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疫群演讲稿(汇总9篇)

时间:2024-09-20 作者:灵魂曲

演讲稿是一种实用性比较强的文稿,是为演讲准备的书面材料。在现在的社会生活中,用到演讲稿的地方越来越多。我们如何才能写得一篇优质的演讲稿呢?那么下面我就给大家讲一讲演讲稿怎么写才比较好,我们一起来看一看吧。

防疫群演讲稿篇一

我今天演讲的题目是:携手防疫抗艾,共担健康责任。

在一次对河北省9所高校学生的调查发现,40%的学生认为对所有的艾滋病感染者和患者应该隔离处理,我不知道今天在座的各位如果做这样一个调查的话会是什么样的结果。从医学上讲,艾滋病只是一种病毒,尽管时至今日人类仍然不能完全征服它。但是,正如我们所知道的,它只有血液、性、母婴三种传播方式,其传染性,远远低于肝炎。正常的交往和生活是完可以的,而我们却要残忍地把他们丢在地狱。

我知道一提起艾滋病,我们在害怕,社会在担心,世界在恐惧。请听这样一组触目惊心的数据:目前,全世界艾滋病患者近4000万,死于艾滋病的人已达1400万。我国从1985年发现首例艾滋到今天,短短的20年,感染艾滋病毒已有84万人,位居亚洲第二、全球十四位。更可怕的是,目前,艾滋感染者的发病率每年以40%的速度增长。这意味着什么?意味着如果缺乏有效的控制,到20__年,我国的艾滋感染者将达到1000万之多,艾滋病将成为中国的国家性灾难。如果有1500万到3000万人得了艾滋病的话,中国的经济将毁于一旦。朋友们,这绝非危言耸听,这是美国前总统克林顿对中国的郑重告诫,这也是中华儿女的深切担忧。你可知道,我们泱泱大国,正坐在即将爆发的火山上。亲爱的朋友啊,如果你看到无辜的婴儿,被艾滋病折磨得奄奄一息,你能不为之心痛吗?如果你看到妙龄的少女被艾滋病摧残得瘦比黄花,你能不为之惋惜吗?艾滋病可怕可恨,但艾滋病人可悲可怜!他们也许因为与生俱来的贫穷,也许因为一次意外的医疗事故,却要背上这沉重的无法解脱的痛苦;也许因为一时的失足,却要用宝贵的生命作为代价。他们随时可以听见一种声音,看见一种影像,嗅见一种气息,那就是死亡。他们在痛苦中呐喊,在无奈中抗争,在失望中期盼。朋友,面对这样一群不幸的病人,我们能无动于衷吗?能忍心置之不理吗?艾滋病虽然可怕,但更可怕是我们的冷漠和敌视。正如一名教授所说,歧视是防治艾滋病的敌人。

难以忘记那一双双直逼死亡般绝望的眼睛;难以忘记那个守在坟前的小孩,傻傻的望着镜头,他的父母都因卖血得爱滋病而去世;更难以忘记那刻在手臂上的仇、杀、恨,那似乎是在对我们歧视的控诉!

谢谢大家!

防疫群演讲稿篇二

1、带头深入学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重要指示精神,广泛宣传疫情防控的相关政策和专业知识。

2、带头正面宣传引导,准确辨别、坚决抵制虚假信息,做到不信谣、不造谣、不传谣,共同维护社会公共秩序。

3、带头坚守岗位,亮身份、当先锋、作表率,主动承担党组织分配的工作任务,召之即来、来之能战,到任务最需要、群众最需要的地方去。

4、带头严格执行疫情报告制度,做到不虚报、瞒报、漏报、迟报。

5、带头做好疫情排查工作,积极劝阻他人串门、集会、聚餐,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密切接触人群的追踪排查和个人防疫检查等工作。

6、带头拒绝参加年例、游神、唱戏、展会、晚会等存在明显交叉感染风险的公众集聚活动,及时发现制止。

7、带头加强个人防护,不购买、贩卖、捕食野生动物,科学卫生饮食;在公共场所佩戴口罩,保持室内通风,勤洗手。

8、带头善待由疫区返湛、抵咳嗽“一方有难、八方支援”。

9、带头“入网入格入户”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承诺人:

日期:

防疫群演讲稿篇三

第 七十一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07年8月30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07年8月3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1997年7月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

目录

第一章 总

第二章 动物疫病的预防

第三章 动物疫情的报告、通报和公布

第四章 动物疫病的控制和扑灭

第五章 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检疫

第六章 动物诊疗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八章 保障措施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十章 附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动物防疫活动的管理,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促进养殖业发展,保护人体健康,维护公共卫生安全,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动物防疫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进出境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第三条 本法所称动物,是指家畜家禽和人工饲养、合法捕获的其他动物。

本法所称动物产品,是指动物的肉、生皮、原毛、绒、脏器、脂、血液、1 精液、卵、胚胎、骨、蹄、头、角、筋以及可能传播动物疫病的奶、蛋等。

本法所称动物疫病,是指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病。

本法所称动物防疫,是指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扑灭和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

(三)三类疫病,是指常见多发、可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需要控制和净化的。

前款一、二、三类动物疫病具体病种名录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五条 国家对动物疫病实行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动物防疫工作的统一领导,加强基层动物防疫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动物防疫体系,制定并组织实施动物疫病防治规划。

乡级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群众协助做好本管辖区域内的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工作。

第七条 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动物防疫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动物防疫工作。

军队和武装警察部队动物卫生监督职能部门分别负责军队和武装警察部队现役动物及饲养自用动物的防疫工作。

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负责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工作和其他有关动物防疫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根据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综合设置的原则建立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动物疫病的监测、检测、诊断、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以及其他预防、控制等技术工作。

第十条 国家支持和鼓励开展动物疫病的科学研究以及国际合作与交流,推广先进适用的科学研究成果,普及动物防疫科学知识,提高动物疫病防治的科学技术水平。

第十一条 对在动物防疫工作、动物防疫科学研究中做出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给予奖励。

第二章 动物疫病的预防

第十二条 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对动物疫病状况进行风险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制定相应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措施。

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根据国内外动物疫情和保护养殖业生产及人体健康的需要,及时制定并公布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技术规范。

第十三条 国家对严重危害养殖业生产和人体健康的动物疫病实施强制免疫。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确定强制免疫的动物疫病病种和区域,并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制订本行政区域的强制免疫计划;并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动物疫病流行情况增加实施强制免疫的动物疫病病种和区域,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乡级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本管辖区域内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做好强制免疫工作。

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义务,按照兽医主管部门的要求做好强制免疫工作。

经强制免疫的动物,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免疫档案,加施畜禽标识,实施可追溯管理。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动物疫情监测网络,加强动物疫情监测。

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国家动物疫病监测计划。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动物疫病监测计划,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动物疫病监测计划。

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动物疫病的发生、流行等情况进行监测;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者阻碍。

第十六条 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对动物疫病发生、流行趋势的预测,及时发出动物疫情预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接到动物疫情预警后,应当采取相应的预防、控制措施。

第十七条 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本法和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 3 规定,做好免疫、消毒等动物疫病预防工作。

第十八条 种用、乳用动物和宠物应当符合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健康标准。

种用、乳用动物应当接受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的定期检测;检测不合格的,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予以处理。

(二)生产区封闭隔离,工程设计和工艺流程符合动物防疫要求;

(四)有为其服务的动物防疫技术人员;

(五)有完善的动物防疫制度;

(六)具备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动物防疫条件。

第二十条 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相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需要办理工商登记的,申请人凭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名称、场(厂)址等事项。

经营动物、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应当具备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并接受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垫料、包装物、容器等应当符合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动物防疫要求。

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运载工具中的动物排泄物以及垫料、包装物、容器等污染物,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处理,不得随意处置。

第二十二条 采集、保存、运输动物病料或者病原微生物以及从事病原微生物研究、教学、检测、诊断等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管理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患有人畜共患传染病的人员不得直接从事动物诊疗以及易感染动物的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等活动。

人畜共患传染病名录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二十四条 国家对动物疫病实行区域化管理,逐步建立无规定动物疫病区。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应当符合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经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验收合格予以公布。

本法所称无规定动物疫病区,是指具有天然屏障或者采取人工措施,在一定期限内没有发生规定的一种或者几种动物疫病,并经验收合格的区域。

(一)封锁疫区内与所发生动物疫病有关的;

(二)疫区内易感染的;

(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

(四)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

(五)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

(六)其他不符合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有关动物防疫规定的。

第三章 动物疫情的报告、通报和公布

第二十六条 从事动物疫情监测、检验检疫、疫病研究与诊疗以及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发现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立即向当地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防止动物疫情扩散。其他单位和个人发现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及时报告。

接到动物疫情报告的单位,应当及时采取必要的控制处理措施,并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上报。

第二十七条 动物疫情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认定;其中重大动物疫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认定,必要时报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认定。

第二十八条 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通报重大动物疫情的发生和处理情况;发生人畜共患传染病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与同级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相互通报。

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条约、协定,及时向有关国际组织或者贸易方通报重大动物疫情的发生和处理情况。

第二十九条 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负责向社会及时公布全国动物疫情,也可以根据需要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公布本行政区域 5 内的动物疫情。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动物疫情。

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瞒报、谎报、迟报、漏报动物疫情,不得授意他人瞒报、谎报、迟报动物疫情,不得阻碍他人报告动物疫情。

第四章 动物疫病的控制和扑灭

第三十一条 发生一类动物疫病时,应当采取下列控制和扑灭措施:

(一)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立即派人到现场,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调查疫源,及时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疫区范围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共同对疫区实行封锁。必要时,上级人民政府可以责成下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

(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封锁、隔离、扑杀、销毁、消毒、无害化处理、紧急免疫接种等强制性措施,迅速扑灭疫病。

(三)在封锁期间,禁止染疫、疑似染疫和易感染的动物、动物产品流出疫区,禁止非疫区的易感染动物进入疫区,并根据扑灭动物疫病的需要对出入疫区的人员、运输工具及有关物品采取消毒和其他限制性措施。

第三十二条 发生二类动物疫病时,应当采取下列控制和扑灭措施:

(一)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

(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隔离、扑杀、销毁、消毒、无害化处理、紧急免疫接种、限制易感染的动物和动物产品及有关物品出入等控制、扑灭措施。

第三十三条 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的撤销和疫区封锁的解除,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评估后,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

第三十四条 发生三类动物疫病时,当地县级、乡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组织防治和净化。

第三十五条 二、三类动物疫病呈暴发性流行时,按照一类动物疫病处理。

第三十六条 为控制、扑灭动物疫病,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派人在当地依法设立的现有检查站执行监督检查任务;必要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临时性的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执行监督检查任务。

第三十七条 发生人畜共患传染病时,卫生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疫区易感染的人群进行监测,并采取相应的预防、控制措施。

第三十八条 疫区内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 6 兽医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有关控制、扑灭动物疫病的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藏匿、转移、盗掘已被依法隔离、封存、处理的动物和动物产品。

第三十九条 发生动物疫情时,航空、铁路、公路、水路等运输部门应当优先组织运送控制、扑灭疫病的人员和有关物资。

第四十条 一、二、三类动物疫病突然发生,迅速传播,给养殖业生产安全造成严重威胁、危害,以及可能对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造成危害,构成重大动物疫情的,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规定采取应急处理措施。

第五章 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检疫

第四十一条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法和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官方兽医具体实施动物、动物产品检疫。官方兽医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取得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制定。

本法所称官方兽医,是指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并经兽医主管部门任命的,负责出具检疫等证明的国家兽医工作人员。

第四十二条 屠宰、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以及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产品前,货主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接到检疫申报后,应当及时指派官方兽医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现场检疫;检疫合格的,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实施现场检疫的官方兽医应当在检疫证明、检疫标志上签字或者盖章,并对检疫结论负责。

第四十三条 屠宰、经营、运输以及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应当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应当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

对前款规定的动物、动物产品,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可以查验检疫证明、检疫标志,进行监督抽查,但不得重复检疫收费。

第四十四条 经铁路、公路、水路、航空运输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托运人托运时应当提供检疫证明;没有检疫证明的,承运人不得承运。

运载工具在装载前和卸载后应当及时清洗、消毒。

第四十五条 输入到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的动物、动物产品,货主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经检疫合格的,方可进入;检疫所需费用纳入无规定动物疫病区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第四十六条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的,应当向输入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请办理审 7 批手续,并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取得检疫证明。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的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到达输入地后,货主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引进的乳用动物、种用动物进行隔离观察。

第四十七条 人工捕获的可能传播动物疫病的野生动物,应当报经捕获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经检疫合格的,方可饲养、经营和运输。

第四十八条 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货主应当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监督下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处理,处理费用由货主承担。

第四十九条 依法进行检疫需要收取费用的,其项目和标准由国务院财政部门、物价主管部门规定。

第六章 动物诊疗

第五十条 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动物诊疗活动相适应并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场所;

(二)有与动物诊疗活动相适应的执业兽医;

(三)有与动物诊疗活动相适应的兽医器械和设备;

(四)有完善的管理制度。

第五十一条 设立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申请动物诊疗许可证。受理申请的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诊疗许可证;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凭动物诊疗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动物诊疗活动。

第五十二条 动物诊疗许可证应当载明诊疗机构名称、诊疗活动范围、从业地点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事项。

动物诊疗许可证载明事项变更的,应当申请变更或者换发动物诊疗许可证,并依法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第五十三条 动物诊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做好诊疗活动中的卫生安全防护、消毒、隔离和诊疗废弃物处置等工作。

第五十四条 国家实行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制度。具有兽医相关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可以申请参加执业兽医资格考试;考试合格的,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颁发执业兽医资格证书;从事动物诊疗的,还应当向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申请注册。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和注册办法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商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制定。

本法所称执业兽医,是指从事动物诊疗和动物保健等经营活动的兽医。

第五十五条 经注册的执业兽医,方可从事动物诊疗、开具兽药处方等活动。但是,本法第五十七条对乡村兽医服务人员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执业兽医、乡村兽医服务人员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兽医主管部门的要求,参加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的活动。

第五十六条 从事动物诊疗活动,应当遵守有关动物诊疗的操作技术规范,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兽药和兽医器械。

第五十七条 乡村兽医服务人员可以在乡村从事动物诊疗服务活动,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制定。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八条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法规定,对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等活动中的动物防疫实施监督管理。

(一)对动物、动物产品按照规定采样、留验、抽检;

(三)对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实施补检;

(五)查验检疫证明、检疫标志和畜禽标识;

(六)进入有关场所调查取证,查阅、复制与动物防疫有关的资料。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根据动物疫病预防、控制需要,经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车站、港口、机场等相关场所派驻官方兽医。

第六十条 官方兽医执行动物防疫监督检查任务,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佩带统一标志。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事与动物防疫有关的经营性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六十一条 禁止转让、伪造或者变造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

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制定。

第八章 保障措施

第六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动物防疫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计划。

第六十三条 县级人民政府和乡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村级防疫员队伍建设。

县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动物防疫工作需要,向乡、镇或者特定区域派驻兽医机构。

第六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本级政府职责,将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扑灭、检疫和监督管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六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储备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所需的防疫物资。

第六十六条 对在动物疫病预防和控制、扑灭过程中强制扑杀的动物、销毁的动物产品和相关物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补偿。具体补偿标准和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因依法实施强制免疫造成动物应激死亡的,给予补偿。具体补偿标准和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六十七条 对从事动物疫病预防、检疫、监督检查、现场处理疫情以及在工作中接触动物疫病病原体的人员,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采取有效的卫生防护措施和医疗保健措施。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及时采取预防、控制、扑灭等措施的;

(三)其他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

(二)对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动物、动物产品重复检疫的;

(四)其他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

(一)未履行动物疫病监测、检测职责或者伪造监测、检测结果的;

(二)发生动物疫情时未及时进行诊断、调查的;

(三)其他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

第七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瞒报、谎报、迟报、漏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谎报、迟报动物疫情,或者阻碍他人报告动物疫情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饲养的动物不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进行免疫接种的;

(二)种用、乳用动物未经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而不按照规定处理的;

(三)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在装载前和卸载后没有及时清洗、消毒的。

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对经强制免疫的动物未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建立免疫档案、加施畜禽标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不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处置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运载工具中的动物排泄物以及垫料、包装物、容器等污染物以及其他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无害化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六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和动物、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其中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的,依照本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处罚。

(三)未经检疫,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动物、动物产品的。

第七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转让、伪造或者变造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没收违法所得,收缴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二)藏匿、转移、盗掘已被依法隔离、封存、处理的动物和动物产品的;

(三)发布动物疫情的。

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停止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三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动物诊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造成动物疫病扩散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动物诊疗许可证。

第八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兽医执业注册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停止动物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二)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兽药和兽医器械的;

(三)不按照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兽医主管部门要求参加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扑灭活动的。

(一)不履行动物疫情报告义务的;

(二)不如实提供与动物防疫活动有关资料的;

(三)拒绝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进行监督检查的;

(四)拒绝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动物疫病监测、检测的。

第八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法规定,导致动物疫病传播、流行等,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章 附

第八十五条 本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防疫群演讲稿篇四

(一)自愿加入邛崃市平乐畜牧兽医协会,成为协会会员。

(二)遵守协会章程及相关规定,接受协会派遣和安排及管理。

(三)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四川省动物防疫和动物产品安全管理办法》等有关动物防疫法律法规,推广养殖新技术,宣传科学的防疫知识。

(四)认真学习动物防疫业务,掌握动物防疫技能,提高自身素质,有能力胜任动物防疫工作。

(五)开展动物防疫工作要按照各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和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规定的时间、防疫内容和免疫操作程序,开展动物免疫和免疫耳标佩带工作,确保免疫密度、质量和效果,并做好免疫档案,报畜牧协会备案。

(六)认真做好动物疫情报告工作,发现不明原因畜禽死亡要按规定及时报告畜牧兽医协会,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控制,在发生动物疫情时应积极主动配合动物防疫部门开展对疫情的控制和扑灭工作。

(七)掌握辖区内畜禽存栏的动态,对负责的行政村的畜禽生产进行统计,并及时上报有关统计报表。

(八)开展用药情况的日常监管工作,指导农户做好日常消毒。

(九)完成各级动物防疫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按规范程序开展动物防疫,正确贮藏保管使用疫苗。 二、疫病目标

(一)防控原则

1、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坚持“加强领导、密切配合、依靠科学、依法防治、群防群控、果断处置”24字方针。

2、疫情处置按照“及时发现、快速反应、严格处理、减少损失”的原则进行。

(二)防控工作目标

1、100%完成邛崃市农发局下达的口蹄疫、禽流感、猪瘟、猪蓝耳病、鸡新城疫,狂犬病等强制免疫任务,做到应免尽免,应防尽防。

2、口蹄疫、禽流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和猪瘟4个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的密度常年维持在95%以上,其中应免畜禽免疫密度达100%,免疫抗体合格率全年保持在70%以上。继续做好奶牛和种公牛a型口蹄疫的强制免疫工作,狂犬病做到全面免疫。畜禽圈舍消毒面达到100%,检疫四到位且定点屠宰场生猪屠宰检疫率达到100%。

3、负责行政村内无重大动物疫情发生,防控工作不被有关部门通报。

4、对可能发生的疑似疫情做到:及时诊断,及时上报,及时控制,及时处理,及时扑灭,确保疫情不扩散,不蔓延,不染人。

三、考核奖惩

1、接受政府、村(社区)和协会组织有关人员对防控工作进行评价和考核,按评价考核情况作为防疫员奖惩的依据。

2、采取随机抽查和重点检查相结合的考核办法,每个防疫员所辖区域抽查1—2个养殖场,每个组抽查5户养殖户。

疫员当月误工补助20元,若出现5户以上10户以内的扣当月全部误工补助,若出现10户以上应免未免的给予取消防疫员资格并不发放前期所有误工补助;若出现一次疫苗未按要求贮藏使用的对防疫员扣罚误工补助100元,出现三次未按要求贮藏使用的给予取消防疫员资格;若由邛崃市相关部门抽查不合格的按动物防疫法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3、动物防疫工作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动物防疫工作任务未能及时完成,情节较轻的防疫员予以通报批评,在通报批评后仍不及时改正的予以待岗或取消防疫员资格;对强制免疫不到位,疑似疫情处置不及时,不规范等造成重大动物疫情蔓延的,依照《动物防疫法》和《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追究防疫员法律责任。

四、其他

未尽事宜,协会保留解释权。

五、本责任书一年一签,若有人员变动由继任者与协会重新签订,本责任书自签字之日起执行。

邛崃市平乐畜牧兽医协会 签字(盖章):

防疫员 签字(盖章):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日

防疫群演讲稿篇五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供大家参考。

演讲稿可以提高演讲人的自信心,有助发言人更好地展现自己。在我们平凡的日常里,能够利用到演讲稿的场合越来越多。安全是所有活动的前提,没有安全就没有一切,我们应该注重安全,那么安全演讲稿要怎样去写呢?你是否在找正准备撰写“学校防疫安全演讲稿”,下面小编收集了相关的素材,供大家写文参考!

俗话说:“黄金非为贵,安全值钱多”,安全意识需要我们天天有,安全工作更需要我们天天做。这是我们电力工作的职责要求,也是我们企业效益的基本体现,更是我们企业生存的根本所在。

我当班组安全员。这既是公司的岗位安排。也是领导对我的信任与期盼。做好财务统计工作固然是我的职责;抓好安全生产更是必不可少,关系着公司的日常管理和正常运转。我深知:当了班组安全员,我需要“关注生产、关爱生命、保护财产”。

一是对安全工作的信心。既然当了班组安全员,就要增添班组安全责任感,坚定抓好班组安全生产的信心。

二是对安全工作的恒心。“持之以恒抓安全,安全生产才保证” 。

三是对安全工作的爱心。“爱心献工作,爱拼就会赢。”

有了对安全工作的爱心,我就能热爱班组安全员的工作岗位,焕发出对班组安全工作的热情与激情,充满着对班组安全生产的希望和愿望。

我当班组安全员,还得用“五勤”干好它,

一是心勤,心系班组安全活儿,学好安全知识,谨记安全职责;

二是口勤,口中常问安全事,关心安全不含糊;

三是眼勤,眼观安全工作活,发现苗头立马制止;

四是腿勤,腿跑安全工作,把好安全生产关;

五是手勤,手记安全检查记录,搞好安全事故分析;做好安全工作汇报。

公司的安排,领导的信任,同事的支持,自己的努力,我当班组安全员的工作目标定能实现,班组无安全事故发生,公司有荣誉称号增添。

谢谢大家,我的演讲到此完毕。

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同事:

大家好!

无危则安,无损则全。安全就是人们在生活和生产过程中,生命得到保证,身体免于伤害,财产免于损失。安全生产是企业管理的重点,是企业发展的根本保证,安全就是效益。我们肩负着国家的财产、职工的安全。血的教训,时时刻刻印在我心中。企业要搞好安全生产工作,就是要时刻把人民和职工的安危放在心上。“安全在我心中”就是要做到“人人事事保安全”。

一,端正自己的思想作风。有“职责重于泰山”的职责意识,从严要求,敢抓敢管,大胆揭露矛盾,果断解决问题;在严格执法的同时热情服务,公正清廉,在安全管理以及检查过程中始终要体现公平、公正、赏罚分明;要不断创新,注重与时俱进,完善自我,增加安全管理的超前性。

二,熟练掌握安全专业知识,才能预知危险、分析和控制危险,同时,还务必掌握和熟悉国家、地方、行业有关安全生产的一系列法律、法规和操作规程,以便在安全管理和监督工作中做到依法监督、按章指挥。

三,要有系统的管理理论,提高安全管理业务水平,促进安全管理科学的发展。

四,要有崇高的敬业精神,做到“三心两意”,即工作上的“专心、细心、耐心”,思想上的“忧患意识、职责意识”,时刻紧绷安全之弦,发现隐患及时组织整改,把事故扼杀在萌芽状态。

人人事事保安全,还在于领导的重视和安全职责制的落实。为官一任,保一方平安。领导要把安全生产工作摆上议事日程,从人力、物力、财力等方面保证安全生产各项制度、措施的贯彻落实,支持安全监督,维护安全员的权威,控制和杜绝事故生。

人人事事保安全,重视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只有把职工的安全意识提高了,安全技术潜力提高了,才能在生产劳动过程中自觉遵守劳动纪律和安全操作规程。从“要我安全”转向“我要安全”、“我应安全”、“我能安全”、“我懂安全”,这是安全意识的飞跃,这种飞跃只有透过经常的反复的安全再教育。

人人事事保安全,采用科学管理手段,透过危险源的辨识,根据后果的严重程度和发生事故的可能性来进行风险评价,确定重大危险源,再进行重大危险源的有效控制和管理。为了贯彻我国《安全生产法》和执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务必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安全生产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全员动手,综合治理,常抓不懈,只要安全在我们心中,没有克服不了的困难。让我们共同努力,心存安全,在建起一幢幢高楼的同时,也建起一座座平安的丰碑。

安全,连着我和你,它在我心中,在你心中,在大家的心中。

各位领导,各位评委:

大家下午好!

朋友们,安全就真的只是一种形式?就真的只是写在文件里的精神挂在墙头上的制度吗?我在石油招待所工作,我想用身边真实的故事告诉大家:安全是细节,安全是责任,安全在你我身边!

楼层服务员小霞,新买了一双平跟鞋,鞋面镶钻,美观舒适,却一时忽略了鞋底沾水会打滑的细节。这天,小霞穿着新鞋做清洁,左手端着茶杯,右手想顺便取下墙上的毛巾,哪知鞋底打滑,身体倾斜,茶杯“啪”的一声砸碎在地,在即将摔倒的瞬间,小霞右手着地不偏不倚撑在了茶杯碎片上,尖利的棱角深深刺进手掌,泪水伴着鲜血奔涌而出!

我们招待所的保安老刘,深夜值班,为了不让寒冬的冷风钻进厅堂,索性紧锁了消防通道的大门。仅仅为了一时的温暖,保安老刘何曾想到,自己冒然截断的那是旅客们关键时刻的生命通道啊。

粗心、无知必然是安全的大敌,但出于善良热心而触犯禁令,说来更是令人纠结惋惜:更换客房灯泡在招待所是经常的事,正常途径应当通过报修、填写作业票,请来电工处理。而我们的服务员善良地认为这大半夜的,不能让客人摸黑久等,为换个灯泡把电工师傅从被窝里叫起来满过意不去,这样简单的工作,自己三下五除二就可以解决。于是没有电工操作资格的女服务员在凌晨十二点,独自一人,手脚麻利地为客人更换了灯泡,救了一时之急。她的做法正确吗?十条禁令告诉我们:严禁特种作业无有效操作证上岗操作。服务员的善意热心换来的却是领导严厉的批评。

还有一件事发生在去年,八月酷暑,连晴高温,逼得我们大厅的空调连续运转了几十小时无法停机。中午时分,大厅断断续续传来异味,无人知晓是何原因,甚至怀疑是死老鼠的恶臭,臭味越来越浓,班长陈晓君引起了警觉,她趴在地上,四处寻找臭味之源,吧台下、座钟后、沙发底都不是,风一吹过,臭味仿佛从墙角飘来,寻味而去,空调柜机旁隐隐冒烟——陈晓君赶紧断了电源,才发现空调插座已经焦糊滚烫、阵阵发臭。“明者见危于无形,智者窥祸于未萌”。如果不是陈晓君的这份警觉,说不定一次电器燃烧事故就发生了。

所以,安全它拒绝没有原则的善意,呼唤洞察隐患的敏锐。对于我们搞后勤服务的员工来说,虽然我们没有高压的电弧、运转的设备,但我们必须懂得电视空调、热水器的正确操作;虽然我们不接触化学品放射源,但是我们要坚持做到清洗消毒预防疾病,我们无需防毒防爆,但要防火防盗。岗位安全有太多的细节需要关注:打扫卫生,你的劳保穿戴好了吗?你的鞋子是否高跟,是否防滑?你有没有用湿毛巾去擦拭电器?办公电脑,关闭之后你是否拔下了插头?刮风下雨,门窗关好了吗?气温高了,你让空调踹气了吗?不要认为这些是不足挂齿的区区小事——防微方能杜渐啊!只有做好了这些细微的工作,我们才能保障自身的安全、他人的安全、企业的安全!

朋友们,无论你是看大门做清洁,还是抄水表养花草,安全永远和你我同在;愿所有的岗位都不再有小霞的哭泣、老刘的追悔,让我们一起沐浴着安全的温暖,感受幸福,担当责任!

谢谢大家!

老师们、同学们:

大家上午好!

第一、防交通事故,我校临近道路,交通状况复杂。同学们要自觉遵守交通法规,如走人行横道,不与机动车辆抢道争先,不骑自行车上放学,横穿马路时走斑马线,注意来往车辆,防止交通事故发生,坚决不搭乘“黑车”上下学。在做到这些的同时,更要严格遵守学校的作息时间,坚决做到不早到,不迟回,养成良好的时间观念,严格把控好上学时间和回家时间,避免早到和迟回在路途中产生的安全隐患。

第二、防踩踏事故,做到有序上下楼,不拥挤,相互礼让并靠右慢行。在课间不互相追逐打闹,更不能在楼梯的扶手栏杆上向下直滑或在楼梯上追逐奔跑,严禁攀爬栏杆、围墙、下水管道、树木、窗户等。

第三、防食物中毒,不在校门口和街头流动摊点购买零食、不购买三无食品,防止误食不卫生食品、过期变质食品,造成食物中毒。

第四、防溺水,眼下随着气候日趋变暖,同学们要把防溺水放在重中之重,有句话说:“常在河边走,哪有不湿脚”我想用这句话来告诫我们的同学们:“要想防溺水,别在河边走” 坚决做到不私自或结伴到水库、池塘等游泳,不要贸然向落水者施救,要就近向成人呼救,防止因盲目施救而造成事故。并要牢记在任何时候,任何地方都要远离河,库,沟,渠等水域。

第五、提高自我安全防范意识。平时在校期间,身体不舒服,应及时向老师请假,及时就医;身体有某些方面疾病的同学一定要提前报告给班主任,防止在体育课或做其他剧烈运动时发生意外。平时要做个有心人,时刻注意寻找和发现身边存在的安全隐患,一旦发现应及时向老师和学校汇报。归结到一句话就是:珍爱生命,远离危险。

同学们,生命是世上最宝贵的,它只有一次,它不光光是属于你,也属于每一个家庭,因此,你们要时时刻刻注意安全,一举一动想到安全,不能让你们的行为有任何闪失,不能让你们的身体受到任何伤害。为了疼爱你的爸爸妈妈永远有幸福的笑容,记住珍爱生命,安全第一。未雨绸缪,防患未然,是安全教育永恒不变的基石;保障生命,尊重生命是安全教育永恒不变的主题。我衷心希望我们每一个人都加强安全意识,增强自我防范能力,让我们的校园里,人人讲安全、事事讲安全、时时讲安全、处处讲安全。让我们在国旗下共同祝愿,祝愿我们每天平平安安到校,高高兴兴回家,祝愿我们的生活处处开满安全之花。我的讲话完毕,谢谢大家!

亲爱的老师、同学们:

大家好!

时间过得很快,转眼间我们又快到期末了,这是同学们最开心最快乐的时候,但是安全又再次成为我们要提出的重要问题。此刻安全事故已经成为我们12岁以下少年儿童的第一死因。我们小学生因安全事故、食物中毒、溺水等死亡的,平均每一天有40多人,就是说几乎每一天有一个班的学生在"消失"。这天我们利用国旗下讲话的时间围绕"安全"这个主题,提醒同学们注意几方面的安全问题,我们期望同学们能够高高兴兴、平平安安的过好这个假期。

一、注意交通安全。

我们提倡同学们做到以下几点:不在马路上踢球;不在马路中间行走,要走马路两旁人行道;不足年岁不骑车上街、骑车不带人、不在公路上骑飞车。

二、注意活动安全。

在长假期间活动要注意安全。个性是父母不在的时候,活动要远离建筑工地、道路等存在安全隐患的场所,不到坑、池、塘、沟、河流、施工重地等不安全的地方玩耍;不玩火,不燃放烟花爆竹,防止意外伤害。不进入网吧、电子游戏厅等未成年人禁止活动的场所。如果出门必须要告知我们父母长辈明白,告诉他们你和谁在什么地方玩,要注意时间,不要很晚到家,以免父母担心。我们要时刻牢记特种电话,如:110、120、122、119等。由于我们特殊的地理环境,暑假都喜欢去溪里游泳,在那里我郑重的声明,你们若没有家长陪同,不要去游泳,我们要爱惜自己的生命。

三、注意饮食安全。

此刻进入了夏季,同学们都喜欢吃冷饮,所以购买袋装食品要看清楚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厂家及地址,不购买"三无"食品;防止误食不卫生食品、过期变质食品,造成食物中毒。个性是旅游在外,提醒父母注意饮食卫生。

四、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和潜力。

小学生受到意外伤害,很多是没有想到潜在的危险、没有自我保护意识造成的。我们只要不断增强自我保护意识、提高自我保护!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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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疫群演讲稿篇六

我并不美丽,但我充满自信。因为自信,我变得更加开朗;因为自信,我变得更加乐观。自信是生活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

做任何事情都要充满自信!

厩得在一天下午,学校举行了童谣比赛。看着比赛的同学一个个都表演得十分好,我就不免紧张了起来。生怕自己背错台词、做错动作。于是,我一遍遍地让自己平静下来,可无济于事!突然,我转念又想:背错台词算什么,做错动作又算什么呢?自信一点,不用紧张,只当一个人在练习。过了一会儿,轮到我们班了,我们班的同学走到指定地点,开始了比赛,我不一会儿就进入了状态。随着一阵热烈的掌声,我们班的比赛结束了,我们都松了一口气,等着比赛结果出来。几天以后,比赛结果出来了,我们班得了三等奖。听到这儿,我心想:看来,做任何事都必须要充满自信啊!

在漫天雪花中,数梅花最自信;在茫茫天穹中,数老鹰最自信;在平原君门下,数毛遂最自信;在众多科学家中,数爱迪生最自信……从古到今,从远到近,所有事物都充满自信,微微一笑,铸就不屈的灵魂,为生活点亮明灯。

自信+能力=成功,所以,成功离不开自信,想要成功,就要有超过二分之一的自信,丢下自信的人,很难获得成功,让我们“拾起自信”,踏上成功之路吧!

让我们在自信中学会努力,学会坚强,学会向前,迎接成功!

防疫群演讲稿篇七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动物防疫工作的管理,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保障养殖业生产安全,保护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扑灭,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动物防疫监督及其他与动物防疫有关的活动。

第三条本市对动物疫病实行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综合防治、严格检疫、重点控制、全程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市和区、县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根据区、县人民政府的要求开展本区域内动物疫病预防工作。

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动物防疫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市和区、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和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分别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规定的动物防疫的监督和动物疫病的预防、检疫。乡、镇的动物疫病预防组织承担本区域内动物防疫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动物防疫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保障开展动物防疫工作所需经费。

第七条本市支持保险机构开展动物疫病保险业务,鼓励动物养殖场和养殖农户参加动物疫病保险。

保险机构应当依据本市农业保险政策,落实动物养殖业保险措施,并依据保险合同及时为动物养殖场和养殖农户供给承保范围内的损失赔偿。

第八条市和区、县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市动物疫病预防计划,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疫病预防实施方案。

第九条对尚未列入国家规定的强制免疫病种名录,但严重危害养殖业和人体健康的动物疫病,本市能够实施强制免疫。有关强制免疫的病种和区域,由市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强制免疫工作由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组织实施,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监督。

第十条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根据动物疫病预防计划,负责统一订购与组织供应实施强制免疫所需生物制品,适量储备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所需药品、生物制品等有关物资,并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保障动物防疫物资的及时供应。

第十一条动物养殖场应当按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的有关规定实施强制免疫接种;散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理解和配合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实施强制免疫接种。动物养殖场应当建立本单位的动物防疫制度,建立动物疫病防治档案,配备兽医专业技术人员;散养动物疫病防治档案由乡、镇的动物疫病预防组织负责建立。

第十二条在动物运输过程中,不得宰杀、销售、抛弃患病、濒死和死亡动物,不得沿途丢弃或者遗洒动物的垫料和排泄物等。

第十三条禁止销售无检疫证明、检疫证明与实际物品不符、检疫证明与有关的验讫印章或者检疫标识不符的动物、动物产品。

禁止屠宰、销售未按照国家规定佩挂免疫标识的猪、牛、羊、犬等动物。

第十四条大型动物养殖场、屠宰加工场等场所应当具备无害化处理本事,设置相应的无害化处理设施。

不具备无害化处理本事的生产经营、动物诊疗、科研教育等单位,应当将需要无害化处理的动物、动物产品及其相关物品送交指定的无害化处理场所,委托其进行处理。

本市的无害化处理场所由市人民政府统一规划。

第十五条市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动物疫情管理制度,统一管理本市的动物疫情信息,并根据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授权,公布本市动物疫情。

第十六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景制定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报上一级畜牧兽医行管理部门备案,并成立动物防疫应急预备队。动物防疫应急预备队由畜牧兽医、卫生、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的人员和有关专家组成,定期进行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紧急控制技术培训和演练。

市和区、县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制定的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按照不一样动物疫病病种及其流行特点和危害程度,分别制定实施方案。

第十七条从事动物、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动物诊疗和科研教育等活动的单位,应当建立疫情登记、统计制度,并定期向所在地的市或者区、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发现动物群体发病或者死亡,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动物产品的,应当及时向所在地的市或者区、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其他单位和个人发现染疫或者疑似染疫动物、动物产品的,应当向市或者区、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依法对动物疫情进行监测。饲养、经营动物和生产、经营动物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不得拒绝和阻碍。

第十八条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市和区、县人民政府设立的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市和区、县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启动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系统、应急预案和对疫区实行封锁的提议,并通报毗邻地区。

发生重大动物疫情,需要实行封锁的疫区仅限于本区、县的,由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疫区封锁;需要跨区、县实行疫区封锁的,由市人民政府决定并组织实施疫区封锁。

第十九条对划定的疫点,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畜牧兽医、卫生、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单位采取下列措施:(一)在疫点周围设立警示标识;(二)禁止疫点内动物、动物产品运出及疫点外动物进入;(三)对疫点内染疫、疑似染疫和易感染的动物及动物产品进行扑杀并销毁;(四)对疫点内病死的动物、动物排泄物、受污染的垫料等物品进行无害化处理;(五)对疫点进行全面消毒,并根据扑灭动物疫病的需要对出入疫点的人员、运输工具及其他物品采取消毒和其他限制性措施。

第二十条对划定的疫区,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畜牧兽医、卫生、公安、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单位采取下列措施:(一)在疫区周围设立警示标识;(二)禁止易感染动物、动物产品运出及疫区外动物进入;(三)在出入疫区的交通路口设立临时消毒检查站,对进出人员、运输工具进行消毒;(四)对疫区内易感染动物实施圈养或者在指定地点饲养,实施紧急免疫接种,或者根据扑灭动物疫病的需要进行扑杀,并对有关场所进行全面消毒;(五)关掉疫区内的动物、动物产品交易市场。

第二十一条对划定的受威胁区,市或者区、县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立即组织有关单位采取下列措施:(一)对受威胁区内的易感染动物根据需要进行紧急免疫接种;(二)对受威胁区内的动物运输工具等相关物品采取消毒等预防性措施。

第二十二条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根据重大动物疫情防控的需要,能够采取扑杀、销毁等措施;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政府应当给予合理补偿。

第二十三条发生重大动物疫情后,根据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公安部门负责做好疫区封锁、社会治安和安全保卫,并协助、参与动物扑杀;工商部门负责关掉动物、动物产品交易市场;卫生部门负责做好相关人群的疫情监测;其他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十四条解除疫区封锁应当贴合下列条件:(一)在疫区内所有染疫动物、动物产品按规定处理后,经过所发疫病一个潜伏期以上的监测,未出现新发病例;(二)对被染疫动物污染的场所、用具、车辆、衣物等进行清洗消毒。

贴合前款所列条件,并经上一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由原发布封锁令的人民政府宣布解除封锁,并通报毗邻地区。

第二十五条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配备动物检疫员,具体实施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工作。

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能够聘用兽医专业技术人员,作为派出的动物检疫员,承担动物、动物产品检疫工作。

第二十六条在出售、运输动物、动物产品前,货主应当向所在地的区、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检,经检疫合格并取得检疫证明后,方可出售、运输。

第二十七条跨省引进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的,应当先到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办理国家规定的有关检疫审批手续。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引进后,应当经所在地的区、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实施隔离检疫,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二十八条本市对生猪实行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其他需要实行定点屠宰、集中检疫的动物种类,由市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

屠宰场应当凭产地检疫证明接收动物。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向屠宰场派驻动物检疫员,对屠宰动物实施检疫,出具动物产品检疫证明,加盖验讫印章或者加封规定的检疫标识。

第二十九条经营动物、动物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在购进动物、动物产品时,应当查验检疫证明、相应的验讫印章或者检疫标识。

第三十条动物卫生监督机构配备动物防疫监督员,具体实施动物防疫监督工作。

动物防疫监督员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取得相应的执法资格。动物防疫监督员在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监督执法。

第三十一条从事动物饲养、经营和动物产品生产、经营等与动物防疫有关的活动及其场所,应当贴合国家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并理解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监督检查和现场指导。

举办动物交易会或者其他涉及动物的临时性展览、展销活动及其场所,适用前款规定。

第三十二条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按照规定的范围、条件和程序对动物、动物产品采样、留验和抽检,不得擅自扩大采样、留验和抽检的种类和数量。

第三十三条在动物防疫监督检查中,发现未取得检疫证明的动物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能够要求货主或者承运人将其送至本市指定的场所进行留验、检测,并补办检疫手续。

在动物防疫监督检查中,发现检疫证明与实际物品不符、检疫证明与有关的验讫印章或者检疫标识不符、检疫证明逾期、检疫证明涂改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能够要求货主或者承运人将有关动物送至本市指定的场所进行留验、检测,重新办理检疫手续。经补检或者重检,对检疫合格的动物,由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出具检疫证明;对检疫不合格的动物,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留验、检测期间发生的相关费用,由货主或者承运人承担。

第三十四条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发现疑似染疫的动物、动物产品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检疫。经检疫确定为染疫的,以及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确定为未染疫的,应当及时予以返还或者解除封存。

对来自疫区的染疫动物、动物产品和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货主或者承运人应当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下,送至本市指定的无害化处理场所销毁处理。无害化处理的费用,由货主或者承运人承担。

第三十五条运载动物、动物产品进入本市,应当凭检疫证明及相应的验讫印章、检疫标识、运载工具消毒证明,经市人民政府指定的道口,理解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查证、验物和消毒。运载的动物、动物产品在取得道口检查签章后,方可进入本市。非经市人民政府指定的道口,禁止运载动物、动物产品进入本市。未经指定道口检查并取得道口检查签章,非法运入本市的动物、动物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接收。

第三十六条从事动物诊疗活动应当依法取得市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动物诊疗许可证》。

从事宠物诊疗活动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贴合动物防疫条件的场所;(二)有与动物诊疗业务相适应的执业人员;(三)有必要的动物诊疗器械、设备;(四)有相应的管理制度;(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兽医专业技术人员必须经过培训、考核,并取得执业兽医资格。

动物诊疗机构应当按照批准的执业项目和范围开展诊疗活动,并严格遵守专业技术规范。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非法从事动物诊疗活动供给诊疗场所和其他条件。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按照其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对饲养的动物不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要求理解和配合免疫接种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实施强制免疫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动物养殖场未建立动物疫病防治档案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在动物运输过程中,宰杀、销售、抛弃患病、濒死和死亡动物,或者沿途丢弃、遗洒动物的垫料和排泄物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法代作处理,处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未将需要无害化处理的动物、动物产品及其相关物品送交指定的无害化处理场所进行处理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警告,并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法代作处理,处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未经本市指定的道口运载动物、动物产品进入本市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对承运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接收未经指定道口检查签章运入本市的动物、动物产品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对接收单位或者个人予以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从事宠物诊疗活动不贴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停止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动物防疫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职责:(一)违反检疫操作规程造成后果的;(二)出具虚假检疫证明、验讫印章或者检疫标识;(三)出售检疫证明、验讫印章或者检疫标识;(四)违反国家和本市有关收费规定;(五)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防疫群演讲稿篇八

平安,人生最基本的企望,人生最美好的祝福。

然而,在我们的生活中,令人遗憾地还有许多意想不到的事故......由于我们的年幼,缺乏生活知识,缺乏社会经验,缺乏自我保护能力,各种意外事故就容易发生在我们身上,尽管今天我们还不能对每一个人或每一件事的发展过程中,是否会发生事故或灾祸做出精确预测或推断,但是,只要我们有了一份警觉,懂得一些知识和规律,掌握一些避难和应急的方法,做到"超前防范"和"临危能应",我们就会把天灾和人.祸可能造成的伤害及损失降低到最小限度,就能在灾祸发生时获得最大的生存机会。

在我国实现经济跨越式发展的今天,我市城市交通也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城乡道路交通网络进一步完善,逐步形成地面、地下、立交相结合的立体化城市道路交通体系。不仅方便了人们出行,也使我们美丽的家园尽显出现代化大都市的风采。

但与此同时,天津这个千万人口的大城市,机动车拥有量已超过90万辆,自行车超过780万辆,使我市道路交通已处于较为饱含的状态。时有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甚至重大伤亡事故,不断为我们敲响警钟。

大,小女孩总是看见爸爸耐心地在等待着。回家的路上,小女孩总是开开心心地向爸爸诉说学校一天所发生的.一些有趣的事。

小女孩心里很着急。当小女孩得知自己的爸爸已经死去,她似乎傻了,她扑在爸爸的尸体上不断哀求:"爸爸快醒醒!我要爸爸!我要爸爸......"她多么希望这场交通事故没有发生,多么渴望爸爸能够醒来,象平常一样用自行车载着她上下学啊!

交通事故是那么可怕,一刹那间,就夺走了人的生命。现在路上的车辆越来越多,马路越来越拥挤,同时交通事故也越来越多,每年,有多少的生命被夺走,有多少个家庭被破坏,有多少人要失去亲人了。如果我们每个人心中都有交通规则,每个人都能自觉遵守交通规则。我相信一定可以避免很多悲惨的交通事故。

随着经济的日益发展,马路上车辆川流不息的景象随处可见。

防疫群演讲稿篇九

老师们,同学们 大家早上好,我是高二(1)班,今天我在国旗下讲话的题目是《共抗艾滋,共担责任,共享未来》。

艾滋病,是人类因为感染人类免疫缺陷病毒后导致免疫缺陷,并发一系列机会性感染及肿瘤,严重者可导致死亡的一种疾病,据相关数据统计显示,仅去年,全球就有210万青少年感染艾滋病毒;而我们广州,艾滋病感染者在全省排第1位,而且每年都以13%的速度增长。今年头10个月,广州全市新报告病例就达1148例。而在这些发病群体中,学生病例也从20xx年的7例上升到去年的25例。九成新发病例都是经性传播的。最令艾滋病患者煎熬的,不是病痛的折磨,而是周遭的歧视和冷漠。

艾滋病的传播途径分为三种1、血液传播: 你的伤口接触到艾滋病人的血。2、性传播:在性接触过程中艾滋病毒会随体液相互传播。3、母婴传播:患有艾滋病的母亲将病传播给胎儿。但是感染还需满足三个条件足够量的病毒、传播的媒介,也就是接触和时间。而汗液、唾液、泪水、尿液中含量极低,是不容易感染的。目前还没有发现唾液感染的案例。

己,要远离可导致性骚扰和性暴力的环境和场所,比如不要出入夜总会、歌厅;晚上不要单独外出;休息时间在网吧、游戏厅等场所不能玩得太晚等。第二,不和他人共用牙刷、不共用电动剃须刀,不吸毒品,不纹身,不纹眉,不纹唇线和扎耳朵眼,不和别人共用针头和注射器。不到消毒不规范无营业执照的医疗机构和诊所拔牙治牙。 我们也要知道一般性的接触,比如握手,共同进餐,共用学习用品,公用电话机,打喷嚏、咳嗽,蚊虫叮咬,游泳这些都不会感染爱滋病。

虽然艾滋病是我们的敌人,但是艾滋病感染者和病人仍然是我们的朋友。昨日,世卫组织艾滋病防治亲善大使、卫生部预防艾滋病宣传员与参与公益短片《永远在一起》的青少年一起参加世界艾滋病日宣传活动。呼吁各界共同关心和帮助受艾滋病影响的儿童,呼吁更多人关爱、不歧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

我们要以正确的态度对待他们,理解他们,关爱他们,,多一分了解,少一分恐惧;多一分关爱,少一分歧视,共抗艾滋,共担责任,共享未来!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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