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卫生监督协管管理制度(通用14篇)

时间:2023-11-14 作者:MJ笔神2023年卫生监督协管管理制度(通用14篇)

规章制度的完善需要不断总结和调整,以适应组织发展的需要。规章制度的落实和执行是组织的责任,以下是我们的具体操作方案。

2023年卫生监督协管管理制度(通用14篇)篇一

卫生监督协管档案管理是指对卫生监督协管本底资料、监督检查情况、群众投诉举报记录、工作记录和相关文件等信息进行收集、整理、保管。

一、卫生监督协管档案资料应按上级文件、计划总结、会议记录、投诉举报、转交案件、宣传培训、年度报表、被监督单位本底资料、行政相对人监督档案等项目进行分类,并装订成册。

二、档案分类及内容:

1、上级文件: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监督机构下发的文件。

2、计划总结:卫生监督协管室年度工作计划、总结、情况汇报、检查安排、其他专项工作小结及图片资料等。

3、会议记录:卫生监督协管室召开或参加各类工作会议应留有记录。

4、投诉举报:群众投诉举报的受理和查处结果记录。

5、转交案件:卫生监督协管员向县卫生监督所转交案件的交接文字性材料以及处理结果。

6、宣传培训:卫生监督协管开展卫生法律法规宣传活动的计划、总结、宣传资料、工作记录及图片影像资料;卫生监督协管参加县卫生监督所组织的培训活动课件、学习笔记;()卫生监督协管对卫生监督信息员开展培训活动的培训计划、通知、课件、签到册、试卷及图片资料。

7、年度报表:每年报送卫生监督协管工作信息汇总表的`存档。

8、被监督单位本底资料:卫生监督协管辖区单位名册。

9、行政相对人监督档案:按照职业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餐饮单位、供水单位和医疗机构进行划分,并做到一户一档。每户行政相对人监督档案中应包含:被监管单位的名称、地址、负责人、卫生知识培训、从业人员健康证持有情况和卫生监督协管现场检查记录、卫生监督意见书及存在的主要问题等。

2023年卫生监督协管管理制度(通用14篇)篇二

1 、根据县卫生局赋予的职责,掌握医疗机构、学校和托幼机构、公共场所、餐饮单位及企事业单位集体食堂等相对人及单位的基本情况,进行经常性卫生监督检查。

2 、对卫生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提出整改意见,并协助县卫生局卫生监督局执行卫生行政处罚。

3 、协助上级调查处理食物中毒、职业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4 、开展卫生法律法规的宣传和培训工作。

5 、做好各类卫生监督信息统计整理和上报工作。

6 、完成上级交办的其它各项任务。

二、卫生违法案件报告制度

1 、卫生监督协管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卫生违法行为,要在第一时间电话上报卫生院领导和县卫生局卫生监督局相关负责人,报告要求及时、准确。

2 、对发现卫生违法行为,应迅速控制违法行 为的进一步扩展。

3 、发现卫生违法行为后,应迅速确定违法行为相对人及物品,掌握第一证据材料防止证据遗失,制作违法行为的现场检查笔录及询问笔录,最好取得现场录音及录像资料。

4 、确定卫生违法行为的案件资料应妥善保存,并及时上报县卫生局卫生监督局,协助开展案件的查处工作。

三、举报投诉案件办结回复工作制度

1 、辖区内卫生监督协管员对群众反映的问题及对举报的逋法行为要迅速调查核实,做好监督检查笔录,控制违法行为,收集证明其违法行为的相关证据。

2 、对于举报投诉要实事求是,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及时调查处理,确认为卫生违法行为的要及时上报县卫生局卫生监督局进行查处。

3 、卫生监督协管员接待群众投诉举报时,应当热情接待,认真落实首问负责制,不得推诿、敷衍、拖延。

4 、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与举报投诉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员,在案件调查处理过程中应当主动回避。

5 、遵守保密制度,不得直接将检举、揭发、控告材料及有关情况转送或透露给被检举、揭发、控告的人员和单位。

6 、对于举报投诉案件的办理结果,除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事项外,应当如实向举报人答复,不得拒绝。

7 、妥善保管举报投诉的相关材料,不得丢失、隐匿或者擅自销毁。

四、卫生监督协管员学习培训制度

1 、卫生监督协管员以及管理相对人学习培训由县卫生局卫生监督局统一组织开展。

2 、卫生监督协管人员的培训主要采取举办培训班和自学的形式进行。

3 、县卫生局卫生监督局应当认真安排培训工作,落实培训对象、内容、学时、经费预算等,卫生监督协管员每年培训学习不得少于40 学时。

4 、县卫生局卫生监督局负责印制培训教材,每年定期对全县卫生监督协管员进行集中培训和考试。

5 、每期培训结束后,对相关培训资料进行收集、整理、归档。

五、卫生监督协管档案管理制度

1 、卫生监督协管档案应有专人管理,通过建立档案要全面掌握辖区内管理相对人及单位基本情况(管理相对人和单位法定代表人及负责人身份证明资料、生产经营规模、管理机构和上级要求的其它资料)。

2 、建立经常性卫生监督检查管理连续性档案,要求对管理相对人及单位一户一档,经常性卫生监督检查资料归档及卫生监督信息报告要及时、准确。

3 、建立管理相对人及单位电子文本档案,资料更新及时、准确。

4 、档案资料要妥善管理,管理相对人及单位提供的要求保密的材料要严格保密。

5 、上级下发的专项整治等卫生监督工作的相关文件要归档保存,专项整治工作要建立专门的`档案。

一:具体职责 1.及时掌握协管范围内职业卫生、传染病防治一般情况。

2.开展卫生法律、法规及卫生知识的宣传工作。

3.实施日常性卫生检查。

4.各卫生室要积极配合监督协管人员工作。

5.对辖区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时上报, 并积极配合卫生监督所处理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6.受理辖区内相关案件的投诉、举报,经调查核实后,及时向县卫生 监督所报告,协助卫生监督员开展相关卫生监督执法工作。

7.发现辖区内的非法行医案件,及时向县卫生监督所报告,协助卫生 监督员做好非法行医案件的查处工作。

8.完成上级卫生监督部门指定或交办的其它各项工作任务。

9.卫生室卫生监督具体职责:

(1)依法及时报告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2)做好卫生法制及卫生知识的宣传工作 

(3)掌握辖区托幼机构、供水单位、餐饮机构基本资料 

二:增强监管能力 加强队伍管理 1.健全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健全卫生监督协管工作制 度,规范督查行为,建立督查信息通报机制。开展卫生监督协管员着 装和执法行为的督查,树立卫生监督文明执法的良好形象;开展行政 许可和行政执法的专项检查,切实增强卫生监督工作效能。实行报告 制度。

2.加强队伍培训,规范行政行为。开展卫生监督协管系列知识讲座。

注重抓好业务知识培训,提高卫生监督协管员的综合水平和能力;加 强对卫生监督协管员政治素质、服务意识、管理水平等方面的培训, 切实增强服务经济建设大局、服务人民群众的意识。

3.强化社区、村管理。实行信息员联系制度,充分发挥督查机构的监 管作用。

三:突出监督重点 加大监督力度

1.加强食品卫生监督 

(1)积极开展食品安全乡创建工作,构建科学、高效、协调的餐 饮卫生监管机制,完善监督执法网络体系,深入推行量化分级管理、 监督结果公示、卫生管-理-员制度、规范行政许可等措施,实现我乡餐 饮单位食品卫生状况根本好转;加强食品检验检测体系建设,建立食 品安全风险评估、预警机制,有效防范食品安全事故;不断完善食品 安全信息交流和应急处置管理体系,增强公众食品安全信任度;确保 不发生重大食物中毒事件。

(2)进一步提高餐饮业食品卫生水平,积极推广《餐饮业和集体 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以强化原料进货索证为重点,在餐饮业和 集体食堂全面推广原料进货台帐制度, 重点查处非法采购使用劣质食 用油、添加剂和不合格调味品的行为。

(3)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开展公共卫生管理进农村活动, 督促落实旅游点、农村家宴、建筑工地食堂的卫生质量安全措施。

(4)开展节假日食品卫生检查,做好假日、各种重要活动和会议 的卫生保障工作,确保重要活动和会议食品安全。

(5)开展食品卫生专项整治行动,查处、曝光一批食品卫生典型 违法行为。

2.加强医疗执业监督执法工作 继续加大对医疗服务市场的监督执法力度, 深入开展打击非法行 医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健康权益。进一步理顺关系、明确职责,完善 医疗执业监督制度,加强日常监督执法,健全并落实医疗执业监督的 长效机制。注重投诉举报,狠抓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非法行 医大要案、典型案件的查处,严格责任追究。加大正面宣传和典型案 件的曝光力度,增强医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法制意识。

3.加大传染病防治监督力度, 做好生活饮用水和重点公共场所卫生监 督管理 

(1)组织开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检查。加强自建集中式供水、 和农村学校饮用水卫生监督, 有重点的开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执法 工作,提高饮用水卫生监督检测水平。

(2)加强重点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执法工作,做好公共场所量化分 级管理试点。

(3)结合传染病防治工作重点,组织开展传染病疫情报告、医疗 废物处置等监督检查,贯彻《艾滋病防治条例》,全面提高传染病防 治监督工作水平。

2023年卫生监督协管管理制度(通用14篇)篇三

1.例会由卫生监督协管站负责人召开并主持,协管站全体人员参加。2.例会原则上每周召开一次,视工作需要可即时性召开。3.例会主要内容:(1)传达学习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或卫生监督机构的会议、文件精神;(2)讨论、制定、安排卫生监督协管工作任务;(3)总结汇报前阶段工作开展情况和下阶段工作打算;(4)开展政治学习和业务培训;(5)需要例会解决的其他事项。4. 根据工作需要,例会可由卫生监督协管站负责人邀请县(区)卫生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领导及相关人员参加。5.指定专人做好会议记录。6.卫生监督协管员不得无故缺席,特殊情况需要提前请假。7.因特殊情况未能参加例会的人员,由会议记录人负责传达例会内容和精神。

1.在完成卫生监督信息的采集之后,要按照“谁监督、谁填报”的数据归口原则进行卫生监督信息的报告。

2.被监督单位信息,在许可或首次监督后5个工作日内填报;在监督过程中发现被监督单位信息发生变动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补充或修正填报。

3.经常性卫生监督信息,在对被监督单位进行监督后5个工作日内填报。

4.卫生监督监测信息,在获得卫生监督监测结果信息后5个工作日内填报。

5.案件查处信息,一般程序案件实行“一案一卡两次报告”制度;第一次应在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填报;第二次应在结案后5个工作日内对原信息卡就结案情况进行补充报告(跨年度结案的案件也应填报)。简易程序案件、立案后不作行政处罚和仅实施行政强制及其他措施的案件,应在结案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报告。另外,发生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案件,应在收到复议决定书或诉讼判决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信息卡相应内容进行补充、修正。6.各类涉及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的.原始资料(如日常监督执法文书、许可档案等)应纳入档案管理,定期、完整地进行收集、整理、归档。

1.掌握辖区内公共场所经营单位、职业病危害企业、学校、医疗机构等管理相对人的基本情况,建立摸底资料档案,做到一户一档。2.开展辖区内食品安全、职业卫生、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及医疗机构等领域的日常监督巡查,按要求针对存在的问题做好巡查笔录,及时上报巡查信息。3.依法及时报告辖区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协助县(区)卫生监督员开展对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4.负责辖区内群众举报投诉问题的登记,初步核实后上报县(区)卫生监督所。5.在辖区内开展卫生法律法规和公共卫生知识的宣传教育。督促辖区内管理相对人自觉遵守卫生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6.协助县(区)卫生监督员对卫生违法案件进行调查取证;协助县(区)卫生监督员取缔无证生产经营和非法行医行为。7.配合并参与县(区)卫生监督所在辖区内开展的卫生监督和卫生专项执法检查工作。8.完成卫生监督部门指定或交办的其他各项工作任务。

2023年卫生监督协管管理制度(通用14篇)篇四

为了创造良好的工作及生活环境,增进职工身体健康,特制订生活卫生监督管理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施工现场的生活区生活卫生管理。

3引用文件。

《食品卫生法》。

4术语与定义(无)。

5职责。

5.1项目部安全监察部门负责施工现场生活区的生活卫生的`监督管理。

5.2公司安全监察部负责监督项目部的生活卫生管理工作。

6具体内容。

6.1.1施工现场的集体食堂应办理当地的卫生许可证。

6.1.2项目部组织成立食堂卫生监督委员会,会员从在食堂就餐的职工中产生。

6.1.3项目部安全监察部门定期组织食堂卫生监督委员会进行食堂卫生检查。

6.1.4项目部安全监察部门建立炊事人员健康档案,并定期组织炊事人员进行健康检查。

6.1.5凡在岗位上的炊事人员,必须持有所在地区防疫部门办理的健康证。

6.1.6炊事人员在患有痢疾、肝炎、伤寒、活动性肺结核、渗出性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时,应立即停止参加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制售及食品的洗涤工作。

6.1.7食品的采购、运输、贮存、保管、制售等活动应符合《食品卫生法》的相关规定。

6.2施工现场生活区公共卫生管理。

6.2.1项目部指定有关部门负责生活区公共卫生日常管理。

6.2.2生活区公共卫生管理部门定期清理生活区垃圾,并负责每日清扫生活区道路、职工宿舍公共区、厕所等,保持公共区域清洁卫生。

6.2.3项目部安全监察部门定期检查生活区公共卫生,监督其管理。

6.3公司安全监察部监督项目部生活卫生的管理工作。

7相关文件(无)。

8相关记录。

“生活卫生检查记录”

2023年卫生监督协管管理制度(通用14篇)篇五

乡镇卫生院对卫生室的财务实行专户管理,分室核算。

二、财务人员及帐目设置

1、卫生院设主管会计1名,统一负责本乡镇各卫生室的帐目管理和财务监督。各卫生室配备兼职出纳员(收费员)、药品会计各1人,药房不得兼任出纳员和药品会计。

2、卫生院为各卫生室设置总帐、收支明细帐、财产物资明细帐。卫生室设现金日记帐、财产物资明细帐。出纳员负责现金日记帐,药品会计负责财产物资明细帐。

三、收入管理

1、统一执行县物价局制订的收费标准,各卫生室不得擅自变更。

2、卫生室所有收入由收费员收取。其他人员代收的,应于次日将所收款项移交给收费员。

3、所有收费凭处方,所有处方归药房。出诊处方必须附有患者或其亲属签字的'出诊单,证明其收费额。

4、实行收费登记制度。收费员收款,需在专用的收费登记簿上按序登记。注明收费的日期、处方编号、金额等内容,并在处方上签字或盖章。

5、卫生室实行收费开据制度,收费员每收一笔款项均应开据正式的医疗收费专用票据。收费票据由收费员按规定从乡镇卫生院领购,不得私自购买。主管会计负责各站票据的编号、领发、缴销。

6、卫生室的收入分为:医疗收入、药品收入、其他收入。财政基本支出补助纳入医疗收入核算。健康档案、健康教育、计免接种、妇幼保健等九项公共卫生服务收入列入财政专项补助收入。

7、旬末收费员将本旬收入合计数报药品会计,药房将本旬所有收费处方装订成册并填制一式三份处方封面交药品会计,经药品会计核对无误后,收费员、药品会计、药房分别在处方封面上签字,并各留一份。

8、月末出纳员将处方封面汇总后报卫生院结帐。(处方封面代替收入报表)

9、医疗费原则上不得赊欠,确需用赊欠的应由室内人员担保,并在一月内收回,逾期未收回的从担保人工资或执业责任金中扣除。

10、严禁私收费,违者视情节给予1—10倍罚款。

四、支出管理

1、卫生室的支出票据必须由经办人签字,并注明支出事由,购买实物的必须同时有验收人签字,经室长审核后方可报帐。

2、月末,出纳员将本月所有支出单据整理汇总后报主管会计审核,不得迟报、漏报,更不准瞒报。报帐时出纳员应编制一式二份报销封面,载明报销的内容、单据张数,金额等内容。

3、主管会计应及时审核收支单据,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手续不齐备的原始凭证退回卫生室更正补充。

4、审核无误后,主管会计按规定报院长集中审批后做帐,并与出纳员办理结帐、对帐手续。

5、卫生室的支出分为:人员支出、药材支出、公用费、固定资产占用金、管理费、培训费、事业发展基金。

6、人员支出实行总额控制,卫生院根据各室上月业务收支实际完成情况,确定可分配总额。由负责人根据各人工作实绩确定个人分配份额。报卫生院长审批后发放。(卫生室某月可分配总额=当月收入总计-当月药材支出-当月公用费-事业发展基金、固定资产占用金、培训费)

7、实行绩效工资制。每月由负责人根据每人的工作实绩,拿出具体分配方案,报卫生院核准后发放。提留基金由院统管,归室使用,主要用于卫生室的房屋建设和设备购置等。

8、药品材料一律进药房。医疗活动需领用药材的,应先开处方,经卫生室负责人审核后从药房领取。月末,药房将药材领用处方单独装订成册,交出纳员汇总后报帐。

9、药材支出平时由药品会计根据每日处方按进药均价计算,季末根据实际盘存数调整。

10、公用费支出实行总额控制。卫生室公用费支出不得超过业务收入的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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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卫生监督协管管理制度(通用14篇)篇六

五、对监测过程中发现非法行医行为或跟踪监督发现非法行医场所仍然存在,非法行医行为没有终止,哨点联系人隐瞒不报的,对该哨点联系人按照工作失职处理;对隐瞒不报造成后果的将追究相关行政和法律责任。

卫生监督机构与哨点单位相互监督制度

五、卫生监督机构公布医疗服务监督哨点监测工作稽查电话(0515-88324110,0515-88324179),相互接受监督。

六、卫生监督机构定期组织对全区的非法行医监测信息报告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对发现的问题予以通报并责令限期改正。

哨点定期考核与奖惩制度

定期考核内容:

二、哨点通过日常巡视发现和利用基层社区卫生服务站掌握和了解辖区内非法行医情况;

六、责任区域内医疗机构卫生监督档案建设情况;

七、责任区域内非法行医投诉举报受理及报告情况;

八、非法行医监测信息、案件查处情况季报表上报情况;

九、有无失职、失误和违纪情况;

十、对村级哨点评估考核组织实施情况。

以上内容纳入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监督机构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与奖惩。

非法行医查处上网比对制度

四、通过上网比对后,对不符合移送追究刑事责任的非法行医案件,法制科负责交由相关科室和负责辖区分所负责受理并组织查处。

哨点联系人制度

一、各镇卫生院卫生监督员为哨点联系人,更换人员需报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二、负责辖区内非法行医行为的日常监督监测工作;

三、通过日常巡视发现和利用基层社区卫生服务站掌握和了解辖区内非法行医情况;

七、负责建立责任区域内医疗机构卫生监督档案,建档率100%;

八、设立责任区域内举报电话,做到上班时间有人接听。

盐都区医疗服务监督哨点工作职责

区卫生监督所职责

1、区卫生监督所负责全区医疗服务监督哨点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统一建立非法行医监测哨点,并形成监测网络,制订哨点监测信息报告反馈制度、哨点联系人制度、卫生监督机构与哨点单位相互监督制度、哨点定期考核与奖惩制度、非法行医查处上网比对制度等规章制度;设立打击非法无证行医举报电话(88324110)和专用电子邮箱(http://),向社会长期公开;负责哨点牌匾的设计、制作、发放工作。

2、卫生监督三科负责哨点日常管理。负责哨点人员培训,组织工作经验交流及总结、哨点工作的技术指导(包括监测过程中所遇到问题的解决),完善相应的指导、培训、活动记录;负责收集、汇总各类监测及查处信息;指导各分所查处各类非法行医案件。

4、稽查科负责社会投诉非法行医案件的查处;

5、法制科负责将非法行医行政处罚和移送情况及时上报《江苏省无证行医查询系统》,负责非法行医案件查处上网比对,对符合移送追究刑事责任的非法行医案件,及时按照规定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负责非法行医案件查处情况的信息反馈。

6、各分所负责与辖区哨点的联系和日常巡查;负责对哨点监测信息的调查核实,梳理案件线索;负责受理并组织查处辖区监测哨点报告的非法行医行为,查处后及时告知该行为发生地所属监测哨点;每季向区所卫生监督三科汇总上报辖区哨点监测信息及案件查处情况。

镇级哨点工作职责

1、通过日常巡视和利用村级社区服务站网底调查,掌握责任区内非法行医情况,及时向辖区卫生监督部门报告非法行医行为,协助卫生监督部门查处无证行医行为。

2、对责任区被查处的非法行医点进行追踪检查,及时向卫生监督部门反馈检查结果。

3、对责任区内被查处的非法行医行为进行统计汇总,建立监测、报告、查处反馈信息等记录。

4、收集、村级哨点报告的非法行医信息,并及时报告。

4、向就医群众宣传非法行医的危害,提高群众就医安全防范意识。在醒目位置,悬挂“医疗服务监督××哨点”,哨点工作制度职责张贴上墙,在橱窗内张贴非法行医投诉举报指南。

5、负责建立医疗机构卫生监督档案,建档率100%。

6、设立举报电话,做到上班时间有人接听。

村级哨点工作职责

1、通过日常巡视,掌握责任区内非法行医情况,及时向镇卫生院报告非法行医行为,协助卫生监督部门查处无证行医行为。

2、对责任区被查处的非法行医点进行追踪检查,及时向卫生院反馈跟踪监测结果。

3、向就医群众宣传非法行医的危害,提高群众就医安全防范意识。在醒目位置,张贴“医疗服务监督××哨点”,张贴哨点工作职责,在宣传橱窗内张贴非法行医投诉举报指南。

2023年卫生监督协管管理制度(通用14篇)篇七

为完善卫生监督网络体系建设,加强卫生监督队伍,规范卫生监督行为,保证广大人民群众享受卫生监督服务,更好地履行卫生监督职责,落实卫生监督工作任务,根据《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11年版)》和卫生部《卫生监督员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寒亭区卫生监督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卫生监督协管员是指经寒亭区卫生局培训、聘任,协助寒亭区卫生局履行卫生监督服务职责的人员。

第二条 寒亭区疾控防疫卫生监督中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卫生监督协管员管理工作。

第三条 卫生监督协管员持有统一的卫生监督证件,方可从事卫生监督服务活动。卫生监督协管员不得从事卫生监督行政执法活动。

第四条 卫生监督协管员管理实行在职培训、定期聘用、工作考核和奖惩制度。

第五条 卫生监督协管工作依托现有的基层卫生服务机 构,可由现有负责公共卫生服务的人员兼任,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要保证聘任2-5名卫生监督协管员,每个村卫生室要聘任不少于1名卫生监督协管信息员。

第六条 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站的卫生监督协管员,由寒亭区卫生局培训和聘任。卫生监督协管员取得《卫生监督协管上岗证》后,方可从事卫生监督协管工作。

第七条 卫生监督协管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纪守法、廉洁奉公;

(二)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三)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

(四)具有卫生监督相关的专业和法律知识。

第八条 卫生监督协管员执行寒亭区卫生局和寒亭区疾控防疫卫监中心交付的任务,包括:食品安全信息报告、职业卫生咨询指导、公共场所、餐饮卫生、保健品、消毒产品和健康相关产品、饮用水卫生安全巡查、学校卫生服务、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信息报告。

第九条 寒亭区卫生局根据卫生监督协管员职责要求和提高素质的需要,对卫生监督协管员进行培训。

第十条 寒亭区卫生局每年对卫生监督协管员的依法履行职责、开展卫生监督服务和遵纪守法情况进行考核。对工作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一条 卫生监督协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忠于职守,积极工作,成绩显著的;

(二)防止或者消除事故有功,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 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

(三)在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做出突出贡献的;

(四)有其他突出功绩的。

第十二条 卫生监督协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寒亭 区卫生局予以解聘。

(一)符合退休条件的;

(二)调离公共卫生工作岗位的;

(三)因健康原因不能继续胜任卫生监督协管工作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第十三条 寒亭区卫生局负责卫生监督协管员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寒亭区卫生局负责解释。

1卫生监督协管站制度

3、负责本辖区卫生法律法规及卫生知识的宣传工作;

4、负责本辖区卫生监督协管工作相关信息的收集、审核和报送工作;

6、协助市卫生监督所参与本辖区违法案件的调查处理;

7、参与市卫生监督所在本辖区的卫生监督执法活动;

8、负责卫生监督协管信息员每年一次的在职培训和信息员在协管站的实习或工作的培训。

10、完成市卫生监督所交办的其他卫生监督工作任务。

2.卫生监督协管人员岗位责任制度

3、协助开展本辖区卫生行政许可的现场审查,配合做好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及培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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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卫生监督协管管理制度(通用14篇)篇八

第一条为加强兽医卫生监督经费的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进一步做好动物疫病防控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财预〔2014〕38号)及其他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兽医卫生监督经费,是指中央财政在部门预算中安排的用于强化动物及动物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财政专项资金。

第三条 兽医卫生监督经费实行项目管理,由农业部组织实施,项目承担单位具体实施。

第四条 农业部兽医局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农业部财务司负责制定兽医卫生监督经费资金的管理制度,组织编制并审核预、决算,下达项目经费,对预算执行履行监管职责。

第五条 农业部兽医局、部属单位,地方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及有关科研院所等项目承担单位负责项目的预算编制、申报和执行,开展会计核算、资金支付、政府采购等业务,接受农业部财务司及有关部门对预算执行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兽医卫生监督经费应严格按照预算批复执行,主要用于检疫监督规划政策制定、动物卫生及动物产品检疫监督管理、动物卫生监督执法队伍培训、动物卫生监督执法联防工作制度建立完善、全国动物卫生监督信息化管理以及工作宣传等。

第七条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经费开支范围办理支出,不得挪作他用。

第八条 农业部根据兽医卫生监督工作需要和预算规模,组织提出项目工作计划,确定项目承担单位和下达年度项目计划,年度项目计划包括年度目标、任务计划、经费测算安排等内容。

第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根据年度项目计划,制定实施方案,内容包括年度目标、人员安排、实施步骤、资金测算等。地方承担单位的实施方案经省级兽医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送农业部,农业部部属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的实施方案直接报送农业部。

第十条 农业部审核项目承担单位的实施方案,审核通过后按照国家财政资金拨付有关要求下达项目资金。

第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建立项目资金明细账,确保专款专用,科学、合理、有效地使用项目资金。

第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部门决算编报要求,编制报送兽医卫生监督经费的决算。

第十三条 兽医卫生监督经费的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经费使用中涉及政府采购的',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执行。第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开展项目执行情况年度总结。项目承担单位是省级及以下兽医工作单位的,项目执行情况总结报告经省级兽医主管部门审核后,于12月31日前报送农业部。部属单位和其他项目承担单位,于12月31日前直接向农业部报送项目执行情况总结报告。农业部将本年度项目执行情况作为下一年度项目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定期组织项目自查,农业部财务司组织开展实行重点抽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套取、挤占、挪用项目资金的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农业部财务司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 

2023年卫生监督协管管理制度(通用14篇)篇九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兽医工作“改革、发展、提升”的要求,通过推进依法行政,深化体制改革,完善执法体系,强化执法监管,严查违法行为,全面提升我省动物卫生监督执法能力和水平,促进动物卫生监督工作持续健康发展。下发此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推进动物卫生监督体制改革

按照《动物防疫法》、《国务院关于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15号)、《农业部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农医发[2015]19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兽医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云政发[2015]78号)等有关规定,全面完成省、州市、县三级动物卫生监督体制改革。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设置要做到机构名称统一,执法主体资格独立;职能配置规范,职责任务明确;保障措施到位,工作运转有序。要通过改革全面加强我省动物卫生监督工作能力建设,依法履行政府动物卫生及动物产品安全监管职能。

二、完善动物卫生监督规章制度

根据农业部颁布下发的《动物防疫法》配套规章、管理制度、规程标准、操作规范,统一全省动物卫生监督执法证章及标志。梳理我省已经发布的相关规章、规范和标准,做好制(修)定工作,确保动物卫生监督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全省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所,要在社会上树立起好的良好的形象和地位,必须加强自身的建设和管理。

1、建立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内部各项规章制度是监督所管理的基础,强化内部管理,使各项工作运作规范有序地进行。规章制度包括学习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物资管理制度、信访制度……等等,规范化整齐地挂于办公场所。每年要制定年度工作、执法人员学习培训等各项工作计划并形成书面材料逐级上报。

2、树立监督所执法形象。在单位的办公场所醒目之处,将职能职责、办案程序、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工作制度等进行制板制牌公示上墙。农业部最近已下文规定统一全国动物卫生监督标志,要求各地应在单位、工作用车、办公用品等恰当的地方上加挂、加印全国统一规定的动物卫生监督标志。

三、加强动物卫生监督队伍建设

打造一支政治合格、业务精通、作风过硬的执法队伍。

1、强化官方兽医管理。按照推进官方兽医制度的工作部署,全面提升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人员综合素质。对改革后从事检疫和监督执法的兽医人员,完成摸底调查、清理、整顿以及身份确认工作。要及时办理补齐执法证件。按照《动物防疫法》有关要求,科学划分出证官方兽医权限和职责,做好今后纳入官方兽医人员的造册登记工作,摸清人员底数,为整顿队伍做好准备。建立科学高效的检疫工作秩序。

2、加强对执业兽医的监管。对现行的私营、个体兽医和村兽医人员进行清查登记,该培训的培训,为执业兽医制度推行,办理执业兽医资格证工作做好准备。

3、强化培训。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所要肩负起对本单位和辖区内监督执法队伍的培训工作,认真组织广大干部职工对《动物防疫法》及其相关的配套法规的学习和运用,要掀起学习、宣传法律法规的高-潮,通过不断的学习,内强素质,提高执法水平。

四、规范动物卫生监督执法行为

创新产地检疫、屠宰检疫模式和制度,规范产地检疫出证行为,严格屠宰检疫及病害(死)动物及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扩大检疫覆盖面,确保动物产品质量安全。规范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审核发放、公路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监督检查、活禽市场流通监管。加大对养殖场养殖档案管理、牲畜耳标佩戴、耳标生产质量等的监督检查和处罚力度,确保动物标识及疫病可追溯体系建设工作顺利进行。

1、全面推行动物耳标,建立疫病追溯制度

动物耳标是动物疫病防控的基础,是动物检疫、监督的重要手段,动物不加挂耳标,其他工作无法规范,强化检疫和监督就是一句空话。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所要切实履行职责,2015年将全面推行猪、牛、羊动物标识的挂标。严格按照《农业部关于贯彻实施〈畜禽标识及养殖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农医发[2015]8号)、《云南省动物标识管理办法》的规定,制订动物标识、溯源物资订购、保管、发放、使用相关制度,及时上传相关信息。对猪、牛、羊全面加施耳标,同时建立统一的免疫档案,进行登记。已逐步到位识读设备的县应及时补录防疫信息,上传中央数据库,逐步实现养殖信息从纸质化管理向电子文档化管理转变,最终建立畜禽及畜禽产品可追溯制度。

耳标识读器和手持检疫证明打印机等设备,农业部在项目建设中已经或陆续安排。由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乡镇动物防疫体系建设》项目的设备采购和下发(按农业部要求,每乡必须购置识读器7台、票据打印机2台、计算机1台)。由省动物卫生监督所负责《县级检疫监督》项目的设备采购和下发(按农业部要求,每县必须购置识读器8台、票据打印机6台、计算机1台)。请各地监督以上设备的就位。不足部份将由各地积极争取地方财政、省级争取省级财政逐步解决。

2、建立规模养殖场监管制度

对动物饲养环节的监管,以规模养殖场为重点。对规模养殖场、养殖大户和养殖小区,除了要督促按农业部的要求建立养殖档案外,还要建立“三项制度”管理。

(1)建立规模场兽医监管联系制度。按属地管理的原则,以县为单位,建立起各县、乡兽医联系养殖场(大户、小区)制度。即每个规模养殖场必须有固定的兽医人员进行专门联系,实行养殖场所挂牌公示,内容包括监管兽医姓名、联系电话。监管内容包括预防注射、免疫档案建立、防疫制度建立、各项记录登记、疫病监测、产地检疫等。县级监督所建立监管档案管理,实行责任到人监管。出现责任事故追究监管责任人责任。

(2)建立规模养殖场数据信息网络定期报告管理制度。2015年,主要抓好农业部指定的89个养殖场,每月定期完成信息上报工作。各有关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应固定专人,近期代报,并尽快督促各养殖场按农业部要求,配齐上报电脑,逐步过渡到各养殖场自行上网报送。原统计有年出栏在1000头以上养猪场的州市县可对其按照上述要求,做好年内逐步全部推广实现网络化上报养殖信息的准备。

(3)做好《动物防疫合格证》到位监督。对于规模养殖场,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必须一场一证。没有证的要督促办理,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对不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根据《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处罚。

3、进一步强化检疫工作

检疫工作是动物卫生监督执法的一项具体性工作,涉及面广,工作量大,而且任务艰巨,对防止动物疫病传播,保障肉食品安全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必须不移余力地紧抓不懈。检疫工作要紧紧抓住产地检疫的到位率和屠宰检疫的到位率两个着力点,依据《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畜禽产地检疫规范》、《云南省屠宰检疫操作规范》的要求,严格执法,加大查处不按规定报检、逃避检疫的不法行为。要加强对检疫执法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杜绝执法违法和不按规定使用检疫证明、印章标志的情况发生。

(1)建立出售、运输动物产地检疫申报检疫制度。根据《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的规定,出售或者运输动物的,货主应当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所申报检疫;依法应当办理检疫审批的,须提交检疫审批单。同时办法还规定了出售或者运输乳用、种用动物及其精-液、卵、胚胎、种蛋的,应当提前15个工作日报检;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出售和调运动物、动物产品的,应当提前7个工作日报检;出售和运出其它动物、动物产品的,应当提前3个工作日报检;因生产生活特殊情况需要出售、调运和携带动物、动物产品的,随时报检。因此,各地要按上述规定,因地制宜确定报检的地点、时间、联系人、报检电话等,并同上述规定进行宣传和公示。通过建立报检制度,力争全省县乡级开展面达100%,大力提升出售或者运输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率。还应加大流通环节的查处力度,严禁未经检疫的活畜出售和运输,促进产地检疫工作。

(2)定点屠宰场全部规范检疫。每个定点屠宰对动物入场要按照商务部、农业部、卫生部和工商总局联合下发的商运发﹝2015﹞437号文件要求,如实记录动物来源、数量、时间、是否佩戴动物标识、持证等情况,建立宰前登记制度,杜绝无证入场。要督促企业建立购销台帐。检疫员坚守岗位,屠宰中按规程实施同步检疫,检疫记录完整。产品检疫合格,必须出据填写规范的检疫证明,胴体加盖验讫印章清晰。检疫室清洁卫生,检疫内容、检疫程序和检疫人员公示上墙。各屠宰动物受检率为100%,耳标回收率为100%,病害动物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率100%,市场出售的动物产品持证率100%。

(3)严格规范检疫票证管理。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所要建立检疫票证发放、领取登记制度,专人负责、专库存放、设立台帐,实施信息化管理,做到领入、发出均有记录。检疫票证由省级监督所统一订购,逐级购领、发放。加强对检疫人员的开证业务培训,按照《动物防疫证照填写及应用规范》、《动物卫生证章标志管理办法》和《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的要求规范填写。检疫证明的使用数是衡量检疫工作的重要标志,监督所不依法使用检疫证明的现象必须纠正。据2015年各地领用数统计,《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载工具消毒证明》减少了25%;《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减少了20.3%,玉溪、版纳、大理、德宏和怒江2015年未领用;《动物产地检疫合格证明》减少了37.37%,昆明、昭通、迪庆、德宏和怒江2015年未领用;《出县境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减少了32.85%,丽江、红河、文山、普洱、版纳、昭通、楚雄、大理、德宏和怒江2015年未领用;《出县境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减少了82%,只有昆明和迪庆领用。检疫证明和检疫标志不得转让、涂改和伪造,严肃查处撕空证的不法行为。

(4)规范动物卫生证章标志的使用。按照即将出台的《动物卫生证章标志管理办法》的新规定,检疫专用章、签证专用章、检疫标志、验讫印章和印讫标志,农业部有规定的统一式样,由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所统一监制,逐级购领、发放。鉴于目前农业部新的式样未下发执行,我省的动物卫生证章标志暂使用原样。但是,各地应坚决清理检疫专用章违法使用、纠正非执法主体用章等问题。待农业部下发统一式样后再统一到农业部规定的式样上来。

(5)积极推进机打动物产品检疫证明试点工作。机打动物和动物产品检疫证明是下一步强化检疫、全面推行的方向。根据中国疫控中心〔2015〕203号、省监督所云动监〔2015〕39文件的要求,在昆明、曲靖、玉溪、楚雄、红河等州市,抓好在规模屠宰场开展机打动物产品检疫证明试点工作,为全省带一个好头。鼓励其他州市积极开展此项工作。

4、进一步强化市场监管。

市场是动物、动物产品的集散地,强化市场的监督管理,有利动物疫病的防控,有利于确保肉食品的安全。

(1)活畜交易市场的监管。根据《动物防疫法》的要求,动物卫生监督所要对活畜交易市场要建立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制度。对外公示《动物防疫法》对活畜交易市场监管的要求。交易成功的及时办理动物检疫手续,检疫合格的应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

(2)动物产品经营市场的监管。主要是对动物产品专业批发市场、农贸综合市场、动物产品加工场所、动物产品专用贮藏场所的监管。要建立日常监管制度和不定期的检查制度。对外公示《动物防疫法》对动物产品经营市场监管的要求。当天的动物产品检疫证明要求挂于显眼的地方,便于消费者和监管人员监督。

(3)建立消毒制度。对动物、动物产品经营场所,要督促业主建立定期的消毒制度,并作好每次的消毒和用药登记。

(4)建立动物产品销售环节的索证索票监督管理制度。根据商务部、农业部、卫生部、工商总局《关于加强生猪屠宰和检疫证章标志及台账管理的紧急通知》(商运发﹝2015﹞437号)文件要求,加强对猪肉销售环节的监管,严格实施索证索票监管制度,督促市场经营者依法索证、验章,即索取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检查动物产品检疫验讫印章、肉品品质检验验讫印章;同时要求市场经营者亮证经营,建立购销台账制度,记录动物产品的进货来源、进货时间、数量、检疫证明、检验证明编号等内容。配合工商部门对餐饮、食堂等单位,应查验其肉品是否为定点屠宰企业的产品、有无检疫合格证明,并按照《餐饮业食品索证管理规定》要求登记台账,如实记录进货时间、食品名称、规格、数量、供货商及联系方式等内容,以保证肉品的可追溯性。

(5)建立市场动物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抽检制度。根据农业部农市发〔2015〕41号文件的要求,要依法开展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巩固和深化动物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从而提高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开展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工作,是依法加强产品质量监管的要求,也是提高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的重要手段。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所,要积极配合农业部或省厅安排的对动物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抽检工作,确保例行监测工作顺利进行。

5、整治兽药的经营使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兽药管理条例》、《兽用生物制品管理办法》的规定,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加强对辖区内兽药生产、经营和使用环节的监督管理。由于我省的兽药生产企业较少,并主要集中在昆明附近,所以各地监管的重点应放在兽药经营和使用两个环节。根据《2015年兽药市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要求,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定期、不定期地对辖区内兽药经营市场、门店以及养殖场等的兽药经营、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严厉打击非法制售假劣兽药违法行为,提高兽药质量,保障畜产品安全。

(1)强化经营环节监督管理

鉴于国家农业部最近的兽药质量通报,与生产企业产品抽查结果相比,兽药经营使用环节假劣兽药比例更高,全国的2967批抽检合格率仅达到73.5%,今年的兽药经营环节应作为监督管理的重点。一是检查兽药经营企业的合法性,如《兽药经营许可证》是否到期,是否超范围经营兽用生物制品等等;二是检查是否经营违禁兽药和假劣兽药,测重区域在兽药经营集散市场、县、乡、村等基层兽药经营点。

各地要充分利用农业部、云南省农业厅发布的兽药质量抽查情况通报,或中国兽药信息网、云南动物卫生监督网等网络媒体刊载的最新兽药质量抽查情况通报,以及我省各兽药(饲料)监察所的兽药质量抽查情况通报信息,及时对辖区内的兽药不合格产品和违规行为进行严厉查处。对省外企业生产假劣兽药情况,应及时通报企业所在地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严肃处理;对发现的大案要案线索,要及时报云南省农业厅畜牧兽医局,并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排查,追根溯源,依法惩治违法活动,净化兽药市场。

(2)加强兽药使用环节的监督管理

兽药使用环节主要是指商品猪养殖场(存栏50头以上)、肉禽/蛋禽养殖场(存栏300只以上)和乡镇兽医诊疗所/医院,检查重点除了违禁兽药和假劣兽药外,还有是否直接使用原料药品、人用药品、过期失效产品、超过流通时限的地标产品,重大疫苗的购进是否合法、抗生素药品的使用是否合理,商品畜禽是否严格执行兽药的修(停)药期等等。

同时还要对商品猪养殖场和肉禽/蛋禽养殖场的兽药及兽用生物制品等投入品的购入、使用的档案建立情况进行检查,保证安全、合理使用兽药,以保证畜产品的质量安全。

(3)做好兽药、兽用生物制品等农资打假工作

按照《兽药管理条例》、《兽用生物制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兽药的行政执法主体是各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所以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协助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兽药、兽用生物制品等农资打假工作。

6、充分发挥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的作用。

各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所在州(市)县(市)要加强对检查站的管理和业务指导,要规范公(铁)路动物防疫临时监督检查站的工作程序,认真履行检查站的监督检查职责,充分发挥检查站在防止动物疫病的发生及传播上的所应起的作用。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所应对辖区内的各检查站建立督促检查制度,严格要求按照农业部《公路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管理办法》及其配套技术规范开展工作。检查站必须设立公示牌,要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设立动物防疫临时监督检查站的通知》(云政发[2015]86号)、《公路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管理办法》、检疫消毒收费依据及收费标准、工作人员证号、监督电话等上墙公示。对各交通检查站的隶属关系进行清理,不是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所派出机构的,应及时报请主管部门立即更正,规范管理。建立规范的日常检疫记录制度、每月按省所要求的统计和统一报表的上报工作。检查站工作人员应持证上岗,文明执法,规范执法,并做好工作记录,工作记录规范、完整,严防“公路三乱”情况的发生。

五、提高动物卫生监督执法能力

根据农业部推进动物卫生监督信息化建设,进一步完善国家和省级动物卫生监督网建设,构建全国动物卫生及动物产品安全监管协作平台的要求。建立省际和区域间监管协作机制,实行动物卫生监督联防联动。规范信息上报、监督管理档案以及内部管理档案工作,实现动物卫生监督信息动态化、网络化管理。科学制定省、市、县三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建设标准,提高执法装备水平。

2023年卫生监督协管管理制度(通用14篇)篇十

甲 方:

乙 方: 电 话:

一、协议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为期 年。

二、工作内容

严格按县卫生监督协管员工作职责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三、聘用协议的变更、解除、终止

乙方如无法履行本职责,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因特殊情况致使协议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协议相关内容,也可以解除本协议。

四、协议解除方式

甲乙双方解除协议应提前15天以书面的形式通知对方。本协议一式两份,由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 方: 签 字: (单位盖章)

乙 方:签字 日 期:

卫生监督协管信息员职责:

负责本乡村:食品安全、职业卫生、饮用水卫生、学校卫生、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信息报告,收集以上五项疑似安全信息及时报告,协助相关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及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奖惩制度:

1. 对做出突出成绩的卫生信息报告员进行表彰奖励。

2. 对违法违纪的`卫生监督信息报告员的处理,由卫生行政机关根据有关规定执行。

卫生监督协管信息员单位 (章) 海勃日戈镇孤羊村卫生监督协管信息员。

甲 方:

乙 方: 手机号码: 办公电话:

二、工作内容:严格按清溪镇食品安全协管员工作职责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三、聘任书的变更、解除、终止:乙方如无法履行本职责,甲方有权解除本聘任书。因特殊情况致使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聘任书相关内容,也可以解除本聘任书。

四、聘任解除方式:甲乙双方解除聘任应提前 15 天以书面的形式通知对方。本聘任书一式两份,由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 方 (签字、盖章) : 乙 方(签字):

2023年卫生监督协管管理制度(通用14篇)篇十一

为加强监督所车辆管理,保障监督用车的需要,提高后勤工作的效率和质量,确保车辆合理有序的使用及管理,现制订车辆管理制度。

(一)车辆由办公室负责统一管理。严格按照派车规定实施派车任务。(二)车辆每天必须回所存放,未经所领导许可,不得开回家或非因公在外过夜。发现违反此规定的,对当事驾驶员进行处罚,造成车辆损坏或丢失的,由当事驾驶员负责;并视情节轻重,追究有关人员的相应责任。(三)加强对车辆日常维护的管理,定期检查维护。(四)加强对车辆内外卫生的管理,爱护车辆,保持车辆干净整洁。(五)加强安全行车的管理工作,对发现有安全隐患的车辆及时维修,杜绝交通事故发生。(六)车辆应固定专人使用及保管,未经批准严禁调换。

(一)车辆应按规定定期做好保养。(二)维修车辆必须到指定汽车修理厂维修。(三)车辆发生故障需要维修由驾驶员填写报修单,办公室审核故障后,经分管领导审批,报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后进行车辆维修。(四)驾驶员对维修车辆,应认真检查验收,并由办公室审核后方可对维修费用报销。

(一)科室用车计划经科长批准后,提前一天向办公室提供本科室用车计划要求。(二)办公室负责派车的管理人员,应严格按照科室用车要求提前一天安排用车,并将派车情况通知驾驶员及用车科室。(三)驾驶员应严格按照派车时间要求出车,用车科室因特殊原因不能按照派车要求时间出车应说明情况,办公室改派其他科室用车。(四)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外,逢周六、日及节假日加班科室用车,需经分管领导同意后,由办公室安排派车。(五)二公里内的非监督执法工作原则上不派车(特殊情况报主管领导批准。)(六)外埠用车需经主管领导批准。(七)非工作用车必须由主管领导批准,驾驶员不得随意答应。未经批准私自出车,给予有关人员和驾驶员经济处罚。造成违章和交通事故的,一切损失由当事科室和驾驶员负责。(八)遇有恶劣天气如雾、雨、雪天气情况,根据工作需要统一调整安排出车。

(一)驾驶员应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落实交通安全责任制,学习道路交通管理有关知识,确保交通安全无事故发生。(二)严格按照监督所车辆管理制度各项条款,实施出车任务。做到无派车要求不出车,杜绝违章违纪现象的发生。(三)驾驶员出车前,认真做好车辆“三检”工作,确保车容、车貌整洁,各项安全设施、车辆性能正常有效。(四)爱护车辆,外出工作时,应将车辆妥善存放,防止车辆丢失、损坏及火灾事故发生。(五)驾驶员违章行车受到交通管理部门处罚,罚款费用自负。(六)驾驶员在行车中发生全责、次责或免责情况的交通事故,按有关规定执行。

(一)专、兼职驾驶员一年内无严重违法、无道路交通安全事故发生的,给予一次性安全奖励;如存在严重违法或发生安全事故的,无奖励。(二)专、兼职驾驶员违反交通法被处以罚款的,由个人承担。(三)因个人行为造成严重交通事故或违反所规造成车辆丢失或损坏的,保险公司赔付额以外的款项由当事人承担。

2023年卫生监督协管管理制度(通用14篇)篇十二

各市教育局、卫生局,杨凌示范区科教局、卫生局,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省卫生监督所,石油普教移交中心,各高等学校:

为了进一步加强学校卫生监督与指导,落实学校卫生安全工作责任,遏制学校传染病的流行和群体性食物中毒事件的发生,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师生的生命健康安全,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意见》(中发〔2015〕7号)和《中共陕西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意见〉的实施意见》(陕发〔2015〕2号),现就建立春、秋两季学校卫生安全巡查制度,加强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卫生安全管理,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必要性和紧迫性

卫生安全工作是学校的一项基础性和保障性工作,关系到广大师生的身心健康,影响到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社会的稳定。近年来体质监测数据表明,学生近视率居高不下,肥胖率上升,体能水平下降,特别是我省不少学校相继发生b-型流感、肺结核、风疹、腮腺炎、水痘等传染病传播、流行事件和群体性食物中毒事件,给广大师生的身体健康带来了很大危害,给师生的学习、工作和生活带来严重影响,这些问题如不及时加以解决,将严重影响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影响学生的全面发展和综合素质的提高。

二、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以国家教育、卫生政策法规为依据,以维护师生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为目标,以强化学校传染病防控和食品安全监管为重点,在学校自查的基础上,以市、县(区)教育、卫生行政部门检查为主,将经常性的卫生安全监督检查和定期卫生安全监督检查结合起来,将卫生安全工作纳入对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之中,努力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广大师生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创设良好的校园卫生安全环境。

三、检查工作依据

(一)法律法规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3.《学校卫生工作条例》;

4.《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5.《陕西省艾滋病防治工作条例》

6.《高等学校医疗保健机构工作规程》;

7.《中小学卫生保健机构工作规程》;

8.《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监督办法》;

9.《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

10.《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等。

(二)文件政策依据

8.《卫生部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生健康体检管理办法〉的通知》(卫医发〔2015〕37号)等。

(三)学校卫生标准

四、检查工作内容

(一)学校卫生安全工作管理体制

1.各市、县(区)要建立学校卫生安全工作协调领导小组,主管教育、卫生的政府领导是本辖区学校卫生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级教育、卫生行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合作,分工负责,要充分发挥本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监督所、中小学卫生保健所等业务指导部门的作用,夯实工作责任。

2.各级各类学校要建立卫生防病与健康安全领导小组,其工作纳入属地管理体系,责任主体为学校,校(院)长为第一责任人。领导小组可设办公室(或由校办),负责处理日常事务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由学校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担任,并逐级签订工作责任书。

3.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制定工作规划,明确工作职责,建立和健全工作制度,充分发挥学校卫生职能部门作用,责任到人,随时应对学校内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师生员工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饮用水污染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师生员工健康的事件。

4.学校要把卫生工作作为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议事日程和年度考核,切实加强对卫生工作的领导,规范学校卫生服务和管理工作。学校的卫生保健机构和爱国卫生工作委员会、红十字会、人口和计划生育办公室等组织均纳入学校卫生管理体系,受主管校(院)长直接领导,并按有关规定具体实施各项卫生保健任务。

(二)学校卫生保健机构建设

1.学校卫生保健机构(指校医院、门诊部、卫生所、医务室、保健室等)是国家公共卫生体系的基层单位。各高校(含分校)应设置相应的医疗保健机构,各中小学校(含托幼机构)应设置卫生(保健)室,业务上接受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和指导。医疗保健机构的负责人由学校任命,医疗保健机构执行学校卫生年度工作计划并定期向主管校(院)长汇报工作执行情况。2.要认真按照《高等学校医疗保健机构工作规程》和《中小学卫生保健机构工作规程》的要求,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工作方针,坚持为提高师生健康水平服务的工作宗旨,监测学校人群的健康状况、开展学校健康教育工作、促进学校卫生环境和教学卫生条件的改善、进行学校常见病和传染病的防治、实施对健康人群有害因素的医务监督等工作。实现学校公共卫生服务与管理、健康教育和基本医疗保健服务三位一体并重,提高工作效能。

3.高校医疗保健机构建立以岗位责任制为中心的规章制度,明确各科室人员职责权限,规范执行各项保健医疗护理常规和技术操作规程,严格实行首诊负责制,防范医疗事故,防范公共卫生事件。根据工作任务设置科室或专职人员,设立预防保健科(员)、健康教育教研室(组)、心理咨询门诊(室),配备心理医生和食品营养与卫生专管人员,并在各分校区设置相应的分支机构。中小学(含托幼机构)卫生室应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承担学校预防保健、健康教育、常见病和传染病预防与控制、学校卫生日常检查并为师生提供必要的医疗服务。中小学保健室是指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学校卫生机构,在卫生专业人员指导下开展学校预防保健、健康教育、常见病和传染病预防与控制、学校卫生日常检查。

4.高校医疗保健机构按住校学生人数400:1(非住校学生人数600:1),按教职工人数300:1(指承担教职工医保任务的学校)的比例,配备学校卫生医务人员,全科医师应占医师总数的三分之一。其他人员应根据服务对象的总人数及任务,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由所在学校具体核定,但不得超过总编制的20%。区域性的中小学卫生保健机构总编制应不低于学生总人数的万分之三,其中专业卫生技术人员不得少于总编制的80%,中级职称以上的专业卫生技术人员不得少于总编制的40%。寄宿制中小学校或600名学生以上的非寄宿制中小学校应配备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应持有卫生专业执业资格证书。600名学生以下的非寄宿制中小学校,应配备保健教师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保健教师由现任具有教师资格的教师担任。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和保健教师应接受学校卫生专业知识和急救技能培训,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

5.医疗保健机构硬件的配置,要适应城市和学校的整体发展。高等学校医疗保健机构的基本建设,应纳入学校基建总体规划,用房面积按0.15-0.2m2/人标准或《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普通高校建筑面积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配置临时医学隔离用房;学校的食堂、厕所、洗手设施要按有关规定达标;要配置相应的设施、设备,实现学校卫生的信息化管理;要整合和优化学校卫生资源,提高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能力;要做好应急物品的物资准备,保证各种消毒设施的完好。

(三)师生健康体检制度

认真落实《学校卫生工作条例》、《高等学校医疗保健机构工作规程》、《中小学卫生保健机构工作规程》和《中小学生健康体检管理办法》,做好新生入学体检和在校学生常规体检工作,将常见传染病筛查纳入新生入学和学生定期健康体检内容,对发现的传染病患者进行分类管理、规范治疗,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体检收费按照物价部门规定的标准核定,体检项目和材料所需经费列入学校预算。要加强教职工的定期健康体检工作和学校其他人群的健康监测,做好易感人群的保健。

(四)健康教育教学及活动管理

要按照《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的要求,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中学要开设纳入教学计划的健康教育选修或必修课程;举办健康教育专题讲座;开展新生入学健康教育;普及现场急救、灾难脱险和自救自护知识;组织有效的预防艾滋病教育活动,保证艾滋病健康教育处方发放率达100%。通过教育,增强学生公共卫生意识和自我保健能力,促进学生养成健康的生活方式和良好的卫生习惯。普通中小学必须开设健康教育课,落实《学校健康教育评价方案》,落实《中小学生预防艾滋病专题教育大纲》、《中小学生毒品预防专题教育大纲》、《中小学生环境教育专题教育大纲》,贯彻执行《教育部关于加强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的若干意见》(教基〔1999〕13号)。

(五)卫生防疫和食品卫生管理各学校要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学校卫生防疫与食品卫生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3〕69号)的精神,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以预防和控制艾滋病、结核病、病毒性肝炎、肠道传染病、流感等呼吸道传染病和常见病为重点,进一步强化学校卫生防疫和食品卫生管理。建立学校传染病预防控制和食品卫生安全的长效管理机制,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体系,完善预案、报告、隔离、消毒、应急医疗等相应的工作制度。要设专人负责和实行定期督查制度,并做好督查和整改记录。校内医疗保健机构不能处理的危重、疑难病例,应当及时转上级医疗机构诊治。

(六)学校卫生工作经费投入

学校要确保卫生工作经费的投入,加强对卫生工作经费的使用管理,做到专款专用。学校医疗保健机构的基建、设备等应纳入教育基本建设总体规划,卫生防疫、健康教育、继续教育、学生体检等各类费用和学校卫生职能部门按编制配备人员的经费,应纳入学校年度预算。

五、检查时间安排

检查工作全省安排在开学后一周内完成,省教育厅、卫生厅主要负责高等院校检查工作;各市教育、卫生行政部门主要负责辖区内春秋两季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中学、普通中小学、托幼机构检查工作,检查结束后一个月内,各市、各高校应将检查情况书面报告省教育厅、卫生厅。

各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中学、普通中小学、托幼机构要在做好春秋两季开学卫生安全检查工作的基础上,学期中、学期末还应组织开展专项学校卫生安全检查,每学年不少于4次。

六、有关要求

(一)学校卫生安全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原则。在传染病防控、食品卫生安全及健康教育工作等方面,各级各类学校要主动接受属地教育、卫生行政部门的管理和相关卫生专业机构的业务指导。学校领导要熟悉学校卫生工作的特点和规律,经常了解学校师生对学校卫生工作管理方面的意见,经常查看学生教室、食堂、宿舍等人员集中场所的卫生状况,经常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和人员认真履行职责,并将其工作实绩纳入考核与奖惩中。

(二)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和相关卫生医疗机构,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开展学校卫生保健工作,设置相应的学校卫生科(室),并明确专人负责指导和协助学校卫生工作,为行政区域内学校提供预防保健等公共卫生服务,定期对学校食品卫生、饮用水、传染病防治等开展卫生监督、监测,依法进行免疫预防接种,所需费用纳入公共卫生经费支付范围。

2023年卫生监督协管管理制度(通用14篇)篇十三

村卫生义务监督员由村里推荐具有一定威信和办事公平、公正,热心公益活动的村老干部、村老党员组成,经村民代表大会通过产生,并报镇人民政府备案。村卫生义务监督员直接向村两委报告工作。

二、监督方式

村卫生义务监督员的监督采取现场监督,村政务公开栏将专门开辟“美丽安德·清洁村屯”建设公告栏,对创建“美丽安德·清洁村屯”工作中的典型事件和负面事件进行公示。村卫生义务监督员每月监督卫生情况不少于4次,并积极配合镇督查组的督查。

三、监督的主要内容

2、农户门前三包及村卫生公约执行情况。村卫生义务监督员担负着全村农户门前三包情况的监督管理,协调各家农户门前三包的范围和三包落实,督促农户遵守村卫生公约,保持环境整洁。

3、洁净家庭创建监督检查。村卫生义务监督员负责洁净家庭创建工作的监督、检查及资料台帐的上报工作。

4、环卫设施的维护保养情况,村卫生义务监督员负责对全村的环卫设施维护保养情况监督,有权依法处理破坏环卫设施行为人。

四、其他事项

1、村投入一定的资金,作为村卫生义务监督员的日常经费开支,村两委应当每月对村卫生义务监督员的工作进行考核。

2、村卫生义务监督员应当规范村“美丽安德·清洁村屯”台账资料,积极配合镇“美丽”办做好“美丽安德·清洁村屯”资料的整理和申报工作。

2023年卫生监督协管管理制度(通用14篇)篇十四

为了使我村的环境面貌得以改变,让保洁队伍工作质量一步提高,让村干部真正重视起村环境卫生工作,经研究决定制定本管理制度如下:

一、建立起以村委会主任为组长,村两委干部为组员的卫生包片管理机构。

二、辖区分为3个片区每位村干部各包一片。

三、管理范围:1、监督、指导保洁员工作,对所包地段的卫生情况进行日常检查、上报。2、负责所包地段的乱堆放、乱贴乱画清理工作等。3、负责组织保洁员村民等清理出现的卫生死角垃圾堆、残土堆等。4、监督、检查各所包地段的公共厕所及其它公共场所的卫生情况。5、如出现私搭乱建、违章建筑等要及时制止,并及时汇报。

四、两委干部对各自所包地段要进行重点检查,每天两次即上、下午各一次,检查时间为保洁员未清理完垃圾之前,如发现有卫生问题及时与保洁员联系,重新清理。

五、村两委干部要对所管地段的保洁员加强管理和指导,及时提出保洁员工作的不足之处,并帮助其改正。

六、村两委每天对卫生检查完毕之后,要向村委会主任进行汇报,汇报卫生情况和出现的问题。

七、对上级组织的检查评分,如发现所包地段的卫生出现漏洞或不及格,将依情况对所包片干部以警告处分或责令整改。

渐山村委会

渐山村保洁员管理制度

为了增强我村卫生管理力度,提高保洁的工作质量,使保洁员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更好的为村民服务,创造优质的生产、生活环境。特制定本管理制度如下:

一、工作任务

1、保洁员的工作任务主要为清运村内的生活生产垃圾、零散垃圾等。

2、清扫大环境卫生,清理白色垃圾及其它污染物。

3、清理保洁范围内的污水盆、垃圾池、厕所、并且要做到日常化管理。

4、清理主要巷路内的积水。

5、积极配合乡政府、村委会管理工作,并且服从村干部的领导。

二、工作时间

辖区内的生活生产垃圾要求日产日清,夏季上午要在八点半之前收完,下午三点之前清理完毕;冬季上午要在九点钟以前收完垃圾、下午二点之前清理完毕;特殊情况下除外。

三、注意事项

1、全体保洁员要接受村两委的领导,听从指挥、服从分配,如不服从领导和指导者,村将按有关规定处理,或进行经济处罚。

2、保洁员每天按时清理卫生。如有病、事假者,要先与村领导请假,并找好代班保洁员,如无故不上班者,按旷工处理。

3、保洁员期间不得汹酒,不得参加和参与任何闹-事、上访,不得参加任何违法团体和违纪活动。

4、保洁员如因保洁工作做得不好而在卫生检查、评比中失分,村将依法进行处罚。

5、保洁车辆不允许外借和它用,如发现将按规定进行处罚,如车辆及保洁工具丢失者,根据车辆实际情况,折旧赔偿。

6、一年中,新保洁车的车辆维修费为50元(包括更换零件),旧保洁车辆维修费为120元(包括更换零件),超支部分自付,在规定内的维修结余归个人。

7、保洁员必须准时参加乡及村召开的保洁工作会议,如有特殊情况,必须提前向村领导请假。

8、保洁员在工作期间内发现无故矿工者,发现第一次给予警告,发现第二次处罚30元罚款,如有第三次以上无故旷工者给予开除。

9、乡村将不定期组织检查,并根据检查结果对保洁员进行奖罚。

10、此制度从公布之日起实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卫生监督队伍建设,进一步规范卫生监督员管理,促进卫生监督员切实履行职责,提高工作效能,根据《医药卫生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2011-2020年)》以及《卫生监督员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卫生行政部门依法聘用、在卫生监督机构中履行卫生监督职责的在编在岗人员。

卫生监督机构新录用处于见习期的人员纳入职位分级管理。

第三条职位分级管理是指根据卫生监督员的工作年限、工作能力、德才表现和工作业绩等,结合其工作岗位和工作职责,评定卫生监督员的职位等级。职位等级是对卫生监督员岗位、职责、能力和荣誉的集中体现,简称职级。

第四条卫生监督员职位等级聘任和管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职位等级实行总量控制、分级管理。

第五条 卫生部负责全国卫生监督员职位分级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卫生监督员职位分级管理工作。

第六条 卫生监督员由聘任机关评定并发放职位等级证件。

第二章  职级设置

第七条 卫生监督员职级共分为五档九级:

(一)一档一至二级:高级督察、督察;

(二)二档三至四级:高级督导、督导;

(三)三档五至六级:高级督办、督办;

(四)四档七至八级:高级督员、督员;

(五)五档九级:助理督员。

第八条 卫生监督员由所属机构按照行政管理权限实行职级分工管理。

在同一机构中,不同职级的卫生监督员,职级高的为上级;职级高的卫生监督员对职级低的卫生监督员有指导义务;当职级相同或职级高的卫生监督员在行政职务上隶属于职级低的卫生监督员时,职务高的为上级;卫生监督员行政职务和职级均相同时,由上级根据工作需要指定负责人。

第九条  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卫生监督员的职级名额,按规定限额和机构编制比例设置。机构初次评聘卫生监督员职级时可不受比例限制。

(一)省级卫生监督机构:卫生监督员职级最高为高级督察;所设比例为高级督察、督察不超过4%,高级督导不超过10%,督导不超过21%,高级督办不超过50%;督办、高级督员、督员、助理督员按需设置。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卫生监督机构参照省级卫生监督机构的职级限额和比例设置。

(二)地市级卫生监督机构: 卫生监督员职级最高为督察;所设比例为督察不超过3%,高级督导不超过9%,督导不超过18%,高级督办不超过50%;督办、高级督员、督员、助理督员按需设置。

(三)县区级卫生监督机构: 卫生监督员职级最高为高级督导;所设比例为高级督导不超过3%,督导不超过11%,高级督办不超过50%;督办、高级督员、督员、助理督员按需设置。

第三章  职级评聘

第十条卫生监督员职级的评聘,应当根据其现任职务、任职年限、工作年限、德才表现和业绩考核结果,在规定的设置比例内进行。

第十一条卫生监督员职级评定工作由卫生监督机构具体实施,同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批准和聘任。

第十二条  新录用的大专院校毕业生,根据岗位设置需要可以按下列职级予以聘任。

(一)大专、本科、硕士、博士毕业见习期内聘助理督员;

(二)大专毕业见习期满,聘督员;

(三)本科毕业见习期满,聘高级督员;

(四)硕士研究生毕业见习期满,聘督办;

(五)博士研究生毕业见习期满,聘高级督办。

第十三条现有卫生监督员首次评聘职级,按其现任行政职务或专业技术职务直接予以确认。同时具有行政职务和专业技术职务者,按照就高原则予以确认职级。

第十四条 具有行政职务的卫生监督员首次评聘职级,按照以下标准予以确认:

(一)办事员级卫生监督员确认为督员;

(二)科员级卫生监督员确认为高级督员;

(三)副科级或者工作满10年的科员级卫生监督员确认为督办;

(四)正科级或者任职满10年的副科级卫生监督员确认为高级督办;

(五)副处级或者任职满10年的正科级卫生监督员确认为督导;

(六)正处级或任职满8年的副处级卫生监督员确认为高级督导;

(七)副厅级或任职满8年的正处级卫生监督员确认为督察;

(八)任职满8年的副厅级卫生监督员确认为高级督察。

第十五条具有专业技术职务的卫生监督员首次评聘职级,按照以下标准予以确认:

(一)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卫生监督员确认为督员;

(五)正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不满10年的卫生监督员确认为高级督导;正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满10年的卫生监督员确认为督察。

第十六条因个人原因未按规定参加上一年度考核或者因违法违纪行为正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查的卫生监督员暂缓职级评聘。

第四章  职级晋升

第十七条 卫生监督员职级晋升分为晋级晋升、晋档晋升和任命晋升。

(一)晋级晋升。督员、督办、督导在同档职级内,具备晋升条件且任期内年度考核结果为称职(合格)及以上的,任职期满可自然晋升上一等级。

(二)晋档晋升。助理督员见习期满晋升督员、督员晋升督办、督办晋升督导、督导晋升督察,分别按不同职级进行考评,考评合格者方具备晋升上一职级资格。

晋档晋升的考评包括笔试、面试以及满意度测评等内容。

晋档晋升的考评时间,原则上应当在达到晋档年限的当年进行并完成,确因特殊原因延期完成的,不影响晋档年限计算。

(三)任命晋升。依干部管理权限正式任命上一级行政职务的,按新任命职务重新确认卫生监督员职级,职级职务任职时间重新计算。

第十八条卫生监督员的职级应按规定条件逐级晋升,原则上不得越级晋升职级。

第十九条各职级卫生监督员在任职期内,年度考核均为称职(合格)以上且具备以下条件的,可晋升上一级职级。

(一)督员任职满3年(36个月)晋升高级督员;

(二)督办任职满3年(36个月)晋升高级督办;

(三)督导任职满4年(48个月)晋升高级督导;

(四)督察任职满5年(60个月)晋升高级督察。

第二十条各职级卫生监督员在任职期内,年度考核至少一次优秀、其他均为称职(合格),职级考评合格且具备以下条件的,可晋升上一档职级。

(一)高级督员任职满3年(36个月)晋升督办;

(二)高级督办任职满4年(48个月)晋升督导;

(三)高级督导任职满5年(60个月)晋升督察。

第二十一条各职级卫生监督员在任职期内,年度考核均为称职(合格),职级考评合格且具备以下条件的,可晋升上一档职级。

(一)高级督员任职满4年(48个月)晋升督办;

(二)高级督办任职满5年(60个月)晋升督导;

(三)高级督导任职满6年(72个月)晋升督察。

第二十二条首次评聘职级后,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在不超出核定职级数额总量的前提下,对3年内任职年限达到第十四、十五条规定的晋升条件的人员,可于任职年限达到规定要求后的第二年晋升一级。

第五章  考核奖惩

第二十三条卫生监督员实行年度考核管理,按照管理权限全面考核其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专业技术水平和工作实绩。年度考核的`结果作为卫生监督员职级晋升和奖惩依据之一。

第二十四条对成绩显著和贡献突出的卫生监督员,任职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前一年晋升上一职级:

(一)获国家、省(部)级劳动模范称号者;

(二)获国家、省级科技进步二等奖以上的课题主要完成者;

(三)获国务院特殊津贴者;

(四)荣立二等功以上者;

(五)年度考核连续两次以上(含两次)优秀者;

(六)有其他突出成就和重大贡献者。

第二十五条 卫生监督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延期晋升职级或降级。

(一)年度考核为基本称职(基本合格)的,延期一年晋升;

(二)年度考核为不称职(不合格)的,延期两年晋升;

(四)因卫生监督执法过错被追究责任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延期晋升或降级处理;

(五)受党纪政纪处分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延期晋升或降级处理;

(六)因责任事故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延期晋升或降级处理。

第六章  职级标识

第二十六条卫生监督员在着卫生监督制服执行卫生监督执法任务、从事监督管理工作或其他正式场合时,应按规定佩戴职级标识。

卫生监督员职级标识,是卫生监督员身份和荣誉的体现。

第二十七条佩戴职级标识的范围为:高级督察、督察、高级督导、督导、高级督办、督办、高级督员、督员。

助理督员不佩戴职级标识。

第二十八条 职级标识的具体样式和佩戴要求另行规定。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德才表现。包括德、能、勤、绩、廉。德主要指政治思想、作风和道德品质;能主要指业务知识、专业知识和工作能力;勤主要指工作态度、敬业精神和出勤率;绩主要指工作数量、质量、工作效率和业绩;廉主要是指廉洁奉公、廉政执法。

(二)现任职务。包括行政职务和专业技术职务。行政职务是指按干部管理权限由主管部门正式任命的职务。专业技术职务是指参加国家组织的有关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经专业技术资格专家委员会评审通过取得资格证书,并由主管部门正式聘用的职务。

(三)任职年限。包括行政职务和专业技术职务任职年限。行政职务任职年限是指干部管理权限由任免机关正式任命现职务的当年起计算的年限;专业技术职务任职年限按现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的当年起计算的年限。高于或等于现任(聘)职务的任职年限可合并计算。

(四)工作年限指按国家有关规定计算的正式参加工作年限的总和。任职年限和工作年限计算时,应扣除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不称职(不合格)或者未参加年度考核的年数。

(五)学历认定,以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有关规定为准。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卫生监督员职级津贴参照标准(试行)

一、实行范围

卫生监督员职级津贴实行范围为各级卫生监督机构正式在编在岗且见习期满的已实施职级管理的卫生监督员。

二、津贴标准

各职级每月津贴标准为:督员350元,高级督员400元,督办450元,高级督办500元,督导550元,高级督导600元,督察650元,高级督察700元。

三、相关说明

(一)职级津贴自授予职级标识的次月起执行,按月计发。

(二)卫生监督员职级发生变动的,按相应等级职务调整职级卫生监督员津贴,并于变动后的次月起执行新津贴标准。

(三)卫生监督员退休,停止发放卫生监督员职级津贴,卫生监督员职级津贴不计入退休费基数。

(四)卫生监督员职级津贴纳入政府财政预算范围。

(五)卫生监督员职级津贴是供参照执行的基础标准,各地根据地方经济发展水平,可予以适当调整。

卫生监督员职级要求与主要职责(试行)

一、卫生监督高级督察

(三)组织(参与)拟定相关卫生监督政策、规范、标准及卫生监督执法工作规程;

(五)督察下级卫生监督机构工作的开展,解决卫生监督执法中的复杂疑难问题;

(六)组织本地区卫生监督应急工作,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分析评估和预防控制;

(七)指导下级卫生监督员开展相关工作;

(八)完成上级行政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卫生监督督察

(三)拟定相关卫生政策、规范、标准及卫生监督执法工作规程,并组织实施;

(五)督察下级卫生监督机构工作的开展,指导解决卫生监督执法中的复杂疑难问题;

(六)组织指导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分析评估和预防控制;

(七)协助上级卫生监督员、指导下级卫生监督员开展相关工作;

(八)完成上级行政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三、卫生监督高级督导

(五)参与指导重大突发事件的调查处理,提出处置意见和方案;

(六)组织开展卫生监督工作规范、制度的制订等工作;

(七)研究卫生监督政策,组织起草有关卫生监督工作意见建议和研究报告 ;

(八)组织制定辖区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规划,组织相关科研、带教、人才培养等活动;

(九)协助上级卫生监督员、指导下级卫生监督员开展相关工作;

(十)完成上级行政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四、卫生监督督导

(四)制定本地区(本专业)卫生监督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按期总结和报告;

(五)组织公共卫生突发事件调查处理, 提出处置意见和方案;

(六)研究卫生监督政策,组织起草有关卫生监督工作意见建议和研究报告;

(八)协助上级卫生监督员、指导下级卫生监督员开展相关工作;

(九)完成上级行政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五、卫生监督高级督办

(四)依据职责,指导、检查、督办基层卫生监督业务工作的开展;

(六)调研卫生监督工作,指导解决基层卫生监督工作中的问题;

(八)协助上级卫生监督员、指导下级卫生监督员开展相关工作;

(九)完成上级行政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六、卫生监督督办

(四)依据职责,指导、检查、督办基层卫生监督业务工作的开展;

(六)调研卫生监督工作,指导解决基层卫生监督执法工作中的问题;

(八)协助上级卫生监督员、指导下级卫生监督员开展相关工作;

(九)完成上级行政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七、卫生监督高级督员

(三)熟悉业务,能够独立承担卫生行政许可、日常监督监测、行政处罚等卫生监督工作;

(四)参与各类重大活动保障以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调查处理,胜任相关工作;

(五)参与卫生监督员教育、培训、考核等人员管理工作;

(六)协助上级卫生监督员、指导下级卫生监督员开展相关工作;

(七)完成上级行政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八、卫生监督督员

(一)熟悉卫生监督相关法律法规、卫生标准和专业知识、专业技术;

(四)参与案件查处、重大活动保障等工作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处理;

(五)参与卫生监督员教育、培训、考核等人员管理工作;

(六)协助上级卫生监督员、指导助理督员开展相关工作;

(七)完成上级行政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九、卫生监督助理督员

(一)了解卫生监督相关法律法规、卫生标准和专业知识、专业技术;

(三)在上级卫生监督员的指导下,协助做好卫生监督相关工作;

(四)在上级卫生监督员的指导下,协助完成上级行政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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