其进行解释。

(二)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__种方式解决:

1.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本合同自双方或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_________年,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____份,双方各执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副本_________份,送_________留存一份。

仓储运输合同纠纷(专业18篇)篇二

第八:双方的违约责任

第九:意外不可抗力的规定

第十:争议的解决方式

十一:合同本身相关事宜

托运方: 承运方:

地 址: 地 址:

邮 编: 邮 编:

电 话: 电 话: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领货时凭托运人提货单(或提货单复印件)加之指定提货人身份证并签字。如收货人是企业公司,还应出示单位提货证明,提货时须当面验收货物,事后货物出现短损,承运方概不负责。

托运方必须按照国家主管机关规定的标准包装;没有统一规定包装标准的,应根据保证货物运输安全的原则进行包装,否则承运方有权拒绝承运。

货物到达目的公司后,承运方电话告知收货方提货。收货方必须在三日内提取,如货物存放超过七日未提,每超过一日将收取货物运费的5%作仓储费;超过30天无人认领按无主处理,介此承运方有权将货物拍卖抵扣仓储费。

第四条 价运输

保价运输费:按保价额的 ‰ 向托运方收取。

托运人可自愿向承运人进行保价运输,如同一批托运的货物价值不同,托运人应对此批货物进行分别保价(运单上另行注明),否则视为平均保价,保价货物遭受损失时,承运人按照托运人的保价额折合实际造成的损失向托运人赔偿。如低于货物实际价值保价或高于货物实际价值保价,如出现意外承运人不予承担这部分经济损失,如不保价遇有丢失、货物受损、被盗、被抢、雨淋、火灾、交通肇事损坏货物和承运人被诈骗造成收货人整件提货不着,承运人最多赔偿托人该批货物实际短缺部分运费的二倍。

货单上所记载的货物名称、数量和价值是托运人提供的,托运人应对其真实性负责。承运人在接收货物时只按件数接收并未检查和清点每件货物内装数量是否有短损,所以承运人不承担内装货物数量和货物是否完好的经济责任。如需确认请在发货时双方当面开箱验收,并在运单上注明。

运输途中如遇检查部门(公安、工商、税务、海关)对货物有异议被扣留或罚款均由托运人负责处理,并提供有关有效证件,并承担由此给承运人带来的一切经济损失。

托运人不准假报货名,不准托运国家禁运物品,不准夹带危险品,否则后果自负。

仓储运输合同纠纷(专业18篇)篇三

合同。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协议:乙方为甲方提供关于集装箱仓储.运输的服务,双方本着互相协助的前提,明确责任,权利和义务,如下:

一.门到门事项:

甲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1.甲方应提前一天于下午15点将需要承运的集装箱运输业务以传真方法清晰的写明船名、提单号、中转港、目的港、箱型、箱量、装箱单数据,门点等相关资料,正确无误的告知乙方。

2.乙方对进口拆箱后发现的箱体内部坏、污箱等情况,经甲方确认后在垫付相应的费用,甲方对于乙方垫付的港杂费等应及时给予结清,以便乙方资金周转。

3.甲方须将公司的通讯表提供给乙方以保持双方的正常联系不脱档。

乙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1、乙方应向甲方提供车况良好的集卡车辆进行门到门的运输服务。

2、根据甲方指令放设备交接单,安排车辆提箱、装箱及进港服务,按甲方的要求,准时抵达装拆箱门点,同时向甲方提供正确的箱封号、车号及司机手机号码。

3、乙方承担驾驶员提箱时检查不周导致的坏、污箱费用。

二.内装事项:

乙方的责任、权利与义务:

1,乙方在接收甲方交付的货物入库时,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对仓储物资进行验收,如在验收中发现与甲方提供的入库验收单数据不符现象,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以便甲方核实处置。

2、验收中如发现有货损,货缺及外观质量问题,乙方应在第一时间通知甲方,由甲方负责处理。

3、货物在验收完毕后,在以后的储存过程中发生的残损、数量、质量等问题(人力不可抗力除外),由乙方负责。

4、乙方仓库应24小时有人收货。

5、乙方应按甲方要求,并根据港区网上提供的信息安排出库及进港。

6、由于乙方装箱时疏忽将货物装错集装箱而导致甲方产生重大损失的,乙方将承担甲方的全部经济损失。甲方的责任、权利与义务:甲方对交付给乙方存储的仓储物资拥有所有权。乙方在未经甲方同意的情况下,不得擅自动用甲方的仓储物资。甲方应在集装箱规定进港时间前24小时将相关货物送至乙方仓库并将有关数据以传真方式告知乙方,如由于甲方未能及时送货和告知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甲方应在货物入库前以传真方式通知乙方,并提供详细的进仓数据及编号,以便乙方收货。如在甲方未提供进仓编号的情况下,乙方将不予收货。

7.货物在运输和存储中,遇到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破损.灭失(如暴雨、地震、泥石流、台风……),各执保险。

三.运费结算。

1按月结算,乙方根据校对确认的帐单全额将发票开好并送至甲方。

2甲方在收到发票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运费结算给乙方,费用结算为45天以内结清。

四.其它条款。

1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后,可以用补充协议的方式进行解决,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2.违约责任:甲、乙双方任何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双方造成损失的,应赔偿实际损失。

3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4本协议的有效期为一年,届时双方无异议,则可自动延长。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仓储运输合同纠纷(专业18篇)篇四

委托方:(以下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地址:电话:

受托方:(以下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地址:电话:

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业务合作范围。

本合同合作内容是乙方为甲方提供物流仓储服务。甲方将其货物委托给乙方管理和操作;乙方接受甲方委托,并为本业务服务提供必要的设施设备。本业务内容如下:

1、甲方租用乙方提供的仓库;

2、仓储服务:乙方向甲方提供货物出入库及仓储日常管理,日常盘点等服务;

3、单据及数据服务:乙方每月向甲方提供仓储管理报表,并妥善保留业务单据;

二次包装、销毁等服务时,应在合理时间内提前告知乙方,并在双方对服务标准及价格达成一致的情况下,由乙方提供上述服务。

第二条甲、乙双方义务。

1、甲方义务:

1)甲方保证具备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权力能力及主体资格;

2)甲方保证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约定,合法经营;

3)甲方应遵守乙方执行仓储管理的各项管理制度和安全制度;

5)甲方保证按照本合同约定时间支付各项费用;

2、乙方义务:

1)乙方保证具备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权利能力和主体资格;

2)乙方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约定,合法经营;

3)乙方负责仓库的安全保卫工作,按照甲、乙双方确认的货物存储标准对货物进行保管。根据甲方要求,乙方可代甲方为其存储在乙方仓库内的货物购买保险,相关费用由甲方承担。

4)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委托货物的货损,乙方根据甲方提供的《产品货值表》进行相应赔偿,但最高赔偿数额不超过甲方产品的销售价格。

5)因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原因,甲方货物遭受损失的,乙方不承担责任。"不可抗力"取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定义,包括:战争、动乱、飞行物体坠落、商品自身问题或温湿度引起的变质、变色、发霉等非甲乙双方的原因造成的爆炸、火灾、风、雨、洪水、雪、地震等。

第三条服务费用及标准。

1、本业务的具体费用标准详见《物流服务收费标准》。

2、本业务费用决定的前提条件。

1)本业务相关的报价(以下称"本报价")表示的前提条件是《仓配物流收费标准》中指定的服务内容,如果超出指定的服务内容之外,报价另行商定。

2)甲方在本报价的货品因特殊要求而另需增加设备时,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四条结算及付款方式。

1、结算方式:

2、付款方式:甲方以银行转帐形式汇至乙方指定的以下帐户。

开户名称:___。

开户银行:___。

银行帐号:____。

3、逾期付款违约金:若甲方逾期支付支付乙方本合同项下物流服务费用的,则须向乙方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公式:违约金总金额=甲方应付当期物流服务费总金额×0、5%×逾期天数。

如果甲方逾期支付乙方物流服务费用超过60日,乙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要求甲方承担因此给乙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第五条协议有效期及终止。

1、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_年_月_日。

2、甲、乙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时,对方可立即停止履行本协议;

3、在甲、乙任何一方未违反本合同的情况下,如合同任何一方在本合同期限届满前3个月未书面通知对方对方本合同结束后不再续约,则本合同自动延续一年,以此类推。

4、本合同之终止并不影响本合同协议项下未完成之结算或任何一方付款义务以及其他在终止前已产生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保密条款。

甲乙双方在本合同履行期间,所了解的对方企业信息,即使本合同终止后,在事先没有得到对方的书面同意的情况下,不能向任何第三方透露。

第七条适用法律及争议处理。

1、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对本合同执行过程中出现的分歧和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经双方同意并签字的解决方案作为本合同的补充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服务协议与补充协议相冲突的部分,以补充协议为准。

3、如双方协商不成,交由乙方所在地法院裁决。

第八条其他。

1、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一样具有法律效力。

2、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商定。对本合同任何变更、补充均须双方协商一致并签署书面文件确认。

3、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本合同自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正式生效。

(以下无正文)。

甲方(盖章):

甲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乙方(盖章):

签字日期:

签字日期:

仓储运输合同纠纷(专业18篇)篇五

运输。

合同。

的客体是指承运人将一定的货物或旅客到约定的地点的运输行为,以下是本站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交通运输合同纠纷相关案例分析。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案情。

原、被告于20xx年2月23日口头商定:由被告承运海南产之蔬菜(油豆角)3500公斤;终点站为黑龙江省大庆市让湖路车站。商定的当天原告将3500公斤蔬菜交给被告承运,还交了7741元给被告之经办人李某。被告的经办人李某收到该款后出示收款收据,被告也按约定将3500公斤蔬菜(油豆角)运往大庆。20xx年3月8日该批蔬菜到达终点站时,经哈尔滨市齐齐哈尔分局让湖路车站检查发现集装箱后面调温室无门锁,可自由开启,调温室内温度控制箱箱门开启,冷板温度显示表和箱内温度显示表失灵,调温机不工作;3月9日交付时开启箱内见绿水流出,竹筐装豆角96箱,全部腐烂变黑。油豆角当时在大庆市的价格为每公斤10—12元。

20xx年4月21日,原告以冷藏商运公司为被告,向海口市某法院提起诉讼,称:20xx年2月23日,我要求被告用保温冷藏箱发运海南产蔬菜(油豆角)3500公斤。我依照约定向被告交纳310吨冷藏箱租费1500元、车费1800元、冷藏费400元、铁路运输费4041元,共计人民币7741元,而且于当日将所运蔬菜交给被告指定的冷藏仓库。后经铁路部门检验发现所运蔬菜全部腐烂。由于被告的过失,没有尽到谨慎运输之责,致使冷藏箱后面温室内温度控制箱箱门开启,冷板温度显示表和箱内显示表失灵,调温工作机不工作,造成我的经济损失498099.2元(包括运费7741元在内),现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赔偿损失421582元及退回运费7741元,并负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冷藏商运公司辩称:我司与原告系委托代理关系,是原告将货物交给我公司委托铁路部门运输的,原告的货物损失与我公司无关,系铁路运输部门的责任,要求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起诉。

审判。

海口市某法院审理认为:

20xx年2月23日的运输蔬菜合同系原、被告双方在协商一致,意思表示真实的基础上订立的,且被告有“冷藏集装箱及多类集装箱的铁道营运、销售租赁服务”的经营范围,内容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已约定将所运的蔬菜及租箱费、车费、预冷藏费共计7741元交给被告的经办人李某。李某的经营活动应由被告承担民事责任。

被告在承运原告托运的蔬菜的过程中,造成蔬菜腐烂,被告应对承运的蔬菜腐烂承担赔偿责任。

20xx年3月13日,由大庆市物价局价格管理科及大庆市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工商所开具的证明证实,油豆角的市价为每公斤10—12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货物的毁损、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的市场价格计算”之规定,原告3500公斤油豆角,被告应承担赔偿损失420xx元。

原告诉请要求被告赔偿损失420xx元,应予支持。原告要求退还运费7741元没有法律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一条、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判决被告冷藏商运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20xx元人民币。

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评析。

在日常的社会经济活动中,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行为屡见不鲜。本案是一起关于货物运输合同的纠纷。

一、当事人之间的合同法律关系的发生,首先要求在当事人之间成立一个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本案中,被告认为双方只存在一种委托代理关系。“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被告有”冷藏集装箱及多类集装箱的铁道营运、销售租赁服务“的经营范围,原告也在合同订立后履行了自己的义务,双方形成的是一种运输合同关系。

二、企业法人和其他民事主体一样,在其未履行民事义务时,必须承担相当的民事责任。企业法人的民事责任一般都是在经营过程中产生的,这种经营活动又是通过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进行的,因此,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以法人名义从事的经营活动,企业法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三、运输作业是风险作业,同时在运输过程中损害的发生原因也是极其复杂的,法律在强调对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利益保护的同时,也必须对承运人的利益作适当的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应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承运人要免除赔偿责任的,就应当负举证责任。本案中作为承运方的冷藏商运公司,在承运蔬菜的过程中,没有尽到妥善保管的义务,致使蔬菜腐烂变质,在承运方不能证明有免责事由存在的情况下,应当赔偿托运方的损失。

四、本案中关于货物赔偿额的计算,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其目的在于使托运人或者收货人获得如货物安全及时到达并按合同交付时所获得的预期利益,有利于保护托运人或者收货人的利益。

案情:

原告(反诉被告)诉称并辩称:20xx年4月28日,我方与旅游公司签订了“租车。

协议书。

”,约定我方租11辆汽车给对方。签约后,对方付了17.3万元,余款承诺5月5日前付清。我方同意对方在未付清余款的情况下执行协议。我方准时提供租用车辆。5月14日,我方到对方处索取余款,对方交给我方现金3.7万元及投诉信、医疗费收据,被我方拒绝。后对方以乘车途中因司机急刹车使一女乘客的手骨折及司机煽动客人为由拒付。我方已按合同约定完成全部义务。车辆在运行中乘客擅自走动导致扭伤,后果自负。对方以种种借口拒付是违约行为。请求判令对方支付所欠的租车款4.3万元及违约金1万元。

被告(反诉原告)辩称并反诉称:按双方签订的“租车协议书”约定,对方必须准时提供租用车,确保行车安全,合同约定5月1日晚上12时到达海口,可是由于租用的6号车出故障,致使车队于次日凌晨5时才到达海口。而10号车在高速行驶而前方又无障碍的情况下紧急刹车,导致一名导游右臂骨折,另有7人也有不同程度的碰伤。在三亚市由于1号车驾驶员在索要回扣等无理要求没满足的情况下,煽动游客不按原定计划去购物点购物,并将旅游团带至不在计划之内的景点。致使我方的合作方三门峡神州旅行社拒付尚欠我方的23846元的团费。现我方要求对方双倍返还定金2万元,承担导游的医疗费920元,2262元的门票及23846元。

事实:

海口市振东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旅游公司与汽运公司于20xx年4月28日签订“租车协议书”一份,约定旅游公司向汽运公司租用11辆空调大巴车,每辆2.3万元;汽运公司保证车辆行驶安全。签订协议时,旅游公司先付1万元定金,余款于4月30日上午11时起交清,否则没收定金,取消租车协议;汽运公司于5月1日12时10分在广西北海火车站接站,于晚上12时前到达海口,租车时间至5月5日;汽运公司必须遵守协议,必须配合旅游公司的安排,不得迟到,不得无理取闹,如有违反,双杯返还定金。签约后,旅游公司于4月29日交1万元的定金和8万元租车费。因旅游公司未按时付清全部款项,故致函汽运公司称,因“五一”放假,所余之款于5月5日付清。汽运公司在从北海至海口的行程中,因一辆车发生故障,致使整个团队不能按约定的时间到达海口。另有一辆车在行驶中急刹车,致使一名导游郭某受伤。行程结束后,汽运公司于5月16日要求旅游公司付清余款,旅游公司只付3.7万元,同时交投诉信一份、医疗费单据给汽运公司,汽运公司表示拒绝。5月25日汽运公司再次要求旅游公司付清余款4.3万元未果的情况下,向本院起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旅游公司认为不付余款给汽运公司是因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有违约行为,造成三门峡旅行社拒付尚欠该公司团费23846元。

判案:

海口市振东区人民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租车协议书“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除协议中的“甲方在旅游购物点的停车费和购物回扣均归乙方所有”违反有关规定无效外,其余内容均合法。签约后,旅游公司致函汽运公司称5月5日付清余款,而汽运公司对此表示同意。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汽运公司未按约定时间抵达海口及造成游客损伤,属违约行为,旅游公司亦没有按约定的时间,即5月5日付清余款,其行为同样违约。因此,旅游公司亦无权要求双倍返还定金。所付之定金应折抵租车款。因汽运公司的违约造成旅游公司的损失大于约定的定金,故其要求汽运公司因违约行为,造成三门峡旅行社拒付团费23846元和医疗费920元,共计24766元的损失的请求,予以支持。旅游公司请求汽运公司赔偿不按要求所去景点而增加支出2262的费用,不予支持。

解说:

1、本案表面看起来是一起汽车租用合同纠纷,其实是一起旅客运输合同纠纷。本案原告汽运公司与被告签订了一份“租车协议”,约定被告租用原告的汽车按规定的路线运送客人,司机由原告所派,原告必须保证在指定的时间内将被告的乘客运送到指定的地点,因此,双方之间是一种旅客运输合同关系。

2、本案双方签订合同以后,该运输合同是否成立了呢?从我国有关运输合同的法律、法规来看,一般都规定运输合同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即告成立,运输行业一般也认为运输合同经协商一致即告成立,并不要求支付运费或购买客票为条件,因此,从有利于保证运输和行业的正常秩序,保护合同双方的长远利益出发,一般都将运输合同视为诺成性合同。合同当然成立。

3、根据运输合同的有关规定,被告应向原告支付运输费用,原告应当按照约定的运输路线将旅客运到约定地点,但未能在约定的时间内到达指定地点。给被告造成了损失;另外原告在运输途中发生紧急刹车导致旅客受伤事件,未能为旅客提供安全保障的义务,违反了旅客运输合同的有关规定,应承担违约责任。而本案被告在原告已经履行完毕运输旅客的义务后拖欠部分运输费用也是没有道理的,其行为同样违约。法院正确认定和划分了原告和被告各自的责任,做出了合情合理的判决。

今天上午9时20分,本市首例机动车车主向行人赔偿后,向保险公司理赔遭拒案宣判。朝阳法院判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营业部赔偿车主周某4万元。

法院认定,周某所投保的车辆发生的交通事故属于保险事故,在其投保的第三者险的承保范围之内。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保险公司对保险事故应当承担无过错责任。

宣判后,保险公司的应诉代表当即表示要上诉,并称人保不应成为法规冲突中的牺牲品。

今年8月6日,王某驾驶起重车在朝阳区姚家园路平房附近将骑车人廖某撞碾而亡。朝阳交通队出具责任认定书,称事故发生前双方进入路口时的信号灯状态无法查证,故车祸原因无法查清。

按照新“交法”的规定,机动车与行人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负全责。在交通民警的主持下,车主刘某与死者家属达成损害赔偿调解书,刘某赔偿对方10万元。但此后刘某找到中国人保北京分公司要求理赔4万元保险金时,却被保险公司以“投保人没有事故责任”为由拒绝。

在此案开庭审理后的第二天,北京市人大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该办法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责任限额范围内先行赔偿。该办法将于20xx年1月1日施行。

仓储运输合同纠纷(专业18篇)篇六

原、被告于20xx年2月23日口头商定:由被告承运海南产之蔬菜(油豆角)3500公斤;终点站为黑龙江省大庆市让湖路车站。商定的当天原告将3500公斤蔬菜交给被告承运,还交了7741元给被告之经办人李某。被告的经办人李某收到该款后出示收款收据,被告也按约定将3500公斤蔬菜(油豆角)运往大庆。20xx年3月8日该批蔬菜到达终点站时,经哈尔滨市齐齐哈尔分局让湖路车站检查发现集装箱后面调温室无门锁,可自由开启,调温室内温度控制箱箱门开启,冷板温度显示表和箱内温度显示表失灵,调温机不工作;3月9日交付时开启箱内见绿水流出,竹筐装豆角96箱,全部腐烂变黑。油豆角当时在大庆市的价格为每公斤10—12元。

20xx年4月21日,原告以冷藏商运公司为被告,向海口市某法院提起诉讼,称:20xx年2月23日,我要求被告用保温冷藏箱发运海南产蔬菜(油豆角)3500公斤。我依照约定向被告交纳310吨冷藏箱租费1500元、车费1800元、冷藏费400元、铁路运输费4041元,共计人民币7741元,而且于当日将所运蔬菜交给被告指定的冷藏仓库。后经铁路部门检验发现所运蔬菜全部腐烂。由于被告的过失,没有尽到谨慎运输之责,致使冷藏箱后面温室内温度控制箱箱门开启,冷板温度显示表和箱内显示表失灵,调温工作机不工作,造成我的经济损失498099.2元(包括运费7741元在内),现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赔偿损失421582元及退回运费7741元,并负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冷藏商运公司辩称:我司与原告系委托代理关系,是原告将货物交给我公司委托铁路部门运输的,原告的货物损失与我公司无关,系铁路运输部门的责任,要求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起诉。

审判。

海口市某法院审理认为:

20xx年2月23日的运输蔬菜合同系原、被告双方在协商一致,意思表示真实的基础上订立的,且被告有“冷藏集装箱及多类集装箱的铁道营运、销售租赁服务”的经营范围,内容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已约定将所运的蔬菜及租箱费、车费、预冷藏费共计7741元交给被告的经办人李某。李某的经营活动应由被告承担民事责任。

被告在承运原告托运的蔬菜的过程中,造成蔬菜腐烂,被告应对承运的蔬菜腐烂承担赔偿责任。

20xx年3月13日,由大庆市物价局价格管理科及大庆市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工商所开具的证明证实,油豆角的市价为每公斤10—12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货物的毁损、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的市场价格计算”之规定,原告3500公斤油豆角,被告应承担赔偿损失420xx元。

原告诉请要求被告赔偿损失420xx元,应予支持。原告要求退还运费7741元没有法律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一条、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判决被告冷藏商运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20xx元人民币。

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评析。

在日常的社会经济活动中,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行为屡见不鲜。本案是一起关于货物运输合同的纠纷。

一、当事人之间的合同法律关系的发生,首先要求在当事人之间成立一个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本案中,被告认为双方只存在一种委托代理关系。“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被告有”冷藏集装箱及多类集装箱的铁道营运、销售租赁服务“的经营范围,原告也在合同订立后履行了自己的义务,双方形成的是一种运输合同关系。

二、企业法人和其他民事主体一样,在其未履行民事义务时,必须承担相当的民事责任。企业法人的民事责任一般都是在经营过程中产生的,这种经营活动又是通过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进行的,因此,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以法人名义从事的经营活动,企业法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三、运输作业是风险作业,同时在运输过程中损害的发生原因也是极其复杂的,法律在强调对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利益保护的同时,也必须对承运人的利益作适当的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应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承运人要免除赔偿责任的,就应当负举证责任。本案中作为承运方的冷藏商运公司,在承运蔬菜的过程中,没有尽到妥善保管的义务,致使蔬菜腐烂变质,在承运方不能证明有免责事由存在的情况下,应当赔偿托运方的损失。

四、本案中关于货物赔偿额的计算,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其目的在于使托运人或者收货人获得如货物安全及时到达并按合同交付时所获得的预期利益,有利于保护托运人或者收货人的利益。

仓储运输合同纠纷(专业18篇)篇七

托付方:(以下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地址:电话:

受托方:(以下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地址:电话:

甲、乙两边本着自愿、相等、互利的准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怎样法规的规则,经友爱点着,到达如下协议:

第一条事务协作规模

本合同协作内容是乙方为甲方供给物流仓储服务。甲方将其货品托养尊处优乙方办理和操作;乙方承受甲方托付,并为本事务服务供给必要的设备设备。本事务内容如下:

1.甲方租借乙方供给的库房;

2.仓储服务:乙方向甲方供给货品出入库及仓储日常办理,日常盘点等服务;

3.单据及数据服务:乙方每月向甲方供给仓储办理报表,并妥善保存事务单据;

二次包装、毁掉等服务时,应在合理时刻内提早奉告乙方,并在两边对服务规范及价格到达一起的情况下,由乙方供给上述服务。

第二条甲、乙两边职责

1.甲方职责:

1)甲方确保信奉实行本合同项下职责的权力才能及主体资格;

2)甲方确保恪守国家相关怎样、法规及本合同的约好,合法经营;

3)甲方应恪守乙方实行仓储办理的各项办理准则和安全准则;

5)甲方确保依照本合同约好时刻付出各项费用;

2.乙方职责:

1)乙方确保信奉实行本合同项下职责的权力才能和主体资格;

2)乙方恪守国家相关怎样、法规及本合同的约好,合法经营;

3)乙方担任库房的安全保卫工作,依照甲、乙两边承认的货品存储规范对货品进行保管。依据甲方要求,乙方可代甲方为其存储在乙方库房内的货品购买稳妥,相关费用由甲方承当。

4)因乙方原因形成甲方托付货品的货损,乙方依据甲方供给的《产品货值表》进行相应补偿,但补偿数额不超越甲方产品的销售价格。

5)因天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原因,甲方货品遭受丢掉的,乙方不承当职责。“不可抗力”取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界说,包含:战役、骚动、飞翔物体掉落、产品自身问题或温湿度引起的蜕变、变色、发霉等非甲乙两边的原因形成的爆破、火灾、风、雨、洪水、雪、地震等。

第三条服务费用及规范

1.本事务的敬重费用规范详见《物流服务收费规范》。

2.本事务费用决议的前提条件

1)本事务相关的报价(以下称“本报价”)标明的前提条件是《仓配物流收费规范》中指定的服务内容,假如超出指定的服务内容之外,报价另行商定。

2)甲方在本报价的货品因特殊要求而另需添加设备时,费用由甲方承当;

第四条结算及付款方法

1.结算方法:

2.付款方法:甲方以银行转帐方法汇至乙方指定的以下帐户。

开户称号:###

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

3.逾期付款违约金:若甲方逾期付出付出乙方本合同项下物流服务费用的,则须向乙方付出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公式:违约金总金额=甲方敷衍当期物流服务费总金额×0.5%×逾期天数。

假如甲方逾期付出乙方物流服务费用超越60日,乙方有权中止合同,并要求甲方承当因而给乙方形成的全部丢掉。

第五条协议有用期及中止

1.本合同自甲、乙两边盖章之日起收效,有用期至年月日。

2.甲、乙任何一方违背本协议时,对方可当即中止实行本协议;

3.在甲、乙任何一方未违背本合同的情况下,如合同任何一方在本合同期限届满前3个月未书面告诉对方对方本合同完毕后不再续约,则本合同主动连续一年,以此类推。

4.本合同之中止并不影响本合同协议项下未完成之结算或任何一方付款职责以及其他在中止前已产生的权力和职责。

第六条保密条款

甲乙两边在本合同实行期间,所了解的对方企业信息,即便本合同中止后,在事前没有得到对方的书面赞同的情况下,不能向任何第三方泄漏。

第七条适用怎样及争议处理

1.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怎样;

2.对本合同实行过程中呈现的不合和争议,两边应点着处理。经两边赞同并签字的处理方案作为本合同的弥补协议,具有平等怎样效力,本服务协议与弥补协议相冲突的部分,以弥补协议为准。

3.如两边点着不成,交由乙方地址地法院判决。

第八条其他

1.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相同具有怎样效力。

2.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两边另行商定。对本合同任何改变、弥补均须两边点着一起并签署书面文件承认。

3.本合同一式二份,两边各执一份,具有平等怎样效力。

4.本合同自两边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正式收效。

(以下无正文)

甲方(盖章):

甲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乙方(盖章):

签字日期:签字日期:

仓储运输合同纠纷(专业18篇)篇八

受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

委托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签订本协议,确立合作关系,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并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甲方应严格按照乙方所提供的货物产品资料所示的品名、货号及操作储存要求进行货物的装卸、储存及运输。

第二条乙方将物品寄托与甲方营业澄江路1005号仓库堆藏及保管和运输,而甲方负保管该物品的义务。

第三条甲方对于寄托物堆藏自应尽善良管理人的注意而保管之责,如就其所保管仓储物的灭失损毁应负损害赔偿责任。

第四条自乙方首批货物入至甲方仓库起的一个月内,出货时乙方会派专人到场协助甲方专人入库、理货、发货、盘点等相关事宜。待甲方对产品规格包装了解掌握后,甲方应自行承担理货、发货等相关事宜的责任。

第五条货物入库时,乙方会派专人到场协助甲方将货物入库,由甲方签收单据。

第六条每月月底,乙方会派专人到场协同甲方对货物盘点。

第七条在报表完全正确情况下,当实物出现盘亏时,由甲方赔偿乙方实际损失。

第八条乙方会以传真或邮件的形式,通知甲方发货,甲方应按照乙方要求,将货物准时运到指定的地点。

第九条-1日期从2008年9月26日至2008年10月26日一个月内,乙方派专人到场协同发货,如发生货物发错,乙方承担全部运输费用。如发生货物发错,甲方承担全部运输费用。

第十条甲方应对运输的货物认真负责安全,对于运输过程中发生的遗失、短缺、损坏、人为的变质,由甲方按照货物的实际损失赔偿乙方。

第十三条甲方把运输货物的运输凭证于发货当天邮件或传真给乙方,运输凭证需注明日期、运单号、发件人、收件人、始发站、目的站,件数、重量、货物类型,结算金额等,并盖章。以便乙方存根,方便结账。

第十四条每月最后一天为库存盘点日,如遇节假日顺延,盘点后由甲方提供当月货物库存明细报表、运输费用表,以邮件或传真的形式发给乙方,以便双方对账。在对帐中,双方账目产生差异时,甲方应当协助乙方查清差异。

仓储运输合同纠纷(专业18篇)篇九

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协议:乙方为甲方提供关于集装箱仓储.运输的服务,双方本着互相协助的前提,明确责任,权利和义务,如下:

甲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1.甲方应提前一天于下午15点将需要承运的集装箱运输业务以传真方法清晰的写明船名、提单号、中转港、目的港、箱型、箱量、装箱单数据,门点等相关资料,正确无误的告知乙方。

2.乙方对进口拆箱后发现的箱体内部坏、污箱等情况,经甲方确认后在垫付相应的费用,甲方对于乙方垫付的港杂费等应及时给予结清,以便乙方资金周转。

3.甲方须将公司的通讯表提供给乙方以保持双方的正常联系不脱档。

乙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1、乙方应向甲方提供车况良好的'集卡车辆进行门到门的运输服务。

2 、根据甲方指令放设备交接单,安排车辆提箱、装箱及进港服务,按甲方的要求,准时抵达装拆箱门点,同时向甲方提供正确的箱封号、车号及司机手机号码。

3 、乙方承担驾驶员提箱时检查不周导致的坏、污箱费用。

乙方的责任、权利与义务:

1,乙方在接收甲方交付的货物入库时,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对仓储物资进行验收,如在验收中发现与甲方提供的入库验收单数据不符现象,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以便甲方核实处置。

2、验收中如发现有货损,货缺及外观质量问题,乙方应在第一时间通知甲方,由甲方负责处理。

3、货物在验收完毕后,在以后的储存过程中发生的残损、数量、质量等问题(人力不可抗力除外),由乙方负责。

4、乙方仓库应24小时有人收货

5、乙方应按甲方要求,并根据港区网上提供的信息安排出库及进港。

6、由于乙方装箱时疏忽将货物装错集装箱而导致甲方产生重大损失的,乙方将承担甲方的全部经济损失。甲方的责任、权利与义务:甲方对交付给乙方存储的仓储物资拥有所有权。乙方在未经甲方同意的情况下,不得擅自动用甲方的仓储物资。甲方应在集装箱规定进港时间前24小时将相关货物送至乙方仓库并将有关数据以传真方式告知乙方,如由于甲方未能及时送货和告知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甲方应在货物入库前以传真方式通知乙方,并提供详细的进仓数据及编号,以便乙方收货。如在甲方未提供进仓编号的情况下,乙方将不予收货。

7.货物在运输和存储中,遇到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破损.灭失(如暴雨、地震、泥石流、台风……),各执保险。

1按月结算,乙方根据校对确认的帐单全额将发票开好并送至甲方。

2甲方在收到发票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运费结算给乙方,费用结算为45天以内结清。

1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后,可以用补充协议的方式进行解决,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2.违约责任:甲、乙双方任何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双方造成损失的,应赔偿实际损失。

3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4本协议的有效期为一年,届时双方无异议,则可自动延长。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仓储运输合同纠纷(专业18篇)篇十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协议:乙方为甲方提供关于集装箱仓储.运输的服务,双方本着互相协助的前提,明确责任,权利和义务,如下:

一.门到门事项:

甲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1.甲方应提前一天于下午15点将需要承运的集装箱运输业务以传真方法清晰的写明船名、提单号、中转港、目的港、箱型、箱量、装箱单数据,门点等相关资料,正确无误的告知乙方。

2.乙方对进口拆箱后发现的箱体内部坏、污箱等情况,经甲方确认后在垫付相应的费用,甲方对于乙方垫付的港杂费等应及时给予结清,以便乙方资金周转。

3.甲方须将公司的通讯表提供给乙方以保持双方的正常联系不脱档。

乙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1、乙方应向甲方提供车况良好的集卡车辆进行门到门的运输服务。

2、根据甲方指令放设备交接单,安排车辆提箱、装箱及进港服务,按甲方的要求,准时抵达装拆箱门点,同时向甲方提供正确的箱封号、车号及司机手机号码。

3、乙方承担驾驶员提箱时检查不周导致的坏、污箱费用。

二.内装事项:

乙方的责任、权利与义务:

1,乙方在接收甲方交付的货物入库时,应当按照。

合同。

的约定对仓储物资进行验收,如在验收中发现与甲方提供的入库验收单数据不符现象,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以便甲方核实处置。

2、验收中如发现有货损,货缺及外观质量问题,乙方应在第一时间通知甲方,由甲方负责处理。

3、货物在验收完毕后,在以后的储存过程中发生的残损、数量、质量等问题,由乙方负责。

4、乙方仓库应24小时有人收货。

5、乙方应按甲方要求,并根据港区网上提供的信息安排出库及进港。

6、由于乙方装箱时疏忽将货物装错集装箱而导致甲方产生重大损失的,乙方将承担甲方的全部经济损失。

甲方的责任、权利与义务:甲方对交付给乙方存储的仓储物资拥有所有权。

乙方在未经甲方同意的情况下,不得擅自动用甲方的仓储物资。

甲方应在集装箱规定进港时间前24小时将相关货物送至乙方仓库并将有关数据以传真方式告知乙方,如由于甲方未能及时送货和告知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

甲方应在货物入库前以传真方式通知乙方,并提供详细的进仓数据及编号,以便乙方收货。

如在甲方未提供进仓编号的情况下,乙方将不予收货。

7.货物在运输和存储中,遇到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破损.灭失,各执保险。

三.运费结算。

1按月结算,乙方根据校对确认的帐单全额将发票开好并送至甲方。

2甲方在收到发票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运费结算给乙方,费用结算为45天以内结清。

四.其它条款。

1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后,可以用补充协议的方式进行解决,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2.违约责任:甲、乙双方任何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双方造成损失的,应赔偿实际损失。

3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4本协议的有效期为一年,届时双方无异议,则可自动延长。

甲方:_________乙方: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仓储运输合同纠纷(专业18篇)篇十一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协议:乙方为甲方提供关于集装箱仓储.运输的服务,双方本着互相协助的前提,明确责任,权利和义务,如下:

一.门到门事项:

甲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1.甲方应提前一天于下午15点将需要承运的集装箱运输业务以传真方法清晰的写明船名、提单号、中转港、目的港、箱型、箱量、装箱单数据,门点等相关资料,正确无误的告知乙方。

2.乙方对进口拆箱后发现的箱体内部坏、污箱等情况,经甲方确认后在垫付相应的费用,甲方对于乙方垫付的港杂费等应及时给予结清,以便乙方资金周转。

3.甲方须将公司的通讯表提供给乙方以保持双方的正常联系不脱档。

乙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1、乙方应向甲方提供车况良好的集卡车辆进行门到门的运输服务。

2、根据甲方指令放设备交接单,安排车辆提箱、装箱及进港服务,按甲方的要求,准时抵达装拆箱门点,同时向甲方提供正确的箱封号、车号及司机手机号码。

3、乙方承担驾驶员提箱时检查不周导致的坏、污箱费用。

二.内装事项:

乙方的责任、权利与义务:

1,乙方在接收甲方交付的货物入库时,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对仓储物资进行验收,如在验收中发现与甲方提供的入库验收单数据不符现象,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以便甲方核实处置。

2、验收中如发现有货损,货缺及外观质量问题,乙方应在第一时间通知甲方,由甲方负责处理。

3、货物在验收完毕后,在以后的储存过程中发生的残损、数量、质量等问题,由乙方负责。

4、乙方仓库应24小时有人收货。

5、乙方应按甲方要求,并根据港区网上提供的信息安排出库及进港。

6、由于乙方装箱时疏忽将货物装错集装箱而导致甲方产生重大损失的,乙方将承担甲方的全部经济损失。

甲方的责任、权利与义务:甲方对交付给乙方存储的仓储物资拥有所有权。

乙方在未经甲方同意的情况下,不得擅自动用甲方的仓储物资。

甲方应在集装箱规定进港时间前24小时将相关货物送至乙方仓库并将有关数据以传真方式告知乙方,如由于甲方未能及时送货和告知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

甲方应在货物入库前以传真方式通知乙方,并提供详细的进仓数据及编号,以便乙方收货。

如在甲方未提供进仓编号的情况下,乙方将不予收货。

7.货物在运输和存储中,遇到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破损.灭失,各执保险。

三.运费结算。

1按月结算,乙方根据校对确认的帐单全额将发票开好并送至甲方。

2甲方在收到发票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运费结算给乙方,费用结算为45天以内结清。

四.其它条款。

1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后,可以用补充协议的方式进行解决,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2.违约责任:甲、乙双方任何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双方造成损失的,应赔偿实际损失。

3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4本协议的有效期为一年,届时双方无异议,则可自动延长。

甲方:_________乙方: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仓储运输合同纠纷(专业18篇)篇十二

双方就下表所列物资储存事宜协商如下:

储存物资

品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规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单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数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交货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储存仓库: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附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储存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储存场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仓储物保险: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双方权利义务

1.甲方负责物资的质量检验,乙方负责物资的外观、数量检验。

2.入库后发生物资损坏、缺少由乙方负责。

3.乙方负责运输时,运输中发生物资损坏、缺少由乙方负责。

物资的验收、发货,乙方凭甲方的入库单、出库单办理。

仓储费及其他费用:

入库费:__________________

仓租:__________________

出库费:________________

运输费:____________

本合同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于_________市_________区签订。

甲方: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仓储运输合同纠纷(专业18篇)篇十三

答辩人:常州高新金狮自行车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花园路88号,法定代表人:俞燕萍,职务:该公司执行董事。

因原告李么勇诉被告钱永涛、被告常州高新金狮自行车工贸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答辩人现答辩如下:

一、本案中答辩人并未雇佣原告运输电动车,双方之间不存在运输合同关系,贵院应当驳回原告对答辩人的起诉。

本案中两被告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由被告钱永涛向答辩人购买电动车,且双方采取的是“即时清结”的买卖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33条“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之规定,当答辩人收到被告钱永涛货款、答辩人将电动车在公司内交付被告钱永涛后,标的物的风险即由被告钱永涛承担。本案中被告钱永涛雇佣了原告承运货物,原告据以起诉的证据《货物运输协议书》也非答辩人与原告签订。据答辩人调查,签署协议书的.“王惠琴”系货运单位人员,且经王惠琴辨认,协议书上“王惠琴”也非其本人签名。故原告认为与答辩人之间存在运输合同关系于法无据。况且原告认为与被告钱永涛之间存在雇佣关系、认为与答辩人存在运输合同关系,而又诉请两被告承担连带责任,此本身就混淆了法律关系,两者不能竞合,更不符合可以承担连带责任的要件。

二、答辩人在配合原告、被告钱永涛在装车时已尽安全义务,且本案并非装运电动车不当引起火灾。

1、在东台市公安消防大队的火灾原因认定书中明确指出:“火灾起火部位在放置16辆电动车的车厢右前部,具体原因不明”。但该认定并非指明是答辩人装载电动车原因引起,其认定更没有排除是否驾驶车辆不当的原因或随车人员吸烟的原因或其他可能产生的多种原因,据此原告认为系答辩人“在装车时未尽安全义务”无事实依据。

2、在东台市消防大队的火灾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中,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起火的原因是由于装运电动车造成的。答辩人电动车都经过严格的质量检验,答辩人生产的电动车在江苏省任何区域均能依法领取牌照,且电动车本身不可能发生自燃(原告也称从未遇到过)。在答辩人经营的这么多年中,也没有发生过电动车自燃事件。本案中不管是从事故现场的勘查笔录,还是火灾原因认定书等都没有证据可以证明火灾原因是由于装运电动车不当引起火灾的,况且装运车辆时由原被告、货运部等共同完成。因此,答辩人不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仓储运输合同纠纷(专业18篇)篇十四

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签订本协议,确立合作关系,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并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甲方应严格按照乙方所提供的货物产品资料所示的品名、货号及操作储存要求进行货物的装卸、储存及运输。

第二条乙方将物品寄托与甲方营业澄江路1005号仓库堆藏及保管和运输,而甲方负保管该物品的义务。

第三条甲方对于寄托物堆藏自应尽善良管理人的注意而保管之责,如就其所保管仓储物的灭失损毁应负损害赔偿责任。

第四条自乙方首批货物入至甲方仓库起的一个月内,出货时乙方会派专人到场协助甲方专人入库、理货、发货、盘点等相关事宜。待甲方对产品规格包装了解掌握后,甲方应自行承担理货、发货等相关事宜的责任。

第五条货物入库时,乙方会派专人到场协助甲方将货物入库,由甲方签收单据。

第六条每月月底,乙方会派专人到场协同甲方对货物盘点。

第七条在报表完全正确情况下,当实物出现盘亏时,由甲方赔偿乙方实际损失。

第八条乙方会以传真或邮件的形式,通知甲方发货,甲方应按照乙方要求,将货物准时运到指定的地点。

第九条-1日期从20xx年9月26日至20xx年10月26日一个月内,乙方派专人到场协同发货,如发生货物发错,乙方承担全部运输费用。

第十条甲方应对运输的货物认真负责安全,对于运输过程中发生的遗失、短缺、损坏、人为的变质,由甲方按照货物的实际损失赔偿乙方。

第十三条甲方把运输货物的运输凭证于发货当天邮件或传真给乙方,运输凭证需注明日期、运单号、发件人、收件人、始发站、目的站,件数、重量、货物类型,结算金额等,并盖章。以便乙方存根,方便结账。

第十四条每月最后一天为库存盘点日,如遇节假日顺延,盘点后由甲方提供当月货物库存明细报表、运输费用表,以邮件或传真的形式发给乙方,以便双方对账。在对帐中,双方账目产生差异时,甲方应当协助乙方查清差异。

第十五条付款采用月结方式,每月1-5号出对账单,经甲乙双方对账无差异后,由乙方结算费用给甲方,结算时间为每月5-10号,如遇节假日顺延。

第十六条如果乙方需要,货物由甲方仓库和乙方所在地互相调拨,甲方应协助乙方将货物调拨到乙方所在地。

第十七条乙方认为需要为货物在途运输另外自行购买保险时,甲方应于货物出库当天提供到达目的地车辆的车牌号码以传真或邮件形式给乙方。

第十八条保管期间经双方约定自20xx年9月26日起至20xx年9月25日止。任何一方解除协议合同,都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

第十九条甲方应为自己保管乙方仓储物,不得使第三方代为保管仓储物。甲方未经乙方同意,而使第三方代为保管者,对于寄托物因此所受的损害甲方应负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甲方返还仓储物得在甲方堆藏寄托物的仓库所在地为之。

第二十一条双方未尽事宜,再协商解决。

第二十二条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为凭。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仓储运输合同纠纷(专业18篇)篇十五

原告乔x凤与被告陈x男、陈x生、张x林、张x伟赔偿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张x山、武x松,被告陈x男、委托代理人刘x戈,被告张x林、委托代理人李x涛、被告张x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x生经传票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乔x凤诉称,3月13日上午10时,乘坐被告张x林驾驶的客车从三家子去石岭镇,行至耿老大岭时,由于客车未安装防滑链,超载车轮打滑,不能继续上坡行驶,草率地中途停车,在没有观望道上行车的情况下,便打开车门要乘客下车减载,我被迫下车,不料被对面开来的货车撞伤,货车司机是陈x男。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汽车旅客运输规则》第七条“旅客运输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况,均由运方承担责任:(1)因客车技术状况或装备的问题,造成旅客人身伤害及行包损坏,灭失的。(2)因驾驶员违章行驶或操作造成人身伤害及行包损坏、灭失的。……(6)由于运方原因发生的其他问题。”根据以上规章规定,我买票乘车,被告运方张x林具有法定的保证乘客安全的义务。其不按规范要求安装防滑装备,超载以及途中停车且逼迫我下车是造成我人身损害的主要原因。被告张x林对于我的人身损害有过错,应当承担全部责任。应赔偿我医药费等各项费用75109.01元,陈x男负连带责任。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被告陈x男辩称,被告张x林的违章行为是造成原告乔x凤受伤的主要原因,应负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就该点我同意原告的诉讼主张,在本起事故中,原告自身也有一定的过错,依法也应承担相应的次要责任,我在本起事故中也应承担相应的次要责任,但原告要求我负连带责任没有法律依据。我对原告提出的医疗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护理费、鉴定费等项费用没异议,但其提出的伤残补助费、误工费、交通费、二次手术费数额过高,不符合法律规定。我已实际支付给原告8400元,依法应从我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中扣除。

被告陈x生未到庭亦未进行答辩。

被告张x林辩称,我与原告的伤害后果之间不存在法定的因果关系,不存在任何过错,故依法不应当成为本案的被告,更不应承担任何民事责任。原告为了让我承担赔偿责任,将一个非常规范的交通肇事案件,硬性改变定性为运输合同纠纷,毫无根据地随意编造谎言,不顾客观事实,是经不起推敲,是站不脚的。原告在诉讼中把陈x男列为共同被告这无疑是对的,但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则毫无法律根据,综上我在本案中不存在任何过错,不应成为本案的被告,请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

被告张x伟辩称,原告所写的诉状前后矛盾,我的车是从孟家岭到石岭子而不是从三家子到石岭子,我们没有要求乘客下车,而是原告自己下车了望不慎而被撞的。

在开庭审理时,原被告为证实各自的主张或辩解,分别宣读了有关书证,双方对原告乔x凤的伤是被被告陈x男的车撞后所致,对这一事实和被告陈x男给付原告乔x凤药费8400元及原告乔x凤的伤是构成八级伤残没有异议,本院对此予以确认。二被告对四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的责任认定有异议。双方诉讼争议的焦点主要为:1.该起事故是属于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还是属于旅客运输合同纠纷?2.被告陈x男、张x林在本起事故中各应承担多大责任?是否应负连带责任?3.原告乔x凤是否有责任?现根据双方的请求和确认的案件事实,针对双方争议的焦点,本院综合评判如下:

一、本案是一起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案件,而不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

原告乔x凤是从被告张x林驾驶的客车上下来后,横过行车道时被被告陈x男驾驶的货车撞伤的。这起事故是车辆驾驶人员陈x男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行为造成的,因此,被告陈x男、张x林应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二、本案各方的过错及各自应承担的责任。

被告陈x男驾驶的无牌照、且驱动轮未安装防滑链的大型货车,在冰雪路面上以20—30公里/小时的速度行驶,下坡时即已发现大客车正在下滑而未采取措施停车,撞伤从客车上下来的原告乔x凤,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三十六条第(四)项及《吉林省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应负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即70%的责任。

被告张x林驾驶的大客车,由于驱动轮未安装防滑链致使上岭时下滑,其行为违反了《吉林省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应负本起事故的次要责任,即20%的责任。

原告乔x凤下车后,因其鞋掉了而坐在公路上穿鞋,横过行车道时没有注意来往车辆,其行为违反了《吉林省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二)项、第五十九条第(十)项的规定,应负本起事故次要责任,即10%的责任。

不采信四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193月13日上午10时左右,原告乔x凤乘坐被告张x林驾驶的从孟家岭开往石岭子客车,当车行驶到耿老大岭时,因路滑客车上坡时下滑,客车停下后,原告乔x凤下车时被从坡上下来的被告陈x男驾驶的货车撞伤,被梨树县交通警察大队评定为八级伤残,在诉讼过程中,被告陈x男申请重新鉴定经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鉴定为八级伤残。原告乔x凤住院治疗129天,花去医药费24509.36元,鉴定费300元,被告陈x男申请重新鉴定原告乔x凤垫付鉴定费144.8元,对原告乔x凤要求被告陈x男、张x林赔偿医药费、伤残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鉴定费、交通费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被告陈x生、张x伟系货车和客车的车主应负连带责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陈x男赔偿原告乔x凤医药费24509.36元,住×××,误工费1290元,护理费1000元,鉴定费300元,交通费500元,伤残补助费33524.88元,合计63059.24元的70%计44141.47元,再加上申请重新鉴定费144.8元,扣除先行给付8400元,实际赔偿原告乔x凤35886.27元。被告陈x生负连带责任。

二、被告张x林赔偿原告乔x凤医药费24509.36元,住×××,误工费1290元,护理费1000元,鉴定费300元,交通费500元,伤残补助费33524.88元,合计63059.24元的20%计12611.85元,被告张x伟负连带责任。

三、驳回原告乔x凤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诉讼费用3000元,原告乔x凤负担300元,被告陈x男负担2100元,被告张x林负担6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仓储运输合同纠纷(专业18篇)篇十六

被告:傅xx,男。

诉讼请求:

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xx年5月份、20xx年9月份原告应被告(外号:“黑欢”)的要求,驾驶自有吊车到被告经营的'沙场搬运沙机及其他生产设备,并就设备搬运费用进行了约定。现被告共结欠原告设备搬运费用12000元,有被告本人以“黑欢”的名义签字及被告经营的沙场的相关管理人陈兴化签字的确认单据为证。上述费用被告拒不支付给原告。

有鉴于此,原告特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19条的规定具状诉至贵院,请求依法判如所请!

此致

xx人民法院。

具状人:xx。

20xx年xx月xx日。

仓储运输合同纠纷(专业18篇)篇十七

答辩人:盐城市ht运输有限公司,住所:盐城市开放大道***号##物流园2、3号,法定代表人:zh。

答辩人就zbl诉我单位公路运输合同纠纷向贵院提起民事诉讼一案,答辩如下:

首先,通观原告的诉状,我们不难发现,原告可能混淆了公路运输合同纠纷与保险合同纠纷的法律性质。

在此,我们愿意向被告郑重声明,我单位与原告之间为公路运输合同关系,而非保险合同关系。

因此,我们愿意按照有关运输合同的.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但是,无论如何,我们想,人民法院绝对不会按照原告所提交的诉状中的请求,按照保险责任的范围判决我们承担。

众所周知,商场如战场,风险无处不在。

仅就大宗货物异地买卖而言,我们扣除市场行情被动、政策变化等外在因素外,仅就其本身而言,还存在双方支付风险、货物质量风险、数量差异风险、运输风险等故,相关的应对和规避措施就显得尤其重要。

如今我国的相关法律也为此提供法律保障手段,比如,信用证制度、保险制度,等等。

体现在货物托运、运输、接收上,就为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应依法为所托运货物投保货物运输保险,以防范有可能因货物运输过程因种种意外而致的货物损耗甚至灭失。

如果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未投保该货物的运输保险,根据我国相关法律及交易习惯,应认定为其本人主观存在严重过失。

而一旦相关货物在运输过程中万一真的出现了意外的损毁灭失,那么,其因自身的严重过失应承担相应的严重后果。

我们知道,承运人的责任是运输货物,当然包括安全运输的义务。

如果承担人违反安全运输义务,依法应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赔偿责任。

在这里,法律所规定的“与其过错相适应”一词的限定,就显得尤其重要。

这是我国民商法律中的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公平原则和过错责任原则在法律责任认定和归结上的具体体现。

至于本案,ht公司收取运费,而且收取的仅仅是运输货物的费用,所以,根据法律规定,本公司仅承担因运输不能或者由于主观因素而致过分迟延交货或者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承运人的过错原因而致数量严重减少等方面的过错赔偿责任。

因为本公司收取的仅仅是运费,故本公司无义务为托运人投保货物运输保险。

即使要求本公司为托运人投保货物运输保险,那么,本公司作为承运人也只能是在收取了托运人的保费后代为办理货物保险!总之,我们没有义务为托运人投保货物运输保险,故,依法不能要求我们承担只有保险合同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才承担的保险责任,即货物损失赔偿责任;即使保险责任,也只能依保险合同的约定进行限额赔偿而不是全额赔偿!大家知道,保险具有一定的风险规避及补偿功能。

我们同样知道,在我国,甚至在世界各国,也只有保险具有这种风险规避和补偿的功能!换句话说,包括运输合同在内的其它所有合同均不具有风险规避及补偿的功能!

我们提请原告注意,你20万元的货物不投保,难道一点过错没有吗?

我们想进一步请教原告,如果你上述答案是肯定的,那么,请问:作为市场经济主体之一的运输企业还有存在的可能吗?!更不要说运输行业的发展了。

如果真的像原告所理解的那样,即使是像中国国际海运集团这样的巨头也将承受不起!!——收了你200元运费,却要承担高达20万元的赔偿责任!真是岂有此理!

原告应该知道,在本案事故中,事故的发生是车辆发生火灾,而火灾是意外事件,并非人为原因,故作为承运人,本单位无任何过错,故不应承担无任何责任。

恰恰相反,我单位也是事故受害方。

如果原告坚持往我单位推责任,说我单位未尽安全维护责任,那么,请原告注意,我单位的车辆,我们比谁都爱惜!我们不但坚持例行维护,而且我单位外聘了车辆专职维护人员,对车辆的维护,我单位是维修单位维护和本单位专人自行维护相结合。

但是,尽管如此,谁能够保证机器运行会一点故障不出?!所以,发生事故,那纯属意外,所以,我们没有过错,而我们没有过错,凭什么要我们承担货物损失的赔偿责任?!难道我国合同法上规定运输合同中承运人的责任是无过错赔偿责任不成?!

有一点,我们提请请原告正视,————在本案中,我单位在与托运人所签订的《货物托运协议》中第3条中,明确约定“托运人托运的货物应上全额保险,已参加保险的货物,发生灭失或损坏,按保险条例规定理赔;如不投保险,发生货物丢失或损坏,由承运人按单位运费的1-3倍赔偿。

由此可见,我单位已尽到了作为承运人应有的善意的合理的提醒义务。

我们不知道,你托运人及收货人未依约定投保,反而向我单位主张损失赔偿,有何道理?

因此,在本案中,ht公司作为承运人,与托运人所签订的仅仅是货物运输合同,而并不是保险合同,所以,因意外事故而致的该批次货物的意外损毁,我单位只能承担依法依约规定和约定的相应赔偿责任。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61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而本案中,ht公司在与托运签订的协议中的上述约定,不仅仅是签约双方的约定,更是完全按照货物运输的交易习惯确定的。

还有一个特别重要的情形,原告不能否认,——原告作为一名久战商场的老板,理所当然地十分清晰地知道一个众所周知的商业习惯,就是你所托运的货物如果价值较大甚至巨大,那么,即使你不向保险公司投保保险,但是,你如果想要承运人承担运输安全及对所托运货物的价值的保证责任,那么,你就必须与承运人另外签订货物保价协议,或者在托运单据上的保价栏中填写保价款项,并实际交付保价费,那么,一旦承运人因运输意外而致货物毁损灭失,那么承运人就必须依保价协议或者保价条款或者托运单据上的保价金额约定承担约定的赔付责任。

这种运输形式,就是保价运输。

而在本案中,按照商业习惯,保价的费率正常为5%。

我们可以计算出,在本案中,如果搬运人将其20万元货物进行保价,那么,他就应该向承运人支付10000元保价费。

你搬运人未向我单位进行保价,凭什么我单位承担保价责任?!你托运人没有向我单位进行保价,凭什么要求我单位在没有过错以及合同约定的情形下赔偿你的全部损失?!我们之间仅仅是普通公路货物运输,没有保价,你凭什么要我单位承担保价运输项下的责任?!

(保价运输是指运输企业与托运人共同确定的以托运人申明货物价值为基础的一种特殊运输方式。

保价就是托运人向承运人声明其托运货物的实际价值。

凡按保价运输的货物,托运人除缴纳运输费用外,还要按照规定缴纳一定的保价费。

在保价运输中,货物全部灭失,按货物保价声明价格赔偿;货物部分毁损或灭失,按实际损失赔偿;货物实际损失高于声明价格的,按声明价格赔偿;货物能修复的,按修理费加维修取送费赔偿。

一般保价费率为5%。

大家知道,本案中的货物运费为570元。

我方实际收取200元(这200元,还不够实际油耗和过路费!——你托运人和收货人并未按照约定缴纳全部运费,那么,如果你要我单位承担某种责任的话,我单位顶多只能承担所实际收取运费与约定运费之比例相适应的责任!难道不对吗?)。

故按照约定和交易习惯,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如果原告接受调解,那么,我方愿意以签约运费、货运合同约定赔偿比例的上限的双倍数额进行赔偿,也即570元×3倍×2倍=3420元赔偿原告,对于超出此数的赔偿金额,我方不能认可,更不可能接受。

我单位愿意在最后再次善意地提请原告注意,按照本案中的运输合同所约定,我单位的最高赔偿责任为570元×3倍=1710元!

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实在离谱,于法无据,于理不通,于情不符。

我们相信,人民法院会坚持法律规定,不会支持原告的不合法的诉讼请求,而会依法进行审理和裁判的。

此致

射阳县人民法院。

答辩人:盐城市ht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zh。

代理人:朱宏炜宗潜。

2xxx年8月30日。

仓储运输合同纠纷(专业18篇)篇十八

一、请求贵院判令被告继续履行合同,并限期被告无条件交付原告之房屋合法手续。

二、请求贵院判令被告即日给付原告因延迟收房产生的银行同期贷款利息人民币_______________元,违约金_______________元/天,(由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逾期7个月,(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三、原告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违约金数额。要求按照22元/月/建筑平方米向原告支付补偿金,共计人民币______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___)。

四、请求贵院判令被告因延期交房给原告办理房屋产权延期带来的损失_______________元。(按银行现利率执行)。

五、请求贵院判令本案包含诉讼费在内的一切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被告系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原告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与被告签署了《商品房的买卖合同》,原告购买被告开发的红桥区咸阳路南端东侧龙悦花园_____楼_____门_______________号商品房一套。合同中对原、被告之间的权利义务进行了详细约定。原告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将首付款人民币_______________元,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将贷款人民币_______________元付于被告账户,合计总房款_______________元全部支付到被告指定账户。原告依据合同中的约定履行了自己作为一个买受人应尽的付款义务。根据合同第三条约定,该商品房应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前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但由于被告没有依照《天津市商品房管理条例》合法取得《住宅商品房准许交付使用证》,导致至今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原告不能合法入住。被告的行为构成了严重违约且恶意拖欠赔偿款。按照合同第五条第一款之约定,“甲方应支付乙方已付款利息,利息自合同约定甲方应交付商品房之日次日起至实际交付商品房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第十七条损失赔偿额标准:_________________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的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参照“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发布20__年房屋租赁市场指导租金的通知》中《红桥区20__年住宅房屋指导租金》06-05邵公庄新区22元/月/建筑平方米,以此为依据要求增加违约金数额。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的违约金为人民币_______________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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